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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4-08 11:26:11

序論:好文章的創(chuàng)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yōu)槟扑]十篇司法改革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司法改革論文

篇(1)

二、司法改革的均衡路徑

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法治邏輯不能停留在紙面的宣示,必須內化為行動的指南。司法文化的古今中西之別,造成了溝通的困境,也為法治邏輯的文化證成提出了攻堅任務。合理的選擇,應當是以法治的現(xiàn)代性為根基,著眼于現(xiàn)代司法體制在文化上與傳統(tǒng)的融通,增強現(xiàn)行制度的實效因素,著力司法改革的現(xiàn)實操作,緩和司法體制改革中制度與文化的緊張。從西方歷史來看,近代司法體制的確立與對“絕對權力”的恐懼和防范具有文化心理層面的緊密關聯(lián)。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并非是數(shù)學意義上的權力分割,而是文化意義上的法治培育。西方司法體制改革的經驗告訴人們,對司法公權力無比細致入微的切分終歸不是治本之道,正如疊床架屋式的機構設置和部門劃分不是真正的權力監(jiān)督一樣,司法改革的真正基礎在于現(xiàn)代法治文化的支撐。現(xiàn)代法治文化的形成,在西方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與中國的歷史傳統(tǒng)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長期以來,中國人對權力意志的癡迷信奉,導致了司法體系無法成為獨立運作的公共領域。民眾對公權力的膜拜,賜予了官方以行政命令取代法理裁決的能力和膽量,憲法規(guī)定的“法院獨立審判”也成為某些部門和個人權力擴張的借口。在權力文化和人治邏輯的支配下,司法體制改革的策略構想難以落成,老百姓對司法的績效評價持續(xù)走低,藉由更高的權力實現(xiàn)利益的渴求不斷增長,無理上訪與高發(fā)。探尋司法改革的均衡路徑,必須深入到法治文化層面。⑧羅素早有預言,中國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問題中,最重要的還是文化問題。⑨文化層面的司法改革是克服人治邏輯的優(yōu)選路徑,但它注定也是慢熱和漸進的,需要具備成熟的內外條件,對當今政體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提出了嚴峻考驗。中國法治建設在過去的三十多年間取得了很大成績,只要保持中國社會的總體穩(wěn)定,司法改革會在法治邏輯的指引下水到渠成。但由于政治民主化的滯后以及法治邏輯的文化缺失,司法體制改革極易成為經濟發(fā)展型的政治合法性工具。⑩從另一方面看,中國目前雖然尚未完全建成“法治國家”,正處于走出法律工具主義的過程中,正在一步步接近司法主導的法治社會,這為公民提供了依據法律維護權利的希望。瑏瑡這種希望需要社會、經濟、政治等一系列條件作為保障,需要客觀看待中國法治進程與司法改革的“特殊國情”與“基本特色”。由于歷史文化、政經體制、社會結構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中國的司法改革內蘊的“國家社會主義”特征,超出了西方司法理論與經驗的適用范圍,必須通過新的框架和路徑加以描述和推進。綜合邏輯論與策略論,我們可以推知,中國司法改革陷入窘境的根本原因在于邏輯與策略錯位造成的制度與文化沖突。中國司法改革的均衡路徑,一方面探求符合中國實際的法治邏輯,從文化層面重構司法權體系;同時借助文化變革的力量消除專制結構的不良影響,建立符合法治邏輯的司法體制。在現(xiàn)代法治文化的視域中,司法權本質上是司法過程中公權與人權的均衡過程。瑏瑣司法權的運行根基在于“天賦人權”(自然權利)及其衍生的公權契約(委托)。在自然狀態(tài)下,人們憑借自然權利自我裁判,后組成社群,為求公正與便捷,大家委托一批精英行使司法公權,但依舊保留著最后的裁斷權利。司法之“法”,表層是國家或其他政治實體頒行的法律規(guī)范,但最深層的“法”還是那些普適、恒久的自然法,在當代表現(xiàn)為“人權法”。此點若不明確,或遭否認,司法體制便失去了根本的靈魂,會淪落為政治的裝飾,成為公權專斷的幫兇。反觀中國,人們對“法”的定義和認識,一直都未能突破公權至上的人治邏輯。“法”,無論是圣人天子作,還是國會議會定,始終都是少數(shù)上層強加給多數(shù)下層的“規(guī)矩”,廣大百姓不知“權利”的真諦,也難知“司法”的真諦。愚民政策最大的功效就是否定了基于人權的“公民司法”,并將它妖魔化為暴民造反和無政府主義的象征。既然司法權可以分為司法人權和司法公權兩種形態(tài),那么,公權領域的司法改革要有效保障人權尊嚴,必須具備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我們要建立統(tǒng)一和權威的司法公權體系,必須將那些非法非理的“司法權力”一一清除。黨委審批案件、人大個案監(jiān)督、新聞媒體主導輿論審判,法學家唯利是圖的“專家論證”……這些做法背后潛藏的是極為散亂的司法權力主體。司法部門化、地方化、條塊分割已成為影響司法公權力獨立行使的頑疾。“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掠奪化、掠奪利益公開化”,必然造成政府權威流失。瑏瑤彌散于各部門、各集團、各行業(yè)的司法權力都不受干涉,諸多矛盾甚至相互打架的司法公權力行使者在內部產生了極大的耗損,無規(guī)則博弈的結果只能是“多輸”。中國司法改革的關鍵步驟就是建立統(tǒng)一、權威的司法體系,尤其是要強化最高司法機構的權威性,否則,司法獨立只能是既得各利益集團擴張權力的借口。要塑造權威、獨立的司法公權,從體制上必須實現(xiàn)中國政治結構的協(xié)調和均衡。在中國的政治結構中,人治邏輯對應的是“專制結構”,政治專制與司法權威是互不相容的兩極;法治策略對應的是“同意結構”,中國有限的司法獨立即憲法規(guī)定的“法院獨立審判”在其中占據重要的位置。瑏瑥從兩者的關系來看,專制結構如果長期占據優(yōu)勢,法治就會成為人治邏輯支配下的被動策略。專制結構中的行政首腦、軍隊、官僚、執(zhí)政黨等因素無不對司法的獨立和權威造成致命影響。要克服專制結構對司法體制的消極影響,必須強化中國政治“同意結構”對于司法權威的捍衛(wèi)功能。首先是權力機關的司法保障功能。在中國,權力機關雖一般不直接行使司法公權,但人大代表可以代表“司法人權”,他們的獨立言論,對人權法的審議和通過,對行政機關的合法性監(jiān)督,都會對司法公權的獨立行使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權力機構雖非專門的司法公權機關,但它也具有不容忽視的司法保障職能。中國的各級人大,需要強化代表的司法人權代議功能,保證司法權威免遭行政權力的破壞和威脅,同時克制自身的司法公權欲望,對法官獨立審判保持尊重和審慎。其次是公民組織的司法政策參與功能。社會各行業(yè)的協(xié)會、團體須獨立于政治國家,它們構成了未來中國公民社會的根基。各公民組織可以積極探尋自身的司法權能,并積極影響司法公權的制度運作,在司法權運行中發(fā)揮政策參與的影響功能。最后是公共輿論的司法促進功能。現(xiàn)代政治的實質乃是溝通與認同,專制一旦曝于陽光、悖于民意,勢必現(xiàn)出狐尾、露出猙獰,結果是與社會公眾為敵,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之鼠。理性的公共輿論與暴民政治不同,它是基于人權保障原則的有序認知體系。與惡意的媒體炒作及輿論操縱大相徑庭,它天然同情并支援司法獨立與權威,不會造成“輿論審判”的惡果。

三、“司法均衡”:一個新的烏托邦?

出于對中國司法的切身觀察,筆者強調司法改革的均衡路徑,并非是為了對現(xiàn)實進行申辯,也不奢望制度理論的批判能換得改革共識的達成。筆者對現(xiàn)有司法研究的批評,并不意味著自身理論有何重大創(chuàng)見,在很多現(xiàn)實條件的制約下,這一構想面臨“烏托邦”的風險。“司法均衡”的方案,或許本身就是妥協(xié)的產物。中國轉型時期的非均衡發(fā)展基本國情很難短時間改變。均衡總歸是難及的理想,非均衡才是常在的現(xiàn)狀。但是,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均衡訴求已經極為強大,決策者們也適時因應了這一趨勢,提出了許多治國理政的新方案。其中,建立利益均衡機制是重要的一環(huán)。瑏瑦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對短期實現(xiàn)社會均衡抱有太大希望,尤其在中國司法深陷窘境的情況下,司法改革必須相時而動,必須依靠有力的政治決斷作為前提保障。這是因為,轉型中國非均衡發(fā)展的基本國情背后,潛藏著治理哲學的深刻矛盾。法治意識形態(tài)并為轉化為真正的行動方案,與當前中國實用主義的技術性專才治理并不合契。瑏瑧但作為一種理想構造,加之現(xiàn)實弊端的問題求解壓力,許多“未來之路”的勾畫不得不乞靈于法治意識形態(tài)的神光。如同并不客觀存在卻又無處不在的神秘幽靈,法治在轉型中國的非均衡發(fā)展過程中遭遇了罕見的吊詭。如果中國司法長期缺乏均衡的主線,勢必牢牢受制于政治教義和道德倫理。司法場域勢必被切割為政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或者干脆沿襲“階級刀把子”的革命傳統(tǒng)。一系列的惡果并非危言聳聽:政黨幕后指揮,政府臺前執(zhí)行,政治國家對公民社會絕對控制,公共領域結構缺失,獨立個體精神消泯,無組織、無歸宿的游民化、原子化生存狀態(tài),以及公民政治關懷的消散泯滅……。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口號下,人治的邏輯絕不能通行無礙,法治精神絕不能反遭踐踏。將人治與法治硬搭在一起,勢必發(fā)生邏輯與策略的雙重混亂:人治的效率優(yōu)勢受到法治抵消,法治的正義基礎被人治破壞。其后果是,制度與文化沖突,心智與行為錯亂。司法權既然可以理解為司法人權和司法公權的博弈均衡過程,那么,公權領域的司法獨立要有效保障人權尊嚴,必須具備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要塑造權威、獨立的司法公權,從體制上必須實現(xiàn)中國政治結構的協(xié)調和均衡。

篇(2)

一、理念:德國民事訴訟的改革目標與原則

世界范圍內的民事司法改革實踐已經證明,任何國家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必須首先結合本國的國情確立改革的目標與原則,并在該目標與原則的指引下逐漸展開改革措施。德國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在審視了德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運行狀況之后,提出了改革的基本目標:使民事訴訟更具透明度,更加高效并且更易為一般民眾所理解。

為達到這一目標,必須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應當強化民事訴訟中的和解理念;通過審判作出裁判的過程應當盡可能透明,并且更易為當事人所理解;第一審程序的強化應當與上訴審程序的重構結合起來;第二審程序的進程應該加快;上訴救濟的許可不應當與案件的標的價額相掛鉤。

二、現(xiàn)狀:德國民事訴訟的結構性缺陷

與改革法案的起草者所勾勒的民事司法的理想藍圖相比,德國當前的民事訴訟顯然不能滿足這些要求。這些改革措施最終被證明是治標不治本,未能有效地減輕法院系統(tǒng)的工作壓力,對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透明度以及可理解性也助益不大。相反,德國民事訴訟的結構性缺陷日益暴露,并且逐漸發(fā)展到令人難以容忍的地步。改革法案將這些缺陷歸納為:

(一)和解結案率低

通過訴訟來形成當事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糾紛解決結果,也就是快速、經濟以及有助于保持當事人和諧關系的結局顯然要比法官簡單、直接的裁判更為有利。然而,這一理念在德國當前的民事訴訟制度中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體現(xiàn)。在德國民事訴訟實踐中,一審案件以和解結案的比例始終不高。

(二)程序法透明度不足

德國過去十年的諸多民事訴訟改革措施,比如逐漸提高上訴案件標的額的門檻、逐漸提高州法院一審案件的標的限額、設置特殊的救濟方式以及為某些特定案件(如家事案件)制定特別的條款等,使程序規(guī)則越來越復雜,難以為普通人所理解。

