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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3 15:42:1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婚前協議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婚前協議

篇(1)

關鍵詞:婚前協議;涵義;意義;功能

婚前協議在西方社會非常普遍,但近年來,國內一些大中城市也刮起了這股“流行風”,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也都紛紛簽訂婚前協議。究竟何為婚前協議?它又有什么意義和功能呢?這正是以下將要探討的問題。

一、婚前協議的涵義與主要內容

關于婚前協議,目前學術界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標準定義。簡單地說,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就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以避免將來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當然,簽署婚前協議,這與中國傳統的婚姻觀念有相違背之處,然而,隨著科學、經濟的發展,文明的進步,人們的生活內容和活動空間也發生了變化,是中國傳統觀念里“三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所根本無法比擬的,人們比較和選擇的機會也就會相應地增多。正如古語有云“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萬事沒有絕對,生活中存在諸多不穩定地因素。面對這樣的一個現實,于是,人們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婚前協議。關于婚前協議的內容,其早期主要是在財產的歸屬問題上面,然而隨著大家契約意識的逐漸強化,婚前協議的內容也變得豐富多彩起來,已不再單單局限于財產公證了。事實上,在制定婚前協議的內容時,應必須滿足以下幾個基本點:第一,在我國,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首先要合乎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此前提上其內容才能生效。第二,婚前協議一般主要是對雙方的財產權利作出約定,但其并沒有嚴格的格式要求,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能生效。 因此,目前關于婚前協議的內容條款很多,例如:包括父母贍養協議、婚后生女孩不熟歧視協議、婚后家務分工協議、子女隨母姓協議等等,甚至還會涉及一些更為細小的事情方面。

二、婚前協議的意義與功能

從社會學的角度,事實上可以把結婚看作是一場“交易”,因此,在婚姻市場上,男女雙方都應該小心翼翼地挑選搭檔,各自都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去換取最大的利潤,至少也要有把握收回投資,決不能做虧本的買賣。婚姻就像任何一筆買賣一樣,協議雙方隨時可以自愿散伙,只要出示協議,就不會有財產爭議,婚姻雙方也就不會過于失落傷心了。而從另外一個視角―女性主義的角度看,婚前協議也可以被理解為現代女性為爭取男女平等、維護自身權益而采取的手段。事實上,婚前協議在舊中國就已存在,在舊中國的買賣婚姻中,對于買來的妻子都會“約法三章”,諸如要服侍丈夫、孝順公婆、夫死不需再嫁等等。顯然,當時的婚前協定與今天的不可同日而語。在現代社會里,雖然女性地位與舊中國相比有了相當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認的是,就整體而言在兩性平等問題上,女性依然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因此爭取簽訂婚前協議可以理解為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女性為維護婚后的自身權益而采取的保護措施。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簽訂婚前協議是有法律根據的,而且此項規定更是保障了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關于婚前協議的功能,從時下對婚前協議的爭議中就能分辨出來大致可分為正反兩個功能即保障婚姻和褻瀆感情。具體而言之,對婚前協議持反對意見的一派認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之上,純潔的婚姻不需要婚前協議,而且感情,特別是婚后的感情也不是靠一紙協議就能維持的,它的存在實際上是對雙方感情的褻瀆。此外,在中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中,這婚前協議就是“離婚協議書”,還沒結婚又怎么能作離婚的打算?而擁護派則認為在結婚雙方自愿簽訂的前提下,可以有婚前協議。因為這是對上方利益的保障,并沒有什么道德問題。如果不是當今社會離婚現象越來越普遍,婚前協議是不會出現的,婚前協議是對夫妻雙方的一個保障,保障雙方的婚姻在個人利益上瀟灑地合,瀟灑地分。這也是社會法制的進步表現之一。如果說婚姻是感情發展的高級形式,那么可以說,婚前協議則是體現了當代人對自我生活的高度理性自覺。古人云:“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凡事預則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前協議對調節婚后糾紛也是不無益處的。

結束語

關于婚前協議的說法很多,大家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實,婚姻就好比是兩個人“做買賣”,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簽合同”,合同的宗旨就是力求對雙方資產和利潤做到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保障“幸福”,貫穿于買賣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合同,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為愛情、為婚姻簽份“合同”也未嘗不可。

參考文獻:

[1]尹諍.《現代圍城―聚焦中國城市的婚姻家庭》,中國社會出版社.1999

[2]司馬龍.協議在婚前 好合也好散――都市流行婚前協議[J].庭科技.1995.7

篇(2)

內容提要:本文從實例和現狀出發,以婚前財產協議為研究對象,以尊重契約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突破傳統婚姻法理論,將婚姻法與經濟學的某些原理結合在一起,系統地論述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社會價值,提出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的部分設想,以供參考。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議契約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業,正當事業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了胡海英分割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飯店、企業、房產、車輛的產權。

案例2.據報道,“外星人”巴西球員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其未婚妻多明格簽定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由于這位球星的個人財產估計有8000萬美元,如果不簽定一份協議,那將來一旦兩人離婚,羅納爾多的財產將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為明星的羅納爾多,將來離婚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這份協議將在兩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將就婚前財產協議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二、婚前財產協議離我們有多遠

婚前財產協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這只泊來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陸我國并已在都市中悄然興起,但人們依然對此眾說紛紜,而搖頭反對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該安靜地離開?

有反對者認為: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婚姻喪失信心的表現,將會帶來以下的困擾:

感情的困擾。愛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紐帶、婚姻的基礎,所以在每對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來愛情是無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財產協議完全是對他們愛情的褻瀆,也可能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筆。

個體認識的困擾。大多數人認為簽定婚前財產協議是為了離婚分割財產作準備,而結婚并不是為了離婚,所以這樣的協議根本沒有必要。

社會壓力的困擾。中國社會長期的婚姻觀反對婚姻協議論,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財產的一體化,而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顯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嫌。

于是乎,婚前財產協議幾乎成了“世風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詞,愛情至上的人們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們也產生了困惑:婚前財產協議,你是不是該安靜地走開?筆者以為,這樣的觀點似乎顯得過于傳統和保守,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考慮,婚前財產協議不失為雙方當事人的明智選擇。

(二)將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說明人生的無常,人性的脆弱以及無奈,即便如夫妻這么親密的關系也不能例外。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恩格斯在經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財產的出現是出現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夫妻之間的財產結構變得更為復雜,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財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價值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和私產安全。如果把婚姻當作一對一的私產“交易”,把婚姻本質視作契約關系,把婚前財產協議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便足以簡單地解釋夫妻應當在契約履行前先坐下來清帳,計算各自的財富。

其實,中國人的婚姻也從來沒有偏離過恩格斯的理性判斷,只不過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對私產保護不明確和不力的現實,以及個人主張私產的淡薄意識、中國重義輕利的傳統底蘊,抹煞了隱藏在風花雪月后的尖銳本質。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斷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體的形式下,仍不能掩蓋其“經濟人”的本質。法律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會也不能代替個體作出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和選擇。而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正是為“經濟人”實現自身經濟價值提供了契機。中野在線董事長李建說:“早期夫妻創業,財富就不會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個財富人士再次結婚,肯定會在私人物質占有和個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慮。”這一點被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的郝惠珍律師證實,現在做財產公證的有兩類人比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結婚者。②

近幾年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最為困擾法官的問題,使法官將大量的時間都用于財產的調查上,以至案件遲遲結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給當事人造成累訴。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中出現的一方隱匿、轉移財產,另一方得不到財產甚至背上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打離婚官司時,律師要對財產取證非常困難。相反,處于強勢一方,憑借錢權,輕而易舉能瞞天過海。當弱勢一方要求分割財產時,強勢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將個體經營質變為合伙經營,或者將本該是共同財產的房子、廠房等生活、生產資料更換為別人姓名,或者將所擁有股票掛在別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審計結果表明企業虧損、要求另一方負擔共同債務……但隨著婚前財產協議的出現,給法官們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江蘇某市一位“婚姻與人口學會”提供的一部分統計數據表明:在對一萬對離婚夫婦進行調查后發現,因沒有實行“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分割、爭執的,占59%強;反之,進行過“婚前財產協議”而后發生離異行為的夫婦,在財產分割方面比較順利,爭執也較少,這樣也避免了法庭以強制的手段予以裁決的激烈行為(據統計,在有過“婚前財產協議”的離異夫婦中,發生財產爭執、矛盾的,僅占8.9%)。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議”在司法實踐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實際上,在西方國家,婚前財產協議的適用早已相當普遍。特別是當未婚男女雙方財產懸殊時,這樣的協議更是有著廣闊的市場,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妻子簽訂的財產協議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婚前財產協議作為這種自由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規制

