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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低碳經濟的政策評析及法律框架規制
1.低碳經濟政策調整現狀評析。當今,我國關于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而出臺的政策數目較多,國務院在2007年、2008年分別發表了《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2008]11號)。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緩解能源資源短缺的瓶頸,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低碳發展具有重要的根本性作用。此外,地方相關部門針對地方現狀制定了地方性的產業政策,對國務院辦公廳的具體要求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在2010年《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的工作通知》,隨后在廣東、遼寧、湖北、陜西、云南及深圳、廈門、南昌、貴陽、杭州、天津、保定等“五省八市”開展低碳經濟的試點工作,并且明確指出積極應對環境、氣候變化??梢哉f,這不僅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還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及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戰略機遇。當今,立足國情,從實際出發,綜合規劃,統籌建構,依照科技進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推廣,努力構建低碳經濟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及消費模式?!拔迨“耸小边@一試點城市依據自身狀況,編制低碳經濟,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及利用。2.低碳經濟法律調整現狀。低碳經濟發展中最為基本的關鍵是碳排放量的減少,我國減少碳排放方面的相關法律主要集中在環保立法、能源立法及生態立法中。2002年,國內通過《清潔生產促進法》這一法律中淘汰落后的產能,促進產能過程中的低碳化及清潔化,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2009年,修正案的通過,加強開發管理可再生能源,挖掘資源潛力,如:對非化石燃料進行挖掘?!豆澞苣茉捶ā穼δ芎慕档汀⒐澞芗訌娞岢隽嗽敿氁庖姡楸Wo、改善生態環境,減少能源排放,提出了新的見解。《循環經濟促進法》高效化、減量化的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減少了溫室氣體的排放,出臺關于大氣污染、水污染等相關的法律。其中,2009年《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中表明中國需要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觀點、主張及立場,制定出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說,這些法律的頒布最終形成了我國低碳經濟的法律框架體系。
三、我國亟需發展低碳經濟的迫切性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經之路是積極使用和推廣可再生能源。當今,全球氣候變暖的情況下,低碳經濟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可以說,當今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共識,國內外當今所處的現實情況也決定低碳經濟發展的迫切性。我國當前能源消耗嚴重,效率低下,環境能源問題的突出已經不能夠持續支持我國可持續進程的發展,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能源產量居世界第三,能源消費位居世界第二。我們作為一個能源消費大國,煤炭消耗總量近全球的一半。2008年,中國環境和發展合作委員會《中國生態足跡報告》其中,報告指出,資源已經超過自身生態系統所能夠提供能源的兩倍以上。針對我國高速度經濟的發展而言,其付出的代價也是慘痛的,高投入,高消耗。我國整個社會可持續意義較為薄弱,市場信號的傳播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因此導致眾多市場主體追求會誤導或者相對短視的事務,其中自由市場就會對社會資源造成大量的浪費。當今,我國能源效率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大,利用率低。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國產能機構水平低,技術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不高。經過調查顯示,我國處于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初期,高耗能產業在經濟發展中占據較大比重,轉變能源消費方式提高能源效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程。當今,我國能源利用大力能源消耗會引起嚴重的能源環境問題,嚴重制約我就經濟社會的發展。當今,媒體消費占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的69%,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國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方式。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給社會環境帶來不少問題,使得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受到嚴峻挑戰。我國主要的大氣環境污染,多數懸浮顆粒來自煤炭。城市環境不斷惡化下,生態破壞范圍擴大。當今的現實表明,低碳經濟的生活方式,極大推進低碳經濟形勢發展。我國想要實現從黑色發展模式向綠色發展模式,從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的轉變下,中國低碳經濟發展之路面臨諸多轉變。可以說,從我國能源結構而言,我國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它對能源技術和環境污染的治理變化都提出較大挑戰。此外,城鎮化、現代化及工業化推動中國發展,使得我國能源需求加快增長的發展階段。當今,我國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不能夠停止,這使的能源消費持續增長,確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但又重復西方發達國家為謀求經濟發展而出現的老路。我國當今經濟主體是工業,因此,能源消費主義聚集在工業領域,我國工業生產水平落后,加重中國經濟的高碳特征。當今,低碳經濟發展有利于緩解資源與環境之間的矛盾,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低碳經濟的發展是我國公民必須具備的責任擔當,同時也是持續發展,經濟發展模式轉變的難得機遇。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收繳拖拉機,強制報廢,并吊銷駕駛人的拖拉機駕駛證。
12.駕駛未經批準、擅自改裝農業機械的如何處理?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39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以100~200元罰款。
13.駕駛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如何處理?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暫扣15天駕駛證。
14.駕駛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如何處理?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44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20~50元罰款,可以暫扣農業機械。
15.未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或者被依法吊銷、暫扣駕駛證期間駕駛農業機械的如何處罰?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100~500元罰款。
16.駕駛與駕駛證上核準的準駕機型不符的農業機械的如何處罰?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44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50~100元罰款。
17.酒后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耕整機上路行駛的如何處罰?
