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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1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1.1保障性低
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業務集中于網絡,在網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網絡作為開放的自由平臺,產品的所有信息均在平臺進行展示,所以部分企業,為了能夠快速獲得經濟利益,就會侵犯別人的知識產品,盜取別人的創意、包裝或是產品,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保障性低。很多企業都以此在短時間內獲取利益,節約開發成本。
1.2影響性大
國內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無論從國家層面還是企業層面,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推動國家的經濟發展,在本國銷售的商品,無論是對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造成了侵權,還是對國外產品的知識產權造成了侵權,都不會受到嚴重的懲罰,導致大量創新產品受到侵權行為的打壓,很難得到持續的發展,嚴重遏制了企業和專業人員的創新積極性。但是,當跨境電子商務走出國門,再通過出售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的產品獲取經濟利益,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中國的企業受到國際組織的制裁,不僅使企業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的傷害,而且也喪失了國家的名譽,嚴重影響了本國在國際上長久持續的發展。由于以往我國無論是科技還是經濟方面都較為落后,為了能夠短期能推動經濟的發展,不惜通過模仿或侵權等行為生產山寨產品。但是,從長遠利益來看,我國必須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創新產品進行有力維護,對于侵權行為要嚴厲懲處,才能夠形成知識產權與經濟發展之間的良性循環。
1.3缺乏監管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中各方交易主體之間沒有有效性的接觸與了解,這使得對交易主體信息的核實變得困難,電子商務交易市場成為盜取知識產權的高發區。監督管理體系比較落后,在具體證據收集過程中主體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難以確定,尤其在C2C與B2C的交易模式下,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難以查實,一些不法交易者可能會利用虛假信息來獲取知識產權。
1.4責任主體確認難
跨境電子商務作為進出口貿易的主要類型之一,包括了眾多環節,也涉及了較多部門,包括買賣雙方企業、國家海關、電子商務平臺、物流企業等等。當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時,無法確定唯一的責任主體,因為每一個環節都關乎知識產權的保護,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負有一定的責任。一旦出現侵權事件,就難以核定是哪個環節出了錯誤。
2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問題的原因
2.1利益驅動
知識產權的繁榮的發展離不開整個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的共同作用,政府、貿易商、消費者等都為了各自的利益,無形中在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推波助瀾。隨著跨境電子商務進程的不斷加快,其產生的價值不斷飆升,在此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利益空間。知識產權的政策不完善,犯罪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趨勢下,很多人都選擇鋌而走險。
2.2法律制定有缺陷
盡管跨境電子商務在我國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仍然處在初期發展階段,政府監管部門也希望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能充分在市場環境中參與競爭,優勝劣汰,不愿過多干預,所以對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監管還稍顯薄弱。(1)法律法規制定落后,針對具體司法實踐中關于在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中如何保護貿易方合法權益的具體辦法還不完善,法律監督部門沒有具體規定參照執行,造成執法困難,難以有效約束侵權者的不法行為。(2)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異地性導致監管職能單位處罰困難,異地管理不便,具體執行措施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這樣說,目前的環境條件下對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監管既存在技術上的缺陷,也存在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面的不足。
2.3網絡技術不完善
跨境電子商務以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為基礎,盡管互聯網已經變得越來越安全,但是網絡交易平臺很多時候仍然是不穩定的,極易遭到網絡黑客的攻擊,這是知識產權侵權高發的原因所在,給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廣大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人員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影響企業日后參與跨境電子商務的信心。所以,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有賴于網絡交易安全技術的提高。我國目前的網絡環境距離這一目標還有不小的差距,尤今后需要更加積極地建設營造跨境電子商務網絡安全環境。
3構建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監管體系的建議
從我國目前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情況來看,與發達國家有著巨大的差距,同時也遠未達到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對其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形勢中不容樂觀,需要我國從立法、司法和政府職能等方面不斷完善解決面臨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多個主體,政府要聯合企業和電子商務平臺,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對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
3.1對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專項立法
我國雖然制定了幾部關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都是由各部委頒布實施,律法級別較低,內容也僅限于對法律的解釋,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都是由不同的部門執行,才在多頭規定和管理的現象,導致管理混亂,矛盾重重。而且,法規的覆蓋面較小,跨境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然存在領域盲區。因此,我國需要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整合,結合當前的國際經濟形勢,制定系統可操作性強的法律,并形成完善的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除此之外,要建立專門的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對法律的推廣和實施進行全程監管,更好的推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業務發展,反過來也提升國家的自主創新能力。作為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法律機制,成立專業的執法機構,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業務進行全程干預,從根源上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作為企業,對創新產品的研發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當產品一旦進入流通環節,企業為了能夠保障產品的創新新,維護個人的知識產權,應該時刻關注,并通過行業約定來制約其他企業的侵權行為,最終要侵權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作為電子商務平臺,在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中,即是服務者又是管理者。作為服務者,為買賣雙方提供聯絡、結算、擔保等服務,作為管理者,電子商務平臺要對參與交易的雙方進行嚴格審核,對商品流通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嚴格把關,對出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提示和舉報,所以其對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3.2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等互聯網商業知識產權利益共享機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為了保護發明人的個人利益,但是在互聯網的平臺下,全球的資源都屬于共享的狀態,發明人雖然擁有知識產權,但是也是以全社會資源為基礎而得出的,所以知識產權不僅是發明人的,同樣其成果也應該屬于全社會共享。為了既能保護發明人個人利益,又能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通過建立新型的共享機制,尋找兩者的平衡點,從而促進知識產權的研發和使用。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資格核準及支付機構結售匯市場準入制度。首先要規范境內電子商務主體,將他們的信息進行備案,只有獲得進出口資格后才能從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其次建立跨境支付業務準入機制,對運營規范、資金實力強、信用良好的支付機構發放準入資格證,進一步規范跨境交易服務市場。外匯監管機構還可以將一部分監管職能賦予支付機構,使他們承擔部分監管責任,最終實現在多方監管下外匯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有效化。
3.3加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技術創新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驗豐富的專利審查員們來說,審核中醫藥知識產權申請是件麻煩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醫藥生物發明審查部部長張清奎說,中醫藥實踐性強、理論自成體系,與西醫藥的區別較大,無法統一在一個標準中;而且中醫藥的很多名稱不規范,有的藥材在不同地區叫法不同,審查員們經常反映中藥材名稱不易審核。張清奎說,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中藥原料來自自然界,在制作過程中,成分有時會發生改變,所以很難確定其成分。
中醫藥因具有辨證診治和復方用藥等特點,帶有經驗性。而且現有中成藥在主味相同輔藥差別的情況下形成不同藥名和品牌,無法規范,國際上也缺乏認可的標準。就以川貝枇杷液為例,這是典型的以藥材命名的中藥,研發者很難獲得知識產權保護。
中醫藥行業自身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也是導致近年來中醫藥知識產權訴訟案例上升的原因。
為了治療慢性萎縮性胃炎的中成藥“摩羅丹”的歸屬,其發明人河北省中醫院原院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中醫專家李恩復和有關單位進行了長達10年的訴訟,案件所涉標的逾3000萬元人民幣。雖然最高法院終審認定“摩羅丹”為李恩復非職務技術成果,但對已過古稀的李恩復來說,并沒有太多喜悅。他說:“如果能夠專心于歧黃之術,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
除了這些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不相容的特點外,中醫藥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中醫藥行業的現代化進程比較緩慢。張清奎總結了三點:一是中醫藥行業比較傳統,創新意識不足。雖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中醫藥現代化,但目前還是以繼承為主。二是中醫藥行業很注重行政保護,進入市場經濟后,中醫藥行業的適應性不強。三是中醫藥行業比較注重國內競爭,較少關注海外市場。我國加入WTO后,中醫藥行業就顯得競爭力不足。
然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主要對象是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從經典的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傳統知識已經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是不受保護的。
很多專家認為,對于中醫藥等傳統文化而言,這樣的制度并不平等。中國中醫科學院教授、中國醫史文獻研究所所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委員會委員柳長華說:“有些千百年來我們一直在使用的中藥,被某家公司或個人開發并申請專利后,就變成了公司或個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專利費用。當傳統知識遭遇當今的科學技術時,我們的確該思考對策。”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長蘇鋼強曾說:“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面對傳統知識的保護表現出來的不足,不能簡單歸之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創設之初就不是針對傳統知識的。”
