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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4 14: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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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xx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 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經營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宣揚、賭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

(三)制作、販賣、傳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 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 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 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 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篇(2)

一、《條例》適用范圍

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歌舞廳、卡拉OK場所等各類歌舞娛樂場所和以操作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娛樂的各類游藝娛樂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營利性保齡球館、臺球室、溜(旱)冰場等場所和大眾健身娛樂場所的管理體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參照《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二、娛樂場所設立地點

新批準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含商住兩用樓),不得設立在博物館、圖書館內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內,不得設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不得設立在學校、醫院、機關內部及其周圍。娛樂場所和學校、醫院、機關不得相互毗連,相互最小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娛樂場所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有關標準。對申請在有爭議的化學品倉庫毗連位置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文書。

三、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和消費者數量核定

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占有營業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條例》實施以前依法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按照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程序和標準進行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娛樂場所的不同類型分別制定營業面積最低標準及消費者數量核定標準,但不得低于全國最低標準。娛樂場所審批部門應當在《娛樂經營許可證》上注明核定的娛樂場所消費者數量。

四、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從業資格聲明真實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辦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對有關人員從業資格聲明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門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關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復;(二)申請人根據自愿原則,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門制訂的統一格式的書面聲明核查文書到有關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申請進行核查。經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依法嚴格審查和認真核實書面聲明有關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由申請人提交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具體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確定。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人應當依法提交境外投資人等人員的有關書面聲明,并提交境外投資人等人員所在國家、地區有關機構或者駐華使領館及有關派駐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聲明核查屬實文書。

五、行政許可聽證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系人派人參加聽證,并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本著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與公安、工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聽證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安排聽證事宜。對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沒有報名參加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六、娛樂場所巡查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參加,組織巡查人員培訓考核,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娛樂場所巡查人員應當對娛樂場所隨時進行專項巡視和檢查,實時了解掌握娛樂場所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維護娛樂場所正常秩序,保障娛樂場所正常經營及公共安全,發現、制止違法違規活動并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七、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

各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的詳細內容和標準以及具體實施辦法。對違法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記入警示記錄系統,詳細載明娛樂場所的違法違規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結果,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鼓勵社會公眾加強對場所經營行為的監督。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的娛樂場所應當書面通知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納入警示記錄系統的娛樂場所加強監督檢查。對問題突出的,要加大檢查頻率,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對在一定時限內依法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要依照規定適時取消其警示記錄,并予公告。

篇(3)

二、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學校附近的餐飲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機械修理、建材和金屬加工業等,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凡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一律停止營業。

三、中心城區商業經營或營業性宣傳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設備或采取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嚴格控制中心城區露天娛樂、集會和慶典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群體性活動,禁止使用音響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發出高噪聲。

四、中心城區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環境噪聲。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噪聲污染,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市區禁鳴喇叭規定,嚴禁機動車輛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運輸裝卸作業。

篇(4)

一、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形式及性質

新《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顯然,違反上述規定,即應認定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未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相關部門批準手續和工商部門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無證無照無手續。

2、已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但無相關部門批準手續,也未辦理工商部門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有證無照無手續。

3、已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和相關部門批準手續,但未辦理工商部門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有證無照有手續。

4、有工商營業執照,但娛樂經營許可證已被注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后仍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擅自繼續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有照無證。

5、營業執照被注銷或者吊銷,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超期限無照經營。

6、有工商營業執照但超范圍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即超范圍經營。

以上幾種形式的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歸納起來無外乎兩種性質:即非法市場主體的非法行為和合法市場主體的非法行為。他們同樣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規的相關條款規定。這就是所謂的一種違法行為違反多種法規法條的現象,在行政法律法規適用上,有可能產生沖突和矛盾。

二、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法理基礎及原則

從法理上講,各種層級和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規應當統一、協調,但由于行政立法主體存在廣泛性,或是出于部門利益考量、或是立法經驗不足、法律知識不夠、或是協調不充分等,造成相互之間沖突不斷,給行政執法帶來困難,從而產生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也就是說,只有在各種層級、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的前提下,才能產生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換句話說,如果不存在沖突和矛盾,就無所謂適用問題。

當行政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和矛盾時,在執法實踐中,應遵循以下原則適用法律法規:

