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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建設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8-10 2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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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建設論文

篇(1)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現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

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參考文獻:

[1]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2004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349.

[2]闕光輝.全景中國——中國能源:可持續戰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華.能源與可持續發展[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

[4]蘇亞欣,毛玉如,趙敬德.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概論[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6:19.

[5]克勞斯·鮑斯曼.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倫理學蘊含[J].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比較法研究,2004(4):151-157.

摘要:中國能源及能源法制建設正在走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能源發展的客觀現實,要求改善能源結構、充分開發利用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然而,在能源的開發利用中卻存在著利害相隨的客觀事實。如何使能源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促使能源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中國能源法制建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建立系統而完備的法制,著力于能源結構的合理與多元、能源技術的創新和保護、能源安全的風險應對、能源市場的適當干預與調節。

篇(2)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現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參考文獻:

[1]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組.2004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349.

[2]闕光輝.全景中國——中國能源:可持續戰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篇(3)

消防設計中人員疏散方面占有重要的審核比例,安全出口鎖閉、堵塞,人員分流疏散不均衡,以及疏散通道安全等級不足等,均會造成人員的疏散不暢或發生死傷事件。應用智能化設計可以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引導等具有更強的可靠性。

(1)安全出口方面:安全出口的開閉狀態應在主機處顯示并在處于非法狀態時發出警報;安全出口借用外力鎖閉或堵塞的情況,應通過巡視系統實時監視,并可以通過與正常畫面的比對,發現非法狀態時發出警報。(2)疏散通道方面:與疏散通道相通的所有房間門均應有自動或遠程關閉的功能,發生火災時,主機應自動巡檢房門的開閉情況,并將未關閉的房門遠程關閉,確保疏散通道的安全。(3)疏散引導方面:發生火災時,主機應通過對起火部位的分析,以及巡視系統反應的人員分布情況,通過啟動聲光引導裝置,合理對人流進行疏散,避免因人流過于集中,發生滯留現象;聲光引導裝置均應為智能系統,疏散指示系統可根據主機信號,變換指引法向,并顯示疏散距離及前方安全出口運行狀態的相關信息,廣播系統應實現相對獨立的功能,可以引導不同部位的人員向不同的方向疏散,并及時反饋火災發展勢態,使人員在疏散過程中,除參考系統給出的疏散方案外,保持個人獨立的判斷能力;人員疏散至避難層時,除樓梯錯層外,還應有明顯的指示標志和語音引導系統;所有電梯均應按防火標準設計,在火災時,如主機分析電梯沒有受到火災侵襲,則無需關閉非消防電梯,可利用這些電梯疏散困在樓內的老弱病殘等人員。(4)防排煙方面:主機應根據煙氣濃度探頭,判斷各部位的煙氣分布及濃度,同時根據巡視系統提供的人員分布圖,綜合分析排煙口開啟部位及數量,確保將受煙霧影響的有人員滯留的區域準確、快速地排除煙霧;當內走道因排煙口故障無法及時排除煙霧時,主機應計算,利用與走道相鄰的靠外墻的有窗房間的窗子進行排煙,遠程啟動機械碎窗裝置,同時遠控打開房間的門,達到自然排煙的效果;主機應根據著火樓層和非著火樓層,分析計算每層前室加壓送風量,開啟風機后自動調節每層的送風口,保持最佳送風量。

2火勢控制

根據建筑內不同使用性質的區域,選擇性地劃分防火區域,防火區域組成防火分區,最大限度地限制火災蔓延:(1)選擇性降落防火卷簾:根據著火部位和人員疏散情況,主機應通過計算分析,選擇性地降落防火卷簾,一是避免同時降落卷簾時因用電負荷過大導致的不可控現象,二是可以更靈活地組織人員疏散。(2)自助增加疏散樓梯:自動扶梯應全部處于停運狀態,變為室內敞開樓梯,作人員疏散用,主機應根據巡視系統提供的人員分布數據,逐一降落無人樓層或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以確保火災不蔓延。(3)增加消防設施手動控制裝置:閉式噴頭應增設墻面手動破碎按鈕,以防在有人員被困情況下,可以提前開啟噴頭噴水,確保被困人員一定范圍內無火災侵襲。(4)阻斷豎向火勢蔓延渠道:電梯門應采用防火門,或設置前室,保障豎向電梯井道不躥火,主機應能監視每層電梯門及電梯前室門的啟閉狀態,并可遠程控制。