(一)知識產權―――石油工業發展的基石
1.專利權是石油工業發展中技術的權利化。專利法通過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一定期限的壟斷保護期,使技術優勢變成產品優勢、市場優勢和競爭優勢,使權利人獲得豐厚的利益回報。
2.商標專用權是石油工業發展的商品化權。商標法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以顯著的識別性,張揚了商品的個性,使消費者能夠迅速地識別并認同。同時商標的成熟帶來了企業文化的積淀,甚至發展成企業的無形資產。
3.反不正當競爭權是石油工業發展的市場化權。反不正當競爭權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了經營者的活動,使石油工業在規范有序、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良性運作。
(二)知識產權―――石油工業發展的動力
1.知識產權為石油工業的發展提供了最新的發展理念。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據有關協議的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依靠直接投資,拒絕轉讓給我們技術。這就是說,石油工業企業要生存、發展就必須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就必須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做文章。
2.知識產權為石油工業的發展確立了激勵機制。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而知識經濟的核心是高技術。在這種背景下,石油工業企業只有具備一定的技術創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爭得一席之地。知識產權制度用賦予知識產品創造者一定的專有權,使權利人在獨占市場的基礎上,幫助其收回發明創造付出的投入和獲取比投入更多的回報,從而繼續新的發明創造。因而,知識產權成為激發人們發明創造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機制。
3.知識產權能夠促進新技術迅速轉化為生產力。知識產權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自產生之日起,就把保護和鼓勵技術發明的商品化和產業化作為根本的出發點。比如說,專利法規定,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只能在技術發明產業化以后,從其創造出來的效益中提取。專利制度的這一內容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技術創新迅速應用于生產實踐,避免了技術的閑置和浪費。
二、石油工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我國不少石油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保護意識不夠。很多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中不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一方面石油工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科技人員流動是實現科技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化配置的一項重要措施,然而,由于石油企業部門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不少科技人員在流動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制度,把本企業的關鍵技術或商業秘密當作提高自己“身價”的砝碼和資本,攜其“跳槽”,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忽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導致知識產權流失。相當一部分企業在評估企業資產時,沒有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即使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往往也是低評,遠遠低于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
(三)知識產權管理弱化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是國外大型企業的通常做法。這些大型的企業,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如美國AB公司的知識產權部有20余人,日本松下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則高達500余人。目前,許多石油企業雖然設有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機構,但管理人員比較少,而且知識層次不高,保護意識也不強。另外,很多的管理機構并沒有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三、完善石油工業知識產權的對策
(一)增強石油工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1.要大力宣傳石油工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勢,增加知識產權保護的使命感和危機感。通過宣傳,讓廣大石油企業明確我國石油工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克服盲目樂觀和因循守舊的思想,增強憂患意識,從而營造一個推動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2.要大力宣傳“知識產權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命根子”的觀點,增強全體職工尤其是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通過宣傳,使廣大職工認識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石油工業發展壯大的根本,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從而使廣大職工積極投身到知識產權保護活動中去。
(二)建立有效、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細化知識產權機構的職責,做到專項工作專人負責。企業的內部除了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外,要制定專門的責任制度表,由專人負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計算機軟件登記、科技成果登記、技術資料加密歸檔等工作。
2.完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歸檔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技術合同管理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知識產權管理規則。在當今的形式下,石油工業的國際交流合作越來越頻繁,尤其要加強技術合同管理制度。石油企業轉讓科技成果,進行技術交易,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定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以及技術入股、聯營、培訓、中介等合同,并且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關知識產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項。
3.建立企業無形資產數據庫。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通過知識產權科學、合理的評估,真實地計算出石油工業企業自身知識產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并建立企業的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數據庫,這樣既有利于高效地開展業務,又可以提高職工保護知識產權的責任感和自豪感,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4.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通過激勵機制,完善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對為企業知識產權建設做出貢獻的人,企業要從物質上和精神上給知識產權創造者獎勵,特別是對于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顯著貢獻的科技人員及管理人員給予重獎,可采取一次性重獎、效益提成、技術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給他們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報,真正做到多勞、多貢獻多得,從而提高創造者的積極性,使他們自覺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
5.建立利用知識產權文獻的設施和制度。專利文獻具有反映全球范圍內已知技術水平、最新技術動態、未來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競爭對手經營戰略的重要功能。所以說企業利用專利信息,不僅可以了解本技術領域世界科學技術的現狀和水平,還可以預測技術發展的趨勢和動向,分析潛在的技術市場和商品市場,制定企業的發展戰略,參與國內外技術市場的競爭,所以說,石油企業應該訂閱專利文獻,并搭建網絡平臺,利用互聯網資源對本部門相關領域知識產權的動向予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三)制定并實施知識產權經營保護戰略
1.發展自主知識產權,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壁壘。要開展技術創新。技術創新是企業核心競爭力所在。石油企業要鼓勵技術創新精神,增強技術創新能力。一項新技術開發研制成功后,首先將新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實現新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其次,將新技術產權化,即積極申請專利,并以之為核心知識產權,同時積極開展工藝創新、外觀設計創新、服務創新等,擴大保護范圍,形成知識產權,帶動企業的關聯發展,提高產品品位。
要樹立品牌戰略與商標保護。《國家技術創新工程》指出:“大型企業都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名牌產品和關鍵技術開發能力,產品在國內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并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價格競爭的因素越來越小,主要表現在品牌的競爭上。石油企業要積極開展自己產品的商標注冊,對于一些產品種類多的企業,僅注冊一類產品的商標是不夠的,還需要在相關的產品領域內進行注冊,達到防御的目的。同時,企業還要在保證商品質量,提高商品信譽的基礎上,積極宣傳品牌,加強品牌意識,盡可能地對產品技術方案、結構及外形、包裝實行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另外,在當今這個網絡時代,域名是企業的一項新型無形資產,為了充分利用域名資源,企業在注冊商標的同時,應該及時注冊域名,并像保護商標一樣保護自己的域名。
要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的手段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對于假冒、欺騙行為以及侵犯識產權人正當商業秘密的行為,要強化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的法律制度來保護。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51-1
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關于保護文藝、美術和學術作品,演員表演、唱片和廣播,人類一切活動范圍內的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及其他一些商業標志制止不正當 競爭的權利,以及產業、學術、文藝和美術界知識活動所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通過行政手段對知識產權進行全面的保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范圍相當廣泛,而不是僅僅駐足在行政執法的層面,它包括政府管理機關對于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各個方面。現實中,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行政手段對知識產權糾紛,侵權行為等進行處理。行政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廣泛采取的保護方式。
二、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
(一)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現狀
