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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設計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28 08: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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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設計論文

篇(1)

中小企業一般指資產規模不大、從業人員較少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據統計,在我國近900萬戶注冊的企業中,中小企業占99%以上;在工業總產值中,中小企業占60%左右,利稅占40%,就業人數占75%;在新增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占90%以上。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小企業將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主要增長點。為推動中小企業業務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據企業經營管理需要設計規范、靈活、有效的會計制度十分必要。

但目前中小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的現象十分嚴重,影響了會計管理職能的發揮。如許多中小企業內部會計制度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致使企業賬目混亂,財產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從中小企業在經濟中的重要性及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建設的現狀可以看出,加強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具有重要意義。本文試就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及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內容

會計制度設計是指對會計的規范和準則所涉及的會計核算組織體系、會計監督體系及其他涉及會計工作的有關方面進行設計。它應當包括如下內容:會計核算制度、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制度、會計工作管理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也應包括這幾個方面的內容,具體闡述如下。

1.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設計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設計是指規范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程序和方法。具體包括核算形式的選擇、會計科目、憑證和賬簿設計、財務會計報告設計及成本核算制度設計等。會計工作可以手工操作,也可以實行電算化,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應根據本單位使用的不同核算工具作出設計。

2.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制度必須研究的重要問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安排有3種形式:獨立的機構,獨立的人員;沒有獨立的機構,但有獨立的人員;既無獨立的機構,又無獨立的人員,委托有關中介機構記賬。到底采用何種形式,有關人員在其中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企業應當在會計制度中予以明確。對中小企業來講,應在充分考慮企業的規模、業務量大小的基礎上,明確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職責安排。

3.會計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設計

會計質量和監督制度包括貨幣資金管理會計制度、材料物資管理會計制度、固定資產管理會計制度、會計檔案和會計工作交接制度、內部稽核和內部牽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等。依照《會計法》的規定,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企業會計制度設計要規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在上述會計制度的內容中,會計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中的兩個重要問題,下面就這兩個問題作重點闡述。

首先,會計機構的設置。

根據企業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組織形式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有關會計人員,是企業進行會計工作的前提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既要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又要與企業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組織形式相適應。就中小企業來講,原則上應簡化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于中小企業規模、財力和人力都十分有限,應允許一些單位不設會計機構,其會計工作由社會中介機構。對于經濟業務數量少且交易簡單的單位,可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而在有關部門設會計組織,并配備有關人員。設置單獨會計機構的企業,其機構設置應小些,宜多采用集中設置方式,即僅在企業一級設置會計機構,并允許一人多崗。具體如何設置會計機構,則根據各單位的規模大小、經營特征及管理組織形式等情況予以決定。

(1)微型企業(雇員1~5人):這樣的企業經營規模很小,業務量少,且不大可能有大額信用交易。會計的任務只是記錄營業額、控制費用、計算盈虧及納稅所得。因此,可不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直接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

(2)小型企業(雇員6~50人):這樣的企業經營業務數量少,交易簡單而且交易類型有限,可能進行貸款融資,存在一定數量的信用交易。會計系統需要向貸款人提供財務報告,并要提供管理所需的簡單信息,一般只需要簡單的數據,不必對數據進行深層次分析。在企業組織結構方面,管理人員較少,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也不會太多,可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但要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如有些企業將會計人員放在總務部門,有的放在辦公室等),并且要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可不設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財務管理的職能由會計人員代管。會計核算只能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即由會計機構統一辦理。

由于會計人員較少(一般2~4人為宜),為達到會計控制的目的,會計崗位可設置以下4個崗位:

①會計主管兼稽核崗位。職責是在廠長(經理)領導下,組織、管理企業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工作,負責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調度,進行賬目的定期核對,協助有關人員進行財產清查。

②總賬報表崗位。負責成本核算,登記總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保管和管理會計檔案。

③出納崗位。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保管,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規定保管和使用簽發支票所用印章。

④明細賬會計崗位。負責明細賬的登記工作,申報、繳納稅金,進行工資核算等。若小型企業的規模、業務量接近微型企業,可采用微型企業的做法,或將4個崗位進行調整合并,即會計主管與總賬報表崗位合而為一,明細賬會計與稽核崗位合而為一。

在會計工作崗位設置中,要注意不相容職責的分離,凡涉及到企業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處理,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即遵循錢、賬、物分管制度。(3)中型企業(雇員51~250人):這類企業可能有大量的信用交易,還可能有進出口業務,業務量比前兩類企業增多,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會提高,如要求會計系統提供稍微復雜的管理信息。此情況下,原則上應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人員。會計機構可設置為科、室或部。同時,中小企業應配備必要的財務管理人員。對經濟業務簡單的中型企業,會計和財務機構以合并為宜。其他的中型企業,一般應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分開,即分別平行設置獨立的管理機構。但就當前組織機構的特點來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財會合一(隨著企業規模的逐漸擴大,財會分離將成為必然)。

