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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審計法規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9 16: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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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審計法規

篇(1)

(二)審計監督是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經濟監督體系是由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及財稅、統計、物價、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業務部門的經濟監督和會計監督所組成的。在這一系列的監督中,各自有其監督的范圍和領域。審計監督是一種專業監督,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涉及國民經濟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和環節,既可以對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又可以對業務部門經濟監督活動進行再監督,是任何其他業務監督不可替代的一種專業監督。

(三)依法審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代表政府行使著監督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程度和質量直接影響著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可以講,依法審計必然成為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堅持依法審計,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監督制約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經濟秩序,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二、嚴肅查處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依法審計的本質內容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建時期,由于種種原因,財經領域違法違規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還很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照財經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以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處理處罰的依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其一,《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行政機關共同適用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其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違法行為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等。其三,解決審計爭議的法律法規。這三個層面中,第二個層面包括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調整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很多,分散于財政、稅務、金融、投資、物價等領域,例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物價法》等法律法規也是審計執法的重要依據。其理由是:從審計地位看,《憲法》明文規定審計機關的職能、地位超脫,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人事和經濟利益關系,運用上述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不會造成執法混亂。從《審計法》立法精神看,上述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作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但在新實施的《審計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是審計執法依據,符合《審計法》立法精神。從我國國情看,在當前經濟領域存在違法亂紀現象甚至有時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不規定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勢必形同虛設,無法發揮《憲法》和《審計法》賊予的作用。所以上述法律法規應當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二)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是一種糾正措施,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主要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他處理措施。以上五種處理措施,主要針對違反財政收支的違紀行為。

(三)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處罰。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比處理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也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糾正的基本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以上七種處罰措施,審計機關只能實施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行政拘留以外的處罰種類,主要針對違反財務收支的違紀行為和屬于財政收支范圍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為。

三、規范審計執法行為是依法審計的內在要求

(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開展審計監督。一是處理處罰不能超越法定審計權限,只能在上述規定的權限內進行處理、處罰。二是必須是向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如果對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則超出了審計職權范圍。三是必須是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對于超出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范圍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處理、處罰。四是必須是引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如財政、金融、稅務、價格、投資等規定。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無關的規定不能適用。五是注意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符合《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處理、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六是處理好與《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關系。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審計機關必須是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規定。所以該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另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2)

下附:(××縣××中學關于對《XX縣審計局關于對××中學2008、2009年度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所列問題的整改措施)

貴局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0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通知》安排,于2010年11月17日至2010年12月6日,對我校2008、2009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報送審計,在聽取了我校有關情況說明的基礎上,形成了洛審報字【2010】90號審計報告,下發了洛審決字【2010】42號審計決定。

審計報告真實、客觀,反映了我校兩年來的收支和違紀情況,審計報告既合乎財經和審計法規,又合乎我校的現狀與實際,學校接受審計決定中的處理條款。

現就審計報告中提出的違規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如下:

1.認真學習財政經策、審計法規,提高理財水平。本次審計所反映的問題,說明了我們平時對財經、審計法規學習的不夠,從而導致操作違規,把握不當。以后要加強政策學習,在把握政策及操作規程的前提下,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逐步提高理財水平。

2.所有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對勤工儉學收入、所有校內外零星收入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據實從會計中心核銷。在遵循財經基本管理規程、保持原始憑據真實的前提下探討一些特殊問題的處理方法,全力向規范化要求靠攏。

3.嚴格杜絕違規收入。本次審計我校違規支出達47.5萬元,分別是高考教師獎勵、高三教師補貼、平時加班費用的支出。在實施績效工資以后,我們將嚴格控制獎金、補貼及加班費用支出,從學校制定的各項制度、方案上截斷資金、補貼、加班費的發放的主渠道。堅決執行上級有關政策。加強教職工思想教育,宣傳有關財經、審計法規,倡導教師的奉獻意識,力爭教師的理解,把握好政策尺度,做到在不影響教育質量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減少違規支出。

4.嚴格審核收支票據。本次審計發現的兩張不合規的票據提示我們,財務審核人員要求把收支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做到該報的報,不該報的絕不報,虛假、不合理、過時的票堅決不能要,財務報銷所需的附件一個不能少;財務人員將本著對學校負責的態度,細心、嚴謹檢查,不馬虎、不敷衍,以杜絕不合規的票據入賬。

5.不再違規集資。2008、2009兩年,我校在因校建工程欠款、校園文化建設等市、縣安排重大活動項目的前提下,由于學校經費極端困難,不能支付活動的費用,針對具體活動先后兩次集資款至1113000元,應付當時經費緊缺的現狀。這些集資款至10月底,已經向洛南縣教育局核實上報,納入各級還款計劃,逐步予以消化。

篇(3)

