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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分析
工程建設標準是指相關部門在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過程中,依據和遵循的,經過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化秩序,對整個工程建設活動過程能夠起到指導和規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設標準作為工程建設重要的技術基礎和保障,必須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制定實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保證工程建設活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工程建設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的相關分析
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構針對工程建設標準化制定和實施的一些列保證工程建設標準有序實施的法律體系。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通過對工程建設主體相關權利與義務在法律層面予以規定,引導、規范工程建設主體依據工程建設標準開展工程建設活動,以行政手段和強制性措施保證工程建設標準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指導性地位。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系統性、行政性、科學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設標準與法律法規互動關系分析
(一)法律法規影響工程建設標準
首先,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級,即法律層面,法規層面,執行層面。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在法律層面對工程建設相關衛生、安全、環境保護等各方面進行強制性、原則性的約束;相關法規是針對法律層級的細化,將相關法律約束具體細化,在細節方面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規范和指導;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對工程建設標準的貫徹落實進行監督,保證工程建設標準的順利有效實施。第二,通過對世界范圍內工程建設標準法律法規的橫向與縱向分析,雖然在具體要求標準和細節上不盡相同,但是相關法律法規都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修改全過程進程監督和指導,所以,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影響和指導意義是貫穿全程的,對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各個程序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設標準影響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標準是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技術保障,主要通過技術層面對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設標準能夠細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彌補,尤其在工程建設主體的自我調節能力方面,工程建設標準能夠促使工程建設主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充分發揮自我調節能力,最終實現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的目標。第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制定必須依據工程建設領域的相關技術和標準要求,工程建設標準能夠為法律法規建設提供具體參照標準,促使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設標準是法律法規的主要參照對象。第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的最終目的是引導和規范工程建設標準在工程建設實踐活動中的有效應用。所以,法律法規能否在工程建設標準實施過程中發揮時效性,是法律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據。
三、促進工程建設標準與法律法規共同發展的措施
(一)發揮工程建設標準重要作用,促進法律法規完善進步
工程建設標準的有效性能夠為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據,如果工程標準的適用性不夠良好,必然導致法律法規在技術標準上出現問題,影響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與合理性,促進工程建設標準法制體系的發展。
(二)發揮法律法規積極作用,保證工程建設標準順利實施
在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過程中,積極發揮法律的有效監督和引導職能,以強制性手段保證工程建設標準能夠貫穿于工程建設活動的始終,通過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使工程建設主體能夠明確工程建設標準的重要意義,發揮主觀能動性,更好的將工程建設標準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行為指南。確保工程建設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的時效性。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基于我國現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TS95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一直以來,安全問題不僅是建設工程中面臨的最大挑戰,同時還是影響建筑使用壽命的罪魁禍首。并且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的整體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設工程單位必須要加強對構建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視,并制定完善的構建措施,才能將監督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到實際應用中,從而最大限度的發揮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目的和意義。但是,構建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項目,所以必須要詳細的了解構建將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障礙,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才能為建設工程的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基礎。
一、構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意義
安全生產是促進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措施。近年來,由于建設工程的發展速度逐漸加快,且影響建筑質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威脅。而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是針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立的管理體系,所以對提高建設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約束作用,從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設工程的安全隱患[1]。此外,由于監督安全管理體系是建立在科學、嚴謹、規范的基礎上的,同時還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所以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范建設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說構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對我國建設工程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同時還對提高我國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構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障礙
(一)、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法律法規體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關法律條款比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對較弱。并且大多數法律法規的時間過久,因此許多條款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建設工程的施工要求,從而導致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處于“名存實亡”的現狀[2]。但是由于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現不完善,就會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另外現行的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專業性,且《建筑法》中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等內容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使得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的職能重疊嚴重,不僅影響工程進度還造成了大量的資金損失。