會計核算一般應采用集中核算形式,對于經濟業務較多的中型企業可根據業務需要,視企業的具體情況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但無論采用哪種形式,企業對外的現金往來、物資購銷、債權債務的結算都應由企業會計機構集中辦理。會計機構一般應設置如下會計工作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總賬報表崗位、出納崗位、往來結算崗位、工資核算崗位、固定資產核算崗位、材料核算崗位、成本核算崗位、銷售和利潤核算崗位、資金崗位、稽核崗位、會計檔案保管崗位。在上述崗位中,一般來說,總賬報表、固定資產、成本核算、資金、銷售和利潤等崗位應當集中設置在會計部門,材料核算、工資核算、往來結算等崗位可根據企業核算體制的具體情況或者集中設置在會計部門,或者分別設置在其他有關部門,如材料核算崗位可設在供應部門,工資核算崗位可設在勞動工資部門,結算崗位中的購料結算崗位設在供應部門,而銷售結算崗位則設在銷售部門。至于出納崗位,則應當統一設在會計部門。會計工作崗位可一人多崗,具體設置幾名會計人員,視單位情況而定,一般以4~5人為宜,但要遵循錢、賬、物分管制度。此外,在上述崗位設定以后,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其次,財務收支的審批制度。

中小企業應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加強企業各項支出的管理。在審批程序中規定財務上的每一筆支出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在簽字組合中規定每一筆支出的單據應根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完成必要的簽名,同時還應規定出納只執行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對于沒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支出,出納員應拒絕執行。對于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由于其規模小,經濟業務數量少且交易簡單,可由企業負責人對每筆開支進行審批,嚴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對于中型企業,要考慮對于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的支出,實行集中審批制度,強化負責人一枝筆審批。如規定對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的付款事宜,各部門辦好各種手續后,將付款單送交會計部門,并說明付款理由和依據,由會計部門匯總后定期向企業負責人匯報,根據支付能力和輕重緩急,決定各個款項的付款時間和額度,并依此辦理有關支出。

二、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設計是一項涉及面廣、技術性強的復雜工作,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統一會計制度,在滿足企業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需要的基礎上進行。由于中小企業在規模、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的需求等方面與大企業不同,因此,在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中應重點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應符合它們自身的實際情況,不宜過分繁瑣復雜。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是會計制度設計的前提和基礎。中小企業相對于大企業來說一般規模較小,其內部的經濟活動以及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內部運作方式也會與大企業有很大不同。另外,不同的企業由于規模和組織形式的不同,理財方式與渠道、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和復雜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差異。為使設計的會計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中小企業在進行會計制度設計時,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設計。考慮到中小企業規模較小、經營管理水平較低、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等情況,中小企業設計的會計制度應簡便易行,不宜過分繁瑣、復雜。“

篇(2)

產業升級是經濟發展中的必然現象,產業結構由低到高的演進成為經濟發展的支撐。我國處在經濟起飛階段,為應對激烈的國際競爭,新型工業化道路上的產業結構亟需升級。從產業結構高度化角度來講,我國應繼續推進工業化、市場化戰略,縮小農業及農業人口在產業體系中的比重,推進中心工業城市產業的資本、技術密集度。這種結構性變動會帶來就業、經濟增長、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風險,如何減少產業升級的負效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本文認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風險。

一、產業升級導致的社會風險

任何社會結構的變動都會帶來不同程度的社會風險,產業升級是改變資源配置的結構性、系統性變動,是用先進技術對物質資本和勞動力資源進行重新組合的過程。其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就業風險。產業升級必然要引起勞動力資源配置的變動,實現勞動力資源的更優配置,其風險則是造成失業。從理論上說,產業升級過程中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會對勞動力資源產生擠出效應,產業結構中的資本、技術密集度會代替一部分勞動力;同時產業升級也會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產生擴散效應,形成區域的產業鏈或產業集群,從而擴大就業。產業體系對勞動力的擠出到再吸收會有一個時間差,這個產業交替期間勞動力流動頻繁,就業風險就在這個期間產生。此外,城市工業擴張和較高的工資水平會吸引大量農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業壓力。我國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深層次矛盾在產業升級過程中會進一步加劇,不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結構會在較長時間后才能得到改觀。

2、失地農民的風險。產業升級會促使農村工業化、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小城鎮建設的擴張,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從而產生大量的失地農民。失去土地的農民便成為一個特殊的“無產階級”,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會上生存風險最大的階層。其生存風險主要表現在:(1)缺乏進入其他產業的基本技能,只能從事對技術要求不高的體力勞動。但失地農民普遍年紀偏大,這也使得他們成為特殊的失業群體;(2)耕地占用的補償標準較低且給付方式不合理,難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目前農村土地占用補償與城市有很大差距,補償標準過低;還存在縣、鄉、村層層克扣的現象,財政較困難的地方更是將屬于農民的耕地補償款作為政府經費;征地補償款一次給付,而沒有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導致失地農民的家庭在預期的生命周期內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產業升級導致失地農民增多的情況下,這一人群流入城市將對城市產生較大影響。

