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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會治理問題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16 17: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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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會治理問題

篇(1)

    一、體育社會問題及危害

    體育—這一人類社會活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在人們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體育的實際社會效能不僅表現在增強人們體質,同時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國家安定團結、豐富文化生活、培養人們良好的個性心理、促進經濟發展、發展國際交往和促進人們之間的友誼過程中也起著重要作用。現在出現了一些體育社會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干擾人們生活,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正常運行;同時妨礙體育的正常健康發展,既不利于正確地完成體育的目標,也不能充分發揮體育的各種效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謂體育社會問題是指:以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關系、作用和事實,出現病態或失調,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并影響體育運動正常運行和協調發展,需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和控制的社會現象。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行為,如“吹黑哨”、“打假球”、“濫用違禁藥物”等等;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現象,如“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發展失衡”問題,“我國競技隊伍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以及“‘體育政治化”問題等等。

    綜合起來說,我國體育社會問題的影響和危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體育的影響:妨礙體育的公平競爭,站污了體育的形象,_對運動員、教練員及人民群眾身心產生危害,導致體育畸形發展。第二、對社會的危害:干擾人們的生活,嚴重時能擾亂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

    二.體育社會問題的治理

    1、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必要性。

    正因為體育社會問題同時具有兩方面的危害和影響,所以要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另外,治理好體育社會問題,對消除體育中不公平競爭現象,維護體育原有的純潔的精神,促進體育的健康發展,讓體育更好地為建設我國的“兩個文明”服務,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的意義。同時,我國的某些體育社會問題幾近“瘋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鬧得沸沸揚揚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為什么有些人要“捂著蓋子”,不敢揭開。當我們為中國足球“沖出亞洲,走向世界”而歡呼時,又有誰知道正是中國的這種“國粹”—“假球”、“黑哨”,耽誤了我國足球運動多少時間。

    2、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為目前我國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來對體育實施宏觀調控,那么治理體育社會問題就少不了要通過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是通過制定體育的方針、政策、調撥體育經費、任免體育官員、審批體育社會團體、開展重大體育活動,以及通過對各種體育理論的選擇和評價,組織研究體育的發展戰略,編制體育的規劃和計劃來實現。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主導性和規定性的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各體育社團的群眾團體法等。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穩定性和不可違背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在體育競賽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檢查”,“在體育競賽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是對解決“濫用違禁藥物”問題的直接寫照。在運用法律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應注意兩點:其一,具體針對某些問題的法律條文,隨著這類具體問題的解決而自動失效,對于這些條文要予以揚棄。其二,對可預見性的新的體育社會問題,應通過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這類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和惡化。

    ③紀律手段。紀律是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為自己的成員規定的行為準則,與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組織的性質、目標不同,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紀律,所以紀律有多樣性的特點。紀律是法律的輔助手段,也具有強制性和不可違背性。紀律手段在治理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重要作用。

    ④社會輿論手段。社會輿論可以督促某些現象性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對一些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社會行為的導向。社會輿論往往暗示出特定社會的價值規范和行為準則,以體育這一特定社會現象作為一個社會層面,它的基本價值規范是“更快、更高、更強”,基本行為準則是“公平競爭”。這正是社會輿論一直關注和監督足球運動中的“假球”問題和“黑哨”問題的原因。其二是社會行為的約束。社會輿論是一種公意,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對少數人的與眾不同的言行,特別是越軌行為具有壓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數人的行為,這些人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往往會改變或放棄自己原來的行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習俗、信仰等手段,它們主要是通過對人的思想、觀念、認識等產生作用,然后再對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產生影響。如“運動場暴力”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體育比賽,還對運動員和觀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通過對運動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后,可以適當地緩解或解決這一問題。這些手段雖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來得強烈和直接,但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本要求。

    ①應具有客觀性。只有對實際問題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才能發現問題的癥結,進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們的認識往往受到許多主觀因素的影響,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觀,這要求我們對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作具體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須建立在正確、客觀的認識上。

    ②應具有針對性,或稱選擇性。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無論是采取哪一種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針對具體的問題。或者說治理具體的問題時,采取的方式、手段應有選擇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則適得其反。

    ③應具有靈活性。在治理某一問題時,往往有多種方式或手段可供選擇,在選擇具體的方式和手段時,要依據問題的發展和變化,靈活地變換選擇,才能有利于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和控制。

    ④應具有適時性。體育社會問題都是發展變化著的,因此在治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適時性。比如,相關的法律條文一定要適用于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只是對過期問題的鞭答;社會輿論一定是關注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僅是對未來假想問題的譴責。