(二)、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體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普及,部分偏遠地區和城市還沒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從而導致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全落實到實際應用中。并且大多數建筑單位對建筑安全技術的法規和標準缺乏正確的認識和重視,從而使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無法正常的執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掌握的實權過小,所以,很難發揮監督職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進措施和專業的人才培訓機制,導致監督安全管理部門普遍存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質量低下的現象。且沒有專業的安全監測設備,致使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日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處于相對落后的發展現狀,從而嚴重制約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構建。
(三)、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進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是構建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前提,因為科學的建筑監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為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基礎,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嚴重阻礙了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監測設備落后、監督管理技術落后、監督實踐能力和執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監督管理的理論不健全,以及資金不到位導致監督管理人員缺乏創新意識,且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弱,依然沿用傳統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無法適應現代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必須要融入標準化、體系化的法律法規框架,才能更好地適應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構建健全的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就必須要將完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為重中之重,才能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須要將監督管理體系與行政管理獨立開來,才能避免行政管理過多的進行干預,同時,還要與時俱進的對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更新,并在原基礎上進行完善和創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到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中,才能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奠定基礎。
(二)、強化建筑單位(企業)監督管理機制
建筑單位(企業)是安全工作的主體,因此只有加強建筑單位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從而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創造條件。所以要想強化建筑單位的監督管理機制,就必須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監督任務,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督責任,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建筑管理的實際價值。并且監督管理機制是構成檢制度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監督管理重視,并積極的發揮監督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價值,才能擴大監督管理機制的影響力,從而使得監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優化監督管理隊伍素質,提高監督管理力度
監督管理制度是監督管理人員制定的,監督管理措施也是監督管理人員實施的,因此必須要保障監督管理隊伍的質量,才能提高監督管理決策的準確性。所以必須要將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分層管理,并加強管理人員正確的認識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還要定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從而有效地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精神面貌和專業素養。同時還要建立考核機制,便于更好地幫助管理人員正確的認識自身的不足之處,從而養成自我學習、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能力。最后還要建立嚴格的人才選拔招聘程序,并擴大人才引進渠道和選拔門檻,才能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力度。
結語: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依然存在許多問題,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所以必須要強化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才能促進社會和諧,才能有效地減少建筑安全隱患,從而為我國建筑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條件。總的來說,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的構建,必須要正視目前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才能為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的開拓全新的發展空間,才能為促進我國建筑行業走的更高、更遠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何宏偉,姚清,楊修明,張廷斐.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體系研究[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2年15期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建設工程是國民經濟中最為重要的固定資產,承載著一個項目乃至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關鍵重任。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工程建設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杜絕建設工程質量事件的發生,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設工程質量還存在諸多問題,如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建設工程設計不規范,施工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材料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勞動力市場人員素質偏低等等,如何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已是我們亟待探討和研究的問題。筆者根據自己工作的體會,現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建設工程質量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因素
(一)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加強和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標準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原來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事項;《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就工程建設中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這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
