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4 13:52:5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干部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認真學習、宣傳《條例》和《辦法》
黨組高度重視《條例》和《辦法》的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工作。《條例》和《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委黨組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及時發出通知,要求委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人事部門相對集中時間,認真學習,準確領會,切實做到領導干部熟悉《條例》、《辦法》,人事干部精通《條例》、《辦法》,廣大干部群眾了解《條例》、《辦法》。委黨組中心學習組把《條例》和《辦法》作為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之一,組織了專題學習。委分管人事的領導多次組織委人事處、直屬單位分管人事的領導和人事干部進行專題學習討論,加深對《條例》、《辦法》的理解,對照《條例》、《辦法》及“十條禁令”和“進一步服務黨員干部的十八條措施”等相關文件的要求,認真查找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了學以致用。
二、嚴格執行《條例》,選準用好干部
《條例》頒布以來,委黨組堅持以《條例》為準繩,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切實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確保選準用好干部。一是建立完善相關制度。近年來,委黨組根據《條例》規定,制定并完善了競爭上崗、任前公示和試用等一系列制度,做到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二是嚴格考察,實行考察預告和考察責任制。干部任用的考察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委領導牽頭,人事、黨辦、紀檢監察分別抽調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對象、考察時間以及考察組的組成等預先告知群眾。在考察中充分聽取紀檢監察部門對考察對象的意見,聽取考察對象的領導、同事、下級和群眾意見,盡量擴大征求意見范圍。在考察方式上,既采取個別談話,又采取一定范圍的無記名民意測驗。考察材料力求做到客觀真實地反映干部個人情況,考察結果由委黨組指派專人向考察對象反饋并實行考察責任制;三是實施有效監督,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參與干部選拔工作,對選拔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監督;四是實行任前公示制。凡晉升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下發正式任職通知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堅持有反映必查證。對查實的問題,影響干部任用的,不予任用。不影響任用的,也要向本人“打招呼”,敲警鐘。對反映的問題足以影響任用但一時又難以查證的,暫緩任用;五是實行干部任免表決制。黨組討論提拔處級干部時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有效地防止了“一言堂”現象發生;六是實行試用期制。從1999年以來,我委機關凡晉升處級職務的干部,都實行一年的試用期。
這些措施使我委的干部任免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實踐證明,效果較好。
20__年7月以來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對機關處級及以下干部進行調整、交流、輪換共40人次。其中,處長轉任調研員2人,副處長晉升處長4人,助理調研員晉升調研員1人、轉任副處長3人,確任干部助理調研員1人,主任科員晉升副處長8人、晉升助理調研員6人,副主任科員晉升主任科員8人,科員晉升副主任科員2人。交流到直屬單位任職5人,這些干部的晉升、調整和交流均按干部任免的任職條件,在編制職數限額內調整,沒有超編超職數配備干部。
三、切實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我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切實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做到了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規定程序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審批。在遵守干部人事紀律方面,領導和職能部門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黨組書記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在干部任用中堅持按照《條例》、《辦法》規定的程序和紀律辦理,在提名、討論等各個環節上,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搞個人說了算;委分管領導帶領人事部門的同志在干部任用的各個環節上堅持原則,積極給黨組當好參謀,嚴格執行操作程序;紀檢監察部門的同志積極參與干部任用工作的全過程,充分發揮了對干部任用工作的監督保障作用。
幾年來,我委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嚴格執行《條例》、《辦法》規定的各項程序。堅持“五公開”(職位公開、崗位職責公開、任職條件公開、符合基本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名單公開、考察對象公開),落實群眾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權”(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使我委的干部任用工作得到了省直人口計生系統廣大干部群眾的認同。
四、認真落實“十條禁令”和“十八條措施”,規范人事部門干部行為
按照“十條禁令”、和“十八條措施”的規定和要求,委黨組和人事處認真學習,并將《組織人事部門干部行為規范》貫徹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項具體實踐中。委黨組要求人事干部認真做到:1強化政治觀念。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堅持任人唯賢、注重實績、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用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干部;2強化組織觀念。嚴格遵守干部人事紀律,不講無原則的話,不辦無原則的事;3強化法制觀念。模范執行《條例》規定的“十不準”,堅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程序不變通,不走樣,嚴格按程序辦事,自 覺抵制不正之風,確保選人用人的程序準確到位。
實行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有利于破除部門、行業及身份的限制,擴大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視野,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防止靠關系、走門路、“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激發廣大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二、推行黨政領導干部全委會投票表決制度,擴大干部任用工作的民主化
