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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產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但是由于建筑生產的復雜性、露天高空作業多,勞動力密集等特點,使得建筑安全事故頻發,2012年全國建筑安全事故事故364起,2013年384起,同期增長5.49%;湖北省2013年發生14起,2012年15起,同期下降7%; 2012年全國建筑安全事故傷亡人數453人,2013年傷亡人數478,同期上升5.52%;湖北省2012年傷亡人數38人,2013年傷亡人數19人,同期下降50%,2012年全國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16起,2013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18起,同期增長12.5%,湖北省2012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2起,傷亡人數22人,2013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2起,傷亡人數12人(遠安5.21傷亡5人,南漳11.20傷亡7人)。這些數據真實的告訴我們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教訓,全面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1、安全管理仍存在較多薄弱環節。一是重生產、輕安全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企業、部分單位安全生產認識不足、意識不強、重視不夠,存在抓安全管理靠“運氣”的錯誤認識。存在講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導致了抓安全工作嚴不起來、安全生產措施落實不下去。二是部分施工企業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安全生產上,而是忙于找市場,疏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企業領"以包代管"和依賴政府或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監管的觀念較重,三是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臨邊防護不嚴,密目網破損嚴重,存在漏防問題、外腳手架搭設不規范,立桿間距過大,剪刀撐未設置等;施工用電不規范,電線私拉亂設,電氣線路老化,無漏電保護措施,深基坑開挖支護不到位,現場文明施工差,材料亂堆亂放,不設立消防安全措施,危險部位不張掛安全警示標志;管理人員到崗履責差,項目負責人在現場的時間少,“三違”現象時有發生。
2.安全監督管理及對違章查處力度不夠。目前,由于作為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人員不足、經費緊缺和監督執法手段乏力的矛盾比較突出,安全監督無論是在力度上、還是在覆蓋面上都很難達到要求。同時,由于安全監督工作的復雜性和一些外在因素的影響,安監部門檢查發現工地違章施工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往往只是開張整改通知單完事,在行政處罰上不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從輕追究等現象。
3、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對安全教育是寫在紙上,貼在墻上,卻沒有落實到工作上,對安全教育資金上不舍得投入,時間上不舍得安排,大量農民工、臨時工未接受安全教育就上崗作業,部分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對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規不了解,即使到了工地現場檢查也看不出多少問題,發現了問題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有的就是進行了培訓,也是為了應付主管部門的檢查,沒能結合一線工人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教育,致使違章操作、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強化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我從事安全質量管理工作十多年,通過對《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踐行,深知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對此均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過程中,深感一些施工企業不按規定要求,管理人員工作不到位,安全投入少,安全設施上打簡省算盤,設防簡陋,對工人缺發應有的安全教育……現結合建筑業發生過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初步的探討分析,并就有關安全生產的防范及防控措施提出管理對策。
1 導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案例1、某大廈15層,民工甲和兩名電焊工在10層進行對焊埋弧焊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絕緣鞋和手套,當甲右手拿起焊把鉗要往鋼筋對接處連接電焊機二次電源時,不慎觸及到到焊鉗的部分,致使觸電倒地。焊工乙見此情景,立即拉開民工甲手中的焊把鉗,使甲脫離帶電體,但由于甲中午喝過酒,加劇了心臟的承受力,送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
分析原因:一是民工安全防范意識差,自我保護能力不強;二是焊工對安全檢查不認真,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采取措施;三是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檢查不及時,制度落實不力。
案例2、工人甲在某工程上剔除保護上的裂縫,由于沒有將工具帶到工作面,便回去取工具,行走途中,不小心踏上通風口蓋板上,鐵皮在甲的踩踏作用下塌落,甲掉到首層地面(12.5m高),經搶救無效死亡。
分析原因:一是“四口”、“臨邊”防護不到位;二是安全檢查、管理制度、安全體系不健全。
案例3、某工程完工收尾時對外墻進行清潔,在對外墻進行擦洗作業時,在東立面消防樓梯門口兩側部位,工人在9層消防平臺北側靠近護身欄桿處,擦洗距地面約2.5m高的墻面磚,因高度不夠,工人甲將右腳站在1.2m高的?18螺紋鋼焊成的護身欄桿橫欄處,左腳站在90cm高的馬凳上,要探身擦拭外側面磚時,由于未系安全帶身體失穩,墜于底層行車道頂部,墜落高度為24m,送附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原因分析:一是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高處及危險部位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的規定;二是安全教育不夠,工人安全防護意識差;三是安全檢查不到位;四是安全交底工作欠佳,安全措施不到位;五是項目經理部未對該施工方案進行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除以上工程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外,究其主要原因還有:
(1)建設工程的特點決定了施工中容易發出現安全事故。且隨著建筑工程規模與周期的延長,安全事故更是時有發生。因此要在建筑施工現場設置配套的安全設施,并使用科學的工藝技術,以有效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2)建筑工程參建單位嚴重缺乏管理和以人為本意識。建筑工程參建單位由于自身利益的不同,因此對于建筑工程施工的關注點也就不相同,建設方是整個建筑工程的投資人員,因此比較重視建筑工程的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對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反而不重視,因此嚴重缺乏管理和以人為本意識,對于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人員的安全教育不及時,因此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直到目前,這種現象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3)工程的承包企業因如下因素減少了安全防護措施的制定。①低價投標:在建筑工程競標的過程中,工程承包企業為了能中標,以低于建筑工程造價的價格進行報價;②分包: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避免不了層層分包的命運,因此在轉包的過程進行了多次的收費,這就導致建筑施工隊伍實際獲取的經濟利潤極低;③拖欠工程款項: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承包商款項拖欠的現象非常普遍。
(4)工程未在合理狀態下施工。建筑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由于規模較大,因此建筑工程的工期常常出現拖延的現象,而政府部門又為了面子工程非得提前竣工,有的私人業主受到自身利益的驅使,不斷壓縮承包商的建筑施工工期,導致承包商不得不夜間加班施工,建筑施工人員的超負荷施工導致疲勞作業現象嚴重,大大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安全隱患。
