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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規與工程合同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10-25 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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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規與工程合同管理

篇(1)

2強化法律意識的培養

2.1課程設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都將工程合同管理列為核心主干課程,要有效地傳授合同管理知識,必須正確處理好該課程與其他課程的聯系。以鹽城工學院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關課程主要包括“建設法規”“工程合同法律基礎”“合同管理與索賠”。首先,通過“建設法規”課程,使學生熟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各質量管理法規等;其次,通過“工程合同法律基礎”課程進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種專業合同示范文本的講解與分析,使學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體課程結構體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論和方法,具備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養學生合同策劃、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及索賠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為工程實踐作好準備。這樣的課程設置方式將法律知識的儲備及法律意識的培養放在至關重要的地位。

2.2課程內容及教材選擇鹽城工學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礎”課程選取的教材為東南大學李啟明教授主編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該書以工程合同類別為主線,在講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別介紹了各類專業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點,“合同管理與索賠”選取的教材為東南大學成虎教授主編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為主線,符合上述課程設置的要求。同時,合同管理法律基礎應加強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講授,FIDIC合同被公認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眾多的英文法律用語,其用詞十分準確、嚴謹,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現行規定都借鑒了FIDIC的相關條款,通過這些法律條款的學習不僅使學生奠定扎實的法律基礎,與國際工程合同管理接軌,而且有助于從較深的層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義。注重實務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學目標,案例教學與專題討論應在教學內容中得到強化。教師在平時生活中要關注工程建設中的一些官司或糾紛,積累教學資源,與時俱進。通過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認識,引導學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條款,分析產生的原因,討論解決的方法,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和應用。此外,在案例教學中,教師應當查閱并分析當年全國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考試的考查內容,從中選取適當的案例進行講解,在幫助學生理解課堂知識的同時,也對學生以后的職業規劃進行相應的指導[6]。

2.3加強教師能力的培養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新時代的教師不僅承擔發展科學文化的任務,更為重要的是培養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設是通過實踐才得以實現,作為一名教師,要理論聯系實際,把自己的知識能力武裝起來。要加強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首先應提高教師自身的知識水平,教師應當努力掌握法律、經濟與技術等復合知識結構,使自己成為能夠連續施教“建設法律”“合同管理”等課程的人才,這樣有利于法律意識培養的連續性;其次,應強化教師的教學能力,應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適時地調整自己的教學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礎在工程合同管理課程中的重要性,引導其通過所學內容對實際問題進行分析,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從而達到教學目標。

篇(2)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兩年各地本科就業率較低的專業,其中工程管理專業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業率較低的專業[1]。作為省屬地方高校,

南通大學于2001年開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養面向建筑企業工程一線的技術和管理人員。當前

工程管理專業就業率降低,除了與當前中國經濟增速放緩、房地產業不景氣和開設該專業的高校眾多等大背景有關之外,還與高校的人才培養體制有關。社會衡量高校工程管理專業人才培養質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畢業生的執業能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專業評估委員會章程(2009年修訂)中明確其評估的目的是使該專業畢業生符合未來國家規定的申請參加相關專業國家注冊執業資格考試的教育標準要求。因此,工程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尤其是核心課程的教學改革,應與執業資格制度掛鉤,著力培養學生的執業能力。

建設法規是絕大多數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專業的核心課程。文章以選取建設法規課程為研究對象,面向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從教學大綱的修訂、教學內容的優化、教學方法的創新、考核評價的改革等方面開展教學研究,旨在提高課程教學質量,使學生具備

較強的法律意識,掌握建設法規、法律的主要內容,并學以致用。

一、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大綱的修訂

工程管理專業畢業生在其職業生涯中可能面臨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

咨詢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等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而對南通大學歷屆畢業生的調研結果表明:大多數畢業生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和造價管理等工作,與其相關的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主要涉及關于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三類,因而文中的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具體指以上三類。

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其考試類型不同,其考試大綱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內容也稍有區別,但絕大數內容有交叉和相同之處,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詳見表1。考試大綱是針對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的基本要求,是考試命題和復習備考的依據。課程教學大綱則是指導教學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是人才培養方案的具體落實。為了使建設法規課程教學與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接軌,有必要根據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大綱重新修訂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大綱,既要避免相關課程內容之間的重復,

使教學活動達到本科學歷教育的要求,又要培養學生的執業能力。工程管理專業課程體系應覆蓋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規相關考點,對于類同的考點所對應的知識點在教學要求和課時分配時要有所側重,且應主要放在建設法規課程中講授。與此同時,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大綱中的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也應根據建設類執業資格考試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優化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改革要著眼于基礎理論知識的應用和執業能力的培養,及時更新、優化,減少與相關課程教學內容的重復,提高教學效率。

篇(3)

面對新時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職業教育發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職業院校承擔起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需人才培養的歷史重任。相應的,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由過去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調整為“培養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作為培養未來建筑業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類高職院校,也應培養適應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專業知識又掌握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1]。在此背景下,對具有較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及方法進行改革探索有著重要意義。

一、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

1.1 跨學科性、內容多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為了使得建設法規所涉及到的內容更加全面,就將各個學科中的相關內容應用到建設法規中。建設法規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設項目程序法規、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建設工程合同法、房地產法規和相關法規[2]。

1.2 知識的抽象性

《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教學內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類教學內容那樣比較直觀,可以通過公式、圖像或者實際案例來進行表達[3]。

1.3 課程政策性強,課時有限

《建設法規》課程內容政策性強,與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變化及更新密切相關,但一般高職院校的授課時限僅有40個學時左右。

二、課程改革的內容和方法

2.1 及時更新教材內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分析,我們在授課時應及時改進教學課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設法律法規應用到教學中;也可以把一些執業資格考試(如建造師)真題作為練習題,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同時,針對不同專業,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教學內容上應有所區別。例如,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側重于建筑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設計法,工程造價專業側重于招投標法和合同法,工程監理專業則側重于施工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法的學習等,在教學內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學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學效果

