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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相關案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8 10:44:22

序論:好文章的創(chuàng)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yōu)槟扑]十篇網絡暴力相關案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網絡暴力相關案例

篇(1)

首先,傳統(tǒng)媒體必須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網絡媒體由于缺乏把關人,其公信力顯然不能和傳統(tǒng)媒體相提并論。作為黨和人民喉舌的傳統(tǒng)媒體如果在事件發(fā)生之后能迅速地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調查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并及時準確地對該事件進行相關的追蹤報道,就能確保網絡媒體信息來源的可靠性,也能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正確地引導輿論向有利于事情解決、有利于社會發(fā)展穩(wěn)定的方向發(fā)展。

篇(2)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貓撲(mop)”網首創(chuàng)的一種搜索方式,它是一種以提問回答方式搜集相關信息的網站。這一點和百度、谷歌等單純利用計算機搜索技術搜索信息的模式存在本質區(qū)別。“人肉搜索”其實就是有人發(fā)帖提問,并用“貓撲”網上的虛擬貨幣(MP,“貓皮”)來獎勵提供信息者的信息搜索方式。具體而言,就是在一個社區(qū)里面提出一個問題,由人工參與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過機器自動算法獲得結果的搜索機制。通俗來說就是通過廣聚五湖四海的網友力量,每個遇到困難的人提出問題,而有這方面知識或者線索的人就對其解答、分析,可以說是一種問答式搜索,是信息時代的“網絡人民戰(zhàn)爭”。

“人肉搜索”屬于多個主體實施的復合行為。一般情況下,“人肉搜索”的參與者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跟帖者以及信息數(shù)據(jù)處理者。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各個主體都實施了獨立行為。首先,發(fā)起人通過提問啟動“人肉搜索”,把被搜索對象的某些線索公布于網絡上并發(fā)動廣大網民進行搜索以及提供相關線索;其次,廣大網民參與搜索以及提供線索、分析整理相關線索,確定被搜索對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以及相關信息;再次,網民把搜索結果公布于網絡;最后,廣大的網民對被搜索對象在網絡上進行評論、譴責甚至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進行騷擾、謾罵、恐嚇以及人身攻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或是為了追逐經濟利益,主動整理、收集、“人肉搜索”相關信息,對“人肉搜索”行為大開方便之門;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監(jiān)督、過濾義務,致使被搜索對象的個人隱私在網絡上被肆意公開和傳播。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問題

“公民人格權”主要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此處,因“人肉搜索”侵犯的公民人格權主要包括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如果“人肉搜索”的對象鎖定為某一道德譴責事件的主角,那么網友們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對這一事件的主角了如指掌,其姓名、照片、地址、電話、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甚至配偶或父母的電話或工作單位無一例外地被公布于眾,其信息的詳細程度往往令人詫異。傳統(tǒng)意義上的名譽權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被大眾賦予的一種社會評價。而公眾在評價他人之前會事先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被評價對象,通過掌握大量詳實的信息后給予相關客觀的評價。然而,“人肉搜索”情境下公眾對某個人的認知往往是來自單一的網絡媒體,其信息來源的單一性,評價群體的局限性,認知過程的盲目性等因素都會導致網絡暴力的產生。這樣的公眾評價往往是不客觀,不公正,不理智的,這實質上是對公民人格權的網絡施暴和踐踏。一些極端事件中甚至還出現(xiàn)了所謂的“網絡通緝令”,已經失去理智的網民們對當事人進行網上聲討和追捕,甚至脫離網絡虛擬世界波及到現(xiàn)實世界之中。以至于當事人懾于強大的心理壓力與社會壓力,給當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帶去破壞性的影響。這些被人肉搜索的主角,他們在原先的正常生活處于平靜的狀態(tài),就是因為其某一行為使得自身在網絡上成為名譽受“侵害”的對象。針對“網絡通緝令”首先我們就會質疑起合法性。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所見的司法通緝令都是公安機關通過必要的司法程序實施的,其手段的合法性是不容質疑的。相形之下,“網絡通緝令”則十分禁不住推敲。由于它是由網民發(fā)起的,其合法性并沒有相關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證。無論惡意或者過失的“人肉搜索”行為都可能因網絡道德審判造成相對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人肉搜索”引發(fā)的網絡暴力經常會不可避免的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事實上,在“人肉搜索”最終演變?yōu)榫W絡暴力以后,公民人格權與公眾知情權以及言論自由權展開了一場殊死搏斗。法律權利的邊界是他人的自由。當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沖破了法律所容忍的界限,二者必然會引發(fā)對他人人格權,更確切地說是對他人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當人們徜徉于網絡世界時,其言論自由權和知悉真情權往往是缺少自控和他控的。正是由于網絡提供給人們這樣一個極度自由的虛擬空間,使人們可以獲得在現(xiàn)實世界無法得到的“隨心所欲”和“暢所欲言”,以至于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被人們的好奇心和好勝心濫用,最終突破了法律的底線,侵害了其他公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所以,在當下依靠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來合理地限制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國現(xiàn)有法律對公民人格權的立法保護是事與愿違的,這集中體現(xiàn)在我國法律在保護的公民人格權方面缺少系統(tǒng)完整的法律體系,缺少高位階的法律依據(jù),缺少行之有效的具體規(guī)則。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贖

