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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實行登記,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條市、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的程序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全部有效、齊全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公告。
登記的對象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校或學院,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如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民辦法律咨詢事務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記的條件與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份額不得超過總財產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萬元。
第七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往所或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往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區(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簡化登記手續。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第七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告、證書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條例》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經原登記機關核準驗收后發還。年度檢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八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
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
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申請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務和活動范圍必須符合發展體育事業的相關政策、法規,并遵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
(二)有與業務范圍和業務量相當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關鍵業務崗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由體育專業技
術人員擔任;
(三)有與所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適應的體育場所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一)體育健身的技術指導與服務;
(二)體育娛樂與休閑的技術指導、組織、服務;
(三)體育競賽的表演、組織、服務;
(四)體育人才的培養與技術培訓;
(五)其他體育活動。
第七條申請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業人員中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明、工作簡歷、在體育運
動中獲得成績證明、體現運動技術水平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二)體育場所使用權證明材料和從事業務所必需的器材清單。
(三)體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審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載明變更事項、原
因和方案等。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的,應提交原章程、修改說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變更住所的,應
出具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
證明及相關材料;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應提交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變更資金的,應提交有關資產
變更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從事的業務活動超出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范圍,或改變其設立宗旨的
,應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體育行政部門不再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
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同意變更或不同意變更
的批復。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對該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銷申請書;
(二)登記證書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體育行政部門應自收到注銷申請書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業務主管單位,但在90日內未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原體育行政部
門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將所轄范圍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
銷的審查結果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依法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發展資金:
(一)接受捐贈、資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托項目資金;
(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時,在實際占有、使用前向體育行政部門報
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捐贈和資助主體的基本情況;與捐贈、資助主體約定的期限
、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會公布的內容和方式等情況。
第十七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參照執行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參加當年的年檢工作,一并
參加下一年度的年檢工作。
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
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第三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接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審批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后,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四條按照《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縣級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申請登記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辦學許可證(副本)。
第六條民政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依法簡化登記手續并核準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單位,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電請;在電請書上應當載明變更事項、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應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出具變更后法定代表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的其他材料;變更開辦資金的,應當提交有關資產變更證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變更后,由民政部門核驗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民政部門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八條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當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政部門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發給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做出對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對該機構撤銷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復查登記工作自本辦法下發之日開始,至2001年12月31日結束。
一、登記對象
1.社會捐資興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2.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3.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對社會開放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4.國有或集體資產與醫療機構職工集資合辦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5.自然人舉辦的合伙或個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二、登記程序和方法
(一)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參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具體步驟是:
1.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原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登記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2.復查登記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報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復查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自查報告;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5)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登記的文件;
(6)其他材料。
4.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證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核準登記,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對經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或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復查登記手續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將申請材料移交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當地銀行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其基本帳戶和組織機構代碼。
(二)新成立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須首先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再到同級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1.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登記表格;
(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5)其他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發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盈余不在舉辦者及成員中分配的社會實體。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公益事業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發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權的場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舉辦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國家規定的標準高于3萬元的,從其規定。
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在設區的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二)與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