3信息傳遞共享

信息傳遞共享主要體現在正常工作狀態和火災工作狀態,同時智能建筑主機消防信息應接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提高信息處理效率。(1)正常工作狀態時:主機定期完成對各種消防設施及模塊的模擬檢測工作,記錄存檔并傳輸至遠程監控系統,各維保單位利用接入遠程監控系統的終端檢測被維保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并及時到場處置相關問題;主機實時對建筑內部各消防設施工作狀態進行掃描監測,并將信息同步至每層顯示終端,供安保人員查看,遇有防火門或防火卷簾啟閉狀態錯誤或疏散指示系統損壞的狀況,安保人員應及時到場處理;主機通過巡視系統,對某時間段某區域人員分布密集的情況進行提前預警,分析模擬火災場景并做好疏散預案,同時對該區域第一時間需動作的消防設施進行模擬信號檢測。(2)火災發生時:經主機接收信號并確認火警時,主機應自動接通火警電話,反饋相關信息,并將信號及圖像傳送至遠程監控系統,主機本身立即進入火警狀態,啟動相關消防設施;主機應根據探測系統和巡視系統,準確判斷起火部位和火災發展趨勢,并根據人員疏散及避難情況判斷最佳火災撲救面和撲救場地,信息同步更新至保安系統,保安根據信息,掃除預設撲救場地及消防車通行道路的障礙物;相關建筑信息、火災信息、人員疏散及避難信息、預設消防撲救面及撲救場地信息和相關圖像會同步至遠程監控系統、消防指揮車終端和消防電梯內顯示終端;主機根據確定的消防撲救面,重新計算最佳疏散路徑,并啟動引導系統,使疏散人員人流避開施救人流,避免造成混亂;主機應根據火災發展趨勢、避難及被困人員位置及數量,確定救援人員和撲救火災路線;避難層、避難間或避難部位,應與其他部位有明顯顏色和標識區別,以便登高車及施救人員能夠準確到達。智能建筑的發展形勢可謂是如日中天,由于智能建筑具有高效、節能、舒適等突出優點,在歐美及世界各地迅速發展,引起普遍重視。我國智能建筑起步較晚,直到80年代末才有較大的發展,近年來,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相繼建起了數幢具有相當水平的智能建筑。消防設計應充分借助建筑智能化平臺,使其融合在其他系統之中,各系統間互補互助,最大限度地發揮消防設計在建筑中的應用,最大限度的減少火災時的人員和財產損失。

篇(4)

在建筑工程的電涌保護等級確定后,要設置好建筑工程的電壓保護水平與電涌保護器的安裝位置及保護模式等。這里所說的電涌保護器的安裝位置是建筑入口處需要安裝的電涌保護器。在這個位置使用的電涌保護器大多是電壓開關型的,低壓配電系統中的接地制式多為TN式,采用共模的保護模式,配電系統中采用全保護的接線模式。安裝電涌保護器的位置通常根據建筑工程的電涌防護等級進行確定,在配電中心各母線總進線處都會安裝等級為入口級的SPD,電涌保護器的電壓防護等級在2.5kV內(包含2.5kV)。若將設備級SPD安裝在了PLC的控制系統和直流系統的供電電源側,那么電壓的保護范圍是1.5kV(包含1.5kV)。另外,其他的電涌保護器都采用電壓限制型的,在各支路安裝熔斷器,起到保護作用。

安裝設計在智能建筑中的應用

在對電涌保護器進行安裝設計時,首先應考慮電涌保護器的裝置位置與其連接方式。電容保護器通常安裝于各級配電系統的總進線處,若以3P方式進行接線時,它一般被安裝在L線與PE線的中間,即TN-C,TN-c-S入口處與TN-S的變壓器低壓側。若以4P方式進行接線時,一般電涌保護器被連接在PE線與L線、N線與PE線的中間,也就是RCO負荷側。若以3+NPE的方式進行接線時,通常被連接于L線與N線、PE線與N線的中間,即在RCD電源側,在建筑工程中電涌保護器采用的連接方式一般為3+NPE式。隨著近年來智能建筑的發展和運用,智能建筑的控制和管理大多采用計算機技術,因此比較容易受到雷電的危害,安裝電涌保護器能有效地保護建筑的安全與穩定。在建筑入口位置,裝置電壓開關型的電涌保護器可有效地減弱雷電,在建筑物內部的后級電路中安裝限壓型的電涌保護器,可以保護在入口位置的電涌保護器降弱后的電壓負荷對后級電路造成的損壞。由于電流保護裝置對回路中的危害能有效清除,而不能防止裝置的外導電部分與PE沿線的危害與故障,因此,PE線與N線之間需設置電涌保護器。

保護設計的作用

篇(5)

中圖分類號:TU2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智能建筑是建筑行業發展的一個趨勢,而對于智能建筑的電氣設計來說,更加需要采用智能化的設計理念,采用更加科學的設計方法,提高設計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二、智能建筑電氣的設計

1、智能建筑電氣設計的內涵

所謂的智能建筑,就是在普通建筑的基礎上,通過對電氣技術進行改造,使之具有所謂的智能化。因此,在建筑電氣的設計中,需要將電氣設計中的強電設計和弱電設計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在強電設計方面,通過對變電和配電系統,照明和動力系統等方面進行設計,這些都是傳統的電氣設計,而其作為一個建筑中的“心臟”,始終在建筑設計中占據著重要的部分,其技術也比較成熟,其主要考慮的就是在降低能耗的同時,為整個建筑的供電提供安全保障。真正使建筑達到智能化的是電氣中的弱電部分。但是由于環境的不同,或者其他要求的不同,使得建筑弱電的設計越來越復雜,但是,通常還是會按照建筑類別和類型遵照規范進行常規設計,除非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所以,智能建筑電氣設計的核心是建筑弱電的設計。

2、智能建筑電氣設計的特點

目前,樓宇對講,社區監控,網絡通訊等發展迅猛,在建筑中的使用越來越多,已成為建筑智能化的標志。其主要是通過弱電進行控制,因此,弱電在建筑中的作用主要是傳遞信息,并對建筑內的其他電氣設備進行控制,具有電壓低、電流小、功率小等特點。但是,由于弱電設計涉及的范圍較大,且難度較大,其設計的最低要求也需要解決好與其他專業設備及管線間的配合。

