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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正式推出《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經在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與Incoterms2000的對比
自從1936年國際商會制定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后,此項在全球范圍內被采用的合同標準就經常性地更新換代,與國際貿易的發展步調一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考慮了免稅貿易區的不斷增加,電子溝通在商務中的不斷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視的貨物運輸中的安全和變化等問題。
(一)新版本的主要變化
1、術語分組的變化
Incoterms 2000將貿易術語根據開頭字母劃分為E,F,C和D組,共13種,且賣方對買方的責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為11種貿易術語,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即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七種以及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四種。具體列表如下:
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海運, 公路,空運,鐵路運輸l)
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包括海運和內河運輸)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這種分類方法看似沒有舊版本的排列容易記憶和把握,但這種分組方式強化了適用于海運與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的區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過往的貿易術語使用實踐中國際貿易論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運或其他運輸方式,由此造成了誤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組方式在這一點上為使用者劃分了更為清晰和直觀的界線。
2、術語的增減
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取代DAF、DES、DEQ和DDU,貿易術語從原來的13個減少到11個。具體對比如下表:
新增術語
新術語含義
卸貨費承擔
被取代的術語
新術語的優勢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貨
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個術語,適應所有運輸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使用更簡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點,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更加適合當今運輸模式。
3、術語義務項目的變化
在新版本的指導性解釋中,要求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后對安全措施的加強論文怎么寫。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針對傳統的適用于水上運輸的主要貿易術語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風險劃分界限。而在實際操作中,“船舷”這個界限只能作為買賣雙方活動領域之間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長期以來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訂,刪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裝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關于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在新術語環境下變化為“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
5、關于“StringSales”(鏈式銷售)的補充
新版本考慮并具體化了“StringSales”(鏈式銷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這些貿易術語的說明中提及連環貿易,并對連環貿易中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的義務進行了明確,在這種情況下,中間環節的賣家不需要再次運輸貨物,因為貨物已被第一個賣家安排裝船運輸了。中間的賣方通過接收貨物而非運輸貨物向買方履行義務。為明確起見,Incoterms? 規則2010在相關規定中把提取已經運輸的商品的義務作為運輸商品義務的替換。
(二) 新版本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1、術語使用范圍的變化——將Incoterms的使用范圍擴展到國內貨物銷售合同
傳統的Incoterms 規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Incoterms? 2010明確表明可適用于國內貿易合同。這主要是考慮到像歐盟這種單一市場內部的進出口過程中,國與國的邊界手續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國國內貿易中,已經越來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國統一商法)。
2、注冊商標帶來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冊商標國際貿易論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會出現差異。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冊商標,這就要求在使用時格式必須規范,并且,由于?是注冊商標的構成部分,因此我們在使用任何貿易術語時都需要將“Incoterms? 2010”或“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作為后綴,或者術語選擇時的必要構成要件在合同中說明。
3、風險臨界點的變化,貿易術語中地點的重要性
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準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這更準確的反應了現代商業現實,避了以往風險圍繞船舷這條虛擬垂線來回搖擺。但這也并不能杜絕在風險劃分點上產生爭議。貿易術語的使用中,只有當事人雙方選定特定的一個收貨地或港口時,所選術語才能發揮作用。地點或港口名稱越精準,Inconterms規則越有效。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影響分析
(一)總的來看,影響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首次修訂,也是中國專家代表首次參與該規則的修訂。但筆者分析此次修訂影響力不會太大,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貿易術語只是溝通工具,非強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貿易經驗的總結,就其性質而言它只是業界溝通的工具,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選擇不同版本內的所有貿易方式,新版本雖已執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經深入人心的情況下,可能會有相當一部分人在一定時間內繼續使用舊版本。
2、此次修訂的是D組貿易術語,對現在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影響不大
此次修訂新增了兩個D組術語,替代以前的四個D組術語,而目前在貿易實踐中使用較多的還是FOB、CFR、CIF、EXW等術語,也就是說,使用量最大的術語在此次修訂中沒有實質性變化。
3、技術層面東西,對貿易本身影響不大
INCOTERMS 作為技術層面的成果,只是給相關當事方針對具體合同條款更好的約定,但沒有影響主要的貿易因素,因此,對貿易本身沒什么影響。
4、未必能解決THC 問題。
DAT和DAP兩個新術語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責任方。目前,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后,投訴被要求重復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方面是來自賣方國際貿易論文,一方面是來自船公司,而新通則明確了貨物買賣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決于貿易雙方的達成的意愿,并沒有強制性,所以在買賣雙方實力懸殊的情況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決THC糾紛的兩個貿易方式——DAT和DAF,雖然明確了買賣雙方對THC的責任,但在實務操作中可能很難發揮實效。
(二) 實務各方應如何應對
1、海關——對報關通關無影響
在貨物的進出口通關實踐中,涉及到貿易術語的主要是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項目中“成交方式”這一欄,但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只有6種成交方式可供選擇填報,(見下表)。
成交方式代碼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稱
CIF
C&F
FOB
C&I
市場價
墊倉
代碼表給出的成交方式主要體現成本、運費、保險費等成交價格構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關確定完稅價格和計算稅費。這幾種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國際貿易實務中貿易術語的概念,它適用于所有的運輸方式論文怎么寫。因此,在填制報關單時,如果買賣雙方成交時實際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屬于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實際成交方式中的成本、運費、保險費等成交價格構成因素選擇代碼表中具有相同價格構成的代碼填報。
比如在報關單填制時,一批空運貨物出口實際成交使用的貿易術語是FCA,但由于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中沒有FCA,因此不能夠填報FCA。因為FCA的價格構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運費、保險費,所以應該選擇《成交方式代碼表》同樣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報。這樣看來,此次新版本雖有貿易術語的增減但不會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報以及通關帶來影響。
2、買賣雙方——辨識新舊版本,明確風險費用
(1)正確地選擇貿易方式,辨識新舊版本,避免糾紛
選擇貿易術語需要與貨物,采取的運輸方式相適宜,最重要的是合同雙方是否添加額外的義務,不論選用何種Incoterms規則,雙方應該意識到對合同的解釋會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慣例影響。
如果確定要適用某一版本規則,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例如:所選擇的Incoterms規則(含指定地點)適用Incoterms? 2010規則。
(2)明確風險、費用劃分
此次修訂刪除了FOB,CFR和CIF項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裝運港作業時的意外風險仍可能存在,那么風險如何劃分的所謂臨界點的問題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圖將具體問題留待當事人自行解決,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這個問題國際貿易論文,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以及相關費用的劃分。同時,盡可能精準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稱。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約定
