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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2-07-08 2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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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篇(1)

為了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規范出租汽車市場秩序和營運行為,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例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稱第63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2004]81號)等。近年來,寧波市經濟發展較快,出租汽車行業也得到迅速發展,為了對寧波市出租汽車行業進行管理,寧波市在1997年8月1日頒布了《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并于2012年在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的基礎上,對《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進行第三次修改,于2013年1月1日實施新的《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本文擬在對出租汽車行業理論探討的基礎上,結合《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稱《寧波市條例》),分析我國城市出租車經營的法律規范。

一、我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認知

我國的出租汽車行業起步于改革開放初期,是依托于國營交通運輸企業和旅游公司而發展起來的。在二十世紀80年代,由于車輛投入成本高,消費需求規模較小,出租汽車數量相對較少, 整個行業處于自發發展階段,經營權的獲得主要經由行政審批,經營主體被限制為國營、集體和合資企業。到二十世紀90年代初,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各地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出租汽車行業發展的政策,放松了對出租汽車行業的限制,各種社會資本迅速進入,使出租汽車行業進入了“井噴式”發展階段,出租汽車數量和種類迅速增加。1993年各地開始將出租汽車作為城市公共資源按照特許經營方式進行管理,陸續采取了數量管制、經營權有償使用和公司化運營等管理辦法。經過多年的管理和發展,初步形成與我國城市化水平相適應、基本能夠滿足居民特殊出行需要的出租汽車服務體系。

二、出租汽車行業監管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模式決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司機的利益分配,管理體制的統一協調又有利于出租汽車行業政令的通達和對行業的有效管理。

(一)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經營權作為一種社會公共資源,需要政府對其進行管制,否則,極易導致經營權的私下炒賣和非法經營的泛濫。

1.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體制的法律規范

行業的無序往往是由于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過多,保證行業的有序發展需要有統一的管理機構,明確的行業管理體制。1998年以前,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確建設部對出租車行業具有管理職權,但從各地實際來看,出現了建設部和交通部對出租汽車行業交叉管理的現象。1998年的機構改革中,國家確定出租汽車管理職能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本地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冻鞘谐鲎馄嚬芾磙k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007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出租汽車行業要“理順管理體制……解決多頭管理,責權不清,政出多頭,政令不通等問題”。根據《寧波市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稱出租車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笨芍煌ㄟ\輸行政主管部門是寧波市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而由人民政府確定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為了能更好地厘清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政府確定的出租車汽車客運管理機構的關系,理應對兩者所屬進行界定,建議《寧波市條例》第三條修改為:“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p>

2.出租汽車經營模式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行業經營模式的選擇關系到出租汽車行業各方切身利益,影響著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v觀全國,我國出租汽車行業主要有三種經營模式:掛靠、承包經營模式(北京模式)、個體經營模式(溫州模式)、公車公營模式(上海模式)??偟膩碚f,公車公營模式應該具有更大的優勢。該模式下,企業與司機是勞動雇傭關系,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司機是企業職工,企業為職工繳納保險和稅費并發給職工工資,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既利于減輕司機壓力又可維護行業穩定?!秾幉ㄊ袟l例》第十九條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出租汽車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車經營者聘用出租汽車駕駛員,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出租汽車駕駛員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出租汽車經營者采用承包方式經營的,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承包費、風險保證金等事項,約定的承包費、風險保證金不得違反市或者縣(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規定,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轉包。”由此可以看出,寧波市出租汽車行業中存在承包現象也存在公車公營的現象。寧波市作為東部沿海港口城市,經濟發展迅速,理應作為改革創新的排頭兵,公車公營的出租汽車模式應該成為寧波市的首選模式,但考慮到現實需要,可以允許逐步過渡到公車公營模式。建議《寧波市條例》中補充對公車公營模式的倡導性條款,今后經營權配置應逐步向公司化方向傾斜。

(二)出租汽車行業經營權的法律規范

政府如何出讓出租汽車的經營權, 涉及到對公共資源的配置是否公平合理,也影響到政府的調控手段、監管效果。

1.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出讓是行業準入的首要條件,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出讓經歷了從無償行政審批制到有償出讓的過程?!冻鞘谐鲎馄嚬芾磙k法》第五條有規定“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81號文件中也規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政策……逐步推廣采用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經營權招投標方式”,關于經營權的出讓方式國家逐漸提倡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投標方式?!秾幉ㄊ袟l例》第七條規定:“出租汽車營運權應當采取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經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授予經營者。”第十一條規定“出租汽車營運權應當逐步實行無償使用。無償使用的具體實行時間及辦法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北硎緦幉ㄊ袑⒅饾u實現出租汽車經營權由有償向無償的轉變,并逐步實現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出讓方式,條例的規定切合國家政策趨勢,有利于寧波市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的提升。

2.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經營權一經得到往往被當作個人私有財產而用于私下轉讓,大大加重司機的工作負擔?!冻鞘谐鲎馄嚬芾磙k法》中明確規定:“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辦法”。而《寧波市條例》對于經營權的轉讓問題在第十一條中作了相關規定:“本條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車營運權不得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經營權是不允許隨意轉讓的,這似乎與上述《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相沖突。但實際看來,這是符合我國出租車市場發展需要的,禁止經營權的相互轉讓不僅能遏制經營權價格的炒作,還能有效保障司機集體利益,維護市場的穩定。

3.出租汽車經營權收回的法律規范

當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終止,政府部門要依法收回注銷,重新進行審核考查,投放一定數量新的經營權?!秾幉ㄊ袟l例》第十二條規定:“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期限為8年,期滿后終止,由運管機構注銷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證。本條例施行前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期限為15年的,期滿后終止,由運管機構注銷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權證”。在此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要做好有償出讓的經營權期限到期與新無償出讓經營權出讓之間的過渡工作,防止經營權出讓的不公平或混亂。

(三)出租汽車行業應對機制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行業車輛多、人數廣、范圍大、流動性強,容易引發社會性群體事件。因此,有必要盡快建立起處理類似事件的應對機制,使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時有規則和路徑可循,及時妥善化解沖突,降低社會成本的消耗。《寧波市條例》中并沒有對出租汽車行業群體事件應對處理作出規定,為了更好實現寧波市城市客運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防患于未然,應該在條例中補充完善。

(四)出租汽車行業監督的法律規范

出租汽車行業的監督旨在提升出租汽車行業的服務水平,提升社會福利,滿足廣大居民的需求。

1.行政監督

我國對出租汽車行業進行行政監督的主要主體是其主管機關和具體管理機構。經營權由政府部門依法出讓,因此行政監督比社會其他監督更具有威懾性?!秾幉ㄊ袟l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汽車經營實行服務質量考評制度。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服務質量考評辦法要求,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實施服務質量考評,每年定期在新聞媒體或者網站向社會公布服務質量考評結果。”作為一種行政監督,考核方法至關重要,因此政府部門要對考核的具體事項做詳細的說明,建議可以在《寧波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作出詳盡解釋,并向社會公布。

2.社會監督

篇(2)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個人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出租汽車調度員,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車管理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市的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出租汽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出租汽車的發展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鼓勵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出租汽車的營運服務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格管理第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檢驗合格的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

