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9 16:09:3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私募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二、金融產品交易合約與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缺失
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抵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也屬于私募型證券基金,它與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著相同的投資方式與投資產品。但海外對沖基金最明顯的特征是,它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來降低某一項投資產品所產生的風險。這種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能夠有效規避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但目前我們所說的海外對沖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資方式。但各種投資方式間可以進行自由的轉換,非對沖投資方式可以轉化為對沖投資方式,對沖投資方式也可以轉化為非對沖投資方式。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運用,能夠降低市場、國家政策等非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卻不能降低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是穩定因素風險;而歐美發達國家的海外對沖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為非穩定因素風險。非穩定因素風險在海外對沖基金風險中占有75%的比例,而穩定因素風險只占有其中的25%。我國并未推行債券利率市場化,那些債券公司并不能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債券利率的波動對我國居民與企業的影響較小,債券融資并不存在較大的收益或虧損狀況,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予以支持。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債券利率市場化已成為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也會逐漸應用在我國的債券投資市場中。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存在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多頭交易機制。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場獲得利潤,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產品股指下降的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產品來獲得相應的利潤,也就不能規避穩定因素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而海外對沖基金由于采用多頭交易的投資策略,它能夠通過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來規避穩定因素所產生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統計分析表明:上世紀90年代至2000年間,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低于標準普爾股票價格指數,而自從2000年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迅速上漲,成為全球投資基金的主要盈利產品。海外對沖基金分為很多不同的種類,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投資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海外對沖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也有很多的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這些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不以規避穩定投資風險,作為主要的投資目的,而以穩健的投資收益作為主要投資目標。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前提下,它無法利用多頭交易投資方式進行金融投資;也不可能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策略,來規避存在的穩定投資風險。通過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分析,我們得出: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的穩定性,要低于國內普爾股票價格指數的債券利率;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也沒有多頭交易的對沖支持,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仍舊高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也就是說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所產生的波動更大。在穩定風險因素到來的時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我國頒布新的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管理辦法,針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不存在多頭交易對沖工具的情況,進行制度上的開放與改革。自從國家推出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利用多頭交易機制、盈虧相抵的對沖方式投資,將自身投資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產品上。各種股票、基金的綜合投資,能夠緩沖單一投資投資所面臨的穩定風險,私募證券投資也可以采用適當的投資策略規避穩定的投資風險。但目前針對私募債券投資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還沒有得到國家部門的批準,所以募債券投資基金只能通過融資其他債券,進行風險的規避。隨著國家政策的逐步落實,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演變。
三、不健全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
桿效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人、投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私人投資、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錢物交易投資、技術交易投資等多種投資。錢物交易投資和技術投資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過雙方的合同協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質資源、技術,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用資金來交換其他群體的物質資源與技術資本。合伙投資指的是多種投資人聯合出資,以合伙人的形式對公司的發展進行管理的投資方式。投資公司投資指的是企業用投資資金建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各種投資人的資本進行協調管理,對最終產生的收益協調分配。隨著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通過都難以通過購買其他的融資產品,來降低自身融資的風險。對于個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投資人要想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貸款,只能通過財產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業銀行不接受個人財產抵押,只接受國有債券抵押的貸款。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的融資,銀行只接受虛擬產品的抵押貸款,比如: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可以將公司所持有的期貨、股票、股權抵押給銀行,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債來獲得相應的貸款。但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人,大多都有足夠的期貨、股票、股權來支付給銀行,他們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為高風險融資。因此我們得出:個人、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很難從銀行手中獲得想要的貸款投資,也不可能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對沖投資活動。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模式,從杠桿投資效應中獲得巨額利潤。
四、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一、金融期貨和賣空機制的缺失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無從對沖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
海外之所以將此類投資于證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稱之為對沖基金;是因為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對沖的交易方式規避市場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我們所謂的對沖基金并非都采取對沖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進行對沖交易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很難稱得上是對沖基金。建立投資組合可以降低非系統風險,卻不可以消減系統風險。目前我國股市價格波動幅度大,系統風險約占市場風險的65%,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對國內股票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十分必要與迫切。在債券市場上,由于國內還未實行利率市場化,債券的收益率波動較小,還未形成對債券類對沖工具的強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場化是中國金融開放與創新的必然趨勢,對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將日益暴露出來。由于缺乏金融期貨等對沖工具及賣空機制,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在單邊上升市場中獲利,而在證券市場的單邊下降趨勢中無法規避系統風險帶來的損失,不能如同海外對沖基金一樣,在雙邊市中同時獲利。表1對不同類型對沖基金的波動率進行了比較。
從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對沖交易規避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基金,除做空傾向基金和新興市場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動性都遠不及標準普爾指數基金,而它們的sharpe指數卻基本高于標準普爾500指數基金。
圖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對沖基金指數公司對全球對沖基金歷史收益率的一個統計,圖表中同時反映了標準普爾
由圖1可以看出全球對沖基金的收益率雖然沒有明顯優于標準普爾500指數,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間還低于普爾指數,但是從1999年開始卻優于道瓊斯全球指數,且它的波動性遠遠小于標準普爾500指數與道瓊斯全球指數。
由于不同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人的風險偏好和投資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對沖基金種類愈加細分,有許多種類的對沖基金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不采用對沖手段控制投寸、鎖定風險。不同的是,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長期以來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對沖風險的賣空機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貨和債券期貨等,無論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種投資策略,在客觀上都不允許其對證券組合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圖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與新華富時a指的比較。
和海外的情況相同,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的波動性也小于大盤指數,但是,由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缺乏海外對沖基金規避風險的對沖工具,因此其較海外對沖基金經受著更大的波動性,同時,當系統風險到來時只能被動地接受損失。
2006年推出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即將問世的滬深300股指期貨,填補了國內無對沖機制和對沖金融工具的空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以對沖基金資產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債券的風險頭寸,滬深300股指期貨的推出使我們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成為的可能。由于國債“327”事件,國內的債券期貨遲遲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債券的利率風險進行對沖只能通過融資融券。無疑,融資融券和金融期貨的陸續推出,通過允許讓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部分種類金融資產的風險進行對沖,使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對沖基金演進。
二、不完全的賣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效用
