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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本文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開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下文簡稱《十五綱要》)。加工貿易作為整個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其發展方向以及實現的目標應服從于并有助于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戰略。我國政府已制定《十五綱要》,這是今后五年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性綱領,因此,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也應以此為指南。本文將以《十五綱要》所提出的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為指導,對現行加工貿易政策進行剖析,提出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對加工貿易政策調整作出建議。
2.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已經加入WTO,這將極大地改變我國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變,也有不利的改變。為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我們在制訂一切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入世”的影響。我們將主要就“入世”對加工貿易的中間品替代,對加工貿易的出口以及貿易磨擦公平解決等方面來討論我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及政策調整。
3.加工貿易的“進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現實中,加工貿易就是對“兩頭在外,中間在內”這樣一種特殊的貿易方式的界定。我們對加工貿易的理解和研究著眼于兩個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貿易方式”。“加工”屬于“中間在內”環節。它是東道國投入具有比較優勢的生產要素對進口投入要素進行加工生產的過程,它表現為國際分工。作為一種“貿易方式”,加工貿易的實質是“兩頭在外”。無論是“來料加工”,還是“進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從國際市場購入,加工制成品應全部出口。許多國家的政府為了利用“加工貿易”這一貿易方式,往往實行相關的政策措施,對原材料等中間品的進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進行必要的管理,所實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勵性的,特別是確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貿易對本國的經濟、外貿發展有著其他貿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對加工貿易的研究與對其相關的政策探討總是無法剝離的。因此,加工貿易是由“進口——加工——出口”三個環節構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成其為加工貿易。本文將按照這一框架,分別對相關政策進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這三個部分的政策劃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確的,一項政策會影響三個環節。但就我們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這種不精確并不十分緊要,因而我們在文中并未嚴格拘泥于這種劃分。而分三個環節分別進行論述的好處在于,有利于我們基于加工貿易的內在運行機理和各個環節的突出問題來討論相關政策,從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議更具有針對性。
二、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我們認為,我國加工貿易今后一段時期內的發展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的確立,應緊緊圍繞《十五綱要》制定的總體戰略目標來進行。根據加工貿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綱要》中所涉及的就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擴大出口等問題值得我們在考慮加工貿易政策時重點注意:
1.關于就業。大力發展和鼓勵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加工貿易,在我國仍然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從事的大多仍是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加工,應該說這符合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所決定的比較優勢,對于緩解就業壓力,創造就業機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實現《十五綱要》提出的有關就業的目標,有必要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因為,首先,就業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出口貿易的擴大;其次,以我國目前的工業發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備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比較優勢,換言之,要擴大出口,我們所能依賴的,就是充分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或勞動密集程度較高的生產環節的加工貿易。
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要永遠停留在為跨國公司當加工裝配車間的階段,相反,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我們要注意學習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建立營銷渠道,積累資本,努力將出口產業升級至更高的技術層次。但是,在完成這個過程之前,作為一種過渡,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來緩解就業壓力,積累資金、技術包括經驗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須的。
2.關于結構調整。目前我國的加工貿易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不夠明顯,主要表現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鏈條短,原材料國產化率低,波及效應不強等等。這是否意味著發展加工貿易與我們優化工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力的目標互不相容呢?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該是否定的。一方面,我們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為解決就業問題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貿易這種貿易方式本身固有的兩頭在外造成的產業關聯程度低,波及效應弱的弱點也不容諱避。這要求我們在政策制訂中努力興利抑弊,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同時對其消極的一面要加以糾正克服。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具有與小國不同的特點。那些適合于韓國、新加坡等新興工業化國家的發展經驗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國來,而是要有選擇地加以學習吸收。在產業結構的優化這個問題上要堅持同樣的原則。大國的產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往往毋需像小國那樣完全依賴外部的力量,因為一是國內的市場足夠大,可以讓新興產業達到足以獲得規模經濟的規模;二是因大國進行產業升級所需的技術、資本等如果全部依賴外部引進,即使供給能力不成問題,代價恐怕亦難以承受。因而,我國的產業結構升級,主要還是要依賴自身的技術研發,創新人才的培養,創新機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工業結構優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僅僅依靠引進技術或資金來完成,是不現實的。
