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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企業所得稅政策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在征納時除了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我國當前的財稅制度規定,保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來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費、被減免或者返還的流轉稅、國家對保險企業財政性補貼或其他補貼收入、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買賣國庫券的所得,其中購買的國債到期獲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外,其經營中央、地方財政進行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業務,提取不超過保費收入25%的農業巨災賠償準備金,也可稅前列支。同時,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而獲取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該保費收入的90%計征。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也增強了其自身應對巨災風險賠償的能力。
二、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政策簡述與經驗借鑒
為了保證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各國(地區)都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稅收優惠(如表2所示),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對我國農業保險稅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表2的內容可以看到,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幅度均較大。首先是免稅范圍廣,如美國、菲律賓等國家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收;其次是稅收優惠幅度大,如日本對農業保險開征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低于其他行業,俄羅斯對農業保險獲得的利潤免稅等;再次是激勵作用強,各國(地區)通過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了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保障了農民收入與農業經濟的發展。我國應該借鑒境外農業保險的稅收政策,推動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借助政府扶持,將農業保險辦成惠民事業。
三、進一步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的對策建議
(一)擴大涉農保險的稅收優惠范圍對農業保險經營免除營業稅政策應當按照近期實施的《農業保險條例》精神,適用于農林牧漁業保險,覆蓋種植業、林業、養殖業,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的農牧保險范圍。條件成熟之后,還可以進一步擴展到有關農民人身健康、財產安全、農田水利設施等。政府應該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訂相應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
(二)擴大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稅收優惠范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要從經營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擴展到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類保險組織。我國《農業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確定商業性保險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險組織都有參與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直保業務的權利。因此,對于互助保險公司等非盈利組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應進行稅收減免,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資金扶持的壓力。
(三)配合營改增的實施,改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稅基計算方式當前國內普遍是以保險經營主體通過經營保險業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款項作為其營業稅的征繳稅基,存在不合理性。由于保險機構總保費收入中相當一部分的最終所有權并不歸其所有,可能會作為賠款方式支出,因此,把保險經營主體收取的全部保費收入作為其繳納營業稅的計算依據需要改進。當前可以結合國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積極探討金融保險業營改增的措施,并結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稅收政策。
關鍵詞: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財稅支持
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和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業風險保障的重要性。而農業保險的“三高”(高風險性、高賠付率、高虧損率)特征決定了沒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難以實現可持續經營。2007年以來在全國6個省區試點推行、現全國有近九成省份開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財政補貼型保險。其實質是政府通過在保費方面的補貼支出,并通過大面積的普及推廣,將可能出現的農業生產風險部分轉移到保險經營主體和未受災農戶,從而既達到保障農業生產的目的,又適當減輕政府巨額救災支出壓力。在這種保險模式下,能否調動農戶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互助保險公司、地方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等)的積極性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能不能搞起來、能不能搞好的關鍵。各地試點表明,保證并盡量提高政府的保費補貼支出對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以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順利實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個現實課題。
一、影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積極參與的障礙分析
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減輕了農民付費的成本,提高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緩解了以往農業保險“農民保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的尷尬局面,但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一些客觀障礙仍存在,影響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的積極性。
1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使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綜合賠付率居高不下。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不僅發生頻率大,而且損失集中、覆蓋面廣,其賠付率要遠遠高于一般的財產保險。以許多國家的經驗,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的綜合賠付率(即賠償與收入保費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國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賠付率低于1。在有的發展中國家,其賠付率經常達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能夠完全覆蓋災害賠償和管理費用。另外農業風險由于其時間和空間的高度相關性,一旦發生,可能會在短時間內使大面積范圍內的保險對象同時發生災害事故,遭受巨災損失,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承擔起賠付額以致虧損嚴重。
2農業保險經營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農業保險業務不僅風險高,而且經營工作開展難:一是定損理賠難。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難以準確估計其損失;被保險人四處分散,標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損,現場勘查定損、賠付兌現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對時間的要求緊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賠工作的難度。二是保費厘定難。由于農業生產的危險主要是自然災害,發生極不規則,各地在受災頻率、程度及災害種類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災害往往具有伴發性,還可能引起其他災害的發生,加之農村中有關災害情況的統計資料不全,加大了對危險發生頻率測定的難度,使得保險經營主體對種養業等具體項目的損失進行費率厘定需要有專業的評估。這些困難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成本。目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在20%~30%之間,農險業務的經營成本更高,但部分試點地區政府認可的經營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農險業務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地區的政府都不允許承辦者有利潤,這樣很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虧損而挫傷其參與積極性,不利于農險工作的持續良性開展。
3農業保險中委托方與受托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態度由過去的大力發展變為謹慎從事。由于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在農業保險的委托關系中,農業生產單位作為委托方處于信息優勢方,作為方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往往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受農業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法律法規制度的缺乏,監督控制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加上農業風險的地域差異性和個體差異性很大,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也很嚴重,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
二、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積極性的政策探討
農業保險經營管理上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由政策扶持。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中政府保費補貼水平較低,在稅收上除了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免征收營業稅外,并沒有推出新的優惠政策,而且對保險企業經營管理費用沒有進行適當的補貼,從而使政府引導保險經營者積極主動開展農業保險的引導作用大打折扣。調動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給予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農業保險業務高成本、高風險、信息不對稱等特點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難以獲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許多國家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所承擔的稅負給予一定的優惠,以吸引各方資本參與到農業保險的經營領域。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國,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聯邦到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負擔。日本政府財政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稅收優惠,《法人稅法》中將農業共濟組合、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納入公益法人的范圍,只對由收益事業所產生的所得進行課稅,對其他所得不課稅。在日本《農業災害補償法》中除規定農業保險的所得稅率為22%,營業稅率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賦稅。
適當的優惠稅收政策也是我國大力倡導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措施。根據現行稅法,除免征種養兩業農業保險的營業稅,以營業稅為計征依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因營業稅免征而免征,同時對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外,并無其他財稅優惠政策。針對這種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的情況,為了更好地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積極性,應擴大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一是對種植業、養殖業保險以外的其他農業險產品也免征營業稅,特別是將營業稅的免征范圍擴大到農村家財險、人身險和健康險等其他涉農保險業務。二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可在一定期間內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增大保險費的返還比例,提高其對農民保險費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甚至可規定對經營政策性種養兩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可以將其全部盈余作為農業保險特殊風險準備金提留出來,用作其農業巨災風險補償的積累,以增強其抵御農業保險風險的能力。
2提供經營業務費用補貼。國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補貼主要用于補貼經營管理費用。如美國政府從1995年開始,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個公司提供相當于其農業保險費31%的補貼;日本在這方面的補貼也高達50%~60%。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經驗,并考慮我國具體的財力狀況和實踐經驗,政府應為各種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其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特別提出要“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具體到操作中,應遵循分級負擔、區別對待的原則,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全部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政府承擔;地方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承擔;對商業保險公司則根據其年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量按保費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經營費用補貼。對于比較偏遠、農戶保險意識薄弱、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比較困難的地區,政府財政適當加大補貼,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農村保險市場,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3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比較多,大面積干早、洪水、臺風等風險事故往往會給直接保險人帶來超過責任準備金數十倍的損失,從而導致經營機構破產。為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財務穩定,提高其經營農險的積極性,需要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由于商業性再保險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愿承接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可考慮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采取中央財政控股、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其注冊資本金可來源于中央財政注資、地方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級政府還應通過適當機制籌措資金建立巨災風險基金,例如從保戶繳納的保費中列支部分資金共同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用于彌補保險公司巨災之年的虧損,借以平衡農業保險的經營。根據實踐經驗數據,一般以保費收入的10%計提巨災風險基金比較合適。就全國而言,如果巨災風險基金只提供60%的財政支持,在70%參保情況下,則每年需要財政預算安排5~6億元。
4創新農業保險支持機制——以險養險。在提高保險公司積極性方面還有一點值得特別指出,那就是大多數地區在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時都會提出“以險養險”這一措施,并把它當作解決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問題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險養險”是一種對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公司中部分商業保險險種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并通過這些險種的收益來彌補政策性農業保險虧損的方法。從上海等地的實踐經驗看,把以政府資源配置為主的保險與農險捆綁式結合,是彌補農險虧損的重要途徑。為保證這一做法的順利實施,在推行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通過多少商業性財產和人身保險項目養得起農險。第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兩類保險業務的盈虧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險養險”中如何維護商業保險市場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個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險養險”才能真正成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強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參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美國的農業補貼政策
1.農產品補貼政策
美國現行農產品補貼政策繼續沿用2002年農業法案中的“營銷援助貸款”、“貸款差價支付”、“固定直接補貼”和“反周期補貼”幾種政策工具,為農場主提供支持和補貼,構成嚴密的收入安全保護網。只是新農業法對補貼范圍和資格都做了調整。
(1)營銷援助貸款。營銷援助貸款是指生產指定農作物的農民在生產之前可以用預計的農作物產量為抵押獲得為期9個月的無追索權貸款。收獲之后,在貸款到期前,當市場價格高于借貸率與利息之和時,農民可以在市場上銷售農產品,償還貸款;當市場價格低于借貸率和利息之和時,農民可以以抵押的農作物償還貸款。
(2)貸款差價支付。貸款差價支付是營銷援助貸款的一種替代形式,當市場價格低于借貸率時,政府對于市場價格和借貸率之間的差額部分直接進行現金支付。這樣就有效緩解了營銷援助貸款為農產品信貸公司造成的庫存壓力。新農業法延續了2002年農業法對于貸款差價支付的規定,操作方式保持不變。除了ELS棉花外,所有營銷援助貸款的農產品都在貸款差價支付的范圍。
(3)固定直接補貼。這是一種典型的與農產品的生產、價格不掛鉤的補貼方式,屬于“綠箱”政策,農民可以自愿參加。政府預先確定作物的面積和單產,并對每種商品都規定一個固定的直接補貼率。補貼金額為補貼面積與補貼單產以及補貼率的乘積。
(4)反周期補貼。2002年農業法規定的反周期補貼是“基于價格的反周期支付”,即基于目標價格與市場價格和直接支付之間的差額確定補貼。當全國平均市場價格與直接支付之和等于或大于目標價格時,不進行反周期支付;反之要進行補貼。
2.農業出口補貼政策
美國的出口補貼主要包括直接出口補貼和出口信貸。直接出口補貼主要有出口促進計劃和奶制品出口刺激計劃兩個補貼項目。出口促進計劃是美國農業部向出口商支付現金,使得他們能夠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在目標國銷售美國的農產品,以應對來自高補貼國家和地區的競爭,達到占領市場份額的目的。奶制品出口刺激計劃主要用于促進脫脂奶粉、干酪和黃油的出口。
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是一種間接的出口補貼方式。它始于1982年,目前是美國最大的農產品出口支持項目,主要功能是為美國農產品出口商提供回款擔保。
二、美國農業補貼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加大農業補貼力度
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還具有傳統農業的典型特征。一是生產規模很小,技術水平和人力資本水平低,農民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很弱,基本農業生產單位是農戶,其目標往往是生產現有技術水平所能達到的最大產量。他們比美國農業生產者更難適應市場波動和自然災害等風險。美國的基本農業生產單位是農場,平均規模比我國農戶的生產規模大得多,具備經濟學意義上廠商的組織化特征和行為特點,按照利潤最大化目標從事生產活動。在經營管理上也更接近工商企業的方法,甚至雇傭職業經理人來進行農業生產管理。美國農業的產業化和商品化特征與我國農業中廣泛存在的自然經濟特征形成了鮮明對照。二是農業生產以農戶為組織單位且高度分散,使農民很難組織起自己的利益團體來提高產品價格、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美國農業生產者游說國會、影響政府政策和行為的能力非常強。
目前我國已經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應該逐步改變重工輕農的資源配置模式,加大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變工業從農業汲取為對農業反哺。政府通過財政的強制轉移應該是主要手段。在加大直接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同時,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貼息方式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的投入。
2.提高“綠箱”補貼水平
依據WTO《農業協議》的相關規則和已經做出的承諾,我國今后農業補貼結構調整的方向應該是,調整“黃箱”政策的同時,擴大“綠箱”補貼的范圍,并提高“綠箱”補貼水平。應逐步縮小糧食價格保護的范圍,重點為優良品種提供價格保護,同時,調整糧食收購價格,使之逐步接近市場價格,以減輕財政壓力,并將糧棉流通部門的“黃箱”保護價收購資金轉為直接向農戶發放的“綠箱”收入補貼。一是增加對農業科技研究的投入補貼。以設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基金,對重大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給以資金傾斜。另外,對農民的基礎教育和技術培訓進行專項資助,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推動農業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增強我國農業的整體競爭力。二是重視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補貼。既間接地減少農民用于生產農產品的成本支出,增加農民收入,又通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加農業發展的后勁,提高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三是增加對農村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投入補貼。農村環境和生態狀況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政府應建立全國農業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用現代化的手段對農業資源進行管理和配置,向農民提供調整農業結構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補貼。
3.逐步將農業補貼政策法律化,把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由政府行為轉變為國家行為
我國要對農業提供有效的補貼,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農業補貼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內外統一、公開透明的農業補貼法律體系。二是強化農業補貼法律法規建設,要以保障對農民收入的直接補貼為核心,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的支付能力,兼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為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改革留出余地。三是優化“綠箱政策”結構,設定必要的“黃箱政策”條款,將合法的特殊差別待遇和例外條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增加對農業生產環節和對農業生產者的直接補貼的法律規定,增強補貼的針對性和集中性,形成補貼的縱向優勢。四是以法律的形式確保對農業補貼的投入量,同時規定補貼結構及補貼方式。五是明確法律法規的表述,同時減少柔性條款,增加剛性條款,并增加對農業補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規定。
參考文獻:
[1]陳錫文,程國強.美國新農業法對中國農業的影響與建議[J].WTO經濟導刊,2003,(3).