在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目前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第二種是任意(獨創)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有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造。新《婚姻法》規定了約定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這種規定是對約定財產制的限制,當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類型中作出選擇。但筆者認為,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不應局限于此三種,否則將不能滿足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但財產增值部分歸共同所有,這種兼顧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特點的剩余共同財產制是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卻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類型限定的弊端可見一斑。一個國家采用何種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模式,雖然受制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中居民或婚姻當事人對約定財產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約定財產制的什么功能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服務。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財產自由處置,是約定財產制應當達到的法律目標。如果我們一方面允許婚姻當事人在法定財產制之外約定他們的財產關系,又圈定幾種財產制類型作為約定的限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違備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從而失去采約定財產制的基本意義。況且,我們圈定的這幾種典型的財產制類型并沒有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類型,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即使將用作選擇的約定財產制類型數量再增多幾倍也無法完全滿足。③所以,筆者主張不應該規定財產制的約定類型,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制度,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況下,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積極倡導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協議的對象,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財產;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生活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可以是積極財產,也可以是消極財產(即債務);可以是既存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財產協議的訂立具備了以上要件,仍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財產協議如果要產生對外效力就必須經過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公開,當事人將毫無選擇地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等隱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也是不無可能的,畢竟目前中國對此的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筆者以為,當事人是否決定公示,取決于其對“效力擴張”與“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我們不能為達到民事流轉關系的順利的目的進行而一味地要求當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公示,法律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合理的途徑。公示的機關必須是惟一的,這樣才能保證公示資料的準確性。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均不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且婚姻登記檔案與財產契約公示程序屬不同系統、不同機關受理,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不宜作為公示機關。但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案應該是由國家成立(或指定)專門的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統一負責夫妻約定財產的管理工作(可類似于專利或商標的管理)。當前,最經濟可行的辦法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來充當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的角色,這樣也方便未婚男女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同時一起辦理公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記制度,載入婚姻登記檔案,發給夫妻財產登記證書;同時配備便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以方便相關第三人隨時隨地查詢。

四、結語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筆者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注釋:

篇(3)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愿、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歸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為雙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屬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財產清單:(略)

篇(4)

甲乙雙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奧迪a6型轎車一部,木器加工廠一座(資產總價值50萬元),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夏華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立式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雙人床一個,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篇(5)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后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后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于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后,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后,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于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于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于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后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后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后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后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對于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鑒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后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后,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后,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后,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后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篇(6)

鑒于:甲、乙雙方經自愿相識相戀,并打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成為合法夫妻;

鑒于:在任何一方死亡、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導致雙方婚姻終止前,雙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或義務做出預先陳述;

鑒于:雙方已經充分知曉對方的婚前財產(女方婚前財產詳見本協議附件);

鑒于:訂立本協議時,雙方根據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權利及訂立本協議的后果;

鑒于:雙方知曉且明了本協議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任何脅迫和壓力。本協議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則,按照雙方的意志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取得財產進行處理;

鑒于:本協議的訂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

雙方在此訂立協議如下:

一、關于婚前財產的約定

(略)

二、關于婚后財產的約定

(略)

三、債務

(略)

四、日常開支

(略)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處分其個人財產而給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

2.若發生分居、離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張分割婚前財產及婚后屬于各方的財產。

3.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4.本協議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女方婚前財產清單

一、不動產:

(略)

二、投資其池公司的股權

(略)

三、基金

(略)

四、股票

篇(7)

結婚是人生最重要的大事兒,在這個閃婚閃離的時代,結婚族小編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這世界上沒有誰能保證自己的愛情天長地久,能夠持續一輩子,而婚前協議書就是對以后的婚姻的約定,日后萬一自己的婚姻出現一些問題或者矛盾,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婚前協議書怎么寫呢?其實婚前協議是結婚男女雙方共同的約定,只要不觸犯法律,并且雙方都同意的內容或條列,都可以放到婚前協議書內,下面來看看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婚前協議書寫法:

【一】婚前協議書總則

1、此協議是結婚男女雙方自愿簽署,如有其中一方不愿意或被迫簽訂,將不具有法律效應,只有經雙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

