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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價值定位
法律價值是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標或法律制度的取向。法學界對于什么是法律價值已有較為合理并被普遍接受的定義,即作為客觀的法律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卓澤淵,2004)。一般而言,每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律制度都有一個由多種要素構成的價值體系。換言之,法律的價值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按照一般的觀點,法律的價值主要有秩序、自由、人權、公平、效率等。在這個價值體系內部,各種價值要素的次序、地位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就社會保障法來說,它的價值體系也是如此。但是目前學者們對社會保障價值取向的認識并沒有達成一致,幾種主要的觀點是: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是正義觀、利益公平觀、生存權觀(劉傳剛、馬煜,2003)。有些學者認為公平和效率不是社會保障法的價值取向,社會保障法的價值取向是安全(鄭鵬程、徐得剛,2001)。也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為社會安全價值和實質正義的追求(曹艷春,2003)。還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法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和公平(種明釗、許明月,2000)。
筆者認為就現階段來說我國的社會保障法應該堅持公平價值優先的原則。公平是最古老而持久的法律價值之一。在社會保障領域,公平側重的是結果的公平。社會保障制度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分配制度,公平即為分配的公平,但并不意味著不分能力差異的絕對公平。具體而言,社會保障法所倡導的公平可以這樣理解:設計出一種制度,將共同創造的社會財富、價值以及社會負擔合理地分配給社會成員,并能對違反這種分配機制所產生的社會沖突給予合理公正地解決。社會保障法的公平理論是國家通過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對社會成員間的收入過大差距直接干預而實現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可以通過追求社會公平價值的社會保障法來緩解因利益分配嚴重不均而導致的社會沖突,具體操作就是收入的轉移支付,如從高收入者轉移到低收入者,從健康者轉移到疾病者,從家庭負擔輕者轉移到家庭負擔重者等。因此,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是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再分配的公平與正義。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要堅持公平優先原則的原因
(一)從理論層面上分析
公平是法的先導性理念,是法的其他價值實現狀況的總體評價。公平不是法的產物,恰恰相反,法是公平正義的產物。甚至整個社會的制度結構包括法律制度都是為了完成對公平價值的實現,法正是在公平正義理念指導下形成的,社會保障法作為弱勢群體保護法更要以此理念為指導,把公平放在優先的位置,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處于社會弱者地位的普通公民,特別是老弱病殘這部分群體的合法權益,使人們能夠公平地分享到社會發展的改革成果。雖然法律的價值除了公平正義之外,還包括秩序、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但是法的其他價值實現的狀況,都是用公平正義與否以及公平的程度來加以評價的,法的公平價值是對一切價值進行總體評價的重要標準,因此社會保障法要堅持公平優先的價值。
公平是衡量法善惡的標準,一種制度和一部法律只有能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它才是正義的。法之所以被遵守,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律本身應該體現正義,不公正的法是不會被人們所接受的,人們甚至還會對其蔑視甚至對這種法律制度進行破壞。社會保障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要想成為一部被人們所認可的良法,必須要把公平正義放在優先的位置,不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是不會被社會所接受,是不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保駕護航作用的。因此,社會保障法以社會公平作為自己首要的價值取向。
(二)從實踐層面上分析
社會公平要求社會保障法堅持公平優先原則。促進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法的一大功能。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分懸殊的貧富差別。但是人由于先天或后天、自身或社會的原因,可支配的資源的質和量都存在著差異,這些差異必然導致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懸殊,弱者難以在社會中立足,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政府的力量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這一制度保證社會成員站在相對公平的起點上,給人以更多的機會和時間來實現自身價值,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市場經濟本身是競爭經濟,也要求社會保障法堅持公平價值優先。在市場競爭中,社會主體的活動遵循的是優勝劣汰的規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兩極分化、貧富懸殊現象。這種差異勢必會激化社會矛盾。因此,對市場競爭應當有所限制,而不是無限制的擴張,市場競爭應當存在一定的范圍。這就要求法律必須賦予社會的不幸者和市場的失敗者以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的權利,對他們熱切同情和悉心關懷,滿足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會發展要求社會保障法堅持公平優先原則。要運用法律、分配政策等手段,以及社會保障等措施,協調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分配關系。實現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和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職能之一。