針對建設法規課程學時少、內容多的特點,既要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又要切實保證教學效果,必須將傳統教學手段與現代教學手段有機整合[4]。現將《建設法規》課程部分授課內容可采用的教學方法總結如表2-1。

表2-1《建設法規》課程內容及授課方法表

注:講授法是教師通過簡明、生動的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發展學生智力的方法;小組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圍繞教材的中心問題,各抒己見,通過討論或辯論活動,獲得知識或鞏固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模擬演示:讓學生以老師的角色進行備課、授課及評論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通過全程案例教學,幫助學生了解建設項目的過程,讓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從而激發學生的思維潛力及協作學習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2.3優化考核方式,提高學生自主能到性和實踐性

課程考試形式建議采取書面考核和課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書面考核成績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論文的形式表現;課堂成績占60%,具體包括學生的出勤率、在課堂上討論時的參與程度和對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這樣不僅能夠克服單純卷面考試的弊端,又能夠把學生參與課堂案例討論和模擬演練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三、結語

本文對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進行較系統的闡述,從崗位需求和學生的發展角度出發對教學方法嘗試改革,以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黃潔麗.《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改革中對案例教學法的應用[J].法制與經濟,2012,12(333):123~124.

篇(4)

按照《水利產業政策》,根據作用和受益范圍,中小型水利工程多系地方項目。經過多年的開發建設,近期的新建項目及加固改造項目的施工條件越來越差。工程建設地點多數位于山大溝深的中小河流上,距離干線公路和城鎮相對較遠,部分現場甚至無公路相通或僅有簡陋的鄉村道路,使工程建材和設備等的運輸難度和成本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地點大多距電網較遠,或受輸配電容量、電壓等級的影響,難以滿足施工用電需求,常要增容配電或自發電以滿足施工用電。受建設地點自然資源的制約,工程建設地的地方建材,例如:砂礫料、石料等的儲量、質量及力學性質,往往難于滿足工程需求,有的現場還存在施工場地狹窄、施工導流困難、自然地質災害等工程問題。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的先天不足,不僅會降低工程的投資效益,而且會影響建設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b.前期工作條件。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多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受投入經費的制約,前期工作的深度往往受到限制,精度難于達標。主要反映在:?工程區域測繪方面,平面控制測量范圍不足,高程控制測量精度不夠;?對工程地質勘察重視不夠,勘探工作量不足,勘探質量不高,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做地質勘察,或只進行一些地表踏勘。由于對工程建設區域地質構造、巖體與圍巖穩定,壩基與壩肩滲漏變形,河床覆蓋層的分布與結構,庫區水文地質條件等問題不清不明,往往會給工程建設留下隱患;由于測繪和地勘成果精度不夠,工程設計也難以達到相應的深度,尤其是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深度難以滿足施工要求,造成工程施工中變更增多,工程量計量變化較大;由于有些工程概預算中定額項目劃分較粗或不準確,工作內容有遺漏或工序條件考慮不周,使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增加了合同的執行難度。

c.建設各方的條件。

屬地方項目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除險加固、續建配套、改擴建項目,原則上由原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受工程規模和客觀條件的制約,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機構,難以配齊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項目法人除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外,其主要精力是籌集建設資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多數由國家補助、地方配套、受益鄉村自籌等部分組成,資金按期、足額到位的程度較差,是制約正常履約的主要問題之一。中小型工程規模小,工程量不大,中標的施工單位相對資質較低。常常會發生開工進場的人員和設備與投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承諾有一定差距的問題,尤其是主要的建造師或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重要的施工機械設備到位較差,有的會出現“一流單位中標,二流單位進場,農民工隊伍施工”的現象。中小工程的現場監理機構人員相對較少,專業單一,缺少能對整個工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的監理人員。建設各方綜合素質的差距,會造成合同中成本、價格支付和責任的變化,直接影響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損益。

2施工合同條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時,均遵照或參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書》,并根據文本規定,全文引用“通用合同條款”,對“專用合同條款”根據工程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受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規模、資金籌措及施工條件等因素制約,其工程建設的管理程序難以規范和完善,在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階段,建設監理單位的介入程度不一,并且,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廣泛而且復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或簽約時的不同心態,常常會造成在對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一添二改三增加時發生缺陷和疏漏,加之在工程進入施工階段,難免會遇到市場環境條件、法律、條例以及工程業主意愿的變化,會涉及到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問題。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合同訂立和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補充中,往往會存在以下幾點缺陷和不足。

a.合同條款的不完整性。

在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過程中,中小型水利工程受業主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管理能力和某些客觀因素的局限,以及承包商對施工現場條件和環境認識程度的影響,往往會注重合同價格和工程量,而忽視一些隱性的因素。例如:施工中,因地勘不明或地層發生變化,引起基礎或岸坡的開挖深度、寬度、坡比、工程量發生變化,導致原定的施工方法或工序發生更改與變動,相應原制定的施工工藝與配置的勞動力計劃,施工設備的種類、數量及容量等也隨之發生變化,而影響到工程計量、工程單價、工程工期等合同內容。這些問題往往在合同條款中未說明或未列入。

b.合同條件的不合理性。

按照招標投標的相關規定,不允許業主強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工程或墊資施工。中小型水利工程常因建設資金不能按期和足額到位,在訂立施工協議時,業主會變相要求施工單位在完成一定投資額后,才開始支付后期完成的工程款,有的業主會把解決施工區域內有關鄉、村的通水、通電等問題作為施工單位的中標或合同條件。諸如此類問題,都會增加工程成本,均屬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合同條件。