(一)完善《侵權責任法》條款,制定和頒布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隱私權的典型條款。盡管《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均有所涉及,但條文僅就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雖然這些規(guī)定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但距離公眾預期的隱私權保護還有相當之遙。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對隱私權的保護有兩種模式:一是直接保護方式,即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接認定為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為,責令侵權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6情g接保護方式,即對于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不是直接定為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為,而是認定為其他類似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名譽權做了擴張解釋,將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疇。因而,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屬于間接保護。本人認為,對“人肉搜索”中的隱私權應采取直接保護模式,即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進行明確的保護。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然而,《侵權責任法》是否能在現(xiàn)實網絡社會起到公眾預期的作用,有待商榷。本人認為,我國應單獨制定一系列規(guī)范網絡行為,防止網絡暴力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

(二)對“人肉搜索”侵權主體的責任認定

進行“人肉搜索”的網民分為三類:第一類屬于主動的侵犯他人隱私權,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這種人往往充當組織者身份,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權。因此在法院審判時,此類網民應該承擔主要責任。當一起案件由于參與的網民數(shù)量龐大、無法全部查明時,只要能夠找到這類網民的發(fā)起者,責令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對受害人的保護就能起到實質作用。第二類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圍的人。他們掌握著被害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其他隱私。這些人未經被害人的同意和許可,把被害人的個人信息暴露在網上。法律應當責令此類網民承擔與其行為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責任。第三類是行為人在網絡上看到了已經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們從事整理工作。他們去各大網站,將點滴信息進行整理、總結和刪選,從而將得到的受害人個人信息和隱私等內容集中在“人肉搜索”網頁。雖然這類網民只是利用了網絡上已經公開的信息,但由于其行為具有侵害他人個人信息、隱私等人格權性質,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我們不可以一刀切的否定“人肉搜索”的積極作用,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的否定所有“人肉搜索”參與者。法律最終要約束甚至是制裁的只能是那些非理性的參與者。正是這些人將“人肉搜索”演變?yōu)榫W絡暴力,通過網絡的巨大作用恣意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最終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造成網絡暴力之殤。

(三)實行網絡實名制

在人肉搜索當中,當個人的隱私信息被人在網上披露后會出現(xiàn)很多跟帖的人,這里包括提供被搜索真實信息的人,提供虛假信息的人以及純粹跟帖看熱鬧發(fā)表自己意見的人。正是由于這些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規(guī)范發(fā)帖者變成了一個相當棘手的問題。

雖然當今是網絡信息時代,網絡社會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有充分發(fā)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但是,要適當限制公民在網絡社會的言論自由,不能發(fā)表一些毫無理論和事實依據(jù)的虛假信息或言論。每個人都享有言論自由,但自由是相對的,言論自由的邊界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樣,在網絡上發(fā)表言論的底線就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權益。

篇(3)

中圖分類號:G633.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3561(2015)14-0088-01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時有發(fā)生,給社會和學生造成了相當大的影響,所以研究校園暴力成因和干預策略尤為重要。

一、校園暴力的成因分析

校園暴力已成為威脅校園安全的嚴重問題,隨著青少年犯罪率增高并伴有年齡層下降,校園暴力已演變成一種社會現(xiàn)象,下面通過具體案例分別從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因素來分析校園暴力的成因。

(1)個人原因。青少年的年齡階段決定其心理、生理正處于不成熟期。當處于學校和家庭的雙重壓力時,大多數(shù)青少年往往不能進行有效的心理調節(jié)。而且,處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在面對挫折時,不愿與家人溝通交流,在壓力下尋求不正確的發(fā)泄方式,成為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

