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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繼續審理裁定,可加大上級法院對受案問題的監督。
實踐中,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有時因某些敏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會被人為縮小或暫不受理,致使有的當事人告狀無門。對于符合受理條件而一審法院未進入實體審理的情況,通過當事人啟動上訴程序,由上級法院直接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可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從制度上解決當事人的“告狀難”問題。
2、二審法院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將不再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等程序問題,直接進入案件的實體審查,從而避免當事人的訟累。
3、裁定“繼續審理”的概念表述更具科學性和明確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一審法院駁回的裁定認為確有錯誤,適用的是“撤銷原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裁定,未能明確二審糾正一審違法不收案裁定的具體方式。同時,由于一審并沒有對實體進行審理,過去發回重審并不科學,稱之為繼續審理則更具科學性和明確性。
二、“繼續審理裁定”的適用范圍、條件及性質
1、適用范圍為原審裁定駁回的案件。對于一審不予受理的案件,不適用“繼續審理裁定”;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適用條件必須是在原審駁回裁定確有錯誤,且原審原告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繼續審理”裁定。如果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符合法定條件,則一審適用駁回裁定必然錯誤,二審即可適用“繼續審理裁定”。所以適用“繼續審理裁定”的前提及重心應當放在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上,而不是原審駁回裁定是否有錯誤。假如雖然一審裁定不當,但原告的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則不適用“繼續審理裁定”。
3繼續審理的性質是對原一審的恢復和繼續,是糾正原一審中關于條件審查的程序錯誤,已經進入案件實體審查的階段。繼續審理并不是另外重新審理,其重心應定位于“繼續”上。
三、民事訴訟繼續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1.立案問題
對于繼續審理的案件,一審法院如何選用案號頗有爭議。有的認為應當立“重”字案號,有的認為應當繼續沿用原來的案號,有的認為應當啟用一種新的案號,可立“繼”字案號。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沿用原案號,因為繼續審理的性質是繼續原審,案號和原案卷材料當然應當沿用原案號繼續審理。而且一審案卷需待二審裁判后才能歸檔,所以使用同一案號有可操作性,原來審理的案卷材料和繼續審理后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卷裝釘,并按事件先后順序排列,便于查閱。當然,為清楚起見,案卷也可編為原審卷和繼續審理卷二卷。如果使用“重”字案號,不僅將與發回重審的案件相混淆,同時也可能將繼續審理前和繼續審理后的案卷材料人為地分在兩個不同案號的案卷之內,從而不能體現繼續審理之特點。同理,使用“繼”字案號也存在此類問題。
2.是否另行組成合議庭問題
對于繼續審理的案件,有的觀點認為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繼續審理不是發回重審,法律只規定發回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沒有對繼續審理作出這一要求。有的觀點認為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其理由是:首先,繼續審理是對原審錯誤的糾正,為避免原合議庭人員的先入為主和排斥情緒造成對當事人的不利,預防當事人對原合議庭人員可能的不信任感,一審有必要在繼續審理時另行組成合議庭。這是一項重大程序要求,有利于繼續審理的順暢和公正;其次,程序與實體應當并重,對因實體錯誤發回重審需另行組成合議庭,對因程序錯誤指令繼續審理也應一視同仁(被裁定繼續審理的案件一般是因為有程序上的錯誤);其三,有的案件被發回重審僅因為程序上的不當,其結果是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基于對條件的錯誤認定作出駁回裁定的案件,其結果自然也應該是另行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但是,筆者認為不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因為繼續審理的性質是繼續原審,案號也是原來的案號,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好算案件數。
撇開清末變法時期產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民國時期的短暫的民事訴訟法不論,我國法典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在改革開放后的1982年問世的,在此之前,我國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法院審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釋性質的規則匯編,且“”中司法機關不復存在。1982年出臺的民事訴訟法深受前蘇聯立法的影響,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育成熟和定型,該部以“試行法”名義出現的民事訴訟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張,以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提升和充實為主旨而進行了修訂。1991年修訂后的現行民事訴訟法于是出臺,盡管該法在弱化法官職權、提升當事人訴權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適應糾紛解決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總體上說,該法的修訂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觸動固有的立法構架,強勢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未能從根本上改觀。然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當然也不依民事訴訟法的滯后性為轉移,民事司法的實踐邏輯自然為自身的合理運行開辟道路,從1992年開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頻頻推出新舉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層層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訴訟法的文本沒有改變,但是作為民事訴訟法作用對象的實踐性程序,卻與文本上所設定的程序產生了距離,這種距離越來越大,以致人們驚呼,民事訴訟法被抽空了。民事訴訟法確實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倫理色彩的技術性規范,如期日的計算、送達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現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無法司法”的狀態究非長遠之計,“二元司法”在實踐中遭遇到的沖突也并非鮮見,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由此受到極大影響,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已經到了非盡快進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成為一項緊迫的立法任務,然而這僅僅是問題的一方面。問題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絕非一件輕而易舉之事,而是一項極其艱難的系統的法制建設工程。其緣故在于,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面臨著諸多新型的挑戰,如全球化的挑戰、社會化的挑戰、民主化的挑戰、科技化的挑戰等等;需要解決好諸多矛盾關系,如民事訴訟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關系問題、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和維護我國政治體制的關系問題、民事訴訟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統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關系問題、不平衡的區域發展水平與統一司法之間的關系、地方保護利益的排除與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間的關系等等問題,都是需從全局平衡、妥善處理的難題。這些問題不處理妥當,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的民事訴訟法是難乎其難的。在這其中,用以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理念最為關鍵。
民事訴訟法的理念是民事訴訟法內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訴訟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則固有的理念未必發生變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積到一定程度,則必致理念的整體變遷。我們可以說,較之1982年試行民事訴訟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訴訟法在理念上則基本一致,雖稍有變動(如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限縮法官的職權領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發生變化,尤其是作為塑構民事訴訟新體制的理念體系,并未發生變動。正是在此意義上,方有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依然是傳統民事訴訟法的延伸或沿襲,而沒有根本性的突破。我們這次討論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說是首要的變化,乃是集中在賴以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貫徹于民事訴訟法全部領域的精神層面的變化,也就是民事訴訟法的理念的變化。民事訴訟法的嶄新理念的體系化出現,確證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時也蘊含了民事訴訟修改所可能展開過來的全部新型內涵,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所出現的全部新型內容,均可以在邏輯上回溯至民事訴訟法的新理念預設。
筆者認為,指導我國民事訴訟修改的理念范疇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程序的本位主義理念;第二,程序的主體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約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協同主義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義理念
程序本位主義是一個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論的討論中,并受它的啟發,同時受西方程序正義論的影響,而逐步形成并廣為使用的。顧名思義,程序本位主義是一種偏重、強調程序獨立價值的程序哲學觀,認為訴訟程序具有不依賴于實體法的獨立價值,如人格、尊嚴、公正、效益等等,而將真實、正確適用法律等價值視為外在價值、工具價值或附隨的價值。程序本位主義的含義集中表現在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關系中。在此項關系范疇中,程序本位主義認為,是程序正義決定著實體正義,而不是實體正義決定著程序正義。其原因乃在于,實體正義不具有可以明確把握的特質,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難尋找到一個絕對正確的化解沖突的答案,因此所謂的實體正義乃是不可靠的正義觀,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正義觀,為此而進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權力之爭的泥潭之中,同時必然導致程序的虛無主義現象,其結果,最終必然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與之有別,程序正義卻是可以把握的、剛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過人們的理性運用而加以妥當的設計和規制,因此程序正義是眼前的正義、是可靠的正義、是可以依賴的正義,是優先于實體正義,并說明、解釋和決定實體正義的正義。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過于偏重實體正義的追求,而輕忽程序正義的構筑,由此導致了實體本位主義的泛濫,并同時導致了程序虛無主義的橫行。其結果,監督主體多頭出現,司法的獨立性難以捍衛,司法體制向橫向發展,而缺乏向縱深發展的動力機制和保障機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監督主體的寬泛化便成為一個必然的現象。于是產生了極其矛盾的悖論:市場經濟越發展,司法的權威性越低。這個悖論深刻地提出了一個重大課題:我們必須要以程序本位主義為切入口,強化糾紛解決過程的自身正義性,并以此為契機和內在指針,指導和進行我們的司法改革。可以說,程序本位主義的理念既是指導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哲學指針,也是指導我國宏觀司法改革的哲學指南,我國宏觀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義的內在訴求和發展規律,以司法的過程正義性和正當性為核心和中軸,演繹出具體的改革內容和舉措。