Incoterm規則確有闡述銷售合同中當事人的特定義務,然而,Incoterms并沒有關于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違約的后果等明確的規定。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銷售合同的明示條款和適用的法律條文來解決。
3、托運人與承運人——明確費用
在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點的舊版本中,承運人與托運人責任和費用的劃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桿所能達到的吊鉤底下,也就是,托運人將貨物送達吊鉤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貨任務,然后由承運人負責裝船。承運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按合理的期限將貨物完整無損地運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是按約定的時間,品質和數量準備好托運的貨物,保證船舶能夠連續作業,并及時支付有關費用。隨著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裝到船上”,這就需要托運人和承運人進一步明確在裝船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費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參考文獻
[1]Incoterms?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ICC Publication No. 715 , 2010 Edition
[2]From theintroduction of Incoterms? 2010. iccwbo.org/incoterms/
[3]TransplaceHighlights Changes to Incoterms and it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Shippers.,logisticsmatter.com/.,by PressReleases on December 16, 2010
一、國際貿易術語教學的重要性和難點
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非常重要的貿易條件,它包含了貿易雙方分責任,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牽涉到貿易雙方至關重要的經濟利益。掌握國際貿易術語知識對國際貿易和其他商貿專業的學生來說是最基礎的要求。而且,能否該部分的內容還直接關系到該課程的后續內容的教學,因此這部分知識是個基礎,這部分沒掌握好,后部分的學習會受很大影響。
二、國際貿易術語教學教學改革思路
根據作者以往的經驗,以獨立的方法分別教授13個貿易術語,教學費時費力.學生掌握困難。作者采用整體的方法,把這13個貿易術語分為三大類,總結其共性的基礎上,同時細分其差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學要點分別講述如下:
第1組FOB,CFR和CIF
這組貿易術語的共同點是:三者都適用于水上運輸;三者都屬于象征貨;它們有統一的風險劃分界限,即裝運港船舷邊.以這條線為準,買賣雙方基本上分別承擔這條線分屬于自己這方的風險和責任。有了這個作為基礎之后,FOB就非常容易清楚了,買賣方各司其職;接下來要加深一點,CFR術語下,我們通常從賣方的角度來看,賣方除了承擔本來就屬于自己這邊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之外.還要負擔本屬于賣方這邊應該承擔的運費,其他不變;CIF術語比CFR更進一步,賣方除了要承擔CFR下多承擔的運費還要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保險費。
我們可以理解我在三個貿易術語的條件下,賣方所要支付的費用,由FOB到CFR再到CIF,是逐步增加的。同時學生也會很快能理解到,對賣方而言采用FOB術語時商品報價是最低的,CFR報價次之,而CIF報價是最高的,這對后面的商品報價的計算學習很有幫助;反之如果是買方而言,那就正好相反,CIF最有利,CFR次之.FOB最不利。
用簡單的公式表示為:
FOB賣方費用二越過船舷前的所有費用
CFR賣方費用二越過船舷前的所有費用+船舷后的運費
CIF賣方費用=越過船舷前的所有費用十船舷后的運費十船舷后的保險費。
第2組FCA,CPT和CIP
這組貿易術語的共同點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方式;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界限是第一承運人;都是屬于象征貨。
此組貿易術語的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界限是第一承運人,那么以這條線為界限,買賣雙方基本上分別承擔這條線分屬于自己這方的風險和責任;其主要地區別在于費用,采用FCA時,從賣方的角度來看,只需承擔風險分界線屬于自已這方的費用即可,而采用CPT時,除了要承擔自己本該承擔的費用外,還要多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運費;而在CIP條件下,賣方要多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運費之外,還要承擔本該由買方承擔的保險費。而對買方而言,如果分別采用三個術語,所要承擔的費用是逐步減少。
用簡單的公式表示為:
FCA賣方費用二貨交第一承運人前的所有費用
CPT賣方費用二貨交第一承運人前的所有費用+第一承運人之后的運費
CIP賣方費用二貨交第一承運人前的所有費用十第一承運人之后的運費十第一承運人之后的保險費
第3組EXW,FAS,DAF等其他貿易術語
這組貿易術語牽涉的術語較多,有7個,分別是EXW,FAS,DAFDES,DEQ,DDU和DDP,這組術語的特點是都屬于實質貨;沒有統一的責任,風險和費用以分界線;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和費用以分界線來劃分,不存在費用跨過分界線的問題。
盡管沒有統一的分界線,但經研究發現,這組術語的分界線的變化有規律可循,只要掌握了分界線的移動規律,學生也好掌握。通過排列,可以發現該組術語的交貨地點由賣方的工廠逐漸向買方所在地移動,一步一步向前推進,因此可以讓學生對這組術語以動態的眼光來把握,交貨地點移動到了那里,其風險,責任和費用就以此為界,買賣雙方分別承擔兩邊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這7個貿易術語的風險分界線分別如下:
上圖非常清楚地從左到右展現了這組貿易術語的風險分界線變化趨勢,交貨地點逐步向買方靠近,那么雙方的責任承擔的多少也是有變化的,可以看出處于兩極的是EXW和DDP,EXW術語下賣方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最小,買方承擔責任和風險最大;相應地,DDP術語下,買方承擔責任和風險最小,賣方承擔責任和風險最大。簡單地說,越往左邊對賣方越有利,越往右邊對買方越有利。
因此,在這組術語的教學過程中,要讓學生樹立整體運動的觀點,不要固定不變,還要注意要按照正確的順序來掌握這7個術語。
三、教學效果總結和分析
這種教學思路的改革在經過實踐教學的檢驗之后發現.學生的學習效果有以下方面的改善: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INc0TERMs2000)中對4組貿易術語的解釋里都提到“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這里的“風險”指的就是貨物損失的風險,如CIF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采用此種貿易術語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損失風險由小到大劃分,貿易術語變化趨勢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業在選擇貿易術語的時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具體解釋和風險轉移的界限,結合貿易的現實情況,如市場情況,談判力量對比,商品性質,運輸條件等,爭取采用賣方承擔貨物損失風險相對較小的E,F,C組術語……盡量避免采用D組術語。
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積極投保,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是有效地避免貨物損失風險的一種手段,如采用CIF術語的時候,賣方可以針對越過船舷之前的貨物損失風險,尤其是賣方所在地距離裝運港比較遠的情況下。在裝船前向保險公司投‘裝船前險”,也稱國內運輸險。針對裝運港至目的港航程較遠,途徑國家政局不穩,沿途海盜多,氣候變化大等情況,合理投保相應的國際貨運險,以規避貨物損失的風險。保險會增加賣方的成本,賣方在報價時,要把這塊成本考慮進去。如果客人的條件許可,賣方也可以考慮改變CIF貿易術語,改用諸如FCA,CPT或CIP,這樣貨物風險可在貨交第一承運人的時候就轉移,減少了貨物損失的風險。
二、貿易術語和貿易政策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國際貿易顧名思義,肯定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出口企業因此必然受到國內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如關稅政策,貿易管制政策,貿易保護政策等,這些政策及其變化都會給出口企業帶來風險。如歐委會2009年6月3O日了關于玩具安全的新指令,新指令的條款增加到了57個,具體變化內容包括更加嚴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標識和生產者責任,產品認證程序和成員國市場監督等,如果出口企業不熟悉上述貿易保護政策變化,提供不出相關證書,其后果就是貨物進關受阻,釀成巨大經濟損失。出口企業規避政策變動風險的重點在于熟悉及隨時關注國內、國際相關貿易政策,能夠有能力對政策的變動做出相應的調整。在貿易術語的選擇時,對于DDP這樣的術語,鑒于其對賣方的超高要求(該術語要求賣方負責進口清關,要求賣方熟悉進口國清關程序和政策以及相應的變動)一般出口企業可以把它忘掉。
另一方面出口企業應該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貿易術語下自己承擔的責任中哪些受貿易政策變動的影響較大,這種變動會導致較大風險的。如采用FOB,CIF,CNF這樣的貿易術語,出口企業必須負責出口清關,提交單據,出口企業就必須對出口許可證,配額政策,商品的檢驗檢測和認證制度及其變動很熟悉,哪些商品要許可證,哪些商品要主動配額,哪些商品要被動配額,要和不要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的商品有沒有變動,申請許可證或配額的渠道,商品需要通過什么樣的檢測和認證,檢測標準和要求有沒有更新,何時提供檢測,何時能拿到的檢測報告,在哪檢測等,你不了解這些貿易管制政策及其變動,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清關是否及時、客人進口清關是否順利,進而影響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安全收匯。
無論選擇什么樣的貿易術語,貿易政策對其的影響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出口企業要做到盡可能熟悉相關的國內和國際貿易政策,要注重積累和構建應對政策變動的資源,能力,渠道,比如說和客人,商檢部門,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密切的聯系,政策如有變動,就可以第一時間了解詳情,做出正確的應對之策。
三、貿易術語和價格變動風險規避的關系
出口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之后,從備貨到最后交貨收匯過程漫長,期間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出口企業的成交價格,最終影響訂單的利潤。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包括生產要素價格,生產資料價格、流通費用、匯率等,這些要素價格的變動都會影響出口企業品的成交價格。貿易術語是出口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恰當的貿易術語來規避一些要素價格對成交價格的影響,如在國際石油價格波動比較厲害的時候或是市場好轉,出口貨物數量節節攀升的時候,國外運費也隨之頻繁變化。
出口企業如果不能正確估算運費,就可以選擇不含運費的價格術語(如FOB,FCA),把運費變動的風險轉移給買方,如在本國貨幣不斷升值的情況下,采用EXW,FCA,CPT這類術語,可以實現相對較早交貨,相對應可以較早收匯,避免匯兌損失。在選擇貿易術語時,出口企業覺得自己不好把握某些影響成交價格的因素時,可以采用相對簡單的貿易術語,把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風險轉移給對方,自己控制能夠控制的成本。