農業產業化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是農業體制的創新和生產經營方式的變革,是在鞏固的基礎上,把小生產變為大生產,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企業化經營的有效途徑,也是農村穩定,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導擴大農民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走農業產化之路,是當前農村工作重中之重。
一、關于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資源開發為基礎,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主導產業、主導產品,按照產、供、銷,種、養、加,貿、工、農,農、科、教一體化經營的原則,把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各個環節結成統一的利益共同體。在實現形式上表現為生產的專業化,布局的區域化,服務的社會化,管理的企業化。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特征是:以市場機制組織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使三者之間由原來的單純買賣關系變為以利益為紐帶,以契約的方式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促進農業發展的新機制,實現利益一體化。
從制訂戰略性政策的角度來認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內涵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業運行的全過程,其中除農業產品市場化外,特別重要的是作為農業生產資料的土地和技術的市場化;二是推進農業運行的高度化。一方面是將傳統的低級產業一一糧食種植業降低比重,通過發展其它種植業,用農業結構調整的方式,促進農業高度化發展;另一方面是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使農業向第二產業延伸提高其附加值,再則是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含量和水平,使大工業技術和"實驗室"技術能普遍而有效地運用于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三是實現農業運行的有序化,不但使農業生產各部門要有組織性地進行局部的分工與協作,而且還要實現全社會范圍內農業資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
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業從傳統的產品生產演進到商品生產,農業商品化、市場化經營明顯區別于計劃經濟時期的產品農業。基于這一認識上的轉變,將為政府制定和實施農業政策注入新的內容。如何實現農業增產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實現農民增收才是我們工作的中心。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農產品市場已經實現了"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農產品短缺的歷史將一去不復返。過去一提到農業往往意味著農業生產以產出為首要目標,現在所說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首先必須認識"經營"農業的真實含義,即搞農業生產要與賺錢掛鉤;農業不再是過去的"從田頭到地頭"只求產出不求收益的統購統銷的模式,而是要使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一直延伸到"餐桌",讓農業經營者利用市場機制獲得和投資其它產業-樣的平均利潤。農業不僅包括傳統的種植業,也涵蓋畜牧和水產養殖業的向產前和產后的延伸。在產業化經營農業的觀念下,過去單個的某一種農產品都形成了一個產業鏈或產業體系,整個農業將呈現為眾多的各具特色的"鏈條型經濟"格局。積極探索種、養、加相結合,農、工、商綜合經營,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的產業化經營方式,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從根本上提升農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竟爭力,實現農業的深度和廣度發展,是制訂和實施農業產業政策基本點。
"經營"農業還體現人們對農業的需求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在對農業產品的質量和多樣化提出新要求的同時,也要求農業功能的多元化,出現了"生態環保農業","旅游觀光和休閑農業"等新的內容,這就要求農業生產者要實現質的飛躍,不僅要懂得農業生產的"田間管理"而且還要懂得農業的經營管理,要樹立競爭意識和品牌經營意識,講究市場營銷策略,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要借用工商企業管理的理念,用工商企業的經營之道去經營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的企業化建設。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另一種含義是對農業再生產過程的整合,它包括相關各經濟利益主體的明確分工和利益的合理分享,這是"利益共同體"的內在要求,最終能使各相關的利益主體都得到保障的同時實現降低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市場成本。目前,農業產業經營實現形式是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實行基地化,集約化生產,這種模式是由具體的農產品生產引發和拓展而成的。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基本上屬于這個層次,雖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績,但仍屬于起步階段。"公司十農戶","訂單農業"多受制于市場開發不力,流通渠道不暢及信用關系脆弱等因素的影響,農民時有增產不增收的現象,靠"田頭擺賣",小商小販式地"慘淡經營"。因此,尋找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社會化大市場對接的有效途徑,通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和配置及在產業鏈上的分工與合作,將各經濟主體的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轉化市場風險,提高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應成為我國政府農業工作的基本出發點。
農業產業化經營呼喚政府職能的轉變,因而對政府指導和管理農業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在農業產業化經營條件下主要是通過相關政府和法律為各參與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從制訂政策的角度來把握,一是要發揮農民主體精神和首創精神,遵重農民意志,不搞硬性搭配,不搞一刀切,實行自愿、自覺的原則,以典型示范引路,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農民調整生產要素結構和產品結構,提高農業效益。二是要加大各級政府農業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定位的改革力度,從創造"產業化"農業和"經營"農業的良好環境出發,切實轉變工作思路,為農業產業化發展保駕護航。三是要重視農業產業化經營人才培養。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農業生產產品化的觀念使農業商業化經營未能獲得全社會認同,農業經營管理人才奇缺。因此,要十分注重發現、培養農業經營人才,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引導具有市場開拓能力人才投身農業產業化經營。
二、關于農業產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沒有土地規模經營,就沒有高效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這是國內外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樸素而寶貴的經驗。農業產業化作為我國農業市場取向改革的繼續和延伸,必然要求引入新的市場關系。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土地市場建設尤其為首,因此,必須加快培育農村土地市場,實現農地流轉的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經營大都停留在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分包"這一層次上,土地經營規模狹小,地塊零散,調整頻繁,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沒有形成,極大地阻滯了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個體農民無力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和進行農業技術改造,集體組織的弱化難于將分散的勞動集中起來,削弱了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的后勁。這種分散經營的結果還會引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時也無法滿足"大農業"所要求實行機械化,規模化生產的條件。筆者認為:制訂相關并實施有關政策,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通過土地入股的方式實現分散的土地使用權再次集中,把土地資源的配置問題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問題結合起來,促進農業土地資源向優勢產業和優勢龍頭企業轉移是當務之急,是我國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所面臨問題的關鍵性工作。
前提下,平均分包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已不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大市場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的稀缺性進一步提高,土地經營格局的相對凝固化使想多耕地的人不能多耕,不想耕地的人又不能不耕;耕地的人不愿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不想耕地的人又不愿放棄所承包的土地。這樣就不利于土地向農業龍頭企業集中,不利于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也不利于農業勞動力進一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平均分包土地只能解決農民基本生活條件問題,對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來說存在明顯缺陷:(一)、農業粗放經營,規模過小。(二)、出現農戶兼業或棄耕現象,土地丟荒,降低土地效率。(三)、國家集體因發展和建設需要征用農村土地十分困難,不利于農村城市化規劃與發展,妨礙農村小城鎮建設。(四)、土地開發和流轉過程中經濟利益分配不公。(五)、因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活難以保障。為此,把解決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問題作為突破口,改"均田制"為"投包制",實現土地經營從"公平"到"效率"的飛躍,是新時期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結點"。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基本設想是:在不改變原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折價入股,農戶土地經營權轉換為土地收益權,土地經營從實物形態轉換為價值形態,使土地收益和分配股份化,從而保證了農民承包土地的收益。,通過股份合作社(村、鎮集體經濟實體、農業公司)土地所有權的入股,把所有權同處分權分離開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處分權在股份合作社里,收益權在農戶手中,實現土地"三權"分離,這樣使土地可以在股份合作社或更大的范圍內集中、流動和合理規劃使用,實現更大規模,更高起點上配置土地資源。農業也就能夠由粗放經營走向集約經營,由小生產轉向大市場。
目前,我國正積極調整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大力發展"三高"農業,逐步形成開發了一批各具特色的農業商品基地,對增加土地效益,實現農業專業化生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農業基地化、專業化生產并非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終結,它僅僅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前端,是初級階段。從土地使用權結構上來看,"基地化"生產,是以農戶分散生產為特征的,是在有限的土地上集中了大量的農戶進行同一品種、類型的農業產品生產。這種以分散農戶做主體的生產模式,必然不能適應靈活地變換農產品種的生產。由于分散經營的模式自身存在不能適應市場變化的缺陷,農戶的利益只能命系于目前單一市場功能的"龍頭企業",而這種帶有明顯"中介"性質的組織和農戶之間并未能達成"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共識,脆弱的信用關系常常因為市場價格變化的不利影響而相互毀約,使處于相對弱勢的農戶利益得不到保障。