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從自我保護到契約保護,最后發展的立法保護。在立法保護階段國家公權力已經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并且這種管理是不可或缺的。在這樣的保護中,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進行有效的互補,對知識產權和當事人的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其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對知識產權進行專職管理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執法活動,及時有效的對知識產權的侵權等行為進行管理,對知識產權權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近年來,陸續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進行了修改,國務院也《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為知識產權工作更好的完善開拓了廣闊的空間,它是我國知識產權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的里程碑。同時2008年12月27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正案在加大專利權保護力度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這樣從立法上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作出了有力保障,同時行政機關也能作到有法可依。
(二)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不足
在當前中國基本國情的前提下,雖然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符合當前的需要,它能夠有效的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有序。但是我國對知識產權進行行政保護的事件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第一,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行政主體規定的比較模糊,并且對其行政職權的劃分也不明確,常常出現職權交叉的情況。從組織法的視角去看有些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主體是不合法的,合法機構的設置也是比較分散,互相之間的信息交流也比較匱乏。在行政職權的法律規定上,都是一些抽象性的規定,實施起來很是困難。第二,在現實中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缺少相關的戰略和有效的行政指導。在西方的發達國家,面對新世紀的新挑戰,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發展制定有效戰略,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作為重要戰略對象,同時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政策。知識產權的發展和保護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相對還是比較完善,但是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基礎來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方面還是有所不足的。第三,缺乏行政指導也是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設想
第一,機構合法化,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只有主體合法了其行為才能夠合法。因此我們在執法過程中要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首先要建立有法律依據的行政管理主體。在合法主體的前提下,其行為還要有及時有效性才能夠有效的保護知識產權。當今時代,效率優先,這是很重要的。然而只有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才能夠把次原則發揮的淋漓盡致,才能夠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更好的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第二,把知識產權戰略政策提高到國家層面。如果把知識產權戰略政策提高到國家的層面上來,這樣能夠更好的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與保護。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方面仍然居于主導地位,如果把政府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的政策和戰略自上而下的貫徹,那么,影響力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加強政府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行政指導工作。有關行政機關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指導,提高我國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從而改善我國公民缺乏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這一薄弱環節。
四、結語
當今世界,越來越多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逐年上升,開始注重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許多國家都制訂了知識產權的發展與保護戰略。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占據著主導者的地位,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社會的公共資源也需要政府介入對其進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也是當今的一種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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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鄧建志.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特色制度的發展趨勢研究[J].科技與管理,2008,(6).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徽軟公司緊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現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反壟斷法》等概括性法律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
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可以這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中醫藥產業是我國未來最具特色!最易獲得獨立知識產權的優先發展領域。但是,我國中藥產業目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挑戰,國際社會尚不存在具有執行機制的普遍國際公約,大部分傳統醫藥未進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范圍,被無償使用。西方國家盜用傳統中醫藥文獻來進行研發申請專利的侵權案件不斷發生,日韓仿制中藥不僅搶占了中藥的大部分國際市場,而且大舉進入中國,我國中成藥貿易連年出現逆差,國內產業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中藥材大量出口和國內需求超過了自然的承載能力,造成野生藥用動植物儲量萎縮、物種瀕危,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函待保護,但是由于現行國際法中的知識產權制度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無法保護,所以對中醫藥知識產權實現國際法保護,需要依據中醫藥知識產權客體的多樣性和特殊性以及中醫藥生產銷售流程實行具體針對性保護。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我國自實行專利法以來至1998年,70%以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95%以上的國有小型企業,未申請過藥品專利。中醫藥界,尤其是中藥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相當多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重視申請專利,不重視用專利法保護發明創造成果,從而喪失市場。針對當前中藥行業實際情況,以及所面臨的中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首先要考慮如何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人們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競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的積極作用,使企事業單位從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醫藥知識的保護是沒有國界的,因此,保護我國傳統中醫藥知識的過程中我們應當積極的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和交流,促進有關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的建立。我們要主動的與他們開展廣泛的交流和合作,借鑒他們在保護傳統醫藥領域內的優秀成果,并且可以與他們締結雙邊性和多邊性的國際條約來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但是,在于外國的一些醫藥企業交流過程中,我們必須建立自己的醫藥標準,不能跟著“西醫藥”的標準跑,更不能把中醫藥西方化,我們要做的就是建立自己的標準體系,讓西方的醫藥企業理解和認同我們的中醫藥文化,并將國內醫藥行業標準推向國際社會,形成國際上統一的醫藥標準。除此之外,作為遺傳資源的擁有大國,我們應當在保護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中醫藥數據庫
由于中醫藥信息的快速增長,采用人工查找信息的方法早已不能適應快節奏的要求,而使用數據庫技術對中醫藥信息進行存儲、查找、分析和挖掘成為了利用信息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全國范圍內,組織行業內的有關力量,在多學科參與下,有計劃、全面地收集、整理、加工和利用現代中醫藥信息,并全面搶救、收集、整理、加工和利用數千年來積累下來的、浩如煙海的古代中醫藥學文獻信息,加快中醫藥信息轉化成為知識的速度,促進中醫藥知識的不斷更新,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文獻管理,已經是刻不容緩的重大任務。對中醫藥建立專門的數據庫,能夠使專利審查員全面、可靠的掌握相關文獻,避免在專利授予中出現錯誤。比如,印度就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傳統醫學及其相關天然藥物的數據庫系統,建議以此數據庫系統作為世界傳統醫學及天然藥物專利審查的基礎數據庫之一。
四、建立中醫藥國際基金
面對我國中醫藥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我們可以試著設立中醫藥的國際基金制度來助推我國中醫藥事業的國際發展,使中醫藥行業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該基金主要是用于中醫藥的研發和為中醫藥企業進行必要的投資。因為我國中醫藥的企業大多數都是小型的企業,他們的研發實力和研發技術受到各個方面的限制,制衡了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速度,面對此現象,中醫藥基金會就可以為我國具有研發可行性的中醫藥企業投資,以此來促進我國中醫藥的研發和幫助其走向國際市場。中醫藥的相關企業也可以主動的向中醫藥基金會提出申請,中醫藥基金會進行審核評定后可以決定是否批準。該基金會還要輔助中醫藥企業的國際宣傳。因為大多數的中醫藥國際宣傳都是需要大量的時間和財力,我國中醫藥的企業不會將資金用于國際宣傳上來,所以這項工作由中醫藥基金會來完成是比較恰當的。當然中醫藥基金會的發展和相關事業應當由中醫藥管理局的監督。
我們就必須利用好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我國的中醫藥企業,在這個框架之內,我們要利用現代技術提高傳統中醫藥的標準,進而進行專利申請,把傳統中醫藥列入發明創造的行列。建立起一種中醫藥的綜合保護制度,才能保護好我國的傳統中醫藥知識。
一、 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在技術、信息、交通和通訊迅猛發展的今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不可扭轉的世界里,誰擁有知識,誰就擁有一切,哪個公司擁有最先進的技術,該公司就是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哪個國家能夠擁有最前沿的技術,該國就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借助國際投資謀求技術壟斷和運用技術壟斷進而加強和維護競爭優勢,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競爭的重要策略。在發達國家已經率先進入后工業化階段的情況下,技術成為獲得壟斷、維護壟斷、打破國外壟斷、取得國外壟斷的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在當今發達國家對外投資中就處于極端重要的地位。
中國知名國際投資法學者余勁松教授在論及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時曾精辟地指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若未作為投資,則可通過技術轉讓的方式獲得。無論海外投資企業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資金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若對知識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其技術就有被競爭者自由和無償取得的風險,它們當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資了。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低成本地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1] (P329 -330)