四、貿易術語和收匯風險規避的關系
在國際貿易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就是收匯風險,能否安全收匯是業務的關鍵,如何規避收匯風險成為出口企業洽談及簽訂合同時所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貿易術語的合理選擇與規避收匯風險有密切聯系,以EXW術語為例,賣方在工廠(倉庫)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即完成了交貨。收匯方法一般有發貨前付款和發貨后付款。對于發貨前付款,對出口企業來說最穩妥的做法是買方生產前支付預付款,發貨前付清所有貨款。客人一般只在最初幾單或者定單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會接受此支付方式,一旦生意步入軌道或者定單金額加大,很少有客人愿意使用此種支付方式,這占用客人資金,不利于客人資金周轉,損失利息,也不利于客人控制出口企業,如果發生一些意外變化,客人有更大余地應對。鑒于這些原因,客人都會或多或少的要求一部分貨款放帳,這樣就會出現貨交了,款沒收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出口企業可以準備風險準備金,萬一剩余款項收不回來,用準備金沖抵。
我國內陸某出口公司與國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簽訂一筆1500噸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連定價,裝運期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2005年10月22日賣方收到買方銀行按合同規定開來的信用證及買方指定的船舶抵大連港的時間。賣方在買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將貨物運至大連港倉庫,不料次日倉庫起火,由于搶救不及時,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500噸食品全部被燒毀。而此時我出口公司又沒有存貨來及時替代這些被焚的貨物,結果無法按期裝船。該公司只好請求國外進口公司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均延長15天。對方回電稱同意延期但要求降價5%。經過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對方同意降價1%,結果我方為此遭受了一定的損失。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賣方在選用貿易術語時,由于不懂或選用不當將增加貿易風險,甚至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我國內陸出口企業在采用FOB術語達成交易時,要承擔出口商品從內陸存倉地到船舷這段路程間貨物滅失、損壞等風險。因此,FOB貿易術語并不是內陸企業出口時的最佳選擇。
二、FOB的缺陷給賣方帶來的風險
1.FOB術語要承擔風險轉移滯后的風險。在采用FOB術語時,出口方要承擔從交貨到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尤其是深處內陸地區的,從該地區經陸路運輸到裝運港口越過船舷,中間要經過很長時間,相應地就增大了各種風險發生的概率。當然在此期間貨物如發生損失,出口方向進口方承擔責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據保險合同再向保險公司索賠,挽回其損失。但是很多出口企業不會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對于涉及有關訴訟的費用、損失責任承擔費用很可能無法達成協議,再加上時間耗費,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償失。本案就是個說明。
2.交單結匯風險增大,延長收款時間。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出口方應準備提單、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以交單付款,這與其僅適合于水上運輸方式相對應。尤其是對于沿海地區企業非常便利,不會影響其結匯。但如果是深處內陸地區企業,往往是出口方先進行內陸短途運輸,這時賣方因貨物未裝船而無法拿到提單,辦理交單結匯之事,只有當貨物運到裝運港裝運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單,然后結匯。可見,這種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從而影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增加出口費用。
3.內陸地區采用FOB術語還有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在FOB價格中不包括運費,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運之前還有一部分運輸成本,如:甘肅、青海、新疆等偏遠的內陸地區到我國東部裝運港之前的費用一般要占到貨價的一定比例,這無疑增加了賣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業的出口競爭力。
三、采用FCA術語給賣方帶來的優點
1.風險轉移時間較早。內陸企業按照《INCOTERMS2000》將1500噸食品在其生產或庫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貨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即轉移了貨物損壞、滅失等風險。那么,貨物因火災而受的損失就由買方自行承擔。
2.結匯時間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術語成交,則賣方在貨交承運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貨的義務,便可憑承運人簽發的裝運單據及其他指定的單據到銀行交單,早日收回貨款,提高其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降低收匯風險。
3.承擔的費用減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業位于內陸地區,與港口距離較遠,若選擇FOB術語,則需要承擔過多的風險和費用;若選擇FCA術語,則賣方不需要承擔陸路地區的運輸費用和保險費用。
4.運輸方式更靈活。為了便于使用FCA術語,《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還對“承運人”的含義做了解釋,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業務的聯合運輸方式承擔履行合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FCA術語適用范圍很廣。迅速發展的集裝箱運輸方式也為內陸地區使用FCA術語提供了便利條件。目前我國許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島、連云港都在爭取“把口岸搬到內地”,發展內陸地區對沿海陸運口岸的集裝箱直通式運輸,將會減少貨物裝卸、倒運、倉儲的時間,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縮短報關、結匯時間。超級秘書網
綜上,我國內陸出口企業應改變以往思維模式,開闊思路,在選擇貿易術語時不要拘泥于傳統的FOB術語,最好摒棄原有的思維定勢和商業習慣。學會運用本論文由整理提供FCA術語,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如廣大中西部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勞動力廉價,盡管國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戰略,但是由于深處內陸,交通不便,使用FOB貿易術語在港接貨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這就制約了外貿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黎孝先.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
[2]陳晶瑩,鄧旭.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增強和中國貿易國際化進程的快速發展,我們需要的是符合現代化要求的高水準的商務英語的翻譯工作和翻譯人才。商務英語作為英語專業的一個分支,融合了基礎英語和專業商務知識,成為國際貿易活動進行的重要載體。如今,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院校,越來越多的學習者開始投入其中。但是,商務英語,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商務函電的翻譯卻并不像基礎英語的翻譯那樣,它所涉及到的專業領域十分廣泛,如金融,運輸,保險,法律等,因此,寫作中用詞和翻譯必須兼具正式文書的嚴謹性和商務英語的陳述性。商務信函是準確傳達商務信息,成功處理商務交易,調和貿易沖突的基本橋梁,只有掌握好商務英語信函的用詞和翻譯,才可以摒除國際貿易中的種種不便和損失。
商務英語函電的語體作為專業術語,有別于其他的語體,它作為信函寫作的一部分,可以歸納為應用文體,應用文體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民群眾用于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直接為現實生活服務,具有實用價值、慣用格式的一類文章的總稱。函電作為書信函正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此類文體的主要語言特點就是簡潔,內容完整,、用詞具體,用語禮貌,而作為貿易函電,它又具有專業性強的語言特征。首先,我們來看這樣的句子,We are in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August 1 offering us the captioned goods at USD 1,000 per long ton.在這樣一個句型結構簡單,用詞簡潔的句子當中,包含了收件時間,確認收件,貨物價格,確認貨物價格等的信息,這樣的句子在函電寫作中是十分常見的,因此,簡潔是函電寫作最直觀的印象。在實際的國貿操作中,信函的往來是最常用的貿易溝通方式,簡潔明了,內容充實的語言可以提高信息交換的效率,試想冗長空洞的語言勢必帶來貿易溝通的阻滯,也不符合商務禮儀的標準。第二,內容完整。商務信函對于促進貿易順利進行的第二個表現方式就是它提供給讀信者最必要實用的信息,解答他們的疑問,滿足他們的需要。如以下這句話,We are informed by the forwarding company here that there is a direct steamer s.s. “Nellore” of Maersk-Sealand Shipping Company sailing for your port on or about the 2nd July.在這句話中包含了人稱,地點,事情,時間和方式等重要信息,是閱讀者一目了然,看看就立刻可以從中獲得完整的有價值的信息。不完整的句式容易給別人不好的印象,讓閱讀者容易錯失信息,質疑貿易交往的誠意和能力,有可能導致一筆交易的延誤甚至取消。第三,用詞具體。任何實用性的信息都應該是確切的,具體的,而不能模棱兩可,含糊其詞。在外貿函電語言中,我們幾乎找不到像,不一定,有可能,也許,大概等等詞匯,模糊的表達方式會導致閱讀者在反饋信息的時候產生疑慮,阻滯業務。如函電中隨處可見的時間表達方式,2nd July,2009 或者 before the end of June,都明確了具體的時間,而不好用yesterday,tomorrow等這樣不確定的詞語。第四,用詞禮貌。這是外貿函電寫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點也是非常有特色的地方。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大量的禮貌用語如It will be appreciated very much…, We very much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nk you for your reply of…..這樣的謙恭和禮貌的用詞使整篇函電都具有正式的意味,它既可以突出對閱讀者的重視和理解,也減少由于文化和語言差異導致的誤會,充當貿易的劑,是業務可以順利有序地完成。并且,在實際商務信函寫作中,運用請求的語氣和被動語態也可以提高信函的禮貌性。
正確的外貿信函翻譯是信函寫作的前提,在具體的翻譯工作中,準確的翻譯商務用詞和句式是有一定技巧的,以下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首先,商務英語中的詞匯往往可以根據上下文,不同的情景來翻譯成不同的含義。比如說在cover這個詞,請見以下幾個例句:
1.These regulations cover such cases.
