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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相關法律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3 16: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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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近年來,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學生但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我們于2012年3月至4月對此進行了現況調查,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南充市川北醫學院、西華師范大學、南充職業技術學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級各專業的在校大學生對醫療糾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

2、研究方法

將三所高校的同學按專業分成醫學、法學和其他三組,每組再按年級分層,再隨機抽取相應寢室號進行問卷調查。問卷采用自制問卷。

3、統計分析

采用SPSS17.0系統軟件,完成數據的處理與分析。

二、結果

1、一般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有效問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醫學生553人,占59.0%;法學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對醫療糾紛的主觀認識情況

同學們對醫療糾紛及其處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認為很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僅0.4%和5.0%,絕大多數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學都認為了解醫患關系對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僅2.3%的同學認為不重要,2.5%的同學選擇了不清楚。

對于醫療糾紛的概念,大部分同學(76.1%)還是比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學對其產生了誤解。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大部分人(67.3%)會選擇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選擇私下解決。但值得一提的是,實際上發生醫療糾紛后走法律程序的越來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協商解決的途徑。【1】

對于目前的醫患關系,絕大部分(88.3%)的同學都認為關系緊張。在醫療糾紛的特點上,普遍認為有醫患沖突的激烈化、輿論向導的片面化、數量上的急劇增加和患方訴求上的功利化等特點。他們普遍認為,發生醫療糾紛的責任主要在于醫患雙方(76.9%),也有部分選擇了患方(13.4%)或院方(4.8%),還有同學認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決醫患糾紛的主動權上,約一半(56.0%)同學認為主動權在于醫患雙方,近四分之一(24.8%)認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認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對于解決醫患糾紛的最佳時間,絕大多數都認為宜在萌芽階段。

在對于患者擁有的權利方面,同學們多沒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決定權和知情同意權上就分別有51.4%和26.0%的同學沒有選擇到,尤其是在自主決定方面,這與目前以醫方為主導的就醫觀念有關。

對于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認同率最高的是醫患雙方溝通不夠,其次為雙方的認知差異的原因,再次為醫護方處理上的欠缺和患方過高的期望值,還有過高的醫療費用。

對于防范醫鬧的根本措施,同學們的最主要的是加大醫療財政的投入和加快醫療體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強立法,疏通醫療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然后是加快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和加強內部管理,構建醫患和諧醫院。

3、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

就整體來看,在醫療糾紛的分級標準方面,正確率僅為8.3%;對于搶救結束后補記病歷的規定時間,正確率為21.5%;對于封存病歷該由誰來保管的問題,正確率為71.4%;就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資料有哪些方面,正確率為 29.1%;對于患者自身特殊體質造成的損害是否為醫療事故的問題,正確率為63.7%;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對現場封存的實物該如何處置的問題,正確率17.9%;在危急情況下,當醫方無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親家屬意見時可否行使單方行醫權的問題,正確率為 37.7%;對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患者,醫務人員應當口頭還是書面告知的問題,正確率為 79.9%;對于不必要的醫療檢查對患者是否算侵權的問題,正確率為61.8%;當患者精神脆弱或身體狀況較差時,醫護人員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視為侵犯患者知情權的問題,正確率僅為18.6%。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以上這些回答當中,雖然我們盡量讓同學們如實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測、隨機選擇而選對的部分。也就是說,實際的知曉率可能比這些值還要低。

表1 各專業同學對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問題的認知情況

研究問題 項目 專業(計數及占各專業的分百比%) 值

P值

醫學類 法學類 其他

醫療事故的分級標準 四級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補記時間 6小時內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該由誰來保管 醫療機構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權復印的病例資料 客觀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況可否行單方行醫權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醫療檢查是否算侵權 算侵權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體質特殊造成的損害是否算醫療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關于醫療糾紛相關知識的認知途徑

對于了解醫療糾紛的途徑,有696人(76.9%)是通過網絡途徑,681人(75.2%)是通過新聞媒體了解,424人(46.9%)是通過學校教育途徑,421人(46.5%)通過報刊雜志,247人(27.3%)通過查閱書籍,還有72人(8.0%)通過其他途徑了解相關知識。

對于所學課程中是否包含醫療方面法律課程及教育形式的問題,332人(37.3%)沒有開設相關課程,有選修課的351人(39.5%),有知識講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課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當問及學校是否有必要開設醫療方面的法制課程時,有494人(54.2%)認為有必要,375人(41.2%)認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認為沒必要。至于他們希望以哪些形式進行相關教學的問題,有674人(76.4%)希望通過多媒體再現真實場景,參與案例分析的方式進行;587人(66.6%)選擇了通過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選擇了詳細解析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還有25人(2.8%)選擇了其他方式。

三、討論

1、對醫療糾紛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

盡管多數人都認為了解醫療糾紛相關情況及其法定處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認知度卻十分有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醫學生方面看存在著盲目樂觀,缺乏危機意識,尚未意識到醫療糾紛的嚴重性的情況。還有部分醫學生消極回避,認為了解也沒辦法改變,眼不見為凈。此外,缺乏公眾引導,自主學習了解的意識不強,或是沒有找到適合的途徑等,這是目前最為普遍的一種狀態,同時也是亟待我們解決的一大問題。從非醫學生方面看,這種情況就更容易解釋了。他們大都認為醫療糾紛離自己很遠,跟自己沒多大關系,或者是不感興趣,所以就很少關注。即使有些法學學子對相關法律法規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醫療糾紛的認知途徑有限,教育形式單一

在學校的課程設置中,有關醫事法的僅一些選修課和極少的知識講座。此外同學們了解相關知識的途徑大多是網絡媒體和報刊雜志,且缺乏客觀性和系統性。

3、對策

(1)增強高校醫療糾紛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醫學院校合理設置相關課程,改善教學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識平臺來進行教育宣傳。

②邀請臨床經驗豐富的相關專業人士作知識講座。

③醫學生可利用課余時間提前進入臨床見習,特別是醫患糾紛辦公室,多了解現今的醫患狀況。

④通過網絡、媒體、相關節目專欄等平臺宣講正規的處理規程。

(2)發動社會團體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對群眾開展的科學、系統地宣傳醫事法的相關知識的團體幾乎是空白的。因為無知他們曲解法律、抵觸法律,所以在醫療糾紛發生以后他們不懂得也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并且,相關工作人員對學習、運用醫事法的重視度也不夠。目前醫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較局限:當前普法人員多采用牽掛橫幅、街頭搭建桌椅廣播宣傳,然收效甚微。[2]所以,對社會群體的醫事法普及工作還有很長的路。政府相關部門應呼吁全社會的關注,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創建更多便捷的知識平臺。同時同過完善醫療體制,擴大醫療資源,提高醫方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切實有效的途徑來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桐鄉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醫患糾紛的現狀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譚春燕、袁梅、陳健等. 醫事法普及教育活動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J]川北醫學院學報,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確看待和解決醫患糾紛[N]瀘州日報,2008-05-12.

[4] 劉海英、唐正利等. 門急診護理人員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認知程度的調查與分析,2004,2(12);62-63.

