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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中間層主體是基于彌補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現的。一般說來,市場缺陷可以由政府彌補,政府缺陷則由市場彌補,但市場和政府都難以彌補的缺陷仍存在,此時社會中間層主體既能履行了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來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雙重缺陷。”長期以來,人們所形成的思維定式是金融監管與政府管制、金融監管權與政府公權力等同。經過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市場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經成為中國金融業的主旨,也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但是金融監管仍然未完全脫離計劃經濟模式和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論和實踐表明,市場缺陷使得金融運作過程中的許多問題無法通過市場來解決,特別是金融業所具有的社會公共性、高風險性、風險傳染性,決定了必須由行使社會公共權力的政府對金融業實行監管,以協調解決金融市場缺陷所導致的各種問題。美國的次貸危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單純依靠政府也無法完全彌補金融市場中失靈的問題。所以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形成了“政府監管――金融中間組織――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的四層框架。處于金融轉軌時期的中國,金融市場和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監管和市場互動的金融行業自律組織還不甚完善與發達。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對世界嚴重的金融危機,如何發揮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內容。
一、金融行業協會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業協會是由金融行業的組織成員為保護和增進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礎上依法組織起來,共同制定章程(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并實現金融行業內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業協會主要包括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等。
(一)金融行業協會的法律屬性
金融行業協會具有以下屬性:一是民間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業協會作為金融機構及其成員自律組織,獨立于政府系統之外,與國家機關之間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如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322條規定,全美注冊保險人和經紀人協會不代表美國政府,不是美國政府的一個機關,除非由國會依法解散,否則繼續存在;二是自律性。行業協會通過制定章程或規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控制以規范其成員行為。各國的金融行業協會,雖然沒有對會員及其行為的行政監管權和行政執法權,但發揮著調整金融業內諸多復雜關系的積極作用。金融行業協會通過自身的活動,調整其成員行為和成員相互之間的關系,督促和監管成員執行法律,調解成員之間、成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對違反法律、規則或章程的成員,作出紀律處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業協會不直接從事金融活動,不具有營利的動機和目的,是金融行業協會作為社團法人區別與其他企業法人的基本點之一。
(二)金融行業協會與相關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業協會并非金融中介組織。
根據前面所述金融行業協會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們則能將其與市場經濟中間層主體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會組織相區別。隸屬于行業協會中的金融行業協會和隸屬于中介組織中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金融評級機構和律師事務所,二者之間首先是從事活動的法律依據不同。金融行業協會是以行業規章為主展開活動,而中介組織則是以委托合同為主要法律依據:其次是在與政府的關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機構只在納稅等商事行為方面表現其與政府的關系,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現在協助政府實現對金融的宏觀調控和輔助政府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最后是在資金來源方面,中介組織更多的是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為目的,而金融行業協會則是由金融機構或個體成員交納的會費為主要活動資金,并由于其業績大小而獲得各類主體的贊助和資金支援。當然,也有些國家金融行業協會仍是半官方機構,由政府實行財政撥款,如中國。
2、金融行業協會并不等同于金融行業組織。
金融行業組織是由金融機構、其他組織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民間組織。這種組織主要包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市場自律組織兩種類型。前者如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等;后者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外匯交易所等。金融行業組織其外延大于金融行業協會,即金融行業協會包含在金融行業組織之中。
二、金融行業協會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契合
金融行業協會作為社會的中間層是介于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承擔部分國家職能和市場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作為準自治性質的金融行業協會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服務功能;二是干預功能;三是協調功能。
(一)服務與監管功能
金融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與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的中介,其服務功能主要表現為兩方面:第一,為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服務。金融市場關系錯綜復雜,追求個體利益的沖動使市場主體的行為與政府的行為產生沖突。博弈的結果是金融機構將部分權力讓渡給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而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政府又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包括金融行業協會的金融自律組織。因為,金融自律組織更接近市場,其組成人員具有各種專業優勢,能保證其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金融行業協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委托,對金融機構是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行事進行調查;對金融機構向社會公布的各種經濟信息進行測算核實,發表客觀公正的核查報告;制訂道德規范以約束金融行業從業人員等。
(二)干預與調控功能
在諸多國家干預經濟手段中,宏觀調控是被認為較好地與市場經濟契合的一種措施。一方面,宏觀調控仍是以承認市場作為資源配置首要手段為前提:另一方面,宏觀調控也摒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計劃經濟模式,更多的是強調通過財政的松緊,貨幣投放的多少來實現經濟的均發展。宏觀調控常被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觀調控行為都是政府對市場主體進行,更多的是通過一些行業組織和其他中介組織來落實其調控政策。因此,在“國家――社會中間層――市場主體”的三元框架結構下,政府
通過包括金融行業協會在內中間組織落實其宏觀調控政策。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實踐證明,政府在經濟調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調控過程也非靜態博弈,而是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連續不斷的博弈過程。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機構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也并非能高效的進行決策和實施調控。相反地,金融行業協會更貼近現實經濟行為,更能溝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彌補政府在經濟管理過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協助政府實現其調控目標。
第二,金融行業協會作為民間或半官方機構,它們并沒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狀態主要依存社會對他們的滿意度,因此金融行業協會能在其職責范圍內,通過參與政府決策、監督政府行為、反饋市場信息,來影響和制約政府行為,避免政府宏觀調控的失靈。金融行業協會具有干預和調控經濟功能,在于其獲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場主體對經濟信息的反映與對產品的偏好和需求會傳導到金融機構,隨之金融機構又匯總到各自的行業協會。各金融行業協會將市場需求信息傳送到中央金融決策機構,中央金融決策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決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將金融政策通過金融行業協會進行分解和落實。
第三,政府與市場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干預過程中,是一個連續博弈的過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市場主體通過各種機會與渠道,不斷影響甚至阻撓宏觀調控措施,以達到政府和市場主體利益的平衡,實現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博弈過程中,調控者面對的是眾多的被調控者,這不僅增加了實施宏觀調控的費用,也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同時分散了市場主體與充當宏觀調控主體的政府進行溝通與博弈能力,不利于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的公平,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剛好能夠彌補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過金融行業協會落實宏觀調控政策,減少調控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將金融市場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門。金融行業協會幫助政府起草有關計劃、規劃、法規和政策,將金融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社會的訴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協調與自律功能