從組織形式上來劃分,我國目前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契約型,主要是指通過契約的形式維系各參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種是合伙型,通過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資,形成合伙性質的組織形式來運作。再一種是公司型,是通過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資公司來協調各參與人之間關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出臺前,以上三種形式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都難以通過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來放大自身的投資杠桿倍數。契約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個人除開立了住房、汽車、消費和助學貸款外,只允許個人以憑證式國債做質押貸款。對于合伙與公司型的企業法人,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其通過不動產的抵押和動產的質押來發放貸款,如憑證式國債、股權和股票的質押貸款。但是對于經營高風險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人來說,其很難滿足銀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與公司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人要獲得銀行貸款以進行杠桿投資在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幾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統計了截至2004年底各種不同類型對沖基金,在投資過程中通過賣空交易使用杠桿放大倍數的程度,調查的結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對沖基金通過賣空機制使用杠桿的倍數一般在兩倍以下,但也有30%的對沖基金的杠桿倍數在兩倍以上。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時,保證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這一細則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杠桿倍數控制在兩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據自身投資策略縮放杠桿倍數的自由度。考慮到國內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仍處于試點起步階段,隨著證券公司控制風險能力的增強,業務發展的成熟,保證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可控杠桿倍數將放大。
三、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在我國的資本項目還沒有對外完全開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內資本合法投資海外資本市場的也只有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獲批的機構只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國社保基金。國內經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短期內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資本市場幾乎不可能。而在美國等一些發達金融市場中,正是由于開放的資本項目,才會產生游走于國際資本市場的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和堅持在全球金融市場進行價值投資的巴菲特。圖3是van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對1995年到2004年國際對沖基金種類占比的統計。
圖3中全球宏觀型對沖基金和新興市場型對沖基金都是主要將投資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場的對沖基金,且其他類型的對沖基金對海外資本市場的投資比例也不可小覷。只能投資于國內金融市場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一國經濟、政治和法律法規的影響較大,無法通過分散投資于不同市場規避這些風險。不完全開放的資本市場也是障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真正的對沖基金的一道門檻。
四、法律法規的空白不能保障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對沖基金在美國誕生,半個多世紀后,美國依然是世界上對沖基金經營最活躍、法律法規最健全的國家之一。在美國,并沒有通過專門針對對沖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資行業的多項法律法規中的豁免條款給予其合法地位與相應監管的,即滿足豁免條款的對沖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及向公眾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須遵守的條款。這些豁免條款主要包括對投資者的人數、資格及銷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規范與保護對沖基金的美國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證券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1997年的稅收減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訂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藍天法等。
一、金融期貨和賣空機制的缺失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無從對沖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
海外之所以將此類投資于證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稱之為對沖基金;是因為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對沖的交易方式規避市場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我們所謂的對沖基金并非都采取對沖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進行對沖交易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很難稱得上是對沖基金。建立投資組合可以降低非系統風險,卻不可以消減系統風險。目前我國股市價格波動幅度大,系統風險約占市場風險的65%,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對國內股票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十分必要與迫切。在債券市場上,由于國內還未實行利率市場化,債券的收益率波動較小,還未形成對債券類對沖工具的強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場化是中國金融開放與創新的必然趨勢,對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將日益暴露出來。由于缺乏金融期貨等對沖工具及賣空機制,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在單邊上升市場中獲利,而在證券市場的單邊下降趨勢中無法規避系統風險帶來的損失,不能如同海外對沖基金一樣,在雙邊市中同時獲利。表1對不同類型對沖基金的波動率進行了比較。
從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對沖交易規避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基金,除做空傾向基金和新興市場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動性都遠不及標準普爾指數基金,而它們的Sharpe指數卻基本高于標準普爾500指數基金。
圖1是CreditSuisse/Tremont對沖基金指數公司對全球對沖基金歷史收益率的一個統計,圖表中同時反映了標準普爾
由圖1可以看出全球對沖基金的收益率雖然沒有明顯優于標準普爾500指數,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間還低于普爾指數,但是從1999年開始卻優于道瓊斯全球指數,且它的波動性遠遠小于標準普爾500指數與道瓊斯全球指數。
由于不同投資者和基金經理人的風險偏好和投資策略不同,目前海外就對沖基金種類愈加細分,有許多種類的對沖基金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不采用對沖手段控制投寸、鎖定風險。不同的是,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長期以來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對沖風險的賣空機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貨和債券期貨等,無論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種投資策略,在客觀上都不允許其對證券組合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圖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與新華富時A指的比較。
和海外的情況相同,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率的波動性也小于大盤指數,但是,由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缺乏海外對沖基金規避風險的對沖工具,因此其較海外對沖基金經受著更大的波動性,同時,當系統風險到來時只能被動地接受損失。
2006年推出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即將問世的滬深300股指期貨,填補了國內無對沖機制和對沖金融工具的空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以對沖基金資產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債券的風險頭寸,滬深300股指期貨的推出使我們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統風險進行對沖成為的可能。由于國債“327”事件,國內的債券期貨遲遲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債券的利率風險進行對沖只能通過融資融券。無疑,融資融券和金融期貨的陸續推出,通過允許讓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部分種類金融資產的風險進行對沖,使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對沖基金演進。
二、不完全的賣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效用
從組織形式上來劃分,我國目前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契約型,主要是指通過契約的形式維系各參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種是合伙型,通過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資,形成合伙性質的組織形式來運作。再一種是公司型,是通過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資公司來協調各參與人之間關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出臺前,以上三種形式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都難以通過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來放大自身的投資杠桿倍數。契約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個人除開立了住房、汽車、消費和助學貸款外,只允許個人以憑證式國債做質押貸款。對于合伙與公司型的企業法人,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對其通過不動產的抵押和動產的質押來發放貸款,如憑證式國債、股權和股票的質押貸款。但是對于經營高風險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人來說,其很難滿足銀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與公司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人要獲得銀行貸款以進行杠桿投資在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幾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統計了截至2004年底各種不同類型對沖基金,在投資過程中通過賣空交易使用杠桿放大倍數的程度,調查的結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對沖基金通過賣空機制使用杠桿的倍數一般在兩倍以下,但也有30%的對沖基金的杠桿倍數在兩倍以上。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時,保證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這一細則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杠桿倍數控制在兩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據自身投資策略縮放杠桿倍數的自由度。考慮到國內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仍處于試點起步階段,隨著證券公司控制風險能力的增強,業務發展的成熟,保證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可控杠桿倍數將放大。
三、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在我國的資本項目還沒有對外完全開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內資本合法投資海外資本市場的也只有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DomesticnstitutionalInvestors,QDII),目前獲批的機構只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國社保基金。國內經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短期內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資本市場幾乎不可能。而在美國等一些發達金融市場中,正是由于開放的資本項目,才會產生游走于國際資本市場的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和堅持在全球金融市場進行價值投資的巴菲特。圖3是Van對沖基金國際顧問公司對1995年到2004年國際對沖基金種類占比的統計。
圖3中全球宏觀型對沖基金和新興市場型對沖基金都是主要將投資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場的對沖基金,且其他類型的對沖基金對海外資本市場的投資比例也不可小覷。只能投資于國內金融市場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一國經濟、政治和法律法規的影響較大,無法通過分散投資于不同市場規避這些風險。不完全開放的資本市場也是障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真正的對沖基金的一道門檻。