    4、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兩個基點。

    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點應該放在對現行體育體制和體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體育社會問題在內的任何社會問題的產生,幾乎都與相應的社會制度和體制的失調有關,并且在導致社會問題的各種原因中,體制和法制的失調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社會變遷的廣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體制和法制上的東西存在缺陷或混亂。如我國的足球管理體制,“中國足協”既是民間足球協會又充當足球運動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甲級”聯賽的組織者,又是管理者、經營者,還是執法者。這種體制,與我國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問題的出現,有著莫大的關系。《體育法》只對體育比賽中的裁判權利義務作了一些規定,但沒有對裁判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甚至在中國足壇“黑哨”現象曝光后,卻一時找不到適當的法律條款來懲處。

    根據以上事實,筆者認為為了有效的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應該合理地改革我國的某些體育體制,進一步完善體育法制。具體的說:在體育體制的改革方面,應確實分清行政、管理和經營的性質、權限和責任,不能因體制自身的混亂,而成為體育社會問題產生的“溫床”;在體育法制方面,《體育法》中應該具有詳細的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處罰、處理的條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讓某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有空可鉆。

    三、正確認識當前存在的體育社會問題

    1、應該充分地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存在兩個方面的影響和危害,不能文過飾非,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和治理。同時應客觀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與其它社會問題相比,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沖擊力要相對較小,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不要將之盲目擴大化。

篇(2)

1 城市建筑發展所必備的條件

1.1 高新技術對城市建筑的有力支持

追求舒適、便捷的生活是人們長期的追求目標,城市建筑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建筑及其表現形式從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工作、居住和生活,還影響著人們的心理和行為。因此,在智慧城市的理念下,城市建筑設計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物聯網、互聯網、車聯網、云計算等高新技術是城市建筑必不可少的技術,各種高新技術緊密聯系,構成一個龐大的信息傳遞系統。這些高新技術不僅對城市建筑的構造、材料、設備等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更將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等智能系統融入現代建筑當中,成了城市建筑設計的新趨勢。

1.2 建筑師對城市建筑的大力推動

建筑師是城市建筑的靈魂,沒有了建筑師的標新立異和共同努力,城市建筑的發展就會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因此,建筑師在推動城市建筑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充分展現建筑師的作用,在城市建筑設計中巧妙融入智慧城市理念,建筑師們必須努力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職業素養。一方面,建筑師們要深入研究和探討智慧城市理念,將物聯網、互聯網、車聯網等信息技術與城市建筑有效融合,以實現城市建筑的智能化,完成傳統式設計向現代化設計的轉變。另一方面,智慧城市理念涉及的知識面和領域較為寬廣,建筑師們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和綜合運用能力,掌握好與智慧城市密切相關的計算機、信息技術科學、智能系統等新知識至關重要。

2 智慧城市理念下城市建筑設計

2.1 增強安全性,讓城市建筑為人們創造更舒適的生活環境

美國著名的社會心理學家馬斯洛曾說過,人有五個層次的需求,分別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與歸屬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其中,安全需求既包括對身邊人物的安全感需求,也包括對身邊事物的安全感需求。可以說,安全需求是人們與生俱來的需要。高新技術在為城市建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如一些建材和設備含有有害物質,容易引起胸悶、頭暈和呼吸道疾病,影響人的神經系統。因此,在智慧城市的理念上,應當增強城市建筑的安全性,為人們構筑安全、舒適、健康的生活環境。而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城市建筑的外部,一個是城市建筑的內部。外部建筑是指建筑的形狀、色彩,以及公眾環境中的娛樂設施、基礎公共設施等。外部建筑要選擇吸光性強的建筑材質,擴大建筑之間的間隔,設計出令人賞心悅目的外觀形狀,這樣不僅能防止建筑帶來的光污染,也能增加建筑的美感,提高舒適度。內部建筑是指建筑內部的工作和生活空間,主要是室內空間。內部建筑要采用無污染、無添加的建筑材料,確保材料的安全性。另外,剛竣工的建筑應當空置一段時間,讓裝修遺留的氣味徹底散去才能使用。

2.2 增強環保性,讓城市建筑為引領綠色生活

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為人們創造了更加優越的生活條件,現代建筑滿足了更多人的生活需求,但伴隨而來的是自然界加速消耗的能源。據統計,我國建筑能源消耗占社會總能耗的42%左右,其中,空調、照明、家電等高檔家居設備占27.45%,其他能耗占13%。因此,節能和減排就成了建筑行業迫切追求的目標,也是打造智慧城市的必然要求。未來的城市建筑將會越來越重視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有機統一綠色建筑與智能設計,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大力促進能源的科學轉型。例如,建筑師在設計時可以將空調管理系統與新型建筑節能技術相結合,在建筑的內部設計中,通過對人流量的檢測,智能系統自動系統,自主開啟或關閉空調,大大節省室內的空調用電量。這些與建筑節能相結合的新興技術從一定程度上改變著建筑節能的方法與手段,自動化的可視監控,既能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也能進行精細化調節,有效解決我國的能源消耗問題,使得未來的智能建筑節能發展更具潛力,有更加明顯的積極作用。

