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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涉及的法律問題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1 1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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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涉及的法律問題

篇(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44

[中圖分類號] F272.3; D922.2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2- 0087- 01

1 前 言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各方面都表現出了不成熟的情況。企業營銷管理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最大的經濟利益,但受我國初級階段的國情影響,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強大欲望下滋生了一些不好的價值觀念,導致企業營銷管理中出現了弄虛作假的情況,觸犯了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

2 企業營銷管理中涉及法律問題

2.1 對產品的描述缺乏真實性

產品作為企業營銷的主要對象,在企業的營銷管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企業營銷旨在塑造良好的產品質量和產品形象,企業營銷管理的成效也從產品的質量和形象中反映出來。然而,當前由于產品的廣告形式朝著為多元化方向發展,許多企業營銷為了避免輸在起跑線上,便做足花樣吸引客戶的眼球,甚至不惜夸大其辭地描述產品,或是在產品的包裝方式上大做文章,表現出虛有其表的假象,將不達標的次殘品以高超的營銷手段銷售出去,獲取其中利益。對產品的不真實描述,實質是在欺騙客戶,不利于經濟市場的良性競爭。

2.2 出現了不正當的競爭模式

當前,我國經濟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屢見不鮮,企業營銷管理中的不正當競爭模式受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影響,表現得特別突出。由于企業的信用體系不完善,因此各企業間的交流合作難免破壞了井然有序的市場秩序,而企業若想在已被破壞的市場秩序中立足,就必須增加各種成本,從而影響了其經濟效益。鑒于此,當今市場上的許多企業為了求得自身發展,出現了壓縮成本、掠奪利潤的現象。

2.3 市場競爭間出現區域歧視

企業營銷管理中還出現了區域歧視的現象,同一件產品在不同的地方表現出了不同的價格標準,這已經成為許多企業在不同區域定位產品價格的主要策略之一。很多人認為這樣的價格策略是由于不同區域的產品輸出成本不同,實則不然,這已成為企業掩飾自己的借口。而其中的直接受害者就是購買產品的消費者,產品價格和市場服務的區域差異性給消費者帶來嚴重損失。

2.4 企業沒保護員工合法權益

許多企業為了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往往忽視了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一些企業不顧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在未經員工贊同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員工加班,肆意剝奪員工的休息時間,對他們的工作量和工作強度提出很高要求,甚至有的企業不支付員工在高強度工作體制下應有的加班費用。同時,還有一些企業的工作環境達不到國家安全衛生的相關標準,工作環境十分惡劣。在這樣的營銷管理體系下,企業員工的身體和心理都會受到嚴重傷害。

3 減少企業營銷管理中法律問題的對策

3.1 強化企業營銷的管理理念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營銷管理運作與相關的營銷法律因素都處于對立的狀態,認為法律因素是制約企業營銷行為的存在,鼓勵企業在營銷管理中躲避法律。這樣的營銷管理理念可以給企業在一段時間內獲取一定的收益,但是會使企業在長期營銷中面對的經濟法律空間越來越小,進而被經濟法律的整個環境給淘汰。因此,企業經營者必須將企業營銷合理地融于經濟法律環境中,正視經濟法律因素與變化,改變以往對立的局面,變為合作的形式。只有不斷地強化企業營銷的管理理念,才能使企業在維持自身發展的同時,還能與經濟法律環境和諧共處,從而追求經濟和自由的最大化。

3.2 營造市場間良性競爭氛圍

市場調節是構建良性競爭的主要手段,而良性競爭氛圍需要依靠國家相關部門與企業、消費者等諸多市場要素共同建造。營造市場良性競爭氛圍,需要企業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自律,端正正確的競爭態度,并利用這樣的競爭態度影響自己的競爭企業與產品消費者,從而提升企業在良性的市場競爭中的形象,并穩固自身的競爭地位。

3.3 健全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

鑒于市場競爭間出現區域歧視的法律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手段健全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法規是控制企業正當經營的重要保障,能有效監督企業的不正當行為。通過使用相應的法律手段,使產生區域歧視的企業受到法律教訓,從而確保該企業在今后的市場發展中符合道德規范、遵循法律法規。各企業通過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增強自身的法律知識,不斷完善營銷管理手段,能樹立良好的競爭形象。