(5)建筑施工隊伍素質不高。目前,我國建筑工程中的施工隊伍普遍都來自農村,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沒有處理應急事故的能力,且在事故發生后,不知道通過法律來維權,這也導致了承包企業對安全生產的不重視。
《漢書?貨殖列傳》中說:“各安其居而樂其業”,住房問題從來都是國人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然而,這一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程卻因偷工減料等質量問題而屢遭詬病。劣質房不僅拷問著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多方參與者的良心,更導致了國家和業主利益的重大損失。面對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劣質房,刑法是否應有所作為以及如何有所作為,就頗具思考價值。
一、刑法是否應有所作為
刑法在規制劣質房問題上是否應有所作為,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因房屋質量而引發的危險或者已經導致的實際危害是否達到刑事規制的界限,換言之,是否只有動用刑罰資源,才能有效回應因房屋質量而導致的危險或者危害所產生的社會負效應?二是作為調整對象最為廣泛的刑法,是否具有對房屋質量引發的危險或者危害進行規制的能力,有無相應的條文規范對相關的違法行為作出回應,或者至少能夠通過最大限度的解釋來做出回應?
刑法的最后法性質決定了其僅限于在窮盡了各種非刑事的調控手段仍無法滿足具有相當性的否定性評價與譴責的社會期待時,始具有被考慮適用的價值。對于在劣質房建設過程中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主體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首先必須確定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發的危險或者危害的程度。在案例一中,大量存在的空鼓、裂縫、以及安裝彎曲的窗框無疑已嚴重影響到業主的居住利益,是否需要動用刑罰,尚需有關部門對上述質量問題作出鑒定。如果鑒定結果表明上述質量問題已經影響到了居住安全,則具有刑事可罰性,否則,如果經過維修,并不足以影響到居住安全時,在建設單位積極維修并經驗收合格后,以不考慮刑事追究為宜,但可考慮由相關責任主體對業主履行因合同違約(未按期交房、房屋質量未達標而影響到居住利益)而產生的一定補償或者賠償責任。而在案例二中,被拆除樓棟因建設材料不合格而引發的質量問題已經明顯影響到居住安全,其危害已足以達到刑法所要求的嚴重社會危害性要求,因而具有刑事可罰性。
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有可罰性的行為并非必然具有當罰性,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因而,刑法是否能對具有可罰性的、可能或者已經導致重大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劣質房的各種涉事行為有所作為,還要取決于分則有無相對應的罪責規范設置。從分則目前的規定來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關于重大事故類犯罪的規定,以及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應當說完全能夠滿足針對劣質房問題的刑事處罰需要,實現刑法對犯罪行為的有效懲處。
二、刑法如何有所作為之一: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137條的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包括兩個要素,一是“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二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中前者是指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設備、壓縮工程造價、增加房屋層數等行為;后者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3條的規定,是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庇捎诠こ讨卮蟀踩鹿首飳儆谶^失犯,犯罪的成立必然要求有犯罪結果即“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否則,即使工程質量存在缺陷,也應以非刑事法或刑法中的其他罪名予以調整或規制。因而,考察是否成立本罪,除了要求具有“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要素外,還須具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結果要素,且后者作為過失犯成立的重要依據,具有更為重要的構罪意義。
典型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如2006年湖南永州“9?21”樓房坍塌事故中,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發了三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結果發生,事故因果鏈條明確清晰,構成犯罪的要素尤其是行為要素與結果要素齊備,完全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求。而在案例二中,在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的情況下,雖然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引發了相應的經濟損失,但這種損失并非作為實然發生的“事故”的危害結果。該案中,重大經濟損失的形成是源于相關主管部門的強行叫停及重建,而非因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導致倒塌、傾覆、以及其他因質量問題所引發的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因而缺少“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這一結果要素,顯然不宜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進行認定。
三、刑法如何有所作為之二: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適用
重大責任事故罪經《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將原條文分解并修正為兩款,其中第1款是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構成,其客觀方面一是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二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違反規定的行為與發生重大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房屋建設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中作為范圍限定要素的“生產、作業”所要求的“在社會生活中反復實施的活動”特征,在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可能威脅到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從犯罪主體來看,經修正后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拓寬了原條文的主體規定,即由“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的特殊規定修正為包括上述主體在內的一般主體。房屋建設中包括建筑企業在內的相關主體,當然符合該罪的主體規定。在建的劣質房行為是否能構成該罪,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二是是否因違反相關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建筑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并導致了相應的損害后果,所不同的是,案例二中墻面裂縫、空鼓以及窗戶安裝不規范等損害后果的發生,可以通過較小成本予以補救并不至于威脅到房屋本身的安全,考慮到刑法的謙抑性要求,這種損害后果或許可以通過非民事手段進行救濟。在案例三中,雖然也未至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拆除已建成部分并進行重建所耗費的巨大成本,已足以充足“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結果性要求。因而,該案是否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僅取決于相關責任主體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客觀要件的基礎要素,“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一般是指違反有關技術監督、生產操作、工藝技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另外,違反反映生產、設計、施工等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的一些已形成共識的安全操作習慣和慣例,即使無明文規定,也應當被視為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由此,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前提,是相關責任主體對無形的、作為“軟性”要素存在的安全管理的規范違反,如2009年上?!??27”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傾倒事故中對安全生產操作的違反、監理及管理均不到位,2011年無錫惠山“6?19”房屋坍塌事故中責任主體無相應資質等。房屋建設中諸如鋼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硬性”要素,其質量是否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以及是否因此而導致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與本罪無關。也正是基于此,案例三中,因混凝土不達標所引發的質量問題,不符合“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要素要求,因而不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加以認定。