    二、武警審計法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武警審計立法相對滯后

    軍隊近十年重新修改制定了80 多部法規文件,全面覆蓋了審計監督的各層面。而武警部隊現行的法規體系不健全,武警部隊到現在也僅有十幾部法規文件在執行;覆蓋范圍小,對有償服務單位審計、社會化保障審計、票據使用管理審計,傷亡保險和醫療保險審計,至今還沒有明確的審計準則,只能依據審計工作制度來進行,而無法依據專項審計準則來審計。還有些審計工作急需的規章制度沒有及時有效的提供,相關的規程、規范等制度沒有及時跟上;有的內容不夠完整,標準不夠明確,結構不夠合理。武警審計立法相對于軍隊審計立法滯后,審計法規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導致在工作中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審計法規只能交叉使用。

    (二)武警審計執法力度不強

    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也是審計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武警審計作為軍事經濟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其獨立性的高低直接影響武警審計職能和作用的發揮。審計形式和實質的不獨立性制約審計執法。從審計體制來看,一是部分單位沒有獨立的審計機構,僅僅依賴幾名兼職審計人員來開展審計,其依法監督效果要大打折扣。在審計實質不獨立的情況下,依法審計極易讓位于領導意志。另外,武警審計作為一種更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其經濟不獨立使得審計部門在實際的審計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和被監督單位發生經濟聯系,從而產生審計執法不嚴的情況。審計人員不具備專業素質也使得審計工作本身就不具有法律依據。有的審計人員專業知識功底薄弱,既不具備豐富的經驗,也不能熟練地應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審計方法運用不當或方法單一,抓不住審計重點,找不準問題隱藏的領域,審計查得不深不透。也有審計人員的法制意識不強,在實際工作中,當審計結果與單位利益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法制意識淡薄造成審計執法不嚴。

    三、加強武警審計法制建設的途徑

    (一)加強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

    一是武警審計立法有待拓展。關注武警部隊自身特點拓展立法。軍隊近十年重新修定了80多部法規文件,全面覆蓋了軍隊審計各個層面。武警部隊至今僅有十幾部法規文件執行,審計法規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立法相對滯后,導致在審計工作中大多套用軍隊審計法規,或軍隊和武警審計法規交叉使用。遵循武警審計法規供需平衡拓展立法。現行武警審計法規體系中存在供求失衡的現象,有些審計工作急需的規章制度沒有及時有效的提供,相關的規程、規范等制度沒有及時跟上;有的內容不完整,標準不明確,結構不合理。《審計工作制度》對審計人員只規定在政治、思想和業務知識方面的內容,對審計人員來源、培訓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武警部隊多年來審計人才缺乏,跟進武警部隊建設步伐拓展立法。近年來,武警部隊經費物資供應保障方式及經濟活動的組織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部隊生活大多依賴市場,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審計順利進行更需武警審計立法的跟進保障。社會化保障、票據使用管理、經濟責任考評、審計風險、財經軟件審計、信息化建設等都是改革中出現的審計新領域,審計立法則需隨之拓展。

    二是武警審計執法有待強化。在既定非獨立武警審計體制的局限下,武警審計執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武警審計人員的素質。當前,審計工作的突出矛盾是審計資源稀缺與審計任務繁重之間的矛盾。武警部隊審計人員編制少或沒有編制,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往往是因部隊臨時需要抽調不具備審計資格的非專業人員,這些人員往往專業知識功底薄弱,既不具備豐富的經驗,又不能熟練地應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審計執行難免偏離法律規范。此外,審計人員法制意識也制約著審計執法。在實際工作中,當審計結果與單位利益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或受單位領導的影響,違背審計人員應堅持的原則,為“飯碗”而工作,為提升而做假,法制意識淡薄造成審計執法不嚴。

    (二)立法執法雙管齊下,推進武警審計法制建設

    一是完善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是審計法制建設的主要內容,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需要納入武警審計長遠發展進行科學規劃、穩步推進,并建立審計法規制度動態管理機制。首先,遵循審計工作發展的基本規律,對照新《解放軍審計條例》和解放軍審計署新頒布的法規制度,結合武警部隊實際以及武警審計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對現有的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進行全面分析和清理,制定出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建設規劃;其次,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著眼發展、急用先建的原則健全審計管理、質量控制等制度,再逐步建立起統一完整,全面配套,合理實用,體現武警審計工作特點的審計法規制度體系,最終形成門類齊全,層次分明、相互銜接和協調配套的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為武警審計工作提供完善的法規制度保障,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最后,要建立對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的動態管理機制。審計法規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要通過對每項審計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結合審計環境、審計方式和軍隊審計法規制度等方面的發展變化,進行不斷的補充、修訂和完善,保持武警審計法規制度體系的科學性。

篇(4)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條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

第七條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八條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三)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第十條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審計機關不得因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罰前,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會的工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款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制作審計處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審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審計復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三)沒有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的;