我區在全市率先實行了區級中層黨政正職人選由區委常委會提名,區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制度,即“票決制”。
三、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擴大群眾參與的范圍
1.堅持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和差額考察制度。干部考察前,提前將考察對象名單、考察組成員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方便群眾反映情況,使考察的全過程都能接受群眾的監督,同時,由于在干部選拔工作中推行差額考察,實現了好中選優,有效地防止了由于用人失察問題的發生。
2.堅持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度。對形成的干部考察材料,考察組成員要在材料后簽名,對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對因考察不實、不細而影響正確使用干部的,考察組成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堅持百分量化考核制度。把干部德、能、勤、績、廉等五方面內容細化,每項又分為好、中、差三檔,每檔賦予一定的分值,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從而為進一步選好用好干部提供了科學依據。
4.推行實踐考核制度,為相關職位選任最合適人選。對通過筆試、面試進入考察范圍的人選,在進行組織考察前,安排到相應基層部門,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崗位實踐,根據其實際表現,通過記實考核、跟蹤考核、組織考察,確定在擬任職位上的最佳人選。通過實踐考核考察任用干部,擴大了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充分體現了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使一批理論水平高,實踐能力強的干部走上領導崗位,較好地防止了把“高分低能”和“考試專業戶”選進基層領導干部隊伍。
四、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制度,廣泛聽取民意,主動接受監督
督查員是新形勢下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務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l、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2、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
3、熟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
4、在職的縣處級領導干部或縣處級的離退休干部,年齡一般不超65歲。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員職責
督查員在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督查任務時,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l、了解各縣(區)、市直機關各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關于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和自治區黨委、市委關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有關制度的情況。
2、受理反映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等方面的舉報;對市委和市委組織部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核實的重要問題,負責督促查辦。
3、對嚴重違反《條例》規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重要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4、針對新形勢下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管理監督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5、完成市委組織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6、督查任務結束后,及時向市委組織部匯報督查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督查員工作方法
督查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根據工作需要,經市委組織部同意,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1、聽取被督查單位、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關于干部人事工作的匯報。
2、列席被督查單位、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3、約請被督查單位、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談話;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或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4、查閱被督查單位、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會議的記錄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
5、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四、督查員工作紀律
1、嚴格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不得干預被督查單位和部門的人事任免工作。
2、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3、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被督查單位、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五、督查員的管理
督查員由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確定。市委組織部干部調查審理科負責督查員的日常聯絡、協調和督查情況的綜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有關學習材料。
1、督查員由市委組織部派出執行督查任務,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其工作。
2、督查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二年。任職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2、從四項監督制度本身來看,對組織部門既是一個緊箍咒,更是一個護身符。說它是緊箍咒,因為《責任追究辦法》中明確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是責任主體之一,違反規定是要追究責任的。但同時《責任追究辦法》也規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或者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明確了報告事項,完善審核程序,將關口前移;《離任檢查辦法》、《一報告兩評議》進一步強化了對市縣黨委書記的監督,促使他們正確行使選人用人權力。四項監督制度明確規定有些事項是“高壓線”不能碰,是“雷池”不能越,對于組織部門來講,它是同用人上不正之風進行戰斗的“尚方寶劍”,也是一個護身符。