(二)建筑市場發展不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建筑業已經逐漸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建筑市場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發展不規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個別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即使實行招投標,但招投標環節違法,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名招暗定”、“圍標”、“串標”等情形若隱若現,甚至個別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壓級壓價,變相收取管理費和“吃地皮”等現象;二是不規范設計、施工問題突出。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堪憂,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誰承攬工程誰設計,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得不到及時檢測;三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個別監理單位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由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質量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解決。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措施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日趨完善,工程建設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為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還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只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形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建筑市場運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場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細”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環節多、專業性強、輻射面廣,市場又存在行業積習、誠信缺失等諸多問題,監管難度大是現實問題。但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筆者認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強化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完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強化工程合同管理,嚴禁搞“陰陽合同”;二是嚴格法定程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三是深入開展建筑領域各類專項治理活動。強化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勞務分包、施工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都要承擔責任,并要采取罰款、調低建設資質、吊銷資質等多種懲罰手段予以規制。
(三)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創建質量保證責任制。一要嚴格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終身負責,以此警示從業人員;二要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為全面提高工程質量提供技術保證;三要加強施工過程及竣工的驗收工作,確保工程質量不出問題。施工階段,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種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進行控制,做到每道工序、每批材料、每個分項工程施工都處在嚴格控制狀態,確保不留下任何質量隱患;四是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只有隊伍精干,才能出精品。因此,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技術強的基建隊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要始終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既加強新技能的培訓,又要注重職業道德素質的培養,并注重以人為本管理,激發他們的工作干勁,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主要參考文獻:
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還很不完善。立法機關的立法相對于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滯后性,這樣就導致了有些事故發生了沒有法律法規來約束;其次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一些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不夠,甚至有的執法機關與執法對象之間存在腐敗現象,這也導致了安全法律制度的落實不到位。
1.2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沒有落實
在建設過程中相關的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相關主體和建筑業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一些主體和人員忽視法律的存在,違法違紀的情況大有發生。
1.2.1建設單位
一些建設單位沒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內的相關圖紙,尤其是一些管線的資料,這樣就導致施工時常常出現挖斷管線的事故發生;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推行實施強制性標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隨意克扣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1.2施工單位
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尤其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進行劃分;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沒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出詳盡說明;施工單位沒有在施工現場相關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單位沒有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鄰近區域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消防意識缺乏,不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不符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沒有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2.3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偽造勘察相關文件資料;勘察單位沒有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操作規程導致勘察數據資料不準確;設計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未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未作說明。
1.2.4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沒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也沒有報告給建設單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監理費用日益低下的前提下,監理單位難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對一些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等因素都會導致工程出現安全事故。
1.2.5政府監管不到位
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宏觀管理是指政府通過建立和健全建設法律法規體系,同時加強經濟手段,文化宣傳,技術支持,科技手段等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促進作用,達到整體上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微觀管理,是指政府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對建筑企業的安全行為和建設項目實體的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控制,督促和引導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宏觀政策的落實,保障建設工程的社會利益、公眾利益和安全狀況。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的不斷進步,作為國家支柱產業的建筑業也得到了持續迅猛發展,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的建筑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于是各個建筑企業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以此來降低建設工程的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并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與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速度不斷加快,那種傳統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同時在工程造價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造價管理的質量。因此工程造價管理必將伴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而發展變化
