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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制度匯總十篇

時間:2022-09-20 1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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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制度

篇(1)

(一)稅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稅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稅收優惠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英國學者認為稅收制度中的許多減免措施“實際上相當于用公共的貨幣提供津貼”,這一發現為稅收優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學教授Stanley給出了稅式支出的基本定義:在稅制結構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為目的而是放棄一些收入的各種減免稅優惠的特殊條款即為稅式支出。Stanley關于稅式支出的相關理論對以后各國學者關于稅式支出的研究有著重要影響。之后美國、德國、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各國逐漸在國內開展稅式支出制度構建實踐,各國學者對稅式支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學者認為,稅式支出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通過稅收制度發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認為稅式支出是對主要稅收準則概念的特殊偏離;還有學者認為稅式支出是不屬于某稅的基本結構的稅收放棄。

(二)稅式支出概念的內涵分析

盡管國內外學者對稅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過對不同觀點的對比分析,可以發現這些觀點其實存在很多共識。首先,稅式支出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其結果是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基準稅制是稅收制度的標準條款。稅收制度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稅收制度實施所必需的結構條款,例如稅基、稅率、納稅主體、納稅期限等,也即基準稅制;另一部分就是稅收中的各種特殊優惠,與正規稅制結構相背離,表現為對稅收收入的放棄,也即稅式支出。其次,稅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稅式支出表現為稅收收入的減少,但并非所有減少稅收收入的行為都是稅式支出,稅式支出對稅收收入的減少是基于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的。稅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勵特定的經濟行為或對特定的納稅主體給予扶持,并通過對特定行業的稅收減免或減輕相關納稅主體的稅收負擔的方式實現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最后,稅式支出是一項特殊的財政支出。稅式支出是從國家財政支出的角度規范稅收優惠的制度體系,是稅收優惠制度與國家財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過對各種定義的對比分析,筆者認為稅式支出是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社會目標,在稅收制度中規定一系列與基準稅制相背離的條款,從而給予特定納稅主體或納稅項目稅收優惠的一種特殊的財政支出。

二、稅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稅式支出與稅收優惠

稅式支出是在稅收優惠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沒有稅收則優惠稅式支出也無從談起,二者在表現形式上也并無太大區別,但二者絕不是簡單的同義反復。稅式支出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對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的肯定,賦予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一樣的預算管理可行性,從而對稅收優惠進行規范管理,解決稅收優惠實踐中的諸多問題,而不是簡單地提出另外一個概念來取代稅收優惠。因此,稅式支出和稅收優惠是從不同的角度對稅收優惠的不同解讀。稅收優惠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側重于對稅收優惠的個別分析,而稅式支出則是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對稅收優惠從總體上進行解讀,強調總量控制與效益分析,將稅收優惠與公共財政安排相聯系。稅式支出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支出的范圍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的含義是傳統的稅收優惠概念所不具備的。

(二)稅式支出與直接支出

稅式支出是財政支出的一部分。政府的財政支出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財政支出,它以財政收入為前提條件,對已經入庫的財政收入資金經由嚴格的預算程序確定其支出方式,然后再財政出庫,表現形式為“先收后支”。另一種就是稅式支出這種間接的財政支出,稅式支出是在稅收的過程中通過稅收優惠條款直接發生的財政支出,支出對象是國家應收未收的財政資金,客觀表現為稅收收入的減少,其收入和支出過程中并不存在確實資金向國庫的流動,表現形式為“坐收坐支”。稅式支出相對于直接的財政支出制度具有更大的隱蔽性,也因此導致在實踐中,稅式支出設置混亂、容易導致權力濫用等現象。不過,其制度設計帶來的相對穩定性和即時靈活性也為稅式支出提供了存在合理性。財政直接支出由每年的政府預算所決定,預算的調整變動影響著直接支出,大大降低了直接支出的穩定性。而基于稅收法定的原則要求,稅式支出條款多規定于正式稅法中,法律的強制力要求其應具有穩定性,這也保證了稅式支出的相對穩定性。稅式支出在納稅主體繳納稅款時從應納稅款中直接實現,簡化了納稅主體將應納稅款交由政府作為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進行預算編制后再以直接支出的方式分配給納稅主體的中間程序,縮短了資金在政府手中滯留的時間,使得稅式支出相對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時效性和效率。此外,稅式支出形式多樣,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針對特定行業、特定納稅主體在稅式支出適用時間、范圍等層面確定不同的稅式支出形式,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使其更具有靈活適應性。

三、稅式支出理念對我國稅收優惠制度構建的現實意義

(一)總量控制的不足及彌補

1.稅收優惠規模過大。

我國稅收優惠規定于各稅收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中,涵蓋范圍過大,不僅在各個稅種中都有稅收優惠項目的存在,更幾乎涉及到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過于普遍的稅收優惠項目設置,使稅收優惠失去其特殊性,由“特惠”變為“普惠”,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財政收入的大量減少,另一方面,若稅收優惠的覆蓋面過于寬泛,其對特定對象的激勵、扶持效果將不復存在,這也使得稅收優惠的政策激勵目的失去意義。此外,稅收優惠的大量存在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比如對外資企業的大量優惠政策導致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處于明顯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損害民族經濟的發展。地方濫用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形成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影響稅制統一和財政支出管理。

2.稅式支出理念簡化稅收優惠制度。

稅式支出制度的構建賦予了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一樣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可能性,使得各種稅收優惠項目的預期目標和成本投入有了記錄與分析依據,并通過對稅收優惠項目所指向的特定活動或納稅主體享受稅收優惠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評估,來衡量一項稅收優惠項目的財政狀況是赤字還是有盈余,從而優化稅收優惠制度,淘汰效益低于成本或相對效益低下的稅收優惠項目,為稅收優惠項目的合理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并且通過對稅收優惠項目的簡化,避免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而帶來的種種弊端。

(二)收支配置的傾斜與重構

1.財政收支的比例失衡。

我國當下并沒有建立統一的稅收優惠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的忽略導致政府財政配置現狀嚴重失衡。這種配置不均衡現象體現在政府財政收支失衡和財政支出配置中直接支出和稅式支出模式選擇的不均衡。從政府財政收支整體來看,稅收優惠是國家實現特定社會經濟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稅收優惠項目的實施目的在于其帶來的可期待利益,而對一項稅收優惠項目是否合理的評價標準就在于該項目實施所支出的成本與其預期利益之間是否能達到平衡。但在當前稅收優惠制度下,對于稅收優惠的財政支出性質認識不足使得稅收優惠得不到有效的監管和評估,政府過分夸大稅收優惠帶來的利益,對其成本避而不談,甚至每年的稅收優惠支出總額都沒能及時進行統計分析。若預算過程中不考慮稅式支出的影響,政府的預算對于政府財政支出活動的控制力度將大大降低,大量政府資金會以稅收優惠的形式流失。每年有大量的財政支出在無監管的情況下支出,這無形中造成了國家財政的重大損失。從政府財政支出層面來看,由于稅收優惠與直接財政支出都具有財政支出性質,使得二者存在相互替代和轉換之可能性。而財政直接支出需要經由嚴格的預算程序確定并且監管力度較大,政府也更傾向于通過稅收優惠的形式進行隱性的財政支出從而規避直接支出的諸多限制。

2.稅式支出理念統籌政府財政收支。

財政收不抵支是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根據財政部統計,2008年至2013年,我國赤字規模分別是1800億元、9500億元、1萬億元、8500億元、8000億元和1.2萬億元。平衡財政收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稅收收入,但這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稅式支出理念為政府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可以通過削減稅收優惠規模的方式來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大量混亂、分散的稅收優惠政策經預算編制清理后將改變我國財政收支的現狀。既然明確了稅收優惠是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就應當將稅收優惠納入財政支出范疇,與直接支出一起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在統一的預算管理過程中,協調稅收優惠和直接支出的關系,針對既定的政策目標選擇最合適的支出方式。例如,對于需要長期激勵的產業可以考慮采用稅收優惠給予扶持,而對于短期內需要資金幫助的項目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更為恰當,因為稅收優惠相較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穩定性。此外,采用統一的預算管理可以控制政府的總體支出規模,若政府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則必須減少直接支出的開支,否則稅收優惠與直接支出的總量超出一定的限額,預算監督部門與公眾必將質疑政府的決策行為。