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實現這一職能的重要手段,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對社會收入分配進行再調節,使部分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能夠得到經濟補助或救濟,從而可以緩解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公,實現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這種公平原則指導下的有限的按需分配,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傾向性保護,從而緩解了因利益分配嚴重不均而導致的社會沖突,而且追求和實現社會公平又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在要求。因此,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中,公平價值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靈魂,是構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在社會保障制度法的價值體系中處于統帥地位。
社會保障法如何實現公平價值優先
(一)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起點上要體現公平
起點公平的實質是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都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它要求社會保障具有平等性。社會保障制度的平等性是指人的生存權或社會保障權是平等的,反對社會保障方面的歧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設計的目標是保障老年人、失業者、工傷者等社會成員的生活,以調節收入差距,調和勞資矛盾,穩定社會秩序。其基本宗旨或原則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來維護社會每一成員的基本利益,從而維護社會公平。任何社會成員都不應由于地位、出身、年齡和性別等方面的差異被排除在這種基本利益之外。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著層次低、覆蓋面窄等弊端,這在某種意義上就剝奪了一部分人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導致在社會競爭的起點上不公平。而起點公平強調的是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機會的起點應當平等。即對于具有不同自然稟賦、依存于不同社會條件和自然條件的社會成員,應當根據具體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狀況,有所傾斜地采取措施,以盡可能地保證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擁有同樣的起點(李昌麒、黃茂欽,2006)。
(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機會上要體現公平
機會公平是指社會成員在利用生存與發展的資源和空間時擁有公平的機會。這種公平的機會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社會保障制度要有普遍性。要使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享受到社會保障,而且在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上是公平的。從總體上來說,使每個社會成員都擁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就目前來說,我國廣大農村、私營企業、個體戶、三資企業等還未完全納入到社會保障的網絡,這就使得它們在機會上存在著不平等的狀況。其二,要注意合理差異,由于客觀上人們在智力、體能、健康以及性格等方面存在著差異,這些合理的差異會造成社會成員擁有的發展機會不可能完全相等。因此,應該有程度不同的差別,這就要承認合理的差別對待,如果在競爭社會中,殘疾人必須和健康人競爭,承擔社會的重壓,并爭得應有的社會地位,這顯然使得他們處于不利的境地。因此,在社會福利方面需要對他們實行合理的差別對待。對于農村的保障也是這樣,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很不一致,農村和城市的社會保障也不能忽略它們的差異性而進行一刀切。
(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競爭過程中要體現公平優先
我國收人分配上的差距,是改革開放后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結果,更是起點不均等和規則不均等的結果。不可否認的是,這一結果還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延續。或者說它將長期存在于市場競爭的過程中。這就導致了過程的不公平,這種不公平與社會成員的努力并無太大關系。而要緩解這個矛盾。就須在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中考慮到這種過程的公平,在社會保障的運作過程中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違法行為,如一些用人單位不為職工投保,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挪用或擠占社會保險基金,使得職工的養老金、醫療費和失業救濟金的支付發生困難等,都損害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對于在社會保障實施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要有嚴厲的制裁措施和手段,使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在受到侵犯時能獲得及時的救濟。
(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要在分配結果上保障公平
社會保障法所追求的公平價值取向,主要側重于分配領域,具體表現為“分配的公平”,其實質為結果公平或實質公平(王全興、樊啟榮,2000),結果公平強調的是通過一定的平等原則使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各得其所,其本質是實質公平。目前我國收入分配領域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差距過大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以上收入不平等的原因很多,但可以歸納為競爭起點的不均等和競爭機會的不均等等方面。可以通過政府對收入分配的強制性調節,改變不同主體的利益結構,促進結果公平,政府應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通過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贈予稅等制度,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從高收入者那里征收一定的稅增加財政收入,擴大政府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擴展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建立以最低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制度,通過這種社會保障制度上的設計最終實現結果上的公平。