這些規定適用于這類情況。
2.Are the goods covered against fire damage?
這批貨物保了火險嗎?
3.I’ll cover for Jane while she’s on holiday.
簡休假時我替補她工作。
以上的三個句子中的cover分別代表了包含,投保,代替的含義,而在實際商務英語中,它的含義更加豐富,如果不能根據上下文正確地翻譯出來,張冠李戴的話,其句子意思將會相差甚遠,造成嚴重的偏差,導致貿易不能順利進行。
其次,商務英語中存在大量的專業術語,所謂專業術語,指特定領域對一些特定事物的統一的業內稱謂。專業術語在國際慣例中是通用的,專業術語可以用在各行各業中,比較明顯常用在商務學和各門專業技術上。也就是說,某些英文詞匯,只有用在商務中才會有這一特定的表達方式和含義,如果不掌握這些就盲目按照常用含義來套用的話,必定是牛頭不對馬嘴的。請看以下幾個例子;
1.He offered me a glass of wine.
他端給我一杯酒。
2.They offered to help me.
他們表示愿意幫助我。
3.She travels whenever the opportunity offers.
她一有機會就去旅行。
4.We could offer you wood pulp at attractive prices.
我們能以具有吸引力的價格就木漿報價給你方。
5.Please make us an offer CIF London for 20 metric tons of brown cashmere.
請給我們20公噸棕色開司米要毛成本加運保費到倫敦的報盤。
這個關于offer的簡單的例子直觀地體現出專業術語和常用英語的區別,在商務英語中,它往往指的就是報價的含義,而這在日常英語中比較罕見,因此,正確掌握專業術語的含義和實用方式將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信函,翻譯信函。
在商務函電的英漢互譯中,對于詞匯的翻譯還要注意詞匯的詞性的轉義,尤其是名詞和動詞,介詞和動詞的轉義。比如說favor用作名詞表示偏好,利益,用作動詞表示有利于等。這樣的例子在函電中十分常見,因此在具體的句子中一定要仔細分析句子結構,剖析長句句式,準確地找出詞匯的詞性并做出相應的翻譯。
總在,外貿函電翻譯是一門綜合性強的工作,包含了詞匯,語法,語境,用詞技巧等等方面的內容,在實際的翻譯工作中,只要扎實地掌握其用詞的規律,就能摸索出其翻譯的技巧。因此,它需要學習者不斷地練習以完善函電的寫作。
參考文獻:
與運輸單據諸條款不同,UCP600第28條“保險單據及保險范圍”,對于保險單據應記載的內容沒有做詳細的規定。具體保險單據應記載的內容,需要開證申請人在條款中預先規定。筆者在工作中發現,進口開證項下保險單據的不符率遠高于出口單據,保單不能反映合同原意而銀行不能拒付的情況時常發生。究其原因,在于國外出口商對國際慣例的理解有偏差,條款表述不夠透徹,導致保險單據不符,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要求落空。這些問題,往往伴隨著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未得到有效覆蓋,被保險人權利受損等情況。因此,擬定簡單、具體的條款,提醒國外出口商按要求投保,可以保證進口貿易順利開展,減少貿易糾紛、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文針對以下條款中容易出現的不符點或問題,逐項分析如下:
一、投保幣種錯誤
INCOTERM從1990版開始,就要求CIP、CIF價格術語下,投保貨幣應當為合同貨幣。為了保持UCP與INCOTERM的一致性, UCP600沿用UCP500的觀點,第28條F.I款規定“保險單據必須表明投保金額并以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表示”,詳見ICC511號出版物《UCP500與UCP400比較》關于“第34條的改動”。作此規定,是為了保護進出口商:投保幣種如果不是信用證下貨幣,可能產生因該國外匯管制而無法匯出、貨幣兌換發生損失等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后果。
然而有些國家的進出口商、銀行或保險公司,對國際慣例的理解并不深刻,保單上常常照抄此條款,同時用本國貨幣表示承保金額。制作保單的人員似乎根本不了解UCP和INCOTERM的規定。投保貨幣與信用證不符的保險單據,常來自巴基斯坦、印度、菲律賓、烏克蘭等國家。印度、巴基斯坦的保險法規規定,投保國際貨運險的本國企業,只能按本幣獲得賠付,外幣賠付僅對境外被保險人有效,保險公司的外幣頭寸也受到諸多限制。這些國家的保險單,常見投保金額以該國貨幣表示,有時補充了等值若干外幣或表示一個外幣投保金額。
例如,信用證幣種為美元,受益人國別巴基斯坦,保單條款:“…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保險索賠款項,可用本信用證的幣種賠付)。常見不符:來單照抄CLAIM PAYABLE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同時表明SUM INSURED PAKISTAN RUPEE…(承保金額巴基斯坦盧比…)
所以,對于從外匯管制國家的進口,筆者建議保險條款中強調“…SHOWING SUM INSURED IN CURRENCY OF THIS CREDIT…”。
二、投保金額不足
常用條文:“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按發票金額110%投保)。非專業人士往往并不了解,對于投保金額,UCP600第28條F款規定“如果從單據中不能確定CIF或者CIP價格,投保金額必須基于要求承付或議付的金額,或者基于發票上顯示的貨物總值來計算,兩者之中取金額較高者”。《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ICC681號出版物)第178段規定“如果從信用證或單據中可以得知最后的發票金額僅僅是貨物總價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預付或類似情況,或由于貨物的部分價款將晚些支付),也必須以貨物的總價值為基礎來計算保險金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常常因受益人誤解這一條款而導致投保不足:
一是發票金額小于貨物總價。大宗原材料往往先憑臨時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結算大部分貨款而不是全款,如進口鐵礦石、煤炭等商品時,信用證常規定臨時發票金額為貨物臨時總值的95-98%;機器設備貿易中,常常規定憑發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等支取60-70%的價款而不是全款。如果信用證不特別要求發票金額應為總價,此時受益人出具的發票往往為本次支款金額,小于貨物總價。
二是信用證允許隨貨提交不計價的樣品;樣品沒有計入總價。
三是貨物有折扣。如信用證貨描為貨物總價1萬美元,來單發票顯示貨物原價12500美元、折扣20%,發票凈額1萬美元。
如果來單均按照發票凈額投保,上述1、3情況下,銀行會按照投保金額不足而拒付。對于情況2描述的樣品,銀行往往無法拒付,因為發票顯示樣品價值為0;保險公司不會受理樣品受損的索賠,因為該項商品無價值;然而,一旦樣品受損,進口商或者需拆開正裝貨品作為樣品,或者因等待出口商補發樣品而浪費時間,利益已經受損。
實踐中,不熟悉這些規定的受益人還是大有人在,自作聰明按本次發票的凈額投保,從而導致投保不足。一旦發現此類不符點,預約投保項下,保險單據尚可更換,有補救的可能;而如果是獨立的保險單項下,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承擔增額和追溯從前的責任。
為了避免投保不足可能產生的風險和糾紛,開證申請人應事先判斷是否會出現發票金額不能反映貨物總值的情況,如果是,則建議開證時列明“…FOR 110 PERCENT OF FULL GROSS VALUE OF INVOICED GOODS…”,提醒受益人按發送貨物的總值投保。
三、險別條款問題
UCP600第28條g款規定,“信用證應規定所需投保的險別及附加險(如有的話)”。
一是保險條款應當明確。許多企業,僅規定ALL RISKS或OCEAN MARINE CARGO ALL RISKS等,殊不知類似表述,正好落在UCP第28條f款h的懲罰性規定內:“當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如保險單據載有任何“一切險”批注或條款,無論是否有“一切險”標題,均將被接受,即使其聲明任何風險除外。” 按《UCP600評述》(ICC680號出版物)對UCP600第28條的解釋,“跟單信用證不應要求投保“一切險”,因為在不同的市場有各種各樣的一切險。h款意指跟單信用證應該明確所要求的投保險別”。由于保險公司均通過保險條款來定義險別和附加險,因此,信用證條款應明確指出所投保險種及所依據的保險條款全稱,或者廣為接受的保險條款縮略語簡稱,如I.C.C.(A)。
筆者建議進口開證前,與出口商要約定好保險條款。選擇條款時,要注意尊重投保地的保險公司習慣,首選是ICC條款,其次是投保地的常用條款,是因為保險公司對于不常用條款,往往需要啟動特殊流程,單獨審查條款、單獨報價,在費率和服務效率上自然會打折扣,甚至拒保。
在國際海運保險業務中,英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比較發達的國家,它所制定的保險規章制度,特別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對世界各國影響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海上保險業務中直接采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簡稱I.C.C.)。此外還有AMERICA INSUTITUTE CARGO CLAUSES、DTV ADS 德國遠洋船舶保險條款等。
歐美的企業,習慣于采用預約保險方式,將一定時間、一定范圍的保險業務一次交給保險公司承保,船期、船名、航程確定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作出保險申明(DECLARATION),保險公司再簽發保險證明(INSURANCE CERTIFICATE)。預約投保方式下,保險條款往往早已確定,出口商也往往獲得了一個比較滿意的費率。進口商如果一定要另外選擇對方不熟悉的條款,就可能增加談判難度、浪費時間、多付保費。
二是進口開證時需慎用CIC一詞。“在中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C.I.C.中國保險條款…”,這段中國人保官網的文字廣為傳抄。然而據筆者考證,1981年中國人保國際貨運險系列條款時,是否使用CIC這個詞已不可考,當年參與修訂該條款的回金鰲同志在其論文中未用過CIC一詞;1995年央行在銀發[1994]328號《關于下發外幣保險業務類保險條款的通知》中廢止了中國人保當時的所有國際貨運險條款,附件中的央行版條款未使用CIC一詞;此后,中國人保并未將CIC、中國保險條款這個詞做注冊或備案。按照現行保險法,CIC或者CHINA INSURANCE CLAUSE并不是一個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正式名稱。PICC官網的表述是“以上八種條款,投保人可按需選擇投保”,即保險單應顯示該公司已備案保險條款的全稱,例如ALL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1/1/09,而不是ALL RISKS(CIC)。筆者無意糾結于CIC目前是否可用,但是,要求國外的保險公司按照它所不熟悉的、名稱未得到監管機構認可的CIC條款承保,確屬強人所難。