1、工程造價的重要性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它是項目決策與制定投資計劃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同時還是評價建設工程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通過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建設工程的成本,進一步擴大建筑企業的盈利空間,進而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力,有效保證建筑企業在競爭比較激烈的建筑市場上保持穩步快速的發展。
2、工程造價的特點
2.1 工程造價的大額性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價值比較大,因此在建筑市場上投資一項建設工程項目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這就決定了建筑工程造價具有大額性的特點。
2.2 工程造價的動態性
雖然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進一步促進了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但是建筑行業不斷激烈的市場競爭進一步導致了建筑企業的經營環境的復雜多變性,因此在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中存在著很多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例如建筑原材料價格的變動、建筑設備的租賃價格等等,這也就決定了工程造價具有動態性的特征。
2.3 工程造價的階段性
一般情況下,工程建設的項目從開始到結束都需要經歷工程項目投資預算、工程項目投標與招標、工程設計、工程項目施工以及工程竣工結算,其中每個階段的任務又是不相同的,因此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也是不相同的,這就決定了工程造價具有階段性的特點。
2.4 工程造價的復雜性
一個工程項目建設往往涉及到許多領域,它可能涉及到技術領域、管理領域等,同時工程項目還經常是由多個部門共同協作完成的,這就進一步導致影響建設工程造價的因素復雜多變,加大了建設工程造價的難度。
2.5 工程造價的差異性
由于不同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功能的不同又對建設工程的結構、空間配置等都有著具體的要求,進而致使不同建筑工程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最終產品的差異性導致了工程造價的差異性。
3、工程造價現狀
3.1 工程造價管理體制落后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是一個高度集中統一的,由計劃定額、計劃價格確定工程造價的管理模式,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已經不能滿足建筑市場的發展要求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與完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進而無法對建筑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我國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培養上缺乏必要的投入,進而造成目前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數遠遠滿足不了建筑市場的需要。
3.2 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我國的工程造價起步比較晚,建筑市場上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雖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我國陸續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款,對建筑行業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規范。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中很好涉及到影響工程造價因素方面的內容,再加上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這些法律法規在落實中被大打折扣,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法規的效力。再則就是,雖然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對于建筑市場上違反工程造價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還是不夠,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價的效力,進而影響了建設工程造價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3.3 工程造價管理觀念落后,政府過度干預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建筑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工程管理工作中比較重要的工程造價管理也在逐步發展著,傳統的工程造價管理觀念已經不適合逐步完善的建筑市場了。但是在實踐中發現,很多建筑企業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工程造價上存在著觀念成就,思想落后,對建筑工程造價缺乏整體概念和認識的問題,這就導致很多建筑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并不能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環境的變化而進行動態管理,進而降低了工程造價的成效。雖然我國的建筑市場逐步完善,但是由于建筑自身的一些特性導致建筑市場的自身調節機制不能完全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這就需要國家采取適度的措施對工程造價進行干預,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對工程造價采取了過度的干預,導致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及時性以及有效性。
3.4 工程造價確定的方法缺乏科學性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工程造價確定方法還是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首先根據設計人員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計算出建設工程量,然后在套用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進而確定建設工程的直接成本,接著在此基礎之上依據費用定額的相關系數,計算建設工程的間接成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種工程造價確定方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同時計算出的建設工程量與定額并不一致,這就無法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再則現行的工程造價定價方法中工程概預算定額是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并且國家主管部門在編制時未能及時反映市場的變化,不能反映供求關系的變化,進而使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定價方法難以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從而致使建設工程企業不能合理的確定建設工程造價。
3.5 工程造價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
由于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是一種技術性比較強、工程造價設計的范圍比較廣,因此對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要求比較高,但是由于我國在早期對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方面的投入不足,因此到目前為止,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大專、電大、函大畢業,那些正規高等院校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畢業工作人員很少,同時一些高學歷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都是與工程造價相近的專業畢業,進而致使很多建筑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專業技能水平低,無法做好工程的造價管理與控制工作。還有的一些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比較低,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可能會受到巨額利益的誘惑與其他人員串通,不按照工程造價的相關制度進行合理的工程造價管理,在造價管理和控制過程中中飽私囊,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4、規范工程造價的有關措施
4.1 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也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因此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也必須要加強改革力度,在借鑒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經驗的基礎之上,建立與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進而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4.2 進一步完善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為了進一步保證我國建筑市場的發展,我國的有關部門必須要進一步建立與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要將法律法規的內容涉及到影響工程造價因素等方面。與此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效果,盡可能的將工程造價法律法規落實到實處,為建設工程企業的工程造價提供法律依據。最后還要加大違反工程造價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進而保證工程造價的真實性。