民事訴訟法修改中高高樹起程序本位主義的旗幟,具有極為重要的立法指導價值,該指導價值表現在程序本位主義的內涵構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義首先要求承認訴訟程序自身的獨立價值。所謂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是指訴訟程序賴以體現的內在價值和固有價值,這種價值不以實體法的內容或精神為轉移。無論實體法的表現形式和內容構架如何,這些獨立的價值都是要體現出來的。比如說,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要受到肯認和尊重,當事人的訴訟自由權要受到認可,當事人的訴訟話語權要受到保障,當事人的在場見證權要得到體現,當事人的申訴控告權以及程序救濟權要受到重視,當事人的憲法性權利不因訴訟的實施而受到負面的實質性影響,當事人的隱私權受到充分保障,等等,這些價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實和體現。可見,程序本位主義是訴訟文明的體現,是人類訴訟文化的進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義要求所設定的程序制度必須是科學的、正當的、合理的,因而是正義的程序。程序正義既然要決定和規制實體正義,則必然要有優越于實體正義的內在品格。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慮程序自身的正義性訴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義要求糾紛的解決者和程序的參與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規定性,包括審判行為在內的任何訴訟活動,均要體現出嚴格的法定性。正義的程序必須得到正當的實現,惟其如此,事先所設定的正義的程序方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否則程序的正義性僅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實定的意義。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義內在地呼喚程序主持者和參與者的獨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義要求極度重視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公正的程序在嚴格執法的保障下必然產生公正的結果,這個結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義性和執法的嚴格性所規定了的;任何人要懷疑這個結果的正當性或正義性,就必須回溯性地質疑程序的正當性以及執法的嚴格性。否則,由公正程序所產生的實體結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不可動搖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實現。程序本位主義的這層含義,對反思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以及執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啟發價值的。
二、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有別于通常所謂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謂程序自治說的是一種法律秩序的型構和生成方式與途徑,是指通過包括訴訟程序在內的法律程序來構筑正當的法律秩序。可見,程序自治是一個范圍較為寬泛的概念,與程序本位主義的概念處在同一個層面,它映現的是程序與實體的關系模式。我們這里所言的程序主體自治性理念或原則,則是一個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疇,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義的實定化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程序主體的自治功能。程序主體在程序過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鮮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時也要體現出充分的責任意識。
總體上說,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當事人為本的理念,當事人是訴訟程序的基本主體、正當主體和權利主體。在所構建的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占據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體,包括法官、訴訟人、訴訟監督者等等在內,都必須圍繞著當事人的主體角色和主體職能而配置、而活動。這要求摒棄傳統的職權主義的程序構筑思維,而彰顯當事人主義的程序構建理念。我們應當以當事人主義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體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個領域和角落,充分地體現出當事人主義的基本要求和內在規律。凡是與當事人主義合拍的程序制度,我們都要保留和堅持;凡是與當事人主義相沖突或不相和諧的程序制度,我們都要持懷疑態度,并在實證的基礎上加以改進。當事人主義應當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發展和完善的一根紅線,或者說是指南針、方向盤、導航系統。
當事人主義的要旨就在于承認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自治地位,具體而言其含義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視角上,應當以當事人為出發點進行程序規則的構建。我國長期以來視民事訴訟法為法院處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將“民事訴訟法”簡約為“審判法”。這是過度職權主義、國家干預主義、國家本位立法的體現,這種立法視角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確證和樹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種落后的立法視角,應予摒棄。相反,民事訴訟立法應當以當事人作為訴訟舞臺上的主角加以規制,應當充分體現出以當事人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傾向性。對法院行使審判權規則的設定,應當是派生的,它是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服務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訴訟法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而不是以當事人的訴訟義務為本位。民事訴訟立法應當充分體現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法哲學上一度發生過的關于權利義務何者為本位的爭論,在稍晚的時點上于民事訴訟法學領域也發生了,只是相比較而言,并不那么劇烈而已。稍經爭論,人們便認同,民事訴訟法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本位,而訴訟義務僅僅是配合和保障訴訟權利的恰當行使加以設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與訴訟權利的普遍性有別,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訴訟義務的設置在數量上僅占少數,尤其是對違法訴訟義務所施加的訴訟責任或訴訟制裁也始終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內。在立法方式上,訴訟權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從基本原則上加以推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根本淵源,創設和推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成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功能。與之有所不同,民事訴訟的義務或責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須在立法上有明確的規定性;立法沒有明定的,通常應被解釋為此種訴訟義務或訴訟責任的不存在。
其三,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應當具有充分的參與權、控制權、主導權、選擇權和變更權。民事訴訟是當事人之間私人紛爭的化解過程,其中“私”的色彩極為濃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訴訟權利,根據訴訟中所出現的各種信息,選擇相應的訴訟行為,并使之確定地產生預期中的訴訟效果。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調控能力的強化以及對訴訟效果的預測能力的提升,應當成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指針。這就要我們始終明確,民事訴訟程序是當事人自己的訴訟程序,或者原則上、主要地是屬于自己的訴訟程序,他們可以對訴訟程序的全部過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慮訴訟中和訴訟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進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參與和調控。為此,民事訴訟立法在技術上要大量增加彈性條款,使當事人可以在條款的框架范圍內塑構、設定對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程序和訴訟方式,從而產生訴訟活動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當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還包含有一層重要的含義,這就是當事人自我負責的原則。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當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訴訟權利,由此使得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自由空間和可選擇余地都獲得了最大化的和最優化的安排,當事人真正成為了訴訟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為其對應的邏輯結果,當事人對其行為的訴訟后果應當無條件地全部承擔和消受,即便這種效果對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訴訟付出遠遠大于其訴訟收入。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責任”原則,這個原則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的應有之義,也是我們這里所推論出的當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義。這一點其實也是我們通常所謂正當的訴訟程序具有釋放當事人抱怨、吸收當事人不滿的機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約化理念
訴訟契約化理念是一個新興的理念。這個理念在傳統民事訴訟法中幾乎沒有任何生存的空間,比如說在我國最早一部民事訴訟法(82年《民訴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個可以用訴訟契約理論來解釋和說明的條款,訴訟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無以復加的強調,訴訟中的強制性條款遠遠超過任意性條款,即便是任意性條款,也無例外均是指向作為審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適用的。民事訴訟法是如此,刑事訴訟法更加如此。刑事訴訟法將程序法的公法性質推到了極致,刑事訴訟程序被認為是明確無誤的工具。然而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訴訟契約化的概念開始在理論上出現,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率先獲得體現和確證,此即關于管轄權的協議或者說是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的出現,無疑表征著訴訟契約理論開始在民事訴訟立法中的運用,訴訟契約理論開始了實定化的步伐。理論研究表明,訴訟契約論蘊含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為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導向原則之一,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將以大量的條款和篇幅體現和負載訴訟契約論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訴訟程序之所以能夠契約化,乃是因為:
其一,這是訴訟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實際結果之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業已成為現代社會法制發展的兩個交錯性命題,也是現代法治國家進行法制建設必須經常注意的重要時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題對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法治的完善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民事訴訟法處在公法領域,國家權力在其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訴訟所針對的糾紛對象乃是私權性質的糾紛,這種解決對象的私權特性不能不在實質的層面上影響乃至左右其糾紛解決程序的公法化程度。與刑事訴訟乃至行政訴訟程序相比較,民事訴訟的私法性質無疑是最為明顯的,甚至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民事訴訟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區別于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根本之處;更何況,在和諧社會構建的哲學背景下,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都受民事訴訟法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私法化的過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進程中,民事訴訟的契約化理論有了存活的空間,并由此獲得了進一步現代化的不竭的動力。可以說,從立法技術上來說,用私法的原理來改造民事訴訟程序,乃是民事訴訟程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法論,也是收獲理論成果的一條捷徑。
