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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匯總十篇

時間:2024-02-27 16:03:4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增值稅的稅收籌劃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一、稅收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合法前提下,自覺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合理或“非違法”的手段,通過策劃涉稅活動來規避或減輕稅負,以期降低稅收成本、價值最大化的經濟行為。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結合,對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競爭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有助于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納稅較小的方案,有助于企業合理合法減輕稅收負擔,減少交稅,節約成本支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

2.有助于企業現金流出最小化。通過稅收籌劃,企業將應該交納的稅款延緩,獲得了資金在延緩這段時間的時間價值,相當于獲得了一筆沒有利息的貸款。

3.有助于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稅收籌劃需要協調企業內外各種關系,需要企業自覺把稅法的各種要求貫徹到其各項經營活動中去,使得企業的納稅觀念、守法意識都得到強化,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二、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一)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1.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的籌劃。具有混合經營行為和從事兼營業務的納稅人,對于混合經營收入和兼營收入要考慮繳納增值稅劃算,還是繳納營業稅劃算。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比較增值稅和營業稅稅務的高低,從而選擇稅負較低的稅種。

2.銷項稅額的稅收籌劃。應主要考慮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和結算方式的稅收籌劃,看企業在不同銷售方式下的稅收利益。企業應盡量采取有利于自身的結算方式,推遲納稅時間,獲得納稅期的遞延。如不能及時收到貨款,采用代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可以避免墊付稅款。

3.進項稅額的稅收籌劃。主要是供貨方的選擇和固定資產購進時間的籌劃。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可開具增值專用發票,企業可以抵扣,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開具普通發票,一般不能抵扣,故盡量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企業應合理安排購進固定資產的時間,控制購進固定資產專用發票認證時間,統籌考慮購進設備的時機,企業在增值稅稅額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減少當月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減少企業現金流出,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4.增值稅減免稅的稅收籌劃。常用的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和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優惠。

5.具體案例分析。分公司變子公司,享受農產品免稅政策。某公司是一家乳制品生產企業,該公司下屬農場、加工廠兩個分公司,集奶牛初加工、深加工一身。生產產品有鮮奶、奶制品等幾十個品種。年銷售額達到8000萬元,增值稅率是鮮奶13%,其他奶制品17%。由于公司不需要對外采購原材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少,公司的增值稅負較高,成為公司發展的障礙。

6.籌劃分析。該公司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將公司原有的分公司變為子公司,農場、生產車間均單獨注冊為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這樣,農場生產的牛奶按照市場價格銷售給生產公司,生產公司為其開具農副產品收購憑證。農場作為農業生產者享受增值稅免稅待遇,不必繳納增值稅;而生產部門可以憑農產品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以每年5000萬元的收購額計算,公司可以少繳納增值稅650萬元。

(二)消費稅稅收籌劃

1.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與增值稅不同,我國消費稅只對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征收,商業企業不征收消費稅(煙草批發除外)。利用這一特征,如果企業集團內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則企業可以利用關聯交易進行“轉讓定價”的避稅方法,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機構,再由該銷售機構以高價賣出,以此降低集團的整體稅負。

2.選擇合理的加工方式。消費稅籌劃中,關于企業經營方式有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兩種。選取委托加工還是自行加工存在一個以外部加工費金額為參考的平衡點。在平衡點處兩種方式的稅后凈利相同;在平衡點以上時,自行加工方式較優;在平衡點以下時,委托加工方式為優。

3.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的稅收籌劃。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沒有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此外,對于糧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稅還要征收0.5元/斤的定額稅。因此,當與之相比稅率較低的應稅消費品與其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時,不僅要按20%的高稅率從價計稅,而且還要按0.5元/斤的定額稅率從量計稅。與白酒類似的還有卷煙。所以,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最好獨立核算以降低稅負,應將不同消費品分開按品種銷售給零售商,分別開具發票。在賬務處理環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銷售收入,以降低應稅消費品的總體稅負。

4.具體案例分析。設立銷售子公司,減少稅基近一半。某著名白酒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白酒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產品供不應求,2007年以零售價82元/斤的價格銷售100000斤。納稅情況

應交消費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金額×比例稅率)

=(100000×0.5)+(100000×82×20%)

=169萬元

籌劃思路:為擴大銷售,防止假酒沖擊市場,同時成立自己的營銷網絡,酒廠決定組建獨立核算、獨立納稅的銷售子公司。經估算,按30元/斤價格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82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籌劃后的納稅情況

應交消費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金額×比例稅率)

=(100000×0.5)+(100000×30×20%)

=70萬元

籌劃結果表明,少交消費稅:169-70=99萬元。

綜上所述,增值稅、消費稅稅收籌劃是企業在納稅上的一種精心安排,企業只要巧妙運用稅收籌劃的方法,就能為企業帶來現實和預期的收益,可使企業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稅收費用支出,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業效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2001).

篇(2)

1.2合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的納稅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時,如果增值稅額中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一旦超過,就應該按照規定進行扣除。另外,稅法還規定,對于房地產企業的納稅人既是建造普通住宅的有實際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就應該分別核算增值稅額,對于不分別進行計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的納稅人不適用于免稅的規定,因此合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產企業自身的稅負,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我國的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中對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規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對具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轉讓行為進行合理的征稅,根據稅法的規定,可以將房地產企業發生的裝修費用計入開發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房產產權的行為;最后,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進行轉讓的行為,我國的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時可以根據以上三點進行合理的規劃。總而言之,以上三種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應該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靈活的利用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為企業減輕稅收成本,以實現房地產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目標。

2.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企業使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4年6月出售一棟普通住宅,面積總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開發成本12000萬元,利息支出2000萬元,根據國家規定,城市建設稅率為7%,教育稅附加征收率為3%,營業稅稅率為5%,印花稅稅率為0.05%,當地政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費用所允許扣除的比例為10%,試問房地產企業應該怎樣制定銷售方案,才能保證稅收籌劃方案最合理?兩方案的所得稅稅前利潤差額為7493.225-6538.7=954.525(萬元)從上述兩種方案可以看出,雖然方案2降低了銷售價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成本,使企業的利潤額增加了954.525萬元。

篇(3)

稅收籌劃起源于西方國家,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國。稅收籌劃,又被稱為:合理避稅、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指在符合國家法律和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通過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籌資活動、資產管理等事項進行籌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事先進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謀劃和對策,以達到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稅收籌劃的內容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重要的稅負調節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以下將對稅收籌劃的內容進行簡要介紹。