1、高位法優于低位法。即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之間,法律效力等級高的行政法律法規優先適用于效力等級低的行政法律法規。

2、后法優于前法。即在同一層級的法律法規之間,后面制定的法律法規優先適用于前面制定的法律法規。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即特別行政法律法規優先適用于一般行政法律法規。

4、行為地法優于人地法。即當事人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法律法規應當優先適用于當事人所在地的行政法律法規。

三、“取締”一詞的法學內涵及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立法原意。

依據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予以取締。有人認為“取締”是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其理由是,《行政處罰法》雖然只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警告、罰款等八種行政處罰,但其第八條第(七)項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作為對行政處罰種類的兜底性規定,彌補了前述列舉式規定涵蓋不全的缺陷,并成為設定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法律依據。新《條例》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顯然具有設定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法定權限。因此,新《條例》法律責任一章中的“取締”理應屬于新的行政處罰種類。

按此觀點,由于新《條例》作為特別法及新法的層級地位,對

于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既然已經設定了“取締”這一所謂行政處罰種類,按照行政法律法規適用原則,理所當然就必須適用新《條例》規定,給與當事人“取締”處罰。但眾所周知的原因,這種處罰根本無法操作,自然就陷入執法窘境。其實這種觀點錯誤理解了“取締”本身的法學內涵,也曲解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筆者就此問題作如下淺析:

(一)“取締”的法學概念。

“取締”,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明令取消或禁止”。在行政管理活動中, “取締”既然作為法律責任的一種承擔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學內涵,筆者認為,取締就是行政職權機關對非法主體的非法行為及合法主體的非法行為依法采取相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式予以解散和終止行為活動的統稱,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1、取締是解散和終止行為活動的統稱,表現為目的和手段的關系,是行為和狀態的統一體。如無照經營行為被取締,就表現為該無照經營行為被實施了某種行政強制行為或某種行政處罰予以解散和終止(手段),同時也表現為該無照經營行為被解散和終止,已經消失,不再反復出現的狀態(目的)。

2、取締的主體是法定職權機關。取締活動的行為主體只能是由法律法規賦予相關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職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比如對無照經營行為的取締,《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就賦予了工商、國土、環保、消防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取締職權。

3、取締的方法手段只能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式,即要依法采取,絕不是隨心所欲,要么是法條規定,要么就是相關立法、行政解釋予以明確。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衛生部在1996年10月10日衛監發〔1996〕第63號《關于在食品衛生監督中如何理解和適用“取締”問題的復函》的行政解釋中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所稱“取締”,系指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收繳、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終止其繼續從事非法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它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設備……”。

4、取締的內容,包括非法主體及其非法活動、合法主體的非法活動。對應當登記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非法主體予以解散,同時終止其所從事的非法活動,使其消失,不再反復出現;對合法主體的非法活動,也應當予以終止。

綜上所述,取締既不是某種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處罰方式,它是違法行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統稱,具有模糊和不確定性,在執法實踐中不具有直接適用性,需要相關法規法條的規定或立法、行政解釋的明確,才能適用。如此看來,就不難理解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了。

(二)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

新《條例》第四十條是對舊《條例》第三十一條的修訂而來。舊《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所使用的器材設備等,違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處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顯然與新《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但這種修訂,絕不是立法者的隨心所欲,是有其一定的立法依據的。本條列舉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違反的是國家行政許可制度,破壞的是市場準入秩序。近年來,涉及市場主體準入的法律法規已比較完善,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作為市場主體的一部分,其準入理應受到這些法律法規的調整。因而,新《條例》的修訂,就不可能不與現有的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相銜接,以免重復或發生沖突,給執法帶來困擾。而這正是立法者的本意。

縱觀本條新、舊《條例》的表述區別,我們不難發現,立法者對舊《條例》的修訂主要關注的是與市場主體準入的一般性法規,即《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相銜接,同時也兼顧了其他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表現為:

1、違法行為的表述。舊《條例》規定為“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新《條例》則表述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前者僅僅包含未經登記而擅自設立的非法市場主體,而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五)項列舉的超期限、超范圍經營以及違反其他市場主體法規的合法主體的非法活動,則沒有涵蓋,后者不僅包含了非法市場主體的非法活動,而且也包含了合法市場主體的非法活動。