c.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

在工程招標投標中,為保證工程質量,在當地材料的采購中,業主常常會指定采購地點或廠家,并按現行的市場價格計入標底或與承包商確定價格。但因業主與指定的供貨商(材料產地)無供貨協議,而在合同內容上又沒有確定在材料價格隨市場的變動中,工程計價將怎樣調整,由誰承擔。這類情況,都是不確定的合同內容。

d.合同責任的不明確性。

中小型水利工程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施工臨時設施、施工方法及施工方案等,常常考慮欠缺或不周。承包商進場施工后,在施工區域內因施工需求,需增加一些臨時道路、施工排水設施等。還會遇到開采當地建材時,因表層覆蓋物的剝離而增加工作量等諸類問題。業主往往認為這些應是承包商的責任,而承包商則認為這些應屬新增加的工程項目,而在合同條款中又沒有明確雙方的責任。施工中在勞務、質量、進度、安全、計量和支付諸方面會遇到施工合同中未涉及與未列入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在合同管理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3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據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鑒于水利工程受水文、氣象、地質、建材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及工程本身復雜程度的影響,任何工程的施工合同都不可能完全涵蓋施工中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故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面廣,矛盾重重,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釋的異議,對合同責任的爭議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監理人員對合同管理必須堅持公正、獨立、公平的原則,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必須有合理合法的依據。

a.以施工合同為依據。

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是業主和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共同規定和保障。工程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實施工程監理,幫助業主管理好工程項目。但是,監理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監理人員在執業中,應遵照合同約定的責任,公正、獨立、自主地管理施工合同。凡在合同約定范圍之內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等都必須按合同規定進行評判。在進行評判中,必須考慮合同全部文件和圖紙的相互關系,注重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對于合同條款中未涉及或未列入的問題,要協調業主和承包商共同商議,補充或增加新的合同條款,并按其約定分擔責任。

b.以水利基本建設管理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為依據。

遵守和執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基本建設管理法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法律義務。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定,是從技術上保證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工程建設中,業主和承包商有關工程建設的一切經濟活動,施工技術方案、工程質量及工程安全等工程建設活動,都必須在工程建設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允許的范圍之內。凡合同條款中有與建設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相違背的,都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必須符合建設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c.以規范、規程、定額為依據。

由國家各部委與地方政府各部門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的規范、規程及定額是進行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是控制工程質量與安全的準則,是工程造價管理的標準。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合同條款內容或施工中涉及的工程材料與設備、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文明施工、計量與支付、價格調整等一切工程活動都必須符合相關規范、規程的規定。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等都必須參照相關定額。有關工程質量的取樣、檢測、評定都必須符合規范、規程的要求。

d.以法定質檢單位檢測或率定的成果與結論為依據。

施工合同管理中有關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土性指標、結構強度等方面的測量、檢測、試驗或度量的判定結論,都應以法定質檢單位出具的檢測與率定的成果為依據。因為法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經省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計量認證的,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業主與承包商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原檢測單位或具有仲裁資格的檢測單位申請復檢,復檢檢測報告為最終檢測結論。

4協調合同異議的思路與途徑

由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復雜性,在施工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異議和爭議屬合同管理的正常范疇。協調異議、解決爭議是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保障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手段。每一項施工合同條款都直接關系著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損益,除業主和承包商自身的失誤外,在業主和承包商經濟利益能夠承受的范圍內,因客觀因素形成的異議,一般能通過調解得到解決。鑒于監理人員受聘于業主,在協調合同異議時,必須注重自身的公正性、獨立性和權威性。監理人員要以合同條款為根本,開拓思路,調查研究,公平、客觀地協調合同異議,保障工程建設活動的正常進行。

a.強化合同意識,遵循誠實信用。

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良好的合同意識,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合同能夠順利執行的基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守信合同承諾,自覺承擔應負責任,是合同能夠按期履約的保證。工程施工與合同執行的全過程中,監理人員都必須注重不斷地強化業主和承包商的合同意識,增強其誠實信用的履約理念,促進合同雙方相互信任,以利于減少和節制合同異議的產生與形成,協調和解決合同異議,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b.恪守授權范圍,及時主動協商。

監理人員依據業主的《監理委托協議書》進行工程合同的解釋和管理。在進行工程合同異議調解時,必須恪守業主的授權范圍,無權改變合同的內容。對業主與承包商因合同條款產生的不同解釋意見和分歧,要深入了解,弄明原因,認真對照合同條款作出合理、正確的判斷,及時、主動地與業主和承包商分別商議,進行解釋和溝通,以促進彼此理解。在認識統一后,進行面對面的協商,以取得一致意見,合理分擔各自責任。

c.堅持合同條款,嚴守建設標準。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的異議都與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但不管分歧有多大,其目的是共同的,業主付出一定代價獲得滿意的工程,承包商通過完成工程任務得到合理的利潤,共同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完成項目建設。因此,異議的統一目標和評判標準就是達到工程質量要求、保證施工進度期限、符合資金支付規定。故一切異議和分歧均應在有利于完成工程任務的大原則前提下,友好地予以解決。

d.合理分擔風險,保障利益均衡。

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自然、社會條件復雜多變,影響因素眾多,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面臨著很多在招標、投標時難以或不可能完全確定的問題。這些問題即風險,除施工合同中已明確的責任外,對于合同條款中未涉及到的一般風險,監理人員應協調雙方,緊密配合,相互支持,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在進行風險分配時,應考慮業主在合同各方關系中的固有地位和主導作用,注重承包商在經濟上與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在不損害承包商基本利益的條件下,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合理分擔責任。

篇(5)

目前,我國的工程施工合同本身還存在一些薄弱的環節,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不少項目簽訂的承包合同非常簡單,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使得不少合同不符合標準合同要求,更不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對一些重要的合同條款,簽約雙方可能還有分歧,但在外界的壓力下草率簽訂合同,為日后產生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其二,簽約的雙方都不認真執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或對合同規定打折扣。如發包方不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有的業主長期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往往既不采取索賠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半用半廢,對合同雙方都不能起到約束的作用。