3.4 企業加強對員工權益的重視

篇(2)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通過企業制度和企業行為所體現的對員工,商業伙伴,客戶,消費者,社區,國家履行的各種積極義務和責任,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也指出;“企業的目的必須在企業本身之外,更確切的講,企業的目的必須在社會之中,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器官。”從中,我們可以認識到企業財富來自社會財富再分配,企業壯大離不開社會的支持,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離不開與員工同步的發展。因為,員工是企業的細胞,保證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就要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使全體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相結合,達到企業,員工,社會共贏的局面。

二、發展綠色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系。人類環境系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不應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當代人不應為了自己的發展而對后代人的發展和需要能力構成危害。必須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一)發展綠色經濟,企業責無旁貸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資源與環境壓力,使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大力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是時代賦予中國企業的重大歷史任務,更是企業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和使命。在推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實踐中,國外企業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諸多有益經驗,我國企業應積極借鑒、迎頭趕上,為中國綠色經濟發展作積極貢獻。

(二)發展綠色經濟,企業面臨良機

綠色經濟是關于經濟發展理念與模式的全方位、深層次變革。伴隨綠色經濟的發展,包括生態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應用等一大批新型綠色產業將迅速崛起,低碳技術將蓬勃發展,這無疑將為企業帶來新的市場機遇與成長空間。而且,綠色經濟發展理念在企業內部的生根發芽,也必然構成企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的強大動力,推進企業積極轉變傳統粗放的經營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因此,能否緊緊把握住綠色經濟發展潮流帶來的歷史性機遇,不僅決定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也決定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成敗。

(三)發展綠色經濟,企業大有可為

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強力支撐。應積極探索以綠色發展帶動綠色投資、以綠色投資帶動綠色生產、以綠色生產帶動綠色消費的發展新模式,引導資源配置向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領域流動,努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企業作為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其經營活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應努力實現全社會共同利益。但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視甚至逃避社會責任,導致假冒偽劣泛濫、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員工利益受損等諸多社會問題,有些甚至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企業社會責任日漸引發公眾的關注。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西方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的一些企業卻仍然為追求利潤而喪失基本的商業道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礦難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污染等事件,使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公民”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時至今日,企業社會責任已不是企業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業不可回避的話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我國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對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觀精神實質的詮釋和體現。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也紛紛從國家立法、行業規范、企業評價標準體系等不同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扎實的實踐。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1971)發表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列舉了多達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并要求公司付諸實施。

我國在這一方面做得遠遠不夠,并且,我國已有法律法規之中,在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中缺乏一種原則性的、宣示性的規定,沒有明確不同的企業形態的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這樣的評價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國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

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只是社會發展的需求,對企業自身的發展而言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西方許多企業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實現企業好公民形象的條件,并且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專門的負責部門、一定的經費保障和可操作的規范化的管理程序。據相關調查顯示,美國約有60%、歐洲約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設有專門的倫理機構和倫理主管,負責處理各種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提出的質疑,使用各種社會責任履行計劃、系統項目設計、科學決策機制和執行程序與控制系統等手段來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當今世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正在由單純的硬實力向硬、軟兩種實力協調并重的方向轉變。軟實力,主要表現為企業社會公信力、品牌影響力、產業凝聚力和供應鏈控制力等。擁有這些能力的企業,在資源配置、開拓市場、獲得貿易機會、低成本融資等方面會處于優勢地位,而這些都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分不開的。這就要求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依靠人才、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來提高企業的效益,不能再走勞動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老路。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美譽度和信任度,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發展綠色經濟的幾點做法

國外企業的實踐表明,推進綠色經濟發展,利國利民利己。我們欣喜地看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過企業積極投身于綠色經濟發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局限性,我國企業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方面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與歐美先進企業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為此,我國企業可著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傳統理念,轉變經營方式

從通用電氣的“綠色創想”戰略到本田公司的“綠色事業整體觀”,從IBM的“綠色創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級環保工廠”,國際先進企業非常注重發揮理念在促進自身綠色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我國企業只有覆傳統展理念,加快轉變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綠色發展道路。

(二)強化環境管理,落實節能排

據相關部門統計,近5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年均發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億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品質造成巨大損害。加環境風險管理,堅決落實節能排,不僅是企業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經營風險、實現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