2、行政職權機關。舊《條例》規定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新《條例》規定不僅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有文化管理部門、同時還賦予了公安機關的職權。《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立法者依據上述規定,賦予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取締權能,同時為了加大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取締力度,還賦予了公安機關在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的取締權能,但剝奪了其他行政審批部門的查處權。

3、法律責任的承擔。對于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舊《條例》不僅賦予職權機關“取締”權能,而且明確了財產罰則。新《條例》刪除了財產罰則,僅僅保留了“取締”權能。之所以這樣修訂,主要是因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十四、十五、十六條已經涵蓋了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查處取締辦法,包括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舊《條例》的規定顯然與該《辦法》相重復且不相一致,新《條例》如果繼續予以保留,行政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仍然長期存在下去,這不符合立法原則。

4、取締的手段。舊《條例》稱“予以取締”,新《條例》稱“依法予以取締”,多了“依法”兩字,相當耐人尋味。根據上述“取締”一詞法學內涵的解讀,則不難理解這一變化。由于“取締”具有模糊和不確定性,在執法實踐中需要相關法規法條的規定或立法、行政解釋的明確,才能適用。由此可見,舊《條例》明確的取締手段就是第三十一條的財產罰則;而新《條例》自始至終的條文中都沒有發現與取締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式,顯然是考慮到了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而加入“依法”二字,即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這里主要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法規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二0__年九月二十七日給文化部的《國發秘函[20__]377號》函 “文化部辦公廳:你部關于提請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函(辦市函[20__]429

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具體應用問題復函如下: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文化主管部門作為許可審批部門,在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查處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行為時,應當依照《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就足以證明了這一點。四、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適用依據及取締辦法

根據以上分析,新《條例》的制定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存在沖突和矛盾,因此在適用時,并不存在法律法規的選擇問題,對于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理應依據新《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同時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確定取締職權機關及其應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方式。

文化部門取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同時依照《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無用置疑。但工商部門在取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時,除此之外,還應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行政法律法規適用原則,適用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對于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相較于《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則相對較輕。因此,在具體適用時,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無照無證無手續、有證無照無手續經營活動,因其不具備相關市場主體的經營條件,不完全具備市場主體登記條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參照文化部門的處罰,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工商部門應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同時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而不應當考慮適用其他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

篇(5)

二、重點目標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以查處取締無證照非法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為重點,收繳和查處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違規機型、機種和變相賭博等違法行為。通過專項治理,全面查處取締無證照經營游藝娛樂場所,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

三、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主要采取宣傳疏導、查處取締,督辦整改的方法,突出重點,全面治理,穩妥推進。行動從__月__日開始到__月底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_、宣傳動員階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縣局將召開動員會議,專門部署此次游藝娛樂場所專項治理工作。各單位要搞好動員教育,切實增強執法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同時要利用媒體全程跟蹤、全程報道專項整治情況,營造輿論和群防群治氛圍。要向經營游藝娛樂場所的業主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努力提高游藝娛樂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意識,讓經營者服從大局,積極配合,主動整改。

_、摸底排查階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單位要主動協調文化、公安部門,對本轄區的無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進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轄區內無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分布情況,了解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遵規守法經營情況,并登記造冊,確定整治的重點對象,上報縣局企個監股,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準備。

_、集中整治階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單位要始終采取高壓態勢,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從重從快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收繳器材設備;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對游藝娛樂場所擅自降低設立標準,改變機型、機種的要責令停業整改,情況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吊銷其證照,決不手軟。

_、總結驗收階段(__月__日至__日)。縣局將組織對單位游藝娛樂場所專項整治行動進行檢查驗收,認真總結,鞏固治理成果,進一步清理查處遺漏問題,通報開展專項治理情況。

四、行動要求

篇(6)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網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守則,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守則,音像制品經營守則,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等制度并印制了620套,還印發《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各50套,發至各經營點,在經營場所顯目位置進行張貼。

篇(7)

*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管理,應當嚴格、公正、文明、規范。

第三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娛樂場所向*機關備案

第四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門備案;縣(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派出所。

縣(市)*局、城市*分局治安部門對備案的娛樂場所應當統一建立管理檔案。

第五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

(六)核定的消費人數;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八)監控、安檢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

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除符合前款要求外,還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第六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三章安全設施

第八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第九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于0.4米,寬度不小于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娛樂區域整體環境。