4.3 樹立全過程工程造價理念
工程造價不僅僅是局限于某一個階段的工程造價,而應該貫穿于建設工程的整個過程,因此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必須要樹立全過程工程造價理念,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進而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性。
4.4 加大建設工程造價人員的培訓力度
建設工程造價的復雜性與多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技術性工作,對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培訓工程。首先國家應該在各大高校開設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為工程造價培養高學歷的工程造價人員,其次建筑工程企業還應該采取各種各樣的形式提高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技能,例如可以技能考核,每月大比等形式提高工程造價人員的技能。最后還要加強工程造價人員的職業素養培訓,避免工程造價中現象的存在。
1.法律法規方面
1.1加強法律法規的層次性
法律層面、行政法規層面、部門規章層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不一樣的。他們的關系是有高層到低層,相對穩定性也是逐漸減弱。針對具體問題的法律條款應當盡量出現在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法律層面的文件內容應當加強宏觀的指導性。力求法律層次分明,不同層次之間相互均衡。低一級層面的規定應當以高一級層面的規定為基礎,具體條款的來源應當明確鮮明,使得法律體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過研究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體系可以發現,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場運行和行業的管理活動出現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時,立法機構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問題,將問題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相結合,制定高級別的法律條款指導低級別規定的頒布。而不是簡單的為解決問題,頒布針對性地文件。即將法律頒布前的后臺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條款的應用范圍,另一方面加強法律的穩定性。這種立法程序值得我們借鑒。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立法程序,改變目前出現問題就頒布相關文件解決問題,問題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層面的現狀。
2.政府監管方面
從政府監管的角度出發,提高政策法律體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改善。
2.1逐步放開具體造價管理活動
政府對于具體的造價管理活動干預應當以間接方式為主,采取逐步放開的策略。對于具體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造價管理活動,盡量由相關單位以合同等方式解決。區別政府工程與非政府工程分別管理。對于政府投資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關的操作程序,明確管理責任。對于非政府投資的工程則應完全放開,視其為普通的市場交易活動,僅在安全、環境等方面給與關注。
2.2重視法律法規的補缺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各級法律法規的研究工作。針對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層面的文件較少,部門規章層面文件凌亂冗雜的局面,政府應當加強不同層面法律法規的研究,改變目前我國法律少、行政法規缺、部門規章亂而多的局面。組織相關的研究機構深入問題出現的第一線,剖析問題背后的法律淵源,補充法律、行政法規層面的相關規定。
2.3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
部門規章多而雜,是我國建設工程法律體系的顯著特點。盡管近期出現了幾部委聯合相關文件的情況,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態度,但是各部門分別頒布的規章仍然有沖突的現象,因此應當建立部門之間的聯絡機制。形成部門頒布規章之前,能夠送往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評議制度,保證部門規章層面的一致性。
3.行業協會方面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行業協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到法制建設上來了。因此,完善我國與造價相關的政策法律體系,同樣應當注重行業協會的發展壯大。解決目前我國政策法律的許多問題都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
3.1重視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員的立法參與
政府部門中應設有專門的行業法規管理機構并與行業協會建立聯合研究機制,加強立法理論的研究。通過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和學會,讓行業協會培養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價專業知識的人員,鼓勵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參與立法。同時在制定技術規范和標準時應該盡量讓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鑒英國的立法經驗,即: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制定絕大多數由政府委托建筑業行業協會或學會編制,政府部門設立的行業法規管理機構,負責編制一些專業性不是很強的規范與標準。這些技術規范與標準有些是必須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選擇遵守的,各參與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條件選擇執行,還有部分是指導性質的,僅供參考而已。由此再次驗證了培育行業協會的重要性。
此外,我國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除了理順現有的關系,明確各類人士的權、責、利以外,還要充分認識到加入WTO對我國的影響,明確外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咨詢專業人士在進駐中國市場的資質要求及如何與國內同類企業和專業人士進行資質互認問題。
3.2建立高度的行業自律機制
行業自律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造價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變目前行業協會和學會以開展學術交流為主的現狀,逐步完善行業協會和學會的各項職能,并通過協會規章,規范會員的行為,維護行業利益,才能實現真正的“行業自律”,代替政府實現對行業的微觀管理。行業自律機制建設對于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點上注重個人執業資格的管理,樹立執業人員的責任意識,信用風險意識。
3.3加強協會自身制度建設
協會應加大個人會員的比重,并將個人會員根據資質背景的不同分成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和資深會員三類。協會和學會除了具有目前開展學術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實行繼續教育等功能外,還應具備以下職能:對專業人士資質審查的職能、組織實施執業資格考試的職能、制定有關合同文本和技術標準的職能、建立對高校專業教育評估的職能、制定行為規范約束會員行為、與其他國家行業協會建立資格互認等。
4.投資體制方面
從發達國家建設工程投資體制可看出,各國都很重視市場機制在建設工程投資中的作用,并且在積極倡導各種性質的資金投向建設工程。
這不但能夠為工程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更能夠引入投資主體的自主投資控制機制,提高投資效率。而從我國的現狀看,以政府主導為主要特征的投資體制,排斥市場機制,非政府資本要參與工程建設也受到各種阻礙。隨著建設工程領域新技術的出現、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設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資的自然壟斷屬性應當逐步弱化,各種社會資本進入該領域的門檻應當降低,因此為了改善建設工程的投資體制,從源頭上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有效的管理,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以及各投資主體的角色,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投資為主要向市場投資為主轉變,即建立多元投資主體,開辟多條投資渠道,創新投資方式和投資機制,加強市場機制對于建設工程投資的調節作用,從而使投資主體,管理主體以及建設主體主動的控制工程造價。政府則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推動投資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建設工程投資環境,以利于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
5.結論