這并不等于說個別處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發展基礎的地區無法通過發展外向型經濟來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國際知名跨國公司前往設廠,顯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現有產業技術升級。在國際分工進一步深化和生產全球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加工貿易無疑是發展中國家了解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方式,盡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條重要途徑。
3.關于擴大出口。出口是推動一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從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所占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來看,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這種貿易方式仍是我國對外貿易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量。當然,在促進加工貿易增長的同時,也要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加工貿易中存在著的出口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不合理,高科技產業加工貿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貿易增值率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問題都必須加以重視、解決。我們進行加工貿易政策設計和調整的目標,正如《十五綱要》第十七章第二節指出:“加強加工貿易管理,提高加工貿易增值率,擴大加工貿易出口。”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新的時期,加工貿易政策制訂所應遵循的原則和實現的目標是,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繼續發展加工貿易,發揮其利用我國的比較優勢,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利用“入世”為我國加工貿易的大發展創造的良好外部環境努力擴大出口;同時,對加工貿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導,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以利于我國實現產業結構升級,培養新的比較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對現行加工貿易進口環節的政策的評價
1.加工貿易中的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內容。《十五綱要》指出,十五期間,要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作為利用外資的重點,完善利用外資政策,鼓勵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出口型產業,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我國目前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資從事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當然,我們不能否定這種方式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加工貿易還未得到充分發展時期,對于我國對外貿易額的增長和我國產品早日進入國際市場所具有的意義;但是,必須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的重要目的之一——引進先進技術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卻未能得到很好的實現。由于我國利用外資多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因而外資并未帶來多少先進技術;而且,由于外資集中在勞動密集型加工行業,導致了一定程度的惡性競爭和產品的過剩。從國內看,由于外商投資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工業的過分膨脹,引起產業結構不合理更加嚴重,激化了本來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上述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有違我們利用外資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檢討之處。有些地區在發展加工貿易的過程中,片面追求外貿數量的增長,而不注重其質量的提高,對于外資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導。致使外資大量進入勞動密集型簡單加工行業,而未能發揮其對我國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應有作用。
我國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給予產品出口型外資企業相當多的特殊優惠,其目的是促進我國對外出口規模的擴大,緩解當時我國外匯短缺帶來的壓力,充分發揮對外貿易帶動經濟增長的作用。但是,客觀上也鼓勵了外商將資金投入到“大進大出”型的加工貿易行業,利用我國的廉價勞動力,進行技術含量較低的加工工業品的生產。這在當前,已經不利于我國進一步提升產業結構,增強出口競爭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國家計委,外經貿部聯合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兩個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確引導外資產業投向,盡快改變目前外商投資集中于“短平快”項目的局面。但是兩個文件下達后并未產生預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沒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規范的地方政府行為。
目前的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于外資投向增值較高的生產環節和產業的鼓勵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資從事附加值較低的最終裝配環節的簡單加工貿易,長此以往,對我國上游原材料和中間投入品產業的成長不利。
總的看來,現行的利用外資政策促進了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積極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時,由于情況的變化,現有政策對于外資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鼓勵措施不足,將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高附加值、高科技產品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加區別地給予優惠,并不能很好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國的加工貿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術含量的方向發展。
2.加工貿易進口環節有關提高中間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現有加工貿易中間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個公認的事實,這種狀況既是我國原有產業結構不合理,技術水平落后從而中間投入品行業產品競爭力的劣勢所決定了的,又與加工貿易本身“兩頭在外”的特點有關。但這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在發展加工貿易過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從而促進國內原材料行業的發展。不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表明,通過適當的政策引導,加工貿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會得以逐步提高,從而會更加充分地發揮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