篇(2)

中圖分類號:G80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4)01-139-001

殘疾人體育權利是公民體育權利重要的組成部分,殘疾大學生同樣也享有這一項基本人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明確規定。

一、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概念的界定

體育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屬于社會學范疇。[1]目前還是一項推定概念,尚未在學界統一。張振龍等學者認為:體育權利就是有法律確認的人在接受體育教育和從事體育運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從此基礎上,特別強調體育權利是人生來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賦予的。[2]于善旭教授認為:公民的體育權利就是公民為維護和追求與體育相關的各種利益,因社會承認為正當而受社會承認和保護的行為選擇的自由和資格。[3]通過綜合多位專家對體育權利給出的概念,筆者總結認為體育權利主要內容就是體育教育權和體育運動的權利。

二、我國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前提條件

1.雄厚的經濟實力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物質基礎

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雄厚的經濟基礎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生產力條件不斷提升,才能帶動財富增長,從而促進法的發展。任何權利的誕生都是依靠強大的生產力發展為基礎。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政治基礎

體育權利是憲法、體育法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的人的一項基本權利。[8]體育權利是接受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的權利。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在體育權利諸多方面的實現上都處在劣勢。監督殘疾大學生在體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弄虛作假、歧視殘疾人等現象。

3.維權意識的提高是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的有效措施

維護自身權益是保障體育權利實現的重要方面,而維護權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權利。殘疾大學生對體育權利的認知直接影響體育權利的實現,通過對殘疾大學生的采訪,了解到殘疾大學生體育法律意識不強,體育法制觀念淡薄,體育課上長期作為旁觀者出現。只有從思想上根本轉變,才能使殘疾大學生真正了解體育權利的概念,依法維護自己的體育參與權益,通過有效的體育鍛煉,促進身體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實現現狀

1.殘疾大學生相關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權利只有訴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實現,為保護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的體育權利,我國出臺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對殘疾人體育權利的規定。例如《體育法》《殘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中規定了要為殘疾人提供幫助和便利,對特殊群體的學生開設以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課程,這些條款都為殘疾人體育權利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這些規定并未明確提出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內容和具體的保護措施,從而導致執法監督上出現了脫節現象,出現殘疾人體育權利受到侵犯后無處解決的情況。

2.殘疾大學生維權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由于傳統觀念的束縛,殘疾人體育權利一直位于尷尬處境。社會對殘疾人體育參與相對淡漠,認為殘疾人受身體活動能力限制,其體育權利難以實現。高校體育教學中往往出現殘疾大學生作為體育活動的旁觀者,忽視對殘疾人的體育權利保護。除了社會上的一些偏見,還有殘疾人自身由于身體原因出現權利意識缺位。平等觀念的缺失是導致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得不到實現的重要原因。法制宣傳教育是讓學生直觀學習法律知識的有效途徑,相關部門和學校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宣傳教育甚少,造成殘疾大學生對自己享有的體育權利了解不足,法律意識淡薄,權利受到侵害后不清楚采取措施保護權益。

四、殘疾大學生享有的教學資源和教學模式受限

我國學校體育設施基本上能保證學生體育課和體育活動的需要,可是在體育場館的建設中卻很少考慮到通道的無障礙化和殘疾學生專門的鍛煉、訓練器材與設施等問題。在高校體育教學中只考慮到正常大學生的體育教學,未曾認真考慮殘疾大學生這一特殊人群的體育教育。

1.完善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法律法規

殘疾大學生的體育權利實現首先要依賴法律才能實現,我國現有法律對殘疾人體育權利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實施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現狀不容樂觀,究其原因主要是殘疾人體育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所以應制定針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保護制度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監督。

2.加大宣傳力度,轉變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意識

在相關的媒體上加強對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的宣傳力度,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從而提高殘疾大學生體育權利意識,當權利受到侵害時知道如何保護。樹立正確的體育參與意識,明確自身的體育權利,并能開心的參與體育活動。社會予以積極關注,發揚人本精神,幫助殘疾大學生維護體育權利,能讓殘疾大學生切身的感受到社會的溫暖,敞開心扉參與到體育活動中去。

3.增設適合殘疾大學生的體育教學資源

高校體育教學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學設計的教學內容,應該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身體特殊性,制定適合他們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并配備適合殘疾大學生的教師隊伍。外部教學環境也要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需求,在建設體育場館方面要與殘疾大學生設計出能共享的體育場地。體育器材購置上也要充分考慮殘疾大學生的身體特征,選配不同的體育器械,為殘疾大學生實現體育權利提供充足的物質基礎。

參考文獻:

[1]賈文彤,郝軍龍.體育權利若干思考[J]河北體育學院學報,2012,26(4):6-10

篇(3)

當前,在校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相關的兼職工作比較普遍。與此同時,大學生在校外兼職中的糾紛和權益受損情況也時有發生。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大學生兼職的權益進行保護,大學生校外兼職中被侵害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維護。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保護問題亟待研究。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現狀

(一)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工作種類

一是銷售促銷類。節假日前,校園里的櫥窗就會早早地張貼出招聘假期兼職促銷員的廣告,促銷涉及食品、生活用品等多個領域,范圍較廣。部分大學生會選擇促銷、導購或派發傳單等工作。這類兼職人員大約占30%左右。

二是家教類。從事家教工作的同學比較多,尤其是師范生。大學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進行。家教的工作相對比較穩定,而且對大學生自身的學業也會有一定的幫助。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占50%左右。

三是餐飲服務類。大學生在餐飲行業的兼職多數是一些快餐店。工種大多是服務員或者是收銀員。這些快餐行業工作環境比較好、收入也比較穩定。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占10%以上。

四是其他類。近年來,大學生兼職的種類也日趨多見。一些大學生兼職從事公關、導游、翻譯等工作。這些兼職的工作專業性比較強,一般都是相關專業的學生從事,報酬相對來說會高一些。另外還有一些身材相貌較好的同學會從事模特等一些兼職。這類工種的兼職人員約為10%。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的薪酬

大學生兼職的薪酬普遍較低。大學生做促銷員工作一般是按日計薪,每天80元上下,促銷員工作時間一天都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小時的工資只有10元錢。家教工資一般是按小時來計算,小學生一小時30或35元、初中生一小時40或45元、高中生一小時50或55元。而餐飲行業一般工資都是一小時8元錢。像導游、翻譯、模特類的兼職由于專業性較強,工資一般是一天200到500之間。總體來說大學生兼職的報酬并不高,大多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信息來源

一是海報廣告。用人單位在校園櫥窗里張貼招聘兼職人員的信息,或安排專人到學校發放相關傳單和廣告。二是中介機構。目前,社會上介紹兼職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多,部分大學生會通過中介機構去尋找兼職。三是兼職網站。網站費用相對來說比較低,所以很多招聘單位會在相關招聘網站上招聘信息。許多大學生會通過網絡獲取相關兼職信息。四是熟人朋友介紹。少數大學生的兼職是由親戚、熟人、朋友等介紹。

二、大學生校外兼職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克扣或變相克扣報酬。大學生兼職經常遇見的就是報酬問題。一是工資標準明顯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3元,而南京地區大學生兼職報酬一般不超過每小時10元,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23%以上。二是克扣情況普遍。很多兼職的工資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幾天甚至幾個月后發放,其中促銷員的工資拖欠現象最為突出,往往促銷工作只有幾天,工資卻在幾個月后才發,在發工資時,用人單位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克扣部分工資。有的用人單位隨意增加工作量或勞動強度而不加報酬。還有少數用人單位用人時要求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工作中以各種名義扣除一定的保證金。由于大學生兼職工作沒有納入《勞動法》等法律保障范圍,兼職學生和用人單位只是一種勞務關系,大部分學生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遇到克扣報酬等問題無處申訴。

(二)中介欺詐。大學生獲得兼職信息的渠道并不多,很多大學生會通過中介機構尋求兼職。隨著社會中介機的增多,相關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也導致黑中介問題的嚴重。有的中介機構會收取較高的中介費,還有的收取資料費、信息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而其中部分中介機構只是提供一些虛假信息,當大學生發現中介機構提供的工作與之前描述不符,要求更換工作或退中介費時,中介機構會以已經幫學生提供了兼職是學生自己不愿意做等各種理由來推脫責任,拒絕退還或部分扣除中介費用。

