時間:2023-10-13 15: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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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勞動關系概述
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理論界普遍將事實勞動關系定義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在實際上仍然存在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有學者直接將其明確定義為“通過訂立口頭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即僅僅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的勞動關系;在分類上,卻將事實勞動關系分為因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無效的事實勞動關系、因兼職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中的某幾種,內涵與外延不一致,定義與分類自相矛盾。并且勞動合同無效與其在定義事實勞動關系的產生原因并無關聯,除了無書面形式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外,其它兩種都是理論界爭議的范疇。那么事實勞動關系“即無勞動契約或有效之勞動契約,而為勞務之給付”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失效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有學者認為,勞動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勞動事實”,只要有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法上的“勞動活動”這一事實,就應當認定勞動關系成立。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條確立以“用工”這一“勞動事實”作為勞動關系成立的標志,一個月內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合法形式,真正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一個月以后一年以前。可見,勞動合同的制度功能并非在于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生效確立這一項標志。
二、事實勞動關系的種類及法律規制
事實勞動關系包括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和全部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兩種,在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中,學界對兼職關系和無效勞動合同關系的定性和法律后果爭議較多。無效勞動合同關系屬于事實勞動關系,兼職關系中的無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納入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關系之內,只是在規制上略有差別。
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關系建立時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并且要在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種勞動關系的模式可以表示為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關系,本條規定解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此方面勞動合同形式的困惑和司法實務的難題,從學理上卻無法解釋。法律將一年之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分為兩個階段,在一個月前和一月至一年之內都屬于事實勞動關系階段。第三階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上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承認了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關系。在《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該合同所確定的勞動關系也就終止,企業與職工應及時辦理終止與續訂合同手續,如果合同期滿又沒有續訂,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如果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為基礎繼續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類似于未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情況,法律只需認定將其視為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勞動合同規定,續簽至少簽訂一年)。
兼職關系。“兼職關系”即所謂的“雙重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同時從事兩個以上,時間上并不沖突之工作。”另有下崗職工再就業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在新單位參加工作形成的勞動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兩個勞動關系均為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兼職勞動分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兩種。《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訂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范疇。全日制在簽訂雙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雙重勞動者身份在不影響原工作的前提下擇另一非全日制進行兼職,不能獲得雙份勞動者的所有權利。即其所為的全日制工作提供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等權益而該非全日制工作僅支付報酬,若未簽訂勞動合同,則以事實勞動關系對待。
全部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對于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而言,至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可見,勞動合同法承認勞動的不可逆性,用人單位無法與勞動者恢復到勞動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在確認無效之前的勞動關系為事實勞動關系。
三、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制該如何完善
對待“事實勞動關系”,除了補簽勞動合同和過錯方賠償損失以外,我國上無法規制。保護部分勞動者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尋求法律救濟,不能因為一個要件否認勞動者的應然權利。完善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框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確立口頭合同和續簽默認的效力。勞動法試圖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確定勞動合同制度實現廣覆蓋,但這并不代表勞動者權利的完整保護。我國勞動法應鼓勵、引導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也應將口頭勞動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成員的身份付出勞動,用人單位不表示反對,勞動合同成立。確立口頭合同的效力可以將未訂立書面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合同關系之列,也將兼職關系中的全日制勞動者所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關系納入了勞動合同關系。而對于期滿未續訂的勞動合同,法律只需認定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為基礎繼續權利義務關系的,視為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一年。一年以后用人單位不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納入勞動合同關系。
整理無效合同的法律體系。無效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的,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違法而無效部分,可適用集體合同、工作規則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對全部無效的情形,法律后果宜規定為:若為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得請求獲得報酬權利、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所有勞動合同關系所應有權利,用人單位得賠償勞動者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失,并且雙方無法合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為勞動者過錯的,勞動者同樣得請求獲得報酬權利、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所有勞動合同關系所應有權利,由于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雙方無法合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事實勞動關系不因形式要件與勞動合同關系在勞動者權益方面有所不同。
完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相比,書面證據的證明力更大。這也是勞動法極力規范書面勞動合同的最主要原因。我國《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工資支付憑證、記錄、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登記表、報名表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作為“勞動關系”成立之證明。工會也可對勞動者的相關資料登記備案;用人單位的員工登記表等憑證,應保管至員工離職后5年。此外,由于我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后沒有勞動合同的登記申報制度,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用人情況不了解,政府相關機構所掌握的就業人數基本上以概率性的宏觀統計為準,不利于對勞動合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應將其與勞動者簽訂、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備案并向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因此,相關部門在強調書面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的同時,應彌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鏈條,將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合法范疇,切實保護勞動者利益。
注釋:
①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87頁。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內涵
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是對安全法律法規學科作用對象和研究內容的提煉總結,筆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下屬4條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規范原理、安全標準化原理以及安全發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規為基礎,規范人的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增強安全法律法規作用效果,從而達到系統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發揮其促進作用,有利于減少危險有害事故的發生,有利于提高系統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種弊端,明確權利責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與依法治國一脈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制度維護系統的穩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會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進而可能會引發人們對法治的信任危機。安全法治原理的影響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規不健全、體系得不到貫徹實施、監督監管系統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則性。原則性包括客觀性、合法性、合理性、邏輯性等多項原則。其中客觀性原則主要包括認識的客觀性、法律法規的客觀性、二者之間關系的客觀性;合法性則是表達對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尊重與認同;合理性原則則是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統一;邏輯性原則表達了其他原則的實現需要建立在邏輯性的基礎之上,在運用法律法規的時候可以依靠邏輯思維提煉安全法律法規,以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和發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規至高無上,它是評判系統中所有成員行為的唯一標準,同時也是最高標準。系統中任何成員都必須在安全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否則都得受到相應的制裁。簡言之,就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適性。安全法律法規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個別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規要在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都能起到反饋調節作用。同時,要加強社會監督監管,避免出現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力求做到公平正義,從而保障系統秩序的穩定。
2.2安全規范原理
安全規范原理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強制力保證實施,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導并約束人的行為、物的狀態以及法律實施環境的行為準則。安全規范原理主要是從規范人的行為、物的狀態、法律管理環境等3個方面進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能夠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預測、安全評價、安全教育等4個方面的作用。這4個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規范人的行為、物的狀態、環境狀態,有利于提高系統的安全性能。安全規范原理可以從人-機-環三個方面具體闡釋:1)規范人的行為。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確保人的行為的安全性至關重要。安全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規范人的行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為而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規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將為人的行為樹立正確的導向起到積極的作用。2)規范物的狀態。基于安全規范原理對人的行為的規范作用,使人的行為與物的狀態達到協調統一。規范物的狀態中的“物“,包括各種設備、設施,保障設備、設施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從而避免了因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對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進而促進了系統整體的安全性。3)規范環境的狀態。環境既指系統大環境,又指法律實施的環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不僅需要有素質較高的執法隊伍還要有非常有效的監督監管機構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監管工作,保證安全法律法規的實施環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環境狀態將人的行為、物的狀態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發揮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統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標準化原理
安全標準化原理是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辨識并消除危險源,使人、機、環處于安全狀態,促進系統整體安全性能的提高,進而促進安全法學、安全學的發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規制度,既要保持先進性,又要與中國國情相結合;既要確保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系統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又要保證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有效實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化體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統的整體安全性能。我國安全法律法規相關體系還不夠完善,系統性和操作性均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專業涵蓋面不足等問題。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化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規需要全面覆蓋行業體系,但是部分行業現有的安全法律法規還未能全面體現本行業當今的發展現狀;同時,安全法律法規應該集中立法,不應出現體系建設分散的狀況,只有保證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統安全。2)系統性。運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方法,構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發揮作用。同時,安全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規,使其更加有效的發揮作用,可以很好的解決因為系統性不強而導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問題。3)強制性。強制性可以保證安全法律法規制度的有效實施,是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化體系建設的重要依據。增強安全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規只有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才能顯示其巨大的威懾力和權威性,才能更好的為整個安全系統服務,提高系統整體安全性能。
2.4安全發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規應有與時俱進的發展性,通過安全發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傳承安全法律法規的精髓,同時又可以根據其原有的基礎性結構再基于現實發展的需要,修訂、補充、廢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規,從而盡可能消除危險有害因素,保障系統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規原理從實踐中來,再到實踐中去,需要從發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發展原理不僅要根據安全現狀提高安全法律法規的先進性,同時也要對人的行為進一步管理,盡量降低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于安全發展原理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1)保持創新性。創新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不竭的動力,是應對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必然方法。創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的創新,更要求在人的行為和安全管理等層面上做到真正意義的創新,從而促進系統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強先進性。我國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還沒有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盡可能與國際接軌,應對法規標準的世界化和標準化。不論在安全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方面,均應朝著先進性的方向發展,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先進性建設和體系化建設是安全發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諧性。相似和諧性可以幫助人們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和諧穩定的工作環境。同時,相似和諧性對于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這一性質對于促進安全法律法規核心原理中的發展原理、規范原理、標準化原理等具有很強的促進作用。4)構建發展趨勢預測模型。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與創新需要有學科理論知識作基礎,更需要構建良好的發展趨勢模型作參考,為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提供方向性、綱領性指導。2.5基于4條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構建的輪型模型基于4條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構建輪型模型,如圖1所示。首先,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構建該輪型模型,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互相影響構成統一整體。其次,該輪型模型內部共有4個子系統,圍繞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運轉,共同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發展。最后,每個子系統又受到多個要素的影響,通過系統工程與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構成了該輪型模型。基于4條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構建的輪型模型,可以為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發展提供理論指導,四條核心作用原理之間的協同和促進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規學科體系建設,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學科建設的發展和創新。4條核心作用原理從不同層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深刻內涵,對安全法律法規基礎知識理論的完善具有指導意義,為安全法律法規有效地應用于實踐之中提供了理論依據,保證了系統安全性能的提升,進而有利于促進安全法學的發展。