我們不能硬性地規定加工貿易出口品使用的國產材料比重,因為目前我國的確還無法生產某些投入品或其產品的質量達不到加工企業的要求。況且,那樣做也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政策所能做到而且應該做到的,就是為國產投入品和進口投入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已具競爭能力的國產投入品不致因為政策的歧視而失去競爭優勢。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中的確存在這種不合理的對進口投入品的“超國民待遇”現象: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投入品可以免繳關稅、工商統一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如果從國內購買中間投入品則只能享受部分退稅(征17%,退19%)的待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原本會使用國產料件的企業也轉而進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國加工貿易波及效應差,與此不無關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成就最為顯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關于鼓勵來料加工業務使用國產料件的通知》,鼓勵外商委托加工單位向境內企業購買料、件(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進行加工裝配,成品全部交還外商出口;允許以國內購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裝配的外商,根據需要委托加工單位向市經濟發展局提交國內購料申請表,申請國內購料。但就全國范圍來看,其它地區尚無類似規定。我們認為,此類鼓勵政策,與相應的產業指導政策相結合,有利于我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成長,促進加工貿易波及效應的發揮,最終將優化我國的工業結構,提高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
另有學者認為,鼓勵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不必要采取給國產料件足額退稅的手段,而可以通過對進口料件征以相當于國產料件的稅賦來實現。這種論點無異于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政策,使之與一般貿易處于同等的地位。我們認為這樣做可能造成加工貿易的衰退,從而影響我國擴大出口和增加就業目標的實現。由于對加工貿易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國取消對加工貿易的優惠,必將使大量加工貿易轉移到與我國處于相似發展階段的發展中國家,其結果可能是進一步影響我國對外貿易國際地位和對外開放形象,得不償失。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加工貿易政策中,對中間投入品國產化的鼓勵不足;加工貿易雖然規模上不斷擴大,但對于產業結構升級的促進作用卻很有限。這種狀況,不利于實現我國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標,因而,要予以適當的調整。
3.現行加工貿易的監管政策。我國現行加工貿易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國情的開放式監管模式造成嚴重的走私。這已被證明是我國加工貿易政策中的一個失誤。由于我國加工貿易已經形成了分布區域廣,涉及行業面寬的格局,此時再試圖將其納入封閉式監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現實。
盡管如此,我國的加工貿易監管部門還是試圖在增量部分作出補救。2000年4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批準在大連、天津、北京、煙臺、深圳、廣州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同年5月24日,海關總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作為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法律依據。出口加工區的設立實際上對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引入了封閉式的監管模式。《復函》中指出:“要按照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范管理。”以我國現有加工貿易的龐大規模,不可能一夜之間都由開放式監管轉變為封閉式監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區容納新增加工貿易企業和一部分具備條件的現有加工貿易企業的同時,也要加大管理力度,嚴格審批手續,堅決打擊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犯罪活動。在這方面,我國海關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關總署關于對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收取保證金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對少數資信不好,管理混亂,或有走私違法前科的企業所經營的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已批準的拆解舊汽車和廢舊家用電器來料加工合同進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強管理的特定的進口料件,先收取相當于進口稅款的保證金,加工成品出口經海關核銷后,退還保證金。”
我們相信,通過對存量加強監管力度和將增量納入封閉式監管的方法,將會較好地解決我國加工貿易中存在的走私嚴重的問題,促進我國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四、對現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政策的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加工環節的主要問題是增值率較低,造成這種狀況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術水平較低;加工鏈條短。其實這兩個問題是有聯系的,較低的技術水平決定了加工環節只能進行那些簡單加工裝配操作;只有在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長加工鏈條,獲得較高的附加價值。但是從政策角度來考慮,這兩個問題要加以區分。
1.技術水平問題。加工貿易加工環節技術水平低,極少采用先進技術的狀況,與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優勢以及加工貿易本身的特點是符合的。發展中國家(如我國)最大的比較優勢就是有大量廉價的非熟練勞動力,這一點吸引跨國公司將生產環節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練勞動力的加工裝配環節轉移到我國來,進行加工貿易。可見,加工貿易實際上是國際分工的一種方式,在分工中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條件的約束,被局限在生產技術水平較低的加工裝配階段;而發達國家則利用其資本和技術的優勢,占據了生產的研發及技術含量高的生產環節。
了解了這一點,有助于我們更加清醒地認識我國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目的。這個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貿易來使我國生產技術得到實質性的進步,而是利用外國資本,增加就業,以及擴大對外經濟交流,取得外匯收入等。如果我們不切實際地期望通過加工貿易的發展,就可解決我國技術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問題,結果必然會讓我們大失所望。但這是否意味著加工貿易的加工技術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發展中國家政策在這個問題上就無能為力了呢?都不是。技術進步固然不是發展加工貿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資的主要目的之一。現在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貿易,這種局面對于提升我國的生產技術水平無疑是不利的。從歷史經驗來看,一國勞動力成本的優勢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里該國生產技術水平還沒有實質性的提高,還未在其他生產環節上形成新的比較優勢,則該國的加工貿易將會成為無根工業而萎縮。同時,國際競爭力出口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加工貿易解決就業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亦不容忽視。尤其是外資大量流向加工貿易對于技術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響必須予以重視。
很明顯,政策應在引導外資流向上有所作為,而且也能夠有所作為。發展中國家一般都對于流入的國外資本投入進行政策引導。如日本在20世紀50~60年代實行的引資政策,重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這體現于《外匯及外資法》和《外資法》的規定及其運用中。凡根據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資法》規定所鑒定的外資項目,其外國技術的輸入,合同期限超過1年以上,費用以外匯支付的叫做甲種技術輸入,這種輸入方式需要經過外資審議會、大藏省等部門批準;另一種叫做乙種技術輸入,即根據《外匯及外資法》鑒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費用以外匯支付,如果期限超過1年,費用以日元支付而無權兌換外匯,這種輸入方式只需經過日本銀行的批準。
