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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產的發展,吸引著越來越多國際投資的目光,外資除了購買國內不動產或從事地產開發以外,還可以向國內開發企業融資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其中,房地產投資基金成為近兩年來外資進軍中國房地產市場的熱點。早在10年前,就有國外的房地產基金進入中國,如澳大利亞最大投資銀行麥格理銀行自1994年就已經在中國運作,從1994-2003年間,該銀行已經成功募集及籌建了5項獨立的中國房地產開發基金,總額超過1.2億美元。但是房地產投資基金真正大量進入中國是從2003年開始,央行121號文件頒布之后,早就躍躍欲試的海外基金機構,抓住中國國內房地產公司對海外資金需求的機遇,大舉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
如2003年8月,荷蘭RodamcoAsia成功收購了上海盛捷服務式公寓,同時新加坡凱德置地通過其新加坡母公司設立房地產投資基金,共籌資金額1-2億元投入上海的房地產項目,2004年3月,瑞安集團正式宣布其旗下的子公司瑞安地產,在國際資本市場成功融資近4億美元,以致力于中國房地產開發等。到2005年,摩根斯丹利、美林、雷曼兄弟、盛陽房地產基金等數十支曾經主要關注海外房地產的投資基金都已經轉向中國房地產行業,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在短短的幾年內就在中國房地產市場上占據重要地位。
雖然其規模在目前來說還比較小,投資的地區也僅限沿海一線城市以及主要的幾個二級城市,但是隨著其規模的擴大和深入發展的勢頭,勢必會對中國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國外房地產基金在我國的投資方式
根據國外房地產基金進入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性質,大致可以將其投資方式分為四類:一是開發型投資,二是收租型投資,三是收購不良資產,四是委托管理模式。
1.開發型投資開發型投資主要是基于開發周期所帶來的高風險和高回報,外資資本直接介入前期的開發過程,包括土地的一級開發和項目開發,一直到項目銷售完畢為止,周期一般較長。在開發投資中,房地產投資基金對住宅業的投資力度較大。
因為近年來中國個人購房在銷售總面積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升高,1998年上升到58%,2003年更是上升到90%。因此,外資地產基金更青睞于開發住宅產業,強勁的市場需求可以降低他們的投資風險,獲得更大的利潤。如摩根斯丹利房地產基金與上海永業集團共同投資開發“錦麟天地雅苑”,摩根斯丹利占10%的股份。荷蘭國際房地產與復地集團合作開發松江新城住宅項目,分別占50%的股份等。
2.收租型投資收租型投資的基金并不介入到地產項目的開發中,而是以收取穩定的租金為目標。它又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購買有穩定租戶的已建優良物業,長期持有收租盈利。如荷蘭RodamcoAsia收購上海盛捷國際服務公寓就是以收租為目的,這種收租的方式可以避免買地、審批建筑等時間成本,方便快捷的介入到中國地產市場。另一種方式是自己開發房地產,然后出租經營。
采取這種方式的有全球最大上市工業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普洛斯公司,它專注于地產的租賃服務,在上海松江開發區為一個世界500強工廠公司專門投資了一個配送中心,普洛斯的項目往往租期在5-10年左右。
3.購買不良資產外資房地產基金最早進入國內的途徑就是通過收購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的房地產項目開始的,尤其是收購不良資產中剝離出的酒店和寫字樓項目,外資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打包處置從而變現盈利。比較典型的是摩根斯丹利,2004年其與內地房地產開發商金地集團、盛融投資全資在中國設立一家項目公司,出資占55%,該公司受讓帳面價值為28.5億人民幣的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資產包,這些資產包中的資產多為中國城市中的商業物業,公司將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重要作用。
4.基金委托管理基金委托管理模式是2005年下半年興起的新興模式,這種模式就是讓多個地產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投資管理,每個公司做自己最擅長的業務,采取這種模式的目的是要解決基金公司在投資中出現的機構過于龐大,管理困難等問題,更多的從資本市場去獲利。如2005年7月25日,美國西蒙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摩根斯丹利房地產基金與深國投商用置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合資公司,前兩者各持32.5%的股權,后者持35%的股權,該合資公司主要從事開發內地商業地產項目,由西蒙地產負責基金投資管理,深國投和摩根斯丹利負責融資和海外上市。上述合資公司中股東各方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項目開發、投資管理、融資、資產上市等基金運營的各個環節。
二、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目前,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數額還較小,2004年為28億美元,但是在未來的幾年內,中國房地產市場高額的投資回報率必然會吸引外資基金的進一步進入,勢必對國內地產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
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影響可分有利影響和不利影響兩方面。
1.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有利影響
(1)促進中國房地產進入以資本為核心的金融時代隨著央行“121”文件,國土資源部“8.31”大限和國務院“18號文件”等系列金融和土地嚴政的陸續出臺,給國內房地產商帶來巨大的壓力,在貨幣市場上難以獲得資金,資本市場的重要性無疑就顯露出來了,外資房地產基金對中國房地產的投資正是引領中國房地產由項目開發為主轉為金融運作為主。在以摩根斯丹利為首的部分基金已經通過成立本地地產基金實現外資房地產基金的順利落地,這些基金的運行方式逐漸由原先親自操作項目轉為委托投資管理模式。因此,通過資本市場盈利的模式逐漸流行起來,房地產產業鏈更細,各環節更專業,效率更高,更容易創造價值,外資地產基金商業模式的轉型促使中國房地產進入以資本市場為核心的金融時代。
(2)可以減少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相比于個人資金的流入以及其他帶有投機性質的資金的流入,房地產投資基金在我國還是新興的經營模式,作為一種長期融資方式,為我國房地產企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通過與國內房地產商的合作還可以增加國內房地產發展商的實力,讓國內房地產發展公司從以往比較單純的開發公司變成全面的房地產投資及開發公司,讓開發商從以往賺短期收入變成長遠穩定的收入。房地產投資基金的進入并不是以短期收益為目標,它與一些流入我國地產的“熱錢”不同,它的目標是獲取長期投資的收益。
所以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不僅不是投機資本,而且它的介入還可以排斥其他投機資金的介入,減少市場的投機行為。(3)為房地產企業開辟一條全新的融資渠道目前,我國房地產商的資金70%來源于商業銀行貸款,過高的資產負債率既增加了銀行系統的風險,又使房地產商背負了沉重的財務負擔,并且非常容易受到國家宏觀調控和金融政策變動的影響。國外房地產基金既可以擺脫國內宏觀政策的約束,同時又可以提供長期穩定的投資資金,是一種全新的融資渠道。
同時,我國國內信托機構推出的房地產信托基金在本質上還類似債權類產品,所推出項目屬于信貸融資,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地產基金的運行模式和盈利模式,利用他們的經驗和管理方式,真正的建立起國內的地產投資基金產品,以更低的成本向地產企業融資。
2.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不利影響
(1)拉動國內房地產價格上升目前,雖然大部分地產投資基金的進入是以投資為目的,但是有部分房地產投資基金卻帶有投機的性質,拉升了國內房地產價格的上漲。
由于我國對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還有限制,一些資金便打著地產基金的名義進入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它們名為投資,實為貸款。這部分資金會選擇與中國的房地產公司合作,并且在合同中以“保底”為條件保證自己這部分資金至少能保本,介入幾乎不存在風險,顯然這種方式并不是真正的基金融資,更像是貸款,這種方式的基金雖然數目不多,但是也是一種不容忽視的現象,很容易導致房地產上的投機行為,拉升國內房地產價格。
(2)抵消我國宏觀調控作用的發揮我國對房地產宏觀調控的作用就是因為在房地產市場出現投資過熱,通過緊縮性貨幣政策限制房地產業的過度投資。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宏觀調控幾乎沒有協調外匯因素,沒有將國外資金的介入考慮在內,使得基礎貨幣的投入極大的受制于外匯因素。
房地產企業原來需要從銀行獲得的資金現在可以轉向國外獲得,仍然沒能降低房地產市場的投資熱度。如“121文件”基本沒有考慮到外幣協調作用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前期出臺的政策效果,宏觀調控預期的作用沒有正常發揮出來。
(3)融資成本較高相對于企業的融資方式,國外地產投資基金是一種成本較高的融資方式。它的進入是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的,國內房地產企業必須與國外投資基金分享房地產市場的收益。如果從銀行貸款,國內房地產企業與銀行是債權債務關系,到期只要支付本金利息就可以了,貸款利率大大低于房地產市場的利潤率。而與國外地產投資基金的關系屬于分配利潤關系,基金對開發項目進行資金支持,但同時也要求相對較高的資金回報,一般在15%-20%左右,房地產企業要支付比銀行更高的融資成本。
三、加強對國外房地產基金的管理
外資房地產投資基金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總的來說,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我們應該歡迎外資房地產基金進入,但是也必須要對其加以一定的管理,限制其不利作用的發揮,使其在中國房地產市場上發揮更大的作用。
1.限制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投機行為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多數是以投資為目的,這部分基金對我國房價等方面的影響較小,但是對具有投機行為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我們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限制和控制。
首先要判斷哪些基金是投機行為,主要從基金的投資行為去判斷,如果是作為股東投資國內房地產,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那就屬于正常的投資,如果是用來購買多處房產用于銷售,或是以“保本”的形式投資,就很可能是投機行為。我們要通過對基金購買房產的數量進行限制,或規定基金進入房地產市場運作的最短時間,或是禁止基金變相貸款形式等,限制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投機行為。
我們國家要盡快的出臺《產業投資基金法》,對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在我國的運行進行明確的法律上的規定,使投資基金發揮其正常的作用。
2.將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納入到宏觀調控的范圍隨著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大量進入我國,勢必對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中必須要考慮到外匯因素的影響,在宏觀調控中對房地產使用國外資金也要做出相應的規定,比如,不允許以變相貸款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等,從而保證宏觀調控政策的充分發揮。對國外房地產基金進入我國也要采取相應措施,不是允許任何的基金進入,考慮到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現實情況,對一些發展不成熟的基金應該進行進入限制,對發展比較成熟的基金也要對其投入的比例數額等進行相應的規定。在宏觀調控中,也要通過保證基金的投資運行的方式,利用其成功的運行模式帶領中國房地產市場進入一個理性發展時代,使房地產價格處于合理水平,保證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3.制定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合理的回報率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回報率關系到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成本,也與房地產價格聯系在一起,我國房地產價格偏高正是吸引外資進入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外房地產投資基金要求高回報率勢必又會拉升我國房地產價格。
所以要制定合理的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回報率,首先要根據實際設定一個回報率上限;其次,針對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地段,設定不同的回報率;再次,回報率要與房地產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一起,也就是要有變化的空間,不能讓人覺得房地產基金就一定穩獲收益。此外,我們也要加快建立我國自己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起具有競爭力的地產投資基金,這樣才能與國外的地產投資基金相競爭,降低對它們的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1]李安民.房地產投資基金——投資與融資的新選擇[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二、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經濟效應的研究狀況
關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效應研究,主要還是從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產業結構、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影響狀況進行跟蹤分析。
(一)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探討
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國內外大部分研究持肯定態度,比如國外學者通過實證研究認為一國對外直接投資會同時增加投資國和東道國的國民收入,是一個雙贏的投資行為。因為發達國家向高度工業化國家邁進時期,對外直接投資為發達國家的資本和產品過剩提供進一步獲取高額利益的途徑,并且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東道國的經濟發展,因此,旺盛的投資供需形成了當時的雙贏發展態勢。而關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探討,是伴隨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不斷增加而開始被跟蹤研究的。國內研究認為,對外直接投資不僅推動了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而且改變著中國經濟增長的方式,提高了中國經濟增長的質量。對外直接投資通過技術溢出效應帶動了我國國內經濟的產出增長。由于我國區域差異較大,進一步分析各區域對外投資的效應也具有現實意義,比如認為我國東、中和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其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效應,同時東、西部地區的GDP增長差異也由對外直接投資的差異引起。可見從不同層面說明對外直接投資與經濟增長具有互相促進關系,一方面對外直接投資能夠促進本國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經濟增長又能為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但這種增長效應由于我國對外投資規模較小而處于較低水平。也有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增長效應主要體現在資源配置效應、資本積累效應、技術進步效應三個方面。肖怡楠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的貢獻體現在平衡國際收支上,對外直接投資能夠加快資金流出,從而適當平衡國際收支順差。吳建軍等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溢出效應能夠促進我國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但也有研究認為對外直接投資給投資國帶來的增長效應不明顯,表現為對外投資不是GDP增長的Granger原因,并且從短期來看對外直接投資對GDP的影響并不顯著,但長期則呈穩定的正相關關系。可見,多數國內學者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有影響,但是影響不顯著,這一方面說明我國當前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較小,影響力較弱;另一方面我國當前對外投資流向主要是資源類行業,可能對我國當期經濟增長存在一定的時滯。所以,持續跟蹤研究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二)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效應研究