四、查勘理賠機構的問題
常見條文:“SHOWING CLAIM PAYABLE IN CHINA”(中國境內可賠付)。它的本意是為了方便進口商,一旦出險,進口商應可以聯系該保險公司在當地的查勘、賠付,就地完成理賠,發生糾紛時,適用中國法律。所以,如果保險公司在當地沒有顯示查勘或賠付,中國境內可賠付這一承諾就無法落實。
雖然辦理出口保險時,國內保險公司見此條款會主動加列目的地的查勘理賠機構,但是進口保單就往往忽視這一點。國外保險機構繁多,競爭激烈,不是所有保險公司都能很好地處理國際貨運險業務,目前僅東亞和東南亞國家來單能較好地寫上中國大陸的查勘理賠機構。歐洲國家的保險公司常指定港澳臺的保險機構,甚至有些國外來單,照抄“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不標明中國的查勘,此時開證行無法拒付,因為保險單據顯然載明了”CLAIM PAYABLE IN CHINA”;而此時進口商面臨的卻是,或者港澳臺、新加坡的保險公司無法在大陸開展業務、不能直接來大陸查勘,或者需克服通訊不暢、語言不通的困難,趕緊聯系海外保險人,給查勘理賠帶來諸多不便。
為了防止類似尷尬局面,建議進口商開證時補充列明”INDICATING A SURVEY AGENT IN CHINA MAINLAND”。同時要求銀行通過特別條款列明“INSURANCE DOCUMENTS INDICATING SURVEY AGENT IN HONG KONG OR MACAU OR TAIWAN UNACCETABLE”。一旦保險單據上未載明在我國大陸的查勘,銀行即可理直氣壯拒付。
五、被保險人、倉至倉以及空白背書問題
匯款按照使用的結算工具不同,可以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不同,匯款方式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其中,預付貨款對于出口商而言較為有利:既可以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同時減輕了資金負擔;貨到付款則對于進口商較為有利:既可降低資金風險,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與得到資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較長,甚至可以將貨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因此,用匯款方式進行結算,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結算的風險(如貨物運出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以及貨款付出后能否順利地收到貨物)和資金壓力完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則相對有利。
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雖然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在貿易實務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以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對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托收稱為光票托收;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托收稱為跟單托收。其中,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分為D/P(付款交單)和D/A(承兌交單)。D/P(付款交單)按照付款的時間不同又可以分為D/P即期和D/P遠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結算風險也有所不同。在D/P條件下,代收行在買方支付了全部票據金額以后才能將有關票據交給買方,這樣賣方的貨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買方承兌有關匯票后就可以將有關單據交付買方,這時賣方已經交出了貨物的物權憑證,一旦買方的信用出現危機,到期不付款,賣方手中僅有一張已承兌匯票能約束買方的義務,仍可能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對于出口商來說選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這種方式把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有審單的義務,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對于買賣雙方而言,結算的風險進一步得到控制;資金融通也更為便利。因此,該種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接受。
二、選擇支付方式時應考慮的因素
由于各種支付方式的特點不同,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1.客戶信用等級的高低。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很一般或是貿易雙方是首次進行交易,應該選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較高,可以選用D/P,既可以達到即節省開證費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權憑證的安全性;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非常高,就可以選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貨物供求狀況不同。如果是暢銷的貨品,賣方可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進行結算,甚至要求買方預付貨款。如果是滯銷的貨品,則所選擇的支付方式可能會有利于進口商,如D/A,甚至可以貨到付款。
3.選用的貿易術語和合同金額的高低。不同的貿易術語對于買賣雙方的責任規定以及風險分擔有所不同,因此也應根據貿易術語不同來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對于象征貨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選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對于FXW和實際交貨的D組術語,一般就不會采取托收的形式進行結算;對于FOB和FCA等術語,由于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選擇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額如果不大,則可以考慮選擇速度較快、費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選擇支付方式的最終目的是盡量降低結算的成本,分散結算的風險,促使進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以上所列舉的各個因素會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具體客觀情況而對貨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正確選用支付方式的建議
從國際貿易實踐情況來看,單純某一種結算方式總是不能滿易各方的要求。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有必要采用綜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1.匯款和托收相結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在裝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這種選擇既能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又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同時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也節約了寶貴的貿易時間。
2.匯款和信用證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
3.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這樣的組合既可盡量地避兔不必要的開支,也能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起到保護的作用。如將D/A和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這樣,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將出口商的風險轉嫁給銀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支付方式選擇是否恰當,會直接導致出口人是否能夠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在選擇時,不僅要考慮自己的風險,也要考慮對方的成本,力圖達到雙贏的日標。所以,要根據對方的資信等級、貨物的供求狀況、合同金額的高低、運輸方式和種類、財務結算成本高低等因素來決定。同時,靈活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以分散結算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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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英語是為國際商務活動這一特定的專業學科服務的專門用途英語,所涉及的專業范圍很廣,并具有獨特的語言現象和表現內容。同時商務英語語言嚴謹,語法結雜,在翻譯過程中需要運用一定的翻譯策略,以提高翻譯質量。
一、商務英語語言特點
商務英語語言詞匯方面的特點。商務英語詞匯具有術語性、普通詞的專業性、簡約性和繁復性等特點。(1)多用專業詞匯,商務英語擁有數量可觀的專業詞匯,帶有很強的專業性,并且詞義專一。如:stock(n.)存貨repeatorder重復訂購confirmedL/C(n.)保兌信用證;(2)用語簡潔,在口語和書面語中,盡量避免拖沓、繁瑣的語言。句式上的特點,多用長句:商務英語在句式上具有長句多,有時整個一大段就是一個長句和多用被動語態。