二、社會保障體系防風險能力的缺乏

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社會的防風險機制,發達國家均在工業化過程中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我國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卻不能有效化解產業升級造成的風險。這表現在:保障模式與社會風險結構不一致,保障的覆蓋面狹窄;總體保障水平較低且配置不合理,對真正具有較大生存風險的家庭補償較低,對正規就業且收入穩定的人群保障標準卻相對較高,產生了再分配過程中的不公平;社會保障體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沒有真正形成機制,動態地適應社會風險結構的變化。社會保障體系防風險能力的缺乏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統賬結合”模式的危機。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和部分積累的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統籌部分針對老職工的養老,個人賬戶部分針對能夠在工作期間充實個人賬戶的“中人”、“新人”。在產業升級帶來的風險結構變化的條件下,現有模式受到挑戰。產業升級中形成的新的社會風險,會導致一部分職工不能足額繳費,使其個人賬戶名存實亡,只有將其納入統籌項目方能保障風險,使本來支付負擔較重的統籌項目產生危機。個人賬戶不完善表現在:覆蓋狹窄,只將正規就業人員納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許多靈活就業人員,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完善;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反映了社會保障體制中的財務風險和管理漏洞。2、就業保障機制的缺乏。一方面,作為就業保障最主要的項目,失業保險沒有充分發揮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就業保障覆蓋范圍狹窄,失業風險較大的人沒有失業保險;體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區大量的失業保險結余存而不用,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失業救濟制度缺乏,暫時沒有納入失業保險體系的人群將處于較大風險之中。此外,目前社會保障體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功能較弱。

3、對失地農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規就業人口甚至其他農民相比,失地農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現有社會保障體制下,他們最多享受到農村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還沒有針對這一群體的起點較高的社會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論界的探討。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從產業結構長期發展趨勢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勞動力再生產,為產業升級提供了社會基礎。產業升級帶來的風險可以看作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這種風險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產業升級,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減少這種成本的有效措施。社會保障在產業升級過程中的積極影響是多方面的:能夠縮小收入差距,減輕失業等遭受生存風險人員的社會抵觸情緒;擴大消費需求,刺激經濟增長,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產業升級也將提升我國的產業競爭力和勞動者的生活水平。應從以下方面來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1、穩定社會統籌部分,推廣建立繳費確定性個人賬戶,以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投入到輔助產業升級的經濟體系中。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部分體現的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代際轉移,有較強的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是應對制度轉型殊風險的必要措施,是產業升級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籌集資金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使保險金能夠按時支付,杜絕對個人賬戶資金的占用,并逐漸補充、做實個人賬戶。此外,高效管理的個人賬戶會勞動者形成一種穩定和激勵的效果。

篇(3)

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是指由法定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征收社會保險費(稅)的法律行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直接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和首要運行環節。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基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構成,與此相對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也可分為基本社會保險基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社會保險基金。本文僅就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安排現狀

從立法角度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衡平與再分配,關系到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地推行,并最終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社會保險籌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社會成員享有社會保障權利外,還在相關法規、規章里明確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方面的義務。從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內容來看,該制度主要由資金籌措渠道、計征比例、籌資方式等基本要素構成。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其基本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企業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6,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6;(3)籌資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的比例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籌資渠道: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籌措原則,除了上述企業和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外,國家也要從財政收入中予以補貼,其支持方式有:讓稅、讓利和補貼三種方式。

(二)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在(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基本內容如下: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仍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3)籌資方式: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4)籌資渠道: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國家不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性補貼責任,但也有與養老保險一樣的讓稅、讓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失業保險條例)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2)繳納比例: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6繳納,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3)籌資方式: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4)籌資渠道: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就上述三項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最窄,失業保險次之,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最寬。基本醫療保險基本實現了城鎮職工保險制度設計的統一,為其他保險制度的統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和范式。這三項保險制度改革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核心。

(四)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2)繳納比例: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5%至40%;(3)籌資方式: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籌集,實行社會統籌;(4)籌集渠道: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五)生育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安排現狀

主要體現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基本內容包括:(1)征繳范圍:包括所有城鎮企業。即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繳納比例: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3)籌集方式:生育保險費按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4)籌集渠道:主要由企業繳費構成,其他還包括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國家除了讓利、讓稅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擔該基金不足時的補貼責任。

二、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評價

經過多年的艱苦努力,目前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已初步確立,并在實踐中得到了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也日趨合理和科學。但從基本社會保險發展對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層次低,制度穩定性較差,計劃體制痕跡明顯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體安排上還存在諸多不足。

(一)征收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設計還是沒有考慮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需要,適用對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體制度設計看,主要針對的還是城鎮企業職工,城鎮非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仍延續著傳統的“社會保險的城鎮內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對公平的侵蝕”,的制度安排。這種價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僅大大縮小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范圍,大大降低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效率,還會帶來其他社會問題。根據奧爾森的觀點,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選擇性激勵機制,它在社會中形成了一個只有少數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權群體”。這些強有力的職業群體或“特權群體”有強烈的動機保護那些給他們帶來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從而導致所謂既得利益者階層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強烈不滿。同時,由于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社會化程度較低,覆蓋面較小,制度性差別大,限制了勞動力在不同產業的自由流動。這既不利于勞動力市場形成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擴大和贍養比的降低。

(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偏大,勞動者個人和政府負擔偏輕

從總體上看,在我國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為收入的35%左右,而個人僅為個人收入的11%。與國際社會相比,除少數福利國家,我國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負擔明顯偏重,如美國、德國、日本社會保障的負擔比例均為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0%,特殊項目由政府財政補助;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事盡管會隨經濟的增長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雇員的繳費率明顯高于雇主的繳費率,目前,雇主的繳費率為12%,而雇員適用的繳費率卻為24%。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過重,個人負擔過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再生產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也不利于增強個人的社會保險意識和社會保險責任。此外,與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政府財政承擔的社會保險負擔既偏輕又不確定。