(三)管理秩序的缺陷和完善

1.稅收優惠管理松散。

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現狀并不完善,所以無論是整體稅收法律規范還是稅收優惠法律規范都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在立法層面,一方面稅收優惠制度多由行政機關制定,真正由立法機關確定的稅收優惠項目所占比例較少,導致稅收立法行政化。雖然使得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效率增加,保證了稅收優惠的靈活性,但卻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隨意性擴大。此外,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權限劃分混亂,地方性、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發展地方經濟,增強本地區競爭優勢而出臺的一系列地方優惠政策往往背離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根本目標,那些真正需要給予優惠的行業或納稅主體并不一定能獲得優惠。地方過多過雜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也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在執法層面,對于納稅主體依據稅收優惠項目獲得的稅額減免款項的具體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監督。稅收優惠不同于直接支出,直接財政支出的支出款項有明確的使用方向,稅收優惠則直接從納稅主體繳納稅款中給予減免,減免稅款該由納稅主體如何使用并無規制,往往會導致稅收優惠的經濟目標難以實現。此外,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中責任機制設置不完善,對納稅主體的違規行為以及稅收征管機關的違規審批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尚未建立。不僅如此,大范圍的稅收優惠并無有效的監管機制,稅收優惠層面信息公開不夠,稅收優惠透明度低,納稅主體往往故意制造稅收優惠條件以規避稅收,導致企業資源配置方式并不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篇(2)

二、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各國的創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立法現狀

美國是創業風險投資的創始國,用經濟政策和法律規范來間接調節潛在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與預期收益比,以誘導潛在投資者的預期投資理性。相繼頒布有《經濟復興稅法》、《稅收改革法》、《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3]。日本一直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納稅及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兩條線政策。大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稅額扣除也較多。中小企業在加速折舊、延長虧損的結轉年限、降低稅率等方面優惠多。韓國頒布《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印度通過建立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優惠的政策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和高新技術行業的蓬勃發展。如《科研開發稅務條例》,對所有技術引進項目征收研發稅,并將其中的40%用于對創業基金的補貼,對長期股權投資所得及紅利所得全部免稅。

(二)各國在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方面的比較

1.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進行稅收優惠立法層次高美國除了聯邦專門頒布的促進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各個州也有自己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立法。如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亞州各自頒布的《創業投資法》;英國的《創業投資信托法案》和《公司創業投資法案》;日本著名的《天使投資稅制》;新加坡的《創業投資激勵計劃》和印度的《創業投資公司稅收減免條例》[4]等都是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立法,從法律上保證了創業風險投資參與者的稅收和義務,穩定了該領域的稅收法律關系。2.稅收優惠措施力度大、形式靈活印度給予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基金全部稅收豁免,巴基斯坦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長達7年的所得稅免稅期;澳大利亞為了吸引來自發達國家的專注于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對創業投資的養老基金的資本利得稅給予豁免。為了讓更多的資本形式進入創投領域,荷蘭對投資于成長期內的中小公司的投資主體給予8年的資本利得免稅期。若出現投資失敗,損失資金可以從投資主體的所得稅中進行抵免。美國為了鼓勵遺產和贈與財產進入創投領域,也規定了這類資本進入創立初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3.創新創投領域人才的薪酬回報模式和個人所得稅收優惠美國為了培養該行業的高級管理人才,采取股票期權鼓勵和個人所得稅優惠結合的方式,降低了創投人才的稅賦,提高了創投管理人才的回報。延緩納稅環節,規定獲得股票期權時暫不征稅,課稅期限被推遲到股票出售之時。目前美國85%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都推行了股票期權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其他發達國家紛紛效仿[5]。4.稅收優惠覆蓋廣,避免重復征稅在稅制優惠選擇上,各國較為一致,逐漸形成了以股息、利息、紅利等資本利得稅和所得稅、流轉稅為主,以印花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等為輔的優惠稅種結構。給予創業投資全方位的稅收優惠。優惠對象覆蓋了整個創業投資產業,包括創業投資的各個參與主體,既對創業企業進行優惠,也對創業投資者、創業投資公司乃至創業投資人才進行優惠,包括對被投資企業的前期投入,到中期擴展成熟,再到后期資本退出,各環節都有相應的直接和間接優惠措施。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合伙形式組建創業投資機構[6],如美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法人型企業,而有限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只能對各個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需要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征收雙重所得稅。

三、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稅收相關優惠措施法律位階低,體系不完整

1991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指出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措施,該通知只提到被投資企業,未涉及投資主體。國經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僅是高新技術行業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且法律位階低,僅是指導性意見。2003年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確立了非法人型創投企業可由投資各方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經申請批準后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該規定未能確立非法人型創投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地位,對資本利得未能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免。2006年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指導思想,但仍缺乏具體的立法。2007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實際達到二年以上(含二年)才能用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對投資失敗情況規定稅收優惠。

(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優惠環節不合理

因個人合伙或有限合伙型創投企業按個人所得稅繳納稅款,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未涉及該領域的稅收優惠,當個人投資者獲得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時仍要交所得稅,對非法人型的合伙制創投機構和投資者個體無實際優惠,這就無法避免重復征稅和公平納稅的問題。且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沒有特別適用低稅率的增值稅稅率,在出口退稅政策上也無優惠的退稅政策,在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中未能對創投風險資金參與領域和參與期間的各個主體發生的咨詢管理等中間費用支出規定一定比例的進項抵扣率。在營業稅中僅僅是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咨詢等服務費收入可以免稅,但是對投資主體的資本利得沒有任何優惠,營改增項目目前也未包含創業投資領域涉及的營業稅稅目,且法律只規定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沒有直接免征和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等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偏向于高新企業的技術研發投入領域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偏重于具有一定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給予稅收優惠,而對企業創新最需要事前資金投入和研發過程則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缺乏對風險投資參與者區分前期、中期、后期、退出期等不同時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稅收優惠的具體可操作性差,申報條件苛刻

企業獲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具體操作困難,技術與銷售額比例指標要求嚴格,資料審核難度大。符合稅收優惠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占總收入要達60%以上,且研發費用占銷售額的5%以上才可獲得稅收抵扣優惠。實際上許多企業很難達標,且這兩項指標達標期限僅僅限于申請當年,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和倉促性。而這些審核指標的數據測定也依靠稅務機關來審核,難度大、審核依據也缺乏。

四、創業風險投資領域稅收優惠制度建設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要實現稅法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目的,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稅收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我國目前亟須制定《創業風險投資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法》和《創業風險投資保險準備金法》等作為創業風險投資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將創業投資參與主體、資金來源渠道、創業投資成果轉化、創業投資退出渠道、創業風險保險金等問題予以明確,為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提供科學有效的法律依據。然后根據基本法律制定《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原則、對象、范圍、方式以及審批機構和審批程序等內容,加強創業投資稅收優惠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性。同時,以《稅收支持創業投資發展進步條例》為基礎,對《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相關稅收法律進行修改或增加創業投資領域的稅收優惠規定,針對創業風險投資發展的不同階段,圍繞創業資本市場準入、投資成果銷售市場和創業投資人才市場等問題設定專門條款規定該領域的稅收優惠措施。對零星散布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的有關創投領域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并歸納梳理,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進行補充完善。