1、避稅籌劃。避稅籌劃是指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納稅人利用稅法中存在的空白之處和漏洞,以達到減輕稅負的一種即不違法也不合法的行為。避稅籌劃作為企業減輕稅負的一種手段,與偷稅漏稅等有著實質性的區別。偷稅漏稅是嚴重違反稅法的違法行為,但避稅是企業對稅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進行了利用,不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國家沒有權利對企業避稅行為進行法律制裁,而應加強對稅收法規的完善和規范,以彌補稅法存在的不足。

2、節稅籌劃。節稅籌劃是指企業以國家法律為前提,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充分利用稅法中減免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點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經營的方式,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進行事先的安排和籌劃,由于企業是對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認可,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對企業來說可以減少自身稅負,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有利于企業作出投融資項目決策,優化產業結構。對于國家來說,可以防止企業偷稅逃稅的行為,增加稅收。

3、轉嫁籌劃。轉嫁籌劃,指納稅人在商品的流通環節,通過對商品交易價格進行控制和調節,提高銷售價格或降低購買價格,將稅負轉嫁給顧客或供應商的稅收調節過程。雖然,企業能通過稅收轉移的方式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企業在進行稅收轉嫁時,應充分考慮企業的經營特點、市場狀況,制定符合企業自身情況的稅收轉嫁方案。

二、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

(一)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籌劃

1、農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我國稅法規定,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生產并自行銷售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免稅農產品時,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買價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的進項稅額不準予扣除。

2、具體稅收籌劃方法。如果企業用自己生產的農產品進一步生產工業品,則增值稅不得減免,因此,為了達到抵稅的目的,生產企業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經營的方式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即通過分設獨立的法人企業,將生產農產品和農產品的進一步加工進行分立,這樣,就變成了兩個獨立的法人機構之間進行產品的交易,以達到抵稅的目的。

(二)廢舊物資收購政策及稅收籌劃

1、廢舊物資收購政策。財政部規定經營廢舊物資回收的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時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但是這項規定只適用于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其他納稅人不能按此規定執行。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收購廢舊物資和從經營廢舊物資回收的單位購買廢舊物資之間存在稅負的差異,因此可以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

2、具體稅收籌劃方法。與農產品稅收籌劃方法類似,生產企業可通過分設獨立的法人企業,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如果生產企業自行收購廢舊物資,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按規定企業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如果生產企業直接從經營廢舊物資回收的單位購買廢舊物資,雖然可以享受進項稅額的抵扣,但是這必然帶來廢舊物資收購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對各種方式下企業可能的稅負情況進行分析后,企業合理避稅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獨立的法人公司,專門收購廢舊物資,這樣一來,生產企業可以通過分立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同樣,新成立的廢舊物資收購公司也可以根據國家廢舊物資收購政策,享受國家免稅政策。

例如,乙企業時一家從事生產塑料瓶的企業,其生產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廢棄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業直接收購廢塑料容器共計500萬元,由于乙企業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乙企業設立獨立的法人公司,專門從事生產塑料瓶所需的廢舊塑料容器的收購業務,這樣一來,乙企業成立的獨立的法人機構,其收購的500萬元廢舊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減進項稅額,而對新成立的收購廢舊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該收購環節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三)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籌劃

1、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為民營企業,最近幾年,小微企業數量增多,發展迅速,推動了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為了進一步促進小微企業的向前發展,保障增值稅稅收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2016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了公告,明確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事項。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負有納稅義務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時,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具體稅收籌劃方法。由于小微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條件的,即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只有在這個標準內,小微企業才能享受國家的免稅政策。由于,隨著小微企業的發展壯大,不可能長時間的享受此優惠政策,為了能長久的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小微企業有必要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與上述方法類似,小微企業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經營的方式,將不符合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公司進行分立,即將該企業按經營方式、業務特征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小微型企業,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繼續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從而降低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

例如,丙是一家從事銷售電腦及零配件的小微企業,2016年9月份實現銷售收入4萬元,其中銷售電腦的銷售收入為2.5萬元,銷售電腦零配件的銷售收入為1.5萬元,如果,丙企業不進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如果丙企業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分別設立兩個小微型企業,一家專賣電腦,另一家專賣電腦零配件,則2016年9月份兩公司取得的月銷售收入都未超過3萬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篇(4)

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可從其自身特點出發,結合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綜合考慮房地產企業的整體利益,把握好增值率的節點,降低增值額,達到節約稅金的目的。

(一)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一般都會有大量借款,利息支出不可避免。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開發中的利息支出分兩種情況扣除:一是凡是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簡稱“合計數”)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合計數”的10%以內計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內的所有費用支出。

案例1: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品房,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5%和10%,其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針對利息支出為90萬元和70萬元兩種情況進行籌劃(假設該利息支出為可分攤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并未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1.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1000+600)×(10%-5%)=80(萬元);

2.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90萬元時,由于90萬元<80萬元,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90+(600+1000)×5%=170(萬元),否則只能按(600+1000)×10%=160(萬元)扣除,扣稅基數將減少10(萬元)而多繳稅款;

3.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于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則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共計(600+1000)×10%=160(萬元),可以多扣除160-(70+80)=10(萬元)利息支出,扣稅基數增加10萬元。

房地產開發時,可以通過比較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利息費用高低,選擇是否分攤轉讓房地產項目的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機構證明,以達到節稅目的。

(二)對于不同增值率的房產的籌劃同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有不同的檔次,針對不同消費者,其銷售價格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區的開發成本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也有所不同,這就導致各類房地產的增值額和增值率有所差別。如果對不同增值率的房地產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產的適用稅率,使稅負下降。

案例2: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8年同時開發兩個項目,項目1為寫字樓,營業收入為20000萬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6000萬元;項目2為普通住宅,營業收入為4000萬元,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400萬元。

1.分開核算:項目1:增值額=20000-6000=14000(萬元),增值率=14000÷6000×100%=233%,取60%的稅率和速扣數35%,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4000×60%-6000×35%=6300(萬元)。項目2:增值額=4000-2400=1600(萬元),增值率=1600÷2400×100%=67%,取40%的稅率和速扣數5%,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600×40%-2400×5%=52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6300+520=6820(萬元)。

2.合并核算:該公司營業總收入=20000+4000=24000(萬元),扣除項目總金額=6000+2400=8400(萬元),增值額=24000-8400=15600(萬元),增值率=15600÷8400×100%=186%,取50%的稅率和速扣數15%,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15600×50%-8400×15%=6540(萬元)。

比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能夠節省土地增值稅280萬元,合并核算對公司更加有力。

二、合理定價

根據土地增值稅有關起征點的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一規定,納稅人在出售普通標準住宅的時候,就應該綜合考慮提高銷售價格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優惠而增加的稅收負擔之間的權重。