和我國中西部地區相比,廣東順德、南海、東莞等農業產業化發展程度要高一個層次。這里"農田基礎設施的建設較好"、"農業科技投入較大"、"農村信息網建設較快"等。但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他們敢于大膽革除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舊的土地管理體制,建立了加速土地使用權有償流轉的機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順德、南海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建設中走在全國的最前頭,早在1993年便開始了以土地使用權為中心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這項改革在保證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的前提下,改變土地分散經營的格局,從整體上對土地資源進行綜合規劃和利用,促進土地的合理流轉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并通過向村民配置股權,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換為土地收益權,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地位,明確了產權關系和利益分配關系,保障了村民承包經營土地的收益權。目前他們在進行"固化資產"改革,就是將村里集體資產、土地量化成為若干股,其中20%為集體股,80%為個人股。集體股所得紅利用于村里公益事業各項集體福利,個人股按聯產承包責任制或現在可以入股的人數平均分配,股份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流通、轉讓。土地管理權歸村、鎮股份合作社,股份持有人有投包土地使用權的優先權……。他們改革的成功之處在于:(一)、實現了土地資源的重組。由于農戶土地經營權由分散承包向投標集中招包方式轉變,承包期內農田基本建設投入有了保障,大規模利用土地成為可能,建設農田"園林化、布局區域化、作業機械化、農藝規范化、經營規模化、服務社會化、管理科學化"的現代農業示范園區便有了條件。(二)、由土地資源的重組引發勞動力資源重組。因為推行股份合作制后,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收益權,使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從原來不可分割關系轉變為可分離關系,為部分有資金有門路的農民放棄對土地的"依戀"提供了條件。他們從被"束縛"的狀態中解放出來,一心一意從事第二、三產業,加快了農村過剩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實現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化組合。(三)、一部分有技術專長的農民(當地農民、外地農民和外商等)通過投標獲得了發展規模農業和"三高"農業所需的"大土地",使"龍頭企業"的成長、發育有了根基。因為建立在土地規模經營基礎上的龍頭企業(即擁有自有土地使用權、擁有自有生產基地的大型農業經營者)才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力軍,一句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最終需要"大農場"的建設來奠基。(四)、實行土地"三權分離",改變了原來因人均分包土地,使土地難于集中規劃和合理利用的狀況,為土地集中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創造了條件,加快了農村城市化進程。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基本上沒有形成,從全國范圍來看,土地在農戶之間的調整大都采用行政方式為主。土地作為農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生產要素,如果不能實現流轉的市場化,那么農業產業化經營必定是殘缺不全的。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土地市場化問題的研究,發揮政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在充分照顧我國農民各方面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用市場化的理念實現土地資源向大型龍頭企業、農業公司集中,進而實現農業土地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三、關于龍頭企業培育與建設
培育經濟實力較強、具有健全銷售渠道和較強農產品深加工能力,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的農業龍頭企業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調整中,龍頭企業擔負著開拓市場、技術創新、引導和組織基地化生產與農戶經營的重任,是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力量。
"公司十農戶"的經營模式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按照"一體化"農業的要求,全面重新配置資源,形成一大批產業關聯度大、技術裝備水平高、經濟實力雄厚、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企業集團,使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中占有相當份額,形成農業主導產業和產業開發體系,使農產品加工業增加值在農業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較大提高,帶動更多的農戶和生產基地,促進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目前,在未能形成大規模、集約化農業生產的情況下,把龍頭加工、流通企業建設好不惜為明智之舉。農戶可根據加工企業對農副產品原料的需求狀況來調整自己的種養結構,將自己的生產進程變成產業鏈上的一個有機環節。這樣,通過龍頭企業的組織與帶動,使眾多的分散經營的小農戶逐步走向專業化生產,從而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形成了規模化經營。大力發展加工型龍頭企業,使更多的農產品在深加工中成倍增值,改變我國農產品加工能力不足,包裝落后,銷售渠道不暢狀況具有積極意義。據了解,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加工業產值大都在農業產值的三倍以上,而我國還不到80%。發達國家農產品的加工程度-般都在9O%以上,我國只有2O%一3O%。因此,必須把培育龍頭加工企業作為發展農業產業化的關鍵工作來抓。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我國農業生產應選擇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方向,構建擁有自有農業生產基地的"大農場"才是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程度的根本出路。目前,由于我國龍頭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帶動力弱,普遍存在組織程度低,產品流通渠道不暢等問題。尤其是企業與農戶各個環節的聯結上沒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穩定機制,影響了農戶追求產業化規模經營發展的動力。因此,政府農業工作機構如何轉變職能,創造條件,加快龍頭企業尤其是具備市場開拓能力的大型企業建設和規范顯得特別重要。
目前,我國沿海地區外商投資經營的農業開發企業正發揮著重要的帶動和龍頭作用,這也是我國龍頭企業建設的重要力量。我國政府應充分認識并制訂實施優惠政策,大力引進國際先進農業企業管理人才和吸收先進管理技術。學習外商興辦農業企業的管理經驗,積極推行農業企業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外商資汛靈活、渠道暢通的優勢,,拓寬銷售渠道,拓展國內外市場,解決農民"賣難"問題。同時要突破引進外資只興辦工商實業的傳統觀念,大力倡導引進外商興辦農業。
培育龍頭企業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真正將農業產業化模式與市場機制結合起來,我國政府農業工作重心應放在支持、引導、協調、規范和服務上。實施政策的著力點應放在為農業發展提供諸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技術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公共產品"上。特別應避免培育龍頭企業時政府農業機構具體介入,因為那樣做將違背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要做到"四自主"的最基本原則。各級政府應清醒地認識到,市場機制的誘導才是企業真正成長、壯大之道。出臺引導、扶持政策為的是鼓勵農業生產的組織創新和技術創新,使之不斷提高和改善農業經濟效益,而不是因政策的實施或因政府的硬性捏合,象設立政府工作機關那樣"人為造就"龍頭企業,最終造成農業"龍頭企業"的建設和培育對政府的嚴重依賴,削弱農業的組織創新能力,并讓政府財政背上包袱。
四、關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結構調整和農產品結構調整。這是農產品市場狀況發生變化的結果。目前,我國農業經濟所面臨的市場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表現為農產品的供需狀況已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急劇轉變。從市場需求的變化來看,在解決了溫飽和進入了小康階段后,在食品需求當中,增長最快的不是作為原料的初級農產品,而是經過多次加工具有較高附加值的農副產品,消費者的食品支出中歸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的份額日益下降。相反,對肉、禽、蛋、魚和蔬菜、瓜果類副食品的需求明顯增加。市場需求的變化方向已通過市場價格機制明確指示農戶縮減或淘汰目前已不受歡迎的傳統作物和品種,特別是質量低劣的品種,而開發和擴大具有市場潛力的新興作物或新產品種植成為農業企業家能否在農產品市場中獲利的關鍵。另一方面,農業生產成本發生也發生了變化,農業勞動力機會成本的上升,誘發農業工資的攀升,隨著耕作方式的改變,種植業更多地依賴化肥、農藥和農膜等現代物質的投入,由于這些投入品的價格不斷上升,使種植業在農業產業結構中處在最不利的地位,糧食作物中的一些傳統品種,盡管受到強有力的行政干預,種植面積仍然大幅度減少,農戶們只好被動地應付那種"用最好的土地來生產最不值錢的東西"的政策。與此同時,新的、比較優勢產生,使一大批新興品種和優質品種的開發和引進,農產品結構正在廣大農村發生深刻變化,再考慮到"入世"將帶來農產品市場的整體開放,有理由認為,這種市場格局的深刻變化將導致全國性農業基本矛盾的尖銳化。調整農業產業和產品結構正好是這一市場格局變化內在要求。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歸根結底是實現在新的市場格局中的農業效益和體現農業結構變化中的比較優勢。所以,從制定政策的思路上考慮,為保持農業生產的持續增長,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就必須把發展效益農業作為農業生產產業化經營的一項基本政策來實施。因為效益農業的實質是農民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農業,因而必然是以市場為導向的農業,農業生產產業化的變革充分顯示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顯示了效益農業與農業現代化的高度一致性,這啟示著我們必須為農業的政策環境的進一步改善作出努力。因此,各級政府要從提高我國農業整體效益的要求出發,制訂切合實際的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勵農戶對農業結構作深刻的調整。我國目前調整農業結構最大的困難是在對用地結構的調整政策的理解和運用上,系列農業政策中對區域性糧食自給或基本自給目標的追求造成我國農業產出結構調整的范圍和靈活性受到限制。如何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政策適應當前農村市場經濟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又一重大課題。
主要參考文獻
農業產業化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是農業體制的創新和生產經營方式的變革,是在鞏固的基礎上,把小生產變為大生產,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企業化經營的有效途徑,也是農村穩定,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導擴大農民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走農業產化之路,是當前農村工作重中之重。
一、關于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業產業化經營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資源開發為基礎,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主導產業、主導產品,按照產、供、銷,種、養、加,貿、工、農,農、科、教一體化經營的原則,把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各個環節結成統一的利益共同體。在實現形式上表現為生產的專業化,布局的區域化,服務的社會化,管理的企業化。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特征是:以市場機制組織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使三者之間由原來的單純買賣關系變為以利益為紐帶,以契約的方式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促進農業發展的新機制,實現利益一體化。
從制訂戰略性政策的角度來認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內涵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推進農業運行的全過程,其中除農業產品市場化外,特別重要的是作為農業生產資料的土地和技術的市場化;二是推進農業運行的高度化。一方面是將傳統的低級產業一一糧食種植業降低比重,通過發展其它種植業,用農業結構調整的方式,促進農業高度化發展;另一方面是發展農產品加工業,使農業向第二產業延伸提高其附加值,再則是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含量和水平,使大工業技術和"實驗室"技術能普遍而有效地運用于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三是實現農業運行的有序化,不但使農業生產各部門要有組織性地進行局部的分工與協作,而且還要實現全社會范圍內農業資源的有序和有效配置。
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業從傳統的產品生產演進到商品生產,農業商品化、市場化經營明顯區別于計劃經濟時期的產品農業。基于這一認識上的轉變,將為政府制定和實施農業政策注入新的內容。如何實現農業增產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實現農民增收才是我們工作的中心。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農產品市場已經實現了"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農產品短缺的歷史將一去不復返。過去一提到農業往往意味著農業生產以產出為首要目標,現在所說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首先必須認識"經營"農業的真實含義,即搞農業生產要與賺錢掛鉤;農業不再是過去的"從田頭到地頭"只求產出不求收益的統購統銷的模式,而是要使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一直延伸到"餐桌",讓農業經營者利用市場機制獲得和投資其它產業-樣的平均利潤。農業不僅包括傳統的種植業,也涵蓋畜牧和水產養殖業的向產前和產后的延伸。在產業化經營農業的觀念下,過去單個的某一種農產品都形成了一個產業鏈或產業體系,整個農業將呈現為眾多的各具特色的"鏈條型經濟"格局。積極探索種、養、加相結合,農、工、商綜合經營,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的產業化經營方式,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從根本上提升農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竟爭力,實現農業的深度和廣度發展,是制訂和實施農業產業政策基本點。
"經營"農業還體現人們對農業的需求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在對農業產品的質量和多樣化提出新要求的同時,也要求農業功能的多元化,出現了"生態環保農業","旅游觀光和休閑農業"等新的內容,這就要求農業生產者要實現質的飛躍,不僅要懂得農業生產的"田間管理"而且還要懂得農業的經營管理,要樹立競爭意識和品牌經營意識,講究市場營銷策略,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要借用工商企業管理的理念,用工商企業的經營之道去經營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的企業化建設。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另一種含義是對農業再生產過程的整合,它包括相關各經濟利益主體的明確分工和利益的合理分享,這是"利益共同體"的內在要求,最終能使各相關的利益主體都得到保障的同時實現降低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市場成本。目前,農業產業經營實現形式是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實行基地化,集約化生產,這種模式是由具體的農產品生產引發和拓展而成的。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基本上屬于這個層次,雖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績,但仍屬于起步階段。"公司十農戶","訂單農業"多受制于市場開發不力,流通渠道不暢及信用關系脆弱等因素的影響,農民時有增產不增收的現象,靠"田頭擺賣",小商小販式地"慘淡經營"。因此,尋找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社會化大市場對接的有效途徑,通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轉和配置及在產業鏈上的分工與合作,將各經濟主體的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轉化市場風險,提高農戶的組織化程度,應成為我國政府農業工作的基本出發點。
