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23 0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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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她已經整整付出了六年的時間。她很累了。需要好好地補上一覺。
第二天一早。按時發送的手機電子報攪擾了她的好夢,里面的一條信息更是打消了她的好心情。
據報道,“經北京教育考試院確認,在前天和昨天進行的全國高等自學考試中發生嚴重泄題事件。”自考法律專業的7門課中有5門涉嫌泄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即為其中之一。
“通過率高達98%以上”
10月26日上午,民事訴訟法B點30分開考。
早在前一天晚上11點13分,劉昌松收到了鄭辛的一條短信,上面有全國自考民事訴訟法科目考試的全部內容。包括選擇題答案,名詞解釋、簡答題和論述題的所有題目。
劉昌松除了執業律師身份之外,還是北京數所民辦大學兼職教師,教授多門法學課程。他決定揭開法律自考泄題“蓋子”的想法半年前就有了。
“我要通過學生的牽線,才能買到答案。因為不是熟人,他們不賣。”劉昌松說,他這次找了三條渠道,分別通過三個學生:小費(化名)、吳鵬(化名)和沈芳(化名),沈芳就是通過鄭辛購買的。鄭辛的身份也是自考生。
一般來說,各科考題的答案都會在考前兩小時發到考生的手機上。在兩個小時里,考生有充足的時間來記住答案。
“我就跟鄭辛說。我的基礎比較差,他發給我的中國法制史的試題,盡管告訴了答案在書中的頁碼,但這些頁碼我找起來都特別費勁,我向他提出能不能早一點把題告訴我?”劉昌松說,他這樣叫苦報怨的目的是想弄清楚賣題者手上到底什么時候就有真題了。
印證的結果是,“鄭辛在考試的前一天晚上,甚至更早一些時候,手上已經有題了”。
10月份自考開始前,劉昌松就跟北京市自考辦考務科的負責人白老師、全國自考辦考務處、全國自考法律專業委員會和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衛處的相關負責人取得了聯系。這使得他能夠在每門課程開考前半小時至一刻鐘不等的時間內。很方便地將買到的試題及答案通過短信發送到他們的手機上。
民事訴訟法開考后半小時,也就是10月26日的上午9點,劉昌松接到了白老師的電話,“基本無誤”。當天下午2點40分左右,他又向劉確認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試題與答案“基本無誤”。
一天前。鄭辛剛剛向劉昌松兜售了民法和中國法制史兩門課程的答案,每門約定150元,短信發送。
“當然這個賣題人非常謹慎,他把題賣給我的時候,不敢直接沖我這里收錢,都是找牽線的人。”
考試結束當晚,鄭辛就發短信給劉昌松,“先把今天上午的錢讓小沈給我”,至于下午中國法制史答案出錯,他表示,“屬于意外”,“這事也不能保準的”。自然,這門課的錢也就不要了。
早在考前兩三天,甚至一周,自習室里就開始有人在小聲地“叫賣”答案。
“他說如果不真就不要錢,考完了如果是真的再給錢。”沈芳說,她在自習室里就遇到了好幾次,鄭辛也是通過這樣的方式聯系上她的。
每一科目考試前半小時,還有人在考場邊上悄悄地問。“要答案嗎?考出來再給錢。”
在今年的兩次自考前,黃燦(化名)觀察到了一個共同的現象:每門課開考前半小時。大家都在翻書,而且都是很有目的,直接翻到某一頁。
黃燦現在的身份是京城某民辦高校的工作人員,曾擔任過學生輔導員。
“整個校園里完全是炸開了鍋,大家都不議論其他話題了。都在忙著賣題、買題、背題,其他內容根本不復習。”劉昌松說。
有的學生連記住選擇題答案都嫌累,“直接把答案寫在了袖口上”。
有的學生“一上去就寫大題”。兩個半小時的考試。40分鐘就答完了。“選擇題直接就涂卡”,連試卷都沒看。
實際上,10月份的情形只不過是今年4月份相同景象的重演。《新世紀周刊》從多條線索得知。4月份法律自考已經發生了大規模的泄題事件,包括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國際私法、法理學等多門課程。
在小費所在的班級,4月份涉嫌泄題的科目單科通過率竟然高達98%以上,“也就是一兩個人沒過”。
“正常來說,20%到30%的通過率是常見的,部分班級有50%的可能,但一次性通過90%絕不可能。”黃燦說,如果通過率超過90%的話,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幾乎所有的同學都拿到題了。
根據從小費、吳鵬和鄭辛三條線上得來的答案,劉昌松判斷,試題泄露遠不止一條線,有“好幾條線同時在泄題”。
黃燦則認為,主線應該只有一條,也有可能是在傳遞的過程中,部分試題的表述會有一些改變。
不過這些詳略程度稍有差異的答案信息都指向一個共同的事實:該課程試題已經全部泄露。
“主觀題甚至準確到連題號都一樣。”劉昌松說。
“這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了。”一位校址在北京市延慶縣的民辦大學輔導員告訴《新世紀周刊》。
“我愿意做炮灰”
今年4月份自考后的第一節課,劉昌松發現課上不下去了。
“大家都在討論,覺得上課沒有意思了,自考快要完蛋了,反正學不學習都一樣。”劉決定在課堂上公開表達自己對于泄題事件的看法,“沒想到一講就是40分鐘”。
劉的個人經歷比較復雜。軍醫出身的他在1992年完成自考法律專科階段的學習,并在同年參加全國律師統考取得了律師資格。后來又陸續從事過執業軍隊律師、軍法官等職業,2004年轉業到地方從事專職律師工作。
那堂“特殊”的思想政治課講到處,劉振臂一呼,號召臺下的學生們“能勇敢地站出來”。“同這種丑惡的現象作斗爭”。
大家都低下了頭,不再看劉。
只有小費站了出來,“我愿意做炮灰”。他做出了兩個決定:第一、和劉老師一起實名舉報泄題事件:第二、從其所在的民辦大學退學,決心憑借自己的努力完成自考。
4月2g日,劉昌松將小費撰寫的舉報信發給了北京市教育考試院自考辦和北京市公安局文保處,后來又一起去公安局報了案。
“由于事先沒有收集好證據,這次舉報沒有成功。”劉說。
最后的結果不了了之,4月份法律自考所有課程的成績照常公布,購買答案的學生都嘗了“甜頭”。
這一次。他們事先準備充分。并且主動聯系了媒體,“通過媒體,他們的聲音會放大”。
10月26日晚間。北京市教育考試院表示。他們已經對北京所有的考區、印刷、監印、運輸、保密各個環節進行自查,都沒有出現問題,“只
是自考是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我們這邊的能力也有限”。
教育部考試中心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北京市公安局文保處已經對此事展開調查。
與自考相關的網絡論壇上也在熱烈地討論此事。有網友稱,劉的這種行為“會讓整個社會更加看不起自考生”:也有網友力挺劉,認為他做得對:更多的人則關心批改試卷過程中會不會人為地“壓分”,甚至“重考”。
“我也是自考生出身,對于這種砸牌子的事情深惡痛絕。”軍人出身的劉昌松并不否認自己有“個人英雄主義”的傾向,對于社會聲名從不拒絕。在接受央視《東方時空》采訪時,他索性連原來在平面媒體上使用化名的做法也放棄了,直接面對觀眾,接受訪問的地點也選擇在了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
“我相信這一次不會不了了之。”劉昌松信心十足。
10月31日晚上,央視的節目播出以后,小費接到了一條匿名短信。匿名人罵他是“傻×”。就算站出來有什么用。“最后還不是被人利用”。
“我已經從那所學校退學了,沒有什么好擔心的。”小費說,“而且我完全可以憑借自己的努力通過自考。”剛滿20歲的他,兩年前離家北上,來京求學。現在,他與幾個朋友在人民大學附近合租了一套房子,目標是兩年后考取人大法學院研究生。
不過他還是有一點擔心,某些“高層”會不讓他在自考中順利畢業。他在節目中直陳“有一門試題的答案來自自考辦”。
“這小伙子就是一愣頭青。”一位觀看了當期節目的高校教師說。
挽救自考含金量的唯一機會
連續泄題事件發生后。原本流動性極高的民辦大學校園更加“躁動”起來。
“我們班從剛開始的80人。縮減到現在的20人不到。”小費說。法律專業其他班級的情況也是這樣。
他退學之后,其所在的法學院已經進行了班級的合并,原來的幾個班合成了一個班。
“4月份自考前我也聽說了,但我不相信。因為每次考試前都會出來很多所謂的真題。”劉昌松說,那次考完后,學生們反映題目是真的,班上有些同學就要退學,覺得上不上學沒什么關系,反正考試的時候就會有題,背一下就過了。
“很多同學都不想學了,學干嘛呢!直接買答案就能過了嘛!”黃燦覺得學生的工作更難做了。這些學生本來就是“難管的孩子,父母都管不了”。
讓黃燦有點哭笑不得的是,“其他專業的學生都開始羨慕法律專業的學生,好考,容易過”,“還真有其他專業的人轉過來了”。
自考法律專科連墓語都不用考,學生只要參加兩三次考試,每次都能拿到大部分科目答案的話。“一年半、兩年就能拿到專科文憑了”。
黃燦和小費都認為,“受到沖擊最大的其實是那些好學生”。
他們所說的“好學生”是指那些憑借自己的勤奮在努力復習考試、沒有購買答案的學生,比如王薇。
“依照以前的經驗,如果發生泄題的情況,重考的可能性不大,一般會壓分。”劉昌松分析,壓分對好學生更加不利,甚至會起到相反的效果。
“拿到答案的學生客觀題肯定能全對,這部分壓不了分:主觀題來說,他所有的要點都答到了,扣分的空間也不大。”黃燦說,“有答案的能考90分,你壓一下,他也能得了0分,還是能通過。”
但對于好學生而言。情況就不太妙了。這些好學生正常情況下能考了0分,一壓分,可能就不及格了。
“這很不公平。”王薇有些無奈地說。
他們都贊成所有大規模泄密的科目重考,并且認為,這是挽救自考“含金量”的最后一次機會。
“如果重考還泄題,國家的信用體系也就徹底崩潰了。”
民辦大學:“自考助學單位”
中國的自考制度已經實行了27年,由于其要求嚴格,通過率極低,長期以來自考學歷受到相當青睞。一個自考生念茲在茲的事例就是美國的很多大學都承認中國的自考文憑。