目前關于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效應主要從兩方面展開:一方面是通過衡量生產率的變動,體現技術溢出效應的大?。涣硪环矫媸顷P于對外直接投資對國內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分析。從對生產率影響看,國內學者主要是通過實證研究檢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于技術溢出效應的存在性。研究發現對外直接投資對中國全要素生產率(TFP)的提升存在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并且生產率的提升在我國存在明顯的地域差異,資本存量較高的東部地區的逆向技術溢出效果明顯高于中部和西部。但也有認為這種促進作用小于國內研發資金存量對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所以,自主研發才是提高技術水平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同時,還有得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生產率的促進作用并不顯著的觀點。從對技術創新活動的影響看,研究普遍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國內的技術創新活動具有正的影響作用。白潔實證檢驗了1985年到2006年間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于我國R&D投入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表征的技術創新能力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對研發投入作用不顯著。也有學者加入技術吸收能力與國外研發資本存量溢出等指標,得出2003-2010年間的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技術創新具有顯著提升作用。并說明對外直接投資的逆向技術溢出對國內創新能力的影響呈現出顯著的地區差異,但是持續對外投資會獲得更高的生產率及技術溢價。多數成果也論證了對外直接投資正技術溢出效應,而持不同觀點的認為目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量還較小,產業和地區分布不夠均衡,導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未能充分體現出來??梢?,學者對于對外直接投資技術溢出效應的研究,多集中于以技術創新能力作為被解釋變量,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作為解釋變量,沒有考慮到國外研發資本存量對提升母國技術創新能力的關鍵影響。在驗證逆向溢出效應存在性時,忽略了之后效應。而且,多數實證研究忽視了技術吸收能力的作用,而吸收能力對于能否消化吸收外來技術至關重要。因此,繼續探究對外直接投資的技術獲取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結構效應分析
有關對外直接投資的母國產業調整效應也存在觀點不同的研究,關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調整效應的驗證,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未能明顯提升我國產業結構,并分析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比例變化,僅與第二產業有正相關性。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進行宏觀績效分析,發現2009年以來的對外投資并未發揮出應有的效應,主要是由于2009年以后我國自身產業結構優化的進程也在加快。多數文獻的實證結果表明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具有升級效應,實際上隨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其優化效應影響會不斷增加。有的研究從分產業角度研究對外投資對產業結構的影響,得出的相似結論是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第二產業具有明顯的升級效應,但對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實證結果有差異,也有認為我國第二、第三產業與對外直接投資呈正相關,第一產業與對外直接投資呈負相關[。但普遍認為對外投資與產業結構優化存在長期的穩定關系??梢姡瑢嵶C研究表明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產業結構有影響,但其影響大小、方向(正相關還是負相關)有不同。多數研究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升級效應存在,但由于數據的可獲得性不佳,影響了對實證分析產業升級效果的全面認識。相信隨著研究方法的不斷規范,逐漸引入長期和短期影響,會使研究結果更客觀。
(四)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效應研究
關于對外直接投資的國際貿易效應研究觀點主要表現為,對外直接投資具有替代作用、互補作用,或同時存在替代效應和互補效應,也有認為不存在替代作用和互補作用,可見其研究結果的不確定。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具有替代效應的最早始于蒙代爾,認為資本越自由流動,替代國際貿易的作用就越明顯。隨后國內外學者對這一觀點進行了延伸拓展,并不斷進行論證。實踐檢驗表明發達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具有顯著的替代作用,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替代效應則相對較小。進一步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大小決定其貿易替代的影響作用程度。比如,項本武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促進了我國出口貿易規模的擴大,但對外直接投資對從東道國的進口也形成了替代效應。也有從長期關系來看,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對初級產品出口和制成品進口產生替代,對初級產品進口和制成品出口產生補充??梢?,在研究替代效應上并沒有得出明確結論,多數觀點認為在短期內存在替代效應,但長期則是互補效應,或者局部是替代效應,但整體不是替代效應??傊?,得出具有替代效應的研究成果不多。支持對外直接投資存在貿易互補效應的分析認為,多數對外直接投資具有創造和擴大對外貿易的作用。以發達國家為研究對象的成果支持對外直接投資對投資國出口具有補充和促進作用。國外學者一般認為對外投資和貿易在發展中國家為互補關系,在工業化國家則不明顯。大量的實證結果也證實了上述結論,通過不同的計量模型得出的相似結論是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出口貿易之間存在長期的協整關系,對出口貿易存在顯著的促進作用。但也有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盡管對出口貿易產生一定程度的刺激效應,但由于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仍處于較低階段,這種刺激效應還較為有限。而柴慶春引入時間因素后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效應在短期和長期中的表現不同,短期內直接投資的流量對出口貿易的影響不顯著,從長期來看,對外直接投資能夠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梢?,目前研究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互補效應有著相似的研究結果。關于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替代效應和互補效應。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多數認為互補效應處于主要地位,對外直接投資對出口貿易起到創造作用,對進口貿易起到抑制作用。周昕通過引力模型對投資與貿易的關系研究,表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既存在互補關系也存在替代關系,并且對零部件貿易的影響非常明顯。但總體而言,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與進出口貿易均表現明顯的互補關系。也有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的替代效應和互補效應都不明顯。顯然是否存在貿易效應與對外投資規模密切相關,實際上到2010年之后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開始大幅增長,今后對外投資的貿易效應會日益顯著??梢姡院蟮难芯繒愿L遠、更全面、更系統的視角探究對外直接投資的貿易效應。
(五)對外直接投資的就業效應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就業效應研究成果不多而且觀點各異。有的認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就業存在替代關系,并且資本替代勞動的現象較明顯,但同時認為對外直接投資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行業的就業,一定程度上可以優化就業結構。與此相反,也有認為總體上對外直接投資的就業刺激效應大于替代效應,對就業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其效果較小。比較包括中國在內的東亞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就業效應發現,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總體就業效應不明顯,但增加了我國建筑業的就業崗位。從對外投資對我國三次產業的就業影響程度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對第二、三產業的就業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效應程度較小,隨著投資規模的擴大會提高相應的影響程度。也有研究發現在短期內,我國對外投資對就業的替代效應大于刺激效應,表現出在當期對外投資會減少就業,從長期看對外投資與就業表現出長期正相關,有利于增加就業。
鄧寧的投資發展階段論
投資發展階段理論是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在發展中國家的運用和延伸,旨在從動態角度解釋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國際直接投資之間的關系。該理論認為,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傾向不僅取決于其O.I.L優勢(即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而且其凈對外直接投資是該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函數。
按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投資發展階段理論區分了五個經濟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400美元以下。處于這一階段的國家經濟發展落后,缺乏足夠的區位優勢及所有權優勢,只有少量的外來直接投資,完全沒有對外直接投資,其凈對外直接投資額等于零或是接近于零的負數。
第二階段,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400-2000美元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國內基礎設施有了較大的改進,投資環境得到改善,對外直接投資的吸引力加大。外國對本國的投資量有所增加,本國的對外直接投資開始出現,但投資水平仍然很低,凈對外直接投資仍呈負數增長。
第三階段,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2000-4750美元之間。經濟實力有了很大提高后,國內企業憑借自身的所有權優勢,對外直接投資增長迅速。另一方面,國內技術力量的增強以及勞動力工資水平的提高,使該國的東道國區位優勢逐漸喪失。在這一階段上,外國對本國的直接投資仍大于本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但本國對外直接投資的速度明顯快于吸收外資的速度,因此凈對外直接投資額不斷縮小。
第四階段,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大于5000美元。在此階段上凈對外直接投資額仍持續增長。本國企業的所有權不斷加強,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更加熟練運用區位優勢。
第五階段,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進一步提高。其對外直接投資凈額仍然大于零但已呈下降趨勢。各國的投資地位趨于平等,這正是目前發達國家所處的階段。
根據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中國目前正處于鄧寧所劃定的發展中的第二階段,中國的凈對外直接投資額呈明顯下降趨勢,此現象正和鄧寧的投資發展階段論的預測完全一致。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鄧寧的投資發展階段論的科學性。
威爾斯的小規模技術理論
1977年威爾斯發表了著作《第三世界跨國企業》,提出了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小規模技術理論。
威爾斯認為,發展中國家跨國企業的相對比較優勢來自低生產成本和反映母國市場規模的特點。這種低生產成本是與其母國的制成品市場需求有限、規模很小緊密相關的。威爾斯主要從三個方面分析了發展中國家跨國企業的相對比較優勢。
擁有為小市場提供服務的小規模生產技術。低收入國家制成品市場需求量有限,大規模生產技術無法從這種小市場需求中獲得規模效益,而這個市場空檔正好被發展中國家的跨國企業所利用,它們以此開發了滿足小市場需求的生產技術而獲得競爭優勢。
發展中國家在民族產品的海外生產上頗具優勢。這些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投資主要是為服務于海外某一種團體的需要而建立的。這些民族產品的生產利用母國的當地資源,在生產成本上占有優勢。
低價產品營銷戰略。物美價廉是發展中國家產品最大的特點。這一特點成為發展中國家跨國企業提高市場占有率的有力武器。發展中國家企業營銷費用明顯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但適于中低收入水平的階層。
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理論
英國里丁大學著名專家坎特威爾(Cantwell)教授與他的弟子托蘭惕諾(Tolentino)共同對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考察,提出了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理論。
該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企業技術能力的不斷提高可實現其產業結構的升級;發展中國家企業技術能力的提高與他們對外直接投資的增長直接相關。即技術能力的存在和累計不僅是國內生產活動模式和增長的重要決定因素,同時也是國際生產活動的重要結果。因此得出結論:某一特定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的產業分布和地理分布,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變化的,并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預測的。
他們認為,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是有規律的:首先是以自然資源開發為主的縱向一體化生產活動,然后是以進口替代和出口導向為主的一體化生產活動。從海外經營的地理擴張看,發展中國家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受“心理距離”的影響,首先是在周邊國家進行直接投資,充分利用種族聯系;隨著海外投資經驗的積累,種族因素重要性下降,逐步從周邊國家向其他發展中國家擴展直接投資;最后,在經驗積累的基礎上,為獲取更先進的制造業技術開始向發達國家投資。
拉奧的技術地方化理論
1983年英國經濟學家拉奧出版了《新跨國公司:第三世界企業的發展》一書,提出了技術地方化理論。拉奧認為,發展中國家跨國企業的技術特征表現在規模小、使用標準技術和勞動密集型,這種技術的形成也包含著企業內在的創新活動。正是這些創新活動使發展中國家的跨國企業形成了、具有了和不斷發展著自己的“特有優勢”。