(三)爭議標的價額不是獲得上訴救濟的適宜標準

以案件爭議價額作為當事人獲得上訴救濟的標準的傳統(tǒng)做法缺乏正當性,因為對于那些尋求司法救濟的普通市民來說,僅僅由于其案件標的額較小就無法獲得上訴救濟是難以令人信服的。事實上,一個普通市民在一宗小額糾紛中由于難以獲得公正裁判而蒙受的冤屈,遠比那些訴訟標的額巨大的公司財團因案件敗訴所承受的損失大得多。另外,金錢價值事實上也不能完全衡量糾紛在法律上的意義。由于現(xiàn)行的價額門檻較高,在普通法院提起的民事案件有40%以上從一開始就未能獲得上訴救濟,而最終能夠進邦最高法院獲得上訴審的案件只占所有民事案件的5%。這事實上就使那些糾紛標的價額較大的當事人在實際上獲得了不當?shù)奶貦唷5聡拿袷律显V制度因此受到了社會的廣泛批評。

(四)第二審程序中的誤導性規(guī)定

1.上訴投機。經過第一審程序的審理,當案件被上訴到州法院或州高等法院時其事實通常已經被確定了。但是依據現(xiàn)行的法律,案件在第二審中應當如同沒有經過一審那樣,對事實與法律問題進行重新審理。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的證據或對一審中所提出的證據從新的角度進行闡釋不僅是合法的,而且在現(xiàn)實中極為普遍。久而久之,尋求上訴救濟的當事人就會對二審程序產生這樣一種印象:訴訟完全從頭開始,二審只是一審的重復。而對于那些在一審中承擔不利裁判的當事人,即使一審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并且實體法的適用也是正確的,他也會存在利用提起上訴來獲得有利裁判的投機心理。

2.規(guī)避證據義務。按照德國民訴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義務在適當?shù)臅r候提出其攻擊與防御方法,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此義務且又無遲延的充分理由,法院將排除其主張。但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來規(guī)避這一規(guī)則,即只要在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新證據將會被法院所接受。

3.拖延訴訟。對于那些顯無勝訴希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上訴往往只是為了拖延時間并達到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目的。現(xiàn)行的法律缺乏一種簡易的程序來處理那些無實質意義的上訴。

(五)法官分配的失衡

德國現(xiàn)行法院體制在一審與二審法院之間的人員配置是難以令人滿意的。1998年,初級法院一審法官與州法院上訴法官的比例為2.81;而州法院中審理一審案件的法官與州高等法院法官的比例則達到2.41.考慮到與一審案件相比,上訴案件相對較少,并且上訴案件勝訴率不高,分配到上訴機構的法官人員顯然過多。為了更好地發(fā)揮審判人員的作用,改革法案提出應加強一審程序中的審判力量。這樣,一審法院中的法官就有更多的時間來處理案件、提出和解建議并作出容易為當事人所理解的裁判。

三、改革:德國民事訴訟的新規(guī)則

認識到民事訴訟制度(特別是上訴制度)的結構性缺陷,改革法案的起草者對近十年來德國民事訴訟的改革進行了反省,指出這些措施并未觸及德國民事訴訟制度的深層次問題,因此全局性的改革事實上是被回避了。通過提高上訴案件爭議價額來限制上訴并緩解司法制度壓力的做法,更是遭到了強烈的反對。改革法案的起草者意圖通過一場結構性的變革來推動民事訴訟制度的現(xiàn)代化,而要實現(xiàn)這一目標,必須依托以下幾項關鍵的改革措施:

(一)一審程序的強化

為實現(xiàn)在一審程序中解決民事爭議并加快程序進程的目標,必須特別重視一審程序的強化。在德國現(xiàn)行的法院體系之下,審理民事案件的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與州法院,而當事人究竟應向哪一個法院取決于案件的訴訟標的額,這一區(qū)分在改革法案中得到保留。強化一審程序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法官推進訴訟職責的強化

法官推進訴訟的職責是指法官應該通過明確的指令,將法院的相關法律意見告知當事人。這將使當事人更有效率地把握訴訟的進程,并且更容易接受裁判結果。對于那些對最終裁判具有關鍵性影響的事實,當事人能夠更清楚地觀察法官是否全面地厘清并評估了這些事實。

2.ADR(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理念的貫徹

為提高案件的和解結案率,鼓勵法官努力達成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糾紛解決結果,改革法案在民事訴訟中設置了“預備仲裁聽審程序”。該程序的核心內容是要求法官盡可能早地在訴訟的初期將和解提議提供給當事人,以避免用裁判的方式來解決民

事糾紛,并減少案件的上訴率。另外,為了增加法庭與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交流,改革法案規(guī)定法官必須命令當事人親自出庭參加訴訟。與德國傳統(tǒng)的司法實踐相比,該規(guī)定顯然是一個巨大的反差,因為長期以來當事人通常并不親自庭審而是由律師。而司法實踐中由律師訴訟的經驗已經表明,離開當事人的參與往往難以查清案件的事實。為了使程序更具透明度,并且更易為普通人所理解,改革法案強調應該盡最大可能使程序一啟動就將當事人包含在內。

然而,一旦上述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法官在一審程序中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將大大增加。為了應對因此而增加的工作量,有必要對法院的審判資源進行重新配置。改革法案認為可以通過精簡上訴法院審判人員的方式來加強一審的審判力量。

3.法院內的糾正程序

在原來的民事司法體制之下,如果一審裁判侵犯了當事人根據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1款可以獲得的公正審判權,只能在聯(lián)邦提起憲法上訴。為強化一審程序,同時也為了減少聯(lián)邦的案件,改革法案規(guī)定一審法院可以通過糾正程序自行糾正一審裁判。

(二)獨任法官的發(fā)展

根據德國現(xiàn)行法律,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只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而州法院審理案件則是由3名法官組成法庭進行審理。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在州法院審理的案件通常會交由3名法官中的一位獨任審理。相關的調查顯示,由獨任法官進行審理并不存在不可接受的難題,并且較之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獨任審理的案件的和解率更高,而上訴率則更低。為了有效地區(qū)分合議制與獨任制的功能,改革法案規(guī)定對于那些無論在法律還是事實方面均非重大疑難的案件統(tǒng)一交由獨任法官審理。不過對于那些疑難案件,改革法案依然在州法院保留了合議制,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并發(fā)揮其培訓年輕法官的作用。

(三)上訴救濟中價額標準的降低與廢除

在改革法案中,作為一項原則,所有案件的裁判都將在平等的基礎上獲得上訴救濟。為此,提起控訴的標的價額從1500德國馬克降至600歐元(約為1200德國馬克)。同時,考慮到糾紛的標的價額不是一個評價案件法律意義的合理標準,改革法案規(guī)定了許可上訴制度。這就意味著,如果該制度獲得實現(xiàn),即使訴訟價額低于600歐元,只要糾紛涉及到法律原則問題或該糾紛的意義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法官也可以允許當事人上訴。這樣,民眾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就擴大了,而民事訴訟制度本身也就變得更加合理。

對于針對州高級法院在控訴審中所作的終局判決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德國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較為復雜。改革法案規(guī)定以單一的許可制來取代原有的“價額+許可”的混合標準,只要案件存在法律意義或者需要聯(lián)邦法院對案件進行最后的裁判以進一步發(fā)展法律或保證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都允許提起上告。

(四)上訴程序功能的分化

改革法案的核心之一是要把上訴程序重構為錯誤控制與糾正的機制。這就意味著,那些事實已經通過一審程序得到完全的與令人信服的認定的案件,在控訴審中將不會再對事實進行調查。在控訴審中,如果法院在審查了證據之后認為適當就應直接解決,而避免將案件發(fā)回下級法院,以加快訴訟的進程。另外,改革法案還試圖通過將聯(lián)邦最高法院審判工作的重心界定在重大法律問題的厘清、發(fā)展法律以及確保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等方面,并將控訴審集中于州高等法院。這樣,上訴程序對尋求司法救濟的當事人來說將更具透明度,也更有助于增進司法權的統(tǒng)一性。

篇(3)

芬蘭的民事司法改革是在沒有廢止古老的《司法程序法典》的前提下于1993年12月1日實施的,并且改革的對象僅限于下級法院的訴訟程序。《司法程序法典》制定于1734年,原本都適用于瑞典和芬蘭,但1948年在瑞典已被終止適用。盡管這次改革沒有制定任何新的法典,但是1734年法典中的幾章已被修訂。在此之前也有過幾次對法典的修訂,如“自由心證”就在1948年被取消。然而,1734年法典的幾章至今仍然有效。這些內容包括與剝奪法官資格有關的條款等。

1993年的改革旨在通過同步的程序改革提高訴訟當事人獲得正確的、有根據的法院判決的機會。下級法院在加強裝備處理復雜案件方面比起以前更為徹底,簡單案件的處理也比以前快。改革所強調的價值理念是法律的正當程序以及資源的合理配置。從以往對實質正義的強調到對資源合理配置的強調是當今世界各國民事司法理念的一個重要變化。這種改革理念認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應當在那些尋求或需要正義的人當中公正地分配這些資源;公正地分配司法資源必須考慮具體個案的難度、復雜性等特點,以確保個案能夠獲得適當?shù)姆ㄔ簳r間和注意力的分配。英國、法國、葡萄牙以及本文所探討的芬蘭的民事司法改革都把這種理念貫徹到具體制度的設計上。

芬蘭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實現(xiàn)訴訟程序進行的口頭性、即時性以及集中化。而改革之前,芬蘭的民事訴訟程序部分以口頭方式、部分以書面方式進行,在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將意見提交法院的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新的主張或證據,案件往往被不斷地延期。新的改革試圖改變這種狀況,使案件延期的可能性減少,通過一次總的開庭即決定所有的問題。案件審理時,不再允許當事人提出或宣讀書面陳述,整個訴訟程序要求完全以口頭方式進行。

二、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實踐

1993年芬蘭的民事司法改革廣泛涉及民事司法體制、民事審判程序不同階段的劃分、訴訟進行方式、陪審團作用等方面的改革。

(一)民事司法體制的改革

芬蘭的民事司法改革并不局限于民事程序制度的改革,而且也涉及民事法院體制的改革。改革以前,芬蘭的民事第一審法院有兩種,分別為:(1)市法院,這種法院在比較古老的市鎮(zhèn)(即在1959年以前建置的市鎮(zhèn))運作;(2)地區(qū)法院,這種法院在新市鎮(zhèn)的鄉(xiāng)下地方運作。這樣,在1993年12月1日以前,芬蘭的民事法院等級體制自上而下表現(xiàn)為: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市法院、(舊制的)地區(qū)法院。而從1993年12月1日開始,原來的市法院和地區(qū)法院都被撤銷,統(tǒng)一設立新的第一審法院,即地區(qū)法院。這樣,新的民事法院等級體制自上而下就表現(xiàn)為: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新制的)地區(qū)法院。

(二)民事陪審制度的改革

與新法院的構造相關的最重要的改革是陪審團的改革。盡管芬蘭的陪審團的規(guī)模比英國的小,但是在民事訴訟中,芬蘭采用陪審團審判比英國普遍。改革以前,在舊的地區(qū)法院中有一個由5至7名非法律專業(yè)的人士組成的陪審團,但市法院則沒有。這些外行人士只能作為一個單獨的整體投票反對法官。他們全體一致的投票可以否決法官的意見,但他們當中一位或兩位的投票則不能產生這種效果。改革以前,在市法院根本沒有陪審團。

改革以后,由于在城市和農村都設置同樣的新制的地區(qū)法院,開庭時審判團通常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中的每一個成員有一個單獨的與法官平等的投票權,因此非專業(yè)的陪審員可以否決或者以多數(shù)票的優(yōu)勢否決法官的決定。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的是,無論是改革前還是改革后,芬蘭的陪審團可參與決定的事項不僅包括事實問題也包括法律問題。

(三)新的初審階段

改革以后,普通民事案件必須在受過法律專業(yè)訓練的地區(qū)法院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初步審理。原告必須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傳喚被告的申請,并且在申請中載明請求的性質,揭示支持其請求的證據形式和來源等。但是,這個書面申請不能替代一般的證據使用,因為采用書面的證詞是不允許的。無論如何,仍然要求原告把他所提供的證據和他提議傳喚的證人姓名放入申請的封套。在那些可能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這種申請可以更簡單一些。如果原告的申請被準許,被告應在限定的時間內答辯。

初步審理從對書面意見的審查開始,以和解、作出簡易判決或者進入主要庭審程序的決定終結。初審程序的一個重要目標是為當事人達成一個折衷的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供一個有利的環(huán)境。在初步審理階段,法官也可提出調解方案對爭議雙方進行調解。現(xiàn)在,芬蘭法官的作用應當被理解為不限于充當裁判者,也包括充當調解者。