答:《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44條第四款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200~500元罰款,可以并處暫扣15天駕駛證。
(二)農機維修行業管理
18.農機維修行業由哪個部門管理?
答:《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對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
19.對從事農機維修的人員,有什么要求?
答:從事農機維修的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核,取得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等級證書》,持證上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等級實行初級、中級、高級制。
20.什么是農機維修經營者?對農機維修經營者有何要求?
答:農機維修經營者是指從事農機維修的維修單位或者個人。農機維修經營者必須向農機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農機維修經營者必須按核定的技術等級,承攬相應的農機維修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自治區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確保維修質量,對維修質量負責。在保修期內,對維修質量不合格的應當無償返修,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給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負責賠償。
21.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應提供哪些資料?其等級如何劃分?
答: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1)農業機械維修申請表和資信證明;(2)農機維修場地使用證明文件;(3)主要儀器、機器設備清單;(4)主要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農機維修經營者,根據其不同經營種類、項目、范圍和相應的設施、設備、資金、專業人員等經濟技術開業條件,劃分為一、二、 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四類。
近些年,產業集群引起了學者們和政客們的廣泛關注。對產業集群的研究多數集中在產業集群的定義、效應以及出現的原因上,基于產業政策的產業集群研究少之又少(Martin et a1,2010)。產業政策的制定必須考慮到各區域和產業間的特點,否則會造成以下幾個問題(Ministry of Industry,2001):一、由于信息傳遞過程中造成缺失,導致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波動過大,缺乏平穩性,同時,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時,也會對中央政府的政策產生理解上的誤區。二、政府對產業集群發展的一些狀況缺乏認知。其中包括:對產業集群理想和不理想的發展方面不明確:每個產業集群的特點不夠明晰:對產業集群的發展缺乏有效評估手段:缺乏對參與者的了解:對產業集群發展的瓶頸缺乏認知(Tambunanand HiUebrand,2001):不了解產業集群所處的發展階段(Menzel and Fornahl,2007:Bianchi,Miller and Berdni,1997:Altena and Heijman,2007)。
一、產業集群與產業政策出現偏差機理分析
目前大多數關于產業集群形成機理的分析都建立在Marshall關于聚集經濟的早期理論基礎上(Parr,Hewings,Sohn andNazaral,2002)。但是從現實產業集群的管理和政策制訂、實施情況來看,產業政策并沒有遵循產業集群的發展規律,兩者之間出現明顯的偏差。綜合目前的分析觀點,整體上可以從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制訂思路、產業政策的目標差異化以及產業政策實施重點的差異性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產業政策制訂的基本思路的缺陷
產業政策為了保證對產業集群有效支撐,往往從“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個基本思路?!白韵露稀钡乃悸分饕允袌鰧驗橹?,其制訂的產業政策往往忽略政府的作用,內容往往過細,難以形成更為普遍的規律。這種思路設計出來的產業政策在為發展中的產業集群進行配套時,往往會出現政策之間的矛盾性和相悖性,這樣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相反,另一種思路則更多的是從頂層設計出發,頂層設計出來的政策沒有詳細的信息作為支撐,實施過程中往往無法“落地”,這樣的思路雖然保證產業集群的整體發展方向正確性,但是其操作往往難以有效執行,并且在考核指標設計也會存在不接地氣的情況。
(二)產業政策的目標迥異
產業政策的目標可以歸納為,1.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市場失靈問題:2.使得產業集群發展符合國家發展戰略,例如將鼓勵集群創新融入為國家創新戰略的重要一部分:3.地方政策將產業集群與地方經濟相關聯,大力發展相匹配的集群模式。從三個方面的目標可以看出,產業政策的發展目標并非完全適應產業集群的發展階段,同時地方和國家層面的目標的異質性也勢必會導致產業政策難以有效發揮為產業集群服務的作用。
(三)產業政策實施重點差異較大
以往一刀切的實施方式難以適應現階段發展需求,產業政策是區域政策和各種相關政策的組合,產業集群發展的不同階段需要往往是不同的。發展初期對資金等需求量非常大,這時的產業政策不能夠覆蓋并針對該問題進行解決,產業政策的實施便難以有效開展。以往的產業政策重點較多,但是對產業集群的信息反映較慢,從而造成兩者之間的匹配偏差增大。
二、對策和建議
在上文分析的基礎上,本人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試圖解決產業政策和產業集群不相匹配的問題。
(一)制定產業集群階段的識別標準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來,隨著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較大的不完善之處,比如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等問題較為明顯。因此,必須要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以強化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
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滯后,難以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較快,在僅僅的幾十年時間內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使得我國成為世界經濟強國之一。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卻存在嚴重的滯后性,在僅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其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工商監管等方面,相關的審批程序過多,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其進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實施存在一定的時滯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難以全面服務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很多中小企業也難以借助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實現突破性的發展,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顯得舉步維艱。2.法律法規干預過多,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從經濟學原理來看,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必須要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代,其各項思想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十分嚴重,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嚴重受到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因此長期以來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力度較大,難以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還沒有全面得到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因此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暫時得到不充分的發揮。3.