3、從四項監督制度的落實來說,必須要有配套措施保證執行到位。制度的出臺關鍵是執行到位,不能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監督是個系統工程,在推進干部工作民主化、科學化、公開化,暢通監督渠道方面,都要有相關措施。具體到有關措施,如《有關事項報告》,在組織部門由哪個處室受理、答復?納入什么選拔任用哪個環節、如何操作都有待明確。
二、工作打算
1、進一步加強干部檔案管理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第六條中第六款規定“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從王亞麗案件中看出,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干部信息審核至關重要,由此想到我們的干部檔案管理工作要更嚴格更規范。目前,市委組織部管理的檔案有2500多份,其中在職干部1250多冊,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市管干部檔案的審核管理。去年,對原有市管干部檔案中“三齡一歷“組織力量進行審核,已提交監督處待認定;對于新提拔市管干部檔案進庫、新進檔材料要嚴格審核把關,特別注重對干部出生年月、工作時間、入黨時間、檔案材料真實性、可靠性的審核檢查,不讓虛假檔案材料蒙混過關。進一步強化干部檔案轉遞和查借閱管理,所有檔案原則上不外借,查閱檔案須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專人陪同查閱,確保檔案的安全。組織力量加快干部檔案原件系統建設,早日實現無紙化查閱方法,使檔案管理工作更加快捷和安全。
科學考核評價干部,是選準用好干部的前提。2003年,我市抓住被省委確定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人事制度綜合改革試點的契機,針對過去考評辦法突出政績不夠、群眾參與度不高等問題,制定了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和民意測評兩個百分制考評辦法,建立完善了一套切合實際、全面客觀的干部考評體系。一是實行定量考評。根據工作實績考評指標的重要程度和難易程度、民主測評要素的重要程度,分別設置不同檔次標準分值。對市級領導、基層單位領導等8個層面的測評主體,實行定量考核,將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可持續發展等可以量化的指標,由統計部門綜合分析,提出評價意見。其他難以量化的指標,整合到民意調查中進行,通過群眾滿意度來檢驗。二是科學評價政績。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考核評價內容重新進行了設計,內容涵蓋政治建設、經濟建設、制度建設、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把落實科學發展觀、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在鄉鎮領導班子實績考評中,我們不僅運用當年的績效考評結果,而且運用以往的考評考核結果進行綜合實績分析,既看財政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增長情況,又看發展理念和工作思路是否符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既看培育產業、龍頭企業建設等發展質量和效益,又看安置就業、社會事業進步、改善人居生活質量等成果;既看班子取得的成效,又看干部個人作用的發揮,全面、客觀、歷史、公正地評價班子和干部的政績。三是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成立專門考評機構,除績效辦外,又吸納了財政、審計、統計等部門參與,對考察對象任期內取得的成績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評價性意見,增強了考察評價主體的權威性。同時,運用計算機自動處理系統綜合分析,確保了考評結果的準確性。
二、進一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
在堅持以往差額選任、任前公示、常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干部等項制度的基礎上,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干部選任程序進行了改進。一是實行立體考察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既考察本班子的情況,又考察系統所屬單位和部門的情況;既考察中心工作完成情況,又考察班子隊伍建設情況;既聽取本班子成員的評價,又聽取基層干部群眾、市級主管領導以及市直職能部門的評價;既對本級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又對所屬班子和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地解決了過去就班子考察班子、了解情況的渠道狹窄、由少數人評價少數人的問題。二是推開行政正職公開推薦。為有效解決在科級正職領導干部選任上存在的“在少數人中選人”問題,我市擴大初始提名權范圍和選擇面,賦予市委委員和市級四大班子成員每人一票的同等推薦權,在全市范圍推薦符合條件的干部。特別重要的崗位,推薦權擴大到市直單位主要領導和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層次。之后由組織部門依據民主推薦結果、績效考評結果、崗位需求情況、全市干部隊伍整體情況等六項要素,按1:2比例確定提名人選,通過差額考察、差額醞釀,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達成共識后,最終由市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幾年來,通過這種方式共選任了17個單位20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三是推行任職試用期制。明確規定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市委派出考核組對試用期干部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干部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真正將那些能力強、素質高、群眾擁護的領導干部選拔上來。四是實行考察結果反饋制。考察工作結束后,由市委主要領導分別組織召開集體反饋會議,將領導班子以及科級干部的考察評價、工作實績和民主測評排名及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行反饋。該項制度實施以來,市委先后對科級單位領導班子進行了59次考察結果反饋,接受反饋的領導干部達到241人次。五是實行了競爭上崗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遵循公布職位、公開報名、資格審查、演講答辯、民主測評的程序和方法,在全市黨政群機關全面實行了競爭上崗,營造了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六是改進了擬任人選的介紹形式。常委會票決前,將擬任人選的個人照片、基本情況、工作簡歷及競職演講制作成錄像,向與會常委作介紹,使常委們能更加直觀地審察擬任人選的舉止儀表和語言表達、邏輯思維能力,對擬任干部有了更感性、更全面的了解和認識。
一、從統一思想認識入手,嚴把了《條例》的學習關