其二,民事訴訟程序的契約化也是程序正當性原理所必須借助的哲學范疇。程序正當性原理成為民事訴訟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針,如何使實定的程序正當化起來,乃是程序法治建設者必須要考慮的技術性問題。程序正義論主要解決這個問題。程序正義論解決如何方能使所設定的訴訟程序變成或被評價為正當化的訴訟程序,其要訣乃是:將解決個案的具體程序的設定權下放,使之交由當事人來視具體訴訟情景而加以妥適的安排和設置。在訴訟程序條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設模糊性條款和選擇性條款,通過授權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的設定,授權和鼓勵當事人(往往通過其訴訟人)通過契約化的形式構設具體的最能夠適應眼前案件解決需求的訴訟程序。訴訟契約制度就是這種契約型條款的概括性稱謂。可以合理地推論,訴訟立法中這種技術運用得越是廣泛、其數量越多,則訴訟契約化理論的實定化程度就越高,該部法律的契約化色彩就越濃,同時也表征該部作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驟就越大。
在民事訴訟領域實現公法私法化具有極為重要的程序正當化意義。這集中表現在:通過訴訟契約條款的設定,使當事人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構筑具體程序的權力,這種權力的賦予極大地提升和強化了當事人訴訟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動使用訴訟程序規則的角色在訴訟契約條款的授權和保障下,變成了訴訟程序的雙重角色:當事人既是訴訟程序規則的設定者,又是訴訟程序規則的使用者;尤其是這種設定在不違反強制性條款的前提下還對行使審判權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這就使當事人與訴訟程序規則之間的距離大大縮短了,甚至變成了“零距離”。這種與訴訟程序規則之間的近距離或零距離所造成的一個自然結果便是當事人被其所適用的訴訟規則內在化了。當事人不僅創設了重要的訴訟規則,同時還直接使用這些規則來追逐對己有利的訴訟效果。這既增強了當事人的訴訟動力,又強化了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認同感,這種動力機制和認同感的同時增強,便意味著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可見,訴訟契約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個要求和體現,同時也是訴訟程序獲得正當性的重要舉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協同化理念
程序的協同化理念是在后現代哲學背景下提出來的一種社會關系模式,其含義基本的就在于參與程序的各方主體都應該被調動出最大化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并在誠信和善意的基礎上竭誠合作,取得共贏的程序效果。這個概念首先在經濟領域企業管理中被運用,后來發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設在內的其他社會領域,到如今,程序的協同主義或協同原則或協同理念,業已毫無疑義地成為訴訟法治建構的重要因素或指針。在訴訟法中,程序的協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內涵所指,這就是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傳統訴訟模式的兩個對極之間,求得一個適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優勢的綜合型訴訟體制,這種訴訟體制被稱為“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利用協同性理念來構建訴訟模式,其結果自然會出現一個既有別于大陸法國家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又相異于英美法國家的當事人主義的第三種訴訟模式,即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協同主義訴訟模式在理論上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極為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的現行民事訴訟模式在理論研究的范式中被歸類于超職權主義的范疇,其含義是指較之德國等大陸法國家的傳統職權主義而言,我國的職權主義色彩要濃之又濃,強之又強,甚至已超出應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學者稱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強勢職權主義的模式或超職權主義的模式。然而這僅僅是對現實的刻畫和描述;我們討論的問題還不能停留于此,而要進一步設問:我國此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模式論的概括和標簽中,究竟應定位于何者?是恪守傳統還是皈依大陸法模式,抑或依歸于英美模式,還是最終要跟上世界最先進的發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峽谷,而徑直構建一個協同性的訴訟體制?這個問題擺在面前,無法跳躍。這個問題的回答直接關系到我國學理界的另一個類似的話語體系: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還是中改?小改的觀點基本上是恪守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制框架,在超職權主義的道路上修修補補;這種修修補補,其結果充其量只是軟化一些職權主義的要素,而究竟未能從根本上使新制度與舊制度脫鉤,也就是難以型構一個適應市場經濟縱深發展需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民事訴訟體制。中改的觀點大體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說,職權主義的訴訟體制不必要變更,所需要變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訴訟法的篇幅。筆者認為,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首先要達成的一個目標,也是一個基本的目標,乃是訴訟體制或訴訟模式的轉變。筆者提出的一個總體思路乃是:我們要摒棄超職權主義,越過職權主義,邁向當事人主義,兼顧協同主義。最沒有爭議的可能是摒棄超職權主義和邁向當事人主義,需要解釋的是協同主義的兼顧,會引發爭論的恐怕要數“越過職權主義”的提法。
超職權主義必須要被拋棄,其原因簡單地在于這種高度職權化的訴訟模式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院或法官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大規模的職權干預乃至權力干涉,不僅會遭遇到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各種有關主體的抵制,甚至對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論也失卻了往日實施干預的必要性和熱情。超職權主義看來已經到了必須被拋入歷史垃圾堆的時候了;這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一個基本的歷史使命乃是與這種長期盤踞于我國民事司法舞臺的超職權主義徹底脫鉤。
摒棄超職權主義的當然底蘊和天然憑籍,便是邁向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的基本原理應當成為我國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體系化的指導思想。通常可以斷言,利用當事人主義的要素和精神來改造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從宏觀到微觀,基本上不會發生方向性的錯誤或偏差。當然,在此過程中要防止對西方民事訴訟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盤照抄,在這里提一下法理學中討論的“法治建設與本土資源”,還是有必要的。對國情的尊重是我們學習借鑒西方法制的底線,也是一根紅線。
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會贊同另一種觀點:這就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應當向大陸法系國家學習,采用其“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為大陸法國家的職權主義原本也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體制下逐步演化而來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制度構建的原點或出發點,此后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因以及訴訟效率的目標追求,其中不斷增加職權主義的因素,以至演變至今,形成了與同出一源的英美體制大異其趣的獨特訴訟體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言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大陸法國家,在一定意義上說,這種職權主義模式還處在不斷的強化之中。我國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顯然不能受此影響而以一種逆向的思維,實施所謂的變革:在大陸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的因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被掩蓋在職權主義的陰影之中了,作為以當事人主義為導向而實施程序變革的我國來說,在蔥蘢的職權主義因素之堆中尋求當事人主義的因素無疑是困難重重,乃至誤解重重的。英美的當事人主義是非常純粹的,其后來雖然增加了若干職權主義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數,并且是可以辨認的,因此我們以英美的當事人主義為鵠的,用以作為我們實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鑒,是一個事半功倍的較佳選擇。
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國民事訴訟法制的發展目前處在現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閉式地進行,相反,其改革步驟必然經常地觀照世界范圍內民事訴訟法發展的主流傾向,這個主流傾向就是強調訴訟中的多方主體的合作主義或協同主義,注意多種訴訟模式或訴訟體制的相融相合。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兼顧協同主義”。綜合起來說,便是:我們的民事訴訟法改革,應當以當事人主義為主,兼顧協同主義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體而論,協同主義在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主要體現應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誠信原則和當事人的真實義務以及合作義務。現代社會的民事訴訟活動乃是奠立在真實基礎上的公平競爭型的特殊社會活動,惟其如此,民事訴訟的過程方能體現出公平正義的價值和訴訟效率的價值,并同時兼顧社會利益的合理需求。協同主義的此一要求乃是對古典當事人主義的辯證揚棄:當事人之間既要競爭,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礎便是誠信和真實。
其二,民事訴訟立法要大量增加訴訟制裁的條款,以確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能夠在誠信與真實的基礎上展開公平競爭。訴訟是當事人追逐有利結果的角力場,雖然規定誠信原則和真實義務,也不能確保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者能夠始終恪守此項原則,相反,其行為背離此項原則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訴訟制裁的力度,懲罰和制裁違反訴訟誠信原則和真實義務的行為,并由此產生良好的導向作用,為構建誠信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視和解、調解以及其訴訟代替性的糾紛解決機制的運用。協同主義為訴訟當事人由訴訟對抗主義轉向訴訟合作主義奠定了基礎,并提供了確保訴訟合作性的訴訟文化氛圍和訴訟條件。當事人之間依然存在著對抗,但對抗主要是面向事實的,而更多的則是合作,合作是對相互間法律關系的重新安排。無論在當事人主義抑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和解、調解等裁判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受到程序結構的巨大制約,而難以發揮大的作用。與之形成對照,在以當事人平等對話和理性溝通為基礎的訴訟環境中,和解與調解等裁判外的解紛機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運用。與此同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機制之間的傳統壁壘或制度鴻溝也由此得到極大彌合,使二者間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錯。