農業產業化經營呼喚政府職能的轉變,因而對政府指導和管理農業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在農業產業化經營條件下主要是通過相關政府和法律為各參與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從制訂政策的角度來把握,一是要發揮農民主體精神和首創精神,遵重農民意志,不搞硬性搭配,不搞一刀切,實行自愿、自覺的原則,以典型示范引路,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農民調整生產要素結構和產品結構,提高農業效益。二是要加大各級政府農業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定位的改革力度,從創造"產業化"農業和"經營"農業的良好環境出發,切實轉變工作思路,為農業產業化發展保駕護航。三是要重視農業產業化經營人才培養。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農業生產產品化的觀念使農業商業化經營未能獲得全社會認同,農業經營管理人才奇缺。因此,要十分注重發現、培養農業經營人才,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引導具有市場開拓能力人才投身農業產業化經營。
二、關于農業產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
沒有土地規模經營,就沒有高效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這是國內外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樸素而寶貴的經驗。農業產業化作為我國農業市場取向改革的繼續和延伸,必然要求引入新的市場關系。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土地市場建設尤其為首,因此,必須加快培育農村土地市場,實現農地流轉的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經營大都停留在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分包"這一層次上,土地經營規模狹小,地塊零散,調整頻繁,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沒有形成,極大地阻滯了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另外,個體農民無力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和進行農業技術改造,集體組織的弱化難于將分散的勞動集中起來,削弱了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的后勁。這種分散經營的結果還會引致土地低效率利用,同時也無法滿足"大農業"所要求實行機械化,規模化生產的條件。筆者認為:制訂相關并實
施有關政策,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通過土地入股的方式實現分散的土地使用權再次集中,把土地資源的配置問題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問題結合起來,促進農業土地資源向優勢產業和優勢龍頭企業轉移是當務之急,是我國解決農業產業化經營所面臨問題的關鍵性工作。
前提下,平均分包形成的土地使用格局已不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大市場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的稀缺性進一步提高,土地經營格局的相對凝固化使想多耕地的人不能多耕,不想耕地的人又不能不耕;耕地的人不愿增加對土地的投入,不想耕地的人又不愿放棄所承包的土地。這樣就不利于土地向農業龍頭企業集中,不利于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也不利于農業勞動力進一步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平均分包土地只能解決農民基本生活條件問題,對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來說存在明顯缺陷:(一)、農業粗放經營,規模過小。(二)、出現農戶兼業或棄耕現象,土地丟荒,降低土地效率。(三)、國家集體因發展和建設需要征用農村土地十分困難,不利于農村城市化規劃與發展,妨礙農村小城鎮建設。(四)、土地開發和流轉過程中經濟利益分配不公。(五)、因征地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民的生活難以保障。為此,把解決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問題作為突破口,改"均田制"為"投包制",實現土地經營從"公平"到"效率"的飛躍,是新時期農業產業化發展的"結點"。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基本設想是:在不改變原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將土地折價入股,農戶土地經營權轉換為土地收益權,土地經營從實物形態轉換為價值形態,使土地收益和分配股份化,從而保證了農民承包土地的收益。,通過股份合作社(村、鎮集體經濟實體、農業公司)土地所有權的入股,把所有權同處分權分離開來,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處分權在股份合作社里,收益權在農戶手中,實現土地"三權"分離,這樣使土地可以在股份合作社或更大的范圍內集中、流動和合理規劃使用,實現更大規模,更高起點上配置土地資源。農業也就能夠由粗放經營走向集約經營,由小生產轉向大市場。
目前,我國正積極調整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大力發展"三高"農業,逐步形成開發了一批各具特色的農業商品基地,對增加土地效益,實現農業專業化生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農業基地化、專業化生產并非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終結,它僅僅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前端,是初級階段。從土地使用權結構上來看,"基地化"生產,是以農戶分散生產為特征的,是在有限的土地上集中了大量的農戶進行同一品種、類型的農業產品生產。這種以分散農戶做主體的生產模式,必然不能適應靈活地變換農產品種的生產。由于分散經營的模式自身存在不能適應市場變化的缺陷,農戶的利益只能命系于目前單一市場功能的"龍頭企業",而這種帶有明顯"中介"性質的組織和農戶之間并未能達成"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共識,脆弱的信用關系常常因為市場價格變化的不利影響而相互毀約,使處于相對弱勢的農戶利益得不到保障。
和我國中西部地區相比,廣東順德、南海、東莞等農業產業化發展程度要高一個層次。這里"農田基礎設施的建設較好"、"農業科技投入較大"、"農村信息網建設較快"等。但筆者認為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他們敢于大膽革除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舊的土地管理體制,建立了加速土地使用權有償流轉的機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順德、南海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建設中走在全國的最前頭,早在1993年便開始了以土地使用權為中心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這項改革在保證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的前提下,改變土地分散經營的格局,從整體上對土地資源進行綜合規劃和利用,促進土地的合理流轉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并通過向村民配置股權,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換為土地收益權,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地位,明確了產權關系和利益分配關系,保障了村民承包經營土地的收益權。目前他們在進行"固化資產"改革,就是將村里集體資產、土地量化成為若干股,其中20%為集體股,80%為個人股。集體股所得紅利用于村里公益事業各項集體福利,個人股按聯產承包責任制或現在可以入股的人數平均分配,股份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流通、轉讓。土地管理權歸村、鎮股份合作社,股份持有人有投包土地使用權的優先權……。他們改革的成功之處在于:(一)、實現了土地資源的重組。由于農戶土地經營權由分散承包向投標集中招包方式轉變,承包期內農田基本建設投入有了保障,大規模利用土地成為可能,建設農田"園林化、布局區域化、作業機械化、農藝規范化、經營規模化、服務社會化、管理科學化"的現代農業示范園區便有了條件。(二)、由土地資源的重組引發勞動力資源重組。因為推行股份合作制后,保障了農民對土地的收益權,使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從原來不可分割關系轉變為可分離關系,為部分有資金有門路的農民放棄對土地的"依戀"提供了條件。他們從被"束縛"的狀態中解放出來,一心一意從事第二、三產業,加快了農村過剩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實現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化組合。(三)、一部分有技術專長的農民(當地農民、外地農民和外商等)通過投標獲得了發展規模農業和"三高"農業所需的"大土地",使"龍頭企業"的成長、發育有了根基。因為建立在土地規模經營基礎上的龍頭企業(即擁有自有土地使用權、擁有自有生產基地的大型農業經營者)才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力軍,一句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最終需要"大農場"的建設來奠基。(四)、實行土地"三權分離",改變了原來因人均分包土地,使土地難于集中規劃和合理利用的狀況,為土地集中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創造了條件,加快了農村城市化進程。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基本上沒有形成,從全國范圍來看,土地在農戶之間的調整大都采用行政方式為主。土地作為農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生產要素,如果不能實現流轉的市場化,那么農業產業化經營必定是殘缺不全的。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土地市場化問題的研究,發揮政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在充分照顧我國農民各方面利益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用市場化的理念實現土地資源向大型龍頭企業、農業公司集中,進而實現農業土地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三、關于龍頭企業培育與建設
培育經濟實力較強、具有健全銷售渠道和較強農產品深加工能力,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的農業龍頭企業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調整中,龍頭企業擔負著開拓市場、技術創新、引導和組織基地化生產與農戶經營的重任,是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調整的重要力量。
"公司十農戶"的經營模式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初級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按照"一體化"農業的要求,全面重新配置資源,形成一大批產業關聯度大、技術裝備水平高、經濟實力雄厚、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企業集團,使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中占有相當份額,形成農業主導產業和產業開發體系,使農產品加工業增加值在農業增加值中的比重有較大提高,帶動更多的農戶和生產基地,促進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目前,在未能形成大規模、集約化農業生產的情況下,把龍頭加工、流通企業建設好不惜為明智之舉。農戶可根據加工企業對農副產品原料的需求狀況來調整自己的種養結構,將自己的生產進程變成產業鏈上的一個有機環節。這樣,通過龍頭企業的組織與帶動,使眾多的分散經營的小農戶逐步走向專業化生產,從而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形成了規模化經營。大力發展加工型龍頭企業,使更多的農產品在深加工中成倍增值,改變我國農產品加工能力不足,包裝落后,銷售渠道不暢狀況具有積極意義。據了解,發達國家的農產品加工業產值大都在農業產值的三倍以上,而我國還不到80%。發達國家農產品的加工程度-般都在9O%以上,我國只有2O%一3O%。因此,必須把培育龍頭加工企業作為發展農業產業化的關鍵工作來抓。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我國農業生產應選擇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方向,構建擁有自有農業生產基地的"大農場"才是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程度的根本出路。目前,由于我國龍頭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帶動力弱,普遍存在組織程度低,產品流通渠道不暢等問題。尤其是企業與農戶各個環節的聯結上沒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穩定機制,影響了農戶追求產業化規模經營發展的動力。因此,政府農業工作機構如何轉變職能,創造條件,加快龍頭企業尤其是具備市場開拓能力的大型企業建設和規范顯得特別重要。
目前,我國沿海地區外商投資經營的農業開發企業正發揮著重要的帶動和龍頭作用,這也是我國龍頭企業建設的重要力量。我國政府應充分認識并制訂實施優惠政策,大力引進國際先進農業企業管理人才和吸收先進管理技術。學習外商興辦農業企業的管理經驗,積極推行農業企業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外商資汛靈活、渠道暢通的優勢,,拓寬銷售渠道,拓展國內外市場,解決農民"賣難"問題。同時要突破引進外資只興辦工商實業的傳統觀念,大力倡導引進外商興辦農業。
培育龍頭企業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真正將農業產業化模式與市場機制結合起來,我國政府農業工作重心應放在支持、引導、協調、規范和服務上。實施政策的著力點應放在為農業發展提供諸如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技術服務,金融、信息服務等"公共產品"上。特別應避免培育龍頭企業時政府農業機構具體介入,因為那樣做將違背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要做到"四自主"的最基本原則。各級政府應清醒地認識到,市場機制的誘導才是企業真正成長、壯大之道。出臺引導、扶持政策為的是鼓勵農業生產的組織創新和技術創新,使之不斷提高和改善農業經濟效益,而不是因政策的實施或因政府的硬性捏合,象設立政府工作機關那樣"人為造就"龍頭企業,最終造成農業"龍頭企業"的建設和培育對政府的嚴重依賴,削弱農業的組織創新能力,并讓政府財政背上包袱。