(三)人身安全隱患。由于大學生社會經驗尚淺,在兼職過程中,對法定權利、義務的劃分責權不明確,安全意識不強。大學生做家教等兼職多在晚上,而晚上對于大學生而言,出行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所以大學生校外兼職的人身安全有著較大的隱患。

三、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

(一)勞動法律制度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都沒有將大學生納入其保護范圍,《勞動合同法》也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1995年勞動部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1]。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并不一定已參與勞動關系)的公民[2](P93)。目前對這條的解釋不承認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大學生不屬于勞動者范圍。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3]。而這條規定的問題在于學生沒有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從法律角度來說,在校大學生應該納入民事雇傭關系,而民事雇傭關系并沒有全部納入勞動法調整[4]。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在校園內學習文化基礎知識,尚未進入就業領域,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在校大學生校外兼職行為不能適用勞動法的規定[5]。所以在校大學生兼職只能按照普通的雇傭關系來保護,由此大學生兼職首先就不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工資普遍比較低;其次用人單位可以不和大學生簽勞動合同;另外,由于《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用人單位可以在規避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同兼職學生的勞務關系,使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

(二)對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擊。如今社會中介機構繁多,政府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乏力。中介機構魚目混雜,一些無良中介通過一些隱蔽的不法手段欺騙尋求兼職的大學生。當受騙大學生投訴時,管理部門往往因證據不足、人力不夠等原因,沒有及時對違規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即使有些中介機構欺騙和違規行為屬實,也因各種原因很少受到嚴厲處罰,導致一些中介機構有恃無恐。

(三)大學生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兼職大學生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多數大學生因為被騙的數額不是很高,而維權過程煩瑣、成本較高,往往選擇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不主動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即使有些受騙學生想維權,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加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經驗不足等原因,事先沒有保存和收集相關的證據資料,到有關部門投訴后,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再遇到此類問題也就不再投訴維權。

四、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法律保護路徑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就目前的立法情況來看,對于大學生校外兼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大學生校外兼職并不算就業,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大學生兼職的性質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和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也沒有將在校大學生包括在調整范圍內,大學生權益受到損害只能通過打官司,而打官司的時間、精力和經費的成本是大學生難以承受的。

國家立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應從法律上確認兼職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地位。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兼職的大學生一般年齡都達到或超過十八周歲,具備勞動能力,在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該確認其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其次應該確認部分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大學生兼職種類比較多,雖然不能全部歸入勞動關系,但一部分兼職是符合勞動關系的要素的。筆者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與兼職大學生具備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就應該認定其勞動關系的存在。大學生兼職中如家教、臨時促銷等兼職明顯是屬于勞務關系,而在餐飲服務單位兼職的大部分應該屬于勞動關系。

三是修訂勞動法律行規。在確認大學生勞動者主體地位和勞動關系后,應該及時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擴大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在《勞動法》中明確兼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形式之一,將兼職大學生納入到《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中,確定大學生也屬于勞動者,讓兼職大學生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有了勞動合同來約束,兼職大學生的勞動報酬、人生傷害賠償等可以得到較好的保障,大學生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也會有法可依,從而使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是出臺專門的大學生兼職管理規定。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原則下,在考慮與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制度相協調的前提下,相關政府部門也可以針對大學生兼職的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用以規范兼職雙方的行為。

(二)加大執法力度,維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嚴格執法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民權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勞動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法規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侵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用人單位和不法中介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的管理政策,規范用人和中介行為。要加強監督和執法力度。大學生校外兼職的權益得不到保護,與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有很大關系。對用人單位要主動進行教育和監督,預防不規范用人行為的發生,對于一些用人單位侵害兼職大學生權益的行為,勞動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調查處理,保障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民政、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嚴控不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加入中介市場;加強對兼職中介機構的監管,預防和制止違法違規的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違法事件政府部門要嚴格執法,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大處罰力度,對屢次發生欺詐行為、侵害兼職人員權益且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處以高額罰款。要加大信息公開和輿論監督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存在欺詐和侵權行為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名單。

(三)增強大學生維權、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宣傳。在進行普遍的法律教育的同時,為有兼職意向的大學生,開設專門的講座,讓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兼職觀,同時能夠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維權程序,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和能力。通過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在正式上崗前與用人單位、中介機構或雇主細化權利和義務,有條件的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不能簽訂書面協議的也要盡可能保存有關的人證、物證和音像資料等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或侵權情況留有依據。

學校要加強對大學生兼職的引導和服務。學校的就業服務部門要承擔起大學生兼職的引導和服務職責。要引導大學生盡可能尋求與所學專業相近的兼職崗位,發揮學業特長,提升服務能力和質量。要加強與學校有合作關系、信譽良好的單位協調,為大學生盡可能地提供一些安全可靠的兼職崗位。聘請一些有相關專業背景和社會資源的志愿者,成立學生兼職服務志愿團,一旦出現兼職學生權益受侵害事件,為學生的維權行動提供相應的咨詢和協調服務,幫助學生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五、結語

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校外兼職是大學生從學校到社會的一個過渡階段。對大學生在兼職中存在很多被侵權的現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積極關注并依法保障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

[2]王全興.勞動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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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

據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近幾年,青少年群體犯罪占社會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學生犯罪約占比例為17%。綜上所述,各高校大學生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缺少人文素養等現象,顯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靜,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問題。

1.大學生對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缺乏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研究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民主基礎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認識,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統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觸“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某些“權大于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

2.大學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識,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識。

法律學具有較強的學理性,要求學生具備相應的理論基礎,理論基礎掌握得越好,處理和面對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決方法。就像,大部分學生都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憲法,憲法的具體精神和內容卻知之甚少,在討論憲法內容時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內容,而無法想到作為一名公民的權利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

3.大學生有被動的法律意識,欠缺主動的法律意識。

某些高校校園內的法制宣傳內容多數是以描述違法犯罪的案例及其處罰為主,從而使得大學生認為只要自己不違法,就無需學法的錯誤結論,甚至有些大學生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但還應加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利的積極行使,這樣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才能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立法、執法和司法進行有效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早日實現。

三、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

目前,我國高校大學生對法律基礎課不太予以重視,雖然高校本科均開設了《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但課時數較為有限,短時間內要想大幅度地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及法律意識是較為困難的,因此開展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是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導,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使高校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過思想政治教師聯系二級學院的方式,針對大學生比較感興趣的社會法律熱點問題開展講座或者班級討論,學生們可以搜集和參考相關資料,了解時事熱點,通過對時事政治的關注了解了相關法律信息,而且逆反感較少出現。通過這種方式,大學生可以自己去辨析判斷法律的實質,法律是否無用,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沒有缺陷等問題,分析判斷的整個過程,將有利于塑造高校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心理。高校在采集法律事件的相關信息過程中,應挖掘隱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內容,做出有利于形成大學生良好法律心理的法律信息引導。高校也應積極開展法制課外實踐活動,例如聽法律專家講座進行普法教育,開展明確主題的法制討論會、演講、“模擬法庭”、專題論壇等活動,以及旁聽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審,讓學生在主動參與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課外多渠道地傳播法律觀點,全面提高高校大學生群體的法律意識。

1.從校紀校規方面傳播法律觀點。

(1)民主地制定

高校校紀校規。要建立健全大學生品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關的管理體系,并且讓制度得到落實,更好地服務高校教育,提高高校大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在現代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制定與大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校紀校規時,有必要聽取各方的意見,特別是大學生的建議,同時還應組織他們參與相關的制定過程,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體現。

(2)審查高校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學生培養成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紀校規時,應該從大學生的整體利益出發,平衡大學生個體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紀校規應該通過校方、專家、教師和大學生等各方人士審查,審查校紀校規內容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并對錯誤的地方予以糾正,這樣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為可能。