四、法律法規的空白不能保障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對沖基金在美國誕生,半個多世紀后,美國依然是世界上對沖基金經營最活躍、法律法規最健全的國家之一。在美國,并沒有通過專門針對對沖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資行業的多項法律法規中的豁免條款給予其合法地位與相應監管的,即滿足豁免條款的對沖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及向公眾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須遵守的條款。這些豁免條款主要包括對投資者的人數、資格及銷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規范與保護對沖基金的美國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證券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1997年的稅收減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訂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藍天法等。
私募潛行
長期以來,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實現超常規發展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卻一直處于“灰色”地段――不公開的報表、飄忽不定的投資風格、靈活的操盤手法,以及遠超公募基金的高額收益率。
雖然身份模糊,但并沒有影響到私募基金發展的突飛猛進。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國內通過信托平臺發行的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已達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數目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已超過了3000人;陽光私募的資產管理總規模已達2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2010年國內股市表現疲弱不振,但私募證券基金的業績表現卻可圈可點。數據顯示,具有持續業績記錄的587個私募證券信托產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為6.4%,跑贏市場18.91%,也跑贏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國內的私募資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遼寧和江蘇等地,以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主。“在各省會城市,公開的陽光私募基金只有一兩家,但私下的民間私募基金卻至少有十來家。”一位在華東某二線城市從事私募基金投資的人士說。而江浙、廣東一帶還囤積了大量的游資,在行情漸起之時“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強北弱”的格局。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大致有四種。
承諾保底,即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地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嚴格意義來講,承諾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賬號,即客戶只要把賬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于盈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這種類型大多針對熟悉的客戶,或者大型企業單位。一般屬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種是投資人以股權的方式成立投資公司,聘請基金經理進行投資。自20007年6月《合伙企業法》生效后,這種類型的基金開始發展。
還有一種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開始出現“陽光私募”,即通過信托公司募集資金,銀行進行托管,通過私募基金公司運作的投資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類型。
信托賬戶掣肘
國內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陽光私募為主,其2000億元的規模已經成為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突然暫停信托公司新開設證券賬戶,至今仍未有重新啟動跡象。“現在私募想要發行只能采取購買信托賬戶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賬戶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此前開設的多余的老賬戶,二是陽光私募到期清盤后閑置的賬戶。”一位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士說。
雖然各種類型的陽光私募發行量在2010年再次創了一個新高,但現存的為數不多的信托賬戶已經成為掣肘國內私募基金持續發展的一大障礙。老賬戶日益稀少,信托賬戶的叫價越來越高,發行產品的成本越來越高。再加上對信托產品規模成立與投資顧問公司資歷的要求等問題,導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產品發行計劃被延期或者擱置。
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調查顯示,53.33%私募表示停開信托證券賬戶對他們造成了比較大的影響,對公司規模的擴大有比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決目前賬戶問題,而一度成為業內焦點,但由于其高稅收、進出問題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為陽光私募業注入新的血液。”私募排排網研究員田密表示,“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可能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疇,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監管要求、合格投資者等做出切實規定。屆時,信托平臺可能將不再是私募實現合法化的唯一渠道。”
業內人士指出,在信托賬戶停開的限制下,私募產品數量仍然快速增長,反映出私募行業的市場潛力巨大。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后將私募行業納入,私募發展將會更迅猛。同時,如果具體監管措施出臺,龐大的地下私募可能會逐步走向陽光化,私募行業發展或將迎來井噴行情。
適度監管成共識
長久以來,國內關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相關原則都比較模糊,一直沒有形成一個規范和明確的司法解釋,導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與不合法的邊緣上游走。雖然在《證券法》第11條中有一個相關的原則性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誘勸和變相公開方式”。但與日益壯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這些規定仍顯得相當單薄。
目前,以信托產品形式募集的陽光私募基金在投資頭寸、資金監管等方面的監管權在銀監會,而私募股權基金雖無明確監管部門,但多數均尋求在發改委備案。
《證券投資基金法》編立之初,監管機構曾考慮將私募、PE等形式的投資基金納入其中,但最終僅涵蓋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規名稱《投資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證券”二字。事后來看,私募基金監管的重要性不斷彰顯。
“私募基金這幾年來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變成陽光化了,但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張私募基金要納入監管體系、納入立法體系。”君澤君律師所管理合伙人周小明表示。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屆“上證法治論壇”上,尚福林表示,證監會將配合立法機關全面修訂基金法,特別是要適應私募基金發展的現實需要,借鑒國際監管經驗,按照統一監管標準,防止監管套利的原則,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為資產管理業務的協調發展創造條件。
近兩年來,管理層對券商理財、基金一對多、一對一專戶理財逐步放開。券商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只是發起人屬于國有性質,同時操盤的團隊也是獲得證監會相關資質的證券從業人員,這些屬于監管范圍的理財產品,其運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無太大區別。
“種種跡象表明,管理層對理財方式的探索已經逐漸拓寬,私募基金真正意義上的陽光化成為一個必然的結果,而這次管理層提及的建立適當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則是私募陽光化的一個前提。”一位接近證監會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
倪明(2010)進一步把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細分為了四個階段:(1)萌芽階段(1993~1995),大客戶與證券公司之間慢慢形成了一種不規范的信托關系。(2)形成階段(1996~1998),憑借著委托理財的方式,大量的投資顧問公司和咨詢公司設立并且運作私募基金。(3)發展階段(1999~2000),股票市場的繁榮導致私募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但是大多數是以違規操作手法獲利。(4)分化調整階段(2001至今),股市持續低迷導致大批私募基金出局,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規范。而且政策方面也有所改動,逐漸允許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開展私募基金業務。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亞洲以至全世界最為活躍的潛力巨大的私募基金市場之一。伴隨著新的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訂,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為清晰的舞臺。歷盡二十幾年的風風雨雨,我國的私募基金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但是,相對于外國的基金產業,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步相對較晚,故而很多方面不完善。
首先,合法性模糊。目前,我國對于私募這種理財委托業務是否合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該理財方式及理財協議的合法性一直處于尷尬的境地,合作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存在一定風險,同時賬戶間不公平性的問題在交易過程比較普遍存在。私募基金走向合法化道路的制度建設,須能夠充分考慮監管制度的長期與穩定,這就要求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務必從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發展著眼,這也是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核心原則。
其次,運作不規范。其一,對于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沒有必要限制;其二,基金管理人為了吸引客戶,盲目地想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其三,基金資金來源不透明。實際上,私募證券基金的資金來源除了來自于個人或公司的合法化的自有資金外,還有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甚至還包括違規的挪用的公款及非法集資款等;其四,基金運營的高風險。首先,高收益是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資者的一個手段,但是對這伴隨而來的高投資風險,資金管理人卻諱莫如深。
最后,監管機制、責任體系缺位。正是私募基金存在相當程度的隱蔽性,使私募基金高收益背后隱藏著較高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風險。如果放任私募基金的不規范而不加強監管,則必定會導致私募基金市場的無序發展,并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監管理念、監管思路的不明確、是我國目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要形成完善的監管體系,就要首先明確私募基金的目標監管原則。
我國私募基金出現的問題可謂是各方面作用下的結果,一味地堵不是好方法,唯一的方法就是疏導,為此應該采取有力措施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暴露在陽光下,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法律法規也要接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其職能已經作用加以規定,一確定其合法地位。最后,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起步晚于國外,那更應該對國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研究,汲取有益營養,吸取教訓。
1、完善法律范圍
通過近幾年的實踐,關于要不要制定私募基金法的爭議已經消除,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盡快制定出私募基金的法律,但是,在如何選擇立法模式方面,尚存在較大爭議。在具體立法的方面,我認為新的私募基金法律規定應該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私募基金的設立標準及募集過程,投資者、基金從業人員準入標準,私募基金投資范圍、資金來源,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及監管體系以及包括違反私募基金規則的必要懲處等等。
2、嚴格投資者資格
在國內許多投資者的心目中存在一個誤區,認為私募基金與其他常見的金融產品一樣是一個面向大眾的、門檻極低的金融品種。但是,事實并非如此。私募基金特有的隱蔽性等運作特點,決定了它只適合于某些擁有較強資金實力及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機構或個人,所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前期對于投資者的背景進行了解,剔除一些不適合進行投資的人群,而不應該降低投資者的準入資格。
3、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如何促進民間資本正確投資,引導民間資本的有序流動,是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所必然要思考的問題。其原因并不僅僅因為中國的各個產業領域已經成為國際資本的“蠶食”目標,更重要的是民間資本發展過程的自主需要。在我國,民間充裕的資本,多數時候都是以借貸、私下募資、股權擴充、合伙創業等途徑來達到快速積累的目的,我們把這稱之為“自由民間資本管理方式”。隨著現資管理理念的深入和運用,國際通行的私募基金管理方式逐漸被引入我國民間投融資體系。
私募基金:民間資本下一個熱潮?