拉奧認為,發展中國家跨國企業“特有優勢”的形成,是由四個條件促使和決定的:在發展中國家,技術知識的當地化是在不同發達國家的環境下進行的,這種新的環境往往與一國的要素價格及其質量相聯系;發展中國家生產的產品適合于他們自身的經濟和需求。換句話說,只要這些企業對進口的技術和產品進行一定改造,使他們的產品能夠更好地滿足當地或鄰國市場需要的話,這種創新活動就會形成競爭優勢;發展中國家企業競爭優勢不僅來自于其生產過程與當地的供給條件和需求條件緊密結合,而且來自創新活動中所產生的技術在規模生產條件下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在產品特征上,發展中國家企業仍然能夠開發出與名牌產品不同的消費品,特別是國內市場較大、消費品的品位和購買能力有很大差別時,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仍有一定的競爭能力。
正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對成熟技術不是被動的模仿和復制,而是積極主動地改進、消化和吸收,從而形成了一種適應東道國環境的技術。因此這種技術的形成包含著企業內在的創新活動,而恰恰正是這種創新活動給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帶來了其獨特的競爭優勢。
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對中國的意義
(一)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簡述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外國直接投資已成為世界經濟波動影響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經濟變量。中國不僅要引進來,而且要走出去,應積極參與全球范圍內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實現由單純的資本輸入向資本輸出與輸入相平衡的戰略轉移。這是克服國內資源矛盾,打破貿易保護的現實需要,也是利用兩個資源、開拓兩個市場、學會兩種本領的客觀需要。
實際上,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條件已基本成熟。首先,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已經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目前,國內家電、紡織、重化工和輕工等行業已普遍出現了生產能力過剩、產品積壓、技術設備閑置等問題,這些行業要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就必須尋找新的市場。通過對外投資,變商品輸出為資本輸出,在國外投資建廠,建立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網點,就可以帶動國產設備、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出口,有效地拓展國際市場。其次,“入世”在給中國企業帶來壓力的同時,也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因為“入世”后中國企業面臨的義務和挑戰主要體現在國內,所獲得的權利和機遇則主要體現在國外,即體現在外國向中國的產品、服務和投資更大程度地開放市場和實行國民待遇方面。也就是說,中國企業要想享受“入世”后的權利和機遇,就要盡可能地向海外進軍。最后,從企業國際化道路的一般進程來說,首先是發展間接出口,如通過專業的外貿進出口公司進出口商品或服務,而后是直接出口,如企業內部設置專門機構或進出口部門來處理相應的業務,最終再發展到對外直接投資。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國際貿易方面獲得的巨大成就,為中國企業進一步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準備了必要的物質基礎。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06年10月了《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中國位列第17大對外投資國。截至2006年6月底,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達636.4億美元,累計成立境外投資企業9900多家,分布在全球近170個國家和地區。最大的投資流向地亞洲,占有當年投資流量的54.6%。其次是非洲國家。投資行業主要流向采礦業、商務服務業、制造業及批發和零售業。中國對外投資的確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還
有很大差距。在國際上,發達國家吸引外資和對外投資的比例一般是1:1.2到1:1.4之間;而發展中國家的這一比例一般是在1:0.2到1:0.43之間。中國連這一水平都未達到,因此還遠不是一個對外投資大國。
(二)加強對外直接投資對中國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迅速騰飛,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但也出現了緊張復雜的勞資關系問題。勞資關系已成為當代中國最重要、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之一。20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勞資矛盾日趨復雜,嚴重損害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在中國文化背景下深人研究當代中國勞資關系的現狀,分析勞資關系的特點,并總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中國經驗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當前中國的勞資關系現狀
(一)企業的勞資關系總體走向規范與和諧
在現階段,由于中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的存在和發展成為必然,與此相適應,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普遍的勞資關系。伴隨著中國的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加人了企業雇工的隊伍,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然而企業雇工大多來源于農民,相對于企業主所擁有的資本優勢,其在勞資關系中不可避免地處于弱勢地位,受到企業主的剝削欺詐,從而造成勞資關系的緊張。但總體而言,當前中國企業的勞資關系整體上發展態勢良好:勞資關系將順應經濟市場化發展而逐步擴大范圍,最終將占據勞動關系的主體地位:隨著市場化機制發育、完善,勞資關系將走向完善和成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勞資關系的調整將從無序轉變為自覺、有序和規范:勞資合作將成為勞資關系發展的必然趨勢。這種發展態勢將有力地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有利于企業自身的長遠發展。
(二)企業勞資關系中仍存在矛盾和沖突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勞資關系正在向平等協商型轉變。但在此過程中,由于勞資關系主體不成熟、法律法規不健全與執法不嚴并存、勞動力市場供需失衡、工會的職能與獨立性有待增強、非公制企業經營管理者觀念上的偏差和全民性的道德教育的滯后等原因,造成資方主導勞資關系,工人的合法權益時常受到損害,而政府在勞資關系中持雙重性態度的局面,從而使企業勞資關系在整體走向規范與和諧的同時,仍存在一些矛盾和沖突。
1.工作時間長,工作強度大,勞動報酬低且常被拖欠。中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時間普遍過長,除少數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實行8小時工作制以外,多數非公有制企業工人的勞動時間遠遠超過公有制企業。然而企業并未將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掛鉤,非公有企業大多實行計件工資,制定較多的計件定額使工人無法在s小時內完成,只得超時加班。此外,非公有制企業工人工資待遇差距大,增速慢且常被拖欠。大多數非公有制企業對外地務工人員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報酬,看似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其實工人的實際付出要遠遠大于所得的報酬。在當前勞動力供給過剩的情況下,勞動者也無可奈何。即便如此,非公有制企業還要以種種理由拖欠工人工資,產生了諸如農民工討薪等一系列問題。
2.工作環境差,缺乏勞動安全保護。一般來說,非公有制企業忽視生產衛生和勞動安全問題,其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由于非公有制企業勞動保護資金投人不足,缺乏防護設施,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造成工人的工作環境惡劣,工人常年工作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給他們的身心健康帶來巨大傷害,這種現象在化工業、采掘業、紡織業、加工業中尤為突出。相當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受市場利潤的驅動,為了降低成本,即使在生產穩步發展的情況一F,也不愿為改進有害工藝、增加勞動保護設施而投資,直接導致中國受到職業病危害的人數居世界前列。
3.勞動合同內容流于形式、簽約率低且歧視性用工現象嚴重。勞動合同本來是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的產物,也是解決勞資矛盾的基本法律依據。然而,目前非公有制企業中,招工不簽訂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勞動合同簽訂率遠低于公有制企業。即使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方面存在大量違法條款,這與當前勞動力過剩的現狀直接相關,侵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民工與建筑施工隊簽訂合同中規定的生死條款:發生死傷事故后,建筑施工隊概不負責;非公有制企業中對女職工不實行“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保護等等??梢?,這類勞動合同的簽訂更多的是強調雇主的權利和雇工的義務,并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作用,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4.勞動保障覆蓋率低,福利待遇差。勞動保障是指我國為滿足公民基本生活而提供的安全性保護的公共福利計劃、措施和行為的總稱,通常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險以及公共醫療衛生保健。當前,非公有制企業員工的勞動保障、社會福利待遇與公有制企業員工有較大差距。一些非公有制企業遵守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觀念相對滯后,為職工參保的覆蓋率較低,參加社會保險面窄,參保的范圍集中于養老保險,而參保生育、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的很少。有些企業為職工只參保不投保,這樣一旦出現變故,將給社會和職工帶來沉重的負擔。
5.工會組織不健全,員工的民利得不到有效保護。在我國的非公有制企業中,企業內部勞資關系管理混亂,維護私營企業工人合法權益的工會組建率僅達到53.3%。相當一部分企業沒有建立工會組織機構,即使有些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真正發揮作用的也不多,缺乏協調勞資矛盾的能力。集體合同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等還沒有得到廣泛推行。雖然我國《工會法》中明確規定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但是非公有制企業中不斷出現的侵權行為和勞動爭議表明,工會組織作用微弱。由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決策權完全被資方掌握,勞動者很難真正參與到其中,更談不上擁有基本的民利了。
6.勞資關系主體觀念偏差,全民性道德教育滯后。一方面,勞資關系協調主體—政府部門、非公有制企業主及勞動者對勞動法的認識都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增長,因擔心影響招商引資而有意無意地忽視履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通過勞動監察發現和查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等職能;一些處于原始積累時期的非公有制企業,為追求最大經濟效益,有意違反勞動法規;一些勞動者,尤其是外地打工者,對勞動法認識不到位,擔心簽訂勞動合同后走留不便,也不愿繳納自己負擔的社會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社會的角度看,全民道德教育滯后。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由于工大學學報2010年職業道德教育未能與時俱進、道德引導落后,法律法規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以及一些企業主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規范扭曲,從而在客觀上給違法經營管理以可乘之機。
二、中國文化背景下勞資關系的特點
(一)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雖然中國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矛盾仍然存在,但這僅僅是物質層面的沖突和矛盾,是發生在勞資統一基礎上的矛盾,與馬克思所揭示的資本主義國家的階級矛盾不可調和有著本質區別,中國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的性質決定了勞資關系是可以協調的,勞方和資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關于這一點,馬克思曾在《雇傭勞動與資本》中這樣寫到:“這樣,資本以雇傭勞動為前提,而雇傭勞動又以資本為前提。兩者互相制約:兩者互相產生?!百Y本只有同勞動交換,只有引起雇傭勞動的產生,才能增加起來。雇傭勞動只有在它增加資本,使奴役它的那種權力增加時,才能和資本交換。在某種意義上,企業對于資本擁有者和勞動者來說,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由于我國當前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大生產的要求而建立起來的,勞資雙方在商品生產中能夠結成相互依賴的利益共同體,存在著相互轉化的現實可能性,因此勞資雙方必然具有強化這種一致性的要求,為共同利益而合作,從而實現勞資關系的和諧發展。
(二)一定程度的對抗性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是一種新型的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非公有制企業的勞資關系本質上仍是勞動從屬于資本的雇傭勞動關系。由于非公有制企業在擁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雇用勞動力,無償占有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帶有明顯的雇用剝削色彩,資本對勞動的剝削將不可避免地帶來一定程度的對抗和沖突。目前在中國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與落后的企業管理并存,勞資雙方在目標追求上的差異并存以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這些因素都加劇了勞資關系內在矛盾的激化。
(三)不平等性
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是一種以資方為主導的不平等的勞動關系。當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勞動力相對于資本過剩,出現了勞動與資本之間的不平衡現象,這種不平衡性幾乎是每個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個人口大國,在工業化過程中遇到的“資本短缺,勞動力過?!北绕渌麌乙怀龅枚唷T诖蠖鄶捣枪兄破髽I中,勞資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資方負責企業的經營與管理,處于企業的最高層,而勞動者大多從事直接物質性生產活動。
(四)不規范性
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表現形式不同,但其現階段的共同特征是仍不成熟、不規范。一方面,政府在處理勞資問題時,采取特殊性的臨時行政措施,而不是法律手段:政府的立場及態度尚未相對穩定,在勞動者與私營企業主之間徘徊:三方機制、集體談判平等協商等制度尚不完備:工會還不能真正發揮代表勞動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的國際化程度低,現代市場經濟氣息不夠,很多人通過親戚、家族、同鄉等地緣、血緣關系建立起事實上的勞資關系,這往往導致企業內部分裂為不同幫派、集團。
(五)日益成熟性
中國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是一種發展中的勞資關系,并且日益走向成熟,其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發展的層次性、階段性相當明顯:勞資關系中的一些基本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如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環境、勞動安全保護等;勞資關系中的一些較高層次問題己引起廣泛重視并已得到部分解決,如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民利等;勞資關系中高層次的并與社會關系聯系緊密的問題,已在經濟發達、條件具備的地區開始著手解決,如怎樣保持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等。其次,勞資雙方對如何處理勞資矛盾、勞動爭議、建立和諧勞資關系的認識也不斷提高。第三,針對非公有制企業勞資關系的制度設計和立法也日臻完善,其必然引導非公有制勞資關系向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