(三)籌集方式有待改進

目前,除少數地區開始試行由地稅部門通過稅收征收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費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一般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實踐證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存在明顯弊端: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下設的事業單位,這為社會保證行政機關違法動用社會保險費創造了體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征收體系,這無疑將增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成本;最后,這種征收方式在制度設計上缺乏激勵內涵,無法有效地調動征收者的積極性。

(四)籌資渠道有待拓展和規范

首先,勞動者個人繳費的險種有限。我國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醫療保險只是在試點城市實行個人繳費,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尚未實行個人繳費。而其他—些國家,如英國、意大利、荷蘭等,勞動者應就疾病生育保險承擔一定的繳費責任。其次,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非常有限且不確定。目前,國家只承諾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時候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進行經濟支持,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家并不直接承擔財政補貼責任。再次,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有限。根據原有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投資于國債,盡管國債幾乎不存在風險,但國債的收益率卻比較低,這嚴重地影響了基金的增值。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2月13日實施)的規定,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拔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進入資本市場。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仍然不能進入資本市場。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國僅養老保險基金被挪用、占用就達55.6億元。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一)盡可能擴大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對象的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調劑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因此,完善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盡可能地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首先,將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根據現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社會保險費一概不繳。這不僅有失公平,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因此,為了有效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能力,應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基金的征收范圍。

其次,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全部納入所有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征收范圍。盡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以城鎮勞動者作為適用對象的,但現實的情況是還有相當一部分城鎮勞動者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之中,即使有些勞動者被納入到了社會保險范圍,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項目。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的另一個重要措施是將城鎮各種性質的企業勞動者,包括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戶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全部社會保險《至少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范圍。

再次,盡快全面征收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會保險項目只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沒有正式全面統一征收。因此,在進一步拓展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征收范圍的基礎上應盡快全面統一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最后,有條件的地區應將農民納入養老和醫療保險范圍。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和城鎮化水平比較高的地區,應逐漸將農民納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范圍,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開辟新的渠道。如江蘇蘇州就已把農民納入到了醫療保險范圍。

(三)進一步完善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社會保險稅(費)負擔的比例

根據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確定社會保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應是合理減少企業的社會保險負擔比例,適當增加個人的負擔比例,適度調高國家所補貼保險項目的負擔比例。保險費率的界定要體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從而對三方形成適當的制度激勵和制度約束機制,增強各方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感,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應逐漸提高勞動者個人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降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終達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負擔基本一致。從世界范圍看,增加勞動者個人在社會保險上的負擔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發展趨勢。其次,在體制轉軌期間國家應承擔由轉軌而產生的隱形債務。據推算,社會保險由“現收現付”制改為“基金”制所產生的轉制成本將高達2~3萬億元人民幣。這部分費用應由國家來承擔。最后,在轉制完成后,國家在有些社會保險項目上的負擔應有所增加,如失業保險等。

(三)進一步改革籌集方式

首先,以開征特種稅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集方式。縱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方式有以下三種:一是以社會保險稅的方式由政府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和籌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險稅;二是由政府審批同意的私營組織和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征收和籌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征收和籌集,我國目前采取的就是這種籌集模式。綜合分析以上三種籌資方式的利弊,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險稅來取得社會保險資金的基金籌集方式。結合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較為嚴格的實際,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應以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險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調整社會保險費的計征原則。目前,社會保險費基本上按人頭計征。這種計征原則對高新技術產業是有利的,因為他們用人少,但對于利潤空間本來就不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則很不利,因為職工越多則意味著企業要繳納更多的社會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說,按人頭收費的方法事實上已經造成了新舊企業間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變按人頭收費的社會保險收費制度,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逃避繳費的現狀將很難得到改變。這也是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費收繳困難和擴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應對原有的社會保險費的計征方法進行改革,變按“人頭”收費為按“收入”(利潤)繳費(稅),即個人直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則按其利潤的一定比例由稅務部門收取社會保險稅。

最后,改革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目前所實行的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社會保險費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資外收入并沒有計算在內。因為,“工資總額”并不等于“收入總額”,實際繳費基數往往明顯低于職工實際收入水平。因此,應將保險基金的征繳基數由“工資總額”改為“收入總額”,把職工從單位得到的各種“正常收入”作為繳納保險費的基數。

(四)進一步拓展基金籌資渠道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籌資渠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政府的財政撥款,社會保險基金籌資渠道過于單一,全國已普遍出現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現象。因此,在積極拓寬原有籌資渠道的基礎上應努力開辟新的籌資渠道。