(四)主要庭審程序

初步審理階段案件不能以和解或其他方式解決的,可以直接進入主要庭審程序,或者在初步審理后至遲不超過14天的時間內進入主要庭審程序。直接進入主要庭審程序的,仍由受過法律專業(yè)訓練的主導初審的法官繼續(xù)主持主要庭審程序。這意味著,在初步審理階段已經向法院提交的審判材料,在主要庭審階段不必再提交。

未直接進入主要庭審程序,而是在稍后的時間由法院開庭單獨進行的案件,通常由主審法官與一個陪審團或兩名另外的法官組成審判團進行審理。但是,當事人必須重新向法院提交全部相關的材料。

主審程序由開庭陳詞、證據展示以及總結意見三部分構成。根據新的程序集中化的原則,主要庭審階段一般不允許申請延期。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允許申請延期。在延期的情況下,審判往往被延長在45天或更長的時間以后,主審程序不得不重新舉行。當然,這種中斷是正常的,它不屬于延期的情況。

(五)言詞主義

1993年改革引起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在主要庭審階段,整個程序必須以口頭方式進行。盡管證人的證言在初審階段已經公開,但是仍要求證言應當由證人在主要庭審階段親自出庭提供。案件當事人在初步審理階段沒有提出的新證據或者新的事實不允許在主要庭審階段提出。這是新的程序改革的一個支配原則。法庭因此被授予適用“排除”規(guī)則的權力。一個想在主審階段變更訴訟理由的當事人,除非有特別的理由,一般是不允許的。當然,設置排除規(guī)則的目的在于排除主審階段可能出現(xiàn)的一方當事人搞證據突襲。在法庭上,由法官親自詢問證人,但是,當事人通常也被賦予在法官之前或之后詢問證人的權利。

整個包括初步審理階段在內的訴訟程序制度可以被描述為一個過濾制度。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案情清楚和已經做好準備的情況下對案件盡快作出判決成為可能。只有情況復雜和不清楚的案件才必須走完整個制度設定的程序。這是芬蘭的司法部門要求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司法資源所期望的。

(六)上訴制度的改革

盡管上訴制度的改革尚未進行,但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方案已被提了出來。改革上訴制度的兩個提議分別是:(1)增加上訴法院以口頭方式審理案件的數(shù)量。特別要求對一審判決主要依靠一個證人作出的案件,或者當事人提出口頭審理要求的案件,都應當以口頭方式進行審理。(2)在較小的民事與刑事案件中,引進提出上訴申請許可的必要條件。但是,在目前,只有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才要求申請許可。

在芬蘭,以上訴的方式尋求救濟的可能性迄今已成為法律保護公民權益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上訴申請應當具備必要條件的建議必將面臨來自芬蘭律師界的否定性反應。已經有建議提出,這是一個正確的批判,特別是與先期的改革所產生的影響一并考慮的話,在賦予陪審員就事實和法律問題通過投票否決法官意見的權利的情況下,如果同時引進限制上訴權利的制度,將會產生災難性的結果。

三、民事司法改革的實效與存在的問題

芬蘭民事司法改革產生的一個重要影響是,它至少引起了刑事司法領域的一些相關改革。例如,訴訟進行的口頭性、即時性和集中化的目標也被援用來指導刑事司法改革。具體表現(xiàn)在:(1)確立了刑事訴訟進行期間,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不能變更的規(guī)則。(2)主要庭審階段,庭審以口頭方式進行,警察局的預審調查記錄不再被納入審判卷宗內。(3)在某些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在預審調查和審判期間將能夠獲得一個審判律師或支持者的幫助。如果被害人要求民事賠償,這一權利主張應當在預備審理階段確定,然后由檢察官在法庭上提出這些要求。

在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司法的公正性方面,芬蘭民事司法改革的立意無可厚非,但是按照上述的法律正當程序和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理念推行的改革,其在實踐層面的落實,仍遭遇不少的困難,存在著不少的問題。突出地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法律共同體的消極反應制約了改革方案的實施

如果沒有法官、律師和訴訟當事人的合作,新的民事司法改革將不可能取得成功。對大多數(shù)律師來說,新的改革措施最難做到的事情恐怕是口頭性原則。因為,改革之前,在第一次法庭上的宣讀之后,律師幾乎都是以書面方式提出他們的意見的。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律顧問現(xiàn)在所要起草的文件(如傳喚申請)也遠比以前更加具體詳細。這意味著在申請向法院提出之前就要對案件做徹底、充分的準備。改革以前,申請簡明扼要以及缺乏具體主張極為普遍。原告可以在傳票發(fā)出以后再來對案件的有關事項作出改進,有時甚至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后才做這些工作。

正如芬蘭圖爾庫大學的訴訟法學者歐羅所指出的:“在沒有對法典本身進行改革的情況下,如果與制度相關的人員對改革持接受的態(tài)度,在制度上作一些改進是有可能的。現(xiàn)行的法律允許通過規(guī)定新的規(guī)范來實施某些改革。但是,如果法律職業(yè)群體在實務上抵制改革,那么規(guī)定新的嚴格的規(guī)范也就是貫徹改革的惟一方式了。”

(二)改革方案本身的缺陷影響了改革理念的落實

盡管新的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個目的在于加快民事訴訟的進度,但是,它實際上導致整個訴訟過程進展緩慢。如果案件比較簡單的話,它無疑將會獲得一個比以前快的判決。但是,新的“程序集中化”的原則可能使審理的進展比起以前更具分離性和更加冗長。例如,新的規(guī)則規(guī)定,如果主要庭審程序中延期審理持續(xù)的時間超過14天,庭審通常將會重頭開始。如果延期超過45天,法院將會命令重新審理。新的審理意味著所有以前的證據必須被重新提出。盡管設定這一規(guī)則的目的在于防止過多延期審理的數(shù)量,但是其實施的結果卻可能使整個程序的進行明顯并不是非常快。

篇(4)

法律欲實現(xiàn)其調整社會的功能,必須通過司法方能實現(xiàn)。法官又是“法律經由精神王國進入現(xiàn)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臨塵世。”1作為司法主體的法官欲切實發(fā)揮法律調整社會的功能,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權才能實現(xiàn)。但是法官所具有的職權系由國家所授予并代表國家而行使,為了保障法官所享有的職權的行使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確保司法公正,也為了對法官所享有的職權進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司法不公,國家必須對法官所享有的職權作出制度上的設計和規(guī)定。因此,法官所享有的職權能否得以順利行使并實現(xiàn)行使職權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標,取決于該制度設計是否合理。同時該制度設計下的職權運行機制是否合理、能否切實實現(xiàn)其預定功能和目標,只有通過實踐檢驗才能加以證明。而任何制度的設計必然根植于該制度所處的具體國情,并反映具體國情。應該說,我國既有的司法職權運行機制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設計的,并且也曾起到了其應有的作用,例如合議制的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在當時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情況下,有利于充分發(fā)揮集體智慧以減少錯案的發(fā)生。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而基本上依據建國初期的政治設計和司法理念,建立于計劃經濟基礎之上的現(xiàn)行司法體制,遠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市場經濟情況。”2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的既有的司法職權配置及其運行機制也存在與社會發(fā)展不相適應之處。特別是“司法改革斷斷續(xù)續(xù)進行了10個年頭,今天似乎走到了人們基本不滿意的地步。在法治國家,雖然官員腐敗也偶有所聞,司法腐敗還是十分鮮見的。但是在轉型中國的改革過程中,不僅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詳?shù)脑~語,而且腐敗方式花樣翻新、層出不窮。”3進一步增加了人們對于判決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或幕后交易情形的懷疑。本應作為社會矛盾解壓閥的司法,一定意義上卻成了社會矛盾的激發(fā)器。形式上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來自方方面面,但實質上,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體制。4在此情況下,正義若不能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xiàn),司法便難以獲得其應有的權威。

1.1既有司法職權運行程序的過于神秘性,導致司法可信度降低。雖然司法公開制度已為法律所規(guī)定,但是審判實踐中大部分案件僅僅是停留在公開開庭審理和宣判,對于案件立案后何時移交至具體審理的審判業(yè)務庭、移交后何時應該開庭進行審理、開庭審理后何時應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后何時應進行宣判和送達等審判流程,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均無從知曉。特別是對于延長審限而久拖未決問題,雖然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但是審判實踐中對于延長審限的理由和期限往往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難以對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觀察和監(jiān)督。而且,當今的社會是信息高度發(fā)達的社會,對于案件審理中存在的請示匯報和裁判文書須經領導審批簽發(fā)的情況也已為大多數(shù)人所了解。在此情況下,難免使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方對該裁判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產生合理懷疑。從而影響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權威。

1.2審判管理的行政化,導致司法干擾因素增強。“我國現(xiàn)行的司法權運行機制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表現(xiàn)在法院內部管理機制的行政化領導。”5由于長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響,我國司法機關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來管理司法工作,特別是審判機關往往習慣于以此方式來管理法院的審判工作。6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案件的立案受理到最后作出裁判均需經領導審批的現(xiàn)象,或者可以說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并非合議庭所能自主決定。此種“以行政方式進行審判管理的案件審批制度存在違反回避、直接原則、違反干預法官作出的裁判結果。”7在案件須經領導審批,而現(xiàn)在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又是直接針對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課以相應責任,案件承包人或合議庭為避免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一般都會秉持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相應的裁判的情況下,當事人從其自身利益出發(fā)則往往會想方設法通過托關系找領導以影響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從而導致司法干擾因素增加,影響承辦法官和合議庭獨立思考和集體智慧的發(fā)揮,最終影響司法公正。

1.3法官獨立性降低,影響案件的審判質量。雖然法律賦予合議庭成員對于案件的處理具有同等的權力,但是我們的合議規(guī)則是貫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而審判實踐中又確實存在“合而不議”由承辦法官一個人說了算、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并非由具體審理案件熟知案情的承辦法官所作出,而是由僅憑聽取承辦法官的案情匯報或僅通過查閱卷宗材料而獲悉案情的其他合議庭成員依多數(shù)意見作出、甚至直接基于領導的意見作出的現(xiàn)象。雖然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規(guī)定的追究對象一般為承辦法官或合議庭成員,但是在實際進行追究時往往考慮是否領導因素包含其中而作差別對待。因此承辦法官為免于擔責往往寧愿服從合議庭的多數(shù)意見或按領導的意見對案件作出處理。此種“審與判分離”的司法實際,即使合議制的發(fā)揮集體智慧的民主功能未能充分發(fā)揮,又使作為司法權的實際行使者的法官未能切實行使其權利,或者可以說是變相剝奪了法官履行職責所應具有的權利,降低了法官審理案件力求公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相應使其缺乏責任心。從而導致案件審判質量下降,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

2建立民主化的司法職權運行機制

“社會中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多種,司法僅僅是其中之一而已。但我們看到的一個現(xiàn)象卻是,從古代到現(xiàn)代,司法的地位是越來越高了”。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而市場經濟本身即需要法治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人們對于法治的需求也越來越高,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現(xiàn)有司法職權運行模式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現(xiàn)實社會生活。因此,必須對現(xiàn)有的司法職權運行機制進行改革,以適應和滿足人們的司法需求。但歷史的經驗表明,任何忽略或脫離國情的改革設想都是不切實際和難以推行的。針對現(xiàn)行司法職權運行機制存在的弊端及其造成該弊端的原因,筆者認為,應結合我國的國情,從司法民主化方面入手加以改革。

2.1擴大司法公開的范圍,最大可能地公開審判管理信息。司法公開本身就是“看得見的正義”,為人們觀察司法活動提供途徑,為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保障。10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當事人對于案件審理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和環(huán)節(jié)都是十分敏感和關注的。從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關于司法公開制度僅籠統(tǒng)規(guī)定了開庭審理公開和宣判公開,并未對公開的具體事項和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大部分的案件公開的范圍也一般僅側重于庭審公開和宣判公開,對于案件的審判流程的各項規(guī)定則一般僅局限于內部掌握,而不向當事人公開。從而使正義未能真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xiàn),即使所作出的判決是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公正的判決,也可能使當事人產生合理懷疑。并且從對法律規(guī)定的解讀可以看出,公開的事項和范圍遠不止開庭審理公開和宣判公開。因此,應擴大司法公開的范圍,最大可能地公開審判管理信息,使正義在“看得見”的方式下得以實現(xiàn),以換取司法公正應有的信任和權威。而“審判民主制度的運作也具有相應的社會整合功能。這些制度主要包括審判公開、…。通過這些制度的運作,司法過程有望能夠將更多的一些主體甚至全社會都納入具體的法律場景之中,從而在司法過程與社會之間形成法律信息上的互動,最終有利于社會的規(guī)范整合。