其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合同糾紛時,合同雙方首先采用的解決方式不是按照國際慣例請監理工程師對爭議做出公正的決定并執行這個決定,而是想方設法用行政手段解決,往往致使合同爭議復雜化;

其四,業主對某些專業工程指定分包單位,在管理和撥付進度款等方面均按指定分包商對待,但要求總包單位和這些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在法律上,這些分包單位是普通分包商,對這些分包商出現的違反合同的行為,總包單位難以約束。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徑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不斷完善和規范,合同必將成為維系發、承包雙方的重要法律依據,因此必須加強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筆者經過多年實踐,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應采用規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具有金額大、履約時間長、涉及面廣等特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文本內容全面、依據充分、定義嚴謹、格式合理,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較強的適用性。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規范文本,有利于雙方減少合同糾紛,能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隨著我國加入WTO,建設單位和企業應盡快熟悉并適應國際工程管理的需要,按國際慣例規范工程管理行為,采用規范合同文本,這對建筑企業提高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有積極的作用。應注意的是,訂立合同時應對專用條款的簽訂,根據建設條件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認真斟酌,這是訂立合同的核心。

(2)要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主要是了解國家政策和行業規定,收集齊全設備和原材料的價格信息,深入市場了解和具體項目相關的技術,及時掌握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情況。這些工作是長期性的,但也是非常重要的。沒有扎實的基礎工作,施工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

(3)把合同管理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在建設領域內要進一步引入法制機制,認真執行《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違反合同的行為,不管他是合同的哪一方,都應依法接受處罰,從而把合同管理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3在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一些實際做法

(1)合理進行分包。在簽訂主承包合同時,要通盤考慮,用分包方式把非自己專長的工程或風險大的工程部分分包出去,使自己能集中精力做好總承包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完成自己承擔的主體工程部分的施工,以確保整個工程項目按時保質地建成,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

(2)在施工“三控制”中首先要抓進度。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人們都熟知要抓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和成本管理。在這三控制中,承包商在施工中尤應特別注意進度控制,使施工進程嚴格地按計劃進度進行,防止工期延誤。施工進度的管理,其重要性不僅在于使工程項目按計劃日期建成投產,更在于它對施工質量和工程成本的嚴重影響。實踐經驗證明,嚴重的工期延誤往往會帶來一系列的被動,會導致施工質量難以保證,工程成本大量增加,甚至失控。

(3)學會使用“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現在工程承包施工實踐中經常采用一種分包方式。由于種種原因,總包商對指定分包商應承擔的責任往往和普通分包商同等對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被動。

按照國際慣例,在合同關系和合同責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不同主要表現在:對于特定的工程部位由業主指定的分包商來完成,當這個“指定分包商”沒有完成合同義務時,業主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總承包商不按時按量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他已從業主方面領到的工程款時,業主可以直接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所負責實施的工程部位,其報價列入總承包商的報價書,但此項款額由“暫定金額”項目支付。

由上述特點看,如果“指定分包商”違約,無論是施工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施工期限落后于合同進度,業主均負有推脫不開的責任,總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責任。

篇(6)

1變更與索賠的現狀

跟國外相比,我國的建設工程變更與索賠的研究起步較晚,不夠全面。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建設工程變更與索賠產生的問題越來越突出。(1)行業發展快,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沒。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專門針對建設工程變更與索賠的法律法規,缺少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保護,工程合同的問題和漏洞就比較多。(2)建設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不理想,違約現象頻發。工程施工建設中經常發生不履行合約的現象,款項支付滯后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資不按時結算或無理由拖欠,導致施工秩序受影響,工程無法按時完工。(3)施工合同中甲乙雙方的責任與權力分配不公平。現在部分施工建設合同存在很多問題,關于違約和賠償的條款內容不夠明確,從合同條款中可以看出雙方利益分配不公平,業主為了逃避責任,偷偷轉換了承包商的主體地位,使承包商承擔更大的風險。(4)合同索賠難上加難。雖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承包商的利益,規避損失,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本身存在問題,不能有效地正常有序地索賠,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損,導致工程無法按計劃進行。

2工程產生變更的原因分析

(1)設計時沒有對施工現場勘察到位。有些項目在設計完成后沒有去實地核對,還要一種情況是項目在施工設計前根本沒有進行實地勘察,上訴情況下,項目在施工中遇到問題時再找設計人員做修改,導致了變更。(2)項目資料不足導致設計不合理。為了趕進度,在沒有取得全部資料時就做了項目設計,導致施工過程中發現了設計隱患,不得不做出變更。(3)甲方要求工程變更。施工建設中途,甲方,也就是建設單位要求按新標準施工,因為甲方要求使得項目的工程造價改變,進度減慢。(4)招投標階段造價人員的計算失誤。工程項目在投標過程中,提交的工程清單沒有被甲方人員逐項核對,施工階段才發現遺漏問題。(5)施工現場的人文和自然環境影響。施工會給周圍的自然環境、居民甚至動植物造成一定影響,如果沒有在施工前考慮這一部分的成本,最終也會導致工程的變更。(6)甲方的沒有對現場進行嚴格的監管。一些施工方故意壓低投標價格以圖中標,施工時再想方設法利用變更進行索賠贏得利潤。甲方如果沒有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現場監管,就無法避免施工方利用漏洞提出不合理的變更索賠。(7)客觀原因引起的變更。如果因為遇到自然災害、無法預知的社會變故造成工程項目變更,這種變更是無法預知和避免的。

