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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截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中僅2戶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的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還有大部分經營業戶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砂石料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稅務人員基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
2、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燒磚行業、預制件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稅收法治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方面,是當前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與目標。所以,可以肯定地說,稅收法治化是未來稅務部門稅收征管面臨的重要問題。眾所周知,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的核心原則,也是稅收法治必須遵守的根本準則。稅收法定原則側重的是稅法的形式正義,依賴的是稅收立法,也就是稅收法律文本本身;而稅收公平側重的是稅法的實質正義,依賴的是稅法的實施,關鍵在于稅法規范的執行。簡言之,稅收法治在于制定“形實兼備”的稅收“良法”,并通過這些“良法”的實施而達到“善治”。也就是說,稅收立法與稅收執法同樣構成稅收法治體系的重要環節,不可偏廢。
一般而言,稅收執法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稅收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稅收法律的活動,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納稅服務等六大方面的內容。稅收執法法治則有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方面稅收法治化要求稅務機關不得違反稅收法律和經依法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實施“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行為;另一方面面對紛繁復雜、新情況層出不窮的現代稅收實踐,稅收法治還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在行使行政裁量權時符合比例原則、程序正義等標準,并著力簡政放權,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服務和便利。由此可見,稅收執法在稅收法治化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值得指出的是,我國當前稅收立法尚不規范,有的稅收政策的正當性頗受質疑(如2015年1月停止的將高于市場成交價實際操作中的各縣區政府指導價定義為非普通住宅參考條件規定,有時造成高價買好房少交稅或不交稅而低價買差房卻多交稅,幾年來成為媒體、縣長信箱、稅收接訪的話題),但這不意味著稅收執法活動可以脫離于此、向無法則“逃逸”。中國稅收法治建設是一個龐大而系統的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未來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更具權威性、民主性的法律以供稅務機關執行是大勢所趨。鑒于目前稅收執法的現實條件,稅務機關應當堅持動態的、發展著的法治觀念,在嚴格執行現行稅收法律規范并盡量依照法治標準完善自身工作的同時,迅速跟進稅收立法的最新動向和稅收法治的最新要求,以形成時刻與法治同行、與時代并進、與民意共鳴的稅收執法局面。
二、基層稅務部門執法法治化困境
稅收執法法治化是稅收征管現代化、法治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所涉意義重大。雖然法治已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與根本途徑,但是稅收執法要實現法治化,在理念、規范基礎、權力行使、執法考核等方面面臨著諸多困境,基層稅務部門執法更是如此,亟待破解困境以實現為民征稅、為民管稅。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4、對那些確無建賬能力不能進行會計核算的砂石料經營業戶采取工人工資監控、燃料動力監控,產銷量實地監控,堵好產銷兩個口。按照稅源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堵塞稅收漏洞。實行查賬與查定相結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強納稅宣傳輔導和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有關稅收法規送到納稅人手中,及時通報與納稅人有關的最新稅收政策,使納稅人明白稅收政策,了解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讓納稅人繳“明白稅”、“放心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正確進行財務核算,誠信納稅;二是主動對砂石料業戶進行納稅輔導,及時受理和解決納稅人提交的涉稅事宜,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文明高效、優質服務,讓納稅人滿意,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找準砂石料行業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砂石料行業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總體思路,時刻關注砂石料行業的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征管策略,就能夠全面管理好砂石料開采加工行業,讓這些納稅人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特別是2005年“8.14”我縣境內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災害,全縣大部分省級公路、鄉鎮公路被洪水沖毀,幾十座橋梁被沖斷,農戶房屋倒塌。災后重建、房地產開發熱、村村通公路建設、新農村建設。對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縣水利電力局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對全縣5大流域中的7個河段砂石料開采權實行了公開拍賣。使砂石料經營市場化。促進我縣砂石料行業有了較快的發展。然而,面對全縣已發展近20家砂石料經營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卻出現了相對滯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經營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關鍵詞 最新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增值稅 納稅籌劃
一、企業會計準則變化與商品流通企業財務