”11雖然司法民主從根本上講是價值問題,但也是技術問題。在司法程序民主與司法實體民主的平衡上,我們無疑應當強調司法的實體民主,即司法對民利的保障程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司法程序民主沒有獨立的價值。12從司法程序民主入手擴大司法公開的范圍,增強司法的社會服務功能,既能滿足當事人對于整個訴訟活動的知情權,達到對當事人民利的保障,又能讓其相信判決是在公正的程序下而非在暗箱操作下作出的,使當事人相信司法公正,從而樹立司法權威。同時擴大司法公開的范圍,還能進一步擴大當事人對法官的監(jiān)督范圍和監(jiān)督力度,相對減少暗箱操作的空間和可能,進一步催生和提高法官追求公正司法的主觀能動性,切實實現(xiàn)司法公正。當然,此種公開也并非是沒有限度的。由于司法本身具有私密性特點,并且以其私密性排除外部可能對司法產生的干擾以保證法官獨立作出判斷而確保公正裁判。因此,此種最大可能地公開審判管理信息應以不影響法官的獨立判斷為限度,應留予法官進行獨立判斷的私密空間。具體而言,此種公開應是除法官的自由心證形成判決的過程即案件處理意見形成過程以外的包括案件立案受理、具體審理環(huán)節(jié)、每一環(huán)節(jié)的具體進展情況等在內的有關信息。

2.2建立以保障法官獨立為限度的職權行使民主機制,切實增強司法內部職權行使的民主化程度。我國長期施行的司法體制在當前法治發(fā)展進程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弊端,便集中反映在它違反司法只能的內在要求,基本上將行政機構設置及管理的一套貫徹于司法系統(tǒng)。13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切實抑制了法官獨立判斷和合議庭發(fā)揮集體智慧功能的發(fā)揮,并導致司法干擾因素的增加。對此,我們應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重新加以審視。當今整個社會處于利益格局調整的轉型階段,因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引發(fā)的時有發(fā)生,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此,保持社會穩(wěn)定對于當代中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14而司法在本質上又是國家的工具,必須服務于實現(xiàn)國家職能的需要。不可否認的是,領導職權和相應職責的加大,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即意味著其更能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角度看待事物。在當今社會形勢下,由領導對案件進行把關,有利于更好地實現(xiàn)司法作為工具的職能。同時基于我國目前法官的整體素質不高和司法職業(yè)群體的同質性,此種把關亦有利于保證案件的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因此,對于審判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雖然存在一定弊端,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適合我國當今國情的另一面。其實其他國家的司法改革,也不是動不動就改革領導體制的。15關鍵在于如何在其與保障法官的獨立性和發(fā)揮合議庭集體智慧上找到一個平衡點。在內部司法職權的運行機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可以從民主的角度體現(xiàn)對具體承辦法官的處理意見的尊重,以保障法官獨立并處于中立地位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同時提高其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還能夠充分發(fā)揮合議制度由民主所延伸的發(fā)揮集體智慧的優(yōu)勢,以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司法民主有利于保障法官獨立。而法官獨立性的加強即意味著其抵御外來干擾因素能力的相對提高,并且當外來干擾因素未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不斷得到證明并加以累積時,民眾的試圖干擾案件的觀念便會相應得到改變,從而從根本上排除外來因素對司法的干擾,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xiàn)。具體而言,在審判管理的職權設置上,應建立以促進和保障內部職權行使民主化為指導與案件簽發(fā)人相結合的職權運行機制,明確區(qū)分承辦法官、合議庭、案件簽發(fā)人的具體權限。

2.3完善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保障民主化的司法職權運行機制功能的發(fā)揮。在司法職權運行機制中增加民主因素,實際上是通過民主程序的職權設置賦予法官和合議庭更大范圍的司法職權以保障法官獨立,體現(xiàn)司法規(guī)律。但我們又面臨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現(xiàn)實。在此情況下,只有建立相應的職權行使監(jiān)督機制,才能避免和減少司法職權被濫用影響司法公正的危險。并且,從司法運作的規(guī)律和具體過程看,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獨立都是相對獨立,不可能是絕對的獨立。失去監(jiān)督的政治權力會產生腐敗,沒有監(jiān)督的司法獨立也會產生司法腐敗。司法獨立和司法監(jiān)督總是一對矛盾,處理好這一對矛盾,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是各國司法制度的價值追求。16針對司法民主而擴大司法公開的范圍,最大可能地公開審判管理信息的問題,應對承辦法官課以相應的公開審判管理信息的義務,并建立相應的應公開而未公開審判管理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以切實疏通民眾監(jiān)督司法的渠道,充分發(fā)揮司法的社會服務功能,使正義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xiàn),為司法獲取應有的權威。針對司法民主而設置的以保障法官獨立為限度的職權行使民主機制,應建立合議庭評議案件的監(jiān)督機制,對“合而不議”的情形追究相關合議庭成員的責任,以確保合議庭成員切實充分履行其職責。從而避免合議流于形式由承辦法官個人實際決定案件處理結果的情形,防止職權濫用,同時又能切實保障集體智慧作用的發(fā)揮,確保案件質量;并應改革現(xiàn)有的錯案追究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和統(tǒng)一造成錯案所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及相應的責任追究方式,從而切實激發(fā)法官抵御外來因素干擾的主觀能動性,確保公正司法。

參考文獻:

[1]〔德〕,拉德布魯赫著:《法學導論》,米健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頁。轉引自余鋼益、桂菁著:《糾紛與規(guī)則的溝通》

[2]姜小川:《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蘊的認識》,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8年第2期。

[3]張千帆.《法官面孔10年變換后:改革尚未觸及更深層次》,

[4]姜小川.《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蘊的認識》,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8年第2期。

篇(5)

目前金融全球化環(huán)境下商業(yè)銀行改革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商業(yè)銀行改革首要任務是理清產權關系,建立有效的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加快國有商業(yè)銀行的商業(yè)化改革。與此同時,加快進行不良資產重組。需要強調的是,存量不良資產的處理固然是一個方面,但更關鍵的問題是防止邊清理邊產生,甚至新增速度超過化解速度。

2.對國有銀行現(xiàn)有的組織機構進行調整,撤并無效機構,清理包袱,提高競爭力。國有商業(yè)銀行改革進展緩慢的一個相當重要的原因就是機構臃腫,冗員太多。截止1998年底,工、農、中、建4家國有商業(yè)銀行累計擁有機構14.4萬個,金融從業(yè)人員近167萬人。以機構和人員論,堪稱世界之最。根據1999年第7期英國《銀行家》雜志的統(tǒng)計,盡管中國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一級資本與世界上幾家最大的商業(yè)銀行差距并不很大,但是資產回報率卻相差懸殊。

3.加強商業(yè)銀行的內部控制,增強其自身的風險監(jiān)控能力。

第一,完善內控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保證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增強透明度;建立董事會、監(jiān)事會、信貸審查委員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以及決策咨詢機構,明確各自的職責、權限,健全議事規(guī)則,完善監(jiān)督機制。

第二,商業(yè)銀行應該建立有效的內部核查制度。如各部門、各崗位之間在業(yè)務運作過程中嚴格業(yè)務審批手續(xù),執(zhí)行授權信貸等,相互核查和相互監(jiān)督。

第三,建立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建立“分級分日”管理和“有限授權”的管理制度。

第四,建立有效的內部評估和監(jiān)測系統(tǒng),圍繞經營行為、業(yè)務管理、風險防范、資財?shù)冉⒍ㄆ跇I(yè)務分析、信貸資產評價、資金運作風險評估,健全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評審和反饋,把業(yè)務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建立獨立的、有權威的內部稽核監(jiān)督機制。商業(yè)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檢查監(jiān)督機制,要明確相應的職責和權利。內設稽核部門應接受法人代表的管理和指導,并直接向董事會和法人代表負責。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部門在業(yè)務上應由總行的稽核部門垂直領導,以保持其業(yè)務上的獨立性,并研究制定相應的專門獎懲辦法。在線

4.實現(xiàn)商業(yè)銀行經營的國際化與市場多元化。

商業(yè)銀行國際化經營是銀行業(yè)務發(fā)展的堅實基礎,各商業(yè)銀行應根據自身條件,選擇適當?shù)姆绞胶筒呗栽谶m當?shù)牡胤皆O立海外機構進行國際化經營。根據中國實際情況,亞太地區(qū)、歐共體、北美地區(qū)、拉美的巴哈馬、開曼群島,以及中東的巴林等國可作為中國商業(yè)銀行國際化經營的重點區(qū)位:而對于尚處于經濟調整階段的俄羅斯和東歐市場中的大多數(shù)國家,雖說外匯管制較松,但風險較大,故在進入這些地區(qū)時應持謹慎態(tài)度。同時商業(yè)銀行應努力通過籌資業(yè)務多元化、資產多元化、資產的職能屬性多元化、金融通訊、柜臺服務、資金清算、內部管理、信息搜集處理等的現(xiàn)代化,實現(xiàn)經營的多元化和國際化。

5.重視信息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應用,加快銀行電子化和網絡化建設。

隨著世界科技的發(fā)展及其在銀行領域的運用,電子化的水平將直接決定銀行未來的前途和命運。而中國銀行業(yè)的電子化和網絡化水平還不是很高,面臨競爭風險,因此中國商業(yè)銀行要加大技術投入,大力發(fā)展網上銀行,充分占有網上銀行的市場份額,開辟新的利潤增長點。與此同時,中國銀行業(yè)還必須提高金融安全意識,把嚴密的技術設計和周全的預控措施納入金融電子化工程中。

篇(6)

一、英國民事司法改革

英國啟動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現(xiàn)行民事司法制度存在著諸多缺陷。根據歐文勛爵的介紹,英國民事司法制度存在五個主要缺陷:案件審理過分拖延;訴訟成本過高;不適當?shù)膹碗s性;訴訟中對可能花費的時間與金錢的不確定性;不公正性,即財力強的當事人可利用制度的所有短處擊敗對手。[1]據此,對民事司法制度進行改革的呼聲不斷高漲。一項針對1000家公司法律事務負責人的調查表明,98%的受訪者表示支持進行民事司法改革。[2]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關于英格蘭及威爾士民事司法制度的兩份調查報告的相繼公布為標志性事件,[3]英國啟動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事司法改革。以上述兩份報告為基礎并作為其法律化形式,英國于1998年10月公布了《民事訴訟規(guī)則》(以下簡稱新規(guī)則)。新規(guī)則于1999年4月26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最終報告》的設想,民事司法改革應該實現(xiàn)以下目標:盡可能避免采取訴訟;減少訴訟的對抗性,增加合作;簡化訴訟;縮短訴訟時間,并且使其更具確定性;訴訟費用變得更具可支付性與可預見性,與個案的價值及復雜程度更相稱;經濟拮據的當事人可以在更平等的基礎進行訴訟;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職責分工更為明確;設計法院的結構與法官的配置以滿足訴訟的需要;有效地配備法官,以便使其能夠根據新民事訴規(guī)則和議定書管理訴訟;民事司法制度能夠對訴訟需求作出反應。[4]根據新規(guī)則第1條的規(guī)定,新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是確保法院公正地審理案件。

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統(tǒng)一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的訴訟規(guī)則;為加強法院對訴訟的控制,重點推行案件管理制度;為防止訴訟過分遲延,采取在快速程序中制定確定的時間表等措施;通過|完善“早期卸除”(frontloading)程序,嚴格控制訴訟費用;鼓勵當事人采用ADR解決糾紛。[5]可見,促進ADR實踐是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2001年3月,英國大法官辦公廳公布了《初現(xiàn)端倪:民事司法改革的初步評估》(EmergingFindings:AnEarlyEvaluationoftheCivilJusticeReforms,下稱《初步評估》),對1999年以來的民事司法改革做了冷靜、客觀和開放式的評估與展望。《初步評估》認為,總體上說,兩年來民事司法改革受到了普遍歡迎。根據糾紛解決中心(CEDR)所做的一次調查,80%的受訪者對新規(guī)則表示滿意,其中“十分滿意”和“相當滿意”的比例分別占7%和73%。具體來看,兩年來民事司法改革在減少訴訟數(shù)量、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訴訟周期、重構訴訟文化等方面都取得明顯成就。當然,在某些方面,特別在法律援助方面尚未取得明顯成效,在降低訴訟費用方面目前則無法作出結論。

有學者認為,英國民事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最令人吃驚的,也是最偉大的成就是訴訟文化的根本性轉變,即強調當事人間的合作,[6]而這完全與ADR運動興起的文化基礎相契合。