金融行業協會的協調與自律職能是協調金融市場各種不同主體之間,市場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提高市場運作效率。主要體現在:(1)協調各種金融機構之間、同種金融機構相互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中介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包括落實其法律法規、制訂共同規則、解決相互之間的糾紛等。(2)協調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與政府的關系。具體表現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為金融行業的企業群體代表的行業協會,是市場機制和國家干預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場和政府之外,形成一個透明度較高,責權利相結合的新的組織結構,協調國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謀求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3)檢查、監督會員日常經營活動,進行行業自律。協會可制訂自律監管規則,并要求會員按期提交經營報告及有關統計資料,處理違法交易案件,有權給予違法會員以罰款、暫停或注銷會員資格等懲罰。
三、各國金融行業協會發展趨勢及對中國的啟示
(一)世界主要國家金融行業協會的發展趨勢
第一,金融行業協會的機構民間性質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和韓國,只有日本的金融行業協會為純粹民間性質,其他國家的行業協會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質。金融行業協會的這一特征,使得其制訂的規則和所執行的監管具有正式性和權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賦予了金融行業協會可以依法對市場違規行為處罰和對會員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的權利,所以金融行業協會已經日趨成為西方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主體。
第二,金融業發達國家的行業協會獨立性較強。在這些代表性國家中只有英國的行業自律性組織隸屬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其他國家均獨立于政府監管機構。金融行業組織獨立于政府監管機構使之擁有較強的獨立性,因而在執行監管的過程中可以減少政府對其干預,從而有效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作用。雖然英國的金融行業組織隸屬于政府監管機構,但是由于英國是一個重視行業自律的國家,并且其政府監管機構――FSA是一個私人性質的獨立機構,所以其行業自律性組織――SFA的獨立性也毫不遜色。
第三,構建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并重的監管機制。在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機爆發后,世界各國都開始從強調金融自由化的行業自律轉向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并重。在金融行業協會的設置上,是期貨業和證券業擁有同一自律性組織,而銀行業和保險業協會則各自單獨設立行業協會占主流地位。如英國、韓國,澳大利亞的期貨業和證券業擁有同一個自律性組織,而美國則分開設立。日本在這一問題上比較特別,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組織,又建立經紀商自律組織。分別對交易所和經紀商進行自律管理。
(二)外國金融行業協會發展對中國的借鑒
對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發展現狀反思后就會發現,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缺乏獨立性,也缺乏權威性,無法起到西方金融行業協會那種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行業協會不具有西方社會那樣的行業自治基礎,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下,金融行業協會扮演的是政府對金融業進行管理的執行人角色。這種角色定位,同其本應具有的行業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顯沖突,必然使得中國的金融行業協會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協會包括: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期貨業協會。雖然從相關法律看,這些金融行業協會定位于自律性組織,是社團法人,但是事實上存在官方性質。問題是這種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國的金融行業協會具備相應的權威性,各金融行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層面上得到足夠的重視,也沒有發揮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功能。這種缺失主要表現在:其一,金融行業協會對金融機構的資格審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業協會對“違規會員”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業協會對金融產品交易過程的監管存在缺陷。
面對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的這些缺點與不足。我們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
第一,進一步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改革對于中國行政化色彩過于濃厚的金融行業協會的轉型具有主要意義。一方面。市場化的進程將進一步削弱或減少國家對金融領域資源過于集中的控制力,從而使社會與國家在資源的掌握上處于一個相對合理的安排,進而減少社會對國家的依賴,為金融行業協會的自治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將使中國涌現更多的產權明晰的金融主體,企業利益與個體利益將實現更大程度的契合,他們將會更關注自我利益的發展并將為此謀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充分自治無疑將是他們達到目標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國家以更積極的態度對待金融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的發展的同時,金融行業協會應當在國家對資源控制力減弱的過程中,在精神層面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識。最后,改革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政策制度。從制度層面上可以考慮進行若干重要的制度變革和設計,改變社團登記的雙重審批制,廢止國家各部門對社團內部事務進行不當干預的若干文件和通知。從整個國家制定法的層面,需要對關于社團自治(包括行業協會)的法律文件進行全面的清理,從金融行業協會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視角,改變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約金融行業協會發展的障礙。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國際金融風險越發常態化,央行承擔著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的監管職能,如何有效合理地防范和控制國際金融風險,充分發揮金融監管作用,成了央行必須面對的問題,相關央行金融監管制度亟需完善。
關鍵詞:國際金融風險;央行;監管;制度
國際金融風險,是指在金融資產跨國流動、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無法預料之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存在金融活動參與主體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國際金融風險存在和發生于國際貿易和資金的跨國借貸與經營過程中,它會使涉及的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被侵蝕、發生虧損、金融資產難以收回、金融秩序出現混亂,影響范圍廣、破壞力強,風險一旦發生不僅僅只是影響一家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收益,而是會影響到一國乃至世界的金融秩序,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及時明證。正因為如此,國家要增強對國際金融活動的宏觀調控能力,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來控制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在國際金融風險防范中,跨國銀行經營活動中風險防范體系顯得尤為重要。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理所應當地成為國家應對國際金融風險的主要力量。下面本文將對目前央行在國際金融風險防范方面的監管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制度完善方面的意見。
一、央行在國際金融風險防范中的監管現狀
(一)、管理支付結算、清算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其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責的保障。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央行依照該條規定對我國境內金融機構以及境外我國跨國金融機構的涉外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央行負責制定清算管理規則,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央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監管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履行金融穩定職責和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國際金融活動中的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資金交易多為無擔保的信用交易,隱含重大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央行通過制定同業拆借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審核把關有關金融機構成為同業拆借市場交易成員、檢查監督交易行為等方面進行風險防范。
(三)、監管黃金市場和外匯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央行監督管理黃金交易所市場和黃金進出口業務;明確了央行實施外匯管理。法律還授權央行對違反黃金市場和外匯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進行處罰。
上述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央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內容。央行對金融機構依照現有法律進行金融活動方面的監管,以此來控制金和防范國際金融活動中產生的風險。
二、從制度方面分析國際金融風險暴露出的銀行業監管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金融法律制度上看,中國的金融法制建設與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同步發展,制度不健全、法律規范的缺位和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完備在所難免。在國際金融風險發生時能難免會有監管遺漏或是不能靈活機動。從法律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不難看出,金融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相應的制度與規范作后盾,金融市場的有效運作則必須以秩序為前提。因此,金融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說是形成中國金融市場中遭遇國際金融風險隱患的更為主要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在面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金融風險,國際上缺乏一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和機構。在我國實行金融機構分業監管體制,央行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很難對國際間的金融活動完全監督到位。在面對國際金融風險時,央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缺乏有效的固定機制。然而,隨著國際間金融貿易活動的不斷頻繁,業務交叉不斷增多,難免會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并存的局面,在涉及制度設定、市場準入等方面出現權力設置的重復和資源控制的重復,在涉及處罰違規行為、規范金融活動等方面呈現監管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和監管效率的下降。在國際合作方面,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機構和信息交換的平臺與體系,央行對國際性銀行業機構的跨國金融活動,尤其是國際資本流動,缺乏了解,在監管全球資本流動上的作用差強人意。
