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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合同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6 15: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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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合同

篇(1)

北京人是用天然火,所謂的天然火不是人工取的火,而是打雷正好擊中干燥的木頭,點燃了火,又或者是火山爆發和森林火災。晚上輪流看火,他們是用灰來保存火種的。那一時期他們用火烤著東西吃,晚上睡火邊,這樣可以取暖,還可以趕走野獸,因為野獸怕火。那時的周口店一帶,深林茂密,野草叢生,猛獸出沒。北京人將石塊敲打成粗糙的石器,把樹枝砍成木棒,憑著極原始的工具同大自然進行艱苦的斗爭。只靠單個人的力量,無法生活下去,因此,他們往往幾十個人在一起,共同勞動,共同分享勞動果實,過著群居生活,形成了早期的原始社會。

丁村人是發現于中國山西襄汾縣丁村的早期智人化石,距今二十多萬年,屬于晚更新世早期的舊石器時代遺存。丁村遺跡在山西省襄汾縣南約5公里的丁村南的同蒲鐵路兩側。1953年,建筑工人發現了石器和脊椎動物化石。1954年大規模發掘時發現了三枚人類的牙齒化石,為同一個體的10余歲小孩的門齒2枚,臼齒1枚,1976年9月在丁村人牙齒化石出土的同一地點的砂礫層中,又發現一個小孩右頂骨化石。丁村人的牙齒呈鏟狀,其舌側隆突和指狀突的發達程度介于北京猿人與現代黃種人之間。但齒冠和齒根細小及咬合面紋理較不復雜又顯然比北京猿人的牙齒進步。新發現的小孩頂骨骨壁比北京猿人的小孩頂骨薄。丁村人的石器加工更細,在技術上比北京猿人有顯著的提高,應屬古人階段的人類。與其共生的動物化石有梅氏犀、普氏野馬、野驢、納瑪象、葛氏斑鹿、方式鼢鼠、轉角羚羊、熊及鯉科魚類咽喉齒等。距今約5-10萬年

元謀人,因發現地點在云南元謀縣上那蚌村西北小山崗上,定名為“元謀直立人”,俗稱“元謀人”。“元謀”一詞,出自傣語,意為“駿馬”元謀人牙齒化石是1965年“五一”節在云南元謀縣上那蚌村發現的,元謀縣被譽為“元謀人的故鄉”。1976年根據古地磁學方法測定,生活年代約為一百七十萬年前左右,差距最多不超過前后十萬年(也有學者認為其年代不應超過73萬年,即可能為距今60萬至50萬年或更晚一些)。在約在170萬年以前,云南元謀一帶,榛莽叢生,森森郁郁,是一片亞熱帶的草原和森林,先有枝角鹿、爪蹄獸等第3紀殘存的動物在這里生存繁衍。再往后推移一段時間,則是桑氏鬣狗、云南馬、山西軸鹿等早更新世的動物出現在這片草原和森林。它們大多數都是食草類野獸。為了生活下去,元謀人便使用粗陋的石器捕獵它們。根據出士的兩枚牙齒、石器、炭屑,以及其后在同一地點的同一層位中,發掘出少量石制品、大量的炭屑和哺乳動物化石,證明他們是能制造工具和使用火的原始人類。

藍田人的年份較北京人早數十萬年。因此他們在體質形態上有不少差別。例如藍田人的容貌更似猿猴,智力和四肢也比不上北京人發達。考古學家因而把藍田人分類為“早期直立人”,把北京人分類為“晚期直立人”。他們住在更新世中期、舊石器時代。早期的藍田人為西安最早的居民。藍田人在1963年中國陜西省在藍田縣陳家窩村附近發現,化石為一30多歲女性的頭骨。眉嵴碩大粗壯,左右幾乎連成一條橫脊;頭骨高度很低;骨壁厚度超過北京人,腦量只有780毫升,亦小于北京人。她是目前亞洲北部所發現的最古老的直立人。據測定距今約50萬年,晚于公王嶺化石。有人將這件化石也稱為藍田人。但不少學者主張,這一名稱以專用于公王嶺的直立人化石為宜,而另把陳家窩的直立人化石稱作陳家窩人。她是目前亞洲北部所發現的最古老的直立人。“直立人”是指已能直立行走,并懂得制造石器的人類。“藍田人”曾泛指中國陜西省藍田縣的公王嶺和陳家窩兩地發現的舊石器時代早期的直立人化石;但不少學者主張,這一名稱以專用于公王嶺的直立人化石為宜,而另把陳家窩的直立人化石稱作“陳家窩人”。公王嶺地點的地質時代為中更新世早期,古地磁斷代的年代數據,一是距今約100萬年,一是距今約80萬至75萬年;陳家窩地點的地質時代亦屬中更新世,用古地磁法測定的年代數據,一是距今約65萬年,一是距今約50萬年。在公王嶺,與人類化石同層,還出土了以三棱大尖狀器為特色的石器,并發現了用火遺跡。公王嶺化石是亞洲北部迄今發現的最古老的直立人化石。

長陽人化石,在1956年發現于湖北省長陽縣西南下鐘家灣村一個稱為“龍洞”的石灰巖洞穴中,由賈蘭坡教授命名為“長陽人”。長陽人化石近于現代人的特征較多,沒有北京猿人那么原始。長陽人”是中國長江以南最早發現的遠古人類之一。“長陽人”不僅具有現代人的特征,而且也有一定程度的原始特征。距今年代不少于19.5萬年,為“更新世中期的后期”古人類化石,遲于馬壩人、早于丁村人。

“長陽人”的問世,說明了長江流域以南的廣闊地帶同黃河流域一樣,也是中國古文化發祥地,是中華民族誕生的搖籃。“長陽人”,世界人類進化發展于古人階段的典型代表,填補了人類考古學“中更新世后期”和“亞洲長江流域”時空兩個空白,也進一步否定了“中華文明西來說”。長陽地處鄂西南山區,海拔在1000~1500米之間,這里山嶺縱橫,植被豐富,洞穴較多,這就為遠古人類居住和生存提供了較優越的條件。在這些溶洞中,蘊藏著較為豐富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且早在清代就被發現。據同治年間的《長陽縣志》記載:“老鴉嶺在邑西南八十里有土坑,形圓如鍋,圍數畝余,其底有小眼,如井口,深不可測,一日突陷成巨穴,沿圍數丈,裂處有折縫,掘得此物,骨腦如巨獸,身盤二周,其刺骨如豬肋而銳,有四齒,粗如巨指,長三寸,板牙四枚,徑半寸,長二寸,入城市之眾莫識,……視神物委蛇之余。深山古洞中,多有此物,舔之粘舌者龍蛻也。”在“遺聞”部分也有出土化石記載。由于科學落后,當地人們將這些古脊椎動物化石統稱為“龍骨”。

河姆渡人,距今7000多年生活在長江下游的古人類。他們建造房屋,用船、筏載人荷物、浮水采集,使用刀、匕、錘、鏟、矛、碗、筒、小棍、器柄、紡輪、蝶形器等木器,栽培人工水稻,家養羊、鹿、猴子等牲畜。在河姆渡并出土了中國境內所發現最早的漆器,其陶器制作有一定的水準,估計最高燒成溫度達1000攝氏度。河姆渡遺址發現于1973年,遺址總面積達4萬平方米,疊壓著四個文化層。經測定,最下層的年代為7000年前。通過1973年和1977年兩次科學發掘,出土了骨器、陶器、玉器、木器等各類質料組成的生產工具、生活用品、裝飾工藝品以及人工栽培稻遺物、干欄式建筑構件,動植物遺骸等文物近7000件,全面反映了中國原始社會母系氏族時期的繁榮景象。河姆渡遺址的發掘為研究當時的農業、建筑、紡織、藝術等東方文明,提供了極其珍貴的實物佐證,是中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考古發現之一,河姆渡遺址出土的文物曾多次出國展覽,深深地震撼著整個世界。

篇(2)

企業遠景是組織對自我角色的長期定位:想做到什么?想成為什么?這可以說是企業存在的根本目的。我們認為,這是為企業"價值"進行定義的依據所在。傳統的衡量指標只關注短期財務價值,而企業的主要活動應該為達到未來目標而增值。

戰略目標是由人來實現的,人力資源在宏觀層次的貢獻就是確定企業員工共同持有或認同的核心價值觀,引導和塑造員工的行為,最終指向業績目標。價值觀是企業家、創業者作出的對人和組織的基本假設;而傳遞給公司員工進而影響員工行為的過程,就是企業文化的建設。文化是核心價值觀的擴展和具體化闡釋,它使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員工的行為中,并由此產生或影響公司的管理理念、原則及人力資源指導思想。文化的價值在于融合硬的組織結構與軟的人力資源,整合組織資源,使之成為一個整體服務于企業戰略目標。

實現戰略目標,必須明確企業的關鍵成功因素。它回答的是:為達到戰略目標,企業必須聚焦于哪些方面?這應該是我們評價企業現有活動是否有價值的根本標準。但更重要的是這些因素怎么衡量,也就是以什么標準評價績效的問題,這是績效管理體系的關鍵。關鍵績效指標(

kpi)體系是已為許多著名的成功企業實踐證明為行之有效的途徑,是具體的人力資源操作系統與企業戰略相銜接的橋梁。

我們認為,成功的企業是那些有著明確的戰略目標,而又能穩步推動戰略實現,在過程中業績不斷提升的企業。全面的人力資源策略對這樣的企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把模糊、抽象的戰略、使命(通過績效管理體系)分解、實化到當前的工作中,使現在的行為指向現在及將來的業績,使企業的各項活動不會因為一時的眼前利益而偏離或損害長期的關鍵成功因素。