當一種管理方式伴隨一個產業迅速發展時,必定是社會需求快速膨脹使然。通常每個國家的投融資體系,都是放在金融監管體系之內的,無論是銀行、信貸、證券、保險、典當等,都是以國家資本和大型合法合規的集團資本為主構架投融資體系,除此以外,則可能產生違背法律法規的地下錢莊,或其他通過非法集資等超出法律底線的途徑、違規運作的資金組合。法律底線的存在,制約了民間資本自由走向規范途徑。這并非只發生在中國,全世界都不例外。但大量民間資本以游資的方式自由流動,不能有效地納入國家投融資體系內進行監管,會給國家經濟體系和金融體系帶來無窮的風險與后患。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幾乎可以用“應運而生”來形容,其在國際上逐步試行、推廣、流行、規范也是順勢而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又稱為“產業投資基金”,它最早起源于美國。20世紀40年代末,美國出現大量新興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誕生;后來,“創業”的概念擴展到“創造新企業和老企業再創業”,由此出現了“企業并購基金”。當創業投資基金在80年代傳入亞洲后,又出現了專門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經過不斷演變,這幾類基金形式組成了現在所謂“產業投資基金”概念的外延。 2006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國際研討會上發言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把富人的錢籌集在一起,投資于未上市的股權”,她的表述是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PE)的典型性描述。私募股權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并獲利。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一種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它通過發行基金單位,匯集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這筆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投資。投資者與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私募則意味著這類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只能通過私下定向募集股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在于私募股權投資相對于“公眾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資公司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管理并投資于證券市場(多為公共二級市場)的基金,主要區別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的投資產品,是以二級市場債權等流動性遠高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在美國,私募股權市場出現于1945年,參與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現始終超過美國私募證券投資市場的參與者。
民資私募基金的發展趨勢
資本流動的實質在于保值和增值,資本流動方向以產業投資為基石、以市場投資為導向。目前,國家大力提倡民間資本進入產業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資本投資市場,為民間投資開拓了全新的局面,為民間投資指明了正確的方向。未來的民間資本,必將以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形式長久存在和發展下去。以下三個方面不可避免地成為近階段民間資本家需要慎重思考的重點:
首先,整合產業將形成細分產業鏈中的產業龍頭,搶占這些行業龍頭,為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鋪路搭橋。無論是傳統產業,還是現代高科技產業,都有自身發展的空間。國際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中, 英聯、霸菱投資了蒙牛、李寧,華平基金給國美投資1.5億美元等,都是以傳統產業為主;聯想控股為實際投資人的廣源傳媒,是一家生產3G通信列車電視技術為主的高科技企業,獲美國私募股本基金蓮花注資1600萬美元。
其次,融合資本,梳理民間資金流動方向,倡導先行理念,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創立積蓄力量。以高科技產業為主導的中星資本在對青島軟控(002073)實施了五年的輔導和支持后,已使后者在深圳中小企業板成功掛牌上市;浙江的網盛科技也以“中國第一概念股”成功登錄資本市場。可見證券市場是民間資本流動的重要領域。索羅斯在1995年投資海南航空約2400萬美元,取得14.8%股權后,又于2005年10月對中國海南航空增加投資2500萬美元。
最后,有效跨接,把握產業與市場的良性互動,規范出入制度,全面服務于產業投資市場和證券投資市場的對接。 被稱之為“美國總統基金”的凱雷投資集團, 管理著總額超過 89 億美元的資產,旗下共有 26 個基金產品。按照計劃,凱雷收購徐工機械50%的股權,徐工機械則持有徐工科技19367.94萬股國有法人股,并通過控股子公司徐州重工持有徐工科技4103.15萬股境內法人股,合計約23471萬股,約占徐工科技總股本的43%,僅僅通過徐工科技的10送3.1的股改對價方案,凱雷投資集團就可以獲得直接賬面價值1.8億人民幣。
若按照凱雷投資對徐工科技的下一步包裝上市計劃,一旦徐工機械在美國證券市場成功上市,其產業投資與證券投資的市場對接,就使凱雷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說到私募基金,勢必要先提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在各國各地區有不同的稱謂,美國稱之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國和香港地區稱之為“單位信托基金”,日本和臺灣地區稱之為“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等。但總體而言,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沒有太多的異議,一般都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通過資產組合進行的證券投資方式”[1]。關于基金的分類,按組織形式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規模可變動情況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資標的可分為債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諸如此類的劃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這一類別。因此“私募基金”這一詞匯,似乎是中國內地的首創。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還是需要從“私募”這一詞匯來進行分析。
一、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定義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與以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私募的定義
所謂“私募”,內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對應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證券發行方法上的差別。比如,在股票公開發行方式中,目前我國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募增發)兩大類,即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發行,則是向某些特定對象直接洽談發行條件和其他事宜。這種方式稱之為“私募發行”或“私下發行”。證券的發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為投資品種之一的基金發行如果也延用這一標準,勢必也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發行的基金定性為私募基金,那么國際私募基金市場的范圍還是比較廣泛的,比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風險投資基金)等都可列入這一范圍。事實上,從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義來看,夏斌、陳道富(2002)認為,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宣傳地向少數或有專門投資經驗、不需政府特別保護的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貨幣基金并以基金方式運作的集合投資制度[2]。而韓志國、段強(2002)則認為,所謂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3]。這兩個定義都指出了私募基金與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質區別在于私募發行,而對于基金的種類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是證券投資基金。甚至于某些學者把內地的私募基金與海外的對沖基金相對應,利用對沖基金的特點和發展歷史來研究內地的私募基金的發展①。
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募集資金,并以股權或者準股權方式投資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基金。按照所投資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和資金用途,私募股權基金通常包括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購基金(Buyout/buyin Fund)、夾層資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資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對沖基金(Hedge Fund)雖然也是私募發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個人和/或有資格的機構投資者開放的一種私人投資合伙企業,這種合伙企業由負責監督該基金投資活動的總合伙人來經營。但是這種基金在其投資策略方面擁有大量的自,并且會利用明顯的杠桿作用既做多頭又做空頭,經常會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頭寸(約翰?馬歇爾,2003)[4]。由此可見,雖然對沖基金也具有私下發行的特點,但是其最重要的特點在于對沖,即具有杠桿對沖交易和進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實上,從對沖(Hedge)的定義來看,對沖還可解釋為“規避”和“避險”,可以指在一項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頭寸以便抵消與在另一項金融工具頭寸有關的風險行為,也可以是能夠抵消與另一項有關風險的金融工具頭寸。所以對沖基金的交易行為有對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屬性,并不等同于我們一般所認為的A股私募基金。
當然,與王霞(2006)的觀點相一致,許多學者可能認為對沖基金的概念現在已經不完全只針對采用對沖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對沖基金中心)給對沖基金下的定義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義指出,“對沖基金”這一術語現在指的是私人投資合伙制這種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對沖基金”最早的含義就是指這種形式,只能是說明對沖基金這一組織形式也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事實上,即使如此,我們內地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絕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對沖基金也存在著各種投資類型,但總體而言,絕大部分對沖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桿工具這一模式。除了個別類型的對沖基金不太使用杠桿工具,有達到80%的對沖基金使用杠桿工具。如果考慮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話,這個比例還更高。因此,對沖基金的特征還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對沖交易,與我們內地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在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備對沖基金的屬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那樣投資于非上市企業的特點,而是一種具有A股市場特色的把私募發行和證券投資兩個方面結合起來的綜合體,是一種比較狹義的概念。在這一點上,筆者認同于夏斌(2001)對我國A股市場中私募基金的定義,即是指相對于受我國政府主管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6]。總體上來說,目前俗稱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比較簡單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們所說的私募基金是私募發行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方面的綜合體,從特征而言勢必需要將私募基金與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相比較。從定義來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不同:一是發行,私募和公募的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不同,進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監管的要求不同。二是雖然投資對象較為一致,兩者都是進行證券投資的投資基金,但是對投資對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資的組織方式也不盡相同,證券投資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約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就較為多樣化,既有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財務管理、財務顧問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財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募集發行的契約形式(即所謂的信托投資計劃,也稱陽光私募基金),又有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專營的券商集合理財形式,更有特定投資人共同出資入股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模式。我國A股私募基金與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對沖和杠桿交易相結合的對沖基金模式,也非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模式,而是私募與證券投資相結合的模式。因此,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發展模式與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夏斌(2001)曾從經驗出發,從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個城市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中選擇了企業名稱中含有“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等字樣的五類企業為樣本進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樣調查、實地調查和電話訪談。顯然,夏斌(2001)認為在私募基金中,各類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占了比較大的比重。事實上,夏斌也是從這五類企業樣本的調查結果中來對當時A股私募基金的規模等數據進行了分析。不過,從1990年至今,我國A股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和組織形式也經歷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變化,并不僅僅局限于這五類企業。筆者將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類型分為民間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規私募兩大類。