3發生索賠的原因分析

(1)合同簽約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甲方沒有確保合同規定條件;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完工。(2)甲方要求提前交工或者改變施工工藝,導致合同變更。由于甲方的要求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者交期變化,那么施工方就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施工方可以索賠。(3)不可避免的客觀原因引發的賠償。如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導致工程受阻,例如自然災害、社會動蕩的大事件等,乙方可提出索賠。(4)合同描述的工作量與實際出入較大,施工方有權索賠。即便施工方簽訂合同時沒能估算出準確的工作量,實際施工階段如果發現與合同的差距很大,施工方也可以提出索賠。

4工程變更與索賠的合同管理措施

項目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標準就是能否處理好項目施工中的變更和索賠。甲方要加強現場監督,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應對變更,施工方也要采用合理地方式得到索賠,增加利潤。(1)加強對項目設計過程的嚴格管理,盡可能把設計上的問題控制在最初階段。在最初的招標階段,就將明確的要求(包括成本、工程質量等)注明在合同內,盡可能降低設計的修改。(2)項目建設施工中,要對施工現場實時監督。變更部分要做出詳細預算,明晰產生的成本變化和涉及到的賠償金額,做好預案,將變更和索賠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監督變更過程按規定程序操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規避漏洞,避免產生糾紛。(3)項目開工前提前整理好工程項目的相關資料。施工前期熟悉項目中會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相關文件等非常重要,這樣可以避免工程開工后產生的很多問題。還要保管好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書信、指令,特別是一些來往信件。(4)項目開工前雙方需要進行詳細的溝通,對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內容一一分析核對。投標文件中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報價,甲方要進行詳細的查問,確保質量達標。乙方要實地勘察合同中的項目的施工條件和周邊環境,確認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描述,能否保證施工項目的正常運行。提前溝通可以預測一部分變更,有效地減少損失。(5)現場變更簽證的管理。施工現場的管理非常重要,因為影響施工的原因很多,全部都跟甲乙雙方的利益息息相關,一旦粗心沒有及時更新記錄,缺少了依據,就會引起雙方的糾紛,非常不利于項目的順利進行。(6)內部先要對變更和索賠的談判進行模擬演練。談判時,雙方要爭取己方利益,指出對方失誤,談判的理想結果是在不發生矛盾沖突的前提下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模擬演練談判不僅是一次練習機會,還可以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索賠項目提前準備預案。

5結束語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會經常出現工程變更和索賠的現象,基于此,我們要對工程變更和索賠的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也因此其管理效果非常重要。雖然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與索賠管理在現狀上存在一些問題,但是我們相信,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可以借鑒外國以及一些國內比較成功的案例、經驗,共同探究問題的根源,尋求解決方案,以進一步促進建筑企業市場的健康發展。

作者:彭艷 單位:安徽工業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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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盈,沈俊譯.建筑施工管理(第2版)[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3]劉志祿.淺談工程項目變更索賠管理[J].蘭州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0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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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近來年,隨著政府投入加大,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逐年增加,市政設施項目美化了城市形象,方便了市民生活,但與其他項目相比,市政工程工期短、質量高、環境影響大、不確定因素多、行政指令干預強,導致市政工程管理方即業主的工作更加復雜,難度更大。市政工程特點將參建各方交織成復雜的關系網,合同即是這張關系網的紐帶,使各方緊密聯系起來,有效運轉并相互約束。

市政工程建設包括項目決策、設計、實施及運營等階段.而合同管理貫穿領取中標通知書直到合同履約完成并失效整個階段.市政工程的復雜性、工期緊迫性、組織交錯復雜性等使業主合同管理工作面臨巨大的壓力,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及專業人員來處理相關問題。本文就市政工程業主合同管理問題提出一些解決方法及措施,以供同行參考。

1合同管理目的、任務及重要性

作為市政項目的建設業主,提升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的各項管理水平是其首要任務,而合同體現管理水平所在。合同管理目的就是要督促各方自覺履行合同.把施工的安全文明化、管理標準化、控制綠色化等要求和內容放入合同管理范疇,并在工程建設中做到公開、公正與公平。

合同管理對業主了解合同、明確建設目標,規范業主行為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可以讓業主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工作的程序和法律后果,避免出現因權利和義務不清,引起責任爭議;二是可以提高業主的風險防范意識,做到風險事前控制。因此,合同管理過程中,業主要充分認識自身工作的范圍、職責以及違約責任,自覺執行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并積極采取措施不斷修正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偏差。

2合同管理風險

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須掌握合同管理的流程、注意環節及關鍵點,尤其要掌握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降低業主風險系數。合同管理中常見的風險有經濟風險、技術風險、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經濟風險主要是由于對合同條款、設計圖紙、成本控制、質量要求把握不準以及主材價格波動較大,造成成本增加;技術風險主要由于技術論證不充分,施工工藝不成熟,施工環境的影響考慮不足,造成了施工事故;法律風險主要是業主違反法律法規,對施工單位采取強制性要求,影響工程進度及質量;履約風險主要是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部分關鍵性條款缺失,業主發出錯誤指令,施工出現的問題無法及時有效解決。

由于業主不可能有能力和資金承擔全部風險,因此,在熟悉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風險的基礎上,業主應建立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風險分配辦法,讓有承擔能力的施工方承擔工程潛在風險,最大限度的降低業主的風險。

3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的建筑市場還不大規范,市政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各種問題:

(1)誠信缺失現象時有發生。在合同中出現假文件等現象,履約保函真假難辨,業主維護自己利益難。

(2)招投標管理與和合同管理脫節。部分合同條款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合同條款存在缺陷,表述不嚴謹,履約時分歧較大。

(3)合同變更管理不規范。工程變更隨意性較大,變更較多,導致工程成本增加。

(4)合同檔案管理不規范。缺乏有效的檔案管理,合同借閱管理不規范,發放登記制度不健全,出現合同文本和資料丟失,影響合同履行。

(5)專業管理人員短缺。由于受到政府單位人員編制等影響,專業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影響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6)合同管理分工不明確。由于缺乏明確的合同管理分工,出現錯位和缺位現象,導致項目推進受阻。