四、刑法如何有所作為之三: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適用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建設劣質房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關鍵在于作為建設工程的房屋能否作為“產品”認定。
在關于“產品”范圍的問題上,學界存在多種觀點,其中有觀點認為,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這里的所謂“產品”,是指加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它不包括建設工程。[1]也有觀點認為,建設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并不是說也不適用于其他專門的產品質量法,因而,建設工程不符合國家建設質量標準的,也屬于偽劣產品。[2]本文暫以為,刑法第140條在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狀表述中,并未有類似“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的字樣出現,將建設工程排除在“產品”之外,完全是解釋者的一廂情愿。從立法體系來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規定在分則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而“商品”是能夠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只要是具有交換價值的產品,都可以認定為“商品”。建設工程作為一種附加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多方勞動價值的產品,其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用于交換,以實現工程的交換價值。將作為建設工程的劣質房作為偽劣產品認定,符合立法的體系性解釋要求。
在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劣質房進行認定的過程中,由于房屋本身的建設狀況差異,應分以下情況進行:一是已建成并售出的劣質房;二是售出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劣質房;三是已建成但未售出的劣質房;四是在建的劣質房。在第一種情況下,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加以認定應當無任何疑問。在第二種情況下,由樓房的整體性特征及其交換價值的昂貴性決定,只要是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房屋,其銷售金額一般都遠超于5萬元,能夠直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同時構成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競合,可按照“擇一重處斷”的原則,在兩罪之間進行認定。問題在于第三種情況及第四種情況。
對于尚未出售的房屋是否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進行認定,爭議的焦點在于該類案件是否具有作為該罪構成要件要素的“銷售金額”。關于這一點,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作出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該規定明確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未遂形態,即在商品未售出之前,如果貨值金額滿足了相應的數額規定,單獨的生產行為也構成犯罪。
事實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旨在規制生產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作為一個選擇性罪名,按照一般原理,可分解為“生產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個罪名。既然生產的目的在于通過銷售以獲取更大利益,在生產過程中或者生產結束、但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情況下,以犯罪未遂進行認定,應當沒有問題。只不過本文的觀點是,既然是作為犯罪未遂認定,就沒有必要對成罪條件另作規定,即沒有必要將貨值金額提高至“銷售金額”的3倍以上。既有生產行為又有銷售行為的,銷售行為作為生產行為的目的行為,僅作“生產偽劣產品罪”認定。而“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應當是指銷售者并未進行生產行為,而是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偽劣產品實際屬性的情況下,通過低價購買并高價出售的方式獲取賺取更高利潤的行為。因而確切地說,對案例三中正處于建設中的劣質樓應當以生產偽劣產品罪(未遂)進行認定。
1、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建設工程體積大、工期長、作業條件差等原因,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在加強重視安全生產管理的同時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钡陌踩结?。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而且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
近年來出現了很多安全事故,如2008年11月15日,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鐵風情大道湘湖站北2基坑發生大面積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傷;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閔行區小區工程一棟13層在建住宅樓發生整體傾覆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發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2010年11月15日14時,上海余姚路膠州路一棟高層公寓改造工程的腳手架起火,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南京11月26日晚間20點30分,位于雨花臺區小行地鐵站附近南京城市快速內環西線南延工程(緯八路—繞城公路)四標段在B17-B18鋼箱梁防撞墻施工時,鋼箱梁發生傾覆,導致中鐵二十四局江蘇公司七名施工人員隨傾覆鋼梁一同墜落(高度約10米),造成7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00萬元。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近幾年的平均統計數據看,我國每天的各類事故造成380多人喪生,安全生產形勢非常嚴峻,每年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接近1500億元,加上間接損失則接近3000多億元。
2、目前安全監理不到位的法律責任
目前,涉及監理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安全生產法》,法規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若干行政規章。但其規定是僅在“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監理才負有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9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反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山衲臧l生的幾起安全事故的處理卻如下:
杭州地鐵風情大道湘湖站北2基坑發生大面積坍塌事故的處理:杭州地鐵湘湖站項目部負責人、監測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杭州質監總站副站長、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10人被移送法院審查,另有11人被行政處罰,杭州市副市長被另案處理。
上海市閔行區小區在建住宅樓發生整體傾覆事故的處理:涉案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開發商、建筑承包商、總監理工程師都被追究法律責任,其總監理工程師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
南京雨花臺區小行地鐵站附近南京城市快速內環西線南延工程(緯八路—繞城公路)四標段鋼箱梁傾覆事故處理:法院最終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項目副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有期徒刑3年,判處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理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司法機關對26名責任人員的處理:其中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黨工委副書記高偉忠判處有期徒刑16年;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和辦公室副主任張權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放判處有期徒刑5年;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瞿幼棣和安全總監周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上海佳藝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黃佩信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上海佳藝公司副總經理馬義鎊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張永新判處有期徒刑5年;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全監理員衛平儒判處有期徒刑2年.
除本文例舉的幾起安全案例外,近十年來在全國已經有數十起認定并判處監理人員刑事責任的安全事故的案例,所以在監理工作過程中只有要做好現場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免受刑事責任。
3、工程監理中如何落實好安全工作
3、1搞好建筑工程監理規劃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通過集中開展一系列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深入宣傳黨和國家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弘揚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識,提升安全素質,為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標
通過“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開展,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把安全生產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完善安全應急預案體系,促進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意識明顯增強,安全管理明顯加強,事故隱患整治取得明顯成效。
三、組織機構
成立縣2014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四、活動計劃
活動時間從20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周(6月1日至6月8日)為警示教育周。集中組織施工人員開展典型事故警示和教育,切實增強施工人員自我防范意識。事故警示教育片有:《盲洞迷途》、安全教育微電影《生命刻度》、安全生產情景劇《平安是?!返取Φ湫褪鹿蔬M行剖析,深刻吸取教訓,用事故教訓推動企業落實責任,完善措施,防范同類事故發生,切實做到“一地出事故,全縣受警示”。
第二周(6月9日至15日)為安全文化周。開展建筑安全文化宣傳、安全培訓、法制教育活動,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傳播安全文化,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第三周(6月16日至22日)為宣傳咨詢周。2014年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主題是“堅守紅線,從嚴執法”。廣泛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為廣大建筑施工人員集中宣傳堅守紅線意識深刻內涵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常識,統一提供政策法規、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咨詢與服務。
第四周(6月23日至30日)為預案演練周。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綜合實戰演練。增強建設系統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實戰演練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活動要求
2014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月”活動要緊緊圍繞全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深入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抓好全縣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我國的監理咨詢業已初具規模,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的咨詢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內部改革,理順監理單位、業主和承包商的關系,逐步完善我國的監理工程師制度。
1我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國頒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這種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時間、閉卷考試、分科記分、統一錄取標準的辦法,考試內容有四門課程,分別為《工程建設監理理論和相關法規》、《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對考試合格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國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簽章的《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在相關單位注冊后即具備了監理工程師資格。
2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責匹配分析
2.1我國監理工程師應享有的權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2)《建筑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磚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定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字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種委托關系充分體現了參建各方的關系,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如圖1所示?!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核心權利義務關系。從圖中充分體現了監理單位的“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權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國監理工程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不同的標準,監理工程師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1)民事責任。監理單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條和第69中有明確規定,如其中一條:與建設、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刑事責任?!缎谭ā返?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備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中對于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如:①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監理費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0條);②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2條)。