另外,在總體的原則上,智能建筑電氣設計應適應智能建筑技術的發展變化,同時在新技術的應用上需要做好技術保障的相關措施,在經濟上也盡可能簡化,降低建筑成本。一切的設計都應該從實際出發,最終在穩定和可靠的基礎上,使電氣設備在智能建筑中真正發揮出智能化管理和智能化控制的作用。

三、電氣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智能建筑近年來獲得較大發展,為人們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辦公環境,但是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還很不完善,存在著很多急需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歸結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相關規范的不完備

我國在“七五”計劃初期曾涉及過智能建筑領域,并提出了一些相關的條文規范,標志著我國智能建筑的全面啟動發展。但是直到今天有關智能建筑的法律規范仍然不多,不完善,而且比較粗略,有很多問題仍待于進一步的細化和探討。相關規范的不完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很多規范的內容比較籠統,缺乏具體細化的計算與研究,有的規范實行了很多年,已經非常陳舊,不能適應現代社會快速發展的步伐,對技術進步造成了障礙。

(二)對器件和設備的安裝沒有詳細的要求,沒有準確的數據參考。

(三)沒有統一的定型產品和設計手冊,對管線和設備也沒有明確的選型和計算方法。

(四)沒有配套的驗收規范,很難準確把握設計和施工中的各種問題。

作為一個新的領域,智能建筑的各種規范比較不完備也是很正常的,因此設計者在系統設計和總體方案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各種規范標準,盡量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

2、沒有做好傳輸信道的設計

傳輸信道通常由線槽、電線、橋架、電纜、光纖和保護套管組成,在實際工程中,弱電的線管非常密集。怎樣實現電氣設計的經濟合理性、利于施工、利于維護等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近年來在弱電方面新增了很多的系統,設計人員很難做到全面掌握,設計的不合理就會導致問題的出現,加之設計人員工作的疏忽和不認真,造成了很多的漏、錯、缺和碰的問題。要想解決好這些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做好設計時的組織工作,智能建筑電氣設計的內容復雜,工作量大,必須要有專門的組織機構統一協調、組織和管理各項工作。

(二)設計人員要做好專業管線的布置和策劃,盡量提高管線布置的經濟合理性、利于施工性和便于維護。設計人員還要做好對支線管線的布置工作,加強電氣設計方面的專業技能。

3、系統集成問題

系統集成作為智能建筑領域里一個新的課題,變得越來越重要,通常被認為是信息的共享和設備的集成。智能建筑的關鍵在于智能化的實現,智能化的實質就是資源、任務和信息的共享。在智能建筑內部,各個系統都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聯系在一起的,通過相互交換數據來共同管理整個智能建筑。但是要想實現系統集成,必須要解決好智能大樓內部各個系統的相互連接問題。系統集成設計在智能建筑電氣設計中應遵循的原則和規律:第一,在保證設計開放性、先進性及可擴充性的條件下,采用一體化的系統設計;第二,設計時要考慮用戶的承受力和實際的需求,選取系統時要有所側重,設計出不同的系統集成方案;第三,要滿足分階段進行的可能性,完善的系統集成設計應該做到集成系統始終具有一體化。但是在實施操作中,涉及系統集成的智能建筑仍然比較少,系統集成并沒有真正地實現。原因主要有這幾點:

(一)系統集成需要的設備不夠完善,發展不成熟,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要解決設備的問題,弱電系統的生產商們可以共同打造一個品牌,制定出相同的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從而可以更好的生產設備產品。

(二)系統集成的實現需要經濟方面的支持,系統的集成需要增設控制中心設備和必要的模塊,造價大大增加,而且完全集成所需的費用會更高。

(三)管理水平較低影響了智能建筑系統集成的使用,這主要是由管理人員素質水平較低造成的,要想真正使智能系統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要讓管理人員對系統各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做到更好的把握。

四、智能建筑電氣設計的對策

1、綜合布線系統

智能建筑主要的命脈系統便是綜合布線系統。該系統主要負責傳輸數據和連接其他的各式終端。而在電氣設計中如何將這些復雜錯節的線路都安排整齊,并且達到高效化和經濟性,需要認真研究每條線路的具體走向。線路的走向主要分為兩種,即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水平方向的走線比較容易,布置的空間也比較大。而垂直方向走線布置于各個層間的設備小間內。智能建筑內部的設備小間主要布置網絡設備和跳線架,因此需要在設計時注意在層面上留一些剩余空間,為垂直方向走線做準備。

2、層高設計

如今,智能建筑的層數逐步的增加。而為了讓高層用戶使用到優良的電氣設施,在電氣設計時需要格外注重布置管線的情況。由于智能建筑的生活功能較多,因此布置的管線也比傳統建筑多。除了有一些普通的空間風管、強弱電電纜、電視天線、消防線路之外,還有一些布線的橋架和數據線。這些線路都需占據一些空間,因此,智能建筑的樓層也高于一般的建筑。在布置高層線路時,要注意線路的連接性和互擾性。

3、來安設接線插座

目前,在智能建筑中,安設接線插座有安放表面插座、暖氣罩和線路結合、配電系統墻三種方式。其中,安放表面插座適合不變更墻置的住宅。辦公類的建筑需要重新布置好內墻,因此并不適合。暖氣罩和線路結合,線路需直接通過外墻的窗下。這時,插座會在暖氣罩的附近安裝。該方法適合大空間,并需重新的劃分好空間的范圍。因此,適合辦公類的智能建筑。配電系統墻是一種固定的墻體,能夠為設定配電設備而設置的局部墻體。它能夠解決配電設備的主要安置狀況。