(二)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在對國際金融調控方面,金融監管手段應該多樣化,運用行政手段的同時應該兼顧經濟手段和制度手段。央行在監管國際金融活動時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在金融活動監管中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金融法制建設也得到一些進展,相繼出臺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并不能完全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際操作中可用性不強,導致金融監管不得力。對一系列可預見的國際金融風險缺乏相應的預警機制,事前監管嚴重缺失。
三、關于制度完善方面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中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里,都是由央行進行金融監管,這種局面是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單一造成的。當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市場多元化以后,國家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分業分管,央行和“三會”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則成為了監管措施有效化的主要問題。因此建議在央行和“三會”之外再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固定聯席會議機制互相通報各自行業的金融市場動態,共同分析可能存在或已經存在的國際金融風險,得出統一有效的應對辦法。在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方面,國家要完善央行參加國際間協作的制度,積極推動央行投身到國際交流合作上來,建立固定機制平臺,做到信息資源透明化。央行金融監管方面立法應該同國際接軌,不斷完善相關立法。
(二)建立健全金融監管的有效系統,將建立有效系統放在應對對國際金融風險的重要位置上來。央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監管的有效系統,該監管系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退出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覆蓋。該監管系統要能夠根據國際金融活動環境的變化而變化,能夠及時變通,靈活監管,切實有效地解決可能出現的國際金融風險。
(三)、監管同時兼顧國際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央行在對國際金融活動進行監管的同時,也應該加強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證金融貿易活動的公平、公正與公開,進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央行在金融活動的監管活動中能夠對違法違規的機構處罰,但對金融活動的參與者的保護則不夠。國家應該從立法方面明確保障國際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在國際金融貿易活動過程中由于金融活動參與者對金融產品認識不夠,信息不充分,往往會造成金融參與者的預期收益不能夠完全得以實現,進而造成更大的國際金融風險的形成。因此,我國在金融監管立法完善的過程中,應當把保護金融活動參與者合法權益放在重要的位置。
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明顯,國際金融風險也伴隨著國際間金融貿易活動的更加頻繁而愈發常態化。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央行需要完善相關金融監管制度,查補監管漏洞,完善監管手段,積極發揮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努力維護國際金融秩序的穩定。(作者單位:1.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2.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濱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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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園 主編:《國際金融》,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版
2013年,教育部副部長魯昕在全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會議上的作了題為《提高行業指導能力深入推進產教融合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講話,強調“把職業教育與產業發展同步規劃,將職教園與產業園同步建設、融合發展”。所謂產教融合,就是職業教育依托產業,積極開辦專業,與產業深度合作,互相支持和促進,提高職業院校人才培養質量,服務產業經濟的發展。
二、高職物流管理專業的發展現狀
自從我國頒發了《高等職業教育物流管理緊缺人才培養指導方案》,開設物流專業的院校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物流專業成為近十年來發展最快的專業之一。然而,通過調研發現,高職物流管理專業發展現狀不容樂觀,企業招不到合適人才,學生就業層次也主要是一線操作崗位,且不受企業歡迎。其專業發展現狀和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專業定位較低,調查的物流畢業生就業流向主要集中在電商、快遞等勞動密集型企業中的基層操作崗位,且上升空間小,而這些崗位群即使沒有任何專業背景的農民工都可以勝任。二是學校實訓條件不足,設備落后,跟不上企業發展步伐。三是專業實訓師資力量薄弱,不能很好與產業融合。四是產業和企業參與學校專業教學改革的深度不夠。
三、產教融合的途徑
我國資深職業教育專家姜大源教授曾對湖北省物資學校物流管理專業建設提出:“研究現代物流結構要素、建設現代物流專業基地、培養現代物流行家里手、開拓現代物流發展商機”。根據高職物流管理專業發展現狀,結合教育專家對物流管理專業的建設性觀點,研究產教融合的突破口,深入開展產教融合,提高物流專業人才培養質量。
(一)統一思想,達成共識。
產教融合,要統一思想,達成共識。一方面,由于物流行業起步晚,中高端管理和技術人才嚴重缺乏,因此,產業、行業、企業界應逐漸認識到加強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提高員工綜合素質、提高企業核心優勢、推動產業優化升級作為與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的基本目標。另一方面,職業院校更是認識到深刻推進校企合作、工學結合是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的基石,與企業進行實質性合作,培養人才適應了市場的需要,發展能力就落到了實處,做強做優也就有了基礎,思路逐漸清晰,高職發展愿景就更加美好。
(二)堅持“責任共擔,合作共贏”的原則。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合作,最終的結果都希望是“共贏”,但共贏的前提是雙方責權問題。一是學校可以根據現有條件和管理狀況,引入產業中管理和技術較為先進的企業,且愿意開展校企合作,把人才培養作為雙方共同的目標和責任。二是通過校企共同制定產教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和實施性教學生產計劃,讓學生融入生產,讓生產產生效益。學校培養人才適應了市場的需求,同時解決了企業技術資源和人才招聘成本的問題,校企雙贏。
(三)找準切入點,完善人才培養體系。
產教融合應該是產業和企業元素有目的和方向的融入。從專業建設的角度出發,主要包括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及配套教材、專業師資、教學實訓等環節,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體系,根據每個環節的特點及產業發展的新常態和新動態,找準切入點,積極適時進行調整和改造,將產業元素有針對性地融入到人才培養體系中。
四、產教融合對高職物流管理專業建設的促進作用
(一)促進學校專業設置的合理性和針對性。
學校的專業設置不僅要根據市場的需求,還要受國家、企業、區域、學生等多方面的限制。現代物流業需要“寬口徑、厚基礎、綜合性、應用性”的中、高端物流管理技能復合型人才。實施產教融合,根據地方區域物流企業實際,在聘請企業專家組建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進行專業論證的基礎上,確立物流管理專業建設的發展思路,帶動連鎖經營管理、電子商務等專業群的發展。同時,可以根據區域物流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物流專業方向,從而形式特色。
(二)促進學校實訓設備資源的完備。
物流企業使用ERP、倉儲和運輸管理等信息系統,利用自動化立體倉庫、全自動分揀系統、電動叉車、駛入式貨架等先進機械設備進行物流作業管理,完全能滿足物流管理專業學生專業實習和實訓的要求,解決了學校實訓條件不足,設備落后的問題。只要產教融合順利,學校需要,即可安排,滿足了職業教育需要,為培養高技能人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促進學校師資資源的完善。
一方面,企業派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能工巧匠作為專業兼職教師,建立兼職教師隊伍人才庫,每學期擔任專業核心技能課和實訓課教學工作,還可以幫助學校聯系落實學生校外頂崗實習崗位,指導學校專職教師提高實踐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學校制定教師下企業鍛煉制度,讓教師通過在企業實際崗位掛職鍛煉,獲得實踐經驗,進行教學改革。
(四)促進學校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質量的提升。
產教融合應落實到實質上,將教學過程與工作過程融合。目前,物流企業多而雜,門檻低,且不同的物流行業有不同的項目特點,能提供專業學生成批量實習實訓的較少。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有些物流行業也有淡旺季。學校根據企業和教學需求,合理制定人才培養模式,有序安排學生進企業實踐。起初,把企業基層崗位變成學校的教學一線,而且能做到“員工怎么工作、學校就怎么訓練”,提高實習實訓教學效果,促進學校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的質量。
(五)促進學校專業技能大賽的發展。
行業企業經常進行技能大比拼,學校也有專業技能大賽,產教融合將提升技能大賽與產業發展同步的水平。高職物流管理專業有現代物流存儲與配送作業優化方案大賽,企業為大賽提供實訓平臺,可以通過學生在企業實訓,讓企業員工與學生同臺比拼,從而發現問題,找準努力的方向,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革新步伐,促進大賽與產業同步發展,提高物流管理專業人才培養質量,使學生成為企業受歡迎的人才。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胡珀與孫建華(2008)將金融創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義為金融領域內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機構或金融管理當局為追求微觀利益或宏觀效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金融工具、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白宏宇和張荔(2002)將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義為:指一國政府或政府的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各種監督和管制,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結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與過程。金融創新的功能是轉移和分散風險,但是它只是在微觀上降低了風險,在宏觀上,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風險日益復雜,因為各種風險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組合,相互交織在一起。金融創新的風險有系統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制度風險、表外風險、技術風險和監管風險等等。金融創新帶來了一系列復雜的、新的風險,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難題和挑戰。