營業時間內,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門鎖、插銷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包廂、包間的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禁止設置可調試亮度的照明燈。照明燈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關閉。

第十二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營業大廳通道、收款臺前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安裝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應當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

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壓縮格式為H.264或者MPEG-4,錄像圖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視頻錄像實時(每秒不少于25幀),支持視頻移動偵測功能;圖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穩定、逼真,能夠通過LAN、WAN或者互聯網與計算機相連,實現遠程監視、放像、備份及升級,回放圖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設置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值守,保障設備在營業時間內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手持式金屬探測器,營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和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等安全檢查設備。

手持式金屬探測器、通過式金屬探測門、微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檢查人員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機關的舉報電話。

警示標志式樣、規格、尺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從事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經營活動。

第四章經營活動規范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對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名簿應當記錄以下內容:

(一)從業人員姓名、年齡、性別、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從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地址;

(三)從業人員具體工作崗位、職責。

外國人就業的,應當留存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裝,統一佩帶工作標志。

著裝應當大方得體,不得有傷風化。

工作標志應當載有從業人員照片、姓名、職務、統一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由各崗位負責人及時登記填寫并簽名,專人負責保管。

營業日志應當詳細記載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及遇到的治安問題。

第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營業日志應當留存60日備查,不得刪改。對確因記錄錯誤需要刪改的,應當寫出說明,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娛樂場所印章。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排保安人員負責安全巡查,營業時間內每2小時巡查一次,巡查區域應當涵蓋整個娛樂場所,巡查情況應當寫入營業日志。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對發生在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向*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化標準規定,配合*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機關。

本辦法規定娛樂場所配合*機關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夠通過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傳輸完成的,應當通過系統完成。

第五章保安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與經*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并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派出所。

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二)協助娛樂場所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時排查、發現并報告娛樂場所治安、安全隱患;

(四)協助*機關調查、處置娛樂場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對保安人員工作情況逐月通報轄區*派出所和保安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的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應當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

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場所核定人數的5%配備。

第三十一條在娛樂場所執勤的保安人員應當統一著制式服裝,佩帶徽章、標記。

保安人員執勤時,應當儀表整潔、行為規范、舉止文明。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六章治安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娛樂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場所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并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

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注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升降。

第四十條*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項目備案的,由受理備案的*機關告知補齊;拒不補齊的,由受理備案的*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機關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娛樂場所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篇(8)

為加強對電子游戲機賭博問題專項行動的領導,經市政府同意,決定成立鶴山市打擊整治電子游戲機賭博活動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聯合執法行動工作組,設在市文廣新局市場股,辦公室主任、聯合執法行動工作組組長:*,工作人員從市文廣新局、市*局、市工商局各抽調3名骨干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督導和材料報送等日常工作及聯合執法行動工作。

二、工作重點

(一)本次行動整治的重點場所是各類電子游戲機經營場所,特別是無證照經營的電子游戲機室及設置“”的士多店和電話超市等。

(二)重點打擊利用電子游戲機室、士多店和電話超市作掩護進行的賭博活動,依法嚴懲經營賭博的電子游戲機室經營者、為利用電子游戲機賭博提供條件的服務員、“望風”和“看場”人員、參與游戲機賭博人員。

三、工作步驟

本次從行動從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在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聯合執法行動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整治電子游戲機賭博專項行動。具體步驟如下:

(一)調查摸底和宣傳發動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重新核實持有證照的電子游戲機室的經營狀況,包括經營地址、經營者、經營機種、是否存在賭博機種和賭博活動等。

2.摸清無證照電子游戲機室及設置“”等賭博機種的士多店和電話超市的數量、地址、經營者、經營時間等,全面進行登記。

3.組織召開電子游戲機經營場所業主及文化站長會議,重新學習《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守法經營自覺性。

4.采取多種形式,表明市委、市政府打擊整治電子游戲機賭博活動的決心,在各個電子游戲機場所設置警示標志牌,公布舉報電話(12345、12318、110、8883297);在各鎮(街)文化宣傳欄懸掛本次整治活動的宣傳橫幅;在電視臺、電臺、網站播放(刊登)整治電子游戲機賭博活動的公益廣告,發動市民投訴舉報,提高打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集中整治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本次整治活動要充分發揮*、文化、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的作用,采取邊排查、邊打擊、邊整治方式,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無證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實行“五個一律”。