案例3: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成一批商品住房待售,全部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00萬元,銷售金額為P,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5%P(1+7%+3%)=5.5%P,其中,5%,7%,3%分別為營業稅率,城建稅率,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此時,該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項目的總金額為:1000+5.5%P。如果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希望享受起征點的優惠,則最高售價P=1.2×(1000+5.5%P),可得P=1285(萬元)。即當該公司的銷售價格在1285萬元以內,不需交納土地增值稅,此時扣除項目金額總和為1071萬元,獲利214萬元。

如果企業想通過提供銷售價格帶來更大收益,此時增值率大于20%,適用于“增值率小于50%時,稅率為30%,速扣數為0”。假設價格提高了y,此時房產的新價格為P+y,相應的允許扣除項目總金額增加了5.5%y,此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71+5.5%y;增值額=1285+y-(1071+5.5%y)=94.5%y+214.應納土地增值稅額=30%×(94.5%y+214)=0.2835y+64.2.若企業想獲得效益,則其提高銷售價格帶來的收益必須高于因放棄起征點優惠而新增加的稅收,即y>0.2835y+64.2,有y>89.6.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想通過提供銷售價格來獲得更多收益,那么它的銷售價格就必須高于1364.6萬元(1285+89.6)以彌補稅負上漲帶來的負擔。

三、綜合應用

以華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房地產項目為例,運用上述節稅措施,合理節省土地增值稅。

華德房地產公司在同一塊土地上開發兩個項目,其中住宅樓為商品住房,精品樓為寫字樓,開發項目共支付地價款為1000萬元,合計開發成本費用為5000萬元,如果該企業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且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應扣除利息為420萬元(當地政府規定的兩類扣除比例分別為5%和10%)。其中商品住房全部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3269萬,寫字樓全部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4670萬元。那么銷售該批房產時應如何稅收籌劃呢?

一是在利息部分,由于(1000+5000)×(10%-5%)=6000×5%=300(萬元),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420萬元時,420萬元>300萬元,應該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二是對于兩棟房產應如何定價做出判斷。如想在享受起征點優惠的情況下得到最大收益,則A=1.2×(3269+5.5%A),A=4200(萬元);B=1.2×(4670+5.5%B),B=6000(萬元),此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是如果銷售住宅樓時,開發商通過提供價格來提高收益,其總收入為5600萬元,寫字樓價格不變,總收入為6000萬元。此時住宅樓增值額=5600-3500=2100(萬元),住宅樓增值率=2100÷3500×100%=60%,對應稅率40%,速扣數5%,應納稅額=2100×40%-3500×5%=665(萬元),寫字樓不納稅。如果一起核算,增值額=(5600+6000)-(3500+5000)

=3100(萬元),增值率=3100÷8500×100%=36%,對應稅率30%,速扣數0,納稅額=3100×30%=930(萬元)。930萬元>665萬元,所以此時分開納稅更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篇(5)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財務、投融資、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安排選擇,對納稅義務作出的規劃。增值稅轉型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對增值稅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科學選擇納稅人類型,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一、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的稅法規定

(一)增值稅轉型的基本內涵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所謂增值稅轉型,即把我國自1994年以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生產型增值稅,是指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時,所購置的固定資產中所含進項增值稅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復征稅問題;而消費型增值稅則允許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的意義在于完善稅制建設,為企業減負,促進企業技術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需要對原增值稅條例進行相應的修訂,新修訂的《條例》在增值稅納稅人稅法規定上也作出了調整。

(二)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法規定

參照國際慣例,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程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且會計核算不健全者,為小規模納稅人。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即使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而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基本適用17%和13%的法定稅率(出口退稅適用0%稅率),采用規范的“購進扣稅法”計算增值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辦法計算增值稅額,適用6%(工業企業)或4%(商業企業)的征收率。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在納稅人稅法規定上與修訂前的有兩個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以上銷售額標準的,且會計核算不健全者,即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的調整客觀上造成了兩類納稅人稅收負擔與稅收利益上的差別,為增值稅轉型后的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判別方法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變更時,正確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別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別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從兩類增值稅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全部不含稅收入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取決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對于增值率高的企業,適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作為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同,這一數值稱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銷售額×(1-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或 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假設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下同)。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即: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7.65%

(注: 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以上計算分析為,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在稅收實務中,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通常情況下,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多,則適宜作一般納稅人,反之則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當抵扣額占銷售額的比重達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稱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抵扣率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抵扣率則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銷售額×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3%÷17%=82.35%

(注: 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這就是說,當抵扣率為82.35%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抵扣率高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抵扣率低于82.3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含稅購貨金額占含稅銷售額比重判別法

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銷售額和含稅購進金額,可根據前述計算公式求得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金額(兩額均為同期),則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點為:X=79.95%Y

即,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大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下面以一實例對上述分析進行佐證。

三、實例分析

某生產性企業, 2009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為98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稅率,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35%。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人身份審核時涉及到該企業如何核算的問題。

要求解答:該企業應怎樣進行納稅人身份的增值稅籌劃。

(一)采用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假設本例中的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17%-購進項目價款×17%)÷(銷售額×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可知,企業的增值率為65%>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該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采用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同樣,假設本例中的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由于該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金額為98×35%=34.3萬元,銷售額為98萬元,購進項目金額占銷售額的比重為34.3萬元÷98萬元×100%=35%

由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可知,該企業的抵扣率35%<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82.35%,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采用含稅銷售額與含稅購貨額比較法

本例中,假設該廠年銷售額98萬元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購進價款34.3萬元(98×35%)也為含增值稅的價款,用含稅購貨額34.3萬元比同期含稅銷售額98萬元,即34.3萬元÷98萬元×100%=35%<79.95%。

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適宜作小規模納稅人。

以上分析說明,該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優于一般納稅人。對于這一結論,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判斷:

一是采用小規模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

該企業將總廠分設為兩個分廠,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一分為二的兩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為49萬元和49萬元,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適用3%的征收率。在這種情況下,該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為:

應納增值稅=49×3%+49×3%=2.94(萬元)。

二是采用一般納稅人方法計算增值稅。

不設立分廠,總廠為一個獨立的核算單位,年應稅銷售額為98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適用17%增值稅稅率,進項稅額占銷項稅額的35%,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為:

應納增值稅=98×17%-98×17%×35%=10.829(萬元)

顯然,該企業以小單位核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一般納稅人減輕稅負7.889(10.829-2.94)萬元。經過如此籌劃,可達到節稅目的,因此,該企業決定下設兩個分廠進行獨立核算。

四、結語

綜上所述,增值稅轉型后,增值稅納稅人應該選擇稅負最輕,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限制的:一是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決定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空間的大小。假如企業產品多是銷售給一般納稅人,客戶因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一般會要求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情況下,企業必須選擇作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納稅人只要具備了一般納稅人條件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否則就不能按小規模納稅征收率計算稅款,而必須按17%或13%的稅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另外,企業的經營目標是價值最大化,這就決定著企業必須擴大銷售收入來實現經營目標,在此情況下,即使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合算,也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當然,盡管納稅人在選擇納稅人身份認定或納稅方式時會受到上述諸因素的制約,但基于稅收籌劃的角度,企業在合并、分立、新建時,納稅人可通過對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根據所經營貨物的總體增值率水平,選擇不同的納稅人身份,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參考文獻】

[1] 黃虹.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探討[J].財貿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楊剛.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須謹慎[J]. 稅收征納, 2004,(6):27.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29-35.