2.利用高校大學生相關法律社團來傳播法律觀點。

高校的教育質量是與大學生課外實踐活動的參與程度成正比的。很多國內的高校都設立了相關的大學生法律社團,由于受法律信息來源及大學生對法律信息理解程度等因素影響,法律社團傳播法律觀點時容易出現信息偏差,各院系應組織社科部、團委、學生處等積極的響應,并及時給予指導和資金、行政等支持。另外,高校還可以引導大學生法律社團組織開展相關的法律實踐活動,例如組織大學生參與社區志愿者服務工作、旁聽公開審判、參觀監獄等活動,或者組織大學生利用假期開展社會實踐調研活動,包括社會治安問題、物業管理糾紛問題、家庭關系糾紛問題等,讓大學生通過參加校外法律實踐活動,實實在在地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治國的法律觀點。

3.完善高校學生申訴處理環節中的法律觀念傳播工作。

2005年,我國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學生申訴處理涉及5條內容,表達比較簡單,可操作性有限,對此許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關學生申訴處理的實施細則。這些實施細則制定的公正與否,對申訴事件的大學生及參與人員今后的行為態度將起到一定的暗示效應,他們相信在公正的規章制度做出的結論也應該是公正的,這種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學生平等、正當、適用的法律觀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訴處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設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觀性的高校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

該申述處理委員會應獨立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機關,組成成員應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立公正的態度,較強的邏輯推理能力,能客觀地對待情感情等。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應由法律專業人士,校內外知名專家學者、法律教授代表、相關領域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按比例組成,但學校主要負責人、涉案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得參與。

(2)校內申訴程序公開化。

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在審理各事件過程中,應該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審理信息進行公開,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時,處理事件的時候要注意聽證和規避制度,并做到公開審查結果。

(3)明確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的權力。

賦予學生申述處理委員會一定的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權力,其復查決定才更具權威性,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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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大學生就業現狀

隨著社會總體就業形勢的改變,女大學生就業難問題變得更為突出。近幾年,各級各類媒體關于女大學生就業難的報道屢見不鮮,性別歧視成了職場焦點之一。

1 就業率

我國2005年的高等院校畢業生達到338萬人,其中女大學生占到44%。超過100多萬人不能及時就業,女大學生占大多數。而2007年的就業率統計顯示,男生就業率為83.0%,女生就業率為79.5%。一項專題調查則顯示,大部分學生投入找工作的時間為正常學習時間的30%~70%,女生高于男生8.6個百分點,但結果卻是男生就業率是女生的2倍。從部分地區的就業情況來看,也反映出女大學生就業率比男大學生明顯偏低。如杭州市婦聯針對去年應屆畢業的女大學本科生的就業情況,進行了一次調查。數據顯示,在同等條件下,女生就業的機會,只有男生的87.7%,女生的初次就業率也比男生低近9%。

2 就業渠道不完善

根據女大學生擇業的行為模式和男學生相比,女大學生很少會選擇直接去就業單位拜訪,更多會選擇家人、朋友介紹。在遭遇求職失敗后,大部分的女大學生在短期內會表現出消極心態,同時女大學生求職失敗的比例比男生多才多21%。從心理特點的角度分析,女性相對男性而言比較纖弱,心理上依賴思想較重、承受壓力的能力較差。在求職過程中,女大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差,更易退縮焦慮、自卑自閉、不切實際,導致女大學生的就業變得更加艱難。另外,女大學生擇業選擇的面較窄,大多數女大學生在選擇工作時受傳統就業思想的影響較大,更多關注的是一些輕松、穩定、壓力小的行業,如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就業單位。

3 遭受性別歧視嚴重

很多參加了求職的女大學生紛紛表示“求職過程中性別歧視太正常了,沒有辦法”,相當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對此憤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實。近日,國內大學生就業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麥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項針對女大學生就業的專項調查,該調查顯示,2010屆女大學生就業簽約率為21%,明顯低于男大學生的29.5%。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的崗位上明確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錄取的時候拒簽女生。另外,在全國婦聯的“女大學生就業創業狀況調查”中顯示,女大學生平均投出9份簡歷,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試或筆試機會;平均投出44份簡歷,才有可能得到一個意向協議;90%以上的女大學生感受到用人單位的性別偏見;56.7%的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感到“女生機會更少”,特別是理工科女大學生“經常”感受歧視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資待遇方面,女大學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對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會對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同等條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隨著工作年限的增長,女大學生晉升的機會也比男生也要小。

二、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對策分析

1 加強法律支持與保障,切實維護女性公平就業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勞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就業性別歧視早已作出禁止性規定,但由于條文過于抽象,缺乏應有的可操作性規定以及制度化的配套措施,無法在現實操作中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因此,政府應加大這方面的工作力度,通過制定保障女大學生就業的相關法律,以法律手段規定各行業或企業接受女大學生就業的比例,將女大學生就業弱勢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內。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即通過立法對女性從業者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在稅收上予以一定的優惠,從而鼓勵企業吸納女大學生就業,保障女大學生平等就業權,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和諧。

2 完善學校課程,提高女大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青年歌唱家譚晶在今年的兩會上提出“建議高校設立有利于女大學生就業的技能課程,盡早安排學生接觸社會”。大學生從學校走上社會,職業生涯規劃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特別是針對女大學生的身心特點,通過拓展訓練,組織培訓,積極參與實踐等多種方式提高她們的手能力、科研能力、適應能力等。高校還應加強針對個別女大學生就業的輔導,幫助女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就業觀,同時通過開展就業技巧、求職心理健康、求職相關法律法規等內容的講座,增強女大學生的求職信心。

3 女大學生轉變就業觀念,加強自身綜合能力的培養

女大學生要努力提高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加強競爭意識、市場意識和主就業意識,努力把自己培養成文理兼通、視野開闊、富有創造力的人才。同時又要樹立自主創業的擇業觀,化消極被地等待用人單位的招聘為積極主地自我創造就業機會。在自主就業方面起到示范和先導的作用。所在學校、各級政府和整個社會都應該對女大學生的自主創業給予鼓勵和扶持。

4 就業政策上,加強扶持力度,創造對女大學生就業有利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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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生宿舍的性質

1.大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居民住宅。

高校是主要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務的機構,為了體現教育的職能,方便管理,高校為學生提供了臨時居住和學習的場所――大學生宿舍。而大學生宿舍,是否就是我們普通意義上所說的住宅或者民宅呢?顯然不是。絕大部分高校學生宿舍是國家為了發展教育,更好地實現教育的功能而修建的,具有公有制的性質。而普通住宅,無論是自有還是他有,都具有私有的性質,強調的是“私”的屬性。而學生宿舍則具有“公”的屬性,屬于公共住房。可見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學生公寓的性質決定了它必然包含兩個方面要素:一是學生居住,二是學校管理。而“民宅”僅僅具備第一個要素(居住使用)。所以,從這個方面講,學生公寓的集體宿舍不算法律意義上的“民宅”。

2.大學生入住學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租賃關系。

大學生入住高校提供的學生宿舍,每年向高校交納一定的住宿費用,學校提供相應的管理等服務,看起來似乎學校和學生之間成立了一種普通的租賃法律關系。其實不然。

首先,合同成立的首要條件,是當事雙方堅持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而大學生入住校學生宿舍時,按照教育部的文件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并沒有權利選擇住校或者不住校,或住學校哪間宿舍。顯然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違背了合同法自愿的原則,租賃關系并不成立。其次,高校制定宿舍管理規章制度,給予違紀同學一定的處分,說明高校充當著一個管理者的角色,在這個民事法律合同中,顯然當事雙方都是處在一個不平等的地位,違背了合同法平等的原則,故租賃關系并不成立。所以,大學生入住學校提供的宿舍,并不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普通的租賃關系,雙方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也不一致。高校作為一個管理者,為維護大部分學生的利益,有權對學生的宿舍進行相關檢查。