3基于霍爾方法論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
3.1霍爾方法論簡介
霍爾方法論是基于三維結構的系統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維分別是時間維、邏輯維、專業維。霍爾方法論的核心是最優化,特點是任何現實問題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標非常明確。霍爾方法論結構如圖2所示。1)時間維:對于一個工程項目,從規劃到更新共經歷了7個階段,這7個階段按照時間先后順序緊密銜接在一起。2)邏輯維:將研究工作過程展開,從擺明問題到決策實施共分6步,條理清晰,邏輯嚴謹。3)專業維:專業維又稱知識維,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涉及的專業知識各異。專業維是為了完成工程項目各階段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3.2基于霍爾方法論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
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是運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分析問題,把目標對象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是分析、辨識、處理及解決危險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過專業維、邏輯維、時間維三個維度對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進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高系統安全性能,使系統達到最優化,與霍爾方法論三維體系結構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將霍爾方法論應用于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隨著技術的不斷革新,社會不斷發展,環境對系統安全的影響越來越大,故參照霍爾方法論三維體系結構并增加環境維,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如圖3所示。1)時間維:針對一個工程項目的安全法律法規問題,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共分為安全規劃、設計、運行、更新4個階段,形成一條閉環回路系統,根據時間維的4個階段分析并處理問題,更加合理有效。2)邏輯維:如圖3所示,從擺明安全問題到安全措施實施共7步:擺明安全問題、確定安全目標、系統安全綜合、系統安全分析、系統安全評價、安全決策和安全措施實施。從邏輯維的角度處理安全法律法規問題,環環相扣嚴謹有效。3)專業維:不同的工程項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規問題所涉及的專業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學都是以系統工程為核心,并圍繞其展開。其中安全法學是重點,安全法律法規問題應該更多的從安全法學的專業角度分析,能夠更加有效的解決問題并得出結論。4)環境維:環境適應性是系統的固有屬性,系統與環境之間必然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增加環境維構建安全法律法規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有利于促進安全法律法規學科的發展。
4應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對于安全學科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文化的發展具有指導意義,不論從理論研究的層面還是從實踐應用的層面分析,均可發揮其促進作用。1)對安全學科建設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對安全法學、安全學、系統工程學等學科體系的完善具有推動作用,法治、規范、標準化、發展等原理不僅提供了理論支撐,而且通過深入分析四條核心原理及其內涵有利于其他學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學科的發展。2)對安全生產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規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論的四維體系結構對人的行為、物的狀態以及管理環境等三方面產生巨大的影響力,促進了整個人-機-環系統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對于辨識、分析、處理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源、危險有害因素,保障系統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指導。3)對安全文化發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統內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環境,形成和諧文明的文化氛圍,對于系統內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同時,四條核心作用原理的促進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統內部安全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有利于加強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的建設。
一、企業會計誠信文化的內涵
“企業誠信”這個詞語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而潛移默化地在人腦的意識中形成的一種概念、意識和愿望。會計誠信原則的產生,源于社會經濟生活中無處、無時不在的契約關系。會計誠信是行為主體在會計信息的生產和運用中應遵循的基本道德準則和行為規范,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行為主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態度真誠,二是行為主體在提供會計信息時信守承諾,遵守會計法、會計制度。
二、企業會計誠信的問題及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會計誠信體系也逐漸完善。但是,企業發展會計誠信文化建設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會計法規不完善。當前,現行會計法律法規不配套、不完善,有些從業人員,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操縱調整,已達到偷逃國家稅收。會計人員的失真。
(一)市場失信,實施力度不強
我國市場經濟,旨在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制社會,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平臺。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漸完善,制定了許多相關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譬如:《會計法》、《經濟法》等,這些為我國會計行業的發展起著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 在實際工作中,受我國法律實際操作中存在缺陷的限制,對企業會計中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會計信息虛假等問題處理較輕,在一定程度上蔑視了我國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二)企業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現階段,我國企業基本上實施的是廠長負責制或者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在企業發展中的權利無限放大,在人事方面可以隨意處置和任免。作為服務于企業、服務于廠長(經理)的會計人員,對廠長(經理)提出的虛假的會計信息,只能按照廠長(經理)的要求來實施,否則,給他們帶來的就是降職或辭退的處境。此外,一些企業家、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思想意識淡薄,不能充分地認識到會計失真,對國家、企業產生的危害。
(三)企業監督體系不夠完善
當前,我國評判企業的經營成果的好壞主要還是通過對一定階段企業的獲得利潤,對國家繳納的利稅以及對員工的收益等方面,然后這些方面的評價,往往容易忽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處的市場環境,企業現階段的經營狀況以及對國家稅收的總體影響。這些的評價系統往往會影響到企業對員工的業績考評。員工為了完成這些硬性指標,往往會使他們對會計信息的產生過程造成忽視,往往會容易造成他們為了這些指標進行虛假的會計信息,甚至產生違規的交易信息等行為的發生。
三、企業會計誠信文化建設的對策
(一)提升企業內涵,塑造企業誠信會計
企業誠信會計文化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社會的發展,更離不開企業自身的發展。會計誠信文化的缺失,不僅僅要求政府、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之外,而且還要求企業自身提升企業內涵,塑造以誠信為本的發展路線。提升企業自身的內涵就要求企業,企業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要注重企業發現的內涵和目的,要明確企業發展的本質是為了什么,只有明確這些內在的東西,才能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此外,企業要在發展過程中,塑造優質的企業文化氛圍。良好企業文化氛圍的建立,能為企業會計誠信文化提供良好的內部環境,能使企業認識到企業的發展不僅僅是在追求物質方面,而是更高層面――精神方面,從而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長遠的發展戰略,獲得更多的社會收益。
(二)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意識
當前,我國企業會計人員參差不齊,有些會計人員的學歷水平、知識結構偏低,有些會計人員職業誠信意識較差,甚至有些會計人員缺乏必要的執業判斷力。這些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會計行業的發展。因此,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意識,提升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意識,有利于塑造我國企業優質發展的外部環境;有利于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發展前景;有利于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及世界觀。誠然,會計人員的職業意識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它需要國家、社會及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堅持不懈,勇往直前地開展繼續教育,不斷提升社會的整體素質。