篇(6)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至3%;等等。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國推出增值稅制度以來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的一次變革,預計可減輕企業稅負1233億元。半年過去了,轉型效果初現:消費型增值稅刺激了固定資產投資的增長,2009年1-5月城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累計完成53520.32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2.9%;其中新建固定資產25330.67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2.8%。同時,新的增值稅制度也使得企業更加注重通過稅收籌劃來獲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將對新的增值稅制度下的主要籌劃方法進行探討。

增值稅的籌劃可以從納稅人、征稅范圍、計稅依據、出口退稅等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沒有進項扣除,所以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非盡然。對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可以通過計算增值率和抵扣率來判定。

(一)均衡點增值率判別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見表1)。

無差別均衡點意味著在某個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即稅負無差別,納稅人身份的選擇無差異;而在特定增值率點的兩邊,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不同的稅收負擔,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大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增值稅額,這時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較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均衡點增值率時,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較輕,則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有利。

(二)均衡點抵扣率判別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

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見表2)。

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的含義是: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在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相同的稅收負擔,即稅負無差別,納稅人身份的選擇無差異;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大于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一般納稅人身份較有利;當企業可抵扣的購進項目占不含稅銷售額的比重小于無差別均衡點抵扣率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這時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較有利。

二、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此,可以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分別進行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銷項稅額的納稅籌劃

在保證產品銷售利潤不變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銷項稅額,可以有效減少增值稅負擔。而銷項稅額的多少與銷售額緊密相關,銷售額的實現又取決于銷售方式,不同銷售方式下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1、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企業的銷售方式多種多樣,除了一般銷售方式以外,企業還經常采用各種促銷方式以擴大銷售額,如折扣銷售、現金返還、贈送購物券等。選擇何種促銷方式,關鍵因素即稅收負擔的高低。這時不僅要考慮增值稅,還要考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種的稅負高低,根據企業各稅種的綜合稅收負擔的高低來確定銷售方式。

2、結算方式的稅收籌劃。在增值稅條例中根據結算方式分別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采取何種結算方式。納稅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進行籌劃。納稅人通常采取以下兩種結算方式:

第一,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稅法規定,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經過測算,采用這兩種結算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并交給委托方。此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因此,根據這一原理,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并且產品以商業企業再銷售后付款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則可以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時間。

利用結算方式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都是為了推遲納稅時間,獲得遞延納稅的利益。

(二)進項稅額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增值稅采用進項稅額憑購貨專用發票扣稅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不能進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為了減少納稅時抵扣過低帶來的稅收負擔的加重,一般納稅人必然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小規模納稅人價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適?這里存在一個價格折讓臨界點。

根據測算,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情況下的臨界點(見表3)。

當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時,價格折讓臨界點為86.80%。這意味著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格為一般納稅人的86.80%時,即價格折讓幅度為86.80%時,無論是從一般納稅人處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承擔的稅負相等。其他組合含義相同。

企業在采購貨物時,可根據以上價格臨界點值,正確計算出臨界點時的價格,從中選擇采購方,從而取得較大的稅后收益。

三、兼營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企業的跨行業經營現象已越來越普遍。兼營和混合銷售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同時涉及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稅法對這兩種經營行為如何征稅做出了比較明確的界定,企業在其經營決策時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獲得節稅利益。

(一)兼營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對兼營行為,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進行籌劃時也應按照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增值稅的納稅人為加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在這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營業稅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這種情況下,由于企業原來是營業稅納稅人,轉而從事增值稅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方式來征稅,這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二)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即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這里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納稅人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納稅人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能占到50%以上,則繳納增值稅;反之若非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營業稅。

四、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

(一)選擇經營方式

通過選擇經營方式進行籌劃,即選擇是自營出口還是來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稅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稅額也不同。自營出口,包括進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來料加工則采用“不征不退”辦法。

一般來講,對于利潤率較低、出口退稅率較高及耗用的國產輔助材料較多(進項稅額較大)的貨物出口宜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對于利潤率較高的貨物出口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

選用“免、抵、退”方法還是“免稅”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為生產該出口產品而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則應采用“免、抵、退”辦法,否則應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

而對于退稅率等于征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方式均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稅方式更優惠,因為兩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額,而“不征不退”免稅方式則要把該進項稅額計入成本。

(二)選擇出口方式

對于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兩種出口方式,即自營出口和出口。兩種方式均可獲得退稅但數額卻不盡相同。

在退稅率與征稅率相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相等。

在退稅率與征稅率不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是不同的,即選擇自營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稅數額小于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獲的出口退稅數額,選擇外貿企業出口有利于減輕增值稅稅負。

五、利用稅收優惠的規定進行籌劃

增值稅有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要通過自身創造條件,來適應稅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國家的減免稅規定,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例如,某鋼鐵生產企業的主要原材料為廢舊鋼材,除少數來源于廢舊物資單位外,大部分來源于個體的廢品站,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購入的材料有合法發票可抵扣進項稅,而從個人處收購的不能按收購額的10%抵扣進項。對此,企業可以自己依法設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從個人處收購的廢舊鋼材通過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后,再由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具發票給鋼鐵企業入賬。

參考文獻:

篇(7)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各環節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個稅種,以扣除項目中對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為標準。增值稅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從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后,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在此背景下,對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進行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

一、增值稅轉型的目的及意義

所謂增值稅的轉型就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增值稅的直接轉變。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地發展,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轉型改革將消除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可實現國家稅收公平合理的目標。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與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本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并明確:

1.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

2.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4.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即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5.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的規定。

第二,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第三,取消了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三、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購進的納稅籌劃

上述規定中,固定資產進項稅的直接抵扣性,購進的“專用性”與“混用性”,以及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的差異性,客觀上為固定資產購進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一)是否放棄抵扣進項稅的籌劃

放棄進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可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多提折舊,少繳企業所得稅。但是否意味著放棄抵扣,就可以少交稅款呢?