四、關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結構調整和農產品結構調整。這是農產品市場狀況發生變化的結果。目前,我國農業經濟所面臨的市場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表現為農產品的供需狀況已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急劇轉變。從市場需求的變化來看,在解決了溫飽和進入了小康階段后,在食品需求當中,增長最快的不是作為原料的初級農產品,而是經過多次加工具有較高附加值的農副產品,消費者的食品支出中歸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的份額日益下降。相反,對肉、禽、蛋、魚和蔬菜、瓜果類副食品的需求明顯增加。市場需求的變化方向已通過市場價格機制明確指示農戶縮減或淘汰目前已不受歡迎的傳統作物和品種,特別是質量低劣的品種,而開發和擴大具有市場潛力的新興作物或新產品種植成為農業企業家能否在農產品市場中獲利的關鍵。另一方面,農業生產成本發生也發生了變化,農業勞動力機會成本的上升,誘發農業工資的攀升,隨著耕作方式的改變,種植業更多地依賴化肥、農藥和農膜等現代物質的投入,由于這些投入品的價格不斷上升,使種植業在農業產業結構中處在最不利的地位,糧食作物中的一些傳統品種,盡管受到強有力的行政干預,種植面積仍然大幅度減少,農戶們只好被動地應付那種"用最好的土地來生產最不值錢的東西"的政策。與此同時,新的、比較優勢產生,使一大批新興品種和優質品種的開發和引進,農產品結構正在廣大農村發生深刻變化,再考慮到"入世"將帶來農產品市場的整體開放,有理由認為,這種市場格局的深刻變化將導致全國性農業基本矛盾的尖銳化。調整農業產業和產品結構正好是這一市場格局變化內在要求。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歸根結底是實現在新的市場格局中的農業效益和體現農業結構變化中的比較優勢。所以,從制定政策的思路上考慮,為保持農業生產的持續增長,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就必須把發展效益農業作為農業生產產業化經營的一項基本政策來實施。因為效益農業的實質是農民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農業,因而必然是以市場為導向的農業,農業生產產業化的變革充分顯示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顯示了效益農業與農業現代化的高度一致性,這啟示著我們必須為農業的政策環境的進一步改善作出努力。因此,各級政府要從提高我國農業整體效益的要求出發,制訂切合實際的可操作性的政策,鼓勵農戶對農業結構作深刻的調整。我國目前調整農業結構最大的困難是在對用地結構的調整政策的理解和運用上,系列農業政策中對區域性糧食自給或基本自給目標的追求造成我國農業產出結構調整的范圍和靈活性受到限制。如何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政策適應當前農村市場經濟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又一重大課題。超級秘書網:
主要參考文獻
一是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風險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農作物應包括:水稻、玉米、小麥、大豆等糧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經濟作物;蔬菜、水果也應考慮適用政策性農業保險。至于棉花等作物,雖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為是重要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作物,也應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
二是為動物食品安全提供風險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動物應包括:牛、豬、羊等家畜;雞、鴨、鵝等家禽;養殖的魚、蝦、蟹等水產品。
三是為漁民漁船安全提供風險保障。從事海洋、大河捕撈的漁業生產,需要保險的保駕護航,應對漁民的人身傷亡和漁船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
在上述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內,政策性農業保險應主要承保旱災、水災、雹災、風災、凍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動物死亡風險。對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災,國家應另行安排救濟和幫扶。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最大受益人是農戶,但是農戶獲得保險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條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費購買保險,二是要在出現災情損失時才能實現政府補貼帶來的好處。農村可以實現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險尚需時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補貼、龍頭企業幫扶的情況下,農戶購買保險也需要動員。在日本,加入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需要一定條件的,例如,水稻、陸稻及麥類的栽培面積合計超過1畝或3畝(日本制,下同),才有資格加入。同時,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農戶又必須加入農業保險,例如,北海道地區的麥類耕作面積4畝至10畝的,必須加入農業保險。在我國,保險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
一是對基地型農戶進行保險。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載體帶動農戶參加保險,對基地型農戶進行保險。基地型農戶是指根據訂單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進行農作物種植和動物養殖的農戶。這些農產品作為工業原料從農戶的田間、地頭和院落、場房進入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廣大農戶與龍頭企業形成了比較緊密的生產流程上的上下游關系、原材料和產成品的基地與前沿關系。農業保險通過對訂單農戶提供保險服務,能夠有效保障產業化生產基地的穩定發展,穩固產業化鏈條源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適當給訂單農戶部分保費補貼,組織訂單農戶參加保險,降低了農戶的保費負擔,擴大了保險覆蓋面;為訂單農戶提供保費補貼,加強了公司與農戶聯系的緊密度,保證訂單農戶生產穩定,龍頭企業原材料供應充足,有利于龍頭企業擴大再生產,把農業產業做大做強。
二是對專業農戶進行保險。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帶動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對專業農戶進行保險。專業農戶是指種養業規模較大、技術較先進、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農戶。專業農戶往往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密切聯系,保險公司可以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向合作組織內的成員提供保險,充分發揮社員之間信息比較對稱、聯系比較緊密的特點,相對集中地開展較大規模的保險業務。合作社社員比較集中,養殖規模較大,多數社員已成為種、養專業戶,風險意識較強,投保積極性較高,農戶之間的示范作用較明顯。同時,農業保險還對合作社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比較規范的合作經濟組織,一般都有一個經營實體支撐,如飼料加工廠或屠宰加工廠,還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在保險的開展上,有的合作社對參加保險的飼養戶給予飼料或銷售上的一些優惠,這就吸引了更多農戶加入合作社,從而擴大合作社的規模。
三是對傳統農戶進行保險。以縣級為單位對大宗農作物進行統保,對傳統農產進行保險。我國的農業生產依然以傳統方式為主,生產經營相對分散、地域差異較大,特別是大宗糧食作物保險的承保和理賠難度較大。對傳統農戶的保險難度更大,而傳統農戶經營的往往是傳統的種植業,急需保險來分擔和轉移風險。
二、政府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幫扶方式
(一)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支持農業保險
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支持農業保險,是全社會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的重要渠道。農業保險的開辦歷史表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任何國家的農業保險都無法維持下去。美國作為世界級的農業生產大國,農業保險也辦得較好,政府的財政支持更是一大亮點。目前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經濟支持大致包括:保費補貼,各險種的補貼比例不同,2000年,補貼額平均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約為40%;業務費用補貼,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補貼;另外,政府還承擔農業部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一切稅賦。
(二)政府通過條件救濟支持農業保險
即便政府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農戶還是有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的,保險對于農戶來講首先是一筆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險后獲得補償,農民并不踴躍參保。即使在美國,也在實行了把購買農業保險作為獲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條件后,農業保險的覆蓋面才獲得突破性發展。1994年通過的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鼓勵農場主購買農業保險,進而降低農場主對災害救濟的潛在需求。它規定,除非農場主購買了農作物保險,最少也要購買巨災保險保障,否則他們不可能得到農業保護計劃中的其他好處,即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新設立)、提供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等四大險種把所有農作物生產者都納入了農作物保險計劃。該法令還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福利,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持和保護計劃的支持等,對農作物保險實行了事實上的強制參加。該法令的實施使保險作物從1980年的30種擴大到47種,農作物保險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農作物保險承保面積達到2.2億英畝,占當年可保面積的82%,是美國歷史上承保面積占可保面積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過立法支持農業保險
通過法律確定農業保險的標的、范圍、機構、補貼等各種內容和環節,使農業保險能夠獲得穩定、持續和透明的發展,不因政府官員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場的變化而消長。日本自1929年以來,有關農業保險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達10部之多,對農業保險作物的品種、農業保險的準入條件、保險范圍、承保方式、財政補貼、保險費率計算方法、保險費國庫負擔方式等方方面面,都進行了規定,有力地推動了農業保險的發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國庫的財政資源,有效地保護了農戶。
三、農業保險公司的營銷渠道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三家試點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經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從對農業保險的政策研究、立法勸說、機構設置、產品設計開發、銷售渠道建立、人培訓、定損人員培養、統計、精算、資料收集加工,以及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廣和教育等方面,逐漸獲得了經驗和方法,試點公司也漸趨成熟。試點公司承擔了農業保險的直接業務,通過開展農業保險的經營活動(銷售、簽單及其他服務),具體實施政府補貼的農業保險計劃。試點公司還培訓、管理、監督和使用保險人和農險查勘核損人。農險查勘核損工作由農險專業核損人來進行,查勘核損人需經過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長時間的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后才能從業。專業公司有動力、能力和愿景,將作為主業來看待,必將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
試點公司對農業保險的專注,不只是停留在領導的一般號召與員工的象征性響應上,而是深入實際探索農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財政支持、教育員工精做農業保險。試點公司應根據區域特點制定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并在農業保險業務上始終堅持按照試點區域的特點進行設計和規劃。例如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吉林省是以傳統農業生產方式為主的國家重點商品糧基地i對國家糧食安全起決定性作用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該省近年來的畜牧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較快的現實,公司在吉林省內主要規劃開展玉米、水稻、大豆種植保險和規模化養殖保險,并主要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載體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根據畜牧業發達,要建設中國乳都的實際,公司在自治區主要規劃開辦奶牛等養殖保險品種,并與當地重點產業化龍頭企業相結合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根據山東省種植業、養殖業均比較發達,小麥等糧食作物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同時還是蔬菜、水果等農產品出口基地的實際,公司規劃在山東探索開辦小麥、棉花、蔬菜、水果等種植保險和奶牛、肉雞、水貂等養殖保險;根據北京在發展都市農業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郊區農業比較發達的實際,公司在北京地區探索以奶牛養殖和水果、蔬菜種植為主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通過兩年多試點,農業保險業務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試點公司堅持圍繞試點區域特點研發農業保險產品。比如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吉林省等試點地區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種植面積最大、關系農民數量最多、事關國家糧食生產安全的品種,公司集中研發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糧食作物的巨災保險產品。由于內蒙、山東、吉林、北京的畜牧業也都非常發達,各試點省區的畜牧業生產都逐漸呈集中化、專業化的發展態勢,公司相繼研發了肉雞、生豬、奶牛、肉牛、梅花鹿養殖保險,并根據各地養殖成本、風險特點等因素在具體條款中進行調整,體現區域特色。同時,公司還針對試點地區農業經濟特點,相繼研發了經濟作物草莓、煙葉等種植保險條款和朗德鵝、水貂等特色養殖保險條款。作為試點公司之一的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降低農業保險開辦成本,為農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險服務,通過兩年多來的探索,主要開辟了五個營銷渠道。