其四,轉化法官的職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職權干預作用,同時強化法官的職權指導作用。簡單地主張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應當弱化法官的職能作用并不妥當,同時也不符合國際性的訴訟發展趨勢和規律;法官的職能普遍受到強調,但所強調的這種法官職能并非我國傳統的以私權干預為己任的職能,而是以訴訟管理為常規目標的嶄新職能,比如法官的協助證據調查權、闡明權等等制度,均與此種司法職能的調整密切相關。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應當以理念的整體變遷為先導;正是理念的預設決定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基本走勢和支柱性內容。前面的論述多少已涉及了具體內容的構建,這些具體內容的構建又是落實上述諸理念的必要環節或步驟。就關系而論,這些理念是關聯在一起的,它們之間既有相對的獨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賴性。程序本位主義理念最為重要,也是一個定性的理念;沒有程序本位主義對程序正義重要性的哲學肯定,便談不上程序主體自治理念;沒有程序主體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談論程序契約化的前提條件;程序本位主義得不到落實,空談程序的協同主義便毫無價值,而程序協同主義是對程序本位主義的必要的反向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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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研究考察失地農民就業,即失地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可能性程度,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勞動力向外轉移的概率。因此,筆者認為,Logistic回歸模型是最合適的模型之一。Logistic模型探討影響因變量的因素,研究在一定條件下個體呈現某種狀態的概率,比較在不同自變量組合下個體呈現某種狀態的相對可能性。
2變量選取
本研究主要探討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問題,因此,我們將因變量設定為是否實現就業,用失地后是否外出打工來反映,它是一個二元選擇變量。外出打工賦以數值1,沒有外出打工賦以數值0來表示。自變量根據有關就業的相關因素與資料的可得性,我們從社會資本、人力資本、體制資本、自然資本四個方面選取指標。其中,社會資本主要通過社會資本總量測度來反映;人力資本主要通過農民受教育程度來反映;體制資本通過政治面貌、是否擔任過行政職務來反映;自然資本主要通過性別、年齡來反映。
二、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模型構建與分析
為了解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我們運用“位置生成法”對青島市失地農民進行了調查訪談,共發放調查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80份。剔除掉無效問卷后,得到有效問卷252份,問卷回收率為93.3%,有效率為90%。根據所獲得的數據,建立了失地農民就業影響因素的Logistic回歸模型。
從以上回歸分析得出,對失地農民就業起正向影響的是網絡水平、網齡、受教育程度、是否擔任過行政職務、性別;起負向影響的是網絡規模、網絡密度、網差、年齡。其中,影響最顯著的是“農民是否擔任過行政職務”。
一般而言,認為網絡規模大,更容易就業。但研究發現,網絡規模、網絡密度、網差卻對農民就業起負向作用,網絡水平和網頂卻起正向作用,這正證明了在失地農民就業過程中,“關鍵人”的影響度其職業及聲望,是能否實現農民就業的關鍵因素。因為,在我國農民的社會網絡中,網絡密度強。大多數都是由親朋所構成的小圈子,所謂“家天下”的格局還沒有打破,構成了“弱關系”圈子,網絡同質性強,不利于農民就業。
而在本研究中,人力資本對個人職業地位獲得的重大作用再一次得到了反映,農民的人力資本在就業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說明,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的逐步完善,人力資本的作用也日益凸顯。并且研究發現,在就業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體制資本的擁有,因為這些農民可以通過其職位和權勢,有機會認識更多的人,職業聲望更高的人,參與更多的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社會資本存量,因而更加有利于就業。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發現,與大多數人群相同,農民女性比男性難以就業,年齡越大越難以就業。
三、重視政府的主導作用。促進失地農民就業的政策建議
從以上研究,我們發現:在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過程中,除了經濟動因與制度因素外,社會資本的支持、人力資本的提高也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鑒于政府在失地農民就業中的主導地位,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上述分析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首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提升就業渠道。我們認為,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政府責無旁貸,起主導作用,應制定各項政策,有效地實現失地農民就業。一要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提高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二要把失地農民就業與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相結合。政府在推進失地農民就業的同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三要不斷推進農村信息化建設,擴大信息的輻射面,繼續推進電話的普及,網絡進農村的同時降低通信費用,加快有線電視的推廣,提升農民獲取信息的能力;四要積極培育市場中介組織,努力改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服務,實現職業介紹機構的網絡化、現代化,提高服務機構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不斷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的同時抓好市場服務機構建設,大力發展各級各類職業介紹和人才交流中心;六要加強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不斷提高農民素質。
其次,提升失地農民社會資本網絡,積極推進失地農民就業。我們認為,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政府責無旁貸,但政府又不能也不應該大包大攬。全社會各個利益集團包括農民自身也應該積極參與到此問題的解決之中。社會資本作為一種非正式的資源配置方式,在就業過程中發揮著整合和集成作用,是重要的資源和關系網絡。社會資本的工具性和可積累性為就業提供了有效手段和必要條件。為此,一要培育農民的社會信任資本,積極開展現代誠信觀念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全民族的公民道德水平,使信用道德成為農村社會的內生要素和力量的同時建立規范的誠信激勵機制,通過輸入現代誠信觀念,改造原先狹隘的,以血緣、地緣關系為依托的人格信任,形成一個誠信的大環境,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為榮,失信可恥,彼此雙贏為榮、損人利己可恥”的氛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二要不斷提高農民參與公共活動的積極性,建立健全農村基層民主,完善參與渠道,構建規范的參與制度;三要不斷加強失地農民的自組織建設,從政策上進行引導,從經費上給予支持,從行政上予以合作,從法律上加以規范。
我國現行民訴法第113條至第119條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審前準備工作給予了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和法院受理后,法院與當事人都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也即所謂的民事訴訟審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向當事人送達有關的訴訟文書,具體包括,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如果被告提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及其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法院在立案后就應當告訴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哪些基本的權利和必須履行哪些基本的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中告知,也可以口頭告知。
3.組成合議庭,如果案件需要合議審理的,那么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開庭審理前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組成后的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
4.合議庭人員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人員在開庭審理前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查,不過這些審查是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上的審查。
5.追加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法官在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時,如發現有些人必須加入到原告中或被告中形成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來進行訴訟,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職權追加這些人進入訴訟中來,成為訴訟當事人。
(二)我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特征
分析我國審前程序具體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立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官是整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中的主體。大部分工作和任務都是有法官獨自來完成的,法官依職權包攬審前程序中的所有活動,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人基本不介入,不發揮作用;
2.審前程序中準備活動的目的單一。在審前程序中,法官積極主動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以及進行各種訴訟活動,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查明案件事實,尋找案件爭點,以便在庭審中更好的行使審判職能;
3.內容準備上既包括程序性準備也包括實體性準備。法官除進行程序上的活動外,還包括對證據材料在內的各種訴訟材料進行詳細、全面的實質性審查,以了解案情,并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4.法官進行各種準備活動形式不公開。在審前程序中法官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不論是送達訴訟文書等程序性活動,還是對證據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活動,都是有法官獨自完成的,沒有當事人的參與,整個活動都是封閉的、不公開的;
5.審前程序的應有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由于我國民事訴訟采用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以及未設立證據失權制度,因而民事審前程序不具備當事人確定爭點、固定證據、促進和解的功能。
可見,在我國立法上,民事審前程序并未形成完整獨立的訴訟程序,其只是庭審活動的一個階段,且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這與國外結構完善、價值凸現的民事審前程序立法相比顯得異常滯后。
二、我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弊端
我國民事訴訟關于審前程序的不完善性和立法上的滯后性,給實際審判活動帶來了很多弊端,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這種基本由法官包攬,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幾乎不介入的超職權主義的民事審前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也越來越日益暴露其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前程序中法官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不當,法官權利過多,嚴重偏離當事人,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不但不利于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而且也扼殺了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意識。
2.法官負責審前準備工作,準備行為與審判行為不分,容易造成法官“先定后審”,使庭審活動流于形式,有違程序公正原則。
3.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庭審中的證據突襲,有違程序正當的要求。在我國,由于未建立有效的證據交換制度、證據時效制度,未規定被告答辯義務,當事人的庭前準備工作很不充分。這樣不但使庭審達不到應有的預期結果,還容易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證據突襲,不利于公平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審前程序中法官為了調查收集證據,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接觸,尤其是與單方當事人接觸的機會增多,這為司法腐敗提供了便利條件,違背了訴訟公正的要求,為當事人提供了賄賂法官的機會。