譬如,在某些行業,短期銷售額并不是市場地位的決定因素,長期來看,更重要的或許是良好的信譽和品牌價值。那么,一個達到了優秀的銷售業績,但卻沒有努力培養客戶關系的銷售經理在績效考核中應該獲得很高的評價嗎?短期內只關注表面結果可能沒有大的影響,但若全體員工都一直朝這個方向走,很快公司就會發現原先設定的戰略目標(比如市場領先)流于形式。因此,現在的績效管理體系就必須包括那些與短期業績沒有直接聯系,但對長期成功至關重要的評價因素,這正是我們強調的大人力資源系統區別于

"小"人力資源的關鍵所在。

企業組織架構應基于核心業務流程,即從價值鏈的角度考慮組織設置。

二、人力資源管理平臺

由戰略、組織、文化到具體的各人力資源操作系統,必須經過一個普適性的技術分析過程,我們稱之為"人力資源管理平臺"。它的主要內容是對職位、工作、人三者關系的分析,包括職位對公司的價值(存在的目的),如何衡量(分解的關鍵績效指標),以及對任職人的素質要求。

分析的結果--職位族平臺體系,是建立招聘、培訓、考核、報酬等人力資源操作系統的共同依據。之所以稱之為平臺,是因為其分析結果是基本穩定的,各操作系統可以根據組織變動進行調整,但所依托的基本平臺卻不會輕易改變。我們認為,人力資源系統支持戰略,應該是相對穩定的。如果某個企業的人力資源工作(如職位說明)經常需要進行大規模調整,那么癥結一定出在缺乏平臺思想上。

三、人力資源操作系統

篇(3)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于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于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并非沒風險。由于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于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于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于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采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后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后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于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于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采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系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采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采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

    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采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么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篇(4)

首先要知道兩者的本質區別,再從區別入手,將傳統的勞動人事管理中可以為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所利用的精華部分直接拿來,并加以創新,最后在實踐中不斷改進使之符合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的需求,我認為這是實現由傳統的勞動人事管理向現代人力資源管理轉變的有效途徑。下面從三個方面入手談一談我的看法。

篇(5)

鄭南雁當選“中國酒店業十大年度人物”

3月13日,“第九屆中國酒店星光獎”頒獎典禮在深圳隆重舉行。鉑濤酒店集團聯席董事長兼首席品牌建構師鄭南雁當選為“中國酒店業十大年度人物”,而鉑濤酒店集團也同時榮獲“中國酒店業最佳創業平臺”稱號。

由鄭南雁達頭組建的鉑濤酒店集團,第一個大動作就是成功私有化了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的7天連鎖酒店集團,並馬上投資發展了鉑濤菲諾、麗楓、喆·啡、ZMAX四個自主創造的中高端酒店品牌,成為國內唯一一家同時擁有中高端及經濟型品牌的酒店集團,鄭南雁和鉑濤創造和推出新品牌的能力,讓國內酒店行業為之側目。

鄭南雁將傳統酒店集團推出品牌的流程調轉過來:先找到消費者的喜好點並形成品牌的價值主張,然後再圍繞品牌價值主張建立產品和服務結構。這就形成了鉑濤顛覆性的以品牌打造為導向來經營並推動企業發展的戰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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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人身保險實踐中有這樣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一些沒有權卻以保險人的名義代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第二種是保險人在當事人沒有投保意思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在這兩種情況下也往往同時涉及“保險人”代簽保單的情況。在第一種情況下,根據具體的客觀情況,這樣的行為對保險人可能構成無權或與之形成表見關系,對投保人來說可能構成保險欺詐;第二種情況常常發生于保險人與當事人曾經存在保險業務接觸的情形,如當事人曾經通過保險人投過保險,保險人利用此間獲得的各種當事人的信息(如銀行賬號)和保險活動的不規范擅自為當事人續保,冒簽保單,保險公司把保費劃入其賬上,在不存在表見和當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認可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論述的代簽保單問題不包括以上情況,其事實前提為:1.保險人是經保險人授權的人。2.保險人以投保人的名義代簽保單。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

    一、從法律對合同效力的規定看,保險人僅以代簽名主張保單無效缺乏依據

    首先,從法律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來分析。從《合同法》第52條和《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清楚看出,保險人保人簽名保單的事實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情形,那么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合同法》與《保險法》中都沒有針對保單簽名的直接規定,而有關保險合同形式的規定是這樣的:

    《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保險法》第13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從《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但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保險合同內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技術特點就決定了不可能要求當事人親筆簽名,不能把簽名作為合同的形式要件,盡管目前保險實踐中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一般是保單、暫保單和其他書面的保險合同,但新《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的規定正是為適應經濟活動中出現的新的合同形式。雖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問題,爭議很大,仍然沒有解決,比如電子簽名的效力。當前法律并沒有把簽名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親筆簽名保單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其次,從法律對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規定分析。《合同法》第2章對合同的訂立做出規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為:1.有雙方或多方的當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條款。3.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條款的合意。而且《合同法》第37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保險法》第13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法》第14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都未規定投保人的簽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將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合同成立的主要標志。

    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為法律認可的有效合同,這些條件是:1.合同主體合格,即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具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資格。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保險公司,且必須在經營范圍內從事保險業務。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體地就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自愿,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投保人訂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約)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承保。3.合同內容合法。代簽名保單如果符合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實踐中被保險公司主張無效的代簽名保單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從以上對合同無效和有效的正反兩個方面分析來看,保險公司僅僅以保單代簽名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從證據角度看,保險人不能僅以代簽名主張保單無效

    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明顯地表現出從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趨勢。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為法律難以確定純粹的內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能被人們把握和認定時,法律才能準確地評價,而且客觀發生過的事實必須從客觀留下的印記進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體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人身保單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與保險條款、聲明、批注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更改保單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的約定書共同構成完整的保險合同。實踐中所說的人身保單代簽名實際是指代簽名存在于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僅指保單的代簽名,因為實際上保單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的簽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單中。投保單是保險公司事先準備、具有統一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寫而向保險人發出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作為體現投保人購買保險意向的書面要約,為了體現真實投保意愿,維護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賠糾紛,其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和真實。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須完整、準確和真實地填寫投保單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寫的項目,真實性特別要求投保單一般由投保人親自填寫并簽名,而不是保險公司業務員填寫并代簽名。

    投保單經過保險人簽章承諾后,保險合同成立,作為保單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單載明當事人雙方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是保險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即保險合同內容的載體,其內容包括以下四個部分:1.聲明事項,即投保人應向保險人說明的具體事項,如被保險人名稱(姓名)及住所、保險標的及其所在地、保險價值及金額、保險期限、危險說明及承諾的義務。2.保險事項,及保險人責任范圍。3.除外責任,及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事項。4.條件事項,及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樣,保險單的法律意義就在于:1.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2.確認保險合同的內容。3.明確當事人雙方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另外保險單還具有證券作用。

    投保人在保單上的簽名在以下兩個方面起到表面(初步、推定)證明作用。一是投保人確認保險人給出的保險條款,認可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簽訂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二是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保證告知內容的真實性。如果投保人的簽名是不真實的,那么以上兩個方面就存在瑕疵,此時保單就構成了瑕疵保單。保險人是否能夠根據代簽名而對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和告知義務提出質疑,進而質疑保險合同的效力呢?

    首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的保單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集中體現。在民事糾紛的訴訟或仲裁中,有真實簽名的保單是一種書證,是本證、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能夠幫助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迅速、準確地查明事實。那么,投保人的代簽名這種形式上瑕疵存在可能表明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為投保人可能不清楚、不知道或根本不曾認可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根據《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但是,司法上也不排除其他有證據力的證據。保單上雖然沒有投保人的真實簽名,但其他證據足以證實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通過投保人繳納保費。畢竟保單不象票據那樣具有文義性、無因性,可以以保單之外的證據進行說明。而且關鍵的是,對瑕疵有資格質疑并提出主張的是投保人而非保險人,因為當事人只能以己方意思表示的瑕疵對合同效力提出質疑和主張,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當事人不能以對方意思表示的瑕疵提出質疑和主張,所以保險人不能質疑投保人的意思表示。況且,保險人也不可能證明意思表示的瑕疵,因為當保險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質疑代簽保單的效力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因其利益與保險人的利益是相對的,不會質疑保單的效力,更無所謂質疑自己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本人對保險合同權利義務內容表示認可,這是證明意思表示真實最有力的證據。

    其次,保單代簽名確實有時伴隨著或暗示著投保人非親自填寫告知事項,如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1款和第2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如果保單上表明的投保人所告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根據第 17條的第3款和第4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可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那么保險人對此進行證明是不容易的。原因是:

    第一,要證明被保險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首先需要證明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并且這種不符還必須是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或者說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承擔有實質關系,不能是微不足道的,比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把自己的地址填寫錯誤。但在實踐中,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具有長期性,保險事故發生后,時間過久,保險公司再對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的真實情況,如健康狀況進行核查是不容易或者已經不可能了。第二,如果保險人確實對此做出了證明,那么這種不一致能夠初步推定投保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無論哪一種情況,保險人都可以達到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目的。但是反過來,恰恰又因為保單是他人代簽的,尤其是保險人代簽的,這極大地降低或消除了投保人的可歸責性,因為不一致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并且被保險人并沒有以自己親筆簽名表示了對告知事項的認可,在保險人代簽保單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基于保險人和保險人的特殊法律關系,故意和過失是否應該歸責于投保人更是復雜和不確定的,保險人的佝簽名恰恰又成為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推定的反證。

    另外,一般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大都存在不可爭條款(又稱兩年后不可否定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其內容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后(通常為兩年),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理由,而主張解除合同。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是因為第一點所說的可證性問題,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合同關乎被保險人的重大人身利益,法律對合同訂立后保險人對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出異議并解除合同的權利行使作了期限的限制。按照《合同法》第3章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議時,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有權認定合同的效力。所以,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代簽名保單的法律效力發生爭議時,應將有關爭議提交有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由其確認。