從跨國公司角度來看,一個跨國公司越是有能力開發新技術,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開發新市場和占領新市場;越是有能力通過含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投資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國際壟斷地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投資——競爭——投資模式。可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對外投資的產業選擇將主要表現為高新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投資,知識產權投資在未來國際投資競爭中將占據主導地位。
從國家經濟競爭的角度來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競爭優勢的轉變,在全球經濟競爭中,發達國家漸漸失去了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它們所保有和仍在不斷加強的是高技術產品和服務方面的競爭優勢① ,這種優勢的發揮和保持乃至加強,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②。過去幾十年來,知識產權的假冒和盜用已經給發達國家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僅以美國為例,商業性仿冒、版權和工業設計的侵權和其他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狂潮已經嚴重影響了美國在發明創造方面的比較優勢[2](P368)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僅在1986 年,美國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因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蒙受的損失就在430 億美元到610 億美元之間,而其中通過平行進口渠道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0 億美元[3](P309)
知識產權侵權往往會使投資者通過直接投資形成的諸如避免關稅障礙、降低生產成本、直接占領海外市場的優勢在瞬息間蕩然無存。對于高新技術投資,情況尤為嚴重,因為這些產品的一個致命弱點就是可以被輕易地仿制和假冒。舉例而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一種被掩膜的三維立體集成電路原件布局圖,其設計極其復雜,投資巨大,但這種布圖設計卻可以輕易地通過拍照等手段復制。由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昂,在產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使跨國投資者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高的國家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在東道國形成成品進入東道國當地市場時,雖然沒有關稅阻撓,有東道國各種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從而使產品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低于在母國的生產成本,但是,作為高新技術產品,產品的研制開發費用不會降低多少,而且還面臨著培訓當地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的負擔、適應當地消費者需求等許多新的困難,因此,實現高新技術投資的高利潤并非易事。但是,一旦產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強有力的當地知識產權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資者的產品不但難以進入東道國以外的海外市場,就是東道國當地市場也難以保住。
二、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入國外資法中的地位
資本輸入國為保護和管理外國投資,通常制定一些關于外資的法律,對于外資的準入及投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稅收及優惠、原本及利潤等合法收入的匯出、征用、國有化及補償、企業自主權的保障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作出規定。這些法律往往被稱為外資法。廣義的外資法除了專門的外資法以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外國投資的規定,如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海關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因此,各國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不僅要借助專門的外資法,還要借助于一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專向性立法以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其他立法,有的甚至可以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為保護外資和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有的國家在憲法中對外資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在中國,作為第一層次的立法規范,中國憲法規定了利用外資舉辦企業的形式,并規定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肯定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應該說,憲法保護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包括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的所有形式的財產權,而不僅僅是那些現金資產和有形財產。
各國專門的外資立法,通常包括對外國資本構成(即外國投資的出資方式) 的專門規定,往往對外國資本形式做廣義的理解。為各國外資法保護和管制的外資形式,通常同時包括現金、有形資產、工業產權。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各國外資法上保護的工業產權,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概念,包括了專利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設計、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財產形態。不少國家的外資法還有關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各種管理性規定,涉及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條件、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權利擔保、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作價等法律問題,從而為外國投資者以知識產權方式投資創造了一個權利得以保障、權利的行使有明確引導的法律環境。
從各國外資政策的制定和外資法對外資投向的引導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在發達國家,雖然有些國家政府幾乎不指明重點投資領域,或在把投資引向特定領域方面幾乎不進行任何干預,而讓市場力量有較大的自由來決定投資的性質與程度,但有些國家政府在指導外國投資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日本,政府就對工業增長作長遠規劃,注意有系統地削減被認定是衰落的工業部門的生產能力,而把長遠規劃和支持集中在新興的或在將來會具有較高增長和競爭潛力的領域。在法國,政府的工業政策重視把工業發展引到高級技術部門,支持發展諸如微電子產品、生物部門和宇航等尖端技術領域[1] (P185 -186) .這些高新技術領域,外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高,因而,產業政策必須得到投資政策的配合,而投資政策和投資立法就必然要注重對外資的知識產權保護。
外資知識產權的保護,僅僅依靠專門性外資法的簡單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各種專門性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在外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當地法人,不論是銷售產品,抑或正式設廠進行制造、銷售產品,都須受到以保護專利權為代表的專利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制約。具體地講,外國投資者必須掌握及了解其所進入的各國工業產權制度及著作權制度的基本概況及其立法原則,這是確立項目抉擇的前提之一[4] (P133)。反過來看,只有一國擁有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國內立法體系,具備高度的知識產權立法透明度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才能創造一個對外資,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具有強烈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三、知識產權投資保護在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中的表現
作為主要資本輸出國的發達國家,一直積極支持本國擁有高新技術、良好商譽、馳名商標和技術秘密的跨國公司通過國際投資占領國際市場、謀求超額壟斷利潤。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向來很高。以美國為例,該國甚至將促成其他國家對美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政策。美國在許多公開的和官方的場所明確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經濟和整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體系的重要性。早在80 年代中期,美國官方就曾經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正"迅速成為一個在本10年和未來的最重要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中的問題。"[5 ]自此,美國就一貫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貿易問題和投資問題。也正是基于此種理念,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就不僅被美國視為是一種傳統觀念中的對文化、科學技術財產的侵犯,而且應被視為貿易壁壘和投資壁壘。這種觀念的形成和逐步被發達國家接受,也為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GATT 多邊談判范疇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國際社會一直認為GATT是只解決貿易問題的。
為維護本國作為知識產權擁有者的跨國投資者的利益,發達國家往往運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力量和政治影響,不斷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施加壓力,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甚至不惜動用經濟制裁和報復的手段。雖然發達國家不能直接干預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但迂回地通過貿易制裁和報復的手段,的確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的壓力,間接地促進和加快了這些國家在外資立法中知識產權保護條款的訂立和改進以及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的形成。
美國是通過國內貿易立法敦促外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國家。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該法增加的作為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 節(美國法典第19 篇第2242 節) ,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特殊301 條款③。該款對知識產權和市場準入的重點國家(即所謂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 作出了專門規定。特殊301 條款規定,在美國貿易代表應確定對知識產權拒絕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對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拒絕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的國家以及從上述國家中確定重點國家,貿易代表還可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美國的上述立法,在現實生活中的確產生了一些重要影響,雖然這種做法遭到其他國家的激烈反對,也往往造成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糾紛與摩擦。以中美貿易摩擦為例,從1989 年以來,美國數次對中國運用301 條款,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作出了重大妥協。1989 年,美國貿易代表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觀察國家名單。1991 年,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將中國從重點觀察國升至重點國家名單,并威脅進行單方面貿易報復,雙方談判的結果是,中國承諾:加入伯爾尼公約和日內瓦公約、修改專利法和著作權、頒布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1994 年,美國再次將中國列入知識產權重點國家名單開始調查,經過近6 個月的調查,美國貿易代表宣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法妨礙或限制了美國商業,宣布將對中國進行貿易報復,雙方對峙的結果是,1995 年2 月達成中美知識產權協議,避免了一場重大的貿易戰[6](P410-411)。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中國沒有被放進特別301 條款中觀察,有人因此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已經滿意了,所以不放在特別301 條款中觀察了,但中國著名知識產權法學者鄭成思教授曾警告指出,情況并非如此! 美國在1996 年以后,又出臺了一個特別306 條款,中國是在特別306 條款里的觀察對象。特別301 條款規定,已經與美國達成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如果沒有執行協議,美國就不用按特別301 條款的規定,要多少天的觀察期,多少天的磋商期,而是馬上就可以制裁,實際上比特別301 條款還要來得快[7]。
