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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8 14: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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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論文

篇(1)

一、 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間法律關系的界定

(一)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

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到底是勞動關系、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在學界也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很多學者以現階段的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的不正常存在的關系為基礎,論證出其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應屬于雇傭關系或者承包關系。筆者認為,這本身就是一種本末倒置。

1. 理論上。認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應當根據雙方主體是否合格、是否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雙方是否符合“從屬性”等要件來作出判斷。其中,界定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核心標準是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別是人格的從屬性。

從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的主體資格來看,一方為企業,一方為自然人,主體適格。從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來看,出租車司機付出勞動力進行出租車的日常運營,出租車公司也通過出租車司機的日常勞動行為營利。

界定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在于從屬性。在日本,學界一般認為,勞動法所謂“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一種“從屬性勞動”,既包括“人的從屬性”,又包括“經濟的從屬性”。“人的從屬性”即在“實行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處于服從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時,勞動時間、地點、內容等由使用者單方決定”;“經濟的從屬性”即“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以及簽訂契約時契約內容的被決定性等”。多數學者認為,從屬性指標主要有:“人的從屬性”,包括對從事和依賴的工作是否有承諾的自由、工作時間、地點有無拘束性,工作內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有無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報酬與提供的勞動力是否有等性。“經濟的從屬性”包括生產資料、生產方式是否被使用者所有,有無對他人勞動力的利用,是否由使用者單方決定勞動條件。對上述基準作肯定回答的,說明其勞動者性強,反之則弱。

從“人的從屬性”來看,出租車司機雖然從表面特征看來,有比較自由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但實質上,出租車司機如果想要在交完承包費用和各色管理費用之后,還有一定的盈余作為自己的工作酬勞,那么其勢必在每個月內保持一定的工作時間。而工作地點就更不用說了,出租車司機這一行業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可能只呆在某個固定的地點進行工作,但這并不能作為其沒有人身從屬性的理由,退一步說,有些出租車只能在其公司所在地的城市范圍內進行運營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租車司機實質上是有工作地的,只不過范圍比較廣,并不固定在某一點上,而是一個區域。從工作內容和方法上來看,出租車公司對出租車司機都有一些工作時的要求或規范,如保持車內的環境衛生、不得無故拒載等,都能體現公司對司機的支配地位。

從“經濟從屬性”來看,出租車這一最主要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屬于公司,出租車公司雖然每月從司機處得到的收入是固定的,但其還是一種對司機的勞動力的利用,出租車公司也毫無疑問的站在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上,對其與司機簽訂的合同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由此可見,從理論上來看,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之間,主體適格、具有勞動給付與接受行為,且具有典型的從屬性的特征,足以區別雇傭關系或承攬關系,應界定為勞動關系。

2.立法上。2004 年 11 月 14 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81 號),明確要求,“要依法理順出租汽車企業與司機的勞動用工關系,切實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出租汽車企業必須依法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司機詳細解釋合同的主要條款。出租汽車企業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為司機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保險費。”由此可見,政府早已經以行政規章的形式確認了出租車公司與司機之間的勞動關系。

一些地方性規章也對出租車公司與司機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確認。如《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出租車公司應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承包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陜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員工或者駕駛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石家莊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服務企業應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服務合同;《珠海經濟特區出租車管理條例》不僅規定了出租車經營者應當與所聘用的駕駛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還規定了出租車經營者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為非標準勞動關系

相比標準勞動關系,出租車公司于出租車司機之間的勞動關系確實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

1. 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依附性。建立標準勞動關系,只要符合用工條件且雙方意向一致,即可建立勞動關系,一般不存在其它前置條件。而在有些出租車經營模式中,出租車司機要想與出租車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要以先簽訂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為基礎,否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愿望將無從談起。故該勞動關系對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依附性。