(一)民間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從民間灰色私募起源發展而來的,最早只是個人的私下委托進行股票投資和其他理財活動,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財協議。不過灰色并不代表該種私募基金的運作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除了違規的“老鼠倉”以外,一般的民間代客理財業務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但也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明確支持。
1.個人私下委托
個人私下委托是指最為原始的親朋好友之間的委托理財業務,相互之間的委托理財約定往往采用口頭協定,也有部分簽訂了書面協議。個人私下委托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委托人”或“投資人”自己開戶,“受托人”或“管理人”對其帳戶進行操作的模型;另一類則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單等憑證進行業績結算。不論采用何種類型的操作方式,個人私下委托平時并不收取管理費,一般采用到期結算分成的模式。這一類型對資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與管理人之間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聯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這種個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廣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財和理財工作室等類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財業務
這類公司型的代客理財業務即是指夏斌(2001)所認為的“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等五類企業可能從事的代客理財業務。據夏斌的調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認在從事代客理財業務。代客理財的客戶數量多少與公司的注冊資本基本呈現正相關關系,即注冊資本大的公司,客戶數量多;注冊資本少的公司,客戶數量少。同時根據調查的理財規模結果分析當時我國代客理財的規模可能在7000億元左右,而且絕大部分私募資金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當然,在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財公司中,委托人為企業投資者的占了絕大部分比重,達到69.3%。
對于管理費的提取主要有三種方法:保底分紅、固定比例收取和傭金收取。一般受托方會對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資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絕大部分代客理財公司會對資金運作進行定期披露,在注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夠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這種模式相比個人私下委托公開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運作讓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強。而后逐步推廣到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甚至于目前較為常見的陽光私募,也是成立相應的投資管理公司,再通過信托平臺進行運作的。
3.違規私募
廈門大學王亞南經濟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倉”也作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別。其大致的操作方式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簽訂協議,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資,操作方負責操作,但沒有提款的權利,以保證資金的安全,證券公司方負責監督操作。例如當“老鼠倉”內的資金損失超過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資量,證券公司會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協商,或是就此平倉,損失由操作方承擔,或是操作方增資繼續操作。協議期一般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純保底、純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種。
宋國青教授推測,莊家或者替莊家操盤的人,可以做一個“老鼠倉”,私人資金先進先撤,最終被套住的是“機構”和部分散戶,而“機構”是其中的主力①。顯然,“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的這種行為。因此可以確切地說,“老鼠倉”這種所謂合伙型私募基金明顯是違規違法行為。而我們一般所認為的私募基金不論內地證券市場還是海外證券市場,并不是明顯地出現這種違法違規特征。因此,像“老鼠倉”這樣的委托理財協議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對象。
(二)官方合規私募
就像民間灰色私募并不代表違法違規一樣,官方合規私募也不代表該種類有著法律法規十分明確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間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業務,尤其是后兩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層的認可并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稱理財工作室)可以說是較早的也是比較常見的公開運作的私募基金經營模式。一般比較有名氣的股評人士往往會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許多工作室掛靠在相應的證券咨詢機構和證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會進行代客理財的操作。這種模式在客戶和受托的證券咨詢機構或證券公司之間一般有著明確的公開契約或合同協議,因此具有相應的法律支持。
進入工作室的資金門檻也有一定的要求,但總體上要求不高,許多工作室招收會員并對會員按資金量的大小進行分級,并針對不同級別會員收取相應的會員費。但更多的工作室則主要通過對客戶指導操作,利用與開戶的券商營業部的協議,從客戶交易傭金中收取返傭分成。理財工作室慢慢發展,就形成了類似資產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財的方式,從而形成一種類似的所謂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楊義群、劉建和等,2002)[7]。
2.陽光私募
陽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稱信托投資計劃,是內地私募基金與信托投資公司相結合的產物,是目前比較規范的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運作方式基本上與公募基金相類似。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運作主流。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資金信托投資計劃的合法性,而且規定所有的信托投資計劃都只能非公開募集。因此從性質上而言陽光私募應該屬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記結算中心通過限制信托投資計劃開設賬戶的方式對陽光私募新產品的推出進行了限制。
目前的陽光私募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差別不是很大,也主要從事股票二級市場的運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資計劃也投資于非股權資產。但是在募集資金的形式上與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資者募集有著本質的差別。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為非保底型。如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機構推出的信托投資計劃,投資者一般沒有投資收益保障,投資顧問也不承擔額外的風險。二是對委托人的最低投資金額進行了相應的限制,一般為100萬元人民幣。當然,具體的最低投資資金額需要以信托投資計劃說明書為準。三是一般都對信托投資計劃的存續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個月或18個月等,也需要相應的信托投資計劃說明書為依據。四是具有清盤的風險。對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盤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閉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轉開”的操作。如像規模下降、凈值虧損嚴重或者其他觸及契約清盤條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導致陽光私募的清盤。根據上海朝陽永續私募數據庫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結束的證券投資類信托產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開戶、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資金打入受托方帳戶等模式,信托投資計劃的投資資金一般由相關銀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財
除了陽光私募這樣操作較為公開化、運作較為規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從募集資金模式上也應該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疇。
券商集合理財實際上就是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相關法規明確認可的非公開募集進行證券投資的集合投資計劃。2004年10月,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并根據此前其的《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采取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在試點階段,僅允許創新活動試點證券公司試行辦理此項業務。而券商此前已開展的集合性資產管理業務須按照《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清理。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經證監會審核批準的第一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①,廣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是規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②。光大證券、長江證券、東方證券、廣發證券、國信證券和招商證券等均是當年第一批遞交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請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財的運作模式與公募基金較為相似,非公開募集的方式也越來越公開化,但是與基金運作還是存在著一些不同之處。如管理人資格需要經過申請批準;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各證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資金的做法;契約中有準保底協議,即計劃資產下跌一定比例時不影響投資者本金;對投資者最低投入資金有限制。證券公司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底線,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低于100萬元,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而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制的最低投入資金額為10萬元。
4.基金專戶理財
基金專戶理財是指公募基金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接受特定客戶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運用這些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其投資運作根據投資人需要定制,同時在收費上,允許基金公司收取不超過20%的業績報酬。2007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以及《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兩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證監會最初僅允許一對一的專戶理財,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個客戶資產集合的方式開展專戶理財,待條件成熟時再擇機推出一對多的專戶理財業務①。目前,基金專戶理財也在同時運作相應的一對多的專戶理財業務。
基金專戶理財與公募基金運作差異較大,而與券商集合理財、陽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較類似。一是管理人資格有限制。《試點辦法》中對可以進行基金專戶理財的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二是對投資者最低投入資金有限制。《試點辦法》規定,為單一客戶辦理專戶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是針對特定客戶。與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戶不同,基金專戶理財針對的是特定客戶,在試點階段只開展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異性特征總結
總體來看,如果對內地A股私募基金在組織形式、投資者人數、投資者資格和管理人資格等方面進行總結,內地A股私募基金與海外的對沖基金或股權投資基金有著明顯的差異。
一是就組織形式而言主要為契約型和公司型,契約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等注冊企業的代客理財業務,這些注冊企業一般也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業。當然,如果準確地說,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東出資那部分資金,代客理財的資金也應該類似于契約型的組織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實際仍然以契約型模式為主。同時,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私募基金品種由官方認可,可認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財產品,并沒有官方背景,可歸類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間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專戶理財目前規定只能針對單一客戶以外,其他各品種的私募基金并沒有明確的投資者人數的限制。