4、墻面和天花板

智能建筑內的墻面和天花板,除了具有舒適性和平整性之外,還應具有水平布線的能力。目前,我國智能建筑的地面電氣設計中,主要有三種方式,即預埋線、架空以及特制地毯配線。需根據地面的特點來決定地面水平布線的特點。在智能建筑的天花板部位,電氣設計需除了布置空調送風和照明燈具之外,還應具備其他的布線任務。所有的設計都要做到整齊有序。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智能建筑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更加注重電氣設計問題,提高電氣設計的有效性和科學性,進而為智能建筑的電氣設計工作提供可行的參考,提高智能建筑的使用效果。

【參考文獻】

[1]吳述友,淺談智能建筑電氣設備安裝技術[J].廣東建材,2011,(9).

[2]簡建銘,梁敏雄,.淺析智能建筑電氣設備安裝技術[J].廣東建材,2012,(1).

篇(6)

歐盟、美國、日本的智能城市建設特征

(一)歐盟政府和企業聯合投資和管理,科研機構和非盈利組織參與其中。歐盟通過2011年10月出臺的《戰略能源技術計劃》確定了25個城市優先發展智能城市,這些城市大力發展低碳住宅、智能交通、智能電網等。2012年7月10日,歐盟委員會實施了“智能城市和社區歐洲創新伙伴行動”。該行動計劃將集成歐洲在新能源、智能交通和信息通訊(如物聯網)等領域的先進技術,在部分城市開展示范項目,包括高效供熱(冷)系統、智能儀表、實時能源管理、零排放建筑、智能交通等,促進智能城市建設。2013年,歐盟委員會將為這些示范項目投入3.65億歐元。此前,歐盟委員會在2012年已投入了8100萬歐元支持能源和交通領域的“智能城市和社區”試點項目。荷蘭阿姆斯特丹市制定了《阿姆斯特丹智能城市計劃》,其運行方式是以埃森哲咨詢公司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要由阿姆斯特丹創新驅動中心(獨立于市政府、官民共同出資)和里安得公司負責,IBM、飛利浦和谷歌等大公司也參與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智能城市已經實現了電力和交通兩大基礎設施系統的智能化和聯動。2012年,德國舉辦了未來城市智能技術競賽,其中 “Cloud Power能源解決方案”、“flinc城市‘搭車’交通社區”等五個項目分別勝出,這些項目都是由歐盟各大公司負責研發和實施的,對建設智能社區和智能城市將起到很大的推動和示范作用。

(二)美國以企業為主力,智能電網項目居多。美國的智能城市的實驗項目與其說是構筑智能城市,不如說是多以各電力公司為中心的智能電網項目,與各個州的關系并不密切。位于美國科羅拉多州的博爾德市,憑借其影響范圍達4.5萬戶家庭的智能電網一期項目被譽為智能型城市。該項目由市政府和XEL能源公司合作完成,并由市政府向市民提供免費服務。施工單位向每戶家庭免費提供一臺帶有互聯網接入裝置的智能電表及其他必要設備。借助這些裝置,市民不僅可任意監控用電量,還可以登錄XEL公司的網站查詢自家的詳細用電情況統計表。此外,智能電網采用了優化的“存儲——供給系統”以及雙向交流網,有利于提高電力供給的可靠性。發現故障區域并立即維修也變得方便。美國能源部從2009年9月開始與迪比克市聯合實施智能城市建設項目,目標是實現自來水、交通、電力和燃氣基礎設施系統的信息化以及各個系統間的相互聯動,通過對各種數據的收集、整合和分析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目前該項目正處于第一階段,在各個家庭中安裝自來水和電力智能表,以減少水和電的消耗,項目主要由IBM和阿聯特能源公司負責。

(三)日本政府主導,企業是主力軍,政府支持企業走出國門。日本政府將智能城市建設與新能源推廣事業緊密結合在一起。日本經濟產業省在2010年4月認定橫濱市、豐田市、京都市和北九州市四個城市為智能城市示范點,同年8月四個城市分別制訂了為期五年的智能城市實驗計劃,主要是引入將電力、熱能、廢棄物等統合起來的能源管理系統,其運營主體是以各個市政府為中心,能源公司和能源相關公司參與其中的混合團隊,參與其中的公司多是與當地經濟密切相關的企業。當前,日本智能城市建設主要是向節能和環保方向發展。據日本IT專業調查公司IDCJapan調查、分析認為,到2015年與智能城市建設相關的日本IT市場規模約為5352億日元,2020-2030年期間,原有社會基礎設施將迎來功能老化的高峰期,為了對其進行更新換代,以電能和天然氣等能源為主的智能綠色網絡也將在2015年以后迅速發展。日本企業緊緊抓住這次商機,積極參與計劃研發和產品推廣,成為日本智能城市建設的主力軍。東芝公司近期計劃在大阪附近建設一座智能化的樣板城市,都市內全部采用可再生能源,并配備有通訊功能的新一代智能電表和家用蓄電池,使節能效果達到最佳狀態。同時日本企業還積極參與其他國家智能城市的建設開發,搶占國際市場,比如日本企業已經與中國的大連、天津達成智能城市建設合作協議。日本政府則全力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經濟產業省已經撥出上百億日元的專款支持企業的國際商業合作項目。日本還經常舉辦與智能城市有關的展覽會,提高日本在國際智能城市建設市場上的影響力。