2. 出租車司機對出租車公司在經濟上的從屬性較弱。在標準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報酬一般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初就已經有一個比較確定的數目,或有一個比較確定的計算方式。但是,在出租車司機的勞動關系中,出租車司機日常營運所得減去需要支付給公司的承包費、管理費、成本費用、稅費等,就是其的勞動報酬。這個報酬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甚至有的時候可能為負數,這在標準勞動關系中是不可能出現的。且在標準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多少,一般只受自身工作業績的影響。而在出租車司機的勞動關系中,其勞動報酬報酬除受自身工作業績影響外,很大程度上還要受到承包合同中承包金的直接影響。

就報酬支付方式來說,標準勞動關系中,勞動報酬都是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但是在出租車司機的勞動關系中,出租車公司每月并不向司機支付報酬,而是由司機向公司繳納承包費等費用。出租車司機的勞動報酬相當于直接截留在了自己手中,并不需要由公司支付。

3. 出租車司機對出租車公司在人格上的從屬性較弱。由于出租車司機的酬勞獲得方式的特殊性,其工作時間的長短與公司的收入基本沒有很大的聯系,因此,一般出租車公司對司機的工作時間并不做硬性要求。因此出租車司機在用工管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由于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勞動關系無論是從人格從屬性還是經濟從屬性來說,相對標準的勞動關系都比較弱,因此,這種勞動關系應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也就是非標準勞動關系。

二、 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間勞動關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出租車屬于公共交通的范疇,其運營方式不僅關系著出租車經營者的盈利與否,還關系著城市交通的暢通與否和市民的出行便利與否等公共利益問題。所以,出租車行業就不能夠按照普通的商業模式來進行運營。我國現今的做法是將進入出租車行業的審批權賦予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由政府特許經營。本是為了規制出租車行業的做法,卻導致了出租車行業的準入門檻被提高,從政府得到經營權的出租車公司處于一個壓倒性的優勢地位,因此產生了一種與其他行業截然不同的經營模式。這種模式中,出租車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屬于出租車公司,出租車司機通過繳納承包費獲得對出租車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這里所謂的承包費,也就是俗稱的“份子錢”。出租車利用這種經營模式,將本該由公司承擔的經營風險與經營成本全部轉移到出租車司機身上,因此被輿論指為“坐收漁利”。在這種經營模式下,出租車司機的勞動權利也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間的勞動關系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

在早期,很多出租車公司在招聘了出租車司機后,并不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只簽訂一份承包合同。由于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很多司機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近年來,隨著一些法規、規章對出租車司機與公司間勞動關系的確定,這種情況有所緩解,但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是存在,特別是掛靠制經營模式中,這種現象更為突出。

(二)出租車司機的休息權沒有得到保障

由于出租車司機勞動報酬支付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出租車司機的工作時間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而且出租車行業是一種服務行業,一般勞動者的假期往往是出租車行業的運營高峰期,因此,在出租車行業,基本沒有休息權一說。但也存在著一些特殊情況,如當出租車司機長時間因病不能工作時,卻仍要支付高額的承包費用,這對出租車司機來說,無疑雪上加霜。近些年來,很多女性逐漸也加入了出租車司機的隊伍,但是她們的休產假的權利卻沒有得到保障,女性司機在懷孕后,會不太適合司機這種高強度勞動的工作,因此,大部分女性司機只好選擇放棄這一職業。

(三)出租車司機的團結權沒有得到保障

在2008年幾次大規模的出租車司機罷運事件爆發之前,在我國大部分的出租車公司中,基本沒有工會組織的存在。維護職工利益、協調企業勞動關系、起著上聯下達和化解矛盾的橋梁作用的工會組織的缺失,也是導致廣大出租車司機采用罷運這種極端方式來表達不滿的原因之一。在罷運事件之后,一些城市也出臺了相關規定,要求出租車公司組織工會,為駕駛員提供權益保障的組織平臺。此后,雖然工會組織建立起來了,但是出租車司機大多抱著懷疑的態度,對工會的參與度并不高。一些行業企業的工會管理者都不是真正民選的,管理者的薪水和福利也不是會員籌資養活的,而是由財政和企業供養,雖然工會成員也按期繳納會費,但這筆錢不是用于工會組織的自主活動,多半成了逢年過節置辦福利的錢。繳納會費,每年領取有限的幾次福利品,幾乎成為中國多數單位工會的主要政績。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關系的這種松散關系,決定了現在的工會模式成了象征性的工人組織。對于出租車企業的工會,他們認為很難做到真正的民選,即使一時做到了也難保證長久做到,因此他們認為出租車行業的工會最終也難逃“擺設”的命運。