自考制度運行至今。考生結構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一個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民辦大學與自考制度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
除極少數具備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民辦大學之外,/大多數民辦大學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大學。在教育主管部門的定義下,它們的真實身份只是“自考助學單位”。
“這些高考的失敗者現在構成了民辦大學學生的主體。也構成了自考的主體。”黃燦說。
“現在民辦大學的課程已經完全圍繞自考。”劉昌松介紹,學校的教學安排跟著自考科目走,“自考考什么,學校就教什么”,所謂的“校考”就是走走過場。學生們都知道,學校頒發的文憑并不被國家承認。
民辦大學的任課教師大多是兼職的,“他們無所謂,反正就是來掙課時費的”。當然如果所帶班級通過率很高,他們臉上也有光彩,“覺得很有面子”。有的教師甚至直接參與了泄題。
我國自1995舉辦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以來,已經走過了16年的歷程,法律人才匱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緩解。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體現了階段性、政策性與探索性等特點,但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用性依然不夠。面對新形勢,如何解決好法律碩士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制定法律碩士發展規劃,既是廣大法學教育工作者關心的問題,更是教育主管部門、高層決策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發展的基本特點
1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場供求的變化,體現了階段性與探索性特點,教育的規律性實現不夠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成功舉辦主要原因在于當時國家對法律人才的緊迫需求。由于建國后長期對法律不重視,法律教育與科研人才十分匱乏,實踐中出現了法律人才十分緊缺的狀況。20世紀90年代初期,恰逢中國建設市場經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時期,中國急需大量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而當時的教育機制、招錄結構無法滿足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借鑒美國的JD教育制度,開始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以緩解司法人才的緊缺情形。。國務院學位辦于1995年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8所高校列為法律碩士首批試點單位,招收法學與非法學本科生,分類培養。1998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正式招生。從2000年開始限制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經過這次調整,法律碩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決定通過部分高校法學院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經過公務員公開考試招錄的本科生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在校學習一年,再經過一年的實習,回到原招錄單位工作。這次招錄主要是基于培養的法律人才無法滿足司法機關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在報考法學碩士的研究生中。調劑一批學生攻讀法律碩士(法學類),學制兩年。這次變化主要是因為法學本科畢業生難以就業,而法律碩士招生有限,放寬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更有益于緩解學生的就業壓力。所以,我國法律碩士招錄政策變化體現了法律碩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點,其發展始終伴隨著來自市場供求矛盾的壓力,而較少基于法律碩士教育的規律性。
2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借鑒了美國JD教育經驗,實踐中遇到中國國情的強力阻抗,體現為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教育的趨同化
我國法律碩士的教育借鑒美國的jD教育的成功經驗而設置,美國不存在高中起點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專科教育,所有學習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畢業生,經過考試和考核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目的是培養復合型與應用型人才。在美國,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種精英型教育,法律與其他專業不同,入學的門檻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質而言,賦予了法律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從其受法律教育的層次上看,實際上相當于中國的法律本科,即為初次法律學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國有著比較嚴格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體系,在舉辦法律碩士以前,我國就已經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之間存在著層級性,前一學位是后一學位的基礎,具備了前一學位方可申請后一學位的學習.學位的不同意味著待遇的不同,其等級性十分嚴格。我國的法律本科招收對象為高中應屆畢業生,法學碩士招收已經具有本科學歷的學生,法學博士招收的是已經具有碩士學歷的學生,其專業限制只是各個培養單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鑒美國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學習三年后再授予學士學位,在中國是沒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們雖借鑒了美國JD教育的招生模式與培養目標,保證了非法律本科專業的學生報考,但在學位授予方面,我們不得不本著中國現有法律教育的國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碩士學位,享受與法學碩士同等的待遇。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由于高校主要從事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并無培養應用型職業性法律碩士的師資、圖書資料、法律診所,導致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和應用性區別并不明顯,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法律實際能力的養成等各個方面區別不突出,造成兩種不同培養目標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養模式,其區別依然是因其開始報考時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采取了從試點到正式舉辦再到逐步推廣的策略,法律碩士教育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成績