例1,方勝公司2009年1月購進設備300萬元,進項稅額51萬元,1月份銷項稅額100萬元,固定資產以外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購進設備折舊時間為5年,采用直線法折舊,凈殘值為零。該企業預計每年可盈利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25%。請為該公司設計購進設備籌劃方案。

籌劃分析:

方案一,不放棄進項稅抵扣。

第一年增值稅=100-51-40=9(萬元) (不考慮當年2-12月份及第2-第5年的增值稅情況,下同)

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總額=100×25%×5=125(萬元)

1-5年總稅負=9+125=134(萬元)

方案二,放棄進項稅額抵扣。

第一年增值稅=100-40=60(萬元)

放棄進項稅抵扣權,將51萬元進項稅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每年可多提折舊=51÷5=10.2(萬元),每年利潤為100-10.2=89.8(萬元)。

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總額=89.8×25%×5=112.25(萬元)

五年總稅負=60+112.25=172.25(萬元)

可見,放棄進項稅抵扣比不放棄進項稅抵扣,要多交稅金

=172.25-134=38.25(萬元),顯然放棄購進設備進項稅抵扣不劃算,說明少繳企業所得稅的好處遠遠比不上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時,應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放棄抵扣進項稅。

(二)采購對象的籌劃

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分,其增值稅抵扣或征收的稅率分別為17%和3%。因此,企業向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采購固定資產時,由于得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的不同,進項稅抵扣的金額也不同。在采購價格相同的情況下,顯然向一般納稅人采購比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進項稅抵扣要多得多。但通常情況是,向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由于其能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往往比小規模納稅人要高,這時,就不能簡單地以得到抵扣多少來衡量,而必須通過權衡結算方式以及現金流量后作出選擇。

例2,某企業準備購進一臺新設備,向一般納稅人購進,不含稅價為2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不含稅價為16萬元,增值稅率為3%,請就采購對象進行稅收籌劃。

籌劃分析:向一般納稅人購進,進項稅抵扣為20×17%=3.4萬元,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抵扣16×3%=0.48萬元。有些企業一般會就此簡單地認為應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因為其得到抵扣的進項稅要比小規模納稅人要多3.4-0.48=2.92萬元。事實是否如此呢?

在采購對象均要求一次性付款提貨的情況下,雖然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設備,要多交稅款2.92萬元(即少得抵扣),但由于其采購價格便宜4萬元,現金流出量實際比向一般納稅人采購要節約4-2.92=1.08萬元,因此,從節約現金流出量的角度來考慮,應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較好。

(三)購進時機的籌劃

從2009年1月1日起,由于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若把進項稅抵扣提前,企業當期可以少交稅款,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可以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合理選擇購進機器設備的時間,以盡量推遲交納增值稅,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例3,宏興公司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2009年1月,銷項稅額為50萬元,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30萬元。2009年2月,銷項稅額為80萬元,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進項稅額為78萬元。該企業計劃在2009年1月或2月購買一臺價值為5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設備來擴大生產,購買當月即可投入使用,預計生產出來的產品自購進設備當月起兩個月后即可對外銷售并實現效益。其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假定2009年2月購進設備,則:

2009年1月應納增值稅=50-30=20(萬元)

2009年2月應納增值稅=80-78-50×17%=-6.5(萬元)。本月不用繳納增值稅,6.5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留待以后月份抵扣。

方案二,假定2009年1月購進設備,則:

2009年1月應納增值稅=50-30-50×17%=11.5(萬元)

2009年2月應納增值稅=80-78=2(萬元)

可見,2009年1月,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增值稅8.5萬元即(20-11.5),雖然方案二在2009年1月支出了58.5萬元即(50+50×17%)購買設備,比方案一早支出了一個月,但同樣也使設備提前一個月投入生產經營以獲取經營利潤,而且能使購買設備的當月少納稅款或不交稅款,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方案二優于方案一。

(四)“混用”設備的籌劃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于集體福利等而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又規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混用的設備也可以抵扣。因此對于該類固定資產的購進,只要設法讓其符合“混用”規定,就可以達到抵扣的目的。

例4,某大型企業除基本生產車間外,擁有供電、供氣兩個輔助生產車間及職工食堂、職工澡堂等集體福利設施。2009年3月,因職工食堂、職工澡堂的改造需要購進鍋爐一臺,價值300 000元,進項稅額51 000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籌劃可抵扣其進項稅?

籌劃分析:企業購進的鍋爐,如果單純用于職工食堂和職工澡堂供熱,因其屬于集體福利項目,按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但如果為生產車間和職工食堂、職工澡堂共用,則符合法規中有關設備“混用”的規定,無論廠區生產經營與職工食堂、生活區各用多少,都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該企業要使購進的鍋爐符合抵扣規定,只要在“混用”上做文章就可以實現。由于該企業有供氣車間,做到共同使用鍋爐是完全可行的。

(五)在建工程領用材料的籌劃

增值稅轉型前,購進材料的進項稅,如果用于不動產或動產的“在建工程”項目,一般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不得抵扣。按照現行增值稅法理解,購進生產用設備等動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購建的廠房等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那么,購建生產用設備等動產所用材料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呢?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對此沒有明確。按照我國稅法的立法原則,對稅收條款采取的是正列舉方法,法無明文禁止的屬可行。因此,對購入的用于動產在建工程所用材料的進項稅,按照稅法的立法精神,應是可以抵扣的。這就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對此項政策運用得好可以為企業帶來節稅收益。例如,一個新建企業,企業要建造廠房,也要購買安裝生產設備。企業在自建廠房、安裝設備所使用的電纜、電線等材料,如果從預算、領用、賬務處理、決算各環節都做在“生產設備”上而不是“廠房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里,其對應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做在建筑物、構筑物中,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范疇而不可抵扣。

四、轉型后固定資產購建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增值稅轉型后,有關法律條文剛實行不久,企業有些特殊情況,法律可能尚未明確,因此,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的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認真學習、領會新條例、新細則及相關法規精神,特別要嚴格把握準予抵扣固定資產的范圍,準確把握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動產與不動產、專用與混用的尺度,防止納稅籌劃向反向發展。

第二,因各地、各級稅務機關的理解不同,對某些固定資產購建的進項稅或給予抵扣或不予抵扣,這就需要企業有理、有節地據理力爭,還應該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協商取得共識后,進行紙質資料的備案,才能取得良好的節稅效益。

總之,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的規定,為納稅人增加了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空間,納稅人應認真研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納稅籌劃方案,以獲取稅收籌劃利益。

篇(8)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注: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在當前的經濟生活中,企業涉及到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土地增值稅方面的經濟行為較多,如何根據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日益為各企業所關注。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方法主要是根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政策努力降低土地增值額,從而降低土地增值率,享受土地增值稅免征或從低稅率征收。

現舉例說明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方法。(以下納稅籌劃時考慮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稅率為3%,所得稅稅率為25%,契稅稅率為4%,其他稅種暫不考慮)

