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4: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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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電影作為時下最為新穎的網絡作品形式,在近兩年因制作簡潔,耗時短且具備電影的基本質量與必要元素,在業余愛好者中成為嘗試影視制作的最佳“試水”途徑。微電影的制作必須要運用到背景音樂,正是這樣一種“草根式”作品,在發展中面臨這樣的細節問題:微電影中的背景音樂使用,是否有已經或者將會侵犯到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
音樂作品作為一種在網絡上傳播已十分方便快捷的視聽信息資源,完全具備構成作品所需的三個條件:獨創性,客觀性和可復制性[1],即其應受著作權保護。但如果讓著作權人保留全部的著作權利,這種藝術形式的傳播將受到很大阻礙,從而影響到網絡社交繁榮。一部作品的出版多少受到其他事物與靈感的影響與啟發,并非完全創造自個人,所以音樂的有條件共享十分必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分為兩類:一是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二是著作財產權[2]。這主要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等12項具體的權利。其中,表演權所涉及到的即是微電影中背景音樂的使用問題。“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公開再現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3]。制作者將任意音樂作為背景加入微電影中播放,從烘托渲染電影氣氛,且可以任意次數在網絡上播放,應認定為表演中的“機械表演”。所以,按照相關規定經營者使用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就必須事先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支付費用。
有人提出,小成本微電影中背景音樂的使用完全是個人欣賞的用途,并非“據為己有”,而是“借用”,應該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內。合理使用是指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行為。但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與微電影配樂相關。微電影背景音樂使用的關鍵問題在于“合理適用”范圍第一款中“個人”的理解,以及對第一款使用限制的理解。
首先,“個人”是指使用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的自然人或包括其所屬的家庭。絕大多數是工作室或團隊來制作微電影,即使用音樂作品的主體。音樂通過網絡的傳播,感染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主體――點擊觀看視屏的廣大網民。所以微電影其實是一個藝術化、品牌化、高端化的廣告長片[4]。其次,合理適用范圍第一款中,“合理使用”僅限于個人滿足實現欣賞、研究、學習的目的,而不擴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單位等。網絡因其特有的傳播速度范圍巨大等屬性,要求制作者的視屏必須通過上傳至一定門戶網站公開發表,甚至復制多次播放來得到公眾肯定,博得預期效果,已經遠遠超出了不能擴展至第三人等的限制。再是,現在網絡上的微電影因為多數是由工作室制作,所以都能見到其為了推廣品牌所打出的特有的工作室標識。不難看出,這是為了給團隊帶來更好更大的聲譽或是經濟效益的一種投入。這一點與當初轟動一時的美廉美超市侵權一案中商場用音樂吸引顧客是一種行為。所以,微電影背景音樂的使用,不適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不能排除其侵權責任的違反可能。但也有一些特例。因多數古典名曲(如莫扎特等過世多年的音樂家的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所以演奏或是以背景音樂形式出現的這些世界名曲,使用者并不侵犯這些音樂家的著作權。但同時容易被忽視的是,在微電影中使用世界名曲時,仍需要考慮名曲的演奏者,因為演奏者同樣享有作品的著作權。
關于“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通常有四點:
第一,使用目的。出于對公平原則的考慮,使用目的必須是非營利性的。隨著微電影市場不斷擴大,很多公司從中看到商機,利用微電影植入商業廣告或是直接作為宣傳短片,這樣的短片嚴格意義上仍屬于微電影范疇,但是已經脫離微電影以往較為單純個人欣賞的性質,也違反了合理使用的標準。
第二,使用性質。在這一問題上立法者和法官通常都“無法創制一個合理使用的適當標準,而必須通過考察所有因素來評定其范圍。”因為網絡信息傳播的特點,再加上判斷標準具體化的缺失,讓合理使用的性質判斷在實際操作很困難。
第三,使用程度。是指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整體相比,使用的數量和質量。因為音樂時長上的局限性,在一部微電影中,很有可能同時存在十幾份甚至幾十份一兩分鐘的侵權音樂作品。也就是說,使用者可能只是很少部分的侵犯到某幾個具體著作權人的權利,但是整個侵權作品數量卻十分巨大。
第四,市場影響。這被認為是判斷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個要素。因為是否侵權的判斷最終總要落在行為結果的市場影響上,作為微電影,現今的市場前景十分可觀。不少工作室將其作為推出團隊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其市場影響力不可小覷。所以不能將這一類商業化了的微電影的背景音樂使用劃歸為“合理使用”范圍。
中國微電影的版權制度尚在起步階段,這也給很多想靠娛樂混取名利的一些人可趁之機,正如微電影《浮云》爆出的抄襲事件。就像是微電影的背景音樂問題,要想正確合理的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應該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相關費用。網絡著作權的維護,不僅需要著作權人積極主張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需要電影制作團隊尊重音樂版權,正確使用他人的勞動成果。著作權相對復雜,其保護意識近兩年在我國迅速升溫,著作權日常保護意識的欠缺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利用法律手段維權的案例逐漸增多。但同時保護著作權不能只靠“對簿公堂”,更需要公眾用理性和法治的眼光來審視身邊的侵權現象。
【參考文獻】
[1] 來小鵬.知識產權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58-59.