美國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別301 條款的目的在于提高外國知識產權水平,似乎與國際投資沒有關聯,但筆者認為,雖然我們反對借助經濟勢力濫用單邊貿易報復的作法,反對將一國國內立法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霸權行徑,也反對不顧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兩類國家之間立法和司法傳統的差異,片面維護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利益的不公平作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特殊301 條款對美海外知識產權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僅因為美國強大的貿易力量和貿易制裁的威懾力,還在于美國本身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通過特殊301 條款促成的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改善,對于美國高新技術投資者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戰后產生的海外投資保險體制資本輸出國國內立法的新形式,對海外投資保護具有重大意義。作為一項重要的投資保證制度,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般都對所有形式的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各國對所承保的投資一般沒有形式上的限制。符合承保條件的投資,通常既包括投資者用現金、實物進行的投資和基于契約安排的權益投資,也包括用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進行的投資。可見,知識產權形式的投資得到了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應有重視和充分保護。
四、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投資條約中的體現
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投資,僅僅依靠各國的國內法還遠遠不夠,因為國際投資具有跨國性,不僅涉及到私人投資者與他國間的關系,還涉及到投資者本國與投資所在東道國之間的關系。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貿易法和海外投資保險法,如果不能得到東道國的支持與配合的話,是難以達到其立法目的的;同樣,無論資本輸入國的外資法和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投資者作出多少保護和鼓勵的規定和承諾,投資者始終擔心政策和法律隨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投資者難以僅僅依據東道國國內立法確立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持久和完全的信心。建立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投資條約關系,借助條約來加強國內法的效力,確立成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義務,無疑是幫助投資者更加持久和穩定的投資信心的重要手段。
雙邊的投資立法,從來就重視對投資者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最早出現的雙邊投資條約——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雖保護對象的重點在于商人而非工業投資者,但其中關于保護商人及其資產的規定所涉范圍相當廣泛,知識產權通常被認為是包括在資產范圍之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的出現,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作為調整雙邊貿易關系的重要國際法手段的意義大減。條約保護對象的重點逐步轉向投資者,其內容也開始更多地涉及國際投資保護。現代的美式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開始涉及眾多的投資保護條款。其主要條款中,有不少是專門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有關科學和技術知識轉讓的保護等。
戰后出現的大量的雙邊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既包含大量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實體性規定,如投資待遇、投資保護、政治風險的保證等等,也含有關于代位求償、爭議解決等程序性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在此類雙邊投資條約中,受保護的投資的范圍通常比較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資產、股份、可通過訴訟取得的財產權,而且包括知識產權和特許權。有的雙邊投資條約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列舉十分詳盡,有的協議甚至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投資的政治風險防范,例如中英協定明確規定:投資者從著作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商譽中所得的使用費,中國政府應允許把當地貨幣兌換成可兌換貨幣進行轉移。
重視對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已經成為戰后國際投資多邊條約的立法趨勢。晚近出現的一些冠之以自由貿易協定的多邊條約,實際上也是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性質的條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自由貿易條約,開始采取三位一體的立法方式,即,在一個條約中同時規定締約國之間多邊貿易紀律、多邊投資紀律和多邊知識產權保護等重大問題,從而大大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多邊的基礎上同時推動了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為知識產權投資和知識產權貿易創造了良好的多邊環境。例如,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就設定了許多條款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詳盡的規定④。這些專門條款,廣泛涉及版權保護的范圍、權利所有者的排他性權利、版權所有者的精神權利、締約權利、國民待遇;商業秘密的保護;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強制許可;商標保護;地理標志的保護;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執行措施;例外規則等等。這種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投資、貿易自由化規則并重立法的立法模式,可能對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協議甚至對日后的全球性貿易投資條約產生影響。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TRIPs 協議,更是集中體現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多邊立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為高新技術國際投資的未來發展創造了更加完善的投資環境。TRIPs 協議是迄今為止最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處處體現著人類追求知識產權更高保護標準的精神。該協議無論是在保護范圍還是在保護標準方面都比以往知識產權公約有了很大的突破。TRIPs 協議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程序及未公開的信息等,而且,不少為協議所保護的權利和標的,如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原產地標識、馳名商標、版權中的鄰接權和租借權,是首次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獲得承認和保護,從而快速全面地提升了全球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彌合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上的長期分歧和法律上的巨大差異。有學者認為,TRIPs 協議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間建立了普遍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而這一保護標準是不低的。同時,TRIPs 協議將GATT 中的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引入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將有助于成員方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趨同和成員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五、結論
2.旅游產品、旅游商品仿冒、假冒現象非常普遍。在旅游業發展過程中,一些景區景點的旅游項目抄襲、仿冒的情況比較突出。如1990-1995年間,全國以“微縮中華景觀”為主題的旅游開發項目就有23處,以“微縮世界景觀”為主題的開發項目也有18處。“西游宮”、“鬼城”、“海底世界”等主題公園有數十處,這些項目無論從形式到內容都沒有多大區別,完全是復制品,沒有創新。在旅游線路開發方面,抄襲現象比比皆是,如“農家樂”旅游線路最先是由浙江省海外旅行社開發的特色旅游產品,由于沒有注冊保護,這種新型旅游產品被多處模仿和抄襲,雖然有些“農家樂”加入了一些地方元素,但本質上并無多少創新。而首創“農家樂”的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則因未注冊“農家樂”線路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導致經營成本高、利潤低,最終放棄了對“農家樂”的經營。在旅游商品開發方面,旅游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混同現象也很嚴重,如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會標被許多不法商家仿制印在文化衫和體育用品上,許多到北京旅游的外國游客因誤以為這是北京奧委會生產的相關產品而購買受騙。北京著名的“胡同游”案件中,北京四方公司仿冒北京胡同文化游覽公司開發的“紅蓬三輪車外觀和身穿馬甲、頭戴氈帽、腳蹬黑靴的車夫服飾”,使旅游者產生誤認行為,損害了北京胡同文化游覽公司的知識產權。
3.旅游著作權、旅游專利權侵權現象比較突出。在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中,與旅游產品、旅游商品相關的著作權主要涉及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圖和地圖、示意圖等。因此,旅游業發展中的許多環節也就涉及到旅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如旅游營銷創意方案、旅游規劃文本、旅游地圖、旅游線路、旅游產品宣傳資料、旅游文學和藝術作品等。福建省某旅游企業在崇武旅游開發區建造了一個“中華石雕工藝博覽園景區”,在其寓言園中設置的《三個和尚》、《熟能生巧》、《葉公好龍》三件石雕作品,與雕塑家劉政德在武漢東湖公園寓言雕塑園創作的作品基本相同。劉政德后法院判決該旅游企業拆除侵權作品、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另一個著名案例是云南大江公司訴云南風情國旅一案。大江公司投入數十萬元資金精心包裝了南盤江漂流旅游線路,并申請注冊了“南盤江”商標。昆明風情國旅通過不正當手段挖走大江公司旗下舵手,并在雜志報刊上登載了“野蠻之南盤江漂流二日游”產品廣告,經營線路也與大江公司完全相同。但大江公司后,法院卻認為風情國旅并不構成侵權,理由是“南盤江”是地名,是公共資源,風情國旅在使用南盤江時有自己的標識,屬于善意使用,不會誤導旅游者的選擇。該案引起了國內法學界、旅游界的廣泛關注。在旅游項目、旅游設施、旅游商品的外觀設計、旅游項目工藝技術、旅游商品(如特色食品、特色菜肴)的生產配方、生產技術、包裝裝潢等領域旅游專利權被侵權也時有發生。如各地到處都有所謂“正宗重慶火鍋”、“正宗武漢香辣蝦”、“正宗武漢臭桂魚”,盡管許多商家做出的菜品味道、品質比較差,但旅游消費者卻是無法分辨的。還有一些地方特色工藝產品,如貴州安順的蠟染等,也多被仿冒。