(四)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沒有移送的。

篇(5)

法律由誰來執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確立執法主體及其權限是設定執法權的關鍵所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中的主體地位和權限,但審計機關仍要注意執法主體的法律授權。比如,《條例》基本取消了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但《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私設會計賬簿,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或5000元以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基于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則無此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會計法》賦予了財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審計機關能否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回顧審計執法的,由于初期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出于對審計執法效率的考慮,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在發現一些違法違紀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的財經法規直接處罰,而沒有考慮審計執法主體資格的獲得。這一點在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關于稅款處罰的爭執中集中得到了說明。

行政主體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因而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審計為例,《商業銀行法》第八章中多處規定,對金融違法行為由人民銀行予以處罰。審計機關直接依據《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罰款種類和幅度進行處罰,就是越權行為。在新形勢下,審計機關必須加強執法意識,在審計職權范圍內行使審計權力。《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公告、移送處理、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執法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條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審計處罰的法律適用

如何正確適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維護法制的協調統一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關鍵。在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時,《立法法》規定了正確適用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比如,“同位價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但有時同位價的法律也會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同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拒絕、妨礙檢查的,可給予5萬元的罰款,但《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此類行為卻沒有賦予罰款權,那么針對這一行為,能否罰款?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根據立法環境的變化和立法精神,就不應處以罰款。這一規則同樣適用于《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該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卻無此規定,而只規定了處分權,這些不一致之處,在《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法律沖突時的又一適用規則。比如《行政處罰法》作為一般法,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是2年,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規定為5年。因此,對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而《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程序,審計執法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由于《審計法》規定的各種時限過長,對一些緊急事項顯得有些繁瑣。針對無行政處罰,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項目引入簡易程序值得考慮。

三、審計報告的法律銜接

審計報告及相關文書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內如何銜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據1999年中央兩辦關于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由于文件規定與《審計法》并無沖突,因此,對同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既要依據《審計法》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又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署第6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又以審計報告取代了審計意見書。

如何劃分幾種公文在內容和體式上的區別,也是一個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依據《審計法》出具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內容加以改進,抄送有關部門完全可以作為責任界定的法律依據。更值得注意的是,審計項目如果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相重合,那么,對同一個被審計單位,則要出具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又要出具領導干部任期(或離任)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其繁瑣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也要注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再如,在審計處罰過程中,審計機關以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代替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由于《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審計法》是特別法,這就涉及到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兩條適用規則不一致時如何解決的。總體上說,審計行為并不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在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上,似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復議權利是在其后的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沒有處罰前告知。審計報告對違法問題的公告,是否是一種比警告更嚴厲的處理處罰?是否應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濟權?這些在審計體系構建過程中也應該得到重視。

四、與原有處罰規定的銜接

在《條例》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好與同時廢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之間的銜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別注意的一個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規范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法律規范只能對其生效后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起規范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還沒有制定的法律規范。一個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法規,其對后果的預測是根據當時的法律規范作出的。如果允許法律規范具有溯及性,人們就無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為將要受到懲罰,也就沒有了行動的自由,社會活動也就無法正常運轉。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僅此還不夠,還要注意另一個重要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是法律法規適用的慣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條對此就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條例》的正確實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查閱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時期的賬目。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我們對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還不能完全放棄引用1987年《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比如在對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追究中,《條例》加大了處分的力度。如果《條例》關于對責任人處分的規定與《暫行規定》不一致,則只能是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暫行規定》或與《條例》相比中的較輕處分。再如罰款,《條例》基本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行政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罰款權,那么對于2005年2月1日前發生的財政違法行為,我們從“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出發,就不能再適用《暫行規定》的條款,也就不能對行政單位進行罰款處罰。這樣處罰才更符合當前公共財政體制的實際,符合《條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沒有《刑法》明確,因此這兩條原則尤其值得我們在法律法規的過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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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監督手段,是實現國家國家現代化治理必不可少的一環。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審計工作的基礎,明確其具體內容和邊界,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補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研究的不足,為國家審計更好地服務國家治理、推動審計全覆蓋及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提供理論參考;另一方面可以幫助審計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客體采取不同的審計方式,提高審計效率[1]。

1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內涵

1.1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與審計客體

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是國家審計法律行為的承載體,是國家審計工作的起點,是發揮國家審計職能、實現國家審計目標的橋梁,在審計發展起步階段引起了廣大學者的高度關注。但學者多從審計學角度探討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論包括以下三種。(1)將審計客體定義為審計對象,主要強調審計活動開展過程中的目標對象,即被審計主體開展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具體來講,主要涵蓋內容包括被審計主體的財政狀況等相關經濟活動。(2)將審計客體定義為被審計單位,涉及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要求的國家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3)將審計客體的概念界定為通過審計的形式對特定內容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過程。具體指審計監督的主體及范圍,即被審計的主體和內容。從法學角度研究的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可按照接受審計的主體不同,在此基礎上細分為財政審計法律關系客體、金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企業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客體及其他審計法律關系客體;二是以《審計法》和相關法律規定為出發點,將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內置于我國審計機關法定職責中展開論述。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審計法律關系主客體并不等同于審計學中的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就審計學而言,依照第三種觀點來看,只有審計機關是主體,而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是客體。而在審計法律關系中,所有參與者,包括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都是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所涉及的物或者精神財富才是法律關系的客體。