(三〕有合格的駕駛員;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取得正式駕駛證3年以上;

(二)男60歲、女50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解除勞動教養的、刑滿釋放的,須期滿5年以上;

(四)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八條 出租汽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和車身裝飾;

(三)6座(含6座,下同)以下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標志燈、安全隔離裝置和準確有效的計價器;

(四)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上方張貼營運證件,在車內張貼車輛收費標準,并備有空車待租標志和停運標志;

(五)車輛整潔衛生。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一)申請者是單位的,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是個人的,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填寫《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寫明經營規模、范圍、從業人員和車輛、停車場地、營業站及管理制度等情況。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二)申請者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申請者取得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后,按規定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身裝飾,安裝隔離裝置、計價器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營運車輛按規定經檢驗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

(四)申請者取得車輛號牌后,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送車輛、經營場所、停車場地、駕駛員和管理制度等情況;經檢查合格后發給出租汽車營運證件、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和《服務監督卡》。

(五)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及營運車輛狀況每年復審一次。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減少或者更新營運車輛,應當報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出租汽車經營者歇業的,須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歇業或者減少營運車輛的,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銷營運證件,并對不作為出租汽車使用的車輛去除車身裝飾和車內的營運設施。

第三章 營運管理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營運管理制度,為乘客提供方便、及時、周到、安全的服務。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出租汽車、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執行物價管理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發票,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或者使用其他收費憑證;

(三)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服務標準、服務規程、駕駛員守則以及車輛檢修、安全行車等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依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五)不得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

(六)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建立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度;

(七)應當建立健全群眾投訴受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群眾投訴的調查處理;

(八)執行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十)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如實報送營運報表,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的查閱;

(十一)按規定標準和期限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

(二)安全行車,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規;

(三)攜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崗,并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

(四)在準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載客或者停車下客,車內無客時必須顯示空車待租標志(包車除外);

(五)因故暫時不能營運的,必須在車內規定位置顯示停運標志;

(六)滿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車內服務設施、行駛路線等合理要求;

(七)按照最佳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

(八)正確使用計價器,嚴禁利用計價器弄虛作假;

(九)不得議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費,不得向乘客索要財物;

(十)收款后必須給乘客開具項目填寫齊全并與實收金額相符的專用發票;

(十一)遇有計價器失靈、失準、無專用發票或者標志燈發生故障以及車輛號牌污損、不全等情形時,不得營運載客,本項所列情形在載客過程中發生時,應當立即告知乘客,并與乘客協商合理的解決辦法;

(十二)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須按規定向*本單位登記或者到就近的營業站登記;

(十三)在營業站候客時,必須按序排隊,順序走車,服從調度員的調派,不得欺行霸市;

(十四)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當及時歸還失主;不能歸還的,應當交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管理部門處理,不得私自隱匿;

(十五)不得將營運車輛交他人駕駛;

(十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十七)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其他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應當待乘客上車后再詢問乘客要到達的目的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

(一)乘客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攔車;

(二)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無人陪同下乘車;

(四)看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夜間到遠郊區、縣而不按規定隨駕駛員到就近的出租汽車營業站登記;

(五)要求駕駛員作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

第十六條 乘客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者投訴。乘客投訴應當自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提出,投訴時提供侵權者的姓名和單位的名稱、車輛號牌、出租汽車專用發票或者其他明顯特征。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四章 營業站管理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營業站和停車場地,應當按照本市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車管理等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九條 機場、火車站、飯店、賓館或者客運業務較集中的公共場所,由該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并選派調度員,對出租汽車的營運進行調度和管理。

第二十條 設立營業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理責任制度,維護營運秩序,保障營業站的安全暢通和乘客用車,并制止和糾正違反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對所有乘客和出租汽車開放,做到公正調派;

(三)對調度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妥善處理并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

(五)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調度員應當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給統一制式的《調度員證》。

第二十二條 營業站調度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為乘客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務;

(二)佩戴《調度員證》上崗,堅守工作崗位,按序派車,并做好派車記錄;

(三)維護營業站秩序,保持營業站安全、暢通,對違反營業站管理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四)對出租汽車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進行登記;

(五)秉公派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或者幫助駕駛員私攬業務;

(六)在營運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車輛,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每輛車處以1萬元至2萬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交付罰款的,將車輛公開拍賣抵交罰款。公安交通、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發現無照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可暫扣車輛,并在5日內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增加出租汽車營運車輛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稅務等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擅自減少或者變相減少營運車輛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每減少一輛20xx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7天至10天。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未認真執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辦理乘客投訴的;

(三)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擅自雇用他人駕駛出租汽車營運載客的;

(四)允許無《準駕出租汽車證》或者被暫扣、吊銷、注銷《準駕出租汽車證》的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

(五)不執行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協調營運業務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或者有關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報送營運報表的;

(八)拒絕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營運資料和票證查閱的;

(九)不按規定參加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的。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載客或者中途甩客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駕駛員處1000元罰款,在其《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并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物價管理規定,多收費、亂收費或者擅自改變收費標準的,由物價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責令駕駛員將所收費中屬于多收費、亂收費的部分退還給乘客,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出租汽車專用發票、利用專用發票弄虛作假或者非法轉讓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在檢查、管理中發現上述行為的,在駕駛員《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同時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3個月至6個月。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擅自拆除計價器鉛封、私自改裝計價器或者在計價器上弄虛作假,致使計價器計量失準的,由技術監督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給予警告、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在《準駕出租汽車證》上作違章記錄、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1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一)服飾不整、車容不整潔衛生、服務不文明規范的;

(二)不按規定攜帶、放置、使用營運證件或者標志的;

(三)故意污損或者摘除車輛號牌、營運證件、營運標志的;

(四)將營運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的;

(五)不按規定滿足乘客合理服務要求、故意繞路行駛或者有毆打、辱罵乘客行為的;

(六)與乘客議價或者不使用、不正確使用計價器的;

(七)收費后付給乘客填寫項目不全或者與收費金額不符的專用發票以及向乘客索要禮品或者小費的;

(八)不按規定進行登記出本市或者夜間去遠郊區、縣營運的;

(九)妨礙出租汽車營業站管理秩序,不按序排隊、不服從調派,私自攬客,欺行霸市的;

(十)拒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一年內違章記錄累計達到2次或者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的時間累計達6個月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錄一年內累計達3次,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的時間累計達12個月或者在被暫扣《準駕出租汽車證》期間繼續營運載客的,以及不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年度審驗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并責令其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故、駕駛作風惡劣影響極壞、利用出租汽車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方便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吊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三條 違章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不到指地點接受處罰的,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注銷其《準駕出租汽車證》。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因經營管理不善,本單位駕駛員違反規定拒絕載客、多收費、亂收費、私自改裝計價器、不使用專用發票或者在專用發票上弄虛作假等違章現象嚴重,服務質量低劣,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對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10天至30天。整頓后仍無明顯改進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按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責令其暫停營運。

第三十六條 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處以20xx元至1萬元罰款。

(一)獨占營業站,壟斷業務的;