案例1:2013年9月某日,在某中學校門50米的拐角處,高一A同學伙同本班三名男同學對同班B同學進行毆打,致使B同學脾臟破裂,被保安發(fā)現(xiàn)后緊急送往醫(yī)院搶救。后經當事人A回憶,兩人矛盾的起因是B在食堂打飯時插隊,A與B在食堂發(fā)生口角。放學后,A召集另外三名同學將B在校門口堵住,帶到拐角處進行群毆。A本想小小地教訓一下B,卻不料幾輪拳腳后造成B脾臟大出血。事后,因及時搶救,B保住了性命,而A及三名同學共同承擔醫(yī)療費,并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嚴肅處分。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青少年群體法制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非常容易因小事采取過激行為。特別是當團體行動時,個人的身份意識進一步弱化,來自團伙的壓力使青少年進一步陷入校園暴力之中。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啟蒙教育,教育方式對學生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有重要影響,不良的教育方式造成學生以自我為中心,缺乏控制力和自制力。家庭氛圍的緊張使子女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容易出現(xiàn)情緒不穩(wěn)和暴力傾向。

案例2:成都某高二C同學是學校出了名的“惡霸”,長期向低年級學生強行索要錢財。許多有過被打經歷的學生說,他們與C并不相識,常常是在買零食時被盯上,如果不乖乖把錢交出來,就會遭受拳打腳踢。后經C的同班同學反映才知道,C父母很早離異,他跟隨父親生活,但父親平日好吃懶做、嗜賭成性,C在家中經常遭受打罵。

在案例中,C同學的暴力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的影響,父親的以暴制暴的教育方式使C變得自暴自棄,并形成攻擊性人格。對于教育問題突出的家庭,學校應當給予學生更多的關愛和引導,減少對其產生的不良影響。

(3)社會原因。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飛速發(fā)展的同時,一些不良的社會風氣逐漸吹進了校園,泛濫的不良文化誤導著青少年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一些成人世界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影響著心智尚未成熟的學生。其次,一些媒體對某些暴力事件的過度渲染,校園暴力自拍視頻被頻頻上傳,以及相關部門對網絡暴力視頻監(jiān)管不嚴等,都對青少年產生了負面影響,誤導學生將暴力行為及一些社會不良風氣視為可接受的行為模式,成為暴力事件頻頻發(fā)生的誘因。

二、校園暴力的干預策略

(1)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針對青少年不穩(wěn)定的心理狀態(tài),學校要積極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來幫助學生進行壓力釋放。教師在平時的教學工作中,要隨時觀察學生的心理動態(tài),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給予溝通引導。同時,學校要成立心理咨詢中心,定期對學生開放。在對學生進行心理咨詢時,注意尊重學生的隱私,幫助青少年健康順利地度過心理叛逆期。另一方面,學校教育應把重心從成績提高轉移到學生綜合素質的培育上。在學校教育中,既要重視科學知識的灌輸,更要注重學生行為規(guī)范的培養(yǎng)。教師在教學中要強調個人行為的約束,培養(yǎng)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讓學生學會在社會生活中正確地判斷是非和解決矛盾,從根本上減少校園暴力的發(fā)生。

(2)定期召開家長會,做到家校共同監(jiān)督。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杜絕校園暴力發(fā)生的有力保障。這就要求學校要積極建立起與家長的溝通平臺,如成立家長委員會,定期召開家長交流會等,讓家長能夠及時了解自己子女的在校情況并真正參與到學校的管理之中。學校在與家長溝通的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家長的建議并對現(xiàn)有教育方式及時調整。家庭與學校的共同參與,不僅提高了家長的教育水平,保障了家庭教育的作用,更能營造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將校園暴力消滅在萌芽之中。

(3)學校加強安保力量,在源頭上防止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學校要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加強安保力量,隨時監(jiān)控學校內的人、物、事和環(huán)境。對校門周圍的環(huán)境定時巡邏,對社會青年在校門口聚集的現(xiàn)象要嚴密監(jiān)控。學校要通過建立有效的安全網絡,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消除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的安全隱患。

校園暴力問題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消除校園暴力問題任重道遠。家庭要切實履行在青少年成長中的責任,學校要將校園管理和心理教育落到實處,社會則需要凈化網絡環(huán)境、建立和諧的輿論氛圍,這三種力量共同努力,才能扼制校園暴力的發(fā)生。

篇(4)