5.審前程序中法院和法官包攬了大部分工作,付出了高昂的費用,這違背了訴訟經濟效益的要求。我國民訴法規定原告被受理后,法院包攬訴訟文書的送達、證據的調查收集等幾乎整個審前程序的工作,這樣雖然可以有效推進審前程序的進程,但為此卻支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
三、我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具體制度設想
分析了我國民事訴訟審前模式的現狀及弊端,筆者認為,改造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建立以當事人為主導,法官適當干預的民事審前程序模式。根據現代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的基本法理,結合我國司法環境和改革方向,我國民事審前程序應當以法官管理指揮下的當事人主義為其模式。當事人是審前程序的主體,負責提供證明訴訟主張所需的證據材料,法官不再介入當事人收集調查證據的活動,以充分發揮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解決紛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法官享有對于準備程序的控制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準備程序的進程。
2.設置準備程序法官,專門負責指揮和管理審前準備程序。使準備程序中的法官和實際庭審中的法官分開,有利于避免先入為主先定后審,排除預斷,促進審判公正。把審判法官從審前準備工作中脫離出來,專門設置準備程序法官來組織和管理當事人收集、提交和交換證據、整理爭點等庭前準備工作,以便集中審理,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法官不負責審前準備工作,有利于排除預斷,進行居中裁判,避免庭審活動形式化。
3.建立完善的舉證制度。我國雖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但因立法不詳盡和法院職權主義傳統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實際上并沒得到真正貫徹執行。要想建立完善的舉證責任制度,就必須嚴格執行“誰主張誰舉證”,明確劃分當事人及法院收集證據的范圍。除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證據以外,法院不得以職權積極主動的收集調查證據活動。同時,應建立舉證時效制度,明文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庭審前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有證據,除有正當理由外,否則視為放棄舉證的權利,由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
4.建立證據交換制度。證據交換是審前準備程序中的重點和核心,通過證據交換,雙方當事人才能整理爭點、固定證據、防止庭審中的突襲。這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益,防止突然襲擊,使對抗雙方審前充分了解對方的主張和證據,從根本上保證雙方平等的辯論機會。
5.設置審前會議制度。審前會議制度是美國民事訴訟中審前準備程序中的一項制度。在我國的立法上應當借鑒美國的審前會議制度,在審前證據交換后,由審前專職法官組織當事人和律師參加,審前專職法官引導當事人詳盡地總結無爭議的訴訟主張、案件事實和證據,并將其固定下來;細致總結歸納有爭議的訴訟主張、案件事實和證據,縮小訟爭范圍。同時在審前會議召開的過程中,法官盡量尋求在開庭前當事人和解的機會,使糾紛得到妥當、公正、迅速的解決。
綜上所述,審前準備程序對司法公正和訴訟效率有著特殊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現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具有獨立程序價值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設立,是解決司法公正與效率之間矛盾的契合點。準備程序的構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立法技術問題,還意味著法官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角色再分配,更涉及到以準備程序法官與庭審法官相分離為核心的法官隊伍職業化、精英化建設等人民法院現存審判管理模式的更新,也是在司法領域內的一場訴訟理念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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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統計局山西調查總隊對山西省農村住戶外出旅游狀況連續5年抽樣調查表明:過去5年間,山西省農村居民的旅游消費支出持續增長。在被調查的農戶中,2005年出游率達38.33%,比2001年提高20.7個百分點,人均出游花費1260.71元,比2001年增長1.8倍,年均遞增29%。中國國際旅行社接待的農民出境游的人次最高時曾占總出境游人次的10%。
農民旅游市場是我國旅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13億人口中農民就占了9億,不失時機地引導農民旅游會為我國旅游市場注入新的活力。農村將會成為我國最大的旅游消費市場。但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農村旅游者中,60%以上的人沒到過旅游景點,70%以上的人未享受旅游娛樂,他們的出行多是探親、趕集。統計表明,目前我國農民旅游的人均消費尚不足全國平均數的一半,盡管農民旅游已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但卻沒有形成經濟規模。
一、農民旅游的限制性因素分析
1、農民自身的原因。第一,農民的收入水平低,影響了他們的消費熱情。農村大部分地區農民收入增長幅度明顯放慢,而農業生產資料卻連連攀升,農民進城就業機會減少,導致農民支出增加,收入減少;第二,農民的負擔重。農民是個弱質群體,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經濟負擔都落到農民的頭上,此外農民的預期支出如子女的教育費用、建房費、自身的養老費等壓力也使農民的儲蓄傾向提高,影響了消費市場的擴大;第三,農民消費觀念落后。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還不高,農民個性實際上正處于一個從封閉保守到開放交流、從小心謹慎到大膽開創的轉折狀態。傳統的節儉習慣使本來收入不高的農民積累意識遠遠超出消費意識。農民一方面平日非常節儉,舍不得花錢;另一方面逢年過節,人情往來,婚喪嫁娶,卻不惜花費大量錢財。在農村消費中占比很大的是建房,農民往往傾其畢生的積蓄,甚至舉債建房。有不少是為爭面子相互“攀比”,盲目求高求大,拆了蓋,蓋了拆,這造成極大浪費,限制了農村購買力向其它消費品轉移;農民休閑的意識、形式和內容上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沿襲著傳統。休閑觀念庸俗化,以為休閑只是看電視、串親訪友、吃喝玩樂、購物等,很多人甚至把“睡覺+搓麻將+看電視”當作了休閑的主體方式。那些出去旅游的農民多數還停留在“白天看廟,晚上睡覺”的初級旅游階段,對現代旅游注重的“吃住行游購娛”的全方位服務并不看重。消費觀念的落后也是限制農民旅游發展的重要原因;第四,農村旅游信息相對閉塞。相對而言,我國農村居民的文化水平較低,書報、雜志等的利用較少,對外面的世界了解不多,缺乏了解、接觸外面世界的熱情和沖動;第五,旅游目的的特殊性。我國農民旅游目的的特殊性也在制約著農民旅游市場的形成。目前我國農民外出旅游還是以探訪親友為主,其次是休閑度假,因此很多農民都喜歡組織親朋好友自行出游,而不愿找旅行社。第六,時間的限制。對農村居民而言,雖然有農閑與農忙之分,但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區分并不明顯,即使在農閑季節,仍有許多的活要干,如鋤草、育肥、家養牲畜等,相當一部份農民還要出門打工以貼補家用。
2、市場的原因。首先,針對農民開發的旅游線路不多。現在的旅游產品都是針對都市消費群體設計的,原生態的深山老林、古城游覽是熱門,而農民出游喜歡熱鬧,到大城市開開眼界。其次,旅游價格與農民消費水平不相對應。相對于農民的收入水平而言,旅游價格偏高,尤其是近年來,各大旅游景點門票一路看漲,農民雖然實現增收,但總體經濟水平仍低于城市居民,他們對價格比較敏感,這昂貴的旅游費用也使得許多想旅游的農村消費者望而卻步;再次,一些景點和旅行社的做法傷害了農民的旅游積極性。部分旅游景點的宰客坑人現象,旅行社不能提供專業導游,或是根本不帶進好的景點,只帶他們到街上、廣場、商場和景點的周圍轉轉就完事的做法,大大降低了農民出門旅游的愉悅感;最后,銷售網絡的“城鄉斷鏈”現象影響著農民的出行。由于農民居住分散,而消費能力較弱,旅行社大都未在縣鄉兩級廣泛布設銷售網絡。農民想在家門口買張票就能登車出游實在沒指望,而拖家帶口到城里去找旅行社又實在太麻煩,可如果不跟旅行社走,景點門票又貴得嚇人。旅游產業營銷服務鏈的這種“城鄉斷鏈”現象,使那些初步富裕起來的農民很難享受到現代旅游“一條龍”服務的便捷。
3、旅行社的原因。許多旅行社不愿帶農民團。由于農民游客的消費水平不及都市游客,調查顯示,300-400元的人均花費構成了當前農民國內旅游消費的主流,這種消費水平約為城里人旅游消費水平的三分之一。對旅行社而言,同樣的運作模式,得到的回報卻不同,付出多、利潤薄,從而使得旅游社很少愿意顧及低端旅游市場。現在的旅行社一般只設到縣城,鄉鎮一級根本沒有。此外,農民旅游者的出游意識存在的問題也是旅行社必須面對的一道難題,一件小事對于都市旅游者來說很容易獲得溝通和理解,而對農民旅游者卻不是件易事。對那些自發形成于鄉野、貼近農民出游個性需求的“草根旅行社”,在現實中也面臨諸多問題。一方面,它們不具備合法經營地位,沒辦法同旅游景點爭得優惠價;另一方面,面臨隨時被旅游管理部門查處、取締的風險。
二、啟動農村旅游市場的對策建議
1、增加農民收入。農民收入提高了,購買力增長,才能為旅游產品面向農民的銷售提供可能。應此政府要采取措施為農民減負,讓農民增收。
2、培育農民旅游的市場主體。要成立一些以農民為旅游服務對象的旅行社,主動降低行業門檻,以使廣大農民能在不同的價格檔次上,更多地參與分享現代旅游業的“福祉”。首先是要充分利用現有旅行社為農村旅游市場服務,鼓勵旅行社開掘農村旅游市場。一方面,國家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使旅行社進入農村旅游市場成為可能。如對以農村旅游市場為主的旅行社可以進行適當的稅費減免;另一方面,要進行大力宣傳,讓旅行社明白開發農村旅游市場對旅行社將來的重要性。就目前來看,開發農村旅游也并不是無錢可賺。這是因為農民旅游一般多發生在旅游市場的淡季,剛好和城市市民旅游互補。無論旅游線路的安排,還是飯店、賓館的接待能力,都會有所保障。這不但能滿足農民出游的愿望,還能增加旅游收入,使旅游市場“淡季不淡”。另外,還要鼓勵鄉村成立旅行社。對現在已經存在的“草根旅行社”應以規范和強化管理為主。從目前的情況看,以農民旅游為主的低端旅游市場問題在近期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草根旅行社”無疑是目前較好的替代品。國家主管部門應重點做好引導和管理工作,促使其規范健康發展,以滿足農民旅游的需求。
3、“量體裁衣”開發適合農民消費的旅游產品。(1)在旅游內容方面,在農民旅游項目的設計上,要照顧到農民的經濟狀況和實際需求,結合農民愛熱鬧等特點,舉辦城市精品游,安排大眾化的民俗表演,農科知識普及活動等等,將農村商貿洽談、娛樂、趣味體育競賽等融于一體。農民參加這種集市性的旅游活動,既放松了心身,結交朋友,又交流農耕經驗,購置種子、化肥,甚至預訂農耕機械,洽談農作物貿易;還可以開發組織農民進城的科技游和高校游,在高校和學者專家零距離接觸,使農民在滿足旅游的同時,學到了知識,增長了見識;將婚慶旅游、經商旅游、考察旅游、購物旅游、老年旅游等常見的城市旅游方式轉型,加入農民喜歡的因素,剔除不好的因素;多為農民出游提供優質服務,如提前公示旅游線路、費用以及服務承諾,主動與村委聯系,幫助農民組團,提供高素質的導游人員等。在旅游時間的安排上,農民家族一般較大,旅游時人員較多,加上牲畜的牽絆,且受經濟狀況所限,都使得農民偏好于近距離旅游,因此無需過多考慮住宿問題。另外,農民的閑暇時間和一般旅游者的閑暇時間也有很大的區別,農忙時節一般集中在夏秋,農閑集中在冬季,可以根據莊稼的生長周期來開創農民黃金周。如北方農民可以分別在冬季、夏季形成兩個黃金周。根據傳統節日可以設立春節、端午、中秋等黃金周。(2)價格方面,農民更喜歡物美價廉的產品。因此,開發農民旅游產品要盡量做到減少產品附加值,不要太豪華的住宿、不要太奢侈的飯菜,門票的價格要降低,以保障農民旅游的可持續性。(3)旅游網絡建設方面,政府作為重要的參與者,應對農民游客提供優惠的交通工具,優惠的景點票價,優惠的住宿環境;同時應積極引導、培育鄉村旅游中介組織,讓富裕起來的農民充分享受現代旅游一條龍服務的便捷。旅游信息需要宣傳,由于農村地廣人稀,城市化的旅游廣告成本太高,而且也不見得有效,可在農村的圖書流動站中向農民朋友介紹旅游知識。參加旅游的農民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這正好與到圖書流動站看書的群體相符。此外也可利用農村的郵政、信用社作為宣傳的載體。農民工同樣也是得力的旅游宣傳員,旅游企業對在城市中的農民工進行宣傳要比去農村方便得多。
中圖分類號:F842.684;R197.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3-0-01
引言
2016年1月,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就整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醫療合作保險兩項保險提出了相關意見。
佛山市政府本來按照國家要求,進行醫保整合,并提出實施方案,那是國家規定的必須完成的任務,沒什么可以分析的。但是這份《改革方案》偏偏與《意見》中要求整合的內容不一樣,但是最終目的卻是一樣的。《意見》中提及的是要求整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醫療合作保險,但是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中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一次性進行整合,以后不再分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這樣的醫保整合,無論是廣東省還是全國各省市,都是處于改革的先列。
一、事件分析
《改革方案》中要求直接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進行整合。那到底為什么佛山市可以如此迅速執行并實施改革方案呢?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政策方面