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的價值體系是多元的,但是目前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來說,公平和正義是其首要的法的價值,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價值體系中應該處于首要的地位。“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姬敬武譯,1987),因此,我國現階段必須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其價值目標應該把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障法作為一部良法推進社會公平,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卓澤淵.法理學[M].法律出版社,2004
2.劉傳剛,馬煜.論社會保障法的理念[J].理論界,2003(5)
3.鄭鵬程,徐得剛.論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價值取向[J].湘潭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3)
4.曹艷春.社會保障法的價值取向[J].河北理工學院學報,2003(2)
5.種明釗,許明月.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從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是空白:
(一)農民工不享有失業保險。城鎮居民在失業期間,基本都享有失業保險,但農民工由于不是城鎮職工,沒有被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范圍,不享有失業補助。在失業期間,他們多數是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或者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直到找到新的工作。因為找不到工作,也有一部分農民工不得不離開城市回家去,很少能夠依法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
(二)農民工沒有醫療保險。農民工盡管是以青壯年為主的群體,但生病也是在所難免的。尤其是他們大多數從事的是重體力、超強度、多危害的工種,很容易引發疾病。據調查顯示,有36.4%的農民工生過病,甚至多次生病。他們生病以后有許多人因經濟問題不是選擇去醫治,而是憑著年紀輕、體質好硬挺過來。即使有的農民工花錢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用人單位往往為他們支付很少的醫療費甚至根本不支付,農民工看病難、看不起病的問題十分嚴重。
(三)農民工不享有工傷保險。絕大多數農民工從事的是危險性高的工作,經常會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但很少有用工單位愿意為農民工辦理傷亡保險,甚至連保障人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也不辦理。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很難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受到傷害最嚴重的是農民工,輕者終身殘疾,生活無保障,重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四)農民工及子女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培訓教育。不少農民工是舉家進城打工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城市現有的公共教育資源不能接納和滿足越來越多農民工子女求學的愿望,導致農民工子女上學成了一大社會難題。無論進入私立學校或公辦學校,都要支付高額的教育費用,城市居民都感到吃力的教育費用,農民工更是很難承受得起。在農民工就業培訓方面,也存在不平等問題。城市職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訓、提高的機會,即使是下崗職工,政府也會采取再就業培訓措施,增強勞動者的職業技能。但農民工與此無緣,他們本來文化素質偏低,缺少一技之長,很少有用人單位或政府機構愿意為農民工提供培訓機會,即使有少數的機構組織農民工進行培訓,往往也是留于形式,走走過場,針對性不強,效果不好。
(五)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主要表現在:1、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十分普遍而且嚴重。據統計,我市農民工拖欠的工資占應發工資的13%。據省婦聯對進城務工婦女的調查,有34%被調查者不能足額按月領取工資,餐飲服務業拖欠率占43.9%,而且老板以各種理由扣發工資的現象也最為常見。因拖欠工資導致討要工資的各種惡性糾紛和問題屢見報端。20__年5月31日,30多名外地民工為討要拖欠工資,被毆打致傷,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2、農民工勞動保護措施不力,生產、生活條件差。許多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很差,擁擠、臟亂、不通風,不僅危害農民工的身體健康,而且極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傳播。3、超時工作或加班成為“家常便飯”。很多企業為了趕工,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或長時間加班,有的甚至無償占有農民工的休息時間非常普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市10%的農民工沒有休息日,13.3%的農民工沒有固定休息日,60%的農民工日工作8~10小時,10%的農民工日工作超過12小時。建筑業力工平均日工作12小時,建筑工地工程緊張時,最多一天要干14~15個小時,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明確的規范,農民工的休息權很難得到保障。
分析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但根本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體制上的弊端 。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中國特有的以戶籍制為基礎的城鄉相互隔離的社會結構,即城鄉二元結構是計劃經濟模式向社會領域滲透的結果。由戶籍制派生出來的一系列社會功能,即戶口與入學、公費醫療、低價住房、各種補貼、退休養老等權益緊緊聯系在一起,造成了城鄉嚴重不平等。同時,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難,目前我國的養老、醫療等主要社會保險被分割在多個統籌單位內運行,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盡統一,難以互聯互通,保險關系轉移難以落實,農民工流動性大,擔心只參保、難受益,保險關系難以接續。只有真正解決了社會結構、社會體制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