一是與農業經營管理部門相結合的渠道。省農委領導的農業管理部門與農民聯系密切,并在各個鄉鎮都有機構網絡,人員專業性較強,素質較高,是農業保險業務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監局和省農委的大力幫助下,公司與省農經管理總站簽訂了保險合作協議,全面啟動并推進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二是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相結合的渠道。公司與省農信社聯社簽署協議,利用其在農村的營業機構網點優勢和人員優勢廣泛開展業務。公司在開業當天即與省農信聯社簽訂了全面協議,公司各分支機構與當地農信社關系十分緊密。2006年,農信社代辦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全年為200多位死亡和傷殘的貸款農戶進行了賠償。
三是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結合的渠道。公司已經與中國農業銀行、省郵政系統等機構簽訂了協議,并與省農業發展銀行正式合作。農村金融、郵政機構的兼業方式,在公司廣開渠道建設的同時,也為農業保險在更深層次上的開展埋下了伏筆,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礎。事實上,國外成功開辦農業保險是和農村金融政策緊密相連的。
四是與農機、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相結合的渠道。農委所屬的農機站、農業技術推廣站在農村也擁有豐富的網絡資源,公司通過這些部門開展保險業務,一方面有效降低了開辦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災、防損和理賠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農戶的認同。
五是探索開辟農村個人渠道。兩年來,公司在農村借助具有較高威信和素質的干部、教師等人員,通過統一的培訓、考試,按照保險營銷的架構和模式,組建起相對固定的農村隊伍,持證上崗,持證率達86%。
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了一些農業保險業務。1982年到1992年農業保險業務呈上升趨勢,到1992年當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但保費快速上升的同時是居高不下的賠付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以后,過高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不得不調整農險結構,對一些風險大、虧損多的農險業務進行戰略性收縮,而其他保險公司則是退出農業保險的經營。1993年以后農險規模和保費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農險保費收入下降到3.87億元,2002年繼續縮減為3.0億元,全國農民人均繳納農險保費不到1元。我國農業保險遠未發揮其化解農業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作用。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考察我國農業保險20年來的發展歷程,發現我國農業保險主要存在以下5個方面的問題: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業發展20年來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沒有針對農業保險的專門條款,使得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缺乏法律支撐;連WTO農業國內支持與保護的“綠箱政策”允許對農業保險發展的保護條款,我國都沒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劇的農業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凸顯國家農業保險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現有對農業保險的扶持政策遠不能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
農業保險的深度和強度較低
我國農業保險在總體上普及率很低,覆蓋面很小,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業務覆蓋面較寬、有一定保險深度以外,全國農業保險承保率不及應保面的5%。1993年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高峰年,當年全國的糧食作物承保面為4.8%、經濟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豬1.18%、家禽約1.3%、水產養殖2.5%、森林4.59%。除經濟作物覆蓋面超過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的萎縮,農業的投保覆蓋面進一步下降。目前我國種養兩業95%以上均處在缺乏保險保障的狀態之下,農業生產完全處于一種不確定性的包圍之中。
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
我國目前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選擇嚴重,通常是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的地區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澇保收的地區則不愿參加保險,造成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直接導致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二是農險理賠復雜、特別是養殖保險核損較為困難,容易產生道德風險,騙賠的現象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
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經營農險的風險巨大,農險的賠付率遠遠高于安全線。1982年-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其中有7年的賠付額超過投保額,開展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長期虧損。盡管免除了農險營業稅,但國家的扶持力度不大,農險業務難以為繼。而且我國農險存在著政策性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弊端,這也導致農險經營的長期虧損。
農民投保意愿較低
我國農戶小規模經營、農民收入不高,加之農民保險意識淡薄,對農業保險認識不足,普遍存在僥幸心理。農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農險業務不符合大數法則,使得農業保險公司無法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風險,這也是我國農險日益萎縮的重要根源。
農地制度的局限性與小規模農戶的經營風險
我國農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來我國以家庭承包經營制的農地制度推動了我國農業乃至整個國家經濟歷史性的持久增長。但從制度的安排來看,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環境的變化逐步暴露出來,家庭分散經營更加劇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資源承包的有限性,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這不僅大大限制了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區域性種植、機械化耕作和集約經營;而且增大了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勞動力及農業固定資產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農業生產收成的不確定性及市場的多變,單一分散的農戶不能很好地運用價格、成本與利潤的比較去規避市場風險,容易造成決策的盲目性、產品的單一化、市場行為的趨同性,導致農業生產經營始終處于一種不穩定的“振蕩”狀態。
我國農地產權激勵不足這表現為三個特征:產權不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農民承包界定不清。產權不完善。農民擁有有條件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產權不穩定。我國農地制度多變,農戶權利經常受到損害,無法實現土地利用長期利益最大化。這三個特征與產權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轉讓性、繼承性是相違背的,使農民對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長期預期,在收入、投入、風險目標的制約下,不能實現有效投入和積累機制。因而對我國農戶對有效抗擊自然災害的投入沒有積極性,是不難理解的。
小規模農戶經營的風險特征
在經歷家庭承包后我國的農業土地制度沒有出現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創新,小規模兼業農業成為我國農業的基本特征。國內外對農戶內部風險處理的研究顯示,農戶的風險處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規模的農戶防范和處理風險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國小規模農戶經營風險及其特點是:
農戶面臨多種多樣的風險作為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交織特征明顯的產業,在農業生產經營中,農戶既要應付農業的自然災害風險,又要應付農業生產資料與農產品價格波動以及農產品供求關系變動等的市場風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環境的變遷,農戶在面臨農業經營所固有的各種傳統風險的同時,正在面臨著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性所導致的新的風險。這些風險對農戶生產經營的影響越來越大。
農戶風險分攤的外部環境差在良好的市場體系中,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例如通過保險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風險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損失。但我國農戶缺乏有效的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其外部風險分散和防范的機制比較脆弱。現階段農戶對風險的防范和處理主要還是通過家庭內部及農戶之間的各種手段來應付,而且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應付意外事故。對農戶生產和消費可能遭遇到的風險與不穩定性還缺乏有效的外部機制與手段來防范。
由于農業活動受自然條件影響大、風險程度高,農戶面臨的風險不確定性及損失都很大,商業保險往往不能承擔這種風險。保險公司無法統一農戶的行為,無法要求不同風險偏好和對各自風險評估不一致的農戶都加入統一的農業保險計劃,保險的信息高度不對稱,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防范都十分困難。這些特點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的外部機制安排在供給方面先天不足。
農民多是風險回避者大量的經驗觀察和實證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的農戶通常都是風險厭惡者,他們在生產和生活消費中力圖回避各種風險,這主要是因為欠發達的農戶抵抗風險和補償風險損失的機制與手段的成本較高。我國農戶承受不起風險較大的損失,大多數農戶寧愿選擇生產風險較小、收入水平也較低的生產方式,而放棄那些收益可能較高、同時風險也較高的活動。
我國農戶家庭的小規模農業既受自然風險影響、又受農產品市場波動風險制約,農業生產經營比較經濟利益低下,農地制度的缺陷和農戶的風險處理策略使得我國農戶單靠自身力量是無力防范和承擔諸如農業洪澇、干旱等巨災風險的。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設計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條件下,小規模經營的農戶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難以承擔洪澇、干旱等巨災的農業風險,必須依靠政府和社會的力量、通過農業保險的方式分散和化解農業巨災風險。針對我國農業巨災風險特征農業經濟結構特征和WTO框架下農業保護政策,我國的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設計如下:
大宗農產品(糧棉油)是我國大面積種植的主要農產品,極易受到洪澇、干旱巨災的威脅。大宗農產品涉及千家萬個農戶,擬采取政府統籌農業保險的措施:類似西方國家的農業保險,給參加大宗農作物投保的農戶提供保險補貼或分擔保險費。美國、日本等給本國農戶的保險補貼達到農業投保費的45%以上,考慮我國目前財政負擔情況,給予大宗農產品的洪災保險補貼率可為30%;大宗農產品生產面廣、經營分散,農業保險的運作成本高昂,為鼓勵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事業,政府應當給予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費用補貼。
其他農產品,經濟價值較高、生產經營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濟式——相互保險的農業保險模式。非大宗性農產品是當前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主要發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險模式可以起到風險化解與分散的作用。根據一些國家的經驗,我國目前實行農業相互保險機制的途徑比較可行的是集資模式。由于單個農戶實力有限,可以考慮以村民小組或村級經濟集體為成員單位參與相互保險公司的集資和籌建。