隨著我國最新企業所得稅的出臺,《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最新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已經將會計改革的基礎和實踐發展的必由之路對商品流通企業的規范和進一步要求提出的明確到位,有章可循。無論是新稅法第四條中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由原先的20%上調為25%;還是保留著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為20%。都可以顯而易見地表現出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興并蓬勃發展著的流通行業的關注和重視。為此商品流通行業理所應當順應時展潮流和政策扶植趨勢大力調整內部結構,爭取進一步地發展和創新。
二、商場財務管理與成本管理
1.商場運營流程與財務管理體系構架
商場運營流程已經由原本的集團管控模式漸漸抽離跳脫出來,而一旦集團管控模式離開了管控流程制度就會成為“曇花一現”,不能持久;同時脫離財務管理體系構架的管控流程運作的組織架構同樣地都無法為企業戰略執行提供有效率的強大支撐,因此實則商場運營流程與財務管理體系構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商場成本預測、成本核算與控制
在部分單一經營的商場企業中,基層運營成功后的成本預算都是在各分子公司之間“成功模式復制克隆”;例如在一家零售商場集團,如若不久的將來將要面臨大規模的地域性政策上的戰略擴張,需要在企業內部總結出商場內部成本預測、成本核算與控制的運營管理控制價,進而在其它地區進行“成功案例復制”。但是由于市場原因商場一直沒有進行系統完善的“標準化成本預算統計”,進而導致缺乏商場內部成本核算的控制模式統一標準,進而影響地域擴張戰略的實現;就是歸因于未能未雨綢繆地提前做好成本預測核算與成本有效控制。
3.商場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
如何能夠切實做好商場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一直是在調整新稅法稅制改革之后最讓商場投資方和經營者們關注的焦點之一;在部分商場企業(甚至還包含著民營企業集團),經過研究調查后都能很遺憾地發現由于受到“投融資內部利益平衡”的影響,商場架構成為投資融資各方利益平衡的工具,從而導致商場資產管控模式與管控流程無法通過合理高效的投融資管理落實到位,企業決策部門的管理設置完全成了傀儡,最終導致整個商場資產的戰略管理執行能力不足;
4.商場財務分析方法與評價技巧
商場財務分析方法是依靠著財務相關執行管控流程而進行的一系列分析測評考核機制。集財務預算、戰略部署、財務實際收支平衡、資本運營、研發、供應鏈、審計、信息化歸置、風險投資等管控子功能操作運作的綜合型分析方法。如果這些管控職能運作的財務分析模式設定不好,再好的評價技巧也無法在企業內部生根發芽、開花結果。我們經常在一些企業發現財務分析準則與實際評價流程兩套手段的作法,一些財務分析顧問習慣于直接在大框架下的理論性研究,卻缺乏財務分析實際制定管控流程與評價再造的能力,進而造成很多企業面臨著在商場管控變革中與會計改革商品流通相互沖突的高風險。
5. 連鎖商業機構的財務管理與財務控制
連鎖商業機構的財務管理十分依賴于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控制執行。首先, 連鎖商業機構的管理模式與管控流程制度都不可以與財務控制脫節,否則收支營虧管控工作無法開展;其次,連鎖子公司內部流程運營必須嚴格按照財務控制進行操作執行,不能打折扣;第三,連鎖商業組織架構必須能夠適應財務管控變革的具體實踐要求。以上三大注意事項都是連鎖商業機構與財務管理、財務控制落實到位的主要外化表現。因此我們應當認清基于財務管控模式來溝通連鎖商業機構的組織架構,實現兩者的無縫銜接。
三、商場審計與內部控制
1.商場內部審計作用與審計方法
在商品內部的管控審計之中,采用一種有效而適當的審計方法是重中之重,而審計對于商場內部控制價的重要性,完全是一種將企業內部審計與管控相協調融合的一種新興審計方法,如何在商場內部進行合理高效率的審計,采用有效管理控制的措施,充分發揮精心篩選出的審計方法,正是商場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2.《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解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共含有7章,總計包括57條規范規定。不斷地完備著企業管控相關規定條例有利地制約和統籌著業內市場中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盡全力削減非法合作,建全完善著市場運營模式,切實落實完善著經濟地可持續發展,屬于我國根據現階段實際情況,立足國情所作出的政策出臺,重點還要決定于涉及相關的商場企業基本規范中國自身的實際特點;[1]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具體地結合風險應對策略,并且綜合運用有效便捷的控制措施,針對各種規范和事項實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3.商品流通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操作
商品流通企業公司治理 一直是商品企業堅持其專業水平規范化地市場運營和重視企業內部控制操作并重的一項治理措施,十分關注于維護商品的責任以及企業的社會形象,并借由流通企業全體員工的團隊發揮力量,企業內部的高效考評規劃,切實構建真摯誠懇的內部歸屬,穩定的市場份額和完備的管控流程。商品流通企業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操作按照先進的開發理念和產品定位,嚴格執行營銷策略,及時總結完善招商經驗以及商場運營管理戰略,嚴格執行以下四個操作控制步驟:第一,制定出完善健全的內部管控流程制度規劃;第二,商品流通企業治理類流程制度優化;第三,執行管控職能流程制度優化;第四,商品流通企業組織職責與運作設計斷創新、勇于開拓,以便執行出更好服務于更廣大的消費群眾的內部管控標準。
四、新稅收環境下大型零售商場納稅籌劃
1.最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稅收政策與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中最新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上調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現在都是25% 除了小型微利企業 減按20% 還要經過批準(20%指的是所得稅在地稅的企業)15%是高科技企業以前的規定 要有高科技認證才行。
增值稅是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從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從上海分批擴大至京天蘇等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今年還將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營業稅稅收政策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促進我國農產品生產和流通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該政策違背了增值稅基本的征扣稅機制,在實際執行中一些不利因素逐漸顯現,并成為制約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以票控稅”、“信息管稅”等先進的征管措施也難以發揮作用,有必要從稅制角度予以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不僅可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重復征稅,降低稅收負擔;而且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