(二)合理分配稅收優惠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是長期艱巨任務,在稅收優惠方式上應采用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的配合使用,并側重于間接優惠方式,這是國際通行做法。如研發費用雙倍扣除、投資抵免額加大、加速折舊、虧損結轉年限延長8~10年,直接抵免或減少稅額,所得稅稅率降低為15%等。在稅收優惠環節也要考慮期間的合理性。由于風險投資各階段資金來源渠道、資金投入規模、風險大小不同,稅收優惠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初始階段一般是微利或虧損,應給與增值稅等流轉稅類的減免,還要給予研發費用投入和投資額抵免等的稅收優惠。在成熟階段表現為超高額壟斷利潤,應降低所得稅稅率,準予稅前提取創業風險保險基金,并對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給予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降低未來的投資風險、保護投資主體和管理者的所得不被過高稅收瓜分,提高其再投資的積極性。在成熟期表現為超額利潤消失、利潤穩定,風險逐步減小,創業投資機構開始退出企業,選擇新的投資對象,進行新一輪的創業投資[7]。

(三)對投資參與主體分別適用恰當的稅收優惠

政府要改變過去單一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思路,抓住新一輪稅制改革先機,參考稅制先進國家的模式,從創業風險投資的行業整體性出發,以創業風險投資者、創業投資機構、被投資企業三方參與主體為主干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1.對機構投資者及創業風險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的優惠設計在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時,允許機構投資者以其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投資比例計算虧損,用以沖抵投資機構其他來源的應稅所得。這種做法可降低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為我國風險投資的起步階段樹立風向標。鼓勵再投資。如果創業投資者將其從被投資企業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創業投資,對這部分收益應免征所得稅。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的一定比例。如果投資者在五年內撤資或出售股權,則其減免稅待遇也相應取消。對個人投資者,稅法應在個人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給予其類似于機構投資者的虧損補償、再投資退稅和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除此之外,還可以改變目前單一比例稅率征稅的方法,對個人投資者來源于創業投資的資本利得收入實行多稅率調節。給予創業投資機構持股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股東,允許以其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抵減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合并應納稅額,并設置最高抵減額。當年不足抵減的可以往以后年度(如往后8到10個納稅年度)遞延。這樣可吸收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并增加投資年限。2.對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設計由于被投資的創業企業大多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的速度比普通企業快,對這類企業實行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縮短其攤銷年限。這樣可使企業稅前允許扣除的費用增加,應稅所得額減少,前期可少交稅款。同時無形資產占被投資的創業企業的研發投入比重大,可以比照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采購的投入研發領域的無形資產進行加速攤銷,列入稅前允許扣除的范圍,降低應稅所得額,少交稅款。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無形資產中的專利成果或者非專利技術,視同免稅農產品一樣的待遇,給予13%或17%的進項稅額抵扣,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流通[8]。在生產銷售期內對其銷售自主研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可比照“營改增”中新設置的11%或6%的低稅率,進一步降低其增值稅稅率,通過壓縮流轉稅額讓利于被投資企業。對投資于固定資產和技術更新及研發領域的投資額允許其按投資比例直接抵免當年應納所得稅,不足抵免的,允許往以后年度結轉。取消“國產設備”和“從新增所得稅額中抵免”的限制,可根據機器設備的先進程度、投資類型、投資地區等規定設置差別抵免比例。現行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利兩年后統一適用15%所得稅稅率,未區分企業規模、地區、類型。對小型的節能環保型高新技術企業尚有下調的空間。為了留住人才,允許被投資企業對高新技術及高管人才發放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工資,為了避免不合理的避稅,薪資標準應在稅法中明確規定,并允許在工資支出中據實列支并允許稅前扣除。為了進一步降低被投資資金風險缺乏,被投資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可按會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降低應稅所得額,通過壓縮所得稅為科研成果轉化籌備資金。

(四)改革稅收領域配套的法律法規,全方位提供稅收優惠法律保障

除了上文提及的增值稅領域需要為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提供稅收優惠的同時,建議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咨詢費收入要免收營業稅,對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業務咨詢費收入減收營業稅及附加。對風險投資失敗時投資機構及投資者獲得的保險金補償不應繳納營業稅。改革個人所得稅,避免資本利得的雙重征稅。若被投資企業已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創業基金公司獲取的稅后收益可以視為免稅收益。個人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創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投資收益所得交稅。同時為了留住創投領域的人才,可以對該領域的高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稅收優惠,在費用扣除標準上可參照4800元/月的標準,或者直接按收入額的20%來扣除費用,也可適當增加該領域人員所得的減稅、免稅規定。

篇(3)

[DOI]10.13939/ki.zgsc.2015.46.034

1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的主要內容

1.1 合格受贈人的界定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170條第(c)款列出了五類屬于經許可的受贈人組織。企業只要向這五類組織進行慈善捐贈,就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這五類都要求在美國或其屬地范圍內的,并且其凈收益不以任何私人股東或個人為受益人。具體而言,一是以宗教、慈善、科學、文學、體育競賽、教育或防止兒童或動物虐待為目的而組織并運作的社區福利基金、公司、信托基金和基金會組織;二是退伍軍人分會、退伍輔助機構、與退伍軍人有關的信托公司或與退伍軍人有關的基金會;三是按照寄居制度運作的國內兄弟會、聯誼會、共濟會等國內友善團隊和該制度下專門用于宗教、慈善、科學、文學或者教育的團隊或協會;四是專門為了其成員的利益或者為了殯葬之目的而成立的公募公司;五是包括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及其屬地的政治分區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及其分區的政府實體以公益為目的的捐贈。上述五類合格受贈人,既有慈善組織也有非慈善組織。較多企業的捐贈活動都可得到稅收減免資格,較大地提高了企業慈善捐贈的積極性。如此寬泛的界定范圍既能夠在全社會范圍內有效做到救濟貧困、提高社會福利、減少政府負擔,也能促進各地區的宗教、科學、教育、藝術、經濟的發展,縮小地域差距。

1.2 稅收優惠額度

根據美國頒布的《國內稅收法典》第501(C)條規定,企業在參與慈善活動時,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一是免稅:美國稅法規定只要以宗教、慈善、科學、促進公共安全、文學或教育為唯一目的或以促進國家或國際業余體育競賽或以防止虐待兒童或動物為唯一目的而成立并運行的公司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二是所得稅豁免:由企業自行成立的公司基金會只要是在完全從事的慈善事業前提下,從捐贈、合同、服務費、投資等各種途徑獲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所得稅。三是稅收抵扣:在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的方式主要分為直接捐贈和間接捐贈兩種方式,企業以直接捐贈的形式進行規定捐贈物的捐贈時,扣除限額為調整后毛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的10%;企業在通過間接形式進行慈善捐贈時,通過公益性慈善組織進行捐贈扣除限額是應納稅所得額的10%,通過私人基金會進行捐贈則不能獲得稅收優惠扣除的。四是稅額遞延:《國內稅收法典》規定企業向公益性慈善組織捐贈,其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10%,對于超出限額的部分,可在捐贈當年算起往后的5年內進行遞延結轉,如果在這5年內該企業還要進行捐贈,則之前結轉的捐贈額要優先于當年的捐贈額進行扣除。譬如有一家企業今年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美元,它向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了15萬美元,該企業當年獲得的稅收優惠扣除額為10萬美元,捐贈額超出了稅收優惠政策10%上限,剩下的5萬美元可以遞延結轉到第二年作為稅收優惠抵扣額。

1.3 捐贈物類型

捐贈物是企業慈善捐贈關系的客體。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就規定企業的捐贈物類型較為詳細明確,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貨幣捐贈,另一種是非貨幣財產捐贈。一是貨幣捐贈。若捐贈物類型為現金的貨幣形式,企業將現金間接轉讓給慈善組織使用或直接捐贈,企業捐贈現金的數額就是以捐贈時的實際價值來進行計量。二是非貨幣財產捐贈。美國聯邦稅法中就明確列舉了允許享受稅收優惠的非貨幣財產捐贈項目有:包括衣服、家具、設備、藝術作品、珠寶、汽車等在內的實物捐贈;向慈善組織或其人轉移不動產的生效契約的不動產捐贈;包括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的證券捐贈;不可撤銷轉讓的債券捐贈;所有權人將其全部利益捐贈給慈善組織的專利捐贈、企業向大學轉移技術使用權甚至所有權的知識產權捐贈等,并擁有一套相對完整成熟的實物價值專業資格評估體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美國稅法上對可用以捐贈的非貨幣財產相對廣泛,但卻將企業代表慈善組織提供的服務排除在外,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對公司慈善抵扣作出一般規定顯示,對于捐贈物的價值評估是以在捐贈時的公平市場價值計量,遵循公允價值計量的方式,非貨幣財產同貨幣一樣予以稅前扣除。在企業非貨幣財產捐贈中捐贈物若為帶有普通所得性質的財物,捐贈額則取捐贈時的公允價值和調整后的基值中的較小者;若捐贈物為帶有長期資本增值性質的財物,捐贈額為其在捐贈時市場公允價值。