(二)對調度員管理不善,使得服務質量低劣、調度員違章問題嚴重或者營業站秩序混亂的;

(三)在調度工作。中發生重大或者緊急情況時,不妥善處理、未及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京政發[1988]112號)和1991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的第13號令《北京市個體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篇(3)

年初,《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正式生效,有人說,我國的出租車管理體制基本完善。誰曾想到了下半年,出租車行業迎來史上最強烈的沖擊。

為回應大潮洶涌的互聯網專車,2015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同時出臺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出租車行業改革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專車征求意見稿),其沿用原有的出租車管理制度去規制專車時,遭到了行業和社會公眾的強烈反對,專車治理陷入困局。

征求意見稿引發的強烈爭議還在發酵之中,梳理對出租車的監管流變,不難發現,出租車管理是長期困擾監管者的難題之一。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政府行政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治理的現代化程度都面臨極大挑戰,互聯網迅猛發展,又加劇了問題的復雜性。專車治理暴露出來的種種困局,如何破? 出租車制度管理流變

我國最早頒布的出租車管理規章,應是1988年6月由原建設部、公安部和國家旅游局聯合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由當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門統一管理。

1997年底,原建設部、公安部出臺了《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提出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該辦法1998年2月開始實施,一般稱為1998年出租車管理體制改革。之后,各種出租車監管模式在全國遍地開花。

大部制改革后,交通運輸部陸續出臺《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以2014年9月26日通過、2015年1月開始實施的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為標志,我國出租汽車管理制度基本完善。有評論認為,已形成管理閉環,我國的出租汽車管理體制進入新階段。

而正在所謂我國出租車管理體制基本完善的同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專車銜枚疾進,迅猛發展。

2012年8月,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推出“快的打車”; 2012年9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推出了“嘀嘀打車”(后改為“滴滴打車”)。

2013年4月,快的獲得阿里巴巴、經緯創投1000萬美元A輪融資;2013年4月,騰訊注資滴滴1500萬美元。

就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臺前夕的 2014年7月8日,快的宣布推出一號專車,2014年8月19日,滴滴推出滴滴專車。

當然,交通運輸部并非沒有關注到打車軟件和專車的發展,2014年7月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促進手機軟件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通知》稱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對轉變出租汽車運營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務質量、緩解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

等到2015年《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正式生效,所謂出租車管理體制基本完善之時,也正是專車四處攻城略地之日,如何監管專車,又成為擺在監管者面前的問題。

作為共享經濟的代表,專車經濟在全世界獲得了廣泛的關注,我國的監管部門,如何出臺意見,一直是坊間熱議的問題。但相關部門一直冷淡處理,沒有任何權威的公共治理信息披露。

2015年10月10日,在上海發出第一張專車牌照次日,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專車征求意見稿)出臺,令人錯愕。常常被忽略的是,同一天還出臺《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出租車行業改革征求意見稿),對年初生效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修正,其內容正是針對專車。 專車治理的法治困境

交通部門管理出租車的依據,來源于2004年7月生效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第112項設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許可事項,依法實施“三證”許可管理。依照專車改革征求意見稿的說明,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沿用了上述“三證”管理。

那么爭議來了,將專車界定為網絡預約出租車合適嗎,專車屬于出租車范疇嗎,沿用對出租車的“三證”管理專車,合法嗎?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把出租車分為一般出租車(可巡游)和預約出租車(不可巡游)兩種。其中,“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這兩種出租車都可以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出租汽車電召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信、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也就是說,可能存在電話電召巡游出租車、網絡電召巡游出租車、電話電召預約出租車、網絡電召預約出租車四種電召出租汽車服務。

從邏輯上講,上述四分法也很難說錯。但只要用普通人的常識想想就知道,這種邏輯是紙面上的,現在大部分巡游出租車不都使用打車軟件在接受預約訂單嗎?所謂巡游和預約的分法本身就是想象的,并不符合市場現實。

所以出租車行業征求意見稿的表述稍顯混亂,一方面提出禁止預約出租車巡游,“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另一方面,又鼓勵巡游出租車提供預約服務?!耙龑а灿纬鲎馄囃ㄟ^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減少車輛空駛,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巡游出租汽車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可按規定開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p>

巡游汽車可以預約,這符合出租車的現實情況,但預約出租車不可以巡游,則不符合現實,也缺乏合理性,是具有歧視性的安排。

專車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專車界定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認為專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該界定與專車主要以提供信息服務的現實不符,屬于削足適履的安排,用出租車規制的框套專車,是對現有監管模式的擴張適用,類推適用,屬于越權。

除了強行將專車納入出租車進行牌照化管理,被大部分人忽略的問題還有交通運輸部制定上述規范的依據問題。

《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二條明確,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條規定明確將出租汽車的管理保留于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方式出臺,現在交通運輸部以部委規章方式出臺,有越權規范之嫌。

這大概也是專車改革征求意見稿在談到權力來源時僅提到了關于出租車三證的國務院412號令,沒有其他上位法規范的原因。 公共治理困局與破局

專車治理涉及廣泛公共利益、直接關涉民生的公共治理,其公共決策應該遵循必要的程序,將決策的利益相關者以必要形式引進決策過程,暢通公眾參與途徑,通過聽證、專家咨詢和群體協商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對專車治理的意見,確保關于專車的決策公開公正,是現代治理的要求。

但梳理專車政策出臺過程,不難看出,決策程序不夠公開透明,政策出臺極為突然,決策過程沒有看到企業方、司機、普通消費者的參與和討論,接近黑箱操作,決策過程較為封閉,出臺后也遭到了廣泛反對,其政策一旦落地,打車難、打車貴的難題將卷土重來。

征求意見稿把出租車強制性地區分為巡游和預約兩種,人為地制造市場進入限制,并制定歧視性的政策安排,其結果無非是扭曲市場,導致治理失靈,不僅共享經濟發展受挫,事實上也不會被真正遵守。

常常有媒體提問,如何創新監管來管理專車,筆者覺得這是似是而非的提法。專車作為新生事物,是創新的產物,但卻不能認為需要創新監管制度來管理。對市場主體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可為,但對監管者而言,當法無明文授權時,監管機關無權作為。在沒有清晰的立法授權之前,不宜針對新生事物,擴張性適用原有監管。監管追求穩定可預期,而不是不斷創新和擴張。

為什么要沿用舊有方式監管專車?一個很重要的價值目標是穩定,害怕出租車司機鬧事?可多年來出租車司機處于現有的企業經營框架下,負擔極重,何不借機幫助出租車司機松綁,變換軌道,成為新模式下的專車司機呢?