二、高校正常范圍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相關權利并不沖突

1.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從定義上來看,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似乎“非法侵擾”了學生作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但從法律上來分析,第一,學生宿舍不屬于私人所有的住宅,它在很大空間上是一個公共所有的地方,不具有封閉性,這就使得高校在正常范圍內檢查大學生宿舍,不會導致大學生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被侵擾。第二,我國法律上對于隱私權并無明文條款規定,一般情況下侵犯個人隱私的侵權案件都是通過名譽權來救補。所以,大學生主張侵犯隱私權在法律上就不成立。當然,學生作為自然人,法律賦予他們的私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高校在檢查過程中如操作不當,超過了學生宿舍公共區域,就有可能對學生的權利造成侵犯。

2.檢查大學生宿舍與大學生名譽權。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作為一項人格權利,大學生也依法享有。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違規用電、衛生等情況,并對違規同學進行批評通報甚至公開處分,有學生主張學校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但是高校為管理學生宿舍,在正常范圍內行使檢查學生宿舍的權利,并按照宿舍管理規定對違規的同學進行批評處分,并沒有侵犯大學生的名譽權。因為,構成侵犯名譽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要有侵犯行為,一般是通過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方式來實現;二是造成了損害后果,當事人因為侵權行為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三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或為故意,或為過失。從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來看,雖然學校對在宿舍違規的大學生予以公開批評和處分,事實上似乎對當事人名譽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但是其并不符合構成侵權的第一、第三要件。高校在正常范圍內檢查學生宿舍,是學校實施管理的一種權利,這種行為跟以“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侵權行為有著天壤之別,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高校作為一個管理者,在主觀上也并不存在錯過,故并不構成侵犯學生的名譽權。

三、相關法律、法規在此方面的規定與適用

高校作為一個承載教育功能的公共服務提供機構,不同于普通的商業服務提供者。為了使高校更好的發揮教育功能,規范學生管理,國務院和教育部先后出臺了多部針對高校宿舍管理的規章制度,賦予高校在學生宿舍管理過程中相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0號令,《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按此條規定,高校自己內部制定相應的學生宿舍衛生條例、檢查學生宿舍衛生制度都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管理權利,并沒有造成侵權。高校為維護校園環境,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有權不經學生允許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和評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3號令,《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園內的違反法律、法規、校規的活動。《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學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加強學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衛工作等。按照以上規定,高校為維護學生宿舍安全,避免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有權對學生宿舍進行相應的紀律和安全檢查,對學生宿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四、檢查大學生宿舍應注意的問題和操作規范

盡管高校學生宿舍具有“公”的屬性,高校負有管理的權力和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就沒有“私”的空間,高校在行使管理權時,還是應該切實尊重學生,以真正體現現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人性化特色。

我們認為,高校檢查大學生宿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建立正面宣傳教育為主、檢查為輔的機制。

在學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應改變過去學生宿舍管理中“以物為中心”、以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為主的傳統管理理念,實行“以人為中心”,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主的新管理理念。高校應當建立正面宣傳教育的陣營,以學院網站、宿舍區、宿舍樓層宣傳欄為正面宣傳的陣營。定期組織宿舍區各項安全規范比賽,在學院網站上對宿舍的各項安全規范做最直接的新聞報道,給予指引。宿舍區、宿舍樓層宣傳欄定期張貼宿舍各項安全規范的指引和安全用電、文明行為等漫畫,以讓學生更加直觀地認識宿舍安全規范的重要性,配合日常宿舍檢查,等等。

2.逐漸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大學生宿舍管理隊伍。

無論是采取學校統一管理和學生管理分離的方式,還是學校管理與學生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學生宿舍管理隊伍的建設始終是一個重要任務。如果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文化素質低,知識水平有限,客觀上他們在管理學生時的自信心就顯得不足,與大學生的溝通、交流等也會大大受到影響,無法適應新形勢下大學生的管理要求。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應實行人性化的管理,在處理各種問題與矛盾中本著尊重學生、理解學生、引導學生的思想化解問題與矛盾;要及時修改不適合的規章制度和進行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更新,達到“物”、“制度”與“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協調與適應,從而降低管理難度和減少管理矛盾。

3.讓學生參與到宿舍內務、安全、紀律檢查中,逐步建立起學生自我管理的體制。

大學生宿舍管理干部是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隊伍的組成部分,是大學生德育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目前很多高校為學生提供參與宿舍管理的機會,每幢樓都有部分學生擔任樓長、層長等參與宿舍管理、監督教育。這樣通過勤工助學形式,組織一批學習成績優良、認真負責、樂于為同學服務、家庭困難的學生擔任宿舍協管員,使他們通過自己的勞動體驗,增強主人意識,在自覺維護學生宿舍衛生秩序的同時,可以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和自強、自律、自信的精神風貌。形成輔導員、宿舍管理員、學生共同參與的“導教、管理、服務”三位一體的宿舍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與宿舍管理良性互動。

4.高校教師和宿舍管理人員檢查大學生宿舍注意事項。

宿舍管理人員應該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管“管理”初衷是不是真正為了學生之權益,但過度的管理意識,很容易導致被管理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所以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檢查學生宿舍時,應盡量避免上課時間和學生休息時間。高校檢查學生宿舍,應體現人性化管理。如果在學生上課宿舍沒有人和學生休息的時間進行檢查,勢必會引起學生的不滿情緒,給學生學習、休息造成一定的影響。

(2)檢查學生宿舍時需兩個人以上同時檢查,并佩戴工作證件。為避免校外人員有機可乘,促進宿舍管理者之間相互監督,檢查學生宿舍時,應當兩人以上同時進行,并且佩戴好工作證件,告知學生自己的身份。

(3)檢查學生宿舍時只應就宿舍公共區域進行檢查,不能對學生私有空間進行檢查。學生宿舍雖然是公有性質,不具有完全封閉性,但是并不代表學生在宿舍里面就沒有自己的私有空間。學生的柜子、抽屜、床鋪等,都是學生私有空間,檢查學生宿舍時,對于這些屬于私有空間,高校并沒有檢查的權力。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4)檢查違規物品,除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沒收,但可以先暫為保管或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否則就對學生的財產權構成了侵犯。

(5)檢查結果應及時告知學生時告知學生申訴程序。在檢查學生宿舍時,由于主管等因素,難免會出現人為差錯等,所以,高校在制定學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時,也應該完善相應的申訴程序,給予學生相應的申訴權利。

(6)檢查時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矛盾激化。大學生都是成年人,檢查學生宿舍時,檢查人員應注意禮貌,遇到不配合的情況,也應盡量心平氣和,避免矛盾激化。

大學生宿舍管理與大學生權益之間的矛盾放在法律的視野下審視,并不是相對應的矛盾關系,只有高校在管理中行使了超越管理權限的情況時,二者才構成矛盾。對于此種情況,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大學生宿舍管理的人性化管理,兼顧“公”“私”。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75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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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治;高校;學生工作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中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雖然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形成,法治這個詞雖然被提及的很多,但是能真正深層次的剖析法治內涵、深刻領悟法治思想,對國人來說,卻是少數。國內,關于法治文化的著作還是頗豐的,但大都涉及到國家層面。對于高校法治文化,國內研究起步晚,成果不多。目前有部分學者、高校教師對高校法治文化有過相關問題的研究,大都著眼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結合的觀點。就國內而言,法治校園建設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行政法治理論”、“通過法制宣傳來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對策研究”等方面。真正的利用法治理念去重構高校學生工作方式方法的研究實踐還比較少。作為高校運行體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加強學生工作的法治建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高校學生工作嚴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學生工作人員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