4提升合同管理措施

要提升市政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業主首先要理解合同的分類及相關法律,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其次要制定合同規范文本,建立合同管理目標及方法。具體措施如下:

4.1建立合同管理體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合同責任制

市政工程充分發揮合同管理的效能和作用的關鍵是要有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管理體系,要以專業管理為核心,合同管理為紐帶,科學合理組織項目建設,高效完成合同目標。業主應熟練掌握合同簽訂及履約中的各種問題、合同變更的具體情況,統一協調工程中的爭議和糾紛。

建設過程中諸多因素影響合同的履約,因此,業主應加強合同履行動態管理,總結歸納施工中易出現的問題,出現工期變更及時進行合同備案。為更好地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業主應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確崗位人員合同責任,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并力促有效落實。

4.2規范合同條文、完善合同條款、注重合同細節

業主應對擬定的合同條文進行推敲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文格式、內容表達等符合規范及法律法規;完善合同條款,尤其要完善造價預算控制、工程量變更及工期、費用索賠等方面的條款,要注重完善工程款撥付、工程量計算、材料價格異常變動以及結算方式等條款;及時制定補充協議,避免發生糾紛。

4.3強化風險意識,劃清風險界面

市政工程具有波動性和難以預見性,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業主和參建各方都面臨著無法預測的風險。因此,業主和參建各方都充分進行合同風險評估,強化風險防范意識,共同承擔風險,對正常范圍以外的風險進行合理分攤。

4.4建立管理臺賬,確保有序運行

業主應建立清晰的合同管理臺賬,對合同執行不力所導致的問題和損失,追究合同方的責任。業主應對合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記錄,及時地發現存在的問},制定有效的解決措施,保證合同履行效果,更好的服務于市政工程建設。

4.5提高管理人員專業素質

合同管理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知識,但目前市政工程專業管理人才缺乏。因此,業主應通過招聘專業管理人才及發掘內部管理人才、加強合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達到有效合同管理的目的。

4.6強化合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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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主管部門逐漸在許多文件及建設法律法規中提倡、推廣工程建設總承包項目管理,至今過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的民用建筑項目相對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沒有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缺少符合國際慣例的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工程總承包項目融資困難,存在市場準入障礙,缺少對業主采用工程總承包行為的有利約束,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身存在行為及管理的不足等,這些問題限制了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推廣和有力的發展步伐。

1 法律法規方面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應的實施和操作細則。法律法規方面缺少工程總承包的實施條款,沒有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沒有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工程總承包項目融資困難,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檢查備案規定,工程技術資料也無相關的填寫格式。

推行建設工程總承包,必須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應完善和建立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律角度對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做出硬性規定要求,盡快制定適合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相應的標準和實施細則,頒布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法規,規范工程總承包的管理,規避工程總承包可能與到的風險,使更多建筑設計企業能在國家政策范圍內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2 市場需求方面

2.1 總承包市場需求存在問題: ①由于我國建筑業長期以來采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分別發包、分別管理的建設體制,建設工程總承包的招標投標市場還沒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沒有大的需求市場。②相關建設管理部門對工程總承包的理解認識程度不一,缺少相關的許可手續、規定和標準等,工程總承包存在市場準入障礙。③國內較多業主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陌生,認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考慮相關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組織實行工程建設項目,仍習慣于傳統的自行管理,分階段分開招標活動。④部分業主管理缺乏質量意識和市場行為程序、一再壓低造價、行為極其不規范、拖欠工程款等行為目前仍極其普遍,給從事工程總承包的設計企業帶來了較大風險,有些項目業主甚至還設定了帶資承包、墊資承包的先決不合理條件。

2.2 市場需要法律法規支持:只有在國家健全工程項目總承包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建立制度,加上社會對工程總承包成功工程優點的宣傳,使業主接受和認可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工程總承包才能不斷地推進和發展,同時要做到:①政府應完善和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市場,規范業主的建設行為并建立到位的市場監督機制。提高業主對工程總承包方式的認可,是發展工程總承包的關鍵所在。②支持業主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強調凡符合工程總承包條件和標準的建設項目,業主應優先采取工程總承包的管理方式進行建設,否則視為違規。③針對我國設計企業融資能力不足的實際,協調建立和完善融資、保險、擔保服務體系,為設計企業推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市場提供經濟支撐,創造良好環境。

3 規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規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從事工程總承包的民用建筑設計企業,除設計工作自行承擔外,其他設備、材料、施工等均通過采購、分包方式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項目,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和供應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必須依靠合同規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對工程總承包設計企業來說極其重要。

3.1.1 建設主管部門應盡快完成制定《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總承包企業對簽訂符合質量要求內容的合同進行規范,利用合同進行經營和管理,同時進行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賠意識不強、索賠知識欠缺等是導致合同管理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下,設計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工作,對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其風險與傳統單一的設計或施工承包相比復雜很多,風險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會影響項目的順利進行,甚至還會給工程總承包的設計企業帶來很大的信譽和經濟負擔。