實施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有利于規范增值稅抵扣管理工作,保證增值稅鏈條完整,解決高征低扣問題,減少偷逃稅行為。為此制定的納稅籌劃必須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和規范要求。根據《征收管理法》中所涉及到的有關知識,納稅人的納稅范疇明顯多于增值稅的一個狹隘領域,多得的相關手續費用應直屬于營業稅里面所包含著的廣義的銷售營業稅之內的納稅范疇之列。
2.商品流通行業納稅籌劃技巧與案例分析
按稅法規定,流通行業納稅這種納稅籌劃就被稱為混和銷售概念。談及流通行業納稅籌劃技巧,再舉一個實例來說,譬如:某商場預計銷售一百臺液晶數字電視機,價格暫定為3500元一臺,設計雇傭工人上門為買家安裝業務,需要額外加收上門費用40元。其商場銷售所應用的銷售行為共分為兩部分:直銷價格與額外收取上門費用都是因為一件外銷業務連鎖產生的。所以說由此可見的是,該商場流通行業所采用的這項銷售措施實質就是一種運用了適量納稅籌劃技巧綜合式的外銷行為。由于該商場是明確從事商品流通行業貨品的批發兼零售的混合式企業,該店取得的40元上門費另外結算收入應當一并算入液晶電視的實際收取費用與液晶電視的總價貨款一起繳納流通行業規定的增值稅價格,不再上繳營業稅。因此就必定將為該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一筆由于重置繳納稅費所作出必要的開支份額。
商品流通行業納稅籌劃技巧只有結合了實際案例,才能將固化的技巧投入實踐中得以嫻熟地應用,從而發揮出應有的預期效果。這樣才能有效地規避從高適用稅率,同時又能得以維護企業自身的稅收利益。
參考文獻:
2015年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作為直接關系企業權利義務的財稅法規,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會對企業經營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由此要求企業內部控制必須相應調整。
一、稅收征管法修訂思路特點
(一)立法宗旨從加強征收管理向促進稅法遵從轉變
在稅收開征初期,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使命、加強征收管理的立法宗旨是有現實意義的。然而,隨著納稅意識日漸普及和征管制度逐漸完善,尤其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不斷推進,單方面強調納稅人的服從性,而忽略了稅法遵從是征納雙方的共同責任,則是不合時宜的。此次草案將“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置于“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之前,以強調稅收征管法不但“管”納稅人繳納行為,更“管”稅務機關征收行為,與“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的法治精神保持一致。
(二)行政理念從單向封閉管制向雙向溝通合作轉變
長期以來稅收征管基本以稅務機關單方面意志為主,較少考慮稅企溝通,更遑論雙方合作。這種模式簡單明確、易于執行,但也易引發抵觸情緒等問題。實際上,征納關系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抗博弈。以公權為基礎的單向封閉管制轉變為以契約為核心的雙向溝通合作,是時代進步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各地都開展了稅企合作防范稅收風險的探索,例如企業稅收遵從合作、預約定價安排等。此次草案對預約裁定與納稅確認等制度予以明確,反映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理念。
(三)權責關系從稅務機關主導向征納雙方平衡轉變
一般認為,現行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權力強調有余而對納稅人的權益保障不足。然而,稅務機關的權力在法律上得到強化,其現實責任也被加大;納稅人在法律上的權益被弱化,其現實責任也相應淡化。例如,如實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本應是納稅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以審核的名義主動為納稅人的申報把關的事情屢見不鮮。此次草案一方面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可以修正申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充分體現了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平衡征納雙方權責關系的思路。
二、稅收征管法修訂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
(一)有助于優化內部環境
征管法修訂促進內部環境的優化主要體現在經營風格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實際情況,激進或者穩健的經營風格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實務中稅務機關會傾向于穩健的處理,并有權依法調查有逃避納稅義務嫌疑的交易安排。例如草案引入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人提交稅收安排”的規定,充分反映了稅務機關對日益增多的稅收籌劃的重視。因此,企業應當慎重采用過激的經營手法和財稅處理,以免引起稅務機關的額外關注,誘發稅收風險。
(二)有助于深化風險評估
征管法修訂對企業風險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風險識別和風險應對上。
1.風險識別方面
至少應當關注的內部風險有:(1)財務處理、稅務安排是否謹慎穩健;(2)會計核算軟件、生產管理軟件是否報送備案;(3)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是否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而外部風險有:(1)對外簽訂合同是否記錄納稅人識別號;(2)向個人支付所得是否提供支付憑證并妥善保管;(3)大額資金給付是否記錄對方全稱及納稅人識別號;(4)網絡交易平臺是否登記報送電商交易者的注冊信息;(5)復雜事項是否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2.風險應對方面
(1)違法處罰上限的下調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偏好風險、追求收益的企業傾向于“打球”的風險承受策略;(2)稅收誠信體系的健全使得失信成本更多體現在經濟損失之外的信譽減損,自覺遵從的風險規避策略是更明智的選擇;(3)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還可因應自身的實際需要適時調險應對策略。例如,草案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收利息”,在字面含義上來說從懲戒變為補償,企業或可考慮運用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緩解資金壓力。
(三)有助于細化控制活動
草案主要通過憑證管理、信息披露等在會計系統控制上加以細化。1.電子憑證。草案引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征納雙方認可的電子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核算、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為信息化時代會計系統控制使用電子憑證提供了法律支持。然而,電子憑證必須依法依規取得并注意是否為稅務機關認可。2.資金往來披露。草案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支付憑證”,此外,草案也對大額資金往來有新增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一個納稅年度給付五千元以上應當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等)。企業應當及時更新升級業務流程以滿足要求。