2、婚前協議書可以修改其內容,雙方可以提出異議并協商修改,交給自己的律師或者公正機構備案生效。

3、此協議書最終解釋權歸簽訂協議的夫妻雙方。

【二】婚前協議書權利

1、雙方都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

2、婚前雙方都有了解對方的收入花銷的權利,了解對方的工作狀態和心里狀態的權利,并且應該主動交流,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欺騙和隱瞞。

3、如果如果懷孕,具有拒絕離婚的權利,而且男方不得提出異議。

4、雙方都具有如理由離婚的權利,提出離婚的一方應該如理由支付對方謹慎損失費用貳萬元呀,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和拖延。

5、夫妻雙方如果有子女并且已經離婚,都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并且在子女沒有滿18歲成年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替子女做出重大決定,比如終身大事、工作、更改姓名等。

【三】夫妻義務

1、夫妻雙方都應該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規定給每個公民所承擔的基本義務。

2、婚后夫妻雙方有贍養各自父母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阻礙對方孝敬父母且有義務協助對方孝敬父母。

3、夫妻雙方負有生育子女的義務,不得以非醫學理由拒絕生育。

4、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離婚后有給予撫養費的義務

5、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贍養對方老人的義務。

婚前協議書(一)

茲因立約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訂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兩人以上見證下,締結良緣,并本于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愿本于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約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采買日常用品 ②煮飯 ③洗碗 ④倒垃圾 ⑤清潔 ⑥整理家務 ⑦房屋之修繕 ⑧喂乳換尿布 ⑨接送子女上下學

⑩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 妻負擔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因任一方婚后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后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后,由:

夫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______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后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并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婚后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后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九、立約人承諾婚后互負、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十、特約事項:

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協議書(二)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雙方準備結婚,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到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的協商,對婚前以及婚后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和乙方結婚后,乙方自愿將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財產歸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動放棄婚后財產處理權,若日后雙方任何一方提出離婚,乙方無權支配一切財產,均由甲方一人處理及獲得。

二、甲乙雙方婚前的債務由債務方自己承擔,婚后乙方在未經甲方同意的個人投資以及投資所產生的債務均由乙方獨自承擔,

三、由于乙方工作性質,甲方無法掌握,每日空床費300元

四、丙方和丁方是此協議的見證人,以證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該協議。

五、此協議由甲乙丙丁四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

乙方 :

篇(8)

英國《每日郵報》曾報道:俄羅斯一名富翁與妻子離婚,為此支付的分手費折合人民幣280億元。這種新聞,更讓年輕女子想嫁入豪門,能安度晚年百般好,不能的話,至少可以坐在寶馬車里哭;或者嫁潛力股也成,與他一同胼手砥足,共苦后但求同甘,求不到,總不至于雙手空空。

但至少在中國,想想就算了,法律、習俗與人心,都并不支持這種分手費。理論上,婚姻中的財產要平分,但我所知道的男人,一旦起意離婚,莫不會大動手腳,到最后,留一套房子給女人,號稱凈身出戶――當大家都是傻子呀,誰信千萬以上的富翁只有一套房子?但,沒有證據,有罪推定是不成立的。下堂妻們的生活,完全取決于這個男人的良心。而良心,是世上最靠不住的事物之一。

為了抵御離婚風險,中國式婚姻的對抗策略就是加高結婚門檻:傳統的男出房子女出裝修或車子,已經不時興了,房子是升值品,車子是貶值品,至于裝修――離婚了你能扒下來嗎?我所聽過的幾例結婚談判都是這樣: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完全不管,帶幾件床品就算大仁大義;女方的嫁妝是另一套小房子,租金算女孩子的零花錢。要兩套房子有什么用?總比離婚時,女孩子一無所有飄零街頭來得好吧。

婚前協議已不僅僅是傳說,而成為一種可以大大方方提出來的事務。中國人一向說得好:先小人后君子。談錢固然傷感情,但你儂我儂之際,山盟海誓容易,感情一消失,就傷錢了。簽婚前協議,大家公事公辦,至多有些尷尬;但離婚分產上法庭各自開記者招待會,那才真叫惡形惡狀,各自抖隱私,我們作為看客,看得高興,同時也實在替他們不值。