三是投資者資格方面,比較正規的私募基金像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均對投資者最低的投入金額進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陽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額為100~120萬不等,需要關注具體的契約要求。證券公司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底線,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低于100萬元,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低于10萬元。基金單一客戶的專戶理財最低投入金額為5000萬元。但是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開的原因,不明確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額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資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個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沒有明確的管理人資格要求,而且前兩者的協議也一般為口頭協議居多。陽光私募對管理人資格也并沒有十分明確的限制,不過信托計劃較為公開,為吸引投資者參與,管理人一般均為業內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都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并由監管層批準。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較多樣,一般以到期結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費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樣以傭金返還為主。到期結算分成則一般有純保底、純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種。對于公開性較強的陽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專戶理財等,一般為收取管理費或準保底協議。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各證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資金的做法,同時在契約中有準保底協議,即計劃資產下跌一定比例時先損失自有資金而 不影響投資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與當前的部分法律法規是有一定沖突的。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經營現金信托或其它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業務中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第11條規定,受托人應根據在與委托人簽訂的受托投資管理公司中約定的方式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資,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對于保底分成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情況,有高息攬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財品種契約中具有明確的準保底協議以外,有明顯保底收益率承諾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頭協議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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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國資管行業空前發展,已經成為中國金融業的中堅力量。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了20年,積極探索、勵志圖強,各類資管機構蓬勃發展,行業規模,特別是私募基金迅速增長。截至2016年5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的資產管理總規模約42.81萬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了41.05%。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7.73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專戶業務規模14.93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3.92萬億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570億元,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2707億元。
近兩年來,私募基金增速尤其顯著。截至2016年5月1日,已經在協會登記并開展業務的私募證券、私募股權、創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8834家,備案私募基金28534只,認繳規模6.07萬億元,實繳規模5.02萬億元,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超過40萬人,資產管理規模超百億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101家,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今天,我國資管行業呈現三個特點。一是行業結構不斷完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競相發展,公私募產品不斷豐富,專業化分工的鏈條不斷完善,可供投資者選擇的多層次投資管理工具體系已經形成,為不同財富水平、風險偏好、期限偏好、收益目標的投資者提供資產配置服務,特別是跨生命周期和經濟周期的配置服務已經開始起步。
二是市場功能日益顯現。公募基金作為門檻最低的大眾理財工具,已經成為中小投資者除了銀行外第一大投資渠道,是A股市場最主要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推動普惠金融發展,引領資管行業標桿。而證券公司與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資管業務和私募基金,從居民多元化投融資需求出發,從實體經濟創新、產業結構的需要出發,在社會財富管理中正在發揮越來越積極有效的作用,正在成為資本形成的重要通道、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
三是公募私募出現趨向“融匯”的跡象。當前,我國社會財富急劇增長,但優質資產卻越發匱乏。投資者的本性往往是既希望獲得私募基金的絕對收益,又希望享受公募基金分散緩釋風險、流動性強、費率低的益處。當證券市場因經濟的螺旋式發展而波動上行時,居民理財資金可以通過長期投資公募基金獲取市場更好的回報。但是當證券市場進入“心電圖”或橫盤狀態,個人投資者更加傾向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機會。
美國市場近期大量涌現出對沖型的公募基金、公募化的對沖基金,以及公募與對沖基金并行管理的情況,讓個人投資者有更多機會接觸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就是這一需求的印證。我國市場數據也顯示類似的情況。今年一季度,公募基金規模下降6700萬元,但是私募基金卻流入了1.92萬億元的大眾理財資金。這個改變對我國資管行業的格局和自律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行業新要求
第二,大資管時代對我國資管行業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進入低增長、低通脹、低利率、低貿易增長的趨勢性下行軌道,由技術創新帶領的新一波增長浪潮還未到來。科技革命引發產業革命,進而引領全球經濟進入新的增長周期,必須依靠資本的助推。
技術創新是一個演變融合的過程,創新型企業從小微走向大V,從試錯糾錯走向最終成功,從個體成功走向群體成功,需要長期資本融資輸血。受限于信用管理和風險管理的特定要求,傳統的銀行信貸資金已經不適于實體經濟向創新驅動轉型。金融業進入混業經營、創新、競爭的大資管時代,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本形成已經成為全球主要經濟體共同努力的方向。
我國進入經濟轉型的攻堅時刻,要培育新動力,形成新結構。對于全體行業同仁而言,加快建設一個強大、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資產管理行業,發揮買方優勢,將社會財富與實體經濟有效配置,為最有創造力、競爭力、生產力的部門提供資本支持,讓全社會支持和參與經濟的價值成長,這既是機遇所在,也是使命所系。
“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 這里,我特別期待公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投基金,堅守各自的功能定位,堅持真正將資金轉化為資本,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節點的資本需要進行介入,避免只追求價差獲利,不考慮價值增值的短期化、投機,避免違背基金本質、信托本質或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兼營”,讓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具有市場潛力的項目和企業破土而出,形成突破,助推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升級;讓資本配置資源逐步從行政機制走向市場機制,發揮市場規則和市場價格的作用,通過市場競爭實現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肩此重任,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都必須始終堅守“投資者利益第一”原則,堅持公平和公正的交易準則。投資者是投資收益的最終受益人,更是投資風險的最終承擔人。
硅谷的經驗顯示,只有確保投資者利益永遠優先,所有投資者知悉全部風險,并且受到公平對待,他們才能放心地為初創企業和新興市場提供資金。因此,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運作,雖然是基于對概率的計算,但絕不是賭博,要堅持組合投資。
上市公司融資在信息披露、財務報告、內部治理方面需要遵守的部分準則,也應適用于非上市公司融資。
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職責就是引導基金管理人建立良好的職業操守,鍛造卓越的專業能力,并且通過有效機制幫助基金管理人不斷積累信譽,贏得投資者信任,形成良性循環。協會已經開始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信用檔案,不斷記錄誠信,讓真正具有信譽的基金管理人涌現出來。 保護投資者權益
正是基于此,我想談的第三點是,我國資管行業自律管理的出發點必須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核心是三個博弈。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由民政部報國務院批準成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授權和證監會、民政部正式批準的章程,對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私募基金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協會職責規定的第一條就是,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協會通過明確的行業行為準則,有效的事中事后監測檢查,有力的違律違紀行為處分,引導市場回歸應有的博弈環境和博弈秩序,推動資產管理機構堅定不移地維護、累積自身信譽,維護投資者利益,夯實投資者和資管機構間的雙向信任。
一是市場主體間的博弈。協會今年嘗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中引入外部律師和法律意見書制度,這是市場化信用制衡機制的一次嘗試,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在相互博弈中相互增信,引導和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堅持合規建設,履行法律責任和對投資者的受托義務。
二是資管機構和投資者間的博弈。面對資產管理機構,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因此確保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通過信息披露制度和基金合同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是為投資者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舉措。
三是資本市場買方賣方間的博弈。資產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行使買方定價權和投票權,促進上市公司、指導非上市融資企業不斷優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競爭力,促使優秀的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公司不斷涌現,促成行業生產力的持續提高,激發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長期創造持續穩定的價值增長,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配置資源。 自律管理下一步
最后,我談談協會關于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各項工作安排。
協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要求,受權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迅猛增長,但各種問題也不斷凸顯。部分私募機構濫用協會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誤導投資者,不少私募機構不具備實際運營基本條件,從業人員不具備基本專業能力和素質,登記備案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有的機構長期“失聯”。在經營運作中,不少私募機構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基金、非法承諾保本保收益、甚至借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底,協會共收到投訴事項及線索814件,私募基金相關投訴765件,占比高達94%,其中私募證券占34%,私募股權占53%,創投占7%。我們對投訴事項進行分析歸因后發現,私募證券投訴主要因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資運作不規范,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生較大波動時無法作出有效判斷、采取合理措施,讓賬面損失成為事實損失。私募股權投訴主要涉及違規募集、延期兌付和非法集資行為,一旦發生問題,投資者往往血本無歸。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行業自律的基礎性作用,協會2月5日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并根據公告要求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進行逐一梳理,按規定注銷190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下一步,協會將圍繞鼓勵私募行業信用建設、解決行業實際問題、開拓行業長期發展空間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積極推進有關改革。
一是將企業信用納入登記備案工作相關標準,針對企業信用好的協會普通會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旗下已設立的多個管理人或新設管理人在法律意見書環節適當予以豁免或簡化。
二是針對工商注冊環節無法對名稱或經營范圍進行修改的現狀,在申請機構符合其他登記條件并履行相應承諾程序下準予登記,為企業修改工商登記留足時間,回應行業關切。這些承諾包括:1.僅從事創投、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咨詢,或2.僅從事二級市場投資管理、投資顧問,或3.僅從事投資于投資工具的FOF。協會正在與部分地區的金融和工商部門協調完善相關工商注冊事項。
三是針對有真實展業意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強行注銷,給予其一定寬限期。
四是問答九,細化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是推進養老金等長期基金入市,將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管理人納入可選投資管理人隊伍。
六是積極推進與財政部、稅務總局的稅制改革方案研究,加快稅制改革,將在協會登記機構和產品備案投資者信息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共享,按照稅收中性原則,落實投資者的納稅主體地位,對契約型、公司型基金與合伙型基金的基金層面不重復征稅。
一、我國基金結構的改善