(三)增自主創新,加快產品升級

這既是企業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自身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綜合性制造企業美國3M公司積極開發綠色環保產品,從毫不起眼的便條紙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從玻璃隔熱帖膜到電視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數萬種綠色環保產品,其中,僅電視增亮膜每年可為全球節省575億度電,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

(四)倡導低碳辦公,營造綠色氛圍

招行在綠色低碳運營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號召企業努力做到節約水電、雙面列印、下班熄燈、最低室溫、爬樓運動等,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環保、節能。

篇(3)

1.1油田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法律風險概述

 

油田企業要正常生產經營,必然要進行大量的建設工程,這其中無可避免要發生大量的合同關系。而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法人資質和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因此,油田企業對建設工程的管理也非常嚴格,有的還建立了專門的工程技術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這一舉措對于維護油田企業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生產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甚至牽扯到個人利益,因此就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管理不規范,很容易引發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各類糾紛,甚至造成上訪事件和訴訟案件,嚴重影響到油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2油田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常見法律問題

 

1.2.1項目規劃立項法律問題

 

項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前,需要考慮項目本身規劃立項的合法性,例如未經規劃審批、變更規劃設計、變更土地用途、變更項目性質等,這些都會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1.2.2項目招投標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招投標方面可能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的行為有.虛假招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等。

 

1.2.3項目開工與工期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施工期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否則便屬于違法施工,將遭到行政處罰。此方面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延期開工、工期順延停工、窩工、逾期竣工及相應的索賠等,必須嚴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1.2.4項目工程承包與分包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分包也是常見的一種形式,但是分包須征得業主同意,施工主體與掛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責任歸屬。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業主方指定分包對總承包方有很大風險。

 

1.2.5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法律問題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經理代表施工方,須按照合同約定條件,履行好管理的義務,包括施工資料、現場施工人員、施工機械、工程材料等。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的行為表現是法院認定施工方責任的重要依據。

 

1.2.6工程材料檢測的法律問題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糾紛的重要原因,為此,國家專門出臺工程材料的行政監管制度,并對材料的取樣與送檢有詳細規定,不同行業的工程材料檢測標準是不同的,材料檢測結果歸入建設檔案管理的范疇。

 

1.2.7項目墊資施工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法律中,墊資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張所墊付資金的利息損失。在這一方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黑白合同變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對改變招投標實質類容的黑合同不予保護。

 

1.2.8項目施工技術規范的法律問題項目的施工規范是業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訴訟過程中,其意義常被忽略,項目施工合同的知識性和專業性使得某些當事人甚至律師在這個領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對訴訟結果產生反面影響。

 

1.2.9項目變更洽商簽證的法律問題

 

施工過程具體的增、減項及現場簽證對于工程的工期、結算、索賠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也常是引發矛盾的焦點。在不能及時辦理簽證的情況下應當及時保全證據并采取補救措施。

 

1.2.10項目工期延誤法律問題

 

延誤工期是業主和施工方爭訟的常見問題之一,施工方在拿到相關證書后應如期開工,不可拖延。但由于發包方拖延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應按照當初約定的合同處理。

 

1.2.11項目工程索賠的法律問題

 

經濟補償和違約懲罰是工程索賠所具有的雙重特性,但是索賠并不等同于訴訟糾紛。一般索賠主要發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開工、工期延誤、加速施工、設計變更、現場管理等,所以這些方面必須嚴格控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

 

1.2.12安全生產法律問題

 

安全生產是項目進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產也是行政監管范疇的重點行業之一。

 

1.2.13項目工程質置的法律問題

 

質量合格是項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項目必須依據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尤其是隱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項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應該及時提出并尋求索賠。但如果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責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項目竣工驗收責任和工程保修法律問題

 

項目工程按照相關條件竣工后,業主方應及時組織驗收,不可拖延。如果驗收中發現問題,承包方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作出整改。若因此延誤工期,責任由施工方承擔。

 

1.2.15工程款結算法律問題

 

施工合同對工程結算程序已經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也有比較具體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仍然會經常發生因工程結算引發的糾紛。結算糾紛主要圍繞設計洽商變更引起的工程量改變、簽證文件的真實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結算報告資料的完整性、發包方及時對結算報告審核的及時性、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索賠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稅費抵扣、工程質量違約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權糾紛和其它債務關系等。

 

1.2.1°6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法律問題

 