問題再往深處上溯,大概就必須問:一場婚姻,到底誰的犧牲更大?女性會認為答案毫無疑問:十月懷胎、一朝分娩、三載哺育,為此,職業生涯終結、身材與外形走樣――也就令再婚的可能性極大下降,更不用說家務、以女性為主的孝順老人。但男人們的反駁也一樣毫不客氣:中國法律把生育權歸給女方,女方有不經男方同意便中斷妊娠的權力,那么,毫無疑問,生孩子這件事是你自愿的;你做飯我還上班呢,即使你也上班,高收入女性畢竟少得很,說起來還是我養你……

這種互不相讓,以及很多現實因素,使得中國女性在婚姻中處于劣勢位置。如果把婚姻視為職業,一樁拿不到退休金、沒有遣散協議的職業,你能希望員工愛崗如家?還不得沒事兒多攢私房錢多看下家呀。

婚前協議與分手費,聽起來就意頭不祥,“沒結婚就想著離婚嗎?”這觀念,真是老土得令人嗤笑。那人壽保險呢,還活得好好的就想到了死亡;失業保險呢,上著班就要為失業做準備?而這兩者的相關性往往提示我們,離婚至少不像死亡那么無可回避,至少也像失業一樣司空見慣。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中產階級大部分婚姻穩定,這顯然跟他們離婚成本巨大有關,你再嫌棄家里的黃臉婆,考慮到甩掉她要損失的巨額財產,就得三思了。只是,還有沒有人,在結婚的時候,就已經認定對方是自己一生伴侶?決定與對方廝守,直到死亡將他們分開?不用考慮到錢,因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我將與你融為一體。應該還有這樣的人吧?

篇(9)

因為婚姻配偶有權在離婚時分到財產,有權在對方身故后繼承財產。同居者除非雙方正式簽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約,一般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一些西方國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漸承認同居者的有關法律權利的趨勢,這有點類似于中國的事實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離婚后給另一方財產,或者一方擔心在離婚后得不到應有的財產,就有必要簽立婚前協議。

如果一方有債務,債權人有權追索負債人本人的財產和與其配偶共有的財產。不愿受累于配偶債務者,也可以通過婚前協議將雙方財產在法律上嚴格分開,就能防患于未然。這是婚前協議的另一作用。

婚前協議要求雙方不隱瞞各自的財產,而且所立條款不能與當事人的遺囑有沖突。如果一方的生計要依靠另一方的話,婚前協議一般不會解除另一方贍養的責任。

以往,婚前協議主要是用于保護較富有一方的財產。現在,婚前協議的范圍已經擴大,它涉及種種與企業和工作有關的問題。簽立婚前協議的壓力不僅來自配偶,而且來自配偶的家庭和企業合伙人。有的企業主一定要子女在結婚前簽好協議,以防萬一婚變時家族財產被外人瓜分。企業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簽好婚前協議,使企業不受當事人婚姻變化的影響。這個問題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比爾?蓋茨,其結婚前和未婚妻訂立的婚前協議遭到許多人的嘲笑和詬病。其實,這無關乎愛情,而是對雙方的保護,也是對微軟公司的保護。

婚前協議并非只是為保護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實,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協議來保障權利。如今,男女雖然有平等的工作機會,但事實上許多女性犧牲了本來可以用在事業上、工作上的歲月來支持丈夫。離婚后,女子在必須自謀生路時往往吃虧。這對她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婚前協議定得好,就對她有了一層保護。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幫助丈夫讀完大學再當上醫生、律師或企業經理,最后被丈夫拋棄的事時有發生。我們傳統的做法常常只是對“陳世美”式丈夫進行道德上的譴責,除此之外,我們無能為力。但如果有婚前協議就可以規定丈夫在一定條件下也必須送妻子上大學或做出相應的賠償,就可以在法律上保護婚姻中弱者的權利。

婚前協議當事人在婚姻失敗,或配偶身故后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理智判斷來處理財務,而不必依賴法院。

不用說,婚前協議也可能成為愛情的敵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礎。可是婚前協議無疑告訴對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棄婚姻變得容易了。沉浸于戀愛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談這個問題?實在應該極其謹慎,否則會產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壞蜜月的歡樂。這也是許多新婚夫婦對婚前協議望而卻步的緣故。