波蘭麗大出版集團下屬的16家地區(qū)性日報于2006年春發(fā)起“無暴力校園”項目。受本項目委托,2006年3月波蘭公共輿論研究中心在全國范圍內對學生、教師和家長進行了社會學抽樣調查。這是3年來針對校園暴力問題所作的規(guī)模最大的一次調查。調查結果表明,27.3%的學生、27%的家長和28.5%的教師都認為波蘭學校普遍存在嚴重的校園暴力問題。

Profile公關公司以調查結果為依據(jù)展開策劃,并廣泛征求心理學家和教育專家的意見。為了確保各項目標得到實現(xiàn),提高項目的公信力,還成立了項目專家委員會。

策劃

“無暴力校園”項目的主要目標是為參與項目的16家地區(qū)性日報塑造富于社會責任感而又貼近讀者的良好形象。本項目要傳遞的主要信息為:地區(qū)性日報貼近讀者,支持社會公益活動;校園社區(qū)化對遏制暴力至關重要。本項目的目標受眾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同教育相關的各種組織機構、地區(qū)性日報的讀者以及普通公眾。本項目的傳播途徑包括:16家地區(qū)性日報、項目網站、宣傳海報、直接與學校溝通(主要以電子郵件形式)以及同專家和全國性媒體合作。力爭將項目中形成的遏制校園暴力策略,比如社區(qū)建設、問題清查、求助熱線等機制化,成為各校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

實施

篇(5)

“媒體融合”(mediaconvergence),最先是由美國馬薩諸塞州理工大學教授浦爾所提出的,原本的意義指的是各種類型的媒介表現(xiàn)出集多功能于一身的發(fā)展動向。它的概念包含著狹義與廣義兩層意義,狹義上指的是將各種類型的媒介形態(tài)“融合”起來,以實現(xiàn)“質變”,進而構建出一種全新的媒介形態(tài),包括了:數(shù)字雜志、博客新聞等;而就廣義而言,“媒介融合”其范圍更為廣泛,當中包含了所有的媒介及其相關要素的結合以及融合,其不但包含了媒介形態(tài)的融合,同時更包含了媒介作用、傳播方式、所有權以及組織結構等不同要素之間的融合。

2媒介融合下的現(xiàn)狀與問題

2.1虛假新聞泛濫新媒體的涌現(xiàn),媒體形態(tài)的豐富,傳播渠道的多樣化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飛躍。但是,在其擁有積極意義之時,也存在著各種問題,有部分媒體總喜歡從“網友曝”當中“找新聞”,這也是導致假新聞產生的一個原因,一樣是不容忽視的。比如2014年出現(xiàn)的朱自清《背影》因“違反交規(guī)”被逐出教材、香蕉得艾滋病瀕臨滅絕等假新聞,便是某些網絡媒體相互轉發(fā)而發(fā)酵起來的。像上述的假新聞,沒有進行深入調查便已經被進行,容易導致嚴重的影響,更嚴重者還會影響到社會的安定繁榮。

2.2新聞暴力事件時有發(fā)生媒介的融合,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人與人之間更多的交流機會與空間,然而同樣會存在著不足,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包括其侵害了一般人的私隱,直到最后不得不走司法途徑的情況也經常出現(xiàn)。例如:“人肉搜索”便是典型的案例。如此不但需要受眾擁有較高的判斷能力,而且也要求政府有關機構必須要加強管治力度,例如實施上網實名制等工作。

2.3信息的同質化在媒介融合形勢下,信息的同質化是不可避免的,媒介融合使得信息量急劇提升、傳播速度逐漸加快的同時,也讓新聞原創(chuàng)性逐漸下降,致使新聞同質化問題不斷提溫。常常會發(fā)生相同的一條信息,于不同媒體上被報道其報道方式與形式均是相類似的,甚至有些報道更是從標題、內容乃至結構均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卻來源于不一樣的媒體以及記者,如此的同質化現(xiàn)狀不但大大浪費了媒介資源,而且更使得媒體的公信力下降,鈍化媒體工作者的創(chuàng)新能力以及深度加工能力。

3媒介融合的發(fā)展趨勢

3.1政府規(guī)范法制,防范虛假新聞、網絡暴力的發(fā)生目前,虛假新聞泛濫,網絡暴力事件經常有之,導致其出現(xiàn)的原因除了在媒介融合環(huán)境下,社會各界具備了更多新聞傳播的渠道、而且受眾自身素質普遍較低等因素外,還因為現(xiàn)今我國政府法律法規(guī)存在空白以及漏洞所致的。只要政府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規(guī)范,并實施大力的宣傳與普及,才可以讓大眾明判是非,明白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在當今,準則缺乏的形勢下,常常讓大眾感到力不從心,無所適從;只不過是無心的一個動作便有可能給社會帶來不安,所以,政府需要盡快地有針對性的明確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避免虛假新聞、網絡暴力事件的頻發(fā)。