我們黨委本著“領導干部要熟悉,組工干部要精通,一般干部要了解”的原則,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好。在《條例》正式下發之后,我們翻印了《條例》全文,做到局級干部、組工干部和各股室二級單位負責人人手一冊。首先,局黨委中心組集中組織了學習,并聯系干部培養、選擇任用工作實際,進行了認真討論,提高了黨委一班人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其次,利用每月的政治理論學習的時間,組織機關干部學習《條例》,并在機關走廊開辟了宣傳欄,大力宣傳《條例》精神。把《條例》的學習納入財政干部培訓計劃,作為干部培訓的重要內容。三是在每次調整干部前,組織考察組成員集中學習《條例》有關內容,確保干部調整工作嚴格按《條例》規定進行。
二、從嚴格基本條件入手,嚴把了用人標準關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我們黨委始終堅持以《條例》為準繩,努力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除《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外,我們還對財經所長的任用條件作了規定:①專科以上學歷;②有會計從業經歷;③任副所長3年以上。客觀、準確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作風、領導能力和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好、科學文化水平高、組織領導能力強、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干部選擇任中層干部。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既看品德,注重選拔靠得住的人。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干部思想政治素質的考察,不僅看干部一時一事的表現,而且看其在一個相對較長時期內的整體表現;不僅看干部的平時表現,而且看其在關鍵時刻,重大問題面前的表現,特別看其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不僅看干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而且看八小時以外的表現,全面了解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堅決克服重才輕德現象,防止干部“帶病”上崗。又看潛質,注重選拔綜合素質高的人。大力選拔學歷高、實踐經驗豐富、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干部,特別是加大了具有專科以上學歷的高知識層次干部和涌現出的拔尖人才的選拔力度。年9月新提拔副股級干部及以上干部33人中,大專以上學歷29人,占新提拔干部的88%,從而樹立了良好的干部任用導向。還看實績,注重選拔有本事的人。對那些政績突出的干部大膽提拔使用,而對那些政績平平,只有“唱功”而沒有“做功”,甚至投機取巧、嘩眾取寵、慣于做表面文章的人則果斷進行降免或調整。也看公認,注重選拔群眾基礎好的人。我們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民主推薦票數達不到半數以上的堅決不用,從而杜絕了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現象,進一步增強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三、從嚴格程序辦事入手,嚴把了用人環節關
《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的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交流回避、辭職降職等各個環節,作出嚴密的程序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嚴格按《條例》規定的程序辦事,嚴把用人的各個環節:一是嚴把民主推薦關。每次推薦,考察組都嚴格按照規定確定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專門召開民主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明確要求。單位對民主推薦的干部,要寫出署名推薦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后,向局推薦后備干部。對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序和推薦得不到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的,不予列為提拔任用對象。二是嚴把組織考察關。每次考察前,抽調政治素質好、原則性強、業務熟的同志組成考察組,由黨組成員帶隊,制定詳細的考核方案,張貼考察通告,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查閱工作任務完成資料等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同時,把考察觸角延伸到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從而解決了考察中了解面不寬、了解情況不真、對干部評價不準等問題,有效提高了考察結果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三是嚴把集體決定關。在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環節上,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決定任免干部,不搞臨時動議,考察時多數人不贊成的不提名,研究時多數人不同意的不通過。
督查員是我部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務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
2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3在職或已離開領導崗位的省(部)級和廳(局)級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員職責
督查員在執行干部監督工作督查任務時,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了解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的情況。
2受理反映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方面的舉報;對黨委和組織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核實的重要問題,負責督促查辦。
3對嚴重違反《條例》規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重要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4督查任務結束后,向派出部門的領導匯報督查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督查員工作方法
督查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2約請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談話;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或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3查閱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會議的記錄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