    三、從保險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簽保單無效對其并非完全有利

    如果代簽保單無效,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據此不承擔保險責任,這對其是有利的。但是代簽保單無效是雙刃劍,有時對保險人也是不利的。因為如果真的按照保險人所主張的,代簽保單無效,那么投保人可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特定的時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以代簽名保單無效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這樣保險人雖然沒有積極的財產損失,但產生了消極的財產損失,因為沒有獲得保費收入,這無疑損害保險公司利益,意味著保險人據此取得的保費不能確認為收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很長時間內無法得以穩定,還可能在事實上保險人承擔了保障投保人風險的責任,卻沒能獲得保費。

    事實上,投保人是不能僅以保單代簽名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但是確實有權根據《合同法》第54條關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效力的規定,以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實主張撒消保險合同。特別是在保險人保人簽名的情況下,投保人似乎更有理由主張自己意思表示的瑕疵。但是法律需要對投保人的撤銷權做出限制。對撤銷權的限制主要是有關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篇(7)

 

 

    我國《合同法》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對其效力歸屬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代位權被認定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在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范圍內,相應發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效果。對此司法解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性質可作不同的理解,由此會影響合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效力歸屬的一些基本規則,實有探討的必要。否則,現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還是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一、《合同法解釋(一)》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性質

    (一)對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的不同界定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規定雖然明確了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其并未明確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如此,就無法確定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歸屬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功能,還是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并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或者是通過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并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全體債權人的共同的保全,則其宗旨在于“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之獲償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1]其內涵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而非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所以,在效力方面,合同債的保全性的代位權行使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3]最早在法國民法中確立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制度,就是按照此種性質設計的。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直接歸屬于債權人。[4]有學者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是直接地歸屬于債權人,這樣“將無異于使債權人的代位權轉化為債務人債權的法定轉移,結果債權人并非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他人的權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自己的權利。這顯然有悖于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含義”。[5]由此,甚至可以推導出債權人具有直接(優先)受償的權利。[6]

    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借助于特殊抵銷制度實現債權簡易回收功能,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的代位權經判決或調解成立后,在債權清償程序上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承擔交付所受領的次債務人清償債權標的的債務,從而債權人可將該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的債務抵銷,由此使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其效力在本質上與合同債的保全效果是一致的,僅僅在代位債權的實現方式上有所區別。在合同債的保全制度下,代位債權所取得的債權清償財產,須先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以保全債務人全體債權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人一般是從這種共同擔保的保全中實現自己的債權。除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怠于受領的,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7]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代位債權如果得以成立,應當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債權人債權及債務人債權均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等適當場合,為省去債權清償給付與受領的環節與程序,代位債權人于受領后借助于債務抵銷制度,將自己對債務人負有的交付所受領的金錢等債務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擔的金錢等債務抵銷,使自己的債權獲得清償。

    (二)司法解釋將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力歸屬定性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合理性及其實施規則的不足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從文義解釋出發,該條規定所確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與合同債的保全有明顯差異。第一,在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屬的形式方面,其明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次債務人不必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二,在文字表述上,該條規定并未明確代位權經審理認定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的性質是次債務人應當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在履行債務清償的形式上可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第三,其將代位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成立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原因,這就從性質上將人民法院的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等同于由法院判決或調解而法定化地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如果按照合同之債的保全規則,債權人代位主張債權經法院審理得以成立的,其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即使在債權人直接受領交付場合,也須將其作為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清償,而不能將它直接作為對債權人自己債權的清償。[8]第四,該條規定僅指明“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至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是否要求以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為條件,并不明確。對此,較為合理的解釋是,因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了債權人。其實際結果是,債務人以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替代債務履行,消滅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次債務人因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了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次債務人轉而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次債務人無須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而消滅。所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并經審理予以認定的,擬制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效果,同時,債權人拋棄該債權,免除債務人的相應債務。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與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功能有本質不同,有學者認為,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質是在金錢債務場合,借助于抵銷制度,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了簡易的債權回收手段的功能”。[9]筆者認為,前者與后者雖然在外觀形式上有相似之處,即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均產生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結果,但是前者是在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債權已經轉移,所以在法律關系性質上是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后者是在債權回收簡易程序制度下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其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是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代位權行使的效果并未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只是借助于抵銷制度間接地歸屬于債權人。

    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效力下,在債務清償的實際效果上,債權人通過債權的受讓而取得債務人對其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得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次債務人應當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因次債務人的清償得以實現。所以,我國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既增加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途徑,同時也豐富了債務清償的方法和途徑,使債權人通過代位債權的行使實際上獲得了類似于意定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清償債務的效果。“原則上,債務應由債務人清償,但考慮到債的目的以及要滿足債權人的權益,債的給付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履行,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意清償債務”,[10]在債的履行和清償制度上,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的清償,其效果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清償是一樣的。

    二、行使代位債權而未獲次債務人實際清償或清償不足情形的調整規則

    (一)代位債權范圍內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內涵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判決或調解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了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此當不存疑義,問題是該規定對此債權轉移內涵的界定并不明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既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的那一部分,同時還可以針對經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中由次債務人實際履行清償的那一部分。

    由于《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因此代位債權一經審理認定,相應判決或調解的生效就標志著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的行為生效。債務人既然將自己享有的債權讓與債權人,那么作為對價,債務人理當要求債權人免除其相應的債務。同時,因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也消滅。這樣,代位債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生效,在判決認定的代位債權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21條已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要小于或者等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只要法院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其均可以發生相應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實際效果。

    由此可見,在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屬于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情形下,在相應的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的債務清償部分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自無疑問;同時也不會發生次債務人對法院認定的代位債權的范圍與數額實際清償不足,以及對該清償不足的代位債權又如何處理等問題。

    (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責任

    首先,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的債務清償責任無豁免理由。

    雖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但是,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確認的債權不一定必然得以實現,次債務人并不一定現實具備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和能力,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出現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不足的事實。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權人就缺乏再要求債務人對此未能清償或者清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或連帶責任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這樣,“在債權人進行的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11]如此設計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與合同法上債權人代位權保護債權人實際效益的宗旨并不相符。為此,經法院審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因為法定化的債權轉移,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可因擬制債的免除而消滅,但是,對次債務人未能或無法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債務人不得豁免債務清償責任。

    其次,債務人應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讓與債權的清償擔保責任。

    在肯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是債權債務法定轉移的前提下,在法律效果上債權人代位權一經法院認定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判決或調解認定的代位債權數額范圍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予以消滅;在對代位債權的判決或者調解的執行過程中,如果次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為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實際利益,債務人對該債權實際清償不能或清償不足的部分仍然負有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已經消滅,所以,在法律關系上,債務人并不是對該次債務人沒有實際清償的債權直接負有債務,而是由債務人對此負轉移債權清償擔保責任。

    具體而言,為達到由債務人實際清償的目的,應當設定的規則是: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轉移其對次債務人之債權時,對次債務人清償不能或不足的部分應當承擔保證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自己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附帶有條件的,該條件就是債務人應當對次債務人未能實際清償代位債權人的債權的部分承擔清償擔保責任。這種擔保責任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移債權行為所附帶的保障債權人對該受讓債權能全部獲得實際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因為受讓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實際免除了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設定債務人的這一清償擔保責任對債務人而言是完全公平合理的。這樣,在次債務人沒有或未能全部實際向債權人清償代位債權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承擔繼續清償的擔保責任,既無需考慮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還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同時又實現了對債權人實際利益的保護和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效益。

    最后,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未實際清償的債權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不合法理。

    有觀點認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確認此債務人就債款數額向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的同時,應確定債務人對該債權數額應負有連帶清償責任。”[12]該觀點就此種代位權訴訟中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對認定的代位債權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并未明示,即該連帶清償責任究竟是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保證債的清償責任還是債務人、次債務人作為多數債務人連帶對代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的連帶之債呢?

    如果是前者,這種連帶保證責任來自于約定還是法定必須要明確,否則,不但該連帶保證責任的發生依據會有隨意性,而且關于該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期間等也易產生糾紛。

    如果是后者,則必然要采取法定的形式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其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即使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可以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并不消滅。因為如果此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由于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法定擬制免除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則債務人又如何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債務呢?由此可見,那種認為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法院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代位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的轉移,“以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又認為“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在取得次債務人向其清償債務的權利的同時,債務人對其原本所負有的清償責任并不喪失”的觀點顯然有缺陷。[13]

    另外,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將認定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法律效果界定為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相應債權轉移給債權人而替代債務履行,并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的前提下,斷然不存在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的條件。這是因為如果此處要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連帶之債的基本規則,“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于債務人中的之一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14]那么,代位債權人既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也有權請求次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權,如此,《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中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就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了。推斷《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本意,債權人的代位權經法院認定成立后,不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并由其免除相應債務以使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而且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該相應債權清償義務是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經審理認定代位債權成立的直接法律效力與后果,如果此時仍然保留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純屬多余,既不合法理,也徒使法律關系復雜化。

    三、關于代位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事實效果的調整規則

    (一)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

    《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具有比債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但是,由于該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采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并且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合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采取的是訴訟模式,代位債權人通過代位權訴訟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后,其自然有權就已受讓部分的債權要求次債務人清償。在此情況下 ,代位債權人獲得次債務人的債權清償在法律上已經與債務人沒有關系了,如果債務人同時還向其他人負有到期債務,代位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孰先孰后受償的問題了。這樣所產生的結果乃是,通過合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安排和實施,作為債務人共同債權人之一部分的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獲得了優先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效果。這種事實上的優先效果來源于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以及法定化的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歸屬的性質。這樣設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確像有關學者擔心的那樣會產生代位債權人優先債權。本來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與代位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的受償效力次序是一致的,在此情況下,未行使代位債權的債權人卻成了居后的債權人。這一結果違背了債權人平等的原則。對此,需要對債權債務法定轉移屬性下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實現債權平等宗旨。