投資基金的結構就是協調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經濟關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契約型基金的相關利益方,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主要為信托關系,只是在不同的契約模式中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契約型基金的結構包括相互關聯的三個方面:一是控制權的分配與行使,即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在信托關系下,于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的分配。它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由誰通過何種方式代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安排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如何安排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對相關利益方的監督與評價,就是指如何監督和評價代行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的相關利益方的行為,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同時解決兩個問題:通過何種機制保證基金利益代表人能夠獨立行使代表權并實現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以及通過何種機制安排實現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激勵機制的設計與實施。其中,前兩者構成基金治理的核心與基礎。我國投資基金結構的現狀是:基金管理公司首先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然后作為發起人代表基金負責選聘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并與之簽訂基金契約。而在我國目前的基金中,作為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百分之百地成了自己發起設立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在契約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又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運作基金資產。同時,由于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所以基金契約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基金托管人的選聘雖然是由發起人決定的,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與發起人實際上為同一方,所以,托管人實際上是由管理人選聘的,二者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基金結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由信托契約(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確立,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雙重監督。但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其實際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未能形成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關系,不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首先,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現有的基金治理架構中缺少持有人利益的實際載體,而直接由發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發起人本身的獨立性差,與相關各方又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因此很難真正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其次,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重疊。作為基金主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又自聘為基金管理人,另由其選聘托管人,導致基金契約的簽訂幾乎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獨角戲,這種架構設置不利于基金管理人的盡責和對其監督,這也是目前招致較多批評和要求修改的焦點所在。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動向(以二次審議稿為例)來看,立法有遷就和承認實踐中不當操作做法、且更為過分的意向,如取消了基金的發起人,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發起設立基金,并自任管理人,選任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大會亦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于前述弊端,我們認為此結構設計大有探討之必要。從全球范圍來看,盡管目前公司型基金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契約型基金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證明其結構仍有可取之處。因此,可以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契約型基金的具體做法,并從我國基金的具體情況出發,改善我國基金結構。按照目前有關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基金結構,可以分為日本模式、英國模式和香港模式。1.日本模式。日本的信托型基金稱為證券投資信托。根據日本證券投資信托法第25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受持有人委托,負責募集基金以及選聘受托人保管基金資產;受托人為信托銀行,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圖計算和管理基金資產;受益人為投資者,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基金收益。在日本模式中,難以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而且在實踐中也遇到了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時難以追究基金管理人責任的情形。日本模式在結構上存在與我國類似的架構性缺陷(如缺乏基金持有人的實際利益載體,管理人身兼數職以及監督權和管理權重疊等),但是在實踐中卻得以順利運行,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相關的附加性結構(如監察委員會)的設置發揮了較為有效的權利制衡作用,從而部分地彌補了原有架構設置的不足。2.英國模式。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職責由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因此英國模式實際上就是共同受托人模式。由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權屬問題難以在法規中得到完全的明確,因此易于造成“一女二嫁”的兩難境地,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3.香港模式。我國香港的信托及信托型基金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四種人。根據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香港的單位信托首先必須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擔相當于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外,更有權選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職能,負責具體管理基金資產。在這三種人的關系鏈中,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基金財產的受托人,又是基金財產的委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直接與管理人發生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因失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這樣就為基金持有人增加了“保護層”。香港模式對我們的啟示在于,一是基金持有人應具有實在的利益代表載體,這個載體應當與基金管理人有效分離,從而在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架設一道保護的屏障;二是監督權應當和管理權切實分離;三是信譽度和監督能力是選擇持有人利益代表實體的主要條件。我們認為,為了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解決投資者利益主體缺位問題,應該明確投資人作為委托人的地位,將受托人的職責分別授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為廣大投資人的共同受托人。為確保這一信托關系,可以考慮以下配套措施:1.結構創新—設立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受托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成員由基金發起人提名和任命,對基金持有人負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將由受托委員會選聘。基金持有人在將其資產委托給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后,就不直接干預受托委員會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也不參與選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其監督制約權主要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當受托委員會有足夠理由相信管理人或托管人不稱職時,有權向持有人大會提議更換管理人或托管人,并有權就此召集臨時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受托委員會還應按照所簽訂的契約向責任者追償委托人的損失。2.構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關系。在投資基金管理中,保管和管理基金財產的職能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行使。兩者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中詳細列出,內容各不相同。為保證兩者履行各自的職責,彼此還有互相監督與核查的義務。同時,雙方有互相配合的義務。一方不作為,可能導致對方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如:基金管理人不給出基金凈值的數據,托管人就無法復核;管理人不移送其代表基金簽訂的重要合同,托管人就無法履行保管合同責任。此外,托管人還需在規定范圍內監督管理人是否合規運作,如是否超比例持倉等。在這些配合與監督方面,如果一方沒有盡到義務,則需承擔連帶責任。3.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基金結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誠信程度和職業操守是基金規范運作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所以,獨立董事制、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制等應全面實施。
二、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基金關聯
交易是指基金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證券買賣、資金借貸等交易行為。由于基金關聯交易的結果往往會涉及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基金關聯人也容易從中謀取私利,因此,關聯交易成為各國基金監管的一個重點。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基金的關聯人包括基金經理、基金股份或受益憑證的承銷商或分銷商、擁有基金5%或5%以上股份或受益憑證的人、基金投資顧問以及基金承銷商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還包括任何被上述關聯人所控制或與上述關聯人共同被第三者所控制的法人或自然人等。根據日本的《關于證券投資信托之委托公司行為準則的大藏省令》,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公司的董事、現任及原任高級管理人員或雇員、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在我國,基金關聯人表述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發起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等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在處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時,美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禁止,另一種是監控。美國基金法律絕對禁止基金向關聯人購買或出售關聯人自營的證券,禁止基金購買與基金經理有關聯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禁止基金貸款給基金經理或其關聯人。還有兩種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要受到美國聯邦證券委的嚴密監控:一是關聯人作為經紀人向基金購買或出售證券,并在買賣中不承擔市場風險;二是關聯人作為承銷商或分銷商向基金收取不合理的新股。日本法律則將對投資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重點放在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即委托公司)及其關聯人的關聯交易上。日本的基金法律明確禁止基金購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持有的證券,但原則上并不禁止基金與其他關聯人進行交易,只要交易價格與通過其他經紀人成交的價格相仿即可。此外,禁止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相互進行交易。在我國,對基金的關聯交易區別幾種情況對待:一是禁止基金購買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二是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三是不禁止作為經紀人的關聯人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行為,但要求這些關聯交易事項必須及時披露。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有“重大關聯事項”發生時,基金應當編制臨時報告并公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二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如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任何關聯人,在報告期內已進行交易,則須分別列示該等關聯人的名稱及與基金的關系、該種交易的性質,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分別列示基金通過關聯人的席位進行投資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年傭金、及占基金全年傭金總量的比例,同時還須列示向該機構支付的平均傭金比率。”這種規定雖與日本法較接近,但與我國基金市場尚不成熟,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的現實不相適應。當前我國對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仍應以從嚴為原則。因此,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不得投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發行的證券,也不得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股東等利害關系人承銷的證券;同時規定基金不得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相互交易。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責任
首批備案17家PE入圍
3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頒證儀式,令人矚目的首批50家名單出爐。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為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頒發了登記證書。
至此,首批具有獨立法律意義的私募機構正式誕生。這也是新《基金法》頒布后,首批具有獨立法律意義的私募機構。
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對外公布后,私募基金的管理者,隨即可名正言順地和公募基金經理取得同等法律地位。
名單分為私募證券類和私募股權類兩類,其中17家私募股權類基金獲得備案,他們中包括鼎暉股權、紅杉資本、招商昆侖、君聯資本、新沃資本等。《融資中國》記者注意到,弘毅投資、IDG資本、深創投等名字沒有出現在首批名單中。《融資中國》認為,從開始新的登記備案起,一場新的較量開始了。而首批備案的17家PE機構,無疑賺足了眼球,更在品牌上加分不少。
一,關于區域分布:
具體來說,天津7家,北京3家,上海3家,蘇州2家,廣州和新疆分別1家。其中諾亞系2家。
二,券商系1家,銀行系1家
三,注冊資金在10000萬以上的有8家。
言外之意,按照之前的相關規定,若要想拿到大機構LP特別是保險資金注資,注冊資本必須超過10000萬。
四,幾乎全部是內資企業。
五,法定代表人有老大,也有委托代表。比如,我們看到很多業內知名人物:君聯資本柳傳志、廣東中科招商單祥雙、招商昆侖洪小源、復星創富梁信軍、國藥資本吳愛民、元禾辰坤林向紅、硅谷天堂王林江、中信資本張懿辰、金石潤匯祁曙光、新沃資本朱燦等。
《融資中國》認為,從開始新的登記備案起,一場新的較量開始了。而首批備案的17家PE機構,無疑賺足了眼球,更在品牌上加分不少。未來將更加遵循規范化、專業化、適度監管的新十年來了,你準備好了嗎?