1.2基于法理學視角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

基于現有相關理論,將法律關系客體定義為法律關系主體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對應的客觀對象。在當前時代背景下,作為法律客體應滿足下列要求:一是在現行相關法律允許范圍內;二是屬于資源的范疇,能對人類的特定需求進行滿足;三是具備稀缺性,在利用過程中相關主體需要耗費一定代價;四是具備可控性,能保證相關主體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對其進行有效利用。在此基礎上可以將法律關系客體分為國家權力、人身、人格、行為、法人、物、精神產品和信息,并進一步將上述客體抽象為“利益”或“利益載體”等更一般的概念,即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一定的利益。按照法理學對法律關系客體的定義和分類,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物。指由國家在審計、財經法規中明確強調的、具備特定內涵的物。在現行審計法中一般根據其運動狀態加以界定與說明。比如,通過對資金運動的審查,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作出準確評價。審計機關具備對資金運動進行依法審計監督的職能。從其涵蓋內容來看,主要包括國家財政資金、企事業單位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等。這些都離不開對“物”,亦即貨幣及其運動形式的監督[2]。(2)行為。指人們出于對特定目標的考慮而開展的針對性的活動及結果,主要由作為和不作為兩部分構成。從現行審計法看,大部分審計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均對應的是行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在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監督活動中廣泛存在。基于此,在審計法律關系中,重視對各類經濟行為的審核與分析有重要意義。(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的是個體利用主觀大腦或客體物體進行記錄保存并實現大范圍傳播推廣的思維成果。其價值主要集中在其中隱含的技術、知識、信息和精神等方面,物體實質上僅作為智力成果的載體。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而言,這部分主要包括信息和規章制度[3]。

2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演變

隨著20世紀80年代在原有組織結構中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國內審計法規在多年探索實踐中經歷了多個階段,由最初的《暫行規定》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最后升級為《審計法》。在這一過程中對審計關系客體的規范也有明顯的轉變。從其相同點來看,均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對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財政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在此基礎上對各類審計事項加以界定與說明。在長期發展中,審計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要求,結合國家中心任務,積極推動審計范圍的延伸,在原有審計范圍的基礎上,將國家企事業單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情況、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資金、專項資金等均納入審計范疇[4]。在不同時期,國內審計法律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規定的區別大體上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從涵蓋主體方面分析,《暫行規定》中主要強調的是與國家財政具備一定關系的單位;《審計條例》中包含的是資產結構中國有資產持有一定比重的單位;而《審計法》中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拓展,將與國家財政不存在直接聯系,同時不存在國家資產的單位同樣納入審計范疇。二是從涵蓋內容方面分析,較前兩個階段相比,在《審計法》中的相關內容更加具體和全面,尤其要求對國有資產占據主導地位的企業需要納入審計范疇,同時還強調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捐贈基金同樣屬于審計重要內容[5]。三是從涵蓋層次方面分析,《暫行規定》中的審計層次僅側重于財務方案、信貸方案的落實及成效;《審計條例》將審計層次界定為對財政預決算的落實、信貸方案的落實及成效方面。但其中均未對中央預算和中央銀行的審計進行考慮與分析。在《審計法》中,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應依法對中央財政情況及中央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同時需要積極響應上級號召,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和收支情況履行審計職責[6]。

3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演變的現實啟示

3.1注重審計協調性制度建構以強化審計權威

(1)重視對審計機關內部聯動機制的建立健全[7]。首先,對審計部門內部的垂直領導機制進行調整與優化,保證上級機關能實現對下級審計部門的統籌關系,確保制訂的審計方案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此基礎上對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職責和審計內容加以明確,保證審計高效;其次,保證審計方案制訂的動態化,在設計審計方案過程中各級審計部門應保持有效互動與交流,保證上級審計機關能對下級審計部門現狀有準確直觀的了解與掌握。下級部門接收到審計方案后需要及時進行反饋,確保各級審計部門之間的資源整合,為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延伸提供重要支撐[8]。(2)密切審計機關與公檢法機關彼此間的互動與溝通。通常情況下,公檢法機關與審計機關兩者彼此間有密切聯系,因此,這類機關需要將工作當中與國有資產和資源、公共資產存在直接聯系,以及領導干部履責狀況向審計機關及時反饋,在這種條件下,由審計機關開展針對性的審計工作,明確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范疇。另外,考慮到國家審計機關在執法和懲處方面存在一定的束縛,需要審計機關重視與公檢法機關建立合作關系,憑借公檢法機關在執法方面的優勢,為審計工作的落實提供相應的支持與保障。最后,加大其他國家機關檢舉力度,通過制定并實施一系列獎懲措施,在這一過程中促進審計法律客體關系范圍的延伸,確保審計監督工作的全面落實。