    (二)代位債權人事實上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的調整規則

    不可否認,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事實上有優先受償債權,這的確是由于界定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效力歸屬的性質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而產生的。對此,較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法是,在鼓勵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減少“三角債”、提高債權清償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基礎上,合同法司法解釋應當為債權人代位權經訴訟被認定成立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后果設定一定的規范規則以維護債權人平等原則。其具體規則可以是:在維持債權人代位權的訴訟中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免除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之規則的同時,如果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債權轉讓(代位債權)。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其行使的方式必須通過法院審理才能實現。即使將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的性質設定為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歸屬于債務人,而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事實上通過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請求清償及直接履行而實現,然而這種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只是事實上的,不是法律上的。一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如果對債務人同時也行使代位權并符合法定條件的話,該其他債權人也能獲得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另一方面在代位債權人缺乏約定的債權擔保權以及經濟政策上需予優先照顧事由的情況下,其既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優先受償權,也不會享有較同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

    正因為代位債權人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是事實上的,所以法律上并不保證這種優先受償債權的效果,債權人也不能基于行使代位權而獲得對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的優先受償權利。與此同時,雖然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受讓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以相應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這與債務人任意履行相當;但是,債務人“任意履行規則也有其適用的前提,即債務人責任財產足夠清償其全部債務。倘若不夠清償,仍然允許債務人任意履行,則可能發生有的債權人獲得完全的清償,而其他的債權人不能獲得完全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至為不公”。[15]也就是說,這種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破壞了(一般)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該事實上的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效果與在法律上設置方便債權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主張自己債權以充實自己的責任財產的債權人代位權制度之宗旨也并不相符。所以,對代位債權人制度帶來的這種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有必要作出合理的限制: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后果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清償。

    四、關于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的后果的調整規則

    雖然《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但是該司法解釋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以及該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并未明確規定。

    (一)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

    在《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所確定的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轉移給債權人的規則中,債權轉移的生效是以債權人代位權經法院審理認定成立并生效為標志的,所以,如果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后,次債務人作為被告,直接向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經法院審理認定次債務人的此類抗辯主張成立的,則會部分或全部地影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可強制執行債權的范圍和數量,如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的債權消滅的抗辯權、債權抵銷的抗辯權、債權已罹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等等。這種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認定成立的范圍和數額內,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相應地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消滅或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就有所欠缺,債權人的代位權自然難以成立。這樣,《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的后果也自然不會發生。由此可見,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在其相應的范圍內就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

    (二)次債務人對代位債權人行使其對債務人抗辯權的后果的歸屬

    按照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效力歸屬是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的性質,在債權人行使代位債權的過程中,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所主張的因其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而產生的抗辯權的后果自然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因為債權人受讓取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除了形式外,與一般債權讓與并無本質不同。這種債權轉移發生了債的主體的變更,并未改變債的內容,“債的同一性并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不能不隨同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16]所以,為保證次債務人不因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轉讓而受到損害,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自然可以向代位債權人主張。對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也就沒有必要再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抗辯(成立)的后果是直接由債權人承擔還是直接由債務人承擔制定規則,只要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則即可。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方式是法院訴訟,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是訴訟當事人,在此合同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是代位債權得以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所以,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當然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經審理認定成立的,代位債權就不成立。既然債權人的代位債權不成立,自然不會發生債務人將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債權人,以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其履行清償義務的后果。進一步而言,既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的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成立不會發生債務人向債權人讓與其對次債務人債權的結果,次債務人就缺乏向債權人抗辯的基礎,也就沒有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必要。如此一來,認定代位權成立的要件不具備,代位權就不成立,也無債權債務的轉移,就無次債務人抗辯的基礎和前提,那么,為什么《合同法解釋(一)》還規定在代位權被認定成立前次債務人可對債權人行使抗辯權呢?難道是司法解釋的制定者顧此失彼嗎?其實,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基礎和理由并不是債權人受讓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使債權原有的瑕疵隨同移轉于受讓人,次債務人可以對抗債務人的事由,自然可以對抗債權人;而是因為此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沒有理由將第三人(如次債務人—筆者注)置于與債務人自己行使其權利相比更為不利的地位。”[17]次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抗辯的實質還是對債務人的抗辯,如果抗辯成立,其后果在形式上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其后果在本質上是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將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

    應當注意的是,這種抗辯權成立的后果與一般債權讓與中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的抗辯權成立的后果在內容、主體和對象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所以,《合同法解釋(一)》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是完全有必要的。而稍有遺憾的是,《合同法解釋(一)》并未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以后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后果及其歸屬,從而使得在不能適用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債權讓與的債務人可行使抗辯權的效力規則,以及類推適用我國《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應由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規則的情況下,在次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成立的后果的歸屬與分配方面缺乏規則。

    由此可見,我國的合同法司法解釋除了有必要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的規則外,還必須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向債權人主張經審理認定成立的,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相應范圍或數額內消滅或者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則。

    五、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相關規則

    (一)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構成條件與客體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使債務人財產減少并造成不能清償對其他債權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清償。這既是對合同代位債權制度帶來的這種(代位)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效果的合理限制,也是對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權的必要的實質性的保障,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這種撤銷權是實體權利。只要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代位債權成立,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相應予以消滅,并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由此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的,已造成或者將來必然會造成不能或者部分不能清償債務人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享有此權利。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項撤銷權的客體是(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與其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其本人并未加人上述民事法律行為之中,所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這一撤銷權不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撤銷權,類似于我國合同法上的債權人(針對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當然,其本質還是“以自己之意思表示,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18]也是“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回復至行為前的狀態”[19]的民事實體權利。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依此權利可以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清償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又將該已清償的財產原物返還或者作價回復給次債務人。

    (二)其他債權人對債權代位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方式與限制

    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應當采取向法院請求的訴訟方式。因為雖然德國民法等規定,撤銷權的行使采取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20]并且“從理論上講,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與意思自治原則之間的關系,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結果”,[21]但是考慮到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的客體是其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的發生原因—債權的轉移是通過法定的訴訟形式作出的;加之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范均要求通過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的方式行使對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如果該撤銷權的行使不采取訴訟方式則既難以保證此撤銷權產生有效結果,也不符合法律行為的體系效果。

    由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享有的這一撤銷權直接針對的是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與債權受償行為,因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相對方當事人應當是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在該撤銷權訴訟或者仲裁中,以次債務人與(代位)債權人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在效果方面,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和債權受償行為并不影響代位債權成立的訴訟認定結果,如果經訴訟認定代位債權成立,次債務人并不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而是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在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同時,(代位)債權人的債務人向其債權人(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則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清償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這種情形下,次債務人直接向(代位)債權人清償就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平等受償利益,因該撤銷權要件缺乏,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就不享有這一撤銷權。

    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而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次債務人向(代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者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由于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已認定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范圍與數額,因此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那樣有利于查清事實,解決糾紛;如果債務人在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中愿意提供有效的相當擔保的,因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再享有該撤銷權,故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行使這一撤銷權的訴訟應當以撤訴形式或者訴訟調解、和解形式結束。如果作為原告的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此情形下既不愿意撤訴,也不愿意庭內調解、和解的,法院應當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不享有這一撤銷權為理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撤銷債權代位清償的期限,因該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債權人全體的共同利益,所以準用我國《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即可。

 

 

 

 

注釋:

[1]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修訂第2版),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頁。

[2]參見崔建遠主編:《合同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頁。

[3]同上注,第115頁。

[4]參見王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與適用》,載李國光主編:《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2卷,第48頁。轉引自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頁。

[5]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6頁。

[6]同上注。

[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8]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頁。

[9]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5~116頁;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8頁。

[10]jose falcao, fernando casal, sarrnento oliveira, paulo ferreira da cunha: nosoes gerais de direito civili i, publicasoes: o direito,macau-1993, s.195.

[11]劉挺、王文信:《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的數額應負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15日第6版。

[12]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3]同前注[11],劉挺、王文信文。

[14]王澤鑒:《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頁。

[15]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91頁。

[16]同前注[2],崔建遠主編書,第117頁。

[17]同前注[4],韓世遠書,第384頁。

[18]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頁。

篇(8)

【關鍵詞】個人信貸管理 工作流 JBPM

個人信貸管理系統是現代商業銀行管理信息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使用有助于控制信貸風險,減少信貸業務中不良債務的產生,提高信貸業務的管理水平。

本文通過對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管理過程的分析,建立基于J2EE和JBPM工作流引擎的個人信貸管理系統。系統管理人員通過對信貸業務流程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能夠提高信貸審批運轉效率,減少流程運行成本。

本文研究工作的意義在于,通過對 J2EE 技術和JBPM工作流技術的研究,將這兩種技術運用到銀行個人信貸管理系統的設計開發中,通過工作流的驅動,提高信貸業務處理的效率,并為系統以后的擴展和信貸流程變更提供了可能。同時,其成果對其他商業銀行個人信貸管理系統的建立也具有較好的借鑒作用。

1 系統總體架構設計

本文設計實現的信貸管理系統采用JAVA開發語言,在J2EE企業級開發平臺上進行開發,在系統中使用JBPM工作流引擎。由于JBPM也是基于JAVA語言的,所以整個系統各個組件能夠很好的融合在一起。

個人信貸管理系統總體框架設計如圖1所示,此圖從高層次的角度描述了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

客戶端的瀏覽器通過HTTP/HTTPS協議和Web服務器相連。

信貸管理展示前端通過調用自定義Free Marker標簽,運用富客戶端方式實現頁面區域的封裝和數據引擎的調用。

應用邏輯通過Spring架構搭建起一個聯機事務完整的運行環境,分為業務處理層和服務集成層。業務處理層包括信貸應用業務組件和系統框架組件,服務集成層包括前端數據服務接口、數據庫適配器、通訊連接服務組件和JBPM工作流引擎。