三、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中國經驗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加強政府的有效監管
政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代表者和勞資關系的仲裁者,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要大力發揮政府的作用。立法機關要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使各種勞資關系有法可依。具體說來:第一,國家立法機構要加快完善勞動法律法規,使勞資關系有法可依。國家立法機關要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形成以《勞動法》為主,以《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法》、《工資法)、《就業促進法》等為輔的法律法規體系,確保勞資關系的種種矛盾都能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制定較為明確細致的實施細則,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第二,政府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于非公有制企業,政府要將其納人社會保障體系,督促其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可以采取符合實際的由工傷到醫療再到養老的保險順序,來解決目前非公有制參保面窄的情況。第三,政府要加大勞動執法力度和勞動監察隊伍的建設。當前中國尚缺乏一支具有較高勞動法律素質和相關科技知識的勞動監察隊伍,不能對非公有制企業實施有效監管,因此要加強勞動監察隊伍的建設,為構建和諧勞資關系提供有力保障。第四,政府要加強對勞資雙方的培訓,提高其素質。政府既要對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者加強教育與培訓,使他們能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自覺遵守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加強對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素質,要讓勞動者學會依法維權。
(二)建立現代企業分配制度,加強企業內部規范管理
第一,建立現代企業分配制度,實現勞資雙方互利共贏?,F代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是遵循市場經濟原則建立起來的,能夠實現生產要素按貢獻分配。要實現勞資雙方利益共享,應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鼓勵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另一方面,允許職工以其擁有的人力資本參與利潤分配。這些措施有利于進一步促進企業職工努力提高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參與意識,使勞資雙方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第二,要使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規范化。按《勞動法》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建勞資關系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明確規定了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從法律上明確了雙方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第三,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給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保護。非公有制企業要增加勞動保護資金投人,改進生產工藝,更新設備。勞動者工作在安全舒心的環境中,勞資矛盾自然會減少很多,而且可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工會在維權中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明確規定,非公有制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因此,相關部門要指導、督促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對有條件而不愿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要采取強制措施,對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引導其加人社區工會、行業工會,對于已經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要充分發揮其在維權中的作用。在發生勞資矛盾,勞方合法權益受損時,工會就應該履行維權的職責,通過依法維權、民主維權、科學維權的方式,把維權納人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引導勞動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規范自身的維權行為,減少和杜絕維權的隨意性,提高維權的有效性,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
(四)建立完善的勞資關系協調機制
在中國建立完善的勞資關系協調機制,既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要求,也是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勞資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現實需要。要建立完善的勞資關系協調機制,需要做到以下三點:
第一,要完善勞資關系協調機制的基層機制。積極探索建立適合各地實際情況的商會和行業協會,同時重視建設企業一級的勞資關系協調機制,政府要加以扶持保護,以便更好的發揮作用。第二,勞資關系協調機制的各主體要積極轉變觀念。從政府的角度看,要嚴格遵守國際勞工組織144號公約,樹立政府與企業和工會之間的平等意識,從宏觀的角度去管理勞動力市場,處理勞資糾紛;從企業的角度看,企業經營管理者要以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為首要職責,積極參與有關勞動立法與相關政策的商定,并與政府和工會組織保持經常性的溝通與合作;從工會組織的角度看,工會要努力增強獨立性,努力擴充工會經費來源,而不是僅僅依靠企業和政府的行政撥款,同時工會領導應樹立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首要目標的意識,來取代工會領導向行政負責的價值取向。第三,完善勞資關系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政府應大力宣傳勞資關系的作用,設立專門機構來管理日常事務,并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強化國家政策導向,加強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規的執法監督。
(五)加強企業和工會的社會責任建設
一、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分析
風險投資是由專業風險投資人通過購買股權或提供貸款的方式將資本提供給具有很大升值潛力的新興公司,并提供增殖服務促進被投資公司快速增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兼并收購或其它方式退出,在產權流動中實現高額投資回報。美歐各國的風險投資在促進本國高新技術公司的發展發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截至2006年底,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總數為345家,管理的資本總額為663.8億元,累積投資額為410.8億元。風險投資已經進入多個行業,已從初期的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轉向投資行業多樣化,傳統行業獲得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明顯增加,投資階段明顯前移。
大批有利于風險投資的政策出臺,為其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006~2020中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及《配套政策》中,明確把發展風險投資作為自主創新的最重要政策工具之一。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正式確認了“有限合伙”的企業形式,并且擴大了合伙人范圍,明確了合伙企業不繳納所得稅,基本解決了風險投資發展的法律和制度障礙。創業板市場也即將在國內推出,為風險投資增加了退出通道。
(二)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情況
根據相關公開信息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007年底,風險投資進入了6家在我國開展經營的保險中介公司。
L、華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美國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投資2500萬美元。
2、中國眾合有限公司,紅杉資本中國基金投資1000萬美元。
3.泛華保險服務集團,鼎輝國際投資基金和國泰財富基金參與多輪投資。
4.明亞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獲得了包含桑迪•威爾在內的投資者多輪投資。
5.搜保網,獲得美國風險基金COBB&ASSOCIATES的200萬美元投資。
6.車盟汽車保險經紀公司,共從華登國際投資基金以及德同資本基金等六家風險投資商處獲得風險投資4000萬美元。
(三)風險投資進入中國保險中介業的原因分析
風險投資除了追求高額的回報之外,投資中國保險中介業還有更加深層次的原因,是由中國市場的獨特屬性決定的。
1.分享中國價值。近年來,“中國概念”的價值凸現,在國際資本市場受到廣泛追捧。保險業作為中國最具發展前景的行業之一,風險投資的市場價值效應是顯而易見的。
2.巨大的市場潛力。保險業發達國家的保險中介業實現保費一般占總保費的60%左右,而中國目前只有5%,保險中介業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3.較高的成功率。風險投資的資金支持加上其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可以保證被投資公司順利地成長,風險投資的海外資源也增加了被投資公司海外上市的成功率。
4.保險中介業符合消費屬性。風險投資的投資領域正在從IT、通信、網絡及生物醫藥等高科技項目逐步擴展到面向廣大消費者,尤其是中產消費階層的消費類項目,保險中介業剛好符合此類投資項目的標準。
(四)風險投資特點分析
風險投資均幫助被投資公司對市場運營模式進行了創新,抓住了細分市場或空白市場,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壁壘。風險投資均是在保險中介公司發展初期進行投資,并且在多輪的投資中積極跟進。項目目標客戶均針對廣大的中產消費階層,符合風險投資對于成長性的認定要求。被投資公司股權架構等均較為復雜,顯示了風險規避的需要。
(五)目前的發展成效
目前獲得風險投資的各家保險中介公司的發展各不相同,由于缺乏相關的公開數據作為支撐,尚不能對其績效進行評價。但毫無疑問,風險投資的介入確實在市場模式方面進行了創新,也為保險中介業的跨越發展提供了思路,吸引了更多的資本關注保險中介業。
二、風險資本投資泛華保險服務集團的模式分析
泛華保險服務集團(下稱“泛華”)是亞洲第一家在全球主要資本市場上市的保險中介公司。2007年10月底登陸美國納斯達克(NASDAQ)全球市場,股票代碼為CISG,募集資金2.16億美元。泛華于1999年在廣東開始保險服務,截止到2008年1月,泛華已經完成了10個省市的銷售網絡建設,已基本覆蓋經濟發達地區。
(一)風險投資為泛華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創新思路和模式
從泛華發展歷程可以看出,兩只風險投資基金分別于2001、2004、2005、2006年4次對泛華進行風險投資,風險投資不僅提供了發展資金,更為泛華確定業務方向、創新發展思路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風險投資的支持下,泛華的發展路徑不斷清晰,公司架構以及品牌側重不斷完善。
(二)風險投資為泛華搭建了完善、復雜的公司架構
為規避風險,泛華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設立了多家控股公司,對泛華中國公司進行多級控制。在中國大陸開展業務的所有、經紀公司均由另外兩家投資公司控制,而這兩家投資公司則由三名自然人股東控制。泛華中國公司與所有、經紀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聯系,僅憑借與兩家投資公司簽署的合同,從而取得所有、經紀公司的經營成果。如此的架構,有效地規避了政策風險。
(三)風險投資大力支持泛華的擴張策略
與其他中介公司兼并收購不同的是,泛華利用資本的力量迅速吸收已有公司加盟,本質上泛華的操作可以被認為是一種風險投資模式。
泛華目前經營核心模式為后援平臺+個人創業。強大平臺指泛華提供統一的信息技術、品牌與服務、產品以及培訓,提供統一的財務內控系統、作業流程、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并在此平臺上建設龐大的銷售隊伍和網絡。個人創業是泛華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支持有實力的個人營銷員開展創業,并且在達到一定程度后組建新的公司。泛華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于股權分配的吸引力,通過股份置換,泛華的人以及加盟的公司有可能從泛華得到相應的股份,從而以股東的身份為泛華工作,這是目前中國境內人無法享受的待遇。
泛華積極引導經紀公司加盟泛華實施的創業平臺建設,瞄準目前已經存在的2000多家中小經紀公司,通過兼并以及資本合作的方式迅速擴張??梢哉f,泛華背后的風險投資為其提供了擴張所必需的資金支持。
保險行業最終需要實現專業化分工,保險公司應該重在產品研發和風險管理,而其它如銷售、理賠及服務等都進行外包。保險中介要生存發展,必須取得相對于保險公司更低的銷售成本,因此,必須通過規?;洜I,銷售多家公司多種產品分攤管理成本。
(四)風險投資為泛華設計了最為稀缺的銷售渠道
可以看出,泛華的專業性綜合金融中介的構想相比于其他渠道具有明顯的優勢。泛華作為首家亞洲地區上市的保險中介機構具有較大的市場吸引力,上市時發行價由原定的每股11~13美元兩次提價后達到16美元,表明了資本市場對于泛華思路與概念的認同。
(五)風險投資有效提升了泛華的經營績效
截至2007年9月30日,泛華擁有17家保險公司、4家保險經紀公司,包括170多個銷售和服務網點,超過10400名注冊保險人,以及超過500名電話銷售代表。網絡覆蓋中國8個省市,絕大部分都是經濟發達省市。
泛華近年來業務增長迅速,堅持非壽險與壽險保險并重,積極尋求進入回報更高的壽險銷售領域。營業收入由2004年的3400萬元增長到2006年的24650萬元,三年的復合年度增長率達到169.4%。2004年虧損9240萬元.2006年則實現盈利5740萬元,增長速度及發展勢態明顯好于整個保險中介業。2007年上半年,隸屬于泛華的四家公司全國營業收入排名分別為第3、11、14和20位,占所有公司營業總收入的4.87%。隸屬于泛華的一家經紀公司的營業收入排名為第17位,占所有經紀公司營業總收入的1•12%。截止于2007年6月30日,年度凈利潤為5870萬元,營業收入為17260萬元。
可見,風險投資放大了泛華的實力,給泛華帶來了快速增長的必要條件,大規模的擴張沒有風險投資的支持顯然是做不到的。
三、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的障礙、作用與挑戰
(一)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已基本沒有法律障礙
中國目前的各類法規并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的規定。中國保險業加入WTO的承諾允許外資建立獨資經紀公司,對于外資進人保險中介業再無其他規定。保監會的政策也鼓勵保險中介機構集團化以及必要的兼并??梢哉f,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已基本沒有法律障礙。
(二)風險投資對于保險中介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1•帶來了充足的發展資金,有助于解決資金短缺的困擾。
2•帶來新的管理模式和創新思路,促使保險中介業步人規范化、集團化發展的軌道。
3•帶動了保險中介市場模式創新,鼓勵了創新熱情。
4•提升了保險中介業的正面形象。風險投資進入保險中介業有利于提高社會對于保險中介業的認知與接受程度。
5.極大地推動保險中介業的兼并與合作。風險投資支持下的保險中介公司,將把并購作為主要的擴展模式,通過向眾多中小公司提供技術和后期服務以及必要的資金支持,將會極大地促進標準化服務的大型中介公司的出現。
6.加速綜合的金融服務銷售渠道的出現。我國目前缺乏能夠涵蓋保險,銀行,證券,信托,理財,擔保等各項金融服務的綜合性金融銷售渠道。風險投資的戰略目標必然是將單一保險中介渠道轉向綜合性金融銷售渠道。
(三)風險投資給保險中介業帶來的新挑戰