4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四、督查員工作紀律
1嚴格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不干預被督查地區和部門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間不履行督查職責。
2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執行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3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區、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五、督查員的管理
督查員人選由部務會研究確定。干部調查審理局負責督查員的日常聯絡、協調和督查情況的綜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學習材料。
1督查員由部領導派出執行督查任務,干部調查審理局派人協助其工作。
2督查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職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3督查員執行督查任務所需費用,可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一、選拔后備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民主集中制原則。
5、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原則。
6、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原則。
7、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原則。
二、選拔的對象和名額
這次選拔的對象是副科(局)級后備干部。選拔名額為120名。
三、選拔對象的條件和資格
1、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
2、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3、一般應從本單位中層正職干部中選拔,黨外干部和特別優秀、發展潛力較大的年輕干部也可以從本單位中層副職干部中選拔。
四、選拔的重點和結構要求
這次選拔的重點是35周歲以下的優秀年輕干部,尤其要注意做好30周歲以下的干部、女干部以及黨外干部的選拔工作。選拔的后備干部隊伍應形成合理的專業和知識結構。條件比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選,一般不少于后備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五、選拔的方法步驟
根據溫鹿組〔〕249號文件,在全區范圍內推薦優秀年輕干部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方法步驟:
1、組織考察。各單位黨委(黨組)應將區委組織部反饋的優秀年輕干部推薦人員作為考察對象。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領域和主要專長。
2、研究報送。各單位黨委(黨組)要綜合推薦和考察等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本單位推薦的后備干部初步人選,并對其進行排序。初步人選登記表、匯總表要與其考察材料一并于年3月31日前報區委組織部干部二科(聯系電話:)。
3、綜合認定。區委組織部部委根據各單位黨委(黨組)意見,兼顧后備干部的性別、黨派、年齡以及專業等方面結構要求,全面考慮,綜合認定。
六、選拔工作的要求
第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科(股)級干部。
區法院、檢察院的中層干部,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下屬事業單位科(股)級干部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任職條件
第四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提任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大專以上學歷;
(三)年齡男性一般在50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7周歲以下;
(四)符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辦事員崗位工作滿3年,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級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崗位工作已滿2年且有1年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或者在辦事員崗位工作5年以上且有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或受到區級以上相關表彰;
(七)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滿1年,可按規定程序任職。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條區、鎮(街道)機關聘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中層干部,除應符合上述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男性一般在45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42周歲以下;
(二)具有事業單位正式人員身份;
(三)任科(股)級職務或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七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區、鎮(街道)機關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原則上都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競爭人選與競爭職位比例一般不低于2:1。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專業技術性較強、法律法規規定或任免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競爭的特殊職位除外。
第九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職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競爭上崗的基本程序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理論考試、個人述職、答辯、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公示;
(六)討論決定;
(七)任職備案。
第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可以在機關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進行。個別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競爭人選或本機關人選少、形不成競崗比例的,可以跨部門、跨地區競爭選拔。