數據庫系統采用ORACLE 9i或以上,數據庫訪問采用封裝了JDBC的O/R Mapping機制,由著名的開源O/R Mapping軟件Hibernate提供支持。

在圖1中,邏輯上與個人信貸管理系統直接發生關系的其他系統主要有以下幾個:個人信貸系統通過行內前置系統與核心系統、網銀系統通信。與人行征信、公積金中心發生間接關系,通過文件進行信息交換。

2 系統功能模塊設計

銀行個人信貸業務基本的流程是:貸款申請、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貸前調查、貸款審批、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發放、貸后檢查和貸款歸還等。為了完成對個人信貸業務的管理,本系統的功能模塊劃分如圖2所示,詳細說明如下:

2.1 貸前管理

此部分包括合作商管理、合作項目管理、客戶管理、關注客戶管理等模塊。用于對個人客戶信息,合作商信息的建立與維護。個人客戶在辦理個人貸款申請業務時首先要在此部分中建立個人信息,才能進行后續的貸款申請流程。

2.2 貸中處理

此部分包括貸前檢查模塊,貸款申請模塊,額度授信模塊等功能。該部分完成了貸款前的客戶信息檢查,客戶的授信評級,貸款申請,審批,出賬等功能。

2.3 貸后管理

此部分包括貸后變更管理,貸后管理,檔案管理等。完成貸款發放后的管理,以及貸款五級分類,不良資產處置,客戶檔案管理等功能。

2.4 系統運行管理

此部分包括與系統的產品參數的維護,崗位與人員權限的設定,審批流程的設置等相關的模塊。通過參數化配置提高了系統的可維護性。

2.5 統計分析

此部分包括了對個人貸款業務從各個角度進行統計分析的功能,為銀行管理人員的貸款決策分析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3 結束語

本文設計了的基于J2EE和JBPM工作流技術的個人信貸管理系統,著眼于滿足于城市商業銀行為提高信貸審批效率,轉變信貸管理方式,以客戶為中心,達到全面的信貸業務管理的目標。同時由于全部信貸數據集中在一起便于統計分析查詢,能為各層管理者及銀行領導決策提供一定支持,較好的滿足銀行建設信貸系統的需求。

參考文獻

[1]胡奇.jBPM4工作流應用開發指南[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0,44-45.

[2]孫衛琴.精通Hibernate:Java對象持久化技術詳解[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10,45-46.

篇(9)

在現今的高校,大學生的一大弊端就是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但缺乏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上課記筆記,下課看筆記,考試背筆記,考后全忘記”已成為一部分學生的通病。這個通病充分反映了“應試教育”的影響。素質教育勢在必行,改革人才培養模式,由重知識傳授轉向重智能開發,由重專業技能學習轉向重綜合素質培養。探索如何培養高素質的具有創新精神的創造性人才的途徑和方法,這已成為學校尤其是高校所面臨的極具挑戰性的課題。

一、引言

自從1995年12月中國第一所全日制本科專業的攝影學院在北京電影學院建立,標志著中國攝影教育開始走上試圖按照攝影藝術學科自身規律,建立系統化、專業化、正規化的攝影藝術教育體系的新階段。盡管攝影藝術還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列入國家學科目錄,但是作為一門學科的攝影藝術專業教育與專業人才的培養,因此開始步入了正規的、高層次的發展路途。即使如此,從當時的中國攝影教育的歷史和現狀來看,攝影教育的功能和價值主要還局限在專業教育的范圍內,在以美育為主要內容的藝術教育方面,攝影還遠沒有被利用起來。1999年6月,中國攝影權威報刊《中國攝影報》刊發了“新攝影教育觀――攝影作為人才素質培養的手段”一文①,提出:如果能夠打破傳統觀念,把攝影從專業的、純藝術的框框里解放出來,放到培養全民族文化素質、提高創造力的層面上來考察,我們就會發現,攝影教育在開發培養人才智能素質和人文素質方面具有其他媒介所無法替代的獨特作用。顯然,這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攝影教育了。于是,相對于攝影專業教育的攝影素質教育便同步納入了中國攝影教育的發展軌道。

攝影素質教育以著重開發培養人才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己任,是當前中小學乃至高校人才綜合素質培養的一個新的途徑和培養模式。把攝影教育納入人才素質培養的軌道,旨在拓展和重視攝影在傳統的以音樂美術為主導的藝術教育中的功能及獨特作用。“這種藝術教育截然不同于偏重于藝術技能訓練的傳統藝術教育,這種藝術教育旨在提高人的綜合文化素質和人格,并盡量把審美規律和藝術創造精神貫穿到師生的言行和整個教學活動中去”②可見,藝術教育它不僅僅是各種藝術門類(包括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攝影、書法等)的審美教育,還包含了能容納美育全部精神的藝術化教育。因而,攝影的藝術化教育的實質就是人的素質教育,它在挖掘視覺和右腦潛能,健全思維能力,促進智能和個性品質健康發展,具有一些其它藝術種類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縱觀國內迄今為止已經發表的攝影素質教育研究主要文獻,通過對一些代表性文論觀點的闡述分析,可以看到攝影素質教育理論研究的總體概貌和發展走向。

二、攝影素質教育思想的萌芽

在初始期的研究中,寫作于1995年的《試論高校攝影教學的誤區》③一文,針對國內攝影教學的現狀,批評重理論知識灌輸輕實踐操作的攝影教學誤區,強調了非攝影專業攝影教學應以拓寬專業知識面,培養動手能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主的素質教育思想。在教學上向學生提出了“攝影(暗房)是成才的‘敲門磚’”,并開始引導學生在教學中注意挖掘和培養有關的人文精神素養。

1998年11月全國高校首屆攝影教學研討會上,提出了把創造性思維作為高校攝影教育的培養目標,教學重點應放在培養學生獨立思維和創新精神的層面,更進一步強化了高校攝影素質教育的思想。

三、攝影教育與人的智能開發

以前的攝影教育只是偏重于藝術感覺方面能力的培養,或者類似于勞技課的技能訓練。今天我們重新審視攝影教育,包括在大、中學校開設的各類攝影課程和攝影教學活動,發現它除了具備一般的藝術感覺訓練與技能以外,還與人才素質培養具有一種天然的、符合邏輯的互動關系,作為一種極好的綜合素質培養的手段。1997-2000年期間,筆者在《新攝影教育觀》《攝影教育與人才素質培養》④等文中對這種關系作了全面、系統地開創性研究,提出了關于攝影素質教育的一些基本觀點:把攝影教育納入人才素質培養的軌道,旨在拓展和重視攝影在傳統的以音樂美術為主導的藝術教育中的功能及獨特作用。攝影藝術的思維方式主要是直覺思維和與之緊密聯系的創造性思維。學習攝影能有效地開發培養人的直覺思維,并促進創造性思維等全方位思維能力的發展,思維能力的健全和提高直接促進了智力的發展。由于攝影具有易學、易會、易見效的特點,借助攝影去開發和培養人的智能素質與個性心理品質是有效和可行的,也是其他藝術媒介所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因而具有獨特的功效和價值。

四、攝影教育與人文素質培養

攝影在人的素質培養上的獨特作用,還體現在人的內在身心品質與精神方面,諸如興趣、情感、意志、成就動機(成就感)等因素,表現為人格、氣質、修養等人文素養和品質。

1.攝影與興趣品質

興趣是主體(人)力求認識某種事物或愛好某種活動的傾向。興趣的健康高雅、廣泛深刻、穩定專一、積極有效,往往是衡量一個人興趣品質的標志,一個人的興趣品質又往往影響這個人心理智能能否充分而全面的發展。學習攝影能引起年齡段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兒童早期的興趣可能對他未來的發展有積極影響,開發兒童的興趣將是教育的先導;攝影也是中學生最喜歡的一門課,它能與物理、化學等學科緊密結合起來;在大學里開設的攝影選修課(藝術教育),是最受大學生歡迎的課程之一。而“傻瓜相機”(具有不同程度自動化、智能化的相機)的出現,這為擺脫復雜技術基本功的糾纏,盡快進入有利開發心智諸因素的“藝術”訓練以及全面釋放人的創造力提供了極大的可能性(專業學習另當別論)。從攝影的特點和活動規律看,攝影活動在以下幾個方面對人的興趣培養起著積極作用:其一,探求課外知識,增加見識的興趣;其二,增強人們關注人生、熱愛生活的興趣;其三,增加關心國家大事、了解時事政治的興趣;其四,加深人們對文學和其他藝術的了解及學習民族民俗文化的興趣;其五,促進人們的創造精神,滿足人們的創造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興趣的廣泛而深刻必然會帶來知識的淵博。學習攝影,參加攝影活動不僅有利于良好興趣品質的培養,還對知識的積累、科學文化素質的增進有很大的幫助。興趣是成功的內在動力。物理學家丁肇中教授說:“因為我有興趣,我可以兩天兩夜甚至三天三夜呆在實驗室里,守在儀器旁……急切地希望發現我所要探索的東西”。如果一個人的興趣廣泛,眼界寬廣,他可以從多方面得到啟發,這就有助于促進他的創造性態度的發展。

2.攝影與情感品質

情感是人對客觀現實的一種特殊的反應形式,表現在客觀事物是否滿足人的需要所呈現的一種復雜的心理反應,而滿足就是一種滿意感、心地安寧和與所有的人和諧相處的感情。在人的面部至少可以看到六種表現內心感情的情緒,它們是:快樂、驚訝、恐懼、悲傷、憤怒和厭惡。攝影藝術離不開活躍的情感因素,攝影教育對培養優異的情感品質具有獨特影響和作用。由于照相機快門瞬間按動的操作特點,容易即刻實現人的情緒感情,比如,高興起來拍照,咔嚓一下“所想即所得”,所以,較之其他藝術媒介表現情感很有自己的特點。