通過改善市場競爭環境,來提高建設工程投資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許多發達國家所應驗。而目前我國的投資體制現狀是老牌國企對于許多行業的投資都有壟斷獲準壟斷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對于許多建設工程投資還是望而卻步的。這就導致市場主體的單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應當適當的扶持中小企業。由于這些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他們會相互借鑒經驗、吸取教訓,努力改善管理方法,這都將會有利于社會投資管理效率的提高。具體可以在稅收方面給與一定的優惠政策,或者為部分業績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優惠等,鼓勵其參與建設工程投資。這樣,一方面增強了中小企業的競爭實力,另一方面也給部分老牌國有企業一定的競爭壓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科]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國建筑業法制化進程起步較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開始施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與健全。目前,中國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等。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來規范建筑市場,使建設活動在建筑市場中有秩序地進行。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的內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規的內容,學生學習建設法規課程,可以從法律的角度重新認識所學過的專業技術知識,逐步培養其成為懂技術、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創新型,并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場的專門人才。所以,學習建設法規課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方式陳舊。在高校中,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方式主要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模式,以滿堂灌為主,這樣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學生學習起來枯燥乏味。
2.內容多、學時少。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內容也特別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條。建設法規作為一門課程,有的專業是必修課程,有的專業是選修課程,不同的學校所安排的學時也有所不同,不過一般在32學時左右,其學時是有限的,在課堂上不可能將每一部法律法規的條款全部給學生講解,這就需要教師來把握好重點。
3.不同專業的重點把握不好。涉及建設工程的專業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學等專業都開設建設法規課程,但是建設法規課程的任課教師往往來自工程管理專業或土木工程專業,在教學中往往以本專業的特點來給其他專業講授,這樣對其他專業來說,重點把握不好。
4.教材建設相對滯后。一本教材從擬定編寫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有些時間會更長,教材的內容是按照編寫時最新的法律法規來編寫的。當學生拿到教材時,有些法律法規可能進行了修訂,有些內容可能變化較大,這便不利于教學,也不利于學生課下自學、溫習。
5.缺乏“雙師型”教師。高校教師大多是在拿到相應的學歷證及學位證后直接來高校擔任主講教師的,學歷普遍較高,但是工程技術和管理的實踐經驗少,這便導致在課程教學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建設法規課程改革探索
1.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傳統教學模式注重理論講授,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一缺點可用案例教學來彌補。通過工程實際案例分析,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并調動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當然,案例教學也有弊端,其占用時間多,且不能將所要講授的內容全包含在內。所以,為了在規定的學時內將所要講授的內容講完,不能單純使用理論講授或單純使用案例教學,應將二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可以根據課程的具體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式,如采用課堂講授理論中穿插案例,這便使難理解的條款變得簡單易懂;或采用課堂中分組進行案例討論,再由每組的代表發表本組的觀點,最后教師進行總結;或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來學習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等等。另外,理論講授部分應著重講重點及難點,著重讓學生理解條款,而不是死記硬背條款的內容。因為大學生有一定的自學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們相對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時間來講授,點到為止。
2.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有很多優點:直觀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擴展課時容量等。尤其是針對像建設法規內容特別多的課程,使用多媒體教學,相對板書教學而言,可以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其主動學習的積極性,而且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從而提高教學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專業所涉及建設法規的實踐應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即使不同的專業使用同一本教材,講授的內容也要根據專業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將來學生就業本專業的工作較多,工作后為了發展很可能會參加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所以教師除了要結合學生所學專業的特點之外,還應結合建造師、城市規劃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中相關法規考試的內容來把握相關專業的重點。
4.講授的內容應注重時效性。建設法規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優缺點。教師在征訂教材時盡可能征訂更加全面、時效性更強且具有可讀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輔助教學作用。學生在學習建設法規時,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對教師來說,不能將教材的內容放在第一位,而應當把最新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法規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時效性。
5.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高校應根據情況與相關企事業單位合作,積極為任課教師提供進修、實踐、頂崗鍛煉、帶薪培訓的機會,培養“雙師型”教師,以促使教師在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實踐經驗的校外人員,如律師、仲裁員、項目合同管理專家等來講學。
參考文獻:
[1]何佰洲.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第2版[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建筑事業也出現蒸蒸日上的發展勢頭,大量的建筑工程開工建設。但是,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造完成的建筑工程中,有的卻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有的建筑工程甚至剛剛竣工甚至還沒有竣工就出現了坍塌現象。這些現象的出現并不是只出現在一個地區,而是普遍地出現在全全國各個地區。這說明在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中還存在嚴重的問題。
1 西方發達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狀況
1.1 西方發達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健全
西方發達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起步較早,因此其經驗也比較豐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家權力機構制定,并保證建筑工程質量規范的主要依據。其包含的主要內容建筑工程過程中涉及到的安全、衛生環境等。西方發達國家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方面在工作過程中,能夠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這些法律法規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工作人員的監督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在執行過程中,由于西方國家的遵守法律法規,按照法律法規辦事的觀念深入人心,因此,監督監管工作也能夠順利進行。
1.2 嚴格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全程監管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過程中,對于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全程監控的措施,我國雖然也實施了全程監控。但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于前期項目策劃和設計相當重視。如果前期各項準備措施不嚴密,做不好質量控制和質量規劃,就不能保證在建設過程當中建筑工程的質量。在建筑的中間或者后期管理監督過程中,也采取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或者施工規范嚴格管理。
1.3 注重業主參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