二是立法上的缺失。由于當前我國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階較低,效力等級不夠高,沒有很好的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到市一級這方面的專項立法就更少了。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及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些有關法規,如《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但這些主要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的是通知,有的是決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號性或號召性的語言或參照或比較原則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不僅法律效力等級低,而且其權威性不夠,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三是思想觀念上的不認
同。第一種觀點認為:政府承擔城鎮居民特別是下崗職工社會保障的負擔已經是異常沉重了,因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無力承擔。這種單純從經濟視角來看待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觀點顯然是不合適宜的。城鎮社會保障負擔沉重并不構成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正當理由。同時,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代價估計過高也是一個誤區。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工雖然從事工人職業,但他們仍是農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們在城市里無法生活,還可以回農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其實,“農民”并不是一種固定不變的身份標記,而只是一種職業。農民工已逐漸從這種職業中分化出來,成為非農職業的勞動者。另外,農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隨著農村人口的增多、種地成本的不斷上升、農產品的價格逐漸下降而逐漸消弱。因此,該觀點既不符合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意愿及現實選擇,也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為:政府以往并未承諾過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民工仍然是農民身份,因而同樣可以不考慮。然而,現代社會保障是建立在社會發展進步和社會公平的基礎之上,是基于人們對平等、幸福、和諧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正義舉措。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確保每一個國民均能夠免除生存危機的必要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力和社會發展水平來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而不能將社會保障視為“包袱”,因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當然責任,也是政府賴以存在的基礎。
四是行政監管上的不到位。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的原因,還反映在執法能力不足,監管不到位。農民工日趨增多,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就是一個長期的社會熱門話題。一方面是農民工維權的問題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執法能力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求。在勞動監察部門中,人員不足、經費不夠、手段落后、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顯得十分突出。加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對農民工問題執法常常顯得力不從心。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農民工會越來越成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逐漸被城市接納。而且農民工隊伍會越來越龐大,涉及的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復雜。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顯得非常重要,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一)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說,農民工是我國社會體制下產生的獨特現象,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完善而出現的。農民工在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尤其是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因此,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培育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勞動力市場的培育對于完備市場體系起著關鍵作用,目前農民工已經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了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農民工才能在不同的地區、行業、部門,不同的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達到勞動資源的有效配置。可見,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構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條件。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據前述調查,農民工是一個主要有年輕人組成的群體,其中30歲以下的人占64%;31歲以上的人僅占36%。這樣一個高活力群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他們對社會穩定的威脅是可想而知的。