如果雙方成熟到足以能處理這樣一個敏感的問題的話,則必須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本著守信的精神去簽立婚前協議。婚前協議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帶強迫性的婚前協議都將埋葬婚姻。

簽立婚前協議的雙方應有各自的律師,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師。如果讓一個律師一手包辦,則日后法院將認為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因此協議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認可。

篇(10)

甲方:(寫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現住所地)

乙方:(寫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別,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現住所地)

一。協議總則:

1、甲乙雙方相知相愛、情頭意合,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不必要的糾紛,現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信,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的共識下,自愿訂立本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及公證機關公證后開始生效。

3、如對本協議所列條款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經雙方協商之后可進行修改或刪減。

4、該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屬于夫妻雙方。

二。婚前財產

1、甲方的婚前財產有:

(這部分盡量寫的詳細一點,可寫上車子的品牌,型號,購買價,已行駛里程數等。房子的話寫明位于什么市什么區什么路什么小區幾幢幾室,房屋面積多少,購買價多少,現在的市價為多少。如有創業公司的話寫明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等問題。還可以寫上銀行存款有多少)

乙方的財產有:

(可寫明自己擁有多少的銀行存款,在新房的購置過程中哪些家電是由乙方購買的,新婚時的嫁妝有哪些等等。)

2、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該部分一般的格式為位于什么市什么區什么路什么小區幾幢幾室的房產為甲方所有,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車子同理。甲乙雙方的存款可以定義為共同共有或者各自擁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所購買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擁有。具體條款你夫妻二人可詳細商議)

三.婚后夫妻雙方的核心守則

1、夫妻雙方因相親相愛而締結婚姻,故此雙方承諾婚后互負,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系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2.夫妻之間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ru tǐ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行為。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應賠償另一方人民幣:元。(應要大寫,如壹萬元整。)

3.夫妻雙方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夫妻雙方均不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婚后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細則規定

1、夫妻雙方婚后均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部門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并負有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之中,均應尊重家庭及配偶,主動承擔家庭的各項義務,相親相愛,互守。

3、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在無理由無根據的情況之下提出結束婚姻關系的請求,應本著互敬互愛的態度積極溝通交流,不得故意欺瞞和欺騙另一方。

4、乙方在妊娠,懷孕,哺乳期間有權利無條件拒絕離婚,甲方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夫妻雙方本著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互相承諾婚后必須尊重孝敬對方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對方贍養父母并必須協助另一方贍養雙方父母,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

6、夫妻雙方負有生育、撫養后代的義務,因醫學理由不能生育、撫養的情況除外。(此條可根據你夫妻雙方的自我意愿定位生或者不生。)

7、夫妻雙方生育子女之后,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自主商議決定。

8、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幸發生意外,如下落不明,發生事故致身體殘疾,亡故等情況的,另一方必須負起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9、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違反前第三款第一項中的忠誠義務,在結束婚姻關系之時對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具體事項應由無過錯方進行決定。如孩子的撫養費用承擔,探視的時間、次數,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歸屬等問題。

10、夫妻雙方中如有一方因違反法律而被監禁,另一方可隨時提出結束婚姻關系的請求。另一方不得提出異議。

11、本著創建和諧大家小家的意愿,夫妻雙方在婚后有義務參加另一方的重要家庭聚會或活動。但因工作、自然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出席的情況除外。

12、夫妻雙方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的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13、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一切活動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準則。

五。其他條款

1.在該協議生效之前,雙方可對本協議增加或刪減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增加的條款,可增加在本協議第四款之中。

2、夫妻雙方如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之中,若認為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夫妻生活繁瑣而細致,在此不進行贅列。望雙方共同建立和

和諧家庭,美滿婚姻。

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兩方各持兩份,政府公證部門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協議人簽字蓋章:(甲方)_____年__月__日

協議人簽字蓋章:(乙方)_____年__月__日

公證機關備案專用章:_____年__月__日

婚前共同財產協議書二

女方:

身份證號

男方:

身份證號

鑒于:

雙方欲于 年 月 日正式登記結婚,實際締結婚姻關系時間以結婚證書記載為準。現就部分與結婚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婚前財產

1.1婚前財產指結婚婚姻關系締結前雙方即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股票,債權,現金,存款,首飾,車輛,服裝,家具,家用電器等。