同時,為了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非貨幣形式捐贈,美國稅收優惠制度允許企業把由于捐贈產生的運輸費等捐贈衍生成本計入到所捐贈存貨的價值中去。相對貨幣形式捐贈,非貨幣財產捐贈行為加快社會產品的流通,能使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化,實現分配機制的穩健運行。正是由于美國稅收優惠制度對于捐贈物類型清晰的界定,使非貨幣財產成為美國相對成熟的捐贈形式,在整個慈善捐贈體系中占有相當比例。

2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制度的特點與優勢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與優勢:一是從立法層面看,美國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立法層次較高,參考依據清晰,稅收規定全面,使得美國在執行慈善捐贈稅收優惠行為時有法可依。二是從受贈人的界定層面看,其界定范圍十分寬廣,資格審查手續規范、高效。較大程度提高了企業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社會上的不同領域也因此受惠。三是從扣除額度看,不僅規定的稅收抵扣比例相對較高,而且允許超出限額部分向前或向后結轉遞延抵扣。稅收的優惠力度大,刺激了企業進行大額捐贈。四是從捐贈范圍看,對于捐贈方式形式從貨幣和非貨幣出發,形式多樣,沒有過多的限制,較為完善的估價體系為非貨幣財產捐贈保駕護航。五是從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看,美國稅收優惠制度促使企業通過慈善捐贈的行為來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在滿足社會的需求的同時還能為企業帶來潛在商業利益,獲得社會認可,營造良好的口碑。

3 借鑒意義

美國企業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制度建設對我國相關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首先,要提高相關立法層次。目前,我國的相關條例收錄較分散、部分條款缺乏實踐性,應該從基本法、法律法規、政策三個立法層面進行形式優化,明確標準,提高立法層次。其次,放寬合法受贈人限定。我國對慈善目的的界定不清,導致合格受贈人的范圍過窄,部分企業被排除在外,大大削減了企業進行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筆者建議我國應進一步明確慈善目的,可將宗教文化、體育競技、文藝文學等領域的受贈人納入考慮范圍之內。最后,適當提高稅前抵扣比例。我國《企業所得稅條例》中規定扣除比例為12%,比美國高,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偏低,并且不允許向前或向后結轉抵。筆者建議政府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捐贈扣除比例、允許企業當年的公益性捐贈向前或向后幾年結轉,對具體的稅前扣除比例、結轉額度和年度進行實證分析,找出最優的數值。

參考文獻:

[1]葛偉軍.公司捐贈的慈善抵扣 美國法的架構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外法學,2014(5):1337-1357.

[2]柳愛花.美國公司慈善捐贈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業大學,2014.

篇(4)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4.1 立法模式選擇

4.1 立法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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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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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篇(5)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4-0205-02

一、我國現行鼓勵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兩種不同的鼓勵企業研發投入思路,即“抵免法”和“加計扣除法”,前者主要是采取允許企業研發支出以及研發支出的相關費用(人工費,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直接地面當期應納稅額,不同國家抵免限額不同;加計扣除法指允許企業研發支出相關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據我國目前現行的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對企業研發投入進行鼓勵采用的是加計扣除法,主要是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將研發投入量化納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定標準,然后再給高新技術企業15%的所得稅優惠,來鼓勵企業的研發投入。第二層,對于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普通企業,其對于研發投入形成的費用,準許其按數額的150%在稅前加計扣除,已形成無形資產的準許其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高新技術企業同樣享有加計扣除的優惠)。第三層是對小型微利研發投入的優惠,主要是指我國目前針對中小或者小微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

(一)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①

同時,《辦法》第十條還規定了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滿足的研發投入相關標準:第一,人數限制,研發人員必須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第二,經費比例要求,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必須是持續進行的,且根據銷售額的大小規定了研發投入應當達到的比例。(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 000萬―20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從理論上計算,銷售額從銷售額越大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所要求的研究開發投入所占比重就越低,實際上是將企業的研發投入以一定的數額來衡量,而非以占銷售額的百分比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參考依據。筆者認為,這里難免有不合理之處,因為銷售額是企業盈利能力的晴雨表,盈利能力越強的企業,研發投入的實力就越強,而該條規定卻恰恰相反;有一些高新技術領域的初創型企業,成長初期大都處于虧損狀態,資金緊張,要進行大規模研發投入必須依賴于政策的支持,而該條規定卻對這類企業極為不利。

筆者此前參與的一家準備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就面臨過這種困境,該企業2012年成立,雖然擁有名牌大學教授組成的研發團隊。但是由于業務還沒有完全打開局面,前兩年銷售額只有不到1 000萬元人民幣,相應的研發投入占比無法達到6%的標準,也就無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就無法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雖然最終順利在股轉系統掛牌,但是如果能夠順利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會減少其成長過程中的困難,使其更快地發展壯大。

(二)對普通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1.對研發投入的認定

根據《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簡稱指南)、《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企業對所從事的科研創新進行的投入是否是“研發投入”。

第一,性質認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謂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二,范圍限制,即企業只有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2.對一般企業研發投入的具體優惠政策

本節所述的“一般企業”指的是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但是目前國際的趨勢是,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將企業研發投入費用直接抵免當期所得稅的做法,如美國、愛爾蘭、韓國等。相較之下,顯然后者的優惠力度更大,更有利于激發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

(三)小型微利企業研發投入的優惠政策

雖然現行法規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并未將小型微利企業排除在外,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我國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小微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能性極小,但是很多初創型企業都是小微企業,由于激勵性所得稅優惠的減免額度與其稅收貢獻正相關,這對于經濟效益不高或虧損的中小企業來說往往很難從稅收減免政策中受益。如果沒有政策的扶持,該類企業進行研發投入的積極性不高,增長緩慢。

二、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目前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形成了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的雙層認定標準,對企業的研發投入給與了一定的政策傾斜,而我國企業的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也逐年上升。

但是,筆者認為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制度還有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要享受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當中的一個。第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第二,該企業在行業之列。相較于中國,而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制定出一套具有普惠性的優惠制度,然后在其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領域實行特別優惠。這種方法從長遠來看十分有利于企業的成長,從而使稅收收入大幅增加。

2.沒有對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給予特別“保護”。如前文所述,小微企業相較于納稅額度較高的大型企業,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而我國目前的針對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政策這一部分的制度還尚未建立。從選取的三個樣本國家來看,三者只有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實行特殊優惠,這是因為美國經濟科技高度發達的的緣故,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一直非常穩定,而且美國也擁有從國家到企業的整套強大的激勵機制,這是其他國家難以望其項背的。

3.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體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眾所周知,我國的經濟發展存在不平衡性,東西部經濟差異巨大。筆者認為,在科學技術成為第一生產力的今天,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東西發展的差異,必須要縮小兩地科技水平的巨大差異。而研發投入又是科技實力增長的基礎,因此有必要指定針對西部不發達省份的差異化優惠政策,但我國目前還尚未指定相關政策。以加拿大為例,該國同樣存在東西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問題,因此賦予地方制定相關政策的權力,美國之所以沒有指定差異化優惠政策,是因為其東西經濟發展十分均衡。而英國由于國土面積小,各地域發展差異不大。

三、探索與建議

針對以上對我國現行企業研發投入稅收優惠制度的缺點,筆者提出以下兩個方面的建議。

篇(6)

企業年金概述

1.1企業年金的涵義

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而建立的,旨在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