其實,很多出租車司機也愿意成為專車司機,但恰恰是因為出租車經營企業通過各種名目收取的高額押金或保證金,將司機捆綁在出租車企業中,導致出租車司機無法自由選擇。

篇(4)

其中提到,網約車駕駛員須為北京市戶籍、取得北京核發的駕駛證件并具3年以上駕駛經歷;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等。

在網約車輛資質方面,細則規定,網約車需為北京市號牌且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車輛;車輛需安裝定位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能實時發送位置信息;應滿足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并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在網約車平臺方面,細則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到期經審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申請公司需在北京設立服務機構,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線下能力;具有車輛檢測維護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擁有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及運營管理等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

今年,網約車在中國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確。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于10月8日了網約車細則等3個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并進行了公眾意見征集。

據北京市交通委介紹,在征求意見階段,官方共收到社會公眾有效反饋意見建議9246條。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網約車車輛資質條件及管理、網約車駕駛員資質及管理、出租汽車數量調控三大方面。相關部門在綜合分析意見之后,在3個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總計125處。

對于延續“京籍京車”規定。對此,北京市交通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出這一規定是根據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關要求。

篇(5)

第一條:凡在我公司內經營出租汽車的個人,必須服從公司,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做到合法經營。

第二條: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的個人,在取得合法證件后,必須在公司申報登記,公司帶為領取由治管辦核發的出租汽車治安許可證。

第三條:公司長期確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將所屬出租汽車駕駛員分組,設置相應的小組長,協助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當駕駛人員、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襲擊時,已離開城區的要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報告,或110報告。

第四條:出租車駕乘人員在任何情況下無論采用、電話報告、其發生事件的情況、地點必須準確,凡報案失實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將視其情節依法追究謊報人責任。

第五條:我公司運營的出租轎車必需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全天候自動追蹤服務。

第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治安、交通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行車,熱情服務。

二、提高警惕,積極防范、預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減少各類案 件的發生。

三、增強自我防衛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違法犯罪分子,應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緝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嚴禁在出租車內攜帶火藥槍、匕手等兇器及其載運國家規定的違禁品。

五、嚴禁與違法犯罪分子相勾結和利用出租汽車為作案工具進行流氓、賭博、運贓、銷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按規定停放車輛,不準亂停亂放,影響交通,并預防車輛被盜。

七、不準利用出租汽車參與游行、示威、聚從鬧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動。

八、自覺服從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七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做出成績的個人,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駕駛員,視共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行業規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車駕駛資格等。

出租汽車管理存在的問題

1.盲目的投入帶來不正當競爭。

合法的出租汽車其經營權和車輛實際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掛靠公司經營。由于單車經營者受經濟利益驅動,給行業管理部門日常的行業監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經營管理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同時由于近年來,在政府對出租汽車投放總量嚴格控制下,利用該市場投機取巧的人也滲透其中,許多出租汽車經營權所有者認為有利可圖,再加之商業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私下轉讓價格一路飚升。部分經營權所有者在高額轉讓收益的誘惑下,不擇手段私自轉讓倒賣出租汽車頂子。

2、非法營運屢禁不止。從而激化出租汽車市場新的矛盾。

3、從業人員素質普遍較低。

4.出租汽車掛靠經營,公司管理手段欠缺。

5.城市客運發展與縣城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車運力投放相對過剩,加之滴滴打車等打車服務軟件的推行,給出租汽車市場管理帶來不穩定因素。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城市客運出租車行業堅持從機制創新入手,不斷強化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對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以下,筆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及對策,做一淺顯分析。

出租汽車行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政策法規建設相對滯后。至今為止,從中央到地方都沒有出臺具體明確出租車經營模式、方式的行業管理法規,致使出租車行業管理權分散,不清晰,導致行業管理被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出臺后沒有涉及出租車管理方面的條款,為此給交通執法帶來了許多困難。致使對出租汽車行業是采取公車公營的公司化經營模式還是采取經營權和車輛都屬個人所有的掛靠方式或出租車經營權為公司所有,由經營者投入購車資金的合作模式或經營權和車輛都屬個體所有的個體模式經營缺少法定的依據。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現有的出租汽車基本采取掛靠或合作經營模式,事實上形成了公司和行業管理部門都很難充分行使管理權的局面,車輛在審批后,進入自由流動狀態,致使出租車行業管理權分散。對出租車市場是宏觀調控,進行數量管制,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由進入、自由發展也沒有法定的依據。出租車經營方式等問題,也缺乏相應的法規管理依據,使執法人員很難對出租車非法經營作出相應的處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購臵“私家車”從事出租“黑車”者日益增多。近年來,國家取消了購臵私家車“先審批,后購臵”的規定,并且對農村人口購臵車輛進行補貼。一部分社會無業、企業下崗分流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甚至還有部分解除勞教人員利用私家車不納入行業管理的政策漏洞,購臵小轎車

往往管理人員明明知道是“黑車”,卻無法取得證據,無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車”經營者停靠在自己的鋪面或者飯店、賓館門口非法待客,卻否認從事“黑車”營運。同時,“黑車”經營者為了逃避稽查處罰,窺探管理機構的管理動向,利用稽查時間和地域的空隙從事非法營運。他們還采用先進的通訊手段,相互聯絡,與稽查執法人員“捉迷藏”,從而造成了查處“黑車”取證難的問題。在查扣“黑車”過程中,當管理人員檢查時,“黑車”往往急速逃脫,不顧及安全,經常出現碰撞事故。即使查處后,駕駛員要么不下車,要么不交鑰匙,甚至暴力抗法,聚眾鬧事,唆使老人堵車,有的還以黑社會勢力威脅執法人員,造成了查扣“黑車”難的問題。

服務設施還不夠配套,缺少科學合理劃定的機動車停車場及出租車停車場。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車停車泊位和候車泊位明顯不足,出租車隨叫隨停阻礙交通現象比較嚴重。大多中小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及出租車停車場建設長期未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出租車現有的停車點,基礎設施不配套,沒有明顯標志,甚至與班線客車爭搶客源,造成客運糾紛不斷。一些城市由于沒有規定的機動車停車場,各賓館商店、酒店飯館、娛樂場所門口、馬路沿線,“黑車”隨意停靠,非法待客運營。運政管理部門雖明知其非法待客,卻無法獲得確鑿的證據進行查扣。

解決出租車行業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國務院應盡快制定出租車管理的指導性法規,各級政府盡快出臺符合實際的出租車管理地方法規。

面對現今出租車市場由于缺少指導性的法規而在監管、經營模式等方面難以把握,導致出租車市場矛盾突出的問題。國務院應制定出明確出租車行業經營模式、經營方式、勞動用工關系、事故責任、風險分擔機制、非法運營的打擊、群體性事件的防范、管理體制、各主體的責權利和法律責任,出租車市場是宏觀調控,進行數量管制,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由進入、自由發展等重大事項的指導性法規。法規中要明確私家小轎車和社會非營運車輛的購臵管理辦法,要明確統一的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出租汽車經營權屬,實行經營權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競爭退出機制,杜絕出租汽車經營權長期使用從而導致出租汽車經營權產生有償出讓金,減輕經營者的負擔,從根本上杜絕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車私自轉讓、高價炒賣的行為,法規中要理順出租行業的勞動用工關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調整好企業與司機之間的收益分配關系,并建立政府指導、部門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油價與運價聯動長效應對機制,使政府、企業、出租車經營者、消費者合理分擔由于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導致出租車運營成本增加的費用。法規中要規定對從事“黑車”經營處罰的強制措施,可以規定對駕駛員違規從事“黑車”吊銷駕駛證直至拍賣。