1.2雙方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續或消亡改變其性質,不因婚姻存續長短而改變其性質。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3雙方約定,于 年 月 日以前在 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此,雙方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均以公證書記載為準,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未記載于公證書之財產,除有確切的相反證據,均應當推定為婚后財產。公證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如果一方毀婚,應當承擔全部公證費用。

第二條 婚后財產

2.1婚后財產指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勞動所得;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2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雙方個人財產。

2.3婚后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財產所有權有登記的以登記為準,無登記的以占有為準。如果任何一方通過盜竊,涂改,搶奪,搶劫,詐騙等方式將應由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據為己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雙方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通過公證、公布、告知、在對外簽署合同時在條款中注明等方式令盡可能多的公眾了解到雙方已經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事實。因某一方債權人不知這一事實而主張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該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另一方財產損失、精神損失等進行賠償。

第三條 財產分割

3.1 如果出現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離婚。一方或雙方死亡),上述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不進行分割,但應當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如果出現雙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義接受饋贈,合資購買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時還沒有分割的,應當依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

3.3分割共有財產的原則是,協商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按份共有的財產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平均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實物分割,實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可能造成財產價值損失的,可以折價或變價后分割貨幣。

第四條 共同生活

4.1雙方締結婚姻后選擇地址為 的住宅用房為共同生活所在地。該住房使用權系購買(租賃)所得,產權所有人為 .上述住所地如需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并就有關事宜另行訂立書面協議。

4.2為維持日常生活開支,雙方每月各給付 元人民幣進入共同生活基金,給付日期為雙方各自發薪日(如發薪日不確定或不是每月一次,則為每月1日)。該基金由男方(或女方)管理,上述基金用于住所地房租、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費、寬帶上網費、電話費、住所地用餐所需費用以及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以共同生活基金支出的費用。每月由管理方制作開支明細表,每年由雙方共同核算一次,如有赤字,則由雙方按每人50%的比例出資補足,如有盈余則由雙方平分,并根據盈虧情況協商次年每月給付的金額,但該金額應逐年上升并且不少于上一年實際支出的十二分之一。

4.3明細表一式兩份每月會簽一次,雙方各執一份,經會簽的明細表視為雙方對于生活費的給付和支取均無異議。經摧告無合理原因拒絕會簽明細表的,視為已經會簽。

4.4雙方承諾,無論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會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的情況,因此免除對方的扶助義務并且保證在婚姻存續期間每月按時按數支付約定的共同生活費。為保證實現本條款的承諾,雙方父母將作為擔保人,一旦任何一方出現無住房或生活困難或無力支付共同生活費的情況,該方父母將承擔起排除這一情況的義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提供經濟補助,代為支付共同生活費等措施。雙方父母應當出具身份證明材料以證明合同雙方父母身份并在本協議上簽字同意該條保證條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和原件核對無誤后由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五條 子女

5.1 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生育子女,不領養子女。為此雙方應當做好必要的避避孕措施,該避孕措施應由雙方友好合作共同完成,并由男方承擔最終責任。一旦女方意外受孕,男方應當支付女方流產費用,營養費,誤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每次合計不少于2萬元人民幣,但有事實證明該胎兒與男方無血緣關系的除外,并可根據6.2條追究女方責任。

5.2 如因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可以在法律及政策允許范圍內生育或領養子女。該書面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宜進行約定,生育或領養手續費用問題,撫養子女的費用問題,子女監護責任問題,發生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問題,子女姓名確定權問題等。

第六條 忠實義務

6.1雙方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女性)發生邊緣或實質性,包括但不限于接吻、擁抱、、共浴、共眠、、、等,否則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 萬元/次。但是得到對方事先或事后同意、受到、強制猥褻或者根據國際慣例或者公序良俗可以接受者,不需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失。

6.2如果任何一方發現可能危及婚姻存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3.1條所列事件,以及與第三方相愛,對第三方神魂顛倒,改變性取向,可能改變性別等,應當毫不遲延的通知另一方,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辦法。如因通知遲延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

7.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確定,可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7.2本協議如需修改,雙方需訂立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7.3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

7.4本協議一式6分,男女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簽字:

女方:

年 月 日

女方父親:

年 月 日

女方母親:

年 月 日

男方:

年 月 日

男方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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