在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道路上,基本沿襲了我國改革的一般思路,即從試點到正式舉辦,最后到逐步推廣。我國最早的法律碩士是在1995年開始試點的,最初的試點單位為8所高校,2001年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高校為28所,2009年已經達到115所。為了推動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先后成立了兩屆法律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與修訂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入學考試從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統一。1995年根據報考者是否擁有法律本科學習背景,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入學考試科目。1997年開始實行全國聯考,全國統一命題。2004年起法律碩士的命題與考錄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也不斷擴大,1996年招生人數為488名,1998年為1072名,1999年為3 100名,2000年為5 360名,2001年為7 392名。據各校歷年的招生簡章統計,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非法學法律碩士招生數為345人,法學類法律碩士為330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非法學類為200名;中國人民大學非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法學類法律碩士為90名;北京大學法學和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共300名。數量不斷擴大,規模效應逐漸凸顯。經過十余年法律碩士招生培養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從實踐中調研,總結辦學經驗,發現問題,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進一步趨向科學與規范。
二、現階段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急劇擴大,特別是2009年法律碩士開始招收應屆法學類考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多種形式并存,法律碩士的培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難題。總體而言,我國現行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在職法律碩士、第二學士學位多軌并存,亟待調整規劃
我國法學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存在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這樣一個特殊歷史時期,導致法律人才極度匱乏。為了充實國家司法隊伍,解決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須采取一定的短期行為和一定時期的政策性行為,在職法律碩士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可以認為是國家在短期滿足司法人才的一種救濟措施,而法律碩士卻可被視為是一項較為長期的行為,而法學類法律碩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項比較倉促的行為。為了滿足市場的急需采取的某種應急措施,必然與長期發展起來的符合教育規律且比較穩定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制度產生沖突。法學第二學士學位在入學基本條件、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要求上與法律碩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學制上一個是三年一個是兩年,但法律碩士待遇為研究生,而法學第二學士是研究生班,兩者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與在職法律碩士兩者也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學生,而在職法律碩士從最開始只允許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年齡在45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報考,逐步放開到有三年工齡的法律實際工作者。前者為學歷教育,頒發研究生學歷與學位證,后者只是頒發學位證。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類)兩者的區別只在于生源背景與學制不同,法律碩士的生源為非法律本科學生,法學類法律碩士招錄對象為法律本科學生,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兩年,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三年。除此之外沒有多大的區別,課程設置、人才培養上體現不出其特色。特別是法學碩士研究生大量的擴招,由于高校的飽和以及博士數量的增多,法學碩士已經無法尋求科研性崗位,轉而與應用型法律碩士展開競爭,造成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相互重疊,無法凸顯不同類別的優勢,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調整規劃。
2 我國高校的優勢在于培養學術型人才,而法律碩士教育存在著根本的缺陷,難以擔負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重任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在教育性上應該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說職業性上,則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從我國現行高校評估體系上來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決于課題與發表的論文上,對于教師的評價也主要在于主持課題與發表文章數量上。高校關注的是其在行內的排名,教師關注的則是其職稱,上課很好但是一輩子評不到職稱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課照樣可以評教授。由于科研的壓力和繁重的教學任務,法學院教師難以深入到實踐中去從事法律實務,況且在中國的現實中,不是擁有司法資格的教師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學校發文禁止教師兼職從事實務工作,這樣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理論與實踐脫節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對于定位為研究型與學術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來說,既能發揮高校教師的優勢,又能讓教師的學術得到較好的傳承,秉承師徒關系,所以法學碩士研究生更受教師的青睞,其教學質量也較為令人滿意。相反,法律碩士教育由于定位為職業性與應用性,很少教師有比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視為是不務正業拼命賺錢的兼職律師教師,這部分教師在學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這些教師也基本不會將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經驗教給學生,以免教會徒弟餓死師傅。由于這部分教師整天忙于接案、辦案,較少關注學生的學業,難免生出浮躁之氣,學生難以從這些教師身上學到職業技能。有些學校聘請一些實務界人士來給法律碩士上課,施行雙導師制度,但是學校往往計算其辦學成本,有經驗的檢察官、法官、律師也往往不會因為學校付幾十元甚至幾百元錢一節課的薪酬去上課,因為他們大都還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滿。雙導師制度看起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學生往往只能聯系到學校的導師,難以聯系到實務界的老師,實際上也是徒有虛名。從總體上說,高校難以擔當應用型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碩士與法律職業之間認可機制的欠缺,公務員招考崗位設置對法律碩士有一定歧視,導致其應用性優勢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將法律專業碩士定位為“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要求能夠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管理、科技、外語、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和有關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碩士教育缺乏一個政策性或者說法律性的職業認可機制,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人才競爭時沒有體現其優勢。1995年出臺的《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規定:“建議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職位崗位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的考慮。”