1.2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同時滿足6個條件:(1)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4)企業持續進行研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5)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1.3高新技術企業推行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推行企業年金制度,讓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及其員工,從技術研發人員到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都能享受到好處。因此,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將有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

一方面,企業年金可以提高職工退休后的養老待遇,縮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水平的差距;另一方面,企業年金作為員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它的延期支付方式,對企業員工可起到長效的激勵作用,可進一步提高員工忠誠度,降低員工離職率。

2當前高新技術企業年金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實力不斷增強,各個企業進一步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致力于人力資源開發建設,吸引了眾多的優秀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術員工隊伍。同時通過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機制的創新,建立起了更加系統的、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特別是企業年金制度的推行,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起到了更好的補充作用。

早在2001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就聯合了《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試行辦法》。這一舉措,不僅深化了北京市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而且也標志著中國高新技術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開始步入法制化建設,也為以后企業年金的立法做出了有效的嘗試和示范,對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隨后,各大企業也意識到了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好處,爭相推行自己的企業年金計劃。

2007年,作為一家極富創新的國際化高科技公司,聯想集團宣布啟動企業年金計劃。據悉,聯想集團年金計劃的首批資金規模為5000萬元,今后逐年進入年金賬戶的資金約為2000萬元。無獨有偶,蘇州高新技術集團的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完全可以實現企業、職工和社會的‘多贏’”。一方面,能提升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其對企業更有歸屬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構建和諧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對企業“招賢納才”也更有“說服力”。同時,企業作為委托人,把企業年金基金交由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法人機構來管理,讓其保值、升值,也可以增加社會財富總量。

3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年金制度的特點

3.1數量少,步伐快

目前,我國實施年金制度的企業,多為大型企業或國有壟斷企業,而高新技術企業卻為數寥寥。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發展較快,而企業年金制度又對人才引進又有巨大的吸引力,所以,高新技術企業建立年金制度勢在必行,而且其步伐也要明顯快于一般企業。

3.2繳費模式多樣化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支付能力,自主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員工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企業從員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劃分和分類上本來就有差別,所以各個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年金的繳費方式略有不同,有些簡單地按工資比例繳費,有些則根據員工對企業的貢獻設定繳費比例等等。而在實際運作中,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員工的貢獻和收入一般差距比較大,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度大小,分別制定不同的繳費系數并適時調整,以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

另外,為鼓勵我國高新技術發展,《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建立年金制度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因經濟效益的影響,無力繳費時,可暫時中止繳費,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繼續繳費。

3.3市場化運作模式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自身的特點,企業年金的運作需要高度的技術化、充分的市場化環境和競爭環境。因此,企業必須選擇有效的企業年金運作模式,這樣才可以保證高新技術人員收入的穩定性,對市場化運作機制和市場運作載體的看重,是高新技術企業年金的目標。企業年金,只有進入資本市場才能實現保值增值,才能保障員工退休后的生活。

但是,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尚不成熟,企業年金基金在投資過程中,必須注意多樣化投資,以分散其風險。

4對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的若干建議

為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根據年金制度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發展現狀及其特點,現提出以下建議:

4.1適當加大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幅度

盡管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但是,政府的稅收優惠幅度對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只是針對企業,而對職工個人繳費則沒有優惠。我國企業年金計劃包括三個繳稅環節:

①企業和職工向企業年金基金繳費;

②企業和職工獲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③企業職工退休后,從企業年金基金中領取養老金。

目前,政府的稅收政策允許企業和職工,從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企業年金基金的繳費,同時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入也可免稅,只對職工退休后取得的養老金征收一定稅額。也就是說,前兩個環節免稅,對第三個環節征稅,這其實是一種“稅收遞延"政策。事實上,只有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職工并不能享受到這種優惠。作為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對象,高新技術企業能否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來吸引人才、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創造力,不僅僅取決于企業,還要看職工有沒有這種需求,或者說愿不愿意參加這項計劃。如果國家能夠制定加大企業年金計劃稅收優惠幅度的相關法律法規,使企業和職工能同時享受到稅收優惠,這將會大大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步伐。

4.2慎重選擇企業年金受托人

企業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事實上,年金受托人就好比企業年金基金的一個大管家。為企業年金選擇一個制度科學完善、經驗豐富的大管家,一方面可以保證企業年金計劃的順利運行,有利于對企業年金基金實行規范化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簡化企業內部相關負責人工作,提高對職工的服務水平。

那么,怎樣選擇合適的受托人呢?企業需要充分考慮受托人的綜合實力和年金業務能力。具體而言,主要考慮費用高低,受托人經驗水平如何,是否有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等。在費用方面,基本成本的考慮,受托管理費和受托人對企業年金收取的其他費用是選擇受托人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在經驗水平方面,要看其設計企業年金方案的經驗和水平,對企業年金政策法規的掌握程度和實際操作能力;在風險控制方面,要注意受托公司投資策略設計能力,即是否有具體的投資風險控制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作為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的代表,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在選擇企業年金受托人的過程中,對受托人在公司實力、市場認可度、管理經驗、服務能力等多方面都進行了嚴格考察和評估。最后經企業表決后,才確定太平養老作為其年金基金受托人。中國高新投資集團選擇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考察標準,無疑為高新企業提供了一個模板。

4.3拓展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渠道

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關系到企業及其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年金運營的好,有助于減輕企業與個人的經濟負擔,提高企業競爭力;有助于加快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有助于提高未來養老金給付標準。反之,企業將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償付壓力,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必然處處受到資金方面的牽制,致使企業缺乏活力。因此,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必須在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大原則的基礎上,擴大投資渠道,選擇最佳投資組合,確保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渠道選擇方面,將企業年金投資于國債和存入銀行,雖然在安全性上有充分保障,但其收益卻得不到保障。國外養老金投資運營的實踐表明,股票或其他權益證券的增值能力明顯高于國債或銀行存款,但是股票和其他權益證券的風險要遠高于國債和銀行存款。為此,如果能將年金基金投資于各種金融工具的比例進行嚴格限制,按照高風險工具比例小,低風險工具比例高的原則,就可以實現投資風險分散的效果。但是,由于當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并不完善,各方面的政策法規也不健全,年金進入資本市場同樣面臨各種風險。因此,政府應盡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和分散各方面的風險,具體可以放開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渠道,逐步實現投資渠道多元化。我們相信,只要合理運用各種投資工具,就能有效規避企業年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風險,保障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4.4改革對企業年金的監管

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機構主要是社會保險的管理機構,它只接受來自政府監管機構的單一監管,其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基金資產的保管都基本上采用自我管理模式,這樣不利于公平競爭、不利于降低企業年金管理成本、不利于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影響基金安全性和投資收益性,從而很難保障基金的保值與增值。改革現行年金監管制度勢在必行,對企業年金監管的改革主要是對投資監管和信息披露監管的改革。

(1)投資監管

目前我國實行的年金基金監管政策限制了投資工具選擇的范圍,年金基金不能投資于衍生金融工具和國際證券,使得通過分散投資來消除非系統性風險變得十分困難。

由于投資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很多投資者可能選擇類似的投資組合策略,從而導致一種趨同效應的產生,這反而會加大投資的系統風險。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只對高風險投資工具投資比例進行限制,取消對低風險投資工具投資比例的限制;二是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投資組合策略;三是適當放寬對年金投資于金融工具的限制。

(2)信息披露監管

由于市場要素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報酬遞增等情況,市場機制不再是完全有效的。因此,企業年金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須定期向企業年金受益人進行信息披露,年金收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很可能給違規操作和幕后交易留下較大空間,而充分的信息披露機制則能使企業年金管理者和受益人獲得充分的信息,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風險和損失。作為企業年金的受益人,職工有權利知道年金投資運營的全部信息,受托機構不得向企業和職工提供虛假信息。

雖然高新技術企業年金也采用基于信托模式的市場化運作,但對具體運營和管理標準還比較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實保障,基金投資回報率不能達到合理水平。因此,當前我國政府應加大立法力度,改善監管制度,維護職工利益,構建和諧企業。

總而言之,研究高新技術企業年金的發展情況,構建合理的高新技術企業年金制度,對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來說,具有結合資本市場發展,促進年金發展的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 李玉. 淺談我國企業年金制度[J]. 財經政法資訊. 2007, (1).