在人的成長過程中情感品質的培育和發展具有階段性,在各個不同階段,攝影活動對情感的健康發展和培養所起的作用是互不相同、各有特點的。兒童階段,拍攝者由于思想的不成熟和情感知覺的不穩定,表現出的往往是一種很主觀的、以感情為基礎、自我為中心的特點。兒童使用相機時,是獨立的、不受限制的,是主觀的、也是坦率地,并通過取景框來表達自己的感情。指導者或同伴以適當的限制(指導)和榜樣性的示范,可以幫助兒童學會用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來表達他們的感情。如果兒童受到過度限制,或者別人不讓他們公開表達他們的感情,比如受到技能(包括繪畫和樂器)上的限制或家長和老師要照自己的意愿要求這樣和那樣操作,他們就可能感到壓抑而掩飾他們的情感,這樣就容易引起嚴重的情緒問題。少年階段,拍攝者在感情上仍然以自我感覺為支柱,但是已開始更多地依賴抽象的思想和內心情感,能夠控制情緒并且和思想相互作用。感情加強思想,思想反過來又加強感情,并以一個社會參與者的身份進行交流。由于身體情況的變化,內心情感的表現微妙而敏感,還具有深藏感情的傾向,他們不大流露具體的喜愛情感而是通過社會的相互作用來表現。參與攝影活動,能為少年拍攝者找到“通過社會相互作用”交流感情和思想的中介――照相機,通過社會的相互作用和微妙的外部行為表現內心情感,這比在封閉的、更多的是主觀表現的“空間”里尋求情感釋放要的狀態要理想。青年階段,拍攝者傾向于以個人喜愛的方式來實踐他們的社會和知識技能,并且關心他們自己的感情和智能。這是一個探索更親密的關系的新的情感依戀的階段,拍攝者感情表露大膽而富有激情,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依附于世界,情緒表達的藝術媒介豐富而多樣。攝影藝術媒介則為他們的激情與理智找到平衡。在這里,“攝影家(者)內心情感通過藝術形象升華為藝術感情,超越了狹隘的個人功利,包含著更為豐富的更加深刻的社會內容,具有寓熱于冷的情感表現特點。”⑤解海龍的希望工程系列攝影,表現了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熾熱的人道主義情懷,但是他的一片深厚愛心是隱藏在照片背后的。如果拍攝者感情太強烈外露,缺乏冷靜,勢必影響攝影創作或報道的活動。攝影這種獨有的情感表達方式和能力,不僅有利于攝影活動,也是一個當代青年尋求全面發展的情感世界里所不可缺少的。

3.攝影與成就感品質

成就感反映在教育心理學上就是成就動機或成功欲。成就動機,簡言之,就是要求獲得高成就的欲望,以達到某種理想地步的一種內在的推動力量。在教育上強調成就意識的意義,就在于開發和培養學生學習的內在動力,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自信心,優化個性心理品質。盡管成就動機被認為是相當穩定的因素,但是它也可以通過經驗和學習加以改變。在高等院校的教學實踐中,學生對攝影表現出濃厚的學習興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攝影學習的過程中容易激發成就動機和實現一定的抱負,愿望和結果比較容易統一起來。例如學生進攝影暗房學習傳統的照片沖洗制作,學習結束后,他們是這樣談論所獲得的成就感:“初進暗房,雖然神經有些崩緊,但同時又有一種優勢感和成就感,好像要完成一件別人不能完成的大事一樣。”“至少底片上是有影子,有圖像了,證明我還是成功了一點……這份喜悅已蓋過了‘拍得是否好’這個念頭。”“成果盡管是微不足道的,但也足以滿足一個學子的小小的成就感了。” 初進暗房沖洗膠卷,操作并不復雜,但寄托了每個初學者的成就意識。只要操作規范,就能立竿見影地實現自己的“成就目標”,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但是,這些微小的成功欲不斷地被激發、被積累,就大大提高了其抱負水平和成就動機,為學生們增強信心,戰勝困難,迎接新的更大的挑戰提供了內在動力。雖然初進暗房的“成就感”極大地推動了學生學習攝影的積極性,有的還為此走上了專業的道路,但是,由于攝影易學難精,許多學生越到后面困難越多,失敗也越多,成就感不斷下降。究其原因,教育心理學的解釋是,個人主觀的估計或愿望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個人的實際成就,過分強烈的成就動機反倒不利于最佳成績的獲得。適度的成就動機的具備,是在各個領域里取得成就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如何善于自行調節成就目標(抱負水平),建立一種適度的成就動機,是攝影教育和教學活動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4.攝影與現代人文精神

在傳統的攝影專業教育體系中,涵蓋了前期拍攝和后期制作的全部內容,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攝影活動和流程。攝影后期制作在傳統膠片攝影中以暗房技術工藝為代表,在現代數碼攝影中則以計算機軟件基礎的“數字暗房工藝”為標志。暗房技術作為傳統膠片攝影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專業技能性很強的工作。長期以來在各高校的專業攝影課程教學中,暗房技術一直作為完善攝影技術教學的一項重要的專業實驗項目。現代數字技術對傳統膠片攝影的沖擊和影響,直接導致了傳統暗房技術即將退出實際應用的市場。但是在目前全國高校攝影教育體系中繼續保持著傳統暗房技術的位置,一個重要的考量是專業層面的,僅以此還是引起了許多爭議:“去”還是“留”?傳統暗房技術的生存與發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考驗。如果把暗房技術教學與現代人文精神的培養結合起來,改變以往單純為學做照片而做照片,力圖通過暗房技術這種傳統的手工制作實驗,去鍛煉和培養蘊涵其中的現代人文精神素質,這就為攝影素質教育開辟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和研究方向,也為傳統暗房技術教學開拓了新的發展前景。

把傳統暗房技術教學與現代人文精神培養聯系起來的想法和研究,是筆者在長期教學實踐中積累起來的。研究總結表明,這種新型的傳統暗房實驗課所著重開發培養的所謂現代人文精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以學生為中心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獨立思考精神和能力;二是充分展示自由和個性的創造精神和能力;三是將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專業科學精神與感性體味、完美追求、辨證思維、靈感頓悟等融為一體的人文綜合素質;四是堅韌執著、戰勝困難、超越自我、肯定自己的現代人格精神。

傳統暗房技術教學的“起死回生”,不僅可以為高校人文精神培養提供一個新的手段和途徑,也可以為中小學的素質教育提供示范和發揮作用。從理論意義上講,與其說是一種教學理念、教學方式的創新,不如說是在試圖尋找和表明攝影和攝影教育在學術上的新的深度和高度,無論在人才素質、人文精神的培養問題的研究或是在攝影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方面,都將是一種新的嘗試和突破。

5.《黑白暗房技術》與11項人格因素

浙江大學迄今為止仍在開設教學的攝影選修課――《黑白暗房技術》,是最受學生歡迎的一門實踐(實驗)課程。《黑白暗房技術》實驗課程具有高度的實踐性、獨立性、思考性的特點:一方面,學生對自己動手沖洗照片的好奇性和濃烈的興趣以及暗房技術的審美魅力;另一方面,由于專業技術學習尺度的精確性和手工操作掌握的不確定性,由此帶來強烈的成功失敗喜怒哀樂等情感落差。充分利用上述這兩方面的主客觀矛盾,著重研究教學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是堅持以老師為中心,怎么教怎么學,生硬灌輸(技術),包辦代替(操作)?還是堅持以學生為中心,除了怎么學更重要的是應該怎么學,動手又動腦,把自由和個性還給學生,培養和建立起一種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獨立思考和充分展示自由和個性的創造精神與能力。

攝影暗房技術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實驗學科,教學改革目標是以專業技術為平臺,以高標準嚴要求為主導,試圖在專業的氛圍中磨練一種專業精神,照片是否做的很好不是目的,而是通過力求在達到這個目的的過程中,將嚴謹、細致、一絲不茍的專業科學精神與感性體味、完美追求、辨證思維、靈感頓悟等融為一體,挖掘和培養一種堅韌執著、戰勝困難、超越自我、肯定自己的現代人格精神。正如參加過課程實驗的學生所說的那樣:“在我們還沒有意識到的時候,它就已經培養了我們的諸多能力”, “或許以后未必會從事攝影這一專業,但是如今所學的技術和精益求精的鉆研精神則必定會陪伴我們將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黑白暗房技術》11項人格因素分為,A因素:動手意識與動手能力;B因素:獨立性與依賴性;C因素:自由個性與拘泥束縛;D因素:細心謹慎與粗心大意;E因素:耐心認真與心浮氣躁;F因素:條理有序與丟三落四;G因素 :一絲不茍與馬馬虎虎;H因素:精益求精與粗制濫造;I因素:堅韌執著與脆弱動搖;J因素:自信自尊與自卑自貶;K因素:成就欲與成就感。各項因素的高分傾向特征與低分傾向特征分別做出相關描述(詳見下表)。

《黑白暗房技術》實驗教學涉及到的11項人格因素,是建立在二十年之久基于傳統暗房技術實驗課程平臺的現代人格精神和素質培養得理論研究和教學探索之上,通過對二十屆本科生教學成果的分析歸納總結出來。2011年發表《暗房里,關于素質教育的對話》⑥一文構成《黑白暗房技術》11項人格因素實驗模型的基本框架。