一旦他們的中部分人員“失業”,沒有了經濟來源而陷于困境,或因遇到不公平待遇而又得不到法律保障,就極有可能激化矛盾,出現過激行為,甚至是報復社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使農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從目前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現狀看,農民工在生產、生活中許多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是得到嚴重侵害。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要從法規制度層面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律規范范疇,真正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社會問題,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四)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健全都是伴隨著社會發展的進步與需要而予以立法完善的。一項好的社會保障措施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說明它反映了經濟與社會的客觀要求,因而依法賦予一定的法律形式確立起來是十分必要的。反之,其立法內容尚欠單薄與不完整時,可以通過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之趨于完整、成熟。因此可以說,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過程實質上就是推進社會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健全與完善的過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解決農民工問題上,國家已經提出了很多重大舉措,特別是頒發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最近又通過了《勞動合同法》(20__年1月1日施行),為解決農民工問題做了制度性安排,提供了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政策依據。目前,從我市的實際情況來看,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一)加快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力度,解決好目前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低、立法空白等問題,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依據國家就農民工問題出臺的相關政策,加快推進《__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的立法工作進度,為農民工在勞動就業、獲取報酬、社會保障、居住條件、子女教育、勞動技能培訓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根據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有必要對我市相關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重點是就有關農民工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社會救濟等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則作出明確規定。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配套制度建設。1、逐步建立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相適應的一體化管理和網絡化服務制度。建立市一級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逐步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互聯互換。2、制定統一的農民工保險基金地市間、省市間轉移管理辦法,保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能夠隨之進行轉移和對接。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分類管理信用制度,分類對農民工進行管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應確保其個人帳戶能在地市間、省市間等較大范圍內轉移;對于短期務工及沒有固定和穩定工作單位暫時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逐步建立與其身份證相一致的社會保障個人賬戶,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或與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接續。4、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開農民工進城落戶限制,盡快解決身份轉化問題。可在原來落戶政策基礎上,參照河北、福建等地做法,對于在哈有穩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農民工,解決在哈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戶籍問題,讓他們及子女享有市民待遇,身份平等。5、深化就業制度改革,建立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按照即將施行的《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利,實行同工同酬。6、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實行農民工子女教育“國民待遇”。按照《職業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充分發揮我市各級職業培訓機構的功能,推行農民工就業培訓政策,為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提供良好服務。
1.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狹小。具體表現在:(1)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有救災、救助、養老保險、社會福利、優待撫恤等。在農村的社會保障中,特別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從總體上講,近乎一片空白。與城鎮社會保障相比,城鄉差異明顯,表現為城鄉“二元結構”和不平等的“國民待遇”。(2)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應該說賑災救助和社會福利的保障對象最廣,但由于種種原因,這兩類保障對象越來越少,業務范圍越來越窄。賑災救助基本上只有災害救助和五保戶、孤兒、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以及少量絕對貧困家庭救助。義務教育本是農村社會福利的大項,由于義務教育收費也喪失應有的福利性。我國實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應該是免費教育,故義務教育的費用不應由農民負擔,而應由國家財政負擔;國外的義務教育是完全免學雜費,并供給書本的。然而,我國農村實際上義務教育的費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農民負擔的,中小學的學雜費就是農民的一個很重的負擔。(3)農村社會優撫對象保障標準低,優待金主要由農民負擔。基于以上原因,農村得到保障的人數所占比重相當低。
