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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戶籍所在地(或外國人注明國籍)
現住址:
聯系電話: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系電話: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 份。
申請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書《仲裁申請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仲裁申請書》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闡述事實和理由等。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的,也應當填寫《仲裁申請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清楚。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姓名應與身份證相符,不符則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證明;聯系地址,應是明確具體的通訊方式;聯系電話應當清楚。申請人應當是直接關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勞動者本人已死亡,具備主張權利主體資格的遺囑繼承人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利害關系人不全的,應當通知其他共同申請人參加仲裁。必要時需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參照樣本中被申請人的格式填寫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名稱應與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一致,聯系地址、電話應當清楚無誤。被申請人應當是具備《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參照樣本中申請人的格式填寫基本情況。
3.如有第三人,應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請求應當明確
可以計算金額的應當注明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的爭議事項及金額可分開列明。對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事項的應特別注明。
(三)事實和理由應當簡明扼要
可以指導申請人區分不同案件類型填寫幾大必備要素: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爭議填寫入職時間、合同、崗位、工資標準、解除及離職時間、解除終止原因等;工傷待遇爭議填寫工傷事故發生時間、工傷的認定時間、勞動能力鑒定時間、傷殘等級、醫療期、本人工資、社會工傷保險繳納情況、已支付的工傷待遇等;勞動報酬爭議填寫工資標準、工資構成、工資支付方式、工作時間等。內容較多時,可續加中頁。
(四)書寫要求
申請人在書寫《仲裁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書寫或打印。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欄應由申請人本人、法定人簽名,申請人為用人單位韻應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及打印件均應用鋼筆簽名,修改處應注明姓名及日期。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 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 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 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 的案件,每件500元。
2. 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 的部分,按3%收費。
3. 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 的部分,按2%收費。
4. 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可受理勞動爭議,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委托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人為律師的,應當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和律師執照,沒有上述證明和執照的,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委托人的,應當填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當事人更換委托人、變更或解除委托人權限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說明變更情況。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勞動仲裁,須親自或書面委托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應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
崗位調動申請書主要寫以下內容:1、標題。可寫成“工作調動申請書”;2、稱謂。寫能解決問題的部門,一般是人事部;3、調動工作的原因;4、調動工作的心情;5、請求批準的要求;6、落款。表達自己努力工作的態度和決心,并對領導之前的幫助聊表謝意。工作調動申請書是職工向單位請求調動工作的要求文書。詳細寫上以上內容即可。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工傷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因此,工傷保險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企業的用人單位
《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因此,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是用人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申領工傷認定的程序