一、重新測算并制定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價格,爭取利用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

【例1】萬均房地產企業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兩幢,售價定為2600萬元,開發成本等扣除項目金額合計為2000萬元,該企業應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2600×5%=13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30×7%=9.10(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30×3%=3.9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130+9.10+3.90=2143(萬元)

土地增值額=2600-2143=457(萬元)

土地增值率=457÷2143=21%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457×30%=137.10(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2600-2143-137.10=319.9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19.90×25%=79.975(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319.90-79.975=239.925(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企業土地增值率為21%,根據土地增值稅征收細則對于納稅人建造出售普通標準住宅的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土地增值稅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土地增值率臨近免征點20%,可考慮重新測算并制定銷售價格,適當降低銷售價格,爭取讓土地增值率達到免征點,具體方法如下:

設免征點銷售價格為P,P=(1+20%)×(2000+5.50%P),解得P=2569.5931(萬元),按此免征點銷售價格,考慮將現行銷售價格定為略低為免征點銷售價格,如定為2569萬元,按此價格,該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2569×5%=128.45(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28.45×7%=8.9915(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28.45×3%=3.8535(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128.45+8.9915+3.8535=2141.295(萬元)

土地增值額=2569-2141.295=427.705(萬元)

土地增值率 = 427.705÷2141.295=19.97%,低于免征點20%,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零,

企業稅前利潤=2569-2141.295=427.705(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27.705×25%=106.92625(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427.705-106.92625=320.77875(萬元)

從上述計算過程可看出,經過重新測算制定銷售價格的籌劃,企業銷售收入減少了2600-2569=31(萬元),但稅后利潤增加了320.77875-239.925=80.85375(萬元)。

此外,在進行此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1. 此項籌劃僅對于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適用,對于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認定需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第021號)第一條關于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規定: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2.對于重新測算并制定普通標準住宅的銷售價格要考慮免征土地增值稅稅額應大于銷售收入的降低幅度,確保企業籌劃后的稅后利潤大于籌劃前的稅后利潤。

二、分立銷售合同,分散銷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額

【例2】華興房地產企業建造的精裝修住宅10幢,總售價定為8000萬元(其中毛坯房售價收入4800萬元,精裝修售價收入3200萬元,建安成本合計3800萬元(其中商品房開發成本3000萬元,精裝修成本8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8000×5%=40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00×7%=28(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400×3%=12(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800+400+28+12=4240(萬元)

土地增值額=8000-4240=3760(萬元)

土地增值率=3760÷4240=89%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760×40%-4240×5%=1292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8000-4240-1292=2468(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468×25%=617(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2468-617=1851(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企業土地增值率為89%,適用土地增值稅率達到40%,可考慮改變銷售合同簽訂方式,將毛坯房銷售和精裝修裝飾分別簽訂合同,毛坯房銷售合同定為售價收入4800萬元, 精裝修裝飾合同定為裝飾收入3200萬元,總合同收入不變,但單個合同銷售收入降低,從而達到降低土地增值額,適用較低的土地增值稅率的目的。經分立合同后,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1.毛坯房銷售合同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4800×5%=24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40×7%=16.80(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40×3%=7.2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000+240+16.80+7.20=3264(萬元)

土地增值額=4800-3264=1536(萬元)

土地增值率=1536÷3264=47%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536×30%=460.80(萬元)

2.精裝修裝飾合同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3200×3%=96(萬元)(注:裝修營業稅稅率為3%)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96×7%=6.72(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96×3%=2.88(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1+2)合計=4800-3000-264-460.80+3200-800-96-6.72-2.88=3369.6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369.60×25%=842.40(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3369.60-842.40=2527.20(萬元)

經過上述籌劃,企業稅后利潤增加了2527.20-1851=676.20(萬元)。

三、增加銷售環節,降低土地增值率

【例3】實華集團公司有一塊土地準備出售給躍進公司,原土地購入成本為1000萬元,現準備6000萬元出售,該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6000-1000)×5%=250(萬元)

(注: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按此文件規定,自建不動產和外購不動產在銷售納稅時是有區別的,外購不動產在銷售時實行余額納稅,自建不動產在銷售時沒有減除的規定,應以購買者支付給納稅人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50×7%=17.50(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250×3%=7.5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1000+250+17.50+7.50=1275(萬元)

土地增值額=6000-1275=4725(萬元)

土地增值率=4725÷1275=371%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4725×60%-1275×35%=2388.75(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6000-1275-2388.75=2336.25(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336.25×25%=584.0625(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2336.25-584.0625=1752.1875(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企業土地增值率為371%,適用土地增值稅率達到60%,可考慮增加銷售環節,利用二次銷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額,適用較低的土地增值稅率。具體方法為實華集團公司將土地作價3000萬元出售給下屬全資子公司實林公司,再由實林公司將土地作價6000萬元出售給躍進公司,通過二次銷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額。經籌劃后實華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3000-1000)×5%=10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0×7%=7(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00×3%=3(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1000+100+7+3=1110(萬元)

土地增值額=3000-1110=1890(萬元)

土地增值率=1890÷1110=170%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890×50%-1110×15%=778.50(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3000-1110-778.50=1111.5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111.50×25%=277.875(萬元)

實華集團公司稅后利潤=1111.50-277.875=833.625(萬元)

實林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6000-3000)×5%=15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50×7%=10.5(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50×3%=4.50(萬元)

應繳納契稅=3000×4%=120(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000+150+10.50+4.50+120=3285(萬元)

土地增值額=6000-3285=2715(萬元)

土地增值率=2715÷3285=83%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715×40%-3285×5%=921.75(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6000-3285-921.75=1793.25(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793.25×25%=448.3125(萬元)

實林公司稅后利潤=1793.25-448.3125=1344.9375(萬元)

經過上述籌劃,實華集團公司合并實林公司稅后利潤合計為833.625+1344.9375=2178.5625(萬元),比籌劃前實華集團公司稅后利潤增加2178.5625-1752.1875=426.375(萬元)。

四、改變不動產出售方式,利用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

【例4】南京機械廠有一自建辦公樓,造價600萬元,現準備出售給宏圖書城作為辦公樓,擬作價2000萬元出售, 南京機械廠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2000×5%=10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0×7%=7(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100×3%=3(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600+100+7+3=710(萬元)

土地增值額=2000-710=1290(萬元)

土地增值率=1290÷710=182%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90×50%-710×15%=538.50(萬元)

企業稅前利潤=2000-710-538.50=751.5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751.50×25%=187.875(萬元)

企業稅后利潤=751.50-187.875=563.625(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根據財稅字[1995]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文件,可考慮改變銷售方式,將辦公樓作為投資投入宏圖書城,作為宏圖書城辦公樓,投資額為2000萬元, 待辦公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后, 南京機械廠再將2000萬元股份全額轉讓給宏圖書城原法人股東,經過籌劃, 南京機械廠可享受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600)×25%=350(萬元)