目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人員普遍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法治意識也比較單薄。從高校學生工作的人員構成來看,這些人群主要為管理專業或者教育專業出身,其在管理及教育等問題上是具有專業性的,但是對于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是有缺陷的。受傳統的高校學生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的影響,一些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還不夠完善,大多數學生工作人員對高校學生工作性質的認識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層面——即上傳下達學校和學院的有關學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據了解,部分從事學生工作的人員對于行為依據的文件性質無法做出正確區分,不清楚法律與政策的區別,這不利于工作人員對于自身工作價值的定位。結果往往會導致學生工作的落實以領導的個人意志為主導,學生工作者追求領導和同事的滿意和認可,而非真正有利于學生的成長和發展。一旦出現了法律問題,由于他們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對事件認識不清,理不清頭緒,無法正確有效地解決問題。更嚴重的是,有些學生工作者在既不能從根本上合理地解決原有問題的同時,反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問題。例如,某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員在查寢時發現有外來的同學留宿在一個寢室,在未充分了解事情原委的情況下,就對原本住在該寢室一名學生給予了記過處分,引起了該名學生的強烈不滿。但是研究生管理人員仍只使用批評教育的方式處理事件,忽視了學生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忽略了在作出處分時應向學生告知理由和依據的程序。這就是高校學生工作人員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導致的學生工作上的重大失誤。

(二)欠缺體系化的法治運行方式

在我國當前的高校學生工作中,整個工作隊伍普遍缺乏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沒有形成體系化的法治運行方式。這就導致了當前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的很多工作無法落實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具體實施層面上缺乏制度基礎,工作難以實現價值最大化。在國家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情況是需要運用法律知識,從法律層面去應對去解決的。高校學生工作針對的主體是學生,是具備相當自我認知能力的大學生,而在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校的學生工作管理實踐當中,“領導決定一切”,“學生必須絕對服從老師的命令”成為一種主流的管理方式。對學生的合法權益很少甚至根本不加以考慮。學生工作人員在處理學生問題事件時,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命令、強制要求的方式去管控學生。從沒考慮是否應該通過正規的法律渠道去解決學生之間的問題和矛盾。只有當問題無法調解,事態嚴重時,才想到訴諸法律,求教于法律專家。亟需從制度層面構建起成體系化的法治運行方式,運用法治思維處理相關問題。

(三)相關法律問題日益復雜多樣

大學存在著教育活動以外的其他社會生活關系,因此大學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也復雜多樣。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黨團建設、勤工助學、就業指導、獎貸困補等等。與此同時,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貸款制度、學費制度等也因適應時展而興起。學校與學生,學生與教師,學生與學生,教師與教師,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及因相關行為觸犯行政法規或刑事法律所產生的相關法律關系都日益增多且復雜起來。這些關系都需要相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法規調整。而且,很多時候一件行為事件中往往涉及多種法律關系。例如學生之間打架斗毆的暴力行為,其既涉及到教育行政管理關系,也涉及到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等相關法律關系和規范。也就是說,它們一方面體現著主體之間的行政關系,另一方面還體現著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以及刑事法律上的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高校與中小學教育不同,它面對的是更為成熟的學生群體,這些人的學習、生活、心理健康、人際交往、社會適應性的養成、就業成才等等,都需要學生工作者的參與和投入,因此也就對高校學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的學生工作管理模式仍屬于一般事務型的管理,主要側重于上傳下達與學生相關的事項,對于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和個體差異關注較少。在學生工作中,管理人員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反了學校相關規定的學生做出處罰時,往往是以學生工作人員個人的主觀意見去考量的。或者即便不是個人的主觀意見,是依據學院的一項規章制度做出處理時,該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有待檢驗的。顯然,目前大部分的學生工作管理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至少可以說,高校還尚未形成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手段處理學生管理問題的意識。例如如果要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是否應該召開專門委員會聽證?在了解事情原委時,是否學生管理部門應該制定一定的調查程序并開展調查?學生是否享有辯解和申訴的權利以及具體的程序是什么?如果要實施處罰,如何實施等?以及現有的相關規定和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這些均是高校學生工作中法治原則的重要衡量指標。權利可以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的利益,也可以給人類社會造成深重的災難。如中國古代不乏將國家治理得井井有條的明君,也確實存在把國家搞得民不聊生的昏君。帝王手中的權利都是無上的,區別就在于權利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在高校學生工作中,權利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就尤為重要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意味著高校學生管理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使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減少人治的主觀成分,增添法治的理性要素。

三、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建設的基本途徑

(一)高校學生工作者法律素養普遍亟待提高

高校學生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就是從事學生管理的工作者。在高校學生工作中,需要管理隊伍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如前所述,當前,我國高校學生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并不高,更不談運用法治思維開展工作,處理問題。高校可以利用其自身優勢資源,如可以從法學院選派教師制定一些針對性課程對工作人員,進行一些法學理論的相關培訓,讓這些工作者掌握法律專業知識,提升自身法律素養,在工作中能夠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管理者法律素養的提高是高校學生工作法治化進程中最為基礎的一環,管理終其根本是人,只有提升管理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才可以推行法治化建設。高校學生工作者法律素養的提升也為更好地推動學生工作法治化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成體系的法治化工作運行體系,立足實踐,不斷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學生工作包含很多內容,涉及的工作多樣且復雜。這樣一個龐大復雜的工作需要法治化運行體系。盡管高校是為眾人稱羨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脫離社會的存在,社會的發展進步也深刻的影響著校園。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學生有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去選擇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會上的各種思想文化和價值觀念都會對當代大學生產生巨大的影響,當代大學生價值觀念也就呈現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成為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平臺,互聯網對大學生的學習、生活乃至思想觀念起到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科技的發達使校園與社會的距離進一步縮短,在高校學生工作中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也更多。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型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新出現的,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實踐,與時俱進不斷調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養、構建成體系的法治化運行體系這些都為立足實踐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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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秀英.淺談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新疆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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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203-02

一、開展大學生法律素養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必要性及意義

1.“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確立和實施,客觀上要求高校培養的人才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

2.從當前大學環境來看,大學生群體中諸如馬加爵、藥家鑫等嚴重犯罪案件的發生,引發高校法治教育在學生德育工作中的思考。

(二)基于實證調研方法的我校大學生法律素養研究

本課題的研究,以實證調研的方法為主要研究方法,結合文獻分析方法和訪談的調研方式,從大學生對法律的總體關注程度、法律信仰、法律監督、法律的作用、影響我國法律執行的原因、大學生的規則意識、對待自我利益受損和他人利益受損的態度、以及具體到我校大學生對法律類課程的態度等多方面進行調研。

二、我校大學生法律素養情況分析

共發放問卷90份,回收88份。調研對象為除法學外的會計、審計、國際商務、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統計、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經濟學、國貿、物流管理等十多個專業的我校大學生,從范圍上保證了調研的科學性與普遍性。從結果來分析,呈現以下特點:

(一)對法律的總體關注度很低

以新聞報道、網絡信息等電子媒體了解法律為主要途徑,通過法律課程、講座、課外閱讀相對較少。當問到“您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法律報告”時,65.91%的同學選擇了“偶爾關注”,選擇“經常關注”的只有9%,另外有21.59%的同學選擇“幾乎不”,3.4%的選擇“從不”;當問及“您一般從哪些方面了解法律”時,選擇比例最高的是“新聞報道”,占34%,其次為“網絡信息”,比例占19.8%,而“社會宣傳”和“報刊書冊”的比例分別為15.74%和12.18%,值得一提的是,選擇“課堂學習”的比例占10.6%,有7.6%的學生選擇了“校園講座”。