2.社會化程度低,保障程度低。目前的農村保障制度是鄉、村兩級統籌,造成的主要問題一是苦樂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所謂苦樂不均,就是說人口多,經濟較發達的鄉、村,統籌金占農民收入相對較高,同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遵循“家庭贍養為主,集體、國家和社會的補助、救助為輔”的原則;過多地依附于家庭,在實際生活中,經常發生因費用過大,使家庭不勝重負,面臨困境的局面。農村社會保障沒有建立動態保障金制度,保障程度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對象的保障金多年不變,經過幾次通貨膨脹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難以達到。
3.政出多門,監管松散。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雖然門類多,但具體制定政策,掌握政策和執行政策的部門多,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主要由民政部門負責,合作醫療由衛生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既由民政部門,又由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而具有投資性質的扶貧資金又由政府臨時設立的扶貧辦直接負責。有些是誰都爭著管,從中受益,有些卻是誰都不想管,相互扯皮。由于保障制度尚未立法,只是靠單純的行政手段管理,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都不可避免存在隨意性,加之檢查監督弱化,管理漏洞多,國家投入的資金浪費和不到位現象相當嚴重。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意義
1.穩定農民生產和農村社會安定的需要。農村是中國經濟社會的大舞臺,地廣人多,政治基礎比較脆弱,思想、信仰、習俗相當復雜,經濟基礎也相對薄弱,自然災害多,生活水平低,抗病救災能力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村與城市、農村與農村之間的生活水平差距越來越大,又由于農村人口居住分散,管理也相對分散,農村、農民自身的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一旦發生大災大難,很難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將直接影響到農村的社會安定。因此,既要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又要保障農業的正常生產,以保障生產來改善生活,以保障生活來促進生產和社會安定,這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題。
2.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打破城鄉壁壘,消除市場競爭帶來的后果等均需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自農村實行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農村社會經濟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原集體的許多保障功能弱化,農民家庭及個人承受的疾病、工傷、養老、生育、撫養、入學等風險程度大大提高。由于計劃生育的實施和農民家庭觀念的變化,農民家庭規模趨于小型化,加上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農民的家庭負擔越來越重,其承擔風險的能力顯得更加薄弱。農村和農民迫切希望在社會保障制度下得到必要的保護。
3.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必備配套措施。經過多年來計劃生育的宣傳與實施,農村中多子多福的思想雖已不能成氣候,但是養兒防老的觀念還大有市場。事實上,國家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也還不得不考慮這一點,比如,包括廣西在內的不少省份的計劃生育條例中都規定,農村育齡婦女生第一胎是女嬰的,相隔四年后可允許生育第二胎。這對整個國家人口膨脹帶來相當大的威脅。如果社會保障工作能在這方面先行一步,措施配套,形成體系,我們就可以盡早取消這一政策,使農村和城市一樣,完全實行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這對緩解我國人口增長壓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將是非常重要的。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條件
1.明確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立的主導作用。首先,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之所以必須由政府牽頭,一方面,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市場不能有效提供,也不能由民間力量主導,只能由社會資源的最大擁有者――政府牽頭負責;另一方面,國家只有承擔起農民社會保障的主要責任,才能在任何場合都理直氣壯,無愧于廣大農民。這有利于塑造國家形象。其次,在現代社會中政府職能以充分實現不可缺少社會保障內容,社會保障是現代政府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政府具有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為促進社會文明發展,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福利承擔責任,以社會服務和社會救助提高全體公民福利的社會保障便是現代政府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在廣大人民群眾真正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保證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福利更是政府的當然職責。同時,社會保障是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項重要表現。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的不可避免的選擇,但是,市場經濟機制在經濟發展帶來效率和動力的同時,也排斥了老弱病殘孕傷等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人,使他們的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給社會穩定和經濟運行帶來全面影響。現代國家大都用政府的力量來制止或減少市場機制帶來的負作用。現代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便是社會保障。政府將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經濟運行的“安全網”和“減震器”,一方面為市場競爭的被排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也為生產要素尤其是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與資產存量的重新組合提供后勤保障,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