周琴(2008)認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一種動態的博弈關系。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監管的發展離不開金融創新,如果沒有金融監管,金融創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發展。金融創新增加了新的不穩定的因素,打破了舊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當局制定新的規則加以約束和規范,從中推動金融監管的新發展。這種動態的博弈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金融監管是誘發金融創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金融機構的運行健康有序,金融機構運行環境的安全穩定,從而防范金融風險,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在金融財經法規之內,由此產生束縛力。相對而言,金融機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它們就會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來規避金融監管,推出新業務,改變傳統的操作方式,以謀求更大的利潤,金融創新就由此產生了。第二個方面是金融創新促進金融管制的變革。由于金融機構規避監管,謀求更大利潤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狀態,從而產生了新的風險,金融環境也發生了新的變化,原有的監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當金融創新發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其他政策的時候,金融管理當局必定會調整對策,對金融實施新的管理條例,使金融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方面放松某些過時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因此,金融創新客觀推動了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監管當局的新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二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動態過程。(如圖1)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近年來,由于不斷改革我國的金融體制,一些變化也出現在金融監管體制身上,金融監管體制也發生了一些適應性轉變。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金融監管就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確立的分業監管模式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為主體。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建立起來的,基本上就是一種金融機構對應著一類業務。在這種模式下,銀行的風險與宏觀經濟關系非常密切。
通過總結國外的金融業發展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國已經基本上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金融監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國家已經陸續頒布和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使金融業的經營活動做到有法可依,對金融業的組織、活動、管理以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規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銀行監管也在逐步不斷地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在逐步完善,風險管理不斷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銀行的內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斷完善。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在的金融監管制度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相配套,這樣的配套有利于分業經營原則更好地實施,有利于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對各自的監管對象集中精力進行管理,分工細化,專業化水平高,雖然每個部門的監管對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間也存在著競爭,具有競爭優勢,有利于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業監管也有其缺陷,分業監管各部門自有其部門的一個管理體系,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機制,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和一些監管重復,使一些金融結構有了鉆取漏洞的機會。而且分業監管的監管設置過于龐大,監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規模經濟,最重要的是分業監管沒有對金融風險的系統把握、監測和預警,因此,對金融風險無法進行預防。
目前,我國分業監管沒有建立起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而且對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基本還是一片空白,當前,分業監管的重點仍然是放在結構設立的審批、機構經營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和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由于缺乏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一些金融機構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場,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國人民銀行采取行政手段給予解決,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從理論上說,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金融監管的三種主要方法,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應當是以經濟手段為主,以其他兩種手段為輔,但是我國的實際情況是以行政干預手段為主,在實際的監管操作中,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標準,缺乏定量的劃分。而且行政監管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一次性的,沒有重復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沒有一個全面的金融風險評價、預警、監測和防范的體系,沒有事前的預防,只是進行事后的補救。
金融監管的理念滯后,對風險管理在金融監管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夠深刻。必須認識到,金融監管的作用不是萬能的,金融監管只是金融正常穩定運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須充分認識經濟法規、市場規范在維持金融穩定的作用,根據市場信號的變化,靈活地發揮市場規范、經濟法規在金融機構的運行和資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監管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認識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作用和責任,因為金融監管是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的。
三、國際金融危機下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新挑戰
從金融創新社會實踐中我們可以知道,金融創新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金融創新是社會經濟活動,尤其是金融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必然結果,金融創新提高了投資活動的效率,尤其是將儲蓄轉化為財富這個創造過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創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資活動的成本。近三十年來,美國快速的金融創新活動,為美國經濟的資本化和證券化的發展起到了一個加速的作用,為美國經濟的持續繁榮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物極必反,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首先是金融創新促進了房地產市場和金融業的繁榮,甚至是虛假的繁榮,而且在2001年美國互聯網泡沫破滅后,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費和房地產需求使美國避免了蕭條的危機,但是其結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導致房地產市場的需求不斷增加和泡沫的出現,而且次貸對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產需求的增加也導致消費的增加,最后導致了巨大的貿易赤字。隨后又導致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和流動性危機,最后威脅著美國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金融創新既是金融繁榮的創造者也是金融繁榮的終結者,是一個雙重的角色。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管理當局提出了新的挑戰,以傳統的資本充足率為主要指標的監管手段,難以應對現在的資本全球跨境的流動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桿。
次貸危機造成的國際金融危機,給予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經濟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風險在各國金融系統的產生也會傳染到其他國家;金融的核心是風險的管理,國際金融危機使我們更加明白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必須審慎地對待金融創新,做好金融風險的管理;金融監管是來自外部的監督和約束,內因才是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內部的自控自律約束;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與我國的分業經營相適應,但是分業監管造成規模不經濟和監管成本過于高昂等等,應該考慮改革我國現有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借鑒英國和日本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逐步把我國的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功能型的監管模式。
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
在美國次貸危機導致的全球金融危機而我國的金融創新又剛剛起步的情況下,我國必須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道路,吸取美國的經驗教訓。我國的情況和美國是不同的,美國是金融創新過度而我國則是金融創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認識金融創新雙刃劍的作用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金融創新的穩定發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如下:
第一,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監管主體之間的聯系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監管主體是與我國的分業監管體系相適應的,但是分業監管的體系,它們自成一體,缺乏有效的聯系,監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強各監管主體的聯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臺,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建立起金融監測、預警和防范的體系,有利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第二,提高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嚴格考察金融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培養金融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金融業是高風險性和高技術性的工作,必須從制度上嚴格要求每一位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對從業人員資格的考察,必須認真審慎地對待,從源頭上降低金融業的風險。而且對于金融業內部的自控自律機制也必須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同等重要地對待。樹立良好的金融業行業的形象,有利于培養職業榮譽感,金融業從業人員強烈的職業榮譽感和從業人員的高素質,有利于金融業自控自律機制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風險預警體系。風險預警的指標主要包括有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質量等等。在我國比較容易引起金融危機的三大因素是銀行壞賬、通貨膨脹率和外債,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尤其是荷蘭等分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業監管經驗,建立起適合我國特殊情況的金融風險防范指標體系。近年來,一些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虛假會計信息或隱瞞會計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不能真實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盈虧和資產的質量,因此必須完善金融機構的材料上報制度,金融機構必須按照金融監管的管理、當局制定的時間和各種要求上報材料的具體制定要求,按時上報,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金融監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走向國際化。經濟的全球化,其實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資本的跨國流動也大大地加強,金融交易的跨國性也在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國的金融監管顯得比較單薄,力量不夠強大。這樣,就要求各國的金融監管采取國際性的策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擴大金融監管的覆蓋面。金融監管的手段設置也應該按照國際標準,會計制度也應該與國際接軌,金融監管當局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加強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臺,確保金融創新下的金融監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國的金融創新剛剛起步,但是國際上的情況金融創新已經是大勢所趨,因此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金融創新的發展還必須結合我國的國情,尤其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必須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完善之處,而且我國投資者的投資理念還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風險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監管當局必須改進監管服務,改善監管手段,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減少金融體系之外的不穩定因素,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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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0-0122-02
進入21世紀以來,西方世界相繼暴發了次貸危機和歐債危機等金融海嘯,其烈度之強,對世界各國的金融體系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且,金融危機不僅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的影響,更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組織與體系產生一定的破壞。當前我國,以銀行為主的資本流通體系和銀監、證監、保監會為主的金融監管體系承擔了我國大部分金融監管組織責任,那么如何進行進一步的機制體制改革,才能充分發揮監管體系的作用,本文對此進行了闡述。
1 金融監管組織的職能與作用
金融監管組織指的是為了幫助國家實現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務,而設立的可以對各金融機構施加一定指導作用的官方機構的總稱。我國經濟開放時間較晚,因此金融監管組織的建設方式和完善程度與西方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國,主要是以銀監會為主的監督組織建設。銀監會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原則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督與管理。
對于金融行業來講,金融監管組織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創建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臺,促進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及時預見和防范金融危機,并在危機后利用自身的背景與引導力幫助金融市場的恢復與發展。國際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監管組織以其自身的資本實力來進行背書,這無法支撐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隨著經濟危機的爆發,金融監管缺位問題日益突出,必須對金融監管組織進行補充與改革,才能確保金融秩序的長期穩定。
2 后經濟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2.1 金融監管組織的適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據凱恩斯的相關理論,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存在政府或其他組織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證其監督權威與地位。從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能來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應該包括:金融機構組織方面的規范,如: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地位、性質、組織機構行駛等;金融監管職能方面的規范,如:金融機構門檻、審批流程、準入與退出機制、運行法則等;交易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確保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但是,我國雖然已經搭建起了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構架,但是在具體內容上還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內容甚至已經落后當前的金融發展局勢。
2.2 市場化程度較低
當前我國三大金融監管組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上級領導的指導下,對后金融危機時代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與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穩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該組織帶有行政機構的色彩,因此在市場化的程度上,嚴重不足。在經歷數次大的經濟危機后,該機構最大的特點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來應對市場變化,缺乏靈活的市場調節手段。對于金融機構的準入、內部管理、資料監督、賬目變化等,都缺少嚴格的監督,因此使得我國在后經濟危機時代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依舊存在較大的缺陷,難以迅速轉入正軌。
2.3 缺少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保護
金融監管組織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督部門,其主要運行任務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換而言之,就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證金融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機后,金融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規范、盈利能力差距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臺穩定性較低,導致規則內的投資者利益保護較少。當前,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綜合金融經營模式發展趨勢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監管組織憑借類型劃分監管對象的監管方式難以發揮作用,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區”的出現。極大地損害了部分投資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完善各種與金融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理順各種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加強對經濟學、金融學等專業的研究,制定符合經濟規律的金融法律法規,增強組織的監管能力了,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如:金融機構破產、風險應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為金融監管組織在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時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根據我國的國慶與金融發展程度,必須加快改革,度過金融監管組織市場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確組織目標,轉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效率,增強執行力度,從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角度來提升監督管理組織的監管效率。
對于后金融危機時代,一方面,監管組織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預警措施進行轉變,保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監管組織要從以往的政府權力部門向服務部門轉變,努力實現由行政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3.3 增加監督制約能力
在當前“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組織基礎上,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小組或者委員會之類的組織。
一方面,這個部門可以增加對尖銳監管組織的監督,促使其一直維持在一個高效管理的狀態下;另一方面,該部門也可以協調市場新增金融服務項目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促進金融監管組織對新增金融業務的監督與管理。
3.4 對具體金融問題進行針對性改革
當前我國由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在金融行業內,還存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如:影子銀行問題、金融公司控股問題、保險制度、證券市場、地方政府融資等問題,都需要金融監管組織探索對策,進行針對性的改革。
4 結 語