首先,通過國有資產變現或國有股減持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劃撥國有資產之前,首先切出足夠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股東權益)過戶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用以償還國家對國有企業老職工的社會保險隱性負債。這種特殊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應委托給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選擇合適的時機對基金持有的國有股、法人股進行變現流通,滿足迫在眉睫的養老保險金和醫療費給付需要,解決應該由國家負擔的“老人”全部社會保險負擔和“中人”的部分社會保險負擔,并將挪用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填平補齊,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其次,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籌集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改革趨勢,社會保險基金資本化增值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如平均實際回報率最高的瑞典已高達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有條件、有步驟、有限度地進人證券市場實現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這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提供了新的籌資渠道。當然,僅僅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人資本市場是很不夠的。因為,相對于由省、市、自治區社會保障機構掌握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入市”,那么,通過資本化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的設想將成為一句空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此,國家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允許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實際上已經有一些地方社會保險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東就是。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東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東是“蛇口社保”;金豐投資的第七大股東為“社保基金”;東方熱電第六大股東為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中心。這些均為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再次,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發行社會保險福利彩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應急措施。有關機關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缺口情況,結合其他籌資渠道的籌資能力和現狀,分次發行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福利彩票,籌集到的資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會保險體制轉軌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調整社會保險待遇所產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如果通過其他渠道仍然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社會保險資金,還可以根據國力的承受能力,發行社會保險長期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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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工作自從企業誕生以來就已經出現,但是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財務會計工作都僅僅作為一項被動工作而存在,主要工作內容也局限于一些簡單的財務會計操作實務,而在現代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當中應該予以加強的全局管理職能卻仍然未能得到體現。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企業管理者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能夠為企業贏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銷售等窗口部門,對于內部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工作不甚關心,所以想要提升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質量就必須先扭轉這種管理意識上的偏差。

(二)管理手段落后

當今社會是網絡化、數字化、信息化高速發展的社會,對于網絡、管理軟件、信息化交流工具的應用也普遍推行于各行各業,但是對于大多數企業管理者而言,一方面礙于有限的資金,另一方面也由于管理意識不夠先進,因此在建設資金的分配方面也更傾向于窗口部門而忽視了內部管理工作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手段的升級,尤其是對于需要不斷提升信息數據收集、分析能力的財務會計管理部門,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導致他們無法及時有效的進行數據收集,無法準確掌握其他部門在資金流動及財務運作方面的具體情況,無法對市場變化做出快速而敏銳的反應與判斷,進而影響到整個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具體管理制度有待加強

管理工作的質量高低不僅受到管理意識及管理手段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必須具有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加以約束。而當前在許多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當中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從而讓管理工作難以真正發揮自身效用。比如在資產管理工作中的粗糙、程式化,沒有真正實現對固定資產的有序管理,不僅難以提升固定資產的經濟價值發揮,還普遍存在著國有資產流失、固定資產分配不均等負面問題。在預算管理及成本控制工作方面也沒有做到有機結合,預算管理與成本控制的想脫離,讓資金管理工作陷入兩難局面,無法有效提升其經濟價值最大化發揮,無法真正實現資金管理的精細化控制。此外在會計基礎工作的制度建設方面也不夠嚴謹細致,從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看到會計基礎工作的質量有讓人滿意的進步,此外在會計檔案的使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方面也一直停步不前。上述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解決不僅直接影響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健康開展,對于企業全面建設以及整個行業乃至國內經濟建設發展都將造成不小影響。

二、加強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的思考

前文我們就當前企業在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想要切實提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質量就必須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有的放矢的對策研究。

(一)樹立科學管理意識

現代企業在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方面的科學管理意識不僅僅表現為明確其在企業全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與突出地位,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其具體管理內容以及如何才能夠真正有效的將這種重要性意識滲透于日常管理及工作當中,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大力加強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具體內容的學習與掌握,尤其是對于企業的最高管理者、經營者與決策者,這種切實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真正懂了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的內容與精髓,才能夠站在全局的高度運籌帷幄,才能夠避免提升管理質量淪為空頭口號,才能夠為制度的良性運作營造一個積極的內部環境。

(二)加強管理手段升級

網絡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不僅應該大力應用于生產、銷售等窗口部門來提升經營效益的直接獲取,更需要應用于內部管理工作當中來真正有效的提升管理工作質量,助推整個企業的健康運轉。對于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來說,對于數據、信息及時、有效、可靠、安全的收集與匯總是支持管理工作科學推進的最重要一環,所以加強網絡化建設、自動化管理軟件應用以及硬件設備的升級換代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這樣才能夠在跟上其他部門運作發展水平的同時發揮出管理工作作用,同時也才能夠更快的對市場變化、客戶需求及企業轉型做出反應與判斷,真正發揮出全局管理的積極作用。

(三)加強具體制度建設

1、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是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的最重要物質保障,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當中應該進一步落實一對一的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將每一項固定資產的管理都進行及時的管理數據跟蹤錄入,確保從購置、運輸、入庫、調配使用以及報廢回收等各個環節都處于管理體系的控制之內,同時為了進一步實現固定資產的經濟效益最大化發揮,還應該根據資產運作現狀、企業現實需求等加強資產效益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2、加強預算管理與成本控制相結合

企業財務會計管理主要就是對資金的管理,而預算管理是加強資金運作及使用的計劃性,成本控制是切實把關資金使用的科學性與有效性,所以加強預算管理與成本控制的有機結合才是真正從流入與流出的一頭一尾真正做到對資金的嚴格管控,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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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存在困難,沒有統一標準。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機構的要求,我國的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民營企業都處于可以參與社會保險的范疇內的,但是一些民營企業參與保險的數量明顯低于國家事業單位和企業,這是因為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對社會保險了解不足,沒有樹立社會保險的意識,對其重視程度不夠,民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流動性大,而且工資不穩定,從而沒有辦法規定一個繳費的標準。同時我國缺乏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統一標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發展都帶來嚴重的危害。大部分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是根據工資的總數計算相應比例,進行繳費,但是有些征繳標準是上級領導規定的標準,造成征繳費用無法統一。