2.3我國監理工程師權責匹配分析
前面已經列舉論述了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應享有的權利,但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監理的大部分權利很難實現,而承擔的責任則名副其實。例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監理單位責任的規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就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做出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庇纱藯l款可知,監理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監理義務,二是給建設單位造成了損失,三是監理失當行為與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關于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肮こ瘫O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蓖瑫r,《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費其它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負責。”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备鶕鲜鲆幎ǎ督ㄖā吩谝幎ūO理單位的質量責任的情況下,仍認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關于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在《建筑法》中沒有規定?!督ㄖā返谖逭隆敖ㄖ踩a管理”所確定的工程安全的責任主體為建筑施工企業,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痹撜率棗l款中有十條是涉及到施工企業安全責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對建設單位的安全義務做出了規定,建設單位負有提供確保工程安全所必須的資料、審批手續、工程變更的設計方案等安全義務。(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辈⒃诘谖逭隆肮こ瘫O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對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作出專章規定,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痹摋l例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對于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具體安全生產的責任做出了規定,要求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蓖ㄟ^以上分析,我國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形同虛設,在實際操作中應享有的權利難以實現,而應承擔的責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關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時,西單北大街“西西4號地”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突然發生模板支撐體系坍塌事故,當場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傷21人。事后經技術勘察查明,該項目模板支架施工設計方案尚未經批準,項目管理人員便要求勞務隊開始按照方案搭設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支架上開始進行現場澆筑,項目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均未履行職責予以制止,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事后對責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責任,最后判定結果:土建總工程師李樂俊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總工程師楊國俊負有主要技術管理責任,項目部經理胡鋼成負有直接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樂俊有期徒刑4年,楊國俊、胡鋼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判處總監理工程師呂大衛、土建專業監理工程師吳亞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應處罰。該起事故監理人員被法院判處有罪在北京尚屬首次。(2)結論。這起事故是我國監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監理屆引起強烈反響。在這起事故中,工程實施中且不說監理的權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現這樣的事故監理承擔的責任太大。筆者認為,監理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的主要職責是以管理為手段服務于業主,其所承擔的質量責任或安全責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擔的責任。以上案例也說明了我國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嚴重受限,而出現安全質量事故則要承擔主要責任。
一、深化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
隱患是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等。當前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是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重大舉措。我們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深化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風險較大的橋梁、水利設施等專業工程建設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監管。對自然地質災害所引發的建筑施工事故的重大隱患也要認真開展排查治理。對邊坡基坑支護、腳手架工程、塔吊安裝拆卸、升降機作業、施工用電、施工現場排水、臨時設施等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排查,嚴防坍塌、墜落、模板支撐構件垮落、起重機倒塌等易發事故。
二、落實政府職責,強化建筑施工安全監管
一些行業領域主體缺位,管理缺失,尚未形成統一、協調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管主體。為此,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在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三定”方案中應明確相關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對各類建筑施工領域實施由一個大部門統一監管的主體和體系。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利、電力及其他各類工農業建設工程等實施統一監管??傊?,要統籌城鄉管理,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監管關系,整合行政資源,形成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管,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職,相互配合,協調運轉的大建設安全監管模式和機制。
三、加大監管力度,防范事故發生