1.組織電子游戲機室業主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全面清理違規經營機種,簽定電子游戲機場所守法經營責任書。

2.聯合執法行動組在集中整治階段,組織3次執法行動,重點檢查沙坪城區、周邊工業區、鶴城鎮、共和鎮等地域,及時查處、曝光違法違規經營場所。(1)對無證照經營的電子游戲機室,一律依法予以取締(依照《無證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2)對有證照經營但屬超范圍經營的電子游戲機場所,一律依法予以取締(依照《無證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3)對經營場所內有賭博功能的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電子游戲機,一律依法沒收,并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從重處罰(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4)對經營場所內有賭博行為的,一律依法予以查處,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無證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七條規定);(5)對聚眾賭博的經營者,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結合本次整治工作,配合消防部門,加強對電子游戲機室等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未經消防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的場所,必須進行停業整頓,補辦有關消防手續,方可開業。

(三)驗收鞏固階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篇(9)

二、成立組織

為切實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由縣政府副縣長_任組長的___縣歌舞娛樂場所整治領導小組,縣政府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文化局,_局長兼辦公室主任。

三、整治內容

(一)嚴查未經文化、公安、環保、消防、工商等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堅決予以取締。

(二)嚴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歌舞娛樂場所的不良經營行為。

(三)公安消防部門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要進行地毯式的檢查,消除歌舞娛樂場所的火災隱患。

四、時間步驟

此次專項整治時間3個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從1月1日至10日為宣傳發動、摸底排查階段。這段時間內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全縣的歌舞娛樂場所的數量、分布情況、經營情況、規模、法人代表等情況進行詳細地摸底排查,并登記造冊上報。同時要將此次專項整治行動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標語等形式向社會大力宣傳。

第二階段:1月11日至3月15日為治理整頓階段。通過第一階段的工作,對規模較大,環境較好,初步符合開辦條件的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業主主動向有關單位申請,公安、環保、文化、工商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及業務要求進行嚴格把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審批。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通過前兩個階段的治理整頓,對符合條件的歌舞娛樂場所進行檢查驗收,進入正常的經營狀態,依法納入各職能部門的日常監管之中;對經過整治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歌舞娛樂場所一律予以取締。

五、職責分工

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是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協調和統一指揮此次專項整治行動。

縣文化局牽頭負責此次歌舞娛樂場所專項整治行動。對申請設立的歌舞廳進行調查了解,摸清底數,嚴把審批許可關;并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審批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進行聽證,對依法批準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的日常經營活動負責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消防大隊根據其職責范圍負責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認真把好行政許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關。對不符合申報消防安全條件的歌舞娛樂場所,堅決不予辦理消防安全意見書。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依法設立和審批的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歌舞廳的經營活動。

縣環保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有關規定對依法申報的歌舞娛樂場所進行邊界噪音的監測。

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對轄區內擅自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要進行嚴格監管,切實負起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進行報道,做到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

篇(10)

服務員小黃悄悄按下了報警器。兩分鐘后,6輛摩托車迅速抵達現場。來的不是警察,而是一個被戲稱為“民間110”的商業緊急援助中心隊員。

蔣光炮是其中的隊員之一,他帶領隊友仔細觀察現場,初步認定這是人為造成的。但是幾個醉漢滿口胡話,死不認賬。

“男子漢大丈夫,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承擔,別讓人看扁了,一張茶幾值不了幾個錢,你們說是不是?”一番好言相勸,緊張的氣氛開始緩解下來,年輕人的表情開始松動了。

蔣光炮見此情景,機靈地大聲喊:“老板,給這幾個朋友打個折,也算不打不相識,交個朋友吧!”有了臺階下,幾名青年承認茶幾是他們一個不小心損壞的,并愿意賠償損失。

“表現冷靜,不打不罵,好言相勸,不戰而屈人之兵。”在處理情況報告里,蔣光炮總結了行動經驗。

一夜成名

“瑞安商業緊急援助中心”現在非常有名。它的出名,得益于公眾與媒體對它的一次“命名”――全國首家“民間110”。

瑞安市保安服務公司提供的宣傳資料則是這樣定義的:商業緊急援助中心,是為協議客戶(VIP)在緊急狀態或預想緊急狀態下提供安全援助的特殊保安服務系統。

它有一種嶄新的運作模式:付費+合法安全要求+VIP資格。

簡而言之,就是在支付會員費后,援助中心在會員處安裝一個報警器。會員如果自認處于緊急狀態需要幫助時,按一下報警器,援助中心就會出動援助隊員迅速趕到現場,提供制止侵害、展開救生、維持秩序等服務。