3.2對社會及受眾實行媒介素養(yǎng)教育在當今信息泛濫的媒介環(huán)境下,社會受眾必須要具備正確的是非觀以及判斷能力,能夠科學地判斷信息是否有用,這便需要對社會及受眾實施媒介素養(yǎng)教育。具體措施:可以通過各社區(qū)的宣傳欄,政府官方網站,各大媒體等定期對于信息泛濫時代,公民應該培養(yǎng)的素質以及信息篩選方法,網絡防毒等相關知識,以讓大眾能夠對存在的不正當?shù)男畔嵤┛茖W的判斷,并規(guī)范好個人行為,從本質上實現(xiàn)盡可能的降低虛假、垃圾信息泛濫、信息同質化等帶來的負面作用。

3.3重視內容創(chuàng)新在媒介融合環(huán)境下避免新聞內容的同質化,應該要重視內容的創(chuàng)新。懂得依照目標受眾的價值定位以及社會立場以決定媒體在信息采集、處理以及話語表達上面的差異性,在新聞策劃、采訪、產品制作以及廣告營銷等環(huán)節(jié)當中做好統(tǒng)籌規(guī)劃工作,讓采集到的信息資源于不同媒體上實現(xiàn)合理分配,以適應不同媒體特質的新聞產品。

篇(6)

“網絡婚姻”已經對現(xiàn)實中的婚姻關系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就目前來看,我國的婚姻法尚未對其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特別是新婚姻法在規(guī)定法定離婚事由時沒有明確把“網絡婚姻”作為法定離婚事由。

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大都會以過錯方的“背叛”行為嚴重傷害自己的感情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shù)囊髢H限于以下四種情況: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之后,婚姻關系才宣告成立。“網絡婚姻”顯然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無重婚之嫌,“網絡夫妻”雙方登陸注冊時通常都不以真實資料填寫,彼此之間甚至連對方真實姓名和性別都不清楚,在網上發(fā)生同居事實幾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說,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因“網絡婚姻”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想要通過訴訟手段得到精神賠償,在現(xiàn)階段來看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對于“網絡婚姻”構成違法,理由是過錯方有侵權行為和侵權事實的發(fā)生,符合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從審判實踐看,過錯方的行為導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現(xiàn)實中的配偶,進而拉開夫妻雙方的感情距離。然而,過分沉溺于網絡游戲、QQ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樣可能導致相似的結果,將“網絡婚姻”行為視為侵權,一般審判人員可能認為過于牽強。

在“網絡婚姻”中,過錯方的行為的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傷害,對其行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約束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本意。在考慮法律的管轄范圍時,不應僅僅局限于“網絡婚姻”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而應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發(fā),考慮其對現(xiàn)實婚姻產生了何種影響。

“網絡婚姻”導致感情破裂。所謂婚姻,男女雙方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從我國婚姻法來看,在婚姻關系的成立過程中,較為主要的是實質要件,而當事人雙方的主觀條件即自愿結婚是眾多條件中的重點。縱觀世界各國婚姻立法,雖然對婚姻締結雙方的年齡、血緣關系的規(guī)定等存在差異,但均將雙方自愿作為婚姻成立的首要條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慮外,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國家為了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和便于管理而設定的,比如我國在1989年之前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程序,婚姻關系雖在法律上得不到國家承認,但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因此,作為“網絡婚姻”,我們不能簡單將其理解為游戲,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已經或多或少的具備了與對方具備一種與現(xiàn)實相同的情感關系,這一點可以通過“網絡婚姻”雙方的語言和一些網絡下的行為予以證明。在考慮這個問題時并不僅僅只是將雙方是否見面作為一個很重要的評判標準。因為除去見面,有配偶者的“網絡婚姻”與婚外戀并不存在什么區(qū)別,更深一層講,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異是雙方是否有過事實。但我們在考慮是否與他人同居時,主要考慮的是同居雙方的感情,并不是將雙方間是否存在作為第一要件。如果將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則會出現(xiàn)同居與、混為一談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體現(xiàn)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絡婚姻”應該作為導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篇(7)