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六款和2001年《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分別規定,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即可獲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但是隨著《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所有法律執業者均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導致相關的待遇無法兌現。另外,根據《國家公務員法》,法律碩士要成為檢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過統一的國家公務員考試,這樣法律碩士的應用型和復合型特點在擇業時沒有得到展示、發揮,與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學碩士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了。同時對于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國家沒有一個整體的評估體制,圖書館書籍、師資配備、實訓基地、法律診所、社會評價等各校參差不齊,導致法律碩士教育在高校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是高校創收的一條重要渠道,法律碩士教育質量堪憂,法律碩士畢業生在就業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三、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順多類型碩士研究生教育關系,大力發展應用型法律碩士教育,適度抑制法學碩士招生規模
大力發展法律碩士教育,是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設置之初的基本指導思想。1994年國務院學位辦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幾點原則意見》指出,“在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創設及其后相當一段時間內,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將與法學碩士雙軌并存,以適應人才培養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培養體制不斷發展。從發展目標上看,隨著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教學科研人才主要通過博士生教育來培養,法學碩士將逐漸減少,最終與法律碩士專業并軌。”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亞杰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中認為:“這二十年,我們主要的精力放在培養教學、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們正努力進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結構調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發展專業學位,大力培養應用性高層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碩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實際應用為主,教學科研人才更多是來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須調整和優化碩士研究生的類型結構,逐漸將碩士生教育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但是這么多年來,與法學碩士教育規模擴招相比,法律碩士的擴招速度比較緩慢,從招生總量上來看,很多學校法學碩士人數依然大于法律碩士生人數。由于高校科研機構所接納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法學碩士只能進入其他應用領域。法律碩士擴招與法學碩士限制發展成了必然,但法學碩士培養實際上為高校之優勢,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發展將對整個法學教育發展不利。筆者主張不受理新增法學碩士點的審批,同時對于現有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應該進行數量限制,將所有新增的碩士點用于法律碩士專業的審批,將所有的新增人數用于法律碩士點的招錄。再經過20年左右的發展,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并軌。對于兩種不同類別的法律碩士關系的處理,筆者以為應該維持現有狀態,因為現有中國法律本科生數量龐大,限制法學類招生,同時法律碩士又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學本科生的求學之路。嚴格限制法學本科招生也將導致我國高校很多教師失業、教學資源嚴重浪費,不利于法學教育的長久發展。
2 堅持以高校法律碩士培養為主體,發揮司法部門的職業能力優勢,探索法律理論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的新思路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就業難,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法學專業成了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專業。確實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存在著困境:就業環境方面,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面臨著多省聯考的機會限制、具備基層工作經驗的資歷限制、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務員考試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競爭力培養方面,學生眼高手低,求職就業的能力訓練不夠;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沒有地緣優勢,社會影響力和輻射力遠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顯得尤為突出。
2.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實際上,在西方法治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例如德國、法國等國家,接受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條件,英國美國等國家,法學教育本質上是職業教育,接受法學院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分離狀態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部隊轉業人員可以安置到司法機關工作,法學教育不是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不管什么專業,只要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就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法律職業也不是法學教育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到50%,形成了學習法學的人數眾多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數有限的尷尬局面,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3.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相脫節
我們調查發現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過程中存在著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說一個法學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連一起離婚案件也審理不了。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認為應用型法學教育模式的缺失是關鍵。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教學注重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卻尤為注重實踐經驗。學生畢業后,無論是到企業干法務,還是到律所當律師,再或者到法院、檢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實踐經驗,這也是現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定位