2.3 增強多樣性,讓城市建筑全面提升人們的生活質量

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改善了人們的生活環境,讓人們隨處可以感受到現代化的服務設施。但城市建筑中單一化和格式化的現象還是較為明顯,不同的地區采用同樣的設計方式,城市建筑趨同性強烈,未能達到因地制宜的設計理念。由此,我們可以深入研究智能技術,充分展現智慧城市的智慧性,在城市建筑中使設計最優化,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例如,有條件的屋主可以在屋內裝置一個智能系統,在屋主不在家時適逢有人前來造訪,只要按一下門鈴就能夠把來訪信息發送到屋主的手機或電腦上,而屋主更可以通過門鈴的攝像頭看到造訪者的影像,還可以通過通話功能進行對話。

2.4 增強情感性,讓城市建筑產生更好的設計感染力

“每一個建筑都是建筑師情感的體現”。建筑師的設計作品與自身的情感有著高度密切的聯系,建筑設計師在設計建筑藍圖時,會將自身的文化素養和生活積淀融入該建筑當中,創設出具有自己獨特品位的建筑作品。但有些建筑師缺乏積累的生活素材,一味模仿和照搬別人的設計,這樣的建筑不符合人們對時尚的追求,甚至會因缺乏個性而遭到人們的懷疑。因此,在智慧城市的理念下,建筑師們應當學習各種高新技術,重視科技的運用,同時注重設計作品中的“人情味”,不斷創新設計風格,在設計道路上不斷積累。當建筑師在為某一個地方設計作品時,可以利用一段時間收集所需的素材,吸收和整合當地的地域文化,切身感受當地的風土人情,只有身體力行,積累素材,才能在設計當中體現出當地的人文性,并創設出超越歷史的建筑物。雖然積累素材可能要花費很長一段時間,但這種“浪費”是值得的,同時也是必要的。在建筑設計中灌注情感性、人文性和創新性,這種無聲的表達才能引起人們的共鳴,才能為人們帶來更好的視覺享受,也才能推動建筑行業不斷前進。

3 結語

隨著提出的智慧城市理念,城市建筑設計與智慧城市理念的有機融合已經成了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高新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我們要合理、科學地把高新技術融入城市建筑設計當中,使城市建筑設計深入貫徹智慧城市理念,朝著智能化、環保化、多樣化的方向發展。當前智慧城市理念才處于萌芽的狀態,如何在智慧城市理念下促進城市建筑的大發展還需要建筑師的積極探索和努力發掘,我們有理由相信,未來的城市發展道路將會更高端、更便捷和更舒適。

參考文獻:

[1] 趙蕾.基于智慧城市理念的城市建筑設計研究[J].河南建材,2015(04):34-36.

篇(3)

張曉勇的父母認為,體育設施的所有人――村委會應對張曉勇受傷承擔責任。張曉勇的父親先后找到村黨支部書記及村委主任,要求村集體承擔賠償責任。兩位村干部卻認為,建體育設施是為村民義務提供文化娛樂服務,是一件利民的好事,既然是義務、無償的服務,就不應該承擔責任,更何況是張曉勇自己注意不夠摔傷的,村集體不應該承擔責任。后來,村兩委班子經研究后,只同意給予張曉勇6000元補償。協商不成,曉勇的父親一紙訴狀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法庭經審理認為,張曉勇年僅7歲,原告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對其子不慎摔傷應承擔一定的監護責任;被告新民村村委會作為體育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加強對這些設施的安全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其安全。但被告村委會作為管理者卻沒有行使安全檢查防護措施,沒有及時發現并對不安全的設施設置警示標志,存在過錯,對張曉勇不慎摔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判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檢察官點評

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也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本案要求村委會承擔的是一種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該責任屬于過錯責任性質。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人必須履行與其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表現為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違反該義務的消極的不作為是違法行為。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其共同特點是對該場所具有事實上的控制、管理權,并負有妥善維修的人,且不以交易關系為必要。

篇(4)

有人說:“教會學生做答案的老師只是一個及格的老師,教會學生思維的老師才是一個優秀的老師”。 所以在教學中如何培養學生的思維,設置出具有有思維性的問題就顯得至關重要。本文就如何設置具有思維性的問題發表以下拙見。