一是建立建筑較大以上事故備案制度和約談機制。凡是發生較大以上建筑事故的,要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后十五天之內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同建設部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三十天內連續發生兩起較大以上事故和一起重大事故的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約談,查找原因,吸取教訓,強化督促整改措施和落實。同時,對事發企業(單位)視其不同情況,實施停業整頓,暫扣、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給予資質降級、經濟處罰或組織督導組進駐現場督導。二是建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制度。對較大以上典型事故或具有同類共性的案例要組織有關企業、專家和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發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三是加大事故現場督導跟蹤力度,掌握事故調查情況,指導地方做好事故查處工作。四是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發生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嚴厲進行追究,處罰到位。
四、完善安全責任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是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必須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主要責任人特別是法定代表人要切實負起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承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二是要構建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健全從總公司、二級企業、項目部,到班組、作業隊、一線施工人員的安全責任管理鏈,特別要落實企業和施工現場終端安全責任。三是強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安全工作業績考核,建立企業安全獎勵激勵機制,對安全管理先進的企業、個人要給予獎勵,對管理不善,事故頻發的企業要嚴肅處理,并記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檔案。四是強化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把安全責任和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五、規范建筑市場,實施綜合治理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近年來,我國正進行大規模的基礎建設,在建筑業高速發展的背后,更容易忽視建設工程諸多的危險因素,從而導致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發,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損失。雖然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已步入法制化進程,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日益復雜化,給政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帶來巨大的機會與挑戰。
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面臨的新情況
1、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法制化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建設工程的安全事故,我國自1998年開始,推行了大量有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如《建筑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無疑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也針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特點,及時出臺一系列文件,以落實和消除監管“盲區”,真正讓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由此可知,面臨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法制化的新情況,意味著我國建設安全監管體系日益完善,將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很強的指導性與操作性。
2、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復雜化
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周期通常較長,往往需要幾年,而不同的項目,用途不同,結構不同,技術標準與施工方法也會不同,所以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往往便有不同的危險因素,致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復雜化。此外,我國各地區建筑水平發展不平衡,各建筑企業的規模與實力參差不齊,或采用不同的施工標準,或采用更先進的施工技術或設備,都將導致建設工程出現許多難以預見的復雜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此可知,隨著建設工程的復雜化,必然導致安全監督管理的復雜化,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
二、建筑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施工安全管理體系有待完善
目前,國內許多建設項目,由于參加單位的部分領導缺乏足夠的安全意識,在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沒有結合所建項目的具體情況,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體系,有些施工企業沒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有些單位雖然有,但也未完全按照制度來執行,沒有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到具體的人及崗位,造成管理脫節。具體表現在:某些施工現場雖然存在多處安全隱患,但安全監督人員沒有進行嚴格的檢查,造成的后果是同一性質的安全隱患從施工開始到竣工都沒有得到整改。還有部分項目經理對安全監察工作不夠重視,表面上強調安全,但在具體的工作過程中,卻敷衍了事,這種情況發展到一定地步,就會引發安全事故。
2、安全投入不到位
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內建筑行業內的競爭更加激烈,很多施工企業為了能夠順利中標,競相壓低工程造價,造成的后果是如果按正常的途徑進行施工,連保本都會困難,此時他們會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生產的成本,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他們采取的辦法是減少安全管理的人員及支出,降低安全保護的投入,比如有些施工現場腳手架的搭建甚至不能跟上施工的進度,造成高處作業時無防護,有些模版工程不按規定進行搭設等等,經常會引發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
3、監理工作不夠到位
目前,我國的監理市場還不正規,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做的不夠到位,沒有真正落實自己的職責,起到安全監督的作用。有些監理人員一人跨區擔任多個工程項目的總監,有些監理員同時擔任多個工地的監理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監理不能夠詳細了解自己的工程項目,又如何能做好自己的監理職責?當然也就不會對所監理的項目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還有部分監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不熟悉,不能及時發現安全的隱患,或者發現后未及時進行整改,都有可能引發安全事故。另外也有些監理單位擔心影響以后的任務承包,對業主只抓進度不顧安全的現象持遷就的態度。
三、加強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的對策
1、提高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意識
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意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教育.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時加強案例教育,生動形象的案例教育有助于從思想上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意識。例如,某某企業因為發生了什么樣的事故,遭受了多大的損失、停牌乃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也可以播放一些事故發生后觸目驚心的照片。