1.被投資的保險中介公司可能喪失發展主動權。在風險投資理念影響下,被投資公司可能被迫進行“包裝上市”,不利于長期的可持續競爭力發展,而且“包裝上市”可能引發的財務或者法律方面的漏洞。被投資公司采用同一種運營模式在全國迅速擴張可能難以成行,增加了投資的風險以及管理的難度。
2.風險投資面臨對手競爭以及市場退出的挑戰。目前國家對于風險投資沒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政策規定;缺乏完善成熟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的退出還不夠順暢;保險業知識產權及創新機制保護缺失,被投資公司的商業模式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并超越。
3.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亟待改進。目前接受風險投資的保險中介公司追求打造綜合性金融服務提供商,業務范圍涉及多個金融行業,因此監管主體以及監管方式存在模糊。
同時其下屬多家經紀公司或公司分別上報報表,體現不出股權關系,監管機構難于掌握被投資公司真實的經營數據及市場份額。另外其注冊地、資本運作“兩頭在外”的運營模式,有可能形成一條中國保險中介業資金以及盈利不斷輸出海外的通道,影響金融安全。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都是采用契約型,李建國、何孝星深刻的談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
1.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體的缺位
(1)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無論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還是經營層內部,都沒有一個明確的主體來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監督職責。個人持股監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車”的心理,和“用腳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幾乎不能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
(2)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雖然規定了基金持有人大會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卻將召集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對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規定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門檻,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1.2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
我國現行法規中規定基金托管人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之職責,但這種監督卻難以實現。這是因為:第一,基金的發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選聘。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資產凈值0.25%的費率逐日計提托管費的,托管銀行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從。另外,托管銀行市場競爭不充分,在12家托管銀行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有了整個托管市場份額的82.85%。
1.3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體的缺位與基金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導致基金管理人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風險。這些損害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對市場進行操縱,謀求自己的不當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損害持有人利益,為其大股東輸送利益。對基金管理人激勵機制弱化還表現在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單一、聲譽機制傳導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費用為核心的有形資產激勵。另一方面,以聲譽為主的無形資產激勵。由政府審核代替市場競爭,結果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用賄賂機制代替聲譽機制,因為它更經濟更有效,從而使聲譽機制傳導受阻。
2我國基金的內部結構的優化
2.1加強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
(1)引入授權組織(持有人大會、托管人、基金董事會、獨立董事等),由于投資者的高度分散性,引進“大股東”,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比如引進保險公司、社?;鸢l揮大股東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在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并存的基金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比個人投資者更具有實力和能力對基金管理者進行監督。
(2)實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強化對基金持有人的事后補救措施。目前,我國《公司法》雖對股東的訴訟權做出了規定,但尚未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由于目前我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存在著“內部人控制”,投資基金中關聯交易現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職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證,大大增加了基金運作的風險,因此在基金治理結構中導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尤為必要。
2.2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
作為基金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選擇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獨立性、導致其監督軟弱性的根源。要從根本上強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必須改變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辦法。具體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選擇基金托管人,從經濟上切斷管理人與托管人的聯系。另一種辦法是借鑒德國的經驗,把對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選擇權交由監管機構。
另外,加強托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風險機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獲取了基金投資者給予的基金托管費,就要盡心盡力對基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如果是因監督不力甚至與基金經理人“串謀”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這需要在有關法律方面建立相應的賠償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資銀行作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間的競爭,從而提高托管人的監管效率。
2.3完善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機制
(1)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標函數保持一致。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有兩個:第一,減少以凈資產值為基數按固定比率提取的固定報酬,增加業績報酬所占的比例,使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更好的與基金業績掛鉤;第二,讓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份額,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權并承擔經營風險。為了提高激勵相容程度,應該提高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比例,并嚴格限制其轉讓,盡可能使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風雨同舟。
(2)引入聲譽機制。聲譽機制是基金管理人出于長期利益的考慮以約束短期利益的沖動,它是維持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投資者之間不可缺少的機制。例如,基金管理人出于增加管理費和計提業績報酬所做的凈值操縱不會存在,因為這是一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辦法,與基金管人的長期職業生涯相比,一次性的業績報酬是不足道的。
2.4嘗試發展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內部治理結構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契約型內部治理結構,而在其他基金業發展已相當成熟的國家,比如美國則主要采用公司型。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一個法人組織機構,它通常沒有自己的日常雇員,只設立一個基金董事會來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鸬亩聲申P聯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股東負責,負責決定公司的營業目標,制定投資的政策和戰略,并控制管理目標的實施、監督基金各項運作?;鸬母黜椌唧w運作事務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公司型基金的明顯優點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監督和投票的權力,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3結束語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比較、選擇問題,雖然單純從契約的角度來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優于契約型基金。對于兩種模式的選擇,最好的辦法或許是尊重投資者的簽約權,讓投資者去自由選擇,讓兩種模式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
參考文獻
二、風險投資及其與中小科技企業的耦合
(一)風險投資的涵義
風險投資是指對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通過提供創業管理服務參與所投資企業的創業過程,因此,風險投資又稱為創業投資。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將風險投資定義為,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的一種權益性投資;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的定義則更為寬泛,即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
(二)風險投資與中小科技企業的耦合
風險投資是一個以中小科技企業為平臺、以高增長和潛在競爭力的科技項目為載體的投資活動。在這一活動中,風險投資者給企業輸入資本,助推企業快速成長。同時,風險投資者以資本換取企業股權,當企業成長到可以上市時,投資者即以上市或者并購等方式實現自身和被投資企業雙方利益的共贏。在這一過程中,基于風險投資的特點,投資者不僅要參與企業的經營,而且還要參與企業的管理,甚至是決策。風險投資者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因是資本在起作用。也正是“因為資本這種固有的利己動機、高逐利性特性,催生和刺激了風險資本的出現和迅速繁衍,并與中小科技企業對接”。同時,中小科技企業因其科技創新能力、結構簡單、機制靈活、反映迅捷、前景可觀,被風險資本家普遍認為是創新之源、機會之源和財智之源。風險資本的金融價值就是寄生在科技企業的創業風險上,它通過承擔科技企業發展初期的高風險以及提供增值服務來獲得高收益。從該層面看,風險資本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補缺,對中小科技企業創業最為本源的融資支持。
三、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引入風險投資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面臨的困局
據研究統計,我國中小企業有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的企業比例只占28%左右,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平均不到1%。而國際上一般認為,企業的研發費用占其銷售收入的2%,企業才能基本生存,當達到5%以上時,才具有競爭力。由此判斷,研發投入嚴重不足是制約中小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的主要因素。在實踐中,中小型科技企業的發展一般分為幾個階段:種子期、起步期、成長期、擴張期和成熟期?!帮L險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階段時不僅對被投資企業的開發項目要經過一系列的篩選和考察,而且還要考慮到各種階段進入所帶來的收益率和風險度?!痹诜N子期,風險投資者的資本一般不會進入。因此,中小型科技企業缺乏研發資金及其來源渠道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二)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引入風險投資的必要性
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投入不足和缺乏資金表面上看是近幾年出現的問題,但實質上融資難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對于中小科技企業而言,有必要在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其原因是:第一,中小型科技企業在技術創新與研發過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較大的資金。據研究,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一般為傳統企業的10-20倍。[5]對于如此高的投入,企業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支持,研發活動很難進行下去。而研發投入不足或研發活動停滯就意味著企業沒有了創新,企業一旦沒有了創新,就等于喪失了競爭力。因而,不難理解和想象,對于一些僅靠內部融資或自有資金開展研發活動的中小科技企業,為什么研發投入不足,為什么研發活動經常處于停滯狀態。第二,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融資程序多,且時間長。企業從事生產開展經營活動往往需要融資,融資首選對象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但是,對于中小科技企業,尤其是還處于研發階段的小科技企業,考慮到風險因素,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般情況下都拒絕發放貸款。即使有機會能給提供貸款,也需要企業提供擔保,且在這種渠道下,手續繁瑣,程序較多,時間較長。第三,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成本高,融資風險大。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融資的情況下,有的中小科技企業會選擇傳統的方式,即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手續簡單,但成本很高。中小科技企業本身經濟實力有限,研發產出一旦出現風險,借貸雙方都會陷入很大的困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引導和規范,近幾年民間借貸產生的問題很多,風險也很大。綜上所述,基于中小科技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研發的特殊性,依靠傳統方式無法解決研發所需資金問題。引入風險投資,不僅可以解決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的資金難題,還能使風險資本家從研發階段介入,幫助中小科技企業改善研發管理,提高研發創新水平和提升企業整體價值。因此,中小科技企業要想獲取競爭優勢,在其研發階段有必要引入風險投資。