(三)完善會計誠信的法律法規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各項工作開展的前提,因此,完善的誠信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是我國會計行業誠信體系建立的前提。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會計誠信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了較大的發展,然而,當前我國在會計誠信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還存在一定的漏洞,這些漏洞導致了我國部分企業的會計誠信環境存在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建立健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中的信用記錄制度、征信組織制度和監管制度,能夠有效地解除我國企業在發展中的瓶頸。當然,還要完善法律法規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譬如概念和內容的模糊不清、過于抽象化,這些誤解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執法的困難。因此,建立完善的會計誠信的法律法規,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
一、按照原文學。學習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規,首先要了解這部法律法規的大體構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規規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體分為幾個章節,每個章節又是講的什么內容等等?這都需要我們通過通讀全文來了解,對照每一條文進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學習,了解法條基本內涵。所以,學習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規,我們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讀一遍法律原文,通過對法律章節的學習,了解這部法律法規的規范的對象、范圍和內容,加強自己對法律條文的印象。在粗讀法律原文的同時,做筆記是一個自我歸納的很好的辦法,既可以幫助集中精力思考和總結、歸納問題,加深對學習內容的理解和記憶,又可以把學習內容中的重點記錄下來,便于以后查閱和復習,所以,我們平時要養成勤做筆記的習慣。
二、對照分析學。針對那些修正修訂的法律法規,我們對原來的老法大體上已經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們的重點就不用再重復放在對法律構架、章節、內容等方面的學習研究上,而是可以參照新舊條款或者新的司法釋解等對照學習,按照章節一一比較新、舊法律的不同之處,看發生了那些變化,了解新法的修訂背景,通過分析比較修改的法律條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強印象,做到融會貫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結合實際學。相信大家都有這種感覺,光看法律條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難記住有關的內容,這其實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因為法律條文干干巴巴,而理論知識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們能在學習法律原文的過程中做到學以致用,在平時的工作辦案中去反復記憶,把兩者結合起來,就會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在工作辦案中,積極參與,人人都做有心人,力爭做到人人會辦案,人人愛辦案,努力把平時學習積累的法律知識應用到我們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學活用,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向身邊的老同志、辦案能手虛心請教,交流學習心得,對案件的適用法律和適用條款,在認真研讀法律條文基礎上,做到逐字逐句推敲,反復思考,反復記憶,使經常用到的條款熟記于胸。
要做好一項工作,必須有一個總體素質過硬的隊伍,要提高隊伍的總體素質,首先要抓好隊伍建設。交警工作是一項社會工程,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是政府部門聯系群眾的窗口。因此,要做好這項工作需要掌握各種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以及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這就需要民警不斷加強學習,提高總體素質。同時,作為鞏固和提高公安交通管理水平的三基建設工程正在熱火朝天的開展著。其中,硬件建設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基本達到了要求。而軟件建設則需要進一步加強。在軟件建設中,隊伍建設是關鍵所在,抓好隊伍建設迫在眉睫。因此,要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加強學習是一個重要舉措,也是作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保障。
實踐證明,社會的發展也是知識的進步和發展以及更新換代,現在是信息化時代,知識在社會發展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綜觀世界的發展就可以看出,哪一個國家教育搞的好,國民素質就高,國家就進步發展快。作為一個承擔著國家交通管理任務的隊伍也是如此,如果知識的進步跟不上時展的需要,那么,就會被時代甩在后面。只有通過不斷學習,創建一支學習型隊伍,才能跟上社會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創建學習型隊伍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是通過學習可以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交通事業的進步,過去的一些法律法規不適應當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就替代了過去的舊的法律法規。這些更新后的法律法規和原來的相比發生了一些變化,如果不認真學習,就不能深刻理解和掌握并運用到實際工作中。通過學習,可以使民警的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進一步得到提高。
二是通過學習可以提高民警的業務素質。隨著交通事業的不斷發展,一些新的業務就會不斷產生,同時,一些過去的業務知識如果不經常學習,也會感到陌生,在實際工作中,就不能運用自如。所以,只有不斷加強學習,認真研究有關業務知識,才能使民警的業務素質不斷得到提高,在實際工作中更好的得到發揮。
三是通過學習可以提高思想認識。每個人的思想認識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進步的,如果不加強學習,思想還會停留在過去的層次上。只有不斷加強學習,使民警的思想不斷跟上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對本質工作的思想認識,才能充分重視所從事工作的重要性,從而進一步認識和完成好工作。
四是通過學習可以提高在執法過程中的應對能力。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執法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同時,群眾的素質和水平也不盡相同,需要民警有著隨機應變的能力。要作到這點,那么,就要不斷研究在執法過程中曾經遇到的各種層次水平的群眾心理和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不容易解決的難題。針對這些問題,從學習的角度去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制定相應的對策,從而提高解決問題的應對能力。
五是增強理解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的精神內涵的能力。在每一個階段和時期都會產生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和指示。要理解吃透這些法律法規的精神內涵,就要不斷加強學習,跟上發展的形勢,針對當時的工作需要,不斷提高理解和認識能力。從而在實際工作中作到不背離上級的指示精神,把上級的法律法規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實到管理工作中去。
六是提高內外在素質。一個人的素質可以通過他所擁有的知識表現出來。一個有氣質,有涵養的人是和他擁有的知識基本上成正比的。作為交通管理工作每天要和群眾打交道,需要擁有內在和外在的素質和涵養。所以,只有不斷加強學習,才能豐富自己的知識和精神內涵,在實際工作中才能表現出一種應該有的氣質和內涵,用自己的魅力影響群眾,讓群眾理解支持我們的工作。
二、如何開展學習
(一)領導重視。一個單位的工作開展的好壞,是和領導的重視程度分不開的。因此,要創建學習型隊伍需要領導充分重視起來,把這項工作當作長期工作來抓。領導帶頭是搞好學習的重要方法。因此,領導要積極帶頭,以身作則,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影響帶動大家來學習。這樣,就增加了學習的濃厚氛圍和重視程度,提高了學習的真正作用。
(二)制定詳盡的計劃。要搞好學習,就要有一個詳盡的學習計劃。為此,要結合當地隊伍建設實際情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狀況,制定學習計劃,細化到月、到周。同時,讓民警根據學習計劃有一個深刻的了解,把學習當作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并且寫出心得和筆記。以便增加記憶和印象。
(三)工作學習相結合。學習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執法水平。因此,要結合工作實際把學習和工作結合起來。這樣,才能更好的理解學習到的知識,使學到的知識真正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并發揮出作用。
季教授講座中重點向我們闡述了法制的三種含義。其中第二種含義“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監督等活動和過程”,是對法制內容的概括,并對五部分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闡述了立法是最重要的法制內容。此外,還結合校園發生的傷害事件向我們詳細的闡述了教育的法律關系,為我們正確分析校園傷害事件的責任問題指明了方向。季教授采用漫談的形式為我們進行了一場法律常識的教育,使我們受益匪淺,引發了我們深深的思考:依法治校是當今學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人們的法制觀念增強了。學校的管理不能只滿足于“平安”,必須法制化、民主化。學校管理中的“人治”行不通了,不懂得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管理也是行不通的。一天的學習,自己對教育法律、法規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講座讓我明確了學校教育中涉及的法律法規文件。認識到學習法律、法規的重要性,一定要認真組織教師進一步加強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化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準確把握教育法律、法規的內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積極建設民主校園、和諧校園、平安校園。
那么,我們又如何依法治校呢?我覺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