我國也規定了引導外資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頒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整體規定》,將“高新技術、先進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列入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而將“屬于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等。應該說,現有利用投資政策的總體思路是利用外資提高我國的產業競爭力和技術水平,這是正確的。問題是,在鼓勵加工貿易發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資投向沒什么技術可言的低級加工工業中去,這在一定限度內可以緩解我國就業壓力,擴大我國出口創匯,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成為一種不良傾向。我國現行加工貿易政策,并未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進行甄別,因而即使是對提高我國生產技術水平無益的簡單加工,也能獲得給予加工貿易企業的一切優惠。這種政策可能擴大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數量,但對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而言,則是需要改進的。
2.“轉廠”問題。現行的加工貿易政策對“轉廠”施加了種種限制,這對于延長加工貿易品在我國的增值鏈,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國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對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采用計劃審批制度,轉出企業在申領《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后,即可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向海關申報結轉計劃。經轉入地海關同意后,可分批辦理結轉送貨手續。”對于按轉關運輸辦理貨物結轉的情況,轉出和轉入企業必須向所屬海關提出申請。企業在辦理結轉時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時間長,有時難以如期結轉。轉出、轉入地海關對商品名稱、數量和價格等存有異議時,手續更難以辦理。轉關查詢實需耗時1至2個星期,嚴重影響了周轉速度和貿易效率。一些外資企業對轉關產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別行政區復進口的做法,徒增經營成本。因此,我國在制訂有關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的政策時,尚須考慮企業實際情況,精簡手續,促進加工貿易國內增值鏈的延長,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貿易出口環節的政策評價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出口貧困化增長及由于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出口環節是加工貿易最后一個環節,直接決定著加工貿易所帶來的收入能否實現以及效益的好壞。因此,認真對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發展中國家利用自身勞動力,資源優勢發展對外貿易,存在著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可能,但是,這種貧困化增長并不一定發生。如果能夠不斷改善其出口商品結構,逐漸由初級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術含量的產品結構轉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貧困化增長的噩運。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就是這樣不斷由低級向高級地改變著。雖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產品中,我國并未掌握核心技術,所進行的也只是簡單加工,但是從貿易條件的角度來看,這種轉變是可喜的。有關研究表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貿易條件并未如普雷維什等發展經濟學家所預言的那樣趨于惡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所發生的顯著變化。然而,要積累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匯,我國可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必須依賴傳統初級產品、尤其是勞動密集型輕紡工業品的出口。有時,這與我們努力改善貿易條件的目標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們能夠及時地利用積累的外匯來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生產效率,則我們就有可能實現外貿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至于加工貿易出口的環節中的另一個問題即原產地規則問題。我們認為,目前原產地規則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僅憑我國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賴于參與國際貿易的各方進行多邊磋商,最終達成合理公正的原產地認定協議。
六、關于我國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筆者對我國加工貿易政策的建議。
1.應繼續奉行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的政策。加工貿易對于擴大出口、增加就業的好處顯而易見。“十五”期間,我國經濟發展將經歷重要的轉型階段,此時,保持出口快速增長和就業機會的增加是順利實現轉型的必要條件。通過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我國將獲得更多的外匯收入,這有利于我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增強國際競爭力。而且,加工貿易本身,也為中國產品打入外國市場準備了良好的條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知名度,培訓我國的非熟練勞動力為熟悉現代工業生產的熟練勞動力。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生產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融入國際分工中,成為跨國公司國際生產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學習別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后發優勢發展本國經濟的有效途徑。加工貿易正是生產全球化的重要體現,并為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機遇。
“入世”以后,我國將更加開放,逐步削減關稅和非關稅的貿易壁壘,開放本國市場,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長期來看,對加工貿易實行鼓勵政策與我國“入世”后的外資政策調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無必要加以否定。當然,對加工貿易進行鼓勵并不是說任其自由發展,不加限制。由于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現行加工貿易政策中尚存在諸多問題,需加以解決。
2.增強加工貿易的波及效應。若要使加工貿易在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增強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方面有所貢獻,就必須增強其產業關聯效應,即波及效應。
目前,這種效應未得到充分發揮,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個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須著重考慮的。如何引導加工貿易向著更深層次,與國內產業發生更加緊密的聯系的方向發展,的確是一個對于發展中國家有著重大意義的課題。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可大致地將這種引導分成兩個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貿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中間投入品行業的聯鎖效應;第二,如何延長加工貿易在東道國的加工鏈條,以提高加工貿易的增值率,并且發揮加工貿易對東道國相關深加工環節的聯鎖效應。