解決問題的思維過程,實際上是一個以正向思維為主,以逆向思維為輔的思維過程。當一個問題提出,首先,根據我們已掌握的知識與方法,正向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而正向思維是定勢思維和發散性思維相互交替實施的一個思維過程,在這過程中,我們常常根據問題的特點,所學過的知識與方法以及已有的經驗,產生一種思維上的聯想并予以嘗試,當這有嘗試受阻時,又經發散性思維設想另外的方案。定勢思維是發散性思維的基礎,沒有牢固的定勢就沒有靈活的發散,但若一味強調定勢思維,很容易轉進小胡同而不能自拔,形成思維的呆滯。同樣若一味強調散發性思維,往往會出現思維的盲目。其次,引導學生從正向思維序列到逆向思維的轉換能力。所以在教學中應注意設置問題引導學生的逆向思考,這不僅可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而且還可以提高思維的靈活性。在歷史與社會教學中一般會涉及到四個點:知識點、思維點、方法點、啟情點。在講課的時候,教師僅僅講清知識點是遠遠不夠的,上課不等于解讀教材,知識作為載體,更深層次的是上課是用教材知識來訓練學生的思維、方法和情感的。比如:筆者在教學《東西部差異》這一課時,在了解了東西部差異的基礎上,我先后設計了三個有階梯性的問題:1、東西部的差異,將給各自發展帶來哪些影響?2、面對現實,我們該如何把西部的資源優勢轉化成經濟優勢?3、國家也提出了策略,那我們溫州市,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做什么?這三個問題構成一個有思維容量的“問題鏈”,使學生有序地思考,獲得知識,建立知識系統,讓學生跳一跳摘到了桃子,很好地達到了教學的目標。

那么如何讓問題問得更有效,更具有思維性呢?筆者認為要從兩方面入手:(1)問題設置應該從多個角度,謹防思維惰性的發生。(2)注意答案的多角度性,允許一題多解,保證散發性思維的發展。當然,還要注重過程的分析,明確提問最主要的目的并不只是求得某一種答案,而是要求學生尋求答案的過程中求的思維的發展,智力水平的提高以及良好品德的塑造。比如,在談科舉制的看法時,如果你作為當時的宦官子弟,你是如何評價的?如果你是當時一般的讀書人,你又是怎么看待的?再比如,講到長城時,你可以問學生,看到長城你會想到到什么等一些培養學生發散性思維的問題。

總之,學生的思維過程是從問題開始的,課堂教學中教師只有精心設置問題,竭力點燃學生思維的火花,才能激發他們的求知欲望,從而達到有效教學。

篇(5)

來自襄樊市兒童福利院兒童就學的2所小學1~5年級、年齡7~11歲的漢族兒童100名,其中福利機構肢體殘疾兒童50名,社會健全兒童50名。殘疾兒童隨機和社會健全兒童一一對應,共收集樣本50對,男35對,女15對。資料收集時間為2007年12月~2009年5月。

方法:采用皮爾斯?漢斯(Piers Harris)兒童自我意識量表[1]進行自評,該量表分為行為、智力與學校情況、軀體外貌、焦慮、合群以及幸福與滿足6個分量表。該量表依據兒童自評得分,分值越高,自我意識越好。在半年后對22名兒童進行重測,觀察重測相關系數。用艾氏兒童行為調查表(CBCL)父母問卷進行評測。由社會適應量表和行為問題量表兩部分組成,用以評價兒童的社會適應能力和行為。該量表對殘疾兒童由福利機構直接撫育殘疾兒童的保育阿姨代替父母為殘疾兒童填寫,社會健全兒童由其父母直接填寫。

結 果

兒童自我評價:殘疾兒童在行為、焦慮、合群、幸福與滿足等分量表的得分及總分均低于對照組(P<0.05),其中差異有高度顯著性的是幸福與滿足分量表的得分,而軀體外貌、智力與學校情況兩分量表得分兩組間差異無顯著性。另外,子條目軀體外貌分量表中體型的有關條目得分,差異極度明顯(t4.2308,P<0.001)。將皮爾斯-漢斯自我意識量表得分與殘疾等級指數進行簡單相關分析時顯示,社會行為、滿足與幸福感、智力與學校情況3個分量表得分和總量表得分同殘疾等級呈顯著負相關。