或許,商家本意是在比較中凸顯自身優(yōu)勢,為消費者選擇提供參照信息;或許,是希望在較勁中萌發(fā)創(chuàng)意,讓消費者印象深刻;更或許,以為自己是電商,比的就是“一鳴驚人”,要的就是“任性”“放肆”。然而,他們忘了,再任性也不能逾越相關法律,再放肆也不應自毀長城。廣告自有其法律,國家明確規(guī)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比較廣告也被喻為“懸崖邊的舞蹈”。如果語言低俗暴力,攻擊意圖明顯,觸犯了相關廣告法不說,公眾也不可能買賬,網友用“節(jié)操碎了一地”來評價近期的廣告惡戰(zhàn),不就是有力的證明嗎?

廣告互掐只是商業(yè)對手明爭暗斗的一個側面。猶記當年蒙牛、伊利的“抹黑門”,騰訊、360的“3Q大戰(zhàn)”,將互聯(lián)網作為戰(zhàn)場,明槍暗箭互射。如今,仍有一些競爭對手,制造似是而非的信息,刻意抹黑對手,污染商業(yè)生態(tài),網絡企業(yè)缺乏足夠的主觀動力和客觀標準來規(guī)范自身行為。而法律能夠插手的案例目前并不多,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與網絡服務模式的更新速度相比,法律規(guī)定相對滯后。

正如工業(yè)時代的到來不等于工業(yè)文明的成熟一樣,信息時代的到來也不等于信息文明的成熟。作為一個新興行業(yè),互聯(lián)網尤其是電商,當前急需形成嚴格的行業(yè)自律、完善的市場制約,杜絕不正當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當然,信息文明的成熟,不僅體現(xiàn)在行規(guī)、法律的跟進完善,還需要電商以道制利。縱觀商業(yè)史,沒有一個偉大的企業(yè)是靠雕蟲小技和陰謀詭計成就的。失去商業(yè)倫理支撐的企業(yè),或可顯赫一時,未必能在社會尊重下持續(xù)輝煌。商場并非你死我活的戰(zhàn)場,即便是商業(yè)對手,也可以是事業(yè)伙伴。就像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麥當勞與肯德基、蘋果與三星,等等,正是強勁對手的存在,彼此不敢懈怠,互相促進、共同進步,保障了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合作的信條,促使雙方維護整個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從而保證自身利益持續(xù)發(fā)展。待到功成名就時,更應當為有一個“偉大的對手”而慶幸。

信息時代呼喚新商業(yè)文明。這種文明,當以“開放、透明、分享、責任”為核心,在競爭中創(chuàng)造機會,讓協(xié)同共贏成為商業(yè)生態(tài)的主流。這是一個充滿了不確定性的時代,也是一個充滿美好想象的時代。對于電商生力軍而言,不僅要成為更有效率的經營者,還應順應時勢成為更高價值的實踐者、新時期商業(yè)文明的有力建設者。

(選自《人民日報》2014年12月16日,有刪改)

篇(8)

各種借貸平臺之所以選擇大學生群體作為重點對象,主要是看中大學生旺盛的消費需求,不少大學生傾向于超前消費、過度消費。很多時候,校園借貸幾乎沒有什么門檻,無需多少擔保和多高資質,只需動動手指、填填表格,就能貸到幾千甚至幾萬元。但是,由于大學生缺乏經濟能力,貸款風險難控。為了追還貸款,某些無良信貸公司往往采取暴力逼債、提高利息等非法手段,導致校園借貸出現(xiàn)種種亂象。

從金融信貸的角度來說,具備資質的借貸平臺向已經成年的大學生發(fā)放信用貸款,從中賺取利潤并不違法,但“君子求財取之有道”,企業(yè)應當有起碼的責任擔當。信貸公司向在校大學生發(fā)放貸款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償還能力,設置基本的門檻,比如要求提供家長同意書、抵押物品等,加強資質審核,控制貸款額度,確保風險可防可控,減少壞賬率。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園借貸的監(jiān)管,盡快將校園借貸納入金融管理體系。尤其是金融監(jiān)管部門,應密切關注借貸機構在校園內的業(yè)務拓展情況,對校園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的一些宣傳、促銷活動進行必要的跟蹤,發(fā)現(xiàn)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要及時進行查處。

學校應該加強金融、網絡安全知識的教育普及,利用校園網站、微信、廣播、板報等多種渠道,向學生推送校園不良借貸典型案例,增強學生金融、網絡安全防范意識,同時凈化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制止某些不良信貸公司進入校園隨意張貼廣告的行為。此外,學校還應主動關愛學生,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困難,確保每一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順利完成學業(yè),鼓勵學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通過誠實合法勞動創(chuàng)造財富。