二、英國的ADR實踐

(一)民事司法改革前的ADR實踐

對于ADR,長期以來,英國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法律服務階層基本上是持一種懷疑,乃至排斥的態(tài)度。就法律服務階層而言,長期以來,英國律師對ADR不屑一顧,認為它是美國社會特有的一種現(xiàn)象。[7]與此同時,英國的立法者和法院似乎也不贊成ADR,仲裁法的實踐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在英國,立法者和法院長期固守所謂的司法權的“不容剝奪原則”(thedoctrineofouster),即當事人不得通過協(xié)議排除法院對特定法律問題的管轄權。比如,根據1950年《仲裁法》第4、10條及第21條的規(guī)定,法院有權裁定仲裁條款無效,有權下令特定案件必須由法院作出判決。施米托夫教授(CliveSchmitthoff)感慨地指出,“世界上還沒有任何其他法律制度像英國那樣特別強調司法因素。”[8]基于此,1985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稱《示范法》)的通過以及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qū)通過借鑒《示范法》完善既有的仲裁制度給英國的仲裁制度造成強大的壓力。有學者認為,《示范法》是導致英國制定1996年《仲裁法》的直接原因。[9]

隨著訴訟費用高昂、訴訟遲延的問題日趨突出,尋求通過訴訟外方式解決糾紛自然而然地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從法院角度看,1994年,商事法院首次了《訴訟實務告示》(PracticeNote),[10]要求律師提醒當事人考慮使用ADR,并且要求在所有案件中法律顧問應該“(1)和客戶及其他當事人共同考慮試圖通過調解、調停或其他方法解決特定糾紛的可能性。(2)確保向當事人全面告知解決特定糾紛的最有效的方法。”由于這一《訴訟實務告示》僅僅規(guī)定律師負有與其客戶和其他當事人考慮采取ADR的強制性義務,而并未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院程序中負有采取ADR的義務,因此該《訴訟實務告示》后來被廢止了。[11]但在1995年的《訴訟實務告示》中,法官創(chuàng)造了一種“勸導”當事人使用ADR的所謂“勸導性命令”(persuasiveorder),盡管該“勸導”并不是強制性的,但考慮到如果拒絕使用ADR或在使用ADR過程中從事不當行為,則法官在裁定訴訟費用時會予以考慮,毫無疑問,當事人都會認真考慮這一“勸導”。[12]

商事法院的上述立場全面體現(xiàn)于1995年高等法院的《訴訟實務告示》中。該《訴訟實務告示》首次明確了法官在案件管理中的作用,法官據此可以要求法律顧問至少必須在審判前兩個月提供一份清單(checklist),清單必須涉及如下問題,比如法律顧問是否與客戶及其他當事方探討使用ADR的可能性、是否考慮使用某種ADR幫助解決或縮小爭議等。[13]

從民間角度看,民事司法改革前ADR實踐的主要成就體現(xiàn)在ADR組織的逐步建立,從而為ADR實踐奠定了必要的組織基礎和人力資源基礎。在這方面,英國三大ADR組織,即專家協(xié)會(AcademyofExperts)、ADR集團(ADRGroup)以及糾紛解決中心(CEDR)的作用尤其重要。這些ADR不僅解決糾紛,更重要的是在ADR人力資源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專家協(xié)會在培訓中立第三人方面成就卓著。[14]另一方面,ADR在解決糾紛方面的實效尚不顯著。以CEDR為例,自1990年成立后的五年內,CEDR僅受理案件約1000件,年均不過200件。與CEDR相比,ADR集團雖然在受理案件的數(shù)量方面表現(xiàn)略好些,但許多案件僅僅是由于當事人不了解ADR而最終無法達成和解。但到了1994-1995年,ADR集團不僅受理案件的數(shù)量大幅上升,而且至少60%的案件進入調解審理階段,其中的90%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15]

總之,民事司法改革前,英國ADR的實踐是初步的,其主要成就體現(xiàn)在ADR組織化建設和ADR人力資源建設方面。

(二)民事司法改革與ADR

(1)英國司法當局對ADR態(tài)度的轉變:從《中期報告》到《最終報告》

應該指出,在《中期報告》和《最終報告》中,ADR都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但二者對于ADR的態(tài)度不盡相同。

《中期報告》指出,在訴諸法院前的任何時候,當事人針對他們之間的糾紛實行和解(不管是全部或是部分的糾紛)都是合理的;如果存在著與法院程序相比更為經濟、更為有效的、適當?shù)慕鉀Q糾紛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法院不應鼓勵當事人啟動法院程序,除非當事人已經使用該機制;在啟動法院程序之前以及法院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應該能夠了解并且應該被充分告知可能的訴訟成本和訴訟結果,以及所有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16]總體看,《中期報告》對ADR的態(tài)度是一種期待性的,沒有制定促進當事人使用ADR的措施,比如利用訴訟費用杠桿促使當事人采取ADR。如下所述,這一措施廣泛見諸于《中期報告》以及《民事訴訟規(guī)則》。

《最終報告》指出,鼓勵人們只有在用盡其他可資利用的、更為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后才訴諸法院程序解決糾紛;所有民事法院均應提供有關替代性糾紛方法的來源的信息。[17]可見,《最終報告》僅僅要求法院提供有關ADR的信息,而并未要求法院直接提供ADR程序,這與1998年美國《替代性糾紛解決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聯(lián)邦地區(qū)應該制定并實施相應的ADR計劃有著顯著差別。據說,司法改革的領導者沃爾夫勛爵本人不贊成法院設立附設ADR程序。[18]盡管如此,《最終報告》在促使當事人采取ADR方面也并非毫無作為,與《中期報告》相比,《最終報告》對ADR的態(tài)度已經不局限于一種敦促或期待,而是采取了一些具體的措施,特別是如下兩類措施,其一,法律援助資金同樣可以適用于訴前解決爭議以及通過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解決爭議。[19]其二,一方當事人在提訟前,可以就全部或部分爭議提出和解要約,如另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的,訴訟費用將適用特別規(guī)則,承擔的利息適用更高的利率。[20]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管理階段以及審前評估階段不合理地拒絕使用ADR或者在使用ADR過程中從事不合理行為,法院可以對此加考慮。[21]可見,《最終報告》已經考慮通過經濟杠桿,包括法律援助和訴訟費用促進當事人使用ADR。據此,可以認為,司法當局對ADR的態(tài)度已經發(fā)生了重要變化。

(2)《民事訴訟規(guī)則》對ADR的支持: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

新規(guī)則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對ADR實踐給予了有力支持。

從基本原則層面看,新規(guī)則第1.1(1)條規(guī)定,民事訴訟規(guī)則的基本目標是確保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第1.1(2)條規(guī)定,公正審理案件應切實保障當事人平等;節(jié)省訴訟費用;應該根據案件金額、案件重要性、系爭事項的復雜程度以及各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采取相應的審理方式;保護便利、公平地審理案件;案件分配與法院資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慮其他案件資源配置之需要。

從具體制度層面看,首先,法院通過案件管理制度促使當事人采取ADR。根據新規(guī)則第1.4條規(guī)定,法院在認為適當時,可以鼓勵當事人采取替代性糾紛解決程序,并促進有關程序的適用(第5項),以及協(xié)助當事人就案件實現(xiàn)全部或部分和解(第6項)。新規(guī)則第2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提交案件分配調查表時可以書面請求法院中止訴訟程序,但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中止訴訟程序,由當事人嘗試通過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解決爭議。特別是,法院可以通過訴訟費用杠桿,根據當事人的不同行為給予訴訟費用補償或懲罰。

其次,法院利用訴訟費用制度促使當事人采取ADR,這主要是通過審查當事人的行為(含訴前行為和訴訟中行為)并結合訴前議定書制度得以實現(xiàn)的。新規(guī)則第44.3條和第44.5條規(guī)定,在裁定訴訟費用時,法院可以考慮當事人的所有行為,特別是在訴訟程序前以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任何有關訴前議定書的行為及在訴訟程序前以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試圖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比如提出和解要約或向法院付款。具體說,新規(guī)則第36.10條就規(guī)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啟動前提出和解要約的,法院在作出有關訴訟費用的命令時,應該考慮有關當事人提出的和解要約。新規(guī)則第36.13條規(guī)定,原告承諾接受被告提出的要約或付款的,有權獲得最高至承諾通知書送達之日止的有關訴訟費用。第36.14條規(guī)定,被告承諾接受原告提出的要約和付款的,其有權獲得最高至被告送達承諾通知書之日止的有關訴訟費用。第36.20條規(guī)定,如果原告不接受對方的和解要約或付款,并且在其后的訴訟中沒有取得比該要約或付款更好的結果的,原告應該補償對方的任何訴訟費用以及附加利息。不過,有學者對新規(guī)則未能采納1995年商事法院《訴訟實務告示》的做法給予了批評,因為與后者不同,新規(guī)則未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拒絕使用ADR或在使用ADR過程中從事不當行為的,法官在裁定訴訟費用予以考慮,而統(tǒng)稱為“當事人的所有行為,特別是在訴訟程序前以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遵循任何有關訴前議定書的行為以及在訴訟程序前以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試圖解決爭議所作的努力”。[22]

(三)新規(guī)則實施后的ADR實踐

如上所述,新規(guī)則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為ADR實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除了積極實施新規(guī)則這些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外,以此為基礎和依據,英國在促進ADR實踐方面又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

首先,法院積極利用民間ADR資源。比如,法官在當事人之間缺乏有關協(xié)議時可以命令ADR提供者,比如CEDR有權任命調解員。在KinstreetLtd.v.BalmargoCorpnLtd.(1999)案中,法官就作出了此類命令。[23]從一定程度上說,與直接提供ADR產品相比,法院通過積極利用民間資源無疑也具有異曲同工之效,可謂殊途同歸。

其次,消除了某些阻礙ADR實踐的消極因素。在這方面,當以法律援助資金擴大適用于ADR程序最為重要。長期以來,法律援助資金只適用于訴訟當事人,而不適用于ADR當事人,這無疑極大地制約了當事人采用ADR的積極性。1998年10月,英國法律援助委員會下屬訴訟費用與上訴委員會作出Wilkinson決定,確認在計算報酬時應該把作為接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之人的律師為參加調解而花費的時間計算在內。新規(guī)則實施后,Wilkinson決定的適用范圍擴大了。目前,法律援助資金同樣可以適用于包括調查、仲裁、早期中立評估、調解在內的ADR方法。[24]這無疑是一個重大的發(fā)展。

實踐表明,在新規(guī)則及其后續(xù)有關措施的推動下,晚近英國的ADR實踐取得明顯的進展。上述《初步評估》認為,新規(guī)則的實施使得英國訴訟文化中的對抗性有所降低,而合作性有所增強。比如,在使用快速程序審理的案件方面,統(tǒng)計結果表明,在新規(guī)則生效前后,此類案件開庭前實現(xiàn)和解或撤訴的比例有著明顯差別,即從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的50%提高到1999年11月至2000年12月的70%,而同期實際審理的比例則從33%降低到23%。不過,在使用多極程序審理的案件方面,統(tǒng)計結果表明,在新規(guī)則實施前后,此類案件開庭前實現(xiàn)和解或撤銷的比例沒有發(fā)生明顯變化,即僅從1998年7月至1999年7月的63%提高到1999年11月至2000年12月的72%,而實際審理的比例從22%下降到20%,幾乎沒有發(fā)生變化。法院做出相關的命令是促使當事人采取ADR的重要措施。《初期評估》披露,從1999年4月26日到2000年6月間,商事法院做出的ADR指令超過130個,而一年前這個數(shù)字僅為43個。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調查也表明ADR實踐取得了明顯進展。比如,Lovells事務所中71%的訴訟律師承認,他們的客戶現(xiàn)在把法律程序視為解決爭議的最后手段。據統(tǒng)計,自新規(guī)則實施后,商務調解的數(shù)量增加了141%。《初步評估》預計,隨著當事人對ADR方法的逐漸熟悉以及信任,以后運用ADR方法將更為普遍。