區、鎮(街道)機關需在區內跨部門、跨地區公開選拔中層干部的,要將缺崗情況及公開選拔工作計劃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并在區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對不具備競爭上崗條件的中層職位干部選配工作,可以由單位研究提出意見,報區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四章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區級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備案管理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事局負責,其中,正科(股)級干部、黨群部門副科(股)級干部、政府部門負責組織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委組織部報送備案材料;其他副科(股)級干部的任免,須向區人事局報送備案材料。備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項:
(一)部門提出方案。準備進行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前,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報批競爭上崗方案。對不符合競爭條件的,要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提出考察對象,并嚴格履行組織考察、集體討論、登記備案等程序。
(二)報審登記。報送的備案材料主要有:備案報告、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兩份)、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部門負責人討論干部的會議記錄、擬提任科(股)級干部的檔案(用后退還)。
(三)備案審核。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收到備案材料后,兩周內審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審批表批準機關欄內簽署答復意見。各部門根據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的答復意見,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對外公布,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并將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方案提交黨委(黨工委)會討論前,須報區委組織部審核。區委組織部視情派員列席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討論干部任免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各鎮(街道)中層干部任免文件須抄送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第十四條中層干部配備應當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內設機構和中層干部職數。
第五章任職管理
第十五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一律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期滿后重新競崗。
第十六條區、鎮(街道)機關部門聘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科(股)級職務的,聘期為2年,聘任期間,原有身份性質、工資渠道等不變,期滿后職務自動消失,仍回原單位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重新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七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每年應當參加由區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或經區組織人事部門認可、所在單位自行組織的各類崗位業務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凡未能完成學習任務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中層干部,通過培訓和學習,應當達到英語初級、計算機中級、普通話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第十八條各鎮(街道)、各部門年初按照中層干部崗位職責要求,分別制訂年度考核目標。平時加強目標監控,抓好日常考核和管理。年終對照目標進行綜合考核,并做好個人述職和民主測評工作。年度考核、測評情況作為中層干部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年度考核實績較差,不勝任崗位工作要求,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免去或辭去現任職務。
第二十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5年,擔任同一科室正副職累計時間一般不超過8年,其中熱點崗位任正職時間不得超過3年,到期必須進行輪崗交流。輪崗交流可以在部門之間、科室之間進行。
第二十一條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男性最高任職年齡為53周歲,女性為50周歲。達到最高任職年齡后,不再擔任機關中層實職。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選拔任用區、鎮(街道)機關中層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紀律要求,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第二十三條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區組織人事部門不予批準;對已經作出的違規干部任免決定,由本單位自行糾正或區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五條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處理。
綜觀“三推三考兩票決”全過程,我縣始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真正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