2.提高農民社會保障意識。目前,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淡薄,對社會養老保險等缺乏了解,參與不積極。特別是在農村經濟不發達的地區,由于農民收入低,要農民繳納養老保險金比較困難,主要還是想通過生兒育女來滿足自己的養老生活所需。因此,突破思想障礙,統一思想認識,更新觀念,增強廣大農村干部與居民的社會保障意識是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前提條件。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農村居民認識到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既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體現,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認識到由低層次的家庭自我保障進而轉變為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認識到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在今后將主要不是依靠國家財政撥款,而是按權利和義務對等,效益與公平兼顧的原則,由社區積累和個人投保為主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賴思想,增強自我保障意識。
3.逐步推進,為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最終建立和完善創造條件。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完成這項系統工程,需要整體規劃,考慮多方面因素,實事求是,分步實施,以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農村特點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1)針對農村貧困狀況,社會救濟立法先行。近年來,我國建立的以城市居民為主要對象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尤其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障和醫療保險的核心地位使得社會保障工作重保險輕救濟,而農村居民普遍低收入,使得社會保險制度中個人負擔那部分保險金事實上無法落實,所以在農村強調社會救濟工作更具現實意義,制定農村社會救濟法,規范傳統的社會救濟工作,使其常規化、法制化成為現實需要。
(2)社會保險工作有條件、有步驟地進行。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給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增加了諸多客觀的難度,如保險給付標準的設置,保險金的籌措,以及社會保障實施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等等,都會因不同地區而有很大不同。所以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循序漸進,針對急需開展的項目,國家可以制定一些法規、條例或出臺相應的政策。當然,目前對農民來說,最重要的莫過于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首先在家庭保障的基礎上,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家庭養老還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的基礎。所以必須在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充分發揮家庭保障主體作用的同時,積極穩妥地推進,以個人交納為主的農村養老保險。其次,建立集資式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為防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在農村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共同抵御疾病風險。為此,要正確選擇合作醫療的形式和內容。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意愿,選擇各種合作醫療形式,逐步形成以村合作醫療為基礎,鄉鎮合作醫療組織為重點,一定范圍(如大病及康復醫療合作)的縣市聯合的多級合作醫療組織體系。
英國作為普通法國家,曾一度認為行政法是大陸法系的產物,英國不存在行政法,行政法是不符合法治原則和普通法原則的。因此英國的司法傳統即由普通法院依照普通法審理行政案件,這使得行政裁判制度難以發展。但19世紀以后,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資本主義經濟逐步發展起來,社會問題日益增多。行政爭議的數量也逐漸增多,而且其專業性增強,普通法院難以及時公正地予以處理。為妥善解決爭端,行政裁判制度應運而生。19世紀末20世紀初,為緩和階級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委任立法得到了發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事務的增多,使得政府的行政權擴大,行政國家逐步形成,政府與公民間的行政糾紛隨之增多。這為現代行政裁判所的發展提供了客觀基礎。
英國行政裁判所制度與英國悠久的法律發展史相比,是一個出現時間較短的制度,但它卻是英國行政法領域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這一制度可以說是現代行政裁判制度的起源。根據1908年的《老年退休金》規定,英國設立了退休金委員會,以解決關于年金的爭議,并賦予向地方政策委員會上訴的權利。1911年的《國民保險法》規定有關失業保險的爭端可向裁判員法庭提出,對裁判不服的可向首席裁判員提出上訴。這種裁判員法庭成了今天的社會保障裁判所的前身。現在意義上的行政裁判所在這時開始出現。
社會保障案件的裁判,被稱為英國20世紀行政裁判所的歷史。英國行政裁判所制度不僅成為英國行政法領域的一個特色,對于救濟國民權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很多英美法系國家仿照它建立起了本國的行政裁判制度。英國行政裁判所能夠超脫于政治影響之外而獨立地做出自己的裁決,是完全獨立于政治控制的。裁判所組成人員具有專門知識,他們在處理行政爭議爭端時就較普通法官具有優勢。裁判所審理方便、迅速、經濟,行政裁判所不受先例原則的限制,且訴訟費用較低,普通公民在遇到行政爭端時更傾向于求助裁判所。