(四)英國ADR實踐的基本特點

可見,在英國,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盡管立法與司法部門都大力支持發(fā)展ADR——這從新規(guī)則第1條的規(guī)定即可管中窺豹,從法院授權ADR組織(如CEDR)在特定情況有權指定調解人也可略見一斑,但它們都不傾向于直接提供ADR產品(但這不排除法院向當事人提供有關ADR的信息,如提供ADR機構的清單),即設立法院附設ADR,而主要試圖通過經濟杠桿,包括法律援助資金和訴訟費用促使當事人自覺地采取ADR。這表明,由于仍然努力維持其作為裁判機關的純潔性,英國法院不愿意過多地介入ADR機制,如直接提供ADR產品,而主要著意于為ADR的自足性與自治性運行提供間接但卻有效的支持。為此,從立法與司法部門角度看,不妨把英國的ADR實踐模式稱之為“大力支持,謹慎介入”模式。如下所述,這種ADR實踐模式與美國的ADR實踐模式——不妨稱之為“大力支持,積極介入”模式,即法院通過直接提供ADR產品,即設立法院附設ADR(包括任意性和強制性法院附設ADR)的方式推動當事人采取ADR有著顯著差別。

三、英國ADR實踐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誠然,目前我國尚未出現(xiàn)類似于西方國家所謂的“司法危機”,但ADR的推行與“司法危機”間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比如盡管其司法制度運行良好,但德國也開始大力推行ADR。直言之,發(fā)展ADR是實現(xiàn)法治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需要。[25]因此,英國的ADR實踐對我國仍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認為,應著重從兩方面研究并考慮借鑒英國的ADR實踐。

其一,法院在推動ADR實踐方面的作用問題。如前所述,從法院角度看,英國采取了“大力支持,謹慎介入”模式,即不傾向于直接向當事人提供ADR產品。與此相反,美國采取了“大力支持,積極介入”模式,據此向當事人直接提供豐富的ADR產品,即法院附設ADR(court-annexedADR)。應指出,美國學者批評ADR的矛頭主要是指向法院附設ADR。我認為,雖然ADR有助于實現(xiàn)法治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但它客觀上也存在著反法治化的傾向。因此,應該考慮到我國ADR實踐處于特定的法治化語境中,即依法治國剛剛被確立為治國方略,法治化水平還亟待提高,因此,確立適當?shù)腁DR模式極為重要。英國的ADR模式既較好地維持了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的純潔性,又有力地推動了ADR的發(fā)展,應該說這一模式對我國具有較大的借鑒價值。

其二,ADR實踐的人力資源建設問題。盡管司法審查制度對于監(jiān)控ADR的運作具有安全閥作用,但不可否認ADR程序很大程度上游離于司法體制之外,因此人力資源建設對于ADR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至關重要。在英國,三大ADR組織長期致力于ADR的人力資源建設,成就卓著。在我國,近年來我國調解制度的漸趨式微和仲裁制度的逐步發(fā)展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人力資源建設的重要性。就目前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相繼頒布相關法律文件的情況下,調解員的人力資源建設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的人民調解制度重新煥發(fā)活力無疑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不僅如此,對于整個民間調解制度的完善也具有深遠的影響。

注釋:

[1][英]歐文勛爵,:《向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開戰(zhàn)》(1997年12月3日在倫敦普通法和商法律師協(xié)會的演講),蔣惠嶺譯,載《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2]SeeLordChancellor,EmergingFindings:AnEarlyEvaluationoftheCivilJusticeReforms(March2001),(下載日期:2001年7月8日)。

[3]AccesstoJustice:InterimReporttotheLordChancellorontheCivilJusticeSysteminEnglandandWales(1995)andAccesstoJustice:FinalReporttotheLordChancellorontheCivilJusticeSysteminEnglandandWales(1996).以下分別簡稱InterimReport或《中期報告》和FinalReport或《最終報告》。

[4]FinalReport,SectionⅠ,para.9.

[5]關于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參見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349頁。

[6]KarlMackieandothers,TheADRPracticeGuide: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2ndedition,Butterworths,2000,p.64.

[7]KarlMackieandothers,TheADRPracticeGuide: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2ndedition,Butterworths,2000,p.3.

[8][英]施米托夫著,趙秀文譯:《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頁。

[9]張斌生主編:《仲裁法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頁。

[10]PracticeNote:CommercialCourt;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1994]1AllER34.

[11]KarlMackieandothers,TheADRPracticeGuide: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2ndedition,Butterworths,2000,p.63.

[12]KarlMackieandothers,TheADRPracticeGuide: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2ndedition,Butterworths,2000,p.157.

[13]KarlMackieandothers,TheADRPracticeGuide: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2ndedition,Butterworths,2000,p.63.

[14]PeterHibberd&PaulNewman,ADRandAdjudicationinConstructionDispute,BlackwellScience,1999,p.36.

[15]PeterHibberd&PaulNewman,ADRandAdjudicationinConstructionDispute,BlackwellScience,1999,pp.37-38.

[16]InterimReport,Chapter4,para.7.

[17]FinalReport,SectionⅠpara.9(a)(b).

[18]SeeMichaelPalmer,DisputeProcess:ADRandthePrimaryFormsofDecisionMaking,Butterworths,1998,p.201.

[19]FinalReport,SectionⅠ,para.9.1(c).

[20]FinalReport,SectionⅠ,para.9.1(e).

[21]FinalReport,SectionⅠ,para.9.2(b).

[22]KarlMackieandothers,TheADRPracticeGuide: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2ndedition,Butterworths,2000,p.157.

篇(7)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新路徑

(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應堅持黨的原則開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配合黨的領導工作,充分認識到黨的政治領導位置。通過我黨的領導加強司法重要性,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的復雜工程,面對艱巨的司法改革問題,必須堅持以我黨的領導為前進目標。我黨需要以宏觀層面把控全局,并且協(xié)調各個部門,幫助社會各界了解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性,調動群眾參與司法改革的積極性。我黨需要將微觀層面上的人民意志,通過科學的立法上升為國家法律,通過系統(tǒng)的組織程序為司法隊伍提供更加優(yōu)秀的人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需要使廣大群眾思想上進行深入的改變,為司法體制創(chuàng)造出更加和諧、科學、規(guī)范的外部環(huán)境,加強立法活動的科學性,使作用不斷提高,通過科學民主的方法提高司法領導隊伍的專業(yè)水平。

(二)堅持司法改革的統(tǒng)一性司法改革的系統(tǒng)性較強,其中涉及了司法體制、司法制度、法律體系等方面,不僅涉及到經濟與政治的改革,也涉及了地方與中央的關系調整,是行政部門執(zhí)行職權、立法、司法的基本條件。我國有56個民族,為了使民族融合更加融洽,必須堅持法制統(tǒng)一,而法制統(tǒng)一的核心基礎就是司法統(tǒng)一,所以需要構建出統(tǒng)一的司法機構設置、司法權行使、司法適用法律等內容。堅持以憲法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依法進行改革,將司法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有機結合在其一,使改革過程更加有序。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定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獨立司法制度,加強司法體系的高效、公正、權威性,維護社會和平。為了實現(xiàn)司法體系的功能,必須堅持以黨的前進目標為政策方針,實現(xiàn)“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司法理念,全身心投入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中。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樹立正確的司法風氣,使依法治國得以實現(xiàn)。

(四)司法機關范圍自改革開放以來,司法機關的定位發(fā)生了很大改變,上世紀末司法體系以四權理論為核心,將公檢法司劃分為司法機關。而之后的司法三權理論,將公檢法劃分為司法機關,在90年代中期,轉變?yōu)橹挥蟹z部門為司法機關。而西方發(fā)達國家,司法機關只是法院,或者是獨立檢察院,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的下屬部門,而我國的法院與檢察院屬于審判檢察機關。

篇(8)

論文關鍵詞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學教育 目標定位 課程設置 教學方法

梧州學院地處廣西梧州,于2006年2月經教育部批準,在原廣西大學梧州分校的基礎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學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開始招生,在短短幾年時間里,該系發(fā)展迅速,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但同時在教育目標定位、課程體系設置、教學方法、師資隊伍等方面還有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梧州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現(xiàn)狀在眾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學院為例來分析,希望能探尋新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標應合理定位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整個法學教育發(fā)展的核心,是法學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改革和師資隊伍建設的前提。法學教育目標能否準確定位,將直接影響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進而影響到學生的就業(yè),是一個極其重大的問題。

關于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和性質定位,有多種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說、通識教育說、職業(yè)教育說等等。這些不同觀點都有其合理性,因為國家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從而導致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也是多元的。各級各類院校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養(yǎng)目標。傳統(tǒng)的法律專業(yè)院校以及實力強大的綜合性大學應將教學目標定位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養(yǎng)。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學院系在制定教學計劃時,不能簡單照搬政法院校和重點大學法學院系的現(xiàn)成方案,而應該充分結合地方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考慮院校自身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學生狀況、師資力量、本校的其他學科資源等等),將教育目標定位于培養(yǎng)符合社會需求的基礎型、復合型和應用型法律人才,辦出自己的特色和優(yōu)勢,以滿足社會多樣化的人才需求。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建立及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性會址落戶廣西首府南寧,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濟合作向縱深發(fā)展,對法律服務人才需求量遞增的同時,也對其綜合素質要求提高。作為服務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既要熟知國內的法律法規(guī),又要熟練掌握東盟一國甚至多國的法律知識;既要有良好的溝通、談判能力,又要有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還應熟練掌握一門甚至多門東盟國家的官方語言。梧州學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與東盟國家相關高校聯(lián)合辦學的條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開設國內法律基礎課程的同時也開設東盟法律課程、東盟國家語言課程。在實踐中探索法律人才培養(yǎng)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發(fā)揮與東盟國家相毗鄰的地區(qū)優(yōu)勢,突出為地方經濟服務的法學專業(yè)辦學特色,培養(yǎng)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

二、課程設置應該科學與合理

法學學科的課程內容和課程次序的設置應具有較高的綜合性與較強的科學性,這樣才能使學生學好基礎知識、掌握基本技能,從而實現(xiàn)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

(一)課程內容的設置

教育部規(guī)定了16門法學核心課程作為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必修課,但并不是法學教學課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yè)還可以結合本校優(yōu)勢、人才培養(yǎng)定位及培養(yǎng)特色來設置其他的課程。

首先,強調的是16門法學核心課程的設置,這是開辦法學專業(yè)的課程設置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課程包括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基礎課,能使學生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及了解國家的幾大部門法,同時對學生進行基本的法律價值觀和職業(yè)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目標是要培養(yǎng)面向基層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應該注意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鍛煉學生動手能力與法學理論的應用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律師訴訟技巧、庭審藝術學、公司企業(yè)法律實務、非訟處理、談判技巧、公共關系學等課程。

再次,課程內容的教學應當適當?shù)呐c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結合。當前,在我國要從事法律職業(yè)工作,必須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在法學畢業(yè)生就業(yè)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yè)想要謀求發(fā)展,就必須積極探索一些與司法考試良性對接的方式方法,盡其所能幫助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在司法考試中占有較大分值的科目,適當增加授課課時,加強對重要知識點的記憶和理解。對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觀題部分,采用案例題、材料分析題進行針對性訓練,有效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文書撰寫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yè)應根據地方特色,開設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特色選修課。這樣,能使學生掌握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為以后服務于地方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

(二)課程次序的設置

課程次序的設置應注重課程體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礎理論課程、專業(yè)基礎課程和專業(yè)技能課程等循序漸進的方式。

具體而言,第一學年的課程全部設置為公共必修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基礎課,如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等等。第二、三學年開設法學專業(yè)方向課及選修課,并按照先實體后程序、先國內后國際、先綜合后具體、先主干后支脈的原則,這樣才能有助于學生對法學學科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把握,有助于學生法學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維的培養(yǎng)。第四學年則主要開設培養(yǎng)職業(yè)技能的課程和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特色選修課,以培養(yǎng)學生法學理論的運用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滿足地方特色經濟的法律服務需求。

梧州學院法律系的課程設置,原來存在著較多的不合理與不科學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學校的教學計劃,開設了一些在實踐中用得很少的部門法課程選修課,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學習效果都達不到預期目標。另外,也出現(xiàn)有將實體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將國內法置于國際法之后等等課程次序安排混亂的問題。近年來,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通過對經驗的總結和對教訓的吸取,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逐漸科學合理。筆者建議多開設一些能形成的專業(yè)特色的課程,以及利用學院與越南、泰國等多個國家進行合作辦學的條件,開設越南語、泰國語、東盟國家法律制度等選修課程。三、引入互動教學模式,確立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教學方法

(一)互動教學模式

傳統(tǒng)教學模式,以老師如何教為關注重點,是一種由教師到學生的單向交流模式;互動教學模式,則強調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多邊互動,學生可以積極主動的參與教學過程。在課堂上,由學生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然后再通過歸納和總結找出較好的方案,使課堂教學活動的內容與學生建立密切聯(lián)系,并使學生本人的經驗得到肯定和充實。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參與度,增強教學效果,更好的實現(xiàn)教學目標。