據了解,目前該中心擁有援助隊員25名,他們均是退伍軍人,配有摩托車、防刺防彈服裝、對講系統、運兵車、越野車等裝備。

對于全國首家“民間110”的叫法,瑞安市保安服務公司經理吳朝陽持保留態度。他說,他從沒這樣宣傳過,是媒體創造的。他認為,110是有求必應的公共服務系統,但援助中心是商業化的,是有償服務。110有接警室,有特服號碼,而援助中心沒有。在服務內容上,援助中心可以提供押運、保鏢等服務,客戶可以提出援助人數及時間的要求,而110沒有。最重要也最根本的區別是,援助中心沒有執法權。“雖然這個名稱不是很恰當,但它形象生動,有助于我們打開知名度。”言語中,他沒有明顯表示對這一名稱的反感。

事實上,由于媒體的廣泛報道,使瑞安“民間110”一夜成名。用吳朝陽的話說,沒有花一分廣告費,卻“白賺”了至少500萬的廣告價值。無疑,從商業的角度來講,這個媒體的“戲稱”已經是“無心插柳”。

誕生背景:源自公安機關對“黑保安”的整治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民間110”原本是為娛樂場所“量身定做”的。

近年來,瑞安市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全市共有娛樂場所數百家,其中僅歌舞娛樂場所就有23家。

一份瑞安市公安局完成的調查資料稱,娛樂場所的大量出現,帶來了不少的治安問題,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和社會閑散人員涉足其間,造成場所內部治安復雜,成為影響社會治安平穩的一大因素。

在2006年該市的打黑除惡工作中,警方發現有1/3的治安案件與娛樂場所有關。“娛樂場所、賭博、重點工程”被稱為滋生黑惡勢力的三大溫床。加強娛樂場所管理,已成為警方一項“緊迫而重大”的課題。

“這是一個全國性的治安課題,估計各地的情況都差不多,并非只有我們瑞安存在這個問題。”瑞安市公安局副局長陳國安說。

“巧合”的是,1999年國務院新頒布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實行強制性保安派駐,即由保安服務企業向場所派駐保安,進行日常秩序維護。

于是,瑞安像全國各地一樣,在行政力量的干預下,保安公司開始大張旗鼓地向娛樂場所派出保安。

剛開始,當局信心十足。但很快,這些派出去的“正規軍”開始碰釘子了。市場開始急劇萎縮,派駐人數從最多100余人,銳減到2005年底的20余人。而與此同時,娛樂場所自己雇傭的“黑保安”,卻在迅速占領市場。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上的黑惡勢力,強行在娛樂場所內“看場”,以獲取暴利。

身為保安公司經理的吳朝陽,面臨著來自市場和監管單位公安局的雙重壓力。“一方面是市場的抵制,另一方面是政府的監管任務。”于是,他開始調查自己的保安被人拒之門外的真正原因。

經過認真的調查走訪,他總結了3條原因。一是分散派駐,難以形成防控合力。由于是分散派駐,幾個零星的保安對發生在娛樂場所內一般的治安事件往往都無法有效預防處置,特別對一些涉及人員較多的緊急突況根本無能為力,“難以真正滿足娛樂場所的安全需求,業主、消費者和群眾的意見很大”。

其次是成本偏高,場所業主難以接受。按照娛樂場所管理的有關規定,每個娛樂場所應按照核定客容量的3%配備派駐式保安。以瑞安市最大的娛樂場所“大富豪會所”為例,核定客容量520名,應配備派駐式保安15.6名,按保安標準月工資1780元計算,每年需支出33.3萬元,對場所業主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一些規模較小的娛樂場所更難以承擔,只能象征性地接納個別派駐式保安,或到市場上招收成本更低的“黑保安”,從而使“黑保安”乘虛而入,盤踞在娛樂場所,造成嚴重的治安隱患。