二、商務英語的翻譯策略
1.一詞多譯及專業術語商務英語中詞匯的翻譯要根據前后搭配、上下文的聯系準確選擇。如Premium這個詞有如下的漢譯:a.保險費;b.額外費用,附加費c.超出平常價,溢價。同一個詞,由于語境不同,其詞義可千差萬別。試看下面例子:
Theycannotobtaincreditatallinthetrade.他們生意信譽已蕩然無存。
TheyhaveopenedthecoveringcreditwiththeBankofChina,London.他們已從倫敦中國銀行開立了有關信用證。
以上兩個句子credit詞義都有所區別。商務英語翻譯中包含大量的詞匯,因此對于常見詞匯的精確運用在翻譯中很重要。作為商務英語翻譯工作者就要大量的掌握這些具有商務含義的普通詞和復合詞和縮略詞語。如價格常用術語FOB,CIF有其特定的專業內容,又如C.W.O定貨付款;B/L提貨單;L/C信用證;C.O.D貨到付現;W.P.A水漬險;bluechip藍籌股、績優股;baddebt呆賬,等等。商務英語翻譯要遵循商務專業用語。所以要求商務英語翻譯工作者要掌握大量的專業詞匯及翻譯技巧。
2.長句的處理商務英語中長句的構成成分主要是定語從句和狀語從句。要翻譯好這些長句,不能受原文長句結構的影響,應該將譯文的結構作相應的調整。如:Afterall,onlyafewyearsearlierthecompanyhadsuccessfullyopenedaDisneythemeparkinJapan,bridgingtheenormousdifferencesbetweenJapaneseandAmericancultures.EuroDisney,atleastinitially,provedtobeanotherstoryentirely.幾年前,公司彌合了日美文化的巨大差異,在日本成功建立了一家迪斯尼主題樂園。但在歐洲建立迪斯尼樂園卻完全是另一番情景,至少先期階段并不成功。原文的bridgingtheenormousdifferencesbetweenJapaneseandAmericancultures根據邏輯關系放在了主句謂語動詞之前才符合事物發展的邏輯順序。atleastinitially放在句末起補充說明的作用。3.詞類轉譯
詞類轉譯是國際商務翻譯中常見的譯詞技巧。常見的有名詞與動詞、介詞與動詞的互相轉譯。
名詞與動詞的互相轉譯,如:Beforethepaymentofthesetariffs,theimportedgoodswillbeinthecustodyofthecustoms.交關稅前,進口貨物由海關保管。在商務英語翻譯中,有時會遇到某些詞在詞典上難以找到貼切具體上下文詞義,如生搬硬套,譯文往往語意不清,甚至導致誤解。顯然不能正確表達原文的意義,所以需要進一步的引申。領會詞類轉換,把握句子、段落的聯系就句子內部而言,英語重形合,句子各成分聯系緊密,漢語重意合,結構松散,更多依賴句內各成分的關系。漢語重視句子間的聯系,而英語不太重視句子間的聯系。Theeconomicgrowthratehasbeennoticeeablyaffectedbythechaoticstateofthemarket譯文:經濟增長的速度受到市場混亂的影響,這是顯而易見的。(英語中noticeably是副詞,修飾謂語動詞affected,翻譯時將其當作一個句子來處理反而符合漢語習慣。)Duringthehalf-hourtalk,thetwosidesexchangedviewsonthechoiceoftermsofpayment.buttheymadenomentionofthemethodoftransportation.譯文:在半小時的商談中,雙方就付款方式交換了意見,但沒有提到運輸方式。(mention是名詞,譯成漢語時要變為動詞。)
4.詞量增減
在商務英語翻譯實踐中,詞量增減也是很重要的一個翻譯技巧。翻譯過程中要根據原文上下文意思、邏輯關系以及譯文語言句法特點和表達習慣,在翻譯時有時增加原文字面沒有出現但實際內容已包含詞,或者減去原文雖有但譯文語言表達用不著詞。適當增詞、減詞,平衡斷句與并句的關系英漢語句子結構、表達方式、修辭手段不盡,所以為使譯文更加精練,更符合漢語表達,有時需要省略部分詞語;而有時為了使譯清楚,可按意義、修辭和句法的需要在譯文入原文無其詞而有其意的詞,使譯文更加。同時也可將原文的一句話分成幾句,或具體情況把兩句話合成一句,及將原文的作適當的調整,這樣做的目的是使譯文的完整準確。WearepleasedtohavereceivedyourinvitationtothesymposiumonInternet.非常高興收到了參加因特網會議的邀請。(省去代詞“我們”)。PerhapsyouhaveoverlookedthefactthatyouraccountforJulypurchaseshasnotyetbesettle.譯文:也許您忘了七月份購貨帳還沒有結。(名詞fact不譯出)。
5.利用語境的作用有的時候,我們需要借助于語境的因素對文章進行翻譯,換句話說,在經貿英語的翻譯中,有時候需要用直譯,有時候則需要用意譯,不管是直譯還是意譯都需要根據翻譯的客觀實際來決定,需要根據上下文、語境等因素決定。直譯難以措辭,或譯出后效果欠佳,即原文不能充分表達原意或譯文不通順生動時就需要考慮上下文的語境因素從而進行意譯,且一定要保證使疑問能正確表達原文內容,準確再現原文的語氣精神,達到通順流暢。如:Pleaselosenotimeindispatchingourgoods.如果我們直譯這句話:請不要損失一點時間為我們的發貨。這樣的翻譯很拗口,不符合特定的經貿英語的語境和習慣,如果我們換種翻譯方法:請立即為我們發貨。這種譯文就比較地道。
總之,翻譯不但是一種語言轉換,也是一種文化交流。不僅要求譯者了解英語語言的特點和基本的翻譯技巧,也要熟悉兩種文化。因此,需要翻譯者在實踐中不斷的學習和磨練。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支付條款是國際易合同的一個主要內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對于貿易雙方而言,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以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都是不相同的。選擇正確支付方式能使進出口雙方在貨款收付方面的風險得到控制,并在資金周轉方面得到某種通融,從而促進交易目的的實現。在選擇中,應從貿易雙方共同的利益點出發,本著風險分攤的原則,選用綜合結算方式,從而促成進出口商的雙贏。
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種:匯款、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在實務中,現在還出現了一些比較新的結算方法,如電匯中加入第三方(船方)來控制風險。不同的支付方式對于貿易雙方而言,在貿易結算中的風險及經營中的資金負擔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簡介及風險分析
匯款是指匯款人(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托其使用某種結算工具,通過其在國外的分支行或行,將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是產生最早、使用最簡單的結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種結算方式的基礎。
匯款按照使用的結算工具不同,可以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按貨物、貨款的運送及支付順序不同,匯款方式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兩種運用方式: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其中,預付貨款對于出口商而言較為有利:既可以降低貨物出售的風險,同時減輕了資金負擔;貨到付款則對于進口商較為有利:既可降低資金風險,也能先收貨后籌款,相當與得到資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較長,甚至可以將貨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項。因此,用匯款方式進行結算,風險承擔和資金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不均衡。結算的風險(如貨物運出后能否順利收回貨款以及貨款付出后能否順利地收到貨物)和資金壓力完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則相對有利。
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通過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國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價值的一種結算方式。雖然托收與貿易匯款都屬于商業信用基礎,但是跟單托收通過用單據代表貨物控制貨物所有權,從而將結算風險及資金負擔在進出口雙方之間進行了平衡。對于出口商來說,出口商通過控制貨權單據來控制貨物,不付款或承兌就不會交單。一般不會受到"銀貨兩空"的損失,比賒銷安全。對于進口商來說,只要付款或承兌,馬上就能取得單據,從而得到貨物的所有權,比預付貨款方式安全。
在貿易實務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以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對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托收稱為光票托收;對附有全套貨運單據的款項的托收稱為跟單托收。其中,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跟單托收可分為D/P(付款交單)和D/A(承兌交單)。D/P(付款交單)按照付款的時間不同又可以分為D/P即期和D/P遠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結算風險也有所不同。在D/P條件下,代收行在買方支付了全部票據金額以后才能將有關票據交給買方,這樣賣方的貨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買方承兌有關匯票后就可以將有關單據交付買方,這時賣方已經交出了貨物的物權憑證,一旦買方的信用出現危機,到期不付款,賣方手中僅有一張已承兌匯票能約束買方的義務,仍可能遭受錢、貨兩空的損失,對于出口商來說選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L/C)是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這種方式把應由買方承擔的付款義務轉化為銀行的付款義務,從而加入了銀行信用,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有審單的義務,使得結算的程序更為嚴格、規范,對于買賣雙方而言,結算的風險進一步得到控制;資金融通也更為便利。因此,該種方式被貿易各方廣泛接受。
二、選擇支付方式時應考慮的因素