對于前一個問題,我們建議如下:(1)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這應該是一條解決發展中國家中間投入品產業薄弱的根本途徑。具體的措施則可以采取引進技術改造現有生產方式;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以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需要的工人;對國產料件企業以稅收、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對于投資中間品生產且具有先進技術的外資方給以政策優惠等等。(2)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目前,加工貿易企業實際上被鼓勵從國外進口中間投入品,即使是國內已具備生產能力的中間投入品往往也由國際市場進口,有時甚至是我國出口的產品經海外市場后再復進口。此種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國內的料件生產企業由于國家稅收政策不當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對待進口料件的“超國民待遇”狀況不加以改變,將會繼續對我國加工貿易生產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發生不利影響。政府需在加強國內原材料生產企業與加工貿易企業之間的溝通方面更多地發揮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貿易需求料件信息庫,給予本國料件生產企業以信貸支持,為本國料件生產企業在海外設立宣傳展覽等。
至于加強延長加工貿易的加工鏈,以提高增值率,增強其波及效應則主要體現于轉關深加工政策之中。現有的加工貿易轉關深加工辦法執行過程中存在手續繁冗,耗時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貿易企業對“轉廠”望而卻步。鑒此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3.以積極的政策促進加工貿易升級。促進加工貿易升級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使加工貿易產品的結構升級,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的輕紡工業產品轉向科技含量較高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貿易加工環節采用生產技術逐步升級,惟如此才能不斷提升加工貿易的技術水平,增加收入,并促進我國整體工業結構優化和國際競爭力的增強。
目前,我國給予低層次加工貿易和高新技術產品加工貿易及采用較先進生產技術的加工貿易幾乎是同等的政策,這導致了外資大部分投向簡單加工貿易,有違我國利用外資的初衷。因此我們建議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從事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上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這也許會引發人們對加工貿易能否繼續如從前那樣快速增長的擔心。確實,實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資因無力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而退出我國,甚至會因此導致加工貿易創造就業機會的作用減弱。但也必須看到,就業和優化產業結構是魚和熊掌的關系。在兩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關鍵是政策上要把握適當的“度”,即使犧牲一部分加工貿易創造的就業機會,若能換來我國加工貿易的良性發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強調就業目標而忽視加工貿易的升級,這樣的加工貿易勢必會失去后勁,其創造的就業機會也不能長期保持。
4.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模式進行調整。我國目前對加工貿易的開放式監管模式不利于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監督,加工貿易企業法律意識淡漠,因而現實中出現走私嚴重、管理成本高昂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引起我國海關的重視。措施之一就是在大連等地設立出口加工區,對區內企業實施封閉式的監管。
對于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將改革加工貿易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具體做法有:(1)海關對加工區采取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監管制度。卡口分別設立貨物和人員進出通道。(2)海關對加工區企業采用計算機管理模式。海關與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傳輸和辦理通關手續;加工區海關與口岸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3)對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取消《登記手冊》,海關改用電子帳簿管理,實行半年一次的總量扣減核銷制度。(4)對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貨物進(出)口時,由企業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作貨物進(出)口申報。(5)加工區與口岸、加工區與加工區之間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監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區主管海關報關并在卡口查驗放行。可以預料,隨著出口加工區模式的實行,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將逐步規范化,從企業角度來說,減少了手續、提高了效率。從海關方面來說,這種方式更有利于實施有效監督,減少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作為。這種方式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
但是在實施這些新措施時,必須注意出口加工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出口加工區難以容納。由于我國特殊國情和對外開放模式,加工貿易在我國外貿進出口中所占比重和總體規模遠高于一般國家,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點多而廣,只靠面積、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區是難以負載的。第二,集中封閉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貿易走私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走私問題。應該看到,走私的根源是過高的關稅壁壘和眾多的驗關壁壘造成的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價格的嚴重扭曲,這種價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來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貿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種適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這管道,還會有新的管道出來,所以解決走私從根本上就是降低關稅壁壘和減少驗關壁壘。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國內市場的擴大開放和管理體制與管理方式的市場化改革,使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接軌,國內外價格漸趨一致,才能夠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為加工貿易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七、基本結論
1.今后我國加工貿易發展戰略及政策調整的目標和原則應是:繼續鼓勵加工貿易的發展,注意增強其對產業結構升級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過程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揚長避短,使加工貿易發揮促進外貿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2.通過引進先進技術改造我國中間品產業的現有生產方式,加大人力資本投入,增加對國產料件企業的R&D投入,給予投資中間品生產的外資企業以政策優惠等措施來提高國產料件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力爭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標準。并且,為國產料件提供與進口料件相競爭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環境。
3.政府應對加工貿易品“轉廠”的政策予以適度的簡化,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以促進加工貿易“轉廠”率的提高,從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長在我國的增值環節,以改變我國加工貿易效益低下的現狀。
4.對加工貿易,尤其是外資經營的加工貿易予以產業政策的引導,在鼓勵外資從事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以外,取消對從事簡單加工貿易的外資企業的部分優惠,以此來刺激外資從技術層次較低的加工貿易領域撤出并投入到較高層次的加工貿易中去,從而發揮外資在技術、管理等方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