首先,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用人單位認可工傷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工傷認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認可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終由人民法院裁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即所謂的確認勞動關系的“一裁二審制”。
其次,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確定后,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注意事項:《工傷認定辦法》第23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第3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認定工傷、視同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五、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者被確認為工傷后,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一方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謂先行支付,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拒絕向未參保的勞動者賠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追償。
工傷保險制度的確立,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工傷保險制度僅是《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一項內容,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將會更加完善,社會將會更加和諧穩定,勞動者將會更加幸福。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作證、工資單等證明材料,如果在工作中受傷,能否申請工傷認定?這是農民工群體經常遇到的問題。
案例
25歲的小吳是一名農村青年,他和父親來到一個建筑工地當力工,沒簽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口頭約定每月工資3 000元,竣工一次結算。
一天,在卸石料時,車上滑落的石頭把小吳砸成重傷,老板以小吳不注意安全為由不為其申報工傷,不給工傷待遇,小吳自行申報工傷時遇到了麻煩。相關部門向他要書面勞動合同,他拿不出。要他提供工資卡、工作證或出工單,他也拿不出,只能拿出工地給他發的一套工作服和安全帽。勞動部門要他提供兩個一同干活工人的證言,他也只能提供一個人的證言,就是他的父親。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證明勞動關系的書面勞動合同很重要。《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通過提供相關憑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由此可見,在當事人拿不出有關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時,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提請用人單位擔負舉證責任,亦即上文中提及的(一)、(三)、(四)中的其中一項。
侵權人不明
工傷發生原因千差萬別,地點并非都在辦公地。侵權人不明、地點非工作場所,這些往往造成相關認定部門對工傷的否定。這種情形多發生在外出流動工作的促銷員、維修工、快遞員等人員的身上。
案例
周某是一家公司的推銷員。3個月前去外地推銷公司產品,傍晚去某連鎖店了解銷售情況,途經一棟居民樓下時,不知從何處飛來一只空酒瓶砸中其頭部,花去2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傷殘。周某報了案,但至今沒有找到侵權人。事后,周某要求公司申報工傷,相關部門以他所受傷害的地點并非在工作場所內,且侵權人不明,不予認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并沒有規定他人傷害,侵權人必須明確。至于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應當針對受傷職工的工作特點靈活掌握,特別是這些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不固定的職工。
“工作時間”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以及加班時間。此外,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加班的時間,也應屬于工作時間,除非單位明確要求禁止勞動者在規定時間以外加班。工作場所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日常工作的場所,以及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去往的工作場所。這里的“工作場所”不僅僅局限于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崗位場所,應泛指勞動者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場所。此處的“工作原因”,泛指為完成工作而進行的任何客觀環節、條件、行為。事故傷害包括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有關部門不予周某工傷認定是錯誤的。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人代表不簽字
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法人代表不承認勞動關系,不給受傷工人申報工傷,拒絕在工傷認定申請書上簽字,這是工傷高發的建筑工地臨時用工常見的事。
案例
某建筑工地從“馬路勞務市場”招了一批工人。被招工人劉某剛從農村來,第一次進工地做工人,干活沒經驗。在拆一殘墻時,為圖快,別人在墻上拆,他在墻下摳根,結果墻倒他被砸成了重傷。因為沒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地建筑商以和他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不為他在工傷認定申請書上簽字,只付了部分入院搶救費用就不再管他了。沒有法人代表簽字可否認定工傷?不簽字就能逃脫工傷責任嗎?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拒絕在工傷申請書上簽字,不能規避工傷的認定、工傷責任的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在用人單位不為受傷職工“簽字”、不去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當事人自己或其親屬可以依照工傷認定程序,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不退回賠償款