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而言,律師常常需要面對訴訟程序與實體審理兩大方面的諸多難點問題。例如在訴訟程序上,經常會遇到訴訟管轄問題、訴訟參加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問題、舉證貴任分配問題、法律關系的界定問題、反訴與抗辯的區分問題、訴訟時效的認定問題,等等。施工合同糾紛訴訟涉及非常專業的建筑法律知識,需要將一般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與建筑施工的行業特點有機結合。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是一些當事人委派的訴訟人,

 

也包括不少律師,缺乏對建筑專業法律知識的必要了解,對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認識,因此在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先予以執行、造價鑒定、質量鑒定、其他技術鑒定、訴訟管轄異議等訴訟權利行使方面明顯經驗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專門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當事人在糾紛訴訟中敗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問題

 

除上述問題外,還存在其他類型的法律問題,具體如.造價鑒定法律問題、質量鑒定法律問題、履約保函與工程保險法律問題、實際施工人結算權法律問題、拒絕撤離工地法律問題、內部審計法律問題、合同檔案管理法律問題、建設檔案行政管理法律問題、工程款優先受償法律問題、施工干擾法和侵權的法律問題、通知送達的法律問題等等,都應特別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對策

 

2.1完善合同,明確義務

 

合同是正確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續,因此,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必須從技術、權利義務、法律風險等各個方面進行仔細分析,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出明確而詳細的約定,一旦有違約事故出現,便可依據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

 

2.2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對承包人進行有效監督也是規避風險,保障權益的必要方法,一般而言,監督分五個層次:一是要對工程合同進行有效監督。如涉及工程分包的,則必須對分包合同進行嚴格的檢査,應特別注意分包是否涉及主題結構;如采用的勞務分包的,應特別注意是否為包工包料;還有其他一些問題,如承包價款與分包價款的比例、分包方式與分包價款的符合性、分包企業是否存在二次分包等,也是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二是要對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如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質量員、工長、材料員、安全員、定額員等人員,應認真審查其是否為承包方的自由員工,如果出現中途換人的情況,必要取得發包方的認可并辦理合法的手續。三是要對工程材料的供應進行監督。尤其是涉及工程主體和安全的材料進行監督,審核購銷合同和收發憑證以及施工現場材料賬目。四是要對工程設備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承包合同等。五是要嚴格監督工程現場的管理資料。如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術交底、質量評定資料、安全檢査資料等。

 

2.3加大對企業內部員工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篇(4)

中圖分類號:TP392 文獻標識碼:A

大數據、互聯網這樣的新興行業發展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往往都存在一些共同的特點,新興行業意味著該領域所遇到的很多法律問題都是全新的,該領域的法律法規往往都處于現實的空白,在法律法規不完善或者說是目前的立法環境、立法技術不成熟的情況下,如能深入了解行業,為行業的從業者提供一些前沿的法律研究,發現、提出行業發展的法律問題或者說是障礙,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提供一些在現有立法基礎上的解決問題的思路,就顯得十分重要。一方面,怎么利用法律研究來預判、解決新興行業在發展道路上特別是商業模式上亟待解決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礙;另一方面,怎么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利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企業在具體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深入整理、挖掘,用現有的法律解決現在的問題,同時更要對行業的新法律問題進行前沿性的研究。有些問題可以通過借鑒國外的做法來解決,更多的問題是需要結合國內行業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新的探索。

大數據行業在中國的發展實際上也就是這兩三年的事兒,在跟企業的接觸中我們發現,大數據企業都十分關注他們商業模式、核心技術相關的法律問題,因為在企業初創時期很多法律風險點是可以預判并提前解決的,所謂船小好調頭,等企業做大了才發現原有商業模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障礙和風險,那個時候要解決估計成本就太高了,而且有時候真的是不能逆轉的。經過對大數據行業本身的研究以及在實際法律服務所獲得經驗看,現在國內的大數據行業所面臨最突出的法律的問題主要有三個:第一個是關于數據權利的界定的法律問題;第二個是關于數據公開的法律問題;第三個是關于隱私保護的法律問題。