二、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措施

1.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工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問題一直是很大的缺陷,因此要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問題進行重新的規劃和促進。要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監管工作,要從內外兩個層面進行控制,建立一個管理系統。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管理包括控制監管、核算監管和審計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外部管理包括行政監管、社會監管、法律監管和審計監管。加強內部監管可以幫助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加強外部監管可以從社會、法律、行政等等方面對社會基金財務管理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內部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從而形成了新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的管理方式,成為一個新的機制,不僅能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還能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2.做好個人賬戶管理的工作。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個人賬戶管理機制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就要重視對個人賬戶的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中的個人賬戶必須歸納到財務管理的范疇中,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賬戶中建立統籌和個人兩個設置項,確定賬戶收入支出的明細,保證統籌和個人兩個方面能單獨進行核算。對參與保險人員進行個人賬戶的管理,能夠給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便利,能把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風險降到最低,提高了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信息處理能力,提高了管理的有效率。

3.增強征繳力度建立統一標準。為了保證財務風險的最小化以及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的完善,相關部門首先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大力的宣傳,告訴人們社會保險基金的好處和主要作用,讓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有深刻的了解,從而能夠積極的自愿加入保險。同時在進行保險基金征繳的時候,必須依靠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征繳工作,建立一個統一的征繳標準,防止征繳標準存在差異的問題會為社會保險基金帶來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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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篇(7)

監督檢查是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環節和有機組成部分。只有切實加強其監督檢查,才能有效控制住人員編制的無序增長,同時能進一步加強各單位的依法行政的能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基本內容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主要作用于機構編制決策的執行過程,其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政策法規執行的督查,職能運行情況的督查,機構、編制、人員結構執行情況的督查和運行績效的評估等方面。

一是加強政策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黨和國家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機構編制條例、標準的執行情況、“三定”方案以及其他編制規定的執行情況,這些都屬于政策監督的范疇。近年來,隨著機構編制管理的不斷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定化進程正在加快,相關法規條例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頒布,使事業單位法律地位和權益有了保障。

二是加強職能運行的監督檢查。職能管理是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機構的設立、人員編制的配置和結構的確定都是以職能界定為基礎的,即為了完成某個方面的工作任務或實現某種管理目標而進行的。搞好部門“三定”是機構編制管理的非常重要的基礎工作,但對“三定”規定的執行情況,特別是職能運行情況的督查既是我們工作的重點,又是工作的薄弱環節。必須通過監督檢查,及時了解職能履行上是不是有缺位、錯位和越位現象,進而通過深化改革,對新形勢下部門職能的增減變化進行科學的界定和及時的調整。

三是加強機構設置的監督檢查。行政機構設置有限額規定,內設機構設置有數量規定,同時,還有規格上的要求。事業單位的設置也有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在審批管理上,機構的設置還有分級審批的規定。但實際運行過程中,超限額或變相超限額設機構、任意提高機構規格和增掛牌子的情況時有發生。這里有上級業務部門干預的無奈,也有本級為了某種需要的變通處理。因此,對機構設置的監督同樣重要。

四是加強編制配備的監督檢查。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政法機關使用專項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這是非常清楚的。無論是行政編制,還是事業編制的核定都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但人員編制不是一核了事。近年來,一些部門單位編制混用、人員混崗的現象客觀存在,必須加強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以《進人控編通知單》為抓手管住編制使用計劃,以《機構編制管理手冊》為載體強化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在部門單位進一步強化“編制就是法規”、“編制就是經費”的意識。

五是加強人員結構的監督檢查。機構編制部門管人員結構,主要是指崗位構成方式。行政機關人員結構有三個部分:領導職數(含中層職數)、工勤人員數和其他干部數。領導多了,官多兵少,無人做具體事,而且決策難以集中,效率低。工勤人員多了也不行。因此,要按比例來配備。事業單位人員結構也有三部分:行管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后勤人員。專業人員是關鍵,必須在70%以上,尤其是后勤用工改革后,這個比例要高于80%以上才合理。近年來,機構編制部門在這方面雖然作了很大努力,每次核編都會定崗位結構,但行政機關官多兵少、事業單位其他人員擠占專業技術崗位的現象仍然比較普遍,這些情況說明,人員結構的監管很重要,難度也非常大。

六是加強運行績效的監督檢查。以“三定”規定為依據,對機構編制職能運行的績效進行評估和反饋,既是監督環節的延伸,又是聯通決策環節,確保評估結果順利反饋,并作用于下一個工作循環的需要。行政機關運轉協調、廉潔高效是機構改革的目標,也是效能監察的出發點和歸宿,機構編制部門在這個過程中,要重點審察職能職責的履行與機構編制配備適應的程度。對事業單位主要是依據《條例》實施登記管理和登記事項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對事業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審核評估,對職責任務完成情況與編制配備、財政投入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據效益情況采取相應的機構編制制約措施。

二、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有效方法

篇(8)

會計是一定環境的產物。會計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環境下進行的,雖然人們對會計認識的理論表達是主觀的,但會計活動本身是客觀的。會計環境會對于會計影響包括會計信息的需求、會計程序與方法以及提供會計信息的意愿等。

 

一、會計運行環境變化對于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影響

 