3.1.3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訂立的依據,一般情況是業主對項目功能、使用標準的要求而沒有設計施工圖紙。合同雙方之間對項目僅有文字而無圖紙約定,這樣會導致承包內容和合同變更難以確定。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約定強調要滿足業主的各項最終使用功能,支付規定合同總價,工期大多不可逾越。這種承包方式對工程量的估計,設計參數的確定,工程費用的估算等不可預見因素很多。業主對設計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見,都被認為是滿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設計優化和完善,而不是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由此增加的費用會得不到調整。由于當前建設領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現象比較普遍。業主常以各種理由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總承包企業擔心分包工程達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這種現象有時會影響到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總承包重視合同管。①工程總承包設計企業必須完善項目合同管理組織和程序,設置有經驗的合約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合同對象選擇、談判、履行、變更、收尾等工作。對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現的風險問題要提前采取預防措施,加強有效的防范意識。②合同簽訂前要全面了解業主的意圖,澄清和明確業主的要求,避免潛在未滿足業主要求的風險。合同中要明確業主和工程總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為防范工程總承包企業的風險,應要求業主提供支付擔保,分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③要將分包合同納入整體合同管理范圍,并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的協調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總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利用合同條款約束分包企業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約,嚴格遵循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規定要求。評審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內容、避免發生分包范圍分界不清、項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義等易造成扯皮糾紛的問題。④對合同文件范圍內的信息、記錄、證據、函件、資料、報告、相關政策等要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對合同的履行、變更、索賠、爭議、收尾等活動實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當給工程總承包企業造成損失。

4 提高設計人員的理念

長期以來,廣大工程設計人員已經習慣了工程設計與施工分別承包、分別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國內民用建筑工程總承包項目相對不多,設計人員仍然以單一的設計任務為主。所以設計人員觀念沒有完全轉變,對設計企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態度、目的不一致,對工程總承包的采購與施工配合支持不夠,不能充分發揮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方式的優勢。

4.1 現在一般情況下設計人員普遍存在對經濟合理性意識的淡薄,設計過分保守。認為設計在功能上滿足,技術上可行,質量上安全就行。對具體設計方案優化、精確細算,仔細推敲、經濟上更加合理、投資更加節省等則相對考慮較少。

4.2 設計深化不夠考慮不周,隨意性大;套圖設計,圖紙粗糙,圖紙中存在原則性錯誤和漏項時有出現;優化深度不夠,滿足不了工程總承包的招標、采購和施工要求;各專業間設計圖紙及設計變更會簽審核把關不嚴,彼此間經常出現錯、漏、碰、缺的設計矛盾;尤其當因施工中某個專業圖紙有問題而簽發設計變更時,專業間相互配合、溝通、協調不夠,又常導致其他專業出現新的問題。

4.3 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與傳統的單一設計承包的區別在于,由設計問題而造成工程投資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損失在實際工程中還是比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身來全部負責承擔是不現實的(在過去這種損失一般是由業主承擔),目前都采用固定總價包死合同。所以,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要實現好的經濟效應,設計是先導。設計人員要改變傳統的單一設計觀念,更加盡力減少設計中的問題,對設計方案進一步優化細化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5 設計企業的管理運行體制

5.1 建筑設計企業與國際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現在設計企業的體制尚未徹底轉變。多數民用建筑設計企業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體制性改革和機制性改革進行結構調整,沒有參照國際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為具有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服務資質和能力的綜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設立了一個院屬二級機構來承擔工程總承包業務。同時由于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技術和管理觀念相對落后。部分設計企業還沒有真正采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低水平的經驗型、粗放型管理階段。沒有甚至不懂采用贏得值技術方法對工程項目費用和進度進行控制,分析費用和進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設計企業尚未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對應的組織機構,雖然已經開展了工程總承包業務,但組織和項目管理體系尚不健全、機構設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組織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滿足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需要,內部各部門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過程中協調配合,尤其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分離的現狀,造成設計部門和施工部門對項目理解、態度、目的和行動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彌補不夠,需要項目的進展和項目目標的實現。

5.1.3 部分民用設計企業缺乏工程總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質的懂業務、具有工程組織能力和管理經驗的項目管理人才,人才結構配備也不能滿足工程總承包的要求。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缺少有職業資格的高層次管理人員。有的僅由邊緣人員或設計企業的剩余人員臨時拼湊組成項目管理班子。項目部人員配備不齊,有的僅掛名兼職,實際并不從事具體工作。大多數人員為從事設計專業,對項目組織管理不很清楚,經驗少,組織管理協調水平不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低。這些都會導致投資增加、項目不能按期交付業主使用、工程總承包利益受損的風險。

5.1.4 目前許多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建筑設計企業,在過去僅從事單一的設計承包,對建設項目的采購和施工組織管理比較陌生,項目采購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問題比較多。自身并不具備施工實力,即使與施工企業強強聯合組成工程總承包聯合體,也往往由于各種原因難以實現。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建筑設計企業都將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施工企業,由于企業間體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異,對項目建設的態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總承包的施工組織管理協調比施工總承包復雜,難度也較大。

5.2 建筑設計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①建筑設計企業要抓住歷史發展機遇,參照國際工程公司的模式,盡快深化體制改革。通過企業改造和重組,建立適合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工程建設能力的綜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設計項目的管理模式,理順內部關系和管理機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適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②設計企業工程總承包管理依靠的資源主要是自然人。項目的主要管理人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條件:首先是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并具有有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其次是要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工程總承包的發展需要有靠得住、層次較高、有綜合素質的管理骨干。對于普通員工,也應要求其具備一定的素質、基本的業務知識和工作經驗,這是運作必備的最低要求。

設計企業必須堅持人才競爭戰略。選用人的范圍要盡可能寬松,也要引入競爭機制。大力培養和引進工程總承包所需要的項目經理、采購經理、施工經理、控制經理、財務經理以及合約、商務等方面的高素質項目管理人才,以適應國內外工程建設市場的需要。特別要強調項目施工部的施工經理、質量技術工程師等的配備素質、層次、數量要滿足施工組織管理的要求,保證項目施工組織、協調、安排的科學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慮不周、組織安排不當,工作失誤等造成工程大面積返工、窩工的損失,給項目造成工期拖延、費用增加的風險。推廣應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加快技術進步,依靠技術占領市場。

上述工程總承包設計企業除了要有合格的設計能力外,還應具有采購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資質能力。當前要鼓勵企業間聯合兼并,使之具有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管理能力,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工程總承包,避免發生因設計、供應、施工等不協調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資增加、合同糾紛等問題,這是發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場的必然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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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Nanjing 210015,China)

摘要:對當前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不規范、不恰當、不及時等問題進行剖析,進而提出強化合同意識、提高人員素質、建立激勵機制等加強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對策。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tha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improper and not in time, and then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uch as enhancing contract awareness, improving staff's quality, and establishing incentive mechanism.