對我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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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智能電網建設中的關鍵技術

2.1網絡拓撲技術

作為未來智能電網建設的基礎,靈活、堅強的電網結構是建筑智能電網的關鍵。由于我國能源分布和能源需求分布失衡。因此,不管是考慮當前,還是考慮未來要滿足經濟發展對電力的需求,都需要走大規模、遠距離的輸電道路。通過特高壓輸電,能有效提升輸送容量及降低損耗,對節約投資、保護環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如何優化特高壓線路及對各級電網的規劃、特高壓電網和各級電網之間的銜接及一次、二次系統之間協調發展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2.2通信系統集成技術

智能電網必須具備可靠的監視及系統分析能力,也就是具備對故障早期征兆的識別、預判能力及對存在擾動發出信號的能力。智能電網也必須要進行不斷的整合與集成,以為電網規劃、建設及運行等方面提供實時、有效的信息服務。因此,在智能電網建設中,要全面運用電纜、光纖、無線通信及電力線載波等寬帶通信網。通過進行系統集成技術,是保證電網的正常、安全運行的關鍵。

2.3高級計量體系及需求側管理

智能電網需要全方位掌握用戶的實際用電規律,以進行有效的規劃,保證需求與供應之間的平衡。由于智能電表與其相連的通信系統可組成一個先進的計量系統,能實現對用戶的遠程監測、用戶側管理及分時電價管理,其需求側管理目標如圖1。隨著科技技術的不斷發展,智能電表除了原有的電流計量功能,還可作為互聯網路由器使用,使電力部門能以智能電表的終端用戶作為前提,從而實現通信及寬帶等整合。

2.4智能調度技術

智能調度是指對當前調度控制中心功能的有效擴展,該技術也是智能電網未來的發展方向。智能調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基于廣域同步信息的網絡保護系統及一體化技術,以起到協調電力系統保護控制、穩定控制、緊急控制、解列控制及恢復控制等綜合防御體系。智能調度的重點就在于實現實時的決策指揮,其目的是為了預防電網出現大面積的故障,避免出現大面積停電現象。智能調度所涉及的關鍵技術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系統快速仿真與模擬技術;(2)智能預警技術;(3)調度決策可視化技術;(4)智能數據挖掘技術;(5)預防控制技術;(6)優化調度技術。而且,應急指揮系統與配電自動化等技術也是智能調度技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5電力電子設備

電力電子技術能在智能電網中的發電、輸電、配電及用電等環節中發揮作用。目前,電力系統所采用的電子裝置都為全控型大功率電力電子器件、高性能的大功率變流器拓撲及DSP全數字控制技術等。通過應用先進的電力電子技術,大大推進我國電力系統智能電網的全面建設。

2.6分布式能源接入技術

分布式能源可劃分為分布式發電與分布式儲能,在一些發達國家得到全面的運用。其中,分布式發電技術還涉及到以下技術:(1)微型燃氣輪機技術;(2)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3)燃料電池技術;(4)風力發電技術;(5)海洋能發電技術;(6)生物質能發電技術;(7)地熱發電技術等。而分布式儲能裝置則涵蓋蓄電池、飛輪及超導儲能等。隨著現代電網中的風電接入量越來越多,風力發電廠對電場的動態模型及計算速度的要求越來越高。而且,風能、太陽能等分布式能源均具有一定的波動性與間歇性,容易影響到電力系統的可靠供電。

3智能電網的建設策略

3.1全面發展儲能技術

對于智能電網建設而言,全面發展儲能技術能有效促進其發展。在傳統電力系統中,其模式是一種從生產到傳輸再到使用的單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發展。在智能電網建設中,通過應用儲能技術,以增設一個電能的“存儲”環節。通過應用該存儲技術,能有效提高電網的使用性能,而且還對可再生資源與分布式發電的全面應用具有一定的優勢,既可以起到技術支撐的作用,還可以增加電網的技術應用選擇。同時,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中,其對儲能裝置的要求比較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響應速度要快;(2)能量密度比較大,即可以以較小的體積提供比較大的能量;(3)功率密度較大,即可以為系統功率出現突變時提供的補償功率;(4)耐溫性能較好,可以很好地適應一些高溫、低溫等復雜環境;(5)儲能效率比較高;(6)儲能量比較大,即可以滿足峰谷的調節及有效適應可再生能源在短期性與晝夜變化的相應要求。

3.2全面發展分布式智能電網

分布式智能電網是指靠近電力用戶構建的一種小型發電機組、微型電網及儲能系統,且能實現和外部電網的有效互聯。而且這部分小型發電機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能有效運用太陽能、水能及風能等可再生資源。在接入分布式電源后,原有的配電網結構還可保持不變,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輸、配電網運行及升級時所需要的投資成本。另外,通過接入分布式電源,還能有效改善電網的供電質量及運行可靠性等。因此,通過全面發展分布式智能電網,不僅能有效提高可再生資源的利用效率,還能有效提高電網在運行過程中的安全、穩定及可靠性。