“三推”:即干部群眾個別推薦、各方代表集中推薦、縣級領導干部署名推薦。三輪民主推薦,進一步落實了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縣委將公選的職位、范圍、條件和程序向社會公開,將初始提名權和推薦權完全交給廣大干部群眾,凡符合上述條件和資格的,采取個人自薦、群眾推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經所在單位黨研究和資格初審,按所列職位和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確定推薦人選(一人只限報一個職位),報縣“公推差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進入第二輪民主推薦。第二輪推薦由在職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全縣正科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部分縣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每個職位按推薦得票多少取前6名進入第三輪民主推薦。第三輪民主推薦由在職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參加的,實行署名推薦和加權計算得分辦法進行,推薦票未署名的作棄權票處理。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各職位按分數多少取前4名(最后一名分值相同者一并列入)列為考察對象。三輪民主推薦注重民主,在一定范圍內解決了選拔領導干部初始提名權的問題。參與競爭者涵蓋了不同的部門單位,網羅了各類人才精英,這種開放式的選人制度相對于以住的從后備干部中選人視野更開闊,更具科學性,更符合民意,使一大批優秀人才有同等的機會脫穎而出,較好地實現了“從少數人中選人”到“從多數人中選人”的轉變。同時,整個“公推差選”過程由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全程監督,電視媒體跟蹤報道,在民主推薦和票決環節還邀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單位負責人參與或擔任觀察員,并通過公告、公示、考察預告等方式,將每一個環節和細節都置于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的“顯微鏡”之下,堅持群眾公認,完全公開透明,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陽光賽馬”。
“三考”:即組織考察、駐點考察調研、現場面試。三輪考察(考試),進一步掌握干部綜合素質、能力和德才表現,全面準確識別干部,選好用準干部。一是組織考察,考察其德才表現。縣委派出5個考察組,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形式,對第三輪推薦產生的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對各職位考察對象排序提出初步意見。縣委常委會在聽取考察匯報的基礎上,對每個職位的4名考察對象進行差額票決。二是駐點考察調研,考察其對該崗位的認知度。將縣委常委會票決后產生的2名人選,由組織、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派員隨同進駐選拔單位進行封閉式駐點考察調研,并撰寫調研報告(即競職演講稿)。三是面試和演講,考察其綜合素質和能力。調研結束后召開縣委全委會,逐職位聽取票決人選競職演說。演說完畢,主持人根據演說內容和崗位特點對競職演說者進行面試。通過“三考”,擴大了選人視野,拓寬了識人途徑,體現了“公平、競爭、擇優”原則。這次“公推差選”符合條件的有200多人參與競爭,每個職位如果參與人數較少還要取消該職位的選拔,同時每個職位組織考察對象為4人,真正做到了“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實現了由“伯樂相馬”到“賽場選馬”的轉變。同時,通過各職位的條件設置,使競爭者對崗位的適應性大大增強,勝出者能較快進入角色,更好地開展工作。
“兩票決”:即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和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兩輪差額票決,進一步完善了縣委研究干部的議事規則和程序,充分體現了縣委全委會的作用。通常任用干部是由縣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在研究干部時很少實行差額表決,多為口頭方法進行表決。這次縣委常委會按照研究干部的程序,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對各職位4名考察對象進行差額票決。每個職位人選按得票情況取前2名人選,提請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縣委全委會在聽取票決人選考察情況、競職演說和面試答題等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差額票決,并當場宣布投票結果,確定各職位的擬任(提名)人選。最后縣委根據全委會票決結果,依照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規定辦理任職相關手續。同時,將經過全委會票決而未任用的人選,分別列入正副科級后備干部進行培養。兩次票決,突破慣例識人,打破常規任賢。票決中,包括縣委書記在內的每一位縣委常委或縣委委員都只有一票的權力,充分體現了民主,避免了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同時在研究干部時發揮了全委會的作用,實現了“由少數人選人”到“由多數人選人”的轉變。
二、堅持在繼承中探索,不斷創新“公推差選”舉措
此次“公推差選”,我們繼承了以往“公推差選”的成功做法,吸納了外地一些成功經驗,并結合實際,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大膽創新:
一是實行縣級領導署名推薦,強化了縣級領導推薦干部的責任感。在第三輪推薦中,要求縣級領導署名推薦,這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史上首開先河,既增加了推薦的公正性、嚴肅性,又減少了推薦的隨意性,增強了推薦者的責任感,提高了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大家本著對黨、對群眾、對組織、對競職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認真負責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是采用縣級領導權重計分法,規范了縣級領導的用人權。第三輪縣級領導署名推薦中,競職者每得一張同意票,縣委書記、縣長、組織部長和其他縣領導依次按每票0.7、0.5、0.4、0.3加權計分,這既體現了推薦的民主,又體現了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權重,有利于民主推薦過程中對全局和宏觀的把握,做到了宏觀與微觀的有機結合。
三是在縣委全委會上進行面試,提高了縣委委員對競職者的認知度。過去“公推差選”工作是將面試放在縣委常委會票決之前,這次是在縣委全委會上,每個職位2名人選在縣委全委會進行競職演說和面試,先由各職位人選分別發表競職演說,然后現場回答主持人的即席提問。把面試和競職演說結合在一起,由縣委書記親自主持,將面試這一程序作一改變,變以住主要由專家學者擔任面試評委為縣委委員擔任面試評委,既有利于縣委委員更全面了解競職者的綜合素質作出選擇,又減少了工作環節,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是干部任免由縣委全委會差額票決,落實了縣委全委會在人事任免上的決擇權。在“二選一”的最后票決中,由縣委全委會采取差額票決方法“一錘定音”,把最后的決定權由縣委常委會轉移到縣委全委會,充分體現了縣委全委會的職權。
三、堅持在探索中完善,不斷鞏固“公推差選”成果
要使“公推差選”科級領導干部,真正成為一種好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還必須從擬定“公推差選”工作方案入手,努力使“公推差選”工作走向規范化、科學化軌道。
一要認真擬定選拔職位。擬定選拔職位前要對參選人群進行調查分析,盡可能選擇多數人能適應、愿意報名參與競爭人數多的職位進行選拔。若報名參與者少,選人用人視野窄,就難以達到競爭、擇優的效果,也就失去了公開選拔工作的真正意義。
二要科學設置職位條件。針對職位性質和特點設置相應條件,可以使入選的同志較快進入角色,更好地開展工作。在這次“公推差選”工作中,我們針對不同崗位特點設置了相應的條件,如衛生局副局長職位的報考條件首先就是第一學歷必須是醫學類專業或者是衛生系統中級職稱以上的;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職位的報考條件必須是政法口和縣直單位或鄉鎮專職從事政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