(四)有助于強化信息與溝通
草案通過強化信息與溝通的要件對企業內部控制產生影響。
1.信息質量
草案明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來源于第三方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告知相關第三方修改提交信息”。因此企業不但要對內部信息嚴格把關,更要關注與企業相關的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電力、自來水等)的信息質量以免帶來風險。
2.溝通制度
(1)對內溝通:應當保證渠道暢通,全面收集內控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不實;(2)對外溝通:首先,應當按照草案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以提高透明度。
3.信息系統
從“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的思路來看,稅務機關會逐步改變過去對越俎代庖的“保姆式”管理,例如現在由稅務機關免費提供、強制使用的涉稅軟件,將來或改為由企業自主選擇、自行開發。因此企業應當未雨綢繆、提前研究涉稅事項信息系統開發。
(五)有助于固化內部監督
征管法修訂有助于將內部監督固化于管理流程中。為鼓勵企業開展自我納稅評定、主動糾正差錯,草案新增了“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視情節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免征收稅收利息”的規定。因此,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內部監督并將監督措施固化于日常業務流程中,通過主動糾正差錯來降低違規成本。
三、內部控制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建議
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修訂有助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同時也對企業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企業內部控制做好“三個轉變”應對稅收征管法修訂:
(一)控制范圍從單一封閉向多元開放擴展
傳統觀點認為,內控是關于企業內部事務的管控。然而,如果將內控觸覺局限在企業內部,并不足以防范外部因素誘發內部風險的發生(例如電力、自來水等第三方信息不準確會誤導稅務機關進而增大企業稅收風險)。因此,企業應當將控制范圍延伸至多元的外部因素和開放的周邊環境,才能真正實現內控目標。
(二)權責觀念從消極對待向主動承擔更新
自古以來,中國老百姓對于稅收往往停留在“苛捐雜稅”的印象,基本上都是被動、消極地對待和忍受,幾乎沒有關于納稅人的權利權益和責任義務的觀念可言。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還權還責于納稅人”。借此契機,企業應當逐步樹立正確的權責觀念,善于利用權利和爭取權益,勇于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為建設“法治中國”作出貢獻。
(三)溝通方式從隱瞞猜疑向透明互信轉變
不少人認為,稅收是無償強制轉移經濟資源,因此企業會對稅務機關有隱瞞信息、猜疑防備的本能動機。然而,現代稅收理論和實務都倡導稅企合作,而草案中多處條文也表達了鼓勵稅企溝通合作的主張(例如降低罰款上限、對主動糾正寬免處罰等)。正如全球管理會計原則中戰略性稅收管理的觀點,企業應當定期與稅務當局組織有建設性的溝通,與稅務當局保持有建設性、透明和互信的關系,及時提供所有相關信息,并迅速解決爭議,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參考文獻:
(一)補交稅金以及承擔稅收滯納金的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納稅人很可能由于對政策解讀的錯誤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稅款繳納不足額或者不繳納的情況。因此,一旦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抽查并且發現了企業的以上行為,企業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自之納稅款當天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作為滯納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補征稅款的風險都會被忽略。因為企業納稅人認為對于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只要及時補上即可,不需罰款,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風險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少企業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各種違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應稅收入,多列支成本費用支出項目等行為,來減少應該繳納的稅款。一旦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的這些違法行為,就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具體包括行政與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
(三)增加企業應交稅費的風險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因為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理解錯誤,導致企業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要多于稅法中實際規定的應繳稅額。這就造成了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多繳稅款的情況,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問題
(一)企業對稅收政策不重視
我國自從2008年1月1號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來,各種配套的法規政策陸續出臺,而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最新稅收法規政策,從而導致了企業匯算清繳中存在各種違規問題。
(二)未能規范的填報納稅申請表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出現了多種多樣的申報表。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要單獨填報不同的納稅申請表,并且預繳稅款的申請表與年終匯算清繳申請表有所不同,還有就是核定征收匯算清繳填補與查賬征收報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納稅人出現選擇不當的情況,就極有可能會帶來稅務風險。對于居民企業,其填報的一組報表就包含十二張表,其中包括一張主表與十一張附表,各表之間有著緊密的邏輯關系,蘊含著稅收政策。因此,若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透徹,則會直接影響報表填報的規范程度。