南京機械廠稅后利潤=(2000-600-350)=1050(萬元)

篇(9)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稅收籌劃的思路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涉稅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運費涉稅處理。銷售方自備運輸工具,向購買方銷售貨物而收取的運費,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勞務——運輸,涉及的運輸勞務是為了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從屬關系,在稅法上該行為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即不僅對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也對運輸勞務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再征收營業稅。

2.價外費用運費涉稅處理。銷售方企業委托其他運輸單位承運貨物,該運輸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銷售方,銷售方支付運費后,再向購貨方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運費。如果取得合法的運輸發票,向運輸單位支付的運費根據稅法規定可以按照運費金額(為運輸發票上運費和建設基金的金額之和)的7%計算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余部分銷售方作為營業費用處理;收取的運費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應視為含稅收入,在計算增值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由于所銷售貨物適用稅率不同,細分為銷售增值稅基本稅率貨物發生的運費、銷售增值稅低稅率貨物發生的運費、銷售免稅貨物發生的運費。

3.代墊運費涉稅處理。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經購銷雙方約定由銷貨方委托運輸公司將貨物運給購買方,同時先由銷貨方墊付運費,貨物運達購買方后,購買方再歸還銷貨方墊付的運費,對銷貨方而言稱為代墊運費。代墊運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承運者將運輸發票開給購貨方;購貨方收到該發票。由于銷貨方只是代墊運費,無論所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稅。代墊運費時,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購貨方支付的運費金額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購貨方由于取得了運輸發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額的7%作為進項稅額,其余金額工業企業作為采購物資的成本,商業企業作為營業費用。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思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稅,收取運費應當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運費收支狀況發生變化時,對企業納稅情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時可以進行稅收籌劃。

一般納稅人自己擁有車輛并組織運輸時,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如果取得了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增值稅轉型后,購入的運輸車輛包含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扣除;假定這些可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占運費金額Y的比重為R,則相應可抵扣的稅額為Y×R×17%。如果外購運輸,支付運費可按運費發票金額的7%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即可抵扣稅額為Y×7%。令兩種方式抵扣稅額相等,則Y×R×17%=Y×7%,解得R=41.18%。此點可稱之為運費抵扣的稅負平衡點。如果R>41.18%,表示自營運輸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費較大,可抵扣的金額較多;如果R

如果企業將自有車輛單獨成立運輸公司并向其支付運費,還應考慮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應繳納的營業稅,其金額為Y×3%。雖然企業可抵扣稅額為Y×7%,如果加上關聯企業負擔的營業稅,相當于可抵扣稅收為Y×4%,則Y×R×17%=Y×4%,可解得R=23.53%。此時如果R>23.53%,可以通過自營運輸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額;反之,則應該從自己單獨核算的運輸公司外購運輸。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案例分析

例1: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年平均采購原材料成本的運輸費用支出為400萬元,如果企業自己組織運輸,經測算其中能取得專用發票的物料耗費為80萬元。但從增值稅角度考慮,企業是自己組織運輸,還是將車隊成立運輸公司后從該公司購買運輸,或直接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哪種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兩個稅負平衡點,不同情況的可抵扣稅額如下:

自營運輸抵扣稅額=80×17%=13.6(萬元)

從自己的運輸公司可抵扣稅額=400×7%-400×3%=16(萬元)

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可抵扣稅額=400×7%=28(萬元)

可見,最后一種方式最合算。

例2:A、B兩個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度,A企業每月固定向B企業銷售產品5 000件,不含稅售價為200元/件,價外運費20元/件(市場價)。A企業該批貨物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85 000元,運費中物料耗費取得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金額為30 000元。A企業有三個運輸方案備選:

方案一:自營運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30 000=11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將自營車輛獨立出去成立運輸公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 000-85 000=85 000(元)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

增值稅銷項稅額=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85 000(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 000-85 000=85 000(元)

綜合分析:對A企業來說,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費的進項稅額較高,自營運輸方案的稅負最低,從其他企業外購運輸次之,成立運輸公司的稅負反而最高;對B企業來說,方案一的情況下其進項稅額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況下運費可抵扣額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稅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況下,A企業采用稅負低的方式,對B企業來說可能是稅負高的方式,可能影響雙方的購銷行為。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費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企業在購銷過程可能都需要車輛運輸,自營車輛運輸時,在銷貨時應考慮收取的運費應負擔的增值稅。稅法規定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一并計算銷項稅額,但是如果成立運輸公司,收取的運費繳納營業稅。

2.稅收籌劃作為一項經濟活動,在為企業帶來效益的同時,也必然會耗費一定的成本,比如將自備車輛單獨出來成立自己獨立運輸公司時所發生的開辦費、管理費支出等。因此,在運用運費的稅收籌劃時,需要事前進行必要的估算和相應的成本收益分析,以獲取整體節稅效益。

3.要考慮供貨方的意愿,方案的變更會影響到購貨方的稅收負擔,應綜合考慮供貨方對這種變化的反應,通盤考慮企業的整體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業如果進行稅收籌劃時,購進運輸車輛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但如果只繳納營業稅,則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資格。

參考文獻:

1.李小瑞.稅收籌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篇(10)

房價過高成為我國經濟社會最受關注的焦點,隨著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不斷加大,2011年我國房地產市場景氣逐步回落,尤以一、二線城市景氣下降較為明顯。新建房屋交易量增幅持續保持低位,二手房交易量持續下降,部分城市已降至2008年金融危機時的水平。房價地價漲幅回落,房價穩中有降城市數量逐月增多,居民購房意愿持續下降。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處于低迷狀態,產生這個狀態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房地產價格長期以來居高不下,其中稅費比重大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國外,地價及稅費一般占房價的20%左右,而國內卻高達50%~60%。在房地產稅費中,土地增值稅由于稅率較高、稅負較重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何通過稅收籌劃的途徑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稅,在保證其基本利潤率的前提下使房價進一步降低,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展中刻不容緩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基本內涵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該稅是房地產開發承擔的一項重要稅種。稅收籌劃受到房地產企業的普遍關注,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稅稅率較高,并且實行超率累進稅率,跳躍性大,不同級次之間稅收負擔差距較大,所以,稅收籌劃的空間也大。稅收籌劃是指在符合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利用稅法的特定條款和規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現實技術,通過對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理財活動的周密安排來實現稅款節省。房地產企業由于在開發及經營過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資金多、經營風險高、建設及銷售周期長、涉稅金額大、收益高見效慢等特點,所以運用稅收籌劃這種理財方式,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涉稅成本和風險,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而且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在稅收實踐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根據其特點和經營業務,采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