(二)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教學方法

本文導航 1、首頁2、理論教學方法

1.理論教學方法

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教學不能忽視,只有基礎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實踐中進行運用。理論知識的學習,不僅局限于課本,也不僅局限于課堂的45分鐘,教師可以推薦、引導學生閱讀法學經典名著,然后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小組討論和自主分析。實踐教學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就要求法學教育必須采用實踐性的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

第一,進行案例教學時,應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時效性,由教師在課堂上組織、引導學生分析和討論,去發(fā)現(xiàn)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和法律規(guī)范。

第二,設立模擬法庭等教學場所,進行案件審理的模擬訓練。模擬法庭應在教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地開展,學生通過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原告、被告等各種訴訟角色,可以模擬參與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增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提高學生的法庭辯論能力。

第三、引入診所式教學方法。診所教學能夠讓學生在參與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接觸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體會和掌握辦案的具體操作步驟。在法律適用的真實環(huán)境中進行技能學習,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第四、實踐教學方法的運用,需要相關的配套設施,如多媒體等現(xiàn)代教學設備、模擬法庭的場景布置、組建相關實驗室等等,這就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這樣才能保證實踐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重視師資隊伍建設

新建地方院校要實現(xiàn)法學教育的目標,提高法律人才培養(yǎng)的質量,必須要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

(一)要把好教師引進關

首先,引進教師的數(shù)量要適中。要開設教育部規(guī)定的16門核心課程及一些選修課程,一般來說需要20名左右的專業(yè)教師,以一名教師擔任一至兩門課的教學任務為宜。其次,提高引進教師的質量。一方面,要引進具有碩士學位甚至博士學位的名牌大學的優(yōu)秀畢業(yè)生,提高法學教師的學歷學位結構,盡量避免近親繁殖現(xiàn)象。另一方面,學歷學位不應成為師資選擇的唯一標準,要更多引進理論和實踐水平兼?zhèn)涞膹秃闲腿瞬牛踔烈矣谝M法律實務嫻熟而理論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可以允許兼職形式。

(二)加強教師的繼續(xù)教育和培訓

在職教師應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拓展法學知識的視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論和立法趨勢,學習最先進的教學方法。例如到著名高校攻讀更高層次的學歷學位或者是一段時間的進修、訪學或者是參加各種相關的學術研討會、教學研討會等等。

篇(9)

可持續(xù)發(fā)展是指既滿足現(xiàn)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指人口、經濟、社會、資源和環(huán)境保護協(xié)調發(fā)展,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tǒng),既要達到發(fā)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使子孫后代能夠永續(xù)發(fā)展和安居樂業(yè)。也就是同志指出的:“決不能吃祖宗飯,斷子孫路”。可持續(xù)發(fā)展與環(huán)境保護既有聯(lián)系,又不等同。環(huán)境保護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核心是發(fā)展,但要求在嚴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和保護環(huán)境、資源永續(xù)利用的前提下進行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是當代最重要的科學思想,同時也是人地關系最高道德水準,運用科教手段,為推進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1可持續(xù)發(fā)展促進了中學地理教育理論的系統(tǒng)化、科學化、時代化

20世紀初期以來,由于世界一些落后民族的相繼獨立和經濟的發(fā)展,使世界人口急劇增加。資源的匱乏及自然災害的頻繁發(fā)生,使地球環(huán)境日漸惡化。如何協(xié)調自然環(huán)境和人類文化生活的關系已經成為國際地理學界面臨的主要研究課題。世界許多國家在地理教育中開始了新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逐漸形成了較系統(tǒng)的科學的現(xiàn)代地理教育理論。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可持續(xù)發(fā)展”理論的提出又進一步充實了人地關系和諧論的地理教育思想。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以“可持續(xù)發(fā)展”為主題通過了《21世紀議程》,標志著可持續(xù)發(fā)展理論得到了全球共識。因此,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人地和諧論必將成為未來各國地理教育發(fā)展的基本理論,這表明了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科學性和系統(tǒng)性的現(xiàn)代地理教育理論日臻完備。

2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敦促了中學地理教育的目的全面化、綜合化

實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意味著一場深刻的變革,是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的變革,是人類行為的變革。公眾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也是環(huán)境的管理者;提高公眾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意識,倡導公眾積極參與,是中學地理教育目的的新內容,同時也是中學地理教育不可推卸的責任。作為中學地理教育,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對全體學生———這支未來可持續(xù)發(fā)展參與者的大軍進行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意識教育。通過可持續(xù)發(fā)展教育,激勵學生建立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世界觀、從觀念上改變自己錯誤的環(huán)境意識,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方式,積極推動社會的參與,使人們不斷提高環(huán)境意識,從我做起,從日常行為活動中做起。進而用符合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方法來改變我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使人類和生態(tài)朝著良性方向持續(xù)發(fā)展。1992年8月,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第27屆國際地理大會上通過的《地理教育國際》,呼吁各國重視地理教育,并對地理教育的性質、任務、內容、策略等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化要求,其意義就在于此。拓寬了中學地理教育目的,使其全面化、綜合化。這也是中學地理學科相對于基礎教育其他學科在素質教育中的獨特作用。它使學生具有21世紀建設人才參與可持續(xù)發(fā)展所必需的環(huán)境意識、地理素養(yǎng)和地理能力。為此,中學地理教育應受到各級教育領導部門的重視,使其在21世紀這一歷史時期有效發(fā)揮其特有的功能,為未來人才的素質建設做出貢獻。

3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促進了教學內容的更新

隨著現(xiàn)代地理學的發(fā)展和改革,許多現(xiàn)代地理的新知識、新成果,及時反映到地理教學內容之中。特別是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內容的加入,加強了資源保護、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內容。要求合理使用、節(jié)約和保護水、土地、能源、森林、草地、礦產、海洋、氣候、礦產等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綜合利用水平;建立科學、完善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監(jiān)測、管理體系,形成類型齊全、分布合理、面積適宜的自然保護區(qū),建立沙漠化防治體系,強化重點水土流失區(qū)的治理,改善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加強城市綠地建設,逐步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可持續(xù)發(fā)展等問題將成為地理教育的主要內容,體現(xiàn)出教學內容改革的時代特征,同時這也是世界各國地理教育改革的新趨勢。

3.1增加新的地理觀念和學科思想教育的內容

為適應參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需要,應在地理教學內容中增加對學生進行正確的地理觀念以及新的生產觀、消費觀、發(fā)展觀、價值觀等的教育內容。這些新的地理觀念和信息,可參考《里約宣言》、《21世紀議程》和國際地理聯(lián)合會地理教育委員會制定的《地理教育國際》以及我國政府制定的《中國21世紀議程》等文件。這些內容的增補會促進學生形成良好的環(huán)境意識和行為習慣。3.2減輕知識學習的負擔,加強地理能力的培養(yǎng)

地理能力是順利完成地理活動,即地理認識活動和地理實踐活動所必需的能力的總和。現(xiàn)代教育觀認為,能力培養(yǎng)是基礎教育階段第一位的任務。因為接受知識是一個終身過程。隨著知識的快速更新,使學生具備各種學習過程所需要的能力,比獲得知識更有價值和意義。所以,中學地理教育也應把地理能力的培養(yǎng)視為中心任務。

3.3系統(tǒng)地理要強化人地關系,突出學科的應用性特色

系統(tǒng)地理的教學內容改革必須走出為學知識而學知識的誤區(qū),同時也要避免在知識上面面俱到。在人地關系的教育上應改變重說教、輕能力的現(xiàn)狀。避免只是從消極方面對人類活動加以限制,而要從積極的角度指出人與自然持續(xù)發(fā)展的方向。

為此,系統(tǒng)地理的教學內容要體現(xiàn)兩條原則:一是強化人地關系,使學生懂得人類活動對環(huán)境造成的影響并預測環(huán)境對人類的反作用,以正確地調控人類自身的生產和消費的活動方式;二是突出地理應用的特色,使學生明確所學各類地理系統(tǒng)及要素性質,物能的流動和轉化,演變和發(fā)展規(guī)律的意義,并掌握利用、改造和保護各類地理系統(tǒng)的基本方法及合理開發(fā)利用各種自然資源的方式和途徑。

3.4區(qū)域地理要突出區(qū)域發(fā)展條件、問題和區(qū)域發(fā)展方向、策略兩個方面

參與可持續(xù)發(fā)展,必須以地域為依托。區(qū)域地理研究的意義就是在具體的地域范圍內,對環(huán)境與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綜合考慮,協(xié)調解決。區(qū)域地理的教育目的不能只是讓學生記住一些地理名詞和地理分布,了解區(qū)域地理現(xiàn)狀,而是要讓學生運用地理基礎知識和原理,分析、解決區(qū)域地理問題。所以,區(qū)域地理教學內容能更深刻地揭示人地關系,為地理應用提供廣闊的領域。為此,從區(qū)域條件、問題,區(qū)域發(fā)展方向、策略這一新的視角重建教學內容結構模式,培養(yǎng)學生以后參加地區(qū)持續(xù)發(fā)展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方法和能力。

4可持續(xù)發(fā)展對地理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起到主導作用,在實現(xiàn)學生主體地位中起到關鍵作用,教師的自身素質直接影響學生素質的培養(yǎng)。因此,作為地理教育工作者應不斷了解國內外最新的關于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研究動態(tài),提高自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意識,以便于更好地、更快地培養(yǎng)學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觀。

4.1積極掌握和充實新的理論性知識

作為一名中學地理教師,要達到使學生進一步獲得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和區(qū)域地理的基礎知識和能力,使學生進一步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應重視地理教育發(fā)展趨勢,及時適當?shù)卣{整地理教育工作,積極跟上時代的發(fā)展,不斷地用新理論、新知識充實頭腦,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關注國家發(fā)展,讓教學工作緊密聯(lián)系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為培養(yǎng)合格的中學生打下堅實的知識、理論基礎。同時應密切關注地理教育理論的充實、更新,及時了解掌握地理教育新理論。除此之外,作為地理教育的工作者,在地理教學活動中,應注意教育學、心理學等學科領域內的新思想、新觀念,以便在教學中恰當借鑒利用其研究成果。

4.2提高思維能力、不斷改善教學方法和手段

為了滿足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要求,在地理教學過程中應注重地理教學法的研究和利用。對學生進行知識、能力、思想道德情操培養(yǎng)時,必須充分研究教材,利用教材,設計出形式新穎、圖文并茂、具有啟發(fā)性、思考性特點的課堂教學及課外活動實施方案,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工具,增大教學活動容量,改進和更新教學方法和手段,激發(fā)學生接受知識,思考問題的熱情和興趣,圓滿完成地理教育工作的時代使命,最終貫徹可持續(xù)性發(fā)展思想。

5構建新的地理教學模式、方法體系

在教學內容和教學組織形式確定的情況下,教學模式、方法就是教學過程的核心部分,是完成教學目標的保證。要完成地理教學目標所提出的新任務,不是任何一種單一的教學模式、方法所能承擔的,而是需要多種教學模式、方法所組成的結構體系共同完成。所以我們要探索多種地理教學模式、方法,使它們在實現(xiàn)地理教學新功能中發(fā)揮優(yōu)勢,最終實現(xiàn)完全貫徹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教育目標。

參考文獻

1李繼術.淺談中學地理教育的發(fā)展趨勢與策略[J].四川教育學院學報,2004(6)

篇(10)

齊樹潔(以下簡稱“齊”):我高中就讀于泉州一中。讀高中期間,1972年11月征兵時報名參軍,應征入伍,自稱“投筆從戎”。那時從廈門出發(fā),坐了10天9夜的軍用列車到烏魯木齊,分配在新疆軍區(qū)某部隊服役。1978年4月退伍,退伍后三個月,便參加當年的高考。當時報考的是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yè),結果卻被法律系錄取。后來才得知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專業(yè)是人民大學在期間合并過來的。“”結束后,人民大學要復辦。我如果被新聞專業(yè)錄取,那么就應該到人民大學讀書。由于法律專業(yè)當時屬于絕密專業(yè),北大招生的老師認為我政治條件好,于是便把我調劑到法律系。

記:部隊的生活對您影響也很大吧?

齊:在部隊的五年是十分艱苦的,現(xiàn)在想來如果沒有當初在部隊的艱苦鍛煉,就不可能有現(xiàn)在的成就。部隊里強調的是對意志力的訓練,不論什么樣的天氣,每天早上起來進行體能訓練。冬天里零下二三十攝氏度的嚴寒,在野外爬冰臥雪一整天是常有的事,很多人嘴巴都凍歪了。有時連續(xù)一個月不洗澡,一兩個月沒有青菜吃。現(xiàn)在想想當時的艱苦生活,能夠在戈壁灘上堅持五年多,完全依靠堅強意志和青春熱血。

記:在如此艱苦的條件下,您是如何堅持學習的?