“激發學生對音樂的興趣,這是把音樂的魅力傳遞給他們的必要條件。”的確,人的情緒和興趣對人的認識活動有很大的影響,情緒高漲、精神愉快,認知效果就好,學習興趣是學生喜歡學、主動學和堅持學的內驅力。所以,在音樂教學中激發學生對音樂的興趣,對培養學生的音樂素質、健全審美心理是有著重要作用的。由于人的興趣是通過實踐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因此,對音樂興趣的培養就得從實踐中獲得。
一、游戲引趣促學習
如:我在教學歌曲《金勾勾》時,對于一年級的學生來說有兩個難點,一是歌詞不認識,二是三拍子的歌曲從來沒接觸過。我就先讓學生回憶了天天在玩的游戲——拉勾勾,讓他們和同桌同學按照平時的方式玩一玩。“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許變,誰變誰是小黃狗。”我先讓學生們讀熟歌詞,把游戲中的每個動作同歌曲中的每句話結合起來,又把每個動作分成三個小動作,無形之中就解決了三拍子的問題。下面就是游戲環節了,把學生排成大圓,讓他們按照歌詞和節拍來進行游戲,先不需要唱,說話就行,以《金勾勾》歌曲為背景音樂。這樣一場游戲下來,不用老師教,學生早能跟著音樂演唱了。
二、表演誘趣促理解
其實音樂課上理論知識只占了一小部分,有時候整節課不講理論,或者理論早就滲透在歌曲當中,多的是學習歌曲、欣賞樂曲。可以表演的項目非常多,可以是上節課教的,表演一下可以用來鞏固;可以是這節課剛剛學會的,讓學生有展現自己成果的機會;也可以是課外學的,讓老師發現一下班級中的音樂小能人。這些表演都可以增加學生對音樂課的興趣,可以讓平時沉默少言或者不喜歡音樂的學生也加入其中,由產生羨慕、蠢蠢欲動到自己積極要求在同學面前表演。
三、故事啟趣促想象
如我在教學欣賞曲目《三個和尚》這首民樂時,就先特意找了“三個和尚”的故事,以這首民樂為背景音樂,輔以適當的肢體動作,用生動的語言把故事講得生動形象。如小和尚一個人在山上的平靜、三個和尚的吵鬧、寺院著火的慌張等等,讓學生隨著老師講的故事情節來感受音樂的高低起落,激起學生主動理解樂曲的興趣。講完故事后,將作為背景音樂的《三個和尚》聲音轉響,結合故事情節,聆聽音樂。之后,也可以配上音樂,讓班中“故事大王”來講講“三個和尚”的故事。經過這樣的設計,本來顯得很抽象的民樂曲目轉化為形象生動的故事,一幅幅美妙的場景在學生腦海中浮現,學生乘著想象的翅膀,在愉悅的氛圍中欣賞音樂、享受音樂,自然趣味盎然。
四、影視激趣促欣賞
如音樂教材中的欣賞曲目《勞動歌》,就是動畫片《白雪公主》中的插曲,講的是七個小矮人在勞動時的場面。在欣賞《勞動歌》的時候,同時播放這段動畫,讓學生看著畫面欣賞樂曲,動畫的視覺沖擊與音樂的聽覺沖擊相輔相成。第二遍聽的時候,讓學生帶著問題去邊看邊聽——樂曲中模擬了哪些聲音?由于是看著聽,所以學生聽完之后印象特別深刻,一下子就把曲子中所有由樂器模擬的各種聲音找出來了。如,寶石掉下來“咣”的聲音;小矮人們用鏟子挖礦藏的聲音;他們把挖到的礦藏扔進倉庫的聲音……學生發言非常積極,也非常投入,惟恐自己知道的讓其他同學搶去了。我們課堂上要的不就是這種效果嗎?
有時對于特別抽象的樂曲,教師也可以把故事與動畫相結合進行教學。如果找不到動畫,可以找幾張漂亮點的圖片來進行比對教學。這樣學生才不會覺得聽長長的、抽象的樂曲是一件無趣的事情了。
五、妙用評價,培養興趣
音樂課堂教學評價是以教育目標為依據,通過一定的標準和手段,對教學活動及其結構進行價值上的判斷的活動,是教學工作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基本環節,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教師應巧妙運用評價語言,變換評價方式,充分發揮評價的“正功能”,減少“負功能”,使學生更好地學習音樂,促進學生音樂素質的提高。語言上的評價也可以稱為即時評價,在學生答題之后,教師做出明確的評價:“你答對了!”“你做得真棒!”“還差那么一點,還要努力哦!”……
評價的語言要新穎,要變化多樣,才會引起學生的興趣,調動學習的積極性。評價的時候,尤其在差生方面要多用贊美的語氣,讓他們覺得自己雖然在其他功課方面差了點,但是音樂課上表現還是不錯的,產生對音樂課的期待情緒。
“有的謊我自己都不信”
重慶市沙坪壩公安分局警官郭躍強說,初步查明,2011年初,王某通過境外網站免費提供的服務器注冊“英文國際”。
為了讓“客戶”上鉤,王某撒謊說:“網站可以請國內外知名專家;網站協助很多客戶評上了副高、正高職稱;網站跟多個學術期刊合作密切,即使被編輯發現抄襲,也能發表……”王某坦言,有的謊言連自己都不相信,那些高學歷者卻深信不疑。
王某還和“客戶”簽訂了合同。合同內容是:支付定金1000元,網站提供論文摘要;支付30%費用,著手;完成后,支付40%費用;后,受害人支付剩余30%費用。
案件破獲后,警方根據線索核查到受害人的真實身份了解情況。但一些人不愿承認,聲稱“怕影響到工作前途和學術聲譽”。
竟然“沒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