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規模大、層次多。全國除了五所專門的政法院校,幾乎所有綜合型大學都有法學院,除此以外,還有電大、自考的法學專業,涉及到專科、本科、碩士等層次。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形成了重知識、輕能力的明顯傾向,從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存在培養出的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弊端。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學教育改革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精英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美國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嚴格,其法學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這種培養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已經獲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識,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法學院的考試。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研究生教育起點。這種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國人民對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對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國目前的條件來講,照搬這樣的制度是不合適的。
2.職業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教育。這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把法學教育當作職業教育,采用投師見習制(也稱師徒傳授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在教學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學法,法學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特別注重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
3.復合型教育
即認為普通法學本科教育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能力,還進行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傳授,為其進入研究生教育從事高層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礎。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既包括通識理論教育又包括職業技能教育。
筆者認為:我國傳統的本科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但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的,絕大多數本科畢業生將直接走向工作崗位,面對法學專業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普通本科院校來講不應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斃,應找準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職業要求為導向定位本科法學教育,探索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切實提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解決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矛盾。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分層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主要是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服務,立足于實際,形成辦學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特殊性,我國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有統一規定,要求都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體現了法律職業內在規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還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缺失,結果導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費,專業不對口和萬金油式的人才過剩的現象并存。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筆者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作為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錯位,根據法律職業的內涵應定為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具體實現路徑如下。
1.課程設置方面
我國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只考慮到法學教育的教育屬性和一般共性,將法律職業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沿用社會通用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開設專業導讀課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將就業指導的普及性與提高性相結合;將知識指導與能力訓練相結合。
2.教學內容方面
許多本科生畢業后不會辦案、不會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學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筆者建議加大專業實踐課程的比例,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②建設高質量的實踐教學基地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法學院應加強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在當地的司法機關建立學生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3.教學方法方面
在各年級學生的法學專業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本科階段的二年級,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旁聽、觀摩法律實務活動;定期開展法律宣傳咨詢;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集中訓練。三年級,開展模擬法庭審判;許多大學在實踐中摸索出了在校內建模擬法庭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學生在學校里就能夠接受實踐能力訓練。建立模擬法庭輔助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借鑒英美法系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學生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件,在教師指導下學習處理,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積累實踐經驗。在掌握了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這個階段可以在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四年級,組織畢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綜合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效地組織各個教學環節,提高教學質量。
4.師資隊伍建設方面