前瞻產業研究院相關行業報告指出:加強對客運出租車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行為。要結合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年度審驗等措施,認真監督客運出租車運輸企業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企業管理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保證良好的經營管理狀況。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不規范、服務不到位等問題要督促企業進行整改,經整改仍未達標、不能履行管理責任的企業,取消經營資質。抓好出租汽車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建設。根據出租汽車市場需求,適度提高市場準入條件,對車輛低檔次、人員低素質、駕駛低水平的,嚴禁進入出租汽車行業。切實落實經營權有限期使用制度,對經營到期的,根據市場需求與運力供給情況進行質量信譽招投標。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新增運力的服務質量招投標制度。抓好出租汽車服務評價制度的建立,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給行業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或經營行為不規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訴舉報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車市場。切實解決只進不出、服務質量差、市場供需失衡等問題。

同時要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創建活動,不斷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出租汽車行業形象。要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推廣電話即時調車、應急電話調車、預約調車、婚慶調車等業務,把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電信通訊呼叫系統與110聯網,既可以實現定位跟蹤、防盜、防搶、監控,又可以導航承接業務,減少出租汽車的空駛率。

篇(6)

一、城市客運出租車經營管理特性

(1)市場性、盈利性

在國外,出租車管理被認為是一個可競爭的市場,它具備完整的市場性、可競爭性和盈利性質。在我國,出租車管理是處于政府規制下的不完全競爭市場,但它同樣具有一定的市場性和可競爭性,并且以經營和盈利為目的,是地方稅收和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2)社會公益福利性

出租車客運屬于勞動密集型交通服務業 ,對經營者和勞動者專業技能要求不高,且投資小,社會效益大。一般來說,社會向該管理投入一億元,就可新增約 1000 輛出租車,可以直接解決就業 2000多人,并可拉動洗車、修車等周邊產業發展,如此的社會福利效益是其它管理少有的。

(3)公共事業性

出租車管理因其使用公共道路資源,關系到城市公共服務安全和穩定,關涉公眾的基本出行需求,事關社會公益,具有城市公共事業性。

二、 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定位

在我國,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比較準確的定位是:隸屬與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容量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有力補充。它既是一個盈利性管理,同時又擔負著重要的公共運輸職能,即擔負著一定的公益性社會職能。

三、 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地位

3.1 在交通管理建設中的地位

出租汽車經營管理作為我國城市交通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得益于改革開放,近二三十年才開始進入高速發展時期,目前就已經發展成為了現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產業之一。他對于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改善城市投資環境,提高經營生產效率,提高百姓出行幸福指數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一個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發展水平和經營狀況,能夠從側面體現出該城市的經濟建設水平、居民的生活質量水平和政府行政監管水平。同時,出租車管理作為一個城市的窗口管理,就像一臺臺的流動的宣傳廣告,直接反應出城市的環境形象和精神面貌。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出租車管理在交通建設管理中的地位是極其重要的,它不但被廣泛譽為 “城市名片 ”,而且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標志。

3.2 在城市客運系統中的地位

我國城市客運系統按照體制劃分,可以分為社會客運系統和公共客運服務系統。其中,公共客運服務系統一般包含公交車、城市輕軌、地鐵及出租小汽車等運輸服務工具;按其行駛路線劃分,又可分為固定路線和不固定路線兩種方式。出租車是城市公共客運系統中唯一的非定線客運工具。雖然它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輔助工具,但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四、 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作用

上節談到了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重要地位。應該說,出租車管理的地位是與其重要作用分不開的。而出租車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汽車是城市間人流物流和經濟文化交往的有力承載體

一個現代化的城市,每天都在處理著海量的政、經、文、教、娛等信息,城市的活力就在這些海量的信息交互和處理過程中體現著。而這些信息的交互大都需要通過人的流動來承載,出租車作為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有力補充,每日為城市人群的流動提供著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也為特殊人群的日常出行提供著必須的服務,使城市的功能在高效、靈活的機制中順利運轉著。出租車服務以其高效、快捷、直達、便利的特性,越來越被追求快節奏生活的現代人所追捧。

(2)城市大容量交通設施的有力補充

由于我國城鄉一體化發展加速,城市居民不斷增長,城區面積正在不斷擴大外延。過去人們出行大多靠步行,但是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到今天,動輒十余公里的出行路程,人們出行已經不能僅僅依靠步行了。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公共交通工具成為了出行的剛性需求。

我國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大容量交通工具,比如公交巴士、地鐵、輕軌等;另一類就是客運出租汽車。兩類公交工具各有特色,分別滿足百姓出行的不同需求。首先,大容量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行駛路線,許多街道或較窄的巷道以及較偏遠的城郊地帶,大容量交通工具不能到達;其次,大容量交通工具一般都有固定的班次和時間,不能滿足緊急情況下的用車需要;再次,大容量交通工具的舒適性和私密性遠不及出租車,無法滿足部分高端人群的乘車需求。所以,出租汽車管理不但能分擔一部分公共交通壓力,同時也可彌補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不足。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的理性發展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選擇更加豐富、更加立體的城市公共交通架構。

(3)出租汽車的良性發展是市民生活質量提高的標志之一

過去,由于人民收入有限消費能力不足,當時乘坐出租汽車出行往往是市民出行的最后選擇,一般只有在臨產就醫、趕火車、飛機或輪船、節日探親訪友的時候才會選擇出租車出行。而時至今日,百姓出行不敢問津出租汽車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乘坐出租車已經成為了百姓出行的常態。這是繼提高“衣、食、住”之后,在“行”方面的又一次提高。所以,出租汽車管理的良性發展是百姓生活質量完成“質”的提升的有力標志。根據 2009 年哈爾濱市出租車管理協會所作的調查結果顯示,當前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車的理由,已經從過去的“緊急需求”逐漸向外出娛樂、購物、訪友、上下班、辦事、就餐、就醫等 “日常需求”轉變,其比重可側面體現出當前市民消費能力和出租車管理發展水平。

(4)創造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

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為城市經濟建設創造了諸多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直接經濟效益包括每年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創造大量的稅收;另外,國內許多城市執行的都是有償出讓特許經營權的方式,收取的出讓金大多被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間接經濟效益的例子更多,包括縮短出行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減緩私家車和公務車輛的過快增長,減輕市政道路興建的負擔;改善城市投資環境、促進招商引資;帶動汽車制造、維修養護、日常清洗、燃料生產及銷售等上下游產業發展;輔助餐飲、旅游等產業發展;創造大量就業機會等等。

(5)抑制私家車、公務車數量增長,提供更高使用效率

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出行的交通工具要求越來越高。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因為舒適性、私密性及商務性等方面的缺陷,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商務人士及高收入群體的需要,他們必然將對交通工具的選擇投于私人小轎車和單位公務車之上。這種需求的增長是持續的,而城市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資源承載能力卻是有限的。出租汽車可以滿足部分私家車主和商務人士的出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家車和公務車的增長勢頭,創造了更高的公共資源利用效率。因為,出租汽車具有比私家車和公務車更低的成本、更高的使用效率。有調查表明,出租車的利用率相當于單位公務用車的數倍、私家車的數十倍。另外,由于私家車的減少,可以幫助緩解城市道路擁堵、停車場所不足,同時減輕環境污染等問題。