在缺少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條件下,為鼓勵更多的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業務,可以考慮將農村其他保險(如財險、人壽險)納入農業保險,享受農業保險的一些政策待遇。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助于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將農村地區其他保險業務的收益補償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虧損,從而分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改變國家對受災地區救濟救災款的辦法,將財政救災救濟款在內、甚至一部分扶貧資金等轉化為以農業保險補貼的形式發放,這樣既可以減輕對受災地區補貼的隨意性和地方政府對國家救災補貼的依賴,減少國家財政支出和提高財政補貼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動受災地區農業保險業務的發展,同時改變政府和受災地區人們只重視抗災救災、忽視農業災害風險的防范和風險分散與轉移的觀念。
農業洪澇、干旱等巨災的特點決定了巨災保險所具有的公共產品性質,農業巨災風險不符合大數法則,純粹由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是不現實的。因此,為防范和化解巨災風險、真正實現保險保障農業生產經營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過合理的“市場干預”,建立國家巨災保險保障基金。以巨災保險基金支持農業水災保險業務的正常進行,并且政府要作為巨災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險人”,在巨災基金不足以應付賠款支出或達到某一收支臨界點時,政府應當提供強力的財政支持。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發展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為減輕自然災害給農民可能造成的風險損失,西方發達農業國政府對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提供大規模的保費補貼,從而使農民能以較低保險費普遍參加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經驗,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途徑:一是強制保險,在一定地區實施農業保險時,把農戶貸款、技術幫助與投保掛鉤;二是對給予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以保費補貼和對保險公司的農險業務費用補貼;三是對參與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
參考資料:
1.許飛瓊,我國的農業災害損失與農業政策保險,《中國軟科學》,2002年第9期:-8-12
海南島自然環境優美、氣候條件優越、人文資源獨特、民俗風情淳樸,對市場有著強烈的吸引力,憑借得天獨厚的優勢海南已經開始進行發展休閑農業方面的有益嘗試[1]。目前全島擁有一批有一定特色的觀光休閑農業園區,如萬嘉果農莊、興隆熱帶植物園、伊甸園山莊、三亞小魚溫泉以及南天生態大觀園等。但是,總體來說海南的休閑農業發展與國內先進地區比較還存在差距,處于初始發展階段,存在很多問題。如各園區分散經營,缺少統一規劃和有效的管理;大部分的休閑農業檔次不高,海南獨特的休閑農業品牌和熱帶水果品牌沒有打出去,特色不突出;海南休閑農業的發展規模小,模式單一,沒有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和產業體系[2]。熱帶農業和旅游業是海南的2個支柱產業,將二者緊密結合的休閑農業發展將是促進海南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也是海南建設為國際旅游島的必備條件。
2休閑農業整合營銷策略理論
2.1整合營銷的概念
整合營銷理論(IntegratedMarketingCommunica-tion,簡稱IMC)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提出的,相對于傳統的強調由內而外、以產品為導向的4P外部營銷模式來講,整合營銷更側重于由外而內,以消費者為中心,理論核心是4C,要求關注客戶的需求和欲望[3]。4P到4C的轉變是由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品牌為中心的營銷轉變,由零散戰術創意向系統戰略的營銷轉變。這種營銷模式通過企業與消費者的溝通滿足消費者需要的價值為取向,制定統一的促銷策略,整合各種促銷傳播手段,發揮不同傳播工具的優勢,從而使企業的促銷宣傳實現低成本與強沖擊力的要求,形成促銷。整合營銷運用在休閑農業中的主要目標就是提高觀光景區的知名度,增加游客流量以及大眾認知。
2.2休閑農業整合營銷的必要性
2.2.1項目市場營銷觀念淡薄
海南雖然為旅游大省,但是主要局限于風景區的旅游,休閑農業的開發人員營銷觀念還比較淡薄,沒有運用有效的營銷手段來促進休閑農業的發展。在休閑農業的開發過程中,沒有將休閑農業的資源合理整合并入到全島以及周邊的旅游開發大系統中,缺乏設計與規劃,未對休閑農業資源和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和可行性研究。目前,海南的休閑農業規劃大部分是從主觀愿望出發,而沒有考慮客戶的真正需求,在休閑娛樂以及景觀修飾等方面依舊偏于城市化,沒有融入海南的自然資源與文化內閑農業相比較,依舊遜色許多。海南的休閑農業缺乏引導和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初期開發人員缺乏對市場的把握,目標市場定位不明確,導致了日后的經營管理陷入困境[4]。
2.2.2項目缺乏鮮明的形象定位
形象定位就是根據休閑農業項目的特點,導入人們熟知的生態、生物、人文、科技的形象概念,提出引人入勝、獨特清晰的主題,如合肥城市休閑桃園的“桃花盛開的地方”[5]。盡管目前海南的休閑農業已經發展多年,但是其形象營銷并沒有達到應有的效益,政府投入不夠大,宣傳力度不夠強,感知度和知名度也不夠高,存在主題不清晰、個性不鮮明等問題。目前的休閑農業大部分是農民的自發發展,缺少政府和企業的規劃、引導,導致偏離市場,形象宣傳滯后,至今海南的休閑農業定位還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設計方案,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海南休閑農業的開發、建設和推廣。
2.2.3項目主體品牌意識淡漠
海南是一個黎族、苗族、回族等少數民族聚集的省份,其濃郁的名族風情和獨具特色的熱帶風光[6],本身是具有極高的旅游資源和特殊的吸引力的,但海南大多數休閑農業的經營者是以農戶為主,他們滿足于自給自足的小生意,沒有充分利用海南的優勢資源,將文化內涵融入休閑農業的發展中,創造自主特色的品牌意識淡漠,海南既缺乏像湖南“益陽農家樂”這樣的休閑農業公共品牌,也缺乏像北京“藍調莊園”這樣的企業品牌。目前,海南的休閑農業亟需打造既有品位又有創意和形象的休閑農業品牌,凸顯海南的競爭優勢[7]。
3海南休閑農業整合營銷策略
3.1旅游和農業資源的整合
海南具有先天的旅游資源,氣候宜人,景色迷人,生態養人,同時海南也是農業大省,農業資源豐富,物產誘人。將旅游資源和農業資源進行有效的整合,不僅可以提高農業資源的利用效率,而且可以提高農業產品的附加值,還可以利用農業提供的農業景觀、農產品保障旅游業的持續發展,提高顧客滿意度[8]。農業生產應該兼顧分析旅游業發展的需求,根據市場情況主動調整農業結構,根據顧客需要,為旅游者提供水果、蔬菜、旅游紀念品等農副產品,同時為旅游者提供具有特色的休閑農業體驗,如臺灣的休閑農莊以顧客需求為目的,對產品的潛在經濟收益和市場銷路掌握得非常清楚,“花開了農場”利用農業資源,種植了大量珍貴的奇花異草與樹林,農莊保持持續繽紛創意,讓游客能夠深度體驗農村樂趣,不定期地舉辦農業有關的教育活動、比賽。
3.2休閑農業形象的整合定位
休閑農業形象的選取定位應該依托特色鮮明的資源,包括海南特有景觀資源、各種農業產品以及地區特色文化資源,將其進行資源整合定位,提煉出宣傳口號,以鮮明的口號提升海南休閑農業的形象,增強游客的感知度和吸引力[9]。各級政府應將海南休閑農業整體形象的市場營銷列入當地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專項經費用于打造海南的休閑農業形象,形成星級休閑農莊示范效應。同時應將鄉村服務人員形象納入休閑農業規劃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人文因素在休閑農業中的素質和形象[10]。
3.3文化資源與旅游品牌的整合
文化資源與旅游資源的互動與整合是提高休閑農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海南的文化資源包括民族文化、本土文化、歷史文化、民族風情。除漢族外,世居海南島的少數民族有黎族、苗族、回族,各少數民族至今保留著許多質樸敦厚的民風民俗和生活習慣。黎族文化是海南本土文化的代表,擁有豐富的文化遺存,如:橄欖形建筑、船形屋、黎族的紡織、釀酒等[11]。海南的旅游資源更是極其豐富,擁有長達1500多km的海岸景觀,綿延起伏的山岳,植被密布的原始森林,火山、溶洞、溫泉等更是體現了海南的旅游特色。休閑農業的發展需要將文化資源與旅游品牌進行整合,在休閑農業的發展過程中注重挖掘海南島歷史文化傳統,開發出具有海南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線路和農業產品,結合具有黎、苗民族風情的傳統工藝旅游紀念品,塑造和傳播品牌形象才能使休閑農業具有市場競爭力。
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攤和轉移農業風險、保護和改善農民生活、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這些目標的公益性、救和安全性可能與保險業的盈利性相沖突。沒有或者犧牲保險的盈利性,政府還要鼓勵開辦農業保險,原因在于農業保險屬于可以增進社會福利的經濟活動。
一、種養業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范疇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范疇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種植業的糧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們生活必需的;養殖業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們生活必需的。商業性農業保險應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以外的涉農的可保風險,如財產險、人壽險等。政策性農業保險應為以下幾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風險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農作物應包括:水稻、玉米、小麥、大豆等糧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經濟作物;蔬菜、水果也應考慮適用政策性農業保險。至于棉花等作物,雖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為是重要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農作物,也應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
二是為動物食品安全提供風險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動物應包括:牛、豬、羊等家畜;雞、鴨、鵝等家禽;養殖的魚、蝦、蟹等水產品。
三是為漁民漁船安全提供風險保障。從事海洋、大河捕撈的漁業生產,需要保險的保駕護航,應對漁民的人身傷亡和漁船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
在上述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內,政策性農業保險應主要承保旱災、水災、雹災、風災、凍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動物死亡風險。對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災,國家應另行安排救濟和幫扶。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最大受益人是農戶,但是農戶獲得保險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條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費購買保險,二是要在出現災情損失時才能實現政府補貼帶來的好處。農村可以實現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險尚需時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補貼、龍頭企業幫扶的情況下,農戶購買保險也需要動員。在日本,加入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需要一定條件的,例如,水稻、陸稻及麥類的栽培面積合計超過1畝或3畝(日本制,下同),才有資格加入。同時,一定經營規模以上的農戶又必須加入農業保險,例如,北海道地區的麥類耕作面積4畝至10畝的,必須加入農業保險。在我國,保險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
一是對基地型農戶進行保險。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載體帶動農戶參加保險,對基地型農戶進行保險。基地型農戶是指根據訂單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進行農作物種植和動物養殖的農戶。這些農產品作為工業原料從農戶的田間、地頭和院落、場房進入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廣大農戶與龍頭企業形成了比較緊密的生產流程上的上下游關系、原材料和產成品的基地與前沿關系。農業保險通過對訂單農戶提供保險服務,能夠有效保障產業化生產基地的穩定發展,穩固產業化鏈條源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適當給訂單農戶部分保費補貼,組織訂單農戶參加保險,降低了農戶的保費負擔,擴大了保險覆蓋面;為訂單農戶提供保費補貼,加強了公司與農戶聯系的緊密度,保證訂單農戶生產穩定,龍頭企業原材料供應充足,有利于龍頭企業擴大再生產,把農業產業做大做強。
二是對專業農戶進行保險。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帶動農民參加農業保險,對專業農戶進行保險。專業農戶是指種養業規模較大、技術較先進、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農戶。專業農戶往往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密切聯系,保險公司可以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向合作組織內的成員提供保險,充分發揮社員之間信息比較對稱、聯系比較緊密的特點,相對集中地開展較大規模的保險業務。合作社社員比較集中,養殖規模較大,多數社員已成為種、養專業戶,風險意識較強,投保積極性較高,農戶之間的示范作用較明顯。同時,農業保險還對合作社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比較規范的合作經濟組織,一般都有一個經營實體支撐,如飼料加工廠或屠宰加工廠,還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在保險的開展上,有的合作社對參加保險的飼養戶給予飼料或銷售上的一些優惠,這就吸引了更多農戶加入合作社,從而擴大合作社的規模。
三是對傳統農戶進行保險。以縣級為單位對大宗農作物進行統保,對傳統農產進行保險。我國的農業生產依然以傳統方式為主,生產經營相對分散、地域差異較大,特別是大宗糧食作物保險的承保和理賠難度較大。對傳統農戶的保險難度更大,而傳統農戶經營的往往是傳統的種植業,急需保險來分擔和轉移風險。
二、政府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幫扶方式
(一)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支持農業保險