會計環境是指與會計產生、發展密切相關,并決定會計思想、會計理論、會計組織、會計規范,以及會計工作發展水平的客觀歷史條件及特殊情況。由于會計活動本身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隨著所處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而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會計必將依存于特定的環境,并同時反作用于環境,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緣”關系。

 

(一)政府收支分類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設支出”作為政府預算支出“類”級科目,反映國家用于固定資產的擴大再生產與部分簡單再生產的支出;在“類”級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門與行業設置“款”級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財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設支出”作為政府預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類”、“款”科目設置,將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預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設支出”作為經濟科目,核算內容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等方面的支出;發展改革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和財政支持企業更新改造所發生的支出,則列入“其他資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國庫支付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財政資金的繳撥由國庫集中辦理。預算單位通過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兩種方式請領資金,改變了單位之間通過多重賬戶層層劃撥資金的問題。國庫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給預算會計與基本建設會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一是由于預算單位收入核算根據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入賬,支出核算按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發生額入賬,收入減支出形成的結余是指額度結余,不再體現為銀行存款,對于預算會計與基本建設會計在收入與支出的確認的時間、方式的等方面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二是財政資金的撥付由原來的實撥資金改為用款額度,預算單位貨幣資金的形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預算單位的“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為“銀行存款”和“零余額帳戶用款額度”兩個科目進行核算,對于預算會計科目設置與賬戶體系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變化。長期以來,基本建設支出是我國政府預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后,基本建設預算作為“項目支出”列入部門預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科目并沒有改變。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辦法》,對政府預算收入、支出科目分類重新進行調整。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根據政府職能的履行情況與經費支出的內容,對政府預算進行功能科目與經濟科目設置,從而打破了按部門與經費性質分類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類中,取消了長期以來沿用的“基本建設支出”類級科目,將基本建設支出涵蓋在“一般公共服務、國防、教育、科學技術、農林水事務”等功能科目中。作為預算支出的具體內容,基本建設支出作為“經濟分類”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設支出投資。政府基本建設預算從改革前政府預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設支出”科目,更加體現了基本建設業務作為預算單位正常業務活動一部分的預算管理觀念。

 

二、國有建設會計制度單獨運行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始于20世紀50年代,盡管期間進行了幾次修改和完善,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體系程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設面臨新的投資環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國家會計制度變革的背景,必然導致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進行變革與調整,從而使會計制度逐漸適應會計環境變化的要求。然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體系程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給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信息的使用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JP〗

 

(一)會計體系分類不科學

 

會計按其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分為企業會計與非企業會計(預算會計或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兩大會計體系。企業會計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為核算對象,非企業會計以非營利性組織為核算對象。國有建設單位會計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制度體系,系依據單項經濟業務存在于企業會計與預算會計之間,其業務范圍既不屬于企業會計范圍、也不屬于預算會計范疇。其在會計體系分類上違背了按統一分類標志進行分類的基本原則,在同一個會計分類體系中,出現了兩個分類標志,其分類結果顯然是不科學的。

 

(二)會計業務劃分不合理

 

現行的國有建設會計制度與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存在于一個單位。維持單位正常運行的一般經費收支適用行政、事業會計制度,建筑安裝等經費收支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從而把行政事業單位分為兩個會計主體。一般經費收支和基本建設收支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一條對會計資料完整性的總體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十一條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三)會計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兩個會計主體,便產生了兩套賬戶、兩套會計報表。在報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賬表只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不反映財政對基本建設的投入,基本建設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會計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設會計反映,事業財務不清楚工程項目資金動態流轉情況,由此導致任何一個會計制度均不能反映單位共同經濟活動的全貌。同時,隨著負債機制的引入,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投資借款成為必然。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被分割成兩個會計主體,一方面基本建設借款及利息無法在同一個會計主體反映;另一方面,巨額的基本建設支出由于“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也無法在同一個會計主體的報表中列示,從而造成單位會計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實。

 

(四)會計監督不到位

 

相對于基建財務而言,行政事業會計核算和監督方面基本上采用會計電算化,并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財務控制制度。但是,行政、事業單位對基建會計的核算與監督則相對較弱,無論在會計人員配備方面,還是在內部控制方面都表現出一定的不足。基本建設會計制度獨立存在于一個單位,導致個別單位的基本建設日常管理與基建財務工作由同屬于一名主管領導,負責基建的領導既負責基建項目的招投標、基建項目建設等基建管理,又負責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從而使單位的基本建設與財務活動相互之間失去監督,嚴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五)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篇(9)

關鍵詞:會計法;會計主體;民事責任;構建              

保障《會計法》的實施,我國《會計法》 規定了會計主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由于缺乏對會計主體民事責任的規定, 不僅不利于從經濟利益機制上預防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 也不利于救濟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人。 因此,我國《會計法》應與《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相協調,構建起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一、 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缺失與局限                

為確保 《會計法》 各項制度的貫徹,我國《會計法》在第六章第 42 條至第 49 條規定了相關主體與人員的法律責任。比如有違反會計法第 42 條第1 款規定的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 42 條第 1 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現行《會計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威懾違法行為,防范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民事責任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縱觀《會計法》第六章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