加強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提高教師實踐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避免紙上談兵,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并得到邏輯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訓練,從而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兼職教師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法學院可以聘請富有經驗的法官和律師,擔任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講授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讓法官和律師等指導教師將鮮活的經驗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接觸到真實的法律實踐。
[中圖分類號]G64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1)06―0111―03
[作者簡介]王滿生,谷聲燕,江西師范大學(江西南昌 330022)
我國自1995舉辦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以來,已經走過了16年的歷程,法律人才匱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緩解。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體現了階段性、政策性與探索性等特點,但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用性依然不夠。面對新形勢,如何解決好法律碩士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制定法律碩士發展規劃,既是廣大法學教育工作者關心的問題,更是教育主管部門、高層決策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發展的基本特點
1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場供求的變化,體現了階段性與探索性特點,教育的規律性實現不夠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成功舉辦主要原因在于當時國家對法律人才的緊迫需求。由于建國后長期對法律不重視,法律教育與科研人才十分匱乏,實踐中出現了法律人才十分緊缺的狀況。20世紀90年代初期,恰逢中國建設市場經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時期,中國急需大量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而當時的教育機制、招錄結構無法滿足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借鑒美國的JD教育制度,開始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以緩解司法人才的緊缺情形。。國務院學位辦于1995年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8所高校列為法律碩士首批試點單位,招收法學與非法學本科生,分類培養。1998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正式招生。從2000年開始限制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經過這次調整,法律碩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決定通過部分高校法學院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經過公務員公開考試招錄的本科生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在校學習一年,再經過一年的實習,回到原招錄單位工作。這次招錄主要是基于培養的法律人才無法滿足司法機關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在報考法學碩士的研究生中。調劑一批學生攻讀法律碩士(法學類),學制兩年。這次變化主要是因為法學本科畢業生難以就業,而法律碩士招生有限,放寬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更有益于緩解學生的就業壓力。所以,我國法律碩士招錄政策變化體現了法律碩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點,其發展始終伴隨著來自市場供求矛盾的壓力,而較少基于法律碩士教育的規律性。
2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借鑒了美國JD教育經驗,實踐中遇到中國國情的強力阻抗,體現為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教育的趨同化
我國法律碩士的教育借鑒美國的jD教育的成功經驗而設置,美國不存在高中起點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專科教育,所有學習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畢業生,經過考試和考核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目的是培養復合型與應用型人才。在美國,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種精英型教育,法律與其他專業不同,入學的門檻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質而言,賦予了法律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從其受法律教育的層次上看,實際上相當于中國的法律本科,即為初次法律學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國有著比較嚴格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體系,在舉辦法律碩士以前,我國就已經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之間存在著層級性,前一學位是后一學位的基礎,具備了前一學位方可申請后一學位的學習.學位的不同意味著待遇的不同,其等級性十分嚴格。我國的法律本科招收對象為高中應屆畢業生,法學碩士招收已經具有本科學歷的學生,法學博士招收的是已經具有碩士學歷的學生,其專業限制只是各個培養單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鑒美國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學習三年后再授予學士學位,在中國是沒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們雖借鑒了美國JD教育的招生模式與培養目標,保證了非法律本科專業的學生報考,但在學位授予方面,我們不得不本著中國現有法律教育的國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碩士學位,享受與法學碩士同等的待遇。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由于高校主要從事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并無培養應用型職業性法律碩士的師資、圖書資料、法律診所,導致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和應用性區別并不明顯,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法律實際能力的養成等各個方面區別不突出,造成兩種不同培養目標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養模式,其區別依然是因其開始報考時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采取了從試點到正式舉辦再到逐步推廣的策略,法律碩士教育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成績