3.2完善相關法律指引以保障審計實施

(1)形成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指引。由于國家治理任務和目標的調整,以及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多元化,導致現行相關法律表現出一定的滯后性,審計法律有待完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進而導致審計工作全覆蓋的目標難以實現。基于此,國家應在綜合全面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由立法層面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相關內容加以規定與說明。同時重視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指引的層級劃分。其中,國家層面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加以詳細說明,包括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對應的單位性質,國有資產和資源、公共資金的界定范疇等,地方政府需要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進行合理劃分,按照不同層級進行合理細化,在此基礎上得出具體的被審計單位或審計項目。隨著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范疇的延伸,以及國家治理體系的優化,各級政府需要對審計指引進行針對性調整,保證其符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確保審計工作全覆蓋的目標得以順利實現。(2)積極完善關于新興法律關系客體的立法體系。對最近一段時間內新興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制定相應的審計準則和工作指導,對審計期間量化難度較高的內容明確指導思想,同時對其中可量化內容構建針對性的指標評價體系,規范評價標準,構建綜合全面的數據庫,改善審計成效,確保審計目標順利實現。從法律層面對審計管轄權加以界定與說明,同時將審計管轄權進行適度下放,保證區域審計成效得到顯著改善,使上級審計機關的各項職責得到充分履行,實現審計工作的全覆蓋。另外,當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沖突,為防止地方審計機關各項職責無法充分履行,地方審計機關需要定期對審計方案和審計成效向上級進行反饋,確保審計結果的客觀真實。

3.3強化審計機構和人員自身建設以優化審計環境

(1)審計機構立足自身,持續增強綜合實力。隨著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范疇的持續擴大,審計機關需要重視開展對內部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定期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能力進行考核與評價,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積極引進外來高素質人才,不斷擴充自身審計隊伍,為審計法律關系客體范圍的延伸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另外,審計機構應重視與實務界和學術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實現理論與實踐的協調統一,為實踐活動的開展提供理論依據,同時對審計法律關系體系的發展有深遠影響;審計機構需要重視構建審計人力資源數據庫,依托于該數據庫實現對現階段國民審計機關中的審計隊伍規模、年齡、能力、知識等指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在該數據庫的支持下,既能對目前審計人員與審計需求的匹配程度有清晰認知,進而為審計隊伍的優化決策提供參考;又能從中了解審計人員的審計單位分布和地域分布狀況,在此基礎上結合審計項目涉及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配備符合要求的審計隊伍,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實現對資源的有效整合與配置。(2)審計人員應重視對自身專業素養與能力的培養。現階段,僅具備會計和審計知識與技能難以滿足新時期的審計需求,審計人員應重視對自身能力與素質的培養,在全面掌握會計審計專業知識的前提下,重視對其他學科知識如心理學、計算機學、數理統計等的學習,深入思考和探究各類復雜情況,從中挖掘事物的本質,這對審計法律關系客體延伸后一系列社會經濟活動的協調處理有積極意義,也能幫助自身從容應對不同的審計法律關系客體。

4結束語

隨著審計全覆蓋工作的深入開展,研究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決定了審計內容、審計監督的邊界。建立健全審計法律關系客體的相關配套制度,有利于針對不同客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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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孫曉彤.法律環境、內部控制缺陷與審計收費[D].貴州:貴州財經大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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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黨的*、**及區委**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財政資金真實性為基礎,以資金流向為主線,突出對重點部門、重大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的審計,著力維護財經秩序,規范預算管理,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為我區打造“*浦東”、建設濱湖新區提供更為堅實有力的保障。

二、審計范圍和對象

審計范圍:對區本級20*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中可根據具體情況延伸審計上下年度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

審計對象:

(一)對本級財政部門執行預算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區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三)對基本建設支出、科技三項費、教育資金及糧食直補、水稻良種補貼進行專項審計;

(四)區委、區政府安排的其他審計項目。

三、審計重點和內容

審計重點:對財政部門主要檢查預算執行中有無不真實、不合法和不規范等問題,促進細化預算和編制部門預算,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保證重點支出需要,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內容: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1、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大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2、區財政局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預算收入情況;

3、區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4、區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區財政部門對政府性基金和實行專戶管理的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預備費使用和指標結轉情況。

(二)有關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

1、按照《預算法》編制部門、單位預算情況,集中管理財政性資金的部門是否按時批復預算和撥付資金;