(6)推動城市國際化發展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的顯著提高,國內越來越多的大城市開始向國際化大都市的發展目標邁進。以旅游、商貿、國際會議、會展、國際論壇等形式的國際間政治、經貿、外交、文化活動開始在各城市間廣泛開展起來,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對于中外交往和地區間商貿往來的紐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篇(7)

“想起幾年前總是在大學城打不到出租車,真的很不方便。但是現在有專車,隨時都能打到車,出行方便很多。而且專車軟件還會不時有優惠活動,派優惠券等。有時比坐出租車還劃算?!倍判〗阏f。

專車,又稱網絡約租車,由網絡打車軟件作為運營平臺,司機與乘客通過手機等移動設備完成訂單預約及支付,專車接送乘客到指定地點等步驟完成??梢姡W約的專車需要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接收訂單,而傳統出租車則是巡游出租車,在運營地各處行駛,揚手即停。

短短幾年間,專車在老百姓的生活中從陌生變為熟悉。然而,也因專車的蓬勃發展,出租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近年來,關于出租車改革的消息層出不窮。而在2015年底,出租車改革終于提上了日程。

那么專車的發展給出租車帶來了什么影響?出租車的改革之路將何去何從? 專車5年發展迅速

根據資料,記者發現專車服務最先于2010年開始。與現在不同的是,當時的專車走的是中高端商務車路線,并沒有被大眾普遍認可。

接下來,是網絡打車軟件興起時期。2012年3月,國內第一款打車軟件搖搖招車上線。2012年8月到9月,快的打車和滴滴打車先后推出,隨后各種打車軟件相繼出現。

但是,當時的打車軟件多局限于網召傳統出租車,也就是說打車軟件一開始是對傳統出租車對接“互聯網+”的嘗試。

如果要說專車的真正興起,不得不提優步(Uber)。2014年2月,國際著名打車軟件優步(Uber)正式進入中國。2014年6月到9月,優步、快的、滴滴相繼推出了專車服務,改變了過去人們對于專車就是高端人士專用的想法。它們從一開始只在一線城市運行,逐漸在全國各大城市推廣。此時,各大打車軟件開始進行各種“燒錢”優惠的活動,積累用戶。

2014年3月到5月,上海、濟南、蘇州先后下發文件,對司機使用打車軟件做出規范。但由于打車軟件發展迅猛,2014年5月17日,交通部了《關于促進手機軟件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展的通知》,要求“著力營造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平臺運轉不得影響手機召車軟件正當功能和良性競爭”。

2015年2月14日,滴滴、快的正式宣布合并。截至如今,國內專車市場已經呈現出滴滴、優步、易到用車等專車軟件,以及車輛全部采用純自營模式的AA租車和神州專車等。

交通部在2015年1月8日表態,首次直接使用“專車”一詞,并承認專車的積極意義。2015年3月12日,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也表示,為確保安全,私家車不能進入專車進行運營服務。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交委宣布,向滴滴專車平臺頒發網絡約租車平臺經營資格許可。 出租車受沖擊巨大

面對突然出現快速發展的專車、快車、順風車“搶生意”,還在交“份子錢”的出租車司機坦言要面對不可承受之重。

何為份子錢?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巡視員徐亞華解釋,“份子錢”是一個通俗說法,準確地說它是勞動定額或者是承包費,現在出租汽車行業普遍都是推行承包經營,因為承包經營有利于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

有專家認為,“份子錢”誕生之初,原本是為了刺激司機的出車積極性:每月向公司繳納固定的“任務錢”,多余的歸司機所有。但另一方面,“份子錢”也將全部的市場風險轉嫁給司機承擔,而公司則旱澇保收。

因此,出租車司機普遍的抱怨是份子錢太高,專車司機不用交份子錢就能營運,不公平。而且,市民更多選擇乘坐專車,減少了乘坐出租車,導致出租車司機收入大幅減少。例如,杭州有出租車司機反映,收入從6000元減少到3000多,足足縮減了50%。

出租車行業不如以前賺錢,很多司機則開始思考后路,2015年以來,北京、上海等多地出現出租車司機離職潮。不少人選擇了放棄做出租車司機,轉去做專車司機。

除了出租車辭職之外,多地還出現了“出租車司機圍堵專車、毆打司機”的極端案例。2015年第一周,沈陽、青島、南京,先后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出租車停運事件。2015年5月,專車和出租車的博弈愈演愈烈,僅5月一個月,全國就有16個城市先后出現了不同規模的出租車停運事件。

出租車企業與各地交通部門其實也做了一些改變。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的付鑫,主要研究方向交通運輸規劃與管理,他告訴《小康》記者,如今很多城市都陸續提出,準備取消出租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甚至有些城市開始返還“份子錢”,如杭州。

由此可見,出租車改革迫在眉睫。 國家政策怎么看出租車改革?

3月2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消息,住建部、公安部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冻鞘谐鲎馄嚬芾磙k法》自1998 年 2 月施行。隨著交通擁堵加劇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發展,這部規章不時引發爭議,如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內容,層層轉包之下,就成為“份子錢”源頭之一,深為公眾詬病。而關于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等服務規定,更與網絡約車等新需求脫節。

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廢止只是時間的問題。

另外,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稱,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促進行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交通部起草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意見》與《辦法》的起草,分別就是針對出租車與專車的改革。

乘客認為出租車打車難,甚至有時會遇到拒載、不打表等問題;出租車司機認為“份子錢”高,開車辛苦卻賺不到錢。而乘客在專車上面臨安全問題時,覺得可能無法得到保證;專車司機則認為專車沒有合法身份,怕隨時被淘汰……不管是出租車,還是專車,兩者都有其自身的問題,必須一起改革。

首先,關于出租車改革方面,《意見》稱,將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徐亞華表示,首先要求各個地方取消有償使用費,以減輕出租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負擔,以此減少出租車“份子錢”。

“在改革意見當中提出來,希望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或者行業協會,由出租汽車的駕駛員和工會組織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合理確定‘份子錢’,并且要根據經營成本的變化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份子錢’項目的構成、測算的方法?!毙靵喨A說。

截至2016年4月,深圳、蘇州、無錫、常州、徐州、南昌、南京、寧波、金華、杭州、義烏、武漢等10多個城市已相繼取消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實行無償使用。

另外,《意見》稱,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對巡游出租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以更好的發揮價格調節的作用。也就是說,政府不再定價,把定價權下放到出租車企業,讓市場進行定價。

而關于專車的管理方面,《辦法》也提到幾點比較重要的部分。其中,《辦法》指出,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取得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必須取得許可證才可進行運營,這是否與對出租車的規定類似?