4.旅游地理標志侵權現象屢見不鮮。旅游地理標志是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來源地或原產地的證明,它在法律保護上具有“原產地保護”和“證明商標保護”兩種形式。旅游景區景點具有典型的地理標志特征,它是當地自然資源演化和人文歷史沉淀積累的結果。但我國一些知名的景區景點的名稱、符號、象征圖形等都被外地搶注,并且大多在其他產品上進行注冊,這會嚴重影響旅游者購買產品時的認知。旅游商品中的地理標志侵權尤為突出,如金華火腿、北京烤鴨、煙臺蘋果、貴州茅臺、郫縣豆瓣、桂林腐乳、武漢精武鴨脖、孝感米酒、紹興黃酒、普洱茶、西湖龍井等等,都是具有典型地理標志的土特產品和旅游商品,只有原產地的商品才是正宗的。但市面上,特別是在一些旅游景區景點,假冒和仿冒的原產地旅游商品比比皆是,這實際上是對旅游者的一種欺騙。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我國起步較晚,保護意識淡薄、保護制度缺失、保護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旅游市場混亂,嚴重影響了旅游市場的正常運行。一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它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大挫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創新、創造、創作的積極性,嚴重影響了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的創新和可持續開發,導致旅游業核心競爭力下降和旅游產品、旅游商品質量的降低,影響了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的品牌地位,使旅游業發展速度減緩。二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利益。由于旅游產品、旅游商品的假冒、仿冒行為,使旅游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和旅游商品時產生誤解,購買或消費了他們不應該購買或消費的假冒、仿冒產品和商品,不僅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損失,甚至在精神上也受到傷害。三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了旅游資源的浪費。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缺失導致旅游業發展中旅游項目開發、旅游商品設計等出現嚴重的趨同性,難以滿足游客日益增長的差異性旅游需求,致使旅游產品吸引力受損,高投入的旅游項目開發卻不能達到市場預期的效果,投資效益低,旅游資源浪費嚴重。四是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從整體上破壞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損害了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公序良俗,影響了旅游市場的正常運行,阻滯了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主要原因
1.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意識不清。旅游知識產權是旅游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是旅游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所在。誰掌握了知識產權的主動權,誰就能掌握市場的主動權、經濟的主動權。旅游業是一個正在成長中的新興服務行業,發展時間短,發育程度不高。在近年來的快速發展中,旅游業出現了各種知識產權問題,如商標搶注、侵犯地理標志權等,其主要原因是旅游企業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意識不強。例如著名旅游城市桂林市,2005年時擁有旅游服務類商標知識產權的景區景點只有29個,全市80%的旅游景區景點都沒有注冊商標。湖北省著名的旅游景區武當山、神農架
等,也被他人搶注。除企業外,政府也同樣缺乏對旅游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意識。所有那些旅游商標搶注行為的發生,或多或少與政府不重視或保護意識不強有關。2.嚴重缺乏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知識。一般情況下,旅游企業只注重旅游商品的商標注冊,對有關服務產品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地理標志權等,則因為缺乏相關知識沒能及時予以注冊進行保護。許多旅游企業好不容易打造出來的品牌被別人輕而易舉地利用甚至奪取。例如,著名景區張家界在旅游專利申請方面主要集中在土特產品、旅游食品外包裝、旅游工藝品等商品上,其他旅游服務類產品的注冊幾乎為零。再如海南省,2009年有32處景點沒有進行注冊,23處景點注冊不完整,有27處景點被其他組織和個人搶注。旅游企業或旅游經營單位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管理者缺乏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是旅游服務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
3.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設計存在明顯缺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然而,在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設計上,卻并不存在專門的法律法規。因此,旅游業中涉及到的許多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旅游地名的決定權問題、象征性標志的專屬權問題、域名保護問題等,根本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保護依據。目前有關法律在保護旅游知識產權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1)商標法。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該原則使一些個人或組織可以利用各種機會搶注旅游景區景點的商標,獲取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商標注冊審查程序不盡合理。商標法規定,凡是領取營業執照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都可以申請商標注冊,而不管申請的注冊商標與其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相符。這種規定過于寬泛。沒有明確什么人能申請旅游景點商標,以及可以申請旅游景點哪些商標,這必然導致申請泛濫,搶注行為時有發生,而且商標法對商標搶注定性不明確,商標搶注以后的救濟程序也不完善。表面上看,商標法規定可以撤銷搶注人的商標注冊,但實際上由于景區景點實行的是三權分離管理制度,即資源所有權在國家,管理權在各部門,經營權在企業,這一制度造成了誰都不管的局面。特別是旅游經營商,由于考慮經營期限、申請商標注冊及續展費用以及商標初審、復審時間太長,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原因,申請旅游商標注冊的積極性不高,對商標搶注反應也較冷淡。正如著名古鎮西塘景區管理者所言:我們有信心贏回“西塘”商標,但在時間上我們會徹底輸掉。(2)著作權法。旅游產品中涉及到一些傳統知識,如民歌、民間舞蹈、民族音樂、民間傳說和故事等,是一種群體性、公開性、歷史性的知識產權,由于權利主客體的不確定性,著作權法在保護群體性主體時,顯得無能為力。這樣,就為傳統知識的侵權行為留下了缺口。(3)專利法。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旅游商品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傳統知識是一代代人繼承、發展的結果,屬于過去的發明,而且是群體的發明。傳統知識一般處于公開狀態,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特征。專利保護有一定期限,但傳統知識在傳承中處于不斷創新和發展的過程中,專利法不能有效保護發展中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保護旅游知識產權。
4.政府對旅游知識產權市場秩序監管不力。旅游知識產權能帶來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侵權行為不斷發生,這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一方面,旅游市場是一個新興的產業市場,旅游知識產權是一個新興事物,監管部門對此缺乏認識,不熟悉基本特征和運行特點,同時又缺乏法律規制,不知如何進行監管。另一方面,由于國家市場監管體制的特點,旅游市場的監管處于分割狀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秩序的監管部門,負責整個市場秩序包括旅游市場的監管,國家旅游局是旅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也負責旅游行業市場的監管工作。另外,文化、公安、體育、宗教、規劃、城建、商務、林業、水利、園林等部門,也分別對涉及旅游的本行業市場負有監管職責。這種多頭管理體制的結果是,各部門利益沖突加劇,監管摩擦加大,整體效果降低,由此造成旅游知識產權缺乏有效的保護。
三、美麗中國建設視域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思路
1.完善旅游知識產權立法與制度規范。做好完備的立法工作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任務。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基本建成,但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還不完善。雖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有關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性地方法規和規章,如貴州省制定有《貴州省旅游產業知識產權工作意見》、云南省頒布了《天地自然與文化遺產協議》、《非物質文化遺產協議》、《云南民族民間呆板文化防衛條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規規章,但國家層面上還沒有專門針對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民法通則》、《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法律體系中有關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已經不適應旅游業快速發展的要求,需進一步修改完善。重點應修改的內容有:(1)擴大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的范圍,把傳統知識或其他有關方面融入商標法上的在先權利界域,以排除他者在傳統知識或其有關方面獲得商標授權,從而確認和保護傳統知識上的消極衍生性知識。在傳統知識中,有許多屬于特定民族和社區的傳統標記、符號、圖騰等,都可以注冊為特定商標和服務的商標。但必須從立法上對運用特定民族或社區的特定標記和符號注冊商標的行為進行規范,禁止未經許可而擅自運用特定民族或社區的標記和符號注冊商標的行為。(2)明確政府作為旅游知識產權主體的法律地位。如規定政府具有申請旅游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對著名景區景點、旅游商品、傳統知識等公共資源或公共產品有權申請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代表社區行使權利人權利。(3)擴大對旅游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旅游商品和服務的全部商標注冊共有45類,但很少有旅游企業在全部分類中注冊,這樣就給其他人以該商標在不同商品上申請注冊的機會。對于這種非馳名商標的注冊申請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中則是不允許的。因此,應當將著名景區景點、著名旅游商品、著名傳統知識等都納入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增加旅游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4)明確旅游商標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定性,并完善其救濟程序。首先是明確旅游商標的異議權,規定對初步審定并公布的旅游商標,任何人均可自公布之日始三個月之內提起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商標局將依法撤銷被異議商標的初步審定;如果被駁回,權利人還可在收到商標局通知后的15日內申請復議,對復審裁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內向人民法院。對惡意搶注行為,不僅要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還應給予經濟處罰,用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和管理部門的管理成本。為了更好地對旅游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與管理,建議國務院制定頒布《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暫行辦法》,以便從國家層面對旅游知識產權進行專門管理,從而強化保護的力度。
2.建立國家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委員會,加強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是旅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國的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目前正處在成長過程中,制度建設和保護方法很不成熟,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如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組織體系的建立、旅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制定、旅游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改革、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方法創新等。有效方式是在國家層面建立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和指導旅游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議該工作小組由國務委員主持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組成,著力于我國旅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旅游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利用,以及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交流等工作。