5.對加工貿易實行出口加工區管理是我國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的發展方向。但由于我國加工貿易規模龐大,不可能對現有的所有加工貿易企業都實行這種監管,只能將加工貿易增量部分移至設定的加工出口區內進行封閉式監管。對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改革傳統的監管模式,簡化現行手續,實現加工區貨物在主管海關“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的通關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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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綠色原料和清潔生產。企業在所要生產的商品與生產是要使用的技術時,要盡可能的盡量減少環境污染,鼓勵發展清潔生產;
第二,綠色消費和廢棄物處理。在商品的使用價值利用完以后,要盡量降低對環境的破壞;
第三,綠色包裝和綠色設計。在對產品進行包裝時必須努力減少完成商品包裝后殘留的廢棄物,力爭對環境的污染達到最小。
第四,綠色服務。服務的過程中盡量減少污染。
二、低碳經濟下我國構建綠色貿易體系的政策轉型
(一)我國構建綠色貿易體系的必要性
能源、氣候和環境問題日益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正在逐步進入低碳經濟時代,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國際貿易的影響變大。改革開放30年的速發高速發展之后,我國開始采取措施推行產業升級、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推行降低能源消耗、發展綠色GDP等政策。綠色貿易思想,將是第十二個五年計劃期間中國對外貿易的主基調。因此,采取什么樣的辦法實現外貿增長方式由高碳型向低碳型轉變,已經成為我國目前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
(二)我國構建綠色貿易政策轉型的措施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片面的環境保護觀點和貿易保護觀點的立場都站不住腳了,綠色貿易措施的解釋逐漸趨于中性。綜合有關各方的觀點,筆者堅持“中庸”的立場。認為,綠色貿易措施是指采取的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生態和諧的各項政策措施國際貿易的目的是生態和諧具有限制作用。綠色貿易措施是各國根據其具體情況而采取的具體政策手段,根據綠色貿易措施的性質,可分為三類:其一是為環境目的所采取的直接管理措施,如環境標準、衛生檢驗檢疫措施等;其二是自愿的與產品相關的環境措施,如環境標志、環境管理體系(15014000)、綠色包裝等;其三是類似于環境稅、排污權交易等經濟性的措施,這些措施不僅影響到生產銷售和消費這三大環節而且對對外貿易產生了直接性的影響。在“低碳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對外貿易想要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就必須先解決現有問題,構建綠色貿易體系。具體戰略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開展:
1.加大循環經濟的發展力度、積極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務實發展低碳經濟
循環經濟是經濟與資源消耗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系統,也是我國企業出口增長模式向低碳模式轉變的主要方向,應鼓勵企業積極采用新材料、新技術,開發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2.以技術創新推進低碳貿易的發展
我國如果想要在國際市場上獲取領先地位就必須大力發展低碳技術、開發新型低碳產品。為此,我國政府可以與山東各高校聯合成立山東低碳經濟技術研究中心。大力發展節能技術、低碳和零碳能源新技術等。這些都是發展低碳貿易的基礎。
3.積極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應對新型低碳貿易壁壘
2009年世界銀行對外公布了全球碳市場的市場價值高達1440億美元,考慮到目前的經濟發展趨勢,低碳市場的潛力非常大。但是要與國際接軌也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碳交易涉及政策、交易平臺、政府和企業各個方面的利益,需要長時間的探索。國內目前雖然已經建立了10多個環境類交易機構,但還沒有真正進行碳排放交易。但是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先搞試點還是很有必要的,在火電、化工、煉油廠等企業試點,強制企業因過渡排放污染物承擔責任。
4.建立低碳金融體系
低碳金融體系的建立是發展低碳經濟的一個重要保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研究:第一,加大“低碳信貸”的支持力度。第二,擴大“低碳”外貿企業的投資規模。第三,我國政府應努力為減少碳排放和低碳技術開發的出口企業提供資本支持。
5.著重開發技術含量較高的產業和服務密集型的產業,優化傳統產業,促進服務貿易盡快由高碳模式渡到低碳模式
綜合考慮全球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國際市場需求前景、中國服務貿易發展潛力以及對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等多種因素,應大力推進三大新興服務業的快速成長,包括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穩固提升兩個生活服務業,即居民服務業和餐飲旅館業。
6.完善預警防御機制,積極應對貿易保護主義帶來的各種摩擦、沖突
我們也應該關注新的國外貿易保護主義和貿易政策的主要貿易伙伴,調整和變革措施,及時收集新型低碳型貿易保護案例,加強預警信息和出口風險的。提高貿易摩擦應對能力。
一、中國國際貿易所面臨的環境問題
目前中國已經是全球第二大貿易進口國,據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貿易累計進口總值達2686.37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202.76億美元,同比增長7.7%;2012年1~11月,我國進出口總值已達到35002.8億美元,比2011年同期增長5.8%,由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貿易進口總值增長速度之快,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增長的同時難免也會存在很多問題[1]。
1.進口產品產生污染
隨著中國進口總額的不斷提升,很多國外易污染產品也趁勢進入中國,使我國的生態環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威脅,這樣的進口趨勢嚴重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類產品在滿足人們日常需求的同時也對我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比如一些進口的農用塑料薄膜、農用殺蟲劑等在使用結束后無法進行有效處理或存在殘留,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2.對資源消耗型產品依賴性增加
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部分資源消耗性產品在進口產品中呈大幅度增長趨勢,特別是石油天然氣等相關產品的增長尤其明顯。在看到進口資源消耗型產品帶給我們好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它帶給我們的巨大負面影響。數據顯示,我國對油氣產品的需求呈逐年增長趨勢,也就意味著中國對國際油氣市場依賴日益嚴重。據國際能源署的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進口原油2.5億噸,進口依存度高達55.3%.。大量的新建煉油化工、煤化工企業集中在沿海和部分內陸地區,碳排放及含硫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給空氣、水質、土壤等生態環境帶來很大的危害。
3.廢棄物轉移進口
隨著中國與其他國家間貿易的不斷發展,很多發達國家利用各種方式和機會向中國轉移廢棄物。這些廢棄物包括: 含氰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石棉廢物、廢酚和酚化合物、醚類廢物、廢有機鹵代化合物、廢無機氟化合物等。有些西方國家在帶動中國就業的幌子下將一些危害性物質轉移到中國大陸生產或者銷售,在中國建廠、設廠進行產品生產。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統計,去年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共查出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267批,重2.9萬噸,同比增長分別為2.3%、54.7%。截至今年9月28日,就已經查出不合格進口廢物原料226批,重5.4萬噸。在進口產品中,部分國家將本國禁止使用的產品轉移到我國,給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影響。
4.重污染類產品轉移生產