2、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資金使用效益,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3、有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解繳情況。

(三)重大項目、重點專項資金的審計。

1、有關部門編制、批復、調整、撥付專項資金的情況;

2、有關部門、單位管理專項資金的情況;

3、有關部門、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預算執行中的其他事項。

四、審計程序和時間安排

(一)審計程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審計程序辦理。

(二)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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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審計工作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審計管理工作也在逐漸完善。但與發達國家進行比較,我國的審計管理工作還相對落后,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亟待解決,下面,我們針對我國審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一、我國審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管理理論相對滯后

目前關于審計管理的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審計管理人員通常只能根據自身經驗及相關知識進行對審計管理的分析判斷,嚴重影響了審計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及權威性。同時,我國的審計管理理論滯后的問題還相當嚴重。在審計基本理論方面,其原則、職能、目標等均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符審計管理工作實踐要求及我國國情的理論體系;而對于實務理論方面,評價審計及經濟效益審計等相關理論其廣度、深度還不夠具體,致使理論不能滿足實踐的需求,其指導意義也被淡化。

(二)審計方法科學性不夠、審計程序不確定

當前,我國的審計方法主要有賬簿、報表及審查憑證等傳統方法,缺乏必要的調查驗證手段。現在不法分子其作案手段越來越隱蔽,也越來越高明,這些傳統陳舊的方法很難及時發現違紀及錯弊事實,是種重財務審計而輕經濟及財經法紀的審計,對打擊那些侵占國家資產的行為極為不利,同時對被審單位的經營管理改善也不利,難以實現單位的最佳經濟效益。同時,審計程序及方法的不確定性對審計管理結果其正確性有很大影響。傳統的系統審核方法因成本很高而逐漸被淘汰。現代審計更加關注成本效益,這樣就會造成審計人員會對一些耗時卻對審計結果有重要影響的審計程序舍棄,進而導致審計管理結果出錯,對管理層決策的給出作出誤導。

(三)審計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需待完善

首先很多審計管理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雖對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相對熟悉,但對現代審計管理知識卻相對欠缺,不符合現代審計管理的發展需要。其次,審計管理人員的其獨立性不夠,對風險的判斷、識別能力還較差。最后,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目前仍處于初創階段。若審計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同時審計管理的職業道德欠佳,將嚴重影響審計質量。

(四)審計環境有待改善

當前在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中,審計管理體制受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審計需對政府的首長負責。這種管理體制制度使得審計環境變得較差。而另一方面,在審計法律方面,各法律制度間不協調,某些政策規章間相互碰撞、摩擦,使得審計管理人員在對該類問題進行處理的過程中無所適從,這也便造成了同一審計不同結果的出現。

(五)審計信息不足

若審計信息不足,則將導致審計管理其深度及廣度不夠。目前企業均在實行集團化操作及層次化管理,這使得企業參與管理活動范圍受到限制,以致其很難實現對企業管理信息的及時占用,也便缺乏了相應的改善企業審計管理的建議及措施。

■二、解決我國審計管理工作中所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加大審計的司法力度

審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質量評價的依據。我們應根據社會發展及審計工作的需要,適時頒布并對一系列審計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為審計創造越來越優越的環境。同時我們也應加大審計司法力度,對那些有舞弊行為的審計人員及被審單位進行嚴厲打擊,同時也對其他的審計管理人員進行警示,保證審計管理人員對審計法律法規的自覺遵守,從而提高審計水平及審計質量。

在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國家也應制定出可對所有行業其審計管理進行指導的框架體系。企業依據此框架體系,可由其內部審計管理機構自行開發出合適的審計管理標準,企業的審計管理人員依據此標準對被審事項進行質量評價,這樣便保證了企業內部的審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

(二)加快審計管理理論的研究

我國很多專項審計的起步晚且從事專項審計管理工作的人員相對較少,而那些有價值且理論相對成熟的成果也并不多。介于此,我們應由審計署進行統一組織,對那些關系我國專項審計工作發展的課題實施重點攻關,對其加大研究力度,同時借鑒國外的先進審計理論及方法,盡快獲取某些相對成熟的且合符我國國情的相關審計管理研究成果,為我國審計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的理論指導。

(三)改變審計模式

首先是應創新審計觀念。我們應改變傳統的審計觀念,實施多方位審計,提出新對策。其次是要改進審計方法。我們應將審計由原本的事后審計轉變成在事前進行控制,在事中實施監督的多層次、全方位動態審計。最后是應創新審計方式。我們應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開展聯合審計及交叉審計,克服傳統審計中存在的弊端,保證審計質量。