社會適應性與行為:殘疾組與健全組之間在社會適應問題總分、行為問題總分及各分量表得分上均無顯著差異,但社會適應能力及其各分量表得分均有殘疾組低于健全組的趨勢,而整個行為問題量表得分均有殘疾組高于健全組的趨勢。男性兒童中,將艾氏兒童行為調查表分與殘疾等級進行相關分析時表明,違紀和多動這樣的行為問題分量表得分與殘疾等級呈相關性明顯,適應能力總分和社會交往量表得分與殘疾等級呈明顯負相關。深入作多元相關性研究后顯示分裂樣行為問題、抑郁性及內向性分量表得分與殘疾等級呈明顯正相關,社會適應能力得分和社會活動、社會交際、學校能力等分量表得分與殘疾等級呈明顯負相關。

討 論

福利機構兒童對自己評價低,信心不足,缺乏自信,而且幸福感差,有孤獨和失落感,表現出更多的焦慮和抑郁,和同學的交往與聯系減少,容易出現更多的心理和社會適應問題。并且隨著殘疾程度的加重,幸福與滿足感更差。另外,本研究發現殘疾男童比健全男童的抑郁得分高。本研究還發現,在軀體外貌分量表上未發現殘疾兒童與健全兒童的量表得分有顯著差異,可能該分量表顯示的是一般軀體外貌,并非特異地指向體型。而把反映體型的具體條目拿出來分析比較時發現,殘疾兒童對自身體型明顯感到不滿意,由于殘疾原因產生的自卑感也十分明顯。

篇(6)

1.體育利益關系協調制度化的整合功能

為了及時解決發生的矛盾和沖突,政治制度應為社會成員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得整個社會的政治規則結構完整,配合默契,從而實現其調節各階層間沖突、促進合作的整合功能。政治制度通過相應的規則和程序,把互相沖突的各種社會階層整合在統一的體制和秩序之中,使沖突得到解決或緩解,使合作得以進行。矛盾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分配不公和腐敗,并缺乏利益表達機制、相互溝通和理解的機制。為了發揮政治制度有效協調和整合的功能,除了使政治制度在整體上具有協調和整合的機制外,還必須在政治制度的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以及政治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建立起表達利益、綜合利益、分配利益、協調利益的規則和程序。通過這些規則和程序,使各階層的利益、要求得到表達,矛盾和沖突得到解決或協調,并使整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得到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得以確立,共同的社會目標得以實現。

1.1 社會協調的途徑

從社會控制理論來講,通常有三種途徑控制社會沖突,即:觀念途徑、經濟途徑和制度途徑,具體采用哪種途徑則應根據沖突的自身特性來決定。當前我國社會利益沖突的特殊性在于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逐利行為的多樣性,以及滿足主體需要的社會資源和財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造成了當前我國社會利益沖突的不可避免性,只有通過調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完善社會利益的分配制度才能消除沖突。

1.1.1法律控制利益沖突有兩個途徑:第一,立法控制,通過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協商利益,在宏觀上防范利益沖突的發生;第二,司法控制,通過公正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濟機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觀上解決具體的利益沖突。同時要注意保持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使各種利益訴求都能夠得到及時的表達,避免矛盾的積累和激化[1]。

1.1.2體育利益沖突的關鍵在于,體育利益格局的發展實際上是一個不斷分化和整合的過程,社會結構愈趨復雜,社會的異質性程度愈高,體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組就愈頻繁[2]。然而解決體育利益矛盾是體育利益沖突控制的關鍵環節。并非所有的利益沖突都能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只調整適合法律評價的利益沖突:第一,這種沖突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統治秩序、制度的基本方面及主流道德意識;第二,沖突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社會單位,即自然人和法人。從法社會學的角度指出,利益沖突是“利益主體基于利益差別和利益矛盾而產生的利益糾紛和利益爭奪”。則從控制論的角度提出了較深入的認識。研究沖突歸根到底是為了控制沖突,但控制沖突首先面臨著手段的選擇。

1.2 社會體育利益的整合

中國單位制屬于經濟制度與政治制度結合的這樣一種體制。單位成為整合社會體育活動的有效的組織系統[3]。具體說來,國家通過壟斷各種社會資源,進而對單位組織形成控制;單位通過全面占有和控制單位成員發展的機會以及他們在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資源,進而形成對單位成員的領導與支配。換言之,通過設置、運用一定的利益分配與協調機制,使得政治秩序與社會秩序得以產生。

2.體育利益關系協調制度化的公平分配功能

許多學者認為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對社會中的價值或利益進行權威性的分配,這種分配實際是在對人與人、階層與階層間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這種分配可能會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也可能加劇沖突或引起分裂。問題的關鍵在于分配是否公平。而我國社會階層結構分化過程中出現問題,尤其是收入差距拉大,說明政治制度的這一功能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在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是提高政治制度和政府公平分配的功能,解決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分配差距過大將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影響民主政治的建設和發展。

2.1 體育利益主體

篇(7)