(三)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引入風險投資的可行性分析
風險投資既是一般的經營活動,又是特殊的投資活動。作為一般的經營活動,風險投資涉及投資方和被投資企業的共同利益;作為特殊的投資活動,風險投資必須規避風險,并把風險控制到最低程度。有鑒于此,投資者選擇風險投資的方式非常重要。這里強調的投資方式,就是說,風險投資者如果把風險投資分階段進行投資和運營,風險投資本身的投資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分階段投資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對風險企業采取分段資本注入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風險投資公司一般并不將全額資本一次性投向風險企業,而是在企業發展的若干個階段分批投入資本,并保留在任何一個階段放棄投資和進行清算的權利。有學者為了研究風險投資主體對高新技術企業分階段投資的時機選擇,構建了實物期權模型,并對分階段投資和一次性投資兩種策略進行了比較分析,分析結果表明分階段投資比一次性投資的成本及風險低。由此看來,如果投資者能把風險投資作進一步的細化,傳統的風險投資模式可以進行變革。
(四)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的SWOT分析
為了進一步探討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的可行性,下面運用SWOT作一簡要分析。SWOT即Strengths(優勢)、Weakness(劣勢)、Opportunities(機會)、Threats(威脅)。優勢分析:優勢一,“項目加資金”。風險資本進入后,解決了資金的困境,突破了瓶頸的制約。有了資金的支持,研發投入有了保障,研發工作可以順利進行。這一環節實質性地解決了中小科技企業靠自身無法解決的難題,為中小科技企業奠定了競爭的基礎和比較優勢。優勢二,“研發加管理”。風險資本進入后,中小科技企業不但在資金上有了保證,而且在研發管理甚至整個企業管理方面也有了實質性的改變和提升。因為,風險資本進入的同時,也把相關的技術開發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起帶入,即一個整體的技術開發和管理團隊。這個團隊進入后,研發效率會得以提高,研發周期必將縮短,研發管理也更加規范,由此可以促進企業總體管理水平提升一個檔次,這一方面是很多中小科技企業所不具備的。優勢三,“人才加經驗”。一般來說,中小科技企業,規模不大、實力不雄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缺乏的現象。風險資本及其團隊的進入,既能給企業培養人才,又能使企業原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得到鍛煉并增加經驗。優勢四,“成果轉化加回報”。一般來說,風險資本看準的研發項目,其成果轉化率較高,往往回報率也較高,即投入產出比匹配性較好。優勢五,與投資者共擔風險,把原有的風險最小化。劣勢分析:風險資本進入后,由于風險資本本身的特點和運作規律,中小科技企業原有的發展計劃往往被暫時打亂,原有的管理方式會受到影響,原有的管理結構也會被加以調整。尤其是企業研發階段的決策權會被弱化。機會分析:企業獲得風險資本后得到快速成長。當企業成長到可以上市時,投資者通過企業上市或運用并購方式等,與被投資企業實現雙方利益的共贏。即風險資本實現其金融價值,企業獲得收益和新生的機會并迅速壯大,進入成長和擴展期。威脅分析:風險資本的進入,是因為看到企業研發項目的增值性和企業的高增長性,對于中小科技企業來說,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幾乎不會對自己產生任何威脅。從以上分析看,中小科技企業在研發階段引入風險投資優勢多于劣勢,機會遠大于威脅。
四、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融資對策
從目前看,民間資本、國有大企業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及國外資本等都可以作為風險資本進行投資,而且這些多元化的資本應當是中小科技企業走出研發困境較理想的資金來源。民間資本需要引導;具備一定條件的國有大企業,應當允許進入投資;國外資本,應當繼續鼓勵進入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應當積極發揮其投資的支撐作用。
(一)引導民間資本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儲蓄不斷增加,民營企業主自有資金不斷積累,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已經形成了民間資本集聚區。但是,由于市場準入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民間積累的大量資本沒有穩定的投資渠道。在科技研究領域的投資,特別是對中小科技企業的風險投資,民間資本也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正如有學者指出,現階段中國的風險基金除了外資以外幾乎都是政府或者金融機構建立的,民間私人資本幾乎沒有。這種狀況與國內投資需求旺盛而投資渠道相對狹窄是一對較大的矛盾。因此,為民間資本尋找穩定的投資渠道是當務之急。事實上,在現行政策和投資環境下,民間資本可以作為風險資本引入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進行投資。這樣不僅能解決中小科技企業研發資金的難題、助推中小科技企業的轉型和創新,還可以使民間資本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國內風險資本,如果沒有民間資本的進入,資金規模將非常有限,投資主體也無法多元化。因此,只要政府和市場適當地和適時地引導并加以規范,民間資本在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方面可以發揮作用的空間很大。具體來說,民間資本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對中小科技企業進行研發投資:一是通過地方銀行對中小科技企業進行專項投資;二是運用目前已經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聯合投資;三是自然人資金直接注入中小科技企業進行研發。地方銀行成立以來,以傳統的貸款方式為發展地方經濟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在科技和金融密切聯系的形勢下,以地方銀行為投資主體,按照風險投資模式進行運作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專項投資,應當也是一種服務地方和提供支持的形式,可以使地方銀行和中小科技企業做到“雙贏”。同時,按照有關政策成立和目前正在運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以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項目為載體,同樣以風險投資模式運作,通過合同約定進行聯合投資。此外,自然人可以以新增股東身份出資,也可以按照風險投資模式以直接的投資人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投資??傊?,只要是有利于推動中小科技企業發展,民間資本都可以在合規的前提下對其進行投資。
(二)允許有條件的國有大企業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
對于國有大企業能否進行風險投資的問題,有的學者贊同,有的反對。實踐中,多數地方國資委不允許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高風險投資活動,有的地方規定不允許非金融類國有企業從事高風險投資。然而,國外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合作方式不拘一格,有直接投資方式,有間接投資方式,也有通過結為戰略合作伙伴或戰略聯盟方式幫助中小企業。實際上,本文所說的有條件的國有大企業是指那些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備一定經營規模,有資金實力,有較好的研發團隊和管理團隊且發展穩健的大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具有合作的基礎和需求?;诖笃髽I和中小科技企業各自的比較優勢,大企業在試驗性研發以及跟蹤技術研發前沿,需要與中小科技企業聯合,或者直接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這樣的合作是以大促小,聯合發展,應當予以支持。從未來風險投資發展的趨勢看,大企業也應當是風險投資的積極參與者。當然,在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和政策條件下,國有大企業要參與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階段的風險投資,還需要進行試驗性推進和實施。比較穩妥的的方式是,成立國有企業專項投資基金。國有企業專項投資基金,原則上應當和國有資產一樣對待,總體上要保值增值,但要允許該基金按一定比例進行風險投資。不過,國有大企業要制定風險投資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尤其是風險控制制度。如果風險防控得當,對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風險投資的風險應當是可控的。
(三)鼓勵國外資本對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
2003年我國就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允許和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華從事創業投資。之后,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科技部等多個部委2005年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辦法》出臺后,國外資本進入我國開展了風險投資業務,投資額不斷增加,可見,中國風險投資市場有巨大的潛力。而美歐國家風險投資行業起步較早,發展基礎較好,一些風險投資公司有豐富的風險項目投資和管理經驗,并且國外風險資本家近年來也在全球積極尋找新的投資機會。因此,中小科技企業要用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研發項目吸引國外資本。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吸引外資對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進行風險投資,絕非一廂情愿的事情,需要政府和企業共同努力,需要職能部門的管理者和服務者繼續轉變管理作風和服務態度。此外,外商投資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研發,不僅看重研發項目本身的的發展潛力,還看重中國的投資環境及其政策透明度。因此,對于允許外商投資的中小科技企業研發領域和研發項目,要及時公開信息,以便外商和中小科技企業及時對接。
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在存續期間將部分資產投入另一企業并因此成為該企業出資人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就是投資,只不過這種投資相對于股東的直接投資而言,其是先以股東事前投資所形成的法人財產再作其他投資的一種“轉”投資。作為公司的一種自主經營行為,轉投資不僅可以使公司實現多元化的戰略經營,獲得穩定的原料來源、生產設備及制造技術,還能助于公司擴大規模,分散經營風險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動,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其在給公司帶來上述諸多好處的同時也無形中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影響交易安全,嚴重者還會導致公司股本抽逃、資本虛增,誘發不當關聯交易,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等相關主體的利益。
一、我國新舊《公司法》對轉投資的相關限制
基于轉投資固有的負面效應,我國公司立法從一開始就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給予了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集中于舊《公司法》第12條,包括兩個:一是對轉投資對象的限制,規定公司只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二是對轉投資的比例限制,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資時,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顯然,前一限制意在防杜公司對外投資時成為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因為投資有限公司外的其他經濟組織,一旦出現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公司須負連帶責任,如此則會損及公司原有股東及相關債權人的利益。而后一限制則在防范公司對外“大興投資”,從而保證公司主營業務有充足的發展后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與舊《公司法》(以下簡稱:舊法)不同,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轉投資的規定則有了較大的突破。其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6條規定:“要求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由上述對比可見,就公司轉投資對象而言,新法不再明確將其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上,而是擴大到其他企業。這就意味著在原有兩種傳統公司的基礎上,公司還可以投資非公司性質的企業法人,前提是這種投資不會導致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在轉投資的比例上,新法已完全放棄了50%的上限要求,將轉投資的規模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給予了公司更多營利與發展機會,充分體現了對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公司立法中的國家行政干預色彩,有著不可低估的積極和進步意義。但從公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目前新《公司法》(以下簡稱:新法)對轉投資的規定仍顯簡約與粗疏:不但很多問題的處理還缺乏直接與明確的依據,而且對轉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控制不周。下面,本文嘗試對新法的轉投資制度做進一步的探討,以期尋求解決實踐問題的可操作方案和應對轉投資風險的規制策略。
二、公司轉投資的前置程序問題
新法雖賦予了現代公司更大的自主權,取消了轉投資的比例限制,但對轉投資仍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轉投資無論數額多大,事先都須經過內部相關機構如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通過方可進行。至于究竟是經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的決議通過,則完全取決于每個公司的具體章程規定。但問題是,轉投資遠非是與公司設立或組織活動有重大關系的基礎性的事項,于公司而言遠非不可或缺少。因此實際操作中很可能會發現公司章程沒有涉及轉投資規定的情形。這就會令人產生一個困擾: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公司轉投資還可以進行嗎?或者說,如果還需要經過決議,那決議應該由何種內部機構做出?如何做出?對這些問題的解答,筆者以為還是應該結合公司立法的一般原理及其他條文來加以解答。首先,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新法都沒有要求將公司轉投資決議程序與數額問題作為絕對必要的記載事項,因此即便章程沒有涉及,公司開展轉投資仍可進行(注釋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般都是與公司設立或組織活動有重大關系的基礎性的事項,例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資本數額、公司機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次,綜觀新法,有關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的行使規范中都有明確涉及公司投資的決定問題。如第38條第1款就賦予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第47條第3款則列出董事會的一大職權就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因此,盡管轉投資仍可進行,但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前置決議程序。雖然乍一看,這兩個授權性的規范區別不大,但仔細推敲,兩者“貌合神離”,各有所側重: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從宏觀、根本上對公司是否進行轉投資,以及轉投資方向等涉及投資計劃安排這一重大問題做出決議;至于微觀上的具體投資方案則交由董事會決議。因此,兩種決議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如某些學者所主張的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較之股東會更為合理的差別(注釋2:持該觀點者典型代表為北京大學李飛博士。參見李飛:《法解釋論視角下的公司轉投資行為》,載《法學》2007年第11期,第87頁。)。