關鍵詞:合同管理 問題 對策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s;countermeasure

中圖分類號:TU7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9-0067-01

1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概述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變更、轉讓、履行、終止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職能活動的總稱。通俗來講,企業合同管理就是企業自身對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等各環節依法實施的管理過程。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主要是指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等各環節依法實施管理過程,是市場經濟下施工企業管理尤其是施工項目管理必不可少的內容和環節。

2目前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合同主體不恰當在實際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些施工企業在洽談業務時,以項目部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這樣就造成合同主體不當,使合同管理產生混亂。而這種主體不具有法人身份的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責任大都是由施工企業來承擔,導致施工企業處于不可控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之中。

2.2 非示范樣本形成合同不嚴謹由于不使用示范樣本合同,隨意擬定合同條款,往往造成合同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有缺陷、有漏洞,并且雙方容易對合同發生分歧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及時履行或引起不必要的爭議。這種現象在專業分包項目上普遍存在。

2.3 過分遷就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由于建筑市場競爭非常殘酷,很多施工企業為了求生存、求發展,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多為業主方)附加的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條款過分讓步。這樣會形成工程項目得到了,企業的管理風險增加了。

2.4 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不及時由于建筑工程項目往往存在工程量變更等各種不確定因素,產生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與最后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差距很大,這就有必要就變更的內容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但很多施工企業在具體的項目管理中,常常忽視這個問題,對工程變更的內容不及時簽訂相關合同(協議),在合同雙方對工程變更內容產生異議時,由于施工企業不能提供有效合同(協議),而給施工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2.5 不善于書函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企業及時發出必要的書面函證,是履約的一種有效手段,也是施工企業自我生存、自我保護的必要手段,但就是這種簡單便捷的手段經常被施工企業所忽視。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這時施工企業應及時向業主發出書面函,講明原因,分清責任,并請業主的項目管理者簽收,以此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來爭取正當權益,維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

2.6 證據不全缺乏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才能作為證據,而并非所有的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證據應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簽名和蓋章的、有明確內容的、未過時效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經常忽視一些小的細節,對合同(協議)的簽訂時有簽名卻未蓋章,或有蓋章而又沒有簽名;或有復印件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超過時效;或金額應大寫而小寫了等等。

3解決施工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對策

為了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質量,保證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施工合同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約有檢查,增加施工合同的履約率,全面維護企業的合法效益,降低企業風險,施工企業對施工合同的管理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3.1 強化合同意識觀念強化施工合同觀念,不僅是施工企業規范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觀要求,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強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從上到下的合同管理培訓機制,使企業各個層次人員都能樹立合同意識和法治觀念。同時培訓的內容要緊跟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完善和發展的步伐。

3.2 健全合同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體系主要就是建立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組織體系,是指施工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包括專職機構和兼職機構),并配備合同管理員,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施工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對于有條件的施工企業一定要設專職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全公司的合同管理,起到法律咨詢、合同評審、履約監督和組織仲裁、參加訴訟的作用。施工企業的其他分公司、各項目部均為兼職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并根據分公司業務多少、項目的大小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制度體系,是指施工企業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具體來講就是建立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履約、變更、解除、終止的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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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其所涉及的行業包括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調整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等活動及其社會關系。《建筑法》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當前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如此迅猛,建筑行業已經成為了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還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當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規范作用

(一)在工程承包、發包過程中須依法行事。首先,工程的發包方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有資格進行發包,即有法人資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等條件。這是對發包方一個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來說也應具備一定條件。承包單位從事建設承包活動,并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筑工程。建工程的承包、發包是非常嚴肅的商業活動,其規范必須嚴格。在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

(二)要利用法律手段解決清收工程款問題。首先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嚴格把關,盡量完善合同的條款。在對財務方面的問題要做好全面的設想和明確的規定,以免發生糾紛時無據可依。因此建議在建筑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系統的同時,將企業身份、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情況等信息記錄在案,打造“誠信建筑”,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來完成市場主體行為的互相約束和自我約束,這將大大減少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等行為。最后,通過立法來確保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三)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要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一是應該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資格,三是應該經過注冊并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資質,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段,監理工程師都有著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四)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在建筑行業中,在建筑工地中,受傷的事情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嚴重的意外事件,威脅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而比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述、辯訴,從而維護自身利益。這樣有關部門就可以視情節的輕重,來給予受害方一定賠償或給予賠償方一定的處罰。

以上幾點是法規對建筑行業中比較顯著地影響,由以上內容不難看出建筑法是用來規范我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造和安裝活動的重要法律,它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從而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結論

這種建筑法規的實施在建筑行業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建筑法規意識則主要體現在自主的約束,但在其約束之前還必須要掌握法規知識,利人利己,如今的建筑行業并不是順風順水,在交易工程中極易受到欺騙行為,所以要建筑行業的人士就更要掌握法律知識,以便于更好的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既然建筑法規對于建筑行業如此的重要,那么政府部門就更應該加大力度來執行這項有關于建筑人士切身利益的法律。把《建筑法》的實施落實到基礎問題上,比如:(1)對監管建筑市場準入制度把好關,對有問題的公司進行大力打擊。(2)對具體項目的參與條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不符合的企業堅決不準參與投標建設。這樣就能有效的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從而保障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順利發展。另外通過《建筑法》的實施,使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透明化,使工程本身接受公眾的監管,本著公眾才是最后的獲益者這一原則進行開展。

作者: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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