(三)稅收程序缺乏規范性
新所得稅法中有許多如三新費用、投資收益免稅、設備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企業善加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業對稅收程序的規范性了解較少,使得本來應該備案或者報批的項目未能按照相應的程序或不符合相關條件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與麻煩。
(四)企業虛報銷售收入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銷售收入申報不真實的情況。企業納稅人通過少計甚至不計收入的方式,人為的削減企業銷售收入;或者將收入掛在“應付賬款”與“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中,遲報、少報甚至不報收入。部分企業甚至把利潤人為進行轉移,來實現減少計稅依據的目標。除此之外,部分企業依據不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自身的收入,對于哪些財政撥款、基金可以當作是不征稅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據企業自身的情況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認定成為不征稅收入,擅自將“成本費用”預提入往來的科目。通過這些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使自己能夠享受較低的稅率,最終實現少繳或者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標。
(五)虛增成本費用等項目
實務中,許多企業存在著虛增成本費用的錯誤做法。首先,部分企業存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不規范的現象。企業將工資性支出歸于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等費用科目,有的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給員工報銷的交通補貼和電話費。其次,存在福利費和業務招待費違反規定稅前列支的情況。企業采取各種各樣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補貼等計入福利項目之中,把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計入其他費用之中,故意減少業務招待費用的金額。再次,稅前扣除與收入不相關的支出。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列支企業員工個人汽車的保險、修理費和住房的物業費。但是按照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這些費用均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在企業進行所得稅繳納數目計算時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預提、暫估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根據我國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都應該依據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入成本費用科目,不得將預提的費用或者準備金直接列為成本或費用。此外,將資本性支出改成經營性支出,稅前扣除未經審批的財產損失以及任意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等問題也很突出。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風險控制的對策
(一)轉變納稅觀念,杜絕偷稅行為
依據現行的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那企業所要面對的就不僅僅是補繳應繳納而未繳納稅款的問題了。企業不僅要補繳拖欠的稅款,還要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若情節嚴重,甚至會被移送至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追究企業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并且應該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對偷稅逃稅企業進行無限期的追究。偷稅逃稅并不能給納稅人帶來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當多的在匯算清繳中曾經逃過稅款或發生失誤的納稅人,在被稅務機關查處之后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反思過后,采取了更加積極向上的態度來面對所得稅匯算清繳,并開始逐漸的依照法律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以此來確保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不發生或少發生差錯,不產生或者盡量少產生新的稅收風險。通過依法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不僅可以使企業保證自身的利益,維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業減少額外的稅收風險。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企業匯算清繳的稅收風險是許多大型企業也無法避免的,許多大型公司如國美、創維、蘇寧和中國平安等,因對稅務風險的防控不足導致出現了稅收上的麻煩,使得本企業在聲譽和實際經營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損失,更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由此可以看出,加強企業匯算清繳中稅務風險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的當務之急,是擺在企業面前非常現實、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則必須建立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在對稅務風險管理深刻認識的基礎上,企業應該結合自身業務特點以及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合理的設置稅務管理部門以及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責任以及權限,建立稅務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同時,在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還應該充分發揮每個崗位的職能效用。由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按年進行的,其涉及企業整個年度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應交稅費等,所以要充分結合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做到真正發揮這一組織體系作用。