最大的契機其實就是2016年初國務院了《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意見》中要求推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推動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務更加規范、醫療資源利用更加有效,促進全民醫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意見》中同時明確要求各省(區、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健全工作推進和考核評價機制,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統籌地區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因此,佛山市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整合,就是完成了《意見》中“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目標。
同時,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實行的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種制度并行的“三元制”不同,廣東省早在2012年起已經開始著手全面整合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歸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鎮職工醫保兩項制度并行的“二元制”。而佛山市政府這一次的整合,不過是沿著之前改革的步驟,提前完成了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統一罷了。
2.經濟方面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因此各地的醫保繳費標準千差萬別,這就是為啥難以推行全國范圍的異地醫保結算。《意見》中也提及到這次的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可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由此可見繳費標準的制定,是極其困難的。而《改革方案》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和居民分別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崗職工平月均工資和上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檔職工身份的費率為4.5%、居民身份的費率為4%;二檔的費率為5.5%。居民身份只參加一檔。二檔總費率為5.5%。其中職工個人為1.5%,用人單位為4%” [1] 。為何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確定籌資機制呢?這跟佛山市本地經濟發展有著深遠的聯系。佛山本地經濟發展勢頭迅速,經濟實力比較雄厚,處于全國前列。正是有著深厚的經濟實力,才能在繳費標準上一錘定音,不會受到過多經濟水平方面的掣肘。
3.群眾方面
據不正式統計,截止2016年底,佛山市常住人口已達800萬,較多人會選擇參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而由于耕地減少,農民人數比例也在逐漸下降,參與新農合醫保的人數比例不算太高,因此將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整合才是佛山市醫保整合的難題。《意見》的,也正好給予了佛山市政府解決醫保整合難題的決心。
二、醫保整合的未解決問題
1.基金監管
《改革方案》中詳細羅列了整合的方案,繳費標準等等一系列詳細的事項,但是唯獨基金監管問題卻是寥寥幾句帶過。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的整合,肯定會牽涉到大量的基金整合問題。如何保障在整合過程中和整合后的醫保基金的合理利用,《改革方案》并沒有提供詳細的解決方案。而這方面的問題,才是繳費人群最關心的問題。不是出了問題之后的官方道歉,而是對待可能出現問題的未雨綢繆的態度。在基金監管方面,政府部門不應該既做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應該合理引入第三方的監管,專業人士和社會人士的監管,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2.全面參保問題
m然佛山常住人口已超800萬,但是流動人口數目多,實際上參保人數比例并不高。根據《2015年佛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提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77.74萬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07.00萬人”[2]。參保人數比例不足七成,這跟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改革方案》中只是簡單提到“引導居民積極參保”,沒有提到如何提高居民參保比例的具體措施。雖然參加醫療保險是個人自愿行為,國家并沒有強制要求。但是關乎國民的基本權利,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全民參保的重要性,甚至在某些時候可以加入“強制性”措施。
三、結語
佛山市政府的《改革方案》,能夠快速落實并執行,得益于當地的有利條件。而這份《改革方案》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鎮職工醫保整合的背后,還是存在較多的問題。如何解決這些難題,需要更多時間考察和研究。因此《改革方案》的意義,只是醫療改革的一個轉折點,還遠遠不是醫療改革的終點。
背景:隨著科學的發展及社會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的份額越來越重。旅游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組成部分,旅游業也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行業。旅游活動要順利進行,交通是影響旅游活動的眾多因素中最重要的一個,沒有交通的發展,旅游就無從談起。便捷迅速的交通署旅游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充要條件。旅游過程一般以景點為節點,以交通路線為連接而形成閉合系統,其中包含了食、宿、行、游、夠、娛等各種活動。從旅游業的發展里程來看,交通始終起著支配作用,是旅游業發展和產生的先決條件,同時,世界旅游業的發展也促進了交通的發展。不管旅游活動是以什么為目的,達到什么樣的等級水平,若要完成這樣的閉合系統運轉,驕傲同是充分必要條件;換言之,就是既要有交通路線通達、交通工具運輸,又要有交通路線,交通活動將素有旅游內容串聯起來,設計出一個較優化的旅游計劃。可以說,沒有交通就沒有旅游。各種各樣的交通工具發明、應用、和普及,可以看成是交通發展的標志,所以研究交通、交通工具與旅游業的關系的非常必要的。各種不同交通方式的出現,也帶來了旅游方式的轉變。
研究意義:旅游行業雖然興起的時間不長,但是在這一課題的研究,國內國外都已經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旅游經濟學理論、旅游社會學、旅游中心地理論、旅游心理學等等眾多理論成果和學科。雖然這一課題的研究已經取得了眾多成果,但是我認為,對這一課題的繼續研究還是非常必要的。旅游行業畢竟是一個興起不久的行業,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業也必定會快速的發展變化。各種各樣新的問題,新的情況都需要我們去繼續研究,繼續應對,所以社會日新月異的今天,這一課題仍舊沒有過時,仍舊有其研究意義。
旅游業作為第三產業中的朝陽產業,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影響關系。從理論上講,旅游業并不直接增加和創造社會財富,它只是通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使社會財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進行再分配。如何讓財富進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礎。旅游業是人民經濟發展狀況的標志。旅游消費不屬于人們的基本生活消費,它是社會經濟實力、人們收入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可以說,一個地區旅游業的發展狀況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的標志。同樣一個地區的交通發展狀況,也代表著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
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使旅游日益成為現代人類社會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隨著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帶薪假期的增加,旅游業將持續高速度發展,成為世界最重要的經濟部門之一。據預測,未來10年間,我國旅游業將保持年均10.4%的增長速度,其中個人旅游消費將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長,企業、政府旅游消費增長速度將達到10.9%;到2010年我國旅游總收入占GDP的比例達到8%;到2020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國和第四大客源輸出國。作為新興消費熱點行業之一的旅游行業,在我國將迎來巨大的發展機遇,很多省區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業作為支柱行業和重點行業來發展。如何處理發展機遇與其帶來的交通壓力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國內外相關研究狀況:旅游交通的理論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繼剛、楚義芳,1999;關宏志等,2001;卞顯紅、王蘇潔,2003;吳剛等,2003),普遍認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礎設施、設備以及運輸服務。孫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組成部分比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規劃、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國內學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國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狀況主要集中在交通與旅游目的地發展關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研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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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擬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論文深入探討交通與旅游業的關系,分析交通工具的發展對旅游業發展的影響以及旅游業的發展對交通的反作用。通過對比、類比、以及數據分析,交通與旅游業的發展展開研究。根據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細研讀相關著作、作品,使自己對課題有一個透徹的認識。在閱讀的過程中隨時將個人心得記錄下來。
2)大量查閱國內外關于交通與旅游業發展的專業文獻,總結他人的觀點,并與自己的觀點相比較,從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進自己的觀點。
3)借助互聯網了解中外專家學者、各界人士、對于對于交通與旅游業的觀點和看法,充實完善自己的觀點。
4)和論文指導老師保持密切聯系,尋求指導,為文章潤色,力爭出色。
3.預期成果形式。
4.本課題研究的重點及難點,前期已開展工作。
重點:交通的發展對旅游業帶來的積極意義,和應對消極影響應采取的策略難點:具體分析交通對旅游業都產生了那些影響,如何產生的。以開展工作:查閱相關資料,草列提綱。
5.完成本課題的工作方案及進度計劃(按周次填寫)。
第七學期第7周:確定選題,與指導老師見面。
第七學期第8-9周:完成開題報告。
第七學期第10周-第八學期第9周:撰寫畢業論文。
第七學期第14周:完成中期報告,參加中期檢查;
自2010年“全國星級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企業(園區)示范創建行動”開始以來,全國各地相繼興起了一股鄉村旅游熱,不僅鄉村旅游的投資規模增加了,人們對回歸田園,休閑鄉野的熱情也大大增加了。基于這樣的現實需求,全國各地出現了大量的以農家樂為發展基礎的休閑農業項目,得益于市場需求的膨脹,許多低端的農業采摘項目扣上休閑農業的帽子也可以賺得盆滿缽滿,然而在發展同質化日益明顯的今天,這類項目不行了,許多投資方開始真正用心的研究在休閑農業項目中引入主題的概念來吸引游客。本文研究的遼源休閑農業規劃項目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產生的。
1 遼源休閑農業規劃項目的基本情況
遼源休閑農業規劃項目(以下簡稱“遼源項目”)是遼源國家礦山濕地公園建設項目的子項目,用地位于遼源市市區的西北部,總用地面積為260公頃。結合政府部門的要求,本項目要實現幾個目標。首先要同科普教育示范的功能相吻合,同時要同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既不能大拆大建,又需要有文化創意性的內容,要良好的統合到一個主題中來。
2 項目的情懷主題尋找
2.1好的主題要有情懷
變形金剛拍成好萊塢大片,能夠在全球有巨大的受眾群,其實不僅僅在于影片本身的制作精良,更在于變形金剛這個主題勾起了整整一代人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追夢情懷。迪士尼引入中國的火爆,不僅僅是由于他是一個運作規范的大型娛樂文化公司,而是在于人們一提起迪士尼就會想起兒時和米老鼠唐老鴨一同成長的那段歲月,這就是情懷。每一個成功的休閑農業項目的主題也都需要在情懷上做好文章。
2.2 一個主題串聯兩大主線
在遼源項目中其實任務書的要求很明確,一方面要打造出良好的休閑農業項目針對于農業體驗、科普教育的特色;另一方面要結合于美麗鄉村建設,對村莊現有的環境與住宅進行有意義的改造,如民宿化改造,做知識青年風。即這兩大主線中一個是青少年的知識情懷,一個是中老年的文化情懷。那么這適合于不同年齡段的兩條主線如何能夠串聯到一個共同主題上呢?