(二)對法律的權威性信仰的占59%,法律至上的觀念較弱

27%的同學選擇了“無特別法律信仰”。還有11.36%的同學認為“法律是當權者的玩具”,有2.27%的同學認為“法律與我無關”。

(三)普遍對我國目前法律的有效性持較悲觀態度

認為沒有充分保護勞動人民的利益;而對于法律的監督有著正確的認識。有70.45%的同學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律“略有不平等,并且沒有充分保護底層勞動人民的利益”,有19.32%的同學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所有公民是平等的”,7.95%的同學表示“不知道或不關心”。當問及“您認為對法律的執行哪些監督是有效的”,選項“群眾、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新聞媒體和網絡,分別占20%、23%、21%、22%和13.7%”。

(四)對法律的作用具有正確合理的認識

大部分學生認識到了阻礙法律執行的原因,但一些學生過分夸大了法制建設的困難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少數司法不公正、司法腐敗被放大。對于法律作用的認識方面,普遍認為法律在“保護公民利益”和“處罰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只有3.6%的同學選擇了“不清楚”,從整體看,我校大學生對于法律的作用有著正確認知。而當被問及“您認為影響我國法律執行的主要原因”時,25.85%的同學認為“法制不健全”,16.1%同學選擇“法律沒有足夠多的權威”,23.9%的同學選擇“執法不嚴”,28.78%的同學選擇“存在一些司法腐敗”。

(五)對大學生犯罪問題的態度上

我校大學生持消極和放任的態度,只有少數同學認為大學生受過較高教育,不應該犯罪。由于處于社會轉型期的特殊時期,大學生價值觀、法治意識淡薄、社會大環境影響成為主要原因。當問及“您對大學生犯罪怎樣認識”時,有54.55%的同學認為“很正常,大學生也是社會成員的一份子”,而只有20.45%的同學認為“不可理解,畢竟大學生都受過較高教育”,剩下的25%的同學選擇了“不好說,反正自己不會犯罪”。而對于“導致大學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3%的同學認為是“個別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出現了問題”,20.5%的同學認為是“法治意識淡薄,抱僥幸心理”,12.5%的同學認為是“家庭畸形教育”的結果,有17.5%的同學選擇了“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另外有10%的同學選擇“客觀現實所迫”,還有5%的同學選擇“學校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夠”。

(六)對法律的掌握和理解還停留在感性層面,而對于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理性的、系統的掌握

如,關于盜竊罪的理解。當問到“偷拿被人300元占為己有,是否構成犯罪”和“偷拿別人一部手機”時,有將近90%和97%的同學確定“已經構成犯罪”。但當問到“你知道偷盜價值多少金額的的東西會構成犯罪”時,只有23.86%的同學選擇了正確答案“300-500元”,37.5%的同學選擇了“1000元以上”,不到5%的同學選擇了“3000元以上”,34%的人選擇“不知道”。在對“《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進行的調研顯示,40.91%的同學選擇了正確答案“六個月”,剩余同學均未選對。

(七)普遍具有較強的規則意識

在“對于公路上闖紅燈的行為”進行調研顯示,只有8%的同學認為“不必大驚小怪,很常見的現象”,剩余將近92%的同學均認為對于這種行為“應嚴格禁止和加以處罰”和“應該加強宣傳教育”。

(八)總體法律素養不高

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法制觀念不強。有相當多的同學“迫不及待”地想加緊學習法律知識。在“您認為當前大學生群體的的法律素養總體怎么樣”進行選擇時,有63.6%的同學認為“一般”,有將近16%的同學甚至“表示憂慮”,只有19.3%的同學選擇“還不錯”,1%的人認為“很好”。對于“您覺得應該加緊學習法律知識嗎”的調研顯示,有達44.3%的同學選擇“迫不及待”,39.7%的同學認為“目前涉及不多,可以先緩緩”,有15.9%的同學選擇“現在掌握的法律知識足以應付可能發生的涉法問題了”。

三、針對我校大學生法律素養所存在問題之有效對策

(一)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建立起法律信仰

要正確看待當前社會中存在的某些司法腐敗、執法不力和徇私枉法等現象,主流還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另外,引導學生要從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做起,建立起強烈的誠信意識(如考試誠信,杜絕作弊),強化規則意識。

(二)進一步提升大學生對于法律的認知和關注度;拓寬法律學習途徑

鼓勵他們通過各種途徑多關注國家立法、法律頒布、修正案等活動,多看《今日說法》等各類普法節目。除傳統新聞媒體、報刊雜志等之外,可以廣泛開展法律實踐活動;運用校園文化載體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多舉辦法律類講座;開展形式多樣的案例討論(對非法學專業)等。

(三)更加重視進行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始終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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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為使大學生就業工作順利開展,我國各級政府與相關部門出臺并規范了一系列相關的政策規定,以幫助學生更充分地實現就業。但是由于部分學生對就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即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不會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避免傷害。

1.過于淡薄的合同意識

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一種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建立用工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其協議內容雙方必須嚴格遵守。然而,在實際的就業過程中,用人單位違約現象并不鮮見。比如,用人單位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為就業人員繳納“三金”,甚至單方面撕毀就業協議等。在部分大學畢業生看來,違反就業協議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并不用承擔法律方面的責任。這就使得部分大學畢業生在面對用人單位不遵守就業協議時,不是忍氣吞聲,就是不知所措,不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求職過程中需要面對的歧視問題

當下,高校畢業生就業求職過程中時常會遇到性別歧視、地域歧視、身高歧視等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是部分用人單位,招聘過程中重男輕女,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行為侵害了女大學生的工作權利。二是部分用人單位存在學校歧視或地域歧視現象,人為地抬高了就業門檻。如對特定地區或指定院校限招甚至不招,一定程度上也是對限定區域內大學生就業權利的一種侵害。面對以上情況,很多學生只是感到不公平,沒有意識到就業權利被侵害了,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3.部分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在人力資源“供過于求”的大背景下,就業市場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現象,很多畢業生對勞動試用期相關規定不是很清楚,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不知怎么辦。最為常見的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惡意利用勞動試用期制度,變相招募廉價勞動力,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以各種借口使勞動者不能通過試用考察,以此為由解聘勞動者。此外,部分用人單位為節約人力資源成本,無故延長試用的期限,使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4.法制觀念需要加強

在就業形勢嚴峻的背景下,也有部分學生為獲得理想職位不惜制造假學歷、假榮譽,通過“美化”自我期望達到順利就業的目的。另外,還有的學生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草率簽約、隨意違約。發生這些情況,說明了部分學生法律意識的淡薄。

二、高校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高校在就業指導中,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制觀念的培養,已經成為高校教育中重要的一環,也越來越為教育工作者所重視,因此,筆者認為應主要強化以下幾方面的教育。

1.教育學生具備勞動基準保障意識

在勞動關系當中,勞動者相對于用工單位屬于是弱勢一方,這使得法律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了相應的勞動基準強制規范,包括了最低工資、勞動安全、工作時間、社會保險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最低勞動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高校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簽訂就業協業、勞動合同時,要充分認知和運用勞動基準制度。

2.教育學生堅決反對就業歧視

在我國勞動就業的實踐當中,較為普遍地存在種種歧視問題,嚴重地損害了求職者的就業權利。高校應當教育學生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遭遇民族、性別、戶口或宗教信仰等歧視時,除了特殊行業、工種,要勇于維權,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教育學生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當學生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正確地運用法律手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當勞動者的就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用工單位產生糾紛,雙方協商無果時,則可依據糾紛的性質,選擇適宜的維權方式。就業維權的主要方式有: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申請相關部門進行調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教育學生樹立遵守合同意識

無論是就業協議,還是勞動合同,均是學生與用人單位以平等、自愿為原則通過協商而簽訂的。學生對此需要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應當嚴格遵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相應的義務。

三、高校進一步加強大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措施

高校應通過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學生深入了解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在畢業后的就業求職過程中,能夠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1.法制教育課程體系應做到與時俱進