《暗房里,關于素質教育的對話》一文開拓和豐富了攝影素質教育的內涵,并在教學實踐(實驗)上得到了證明。文章總結了暗房技術這種專業性很強的實驗課程,帶給學生人文精神和人格素質涵養上的獨特培養意義和作用。在數字技術時代,為什么還要去學如此“原始”的暗房技術?許多學生是帶著好奇和困惑走進了暗房。走出暗房時卻留下了發自內心的感言。他們就動手能力、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抗失敗挫折能力以及做人做事的人格精神等,表達了難以忘懷的課后體會。他們說,“暗房技術帶給我們的不僅僅是一門攝影的技能,它的吸引力在于給人審美上的陶冶感染,以及蘊含‘Do it Yourself’的‘DIY精神’及在現代工業社會、消費時代中人類,這個文明的寵兒日益失去的動手能力、運用智慧與技巧解決難題的機會。”⑦“暗房實驗其高度的實踐性、獨立性、思考性迫使我們不得不伸出雙手,開動腦筋,認真觀察和分析并獨自完成整個實驗過程,這就使我們在不知不覺地提高了動手能力和分析能力。”⑧“通過實驗,我樂于動手,在玩中學;通過實驗,我更喜于動腦,在學中玩。周全的分析過程,獨立的思考過程,匠心的創造過程,這是實驗留給我最大的財富。”⑨動手又動腦,就是把自由和個性還給學生,培養和建立起一種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精神和能力。在暗房做照片,表面看起來似乎是一個動手操作問題,其實,這個過程蘊涵著一種可貴的創造精神和強烈的成功欲望。因此,在教學方式上,要把以老師為中心改變為以學生為中心,滿足他們的需求和欲望,培養并充分展示人的創造性的心理功能,這樣,動手能力的鍛煉才有了實際意義。暗房課這種教學理念得到了學生的認同:“暗房實驗課上,老師以我們為中心的教學方式,使我們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碰到問題時,老師會讓我們自己想一會兒,摸索一陣子,再來說明問題的原因,我覺得這樣很好。或許有時候因為問題解決不了而著急,甚至會埋怨老師不說清楚,但是,當自己把問題解決時,那種喜悅是不可想象的,并且,久而久之,會養成自己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獨立精神。”⑩

成功與失敗猶如一對孿生兄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當你一踏進暗房的那一刻,你就得同時去擁抱他們。暗房功夫有多深,攝影水平有多高。如果說這種“深功夫”是失敗堆砌出來的,一點也不為過。指導老師用自己豐富的專業經驗和教訓言傳身教,而學生又經歷了刻骨銘心的自我體驗,深刻認識到“沖洗放大失敗也是一種挫折教育,如何從對自己能力的懷疑中走出來,實際上就是培養我如何分析思考問題從而超越自己肯定自己的一個過程。”⑾“‘失敗是成功之母’在這里體現得淋漓盡致。只有承認失敗,總結經驗教訓,屢敗屢戰才能達到勝利的彼岸。攝影如此,生活亦如此。”⑿

暗房課讓人聯系到生活、聯系到做人,有個學生的實驗報告題目就是《暗房教我如何做人》。他們覺得暗房課就是一面鏡子,從中可以照見自己人格素質的方方面面:“暗房是一個考驗我們做事的認真態度、細致程度、有無條理性和控制能力的地方。”⒀“這門課大大鍛煉了我的耐心和細心,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遇到困難容易急躁的毛病。”⒁“暗房課首先教會了我做一件事就要好好地去做,而且最好要做好。”⒂

毋庸諱言,我們讓學生進暗房,改變了以往單純為學做照片而做照片,力圖通過實驗教學,一方面幫助和促進對攝影技術的完整認識和把握;更重要的方面是,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獨立精神,提高動手操作能力,挖掘自身創造潛力,這就把攝影教學納入了素質教育的軌道。盡管學生都是帶著對攝影暗房技術濃厚的興趣而來,走出去卻是這樣的感慨:我發現這門課與以往的課有很大的不同,它更注重地是對我們綜合素質的培養。像發現美一樣的去挖掘我們的潛質,從而散發出劃破長空的光芒。教學合一,殊途同歸!

基于傳統攝影教育之上的現代人才綜合素質培養的理論與實踐,從根本意義上講,與其說是一種教學理念、教學方式的創新,不如說是在試圖尋找和表明攝影和攝影教育在學術上的新的深度和高度,無論在人才素質、人文精神的培養問題的研究或是在攝影教育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方面,都將是一種新的嘗試和突破,不僅可以為高校人才素質培養提供一個新的手段和途徑,也可以為中小學的素質教育提供示范和發揮作用。

[基金項目]此稿件受浙江省教育廳2009 年度科研計劃項目資助,項目名稱:基于傳統攝影教育的現代人才素質培養理論與實踐,項目編號:Y200908821,

[注釋]

①劉文奕 新攝影教育觀――攝影作為人才素質培養的手段,中國攝影報,1999年6月14日

②滕守堯語(《中國教育報》1999年4月26日4版)

③劉文奕 試論高校攝影教學的誤區,實驗室研究與探索1996年1期

④劉文奕;攝影教育與人才素質培養;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年02期

⑤許小平.攝影創作指南[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34

⑥劉文奕 黑暗是如此美麗――暗房里,關于素質教育的對話 中國攝影報,2001.10.26

⑦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胡嘉《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⑧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吳潔瑾《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⑨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孫立波《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⑩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徐建國《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⑾選自浙江大學98廣電何靜《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⑿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吳正懿《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⒀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徐嫣《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⒁選自浙江大學98廣電徐丹陽《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⒂選自浙江大學99新聞樓巍《黑白暗房技術》實驗總結報告

[參考文獻]

[1]阿恩海姆.藝術心理學新論[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15.

[2]阿恩海姆.視覺思維[M].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427,397,289.

[3]萊斯利?斯特勒貝爾.攝影師的視覺感受[M].北京:中國攝影出版社,1998.186.

[4]魯道夫?阿恩海姆.藝術與視知覺[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64-83.

[5]劉文奕 新攝影教育觀――攝影作為人才素質培養的手段 中國攝影報,1999年6月14日

[6]劉文奕;攝影教育與人才素質培養;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01年02期;

篇(10)

[中圖分類號] F320 [文獻標識碼] B

一、問題的提出

在舊生代農民工落葉歸根、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的背景下,在代際更替中成為農民工群體主體的新生代農民工已經成為新型城鎮化的主導力量。相比父輩,生長在城市、遠離農村和農業、具有較高文化素質和處于迥異時代背景的新生代農民工在價值取向、社會心態、個人訴求、行為邏輯、參照目標、身份認同、生活方式等諸多方面體現出顯著不同的特征,因此對農村和土地的眷戀有所消減,而對進入城市社會有著較強的期盼和憧憬。

然而根源于戶籍制度的城鄉二元體制使新生代農民工雖然在經濟上、甚至在身份上融入城市,但是卻面臨著就業歧視、社會網絡狹窄、人力資本匱乏、心理認同度低等問題。新生代農民工城市融入過程中存在經濟上融入,社會和心理上嵌入的非實質性融入現象,傳統的由戶籍制度導致的二元結構正在城市內部演變成為新的二元結構,即新生代農民工處于半城市化狀態,處于城市與農村的雙重邊緣,是一群沒有認同或認同內卷化了的、懸空的一代,這使得新生代農民工成為真正市民、與城市融入的夢想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諸多尷尬與無奈。

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人的城鎮化已經取代物的城鎮化成為新型城鎮化戰略的核心,在城鎮化過程中需要注入人文關懷、需要融入人性理念,讓新型城鎮的每一個角落都能彰顯人性的光輝。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不解決,不僅會使新型城鎮化進程和新型城鎮化的質量受到影響,而且也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城市融入是一個復雜的課題,不僅要跨越城鄉二元制的藩籬即取得城市戶籍,還要能夠形成城市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擁有一定的融入城市所必需的心理資本,獲得本地市民的情感接納和社會資本,并且擁有在城市安居興業所必需的人力資本。

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提出“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十三五規劃綱要中也提出“加快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居住證制度、健全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機制,加快新型城鎮化步伐”。無論是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還是十三五規劃綱要,都從政策、制度或機制上給予外來人口更多的、更公平的享受市民待遇的機會。因此,在這一趨勢下如何使新生代農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彰顯新型城鎮化過程中人文關懷和人性理念,是非常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鑒于新型城鎮化所提倡的人性關懷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獨特性,基于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和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和機制保障,研究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的成因并尋找解決半城市化問題的合理路徑,對于新生代農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持續改進我國城鎮化質量、推進我國新型城鎮化進程意義重大。因此,本研究在對文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利用SPSS22.0統計分析軟件,以對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成因進行的問卷調查得到的抽樣數據為基礎,選取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意愿影響因素為自變量,以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為因變量,通過單因素卡方檢驗及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驗證新生代農民工的半城市化狀態與心理資本、社會資本、人力資本的相關關系,在此基礎上建立基于三種資本協同的新生代農民工城市融入模型,并以城市融入模型為基礎,提出了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的社會復合治理解決思路與對策。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基于中國特有的城鄉二元模式以及戶籍制度對于新生代農民工城鎮化的影響,在城鎮化、半城市化、城市融入以及新生代農民工問題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中外分化格局。

第一,西方學者在早期人口遷移理論的基礎上,以流動人口和移民為研究對象,關注城鎮化以及流動人口和移民的城市融入狀況。

西方早期的人口遷移理論,利用歸納方法對人口遷移狀況進行解釋,力圖發現人口遷移內在的規律和特征。其中建立在一定假設基礎上的推拉理論、預期收入理論、勞動力轉移理論等都從工業化、城市化視角研究農業轉移人口問題,成為現代人口遷移研究的基礎。在此基礎上,西方學者深入探討了城鎮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及其后果,提出了由城鎮化所導致的“城鄉發展失衡”、“過度城市化”等今天依然困擾世界城市發展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后,西方的人口遷移與城鎮化問題研究逐漸從宏觀視角轉向對于轉移人口個體及家庭遷移動因或遷移行為等微觀層面的研究。