第十三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舉辦者的身份證明;(三)業務主管單位核發的批準文件;(四)場所使用權證明;(五)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驗資報告;(六)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舉辦者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準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地與登記管理機關不在一地的,應當在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核發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核準登記后,憑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刻制公章、代碼證書、設立賬戶、收費許可證等手續,并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的事項、原因和方案等。業務主管單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批復。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者改變舉辦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的;(四)業務主管單位撤銷設立決定的;(五)終止業務活動的;(六)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滿12個月的,視同終止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于辦理注銷登記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用于資助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財產的處理,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注銷稅務登記憑證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銀行等部門。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注銷之日起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規范自身業務活動,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的監督管理。
登記為法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應當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關人組成,監督機構不得由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兼任。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兼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措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員工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關人公示財務收支情況。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服務費,其價格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價格未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積累資金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于章程規定的事業,不得在出資人中分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入和捐贈資助的資產不得抽回。
民辦非企業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和國有房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擔保、抵押。
第二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其活動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在接收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受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促進其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水平、服務質量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貢獻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注銷以及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追回違法支出的資金,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一)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二)員工工資、福利支出及物質獎勵超過備案標準的;(三)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第三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一)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二)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三)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四)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
第三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可向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撤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請的;(二)已受理申請,逾期不答復的;(三)依法不應當批準或者核準的申請予以批準、核準的;(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五)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六)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準;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一、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社區居民、駐社區企事業單位等社區成員在社區范圍內單獨或聯合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以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為目的的社會組織。
二、社區社會組織登記
(一)登記的范圍和對象。在城鄉社區范圍內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組成、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登記條件。社區社會組織登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規范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市)+社區名稱+業務范圍的反映+社團性質的標識名稱”組成,如市社區青年志愿者協會;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市)+社區名稱+字號(不強制)+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如市六合社區醫療服務中心。
2、有固定的辦公或活動場所。
3、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中社會團體有2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5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4、社區社會團體的開辦資金,個人發起成立的不低于1000元人民幣,單位發起成立的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業務主管單位有要求的從其規定)。上述資金要求需提供銀行資金證明即可。
5、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6、業務主管單位規定在登記前需要領取從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要先辦理從業許可證。
(三)登記應提供的材料。申請社區社會組織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活動資金證明和活動場所證明;
4、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5、會員名冊;
6、章程草案。
(四)登記的程序和期限。由發起人或舉辦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其中社會團體不再經過籌備階段,直接進行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需要終止活動的,應及時向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五)監督管理。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鎮、街道辦事處;文體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鎮、街道辦事處,其余為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經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
(一)備案范圍和對象。進行備案的是在社區范圍內由自然人自愿組成或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但不具備登記條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備案條件。進行備案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規范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社區名稱+業務范圍的反映+社團性質的標識名稱”組成,如社區老年協會;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由“社區名稱+字號(不強制)+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如六合社區文化服務中心;
2、社會團體有5人以上的會員,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相應的工作人員;
3、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或服務場所;
4、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負責人。
(三)備案程序和要求。社區社會組織申請備案,按以下程序辦理:
1、有備案要求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發起人填寫《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申請表》,經“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沒有成立“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的,由居委會審查)同意后,向鎮、街道辦事處、申報備案,有章程的同時提交。
2、社區社會組織名稱、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有變更事項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填寫《市社區社會組織申請變更備案表》,及時向“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鎮、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有法律法規不允許開展活動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終止的,應按章程規定的程序解散、終止,主要負責人應負責于組織解散、終止之日起30日內填寫《市社會組織申請注銷備案表》,到鎮、街道辦事處申請注銷備案,并上繳備案證書。
社區社會組織注銷的,剩余財產應在備案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用于社區社會組織所在區域的相關事業。
3、社區社會組織的編號由鎮(街道辦、區)編號+類別編號+四位流水編號。如市辦社區志愿者協會可編號為號。
一、充分認識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重要意義
社區社會組織是指以城市(含縣)社區成員為主體,以社區服務和活躍社區生活為目的,由駐區單位或個人在社區范圍內單獨或聯合舉辦、在社區范圍內開展活動、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的組織。近年來,在我省廣大社區中涌現了一大批自發的或有關部門倡導組建的社會組織,如社區文娛體育團體、志愿者服務組織、公益互助組織和非營利性便民服務機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社會組織在完善社區自治,加強社區管理,活躍社區文化,豐富業余生活,增強社區凝聚力,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重視和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有利于擴大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提高社區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動“三個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全面發展。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的重要性,積極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引導社區社會組織為建設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作出積極貢獻。
二、登記范圍
在社區內開展活動的文體類、服務類、慈善救助類、公益類、自愿者類等具有社團性質社會組織;社區范圍內單位或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的,為社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法律和社會福利等服務,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組織可列入登記。社區老人會、計劃生育協會、殘疾人協會暫不登記。
三、社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社區社會團體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個人發起人5名以上或發起單位3個以上;
2、有3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1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30個;
3、活動資金不得低于2000元;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準予多個社會組織合署辦公。