第一個是關于數據權利界定的法律問題。關于數據權利界定的問題,這里說的數據權利是一個復合的權利,其中最核心的是兩方面,數據控制者的權利和數據主體的權利。先說數據控制者的權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政府以及大數據企業等實際數據控制主體的權利,這個權利解決的是對數據控制、使用的問題,大家主要關注的是其財產屬性,比如大數據公司好不容易抓取來的數據并進行分析最后卻發現自己不享有對相關數據使用、轉讓的權利,那你這個生意就不要做了,盈利點都沒了,還做什么呢?因此這一塊權利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大數據企業商業模式的存在基礎。之前的解決辦法,一般把這一塊的權利歸入版權,希望通過版權的方式來達到保護數據控制者權益的目的,但版權實際上和我們這里提到的數據控制的權利是不同的,用版權的方式來保護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且大數據企業等數據控制者對數據所享有的權利到底是不是版權還是部分屬于版權的范疇本身也是存在巨大爭議的。另一個權利是數據主體的權利,也就是個人、企業等數據來源主體的權利,一般包括同意權、獲取權、知悉權、刪除、修改、補充權等權利。這類數據權利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技術特性,規定的是如何收集和處理個人、企業數據的規則,兼有人身權與財產權的屬性。大數據企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風險點就是侵權的問題,當這個權利界定清楚了,哪些行為侵權自然也就明晰了。我們現在的情況是,侵不侵權,個人往隱私權上靠,企業往商業秘密上靠,這里面是有局限的,主要還是我們沒有對大數據相關權利進行界定造成的。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界定數據權利這一概念,為此我們也在建議當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盡快出臺大數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數據權利進行專門的立法規定。

第二個是關于數據公開的法律問題。數據源對于大數據企業的重要性就不用贅述,大多數核心或者有應用價值的數據都掌握在政府及公共部門手里,相對于其他渠道的數據,政府公共部門的數據相對準確,這也決定了其數據的價值較高。然而,基于種種原因這些數據大多并不能為大數據企業所用,一方面可以說是基于數據安全的原因,但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們沒有關于數據公開的法律法規。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政府及公共部門一方面是沒有動力來開放數據,另外可以說是即沒有權力更也沒有義務來公開,能不能公開?怎么公開?哪些可以公開?在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前,不公開肯定比公開省事。政府、公共數據的公開已經成為制約大數據行業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當然,我們也看到政府部門正在試圖為行業發展掃清這樣的障礙。比如在大數據行業發展比較積極的貴州,國內第一部大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就規定對公共數據開放實行負面清單制度,這就是很好的探索,以后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一目了然,相關部門如果再不公開,任何人都有權依法要求政府、公共部門公開。包括杭州、上海在內的一些城市也通過各種政策性文件,對政府、公共部門的數據公開做出了規定,讓行業看到了希望。當然,我們仍然希望能有更高層級的法律文件出臺,對數據的公開做出規定。

第三個是關于隱私保護的法律問題。隱私的保護在現實的法律環境下,是大數據企業尤其需要重視的。之前有一種說法是,信息時代,個人已經沒有隱私,隱私權已死。更有人提出,大數據行業沒有關于專門關于隱私的法律規定,因此行業監管不夠。誠然,我們是沒有大數據的專門立法,但是不代表大數據的發展就和隱私保護無關,如果你去關注散見于法規中各項關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你會發現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與大數據有關的規定其實并不少,有些關于隱私保護的規定更是需要大數據企業特別注意的,這些都是企業在發展中巨大的風險點。這其中包括了《刑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其中《刑法》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更是需要企業特別重視的,這是有前車之鑒的。提到隱私,這里再談談另一個概念,那就是個人數據。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我們叫敏感性個人數據,不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我們叫非敏感性個人數據。為什么會提到這個問題,因為未來我國數據立法關于個人數據的保護模式的選擇將直接影響到眾多大數據企業的切身利益。歐美國家在個人數據的保護立法政策上選擇了不同的模式,這將是未來我國立法模式選擇的方向。如果你的企業想把業務拓展到海外,那么當地對于個人數據或者隱私的保護的法律政策你就得好好研究了。出于文化、歷史以及經濟等原因,歐盟在立法上傾向于對個人權利的更多保障,而美國的立法則傾向于對數據自由與技術的更多關注。歐盟之前通過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也就是GDPR,被稱為史上最嚴苛的數據保護規定,其中“ 被遺忘權 ”規定,個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數據由某公司進行處理,并且“只要沒有保留該數據的合法理由”,該數據就必須刪除。對于新興領域的大數據行業來說,歐美哪種立法模式更為友好不言自明,未來我們的立法模式是效仿歐洲還是美國,對行業內公司來說應該是一個需要長遠考慮的問題。