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同時又存在諸多的弊端,其在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監督,以此完善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其在市場經濟監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的。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因此其對市場經濟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各地區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紊亂現象,嚴重干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秩序,使得市場經濟自身的諸多弊端不斷顯現,最終不利于提升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4.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足,難以有效遏制尋租等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在執行,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政企不分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度不足,導致很多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壟斷權利,不斷出現尋租等違反市場經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這不僅使得社會資源受到浪費,還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十以來,我國政府不斷強化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改革,但是尋租行為依舊難以得到遏制,這是當前我國政企分離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必須要面臨和解決的關鍵問題。
三、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
1.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發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市場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必須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完善。一方面,要摒棄傳統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思想,以全新的視角和理念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經驗,并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夠充分服務于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2.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是判斷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給市場經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都留下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思想,以減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使其能夠在社會資源配置方面的決定性作用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職能,減少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合理干預,使其能夠充分有效的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以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建設,以有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3.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強化其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充分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現狀,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建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發展,避免各地區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總量而出現膨脹發展,保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健康有序進行,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應有的作用。4.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難免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尋租等。因此,在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全面強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增強政府對國有企業等發展的監督管理職能,使其能夠在公開、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下取得一定的發展,盡量實現政企分開,避免國有企業及其個人出現尋租行為,這不僅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須要給予其充分的重視。
四、結語
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其自身諸多的弊端,其在整個發展過程中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其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礙作用。因此必須要從更新理念,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導向進行法律法規的建設;減少法律法規的過多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職能;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執行力度,遏制違法行為等方面出發,全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長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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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業局和各旗市區林業局及直屬六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為契機,在大力宣傳憲法、國家基本法律的基礎上,以宣傳林業行業部門法律法規及政策內容為主,增強全林業系統的法制意識,在各旗市區林業局及直屬六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突出抓好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學習宣傳。
系統地學習憲法和《刑法》、《民法通則》等國家基本法律,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
(二)大力開展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加強對《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xx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手冊》的學習教育,以促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 (三)深入開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認真組織林業執法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學習宣傳《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行政管理、監督的法律法規,增強執政為民的觀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能源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強大后盾,我國的經濟處于快速發展階段,自然也就成為能源資源消耗大國。如果不采取節能減排的措施,就可能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危機。我國能源資源利用率低下,與國外先進水平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進度,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從而影響了節能減排工作的有效推進。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分析構建節能減排的法律保障機制。