(二)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5000元以上的開辦資金;
2、在社區或單位有活動場所。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的情況下,若干個民辦非企業單位可申請登記在同一活動場所,或與同一社區社團合署辦公。
(三)社區社會組織登記程序
社區社會組織實行簡化的登記程序。社區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由縣(市、區)的相關部門擔任,也可委托街道辦事處擔任。同一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可申請設立跨社區的社區社會組織。
申請設立的社區社會組織,發起人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社區社會團體需說明籌備過程及選舉情況);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活動資金證明和活動場所證明;
4、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復印件,社區社會團體還需提交會員名冊;
5、章程草案。
社區社會團體實行直接登記制,不必執行籌備期,但必須自行組織籌備活動。社區社會團體日常監督管理參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四)備案管理要求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調查單位,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基本調查單位是指除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外的所有單位,具體包括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事業單位法人:指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各類事業單位及各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機關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獨立經費的各類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機關。同時還包括各派。
(四)社會團體法人:指經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社會團體;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法人單位。如村委會、居委會。
第四條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資料。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是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經營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管理登記的主管機關。
(一)省統計局是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并負責應當由省統計局直接登記的基本調查單位的登記工作。
(二)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和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統計登記的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統計登記實行在地登記原則,即所有基本調查單位,不論其經濟類型、隸屬關系、級別規格如何,均應按現行統計管理體制在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但國家統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注冊登記
第八條凡新建或遷入單位,必須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注冊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調查單位,尚未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應在當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限期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應持有下列有效證件:
(一)企業法人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事業單位應當持有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機關法人應當持有該機關依法批準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會團體法人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六)法人單位所屬的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七)其他能證明具備登記條件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統計登記的單位填寫《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與有關證明(證件)一并提交統計登記主管機關;
(二)審查:統計登記主管機關對提交的《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及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
(三)核準發證: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核準登記的單位頒發《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統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據此與基本調查單位確立統計資料的報送關系。
第十一條《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的表式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內容包括統計登記事項、統計登記單位簽章和統計登記機關簽章三部分。
統計登記的事項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行業類別、批準或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類型、隸屬關系、從業人數、企業資產情況、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
以上登記項目,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有關統計分類標準及國家統一代碼填寫。
第十二條《統計管理登記證》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權限頒發。
《統計管理登記證》的編碼由省統計局統一分配,各級統計登記機關在分配的區段內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填,不得間隔、重復。一個單位只能擁有一個代碼。
第三章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統計登記單位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者,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單位代碼變更(指臨時代碼變為法定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變更;
(四)單位地址變更;
(五)單位行業類別變更;
(六)單位注冊類型變更;
(七)單位隸屬關系變更。
第十四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該單位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統計登記機關頒發的《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五條已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單位如破產、解散、撤銷或被兼并,應在批準、決定或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或文件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遷往外地的單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統計注銷登記,并在遷入地辦理統計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七條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應出具注銷登記證明,同時收回《統計管理登記證》。
第四章登記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統計管理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基本調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和《統計管理登記證》到統計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體時間由各級統計登記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統計管理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30日內,統計登記單位應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由省統計局決定統一換發。
換發證件的程序與注冊登記相同。
第二十條《統計管理登記證》如丟失或損壞,應及時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各級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應建立統計登記臺帳,及時記錄統計登記情況,并據此建立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數據庫,編報“年度統計登記情況綜合表”,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二十二條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注銷登記、年度檢驗不收費。
本園20XX年8月改制成為民辦幼兒園以來,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指導綱要》,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連續2019年成為全市合格幼兒園。為了進一步加快發展步伐,力爭將本園辦成全市管理規范、設施齊全、特色鮮明、質量優秀、家長歡迎的知名園所,我園特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單位的名稱是仙桃市張溝鎮藝術幼兒園,本單位的地是仙桃市張溝鎮滄浪路。
二、辦園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全面貫徹《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幼兒園指導綱要》,以“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一切”為辦園宗旨,以“讓家長放心,讓孩子開心,培養健康有愛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誠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紀小主人”為教育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幼兒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三、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1、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毛明高、趙志宏,開辦資金32萬元民辦幼兒園登記申請報告范文民辦幼兒園登記申請報告范文。出資人毛明高、趙志宏,分別出資10萬元,各占全部出資額的50%。 2、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學制:4年;
(四)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辦學規模:12個班共500人。
(六)招生區域:仙桃市。
四、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許先姣,20XX年1月,中師畢業,小學高級教師,從事多年幼兒教育,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多次被評為市、鎮優秀教師民辦幼兒園。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復。
*****藝術幼兒園
20XX年8月16日
民辦幼兒園登記申請報告二
市民辦局: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切實提高公民素質,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貢獻一分力量,我們在深入調查、反復論證的基礎上,進行了充分的準備,特申請開辦南關區民辦***幼兒園。
本人申請,在**開設幼兒園,現有住房150平,房屋寬敞明亮,堅固安全,自然光充足,通風良好。室內鋪設地板,有兩個安全出口,兒童在園時不影響鄰居休息。小區周圍環境優美,無傳染源,無安全隱患
戶外有安全,平整,清潔的活動場地,有符合衛生標準,促進兒童生長發育的運動器械,設施安全
民辦幼兒園登記申請報告范文申請書
。本人及家庭成員身體健康,所聘保教人員均專科畢業,從事多年幼教工作。園內設有分班活動室,寢室,廚房,兒童廁所,流水洗手設施等。配備符合兒童生理特點的桌,椅,床,飲水機等,還配備了開展教育活動所需的電子琴,錄音機,DVD,電視,黑板,玩具,圖書,另備有電冰箱,消毒柜,保健資料柜,體溫計和消毒用品等。
特此申請。
企業職工休年休假, 一般由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應統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響生產成本或工作任務的完成。職工的年休假一t應在本年度享用。
休年休假申請書格式:
申請
尊敬的(科長、處長、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假 天。請給予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休假期間工資不變《條例》規定了職工年休假天數(見右表),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補償《條例》指出,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讀不讓休假又不補償,單位要受罰據新華社電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勞動者平等享有。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一年請20天事假不許休年假目前,我國職工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