(四)提高審計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要造就一批綜合素質高、專業技術能力強的審計管理隊伍,這便要求審計機構要為審計管理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后續教育培訓計劃,加大培訓的力度,不斷使審計管理人員的審計技能得到更新。同時使他們對經濟的分析、判斷及預測能力不斷提高,對審計風險的意識增強,使他們能夠沖破傳統的束縛,從觀念、思想上都對審計風險有很深入透徹的了解,并能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可以采取積極有效地措施來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提高審計質量。此外,也應加強審計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的教育培訓,使審計管理人員都能夠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廉潔奉公、客觀公正。

最后,我們還需加強對審計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領導都應高度重視審計工作,保障審計管理人員應享有的待遇及其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幫助解決審計管理人員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及問題,幫助他們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各方面的干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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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宣傳培訓,創優審計執法環境

一年來,結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們不斷強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將法制宣傳教育和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素質及執法水平,營造良好的審計執法環境作為普法的目標,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國家財經審計政策法規,宣傳審計工作成就,審計工作環境得到了進一步優化,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風大家談等平臺,與相關科室共同協作,通過制作活動版面、在公開場所發放宣傳材料、設立法律咨詢點等方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審計法制宣傳工作。二是通過晉城市廣播電臺“百姓熱線糾風臺”直播節目,針對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情況、向社會承諾情況、通過電話熱線解答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疑點問題。三是“12.4”法制宣傳日參加了市里在物茂廣場隆重舉行“12•4”“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萬人承諾簽名活動。四是及時了解法制工作動態,宣傳審計法律法規,將上級審計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傳達下去,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改。四是分別針對不同對象向有關領導和群眾進行審計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如:應市商務局要求,以《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為主題,針對常見財經問題及其防范措施,與該單位及其下屬相關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共同學習、講解,為規范我市的財政經濟活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檢查組對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了中期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組聽取了匯報,查看了相關資料,對我局工作給予了較好評價,認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制度健全、責任落實,依托黨校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有亮點;完善“立體復核”體系,強化內部管理機制有創新;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強化“人、法、技”建設有特色。

二、強化“人、法、技”建設,規范執法行為

今年以來,為達到審計署提出的“嚴謹細致,提高質量”的總要求,結合建立“學習型”機關的要求,從嚴要求自己,堅持培訓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力爭使自己成為業務能力強、政策水平高、廉潔自律好的知識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積極參加各種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自身素質。20xx年4月我們參加了省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暨行政復義統計工作培訓,通過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積極組織實施項目審計,積累工作經驗。按照市局安排對市行政執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國土資源局三個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城區政協原主席的任期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在具體的項目審計實踐中不斷提升執法能力,為更好地履行審計復核職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堅持學以致用,提高執法水平。建立政治和業務學習筆記,及時收集資料,了解審計動態,學習先進的審計管理方法,更新觀念,鞏固學習成果。并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準則,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

三、注重“三級”復核,提高審計質量

近年來,我們認真落實審計署6號令,不斷探索創新,針對法制機構人員少的現實,改進審計復核方法,充實復核隊伍,增加復核機構層次。在“三級復核”的基礎上,在各科設立了審計復核監察員,強化審計復核工作。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審計復核監察員和我們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復核審計、審計調查項目近70個,審核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100余份,對審計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不恰當,審計事實表述不夠準確,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審計證據要素不全、內容填制不規范等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為促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是認真履行集體審定處理制度,對所有的審計項目,經三級復核后,均提交審計業務會研究審定。并要求法制復核人員必須對審計程序的合法性、法規引用的正確性和恰當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等內容做出專業判斷,發表意見。三是對照審計準則及審計署下發的《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范本》進行檢查,針對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審計工作實踐。

四、強化監督檢查,防范審計風險

1、認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首先,組成審計項目案卷評查自查小組。20xx年9月參加了全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動員大會,會后按照《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總審計師總體負責,并直接參與自查工作,法制科具體組織實施,抽調業務骨干,組 成了審計項目案卷評查自查小組。其次,認真學習評查標準。組織案卷評查小組的成員認真學習了《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案卷實體內容評查標準和案卷文書評查標準。第三,對照標準,進行認真嚴格的自查。我們對20xx年出具的所有審計處罰案卷和20xx年的部分處罰案卷,按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要求,從行政處罰實體內容和行政處罰案卷文書兩方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認真記錄在案。經過檢查發現,絕大多數審計處罰項目都能做到審計立項規范;調查取證合法、有效;作出審計決定前經過三級復核,并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征求了意見;符合聽證條件的,依法向被審計單位進行了告知;審計決定記載的內容完整,審計決定的送達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檔案基本符合規定,但還有少數審計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第四,自查與整改相結合。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將審計項目檔案和評查小組的記錄反饋給相關責任人,要求大家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對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資料漏裝、錯裝的事項進行了補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畢后報評查小組驗收歸檔。