(2)分級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級約談中的分級指的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級,在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時,可先由各地安監站站長進行約談,告訴其企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如果約談后,企業安全管理工作依然沒有好轉,再由各地建設局里主管領導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通過分級約談,逐步施壓,使企業主要負責人意識到安全工作的嚴肅性和重要性,感覺到安全工作的壓力,才可能對安全工作真正重視。
2、督促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起碼要求是應有和行業監管制度相對應的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還應有覆蓋本企業主要工種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實行作業工法或指導書標準化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安全施工技術設計、計劃、方案審批制度,特殊專向方案的專家評審論證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大型設備設施安裝驗收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及職業危害監測控制制度,企業及項目安全檔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嚴格貫徹實施;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
3、監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創新
搞好六個結合: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相結合;對企業安全行為監督與對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監督相結合;安全生產達標與文明施工效果相結合;專項治理活動與安全管理活動整體推進相結合;典型引路與嚴格執法相結合;突擊性檢查抽查與日常規范性巡查相結合。實行四個轉變:由監督工程實體安全狀況轉變為監督企業安全行為為主;由監督現場為主轉變為監督企業為主,現場為輔;由計劃經濟的傳統管理向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轉變;由跟蹤過程監督向事前預防、事后結果考核監督轉變。
4、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人員的素質
建筑安全管理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管理學科.這就要求建筑安全監管人員具有過硬的業務能力。然而由于各種原因,當前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尤其是在一些落后偏遠地區的縣市,有的人自己都不懂,到了工地胡亂指揮,這對安全管理危害很大。一個合格的建筑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要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程,建筑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以及勞動衛生知識和心理學,人際關系學,行為科學等知識。因此,安監人員必須不斷地學習,豐富自身的安全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結束語
總之,建筑工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確保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有秩序地進行,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安全責任細化到其中的每個操作崗位,從根本上提高施工的安全系數,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一、安全監理基礎知識
(一)安全監理的目的
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安全監理概念
安全監理是指監理人員依據國家和地方關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要求規定,以及監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安全協議書等合同文件,對施工單位和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的安全生產過程與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活動。
(三)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1、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監理單位需編制安全監理規劃或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對中型及以上的項目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在準備階段,需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著重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2、施工階段安全監理主要工作
在施工過程中,要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并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并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二、案例一 江南西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05年7月21日,廣州市海珠區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廣場B區施工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南邊西段施工圍墻外的二層高臨時建筑物部分倒塌,相鄰的海員賓館北面發生部分坍塌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事故原因
基坑原設計深度只有16.2米,而實際開挖深度為20.3米,超深4.1米,造成原支護樁成為吊腳樁;施工過程中基坑臨時支護安全期限為一年,但此基坑施工時間長達2年9個月,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導致開挖地層的軟化、已施工構件的銹蝕和錨索預應力損失,強度降低,甚至失效。7月17日至事發當日,南側坑頂一直在進行土方運輸施工,在基坑坡頂邊放置有汽車吊1臺(自重23噸),履帶反鏟1臺(自重17噸)和一輛自卸車(滿載25噸),致使基坑南邊支護平衡打破,坡頂出現開裂。
(三)對5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處罰
1、某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單位),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151.7萬元;
2、宏泰運輸(土石方挖運施工單位),盲目按照建設單位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護樁變成吊腳樁,安排大型施工機械在南側坑頂進行土方運輸作業,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頂負荷超載,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3.68萬元;
3、省機施(原基坑施工單位) 在發現基坑變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后,雖然多次向建設單位報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責令停業整頓、罰款3萬元和建議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4、海外監理,在施工單位仍不停止違法施工的情況下,并沒有依法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不力的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9萬元;
5、汕頭建安實業,不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安全責任,沒有對主體結構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長期施工已經存在支護失效的安全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責令改正和罰款3萬元;
附:上述5個單位共計20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其中有7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撤職,1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7人被捕: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董事兼經理、工程部經理及項目經理;宏泰運輸聯營方:即基坑超挖施工單位 主要責任人;省機施:本基坑工程的項目經理;海外監理:項目總監代表。