會計主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會計主體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會計領域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會計法》 中的刑事責任只適用于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 加強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會計法》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但缺乏民事責任的《會計法》責任體系卻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 責任追究機制的局限造成違法成本較少。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主要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追究的, 比如刑事案件中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察, 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除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行使這種司法權力。 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 會計領域的案件頻頻發生,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層出不窮,導致國家監管資源相對不足,由于人財物的限制,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發現和追究所有的會計違法行為,當監管力量不足的時候,違法行為被查處和處罰的幾率大大減少,會計主體實際違法成本較少,使其存在僥幸心理而實施會計違法行為。

第二,責任形式的局限無法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根據理性“經濟人”理論, 會計主體實施會計違法行為無非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 實踐中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動機除了確保高管職位、隱瞞違法行為之外,更突出地表現為籌集資金、操縱股價、獲取高額報酬等特殊經濟利益動機, 公司管理層通過操縱公司賬面利潤, 有機會達到自我高價定薪的目的, 通過虛增利潤操縱股價有機會通過股票期權獲利。 而違法行為即使被發現, 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強制劃撥等,承擔刑事責任的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罰金等, 這種責任主要是懲罰性的, 不足以使違法行為人付出與非法獲利相對應的經濟利益代價。在“經濟人”本性的決定下, 如果承擔懲罰性責任不能使違法行為人的利益受損, 它寧愿去實施違法行為獲取高額違法所得, 這就是為什么會計領域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立法上防止違法行為的對策只能是加大會計主體的會計違法經濟成本。

二、我國《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會計專業畢業論文                      

(一)只有民事責任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國家機關承擔的, 其目的是維護相應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但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益為目的, 民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的,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具有填補損害的補償性質。 如果責任主體違法行為給企業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 只有讓他們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二)民事責任能夠有效預防違法行為。 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 在會計違法行為中,違規收益大、違法成本低,相對于違法會計活動的非法收益, 無論是刑事責任中的罰金, 還是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 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確定, 使違法行為人為違法行為支出巨額賠償費用,在得不償失的情況下, 相關人員的會計違法行為必然會大大減少。

(三)民事賠償責任能夠調動受害者檢舉、起訴違法行為的積極性。相對于國家行

政機關、司法機關經費有限、人員不足,不足以調查、處罰所有會計違法行為而言, 企業會計違法行為的受害者眾多,《會計法》 完善會計主體的民事責任, 要求會計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 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檢舉、起訴、監督會計活動。 另外,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還可以與《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相協調。

三、我國《會計法》中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的設計                    

在《會計法》中構建會計主體民事責任制度, 需要界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內容: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會

--> 計主體。

與會計信息的處理和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員有一般會計人員、 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 )、 單位負責人 , 而承擔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我國《會計法》第 4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有義務保證對外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虛假有誤的財務報告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利益時,單位負責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直接負責組織實施會計信息生成、監督會計活動,具有會計活動的組織管理權和監督權,在對外的報表中,財務總監和單位負責人一起簽字, 這其實是會計信息合法性、真實性的對外承諾聲明,如果出現財務報告造假等違法行為, 財務總監(總會計師) 應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不應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一般會計人員與單位是一種雇傭關系,即使一般會計人員自己做出的會計違法行為,一般會計人員的民事責任也應該適用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雇員侵權責任,即雇員執行職務行為所致的他人損害, 雇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要求雇員承擔責任。

(二)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 134 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會計主體違反會計法及其他法律,主要是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會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在性質上為侵權責任, 對企業利益相關者及投資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害, 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目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的是使投資者由于虛假財務報告所受的損失得到補償,因此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應為賠償損失, 即賠償因會計違法行為如虛假財務報告等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

(三)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現行民法中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構成要件的一項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責任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這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更容易的賠償, 依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工業事故造成損失而規定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時, 就推定其主觀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為了解決特殊場合受害人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而無法得到賠償, 以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進行過錯推定, 以救濟處于弱勢的受害人。 我國會計主體承擔民事責任應適用哪種歸責原則?

篇(10)

一是對財務制度進行補充與完善的內容

目前我國處于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時期,各項制度正處于修訂和完善的過程中,會計制度或準則在實務中經常存在執行障礙。

實務工作者特別容易發現這些問題,也會有自己獨到的見解。當財會人員碰到這些問題時,就可以根據自己理解與思考,對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這樣形成的文章會有新的觀點,可以成為知識創新型的文章。

二是對財務知識普及與理解方面的內容

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一些財務問題,不同的財會人員會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但因為財會制度和準則的內容比較深奧,很多內容還需要利用自身的職業判斷,而財會人員會出現不同的理解,甚至有些理解會與制度或者準則相偏差。

通過分析不同財會人員的做法,可以找出較為妥當的解決方法,供大家學習參考,也有利于相關財務制度或者準則的執行。

另外,應用財務軟件、辦公軟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經驗總結,這都屬于知識普及型的文章,對于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宣傳財務知識有很好的作用。

如對基建會計制度的會計基礎進行思考,就可以針對基建實務操作中對工程進度款確認入賬時兩種不同做法的原因,分析兩種方法的優劣,提出自己的觀點。

三是調查研究類的文章

財會人員每年都要對全年的工作進行總結,平時也要對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匯報。這些都是財會人員參與單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由財務會計轉為管理會計的重要體現。

為寫好相關材料,財會人員經常需要就如何加強財務管理、完善內控、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等問題進行調研,根據原因提出對策,以供決策參考。

財會人員把有一定深度的調研報告進行完善提升,可以形成調查研究類的文章,結構主要包括現狀、問題與對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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