除此之外,企業還應注意定時評估評測企業內部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在這一基礎上,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企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做出反應,積極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稅務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發生會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大小,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措施劃分為避免、轉移、重點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對自身進行管理,還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幫助。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務中介機構憑借自身高超的業務水平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青睞。因此,對于一些規模比較小,難以建立自身稅務風險管理部門的小型企業,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力量。例如,委托稅務中介機構辦理其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從而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收購業務及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范圍按《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有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加工業務、農產品收購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章 收購管理
第四條 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要如實填寫《農產品收購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一),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方可使用帶有抵扣聯的《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或《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簡稱收購發票)。
第五條 取得使用收購發票資格的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收購發票實行限量發售、驗(繳)舊購新制度。由縣(市、區)國稅機關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月領購數量和次數。納稅人的經營規模、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第六條 納稅人在本省境內收購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時,按規定開具收購發票,收購發票的開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順序、各聯次一次性開具。各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品名正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加蓋收購單位的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項目填寫不全不得抵扣增值稅。
(二)按出售人(收款單位)逐筆開具或匯總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收款單位)匯總開具;出售人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
(三)開具發票的買價只能是直接支付給農業生產者個人的價款。
第七條 納稅人在本省境內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以外的企業、單位及經營者購進農產品,應按規定索取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第八條 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應按日逐筆登記《農產品日收購清單》(附表三),收購清單的內容要真實、齊全,并作為開票、核算的原始單據之一。對每日收購農產品所支付的貨款,應填制《農產品收購資金支付情況表》(附表二),作為資金核算的依據之一,以備主管國稅機關核查。納稅人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應附以下單證作為原始憑證:
(一)過磅單(碼單)、檢驗單、入庫單、付款憑證、運費等單據;
(二)單筆收購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應附農業生產者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生產單位證明;
第九條 納稅人應加強貨幣資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購進業務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結算貨款:
(一)從農產品生產單位和農產品經營單位購進的農產品。
(二)向個體經營者購進的農產品(可使用現金支票)。
(三)向農業生產者個人單筆收購金額在3萬元(含)以上的農產品。 第三章 抵扣稅款的管理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一律憑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憑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執行核定扣除辦法之日起,其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或開具發票,或使用收購發票收購農產品的對象,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個人的。
(二)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使用自制的收購憑證的。
(三)虛開發票的。
(四)無法查證農產品收購及購買事實或開具發票所附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農產品業務真實性的。
(五)購進免稅農產品非正常損失的。
(六)一般納稅人自行填開的收購發票信息和取得的免稅農產品普通發票信息與其納稅申報抵扣的相關信息比對不符的。
(七)其他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
第十二條 農產品收購發票和普通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按照先付款后扣稅原則辦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收購單位的付款情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稅源監控制度,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納稅信息的動態分析;對農產品收購、耗用、銷售、資金收付、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核查。重點對以下方面實施監控,發現重大異常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一)發票領購、使用量變化較大的。