齊:我一直堅持寫日記,堅持學英語。當時我擔任連隊革命軍人委員會的宣傳委員,每天熄燈以后,以編黑板報的名義堅持學習一小時。主要是背一本英文字典,雖然那本字典里面就只有5000個單詞,但我反復背誦,直到滾瓜爛熟的地步。我一個人苦讀英語,戰(zhàn)友們覺得很好笑。但是我還是堅持學,認為以后一定有機會用得上。因為在部隊期間堅持自學,當兵五年,我覺得知識量擴大了很多。

記:您那屆那么多出色的老師和同學,誰對您影響比較大,或者印象比較深刻?

齊: 當年北京大學有很多傳統(tǒng)是很好的。比如各系教師會到宿舍和學生談話,了解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煩惱。梁西教授曾到我宿舍和我談話,我告訴他說我喜歡中文,對法律不感興趣。他鼓勵我說,你喜歡中文讀法律也是大有作為的,法律是綜合性學科,文學能夠對你學習法律有很大的助益。他當年的那番話使我非常感動,很受鼓舞。還有件事情,我由于部隊鍛煉的因素,冬天床上就只鋪了一張草席。學校的后勤部門來巡視,發(fā)現(xiàn)這個同學很異常,這么冷的天怎么只鋪一層草席呢?我當時不在宿舍。同學就開玩笑說這個同學家里很窮,買不起褥子。于是后勤部門就給我做了一床草墊鋪在上面。我得知后很感動。一些很小的細節(jié)能夠體現(xiàn)一個大學最內在的精髓。我工作以后,有了自己的學生以后,北大的很多傳統(tǒng)我都繼承發(fā)揚了下來。比如,我堅持給自己的學生送賀卡,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送了二十多年,始終沒有間斷。

記:您到廈門大學就開始從事民事訴訟法領域的教學和研究了嗎?

齊:我來廈門大學時,法律系還沒有開設民事訴訟法課,我是第一個講這門課的教師。但我將民事訴訟法作為教學和研究方向完全是出于偶然的。1983年2月,我到司法部辦的全國民事訴訟法師資進修班進修了一個學期,回來后上課,教當時廈門大學法律系復辦后的第一屆學生(1980級)。現(xiàn)在我成為廈大法學院資歷最老的在職教師了。

“我覺得研究民事訴訟法不能拘束于訴訟制度本身,要跳出訴訟法來研究,就像那句古詩說的――功夫在詩外。如果研究什么就關注什么容易導致視野不開闊,領域很狹窄。”

記:您覺得在您的專業(yè)領域內有什么樣的基本觀點?

齊:我覺得研究民事訴訟法不能局限于訴訟制度本身,要跳出訴訟法研究訴訟法,就像有句古詩說的――功夫在詩外。視野要開闊,如果研究什么就只關注什么,就很容易導致視野不開闊,領域很狹窄。我這幾年的研究覆蓋了大量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制度,如調解、仲裁、執(zhí)行等。我的研究特點是注重實踐,組織學生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調研,調研后組織學生寫書。這些書出版后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2002年出版的《英國證據法》。英國文化委員會和英國大使館還專門發(fā)來賀信慶祝該書的出版。

按照高校的學術評估機制,學校看中的是寫文章,。雖然我出了很多書,但是由于個人發(fā)表的論文比較少,影響到了我現(xiàn)在的教授級別。組織學生寫書雖然并不迎合當今的學術評估機制,但我認為還是很有意義的。

記:通過這些年的研究,您如何評價中國當下司法制度的改革?

齊:現(xiàn)在很多學者對西方了解多,對中國國情了解得少。包括高層的決策人士,他們很少在基層生活過,不了解百姓的生活狀況,也不了解百姓的想法。總結前段的司法改革,我認為確實有些措施脫離國情、脫離民眾、脫離法律。比如,最典型的是證據制度改革,舉證時限、對抗制、證據交換等,這些制度在西方社會可以運作,在中國運作卻沒有土壤。

我認為,司法改革應該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并且要節(jié)約司法資源,發(fā)展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近幾年來,我做了很多工作是關于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2004年-2005年,我作為廈門市立法顧問,參與制定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這個決定是中國第一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地方立法。這是一種地方性立法開創(chuàng)性的表現(xiàn),為全國很多地區(qū)提供了樣本。

記:當下,我國很多法院將調解作為一種指標,強調調解優(yōu)先,您對此有何看法?

齊:在社會轉型期間,各種糾紛數(shù)量激增的情況下,在短時間內將調解優(yōu)先作為一種法院的司法政策,是一種權宜之計。你可以到東莞看看,這個小地方一年七八萬個案件,只有幾百個法官,有的法官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一年要審理1000多個案件。在法官數(shù)量有限的情況下,若不采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強調調解,不強調依靠訴訟外機制和社會力量來協(xié)助解決糾紛,法院就無法承受案件壓力,糾紛就無法及時得到解決。不僅是在中國,在英國與美國也強調盡可能地避免訴訟。1995年英國的司法改革提出,在糾紛發(fā)生后,應盡可能避免訴訟。

記:訴訟對法治的形成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成熟的法治國家,已經經歷過了一個法治成熟的過程。而在中國強調盡量減少訴訟是否不大合適?

齊:很多人持這種觀點。但從現(xiàn)階段中國的情況來看,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司法制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基層社會,西方的這套制度在中國無法適應,無法正常運作。任何一個制度的引進都要經歷一個本土化的過程,不能機械地移植。中國受很多現(xiàn)實情況的制約,不具備推行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條件。我們沒有“三權分立”,也沒有“司法獨立”,怎么能推行西方式的現(xiàn)代司法制度呢?盡管法律規(guī)定要法官獨立審判,但我們現(xiàn)在法院有審委會制度,有黨政的領導,有政法委的協(xié)調,法官不可能真正做到獨立審判。

“現(xiàn)代司法制度是否就是西方引進的那一套制度,而中國一些傳統(tǒng)的制度就一定要拋棄呢?現(xiàn)在看來則不是這樣的,很多風俗習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們也要尊重,不能簡單非此即彼地評價其就是落后的、違法的。”

記:您認為當前中國司法改革的出路在哪里?

齊:我寫過很多這方面的文章。我比較強調全局性、整體性,并且還要注重配套措施建設。我們現(xiàn)在缺乏一個司法改革法,缺乏一個全國統(tǒng)一的司法改革機構。國家應該授權一個統(tǒng)一的機關來進行全國的司法改革,應該建立一個全國司法改革委員會,公布統(tǒng)一的司法改革綱領。目前的司法改革缺乏民眾的參與與支持,司法改革方案總是脫離群眾。我認為所有的改革方案應當在網上,鼓勵民眾參與討論并征求民眾的意見。在研究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民眾的意見。

記:如果一些建議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并且呼聲很高的情況下,我們司法改革應該要怎樣做呢?

齊:以香港為例,2000年開始實行民事司法改革,成立領導小組,并在網上各種資訊文件。在它改革之前,英國已經改革了,如果香港模仿英國進行改革那不是更簡便?可是香港沒有這樣做,而是不斷堅持聽取民眾意見,充分了解民情,民眾反對的就不做。從2000年一直到2009年4月才正式推行新的司法改革方案,那么長時間有條不紊地推行,讓民眾能夠慢慢接受、認同。我們習慣于在很小范圍內開幾個座談會就代替民情民意,民眾無法看到司法改革的綱要,不知道我們司法改革的目標和各個階段目標是什么。司法改革一定要跳出訴訟制度的局限,宏觀地考慮,周密地部署,否則沒法解決如此眾多復雜的問題。

記:河南省高院走進農村很大原因是案件量不大,如果換成廈門的思明區(qū)法院,法官走向基層,案件就有可能辦不過來,這樣會不會造成司法體制的二元化?

齊:比如,外國的很多簡易法院或初級法院相當于我們農村的派出法庭,他們的法官不需大學本科畢業(yè),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法官是本地人,熟悉本地的風俗習慣。通過這幾年調查發(fā)現(xiàn),很多基層法官告訴我,去民間調解糾紛,用當?shù)胤窖灾v情理,講風俗習慣,當事人可以接受,效果比較好。相反地,如果用普通話講法律,他們會抵觸。用方言講情理與風俗習慣的就是本地土生土長的法官,他們不是院校畢業(yè)的,他們用情理解決糾紛卻處理得更好,這就是現(xiàn)在基層司法的現(xiàn)狀。農村的司法應與城市的有所不同,對農村司法隊伍的建設應該從實際出發(fā)。

記:當前,我國法院設立了一些上訪部門,很多當事人在判決后通過上訪途徑來解決問題,您怎么看待這一現(xiàn)象呢?

齊:這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現(xiàn)象,也是中國政治體制所決定的。這一問題短期內無法解決。民眾比較相信黨政機關,他們去黨政機關申訴,要求法院改判處理,這樣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huán)。在當前可看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環(huán)節(jié),它也可以解決一部分糾紛,但它對司法權威產生了損害。目前法院待解決的很多糾紛,是法院沒能力解決,又被迫通過審判的形式去解決的問題。比如征地拆遷問題,這是政府行為,法院受制于政府,老百姓不能接受法院的判決就通過的途徑大量上訪。

我這幾年做了大量調研,這期間有些觀念也在轉變。以2001年為例,當時一直在強調建立現(xiàn)代司法制度。那么,現(xiàn)代司法制度是否就是西方引進的那一套制度,而中國一些傳統(tǒng)的制度就一定要拋棄呢?現(xiàn)在看來則不是這樣的,很多風俗習慣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我們也要尊重,不能簡單非此即彼地評價其就是落后的、違法的。

“如果大家都只考慮個人利益,國家很難發(fā)展,國家要強盛,一定要有一批人愿意為她做出犧牲,不計較個人得失。”

記:您認為現(xiàn)在學術界是否存在浮躁的情況?

齊:總體上來說,1990年代末大學擴招以后,學生整體素質在下降。另外,大學新校區(qū)的建設也阻塞了學生與老師的交流,學習完全靠學生的自覺,缺乏老師的引導。這兩個因素是導致整個高校教育質量嚴重下降的主要原因。

學術總體上是浮躁的,很少有學者能夠真正走入社會去調查問題、研究問題,現(xiàn)在的學術研究現(xiàn)狀要求我們要有犧牲與奉獻精神。如果大家都只考慮個人利益,國家很難發(fā)展,一個國家一定要有一批人愿意為國家的事業(yè)做出犧牲,不去計較個人得失。

記:在您看來,學術界當前的情況是否由于評估體系造成的?

齊:是的,很多評估體系是行政性的評估體系而非學術性的評估。每年的高校評估要花許多時間,很多學者為了拿到課題就去造假,就去“找關系”,為了課題而研究,而非為了問題而研究。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沒有那么多評估體制;抗戰(zhàn)時期,在那么艱苦的環(huán)境反而培養(yǎng)出了大批杰出人才,培養(yǎng)出來了那么多的大師。

記:您覺得當今中國學術研究的自由程度如何?

齊:總的來看,我認為還是自由的。我組織編寫《美國司法制度》,對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進行評價,研究都還是很自由的,只是有些底線不可觸動。比如維護憲法和黨的領導,這是學術研究的前提。外國的律師、法官也有自己的底線。他們的法官、律師職業(yè)道德的第一條就是要擁護憲法。法官、律師都必須宣誓捍衛(wèi)憲法和法律,不能反對憲法,不能批判憲法。

記:您對現(xiàn)在的青年學子有哪些建議?

齊:青年學子要立志為國家做貢獻,要樹立奉獻精神,要做出大成就一定要有犧牲精神。法學院的學生要有開闊的視野,廣泛閱讀,不能只看法律的書,要大量閱讀歷史、哲學、經濟、社會學等人文、社會學科的書籍。同時,不能只滿足于理論的學習,還要積極參與社會實踐。

齊樹潔:

河北武安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民事訴訟法、外國民商法、證據法、仲裁法、司法改革的教學及研究。曾被評為廈門大學教書育人優(yōu)秀教師,廈門大學教學名師,廈門市勞動模范,廈門市優(yōu)秀律師,全國優(yōu)秀仲裁員。現(xiàn)為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東南司法評論》主編,《司法改革論評》主編,《仲裁研究》學術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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