這是本項目的最大難點。我們知道一個有趣的事實:當不同年齡段的人們一同去K歌時,80后永遠喜歡東風破、臺,70后總是喜歡吻別、小城故事,60后總是那么留戀在那桃花盛開的地方。為什么呢,其實60后、70后也都經歷了80后所喜歡的周杰倫時代啊?在疑惑中我們發現,每一個時代的人最喜歡的那些歌曲和時尚都是他們各自在年輕時最流行的那些元素,因為這是他們的青春,是他們永遠最美好的記憶。
所以我們選擇青春作為項目的主題,對于青少年來說,青春就是他們的當下,對于中老年來說青春就是曾經的歲月,在這一點上主題概念統合了。
3 一個主題串聯旅游產品
青春主題選定以后,規劃對兩大主線功能進行了產品化延伸,提出了三大青春主題,旅游產品。它們分別是青春之美、青春之歌和青春之悅主題。青春之美打造了三大旅游產品,浪漫青春――青春湖畔賞千畝桃園,華麗青春――星級酒店享田園水景,寫意青春――盛世荷塘望似水年華;青春之歌打造了兩大主題產品,暢想青春――智慧溫室暢想科技未來,勵志青春――農科平臺承載科普中心;青春之悅打造三大主題產品,探索青春――農耕勞作體驗農業文明,快樂青春――農莊文化回歸生態故里,愉悅青春――開心牧場體味童年時光。
另外由小康村改造而成的“回憶書”功能區域則是記憶青春最好的表達,這里將是回味遼源幾代人青春記憶情懷的聚合地。這樣同前面的八個旅游產品共同構成了本項目“一心、三區、八點”的格局。共同構建了青春戀曲約瑟夫主題園的文化體系,實現了農文化價值的全面提升。它使農田景觀化,農地產業化,農村魅力化,農民人才化,進而實現了“四農一體”的創新式升級。
規劃也通過這個主題的打造實現了項目的品牌價值,通過現有民居的民宿化改造實現了建筑價值,通過水系的重新梳理實現了新的環境價值,通過農民的技能培訓實現了有益的社會價值。
4 情懷主題的重要意義
4.1情懷主題能夠有效融合多年齡段需求
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發現,在項目中用青春情懷的主題良好的統合了不同年齡段的實質需求,基于滿足多樣化需求的整體目標,實現了全齡化的功能吸引點。正是由于這種情懷,才促進了旅游方式從觀光式向體驗式、度假式的轉變,而后者兩種方式的落實則一定是基于多年齡段需求的滿足之上的。
4.2 情懷主題可以使項目主題擁有時間張力
情懷有時可以理解為一種生活態度,是一種在曾經生活方式的一種回憶性共鳴體驗,這讓許多中老年人對自己曾經故事的回憶得到了某種曾度的實現,更成為一種向后代炫耀說明的最好載體。因此情懷主題會吸引一大部分潛在客源,因為這種主題不是生硬植入的,而是在時間軸上的牽引出來的,所以情懷主題更有時間張力。
4.3 情懷主題讓旅游項目擁有品牌特色
基于情懷主題的目標,項目投入中必然會圍繞這個主題做大量文章,所以在項目成型后已經是一個擁有自身明顯特色的旅游目的地了。基于這個突出的特色優勢,整合旅游產品資源,整體推廣宣傳項目品牌,這就良好的實現了品牌與特色實質的真正統一。
4.4 情懷主題可以有效促進項目重游率增長
情懷主題往往可以吸引到某些特定的人群,這類人群在這種主題下可以找到情感共鳴的元素與生活方式,這是其他類旅游項目所不具備的,因為情懷旅游的體驗性很強。不同于觀光旅游項目,看過一次下次就不想來了。情懷旅游可以讓特定人群在實現會員制以后大大的提高重游率,而重游率價值對于一個旅游項目來說是最為寶貴的價值。
結語
在休閑農業旅游項目如火如荼的開展過程中,有關情懷主題旅游的思考為休閑農業旅游項目提供了一種注重內涵式發展的一個依托,在旅游業發展方式轉型的大背景下,這種更加注重內涵式發展的方式想必會有極大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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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ou Ching-lang, Trsors du m onastre Long-hingTouen-houang:unetude sur le m anuscrit P.3432, dans M.Soym i (dir.) , Nouvelles contributions auxtudes de Touen-houang (Genve:Droz, 1981) :149-168.中譯文侯錦郎:《敦煌龍興寺的器物歷》, 謝和耐、蘇遠鳴等著, 耿昇譯:《法國學者敦煌學論文選萃》, 北京:中華書局, 1993年, 第77~95頁。
6 唐耕耦等:《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3輯, 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 1990年, 第1~109頁。
7 姜伯勤先生曾討論敦煌與發自波斯的香藥之路、珠寶之路、琉璃之路, 其中琉璃之路的提法頗具新意, 但未能展開論述。參看姜伯勤:《敦煌吐魯番文書與絲綢之路》,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4年, 第64~69頁。安家瑤對此有所申論, 參看氏撰:《玻璃之路---從漢到唐的玻璃藝術》, 《走向盛唐:文化交流與融合》, 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2005年, 第21~27頁。
8 (7) 鄭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貿易市場的外來商品輯考》, 《中華文史論叢》第63輯, 2003年, 第72~76、73、74頁。
9 榮新江:《于闐花氈與粟特銀盤---九、十世紀敦煌寺院的外來供養》, 胡素馨編:《佛教物質文化:寺院財富與世俗供養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第246~260頁。
10 參看柯嘉豪:《少欲知足、一切皆空及莊嚴具足:中國佛教的物質觀》, 胡素馨編:《佛教物質文化:寺院財富與世俗供養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第36~37頁;John H.Kieschnick (柯嘉豪) , The Impact of Buddhism on Chinese Material Culture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2-14.
11 嚴耀中:《佛教戒律與中國社會》,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 第194~206、449~468頁。
12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8年, 第2~4頁。
13 參看定方晟:《七寶について》, 《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第24卷第1號, 1975年, 第84~91頁。
14 《大正藏》卷54, 第1105頁上欄。
15 《大正藏》卷12, 第346頁下欄~347頁上欄。
16 《大正藏》卷1, 第310頁下欄。
17 小野田伸:《古代ガラスを意味する「琉璃と「0) 璃について》, 《Glass:ガラス工藝研究會志》第43號, 1999年, 第27~30頁。
18 Berthold Laufer, Jade:A Study in Chinese Archaeology and Religion (Chicago:The Field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 1912) 110-112.羅佛的看法代表當時學界的主流觀點, 現在看來需要根據考古發現和文獻資料重新檢證。
19 羅佛在當時佛教和印度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 Berthold Laufer, Jade:A Study in Chinese Archaeology and Religion, p.111.這一觀點為薛愛華所承襲, 參見《唐代的外來文明》, 第537頁。
20 魏收:《魏書》, 北京:中華書局, 1974年, 第2270頁。余太山認為《魏書》所載波斯物產之文出自《周書》, 《魏書》原文雖然亦有這類物產的記錄, 只是由于并未超出《周書》范圍, 因而被《北史》編者用《周書》的記錄取代。換言之, 《魏書》原始記錄已不可得知。參看余太山:《兩漢魏晉南北朝正史西域傳研究》, 北京:中華書局, 2003年, 第86頁。
21 例如在波斯珠寶商內沙不里 (Nayshābūrī) 寫成的第一部波斯語《珍寶書》中, 水精和玻璃就是同一個詞。Muh.m m ad ibn Abīal-Barakāt JuharīNayshābūrī, Javāhir-nāma-yi Niz.āmī, ed.Iraj Afshār (Tehran:Mīrās.-i Maktūb, 2004) .此材料承邱軼皓博士提示, 謹致謝忱。
22 宮嶋純子:《漢譯佛典における翻譯語頗梨の成立》, 《東アジア文化交涉研究》創刊號, 2008年, 第365~380頁。
23 孫望:《韋應物詩集系年校箋》, 北京:中華書局, 2002年, 第515頁。
24 蕭滌非主編:《杜甫全集校注》, 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3年, 第120、5045頁。
25 (4) (5) 陜西歷史博物館、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編著:《花舞大唐春---何家村遺寶精粹》,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3年, 第214~215、101、97頁。
26 奈良國立博物館:《正倉院展 (平成五年) 》, 奈良:奈良國立博物館, 1993年, 圖49。
27 考古報告和研究論著中或稱琉璃、或稱玻璃的情形, 據引時依舊。
28 《大正藏》卷45, 第405頁上欄。按, 藥師琉璃光如來的名號, 在南北朝時期譯出的《佛名經》中即有出現, 之后在《藥師琉璃光如來本愿功德經》中更直接展示了東方琉璃世界之莊嚴光明, 所體現的佛性之凈真。
29 趙永:《論魏晉至宋元時期佛教遺存中的玻璃器》,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4年第10期。
30 (11) 黃征、吳偉:《敦煌愿文集》, 長沙:岳麓書社, 1995年, 第213、215頁。
31 黃征、吳偉:《敦煌愿文集》, 第148頁。以上愿文錄文均據IDP圖版有所改正。
32 陳藏器撰, 尚志鈞輯釋:《本草拾遺》, 合肥: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2年, 第24頁。
33 徐堅等著:《初學記》, 北京:中華書局, 1962年, 第646頁。
34 王炳華:《瑯玕考》, 《西域考古文存》, 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 2010年, 第225~237頁。
35 中國歷史博物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局編輯:《天山古道東西風》,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2年, 第279、282頁。
36 大廣編集:《中國:美の十字路展》, 大阪:大廣, 2005年, 第134頁。
37 安家瑤:《北周李賢墓出土的玻璃碗---薩珊玻璃器的發現與研究》, 《考古》1986年第2期。
38 筱原典生:《脫庫孜薩來佛寺伽藍布置及分期研究》, 《石窟寺研究》第1輯,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10年, 第197~206頁。