篇(7)

現代所得稅大致由兩個因素構成,第一個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項常規所得稅所必需的結構性條款。即基準稅制。第二個因素則包括每種所得稅中所規定的特殊優惠。這些條款通常被稱作稅收激勵或稅收補貼,是為特定行業、活動或階層所設計的偏離常規稅制結構的條款。它們形式多樣,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計列、稅前扣除、延期納稅、稅收抵免或者優惠稅率。無論何種形式,這些對常規稅收結構的偏離都體現了政府通過稅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對特定組織或活動的支出。這種支出.因為與稅制聯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財政支出,被稱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稅式支出理論由于其理財的科學性,自提出后被廣泛運用于西方各國財稅實踐。目前,稅式支出預算被絕大多數預算專家視為管理政府預算規模與范圍的有效工具。我國的稅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來.被國內外學者所廣泛倡導的稅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國沒能得到實施,主要是因為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氣候,而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傳統的粗放型的稅收管理意識仍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建立我國稅式支出預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立稅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慮如何建立稅式支出管理制度問題。本文將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闡述。

一、拋棄粗放的稅收管理模式.樹立科學的稅式支出理念

應該看到的是,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和稅收制度的創新。傳統的財稅理論一直把稅收收入和財政支出作為兩個不同的財稅范疇、財政活動的兩個不同階段加以研究,對兩者的聯系的分析主要體現在總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稅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稅收優惠安排仍然屬于稅收收入的范疇.而非財政支出的范疇。與之相適應。在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財政支出那樣受到嚴格的審查和控制,沒有按照管理財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監督。這種粗放型的稅收優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稅收優惠的范圍缺乏統一規范的標準.導致稅收優惠項目范圍過于寬泛,規模過于龐大。我國現行稅收優惠幾乎涉及各個不同的稅種、行業和地區.優惠項目多、內容雜、規模大。從理論上說,稅收優惠制度屬于非基準稅收制度,應處于從屬地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幾乎滲透到了基準稅制的所有要素。優惠的規模甚至已經超過基準稅制下的稅收收入規模。這不僅損害了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時也為強化稅收管理制造了障礙。

2.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并無總體規劃和設計.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現行的優惠政策是在94稅制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經過長達十年不斷以部門規章和條例的方式進行補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內涵上沒有總體和長遠規劃,相互問缺乏協調和配合。沒有形成有機整體,導致稅收優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分析制度,無法形成對稅式支出總量、方向、效益和風險上的控制.導致稅收優惠的大量無效投入。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以單項管理模式為主.屬臨時性專項分析,沒有納入預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從其管理過程看,無固定的審批、檢查和評估方法.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和規范的制度,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屬粗放型管理。這種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導致稅收優惠效益欠佳。

4.稅收優惠管理主體多,對管理權缺乏必要的責任和約束機制.導致稅收優惠管理混亂。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優惠大戰問題。雖然在名義上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但從實踐上看.幾乎各個層級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稅收優惠項目。各地為了地方利益,常開展稅收優惠大戰,稅收優惠政策被濫用。削弱了稅收法律的權威。

5.稅收優惠手段以直接優惠為主,并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條款,導致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應不明顯。我國常見的稅收優惠手段主要是減免稅、退稅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和延期納稅等間接方式很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明了。但在激勵效應上明顯低于間接優惠。這必然會帶來效率上的損失。

由此可見.缺乏稅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稅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導致了稅收優惠的無效投入.另一方面稅收管理的混亂給不法納稅人提供了尋租機會,加之監督和處罰機制不健全,在實踐中產生了拿稅收優惠做交易的種種垢病。

稅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針對傳統優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問題而來的。根據稅式支出理論,稅收優惠不再被視為政府在稅收收入方面對納稅人的一種讓渡.而是作為政府財政支出的一種形式.將其列入國家預算并賦予其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創新的方式實現稅收優惠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因此,從稅收優惠到稅式支出,并不僅僅是概念上的簡單變換,而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的確立。這種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的創新,必將使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建立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

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制度。就是將非基準稅制性質的稅收優惠采取類似財政預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稅收優惠必須經過國家預算控制程序方可實施。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是稅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一核心,還必須對稅式支出如何界定、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稅式支出金額的統計及效果的評估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總和,即構成了稅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有幾個方面的問題要解決好:

第一.我國稅式支出預算控制方式的選擇

綜觀世界各國實踐.稅式支出的預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即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以及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臨時監督與控制是政府在實施某項政策過程中,只是在解決某一特殊問題時.才利用稅式支出并對此加以管理,這種監督與控制是臨時的,沒有形成制度;而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則相反,它對全部稅式支出項目按年編制成定期報表(通常按年度編報),連同主要的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些賬目實際上被合并于國家預算分析過程之中。構成整個國家預算分析的一部分;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控制方法.則只對那些比較重要的稅收減免項目規定編制定期報表,納入國家預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認為是稅式支出的項目與基準稅制結構區分開來,亦即并不建立起獨立的稅式支出體系。

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建造統一的稅式支出賬戶,采取全面預算管理是稅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徑。但結合我國的預算管理水平的實際情況并考慮到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一套系統的稅收優惠管理制度,稅式支出的預算管理還有一系列基礎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預算管理只能設定為遠期目標。從近期來看。應從對現行稅收優惠條款進行梳理、分析和歸類等基礎工作人手,先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某一部門或某一具體稅式支出項目)開始進行稅式支出成本預算分析,編制簡單的稅式支出預算表,然后再逐漸擴大到主要的稅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規的、系統的稅式支出預算表,并附在年度預算表之后,報權力機構審批。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個較長時期的摸索,不斷補充完善。實現稅式支出預算與直接預算的有機結合.并從預算法的高度實行對稅收優惠效果及支出規模的控制。這樣一個由易到難,分步推進的策略,應該是比較符合我國現實情況的。

第二.稅式支出的范圍的界定

在稅式支出管理的國際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時期宏觀政策目標和宏觀調控任務的定位上的差異。各國對基準稅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這樣,一項稅收優惠規定究竟是屬于基準稅制還是對基準稅制的偏離,在各國的稅式支出管理中呈現很大差異。我們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將那些出于優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減少稅收收入的法令條款開列出來,在此基礎上。劃分確定出基準稅制結構,進而確定稅式支出的范圍和內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勢固定下來。基準稅制確定以后,我們就可以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宏觀調控目標并針對現階段稅收優惠管理中出現的不合法、不規范和低效益等問題,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1)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考慮預算支出的方向和重點,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是否與預算支出相協調,確認其規范性。當前應以國家的產業政策(如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等)、區域發展政策(如西部開發)和社會政策(如社會保障、收入調節)作為判定稅式支出項目規范性的主要準則,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政策規范的稅收優惠。(2)根據WTO規則和國際稅收規范,分析各項稅式支出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據此清理各種不符合國際稅收規范的稅收優惠政策。(3)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對進入成本預算的各項稅式支出進行對比分析,判斷某項稅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較成本和比較效益優勢,據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稅收優惠政策。(4)根據相關法律文本,分析各項稅式支出的合法性,據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權稅收優惠。

第三.稅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選擇

在各國的稅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優惠的手段,也有問接優惠手段。但在總體上呈現出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趨向。直接的稅率、稅額式優惠雖然操作簡單、明了。但直接縮小了稅基.給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大.而且對政府讓渡的稅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難以控制,甚至如果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能獲得稅收饒讓時,直接優惠并不能使納稅人受益。而間接的稅基式優惠一方面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小,另一方面對政府讓渡的稅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誘導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構建我國的稅式支出制度時,應考慮增加對直接優惠手段的運用。并綜合運用好多種優惠手段。以更好地發揮稅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稅式支出項目的效益分析