不過,由于公司法并沒有將公司投資問題的決議納入絕對多數表決權的事項范疇,這就使得這種決議的做出只須股東會與董事會兩席中過半數的表決權分別通過即可。當然,由于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行使規定有所不同,因而對于過半數的表決權應如何進行計算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公司中還是存有一定的差異。
三、公司不當轉投資的效力問題
這里所講的“不當行為”,又稱“不當轉投資”,是指公司沒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實體與程序而發生的一系列轉投資行為的概稱,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司從事成為其所投資企業的債務連帶責任出資人的轉投資行為;二是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轉投資行為;三是沒有依照正常程序而發生的轉投資行為。由于新法對公司轉投資行為的規定比較原則,沒有規定不當轉投資的責任。故對實踐中存在的不當轉投資的法律效力問題,顯然不能一概而論,簡單地將之歸為無效處理。相反地,是否有效,理應視行為性質結合相關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逐一加以甄別:
其一,公司從事成為其所投資企業的連帶責任出資人的轉投資行為。通常情形下,這種行為的無效性自不待言。但新法第16條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但書條款卻為這種行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靈活的空間。換言之,如果其他法律有做特別的規定,則公司也可以成為與所投資企業的連帶責任出資人。綜觀我國現有的法律,對此有做特別規定的應數《合伙企業法》。如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由此可見,法律實際也認可包括公司在內的企業法人成為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即便該法第3條又補充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那也是將這幾種特殊公司的轉投資排除在外而已,而對其他的一般公司如非國有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等則不加限制。質言之,《合伙企業法》還是允許絕大多數的公司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梢?,當公司的轉投資對象是合伙企業的,若公司本身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或其他特殊形式的公司,則其轉投資行為無效;否則,這種轉投資行為還是法律所允許的合法行為。
其二,公司違反章程規定的轉投資行為。這主要是指公司超出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數額。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法”,其只能適用于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等內部主體,對于公司外部成員并不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因而,公司斷不能以章程的具體規定去約束轉投資對象。再者,公司章程記載的投資數額上限往往是股東或發起人基于公司成立時的實際而訂立的,并不能動態反映公司經過運營發展后的實力,因此援引“滯后”的章程規定來否定公司對外投資的效力,顯然與新法鼓勵與支持轉投資的意旨相悖。以此相類似的有公司超出章程記載的經營范圍而訂立合同的情形,公司不能事后以自我章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向相對人主張合同無效。依據我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非公司違反了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規定,否則一般應當認定有效(注釋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所以,對于公司違反章程規定的轉投資行為,筆者主張也應等同于此處理,一旦涉訟法院應盡可能承認其效力,而不是簡單歸于無效。這樣做不僅符合現代社會鼓勵交易達成、追求效率的法律理念,而且也有助于增強公司自治,與民商法固有外觀主義的特性相契合。
其三,公司沒有依照正常程序而發生的轉投資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是指公司根本不履行法定的決議程序而擅自對外投資。由前述分析可見,新法無論是在第16條,還是在第37條和第48條,都明確要求公司轉投資要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由于這是作為新法而非公司內部章程明文要求的強制性規范,根據“法定限制推定相對人知曉”的常理,接受轉投資的一方在與公司達成轉投資協議前應該注意到這種前置性規定存在,即負有審查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因此筆者贊同公司法學者趙旭東教授的觀點,如果“相對人在達成協議前未審查決議就推定其知曉代表權瑕疵,在該情形下達成的轉投資或擔保行為無效”[1]。
四、公司轉投資中的相互投資問題
所謂相互投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之間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相互持有對方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權。由于新法已經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這使得公司的相互投資對現有法定資本制度的沖擊較舊法時更為強烈(注釋4:舊法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在缺少大量注冊資金的情況下,投資人根本很難利用公司相互投資虛增注冊資本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至少需要運作兩家公司,而其中任何一家為空殼公司都會被工商部門查處,勢必增加投資人的投資風險和運作成本。因此這種行為在舊法體系下并不多見。參考文獻)。這種負面沖擊效應有二:
一是投資人可能會惡意利用公司相互投資,合法地抽回公司的大部分注冊資金。舉個例子: a出資100萬, a以b的名譽借過橋資金出資4900萬元,成立一家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甲公司,成立后、甲公司立刻轉投資,由其出資4800萬元, a再出資100萬共同成立一家注冊資本4900萬元的乙公司;乙公司成立后、又立刻用其4900萬元的注冊資本通過買b的股權轉投資于甲公司。這樣b收回了4900萬元,過橋資金撤出,結果是投資人a以200萬元的資金“合法”注冊了9900萬元的大公司, b原本的注冊資金被合法抽回。現實中專門為幫助他人注冊公司的過橋資金之所以能半途退出,多半是投資公司利用公司的相互投資途徑才得以奏效。
二是虛增公司注冊資本,妨害資本維持。再舉個例子,比如,甲公司注冊資本是4000萬,乙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2000萬) ,在此條件下,乙公司向母公司轉投資1500萬。從公司賬面上來看,甲公司注冊資本變成5500萬,但這1500萬純屬虛增資本。甲公司注冊資本的虛增又為其向乙公司繼續投資提供了法律空間,如此相互持股可無限循環下去,從而不斷地增加甲乙公司的注冊資本,使得注冊資本、公司總資產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失真,在實質上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危害交易安全。
毋庸置疑,公司資本作為公司賴以生存的“生命線”,不僅是公司運作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物質保障,具有標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正是基于公司資本重要性的考量,在注冊資本上,新法并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而繼續保留了舊法的法定資本制,其目的意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但上述公司相互投資中出現的股東抽逃資金與虛增資本則必然會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并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構成侵害。此外,對公司相互投資不利影響的進一步分析會發現,公司相互持股還會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去制衡,形成壟斷與妨礙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個經濟體的資本流轉機制,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梢姡路▽D投資制度的放寬并不表明轉投資的積極效應必然得以彰顯。相反地,新法只關注公司單方面的轉投資行為,而忽略了公司相互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防范問題“卻會留下制度漏洞,使公司的經營風險可能被不當放大”[2]。由此引發的一系列負面效應可能是當初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
五、完善我國公司轉投資風險的法律規制
不可否認,新法在公司轉投資規定方面體現了巨大的進步,但由上分析可知,對轉投資特別是相互投資風險防范的缺失卻不能不說是新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對轉投資做出必要的限制應是今后完善我國公司轉投資法律制度的重心。具言之,可以采用的主要調整措施有:
1.公開投資狀況,進一步健全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雖然我國《證券法》與《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公司持股比例之通知和公告已有規定,規定了公司相互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的通知義務。但它只是針對上市公司,而不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不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投資狀況難為公眾所知悉。因此為維護其他公司利益相關人的權益,特別是避免因為資本虛增而使債權人的經濟利益蒙受損失,所以必須在立法上對相互投資的公司課以通知義務。在此,德國和臺灣地區的立法資可借鑒。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0條和第21條就規定,一公司對他公司取得超過25%的股份時,須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該他公司:此后如所持他公司之股份有所變動,或持有數低于25%時,必須再作通知。受通知的公司須將上述受通知的持股情形,依章程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之。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69條之8款規定,如果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時,應于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他公司,受通知公司亦應于收到通知5日內公告。公司為前項通知后,發生一定條件的變動時,還要在5日內再為通知。因此我國不妨可以借鑒類似立法的成熟經驗,在今后修訂公司立法中進一步規定公司轉投資后的投資狀況公開義務:一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時,應及時通知該被持股公司,且被持股公司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內予以公告。
2.界定母子公司關系,限制相互投資及表決權行使
前述分析表明,公司間相互投資可謂弊端叢生。因此,各國對公司特別是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資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58條規定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達10%以上,則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該持股公司的股份。日本《商法》第2編第211條之2款規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的股份時,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瑞典《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惟一的例外情況是子公司接管了別的企業,而該企業剛好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對于由這種情況造成的子公司對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則應通過母公司贖回以減少資本的方式注銷或由子公司將其轉讓出去。英國和德國的公司法雖對一般公司相互投資的股份沒有嚴格限制,但都同樣無不例外地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并把表決權限制在25%之內。足見,基于子公司反向持股對資本維持原則虛化的嚴重性,我國可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資加以重點規制。即在明確母子公司定義的前提下,規定除非特殊情況下,子公司不得反向投資母公司,子公司因特殊情況取得的母公司股份無表決權,且應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掉。此外,對于一般公司的相互投資,筆者認為亦不能置若罔聞,仍須對相互投資后表決權的行使施加限制,如規定相互投資公司行使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或資本額的一定比例范圍。此一規定目的是防止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層形成內部人集團,扭曲公司治理機制,相互行使投票權以對對方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造成不當干預,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完善相關制度的配套,多渠道控制轉投資風險
公司轉投資特別是相互投資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因此,單憑完善轉投資的規制機制以防范和控制公司轉投資風險難以奏效。筆者認為公司法內的一些相關配套制度:如公司股東知情權制度、關聯交易的表決權制度、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對間接防止公司負責人和大股東利用其地位擅自或隨意作出轉投資決定,遏制轉投資風險和保護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上同樣亦有作用。因此完善這些相關制度,使之與轉投資的規制機制相協調配合,多渠道地控制轉投資風險效果更佳。鑒于篇幅關系,筆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展開詳細論證。
結束語
公司轉投資作為20世紀在世界各國普遍出現的一種經濟現象,既有其極具吸引力的利處,同時也有其致命的弊端。隨著資本投資功能的增強,從公司本身的目的,從公司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而言,公司是自由的經濟主體,有通過轉投資獲取最大經濟利益而自主安排治理結構的自由。因此,新法放松轉投資限制的規定,無疑與公司內在擴張需求相契合,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然英國思想家霍布斯曾說過“人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3],美國統一法學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亦言,“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力求實現效率,而且還需致力于創造秩序。為人們所需的這兩個價值的綜合體,可以用這句話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創造一種效率與正義兼顧的社會秩序(Just Social Order)?!盵4]所以從純法律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對轉投資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估計不足不能不說是一種對公平正義考量的欠缺。因此,這種欠缺理應通過今后修訂公司立法加以彌補,以使我國公司法不僅能充分發揮轉投資提升公司運營效率的制度功效,又能較好抑制這種功效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好地實現全面、周延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與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之目的。
注釋:
[1]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01.