在進出口貨物貿易增長的同時,我國對外吸引外資逐年增加,中國的沿海、沿江以及部分發達內陸地區,已經成為最大的“世界工廠”,在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提高就業的背后,也給當地的生態環境帶來極大的威脅。發達國家有著非常嚴格的環境管理法規,排放標準要求高,企業環保成本高昂,許多醫藥、化工中間體等高污染類產品的生產轉移到中國,既降低了生產成本,又避免了對本國的環境破壞。
二、完善國際貿易環境下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具體措施
在當前國際貿易環境下,中國面臨著國內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同國際上來自發達國家的環境貿易挑戰的雙重壓力。作為新興的貿易大國和環境大國,我們必須積極面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挑戰,積極參與國際環境競爭和合作。既在競爭中贏得利益,又在合作中抓住機遇,在爭取主動權的過程中更好地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2]。
1.積極適應國際環境標準
面對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的出臺,我們必須及時掌握信息以增強我國對外貿易的適應性。因此國家商務部、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擔當起自身責任,及時保持對外消息的暢通,加強對世界各國有關貿易法規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充分掌握各國法規下環境標準的新走向和新動態,及早采取措施掌握主動權,避免新貿易措施的實施給我國出口貿易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政府要積極鼓勵我國企業爭取早日拿到ISO14000認證書。我們還可以以國際協議為后盾,合理利用國際環保組織和協議抵制綠色保護主義。
2.積極開展環境外交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開展環境外交,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提升我國環境貿易的影響力,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以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環境中的影響力。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有責任和義務來推進國際貿易的合作和發展。在堅持國際貿易共同原則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國際社會關于環境與貿易的談判,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公正、更合理的規則和制度。同時在國際環境公約立法中發揮應有作用,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和環境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加強同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的多邊合作,建立相互認可的機制,共同抵制國際貿易壁壘。此外,在處理錯綜復雜的國際環境關系時要采取積極靈活的外交手段,在爭取利益的同時做到不損害我國可持續發展利益[3]。
3.發展環保產業
隨著國際市場上環保商品和技術需求的擴大,龐大的綠色市場也在逐步興起,并不斷影響著國際市場的結構。我國環保事業起步晚、技術落后、經驗不足,需要借鑒并吸收發達國家的技術和經驗,同時抓住當前國際環境的合作性趨勢的機遇,利用外資加大對環保的投入,提高環保技術產業。另一方面可以從金融信貸、稅收等方面出發大力開拓環保產業市場,扶持環保產業,進一步爭取國際環保市場份額。同時積極開發綠色產品,在產品設計和包裝上增加環保因素,并提高產品質量。政府積極鼓勵企業爭取拿到國際綠色認證,以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打開國際市場,轉變我國外貿增長方式。
4.加大進口產品檢驗和環保監測力度
隨著國際貿易產品安全標準的不斷提升,我國也要不斷加強進口商品檢驗和環保監測力度,積極應對我國進口貿易所存在的問題。首先在進口易污染產品的時候必須建立一個完整的檢驗和監測體系,根據我國自身情況進行科學分析然后進一步完善我國監測體系,對有害我國環境的產品拒絕進入或者高門檻進入。比如針對一些資源消耗型產品的進口,應該先分析它對我國環境帶來的影響再決定是否進入。同時針對部分國家轉移廢棄物到中國的情況更是要加大環保監測力度,嚴格執行國際安全標準,堅決抵制危害我國環境的產品進入我國。
5.建立健全環保標準,加強新建項目審查力度
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和今后加大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環保標準。對于新建項目,要加強環境影響評估,達不到標準的,不準開工建設和試生產。開工生產后,還要加大其監測檢查力度,同時從外資引入的源頭上加強審核,對于環境危害的項目,要加強評估,不能為了經濟發展,而對環境帶來長久危害,處理好發展與環境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博弈論內涵概述
博弈論(GAME THEORY),又名對策論,它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在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人們如何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它作為一門理論的出現,以1944年馮·諾依曼和摩根思坦合著的《博弈論和經濟行為》的問世為標志;此后,經許多博弈論專家學者的發展,使得它已經融入到主流經濟學當中,并對經濟學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因此,1994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了J.納什、J.海撒尼、R.澤爾騰三位博弈論專家和經濟學家;1995年、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再次頒發給在博弈論應用領域有所創造的理性預期學派的盧卡斯(ROBERT LUCAS)和研究信息經濟學的莫里斯(JAMESMIRRLEES)及維克里(WILLIAMS VIKREY)。
博弈論有兩個基本假設:一是經濟人假設,強調它最大化自己的目標函數;二是個體理性,強調的是有限理性,大凡對博弈論中涉及的非完全且完美類型的博弈論有所了解的人不難發現這個假設前提。博弈論涉及四個基本要素:博弈方、博弈規則、行動策略和支付函數,通過兩個基本假設和四個基本要素,博弈論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或基本范式,在這種分析框架中構建經濟行為模型,并考慮各種情況下的信息特征和動態特征,從而成為對行為主題間復雜過程進行建構的最適合的工具。它的信息類型有完全完美信息、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和不完美信息等;它的行動類型有靜態和動態兩種。不同的信息類型與不同的行動類型結合,使得博弈論的應用范圍更廣闊。目前,博弈論作為一種方法論,已經廣泛應用于產業組織理論(作為微觀經濟學的主要部分內容,研究市場結構、廠商行為及市場績效的評價)、信息經濟學、討價還價、拍賣、公共經濟學、產權與制度分析、國際貿易政策、宏觀經濟決策分析、保險市場、金融市場、企業管理、跨國公司經營等領域。
2.博弈論與會計準則
博弈論與會計準則研究的理論基礎是經濟后果觀。斯蒂芬·澤夫(Stephen Zeff,1978)在其早期論文《‘經濟后果’的產生》中給出了一個至今仍然適用的概念。他將經濟后果定義為: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和債權人決策行為的影響,該定義的實質是會計報告會影響管理者和其他人的實際決策,而非僅僅反映決策結果。澤夫引用了幾個事例。在這些事例中,企業、行業協會和政府試圖影響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其前身會計程序委員會制定會計準則。經濟后果觀認為,“不論有效市場理論的含義如何,會計政策的選擇會影響公司的價值”。如果會計政策無關緊要,會計政策的選擇只嚴格存在于準則制定機構和使準則得到落實的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之間。如果只有這兩方參與,建立在成本和收入配比、實現原則和穩健主義等眾所周知的概念基礎上的傳統會計模式將會得到應用。但是實務中,往往并不是這樣,總是會遇到其他方的一些干涉,比如企業管理層或者政府機關等,而與此同時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還會針對這些干涉做出一些反應,比如征求意見稿,使不同的參與者能對提議的會計政策變動發表意見。很顯然,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陷入了兩難境地。為保持會計人員的可信性,他們需要制定與財務會計模式和該模式下傳統的配比概念等相符的會計政策。但是在非理想的環境下,沒有理論明確的指明應采用什么會計政策進而獲取相應的凈收益。這就為各個利益集團參與進來,爭取自己偏愛的會計政策打開了大門。經濟后果是會計準則的制定復雜化,管理當局所偏好的政策可能與向投資者提供最佳信息的政策存在差異,使得會計準則制定程序和會計理論的研究從總體上更具挑戰性和趣味性。