篇(9)

一、引言

攻擊在現(xiàn)在許多孩子身上都有體現(xiàn),可以表現(xiàn)為身體上、言語上等諸多方面的攻擊或者說侵犯行為。家庭暴力則是指發(fā)生在因血緣、婚姻、收養(yǎng)或其他親密關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口頭上、身體上、精神上的攻擊行為,或者是對孩子、老人的惡意疏忽行為,使受害者受到了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傷害。家庭暴力可能會造成死亡、身體上的輕重傷害或精神痛苦。本文討論的主要涉及家長對孩子的家暴行為。

不得不承認,即使是進入到了21世紀,很多家庭對孩子的教育手段仍然存在大量的暴力行為。當然,眾多家長可能都覺得事出有因,一般來說,不外乎如下幾點:一是孩子的學習成績達不到家長的期望值;二是棍棒出孝子的傳統(tǒng)思想作祟,覺得對于比較頑劣的孩子只能采用這種手段;三是家長個人原因造成的,比如事業(yè)生活比較潦倒、離異、酗酒、嗜賭成性等等,孩子成了家長的出氣筒。孩子在這種環(huán)境下成長,自然形成了暴力解決問題的習慣,他們自身缺乏安全感,對他人不信任,同時對他人的暴力行為給了他們一種心理上的平衡,也可以理解為壓抑的一種釋放。

已經有大量數(shù)據(jù)證明:遭受過家暴的孩子,在社會上(包括學校)釋放自己的攻擊性,以至出現(xiàn)許多校園暴力直至青少年犯罪的現(xiàn)象。以Z省針對校園暴力事例的調查顯示:有48.7%的學生承認對其他人有過暴力行為,89.3%的學生確認遭受過其他同學不同程度的攻擊行為。所有校園暴力事例中,受到身體和言語攻擊行為的受害者超過80%,其中教師體罰學生占27%,害案例16%,一般欺負行為占19%,破壞行為占31%。這些事實絕大多數(shù)跟許多學生的攻擊性性格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家暴的責任不可推卸。

二、個案分析

(1)本案基本情況介紹:小李,男,十六歲,初三學生,自小就有厭學行為,課上不注意聽講,課后也幾乎無法自行完成作業(yè),經常找各種理由不學習,學習成績一直不好。由于父母都是成功人士,認為他頑劣的表現(xiàn)和極差的成績很丟自己的臉,因此經常對他實施暴力教育。但長此以往,小李對學習的興趣更加討厭,形成惡性循環(huán),家長越暴力他越不聽話越不學習。平時父母工作還比較忙,爺爺奶奶根本管不住他,對老人也大呼小叫,成績自然一落千丈。

隨著年齡的增大,漸漸地,小李學會了撒謊,開始偷爺爺奶奶的錢,并且開始對同學有攻擊行為,成為班級里的“小霸王”,并在六年級時參加了社會閑散人員的小團體,偶爾聚眾斗毆。進入初中后變本加厲,言語和行為上都很具攻擊性,一言不合即發(fā)脾氣使用暴力手段,經常曠課、打架。初二時開始接觸網絡,整天流連于學校附近的網吧,迷戀網絡游戲,為了跟爺爺奶奶要錢經常威脅老人要離家出走,聲稱加入黑社會。

與調查人員交談時,小李認為現(xiàn)在自己長大了,身體變強了,從小不能按自己想法生活,現(xiàn)在終于可能用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父母打不動他了。社會上誰對他不服,他就會報復,暴力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式...

(2)背景分析:小李小時候父母為了生意經常不在家,把他托付給爺爺奶奶照顧,他非常頑皮,而爺爺奶奶溺愛過度,使他沒有養(yǎng)成良好的學習習慣,父母對他疏于管教。一忙起來就顧不上他,他犯了錯就以暴力手段實施教育。剛開始,每次被打以后,他還能老實一段時間,裝模作樣的學習,后來發(fā)現(xiàn)父母根本沒時間總看著他,爺爺奶奶又年齡大了管不住他,他就開始我行我素。有時候受到了家暴后,受到同學的嘲笑,就以暴力手段報復,發(fā)現(xiàn)漸漸的同學怕他,既讓他給帶來了“成就感”,又好像心理平衡了許多。就這樣,他逐漸形成了自己以暴制暴的行為準則。