4堅強智能電網建設的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還處于工業化發展階段,對電力裝機設備的需求量還非常之大,且由于我國資源的分布與消耗呈現逆向形式。因此,在我國堅強智能電網(如圖3所示)的建設中,其發展的目標如下:(1)優化我國的資源配置,有效解決能源資源分布與消耗呈現逆向的問題;(2)實現節能減排的目的,促進可再生資源的可持續發展;(3)促進電力行業的發展,提升電力企業的市場競爭力;(4)有效滿足用戶的需求,提升服務質量;(5)促進經濟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目前,國家電網公司已經明確,將加快對特高壓骨干網架的全面建設,在促進各級電網共同發展的前提下,同時就發電、輸電、用電及調度等環節進行智能化的建設,并分階段進行堅強智能電網的建設,預計在2020年,在我國將建成統一的堅強智能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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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現代化智能建筑,尤其是辦公樓宇的弱電設計,采用結構化綜合布線系統已成為共識。但是,目前還存在著兩種看法(或做法):一是主張將所有的弱電系統都建立在結構化綜合布線所搭起的平臺上,也就是用結構化布線代替所有的傳統弱電布線;另一則主張將計算機網絡布線、電話配線納入到結構化綜合布線中,而其他的弱電系統仍采用其特有的傳統布線。究竟采取哪種布線方式較為合理,作者認為應結合具體項目,從所用方案的先進性、合理性、經濟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方能得出結論。

1智能建筑弱電方案確定基本思路

首先分析一下結構化綜合布線的優點:

(1)結構化綜合布線使用了標準化的線纜和接插頭模塊,非常便于各樓層及本樓層間的信息點管理,使得因辦公室搬遷等因素造成的大量終端設備、電話機移位時,只需將插頭拔出、插入新的位置,然后在弱電設備間內做跳線處理或僅僅作些軟件上的更改,即可重新投入使用,而不像傳統布線那樣無統一標準。當設備需要移位時,會帶來許多管理上的不方便或需要重新布線,對建筑裝璜造成較大的破壞。

(2)結構化綜合布線的擴展能力強,因為對于五類非屏蔽雙絞線可以提供155Mb/s信息的傳輸能力,除了滿足當前各種網絡的需要外,還能滿足未來發展的需要。

根據上述結構化綜合布線的兩個優點,結合建筑物實際的各弱電系統,具有發展性和不穩定性的只有電話系統和計算機網絡系統。而對于其他弱電系統,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安監視系統、廣播系統、電纜電視系統等設備,具有很好的固定性,且位置一般不會移動,對于一個固定的建筑物,這些系統的設備一經選定,頻繁更新換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均很低。

根據以上所述,一般都在弱電設計中把電話系統及計算機網絡系統的配線統一納入結構化綜合布線,而對其他弱電系統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仍采用傳統的配線方式。

然而,采用上述方法還有其他一些原因,如當前大多數弱電設備廠家的系統與結構化綜合布線系統不兼容。要想使這些弱電系統在結構化綜合布線平臺上運行,則必須增加轉換設備。例如保安監控系統的攝像機,其輸出的視頻信號通常以同軸電纜傳輸,如果將其納入結構化結合布線系統中,需在線路兩端增加信號轉換設備。顯然,這樣做既麻煩又不經濟。

2綜合布線在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應用中發現有的綜合布線產品,如三類、五類非屏蔽雙絞線其截面均為0.5mm2(美國線規AWG24),與之相配套的配線架,出線座都只能適用于截面為0.5mm2的線纜。因此,它在支持如下幾個弱電子系統時,就存在局限性或不足。

2.1廣播系統(PAS)

根據我國電氣規范,一般將電氣設備工作電壓為220/380V(交流50Hz)、有效值24V以下的交流信號確定為弱電信號。而在廣播系統中,如采用定壓輸出,線路電壓可分為70V、100V、120V三檔。故在廣播系統中采用綜合布線,會對線纜產生過電壓,長期使用會對線纜的壽命產生不良影響。另外,廣播系統的線路用線截面一般為1.0~2.5mm2,而非屏蔽雙絞線的線芯截面只有0.5mm2,相差甚遠。

2.2火災報警及控制系統(FAS)

根據我國現行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信號傳輸線路的芯線截面,穿管敷設的絕緣導線不應小于1.0mm2,線槽內敷設的絕緣導線不應小于0.75mm2。而作為綜合布線系統的非屏蔽雙絞線其截面積為0.5mm2。顯然不能滿足我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另外,在總線制的火災報警系統中,電源線與控制線多采用1.5~2.5mm2的導線,綜合布線系統也不能滿足要求。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行消防規范要求所有消防信號線、通訊線均不可與非消防線路共管敷設。因而要用綜合布線產品支持火災報警與控制系統,必須先獲得當地消防主管部門的特許。

2.3共用天線電視系統(CATV)

用綜合布線產品支持CATV一般都采用光纖,因此,在線路放大器、分配器、分支器的兩端要加裝適配器,這無疑增加投資,而且因中間環節增多,系統的可靠性也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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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是指通過采用計算機技術、智能技術等現代化技術,將建筑設備管理系統、信息化系統、公共安全系統等進行優化組合,為居住者提供一個便利、舒適、人性化的建筑環境。智能建筑以其最優化的電氣組合設計,為使用者在節省開支、人身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2.智能建筑電氣節能概述

智能建筑能否實現,取決于智能化電氣能否實現高效節能。電氣能耗作為建筑能耗的主要組成部分,將成為設計者重點改進的目標。因此,智能化電氣行業著眼于優化并創新智能化建筑的節能方案。在進行優化節能方案的過程中,其中心設計環節是對建筑中的控制系統和供配電系統進行智能化的控制管理。