綜上所述,對于金融危機后的金融監管組織,需要解決身份與管理的雙重問題。再次,筆者在經過深入分析后,認為只有建立健全一個集微觀審慎、分業監管與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正確處理實體金融與虛擬金融之間的關系,穩步提升金融監管創新程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加強對金融危機風險預測,才能真正實現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一、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作用
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行為的監管行為,能夠對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為進行很好的管理控制,進而為金融行業提供一個公平、健康的秩序,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而金融行業的發展變化與國家經濟的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換句話講,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能夠盡量避免國家經濟發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從而保障了社會的穩定發展。總而言之,金融監管機構對于國家的發展進步有極大的積極作用。
二、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存在的不足之處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礙了金融監管的有效執行,下面簡要分析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幾點不足之處。
2.1、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金融監管機構是對所有金融行為的監督管理,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內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于一些金融行為沒有明確的規范,甚至對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為,都沒有很好的條文規定。例如,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公司退出市場行為的規范很不明確,致使金融監管機構操作起來存在很大的難度,導致金融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另外,金融行業也是在不斷發展的,但我國的法律規范卻沒能和金融發展很好的同步。現在,電子商業的發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來越重要,但法律法規還沒有更好的完善對于這些新興的金融行為的條文規定。
2.2、金融監管機構機制存在問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發展時間較短,所以,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體制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我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溝通不夠。各個機構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錯,機構間也有溝通會議,但是對于會議沒有明確的規范,這樣的溝通是不夠的,阻礙了解我國金融行業的情況,不利于各個機構工作的良好開展。其次,金融監管機構理念仍然是傳統理念,導致對于金融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現在,金融行業發展迅速,監管機構面臨的情況是瞬息萬變。但由于監管理念的落后,導致了監管機構不能很好的發現金融行業內存在的風險或者潛在風險。可以說,這樣的金融監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沒有好的從業人員,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實施。在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很多監管人員對于業務的熟練程度不夠,整體的專業素質不高。目前,我國的監管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儲備量、金融風險的認識判斷水平不能滿足對于金融監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監管人員從業時間不長,經驗不足,這對于金融監管的影響同樣不小。另外,隨著金融行業的飛速發展,金融行業出現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國很多的監管人員不能跟上金融行業的發展腳步,業務水平呈現出大幅度的落后。顯然,監管人員的素質不高阻礙了金融監管的良好執行。
三、金融監管機構不足的調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條文。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必須得到完善,才能促進金融監管的執行。首先,對于一些沒有法律規定的金融行為,或者隨著時展而產生的新興的金融行為,必須增加相應的法律條文規范。而對于一些有規范的金融行為,也應該隨著金融行業發展,不斷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條文細節,使規范更加細致準確。同時,對于那些市場影響巨大的金融行為,必須要不斷的去加強其法律規范,務求考慮到這些金融行為的所有情況,從而保證金融不會出現大范圍的波動,影響經濟的發展。
3.2、完善金融監管機構的機制。首先,要加強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對此,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條文規范,規定在金融機構開展機構會議時,不同監管機構的職責是什么,規定它們應該分析報告金融行業的哪些方面,從而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全面溝通,實現不同金融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同時,還要改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加大對于金融監管的力度。從而對發展迅速的金融行業進行及時的監督管理,盡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風險的出現。另外,也要完善監管機構內部的部門構造,數據收集、數據分析、風險監管等各個部門分工要明確,職能要分配清楚,這樣能夠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監管人員素質的提高是刻不容緩的。首先,要改善監管人員對于金融監管的理念,讓他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的專業性和重要性,這樣他們就會更有責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使其對于金融風險的分析判斷更加準確及時,從而提高其處理金融風險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斷的更新金融監管知識,對于新的金融行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實行老人帶新人的制度,在保證金融監管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實踐能力,保證高能力金融監管人員的連續性。當然了,應該鼓勵監管人員自主學習,不斷的充實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識。例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們的金融監管人員應該能夠掌握新技術的應用方法,盡量做到對新科技的熟練應用。總而言之,我們應該盡可能的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
四、總結
國家要意識到金融監管機構對于國家發展的重要性,同時,也要看清楚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包括相應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機構機制問題和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方面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策略去解決問題,保證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工作的正常執行,這樣才能保證金融發展的健康穩定,對于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能產生很積極的效應。最后,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金融監管工作不僅僅需要國家安全金融監管機構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對于金融行業監督管理的配合,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我國金融行業。(作者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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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其次,各監管機構各行其是,導致監管遺漏、監管撞車、監管糾紛現象,降低了監管效率。在分業監管模式下,證監、保監、銀監機構均按照自己管轄的專業內容開展監管工作,所以現實中監管對象大都是對準具有主體業務的行業單位,即證監會監管證券經營公司,保監會監管保險公司,銀監會監管銀行業機構,而監管機構對這些單位中除主體業務以外的經營內容不予理會,顯然這就漏掉了主體業務以外的經營內容;從被監管單位考慮,由于各監管機構按照自身的工作安排開展監管工作,現實中也往往造成一定期間內各監管機構輪番對同一單位監管的現象發生;另外,各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活動中也難免出現對同一單位監管業務交叉現象,形成同一業務此機構監管定性甚至處罰了而彼監管機構又行監管并定性處罰,出現依據不同而定性分歧現象,客觀上導致監管糾紛現象發生。
最后,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加劇了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對金融行業當前的分業監管格局提出了挑戰。面對蓬勃發展的互聯網金融,對這一行業的監管應向何處去?監管政策制定時應秉持哪些原則?為了更好地對該行業進行監管,同時推動行業發展,立法層面需要哪些跟進?雖然國務院審改辦公布了“一行三會”行政審批事項的權力清單,但這仍難理清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和監管模式。事實證明,目前分業監管模式已經難以適應金融混業運行的現實情況,所以不斷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提高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能力勢在必行。日前,國務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無疑是解決目前金融監管困局的及時舉措。但從金融運行情況和金融監管狀況來看,目前實施由人民銀行牽頭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尚面臨一系列問題和阻力,有待于采取必要的法規與措施予以解決和排除。
二、人民銀行牽頭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面臨的問題和難點
(一)不具備行政制約能力,人民銀行難以統馭監管協調機制國務院批復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牽頭人,從行政法規角度確立了人民銀行協調金融監管名正言順地位。但是,在尚處于典型官本位的基層監管體系中,人民銀行與轄區各類金融監管機構處于平級,人民銀行不具有協調的行政地位,所以當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一些部門從有利于本部門出發采取一些有損其他部門利益的行動,作為監管牽頭人的人民銀行往往無能為力。
(二)沒有經濟制約手段,人民銀行協調牽頭作用大打折扣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組織并列于不同的監管體系,各監管成員之間是平等的,人民銀行對其他成員不具有任何經濟約束手段,所以作為金融監管協調牽頭人的人民銀行在遭遇任何一方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主動性和抵觸性的行為時,其金融監管協調牽頭人的角色和作用便難以有效發揮。