(四)出租車企業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

在實踐中,有一些出租車司機企業以不是勞動關系為借口,拒絕為出租車司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或者即使繳納了相關費用,也要額外要求出租車司機上交一些管理費,變相的轉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責任。或者采用只繳納部分險種的形式,逃避責任。

三、 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間勞動關系的完善

(一) 確保出租車公司與司機之間書面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出租車司機作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也就是出租車公司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利于確認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為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時提供解決的依據。

針對實踐中出租車行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的問題,可以從兩方面解決。首先勞動部門應加強對出租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二是要提高出租車司機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對其進行普法宣傳,使其明確自己應有的權利。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一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司法機關在進行裁判時,應以勞動關系論。

(二) 保障出租車司機的休息權

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出租車司機雖然工作性質特殊,但其也應該享有這一權利。雖然一般的周末、法定節假日不在出租車司機的休息權范圍之列。但是,針對一些特殊的假期,應該予以保障。如出租車司機有休病假的權利。若出租車司機因病而長期不能工作,雖然出租車公司不能適用標準勞動關系中的帶薪休假制度或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制度,但其可以以減免相應的承包費的方式來保障出租車司機的這一權利。另外,由于女性出租車司機越來越多的進入出租車行業,女司機休產假的權利也應受到保障。由于出租車行業的特殊性,女司機一旦懷孕后,就不再適宜繼續工作,因此女司機所需要的產假時間會比從事其他行業的女性長的多,單位對此很難接受。因此,很多女司機在懷孕后往往選擇辭職。要保障女性司機休產假的權利,一味要求出租車公司也有失公平且不利于女性司機的求職,可以采取折衷的辦法,如在法定的產假期間外只保留其生產后恢復工作資格的權利與社會保障的權利等。

(三) 保障出租車司機的團結權

工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溝通的橋梁,在解決兩者間的勞動關系糾紛中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國大部分城市出租車行業的工作組建的比較晚,有的甚至沒有組建工會,因此,出租車司機很難聯合起來對抗公司,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即使有的出租車公司組建了工會,但由于其實質上并沒有發揮工會應有的核心作用,司機參與的積極性并不高。

針對這種情形,首先,在還未組建工會的地區,應盡快組建工會。工會成立后,重點推動以車輛承包費、工資、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為主要協商內容的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確保職工的收入和社會保障水平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第二,應保證工會經費的相對獨立性。工會的經費來自于企業的撥款、勞動者繳納的會費,有時還包括區縣總工會的補助。只有保障工會經費的獨立性,才能保證工會處理事務的獨立性,做到真正從勞動者的權益出發。其中,企業的撥款就有賴于勞動部門的監督,否則,工會將受制于企業,失去其為勞動者服務的真正意義。第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企業工會選舉監督機制和民意反饋機制。也就是說在出租車企業工會選舉的時候,應當由總工會以及紀檢部門出面進行真正的資格審查和全程監督,保證選舉出來的工會主席代表的是企業職工,同時建立起正常民意反饋機制,對選出來的工會主席不為企業職工“說話”的,職工可以直接向總工會或者有關政府部門投訴,總工會或政府接投訴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查、處理,這樣就建立起了第二層平衡機制。通過選舉審查、監督,保證工會選出來的是“職工的人”;通過民意反饋和投訴,確保工會上層不被企業方“同化”和“收買”。

(四) 保障出租車司機的社會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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