本文中所討論的“穩定性條款”這一術語是指私人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簽訂的一種旨在解決投資項目持續期間東道國法律調整這一問題的一種協議條款。穩定性條款可以幫助投資者免遭東道國任意性和歧視性立法帶來的法律風險,防止東道國的國有化運動和強制性征收行為帶來的政治風險,防止東道國依據國內法廢除協議條款,防止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貨幣貶值和資產折舊等問題給投資者帶來的潛在經濟風險。
一、穩定性條款的主體
投資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個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服務貿易協議》第一條(十三)規定:“‘人’指自然人或法人?!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的修訂》中規定:“‘投資者’一詞在中國方面系指自然人。在古巴共和國方面系指依照古巴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古巴共和國的國民以及在其領土內有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以及根據締約方的現行法律組建、組織,在該締約方領土內進行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并且為該締約方擁有或有效控制的任何實體?!?/p>
二、穩定性條款的分類
根據穩定性條款的內容、表現形式和適用條件等因素,學者們通常采取兩種分類方式。依照條款的效力來源不同,可分為法定的穩定性條款和約定的穩定性條款。
(一)約定的穩定性條款和法定的穩定性條款
法定的穩定性條款指法律規定的用于保障投資者在參與投資項目時的經濟利益而穩定已有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法定的穩定性條款有兩種表現方式,一種是東道國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排除法律變更給投資者的不利情形。如尼日利亞液化天然氣法Section 9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規定“任何對國內公司和個人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財政和關稅政策不適用于外國投資者。”“政府還應采取行政、立法和ITA必要措施有效地完善對投資者的諾言,并保證實施?!绷硪环N是指東道國將雙邊投資協議以法律形式頒布,并排除新法對該協議的適用。如《卡塔爾酋長國勘探和產品分成協議范本》第34.12條規定:“如果未來的任何法律、法規或者法令影響到了合約方的經濟地位,尤其是關稅超出協議的百分比后,締約雙方應本著誠意,努力達成共贏的解決方案,以求恢復雙方的經濟利益均衡和本協議的公平?!边@種規定常出現在石油等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協議中,是中東地區投資者簽訂石油協議普遍接受的條款。
約定的穩定性條款,也叫穩定條約,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確保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穩定的條款。在國際投資協議中,穩定性條款主要指外國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或有關代表、國有企業訂立的限制東道國在投資項目施行過程中以行使或行政權利為由修改、變更或取消與所訂立協議的經濟利益有實質性聯系的法律、法規、政策,非經協議雙方合意不得通過法律或其他形式更改已訂立的協議條款,或由于法律、政策的顯著改變而損害了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時采取相應措施恢復經濟平衡與穩定,以保護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項目中的長期利益的協議條款。穩定性條約并非協議條款中的一般內容規定,而是協議雙方在基本條款內容協商后自愿加入的風險管理條款。穩定性條約的主要適用范圍包括資源國的關稅、稅收制度和能源法律制度,以彌補一些資源國資源能源立法的不足,確保投資者的收益和回報,是投資者抵御東道國在未來法律或政策方面調整的屏障,有利于投資者有一個穩定的和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二)凍結條款、經濟均衡條款和混合條款
根據對投資者保護的方式不同,我們把凍結條款分為三大類:凍結條款、經濟均衡條款和混合條款。
1.凍結條款
凍結條款(Freezing Clauses),是指凍結東道國有關投資項目的國內法,排除東道國新法對投資協議適用的條款。實踐中,凍結條款又分為完全凍結條款(Full Freezing Clauses)和部分凍結條款(Limited Freezing Clauses)。
完全凍結條款旨在凍結投資項目持續期間的全部條款,例如《拉丁美洲基礎設施建設協議范本(2000)》中的完全凍結條款寫道:“國家保障投資者及其公司在投資項目持續期間……法律的絕對穩定性。”一項金屬冶煉協議約定,該協議自簽訂起有效期間為50年,50年期滿后,以50年為單位,是否延長由投資者決定。該協議凍結了東道國所有新法的適用,并排除政府征收各種稅費的權利。
部分凍結條款是指保護投資者面遭東道國部分法律(尤指與關稅等稅收問題相關的立法)變動帶來不利影響的條款。一些簡單的部分凍結條款列明雙方約定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法律規定。例如《2000年撒哈拉以南地區采掘業合同范本》規定:“嗣后生效的有關增加稅率、提高累進稅率以及超預期增加投資者稅負的法律、法令,均不適用于該項目投資協議?!庇秩?005年非洲采掘業另一項投資協議明確地約定,新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該投資協議,并指出該凍結條款的效力超越一切勞動法、社會法和采礦法。另一有代表性的凍結條款約定了有效期間。
2.經濟均衡條款
經濟均衡條款(Economic Equilibrium Clauses)規定投資者必須遵守新法,但東道國必須補償投資者因遵守新法遭受的損失。東道國可通過多種形式對投資者進行補償,例如降低關稅等稅負、在投資協議續簽時作出讓步、直接經濟補貼等。這一條款的目的不是直接凍結東道國法律法規,而是維持投資項目持續期間雙方經濟利益的均衡,一些經濟均衡條文并不直接要求東道國對投資者進行補償,而是要求雙方進行真誠的談判以恢復訂立協議之初的經濟均衡。經濟均衡條款同樣可分為完全經濟均衡條款和部分經濟均衡條款。二者的核心區別是東道國是否完全賠償或補償投資者的損失。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從廣義講,包括對一切有意義的開拓性、創業性經濟活動的資金投放。從狹義講,是一種主要對尚處于創業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長性的新興企業(主要是新興高科技企業)做長期股權投資,旨在促進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并通過所投資企業的資本增值來實現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目前,大多數學者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均采用后一種理解。如何借鑒國外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現狀,發展我國高科技風險投資業,已成為當前我國科技與經濟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現狀及意義
(一)發展風險投資的意義
當今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的核心,是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投資作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主要“推進器”,對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綜合國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其意義主要體現在:
1.發展風險投資是適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需要
幾十年來,風險投資以舉世矚目的業績開創了美國等國家的高新技術產業,成為牽引這些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火車頭”、“創新、創業、創造奇跡”的化身,也使世界經濟發展呈現出新的特征。
2.發展風險投資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
風險投資支持的重點是開發和試點這兩個階段,科技成果的轉化迫切需要風險投資給予支持。
3.發展風險投資有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長期以來,我國的投資始終體現了政府行為,而風險投資則使投資由政府行為轉變為市場行為;風險投資公司必須獨立承擔風險,投資決策必須堅持市場導向,并善于在風險和回報之間作出優化抉擇;對被投資企業的篩選體現了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準則。
(二)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
風險投資是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危險的高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現狀如下:
1.我國的風險投資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如四通、實達、聯想、清華同方、海爾、寶鋼、希望等公司都獨自或聯合其他機構成立風險投資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2.風險投資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起到極大的推進作用。
3.風險投資公司的分布相對集中。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風險投資公司多數集中于東部地區。東部地區有風險投資公司52家,西部地區只有11家;二是風險投資公司的業務集中于高新區內,89%的風險投資公司選投了在高新區和創業服務中心的高新技術項目。
4.外資風險投資機構開始涉足中國風險投資業務。
5.各地在風險投資發展的這么多年來,都積累了一些經驗,也有一大群優秀的風險投資專業人才產生。
二、我國風險投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風險投資主體單一,風險投資資本來源渠道狹窄
我國目前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發起創辦或由企業發起設立、政府參股為主體。據統計,2007年末全中國擁有風險投資公司160多家,風險投資資金僅有 180億元,實際項目投入只有30億元,這一規模僅是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所需資金的2%。
(二)政府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不夠,財稅政策的支持不夠有力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正積極參與和支持風險投資,但政府參與和支持的力度還存在一些問題:1.政府資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稅減免力度過小。這讓好多參與風險投資的企業和個人有個很重的包袱,也就無法刺激他們的熱情和積極性了。3.政府缺乏對高科技風險企業的界定和評級標準,導致“假冒偽劣”的所謂高科技風險企業滿天飛,進而影響了風險投資者的積極性。
(三)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產權保護乏力
現代社會是法律社會,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勢必會影響到風險投資的發展。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
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6)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
(四)風險投資中介發展令人堪憂
由于風險投資在我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國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發展還很薄弱。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少風險投資方面的專家,中介機構力量薄弱。
2.沒有形成與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相適應的社會監督體系和法律保障體系。
3.各種中介機構組織混雜,沒有相應的行業自律組織。
4.無明確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市場準入條件。
(五)缺乏高素質專業人才
我國風險投資才剛剛起步,缺乏具有相應科技知識、管理經驗、懂金融投資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
(六)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不夠完善
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風險投資的退出具有重要意義。風險投資能否順利的退出,關系到風險投資企業能否收回資本,使資本得以循環的流動,從而實現投資升值退出再投資再升值這樣一個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的過程。
而我國不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已經制約了風險投資的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1.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單一。
2.現行法律中存在著制約風險投資退出和發展的條款。
3.沒有制定科學的為企業進行技術定級的標準和方法。
4.產權交易制度相對落后。
三、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的對策及建議
由以上對風險投資發展的問題分析,我們可以從下面介紹的幾點對策和建議:
(一)發展多元化風險投資主體,拓寬風險資本來源渠道
實現風險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拓寬資本來源渠道是我們首先要努力的目標??梢詮囊韵聨追矫婵紤]:
1.金融機構
(1)將保險業引入風險投資領域。(2)將養老保險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
(3)將銀行業引入風險投資領域。
2.企業
利用大型企業集團的雄厚資金實力,是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一種選擇。從目前來看,可以利用的資金有:
(1)上市公司的資金。(2)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資金。(3)民營企業資金。
3.個人
引導個人進行風險投資,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一是對于資金實力雄厚的個人投資者,允許開辦私人風險投資公司,按公司的運行方式進行風險投資活動;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過購買風險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等方式進行風險投資;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義以資金入股風險企業。
4.建立風險投資基金
5.國外風險資本
國外風險資本大規模介入,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國內風險投資的發展。
(二)政府給予支持,制定鼓勵風險投資的財稅政策
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國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發展,都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美國政府為鼓勵風險資本的發展,將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風險投資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規定,風險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
(三)制定和完善風險投資法律法規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制定和完善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
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
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讹L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3)制定新的《破產法》。(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
(四)培養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
人力資源是任何產業比不可獲取的要素,對風險投資來說,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就顯得更加重要。培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加快對現有風險投資機構從業人員的培養
2.利用國際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問題,可以給予風險投資人才工資、福利、獎金、股權、期權和收入提成制度等,這樣可以激發風險投資人才隊伍的快速發展。
(五)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是風險投資發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風險投資活動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實可靠性。
1.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發揮現有社會資源的潛力和積極性,改造、新增一些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當前主要是健全三類機構,一是標準認證機構。二是知識產權評估機構。 三是科技項目評價機構。
2.不斷提高社會信用水平
社會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業信用,集體信用、民間信用等的全社會總體信用的發展程度。
3.建立全國性的風險投資行業協會
這是一個行業性自律組織,是聯結政府與風險投資機構、國內風險投資家與外商和外國金融機構,溝通業內信息、規范同業經營行為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4.加強中介機構方面的法規建設
我國的中介機構,在項目評價、市場分析、投融資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務與風險投資需要還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監督和管理體系
政府應積極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中介機構行業的規范發展。 (六)建立完善的風險資本退出機制
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包括兩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為風險資本的ipo退出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產權交易在內的三板市場的發展,構筑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風險企業的股份轉讓和破產清算提供靈活多樣的退出通道。具體建議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
2.大力發展產權交易,使股份轉讓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主渠道。在風險投資可以選擇的退出機制中,企業并購和股份回購都屬于股份轉讓。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風險投資發展階段,股份轉讓應當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為風險投資股份轉讓創造更好的條件。為此建議采取如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