由于各種支付方式的特點不同,因此在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時,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1.客戶信用等級的高低。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很一般或是貿易雙方是首次進行交易,應該選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較高,可以選用D/P,既可以達到即節省開證費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權憑證的安全性;如果客戶的信用等級非常高,就可以選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貨物供求狀況不同。如果是暢銷的貨品,賣方可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進行結算,甚至要求買方預付貨款。如果是滯銷的貨品,則所選擇的支付方式可能會有利于進口商,如D/A,甚至可以貨到付款。
3.選用的貿易術語和合同金額的高低。不同的貿易術語對于買賣雙方的責任規定以及風險分擔有所不同,因此也應根據貿易術語不同來選擇合適的支付方式。對于象征貨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選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對于FXW和實際交貨的D組術語,一般就不會采取托收的形式進行結算;對于FOB和FCA等術語,由于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選擇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額如果不大,則可以考慮選擇速度較快、費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選擇支付方式的最終目的是盡量降低結算的成本,分散結算的風險,促使進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以上所列舉的各個因素會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具體客觀情況而對貨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正確選用支付方式的建議
從國際貿易實踐情況來看,單純某一種結算方式總是不能滿易各方的要求。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有必要采用綜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1.匯款和托收相結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預付定金10%,在裝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這種選擇既能保證供貨方及時履行發貨的義務,又能約束進口人及時付款,同時節省了更多銀行費用的支出,也節約了寶貴的貿易時間。
2.匯款和信用證相結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辦理;主要的貨款采用L/C的方式進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進行。
3.托收與信用證結合使用。這樣的組合既可盡量地避兔不必要的開支,也能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起到保護的作用。如將D/A和信用證和銀行保函結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這樣,原來的商業信用就被轉變為銀行信用,將出口商的風險轉嫁給銀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支付方式選擇是否恰當,會直接導致出口人是否能夠安全、快捷地得到貨款。在選擇時,不僅要考慮自己的風險,也要考慮對方的成本,力圖達到雙贏的日標。所以,要根據對方的資信等級、貨物的供求狀況、合同金額的高低、運輸方式和種類、財務結算成本高低等因素來決定。同時,靈活運用組合的、綜合的支付方式來進行國際貿易的結算,以分散結算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王立武.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與風險.中外企業文化,2004(1).
[2]高增安.國際貿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選擇.經濟體制改革,2002(4).
在未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時,托運人。可見,在不可轉讓運輸單證中,單證持有或喪失對有關權利作用有限,因為此類單證尚不具抽象性,也不是代表貨物的物權憑證,持有此類單證所起的作用自然與可轉讓單證不同。當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與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有關控制權問題的約定有所不同的時候,由于受指示的相對義務人是作為運輸合同一方的承運人,控制權人也是基于運輸合同享有控制權的,此時應以運輸合同的約定為準。例如,在CIF買賣中買賣合同約定賣方(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將貨物的控制權轉給買方(收貨人),但并未在運輸合同中規定,亦未就此約定內容通知承運人,則承運人可不對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控制權人負責。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未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情形下,托運人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有保留變更交貨指示的權利。在托運人為貨物買賣的賣方時,最能體現在運輸法中規定控制權有效的保障賣方救濟權利的作用。二、發貨人
規定托運人或單證持有人等對在途貨物的控制權,有時會使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發貨人(多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例如,依《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關規定,在FOB買賣合同下,買方負有訂立運輸合同的義務,從而成為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即托運人。而賣方是實際的發貨人,如在未簽發可轉讓的運輸單證的情形下,就有分歧產生。有學者認為,對海上運輸途中的貨物享有控制權,是基于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享有支配權的所有權理論[6]。而在貨物買賣中所有權轉移這個復雜的問題上,各國規定不盡相同,國際公約也大多回避此問題。訂立運輸合同的買方作為托運人在貨物運抵目的地或支付貨款之前可能對貨物沒有所有權。而且,在法律允許當事人對所有權的轉移做出特別的約定時,持有提單但未支付貨款的人也可能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承運人作為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難以知悉所載貨物的真正所有人是誰,其只能通過運輸合同或單證來進行表面判斷和識別。主張只有貨物的實際所有權人才是控制權人不僅不可行,同時也加大了承運人的義務,是不合理的。
還有學者認為,僅規定托運人享有控制權,在FOB買賣合同下,發貨人(出賣人)的權利仍得不到保障,應賦予其與托運人享有同等的控制權,而且發貨人的權利優先[7]。但事實上,沒有一種制度可以保證絕對公平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作為買賣合同風險補救措施的控制權制度亦不是萬能的。發貨人確是運輸法下的一類主體,但他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即使海商法中有些規定本身就是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在承運人面對發貨人和托運人不同請求時,往往會傾向于運輸合同另一方的托運人。發貨人與控制權的相對義務人承運人沒有依運輸合同或提單建立的緊密聯系時,沒有權利指示承運人變更交付。據此,有學者提出,賣方訂立FOB買賣合同時,同意以不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方式交付貨物, 等于其主動放棄對貨物的控制權。這是合同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法律不應該干涉[8]。可見,法律不是不保障作為發貨人的利益,但需要賣方避免采用某種交易方式。其可以訂立CIF買賣合同,如訂立FOB買賣合同,也可要求簽發的是可轉讓運輸單證,此時可以通過控制單證來保有控制權。因為在FOB買賣下,看來雖是把貨物交給了買方派來的船舶,但賣方仍可以去中止運輸,只要是提單注明收貨人是由他來指示,即是“指示提單”[9]。可見,作為發貨人的賣方可以憑控制提單來指示承運人。而且,在法律規定可以轉讓控制權之場合,FOB下發貨人(賣方)也可以與托運人(買方)協商,要求其將控制權轉移給自己以減少風險。可能有人認為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情況下,賣方既然可以通過控制單證控制貨物的交付,沒有必要另行規定控制權。此種觀點即未意識到控制權制度的作用,因為盡管發貨人(賣方)控制著單證,貨物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并不能喪失,但不及時處理貨物會擴大損失。控制權的行使可以很好的解決買賣合同中買方不能履行義務時的補救問題,賣方可以依據持有單證的事實做出承運人變更目的港或收貨人等指示。
總之,發貨人由于并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其若想享有控制權,或者依賴于控制權人的轉讓,或者在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情形下,通過控制和支配單證而對海上貨物行使獨占的支配權。尤其在FOB買賣下,作為發貨人的賣方可以基于提單而享有控制權,在買方拒付或破產的情況下,其至少可以行使控制權控制貨物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三、收貨人