西方學者的半城市化研究始于20世紀50年代的對于半城市化現象的論述,后來演變成為從特征、過程的角度定義半城市化,并對半城市化問題發展機制、發展現狀以及產生的后果進行深入探討。由于不存在城鄉二元體制,西方學者對于流動人口半城市化的解決機制研究主要聚焦于心理層面,如社會熔爐理論、社會同化理論提出的流動人口通過接受當地主流文化、建立社會網絡并實現心理認同的同化過程。

西方學者的研究雖然在與中國迥然不同的國情和制度背景之下展開,但為中國錯綜復雜的城鎮化問題提供了深入研究的良好平臺,為中國農村人口市民化問題的解決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第二,國內學者以普通意義上的農民工群體流動為研究起點,進而考慮新生代農民工獨特性以及其在農業轉移人口中的主體作用,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城鎮化及半城市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20世紀80年代開始,來自社會學、人口學、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地理學等學科的諸多學者,基于各自學科視角對農民工群體的流動問題展開研究。研究內容從早期關注的流向、規模、人口學特征等人口流動的靜態特征,逐步演變為流動過程、工作和生活狀態、行為方式、社會融合等社會經濟動態特征,以及人口流動對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經濟社會影響等。

以王春光(2001)首次提出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認同與城市融入問題為標志,學界開啟對農民工代際特征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熱烈討論。在王春光城市融入與半城市化研究的基礎上,學界在三個方面就新生代農民工的半城市化及城市融入問題進行廣泛探討。第一,對農民工半城市化狀態進行驗證和分析。通過考察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社會認同、群體特征、權益保障、心理狀態、就業狀況、城市融入等方面,指出雖然在消費方式、生活方式方面,新生代農民工已經基本市民化,但非正規就業和發展能力的弱化、居住邊緣化和生活“孤島化”以及社會認同的“內卷化”都使其處于城鄉兩棲的半城市化狀態,影響中國的城鎮化進程。第二,對于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現象的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居于主流的觀點是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戶籍制度導致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的“制度決定論”。還有學者提出,新生代農民工自身人力資本、物質資本和社會資本的匱乏也是導致其半城市化的原因。第三,農民工的半城市化狀態已經呈現出結構化、長期甚至是永久化的特征,因此學界展開了對農民工半城市化的演進趨勢及成本測算的相關研究。

經過修正的西方人口遷移和城鎮化的相關理論等被廣泛運用于我國城鎮化研究。然而,由于我國與西方城鎮化在宏觀場景、推動力量、歷史歷程、政策安排與現實后果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因而在借鑒和運用西方相關理論時,應該結合我國實踐并結合時代特征。與此同時,伴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中國的城鎮化研究水平也日益提高。在研究技術上,早期以規范研究為主,發展到目前占主流的各類實證研究,學者們大量使用的實證方法如Logit模型、OLS回歸分析、Profit模型等分析方法,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研究成果。

怎樣實現新生代農民工從半城市化到完全市民化?影響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關鍵因素是什么?又如何避免半城市化所導致的城市貧民窟現象?以上問題的解決對我國新型城鎮化的推進意義重大。然而,縱觀國內外對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的相關研究,居于主流地位的“制度決定論”已經無法很好解決當前新型城鎮化提出的“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的戶籍制度改革趨勢下新生代農民工仍舊處于半城市化狀態以及無法融入城市等問題,因此,亟需從新生代農民工軟實力――心理資本、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的視角打破以往研究中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各種因素各自為政的桎梏,通過三種資本的協同作用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半城市化問題提出解決思路。

三、基于心理資本、社會資本、人力資本協同的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實證研究

通過對國外勞動力遷移、城市化進程和半城市化現象進行簡單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對我國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和城市融入問題進行回顧,本研究歸納出了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的表現特征、成因及演變趨勢,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因素及面臨的問題。經過文獻梳理和歸納,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因素為:人口學因素、心理資本因素、社會資本因素、人力資本因素、制度因素。

以1980年后出生、16周歲以上農村戶籍外來務工人員的市民化傾向及其影響因素為研究對象,進行了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的大型問卷調查。本次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1132份,問卷Cronbach'salpha系數=0.8647,表明問卷具有較高的信度。實證分兩部分。首先,在問卷調查獲得統計數據的基礎上,本文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利用SPSS22.0統計軟件,采用單因素卡方檢驗對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論框架,即各個影響因素與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傾向的關系進行單因素驗證。實證結果表明,所有因素的顯著性值都小于5%,可以認為這些因素單獨與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意愿相關。其次,運用SPSS22.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處理,進行了新生代農民工城市化傾向影響因素的logistic回歸分析。對于單因素卡方檢驗結果顯示顯著相關的因素,可以運用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研究在其它因素影響下每一因素對于市民化意愿的影響以及各因素的相對影響程度。由于因變量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傾向(有市民化傾向=1,沒有市民化傾向=0)為虛擬變量,且為只有兩種結果的定性變量,故可以采用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對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傾向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在模型設計中,可以假設P為有市民化傾向的概率,而1-P為沒有市民化傾向的概率,對P進行logit轉換,記為logitP,以logitP為因變量建立的線性回歸方程為:

Log itP = a+b1x1+b2x2+…+bnxn (1)

由(1)可以導出:P= (2)

(2)式為logistic回歸模型。在式中,a為常數項或稱為回歸截距,bi為第i個影響因素的logistic回歸系數,xm為作為第i個影響因素的自變量。

本研究在選入變量α=0.05的水平上,運用SPSS22.0統計軟件對被調查的1132個樣本的截面數據進行logistic回歸處理。在對數據進行處理的過程中,采用自變量組分步強制納入法,分別就人口學因素、心理資本因素、社會資本因素、人力資本因素、制度因素五組自變量對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傾向的影響作用進行分析。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心理資本因素、社會資本因素和人力資本因素均對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意愿影響顯著;雖然制度因素的影響更加顯著,但國家一系列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問題的政策措施出臺后,制度因素的影響將產生變化;人口學因素對市民化意愿的影響不確定。

四、基于心理資本、社會資本、人力資本協同的社會復合治理的解決思路與對策

張紅芳,吳威(2009)認為,心理資本、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具有協同關系,三者的協同是開發個人潛能、形成組織競爭優勢的關鍵。林竹(2011)認為,通過心理資本、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協同可以解決新生代農民工的就業問題。張洪霞(2013)也認為,通過三者的協同可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融入問題。本研究認為在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和機制保障的情況下,通過心理資本、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三者的協同可以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融入程度,解決其半城市化問題。

所謂社會復合治理主要指社會治理結構從政府作為單一主體排斥其他主體參與,向多種社會主體協同以促進治理績效優化和提升社會整體治理能力轉變過程中的一種新型治理形態。作為一種新型治理模式,復合治理的治理主體強調多元參與主體的“復合型”協同參與,更加注重社會組織參與主體在治理機制中的平等地位;治理過程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間的“雙向互動”,即通過政府部門的主動作為和其他各主體的全面參與,實現“雙方”的優勢互補,建立良好的互動伙伴關系;治理結構強調多元參與主體間的橫向互動,與傳統科層組織形成網格狀治理結構,各個參與主體成為連接多渠道治理路徑的結點,其網絡觸角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對社會需求反應更為及時靈敏。因而,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的解決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應該引入復合治理的理念,引導第三方組織和企業與政府進行“復合型”協同型參與,構建政府、企業和公民社會三維結構下的多元主體復合治理模式,有利于打破單一主體的政府治理模式,提高問題的解決效率。所謂社會復合主體是指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創新行動過程中,多個不同社會主體共同參與、主動關聯所構成的多層架構、網狀聯結、功能融合、優勢互補的新型主體網絡。據此加以引申和延展,新生代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解決的復合主體則是指以政府為主導,形成政府、企業和社會組織“三位一體”的復合主體,旨在打破不同主體間的“部門分體制”,塑造一種互相嵌入、功能互補的互通互聯協同治理模式。其核心思想體現在:一是注重“政府―企業―社會”三維合作的組織模式,也注重不同主體的主動性和專業性,促進各主體的優勢復合發揮。二是復合治理主體構建了主體間相互融通,共同分享,優勢互補的互動平臺,打破了治理全過程不同環節、領域的部門割裂、主體分立。三是實現主體間互聯互通的內部化,對于有效整合多主體間的社會資源,加強融通協同,提高治理效率具有實然性。因此,如何在實踐中構建政府與企業主體、政府與第三方組織及企業主體與第三方組織之間“雙向互動”的良關系,形成優勢互補和犄角支撐的耦合型治理格局,是深化和創新半城市化問題解決路徑的一種新探索。在這一社會復合治理結構的支撐下,運用政策、法律、社會、經濟等多種手段,通過全方位培訓增加新生代農民工人力資本,從而增強對城市居民身份的自我認同以增加其心理資本,增加其職業交流并在此基礎上增加以業緣為基礎的社會資本;通過各主體努力增加其與城市居民的溝通、交流渠道以增加其社會資本,從而使其擁有心理歸屬感,并擁有更多信息渠道從而增加其人力資本;通過網絡組織進行的包括心理援助和心理咨詢在內的心理培訓,加強對其挫折心理的疏導,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心理資本,促進其主動融入城市以提高社會資本,激發其自身強烈的成就動機以提高人力資本。

[參 考 文 獻]

[1]張兆曙.城市議題與社會復合主體的聯合治理――對杭州3種城市治理實踐的組織分析[J].管理世界,2010(2)

[2]曹堂哲.公共行政執行協同機制――概念、模型和理論視角[J].中國行政管理,2010(1)

[3]何繼新,陳真真.公共物品供給復合主體“復合型”協同機制研究――基于“價值鏈”理論視角[J].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3)

[4]汪錦軍.構建公共服務的協同機制:一個界定性框架[J].中國行政管理,2012(1)

[5]張洪霞.新生代農民工社會融合的內生機制創新研究――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心理資本的協同作用[J].農業現代化研究,2013(7)

[6]陳藻.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調查分析[D].西南財經大學,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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