此類事多發生在第三者侵權的案件中。沒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為了減輕工傷保險賠償的責任承擔,常常以侵權第三者支付了賠償費,要求在賠償數額中扣除,否則不提供掌握的材料,要求有關部門不給工傷認定。
案例
葉某是一家飯店主灶。一日清晨,他去海鮮市場選料,在回來途中不幸被一超速闖紅燈貨車碰撞,葉某身受重傷。交警認定貨車駕駛員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肇事貨車駕駛員賠償了葉某入院就醫的全部費用。因飯店沒有給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要飯店負責。飯店老板提出其為葉某支出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要扣除肇事貨車駕駛員已支付的費用,否則不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有關部門不予工傷認定。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記者近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其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微信小程序近日正式上線運行。這是全國首個通過小程序方式實現在線調解仲裁服務的創新舉措。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小程序是廣東省政府推出的“粵省事”微信小程序政務辦理的項目之一,目前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及廣州市海珠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試運行。
據了解,用戶可在微信中搜索“粵省事”進入小程序,實名驗證綁定微信號,下拉菜單選擇進入“勞動人事調解仲裁”服務項目,在線辦理申請調解、仲裁與仲裁審查確認等業務。同時,用戶可通過該小程序查詢到與自己有關的案件實時處理情況及辦理進度,并對于案件相關的仲裁事項進行預約辦理。小程序還貼心地設置了“加班工資計算器”,用戶將基本工資情況及各類加班時間對應輸入,就可得到加班工資計算結果。接下來小程序通過二期開發還可以實現在線調解、在線提交材料及仲裁文書電子送達、經濟補償計算器、工傷待遇計算器等功能。
小程序還為律師設計了專業模塊,結合律師的使用習慣設定界面,日后可實現在廣東省內所有自己過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實現快速查詢、預約及開庭提醒等功能。
據介紹,和傳統的線下申請方式相比,通過小程序辦理仲裁業務更加便民、高效。以前群眾想要申請仲裁,需要排隊到窗口咨詢,填寫各類申請材料,資料不齊全還需要往返準備或者反復修改,再次排隊遞交申請。而通過小程序辦理有關業務,可以在線查看文書樣式,按照模板指引填寫申請書等資料網上提交,經初審通過后,即可預約現場辦理。申請人到達仲裁服務窗口“即來即辦”,大大縮短了群眾辦理仲裁業務的時間。在線申請調解也更為便捷高效,申請人通過小程序提交申請后,仲裁機構便開始介入調解。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即可預約時間到仲裁機構辦理調解手續。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爭議快速化解。(來源:法制網 文/張維;編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熊萬英在多次找工作中都碰了鼻,聽到安寧市永昌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昌公司)在招機械維修學徒工,他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去應聘,沒想到竟然通過了面試。
農村人吃苦耐勞的精神,讓他倍加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盡管在第一個月的時候才領到400元的工資,但他依然覺得很興奮,這畢竟是他自己掙來的第一份工資。
在公司干滿3個月的時候,公司組織了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后能轉正,工資也能多拿到幾百元,對于肯吃苦又上進的他,實際操作顯然沒有問題。然而,理論考試的時候,對于文化基礎不好的他,這就成了一個大難題。
第一次考試理論成績不合格,第二次仍不合格,但他都堅持了下來,最終通過考試,成為了永昌公司的一名員工。
在永昌公司長達6年的工作中,工資也從最初的400元升到2000多元,安寧、版納哪里需要他就往哪兒趕,雖然工作的地點不停變更,對于他來說,能有份工作干著就是最幸福的事情。
時間在簡單而繁忙的工作中慢慢流逝,熊萬英的日子也趨于安穩。
2010年12月底,因為工作需要,熊萬英調到普洱市景東縣花山鄉鑫盛礦業有限公司工作,誰知一場突如其來的事故,打破了他生活中的安寧,在事故發生一年多的時間里,他的生活就是在醫院和各個相關部門間奔跑。
意外的事故
2011年的一個下午,熊萬英和往常一樣檢修機器,對于從事了六七年工作的他來說,這樣的檢修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然而,意外就在這時發生,檢修的機器突然失去控制,壓住了他的左手,等到其他工友趕過來的時候,他的左手已經血肉模糊。這次事故造成他左手背肌腱斷裂。
事故發生后,公司馬上把他送到了景東縣花山鄉衛生院,在花山衛生院半個多的治療中,他的手不但沒有得到恢復,反而有進一步加重的趨勢。
工友來醫院看他的時候,建議他還是到昆明去治療,再這樣拖下去會導致他的左手殘廢,對于當時24歲的他來說,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聽了工友的建議,熊萬英決定辦理出院手續,獨自到昆明治療。
到了昆明43醫院后,醫生檢查了他的傷情,讓他先交1萬元的住院費。
值得一提的是工傷發生后,公司在給他發工資的時候,有2個月的工資是公司找人代領的,至今,他仍沒有拿到代領的5千多元錢。此后,他的工資變成了每月600多元的生活費。此時,他身上除了1000元錢,再沒多余的一分錢。
經過他多次央求后,醫院同意他先住下院,其余的可以稍后再交,辦理完住院手續后,他馬上跟公司取得聯系。
公司得知他私自出院后,雖然表示不滿,但還是送來了1萬元的治療費。
在43醫院住了近一個月的院后,熊萬英的傷勢恢復得差不多了,他電話告訴公司,希望出院。
公司也打來電話,讓他回到公司繼續上班。
此時,經歷過這次事故后,熊萬英覺得自己受傷后,公司怕花錢,沒有及時把自己送到大醫院治療,讓他萌生了離職的想法。
時至今日,他仍激動地說:“自己此次受傷,公司方面能拖就拖,這次只是左手受傷,萬一以后發生更嚴重的事故,公司還指不定要怎么樣對待自己呢。”
懸而未決的工傷賠償