二、我國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的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在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方面取得了很多突破行的進展。但是,由于我國智能化建筑的理論體系不夠完善,實踐操作經驗不足,導致我國智能建筑的優勢沒有得到發揮,其推廣范圍也非常有限,使用者并未從中體會到智能化建筑帶來的優越性。一直以來,建筑耗能一直是我國各種能源消耗的主要來源,而建筑耗能中的電氣耗能有占了很大比例,因此,我國對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的研究都是從能源消耗的角度出發的。如何實現對建筑各個系統的智能化和環保節能化就成了智能化建筑節能優化設計的關鍵性問題。

三、我國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存在的問題

通過研究我國智能化建筑的發展現狀,發現我國在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方面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因素,這些因素嚴重制約了智能化建筑行業的發展,具體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通風設計不合理。

智能建筑的通風與設計不合理將會使空調冷量超出標準。一些中央空調的使用,如果在建筑過程中出現不合理的設計,就會造成智能通風不暢、運行制度不合理等,從而導致空調耗冷量的增加。

2.照明光源的控制方式不合理。

照明耗電量是建筑耗電量中的重要因素,如果照明開關控制和節能系統控制設計存在缺陷,就會對建筑耗能產生很大的影響,進而給電氣節能系統帶來非常不良的影響。

3.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系統缺乏全

面有效的協調。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系統設計出現漏洞,就會導致節能系統的實際運行效率偏低。從而導致系統的節能效果不明顯甚至沒有效果,節能設施安裝困難等。因此,合理有效的協調統籌是電氣節能系統有效運行的關鍵。

4.缺乏全面的質量安全監督。

由于設計師對缺乏技術應用的實踐經驗,會造成建筑電氣系統中節能技術缺乏實用性。再加上我國在此方面缺乏比較系統的研究,因此在優化方案的實施過程中缺乏其實際節能效果的發揮。

5.輔助設施安裝不到位。

在取暖通風系統和給排水系統安裝設備時,如果沒有選擇合適的設備,或者是系統運行方式設計不合理,不僅達不到節能的效果,還會帶來智能化建筑電氣設計施工中的高耗能問題。根據以上問題,我們要設計出合理科學的優化方案,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從而達到節能系統的高效運行。

四、我國智能化建筑電氣節

能優化設計方案智能建筑電氣節能優化設計的目的在于減少能耗,這需要從電氣的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包括建筑用電設備的特點、用電負荷容量和設備具體布置。要對這些問題進行仔細的分析,從而科學、合理地建設供配電節能設施,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1).設計原則

智能化建筑電氣節能設計需符合以下的原則:1.必須保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實現建筑物的基本功能,能為使用者提供完整全面的功能服務。2.在進行節能系統設計時,必須考慮節能系統的實際運行成本,要對節能方式和設備材料進行合理的選擇,對其運行成本進行有效的控制。3.在進行系統設計時,要減少對不必要能源的損耗。當一些不必要的耗能量較多時,要對改因素進行優化,根據建筑物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節能方式,以減少建筑物能源利用的損失。4.節能應該與保護環境相結合。在設計節能系統時,要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選擇對環境有益的優化方案。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實現能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優化方案的設計對通風、空調及供給水系統的電氣節能優化要根據建筑物電力的需求情況,與風機設備的配置要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環保產品;在空調的選擇方面,盡量選擇節能環保、零排放的產品。目前廣泛使用的水源熱泵空調就是很好的選擇,跟傳統空調相比,其機組耗能有很大的優勢;在設計供水系統時,要選擇既能凈化水質,又能節能環保的產品,這樣才能達到節能的效果,無負壓供水設備就是很好的選擇。

2)對照明系統的優化設計

在設計照明系統時,燈具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電氣節能系統的節能效果。采用智能照明燈具,可以節約電量的使用;聲光控開關的燈具,也能有效減少資源的浪費。而建筑中的采光設計也非常重要,要加大對自然光的利用,加強此方面的設計,采用采光井來提高室內通光。

3)供電系統的優化設計

在進行供電系統的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兼職用電設備的特點、用電設備的具體布局等多方面因素,從而保證供電系統的節能效果。具體可以從用電電壓和供配電布線方面考慮。保證用電電壓的穩定性和減少能源的損失,從而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

4)充分考慮再生資源的利用

資源的循環利用也是設計節能系統的關鍵。目前廣泛利用的再生資源包括太陽能和風能,在設計系統時,充分考慮這些再生資源,可以減少高耗能設備的使用,增加能源的利用率。墻體利用節能保溫材料,室內裝飾使用低耗能產品,都能在達到節能環保的同時,也使使用者享受到舒適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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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綠色環保。智能電網應該在最大程度上利用電網資源,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②堅固耐用。堅固的網架結構能夠保證電網在惡劣的條件中能夠正常運行,具有較強的惡劣天氣容忍度。

③高度自動化。作為智能電網重要標志的高度自動化可以在自動解決電網運行中出現的各種故障,使之能夠正常運轉。

④性價比高。智能電網采用先進的電力工程技術,綜合降低電網的建造成本和運營成本,在有效供應電能的基礎上切實提高經濟效益。

⑤良好的交互性。智能電網能夠打破以往電網使用中的單向傳輸模式,能夠根據用戶的具體要求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用戶使用的滿意度。