1、樹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強宣傳,增強法制觀念。
3、健全學校規章制度。
教師是社會上特殊而崇高的職業群體,是傳承人類文明的使者和凝聚、傳播社會文化的中堅力量,理當成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新形勢下提升教師素質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實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客觀需要;既是大力推進依法治校、依法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教師職業行為的時代需要,又是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公民意識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的內在需要。
一、提高教師法治素養是落實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必然要求。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工作要求,強調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核心內容有三,即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這些規定和要求必須落實到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融入或滲透到學校課堂教學、學生生活和學生管理之中,最終要切實落實到教師身上,落實到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的神圣職責在于:既教書又育人。其中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傳道授業解惑是教師的重要職責,但更為重要的職責是以言傳身教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培養學生良好品質、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一名優秀的教師,一名受學生歡迎、讓學生終身受益、終身難忘的教師,往往是在課堂的學科教學中和日常學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學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學生傳播的教師,往往是既教書又育人的教師。讓學生對教師印象深刻、終身難忘的,不僅是教師傳授的知識,更是教師的育人作為,即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適時進行的思想品質、人文精神、科學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學科教學或知識傳授之中的。教師的人格魅力、學術魅力,內在地包含著育人魅力,內在地包含著人文精神、科學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書不育人的教師是不稱職的。目前,還有一些教師片面地認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內事,只是德育課教師的事,自己只管教好書就行了。這是不稱職的表現,也是不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現。我國《教師法》明確規定的教師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就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由此可見,所有教師都有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法定職責,都應當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融入、滲透或寓于課堂學科教學、學生生活和學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大力推進依法治校的新形勢下,在加強對學生的公民意識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的新任務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高度重視并著力提升教師的法治素養,進一步加強對教師的普法工作;教師應當自覺學習相關的法治知識,充實調整知識結構,提升自身法治素養,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
二、建立完善教師法治培訓制度。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依法治校的新形勢、新任務,加強對教師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師的法治素養,同樣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樣要建立完善教師法治培訓制度。全國教育系統“六五”普法規劃和教育部普法辦《關于貫徹全國教育系“六五”普法規劃進一步加強教師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做好教師法制教育、培訓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識融入職前培養、準入,職后培訓和管理的全過程。積極推動在師范生培養過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課程,為教師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進一步完善教師法律培訓制度,在教師的任職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國培計劃’課程體系中,明確法制教育的內容與學時,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臺的教育法律、法規要實現全員培訓”。這些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加強對教師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師法治培養培訓制度。為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切實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高度重視教師普法工作,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力推進依法治校的高度,將教師普法教育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為新形勢下提升教師素質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要在師范院校和在教師培養的過程中,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內容,將憲法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列為師范教育必修或選修的內容,整體提升準教師的法治素養,為教師普法工作和為教師對學生實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礎。三是要在教師準入即教師資格認定中,將申請教師資格者掌握相關法治知識、法律法規內容的情況,列為必要的測試或考核內容。四是要在教師的任職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近兩年啟動實施的“國培計劃”、“省培計劃”等各種教師培訓中,把法治知識、法律法規列為必要的培訓內容,納入培訓課程體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時,鼓勵各地推行或試行教師法治知識合格證制度,將教師是否取得此合格證作為認定教師資格和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和晉升的一項條件。五是要明確教師普法教育或法制培養培訓的主要內容。教師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基本內涵,深刻理解和掌握“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的基本原則;要全面學習和掌握憲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精神,樹立憲法意識、公民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要圍繞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校的要求,學習和掌握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六是要加強教師全員培訓,即對已經頒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組織教師切實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規的規范、精神和內容;對新頒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也要組織對教師進行全員培訓。
三、著力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雖然經過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國廣大教師的法治意識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養也不斷增強,但少數教師依法執教意識淡薄、個別教師侵害學生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現象仍時有發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加強對教師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腳點就是要提高教師依法執教、依法施教的意識和能力,進而促進依法治校,促進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形成濃厚的學校法治文化氛圍,全面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要通過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憲法、教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明確教師依法執教的法定依據,即教師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一要通過組織學習憲法及相關法律,使教師明確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切實增強憲法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意識、民主法治意識,并認真履行公民的基本義務和正確行使公民權利。二要通過組織學習教育法律法規特別是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明確教師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我國教師法集中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和職責。教師的法定權利有六項,分別可以簡稱為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獲取報酬權、民主管理權、進修培訓權;教師的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也有六項,分別可以簡稱為遵紀守法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思想教育義務、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保護學生權益義務、提高水平義務。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規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規,對教師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確規定,如有的地方性義務教育法規就明確規定: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學生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有償兼職兼課,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社會辦學機構舉辦的補習活動。”