去意已定,讓熊萬英萌生了索取工傷賠償的想法,他知道,公司為他辦理過工傷保險。可是出院后的幾個月時間里,他一直沒有得到那份急需的賠償金。熊萬英對記者說,在醫院治療產生的單據,他應要求交給了公司,公司說會為他辦理保險賠償,可是這些單據交上去后,就石沉大海。
在親友的提醒下,熊萬英向昆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由于受傷事實清楚,去年1月份,他順理成章地被認定為工傷。隨后的勞動能力鑒定中,被鑒定為6級傷殘,此時,已是2012年的3月20日,距事故發生時過去了近一年。
公司那邊的“工傷保險賠償”仍然沒有什么動靜,熊萬英最終只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
由于事實清楚,熊萬英的“仲裁之路”還算順利,今年9月底,他收到了一份安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發的仲裁裁決書,裁決書判令:公司向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6019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待遇31741元,不過需要扣除已經支付過的工資10442元,實際支付21299元。
當然,熊萬英應得的待遇還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按照相關法律,這些費用從社保機構核算支付,這一點也在仲裁裁決書上得到了明確。
仲裁委員會給出了“說法”,讓熊萬英感到欣慰,但此后發生的幾件事,還是讓他高興不起來。
在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熊萬英的醫藥費無法報銷,相應地,他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也打了水漂。而這一情況是如何造成的,熊萬英自己也不明就里。
按理說,熊萬英已被認定為工傷,只要提供醫療單據,就可以核定報銷。但是先前他交給公司的那些醫療費單據,是否被交給了社保經辦機構,他自己也搞不清楚。
而社保機構核定給熊萬英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每月工資1800元的標準,計算16個月,合計28800元。他無奈地說,這是一份“縮水”了的待遇。記者查詢了《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其中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15個月、六級13個月。昆明市2011年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是3470元。以此計算,熊萬英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數額應為45110元。
對那份最初讓他欣慰的仲裁裁決書,現在熊萬英也是憂心忡忡。仲裁裁決書生效后,他興奮地到法院申請執行,卻被告知,法院因種種原因暫時無法受理,只能明年年初再來!
出院后,熊萬英就在安寧租了一間房子,等待事情的解決。然而,時間一拖再拖,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熊萬英說:“他原來和一個老鄉合租房子,多少還可以省點租金,從去年6月份老鄉回家后,租金的問題只有他一個人承擔,還有伙食費,在各個部門之間來回奔波的車旅費,現在就靠借錢過日子。”
原來上班的時候,他每個月會或多或少地寄點錢回家給年邁的父母,如今,他連照顧自己也成了問題。
他也想去工作,但這個事情沒有得到解決,他也沒辦法靜下心來工作。
在所有的辦法都用過之后,去年11月13日,他拎著一疊厚厚的材料、帶著一臉的疲憊,來到了云南省總工會室。
室的工作人員耐心地聽取他的訴求后,建議他到永昌鋼鐵所屬的安寧市總工會去反映情況,這樣處理起來速度可能會更快一點。
14日下午,熊萬英欣喜地給記者打來電話,他到了安寧市總工會,工會的干部聽取了他的訴求后,收下了他的材料,并告訴他,一個星期之內一定給他一個結果。
一個星期后,他再次趕到安寧市總工會去打聽處理結果,安寧市總工會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已經和永昌鋼鐵工會取得聯系,讓他直接去找永昌鋼鐵工會。
2007年7月17日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牛古吐鄉敖吉村農民工趙某來到吉林省某電信公司工作,被公司派往長嶺地區安裝鐵塔,2007年8月5日趙某在工作過程中被絞磨砸傷雙腿。傷后公司派人將其從長嶺送到長春市中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失血性休克、急性腎功能衰竭、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據此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在家屬強烈要求下,三天后轉院到長春市中心醫院治療。電信公司支付了800元轉院費用,借給趙某7000元住院治療費,并派人護理了12天。在長春市中心醫院治療47天后,因醫院要為趙某截肢,趙某在沒有與電信公司聯系的情況下于2007年9月19日轉院到內蒙古赤峰市醫院,住院7天后,又于9月26日轉院到敖漢旗光達骨科醫院治療,于12月2日出院。由于電信公司只負擔了部分醫療費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費用,趙某為治病早已負債累累,家庭經濟狀況陷入了極度的困難之中。趙某無奈之下,只能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2月27日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趙某所受傷害為工傷。趙某依據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請求長春市寬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電信公司支付醫療費81,159.72元;支付交通費19,965元;支付陪護費34,557.6元;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0元;支付工資報酬14,300元;支付工資賠償金14,300元;支付營養費6,600元。并對上述7項費用先于執行。
【承辦過程】
由于趙某家庭生活困難,法律知識欠缺,也無力支付律師費用,2008年8月15日,趙某來到吉林華港律師事務所申請法律援助,吉林華港律師事務所受理并批準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黃業律師承辦該案。
黃業律師接受該案后,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及時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了勞動仲裁申請書,請求長春市寬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電信公司支付上述7項相關費用,并制作了詞。