付鑫認為,對于專車的管理,與出租汽車相比,還是有區別的,他說:“《辦法》指出,經營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申請,符合條件即可批準進入市場。由于《辦法》沒有硬性限制專車數量,而是地方可根據自身需要考慮是否管控,因此與有明確數量管控的出租車來對比還是有區別。這就類似事前審批和事后報備的區別,出租汽車屬于事前審批,交通部門必須批準才能進入市場;而專車則是有些類似于報備,只要符合要求,取得一定的資格認證后,就可以進入市場?!?出租車應與專車錯位發展

《意見》與《辦法》的起草,提出了“適度發展出租車,有序發展網約車”的要求,同時給了出租車和專車未來共同發展的空間。

如《意見》提到,將動態調整運力規模,出租汽車社會出行成本的不經濟性、對城市道路或停車等資源的過多占用等原因,決定了必須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也就是說,不管是出租車,還是專車都只是公共交通的補充。

但這個改革的過程中,專車需要付出一些“代價”。

《辦法》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4月11日,廣州市交委和市交警第四次對各大專車平臺進行約談。參會專車公司透露,約談會上廣州市交委口頭要求各專車公司停止乘客補貼,取消價格優惠。次日,廣州各大媒體報道,包括滴滴、易道等專車公司已暫停了乘客優惠,優步則仍保留了部分拼車優惠。據悉,忽然取消補貼可能引發大量乘客投訴。廣州市交委則表示,當時是建議盡快停止加劇不公平競爭的市場營銷活動,但并未透露優惠取消的具體日期。

對此,不同的專家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專家認為不能一刀切,如果沒有低于運營成本,適當讓利給消費者無可厚非,能鼓勵消費者使用。

而付鑫認為,專車長期的燒錢補貼不應該成為常態,這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市場正常秩序?!叭缃翊驅\嚕蟛糠殖丝唾~戶里都是有優惠券的,我們稱為補貼用戶端。而專車軟件其實也在同時補貼司機。前期這些補貼都是在占有市場,增加用戶的黏性。有報道指出,2014年上半年,滴滴和快滴一共燒掉了24個億。但這種天價的補貼其實是不可持續的。社會上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專車提供的服務比出租車好,而且價格低廉,但這其實是通過‘強力’的補貼來實現的。這本身對于市場來講,不是一個正?;蚍€定的現象。如今,《辦法》規定,專車不能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運營服務,其實是回歸市場的一種體現?!?/p>

篇(8)

據悉,這是近兩年間,圍繞萬州區政府對出租車經營指標重新分配所引發的第三輪訴訟。

區政府分配指標引發爭議

在重慶直轄前,萬州原名萬縣,是重慶市的第二大城市。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該城市自發出現個體私營出租車,1998年發展到900余輛,出租車市場基本穩定,初具規模。

2000年10月,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出通知,其中包括出租汽車經營權不能永久出讓,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該通知稱,重慶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所有者,經市政府批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主城區以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將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給經營者經營。

隨后,該局再發通知,明確規定運力投放時,車輛報廢按有關規定辦理,不與營運證牌掛鉤。更新車輛肆ν斗牛按新增車輛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一律實行準購制度。該通知?001年1月1日起執行。

2001年,萬州區政府開始提倡公司化經營,80%的出租車掛靠了出租車公司,每月向出租車公司交納100多元的管理費。當年,萬州區已出現了不少出租車公司。

2001年底,萬州區政府制定了《規范萬州城區公交車出租車管理的實施方案》(下稱101號文件),規定萬州現有987輛出租車按規定年限實行報廢,不準延期經營。對報廢的指標和新增的指標,按政府導向和市場法則相結合的辦法投放市場。

同時,萬州區政府辦公室的《會議紀要》明確了出租車指標分配問題———

出租車實行總量控制,未來5年控制在1100輛以內,出租車指標分配如下:重慶東贏公司400輛、區汽車運輸總公司100輛、3個移民開發區組建的公司分別為280輛、120輛、50輛,預留150輛。每輛車有償使用費不得低于5萬元,所有出租車指標只能由上述5家公司按市場法則取得。

《紀要》對出租車有償經營權的取得問題作出了規定:到期報廢出租車必須報廢,有償經營權到期的出租車必須退出客運市場。所有按期或提前報廢、退出營運市場的出租車指標,在區屬和三個移民開發區組建完畢的出租車公司中按各公司已分配的出租車總數確定比例取得有償經營權。

隨后,該區將數百輛出租車指標分配給上述的幾家公司。

2003年8月,萬州區委辦公室作出紀要,稱出租車經營公司控制在區政府確定的5家內,不再新增加,現行運營的出租車經營8年后必須報廢,收回有償使用權,今后新增投放的出租車經營期限為8年。

有分析認為,這意味著,萬州區原有的987輛個體出租車8年報廢期一到,車主將不再擁有出租車經營權。如果這些出租車個體經營戶想繼續執業,必須去政府指定的公司租車經營。

萬州區部分從事個體出租車的經營者對此不服,遂將萬州區政府和區運管處一并告上法庭。

一審判決:原告敗訴

這127名出租車司機代表在訴狀中稱,他們多是下崗工人,為解決溫飽問題、減輕政府就業壓力,自籌資金從事個體出租車經營。現在,他們的車輛大多已按規定報廢或即將報廢,剩下的800多人同樣將面臨這個問題。

他們認為,自己手中的出租車運營指標被區政府以文件形式決定收回,并分配給重慶東贏客運有限公司等,剝奪了他們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的權利。這違反了《出租汽車旅游客運管理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允許符合條件的個體戶經營出租汽車、允許各種經營主體平等競爭的規定。

他們說,有原告方中出租汽車已報廢的經營戶前往區運管處,辦理購置新車頂替原有出租汽車指標的相關手續,而區運管處拒不辦理相關手續,致使自身利益受損。

他們請求撤銷區里有關文件內容,包括:“只允許3至5家出租車公司經營萬州區出租車”;關于將萬州區出租車指標分配給東贏公司等的規定。要求判令被告準予原告依法從事出租車經營,并依法為原告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等。

今年5月26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其訴訟請求被駁回。

該判決稱,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的規定,萬州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編制了相應的規劃,并據此作出了相關文件,并無不當。且出租汽車有償使用權屬社會公共資源,政府可以對公共資源的配置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對公共資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

今年6月9日,原告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激辯:政府行為是否違法

在二審中,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雙方在諸多焦點問題上存有爭議。

第一,區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該級政府是否有權力收回和分配原來的出租車經營權?