39 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河北定縣出土北魏石函》, 《考古》1966年第5期;夏鼐:《河北定縣塔基舍利函中波斯薩珊朝銀幣》, 《考古》1966年第5期。
40 安家瑤:《中國的早期玻璃器皿》, 《考古學報》1984年第4期。
41 安家瑤:《談涇川玻璃舍利瓶》, 《2015絲綢之路與涇川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第287~292頁。
42 浙江省博物館、定州市博物館編:《心放俗外:定州靜志凈眾佛塔地宮文物》, 北京:中國書店, 2014年, 第62~63頁。
43 趙永:《論魏晉至宋元時期佛教遺存中的玻璃器》,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4年第10期。
44 2017年浙江省博物館特展僅陳列四件, 且未加說明。見浙江省博物館、西安市臨潼區博物館編:《佛影湛然:西安臨潼唐代造像七寶》, 第201頁。
45 中國美術全集編輯委員會:《中國美術全集:金銀玻璃琺瑯器》, 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 1989年, 圖228。
46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法門寺考古發掘報告》,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7年, 第248、228頁, 彩版232。
47 吳立民、韓金科:《法門寺地宮唐密曼荼羅之研究》, 香港:中國佛教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1998年。
48 其中七件玻璃花圖版, 見寧夏固原博物館編:《固原文物精品圖集》 (下冊) , 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 2013年, 第33頁。
49 羅豐編著:《固原南郊隋唐墓地》,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6年, 第61、82、235~239頁。
50 王炳華:《吐魯番新出土的唐代絹花》, 《文物》1975年第7期。圖版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編:《新疆出土文物》,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75年, 圖一八三。
51 之前對于絹花只有簡單報道, 前揭王炳華文認為隨葬的絹花只是墓主奢侈生活的一個側面反映, 未能從信仰層面對其性質和功能有所討論。
52 陳海濤:《唐代入華粟特人的佛教信仰及其原因》, 《華林》第2卷, 2002年, 第87~94頁;畢波:《信仰空間的萬花筒---粟特人的東漸與宗教信仰的轉換》, 榮新江主編:《從撒馬爾干到長安---粟特人在中國的文化遺跡》, 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 2004年, 第49~56頁。
53 錄文參唐耕耦等:《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三輯, 北京:全國圖書館縮微復制中心, 1990年, 第99頁。
54 張廣達、榮新江:《于闐史叢考》 (修訂本) ,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8年, 第89頁。
55 譚蟬雪:《敦煌民俗---絲路明珠傳風情》, 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 2006年, 第244~246頁;榮新江:《絲綢之路與東西文化交流》,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5年, 第279~281頁;郭俊葉:《敦煌壁畫、文獻中的摩睺羅與婦女乞子風俗》, 《敦煌研究》2013年第6期。郭俊葉認為, 七夕與七月十五相距不遠, 佛教中七月十五日為盂蘭盆節, 此時有盂蘭盆會、放焰口等一些佛事活動。于闐公主于此時施舍磨睺羅, 有可能是七夕之物, 節后施舍于寺院供養。按, 此說過于牽強, 于闐公主所施舍之物, 應當是專為盂蘭盆節而造, 與七夕無涉。
56 黎毓馨考證靜志寺佛塔地宮為隋代初建、晚唐改造、北宋沿用, 見《心放俗外:定州靜志凈眾佛塔地宮文物》, 第8~23頁。可惜的是, 圖錄中沒有專門收錄玻璃器。
57 定縣博物館:《河北定縣發現兩座宋代塔基》, 《文物》1972年第8期。
58 《文物探源》, 《文史月刊》2008年第12期, 封三。
59 宿白:《定州工藝與靜志、靜眾兩塔地宮文物》, 《文物》1997年第10期。
60 唐耕耦等:《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3輯, 第10、71、15、117頁。
61 干福熹:《中國古代玻璃的起源和發展》, 《自然雜志》2006年第4期。
62 關于漢唐間來自龜茲的異物, 參見余欣:《中古異相:寫本時代的學術、信仰與社會》,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1年, 第294~322頁。
63 榮新江:《于闐花氈與粟特銀盤---九、十世紀敦煌寺院的外來供養》, 《綿綾家家總滿---談十世紀敦煌與于闐間的絲織品交流》, 以上兩文均已收入其《絲綢之路與東西文化交流》, 第263~277、278~294頁。
64 干福熹等著:《中國古代玻璃技術的發展》, 第128~140頁。
65 大英博物館監修, Roderick Whitfield編集、解說:《西域美術:大英博物館スタインコレクシヨン》, 東京:講談社, 1982年, 圖55~1、55~2、56~2。相關研究參看安家瑤:《莫高窟壁畫上的玻璃器皿》, 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敦煌吐魯番研究論集》, 北京:中華書局, 1982年, 第425~464頁。
66 彩色圖版見大廣編集:《中國:美の十字路展》, 第136頁。
67 安家瑤、劉俊喜:《大同地區的北魏玻璃器》, 張慶捷、李書吉、李鋼主編:《4-6世紀的北中國與歐亞大陸》, 北京:科學出版社, 2006年, 第38頁。
68 深井晉司:《圓形切子裝飾0) 璃碗---正倉院寶物白0) 璃碗源流問題について》, 氏著:《ペルシア古美術研究:ガテス器金屬器》, 東京:吉川弘文館, 1968年, 第7~46頁。
69 王銀田、王雁卿:《大同南郊北魏墓群M107發掘報告》, 《北朝研究》第一輯, 北京:燕山出版社, 1999年, 第143頁;王銀田:《北朝時期絲綢之路輸入的西方器物》, 張慶捷、李書吉、李鋼主編:《4-6世紀的北中國與歐亞大陸》, 第75頁。
70 馬艷:《大同出土北魏磨花琉璃碗源流》, 《中原文物》2014年第1期。
71 李昉等撰:《太平御覽》, 北京:中華書局, 1960年, 第3592頁。《舊唐書高宗本紀》作龜茲王白素稽獻銀頗羅。吳玉貴疑《太平御覽》所引《唐書》金下有奪文 (吳玉貴:《唐書輯校》, 北京:中華書局, 2008年, 第1069頁) 。唐雯主張《御覽》所引唐書并不是某一部書的專名, 而是包括劉昫《唐書》、吳兢等所編一百三十卷本《唐書》及唐代歷朝實錄在內的唐代各類史料文獻的總名。編修者將這一系列史料統一引錄作唐書, 正體現了唐至宋初的士人對于唐書這一概念的認識 (唐雯:《〈太平御覽〉引唐書再檢討》, 《史林》2010年第4期) 。因此, 本條史料雖有異文, 或別有所本, 未必為銀叵羅之誤, 且從下文考證來看, 金頗梨確實存在, 故仍其舊文。
72 魏收:《魏書》, 第2275頁。
73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北魏洛陽永寧寺1979~1994年考古發掘報告》, 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6年, 第136頁。
74 Hofkunst van de Sassanieden:het Perzische rijk tussen Rome en China (224-642) (Brussel:Koninklijke Musea voor Kunst en Geschiedenis) 266.
75 西安市文物保護考古所:《西安財政干部培訓中心漢、后趙墓發掘簡報》, 《文博》1997年第6期。
76 分型、成分及功能分析, 參看張全民:《西安M33漢代玻璃研究》, 《文博》2004年第1期。
77 南京市博物館:《南京幕府山東晉墓》, 《文物》1990年第8期。
78 關善明:《中國古代玻璃》, 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 2001年, 第70頁。
79 頗梨作為七寶之一, 在唐宋時期敦煌佛寺中的功用及其與密教供養觀念的關系, 拙文《敦煌佛寺所藏珍寶與密教寶物供養觀念》 (《敦煌學輯刊》2010年第4期) 曾作初步討論, 敬請參看。
80 《大正藏》卷17, 第345頁下欄。
81 《大正藏》卷49, 第306頁中欄~下欄。
82 《大正藏》卷51, 第87頁中欄。
83 魏征等撰:《隋書》, 北京:中華書局, 1973年, 第908頁。
84 《舊唐書》卷四七《經籍下》, 第2082頁。《唐六典》集賢殿書院條注略同 (李林甫等撰, 陳仲夫點校:《唐六典》, 北京:中華書局, 1992年, 第280頁) 。據下引韋述《集賢注記》, 史書庫縹帶之前缺字可補為青。
85 孫逢吉撰:《職官分紀》卷一五引《集賢注記》,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臺北:商務印書館, 1983~1986年, 葉八七背。陶敏輯校:《景龍文館記集賢注記》, 北京:中華書局, 2015年, 第222頁。文字和標點參考陶校而有所改易。
86 池田溫:《盛唐之集賢院》, 《唐研究論文選集》,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9年, 第190~242頁。
87 拙文《〈唐六典〉修纂考》, 朱鳳玉、汪娟編:《張廣達先生八十華誕祝壽論文集》, 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 2010年, 第1161~1200頁。
88 王婕等:《一件戰國時期八棱柱狀鉛鋇玻璃器的風化研究》, 《玻璃與搪瓷》2014年第2期。
89 磯部彰編集:《臺東區立書道博物館所藏中村不折舊藏禹域墨書集成》中卷 (文部科學省科學研究費特定領域研究「東アジア出版文化の研究研究成果) , 東京:二玄社, 2005年, 第67頁。
90 林世田、薩仁高娃:《國家圖書館藏敦煌寫本〈金光明最勝王經〉古代修復簡論》, 《敦煌研究》2006年第6期。
91 林玉、董華鋒:《四川博物院藏敦煌吐魯番寫經敘錄》, 《敦煌研究》2013年第2期。
92 張彥遠:《歷代名畫記》, 杭州: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 2011年, 第47~48頁。
93 Yu X in, Material Culture, Reading Perform ance, and Catalogue System:Sutra Wrapper and Sutra Kerchief in Chinese Buddhist Rituals and the Form ation of the Canon, special lecture at Colum bia University Buddhist Studies Sem inarthe Center for Buddhism and East Asian Religion, January 29, 2016.
94 《大正藏》卷19, 第522頁上欄~中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