在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道路上,基本沿襲了我國改革的一般思路,即從試點到正式舉辦,最后到逐步推廣。我國最早的法律碩士是在1995年開始試點的,最初的試點單位為8所高校,2001年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高校為28所,2009年已經達到115所。為了推動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先后成立了兩屆法律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與修訂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入學考試從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統一。1995年根據報考者是否擁有法律本科學習背景,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入學考試科目。1997年開始實行全國聯考,全國統一命題。2004年起法律碩士的命題與考錄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也不斷擴大,1996年招生人數為488名,1998年為1072名,1999年為3 100名,2000年為5 360名,2001年為7 392名。據各校歷年的招生簡章統計,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非法學法律碩士招生數為345人,法學類法律碩士為330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非法學類為200名;中國人民大學非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法學類法律碩士為90名;北京大學法學和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共300名。數量不斷擴大,規模效應逐漸凸顯。經過十余年法律碩士招生培養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從實踐中調研,總結辦學經驗,發現問題,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進一步趨向科學與規范。
二、現階段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急劇擴大,特別是2009年法律碩士開始招收應屆法學類考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多種形式并存,法律碩士的培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難題。總體而言,我國現行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在職法律碩士、第二學士學位多軌并存,亟待調整規劃
我國法學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存在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這樣一個特殊歷史時期,導致法律人才極度匱乏。為了充實國家司法隊伍,解決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須采取一定的短期行為和一定時期的政策,在職法律碩士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可以認為是國家在短期滿足司法人才的一種救濟措施,而法律碩士卻可被視為是一項較為長期的行為,而法學類法律碩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項比較倉促的行為。為了滿足市場的急需采取的某種應急措施,必然與長期發展起來的符合教育規律且比較穩定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制度產生沖突。法學第二學士學位在入學基本條件、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要求上與法律碩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學制上一個是三年一個是兩年,但法律碩士待遇為研究生,而法學第二學士是研究生班,兩者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與在職法律碩士兩者也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學生,而在職法律碩士從最開始只允許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年齡在45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報考,逐步放開到有三年工齡的法律實際工作者。前者為學歷教育,頒發研究生學歷與學位證,后者只是頒發學位證。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類)兩者的區別只在于生源背景與學制不同,法律碩士的生源為非法律本科學生,法學類法律碩士招錄對象為法律本科學生,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兩年,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三年。除此之外沒有多大的區別,課程設置、人才培養上體現不出其特色。特別是法學碩士研究生大量的擴招,由于高校的飽和以及博士數量的增多,法學碩士已經無法尋求科研性崗位,轉而與應用型法律碩士展開競爭,造成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相互重疊,無法凸顯不同類別的優勢,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調整規劃。
2 我國高校的優勢在于培養學術型人才,而法律碩士教育存在著根本的缺陷,難以擔負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重任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在教育性上應該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說職業性上,則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從我國現行高校評估體系上來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決于課題與發表的論文上,對于教師的評價也主要在于主持課題與發表文章數量上。高校關注的是其在行內的排名,教師關注的則是其職稱,上課很好但是一輩子評不到職稱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課照樣可以評教授。由于科研的壓力和繁重的教學任務,法學院教師難以深入到實踐中去從事法律實務,況且在中國的現實中,不是擁有司法資格的教師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學校發文禁止教師兼職從事實務工作,這樣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理論與實踐脫節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對于定位為研究型與學術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來說,既能發揮高校教師的優勢,又能讓教師的學術得到較好的傳承,秉承師徒關系,所以法學碩士研究生更受教師的青睞,其教學質量也較為令人滿意。相反,法律碩士教育由于定位為職業性與應用性,很少教師有比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視為是不務正業拼命賺錢的兼職律師教師,這部分教師在學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這些教師也基本不會將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經驗教給學生,以免教會徒弟餓死師傅。由于這部分教師整天忙于接案、辦案,較少關注學生的學業,難免生出浮躁之氣,學生難以從這些教師身上學到職業技能。有些學校聘請一些實務界人士來給法律碩士上課,施行雙導師制度,但是學校往往計算其辦學成本,有經驗的檢察官、法官、律師也往往不會因為學校付幾十元甚至幾百元錢一節課的薪酬去上課,因為他們大都還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滿。雙導師制度看起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學生往往只能聯系到學校的導師,難以聯系到實務界的老師,實際上也是徒有虛名。從總體上說,高校難以擔當應用型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碩士與法律職業之間認可機制的欠缺,公務員招考崗位設置對法律碩士有一定歧視,導致其應用性優勢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將法律專業碩士定位為“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要求能夠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管理、科技、外語、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和有關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碩士教育缺乏一個政策性或者說法律性的職業認可機制,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人才競爭時沒有體現其優勢。1995年出臺的《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規定:“建議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職位崗位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的考慮。”