3.充分發揮旅游行業協會的作用,賦予其在保護旅游知識產權中的職責。地方政府雖然也可以代表社區對旅游商標進行注冊,但因注冊費用受公共財政的約束,同時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對市場進行監管,故而作為旅游商標權利主體有許多不便之處。因此,作為行業組織的旅游協會可以起到這個作用。旅游協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多以會員制的方式組成,主要功能是通過制定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業規范,解決行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糾紛,推進行業自律。旅游協會具體負責會員所代表的旅游景區景點、旅游服務、旅游商品和傳統知識等的商標注冊、專利和著作權的申請以及地理標志的申請等事項,并對此進行經營管理。運作模式是由會員交納會員費,由旅游協會統一進行運籌,如開展注冊申請、品牌宣傳、營銷策劃,侵權訴訟等。
4.加強旅游知識產權的資質標準管理。旅游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使得商標搶注、版權和著作權以及地理標志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要堵住旅游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通路,一個有效辦法就是提高注冊門檻,加強資質標準的管理。具體的辦法:一是建立旅游知識產權的“申報-認證-評定-審核-公示-復審-確定”的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旅游知識產權申報人資質的審查與核定;二是加強對申請旅游知識產權的旅游產品、旅游商品、傳統知識的標準進行嚴格審查與核定;三是加強對旅游產品、旅游商品的防御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的特殊保護,提高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層次,促進旅游知識產權保護的精細化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063-02
引言
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之一就是跨國公司的大量出現,并且隨著跨國公司向海外市場的推進,產生了大量的知識產權利益關系,世界貿易的內容早已從最初的貨物貿易轉向貨物、勞務、技術貿易,這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就是知識產權的相關貿易。跨國公司在向中國市場進軍時,不可避免地會利用知識產權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所以中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又多了一道門檻,即知識產權壁壘,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講,中國的發展離不開跨國公司以及其帶來的外資,所以,在這樣一種兩難的境界中,中國企業必須認清自己所處的境況,尋找積極的方法來應對,而不只是一味地選擇逃避。
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夠為國內和國外的企業提供一種穩定的利益期望,能夠幫助雙方實現共贏,而保護制度的缺失或者不完善,不僅會損傷外來投資者的信心,同時更重要的是國內的企業也會造成“窩里斗”的現象,表現較為明顯的就是知名企業所面對的盜版問題。
一、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現狀以及中國企業所面對的知識產權風險
世界上發達國家及其之間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及協議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中國自從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到目前為止,僅僅有不到三十年的時間,這期間,中國與世界緊密聯系,加入了很多的國際條約以及組織,另外中國于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之后,Trips協議也同時生效,中國也加強了國內的立法及保護,以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比如中國的《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繼頒布,并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地進行修改,以達到與時代和世界同步發展,2008年國家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達到4 570億元,2008年國內專利申請量為828 328件,授權量411 982件,占比49.7%。
表12008年中國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數量(單位:件)
數據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2008年國內申請量要遠遠超過國外,其授權量的絕對數額也要超過國外,但是從總體質量上來看,對國外的授權量比重要高出國內比重4.5%,也就是說,國外的質量要優于國內,從側面上講,國內企業在面對外來知識產權沖擊時,表現出一種弱勢。
另外,我們還可以從國外企業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增長率與FDI增長率的趨勢中得出某些結論。
圖1國外企業在中國的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以及投資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統計年鑒。
從圖1中我們可以發現,隨著FDI的增長,國外跨國公司在專利方面也取得了明顯的進步,雖然總體上國外的申請量有所下降,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其授權量卻出現幾乎與FDI同方向的增長,這充分說明,開放程度的加大導致了國內相關企業的知識產權風險。
二、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現狀分析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所面臨的競爭現狀,是有著深刻的原因的。
首先,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機制的建立要遠遠晚于發達國家的進程,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隨著外國商品和資金的進入才逐步建立的,從1980年中國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到現在為止,僅有三十余年的歷史,而外國知識產權機制的建立,早在17世紀就已經開始,到現在,其體制相當健全,優勢也是相當明顯的,中國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這是歷史原因,只要我們能夠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加快速度發展本國的知識產權機制,在短時間內完善自己的體制不是很大的問題。
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上的優勢,主導了世界知識產權舊秩序的,造成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成熟知識產權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出現“先天不足”的現象,由于現有的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及協議,基本上都是從發達國家的角度出發,維護發達國家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予或者很少考慮,造成一種不公正的大環境出現。
其次,企業普遍缺乏自主創新意識,導致在專利方面缺失自主性,跟大流,學國外,核心技術基本上都是由國外掌握,中國企業沒有發言權,跟在發達國家后面,長此以往,企業如何發展?國家將如何生存?現在,有一些企業能夠和國外的先進企業開展合作,但是在合作的工程中,有更多的企業失去自主性,成為了外企在中國的賺錢工具,廣西柳工集團有限公司在這方面算是一個特例,他們在和國外巨頭合作時,始終能夠保持自主性,結果在十幾年的時間里,能夠一直產銷量居世界前茅。不管是在國外還是國內,對專利注冊的意識還沒有深入企業之心,很多企業不愿意花錢來注冊,這就給國外企業注冊帶來了便利,等到國內企業意識到時,損失的不僅是金錢,還有市場份額,然而維權之路漫漫,與其等到后果發生,還不如當初注冊的好。
再次,中國改革開放后,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保護基本上都是被動的,是基于為了擴大對外開放而進行被迫的保護,不能有效地針對中國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保護,一些主要政策基本上是國家宏觀上的政治原因,企業以及行業缺乏主動性,在受到損害之后也不敢積極應對,而是選擇逃避,比如美國貿易法案當中的“特別301條款”、“337條款”等。
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還不是很完善,造成一種效率的低下。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中國占優勢而世界上還不保護或者大多數國家尚不保護的有關客體依舊沒有納入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傳統知識保護面臨的危機,一方面,來自發達國家和商業機構利用其主導的知識產權規則進行大肆掠奪,另一方面,來自傳統知識富集地對傳統知識的價值認識不足,缺乏有效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手段。
最后,人才的缺失造成許多企業不敢也無法應對國際上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國內許多法學專家對國外的知識產權制度只是生搬硬套,不懂得如何合理運用,在面對侵權案件時選擇逃避,導致很多本來可以打贏的案件,最后是中國輸掉了,在令人惋惜之余,我們不免要仔細想想自己的不足之處,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人才是強國之根本,也是一個企業發展之基石,我們必須要重視人才的培養,尤其是懂得國外知識產權法律的人才。
三、完善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機制的對策建議
1.要從被動立法到主動立法,建立真正適合中國及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能直接搬用國外的現有制度。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因此制度的使用范圍將產生差異,如果說企業是中國發展的細胞,那么從中觀來說,中國行業的發展是整個國家的基石,中觀層次的保護機制將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連接宏觀和微觀的橋梁和紐帶。
2.完善企業協會等中觀因素的體系,為企業的發展建立一種良好的中觀環境。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的指導,但是宏觀指導只是一個大的方向,難以直接實行,如果中國能夠建立一種適應性的中觀行業體系,一方面,中觀層面更了解微觀的情況,提出的政策將更具有針對性,也就更加適合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反過來也能推動宏觀層面的發展。
3.健全企業知識產權的資金投入機制,為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知識產權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相關理論的研究需要大量的資金,鑒于知識產權在目前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們必須加大對它的支持力度,促成成本與效率的合理選擇。
4.積極培養知識產權人才創新機制。開放條件下,需要大量懂得國外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的人才,面對國外的,我們不敢應對,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們缺乏懂得國外法律的人才,所以在這一方面,我們要盡快建立這樣一種人才培養機制,積極應對國際的風云變幻。
5.加大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提高公眾和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能等到需要的時候才去了解相關的知識,先注冊再銷售或許會耽誤一些時間,但是這種時間最終是一種利益的保證,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反其道而行之,最終的損失將是注冊費用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
結論與展望
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吸引外資的有力保證,競爭機制是市場機制的動力所在,為了盡快促成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必須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企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細胞,中國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發展,開放條件下中國企業一方面要不斷地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走向國際市場,另一方面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后花園――國內市場,做到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達到一種最優化的結果。企業在當代競爭格局下的發展可以用博弈論的方法進行研究,這也是作者即將進行的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1]李輝.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7,(2):35-38.