三、案例二 天河坍塌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10年5月8日22時30分左右,天河區廣園東路黃村立交西北角的廣州“花花世界”購物中心――中心商場二期工程A1區發生坍塌事故,造成死亡4人,1人重傷,3人輕傷的較大安全事故。
(二)事故原因
1、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存在結構性的重大事故隱患。
首先,施工單位擅自在高大模板的支架底部(±0.00),縱向長度的中間,搭設了一道貫通東西方向的寬4m和高4.5m的行車通道,嚴重影響支撐立柱及節點受力的強度、剛度,致使支撐體系的桿件與支撐點的受力超過其承載力 ;其次,模板支撐體系的水平拉桿未與周邊已施工的建筑結構頂緊頂牢,導致高支模支撐體系受荷載破壞后失穩,造成瞬間坍塌。
2、施工單位層層違法分包、包上包,違章實施高大模板工程;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總承包單位未能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致使現場施工人員特別是架子工無證上崗作業,未組織專家對高大模板工程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實際施工單位違法掛靠高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承接該工程項目,并未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
3、監理單位違法違規實施監理,未能有效制止野蠻施工行為 。
四、事故案例的警示
(一)事故案例的主要啟示
生產風險是絕對的,安全是相對的、動態的,要實現零隱患、零事故的關鍵在于建立一種科學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最大隱患就是安全意識不強,安全事故基本是由于無章、無知、無畏所造成的,而人是最主要的因素。
(二)防范安全事故的對策建議
1、通過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承包方或者勞務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2、推動安全管理模式現狀的變革。
舊模式:人管人 + 人管事 (管結果)
新模式:人管規范 :規范管人+ 規范管事(管過程)
通過對過程的穩定控制,從而實現結果的控制。
3、推動安全隱患解決機制的變革。
施工單位要接受安全指導或者監理指令;施工過程中要盯住施工機具設備/通道/操作平臺/臨邊防護等薄弱點和關鍵點。在項目中實行“零隱患”監控和隱患排除“閉合管理” ,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要對治理措施的結果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4、堅持做好安全風險分析,編制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
開工前期,要對現場狀況、重大危險源等進行分析評估,建立項目的《項目重大危險源清單》,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指導施工,達到消除或控制危險源風險。“專項施工安全風險分析”在各主要施工階段、非常規作業、特殊危險作業或涉及使用危險材料的施工作業實施之前進行,用于指導施工方案的編制,針對性的制定能有效降低安全風險的施工措施。
5、嚴格危險作業許可管理,強化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
五、結束語
在廣州市荔灣區康王路華林國際工程中,由于注重安全措施的管理,使得本工程得以以零安全事故地圓滿完成。以上為筆者在此工程中,參建3年的一點點經驗與大家分享。
屬主體執法還是非主體執法
【案情】
2007年4月某日,市監察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樓頂一大型廣告牌存在事故隱患。監察支隊立即派員到現場,經檢查發現舉報屬實,廣告牌危及行人安全。監察支隊確定立案調查取證。隨后下達了責令改正文書,并要求進行安全評估。整改到期后,監察支隊對事故隱患消除情況進行復查,發現既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進行安全評估。經研究決定,監察支隊下達了強制性拆除的執法文書。
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市政府的“三定方案”,廣告牌的管理屬市政部門,安監部門進行檢查并下達改正文書的行為屬于越權執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廣告牌的設立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安監部門對廣告牌存在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查處是法定職權,不屬于越權執法。
【評析】
該案件分歧的焦點是,該執法行為屬于主體執法還是非主體執法?是否屬于主體執法的關鍵是廣告牌的設立是否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據調查,該廣告牌設立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出租屬于經營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薄栋踩a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某市監察支隊依法查處廣告牌事故隱患,屬法定職權。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監察支隊查處出租廣告牌存在的事故隱患,權責法定。因此,在執法監察工作中,要以單位從事活動的性質確定是否屬執法檢查的范圍,不因單位管理機構的屬性確定是否屬執法檢查的范圍,是本案留下的啟示。
案例二
再議越位處罰
【案情】
2006年11月,某市安監局監察支隊,在對一化工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有一建筑施工工地,施工隊伍的安全防護用具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隨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建安條例》下達責令限期改正文書,之后進行復查時發現逾期未改,下達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5萬元處罰,建筑施工隊伍不服處罰,申請聽證。聽證結果撤銷該次行政處罰。
【評析】
施工隊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建安條例》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所以安監部門依據《建安條例》給予施工隊伍處罰不當。
實施處罰的安監局認為有三點依據可以給予處罰:
一、《建安條例》是《安全生產法》的配套法規,安監部門是該法規的執法主體之一。其總則第一條已經明確說明,“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梢姟!督ò矖l例》并沒只根據《建筑法》制定,也未規定執法主體只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建安條例》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安監部門的職責??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建安條例》的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權限屬安監部門。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薄氨緱l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法定職權決定。”
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的有關行業的安全管理條例,安監部門不一定是必然的執法主體,主要是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例如《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在第一條中同樣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但安監部門并不是《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處罰主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明確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煤炭局卻不是該條例的執法主體。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適用《建安條例》中的某些條款(比如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但并不代表我們就是整部《建安條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況且,我國在行政處罰中,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實行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對同一環節不允許也不可能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相同處罰權的執法主體,以避免職能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