節能減排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在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過程中,我國雖然出臺了若干法律法規,但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其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各個地區法律法規的有效力度不一樣,有的地區仍無法可依,對于浪費資源及隨意排放廢料廢水的個體或者企業,相關部門沒有適合的法律進行懲罰,從而導致個人或者組織對于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無視和淡漠。
其二,立法質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區盡管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個人或者組織的行為,但只是停留在口號的宣傳上、文字上,沒有實施的可行性,無法對違反者實施懲罰。
其三,所制定的法律法規跟不上節能減排工作的需要。節能減排是一個復雜而又持久的過程,其中包括的影響因素很復雜,如果對于當地節能減排工作中涉及的因素沒有充分的了解,對于節能減排工作的現狀沒有具體的研究,那么即使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規方案,也沒有實際價值。
可以看出,在推行節能減排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機制尚未完善,未能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不能很好地適應節能減排工作的需求。因此,解決好節能減排問題,法律機制的建設還有待提高。
法律保障機制對推進節能減排的有效性
針對國內及河北省內節能減排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不足,以及環境污染和排放的現狀,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節能減排工作離不開法律法規機制的保障。目前全國很多省市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不完善,而且實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夠,同時,存在較多的違法行為,這些都阻礙了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因此,在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工作中,法律措施的作用日益凸顯。
法律是解決矛盾沖突最強有力的手段,用法律法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和解決實際問題,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把我國建設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正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而和諧的一項關鍵性內容就是各個領域的平衡發展。目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主流能源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能源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甚至全世界急需解決的問題,而各地在推進能源資源的合理利用上都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礦產資源的粗放開采、水資源的超采,以及工業、農業服務業中亂排廢水、廢氣等,這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嚴重妨礙了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因此,很有必要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來保障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推進,而節能減排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就是其中的關鍵環節。
構建節能減排法律保障機制的基本思路
節能減排是我國政府關于環境規劃和資源計劃中的一項重點工程,為了完成好這個項目,需要在深入了解我國節能減排現狀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完善節能減排法律體系。這可從加快立法的步伐和提高立法質量兩方面著手。立法的步伐要緊跟時代和人們的需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節能減排法律法規時,要重視先前資料的調查與分析整理,在充分了解當地資源實際情況后,再針對當前需求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提高立法質量,做到詳細具體,語句沒有歧義和漏洞,確保法律法規執行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制定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要同時考慮政府部門、個人和組織的行為,從而引導政府工作人員能給民眾、社會樹立好的榜樣,提高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社會信譽。要以政府為中心進行節能減排法律的制定,明確落實各項工作,使法律法規在執行時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防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應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受污染的區域或者浪費的資源,要讓污染者付費;對于那些違法的個人或者行為主體,要按照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價值來進行賠償。這樣既可引導污染者減少污染行為,減少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技術支持,也可為國家治理環境污染提供物質上的支持。
河北省節能減排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策略
河北省是資源稟賦較差的省份,資源緊缺,但又浪費嚴重,從而形成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緊缺之間的嚴重矛盾,使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因此,對于河北省節能減排工作,既需要按照上文所述的三點基本思路迅速加以貫徹落實,又需要針對河北省的具體情況采取補充性措施。
河北省對于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具有明顯的“重政策輕法律”的傾向,對于國家已經出臺的關于節能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針對河北省的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細則和補充,從而影響了河北省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工作的有序開展,與其他省相比,在構建節能減排的法律保障機制方面更顯急迫。綜合國內學者提出的一系列關于構建河北省節能減排法律機制的措施,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成立一個省級的排污權儲備的交易中心,并根據河北省的實際排污情況,制定相關的法律措施,按照“減排量收儲”的原則來構建河北省的排污交易的模式。為此,應充分了解河北省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條例,并經過詳細的調查與研究,設定出具體的方案,如關于補償的對象、補償的辦法和經費等等,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使河北省的節能排污機制做到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細化和完善國家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河北省在節能減排的法律方面的建設較為欠缺,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對于國家已經出臺的關于節能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要針對河北省的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細則;對于河北省需要,國家的法律法規又沒有涉及的,要制定河北省的地方法規,從而使河北省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體系得到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時,要時刻關注環境與資源能源工作的實際需要,做到法律內部之間的和諧一致性,只有通過這樣的合力作用,才能使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得到貫徹落實,進而切實實現各項節能減排的目標。