在會計領域,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的情況是能夠觀察得到的,而且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也并不完全清楚企業的效用函數和各類戰略空間,這就將資本市場雙方的經濟博弈演化成一種動態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投資者更需要獲得相關可靠的會計信息以幫助他們估計預期的價值和投資風險。然而,企業很可能不希望披露投資者想知道的全部信息。這樣,企業與投資者之間需要就具體披露什么信息,怎樣披露信息簽訂一項約束性的文件,而這項文件又必須由雙方都信任的權威會計機構來制定,所以當今大多數國家的會計準則都是由本國獨立的會計專業團體或國家權力機構來制訂的。會計準則是各方利益關系的調節器,會計準則的實施會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無論哪個機構制定都必然引起各方的關注和參與,并試圖對準則的制定或修訂施加影響,從而使會計準則的制定類似于其他法規、政策的制定,成為各利益集團斗爭與妥協的結果。
3.準則制定過程中的博弈
會計信息使用者非常廣泛,包括政府、債權者、投資者、企業經營者、供應商等,他們均會從各自利益出發,關注會計信息的披露。但是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各異,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在會計準則產生過程中的決策也不相同。一般認為,現代企業是一種多元契約關系的聯結體。如果將企業看作是一系列契約的結合,那么各個締約方擁有排他性的財產所有權是進行交易的前提。廣義地理解企業的契約性質,其合約邊界遍及股東、債權人、管理者、政府、供應商、顧客等在內的所有利害關系人。而狹義的理解,其邊界只涉及企業所有生產要素提供者,企業的生產要素提供者可以分為人力資本提供者和非人力資本提供者。
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審視準則與準則制定,我們可以將準則視為一項主要用來規范和約束企業會計信息加工、提供制度安排,準則制定(制訂新準則或修訂已有準則)則可以看成是博弈的暫時均衡。雖然博弈參與者的行為存在差異,但是通過重復博弈,他們的行動逐步演化成一個穩定結果(行動組合少)。博弈參與者可以知道其他參與者的行動的一些濃縮信息,參與者依靠這些濃縮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狀態下的行動規則。當他們在反復博弈中獲得充分的信息,形成某種共同的信念,使博弈參與者的行動規則趨于一致并成為公認的博弈規則時,那么,也就形成了會計準則,達到了所謂的納什均衡狀態。但這種均衡狀態不會持久,因為隨著會計環境的累積變化和不完全信息獲取的相對完全性,使得已經制定的《會計準則》未能涵蓋所有業務或者不適應變化了的環境或者說是有漏洞,便引發新一輪的博弈,其結果又會達到新的納什均衡狀態。可以看到“納什均衡”點會不斷地由低層次向高境界逼近,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但目前,我國的會計制度仍處于博弈的初級階段,離“納什均衡”還有一段距離,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項制度的制定未能很好體現所有局中人的利益,而基本上是從政府利益出發,從而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二是社會的監督制約不力,注冊會計師作為博弈中的“裁判”,其作用未能得以真正發揮,從而難以體現博弈中公正的原則。三是激勵與懲罰機制不健全,對制假造假的會計與經營人員未進行有力地懲處,從而阻礙了博弈的有效進行。
4.準則實施后完善時的博弈
美國曾一度認為其制定的會計準則是國際公認的會計標準,有著權威性的決定權。但是安然事件的發生使一切既定的理念都發生了變化。美國安然公司(Enron Corp)曾在美國500強公司中排名第七,1995年起被《財富》雜志評為“最富創新能力”的公司,連續六年排名居于微軟、英特爾這些大公司之前。這是一個備受經濟界和企業界尊重的超級公司,但是為什么它的破產會來的那么突然而使投資者完全不知情呢?如果準則制定的很完善,考慮到了投資者等相關各方的利益,怎么會出現這種狀況?所以美國會計準則制定者開始思考自身的問題。其實,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新經濟的出現,使知識、技術等無形資產在各生產要素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而大部分自創無形資產,由于會計準則滯后而得不到在表內確認,對已確認的無形資產,其計量的準確性也沒有客觀標準,美國現行會計準則對此無明確規定,為企業提供了財務造假的機會。所以會計準則實施后的完善也是個重要的方面。
我國的會計準則從制定與頒布的模式來看仍屬于政府行為,沒有經歷一個多重博弈的過程。所以政府要轉變觀念,通過會計準則在各利益集團博弈的過程中,進一步修訂會計準則,以使各種利益得到更好的兼容,最終達到較為理想的納什均衡狀態。為此應注意幾個問題:(1)準則制定過程應更具公開性和充分參與性,這樣才能保證各博弈方廣泛參與其中,加強博弈各方的信息交流,使新準則能較好地滿足各方的利益。(2)強化注冊會計師的公正立場,便于為博弈各方提出不偏不倚的意見稿。(3)廣開言路,建立良好的反饋機制,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使會計準則欠佳的地方得到及時的修正。(4)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懲惡亦能揚善,確保有一個良好的會計環境,使會計準則得以很好地執行。
5.我國會計準則制定的完善
評價《會計準則》完善的標準,一方面,要使博弈雙方的信息公開。對會計博弈雙方而言,公開其信息,讓廣大社會公眾參與其間,不僅可以減少“欺詐”、“偷竊”等市場交易費用,而且是會計秩序正常化的必要條件。另一方面,使《會計準則》公平(或公認)。用博弈活動來闡述準則的制定過程,可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準則制定中會遇到的問題:即準則的制定過程不再是純技術性的,而是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相互競爭的博弈過程。這樣,準則制定機構在制定與實施新準則時,一定要關注其對投資人和企業管理者,包括政府等各方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只有幾方都接受新準則,才能確保準則順利實施。
(1)對準則制定機制、人員構成的改革。無論IASB、FASB還是我國的會計準則委員會,盡管準則制定人員的構成形式多種多樣,但其人員構成都具有專業性、代表性。制定人員的專業性,是由會計準則的科學性與技術性決定的。會計準則的科學性是會計理論科學性的自然延伸。制定人員的代表性,是由會計準則的橋梁地位決定的,同時也是由會計準則客觀上涉及各方利害關系決定的。
據筆者的了解,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似乎缺少各類頗富實際經驗的各方面技術咨詢專家。為此,建議會計司可以設立一個兼職的會計準則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小組人員的構成應該是有代表性的,學術界、企業界、證券交易所、政府、財務分析師等與準則的研究和運用相關的重要部門都應該有所考慮,會計準則的征求意見階段應該首先在這些專家中展開,使他們能夠從自己專業的角度及時發表有價值和負責任的意見,從而保證會計準則的普適性。此外,將制定具體準則的各項目小組納入統一的團隊中,以促進他們的交流與合作,從而增強具體準則之間的協調性以及適當增強準則制定機構的獨立性等。這些都是完善準則制定機制、人員構成的重要措施。
(2)加強會計準則制定部門的獨立性。在美國會計準則制定的歷史上,曾先后有會計程序委員會、會計原則委員會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負責。前兩個機構因獨立性不夠而遭受很多批評,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則在形勢和實質上獨立性都得到很大提高。首先,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委員由財務基金會任命,是專職的、有報酬的。其次,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資金來自于財務會計基金會,不依賴于外界資金的資助。在我國,由于缺乏強大的外部投資人,會計準則的制定不得不依賴于政府2001年國際會計部門,其獨立性有待加強。計準則委員會進行了戰略性改組,改組后新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設有管理委員會、理事會、咨詢委員會和解釋委員會四個機構。其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是制定會計準則的核心部門,全權負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制定。
(3)會計準則制定與利益相關者。會計利益性決定會計準則制定與實施將影響眾多相關者利益。利益相關者,有財政、稅務、銀行、投資者等,也有管理層、職工、客戶等,又可以細分為專業技術者和非專業技術者,前者有能力使用遵循會計準則提供的會計信息,后者則無。從目前來看,制定會計準則實際傾向于決策有用觀,即極力為企業外部投資者服務,滿足其利益。然而,外部投資者可以細分為專業技術者和非專業技術者,后者沒有能力、甚至不需要使用會計信息,而且不占少數。過度考慮這部分相關者利益而制定會計準則,勢必導致不經濟。同時,應該承認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也需要符合他們要求的會計準則,這符合經管責任觀。在受托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難分伯仲情況下,制定會計準則的最終用戶是多元的,需求呈多樣性,應該藝術地兼顧各方利益,在科學性的前提下以公平為第一要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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