(三)缺乏監管專業人才,人民銀行牽頭監管協調難度大作為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人民銀行必須擁有一支懂政策、精業務的專業人才隊伍,通過具體工作實現和發揮相應作用。但是,就目前基層人民銀行來講,由于人員老化、專業知識陳舊,加上金融創新日新月異,金融交叉業務日益增加,人民銀行監管能力特別是混業經營金融監管能力遠不及要求所需,現實中往往勝任不了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因而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人民銀行統領監管工作和協調各個監管部門之間關系方面難免會形成諸多障礙。
(四)尚無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監管協調無米下鍋信息共享是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行的載體和前提。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數據與信息共享機制尚沒有真正形成。由于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網絡不能滿足金融監管協調的實際需要,致使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溝通的渠道,直接影響到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覆蓋和實時運作。
三、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發展的央行監管隊伍建設
(一)國家授權與推動,奠定央行牽頭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順暢發展的組織建設基礎成立高于各金融監管機構級別的協調組織,賦予人民銀行作為牽頭人必要的協調制約手段。根據基層金融監管現狀,實現有效監管需完善對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的約束,所以最有效的辦法是成立一個行政級別高于各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由人民銀行牽頭統馭協調,成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應以維護監管秩序為出發點,就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金融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金融穩定和防范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交叉性金融產品和跨市場金融創新、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進行協調。另外,還應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以及金融監管聯席會議達成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強化央行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牽頭金融監管協調能力
1.人民銀行應著手選拔、充實、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為保障有效發揮監管協調牽頭人作用并順利開展監管交流與合作工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人員不僅要掌握本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知識,還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監管領域的相關內容。所以,人民銀行應當將復合型監管人才培養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通過大力引進金融監管人才、強化監管業務培訓、建立不同監管機構人員工作交流等途徑不斷提高監管人員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以盡快具備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牽頭人的能力。
2.強化監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金融監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包括人民銀行牽頭人對信息的貢獻與統領基礎設施建設、各監管機構內部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構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監管信息軟件開發等方面。具體內容:一是發揮人民銀行現有信息系統平臺作用,并以此為基礎建立監管成員共享的信息交流機制,使信息交流日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各級監管機構內建立金融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構,負責金融監管信息中心監管信息的全面收集、篩選、管理以及信息系統的開發、維護等工作,確保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和安全性。三是針對不同部門的監管職能、崗位和管理層次,進行金融監管系列軟件的開發。
(三)建立央行統領下的金融監管分工機制,理順各監管主體之間的關系監管分工應當包括牽頭人、各監管機構和協調一致監管組織的職責與分工。一是處理好人民銀行與各監管部門職能上的交叉,明確相關職能主導部門及其職責權限,避免因職能交叉出現的相互推諉或監管重疊現象。如人民銀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數據統計匯總機構和金融數據對外機構,銀監會統一使用由人民銀行匯總的金融統計數據,充分發揮信息共享機制的作用,避免金融機構重復報送弊端,減輕金融機構負擔。作為監管協調機制牽頭人,人民銀行也應當是監管信息共享平臺的牽頭人,人民銀行要利用金融信息系統,整合各系統數據和信息,對接各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系統,使各方充分掌握連續性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信息,共同維護金融穩定。二是各金融監管部門應合理分工,加強配合,實施有效監管和規范監管,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弊端,各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中出現的矛盾要及時提交金融監管委員會協調。三是建立健全協調一致的金融監管組織。近年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現象越來越復雜,為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有必要通過協調一致的監管組織實施監管,所以成立一個跨監管部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勢在必行。專門負責交叉機構和交叉業務的監管工作,客觀上避免了重復監管、遺漏監管和推諉監管現象的發生。
中國金融監管在全面履行入世承諾之后,已經在市場準許進入方面開始放松管制手段,并逐漸地落實國民待遇的實行。這樣將使得中國的金融行業的競爭環境變得干凈、公平,對于金融業的整體經營效率的提高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的金融大背景是金融開放,我們研究和思考的重點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怎樣營造一個公平的、健康的金融環境并實現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行之有效的監管,以增強防范本國的金融風險以及抵御外來金融風險的沖擊的能力。
作為當代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金融業對經濟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朋,但是同時作為一種風險較高的行業,金融體系又存在著與生俱來的脆弱的缺點,隨著金融風險的日趨累積和膨脹,爆發大規模的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也隨之大大增加。如今的金融大環境是要走金融全球化的道路,在這種背景下,唯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臨管體制,才能保證我國金融業的高效、快速、安全地發展。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狀況簡介
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單層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它以機構性監管和功能性監管相結合為特征,這也是中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三者進行分業監管,監管對象分別為證券業、保險業和銀行業。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職能于2003年分離之后,我國中央銀行決定把對商業銀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交由銀監會負責。我國的金融監管的主要監管對象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外匯市場、各類投資基金、資本市場、短期貨幣市場、衍生金融工具市場、非存款貨幣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貨幣銀行和保險業等等。
二、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問題及不足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問題及不足
(一)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夠具體
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就是金融監管的目標,認識和確定金融監管目標將會直接決定或影響金融監管效率,并且對具體監管制度和政策的指定與實施也起主導作用。監管目標的明確性程度也是上文有效性評價標準的第一項。截至到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國銀行業的監管目標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從一定程度上看,中國的金融監管目標都在法律方面有著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還是顯得過于抽象和宏觀。制定好了金融監管的目標,就要將其運用到實踐中,并確保其被嚴格執行,因此簡答不具體的目標通常不能具體實施而可能造成目標自身被忽視。
(二)金融監管控制力度不夠,自控性較差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目前的控制模式過于集中,所有權力由金融監管機構單獨控制,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內部的自我控制的力度不夠。長此以往,很可能出現監管越位的現象,甚至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出現行政干預,并且很容易就形成監管的依賴性,即完全不存在自我控制而只依賴于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但是現實中金融機構內部的自我控制對于形成良好的金融機構的管理體系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自我控制不僅能有效地防御風險,避免因金融機構自身內部的原因而醞釀出金融風險,而且對于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的正常運行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信息不透明,公開制度不合理
信息公開要求金融機構及時向社會大眾該金融機構有關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及時公開并被公眾知曉,將有助于增強金融系統安全性,并從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系統的穩定。它信息公開會大大增強金融機構經營和金融監管狀況的透明度,從而加強了來自市場方面的制約,對于存款人和投資人等利益相關者得利益維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金融機構一般不會主動公開經營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四)金融監管立法不完備
我國目前對金融監管的立法依然不夠完備。雖然此前頒布了《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但是這些是遠遠不夠的。此前的立法規定的都是一些原則性的問題,而非實際的可操作的問題,監管的內容也過于簡單化和理想化,相對于金融業的發展現狀來講比較滯后,因為金融業處在不斷創新的進程當中,原有的立法不能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做出相應的規定。另外,現行的大量的行政法與金融監管的基本法有很多不協調的地方,有的甚至相互抵觸和沖突。
三、對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思考與建議
針對以上缺點和不足,我們提出以下改進措施和建議,總共分為四點:
(一)強化監管目標的具體化實現
我國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必須進一步確定金融監管的目標,最好能將目標量化,比如可以制定多層次的目標監管體系,這些目標可以分為對外的目標和對內的目標,近期的目標和長遠的目標、簡單的目標和具體的目標等,并盡量做到使監管目標透明化,最好能讓市場參與者和一些社會大眾參與監督,讓他們多多關注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進度和形式,從而形成合理的市場預期。
(二)完善金融監管協調體系
為了加強對金融監管的控制,必須完善金融監管協調體系。國家可以考慮成立一個由多個部門組成的整合監管委員會,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會都納入其中,中央銀行的負責人也參與其中進行管理,該整合委員會從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決策權力,必要時進行行政干預,運用法律手段調解各監管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分歧與沖突。這樣從一定程度上加強了金融監管體系的執行力度。
(三)培養優秀監管人員.加強信息透明度
要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必須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優秀監管人員。只有優秀的監管人員才能使金融監管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實。另外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信息透明度,例如規定必須定期匯報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讓公眾參與監督,使金融監管變得更加透明。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立法建設和改進
為了確保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實現,必須對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完善。不斷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執行強度,確保各種金融立法被準確執行和落實。另外,隨著我國加入WTO組織,我國的金融領域也對世界全面開放,我們必須借鑒國際金融監管的方面的理論基礎,從一些國際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當中學到立法對策。另外要根據我國金融監管將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將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系統的、全面的規劃,使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得到明確具體的分配,各方之間進行相互合作幫助,消除一些監管不足和相互重疊的現象,力爭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相對穩定和正規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四、總結
總之,隨著金融深化步伐的不斷加快,金融業務正變得越來越復雜,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也不斷加大,中國金融業將面臨不少挑戰。中國必須重新審視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發現問題并及時改正。在發現問題之后,要積極地為解決問題尋找途徑和方法,以達到使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與金融發展水平相匹配的目的,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地運行。雖然目前我國的金融業還存在很多問題,但是現在發現問題并對癥下藥及時改正還為時不晚。因此,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使得我國金融業快速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針對2008年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討論熱點之一為“新的監管模式是否增加了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干預”,這一熱點實質切合了對中國國內金融監管理論界原有的“中國政府金融監管過度論”之詬病的再次思考。結合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緣起和理念變化,在新一輪金融局勢下從中國金融發展實踐再次思考政府金融監管定位和金融監管是否應該市場化問題,應對轉型期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有所裨益。
一、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相關分析
1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緣起
——忽略的葛蘭里奇警告體現對政府干預作用漠視
2008年的金融風暴使我們看到,美國原有的“雙重多頭”金融監管模式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因為會議和等待批準而稍縱即逝,因此,普遍認為正是這些監管重疊和調控失靈缺陷的暴露直接引發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動機。
然而回溯美國金融風暴緣何禍起,我們更應深層次的關注到,與效率優先的美國金融監管機制的相對應的是以格林斯潘為代表的一代美國金融家們所擁戴的典型自由市場經濟思想和主張,他們認為,“政府干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也就是說,究其更深入的原因,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他們的風險這一理念對美國金融風暴禍起至關重要。
曾經被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忽略的葛蘭里奇警告就是最好的例證。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前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EdwardM.Gramlich)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也曾多次拉響警報,并且明確揭示出美國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然而非常遺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沒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因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正是上述提到的漠視政府干預作用的典型自由市場經濟思想作祟。
因此,與其說普遍認為美國監管重疊和空白之結構性缺點是危機的禍根和金融監管改革的動因,隱藏在這種結構性缺點之后的政府干預缺失更應是危機深層次的缺陷。就連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認:“我原來想當然地認為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自利性(交易的另一方為自身利益將嚴格把關,形成金融業內互相監管的機制),能夠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股東利益和公司資產安全。現在看來錯了,必須加強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統一監管力度。”
2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理念變化
——呼吁調整政府干預具體方式并要求加深力度
正如格林斯潘所說,“必須加強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統一監管力度”,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動向的確反映了美國監管者對于市場和政府關系的不斷反思,并明顯地建議調整政府干預的具體方式和加深力度。從未雨綢繆角度來看,華爾街金融風暴不但證明了政府應當對處于危機中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干預和救助,實際也證明了為預防危機,一國的金融監管中適度的政府干預是絕對需要的。“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和“政府干預論”的差異主要不體現在要不要政府干預,而在于干預“度”的把握,在于干預的“范圍、手段和方式”等方面。而度的判斷離不開具體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和監管需求。回顧美國1929年金融大崩潰以來的金融監管演變可見,伴隨著經濟的起伏,先后經歷了“自由放任—加強管制—融創新—加強監管—放松監管”等多次轉折。此次呼吁加強監管也是這樣的規律使然。而對于中國的政府金融監管是否適度性的思考也應從中國具體的金融市場發展和監管需求出發。二、中國金融監管政府干預適度性分析
1金融監管價值滯后于金融運行價值,中國當前金融運行態勢決定,目前金融監管應當以金融安全為首要的價值目標
從過度論者的理由不難看出,其重點在于強調中國金融體制及金融監管體制限制自由競爭、不利于金融市場的安全和效率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一觀點主要從中國金融運行價值角度出發作出判斷,但實際上,同一時段,金融運行和金融監管具體價值觀的具象內容是不同的:金融運行主要體現人和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中的具體行為及其效果,其效果和價值觀的判斷往往具有自利性和缺乏系統性;而金融監管是通過法律授權對金融運行的監督和管理,是對某種偏離既定規則的行為實施的某種干預,其側重于對行為的評價,因此,其效果和價值觀的判斷具有滯后性但相對較宏觀;因此,金融監管的價值觀必須隨金融運行態勢的效果而定,不能簡單地附隨于金融運行本身:即當金融運行態勢處于金融安全時。金融監管主要體現為對競爭機制的維護,自由競爭成為主要乃至唯一的價值追求;隨著風險的不斷增加,當金融運行出現不安全的狀況,金融監管則主要表現為對金融安全的追求,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權利,較大程度地賦予監管機關權力來實現金融的穩定;如果金融風險未能得到控制,出現嚴重的貨幣危機和銀行危機,金融崩潰、經濟倒退、社會動蕩,那么金融安全將成為唯一的價值追求。因此,金融監管的價值判斷要滯后于金融運行價值判斷并取決于金融運行的效果。
結合當前中國具體的金融運行態勢,盡管中國金融改革的確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金融自由化并沒有對中國金融安全產生實質性影響,但正如政府干預過度論者所擔憂的一樣,由于中國金融市場一些舊有的痼疾,其間蘊藏的金融風險不可小覷,中國金融運行的安全基礎還并不牢靠,因此,中國金融監管作為保障金融運行的后盾決定了其當前應以保障金融安全為首要價值。
如此看來,中國金融監管機構著力保護國有金融機構是有其“苦衷”的,也是忍陣痛而顧大局之必須。
2金融監管市場化應以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場化為前提,中國尚不具備該前提
當然,金融監管的滯后性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完善的金融監管需要人為能動地提高先驗性、事前性和靈活性,但這種效果單純靠市場化是無法達到的,而且其效果提高需要一個階段和過程。何況就中國的金融市場化而言,除了經濟貨幣化比率,中國市場化程度的其他指標與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還存在較大差距:如在2000年,中國的金融化比重為229%,遠低于同期美國(364%)、英國(356%)、日本(312%)等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也低于新加坡(319%)這樣的新興國際金融中心;另,在銀行競爭格局中,國有商業銀行壟斷格局雖然在弱化,競爭因素在增強,但還未形成完全開放自由競爭的格局;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仍面臨著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市場化程度還有待于提高,在中國資本項目的匯兌管理力度和對政策的掌握尺度上看,中國仍保持較為嚴格的管理。
著名的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指出:“一個國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個開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圍就越大”,上述轉軌體制背景下的金融市場運行,狀況決定了中國金融系統自身不具備完備的自我穩定機制,因此,必須依靠政府的非經濟力量予以干預,才能保證金融系統的平穩運行,否則有可能加大金融系統的累計性風險,陷入金融危機的困境,這也違背了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