在推進依法治校的過程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學校,應當進一步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教師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準確把握其內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規所作的禁止性規定,讓教師充分行使法定權利,全面履行法定義務,自覺遠離禁止性規定。同時,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學生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熟悉和掌握學校、教師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以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三要通過分別組織學校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使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進一步明確自身的職業道德規范,深刻把握教師職業規范的內涵,恪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教師應當把職業道德規范內化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為推進依法治校、依法執教奠定良好的職業道德基礎。四要通過組織學習教育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典型案例,明確作為教師應當禁止的違法行為。教師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應當知法懂法守法,應當遵循有關的法律規范,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更不得亂作為。教師應當熟悉和了解作為教師應當禁止的違法行為,以增強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常見的教師違法行為主要有:(1)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2)侮辱學生,主要表現為諷刺、侮辱、謾罵學生,致使學生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傷害;(3)侵犯學生財產權,主要表現為非法沒收、罰款和亂收費等;(4)限制學生人身自由;(5)侵犯學生隱私權;(6)對學生進行非法搜查;(7)違法對學生進行負面宣傳;(8)對學生進行害;(9)不作為或過失的失職行為,如對在校生未盡教育、管理、保護責任;(10)隨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11)學術剽竊,等等。教師應當通過學法知法,準確把握自己的“權利邊界”、“義務邊界”、“職責邊界”,摒棄一切違法行為。
四、著力加強法制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推進依法治校,進一步提高學校師生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需要建立一支專門從事法制教育教學的教師隊伍。高等學校可以充分發揮自身擁有的法學教師隊伍,對師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師范院校除了在師范生的課程體系中應當增加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的法治課程外,可以增設法制教育教學專業,為中小學實施法制教育提供師資力量。中小學校應當積極引進和培養專門從事法制教育教學的教師,或者加強對現有教師的培訓,提高學校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國教育系統“六五”普法規劃明確提出:“建立中小學法制課骨干教師、專任教師培訓制度”,“對中小學負責開展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進行系統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訓”;“本規劃實施期間,要采取國家和地方分級培訓的方式,保證每所中小學至少一名教師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訓”。這就明確要求,各中小學要落實專門從事法制教育教學的教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專職或兼職的法制課教師的培訓,“六五”普法期間每所中小學至少有一名法制課教師接受過法制教育能力培訓。此外,根據國家《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關于“將法制教育與學校學科教學相結合,滲透到相關學科教學中”,“中小學法制教育要以有機滲透在學校教育的各門學科、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為主”的規定和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中小學認真實施中小學學科教學滲透法制教育工作,并著力加強中小學教師在學科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這既能提高教師的法治素養,解決中小學教師普法教育問題,又能充分發揮學校主陣地、課堂主渠道的作用,對學生實施有效的、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達到學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與增強法治意識、提升法治素養“雙提升”的效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140-01
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惡意欺騙、弄虛作假、損人利己等不正當行為而形成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將道德規范納入其中的表現。
我國民事法律規范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思想基礎是:第一,從傳統民法個人本位到現代民法社會本位的根本職能的轉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公共安全之間的兼顧、協調關系,以此實現共同發展和雙贏互利;第二,由倡導性規范到強制性規范的轉變,由道德層面上升為法律規則直至法律原則,體現出民法對誠實信用的信任與重視。
(一)與公序良俗原則
與公共秩序,莫佐斯認為,公共秩序的適用排除誠實信用原則。即在適用公共秩序規范的時候,就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與善良風俗,不是所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都違反公序良俗,而不道德的行為卻總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二)與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對自愿原則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則是為限制自愿原則而設立的原則,雖然兩者都是為了限制自愿原則,都屬于義務性原則,但前者是積極義務,后者是消極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強制性規范,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就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原則屬于禁止性規范,即違法公序良俗原則就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的界限是國家利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一定無效,可以通過變更、撤銷使行為有效;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無效。責任來源于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在民法基本原則中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體現出民法由個人本位走向社會本位,也反映出民法的發展方向和趨勢。
二、淺析誠實信用原則的缺陷及改進思考
我國民法領域目前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現狀值得反思,如若不然會影響到該原則在民法領域作用的發揮。考察我國民事法律法規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可以發現該原則在我國民法之構架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一)立法沒有對其內涵在法律層面作出明確界定
目前民事法律規范并未對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處于下位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規也同樣沒有對該原則在其具體領域內對內涵外延做出應有的規定。因為沒有一個對內涵的準確定義,所以更談不上對其予以適當的運用了。
(二)立法并未其合理的序位
在目前現有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立法中,誠實信用原則處于最后的位置。同樣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均無一例外的遵循了這一序位,即誠實信用原則被放置于滯后的位置。從其排列地位上看,反映出誠實信用原則與下位原則混淆于同一序位的問題。
(三)體系尚不完善
分析我國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規范,明文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并將其作為指導性原則的全國性民事法律法規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規有近四百部,可見其覆蓋面是極其廣泛的。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誠實信用原則之下位原則寥寥無幾,并且這僅是從學理的角度上來說的,從立法者明文規定的角度上,誠實信用原則則至今未有下位原則被確立。
為了更好地在民法領域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既不濫用,又做到更好地發揮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本原則進行完善:
(一)明確界定其內涵和外延
建議將誠實信用原則界定為: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當善意誠實,講究信用,不把自己利益的取得建立在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應當在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提升其法律序位
我國現行大部分民事法律規范只是反映了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的社會經濟生活狀況。鑒于此,建議在民法典之總則編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并將其置于相對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則之優先的地位,同時用條文形式明確規定: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關鍵詞 民商法 原則 信用
作者簡介:王鑫鑫,長春工業大學人文學院民商法系,大學本科,研究方向:公安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3.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9-007-02
一、民商法信用的主體與客體