原告方認為,被上訴人無權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設定、限制公民的權利,也無權設定行政審批。

理由是:根據《重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行政審批只能由市政府以上的文件設定。而且,區政府無權對出租車進行經營權轉讓。根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有權從事出租車經營業務。

被告方則認為,其議事紀要是否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值得探討。萬府紀(2002)14號文,是萬州區政府辦公室在關于規范城區出租車管理有關問題會議上對與會人員所發表的意見加以整理形成的《議事紀要》,是一個指導性意見,不是萬州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他們還認為,在關于規范城區出租車管理有關問題的會議上,區政府辦公室對與會人員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四條編制的萬州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相應規劃所發表的意見加以整理形成的《議事紀要》,及萬州區政府的批復,并無不當。且出租汽車有償使用權屬社會公共資源,政府可以對公共資源的配置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使有限的公共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被告認為,對出租車經營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及出租車行業實行公司化經營符合出租車行業的發展方向及重慶市有關法規及文件的規定。而且,其做法已經上級政府及重慶市交委批準。

但司機們說,今年6月,重慶市交委已經行文,廢止了渝交(2003)3號等24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此外,今年,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文件,規定城市出租車經營權的期限為25年,該規定與萬州所規定的經營權為8年相沖突。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萬州區政府的規定屬于無效并應被撤銷。

第二,萬州區的出租車營運指標是如何發放的?政府所定的五家出租車公司是否經過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

篇(9)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出租汽車是現代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現代城市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出行需求的增長及其多樣化格局的形成,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出租汽車行業出現了高速增長的局面。由于缺乏管理現代交通體系的經驗,在出租汽車發展的前期,產生了經營權出讓不規則、政府部門亂收費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制約著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也影響了行業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方向、管理體制和經營模式,建立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有序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由于我市城區出租車行業發展過程比較緩慢,導致該行業存在諸多歷史遺留問題。一是管理人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缺乏行業管理經驗和專業人才。二是我市城區內出租汽車行業經營企業偏多,企業規模較小,又屬中介機構性質,管理能力、競爭能力、發展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都較差。三是出租車經營權由市政府無償提供給車主使用,在政府對出租車投放總量嚴格控制的情況下,出租車私下轉讓價格一路飆升,部分車主在高額轉讓收益的誘惑下,不擇手段私自轉讓倒賣出租車,嚴重影響了從業人員隊伍的穩定,不利于我市城區出租汽車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整體提高。四是受經濟發展水平限制,我市城區和近郊存在大量的下崗職工和無業人員,受利益驅動和謀生的需要,許多人用兩輪摩托車在城區內載客,使城區“摩的”屢禁不絕,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也加大了我處對行業監管的難度。

針對我市城區出租汽車客運行業存在的問題,為了使這一行業盡快成為我市城市建設的一道風景線,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我們認識到切實加強市場監督檢查是維護合法經營者和乘客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為此,我們首先從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稽查工作體系入手,在隊伍建設上組建了出租車管理所和以“打黑”為主的稽查所,加強管理和稽查“打黑”力量,增加管理稽查裝備,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充分的保證。另外還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出租車管理的方法,堅持日常固定值勤和流動突擊檢查相結合,加強車站、碼頭、客源集散點等部位的現場管理,嚴肅查處各類違章經營行為,凈化出租車客運經營環境,提高整個行業的文明水平。

篇(10)

城市化過程當中,出租車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補充部分,在人們出行方式的選擇中地位不容小覷。雖然私家車越來越普遍的出現在每一個家庭當中,但無論是對于低收入階層還是到往另一個城市出差或者旅游,除了公交車外,我們最經常利用的交通方式就是出租車。在行政法的視角看來,城市出租車的運營許可是值得研究的。目前我國出租車行業較為混亂,經營管理模式存在爭議,出租車司機積極性普遍不高。那么,隱藏在這一社會現象背后的法律原因究竟是什么,這將是我們接下來探討的問題。

出租車運營許可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許可中的特許范疇。所謂特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相對人授予某種特殊權利的許可方式。該方式主要介入關乎國計民生的領域之中,這實質體現了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出租車管理行業,進行適當的調節以維護公共利益。而出租車運營的實質是出租車公司向行政機關購買承包權。如今,在我國主要存在三種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溫州模式。

北京模式是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模式,是承包模式,此種模式典型的特征便是司機上繳“份子錢”。上海模式是產權與經營權統一,由公司規模經營,即公車公營模式。溫州模式是指產權與經營權統一的個體經營模式,個體經營者在擁有車輛產權的基礎上,直接從政府獲得經營權,自主經營。由于我國地大物博,不同的低域經濟水平的發展各有高低,管理力度以及供需平衡關系不一,很難在頂層設計上進行統一,也不合適我國的現實情況。但不難發現其實質是:該法律關系當中,出租車公司均直接或間接控制出租車司機的獲利范圍。這極大地限制了出租車司機的工作積極性,處于盈利的需要,現實中司機肆意拼車、服務質量低、一口價、不計車程等諸多不良行為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這種制度的不合理之處可見一斑,其實質最終的代價是公共利益,這可能是管理者最初設置制度所難以想到的。

以南昌市為例,南昌市的經營模式是傳統的承包模式,產權與經營權分離,出租車司機需要按月向公司上繳管理費即所謂的“份子錢”。事實上,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北京等國內大城市先后開始對出租車實行總量控制,并將出租車輛產權轉移到出租車企業手中,司機需要向企業承包經營,而企業則受到政府特許經營的準入限制。因此基于這種特定的現實狀況,便產生了出租車公司向出租車司機收繳承包費即份子錢的規則。雖然有其原因,但所收繳的費用存在著很多問題。根據對某出租車司機的采訪得知,入行所需的押金達4萬元,入行支付中介數萬余“好處費”,每個月4050的月管理費,外加其它費用,而且每天必須辦證跑夠240元后才是自己賺的,每天的收入至多有100多元。如此算來,司機每天工作12個小時也只能賺到3000余元,絕大部分的收入都交給了公司。對于出租車公司的收繳的費用遠遠超出其向政府購買經營權的需要,巨大的數額極大地磨損了出租車司機的工作積極性,迫使一定數量的出租車司機紛紛跳槽。據統計,南昌市大約有近五千輛出租車,消費者提出要求增加出租車的數量,以此可以降低出租車司機的份子錢,進而降低價格。但實際上這種做法不會為出租車行業采納,因為如果增加了出租車的數量,就會直接的影響出租車的滿載率,就會普遍的出現“有車無主”的現象。出租車作為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管理者依賴的一支力量。政府既要保證它的服務功能,又要保證適度的行業利潤。為了穩定既有的利益格局,必須要限制出租車的數量,穩定司機人群??陀^上來說,出租車公司最好的做法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結合比例原則確定出租車的數量,既能夠保證出租車司機的收益同時又能夠使消費者的需求得到較好的滿足。

在社會的極大關注之下,出租車份子錢取消的試點正在進行。據報道,滴滴快的正聯合上海市有關部門和傳統出租車公司,組織“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社”的形式,試水以服務費取代“份子錢”或掛靠費的出租車管理模式。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隨著我國國情的改變,以往的落后的出租車經營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發展的需要,上海市作為經濟發展和改革實踐的領頭羊,全面點新的管理模式,促進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與新興的網約車進行接軌。總的來說,上海市的先行改革不僅會降低對出租車司機的收費而且還會進一步提高服務治理,會嚴格遵守2014年通過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落實其中總則、經營許可、運營服務、運營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互聯網+出租車的產物,滴滴打車應運而生。對這樣一種較新的事物,我們需要完善完善機制。加強對出租車司機服務質量的要求,出租車公司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同時應對其管理以及監督做到法制化,根據我國《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中罰則的有關規定做好有關工作。同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對出租車的管理進行了做出了明確的執行要求。

就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在出租車運營問題上,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以及政府的相關部門都應該在法律的范圍之內做好各自工作,使得出租車運營充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進一步推動取消份子錢的改革,在消費者需求與出租車供給之間實現一種動態平衡。相信我國在經歷了對出租車管理的改革與優化之后,出租車經營行業會迎來光明的春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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