第三,設置一定的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加強對節能減排工作的監督。除了對企業、個人的監督外,還要加強對政府內部人員的監督。對于監督工作實施不夠的部門或者個人要實施一定的懲罰;對于欺上瞞下,不盡責的部門,要追究個人或集體的責任;要利用網絡、新聞媒體、手機現代通訊手段加強與民眾的溝通,做好監督工作的透明化。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乙方將為甲方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咨詢高級會員服務,并針對會員權利與義務達成以下約定:
一、會員可享受的服務與權利
(一)免費服務項目:
a)會員確認書及緊急援助熱線電話號碼,在任何時候當您碰到法規方面的難題或發生緊急事宜時,可獲得咨詢和緊急援助。
(1)電話咨詢:咨詢時間為:_________(工作日),咨詢電話:_________;
(2)專家面談分析:通過事先電話預約,法規專家將面對面與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規、合同、爭議等問題,同時為您出具合理的建議。
b)享受最新勞動法律法規速遞(電子郵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網站免費贈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訓費(可抵扣_________網站舉辦的各種培訓課程:如講座、座談、專題培訓、研討會、論壇等)。
d)年度內免費在_________網站刊登hr招聘職位。
e)全年免費訪問會員專用的_________網站法律法規專頁,享受以下專業的網上查詢及電子咨詢服務:
(1)各地工資及社會保險繳費信息查詢;
(2)各地勞動合同條例及標準合同查詢;
(3)人力資源分類法規及實用工具查詢;
(4)國內主要勞動法規(英文版)查詢;
(5)網上查詢勞動法律法規原文匯編(國家、當地省及省級城市);
(6)全國各地最新勞動仲裁案例解析;
(7)常見問題解答及最新熱點話題;
(8)hr專區資料下載(培訓講義、hr案例);
(9)hr工具樣板:員工手冊、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協議、勞務外派合同。
f)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匯編(電子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當地省及省級城市勞動合同條例;
(3)當地省及省級城市社會保險條例;
(4)當地省及省級城市其他常用勞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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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明確行政處罰實施單位事宜
(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我委農機監理所、動物衛生監督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漁政管理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監督、江蘇漁船檢驗局泰州檢驗站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仍以授權組織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權。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權限內委托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條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現將法律法規規定由我委實施的行政處罰權分別委托給我委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林業中心(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動物衛生監督所、漁政管理站、農機監理所等單位。受委托的單位以我委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處罰,并受委機關監督。
受委托單位實施的處罰權主要為:
區農業執法大隊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監管及種子資源保護類處罰、肥料生產經營監管類處罰、農藥生產經營監管類處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類處罰、農作物品種保護類處罰、農業轉基因生物監管類處罰、農業認證及標識管理類處罰、農業違法推廣類處罰。
區林業中心(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負責林木和林地野生動植物保護類處罰、森林植物檢疫類監管處罰、林木植物新品種保護類處罰等。
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獸藥類生產經營監管類處罰、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監管類處罰、種畜禽生產經營監管類處罰、生鮮奶安全監管類處罰等。
區漁政管理站、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監督、江蘇漁船檢驗局泰州檢驗站負責《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授權的漁業、漁船、漁港、漁民等監管類處罰。
區農機監理所負責農業機械管理類處罰等。
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既可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由其所屬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權,均由相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該機構名義實施。
(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后,行政處罰權的實施主體作相應調整。
二、關于規范我委行政許可的事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33-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近年來,中國物流業獲得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中國物流法律法規的滯后與不完善性也逐漸地凸現出來,物流市場的無序,嚴重影響著中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2011年中國物流總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約18%,比發達國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價格高企,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當前,物流法規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中國現代物流業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現代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成為中國現代物流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迫切問題。
一、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的立法現狀
現代物流活動涵蓋了物品從原材料形態經由生產環節的半成品、產品形態,最后通過流通環節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全過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因此,調整物流的法律規范涉及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個方面。
中國現行物流立法,從法律效力來看,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法律,即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鐵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規,即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條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如《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地方性法規、物流技術規范和標準等。