將稅式支出納入預算管理。有一個同直接預算支出一樣的評估和控制程序。評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對稅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準確的數量分析,對稅式支出的政策效果進行科學的評估。以此加強對稅式支出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從理論上說。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評估項目在兩種財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與效益。通過對比各方案的凈效益來優選稅式支出項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稅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對比較容易。至少可以通過統計、估算得到稅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難點則在于,由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某個項目往往同時有多項國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稅式支出的相關性則很難測算得出。因而在技術操作層面上,成本分析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因此,國際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進行稅式支出項目的評估,即只統計估算稅式支出的成本。比較評估項目在直接財政支出和稅式支出兩種不同方式下的成本,從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擴大、縮減稅式支出項目的決定.以提高稅式支出項目效率。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個很突出的表現就是缺乏這種科學規范的預算分析制度.很少對稅收優惠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在構建稅式支出預算控制制度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借鑒國際經驗,在每一個預算年度都要組織相關專家對列入預算的稅式支出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并將這種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預算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篇(8)

2014年4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并提出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國家頻頻出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切實保障了小微企業的利益,促進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是否做到了保障實質公平,本文從稅收權利傾斜性配置角度出發,以期分析小微企業減稅再擴大的實質必要性并對建立更完善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模式提出構想。 

一、我國小微企業稅負情況 

2014年《中小企業稅收發展報告》(下稱《報告》)是國內首份由國家財政部代管的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完成的較大程度上還原企業稅負情況的報告。報告包括了對18個省份5002家小微企業的調研。 

(一)相比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稅負高 

在樣本總量中,“較重的稅負”被認為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除“用工成本上升”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外最主要的困難,占12.93%的比例。《報告》稱,小微企業的直接稅收負擔并不輕,就增值稅而言,小微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值稅/收入)比例大致相當。小微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負擔卻明顯高于大中型企業,甚至有接近一倍的差距。 

小微企業雖然規模小,但從稅目上分析涉及的稅費種類與其大中型企業沒有特別大的差異。雖然總的稅率測算,小微企業是低于大型企業的,但他們承受能力很差,敏感度很高。多數小微工業企業受到會計賬簿不健全的限制,在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稅款。與查賬征收相比,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時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所采用的核定征收方法和依據是否科學、合理將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遵從成本”隱性稅負壓力大 

“遵從成本”的概念在《報告》第一次被提及,將“遵從成本”定義為“納稅人為遵從既定稅法和稅務機關要求,在辦理納稅事宜時發生的除稅款和稅收的經濟成本以外的費用支出,例如,人工、溝通等成本”。并且《報告》首度對國內小微企業遵從成本進行了調研和測算。其中,在5萬遵從成本以下的小微企業占37.91%;5萬到10萬元之間的企業在36.38%;10萬到20萬元的企業有13.07%;剩下12.64%企業稅收“遵從成本”在20萬以上。

上述數據結果僅僅是稅收的貨幣成本,由于小微企業規模不大,對稅收法規和納稅事宜相對生疏,因此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心理“遵從成本”。對于小微企業而言納稅程序過復雜,主觀隨意性強也增加了“遵從成本”的支出。根據“遵從成本”的特點加上相關數據的佐證,可分析得出國內平均稅收“遵從成本”與企業規模成反比,“遵從成本”負擔不均衡,具有累退性,企業規模越大,“遵從成本”占比越低。 

(三)小微企業發展面臨重大瓶頸 

我國小微企業由于規模小,產品單一且集中,經營分散、管理經營模式簡單等自身局限性使其與大中型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尤其在經濟出現較大波動時,更容易受到沖擊。當前,在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時期,勞動力成本和土地成本的上漲,導致企業運營成本迅速上升。小微企業面臨著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用工荒、稅負過重等突出困難和問題,要想小微企業在內憂外患的困境中,健康發展并繼續壯大,自身不斷提升的同時,也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在政策方面的扶持。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不當的原因 

雖然我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力度較大,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享受優惠政策面窄、稅額抵等現象。權利傾斜性保護卻沒有使小微企業納稅人得到實質性優惠,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稅收優惠制度本身的靈活性、不確定性、限制條件多 

由于稅收優惠制度本身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一些小微企業能否享受優惠政策處于不確定狀態,大部分的稅收優惠都需納稅人主動申請,行政機關審批來完成。而小微企業納稅人通常并不具備專業的稅務知識,對于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及時掌握,因此往往會錯過對稅收優惠的申報。 

(二)增加制度運行的企業與社會成本 

小微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在企業運營中增加財務成本來健全財物制度,這就會大大挫傷小微企業爭取稅收優惠的積極性。不僅如此,即使小微企業能夠實時了解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按照企業自身經營性質、規模主動申請稅收優惠,行政機關審批,在這樣的利益分配過程中,納稅人會考慮以支付少量尋租成本的方式來獲得大量的稅收優惠成本降低的利益。這樣一來,納稅人能夠支出在改進生產技術、培養優秀的人力資源的成本相應的減少,事實上分散了納稅人的成本,對納稅人自身會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運作和推行稅收優惠制度,國家需要支出制度運行成本,這部分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成本和監督成本。稅收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宏觀調控功能,稅收優惠制度又是稅法制度中最靈活的部分,稅收優惠制度的立法、修訂、廢止等都需要耗費社會成本,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同樣需要耗費大量成本。 

(三)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受損 

上文中提及,從權利傾斜性保護角度看被免除的納稅義務,實質上是降低了競爭成本,納稅人的競爭力由此增強,從該意義上說,免除納稅義務實質上是為納稅人傾斜配置競爭權。非稅收優惠者作為隱性的利害關系人很有可能會加重稅收負擔。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正是由于各地出臺不規范,政策實施不透明,使得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承擔受損風險,違背了稅法所追求的的實質性公平原則,有學者甚至將稅收優惠政策稱為“我國特有的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目標。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機制構建設想 

(一)審慎安排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范圍 

1.明確受益主體 

厘清小微企業的范圍,從而明確稅收優惠政策受益對象。小型微利企業是小微企業在稅收政策上的含義。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有明確的定義。2011年7月,小型微型企業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得到了體現,定義了十六個大行業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標準。必須清楚地知道兩個“小微”是有區別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出臺扭轉了長期以來小微企業沒有明確口徑的問題。 

2.限制適用范圍 

為了盡量減少非稅收優惠者的競爭利益受損,防止某些不誠信納稅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了稅收優惠享有權利的行為,在小微企業范圍內也應該限制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小微企業縱向來看相較于大中型企業來說競爭力相對不足,但是從橫向的角度來看,不同產業的小微企業之間需要國家扶持的力度是不同的。因此,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同產業的小微企業也應該區別對待,對于自身激勵能力較弱,而國家又必須發展的產業或項目,國家應當加大傾斜性保護力度,在小微企業范圍內適當限縮。 

(二)稅收優惠政策信息公示 

為了保證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公開和公平性,政府應當采用各種可能的途徑將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程序信息充分,以便于所有納稅人都有可能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不僅小微企業納稅人應當主動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時情況,積極主動申報,稅務部門更應該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比如多渠道開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多舉措并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輔導以及加強內部管理保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到位等。 

(三)形成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 

1.緩解融資難、租賃貴的稅收政策 

融資難一直是困擾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國內信貸抽筋的大環境下,小微企業一旦資金鏈斷裂,企業就會面臨破產的風險。國家在給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節流的同時,也應該為小微企業廣泛開源創造有利環境。通過制定金融企業對小微企業貸款的減免稅政策進而獲取免稅資格、免稅幅度與借款的小微企業借款成本相掛鉤的減免政策,從而減少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2.完善小微企業低經營成本的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合理依靠當前“營改增”的有利契機,調整完善增值稅稅制改革,完整增值稅鏈條,減少因制度不完善而導致的小微企業稅負被轉嫁、重復征稅等問題。其次實行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應改革現有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的問題。最后可以探索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便利化征管機制,如由一個稅務機關征收所有稅費,減輕企業稅收“遵從成本”以及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可以考慮采用單一的綜合定額或綜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稅費。 