(二)有虛開發票嫌疑的。
(三)發票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進業務真實性的。
(四)異地收購、銷售或攜帶發票異地填開的。
(五)月購進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變動異常的。
(六)生產企業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異常的。
(七)生產企業購進量大而耗比低,或者產成品與農產品耗用比例異常的。
(八)納稅申報異常或稅負偏低的。
(九)農產品作價不正常的。
(十)資金結算異常,現金支付數額較大的。
第十四條 建立納稅評估制度。將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納入納稅評估范圍,針對農產品生產加工及經營的特點,運用相關納稅評估指標,定期開展納稅評估,發現重大問題,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規定,以及虛構收購業務開具收購發票的,其開具的收購發票,一律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主管國稅機關可按規定收繳其發票或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十七條 納稅人涉嫌虛開收購發票及其他發票偷稅的,應移送稽查部門查處,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糧食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 納稅咨詢 準公共物品
一、我國稅務機關納稅咨詢存在的困境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欄目對納稅咨詢介紹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目前,全國各地稅務機關接受納稅咨詢的方式可以概括為三種:一是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咨詢。近幾年,各地稅務機關都在大力加強熱線咨詢,充分發揮12366納稅服務熱線作為納稅咨詢主渠道的支撐作用,積極引導納稅人通過12366熱線進行納稅咨詢。二是稅務機關網上咨詢。在抓好12366電話咨詢的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也在做網上咨詢咨詢,不斷完善外網咨詢功能,規范網絡在線咨詢答復。三是辦稅服務廳等現場咨詢。除了上述兩個重要途徑,各地也都積極開展現場咨詢,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咨詢臺為納稅人提供現場咨詢服務;重視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咨詢等。由此也可以看出,納稅咨詢是一種“一對一”的納稅服務。
從實際情況看,納稅咨詢工作發展迅速。以江蘇地稅12366為例,《2009年江蘇地稅12366納稅服務系統運行情況通報》顯示:09年全省12366系統共受理咨詢162.38萬次,其中人工座席71.74萬次,占咨詢總量的44%,自動語音系統87.02萬次,占咨詢總量的54%,二者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8.69%和26.6%;網絡咨詢3.62萬條。2009年四季度,全省12366系統共受理各類納稅咨詢41.12萬次,其中人工座席18.83萬次,自動語音系統21.16萬次,較去年同期分別增長了35.49%和59.87%。網絡咨詢1.13萬條。明顯可見,咨詢量快速增長,而且呈現加速增長態勢。
可是,結合納稅咨詢“一對一”的特征再看快速增長,我們不禁開始思考:這么大的咨詢量、這么快的增長速度,我們稅務機關可以承受嗎?又能夠承受多久?這就是筆者想要討論的稅務機關納稅咨詢面臨的重大困境:納稅咨詢需求量和稅務機關承受力之間的存在差距,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矛盾會會越加凸顯。
二、納稅咨詢的準公共品性質分析
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非競爭性是指一些人對這一產品的消費不影響另一些人對其消費,一些人從這一產品中受益不影響另一些從中受益,如路燈。非排他性是指在產品的消費中所獲得的利益不能被某個人或某些人所專有,要將一些人排斥在消費之外,不讓他們享受這一產品所帶來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如大氣污染治理的結果。相反,在消費過程中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產品是私人產品。
納稅咨詢具有非競爭性。一些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咨詢并不影響另外一些人向稅務機關咨詢。比如,納稅人A向稅務機關咨詢,納稅人B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咨詢,不會因為納稅人A咨詢了,納稅人B就不能咨詢。但是,納稅咨詢不同于純公共產品,隨著咨詢人增加也會提高稅務機關的成本,對其他咨詢人造成負面效應,如咨詢人太多導致12366占線等。納稅服務具有非排他性,納稅服務的對象主要是納稅人。納稅咨詢能有效地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稅知識,提高整個社會的納稅遵從度。但是,稅務機關是可以通過設置排他性的措施限定受益對象,如規定通過用戶名和密碼登陸網站再咨詢,這些措施將直接受益范圍局限在一定的區域之內。因此,納稅咨詢是一種準公共產品。
三、關于我國納稅咨詢的提供方式的建議
一是以稅法宣傳為主,以納稅咨詢為輔。和納稅咨詢相比,稅法宣傳突破了“一對一”的局限,是“一對多”的、更有效的知識傳達方式。筆者建議稅務機關主要利用稅法宣傳,強化對基礎知識(如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部門依法征稅的宣傳,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稅收籌集收入、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的職能作用等)和征管操作(如申報方法、填表示范等具體稅收征管操作性措施,方便納稅人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的宣傳,從“面”上提高納稅遵從度和降低納稅成本。
二是面向納稅人,構建統一知識庫。筆者建議利用納稅人素質的文化水平不斷提高這一良好現象,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各地稅務機關為輔,積極構建內容完整、分類科學、準確實用的全國統一的納稅指南庫,為納稅人提供統一、權威、實用的解答,并全面向納稅人開放,在納稅人遇到問題時為其提供解決辦法指南,促進納稅人自學,強化納稅人自助。
三是將納稅咨詢引向社會中介。社會中介分為市場中介和非市場中介。市場中介是指與市場直接相關,有助于資源優化配置的中介組織,包括會計(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非市場中介是指承擔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的部分社會公共管理事務,服務于公共利益的中介組織,包括各種社區管理機構、行業協會、自愿者組織等。納稅咨詢所具有的競爭性和排他性,決定引入社會中介將是大勢所趨。同時,引入社會中介也能有效緩解稅務機關面臨的巨大咨詢壓力。
參考文獻:
[1]2009年江蘇地稅12366納稅服務系統運行情況通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網站首頁"最新通告"欄目..