信用體系包括繁雜的內容以及對象,為了更明確劃分信用內容、引進更多主體參與其中,就要科學合理地界定信用主體,一旦信用主體進行法律界定,信用就被納入到民商法中并直接關切到后期信用主體在法律上所承擔的義務和擁有的權利。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以企業、政府、個人三個信用主體來劃分主體和客體是與社會經濟運行相適應的。
(一)個人信用
經濟社會里,消費者的個人信用成為社會個體身份的重要標識。商家和金融機構鼓勵消費者提前、透支消費,通過約定以財物的形式并規定期限的償還方式,對消費者設置了嚴密的信用系統,這是當前商家、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信用關系。個人信用體系最先在歐美地區如美國等一些國家實施,曾一度極大地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大幅增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不僅化解了社會消費供求矛盾的危機,也極大地提高了消費者的平均消費能力和水平。在我國,該體系自引進后就發展迅猛,但是整體還不完善,該體系所涉及的個人信用問題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的法制建設才是完善體系的最好選擇。
(二)企業信用
企業通過所創造的社會效益,在社會經濟擁有奠基性的作用和地位,企業作為民商事主體的法人,理應享有相應的信用權利并承擔對等的義務。依法設立的企業在相關法律中所參與的主要是民事和商業活動,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主體,具備獨自負責債權和債務的能力,當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從事關聯交易時,企業是有信用權利的,相應而言,交易活動是雙向的,企業也有責任維護合作者等其他人的權利,以此,企業才能最終確立其信用主體的身份。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后,可以享受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企業通過將明晰股東及公司的產權,保證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實施,來為企業財產增值,這樣,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最終將轉換為錢,轉化為社會財富。
(三)政府信用
一個國家的信用是該國在國際社會、在人民心中形象和信念的集中體現,主要是根據該國政府的行為來判定,一般是指以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代表的政府機構對社會所承諾支付的信用情況,比如公債就是政府通過國家債券形式向社會籌集財務和貨幣并在限定日期內按照約定利潤比例償還債務的工作。政府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構的指導和參與者,政府信用也影響著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構,政府信用建設是國家信用體系的關鍵部分,是規范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的前提。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存在的不足
我國民商法體系和我國其它法律體系一樣,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完善與更新。但是,不管在全國性民商法律法規,還是在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規中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依舊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明確界定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
目前我國法學界還未明確界定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甚至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都還未形成統一。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大致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內涵和外延存在四種不同觀念,即“語義說”、“條款說”、“立法者意志說”和“雙重功能說”。語義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該遵守信用,不進行任何欺詐的要求。條款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外延雖然并未進行明確界定,但是它仍然是應強制遵循的一般條款,它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應對復雜的案情的審判,也可成為民事活動的參與者進行正確合法的民事活動的指導原則。立法者意志說認為:立法者的意志是立法實現三方利益平衡,并最終為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制定的意圖在于貫徹實現立法者的意志。雙重功能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實現兩大功能,即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功能,最終實現法律法規旺盛的生命力和彈性。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滯后
在私法領域,誠實信用原則已作為“最高行為準則”和“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在私法領域(如債權法和特權法)中均有其體系,但在序位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序位相當滯后。如民法通則第四條中確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但誠實信用原則卻排在平等原則、自愿原則以及公平原則之后,這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最高行為準則”和“帝王條款”的地位是很不相襯的,嚴重滯后。
(三)缺乏具體的法律制度保障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現行的全國性和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其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其法規的指導性原則的,全國性民商法律法規共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規多達四百多部,覆蓋面相當廣泛。但是非常遺憾的是,在這些全國性民商法律法規,還是在這些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規中誠實信用原則下位原則卻非常少,如果從立法者明文確定的視角來考察,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原則根本就不會被確立。如情更原則,從某種意義來說,它是誠實運用原則的具體應用。我國合同法草案規定了情更原則,但是,在正式合同法文本中不知什么原因就導致變更原則不見蹤影。
三、民商法信用原則的完善路徑
(一)建立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個人的信用體系在我國經濟市場中的發展處于重要的位置,所以要想對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進行完善,首先需要從個人的信用體系來建立、首先需要對社會當中的個人權利進行分析,并且民商法中的每條規定都需要從個人信用的方面進行考慮,并在此基礎上對個人利益中的渠道也做出明確的規定。此外,針對于我國公民中的個人信用資料的保護狀況上來看,我國還沒有真正的達到保護隱私的一種狀態,無論是個人的收入支出情況,還是個人家庭內的生活狀況都是需要對其隱私采取保護的措施的。
要想徹底的解決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對個人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并且當事人對于個人信息的溝通方式和時間都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而對于個人信息在交易的過程中所能享受到的權利,同樣也需要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另外,我國公民應有權利對自己的資料進行修改,進而達到杜絕個人信息泄露以及被他們修改的現象發生。
同時還需要將救濟途徑也歸納到個人信用體系的權利當中,并對于資料收集人對個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制定懲處的法律法規。
(二)加強公司的信用建設
不得不承認信用的缺失已經成為了限制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并且在此過程中公司的信用建設則處于主導地位。目前信用建設的前提是經濟市場中的主體不能夠對權利與義務進行違反,除此之外還需要符合民商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公司的利益相關人員還是公司中的債權人都對公司的信用體系有一定的影響。并且評判公司信用的過程中,實際承擔的債務水平以及自身義務的履行程度也是重要的因素。所以說有必要在民商法的參與下對公司中的內部人員的人格進動態的資產和靜態的資本組成了“資”的全部,使得公司信用需要“資”來進行鞏固。
(三)強化政府信用的導向作用
同樣,政府在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中也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對社會中的信用體系的建設起著引導性的作用,所以對民商法中的法律系統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政府信用在整個社會的信用中占據著非常大的比例,所以政府在對其信用的建立過程中應需要群眾以及法律的監督和評判,這種行為有益于政府引導信用體系的構建。那么在政府中的信用體系構建的相關人員也需要嚴格要求自己,并隨時遵守民商法中的相關規定,并通過這種方式來提升我國當前公務員的自身素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社會道德并不能充當一切事物的標準,因此在特定的條件下需要采取法律來對當前的社會狀況進行管理,同時相關的部門需要秉承合法合理的原則的對待工作,而對于社會信用的影響也是正面的,對于失信的行為要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使得市場經濟發展穩定。
社會經濟要平衡好各方面的權益問題,此時就需要政府信用來發揮效用,引導其可持續發展。廉潔為民是政府部門堅守的信條之一,這就使得專項治理更具必然性,要在法律法規的監督下增強政府辦事能力,對于政策的推出也要合理、透明,讓民眾看到政府信用提升的一面。針對國家公務員的信用問題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監督考察。影響社會廉潔之氣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公共權力的使用問題,想要達到理想的國家法制建設和管理,就需要針對公共權力這一問題,制定相應的法律,并加以完善,從而實現公民權力不被侵犯,保障社會經濟生活的可持續發展。公務員的誠實、守信問題是屬于道德和法律雙重范圍內的,同時也可以為政府的信譽樹立一面旗幟。
總之,通過對民商法中信用原則分析之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缺陷,但是經過對主體、企業與個人和政府之間聯合治理之后會變得逐漸完善。民商法的信用原則保證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其本身就處于法律中的核心位置,所以對信用體系的構建具有一定的效果。特別是在我國經濟市場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對于社會中經濟發展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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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楠.論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現代商業.2012(3).