總之,在大數據這樣一個新興行業中,隨著數據價值的凸顯,行業發展將會加速,行業發展所遇到的法律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亟需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去為發現、解決這些問題,為企業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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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創業教育;法律環境;法律教育

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總的原則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作者:姚興良 單位: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

篇(6)

內部法律問題相對單一,主要是勞工問題,即企業法人(或企業所有者)與員工之間的法律問題。它包括平等雇傭、生產安全、員工福利等,多數都是傳統勞動法領域研究的范疇。對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形式的公司,還面臨著另一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那就是委托關系下存在的問題,經營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負責公司的經營和治理,他們應當如何處理對所有者的責任和對社會的責任是此類問題的焦點。

外部法律問題則相對復雜,因為外部利益相關者有許多,既包括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存在的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債權人等,也包括法律主體相對模糊的社區、社會、自然環境等。企業法人和不同的外部利益相關者會存在一定的利益糾紛,從而引起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如果是一家化工廠由于管理不慎,造成當地的水源污染,危害當地社區居民的生命健康,那么這家工廠也需要對損害的發生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是企業與社區、自然環境之間的法律問題。

可見,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問題涉及范圍很廣,與公司法、勞動法、物權法、合同法、環境法乃至國際法都有一定聯系。企業社會責任領域有許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熱點法律問題。

熱點一:公司利益服從于股東,還是服從于利益相關者

這恐怕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最早也是最激烈的爭論了。傳統企業理論認為,企業的目的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謀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錯誤的。公司法理論也據此明確規定了公司管理層對公司所有人(即股東)的信托責任,如果公司管理層做了一些有違信托責任的事情,那么他們就是不道德的、有違公司法精神的。100年前,福特汽車的創始人亨利?福特準備在福特汽車公司中推行較高的員工福利標準,卻遭到了其他股東的反對,然而福特決定一意孤行,終于被其他股東推上了法庭。他們認為福特提高員工福利必然會削減企業利潤,從而損害股東利益,違背了委托的契約關系。最終,法庭判決股東勝訴,福特無權實施這樣一個被認為是損害股東利益的政策,其依據的就是企業性質的理論。

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出現似乎打破了這一信條,因為它不但要企業符合倫理道德,還要求企業運營公開透明、保護自然環境、提高員工福利,這些看起來都與企業盈利的性質相違背。于是,圍繞“公司利益是為了股東還是為了利益相關者”這一話題,法學教授們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論戰,這場論戰從上世紀30年代開始,始于美國哈佛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的兩位教授之間。一個教授認為公司只應該為股東服務,另一個教授認為,公司既應當為股東服務,也要為利益相關者服務。這場持續了幾十年的論戰最后還是沒有達成一個清晰的結論。一直到現在,有關這一問題的爭論還沒有停止。只是有一些新的聲音認為,公司的確只需要對股東負責任,然而如果不兼顧利益相關者,公司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化股東利益,所以公司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社會責任從而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即使對于那些贊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學教授來說,仍有不少問題讓他們困擾。譬如,既然他們認同企業社會責任,那么,公司法的基礎是否需要改寫?如果是,如何改寫?另外,如果公司要兼顧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話,如何界定利益相關者的范疇?哪些利益相關者需要關注?哪些不需要關注?關注到何種程度?其優先次序又是如何?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僅能承擔一定限度的責任,對股東如此,對債權人如此,對利益相關者也應如此。因此,如何清晰界定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以及衡量其優先次序和大小,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法律問題。

熱點二:商業與人權問題

人權本身是一個具有相當政治色彩的詞匯,它從一開始便與法律、政治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通常,人權問題會發生在一個自然人和一個政府之間,指的是自然人作為公民甚至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被一個政府所剝奪或削弱。人權與商業發生聯系,是最近幾十年才出現的新事物。自企業社會責任被廣泛推動后,商業人權的問題逐步為人們所重視。