有些重大的問題如果不解決就會影響到我們的立法,會影響到我們的司法實踐。大家知道,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這兩個法系傳統上有不同的理論、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語也不同,這種差異在上一直延續了很久。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之后,國際上出現了一種全球化的趨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在內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經濟的全球化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趨同化,已經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許多過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漸趨于一致。世界貿易組織的各個協議實際上就是這兩個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趨于一致的結果。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我們的研究仍舊盯在過去的大陸法系,特別是盯在也是從歐洲大陸法系國家舶來的我國和日本法律,我們就會自己給自己造成一個誤區,甚至停留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我們加入WTO可以說給我國帶來了一種全新的法律體系,我們作為立法者和司法者,我們的思想也應該有所更新。

這里僅商業秘密為例作一些說明。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過去把物權和債權分得很清楚,但兩者有時是很難分清楚的,有時是可以相互替換的,有時則是會互相轉化的。這在大陸法系的過去的法學理論中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現在則已經接受,原因是TRIPS協議已經把它們融合起來了。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德國一位律師在其著作中將商業秘密定義為不屬于知識產權的技術秘密,即把它從知識產權排除出去了。當時的美國有些州也有類似的看法,認為商業秘密只是合同法或侵權法(也就是大陸法系中的債權法)規范的。依據這些法產生的權利只是一種對人權,只對某一個或幾個的特定對象有效力,不是對世權。換句話說,商業秘密既不是大陸法系理論中的物權,也不是英美法系理論中的財產權,而是一種依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權。但是,世貿組織已經把它作為七項知識產權中的一項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里。這就表明,商業秘密已經無可爭辯地變成為大陸法系中的權利物權,或者英美法系中的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權已經成為一種對世權,不再是對人權了。對于兩大法系國家來說,商業秘密的權利屬性經歷了從債權到物權的轉變過程。從美國的判例法來看,這種變化是非常清晰的。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末以前,美國的法院幾乎沒有任何爭論地認為商業秘密僅僅是對人權,而不是財產權(對世權)。這種認識在法院審理有關杜邦公司訴克里斯托夫的案件時產生了較大的爭議,這個案件的判決導致了后來美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述”的改變,有關的立法也改變了。這個案件的判決說得很清楚,如果只把商業秘密作為一種因合同產生的權利或因侵權法產生的權利來保護,在有的情況下就沒有辦法保護。

其實,類似這種的法學理論上的突破早就有過。過去我說過服務有時也是財產。當然,我講的財產不是我國有些民法學者所謂物權與債權之上位概念的財產,而是說它有時候具有物權的性質,能夠產生對世權。這個話也不是我杜撰出來的。早在19世紀,英國就有這樣的判例。這個判例說的是有一個劇院曾經雇了一個名演員演出,并簽了合同,合同約定他在這期間就不能到別的地方演出了,這樣,該劇院的票就可以買高價了。但是,另一個劇院用更高的工資把這個演員挖過去了,這個演員同時在兩個劇院演出。這時候原來的劇院因票賣不出高價而起訴到法院。法院說,劇院可以依照合同告演員,但是這樣的話它就撈不回失去的東西。另一個選擇是告后一個劇院的老板,但他們之間沒有合同怎么告。法院的解釋是,演員提供給劇院的服務在有些情況下是對世權。這個案例出現在英國學者勞森的《財產法》當中,但有的認為這是妨害或侵害債權的案例,倒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孔祥俊博士翻譯該書時講清楚了,說這時服務已經成為對世權了。這是債權轉換成物權的第一個案例。第二個才是美國的杜邦公司的那個案例。當然,到了世界貿易組織成立,這個轉換過程結束了,雖然在理論上有些人仍然認為商業秘密不是一種對世權,但現在在實踐中則沒有什么可爭論的了。

不僅物權和債權可以互相轉換,而且物權請求與債權請求也可以相互替換,現在實踐中已經習以為常了。只是在一般民法學家看來,民事訴訟中的兩種訴求是必須分清楚的,一是主張物權之訴,另一是主張債權之訴。主張物權之訴無需被訴人存在任何過錯,而主張債權之訴一般必須有過錯。實際上,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和行政管理里已經打破過這種認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參照多年前國家科委的有關規章起草的合同法技術合同分則的司法解釋里有這樣的規定:如果第三人通過合同善意地取得了某人的商業秘密,該第三人有權繼續使用,但需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就是說,以賠償代替了禁令。這也就是把人家的物權訴求去掉了,而代之以債權之訴。無論它取得的報酬是什么,是不當得利也好,是侵權所得也好,都得給人家。但是,禁令則不同,禁令是與物權之訴相對應的。要保護財產權首先是要求有禁令,而禁令則不管是否有主觀過錯。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是沒有過錯的,沒有過錯反倒要人家賠償,讓人家承擔債權之訴而不是物權之訴,按照民法的邏輯似乎是講不通的。但實際上我們就是這么做的,也是合理的。這就是物權之訴和債權之訴的相互替換的體現。