據悉,瑞安市近年來在娛樂場所發生的多起命案都與“黑保安”有關。2005年該市金碧輝煌迪吧5名非法雇傭的“黑保安”將客人活活打死的案件更是震驚全國。

三是派管分離,隊伍管理流于形式。保安派駐到娛樂場所后,由于后繼的管理力量和有效的監管措施缺位,基本上游離于保安公司管理視線,加之娛樂場所重經濟效益,輕內部管理,根本無人負責保安工作,使派駐保安處于“雙不管”狀態,造成了保安的職業風險系數和隊伍的管理風險系數都很高。

“有的娛樂場所保安惟業主命令是從,蛻化成了保鏢和打手;有的娛樂場所保安甚至與黑惡勢力同流合污,嚴重損害了保安隊伍的良好形象,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吳朝陽在自己的調查報告中這樣寫到。

正在吳朝陽苦思冥想,尋找市場出路之時,2006年3月開始,伴隨著新的國務院新《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一場聲勢浩大的打黑除惡和娛樂場所“黑保安”整治行動開始了。

根據溫州當地媒體的報道,有16個黑惡團伙在這場“嚴打”中被摧毀。與此同時,以黑惡勢力為背景的“黑保安”也得到整治。

“為了鞏固整治成果,不使黑保安卷土重來,必須有一種讓政府、場所經營者、消費者都滿意的保安服務模式。”吳朝陽在經過反復思考、求證后,終于拿出了“商業緊急援救中心”這樣一種模式,并很快成功說服了市公安局的主管領導。

有了主管部門的支持,吳朝陽的膽子更大了。2006年底,他借召開全市娛樂場所業主會議的機會,面對幾十家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拋出了自己的詳細計劃。

似乎一切都那么的順理成章。吳朝陽的大膽計劃與老板們一拍即合,不久,他就簽下了10多家歌舞娛樂場所的長期合作合同。

一切都按照吳朝陽的藍圖在進行。

娛樂場所發案率下降50%

對于保安公司的這一創新做法,瑞安市公安局是支持的。分管治安的副局長陳國安認為,商業緊急援助中心的出現至少帶來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首先它強化了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的管理,有效降低了娛樂場所惡性事件的發生率。當前,娛樂場所已經成為滋生黑惡勢力和惡性事件的溫床之一,“民間110”的出現彌補了目前娛樂場所管理當中的某些不足。

據公安部門統計,“民間110”上崗以來,娛樂場所治安發案率同比下降了近50%。

其次,有利于緩解警力不足。“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特別是許多地方的110為一些非警務活動所困之時,“民間110”可以適當承擔一些非警務的社會服務功能,從而把警力這種有限的公共資源解放出來。“提高警力使用效率,實現了警察職能的真正回歸。”

陳國安表示,商業緊急援助中心的出現,還帶來了一場警方的“勤務制度革命”。

據統計,瑞安常住人口與警察比例是1000∶0.8,其中還不包括60多萬外來人口,警力嚴重不足。

由于警力不足,兩三個處置民警有時根本無法控制局面,甚至可能遭到暴力抗法。有了一支專業保安援助力量,可控制場所內矛盾糾紛升級,促成矛盾糾紛化解,從而減輕民警壓力;對一些重大緊急狀況,可先期啟動保護現場、維持秩序,制止侵害等工作,民警到場后,現場轉化保安為協警力量,增強警方的威懾力和控制力。

瑞安警方把這種模式叫做“2+10”模式(即2名民警加上10名保安輔助力量)。

陳國安認為,這種模式可有效處置絕大多數的娛樂場所警情,這支保安隊伍的出現,剛好可填補這塊警輔力量真空。

商業緊急援助中心由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監管。該大隊指導員柯上權評價這一新生事物說:“政府不花一分錢,利用社會資源進行市場化運作,既為老百姓提供了更全面的服務,又把有效的警力資源解放出來辦更大的案子。”