2智能電網建設中電力工程技術的總體運用

智能電網建設中電力工程技術的總體運用主要體現在發電過程、電源領域和輸電過程三個方面,下面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施工經驗對這三點做詳細的分析和論述:

(1)發電過程中的運用。作為有較高技術含量的電力工程技術,通過對電子設備實現了電能的轉化和控制,極大的降低了電能的消耗和機電設備的損耗,極大的提高的發電機和機電設備的工作效率。隨著電容技術的發展,目前市場上使用的半導體功率元件的容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并朝著高壓的方向發展。并且,電力工程技術中也涌現出一大批高精尖技術,如同步開斷技術的智能開關、新型超高壓輸變電技術的高壓直流輸電、電氣傳動技術的高壓變頻等等。

(2)電源部分的運用。為了滿足用戶的不同電子設備和電器元件的用電需求,電力工程技術能夠為接入智能電網的用戶提供個性化的電源供應,如直流電源、交流電源、恒定頻率的交流電源等等。舉個例子,蓄電池充電一般采用直流充電的技術,但變電所就可以采用直流電源和交流電源的充電方式,而大型的電子計算就已采用高頻的開關電源。

(3)輸電過程中的運用。因為智能電網的運營需要的電能質量較高、電網工作狀態較為穩定等特點,而這些條件的滿足又和電力工程技術中的諧波抑制技術和無功補償技術息息相關。隨著電力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智能電網建設的不斷完善,一大批適應智能電網建設需求的新型裝置也大量涌現,比如超導無功補償裝置和薄型交流變換器等等。對于輸電工程線路較長、輸電容量較大的時候,一些國家通常采用直流電的輸電方式。而我國的此類輸電線路的發展,特別是高壓直流電的輸電線路,通常采用晶閘管變流裝置來作為送電和受電兩端的整流閥和逆變閥裝置。我國對這些新技術和新設備的采用,不僅能極大的提高的電網輸送的容量,還能增強在極端天氣下輸電的穩定性、這些高技術含量的裝置能夠有效解決電力輸送過程中出現的電網突然斷電和電壓的不穩定等現象,極大的提高了電網工作的穩定性和供電的質量。因此,我們在新型智能電網建設中應該采用這些經過了實踐檢驗的高技術含量和高效率的電力工程技術和相關的配套裝置。

3智能電網建設過程中電力工程技術的具體應用

智能電網建設中電力工程技術的具體運用主要體現在電能質量優化、柔流輸電技術、高壓直流輸電技術和能源轉換技術四個方面。下面筆者就結合我國電力工程技術發展的趨勢和我國智能電網建設的實際對這四項突破性的技術作簡要的介紹:

(1)電能的質量優化技術。電能的質量優化技術在智能電網建設中的運用主要通過在電能的質量等級劃分和電能質量評估體系級完備建設的基礎上對用電幾口的經濟性能進行分析,并因此建立用戶經濟性和技術等級兩個質量評估體系,并在用戶需求的不斷滿足和用電市場不斷規范的基礎上促進智能電網建設朝著經濟和高質量的方向發展。具體來說,電能的質量優化主要包括直流有源濾波器技術、自適應靜止無功補償技術和連續調諧濾波器關鍵技術等。這些技術的采用能夠有效的提高電能運輸的質量,并且極大的降低電能的使用成本,具有較強的價格優勢,在環境保護和能源可持續利用方面效果顯著,因此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應用前景。

(2)柔流輸電技術。柔流輸電技術是可以將污染小的新型清潔能源輸入電網的技術,它是在微電子技術、電子技術和相關通信控制技術發展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能夠對交流輸電實現靈活控制的技術。因為我國的智能電網建設輸送的只要是超高壓的輸變電,所以需要在建設過程中將污染小的新型清潔能源加入智能電網,并借此實現能源的隔離。因此,柔流輸電技術很好的適應我國智能電網發展的新趨勢,把電力工程技術的發展和我國智能電網的建設郵寄的結合起來,從而促進智能電網的建設,保證智能電網的良性穩定運行,極大的降低輸電過程中的電能損耗,同時智能電網的輸電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3)高壓直流輸電技術。目前,我國輸電主要采用的是直流電的輸電方式,但是輸電的許多環節確實交流電。因此,采用高壓直流輸電技術能夠很好的實現輸電網絡整流、逆變的工作狀態的轉變。同時,在重量輕的直流輸電系統中采用可以關斷元件的換流器可以有效的提高輸送電流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并且具有很高的性價比。更重要的是,高壓直流輸電技術還能在為遠距離孤立區域提供穩定的供電。因此,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祖國邊疆的開發,適應遠距離輸電的高壓直流輸電技術必將獲得越來越廣泛的運用,在更遠距離和更大容量的輸電工程中獲得廣闊的發展空間。

(4)能源轉換技術。全球變暖和能源短缺的現實問題使得世界各國致力于開發各種新型清潔能源,也就是盡可能的降低能源的污染排放和能源的消耗量。因此,通過使用先進技術進行能源的轉換和高效利用已經成為了現代低碳經濟能源利用的核心。目前,我國著重開發大規模電廠并網技術。電網未來的發展趨勢應該是范圍大、運行可靠的光伏發電技術等。但是,我國的能源轉換技術和世界先進水平還有叫的的差距。因此,我們要加大相關的技術和資金投入,進一步研發能源轉換的核心技術。比如,智能電網建設中能量轉換技術的發展方向就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和各種并網技術的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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