長春市寬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9月28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電信公司辯稱:趙某是工程承包人陳某招來的工人,當初公司與陳某訂有委托協議書,施工現場中出現任何安全問題均與公司無關。當時給趙某的工資是700元每月。趙某受傷是因其在工作中麻痹大意造成的。在趙某受傷后,公司派人從長嶺將其送到長春市中醫院救治,三天后轉到長春市中心醫院治療。在長春市中醫院的所有費用均由公司承擔,總計16,114元。轉往長春市中心醫院,公司借給趙某醫療費用7,000元,借給護理人員400元,并去醫院探視時花費1,800元。后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趙某轉院到別處,2008年5月公司為趙某支付了勞動鑒定費用180元,但沒有收到鑒定結果。因為公司與陳某有協議,所以趙某的醫療費用不應由公司承擔。并且趙某轉院并沒有通知公司,公司不承認其從長春市中心醫院轉院后的醫療費用。
根據電信公司的答辯,律師黃業發表了如下意見:
趙某與電信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雖然趙某是承包人陳某所招用的人員,但陳某是不具備用工主體的自然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應確認趙某與電信公司具有勞動關系。現趙某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傷,已被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根據《吉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吉勞社工字【2006】319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責任,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承擔。”因此,電信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照《吉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長春市寬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庭審中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外出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因趙某轉院時沒有醫院轉院證明,也沒有告知電信公司,其轉到赤峰及敖漢旗光達骨科醫院的醫療費用及交通、食宿費待證據齊備時再行確認。因此電信公司先行承擔趙某在長春市中心醫院治療費用28,930.49元。趙某在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應按電信公司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給付,因電信公司沒有標準,因此伙食補助費按每日10.5元計算,為10.5×47天=493.5元。趙某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根據《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吉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暫行)》之規定,趙某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如果達到規定的停工留薪期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但趙某沒有提出延期的申請,因此確認其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電信公司應支付工資福利待遇。關于趙某的工資標準,按照勞動爭議案件證據規則,有關工資支付方面的證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在趙某不能舉證的情況下,仲裁庭對趙某的三位工友于某、李某、劉某提供的證人證言予以采信。確定趙某的工資為1,300元,因此電信公司應支付趙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10,400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現單位沒有安排人員護理,趙某的護理費應由電信公司承擔,金額為5,200元(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650元計算)。趙某治療期間的交通費用,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出差補助標準進行報銷。趙某及相關人員出行,應當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盡量減少出行人數和次數。只有在公共交通工具無法到達或時間不允許的情況下,方可采用其他交通工具。從趙某出具的交通費票據來看,存在無必要包車和乘出租車等問題,根據合情合理的原則,仲裁委確認趙某的交通費用為3,267元。同時,仲裁委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按應支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但本案中趙某雖然沒有支付趙某工資,但趙某自受傷之日起至今沒有上崗工作,沒有取得勞動報酬,單位應為其發放停工留薪期待遇,所以不符合加付賠償金的情形,工資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營養費的請求沒有相關規定,故不予支持。關于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應待長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趙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按其鑒定結論,再享受相關待遇。仲裁委認為,本案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委對趙某提出的先予執行的合理部分給予支持。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趙某在長春市中心醫院的治療費用、趙某陪護費用及趙某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趙某親屬護理期間的交通費用及趙某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承辦結果】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知道他的脾氣,領導對他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懶得惹他不高興,賈延彬也就越發的放肆起來。眼看仕途上沒有什么前途,賈延彬便希望另辟蹊徑,滿足自己的權力欲和金錢欲。
工傷索賠難過仲裁關?