當前,高校法制教育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大多數高校僅僅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將“法制教育”隸屬于“道德教育”。這是無法適應目前學生就業市場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的。因為高校畢業求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在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掌握程度上不對等,使畢業生在和用人單位商定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時,常常處于被動地位。因此,高校應當把法制教育,尤其是與學生求職就業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貫穿于學生的整個大學學習期間,讓學生充分掌握相關法律知識。

2.就業法制教育應選取多樣化的教學形式

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是一個系統工程,高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專業特色,選取符合教學規律的教學內容,運用適當的教學形式開展具體的教學活動,即打破傳統純理論知識的灌輸式教學法,將教育教學變成師生相互交流、充分參與的平等對話過程。在教學中,教師應貫徹理論與實際緊密聯系的原則,通過具體案例來說法、解法,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他們能夠主動地參與到法制教育活動中來。除利用課堂傳授法律理論外,還應重視實踐教學環節和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通過靈活多樣的教育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就業法制教育質量。

3.加強就業維權平臺建設

隨著社會的發展,高校學生就業環境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而且學生的法制觀念培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因此在學生就業過程中,面臨一些與求職就業相關的法律問題時,大多數學生是難以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的。所以,在對學生就業加以指導和幫助的同時,依托學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個相對高效的維權平臺無疑是必須的。這樣,當學生在求職就業中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維權平臺進行咨詢,尋求幫助,這也是高校就業法制教育的合理延伸。

篇(10)

一、高等農業院校《經濟法》課程開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為了適應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要求,經濟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與時俱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體系,引導著國家經濟社會協調有序發展。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與施行,保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運轉,保證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在法律層面上保證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為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經濟體系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經濟法律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追究損害國家以及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責任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通過學習企業、公司、合同和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知識,樹立并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才能在行為上做到嚴格依法辦事。《經濟法》作為普通高等院校經管類專業核心課程,在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同時,更能促使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處理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履行個人義務。

 

二、云南農業大學《經濟法》課程開設現狀

 

云南農業大學1994年在農經系開設《經濟法》課程,至今已持續20余年,目前授課范圍主要包括經濟管理學院的全部六個專業以及成人教育學院的本、專科學生。同時,《經濟法》課程進入公共選修課體系在全校范圍內開設,在學校其他學院相關專業作為專業選修課開設。

 

在課程教學內容的銜接上,經濟管理學院的所有專業在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基礎上,根據專業的特點又進行了相關課程的設置,例如:經濟學專業的《國際經濟法》,行政管理專業的《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電子商務專業的《電子商務法規》:同時在部分研究生專業中開設有《農村政策與法規》課程。

 

在《經濟法》課程實習實踐教學上,學校重視學生實踐能力的鍛煉和培養。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注重課程的嚴謹性,以案例教學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相關的法律條文;在實踐手段上采取專題講座、法庭庭審旁聽和法庭模擬加深學生對經濟法律知識的運用,其中作為法律實踐教學重要方式的模擬法庭,則能更好的將理論運用到實際中,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同時探討《經濟法》中實習實踐教學考核的方法,以量化的方式完成教學效果的評價。

 

課程的任課教師是教學環節中重要組成部分,學院任課教師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并形成從中職到高職的梯隊型教學團隊;任課教師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專業講授《經濟法》、《國際經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和《電子商務法規》等課程,積累了大量的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經驗,能系統的構建和完成課程的實習實踐教學。

 

三、《經濟法》課程實習實踐教學流程

 

(一)明確實習實踐目的

 

日常教學在講授過程中,受到固有的教育模式影響,很難近步因人而異的進行個體化培養。《經濟法》相對其它課程來說,在實際運用中相對廣泛,學生需要靈活掌握法律知識和相關條例條文。就社會來說,需要推進素質教育和創新教育,不僅表現在學生的自我意識中,更應當與時俱進,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進而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實踐能力。

 

(二)掌握學生訴求

 

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理論授課階段與學生進行交流,通過提問和答疑解惑的方式與學生相互溝通,了解學生對于課程開展以及教學方式的改進意見;進行走訪宿舍,課后與學生交流溝通,針對在校學生分別收集第一手資料,咨詢學校對學生學習態度的教育模式,分別進行統計和分析,了解學生對課程所表現出的期望與要求。基于學生反映的對于職業、專業發展規劃的訴求,結合實際對學業規劃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定程度上提升教師指導質量,優化指導效果,為課程實習實踐環節的開展打下基礎。

 

(三)開展專題講座

 

外聘專家或由本院專任教師就相關法律知識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進行了專題講座,其中包括聘請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為學生們進行“農民權益保護”的專題講座等。

 

(四)觀摩庭審與模擬法庭

 

1.觀摩庭審階段。按約定時間乘車前往法院,因大部分學生是第一次觀摩法庭,無論排隊等候、入場還是法庭就坐都保持著應有的安靜和有序。回校后與學生交流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以及判定結果,為下階段的法庭模擬做準備。

 

2.模擬法庭準備階段。第一步由班級每個學生選擇份腳本,作為平時作業;第二步自行分組,并抽簽決定模擬順序,討論整理組內成員的模擬法庭腳本,并投票選出最優的腳本作為模擬范本,進行案情分析,角色分配;第三步不同組員學生約定時間進行預演,并準備相應的文書和道具。

 

3.模擬法庭階段。以抽簽順序,每組學生提前布置法庭,按照庭審流程正式開庭。

 

(五)教學考核評價

 

根據每組正式開庭的表現進行打分,按照“模擬法庭占60%;作業、考勤、期中檢測占40%”的原則,對每位學生進行綜合評測。而日常教學期問,每堂課的前三分鐘,都給予學生表現的機會,準備個ppt進行法律案例演講。

 

四、《經濟法》課程實習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實習實踐教學是對理論教學的一個重要補充,能更有效的提升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但在實際操作中面臨著些困難和問題:

 

(一)理論教學和實習實踐應進步結合

 

《經濟法》課程教學注重理論的輸入,實習實踐教學更側重于理論對于實際的運用,而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既能提升學生的上課出勤率,又能很好的在現實中鍛煉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在課程的體系構建上,應進步加強兩者的結合。

 

(二)學生學習積極性有待加強

 

在實際中實習實踐的時間相對短暫,基于此,學生在思想上就沒有形成足夠的重視,部分學生存在學業倦怠現象傾向,對許多事不感興趣,冷漠無所謂的態度時有顯現,會對學習氛圍造成影響,怎樣激發學生上課的積極性,對于提高課堂的教學效率非常重要。

 

(三)評測難以考察學生的思辨能力

 

部分學生過渡依賴網絡,許多問題都喜歡網上搜尋答案,雖然在實習實踐教學的過程中,學生的積極性和參與性能得到定程度的調動,卻很難確保每位學生的思考能力得到應有的鍛煉。授課時教師能了解到學生的課堂表現,但就思考與否,思考的深度與廣度,仍需要進步的評測。

 

五、完善《經濟法》課程實習實踐教學的對策措施

 

(一)了解學生對課程實習實踐教學的訴求

 

集體化教育模式下,很難滿足所有學生的課程要求,而知識經濟時代,需要培養出與時俱進,富有創新精神的當代大學生。實際教學中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歸類總結學生對于課程建設的期望和訴求,以便更好的進行課程體系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二)理論和實踐教學相結合

 

實習實踐教學應將理論和現實聯系起來,采用多種手段完成理論教學和實習實踐環節的教學任務,在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同時,更能加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進而正確處理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履行個人義務。學生在教師的啟發引導下,通過討論交流,充分發揮自主學習精神,經過獨立思考和師生問的探討,從而提高認識,掌握知識,提高學生的運用法律分析具體案例的能力。

 

(三)優化評測方法培養學生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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