在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非常注重業主參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建筑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著業主的利益,關系著業主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質量,因此業主對于工程質量管理監督也相當認真負責。在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過程中,業主參與建筑工程的各個階段,并對建筑工程的每一個階段進行管理監督。
2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現狀
2.1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在當今的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都必須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進行監管,我國也是一樣。但是我國目前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在建筑過程中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還不健全。這樣就導致在建筑過程中沒有原則可以依靠,在建筑的各個時期也缺乏健全的法律機制進行監督。并且,在監管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參照執行的法律法規和現實中的實施過程有著很大的差別,也沒有有效的處罰依據。
2.2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機構的資金來源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收自支”的狀態。對建筑工程公司所收取的監理費用直接上交到監理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建筑單位為了盡可能地減少繳納的資金,常常采取非法手段少繳甚至不繳某些建筑施工的監理費用。甚至有的建筑工程公司還直接提出優惠條件,并且優惠的額度還相當大,這樣的后果是造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構的資金入不敷出,從而導致運作困難,在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過程中常常不能派出足夠的監理人員或者不能配置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還有的建筑工程公司大量拖欠監理費用,這樣也會造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構的資金周轉困難,造成監理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這樣勢必影響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2.3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制還不健全,還缺乏有效地手段對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在管理監督過程中的所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不能和企業的形象掛鉤。這就造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部門管理意識低,誠信意識差,從而影響質量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
2.4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人才素質尚需提高
在當前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過程中,進行管理監督人員的素質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他們對于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認識不清,對于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的強制性標準以及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規范還不夠熟悉,再加上傳統的質量管理監督方式和社會風氣的影響,就造成一部分管理監督人員思想落后,服務意識差的現象。
3 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措施
3.1 大力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
要想加強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必須加強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在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過程中,首先要認真研究和分析國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并認真研究國外相關法律法規產生的背景、過程以及使用的情況。其次,要認真調查分析我國建筑工程市場,要深入第一線,傾聽建筑設計人員、施工人員的心聲,要認真對待他們反映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召開專家研討會進行探討,以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性和嚴肅性。只有制訂了嚴格的法律法規,才能規范建筑施工單位的建筑行為,才能使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部門在管理監督過程中有法可依,才能保證建筑施工的質量。
3.2 大力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資金管理
資金是保證一個單位正常運行的主要條件,為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正常運行,必須大力加強資金管理。首先要對資金的來源進行管理,要嚴格收費制度,對于建筑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對于不繳納或者拖延繳納時間的,一律不予放行。其次要保證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內部要制定資金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標準使用資金,保證每一項資金的用途都是在資金管理制度之內的。
3.3 大力加強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監督管理體制建設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工作是一中非常嚴肅的工作,是受政府委托的工作,也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向都很強的工作。在工作的過程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單位既要對建設各方的責任主體進行監督檢查,還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作為監督單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體制,抓好自身建設。在工作過程中,要嚴格工作程序,嚴格按照制度、按照管理規范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3.4 大力加強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的人才隊伍建設
建筑工程建設工作是一項相當復雜的工作,它不但包括技術、材料和經濟,而且還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因此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工作是屬于行政管理和技術規范的監督執法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在管理監督過程中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問題和新難題。而面對這些難題,解決這些難題就必須依靠高素質的人才。因此,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部門要加大人才的培訓和管理,加大人才的引進力度。指導管理監督人員認真學習和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學習和掌握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加大人才的儲備力度,才能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建筑環境,才能為監督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我國的建筑業也呈現欣欣向榮的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部門一定要加大自身建設力度,加大管理監督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的建筑工程事業良性發展,才能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白紅亮.如何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山西建筑.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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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以及加入WTO后與國外經濟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也將不斷地向符合國際標準的方向發展。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是經濟合同中的一種,是整個合同管理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具體指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為完成一定的建設工程任務而簽訂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多部門多領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涉及面廣、個體差異性突出的特點。合同管理的成敗將影響到整個項目的運作和最終目標的順利實現。雖然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在不斷地發展和進步,但與國外合同管理體系相比,還是有著相當的差距。