身份之爭

不過,“民間110”的成長一直伴隨著質疑聲。有人認為維護公共秩序是公安部門的特定職權,也是其法定責任和義務。公安部門不能以警力有限為由,將維護公共秩序的公權力交給商業企業來履行,這于法不符,涉嫌公權私用。也有人認為,瑞安市保安服務公司是瑞安市公安局下屬的全資國有企業,公司經理吳朝陽是該局派駐的,編制仍在公安局。這是否違反了國家關于黨政機關不準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對于涉嫌公權私用的質疑,瑞安市保安公司的解釋是:保安公司組建商業緊急援助中心,推出了娛樂場所巡更式保安服務,涉嫌公權私用的說法,屬于個別人士對國家保安業政策法規和相關法律常識缺乏了解而產生的一種誤解。

保安公司的“理直氣壯”并非沒有根據。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已經明確了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行“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的新機制――“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由各單位依法組織開展,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根據1999年5月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和公安部2000年下發的《公安部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保安服務公司只能由公安機關組建,其他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組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選須經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規定還允許公安機關選派民警到保安服務公司工作。

與此同時,調停者的身份之爭也日趨激烈。瑞安嘉樂迪KTV店長葉先生在經歷了半個月前的一次成功調停事件后說,援助中心的保安制服與警察制服相比,顏色與款式均相同,雖然背后有很大的“商業援助中心”等字,帽子款式也不一樣,但還是有“很大的威懾力,有利于處置事件”。

商業緊急援助中心運行一個多月來,就已處理了8起求助,多為財物損失、“霸王餐”等小糾紛。參與5次援助行動的保安蔣光炮說,他們到現場后,會先了解事情經過,然后進行勸說調解。

但援助中心的保安人員是娛樂場所雇用的,是單方授權,如果“雇主”理虧,保安人員真能維護公正嗎?有人表示懷疑。法律界人士王曉冰具體分析說,調停行為必須在雙方授權的基礎上進行,而這種調解行為先天帶有偏袒性,容易侵犯另一當事人的權益,損害社會的公正和諧。

“公正與否并不決定于調停者的身份。”吳朝陽認為王曉冰的說法脫離了社會實際。“只要調解不是強制的,沒有任何一方明確反對保安人員參與調停,調停的結果又是讓雙方接受的,那有什么不可以呢?”他認為,這種人與人之間的民間勸說、調停行為,與法律程序上的調解有著本質區別。

吳朝陽說,他向援助中心的保安人員反復灌輸一個觀念:你們是保安,并沒有執法權。到現場后,你們先控制事態,其次用嘴巴去勸雙方,朝化解矛盾的方向努力。如果無法控制局面,再向110等有關方面“二次報警”。你們絕對不能說“把身份證拿出來看一下”、“口袋里的東西拿出來”等“越線”的話語,更不能有使用暴力等過激行為,你們的身份是一個“調停者”,是“防火墻”,是去“維持秩序”的。

公司為此還對所有援助隊員都進行了特殊的法律處理能力培訓,要求他們牢記自己的身份,做到以法律為底線,有所為,有所不為,確保行動時不“出軌”。

商業緊急援助中心對自己的定位就是“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吳朝陽表示,由于保安企業的特殊身份,他們追求的不僅僅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才是最主要的。

吳朝陽的計劃在學術界也不乏支持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龔志剛認為,“民間110”的大方向是對的,只是行動過程中往往涉及到法律問題,因此在警方的指導下運作更好。

記者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國家將出臺保安管理條例,屆時保安業將全面開放,整個保安行業傳統的“看家護院”模式也將被突破。在這樣的背景下,現行國有壟斷的保安公司如何生存,公安機關又如何加強對保安市場的監管,都將是一個全新的課題。

瑞安市公安局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商業緊急援助中心的出現,是保安行業應對未來變局的一次嘗試,它或許是一個社會治安市場化防范和保安行業監管方式轉變的試驗田。”

“民間110”的意義

從本質上講,“援助中心”的成立是將維護公共秩序的社會管理職能由政府向社會轉移的嘗試。當然,隨之轉移的還有部分公權力。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政府的一項權力,也是政府的一項職能。政府在“援助中心”承接社會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必須擔當適當的角色。從理論上講,當國家授予某一權力主體以權力時,就預示著同時也對該權力主體提出了受約束的范圍。當權力的授予明確后,就意味著權力主體只能在該權力范圍內行使權力,超越該權力規定范圍即為越權。因此,政府在引導“援助中心”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予以明確的規范,確認“援助中心”所行使權力的職能、范圍;二是對“援助中心”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服務;三是明確“援助中心”的具體責任主體,以便追究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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