講到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還有一個條款條大家應該注意,那就是第62條第5款。在世貿組織也好,在其他國家也好,知識產權并不全都是投入智力勞動后就自動能依法產生權利。除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外(美國的專利法實行“發明在先”原則),至少專利權和商標權在大多數國家必須經過行政批準后才產生相應的權利。在WTO知識產權協議里地理標志也要經過行政批準。這種依行政批準或注冊而產生的權利就比較特殊,在訴訟中就會產生比較特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原告一般說是權利人,被告一般是侵權人或者被指控侵權的人。對于專利、商標或地理標志這些依行政批準或注冊而產生效力的知識產權來說(版權是自動產生的權利,產生類似問題的情況比較少),被控侵權的被告在多數情況下并不作自己沒有侵權的辯解,而是會主張權利人的權利無效,從而達到認定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目的。這個時候,侵權之訴就轉變成為確權之訴,并與確權之訴交織在一起。

有的知識產權存在一部分模糊區,特別是專利和商標更是如此。無論是行政裁決,還是司法裁決,說權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說侵權或不侵權有時候都可能不為錯。這樣的話,不同的機關,甚至同一個法院里的不同的審判庭或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決就會大相徑庭。知識產權訴訟,或者至少是侵權訴訟中反訴知識產權無效的案件還是由原審侵權的審判庭一直審下來,不要把它中斷或中間交給其他庭來審理為好。雖然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效力是由行政審批機關確定,但針對這一確權決定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畢竟不是一個領域的問題。這里也就涉及對WTO知識產權協議第62條第5款的理解的問題,即:知識產權確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不能理解為一般的民告官,他要確定自己的某一項權利。因此,為了保持涉及知識產權侵權和確權兩個問題的訴訟的一致性,特別是專利權和商標權涉及原先行政審查機關裁決的問題,應由同一個法庭來審理這兩個問題,以盡量避免出現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相互矛盾的裁與判。

與行政庭、民三庭機械分工相聯系的又一個問題是:2000年修正后的《專利法》第57條與2001年修正后的《商標法》第53條都有相同的規定,即侵權認定可由行政機關作裁決;而同樣的行政機關卻僅僅有權對侵權賠償額作調解,只有法院才有權確定侵權賠償額。于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滿,則必須去同一法院的行政庭與民三庭分別起訴--在行政庭請求撤銷行政裁決,在民三庭請求賠償。這樣一是對當事人極為不便,二是非常可能出現一庭認定不侵權而另一庭則確定了侵權賠償額的沖突判決。這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也是極為不利的。

我們對世貿組織協議條文再作進一步,可以暴露出我們過去研究成果中的一些有待深入的,所以我把這當作第二層面。如果不限與研究世貿組織協議的具體條文,而從宏觀上對世協議的產生與趨勢再作一些研究,我們才有可能接觸到第三層面。

第三個層面的問題則是:我們的立法、司法與研究怎樣才能在總體上不落后?

在“入世”前后,關于如何轉變政府職能、關于如何修改與世貿組織的要求有差距的國內法、關于如何使行政裁決均能受到司法審查,等等,人們關心得較多,報刊上講得較多,立法與行政機關圍繞這些問題采取的相應措施也較多。應當說,這都是對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國市場能夠在世貿組織要求的框架中參加進國際市場的運行所必需的。

作為立法機關,以及為立法機關的法律起草而從事立法研究的人們,恐怕就不能停止在僅僅關注上述第一層面乃至第二層面問題上了。

僅以有形商品貿易為支柱的原“關貿總協定”演化成“世界貿易組織”,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增加了服務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兩根支柱。這種變化的實質究竟是什么?如何在立法方面跟上這種變化?這些更重要的問題,卻不是所有應當思考它們的人都在思考。

與中國爭取“入世”的進程幾乎同步的,是“知識”、“信息化”等等越來越被人們提起和關注的問題。這些,與上述國際貿易活動及規范的發展趨勢又有什么內在聯系,也不是所有應當思考它們的人們都在思考。

這樣看來,我們與發展著的世界貿易法律規范之間的差距還有可能拉大。原因是我們對現象已有了足夠的重視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對實質卻還缺乏思考,更不消說深入研究了。

我們如果認真一下,就不難看到:

第一,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時代相比,無體財產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從而規范無體的服務、無形的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顯得十分重要了。