最早的商業與人權問題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當時,非洲種族沖突、政府腐敗問題非常普遍,一些在非洲設立工廠的美國公司在國內遭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公眾要求美國公司從非洲撤資,一方面避免參與損害人權的活動或在經濟上間接支持此類活動,另一方面給當地政府施壓,迫使其改進國內人權狀況。在公眾壓力下,一大批美國公司終止了在非洲的生意,一直到80年代非洲種族問題有所改善才返回非洲國家繼續經營。此后,商業與人權便結下了不解之緣。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背景下,商業與人權問題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尤其是對人權的概念進行了延伸。在企業社會責任中,人權不但僅僅存在于自然人與國家之間,而且存在于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考察的是企業是否尊重了自然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從這一新的人權定義出發,商業與人權就囊括了很多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當利益相關者是員工的時候,商業與人權問題會關注招聘過程是否存在歧視,勞動過程是否存在強迫行為、是否存在負債勞動現象,員工的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員工是否擁有自由結社的權利等;當利益相關者是社區民眾時,商業與人權問題會關注社區民眾土地是否被侵占、社區的物質和文化遺產或專利權是否被侵犯;當利益相關者是政府官員、供應商或客戶時,商業與人權問題會關注企業商業行為中是否存在貪污與賄賂,使用者是否被充分告知產品的安全特性等。

為此,國外不少公司已經明確提出了公司的人權準則,并將其作為公司經營行為規范的一部分內容。而一些人權研究或行動機構也將工作對象從國家轉移到知名跨國公司,專門研究跨國公司的人權政策。這可能成為未來人權領域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

然而,外國機構在發展中國家推行商業與人權理念的時候通常會遭遇不少阻力。因為人權在一些國家仍然是比較敏感的概念,容易讓人聯想到政治問題。因此,有人建議用其他詞語代替企業社會責任中的人權問題,如改為商業與人的尊嚴。

熱點三:如何界定產品責任的邊界

產品責任的問題由來已久,此類案件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和生產廠家之間,有許多為人們所熟知的判例。如一位美國老太太因為被麥當勞的熱咖啡燙傷,而向麥當勞索賠,并最終獲得了48萬美元的賠償。此類案件與企業、顧客的關系非常密切,所以也成為企業社會責任中比較熱門的法律問題。此類案件的焦點,通常在責任認定上,即到底是商家應該為事故負責,還是顧客自己應該承擔責任。要明確回答這一問題,需要清晰界定產品責任的邊界,但這往往十分困難。

產品責任還有一個延伸邊界的問題。幾乎沒有一個公司會生產產品所有零部件,多數公司都是通過外包生產或訂單采購的形式獲得零部件的,然后再組裝和貼牌銷售。這時候,產品責任就散落于產品生產的整條供應鏈上,由于一級供應商下面可能還有二級、三級供應商,這樣問題就變得相當復雜。作為直接面對消費者的品牌廠商應該在什么程度上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呢?這一問題也沒有明確結論。然而,最近歐盟所實施的《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則將產品責任全都推給了品牌生產商,即品牌生產商需要對產品生產的全部過程負責任。在這個問題上,全球報告組織GRI推行的新標準G3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則進行了相對寬松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對供應鏈的所有權和實際控制權承擔相應的責任,而無需承擔全部責任。

在國內,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人體健康等問題越來越重視,有關產品責任的案件將會越來越多。最近的紅心鴨蛋、多寶魚等事件都屬于這一類。如何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明晰產品責任的邊界將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核心問題。

熱點四: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問題

企業要向利益相關者負責,必須制定必要的信息披露機制,以便向利益相關者說明企業運營的情況,說明是否遵守了企業的各種社會承諾。而良好的信息披露機制依賴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因而,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問題也可納入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的范疇。

事實上,目前已經有許多公司定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稱企業公民報告、企業社會報告、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等),報告中會說明企業經營與環境、社會的關系,以及企業通過實施怎樣的社會責任戰略改善企業環境、社會表現等。關于該報告的撰寫,目前國際上有一些比較通行的標準,例如全球報告組織GRI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根據該指南,企業不但需要披露企業的環境、社會表現,還需要說明公司有怎樣的管理手段和制度來保障企業社會責任戰略的實施。國際上其他一些機構也開始鼓勵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的發展。譬如聯合國全球契約與紐約證交所聯合責任投資原則,呼吁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資者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倫敦證交所也公告,稱將逐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環境、社會信息;最近,深圳證交所也了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指南,鼓勵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有關的信息。