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具體方法分析

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是在稅法允許的前提下,從降低稅基和稅率兩個角度展開的。

(一)減少銷售額的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承擔的一項重要稅種,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因此,在確定房地產售價時,要考慮制定價格的收益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關系。

例1:東方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標準住宅,取得銷售收入1 020萬元。該公司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支付的地價款為200萬元,投入4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為50萬元(準予稅前扣除),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70萬元。根據稅法的規定,該項目可以加計扣除(200+400)×20%=120萬元。

該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率為(1 020-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1.4%。

由于增值率為21.4%,該納稅人應該按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即:

土地增值稅=(1 020-200-400-50-70-120)×30%=54(萬元)

稅后利潤=1 020-200-400-50-70-120-54=126(萬元)

如果東方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批住宅的銷售價格降低為1 008萬元,則該公司的增值率為(1 008-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0%,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稅后利潤為1 008-200-400-50-70-120=168(萬元)。進行稅收籌劃后東方公司減輕稅收負擔168-126=42(萬元)。

(二)增加扣除項目的籌劃

房地產企業在房屋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率會降低,從而帶來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減少。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可以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二是提高了房屋質量,改善了房屋配套設施,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例2:上例中,假定其他條件不變,住宅售價仍然為1 020萬元,但是東方公司增加了住宅內部設施,使其可扣除項目金額增加到850萬元(原為840萬元,即200+400+50+70+120=840萬元),則土地增值稅情況為:增值額=1 020-850=170(萬元),增值率=170/850=20%,

如此,東方公司土地增值稅可以免稅。稅收籌劃前后進行比較,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加了10萬元,但應納稅額卻減少了54萬元,所得稅前實際收益增加44萬元。當然,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必須以稅法的規定為準。

(三)代收費用的籌劃

稅法規定:對于按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是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按照這個規定可以利用代收費用進行籌劃。

例3:東方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獲得售價2 500萬元,按當地政府要求在售房時代收了400萬元的各項費用,該公司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讓金15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萬元,其他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50萬元。

方案一:如果公司未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而是單獨收取,則:

(1)允許扣除金額為:150+500+150+(150+500)×20%=930(萬元)

(2)增值額:2 500-930=1 570(萬元)

(3)增值率:1 570/930=168.8%

(4)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 570×50%-930×15%=785-139.5=645.5(萬元)

方案二:如果公司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一并征收,則:

(1)允許扣除金額為:150+500+150+(150+500)×20%+400=1 330(萬元)

(2)增值額:2 500+400-1 330=1 570(萬元)

(3)增值率:1 570/1 330=118.05%

(4)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 570×50%-1 330×15%=785-199.5=585.5(萬元)

顯然,東方公司無論代收費用的方式如何,其銷售該商品房的增值額均為1 570萬元,但是采用第二種代收方法,即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會使得可扣除項目增加400萬元,從而使納稅人減少納稅60萬元(645.5-585.5),取得稅收籌劃效益。

(四)不同核算方式的籌劃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要對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但是并不一定只建筑一種標準的住宅,標準不同,則稅收依據不同,稅收依據不同,在核算時就應該分別核算。如果能把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額控制在扣除項目金額的20%以內,以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都是非普通住宅或商用房,則可合并核算,使總體增值率降低,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例4:東方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同時開發兩個項目,總銷售額為50 000萬元,其中高層住宅樓(非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30 000萬元,別墅的銷售額為20 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8 000萬元,其中高層住宅樓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6 000萬元,別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2 000萬元。

方案一:分開核算,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1)高層住宅樓增值率=(30 000-26 000)/26 000

=15.38%

(2)應納稅額=4 000×30%=1 200(萬元)

(3)別墅增值率=(20 000-12 000)/12 000

=66.67%

(4)應納稅額=8 000×40%-12 000×15%

=3 200-180=3 020(萬元)

(5)合計稅額=1 200+3 020=4 220(萬元)

方案二:合并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1)增值率=(50 000-38 000)/38 000=31.58%

(2)應納稅額=12 000×30%=3 600(萬元)

兩個方案相比,分開核算比合并核算多支出稅金620萬元(4 220 -3 600),因為高層住宅的增值率為15.38%,而別墅的增值率為66.67%,分開核算會增加稅收負擔,如果合并核算就可以使別墅的增值率由于平均而降低至31.58%,從而使總稅金少納620萬元,本案例中,合并核算是最佳選擇。

(五)利用裝修費的籌劃

對于一些正在開發的未售項目,精裝修后再進行出售,可增加扣除項目金額,以合理降低增值率。另外,還可以考慮增加一些與房產相互配套的特殊設施,以更大程度增加扣除額,降低增值率。

例5:東方房地產公司建造并出售普通標準住宅,預計收入為3 0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不含稅前可扣稅金)為800萬元,營業稅稅率5%,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率3%。

方案一:如果不進行裝修,計算如下:

(1)營業稅=3 000×5%=150(萬元)

(2)城建稅=150×7%=10.5(萬元)

(3)教育費附加=150×3%=4.5(萬元)

(4)上述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合計為165萬元,則扣除項目合計為965萬元。

(5)增值率=(3 000-965)/965=210.88%

(6)應納土地增值稅=2 035×60%-965×35

=1 221-337.75=883.25(萬元)

方案二:如果先對這些新建的普通標準住宅進行裝修,預計發生裝修費為600萬元(含裝修負擔的所有稅費),然后再對外銷售,售價為3 600萬元(假定裝修費按成本價算),計算如下:

(1)營業稅=3 600×5%=180(萬元)

(2)城建稅=180×7%=12.6(萬元)

(3)教育費附加=180×3%=5.4(萬元)

(4)上述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合計為198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裝修費可以同時加計20%扣除。

(5)扣除項目合計為:800+600+198+600×20%=1 718(萬元)

(6)增值率=(3 600-1718)/1 718=109.5%

(7)應納土地增值稅=1 882×50%-1 718×15%=941-257.7=683.3(萬元)

通過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土地增值稅199.95萬元(883.25 -683.3)。當然,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建房地產,是否裝修出售,關鍵要看房地產市場狀況及購房者的購房意愿等。

三、結語

以上介紹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目前我國房地產調控進入了關鍵時刻,降低房價已成為共識。如果繼續執行房地產調控不放松的政策,市場可能發生異變,房地產業也將面臨新一輪洗牌,一些中小開發商,尤其是那些沒有歷史囤地的中小開發商,可能將面臨比較大的風險,或因破產倒閉而退出市場,或被其他大中型開發商收購。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和獲利,必須提高本行業的市場競爭力,而房地產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得當對本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有著深遠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蔡昌.揭秘稅收籌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11.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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