3.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形式豐富度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推陳出新,通過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種的組合利用,大大增加了優惠政策輻射度。單一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小微企業,減低稅率、放寬費用列支、直接減免、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多種優惠組合形式開始引起關注。 

四、結語 

本文旨在以稅收權利傾斜性的視角看待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小微企業的發展現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探索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傾斜性保護配置機制構,從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使其做大做強。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對于經濟性重復征稅、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銜接等稅法頗具爭議的問題未能細致分析,只在提出解決對策時捎帶提過,有不嚴謹之處。 

 

篇(9)

一、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蒼南縣地方稅務局統計,截止2012年底,蒼南縣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管轄的企業戶數共計1476戶,其中小微企業1307戶,占企業總戶數的88%,足見蒼南縣小微企業數量及比重較大,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蒼南縣經濟、就業等方面的意義重要。從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看,被認定為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有805戶,占小微企業總戶數的61%;被認定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有502戶,占小微企業總戶數的39%。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瓶頸制約逐步加大,小微企業發展面臨困境

蒼南縣小微企業發展存在著許多問題,在當前形勢產業鏈下,物價指數增長拉動原輔材料價格上漲,推動職工工資提高,廠房租金年年上升,交貨后資金回籠困難,形成小微企業舉步為艱的困難處境。小微企業的招工難、業務難、生產場地難、資金周轉難悠然而生。總體看,我縣小微企業缺資金、技術、設備、生產場地,高原輔材料采購成本、產品運輸成本,低勞動生產效率、產品成品率,很難適應新的經濟環境中激烈市場競爭大潮。

(二)企業財務制度不夠完善,會計信息失真

目前小微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財務制度不健全,部分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財務處理、賬證設置仍不夠規范,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管理不嚴,往往出現資金閑置與資金呆滯兩個極端,企業缺少嚴格的賒銷政策和催收措施導致了大量呆賬的產生。

(三)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金額偏低

在眾多的小微企業中,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賬證不健全的小微企業基本上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

(四)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許多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稅收、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尤其是對如何規范財務管理及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減輕稅收負擔缺乏足夠的認識。主要是企業普遍未形成一個約束與激勵員工的外部機制,管理者和員工自我提高的動力和壓力不足;同時企業采用家族式管理,任人唯親現象嚴重,企業員工素質參差不齊。

二、小微企業現有稅收優惠政策與落實情況之差異分析

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較大,但在政策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享受優惠政策面窄、稅額低等現象,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較多

目前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都設置了各種比較復雜的前置條件,導致許多小微企業難以同時滿足條件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享受所設置的條件除了查賬征收外,還要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企業的財務、稅收意識淡薄

許多小微企業對健全財務制度、爭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有些企業負責人認為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要健全財務制度,而健全財務制度則要增加財務成本,在思想上缺乏規范財務制度、爭取稅收優惠的意識。

(三)稅務部門宣傳輔導不到位

由于稅收政策數量較多,而且許多稅收政策不斷更新,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宣傳的時候難以做到及時、到位,在宣傳方式、宣傳媒介等方面比較單一。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建議

(一)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

小微企業負責人應該轉變觀念,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自身發展。首先要注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引導企業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同時要熟悉稅收優惠政策,要積極主動地通過各種渠道學習掌握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積極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二)稅務部門要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

基層稅務部門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者,應該通過各種方式、各種舉措加強政策的執行力,切實讓廣大小微企業享受到國家的扶持政策。

1、多渠道開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

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通過稅務局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等網絡宣傳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開通稅企QQ群、官方微博、博客等互動渠道,擴大受眾面。

2、多措并舉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輔導

稅務部門要從被動輔導到主動輔導的轉變,針對小微企業財務人員的知識水平、業務素質定期組織稅收優惠政策輔導培訓班,讓納稅人切實享受到國家所賦予他們應有的權益;通過送政策上門服務等方式,幫助小微企業了解掌握稅收優惠政策。

3、強化管理確保稅收優惠政策準確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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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res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already moved for ten years to have -odd, take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be also getting more and more, and it carries out the effect not to be entirely as desired. through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 present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benefit's policy system foundation, may obtain the following basic judgment: two tax coexisting are our country high tax rate, the multi-preferential benefit system foundation; revises excessively much a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he datum income tax system, tax system's reform has become the necessity; the reform direction is two taxes and the axle, the cleaning up preferential benefit, regarding the tax preference policy which needs to retain should implement take the profess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primarily, the reg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as the auxiliary principle.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seeks the behavior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度基礎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簡單界定——非基準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與個人免除或減輕一部分稅收。所得稅優惠是其中的一種。從理論上講,任何國家的稅收制度都包括基準與非基準兩個部分,并以基準部分為主,非基準部分為輔,如果非基準稅收制度成為稅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對整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各個國家均有程度不等的優惠政策,但在我國作為非基準稅收制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其種類相對較多,且十分繁雜,這與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

2.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兩稅并存。(1)對外資企業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為一個統一的稅種,頌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1984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兩稅并存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大特點,即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企業高;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

3.現行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過程。(1)吸引外資是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動因。改革開放初期,為充分發揮“后發優勢”,經濟建設中迫切需要引進外資以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促進對外開放是我國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宏觀背景。稅收立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對這一背景的積極回應,即為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率從低、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確定合理的稅基。這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制度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是內部控制問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占經濟主導地位的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內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基的確認方面也體現了當時國民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國家拿大頭,集體拿中頭,個人拿小頭)。控制國企的工資發放、抑制龐大的業務招待費等在稅前扣除方面的多種限額和按比例扣除的規定是其具體體現。這樣,雖然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與外企相同,但實際稅率高于外企。主要體現在稅基的確認上,例如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與外企差異較大。現行所得稅制度也是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立法機構)博弈的結果。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所有制認識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社會各利益集團紛紛從各自的角度向決策層爭取利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稅負不公,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且各行業之間稅負差距也很大。決策層(政策制定者)會根據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出臺各類的針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逐漸趨向于“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運用稅收工具調控經濟的目標更容易達到,政府的優惠政策將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產生明顯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更加激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爭取稅收優惠,于是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手段的區域稅收競爭,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按路徑依賴最終走向“閉鎖”,即在維持高名義稅率的基礎上稅收優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約有七十種,涉及相關文件近二百個。

二、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評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種類型:(1)稅率式優惠,如零稅率、低稅率;(2)稅基式優惠,如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各類扣除標準的突破,計稅工資、折舊率、研發費的加計扣除規定,免稅收入等;(3)稅額式優惠,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減半征收等。下面對我國“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效果作簡單評析:

1.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一種“稅式財政支出”。傳統觀點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從稅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稅收優惠。即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征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

實踐中,盡管我國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為名,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非常混亂,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2.稅負的差異導致市場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稅負條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企業。因為競爭優勢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業可能因為比對手承擔更高的稅負而喪失優勢。尤其嚴重的是,稅負上的差距不同于簡單的高稅率。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而言,意味著他們將稅負的一部分轉稼給了政府,而未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在商業競爭的環境里不可能將較高的稅負轉稼給消費者,于是稅收優惠造成競爭差異。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效率高的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意味著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最優配置,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缺乏效率。

3.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市場潛力、政局的穩定與法律的健全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基本條件。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經濟轉型國家所實行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兩種特殊情況以外,通常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此外,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跨國投資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時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優惠”稅收政策會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多優惠”的特點,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首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規定的以外,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得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不正當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可能。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限制嚴格,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發生的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到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開辦許多合資企業,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損害。企業為了少納稅,獲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必然形成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既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給與更多的優惠政策,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持現有的各種優惠,發生護租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獲得特權壟斷的組織往往會采用低效率的生產方法。更為重要的是,由于通過尋租獲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入到生產技術的改進上。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現階段企業所得稅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表現為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三、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稅率、多優惠的所得稅制度框架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越來越多且其目的性與執行效果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偏差。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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