審計評價是審計報告的點睛之處,審計評價水平的高低,既體現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又關系審計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同時又直接關系到被審計對象的形象。
(一)當前審計評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寫審計評價時,由于忽視基礎工作,沒有完全掌握情況,詳細占有素材,或確定目標不準確,使審計評價無文章可做,如根據被審單位提供的工作總結,簡單評價什么工作怎樣做的,達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績等等。有的將沒有經過審計的業務數據拿出作評價,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內容。同時,審計報告中的內容與作出的審計決定內容相矛盾。如:審計評價某單位較好地執行了國家財經法規,收支合法,但在審計決定中卻又認為該單位偷漏國家稅收問題嚴重、存在著巨額賬外資金。審計評價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現象。
(2)評價主觀片面、單一籠統。某些審計項目審計評價意見,未經過必需的審計檢查和測試,而是在對部分情況審計查證后,在主觀推理基礎上得出片面結論,沒有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為依據。還有就是不管什么項目,審計評價一個樣,沒有按照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審計項目確定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效益性及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
(3)評價用詞不嚴謹。如有的單位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但在審計評價時往往為遷就被審計單位,或是為了審計決定能夠較快較好地落實,于是審計評價就夸大為真實、合法、健全。還有的審計評價在對某些重大問題發表肯定意見時,風險防范意識差,語言表達過于絕對。如評價為:通過審計,某單位真實地反映了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某單位無違紀違規問題,某人清正廉潔,無任何經濟問題。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審單位和個人守法意識不強、經濟業務活動錯綜復雜而審計受到諸多客觀條件限制的審計環境下,審計從范圍、深度、廣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這類評價存在著巨大的審計風險。
(二)審計評價存在問題的原因
(1)審計評價規范及評價準則相對落后。無論審計對象自身,還是國家對于審計對象的管理以及財務會計制度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從審計自身的發展看,審計的領域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共財政管理的審計正不斷加強,但與此相關的審計評價準則尚待建立,而現有審計評價規范過于抽象,操作性、實用性不夠強。
(2)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審計人員對審計評價的重要性認識不高,導致關于審計評價方面的許多重要內容在審計查證環節就被疏忽,在評價時不可避免淪為“無米之炊”。同時由于部分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強、審計技術手段、審計方法相對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響,審計評價所涉及到的較多內容,要么無從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詞,也造成了評價無依據。
增強審計報告的法制內涵
(一)當前在審計報告撰寫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有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問題的表述過于簡單,常常以一句結論性的語言一概而過,接著便以違反法律法規哪一條款進行定性和處罰。由于敘事有情無節,使人看不出違法違規問題的情節、性質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夠準確。不加區別,簡單“對號入座”,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生搬硬套,缺乏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意見失之于寬或失之于嚴的情況時有發生。
(3)引用法規不當。一是沒有引用法律法規,或者引用法律法規有誤;二是引用法律依據不足,或者適用法規針對性不強;三是引用過時失效的規定,或用審計事項發生時尚未施行的法規作為審計依據;四是引用的規定層次較低,甚至沒有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也作為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4)行文不夠規范。有些審計報告往往簡單地以會計核算過程或會計科目來反映事實,闡述問題沒有與整個業務操作過程相結合,個別的還使用夸張、比喻等過分修飾的語言,語意表述含糊累贅。也有的明顯帶有個人主觀意識的分析和推斷性的語言。
(二)大凡法律文書,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作為一種法律文書的審計報告,也必須按照法律準則要求辦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當然還要處理恰當、行文規范。
(1)事實清楚。審計報告所反映審計事項的評價結論和處理處罰結果,都必須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實基礎之上,只有事實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事項給予定性和提出處理意見。審計報告要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基礎就是事實清楚。
(2)證據充分。重證據是執法行為的一個基本準則,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實是存在的,但缺乏證據證明,還是不能說是清楚的。要依據《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有關審計證據質量控制的規定》(審計署第六號令)對審計人員的證據收集進行規范,保證審計報告所述問題的證據材料確鑿充分。
(3)定性準確。定性的準確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審計機關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罰,也將關系到對其直接責任人的評價及處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的執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還是“占用”,處理處罰是不完全一樣的。又如“擠占”和“挪用”之間的區別,也是經常會碰到的問題。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輕,也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以偏概全,這些都不是實事求是的做法。
(4)處理恰當、行文規范。審計報告對所述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意見,要根據事情發生當時當地的情況和當事人的表現,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處罰;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本著教育、管理從嚴,處理適度的原則把握。尤其是要謹慎使用好自由裁量權,對同類問題的處理處罰盡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輕畸重情況的發生。審計報告還得講究一些法律文書的要求。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做到嚴肅權威,行文條理清晰,文字簡明扼要,表達準確規范。
增強審計報告內涵的方法
審計報告的內涵既是審計業務問題,更是審計機關執政執法能力問題,需要全體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共同努力來解決好。如何增強審計報告的內涵,可以考慮尋求以下幾個途徑:
一是增強審計人員業務素質,言之有據。要提高審計人員掌握科學審計現代審計的能力,增強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嚴格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熟練運用各項輔助審計手段,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符合性測試,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判斷。運用合理的審計技術方法,查深查透每一個具體審計事項、具體環節,保證關鍵點的深入挖掘,判斷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具體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審計取證,做出合理評價。
二是精通法律法規,言之有法。審計工作不僅要求審計人員精通審計業務,更要求審計人員知法懂法、嚴格執法。因此,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家關于財政財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熟悉了解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前,注意收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一方面可以對照審查被審計單位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另一方面也便于掌握法律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
三是注意統領全局,言之有理。審計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從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緊緊圍繞全局工作中心研究改革、發展、穩定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具體化,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與不足,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趨勢,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指導意義的審計建議,起到幫助被審計單位知錯整改進而規范管理的作用。使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