中小企業稅務風險通常指民營企業未能遵守國家稅務法律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受損的可能性,企業應納稅而沒有納稅,將來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甚至遭到刑事處罰,企業利益受損、社會形象受損;企業適用法律不當,企業沒有用足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企業利益受損。防范和化解稅務風險是中小企業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利益,企業與社會關系,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隨著國家近期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政策的密集出臺,中小企業面臨較好的發展機遇,在這種情況下,更要關注、防范和化解稅收風險。
一、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
1.中小企業故意違反稅法產生的稅務風險。有些民營企業所有者及其管理者納稅意識不強,片面強調少繳稅款,打國家稅款的“主意”,授意或唆使會計人員通過非法手段,如:編造虛假資料獲取國家稅收優惠、騙取國家退稅,采取少報收入、加大成本等辦法達到減少公司稅負的目的,這些行為一旦被國家稅務機關查實后果將非常嚴重,罰款、加收滯納金、無限期追繳,甚至是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998年1月7日,影響深遠,引起中外廣泛關注的四川省恩威集團涉稅案經過稅務機關調查,最后由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結論:這個集團的兩個中外合資企業享受了不該享受的優惠政策,已減免的稅款應補繳、以前年度的欠稅予以追繳,對偷稅的部分,除追繳稅款外,加收滯納金,并處以所偷稅款1-3倍罰款,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合計為1.08億元。
2.民營企業非故意違反稅法產生的稅務風險。民營企業最經常、最大量的稅收風險均屬于此類。有些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認為:只要企業不搞歪門邪道、成心偷稅,企業就與稅收風險無緣。然而,實際情況遠非如此。企業老總讀EMBA學費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老總和會計都認為老總讀EMBA學費屬于職工教育支出,能夠稅前扣除,且已經在稅前扣除,而水務局工作人員卻認為不能夠稅前扣除,必須補稅、調賬。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明確劃定了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種類崗位適應性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出培訓,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11項支出。同時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學費由個人負擔。因此企業老總讀EMBA學費稅前就不能夠稅前扣除,像類似這樣,因稅法理解差異而產生的稅收風險在實際工作中司空見慣。
國家相關法律之間的“打架”造成民營企業無法適從,從而產生稅務風險。對高科技企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的扣除標準,會計適用《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而稅法則適用《企
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而稅法的口徑小于會計口徑,形成企業的稅收風險,輕則補稅、重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而由于會計人員素質較低,沒有及時申報、沒有領購發票等給企業帶來的稅收風險,更是不勝枚舉。
3.稅收政策調整或主管稅務機關責任帶來的稅收風險。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政策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以及產業政策調整而適時做出調整,稅收項目的開征與取消、稅率與退稅率的升降、出口退稅項目與退稅率的高低,甚至是征管方式的變化都會給中小企業帶來重大影響,處理不當就會產生稅收風險。
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都需要各級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來落實,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稅法解釋權,稅務部門的權威性不容置疑。加之征納雙方稅務信息方面的嚴重不對稱,中小企業不得不依靠、服從、執行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決定,稅務機關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給企業造成稅務風險。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即使企業根據企業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在與稅務部門爭議過程中“全面取勝”、“大獲全勝”,企業付出的代價也是巨大的。
4.企業稅收籌劃帶來的風險。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是納稅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籌資等經濟活動,謀求最大經濟利益的行為。通過稅收籌劃可以降低稅收成本,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雖然稅收籌劃是以不違反稅法為前提的,但這種籌劃必須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由于稅收籌劃的超前性、國家政策依據的多變性、復雜性,以及人們對稅法認識理解不同,可能導致征納雙方對同一問題的處理不同,為此產生稅收籌劃的風險,即被稅務部門認定為惡意偷稅而遭受處罰。企業不僅要支付稅收籌劃的成本,還要支付稅收籌劃失敗的處罰成本,稅收風險無疑被放大。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各級稅務機關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稅收征收任務,稅務機關可能采取提前或推后、加大或縮小征收任務的措施以調節當年的稅收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再科學、再嚴密的稅收籌劃都變得無濟于事,同時也為以后埋下了“后患”。
二、防范和化解稅務風險的舉措
1.牢固樹立稅務風險意識。西方有句諺語“只有死亡和納稅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稅務風險伴隨中小企業的一生,只要其存續,稅務風險就存在、無法避免。根據《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企業應倡導遵紀守法、誠信納稅的稅務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的稅務風險管理意識,并將其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從企業老板到普通員工必須樹立稅務風險意識,從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抓起,對照稅法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納稅責任,盡量降低稅務風險。
2.提高涉稅人員的業務素質。中小企業受家族管理、福利待遇問題的制約,涉稅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大企業比較起來更要提高。根據《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企業應配備合格的人員負責涉稅業務,負責涉稅業務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資質、良好的業務知識和職業操守,遵紀守法”,規定企業應定期對負責涉稅業務的員工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公司的涉稅人員不僅包括財務人員,還包括與公司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采購人員、銷售人員等,公司應鼓勵這些員工學習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利用法律知識,維護企業利益,規避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