三、討論

1.本案例中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分析

(1) 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與孩子缺乏合理溝通,信奉棍棒出孝子的傳統(tǒng)觀念。

(2) 祖父母身邊長大,溺愛使得孩子缺乏對老人的尊重,父母的暴力教育使他產生了暴力解決問題的概念,并在付諸行動后強化了這種想法。而家長沒有即使發(fā)現(xiàn)苗頭,使他越走越遠,他的攻擊性人格逐漸形成。

(3) 經過對小李進行了氣質測試,發(fā)現(xiàn)他抑郁質19,粘液質15,多血質9,膽汁質9,屬于典型的抑郁粘液質。在小的時候,他恐懼暴力但不知道如何與家長溝通,家長只知使用暴力也忽視了與他的溝通;進入青春期后,知道如何溝通了卻早已對家長失去信任,從而泛化為也不愿意與其他人合理溝通,認為暴力就能解決問題。

2.本案例孩子攻擊性形成的原因分析

(1)暴力教育使得他形成暴力思維和暴力慣性,攻擊行為成為他的習以為常的行為方式,也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潛意識里,攻擊行為也是他認為的最佳也是唯一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2)長期受到的暴力教育形成了他長久以來的心理壓抑,當他發(fā)現(xiàn)對其他人的攻擊,自己的心情也隨之放松,就使得暴力行為成為了的一種緩解壓力的方式,或者是獲取心理平衡的方式。

(3)從小沒有學會如何與人溝通逐漸成為溝通障礙,對他人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攻擊行為是他在同學或者圈子里樹立威信獲取安全感的手段。

四、結語及建議

(1)孩子的攻擊性與家庭暴力行為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經常受到暴力教育的孩子容易產生攻擊性。

(2)家長有必要為孩子建立一個溫馨的成長環(huán)境,使孩子獲得安全感,反之則容易出現(xiàn)心理問題,缺乏對他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家長有必要與孩子建立一種良好有效的溝通方式,潛移默化中教會孩子如何與人溝通,同時也能及時掌握孩子心理,做到有的放矢。

(4)家長有必要多采用鼓勵和獎勵的方式提高孩子的自信心,逐漸養(yǎng)成良好的學習和行為習慣,對于孩子的成績不好或者頑皮行為不能一味采取暴力手段。

(5)學校也有需要檢討的地方,老師應該在校園里建立起一種公平平等的環(huán)境,學習成績不能作為衡量孩子優(yōu)劣的唯一標準,使成績差的學生受到歧視,更不能體罰。有必要重視學生的心理疏導,使學生們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篇(10)

社會突發(fā)事件的頻發(fā)不斷增加政府的行政管理難度,不當?shù)妮浾擄L向和虛假信息的傳播甚至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微信憑借其活躍賬戶數(shù)量龐大、信息傳播覆蓋面廣范、傳播速度迅速、傳播形式多維等特點,變成了突發(fā)事件的網絡輿論新領地和政府關注、、檢測輿論的集中陣地,潛在影響力不容小覷。

(四)用戶加強自身素質微信是一個基于用戶社會關系的內容生產和交換平臺,用戶在享受微信帶來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應該提升自身素質。2014年8月7日,國家網信辦頒布了《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fā)展管理暫行規(guī)定》又稱“微信十條”,在微信的信息傳播過程當中,用戶應主動學習、自覺遵守國家出臺的相應法規(guī)政策,培養(yǎng)法律意識;提高道德修養(yǎng),主動抵制網絡暴力和謠言傳播。加強媒介素養(yǎng),提高對信息的選擇、理解、質疑、評估、思辨的能力。對于突發(fā)事件的傳播,要核實信息是否真實,并考慮轉發(fā)、評論的后果,增強媒介意識,建設健康網絡環(huán)境和輿論生態(tài)。

五、結語

突發(fā)事件與公眾息息相關,其信息的傳遞對社會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而微信作為中國即時通訊的互聯(lián)網第一大應用,重構了突發(fā)事件的傳播主體及過程,為突發(fā)事件的傳播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zhàn)。政務微信的成功案例讓我們看到了及時制止微信謠言傳播的可能性,未來的輿論走勢會更加撲朔迷離,各種暗流將不斷沖刷著依法治網的大堤。突發(fā)事件的信息和輿論傳播對于社會穩(wěn)定至關重要,在傳播路徑隱蔽的微信平臺,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揚長避短,才可以構建綠色、健康的信息傳播和輿論表達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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