然而,關于“要不要強制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強制披露,哪些信息可以自愿披露”等問題仍存在很大爭議。畢馬威咨詢公司的研究表明,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應該采取“胡蘿卜加大棒”的策略,將強制信息披露與自愿信息披露結合才會產生較好的綜合效果。此外,采取怎樣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尤其是企業信息披露,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這也可能成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一個方向。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學解析

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起源和發展來看,它最初是要求企業追求“好”的東西,而這種所謂“好”的東西是具有極大的價值取向的,包含了企業所在的社區或者社會的倫理和宗教偏好。譬如某地方可能認為企業捐資助學就是好的企業,而另一個地方則可能認為企業要不涉足罪惡產業才是好企業。這種帶有價值判斷的喜好是不能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的。因此,最早出現企業社會責任的時候,其實和法律的關系并沒有太大的關系,依靠的是倫理和道德的約束。

后來,企業社會責任得益于環境變遷和制度變遷,獲得逐步發展,這種變遷使得最初的、局部的價值取向變為廣泛接受的、普遍存在的“主流”價值取向。例如,本來一家公司雇傭多少男職員和多少女職員并不是要緊的事情,然后到了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歐美國家女權主義興起,于是在招聘中能夠將女職員一視同仁的公司就受到人們的青睞,其他公司則被人們批評;種族問題、環境問題亦是如此。如此一來,人們慢慢建立起一套共同的關于企業價值取向的假設系統,全社會在公平招聘、企業環境管理方面有了共識。

這時,企業社會責任才得以大行其道。因為這些理念在人們心目中已經公認是“正確”的,凡是違背這些理念的則被認為是“錯誤”的,會遭到唾棄和懲罰。這個時候的企業社會責任已經超越了社區、宗教這樣的小團體,純粹依靠倫理和道德力量顯然已經不足以唾棄和懲罰這樣的“錯誤”,于是便出現法律介入企業社會責任的局面。

可見,用法律來管治企業社會責任是在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到一定階段,倫理和道德的力量無法足以保障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的時候才出現的。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出臺也是這樣一個道理。人們認為一個上市公司的高管應該誠信,應該對股東負責,否則就不是一個好的公司管理層。一開始,人們覺得輿論的力量、現有的體制足以給高管足夠的壓力,然而安然事件給大家潑了一盆冷水,于是美國政府才不得不出臺薩班斯法案,從法律層面改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同類事件的上演。

環境變遷和制度變遷都是一個漫長和復雜的過程,過去幾十年,歐美國家在這一變遷過程中出臺了大量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從許多方面對企業實施約束,讓企業不得不去遵守一些社會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就形成了今天企業實踐社會責任的法律基礎。

此類法律法規有兩個特點。

第一,法律法規只規定了一條不能踐踏的底線,因此其所提出的都是最基本、最低的要求。否則,如果設置一條高標準的法律使多數企業都做不到,那就達不到制定法律的本意了。因此,對于那些滿足了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只能說他們盡到了法律所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務,卻不能說他們是優秀的企業公民,甚至可能距離優秀企業公民還有很遙遠的路。以員工福利為例。法律只能強制企業遵守勞動法、為員工支付社會保險等;而一個優秀的企業公民則還需要考慮如何幫助員工有一個好的職業發展,如何支持員工做一些他們感興趣的事情等。后者顯然是不能寫在法律條文里面的。

篇(7)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

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

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

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1.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二是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三是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2.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4.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三、注冊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作用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職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篇(8)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篇(9)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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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實踐:在媒體有效地推動下

綜觀近年來若干公共關注的熱點案件,無一不暴露出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或其中存在的問題,引起人們對現行相關法律制度的重新審視,并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廣泛地爭鳴與討論。有些問題公眾呼吁通過立法對現行法律進行修訂和完善,有相當一部分法律問題已經或正在通過立法活動得到有效解決。例如:

(一)“孫志剛事件”與出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幾乎家喻戶曉的“孫志剛”事件,所暴露出的法律問題是暫住證與身份證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如:沒有暫住證又未帶身份證是否就應當收容遣送?另一個問題是收容遣送在審查上存在的問題,如:什么情況下需要對公民進行收容遣送?對收容者的范圍確定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依據?通過社會公眾對這些問題的廣泛討論與呼吁,最終促成了較為完善和更為符合現代社會需要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出臺,廢止了過去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二)“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與修訂《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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