仲裁員,是一種很特殊的身份,權力相當于代表政府的法官,但是有關部門對仲裁員的管理卻遠沒有對法官的管理嚴格,于是,賈延彬便有了溫床。
勞動爭議仲裁,大多是勞資糾紛、工傷賠償,勞動合同爭議等等案件,其中員工多是弱勢群體,特別是申請工傷賠償的員工,而賈延彬卻絲毫沒有對他們手下留情。不管是獨任仲裁,還是他參加的合議仲裁,他都盡量一手遮天。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2002年初,徐州某機電公司一名員工楊曉輝在一次事故中脊椎骨嚴重受傷,導致高位截癱,整天呆在輪椅上,過著以淚洗面的日子。無奈之下,他向泉山區勞動局申請仲裁,請求原單位給予工傷賠償。
由于楊曉輝行動不便,只好由他的叔叔楊華代為打這場官司。當年底的一天,楊華到賈延彬辦公室催問案件辦理情況。賈延彬故意賣關子說,楊曉輝的傷殘評定年前是做不成了。楊華當時很著急,就問他有什么辦法沒有。“那我就給你想想辦法吧。”這句不疼不癢的話似乎暗示著楊華什么。
知道賈延彬“不能做傷殘評定”是想要錢的借口,于是,第二天,楊華請賈延彬在奎河沿邊一家羊肉館吃飯。飯前楊華拿出2000元現金,交給了賈延彬。他收下后說:“我盡量幫你快點處理。”
過了幾天,見還是沒有動靜,楊華又打電話約賈延彬在西安路口的一個狗肉館吃飯。吃飯前,楊曉輝的妻子拿出東拼西湊的1000元交給賈延彬。
拿到這3000元錢后,工傷鑒定很快做完了,并由賈延彬主持,楊曉輝工傷索賠案件最終達成調解,由單位一次性賠償給楊曉輝27萬元。
他讓傷者流血更流淚
如果說在這個案件辦理過程中,雖然賈延彬收受了賄賂,但最終還保護了弱勢群體的權益的話。那么在另外兩個工傷鑒定案件中,賈延彬則裸地顯示出貪婪的面目,使傷者流血更流淚。
翻閱卷宗,讓人看到了如此黑鏡頭:
2001年,一位姓蒯的年輕人,工作時不慎受傷,由于所在單位不肯給予補償,他向勞動局申請勞資和工傷索賠仲裁。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賈延彬根本沒將這位受傷員放在眼里,在要求被訴公司為自己報銷了2300元的手機費用后,賈延彬毫不留情地駁回了傷者的申請。
2003年年初,徐州市一家機械公司的一名員工右腎受傷,來到勞動局申請工傷索賠。這家機械公司的經理王方林在應訴過程中,逐漸和賈延彬熟悉起來。
在仲裁過程中,賈延彬向王方林提出他想買部汽車,還差萬把塊錢。精明的商人王方林當然明白賈延彬的意圖。但他也是個不見兔子不撒鷹的主兒,于是趁機就向他提出:“幫幫忙,看公司能不能少賠些錢?”賈延彬說:“我盡力吧。”
王方林又問:“這個案子大概需要多少錢能處理完?”
賈延彬說:“大概10萬元左右。”
王方林沉吟了一會,說:“我給你8萬元,你幫忙把這事處理好。”
過了沒幾天,王方林與賈延彬約好在賈的辦公室見面,他拿出事先準備好的8萬元交給了賈延彬,說:“這事就全權委托你了,你多費心。”
賈延彬接下這筆錢不久,這個案子就調解結案了,公司一次性賠償給受傷員工5.5萬元人民幣了事。
后來,王方林去賈延彬辦公室拿調解書,見到賈延彬后,他說了一些表示感激的話.賈延彬假惺惺地把余下的2.5萬元交給了王方林。王方林留下了1萬元,把剩下的1.5萬元還給了賈延彬。賈延彬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8萬元注水成了37萬元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行仲裁,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而且人民檢察院對仲裁結果沒有監督的權力。賈延彬是從事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員,不僅知道這些法規對自己十分有用處,也善于“打球”來收受賄賂。
證據顯示,經賈延彬仲裁的一些案件難以得到公正的裁決,可想要也不太容易,這就更加助長了他的貪婪。賈延彬也愈發地膽大妄為起來,甚至明顯違法裁判。
2005年初,徐州市天力公司員工李偉民收到了泉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由李偉民賠償他原先供職的卓爾電腦研究所(下稱卓爾)經濟損失37.59萬元。原因是,仲裁委員會認為,李偉民離開卓爾后,侵犯了卓爾的商業秘密,帶走了卓爾的客戶資料,并向卓爾的原客戶銷售了天力公司價值37.59萬元的產品。
李偉民大為驚異。他在向這些客戶銷售天力公司產品的過程中,相當一部分因為是天力公司參與招投標后中標才達成的銷售協議,怎么能說這些客戶的資料就是卓爾公司的商業秘密呢?