第五,采用自查和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自查結束后,于20xx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對全市行政執法單位進行的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通過這次案卷評查發現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及時整改,從而增強了責任心,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對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法水平,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2、加強對審計收繳款的管理。在對收繳款、罰沒款賬戶的管理過程中,對照下達的審計決定,及時與相關科室及銀行核對應收及到賬款項,保證了罰沒款及各項應收繳資金的及時入庫,及時解繳。截至20xx年11月底共收繳罰沒款22.6萬元,收繳礦管費、補償費等應繳專項款

902.69萬元。

3、抓好審計回訪和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工作。近期正在與相關科室聯合對審計項目進行回訪,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年度審計業務質量檢查,促進審計整改的全面落實和審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務的同時,經過大家共同努力還對8份政府征求意見的規范性文件稿進行辦理,并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對34個申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事項,根據審計情況進行了申核;對12個申報出境、出國人員按照要求進行審核,并出具了相應的便函,同時還積極開展了抗震救災捐贈工作,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

五、抓好廉政建設,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

廉政建設和審計質量都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為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在抓好審計質量的同時,我們始終把廉政建設放在首位。今年以來,我們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不斷加強理想信念和“廉潔從審”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把審計紀律牢記在心;堅持做到廉政建設警鐘常鳴,把廉潔自律貫穿在每一項工作中,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未發生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

經過不懈的努力,在不斷的探索和創新中,通過強化審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人、法、技”建設,審計執法行為在不斷規范,審計質量也在不斷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績,得益于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復核人員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但是也還存在諸多不足,如:審計理論和審計業務的學習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審計復核工作還需要不斷創新、更加細致等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充實自己,提高業務水平,堅決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奉公,為審計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20xx年工作思路

繼續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主題,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強化審計復核責任制。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發揮審計復核監察員在審計工作中的作用,通過復核關口前移,使復核工作在規范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對審計項目的管理,加強審計質量檢查的力度,做好審計回訪工作,有效防范審計風險。

篇(10)

對同級財政開展審計是預算法、審計法和×××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規定和要求,是審計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財政審計工作報告,是為常委會審議財政決算報告做準備,是人大常委會依法運用審計職能監督財政的一種有效形式。這次財政審計工作,我認為符合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審計局工作認真細致,審計程序規范,效果良好。審計報告內容豐富,客觀實在,較全面地反映了**年度量衡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情況,既肯定了預算執行中所取得的成績,又指出了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這對進一步提高財政運行質量,規范財政收支行為,加強有關部門財務管理,促進我縣經濟的健康發展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從審計結果看,**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總體情況較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預算編制不夠完整,稅收執法不夠嚴格,部門專項資金使用不合理,存在挪用、滯需要留現象,財務統管還不到位,一些部門和單位財務赤字較嚴重等。分析上述問題,既有往年存在的老問題,也有新近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著體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客觀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少數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執行預算意識和法制意識不強造成的。

預算審計監督,重在抓好整改,針對存在的問題,就進一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工作,審計報告已經提出了很好的審計建議,我完全贊同,在此,我再教育強調三點:一是對審計報告中指出的問題,要及時拿出措施,認真加以整改,整改情況,縣政府應于7月份向縣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報告。二是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逐條分析原因,認真處理,嚴肅財經紀律。對因體制、制度造成問題的要督促糾正,限期落實,并健全制度,以防再犯。三要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在組織收入上,要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做到應收盡收,對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接受監督;在支出上,要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實行全面統管,會計核算中心不能僅為報賬中心,要充分發揮其會計監督職能,加強對各單位財務的日常監督和管理,杜絕違規使用票據、收入不入賬等造成財政資金體外循環和資金浪費現象發生,對這次審計的三個部門和單位全部存在財務赤字現象,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分析原因,有違紀現象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在專項資金的使用上,不僅要保證專款專用,而且要做到及時拔付,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滯留、挪用專項資金行為,要堅決糾正。

對今后的審計工作,我提兩點建議:

1、要加大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大對預算法、審計法和×××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提高各部門、各單位的認識,創造良好的審計環境,增強被審單位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意識。縣人大這項工作一直很重視,今年四月份我們專門組織開展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審計監督條例法制培訓班,各鄉鎮鄉鎮長、財政所長,縣直副科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主管財務負責人和財會人員近×××人參加了培訓。

2.加大執法力度。由于當前財經管理基礎工作相對薄弱,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在一些方面甚至比較嚴重,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必須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案件,通過依法履行職責樹立審計權威。首先,要抓住重點。在“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方針指導下,按照中央關于審計機關要在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中發揮作用的要求,將重點部門、重點領域和重點資金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增強審計工作的主動性;加強對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難點問題的查處,增強審計工作的及時性。其次,要狠抓整改。依法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認真落實審計決定,堅決糾正存在的問題,不斷提

高財政財務管理水平;另外,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強化審計成果的運用,對嚴重違法違紀的,要及時移交紀檢、檢察部門查處,同時要適時開展重點事項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直至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

二、關于近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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