在沒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情形下,盡管運輸合同中可能規定有收貨人[10],但他并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收貨人和運輸合同中的貨物沒有建立任何直接的關系,一般也不存在彌補貿易風險的問題。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不應規定收貨人為控制權人。然而,有時由收貨人或其他非法律直接規定的控制權人行使控制權會使買賣合同的履行更為便利,也更符合當事人的意愿。《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中即考慮了這一問題,規定了托運人和收貨人可以達成協議約定收貨人或者其他方為控制方并就此通知承運人;控制方有權將控制權轉讓給其他人,轉讓后,轉讓人失去控制權;轉讓人或受讓人應將此種轉讓通知承運人。有學者對此規定提出了質疑,認為沒有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時,賦予收貨人或他人以控制權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其認為在此情形下,依嚴格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托運人享有控制權,法律規定收貨人及其他第三人享有控制權無意義。理由是他們與運輸合同沒建立任何關系,而且如為便于買賣合同的履行便利,托運人同意由收貨人或其他人行使控制權,完全可以通過關系來解決,即托運人將收貨人或其他人作為其人向承運人行使控制權[11]。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誠然,在沒簽發運輸單證之場合,收貨人及其他人由于與運輸合同無直接關系而不應是法律規定的控制權人,這恰恰反映了規定控制權在一定條件下可轉讓的必要性。法律應允許控制權人放棄或讓渡自己基于運輸合同或提單而享有的權利,這也是私法貫徹“意思自治”的體現。筆者認為控制權本身不規定可轉讓而可用制度解決這一問題,使本可以在完整的控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制權制度中解決的問題還需借助其他制度來完成。而且,根據的特性,基于而行使控制權與轉讓后享有控制權其效果對當事人而言是不同的。
英美法中對貨物控制權采取“所有權規則”,與我們論述的控制權行使主體以及《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規定的控制權主體都有一定的不同。依此“所有權規則”,除非運輸受指示提單或記名提單約束,貨物將向其交付的人最應被認作收貨人從而被授予貨物控制權。因為他是推定貨主或有表面授權代表貨主控制貨物的命運。一旦解除合同,買方可指示貨物返還賣方。所有權人可以改變主意,指示貨物交給他人。在信用證交易中,有的法院著重于銀行是推定貨主的事實,而有的則稱收貨人是擁有貨物控制權的人,如承運人知道發貨人實際上是貨主且收貨人對于貨物不享任何財產權益的,則承運人應初步聽從作為貨主的發貨人的指示[12]。可見,英美法十分強調收貨人的控制權,這也是多年形成的貿易做法。然而,它確實存在可質疑之處。首先是考慮控制權本身保障交易安全的初衷,交易中賣方可能面臨買方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如控制權在收貨人(買方),賣方的交易安全無從保障。同時,該“所有權規則”也規定賣方如能證明自己是真正貨主,尤其是賣方仍然保留提單時,賣方完全可以行使貨物控制權。此時,承運人在聽從任何一方指示前可調查權利歸屬,這樣做不構成侵占[13],但這無形的加大了承運人的調查義務。控制權本身就是規定賦予控制權人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再要求作為相對義務人的承運人費力識別所有權人來認定控制權人,對其實在不公平。而且,這種做法將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相混合,也損害了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托運人的權利,可能導致理論上和實踐上的混亂。
綜上論述,收貨人由于沒有與承運人以及貨物的直接聯系,其一般不應享有控制權,但在特定情況下,其可以基于托運人或其他控制權人的轉讓而享有控制權。四、單證持有人
在簽發可轉讓運輸單證之情形,基于“誰持有運輸單證,誰就有權向承運人主張載運貨物的某些權利”這一被普遍接受的單證運輸規則以及控制權的設立目的,合法持有單證的一方應為控制權人。這也是由可轉讓運輸單證的性質和作用決定的。可轉讓運輸單證一般包括指示提單、不記名提單還有其他如可轉讓電子提單等單證。單證持有人是否“合法”持有單證可從單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單證的流通和轉讓是否合乎規范、單證持有人是否有持有單證的行為能力等方面判定。單證持有人享有控制權有如下理由:
首先,從單證的性質和作用來看,單證持有人享有控制權是合理的。鑒于電子提單等單證應用尚不廣泛,此處主要探討提單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關于提單的性質一直有爭議,多數認為它是一種物權憑證,也有認為它是債權憑證或其他。美國《聯邦提單法》第11條明確規定因正當流通取得提單的人取得時獲得兩項權利:一是對貨物的權利;二是承運 人對他的直接義務。英國通過判例確認提單是物權憑證和流通證券,且“物權憑證”在普通法上的意思即“占有憑證”或“控制憑證”,它賦予持有人同占有貨物同樣的效力。事實上,提單能代表貨物本身是提單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現代國際貿易體制的一個基本假定,否認它就否認了提單的根本性質。提單轉讓產生受讓人意欲對貨物實施控制并排除其他人對貨物實施控制的推定[14]。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物權性主要表現在承運人處置或交付貨物必須接受提單持有人的指示,不得損害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承運人是海上運輸途中直接占有貨物的人,按照一般民法理論,承運人作為他主占有人應依貨物所有權人的指示處分貨物,但提單創設的“推定直接占有權”切斷了貨物所有權人和承運人這種關系,貨物所有權人不再直接通過承運人處分貨物,而承運人也只聽從提單持有人的指揮[15]。可見,合法持有提單的人雖不一定對貨物都有所有權,但提單本身代表貨物,合法持有提單即享有對貨物的擬制占有權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指示承運人的某些權利,提單應是物權憑證。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承運人實際占有,而真正對貨物有占有權的是單證的持有人。德國有學者主張,提單的物權效力是提單簽發人和托運人之間依其意思表示所特別獨立創設的權利,提單持有人享有貨物的權利與貨物的現實占有無關,是民法上占有理論外一種特別取得原因[16]。提單簽發后,關于提單項下運輸貨物的處分,需依提單為之,依合法持有的提單而向承運人指示中止運輸、返還途中貨物或為其他處分。如我國臺灣地區《海商法》第104條、《民法》第628條、第629條規定,將提單背書或交付轉讓他人,即喪失貨物處分權。依我國《海商法》第102條的規定,提單持有人既可在貨物目的港,也可在非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因為此時貨物處分權歸于提單持有人,而非托運人。托運人所可行使的此項權利,已處于休止狀態,必須等其后再取得提單持有,其已休止的權利始可回復[17]。
然而,某些時候,根據提單合同所享有的控制權與作為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所享有的買賣法上規定的“中途停運權”仍然存在矛盾。國際公約并未解決這個問題,各國規定和實踐中的做法都有所不同。《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47條規定,買賣合同下運輸期間不受提單流轉的影響,但是若買方從賣方處獲得提單之后,又將該提單轉讓給已經支付對價的善意取得提單的第三人(分買家)或將其出質后,未獲價款的賣方的中途停運權將喪失或受限制,即此時的控制權由作為提單持有人的新買家所享有。但在賣方沒有收到貨款,單證卻已經背書轉讓給買方的情形下,買方作為提單持有人與賣方誰有權控制貨物的問題較為復雜。《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1條規定已發運貨物的賣方在一定情況下享有可以阻止將貨物交付給買方的權利,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可見,通常根據買賣合同和買賣法的規定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賣方在單證轉讓后仍享有中途停運權。此時,尤其在賣方又是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托運人的場合,承運人究竟應聽從賣方還是單證持有人買方的指示?筆者認為應是聽從持有單證的買方的指示。理由如下:首先,賣方不是托運人之場合,其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而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是相互獨立的,賣方不能以買賣合同上的權利來對抗作為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承運人;其次,在賣方為托運人之場合,其雖然最初與承運人訂立了運輸合同,但在將提單轉給買方時,合法持有提單的買方與承運人之間基于提單建立起一種合同關系。此時,有人可能認為托運人賣方在轉讓提單時就已將運輸合同的權利全部轉給單證持有人買方。但事實上,提單的記載是確定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間權利義務的依據,它與運輸合同的規定未必完全一致。應認為,提單一經轉讓,即構成了一份新合同,其在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效力優于先前存在于承運人和托運人間訂艙時達成的協議。即便是為了保護提單流通,也應由持有提單的人享有對貨物的控制權。《聯合國統一運輸法公約》即規定已發運貨物的賣方沒有收到貨款,但單證已經背書轉讓給買方的情形下,賣方便失去控制權。
其次,從控制權設立目的看,賦予合法的單證持有人以控制權也符合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同時也很好的考慮了相對義務人,即承運人的利益。在此條件下,承運人不必費力識別何者為貨物所有權人,只需依據誰持有單證辨明收貨人即可。提單下貨物控制權如此,其他可轉讓單證下的貨物控制權也同理。國際海事委員會1990年第34屆大會已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該規則中即規定電子提單保留傳統提單的流通功能。電子提單下貨物的支配權包括向承運人請求提貨,指示收貨人或替換收貨人,或者根據運輸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承運人發出指示,如請求在貨物運抵目的港之前交付貨物等項權利。電子提單有其特殊性,其形式是按一定規則組合而成的一系列電子數據;其流轉是按密碼進行,以有效防止海運單證的欺詐。所以,它的持有人不是事實上持有有形的單證,而是通過知悉密碼等排他使用或控制電子記錄的人,電子記錄持有人自然享有電子記錄下的權利,可依此控制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