20家PE機構現身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
3月2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行第二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頒證儀式,50家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成為可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同志出席儀式,并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頒發了登記證書。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參加了儀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了監管部門在促進私募基金創新發展和做好監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及下一步考慮,重申了私募基金需要堅守的三條行業底線:一是要堅持誠信守法,堅守職業道德底線;二是要堅守“私募”的基本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三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希望私募基金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投資管理能力;把服務實體經濟,控制風險放在首位;認真做好行業自律,加強行業的社會責任建設和社會形象建設。
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負責人透露,中登公司已經做好私募基金開戶結算相關準備工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今后可以開立證券賬戶。至此,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參與證券交易和期貨交易。
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表示,協會將建立以會員為主體,專業委員會為平臺,從業人員管理為核心的三位一體的自律管理模式,做好服務、自律,促進行業創新。協會將做好行業統計分析,盡快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其他專業協會的合作,為行業提供市場對接、項目對接、資金對接服務;盡快制定相關行業規范,促進外包業務發展;積極溝通相關部門,配合行業推動產品創新;開展職業道德培訓,提高行業執業水平。
在頒證儀式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踴躍發言,就如何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創新發展提出了許多意見建議。該批50家機構中,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30家,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投)管理人20家。該批50家機構中,北京16家、上海13家、深圳8家、天津5家、江蘇3家、廣東2家、浙江、福建、重慶各1家。
《融資中國》注意到,這次的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投)管理人20家,包括弘毅、賽富、九鼎、中城賦比興、盛世神州等均在這個名單中。且法定代表人也多為大佬,比如趙令歡、閻焱、路林、張民耕、黃曉捷等。
首批管理人談私募基金登記備案
鼎暉投資:加強自律管理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鼎暉投資創始合伙人王霖表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于私募股權行業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協會既是GP(一般合伙人)和政府之間重要的溝通橋梁,也是GP和LP(有限合伙人)之間相互了解、GP和GP之間相互學習并提高投資水平的重要平臺。”
同時他指出,鼎暉投資將根據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做好自律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作為中國最大的另類資產管理機構之一,目前鼎暉投資管理的資金規模超過100億美元。鼎暉投資的核心理念,在于能夠為投資人、被投企業不斷創造價值。截至2012年底,鼎暉投資所投資公司的雇員超過50萬人,是中國經濟活力的一股重要力量。
招商昆侖:建議盡快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專委會
招商昆侖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建議,基金業協會應盡快設立旗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專業委員會,加強行業與大資管行業的交流。
招商昆侖認為,近年來,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發展迅速,數量迅猛增長的同時也伴隨著機構質量的參差不齊,個別機構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導致市場和投資界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產生了一些誤解和偏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投資機構會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標準的建立,將會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而協會的會員也將對行業的規范化起到帶頭作用。
招商昆侖認為,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監管與公募證券投資機構的監管存在一些本質性的區別。隨著監管部門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監管思路和信息披露標準的厘清,這也標志著與國際接軌的一個良好開始。
金石潤匯:PE行業開啟統一監管開端
青島金石潤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童燕萍指出,作為券商直投機構金石投資旗下的基金,金石潤匯投資一直按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努力規范管理、穩健經營。作為第一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正式獲得基金協會備案登記證書,是PE行業的標志性事件,也是PE行業統一監管的開端。金石潤匯投資今后將在行業統一規范監管政策的指導下開展業務,也希望今后在行業監管政策協調統一、產品創新、資源協調等方面能得到協會的大力支持。
中信資本:促進行業進入更規范化發展期
中信資本(天津)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認為,首批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誕生,對于整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來說,是具有重大意義的時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登記備案到人員管理、信息披露各個環節都有規可循,將促進行業進入更加規范化發展的時期。
元禾辰坤:促進行業加強自律和風險管控
蘇州工業園區元禾辰坤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指出,蘇州工業園區元禾辰坤作為中國最早成立的市場化運作的母基金管理機構,一直致力于與中國最優秀的基金管理人進行合作。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登記工作使得全行業會更好地加強自律和風險管控,使得更多的優秀團隊能夠脫穎而出。
硅谷天堂:行業規范化管理時代即將到來
硅谷天堂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認為,50家機構獲得登記證書,這意味著自新《基金法》頒布后,私募機構正式納入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范圍,行業的規范化管理時代即將到來,這將有利于推動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規范發展和提升整個行業的公信力,也意味著私募基金可以更加公平地參與競爭和發揮作用。
在未來工作中,硅谷天堂將堅持以下三點:第一,誠信守法,做好風險控制,堅持職業底線。硅谷天堂自設立之初,就把自律和風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此次私募基金的備案工作,在合規、風控方面對私募投資基金提出了統一的要求,無疑能夠幫助硅谷天堂更好地讓所管理基金的運作更加透明化和規范化,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風控能力。第二,服務實體經濟。目前硅谷天堂的戰略方向是通過產業整合并購幫助國內上市公司改善經營業績,改變價值,提升價值,創造價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做“負責任的小股東”,通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響應中央“調結構”和“促增長”的目標,為中國經濟的整體良性發展貢獻一份力量。第三,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投資能力,為投資人創造絕對收益,改善私募投資基金的行業形象。硅谷天堂將通過自身的專業投資能力為客戶創造絕對收益,硅谷天堂強調的客戶絕對收益的最大化。在這個原則的指導下,將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能力,也只有把客戶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才能樹立硅谷天堂作為專業化私募投資機構的良好行業形象。
建銀城投:登記備案為PE/VC機構打開新空間
建銀城投(上海)環保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指出,50家機構獲得登記證書標志著中國金融市場將迎來一類新的金融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這為類似于建銀城投的PE/VC機構的發展打開了空間,同時也意味著這些機構要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進行規范,并接受相應的監管。
建銀城投認為,私募投資基金行業應該在《基金法》的要求下,堅持專業化、規范化的運作方式,堅持價值創造與風險控制并重,重點支持國家戰略眭新興產業,運用金融工具和資本力量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