從物流立法的內容和領域上看,主要包括:(1)調整物流活動主體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2)調整物流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其中廣泛適用于物流活動各環節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適用于物流某一環節的法律規范,像運輸、裝卸、倉儲、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等各環節的法律規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3)調整物流作業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如《集裝箱名詞術語》(GB/T1992―1985)、《包裝術語基礎》(GB/T4122.1―1996)、《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2001)等。(4)調整物流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規范,如《港口法》、《鐵路法》等。(5)調整物流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二、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物流領域“法律空白”的狀況,對物流業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遠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相較于國外先進的物流立法,中國現在實行的某些物流法律法規,都是從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演變出來的,這些法規不但不能很好地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更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現代物流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普遍在技術上缺乏對物流實踐工作的調整作用和具體指導,微觀約束能力和宏觀調控能力不足。具體表現如下:
(一)層次較低,效力不強
從法律效力上來看,中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價值目標難以協調?,F行物流法規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一般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由于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帶有地方、部門分割色彩,不利于從宏觀上引導物流關系的發展,也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必要的制約作用。
(二)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現行的物流法律規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針對物流活動而制定的,而僅僅是就物流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如運輸、倉儲、加工、裝卸等所進行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和相互的銜接;行業管理和內容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領域;形式上見于各類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上,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部門立法涉及到交通、鐵道、航空、商業等十多個部委,加上各部門協調不夠,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
(三)相關的立法滯后
中國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物流國際化的趨勢下,要求中國物流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此外,隨著中國物流業的發展,不斷出現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與此相比,中國物流立法顯得相對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帶”。比如物流標準化問題,中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
三、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的完善對策
(一)重視物流政策的宏觀調控地位,制定綜合性物流法律規范
發達國家的物流法建設經歷告訴我們,在未制定統一的、專門的物流法之前,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出臺行業政策,指引發展方向,引導物流業的發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過了《綜合物流施政大綱》,1998年統計,全日本從事物流業的公司就多達幾百家,從業人員約150萬人,行業政策促進日本物流業發展效果明顯。政策具有全局性、靈活性、見效快等特點,政策與立法“一動一靜、一快一慢”形成互補,適合中國國情。中國要在短時間內建立一部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結構嚴謹的《物流法》是相當困難的,所以目前通過物流政策的宏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條件成熟時,應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準則,發揮“物流憲法”的指導作用。
(二)加強物流重點領域立法,由點及面地開展物流法規建設
現代物流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活動,解決日益增多而復雜的物流法律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發達國家物流法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抓住重點,解決物流發展的瓶頸問題會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應針對目前尚無法律規范調整或規制的物流領域,及時制定新的單行物流法律規范,盡可能使物流活動過程有法可依。比如,應抓緊解決影響當前物流業發展的土地、稅收、收費、融資、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礙與問題。同時,鑒于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素質、融資能力不同,物流業發展規模和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的基礎和條件,制定一些適合本地區特點的物流法規。這樣,既能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于各地區物流企業根據本地區特點加快發展??傊槍Ξ斍拔锪鳂I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定立法重點,填補立法空白,使現代物流業有法可依。
(三)整合現有物流法律規范,建立和完善現代物流法規體系
針對中國物流法律現狀存在明顯的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效力層次低、法律效力不強,立法滯后等問題,目前的工作重點應放在理順現有單行法的層次結構和邏輯脈絡上,通過匯編、修訂、廢止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觀政策為主導,以物流主體、物流各環節、物流環境和物流標準化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為主體的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系統性強、協調性好的物流法律體系,實現物流活動規范化。具體可以從五個方面著手:(1)物流主體和市場準入法。應通過立法明確從事物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資格,規范各類物流主體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設置進入物流市場的門檻。這是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2)物流經營行為法。這類法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覆蓋物流活動的全過程,通過立法明確物流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使整個物流過程在合法、有序、公平的條件下健康發展。(3)物流宏觀調控法。主要指調整國家和物流主體之間以及各物流主體之間市場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其目的在于為物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制止壟斷與不正當競爭,促進全國統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場的形成。(4)物流標準化法。指與國際技術和管理標準體系接軌的中國物流技術和管理標準方面的法規。應加緊制定和完善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礎。(5)物流爭議處理法。主要指涵蓋訴訟與非訴訟的物流爭議處理的程序性法律規范。由于物流爭議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爭議處理機構和處理程序的多樣性以及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等特征,與訴訟相比,物流糾紛仲裁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是解決物流爭議的最佳方式。
參考文獻: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F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