中圖分類號:G644文獻標識碼:ADOI:10.16400/j.cnki.kjdkz.2017.09.006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各種智力成果不斷涌現,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不被非法侵犯,我國于2008年出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該綱要的頒布標志著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高校作為我國人才培養的主要場所,集中了國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種資源,使其在科技創新方面擁有一般企事業單位無法比擬的優勢。由于高校在產學研方面得到國家的全力支持,每年產生大量包括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各種鄰接權在內的知識產權。這些新的知識產權有利于增強我國的科技實力,大幅度提升綜合國力,但是,由于我國許多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沒有給予必要的重視,造成這些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出現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新舊知識產權迅速轉化為生產力,造成了科技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1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實踐
當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重研發不重管理和應用的怪現象。很多高校進行科學研究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完成任務,相關管理部門沒有重視新舊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應用,具體表現如下:
其一,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至今沒有實現體系化。我國高校領導階層對知識產權的研發普遍比較重視,但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應用常常缺乏戰略意識。指導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領導層過多關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至于這些論文有沒有應用價值以及對有應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如何去保護缺少宏觀上的把握。造成這種思想認識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傳統理念影響了高校領導層,使許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缺乏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知識產權實現科技創新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現代科技理念。同時,高校領導層普遍對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存在嚴重的認識不足,這種不足直接導致眾多管理者忽視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化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二,我國許多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目前,在國內許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處(室)或科研辦,通常情況下,由科技處(室)或科研辦負責本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學校領導層認為必要時才從社會上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事項。科技處(室)或科研辦的組成人員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他們可能屬于某一學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對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無所知。縱觀我國高校,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往往側重于科研成果的統計、科研津貼的核查、科研獎勵的發放等方面,對專業性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往往因缺乏專業知識而有意無意地選擇回避。
最后,我國高校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科學的評估體系。在我國高校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中,雖然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較多,但由于相關管理部門往往將其科研成果認定為職務行為,除給予少量獎勵外,沒有其它相應的激勵方法,這就使相當多的科研人員普遍認為其科研成果是否應申報知識產權應由科研管理部門來決定,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為經濟效益應由領導來牽頭解決,自己的任務就是進行科研活動,無需過多過問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2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啟示
鑒于我國現行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尚且不盡如人意,我們有必要研究和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為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提供參考。
2.1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采取“專利管理與技術轉移相結合模式”。該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內部機構管理專利模式、關聯機構管理專利模式和委托校外專門公司管理專利模式。采用高校內部機構管理專利模式的代表學校是斯坦福大學。該模式要求設立專門的校內管理機構,如技術許可辦公室之類。當校內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請專利時,由校內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申請事宜;該機構的負責人稱為技術經理,由他負責是否將相關成果申報專利以及收取和分配專利市場化后帶來的回報。美國高校規定校內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管理、法律和財務知識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報成功后專利的營銷上。
2.2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該模式是一個由日常行政與決策、檢查與監督、執行與協調、以及爭議解決等部分組合而成的一個嚴謹的管理模式。在該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技術轉移,其管理的范圍隨著科技的進步不斷擴展。德國高校設有專門的行政機構負責管理本校的知識產權,相關政策亦由該機構負責制定并付諸實踐。該機構有權對科研經費的發放、課題的審定、技術轉移中所涉及的權利歸屬、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員的獎勵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從美國和德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特點來看,美、德二國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和營銷都形成了成熟、穩健的運營機制,值得我國高校深化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改革時借鑒。
3中西結合重構我國新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鑒于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過于粗放,既不利于維護廣大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調動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還導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沒有及時推向市場,造成科研資金的大量浪費,我們有必要結合美、德兩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成功經驗,重構我國新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具體如下:
其一,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化管理意識,努力探索符合我國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運行效果不盡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領導階層沒有足夠重視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知識產權的保護客觀上需要領導層將其納入本校發展規劃,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現規范化、法制化。從美國和德國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歷程來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它不僅需要管理類的人才參與,還需要大量法律類、經濟類等其它專業的人才參與。考慮到我國高校的領導層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樹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化管理意識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此外,從美國和德國的經驗來看,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定要形成體系,單一部門管理很難達到預期效果。目前,我國高校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采取了掛靠式的管理機構和獨立式的管理機構兩種模式。[2]以掛靠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過于簡單,職權分別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很難在處理具體事宜時形成合力。實踐中,如果出現責任事故,各部門慣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責任,最后導致無人承擔責任,損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筆者認為,從美國和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來看,德國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較適合我國國情。我們可以參照德國的“分散管理模式”來重構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我國未來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由知識產權的申報、評估、檢查與監督、市場推廣和糾紛解決等幾個部分組成。高校可以考慮設立科研處(室)來負責本校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經費的發放、課題的審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員的獎勵)。至于是否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報知識產權,則應成立由法律、經濟、財務、管理等各種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委員會來決定。
其二,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包括完善的規章制度。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應堅持依法保護的原則,在該原則下,首先要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使校內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法可依。負責制定政策的人員應認真學習《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領會其實質精神。擬實施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綱要的精神,還要根據每個高校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使他們能多出具有較強應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內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圍繞科研的立項、科技攻關、科研成果的產生、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報、市場前景的評估、知識產權的市場營銷等過程進行全方位的規范。對每個環節的規定應盡可能細化,避免因相關規定過于原則而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是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徑。要使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規范化、科學化,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勵機制。知識產權激勵措施就是用資助、獎勵和利益分配為手段,激發、鼓勵、誘導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方面主體,把重視知識產權與重視自己的利益聯系在一起,發揮知識產權創新的積極性,研發和推動大量高質量的技術成果的產出及轉化,形成自主知識產權。[3]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采取專利許可、校企合作、合辦科技中心、產學研結合等方法來籌集資金。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學校將獲取的專利許可社會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費是最常見的籌資方法。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學校無需動用任何財政撥款即可獲得大量的額外資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時下最流行的一種資源共享模式。在該模式下,學校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定價,再入股有實力的高新企業,獲取相應的收益。
總之,建立良好的以獎勵、股份共有、資助和市場效益分配為主要內容的激勵機制,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這是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徑。
作者:張鋒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