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涉及多部門交叉合作,其復雜性極高,這也就決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目前我國這方面的發展很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諸多漏洞,使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當中存在很多問題和隱患,如果處理不當,會為以后的工程損失埋下伏筆。當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問題為與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專業人才匱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問題。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設施工合同簽訂的時候,由于簽訂人不夠仔細,使得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某些條款沒有寫清楚寫明白,甚至沒有寫進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辭不夠嚴謹,容易引起歧義;現代建設施工合同十分復雜,合同需要規定的十分具體、明確,但有些單位簽訂的合同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組成部分,甚至只有從合同而沒有主合同。上述這些缺陷都極易導致合同的履行困難,而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又很容易引起爭議。
2.2 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經濟的發展大環境下,雖然我國在不斷地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和建設部相繼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文件,形成了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法規。1999年起實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對于建設市場中的合同違法行為缺乏監督、處理的依據。也正是因為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諸多問題無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
在過往種種的合同實施糾紛中我們不難發現,現如今建設施工企業的經營運作還不夠規范,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缺乏敏銳的合同法律意識。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業為了手續的簡化,往往避過國家規定的招投標過程。而在簽署合同時,合同雙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規范擬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據工程施工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合同條款,而對合同條款摳的不夠仔細,對發生違約的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沒有做出書面上的明確規定,這些行為不僅將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損失和經濟糾紛的危險。而在合同簽訂后的履行階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識的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往來信函、工程簽證的必要記錄和保管,在出現糾紛后無法提供相應的佐證;在獲得工程施工許可后,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其他的工程隊,從中獲取利益,造成了責任人的不明確。
2.4 專業人才匱乏
雖然我國的建設工程行業已經存在了許多年,但是真正意義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卻極度緊缺。如今的建設工程往往非常復雜,合同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合同管理知識和一定的法律知識,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合同管理,避免發生合同糾紛,以及在出現糾紛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雙方單位的不夠重視,缺少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員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義上的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及其匱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現如今的社會是信息化社會,社會的每個角落都離不開信息化,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單位對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不足,使得單位對合同管理的投入過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紙質的信息往來,效率低下;而對于大量的合同相關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夠實現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對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關建議
如前所述,目前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來本論文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的應對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員參考。
3.1 盡快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施工合同雙方在工期和善后處理糾紛的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適應社會的發展,不斷地依據現實案例做出相應的調整,唯有如此,才能夠使建設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環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將諸多糾紛快速的解決。
3.2 加強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管理
招投標工作的嚴格管理,有利于評選出最佳的施工單位,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雙方的互相監督,避免出現賄賂、謀私利等不良行為,從而避免由此引發的工程事故。
3.3 加強法律意識
如前所述,合同雙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會為今后的合作帶來隱患,所以說,合同雙方都應加強相關法律意識,在擬定合同的過程中,應該由雙方主管人員共同起草,對合同中的條款仔細推敲,認真約定,將所有相關內容落實到合同當中,尤其是對前述的違約條件的約定和違約責任的規定應該達成書面共識。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來信函等重要依據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現糾紛后,能夠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依法解決合同糾紛。
3.4 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建設工程企業應當意識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視本單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時注重使用相關專業人才進行專門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尤其要加強施工羨慕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實行合同管理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切實的做到專業的人員管理專業的合同材料。
3.5 加強施工合同的監督工作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當中的重要任務就是完善合同監督:一要現場監督工程隊、項目小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協助其工作來落實合同;二要對監督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協調與他們的合同關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種工程資料,對各種信函、指令、會談記錄和賬單,以及合同變更等做相應的監督控制;最后要參與施工完成后的驗收工作,提供驗收報告,并經常性解釋合同。
3.6 加強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企業需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并不斷改進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從而最終使整個建設工程受益。
總結
伴隨著我國近二十年的經濟騰飛,我國的建設工程也呈現了井噴式的發展。隨著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諸多問題也不斷體現,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問題成為現如今建設工程的主要問題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會直接導致合同糾紛,經濟損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說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當務之急,本文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