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支持農業保險,是全社會分散和轉移農業風險的重要渠道。農業保險的開辦歷史表明,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任何國家的農業保險都無法維持下去。美國作為世界級的農業生產大國,農業保險也辦得較好,政府的財政支持更是一大亮點。目前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經濟支持大致包括:保費補貼,各險種的補貼比例不同,2000年,補貼額平均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約為40%;業務費用補貼,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補貼;另外,政府還承擔農業部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明確規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一切稅賦。
(二)政府通過條件救濟支持農業保險
即便政府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農戶還是有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的,保險對于農戶來講首先是一筆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險后獲得補償,農民并不踴躍參保。即使在美國,也在實行了把購買農業保險作為獲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條件后,農業保險的覆蓋面才獲得突破性發展。1994年通過的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令,鼓勵農場主購買農業保險,進而降低農場主對災害救濟的潛在需求。它規定,除非農場主購買了農作物保險,最少也要購買巨災保險保障,否則他們不可能得到農業保護計劃中的其他好處,即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新設立)、提供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等四大險種把所有農作物生產者都納入了農作物保險計劃。該法令還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計劃的農民不能得到福利,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持和保護計劃的支持等,對農作物保險實行了事實上的強制參加。該法令的實施使保險作物從1980年的30種擴大到47種,農作物保險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農作物保險承保面積達到2.2億英畝,占當年可保面積的82%,是美國歷史上承保面積占可保面積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過立法支持農業保險
通過法律確定農業保險的標的、范圍、機構、補貼等各種內容和環節,使農業保險能夠獲得穩定、持續和透明的發展,不因政府官員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場的變化而消長。日本自1929年以來,有關農業保險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達10部之多,對農業保險作物的品種、農業保險的準入條件、保險范圍、承保方式、財政補貼、保險費率計算方法、保險費國庫負擔方式等方方面面,都進行了規定,有力地推動了農業保險的發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國庫的財政資源,有效地保護了農戶。
三、農業保險公司的營銷渠道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三家試點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經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從對農業保險的政策研究、立法勸說、機構設置、產品設計開發、銷售渠道建立、人培訓、定損人員培養、統計、精算、資料收集加工,以及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廣和教育等方面,逐漸獲得了經驗和方法,試點公司也漸趨成熟。試點公司承擔了農業保險的直接業務,通過開展農業保險的經營活動(銷售、簽單及其他服務),具體實施政府補貼的農業保險計劃。試點公司還培訓、管理、監督和使用保險人和農險查勘核損人。農險查勘核損工作由農險專業核損人來進行,查勘核損人需經過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長時間的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后才能從業。專業公司有動力、能力和愿景,將作為主業來看待,必將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
試點公司對農業保險的專注,不只是停留在領導的一般號召與員工的象征性響應上,而是深入實際探索農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財政支持、教育員工精做農業保險。試點公司應根據區域特點制定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并在農業保險業務上始終堅持按照試點區域的特點進行設計和規劃。例如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吉林省是以傳統農業生產方式為主的國家重點商品糧基地i對國家糧食安全起決定性作用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該省近年來的畜牧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較快的現實,公司在吉林省內主要規劃開展玉米、水稻、大豆種植保險和規模化養殖保險,并主要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載體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根據畜牧業發達,要建設中國乳都的實際,公司在自治區主要規劃開辦奶牛等養殖保險品種,并與當地重點產業化龍頭企業相結合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根據山東省種植業、養殖業均比較發達,小麥等糧食作物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同時還是蔬菜、水果等農產品出口基地的實際,公司規劃在山東探索開辦小麥、棉花、蔬菜、水果等種植保險和奶牛、肉雞、水貂等養殖保險;根據北京在發展都市農業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郊區農業比較發達的實際,公司在北京地區探索以奶牛養殖和水果、蔬菜種植為主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通過兩年多試點,農業保險業務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試點公司堅持圍繞試點區域特點研發農業保險產品。比如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吉林省等試點地區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種植面積最大、關系農民數量最多、事關國家糧食生產安全的品種,公司集中研發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糧食作物的巨災保險產品。由于內蒙、山東、吉林、北京的畜牧業也都非常發達,各試點省區的畜牧業生產都逐漸呈集中化、專業化的發展態勢,公司相繼研發了肉雞、生豬、奶牛、肉牛、梅花鹿養殖保險,并根據各地養殖成本、風險特點等因素在具體條款中進行調整,體現區域特色。同時,公司還針對試點地區農業經濟特點,相繼研發了經濟作物草莓、煙葉等種植保險條款和朗德鵝、水貂等特色養殖保險條款。作為試點公司之一的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降低農業保險開辦成本,為農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險服務,通過兩年多來的探索,主要開辟了五個營銷渠道。
一是與農業經營管理部門相結合的渠道。省農委領導的農業管理部門與農民聯系密切,并在各個鄉鎮都有機構網絡,人員專業性較強,素質較高,是農業保險業務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監局和省農委的大力幫助下,公司與省農經管理總站簽訂了保險合作協議,全面啟動并推進了試點工作的開展。
二是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相結合的渠道。公司與省農信社聯社簽署協議,利用其在農村的營業機構網點優勢和人員優勢廣泛開展業務。公司在開業當天即與省農信聯社簽訂了全面協議,公司各分支機構與當地農信社關系十分緊密。2006年,農信社代辦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全年為200多位死亡和傷殘的貸款農戶進行了賠償。
三是與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結合的渠道。公司已經與中國農業銀行、省郵政系統等機構簽訂了協議,并與省農業發展銀行正式合作。農村金融、郵政機構的兼業方式,在公司廣開渠道建設的同時,也為農業保險在更深層次上的開展埋下了伏筆,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礎。事實上,國外成功開辦農業保險是和農村金融政策緊密相連的。
2保費水平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保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戶參保的積極性,過高的保費使得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戶難以應對,從而放棄農業保險。對農戶進行保費補貼可以降低農戶承擔保費的負擔進而增加其積極性,因此保費水平的高低將直接影響政府補貼比例。而影響保費水平的主要因素有保險費率與保險金額。
2.1保險費率的厘定
2.1.1保險費率厘定方法
目前,農業保險費率
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經驗費率法和單產分布模型推導法。前者是指依據個人或地區的歷史損失數據進行費率核算,將個人或地區歷史損失率的平均值作為當年損失率預測的一種方法。該方法可以提高費率厘定的精確性,適用于有完整和長期連續且完整的歷史數據的情況;而后者是指利用統計學和概率論知識,估算某地區或個人作物單產波動的概率密度函數,然后利用概率論知識進行費率厘定的方法。該方法理論嚴謹,數學推理性強,適用于沒有長期完整連續的歷史數據的情況,國內外關于保險費率厘定的研究大都采用這種方法。由于研究對象的單產歷史數據樣本量不夠大,所以該文的研究采用單產模型推導法。
2.1.2理論保費的厘定
選取遼寧省與貴州省1981~2012年玉米單產數據為研究對象,基礎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年鑒》。通過對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去除趨勢化處理,建立了單產關于時間t的回歸方程,之后將各年份的趨勢單產轉換到計算費率的年份,使得各年份產量在同一生產力水平下。
2.2保險金額的設定
保險有兩個功能,一是彌補災害帶來的損失,二是保障生產的恢復。目前發展農業保險的一個主要任務就是幫助農戶在受災以后盡快恢復農業再生產,同時為了防止農戶利用保險而產生額外收益,國家主要保障的是直接物化成本而不是收益。根據現行規定,農業保險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原則上只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其中物化成本主要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
2.3保險費率與保險金額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2.3.1保險費率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根據遼寧省與貴州省在85%保障水平下最優分布的費率(遼寧省4%,貴州省9%),假定兩省的保障金額都為3000元•hm-2,如果農戶負擔20%保費比例,則遼寧省農戶需要付出24元•hm-2的保費,貴州省農戶需要付出54元•hm-2的保費。對于相對貧窮的貴州省農戶而言,反而要承擔超過遼寧省農戶一倍多的保費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為了使高費率地區的農戶擁有較高的參保積極性,政府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應相對提高。例如遼寧省農戶目前享受的政府補貼比例為80%,即農戶支付保費24元•hm-2,如果貴州省農戶按照目前同樣享有的80%補貼,則需要支付保費54元•hm-2。若要使貴州省農戶也享受24元•hm-2的保費,那么政府的補貼比例就要達到91%。
2.3.2保險金額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物化成本也在不斷提升,為了達到覆蓋直接物化成本的目的,保險金額也應該隨之進行調整。若要使農戶承擔的保費不變,在提高保險金額的同時加大政府的補貼比例。按照目前遼寧省玉米種植保險的費率4%和保險金額3000元•hm-2,農戶需承擔24元•hm-2的保費。但若將保險金額提高到目前的物化成本水平4500元•hm-2,農戶需要承擔36元•hm-2(4500×4%×20%)的保費。因此提高保險金額會加大農戶負擔,降低其參保積極性;但是在農業生產資料費用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如果不提高保險金額,農戶又會因保障水平太低而失去參保意愿。對此,政府補貼就應該適當發揮作用,即在提高保險金額的同時加大政府補貼的力度。
3各地經濟狀況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3.1各地農戶收入及支出水平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對比2000~2011年遼寧省與貴州省農民人均收入、人均支出及人均結余(見表10)情況可知,遼寧省農民人均收入要明顯高于貴州省,約3倍。但就其支出而言,兩省農戶在生活支出方面的差距并沒有像收入差距那樣大,這就導致了遼寧省農民的人均結余平均高出貴州省農民6倍多。也就是說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較低,但面臨的各類稅費、生活必須開銷、子女教育費用和購買化肥農藥飼料等方面的支出并不少,因此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就更低,保費支付能力很差。與此同時,由于農戶的資本積累少,他們應對風險的能力也較差,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該地區面臨的農業生產風險加大,保險費率隨之提高。用較低的收入來支付較高的保費,這對于大多數農戶而言顯然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為了發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業保險進而保障農戶的生產生活,政府應承擔更高的保費補貼比例。
3.2各地財政水平對政府補貼比例的影響
在上海、浙江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農業占該地區GDP的比重比較小,地方政府財力雄厚,出錢補貼不成問題。在欠發達地區農業保險試點中,政府補貼明顯不足,這是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關鍵。因此,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如何將政府補貼分層是目前問題的難點。對比2000~2011年遼寧省與貴州省財政收入情況可知,遼寧省的地方財政收入要明顯高于貴州省,平均為3.6倍。因此單純提高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地方補貼比例顯然會對地方的財政造成很大的壓力。為此,盡管2012年以來中央財政先后多次提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東部35%,即在比例總體提升的基礎上,中央財政體現了對不發達地區的支持。但對于貴州省這樣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央的財政補貼力度仍顯不足,該地區地方政府和農戶對保費承擔的比例仍然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