第二,從兩個方面看,可以是說“知識產權保護”在今天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

一方面,在商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兩項中,實際上也充滿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就商品貿易而言,一切來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標的保護問題。商品的包裝、裝潢設計、促銷商品的廣告(包括廣告畫、廣告詞、廣告影視等)都有版權保護問題。銷售渠道較暢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專利或商業秘密的含量作支撐。來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則大都有假冒商標及盜版等問題。在服務貿易中,服務商標的保護及為提供服務所作廣告的版權問題,與商品貿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務中,特別是在機網絡服務中,一個在本國作廣告,可能侵害外國企業在外國享有的商標權。因為網絡的特點是跨國界傳播。商標權的特點卻是地域性。版權及專利領域也會出現類似的糾紛。這種特別的侵權糾紛,在有形貨物買賣中是不可能出現的。

另一方面,從世界正在向知識經濟發展的方向看,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也應當是居首位的。

發達國家在20世紀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傳統民事法律中物權法(即有形財產法)與貨物買賣合同法為重點。原因是在經濟中,機器、土地、房產等有形資產的投入起關鍵作用。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與知識經濟的發展相適應,發達國家及一批發展中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領域,逐步轉變為以知識產權法、商務法為重點。這并不是說傳統的物權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說重點轉移了。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專利發明、商業秘密、不斷更新的計算機程序等無形資產在起關鍵作用。隨著生產方式的變動,上層建筑中的立法重點的必然變更。一批尚未走完工業經濟進程的發展中國家,已經意識到在當代,仍舊靠“出大力、流大汗”,仍舊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資產的積累上,其經濟實力將永遠趕不上發達國家。必須以無形資產的積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促進有形資產的積累,才有可能趕上發達國家。這也不是說人類可以不再依賴有形財產去生存,只是說有形財產的積累和有形市場的發展,在當代要靠無形財產的積累和無形市場的發展去推動。

篇(8)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崗職工再就業和民工有序流動工作,在全國各城市和流動人口較多的地區,集中力量,對勞動力市場的所有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

清理整頓的重點是,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各種非法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擴大經營范圍,以及職業中介活動中的各種非法行為,特別是以信息咨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義非法從事職業中介的行為;各種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務不規范的職業中介機構。

對各種非法機構和各種非法行為,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堅決依法查處。對各種制度、管理、服務不規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頓要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定相結合。要督促各職業中介機構認真執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憑證管理、勞動預備制和職業資格證書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職和推薦就業各個環節的工作。

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將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職業中介管理作為勞動力市場規范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同時,加快建立統一完善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勞動者的求職行為,以及職業中介行為的管理。要設立投訴信箱、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證勞動力市場規范化運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通過檢查,加強制度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100個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城市,要在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和規范化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篇(9)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個別區、縣發現以“西部大開發”為名,從事非法職介活動的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侵犯了求職者合法權益。根據市領導有關要求,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在前一階段開展打擊非法職介活動的基礎上,結合近期發現的新動向,繼續加大對非法職介活動監察執法力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的過程中,打擊非法職介活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要從維護首都的社會穩定、保持勞動力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視,在不斷開展日常的監察執法工作的基礎上,要根據本地區出現的非法職介活動的新動態,加大打擊力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發現一起,取締一起,決不讓其形成蔓延之勢。

    二、根據這幾年我市幾次清理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的具體情況,處于城鄉結合部地區和部分遠郊區、縣往往是非法職介活動比較猖獗的地帶。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根據近時期發現的非法職介活動新動向,結合本區、縣具體情況,尤其是重點地域,要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時間,有針對性地進行一次清理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的專項治理。對非法職介活動經常出現反復的地方,要實施不間斷的追蹤執法檢查,決不讓其死灰復燃。

    三、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此次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監察執法檢查情況于6月10日前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處。

篇(10)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要求,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但由于部分單位法制觀念不強,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社會保險費的籌集,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為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就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收回欠繳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領導,確保所屬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要建立目標責任制,簽訂清欠責任書,督促和幫助欠費單位制定還欠計劃。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還欠計劃的落實,欠費企業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補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力度,對拒繳、瞞報、長期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將單位欠費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爭取各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支持。宣傳部門要組織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宣傳工作,提高單位和職工依法繳費意識;各商業銀行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及時扣繳、劃轉欠費;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單位欠費情況,對欠費單位不予核準獨資、參股設立新企業或設立分支機構以及擴大經營范圍;各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和人事部門,不得批準欠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晉級、評選先進和實行年薪制。對于有繳費能力但拒絕或故意拖欠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各級工會組織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評定模范或先進,市社控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小汽車或其他社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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