退一步來說,即使這些客戶資料真的都是卓爾公司的商業秘密,賠償額度也不能以李偉民在天力公司的銷售全額來計算!因為盡管現行法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額度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計算賠償額,一般也都以侵權人銷售額的一半計算損失數額。
由于裁決結果明顯違法,李偉民接到裁決書后,立刻向泉山區法院提訟。這起明顯違法裁決的案件,最終被泉山區法院調解結案,由李偉民一次性補償卓爾的經濟損失從37.59萬元被下調到了8萬元。
8萬元的損失費在仲裁員那里,如何就被注水成了37萬元?當時的李偉民并不知道,其實這里面隱藏著貓膩。直到賈延彬被泉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后,才總算是水落石出。
原來,賈延彬在接到卓爾研究所的申訴并被宴請后,就有心無心地向卓爾公司的律師陳旭(化名)詢問公司的經營情況。看到律師陳旭就是不提給他送錢的事,賈延彬直截了當地給陳旭打電話,先是訴苦說,被申訴人李偉民經常來找他鬧事,為這個案件他付出了太多。接著賈延彬又說自己連輛轎車也沒“混上”,要求卓爾公司給他“弄”一輛轎車,哪怕舊的桑塔納也行。
陳旭感到很為難,可是由于公司的案件在賈延彬的手上已經拖了一年多,不敢得罪他,只得告訴了卓爾公司的所長,被所長回絕了。
2005年8月,李偉民侵犯徐州卓爾電腦研究所商業秘密的案件在仲裁委開庭后沒有當庭裁決,賈延彬抓住這個“有利時機”,又單獨找到陳旭,說他打算自己買車,要求律師陳旭把他打算買車的事給卓爾所說一下,給他4萬元錢。陳旭為解“燃眉之急”,只得從車里拿出1萬元錢說:“我這有1萬元,你先拿著用。”沒想到賈延彬卻明確拒絕說:“不行,最低要3萬元。”
卓爾的所長聽說這件事情后,因為擔心賈延彬中止仲裁,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他拿出3萬元,要陳旭交給賈延彬。
當晚,陳旭帶著錢來到賈延彬家里。賈延彬翹著腿坐在沙發上,陳旭把錢交給賈延彬后,他才站起來給陳旭倒了杯水。
陳旭說:“你給我打個條子吧,好讓我有個交代。”
賈延彬立刻警覺地說:“我不能給你打條。”收受了卓爾的3萬元以后,賈延彬果然枉法裁決,使8萬元的損失搖身一變成了注水的37萬元。
仲裁費用一筆糊涂賬
2006年9月,檢察院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賈延彬立案偵查。隨著偵查的一步步深入,檢察官發現賈延彬不僅多次索取收受賄賂,還多次貪污仲裁費。
勞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及使用范圍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仲裁委員會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該條有明確的規定數額,但是案件處理費,卻由仲裁員根據調查取證的實際開支收取。)《辦法》第十一條還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訟;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由于法規對于仲裁費用的規定有極大的伸縮性,賈延彬正好瞅準了這個漏洞,獅子大開口,向當事人收取高得離譜的仲裁費用,并從中侵吞部分費用。
據書指控,2006年5月23日,在辦理卓爾公司訴李偉民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賈延彬要求該公司律師陳旭繳納了6020元的仲裁費,然而,他上交給財務的卻僅僅是九牛一毛,只有520元,其他的5500元被他裝進了自己的腰包。而在另外一起工資爭議案件中,賈延彬收取了高達1萬多元的仲裁費用,卻只將其中的5000多元上交給財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