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六款和2001年《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分別規定,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即可獲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但是隨著《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所有法律執業者均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導致相關的待遇無法兌現。另外,根據《國家公務員法》,法律碩士要成為檢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過統一的國家公務員考試,這樣法律碩士的應用型和復合型特點在擇業時沒有得到展示、發揮,與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學碩士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了。同時對于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國家沒有一個整體的評估體制,圖書館書籍、師資配備、實訓基地、法律診所、社會評價等各校參差不齊,導致法律碩士教育在高校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是高校創收的一條重要渠道,法律碩士教育質量堪憂,法律碩士畢業生在就業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三、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順多類型碩士研究生教育關系,大力發展應用型法律碩士教育,適度抑制法學碩士招生規模
大力發展法律碩士教育,是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設置之初的基本指導思想。1994年國務院學位辦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幾點原則意見》指出,“在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創設及其后相當一段時間內,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將與法學碩士雙軌并存,以適應人才培養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培養體制不斷發展。從發展目標上看,隨著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教學科研人才主要通過博士生教育來培養,法學碩士將逐漸減少,最終與法律碩士專業并軌。”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亞杰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中認為:“這二十年,我們主要的精力放在培養教學、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們正努力進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結構調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
發展專業學位,大力培養應用性高層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碩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實際應用為主,教學科研人才更多是來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須調整和優化碩士研究生的類型結構,逐漸將碩士生教育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但是這么多年來,與法學碩士教育規模擴招相比,法律碩士的擴招速度比較緩慢,從招生總量上來看,很多學校法學碩士人數依然大于法律碩士生人數。由于高校科研機構所接納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法學碩士只能進入其他應用領域。法律碩士擴招與法學碩士限制發展成了必然,但法學碩士培養實際上為高校之優勢,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發展將對整個法學教育發展不利。筆者主張不受理新增法學碩士點的審批,同時對于現有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應該進行數量限制,將所有新增的碩士點用于法律碩士專業的審批,將所有的新增人數用于法律碩士點的招錄。再經過20年左右的發展,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并軌。對于兩種不同類別的法律碩士關系的處理,筆者以為應該維持現有狀態,因為現有中國法律本科生數量龐大,限制法學類招生,同時法律碩士又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學本科生的求學之路。嚴格限制法學本科招生也將導致我國高校很多教師失業、教學資源嚴重浪費,不利于法學教育的長久發展。
2 堅持以高校法律碩士培養為主體,發揮司法部門的職業能力優勢,探索法律理論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國高校是以學術為基本導向的,教師注重學術,法律應用能力弱,難以承擔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但是法律碩士又是以培養應用能力和職業能力為宗旨的,如何協調其矛盾成為難題。筆者以為,從長遠看,將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由高校承擔其法律理論教育功能,由法律職業培訓學院承擔法律職業教育功能較為合適。法律碩士的第一學年由錄取學校承擔其法學理論教育,進行一定的學術訓練,第二學年由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學院進行職業能力培養,第三學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擔其畢業論文寫作以及相關畢業工作,實行由高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共同培養的機制。這種分離培養必須是實質性的分離培養,職業培訓學院必須為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導師,有專門的學院教師進行管理,調配實習單位,設置專業課程,一年后經過課程考試和業務能力考核,進入第三學年的學習,學生畢業文憑上可以加蓋畢業學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兩個單位的公章。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職業機構的培養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以及律師培訓機構擔負起臨時培養的職能,因為這些機構比較規范、師資力量也比較強,能夠承擔法律碩士的培養職責。在適當的時候將這些機構合并,共同組成法律職業培訓學院。
3 增加高校法律碩士辦學的壓力,定期進行評估,嚴格實施法律碩士教育資格的淘汰制度,提高法律碩士培養的質量
質量是教育的生命線,不論法律碩士如何改革,實際上最后都必須落實到培養的人才上,要適銷對路,要靠質量取勝。十多年來,法律碩士教育取得了很多成績,培養了很多質量上乘的畢業生,但由于從事法學碩士培養的高校占據著天然的優勢,導致在實踐中法律碩士的認可度依然有待于提升。提高法律碩士的教育質量,除了前文所言的理論教育和職業教育分離的思路以外,合理的評估制度與資格淘汰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現有的法律碩士培養評估只在于法律碩士培養的資格準入制度,除此之外,沒有比較細化的評價制度。筆者以為,在完善現有的指導性培養方案的基礎上,要細化法律碩士培養的評估制度,包括圖書資料、師資配備、畢業論文指導情況、就業情況、社會認可度,并定期檢查,對于不達標的應該予以黃牌或者紅牌警告,限制招生或者停止招生,以此來達到迫使高校重視法律碩士培養的目的,徹底改變以法律碩士招生作為牟利手段的做法,讓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教育并軌,并最終成為向實務界和博士階段輸送人才的唯一碩士通道。
注釋:
①霍憲丹.法律碩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礎[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3):5.
②王健.招生政策的調整與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新挑戰口].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0(春季卷):296.
③④⑤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中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實踐與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lO一16;96,217,265,329;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