英國的行政裁判所種類繁多,根據工作對象的不同,一般分為四類,具體包括財產權和稅收裁判所、工業和工業關系裁判所、社會福利保障裁判所以及外國人入境裁判所。
根據英國行政法的分類,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裁判所統一劃歸為“社會保障與養老金分庭”,該分庭主要包括社會保障服務裁判體系內的各裁判所。該服務體系由設在不同地點的140多個行政裁判所組成,在2000年共計裁決了151290件社會保障方面的上訴案件,內容涉及社會保障福利、兒童撫養、住房福利等。
英國行政裁判所在裁決案件是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準則,但由于裁判所的種類繁多,工作對象和案件受理程序差別很大,客觀情況導致其不可能也不應該采取相同的程序。但各個裁判所在規定具體程序規則時,通常具有一定共性,如:第一,裁判所及其人員的獨立性。裁判所能夠超脫于政治影響之外而獨立地做出自己的裁決,是完全獨立于政治控制的。任何接受外來影響做出的裁決都是無效的。裁判所的成員獨立,其身份不是非公務員。第二,裁判所組成人員具有專門知識。現代行政管理的特點之一是具有專業獨立性,由此引起的爭端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行政裁判所一般都由具有法律知識又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的人擔任。這樣他們在處理行政爭議爭端時就較普通法官具有優勢。通常情況下裁判所主席多由當地法律界人士中選出,其他成員則大都代表各方利益或是各方面的專家,以便解決難以解決的復雜的專業性問題。這種成員的專業性是普通法院無法比擬的。第三,裁判所審理方便、迅速、經濟。由于英國普通法院歷史悠久,訴訟程序繁瑣,費用較高。這歷來使普通公民望而生畏。行政裁判所與之相比訴訟程序靈活,不受先例原則的限制,且訴訟費用較低,普通公民在遇到行政爭端是更傾向于求助裁判所。政府在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時做出的決定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審理速度影響到相對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真正的維護。行政管理的特性也要求行政糾紛能夠高效解決。行政裁判所人員的專業性和程序的靈活性促使裁判所能相對迅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多數行政裁判所中裁判所主席通常是有報酬的,其他成員有時則沒有報酬。他們的工作同充當治安法官一樣,是一種公共服務。而尋求行政裁判所解決糾紛的當事人通常是沒有人的。這種規定和習慣做法降低了裁判所審理案件的成本。
社會保障上訴服務體系的行政裁判通常由一名律師獨任審理案件,對于涉及兒童撫養、住房福利等復雜案件,也可由一名律師與一名會計師共同審理。對于涉及無行為能力人的福利的案件,由一名律師與一名執業醫師共同審理。涉及殘疾人及其護理費方面的案件,則由一名律師、一名執業醫師和一名具有殘疾人護理經驗的共同審理。對于涉及工傷致殘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案件,則可以由一名律師與兩名醫學顧問共同審理。
二、公法意義上的德國社會法院制度
德國是世界上建立社會保障福利制度比較早的國家。通常認為,以1881年威廉一世頒布建立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制度的皇帝詔書為標志,從俾斯麥制訂社會保險法實施開始,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現今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即社會法體系。國家非常重視對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非常重視對這種實施進行監督,并使這種監督規范化、法制化。1953年9月頒布了《社會法院法》,規定社會法院的任務是專門負責涉及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其他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爭議案件的審理。社會法院是特殊的行政法院性質,本質上為行政法司法機關,屬于公法范疇。
按照法律規定,聯邦德國的社會法院分設三級,即:1、基層社會法院。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障方面的爭議案件的審理。基層社會法院的各個專業法庭由一名職業法官和兩名名譽法官組成。2、州社會法院。州社會法院負責對不服基層社會法院裁判的上訴案件的審理,因此也稱上訴社會法院。州社會法院所屬的各個專業法庭由三名職業法官(其中一名為首席法官)和兩名名譽法官組成。3、聯邦社會法院。它是德國處理社會保障方面的爭議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全德只設一個,負責對有關社會保障爭議案件的復審。聯邦社會法院所屬專業法庭由三名職業法官和兩名名譽法官所組成。如果遇有特殊案件,可組成大法庭審理。大法庭由聯邦社會法院首席法官、6名職業法官、4名名譽法官組成。
德國社會法院審結案件主要涉及失業保險、養老保險方面的爭議。在審理程序上具有以下主要特點:第一,由社會法院審理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爭議案件訴訟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和私法或公法范圍內的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團體,如工會、雇主協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其中一方是特定的,即必須是社會保險機構。第二,根據《社會法院法》的規定,當事人提起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爭議的訴訟必須以有關社會保險機構作出過處理決定,并經過復議程序為前提。也就是說,當事人在有關保險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后,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如果當事人對復議結果仍然不服,一方可向社會法院。如在德國,失業保險工作由勞工部門主管,勞工部門設有失業保險待遇處和失業保險爭議復議處。如果當事人對勞工部門保險待遇處的行政決定不服,則可向該部門的失業保險爭議復議處申請復議。這種復議程序類似我國行政糾紛中的行政復議制度。這種復議前置程序可以使社會法院免于處理不必要的訴訟。第三,由于社會保障方面爭議案件和社會法院的公法性質,決定了審理此類案件在證據收集上與其他行政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樣,采取官方調查、取證的原則。因此,《社會法院法》規定,以官方身份,調查取證,弄清事實,是社會法院的法定義務。按照規定,當此類爭議到社會法院后,法院要主動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包括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即使當事人未提及的事實,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弄清楚的,也可以主動進行調查。第四,在結案方式上經社會法院審結的有關社會保障爭議案件的結案方式則有以下幾種:判決結案;調解結案;認可結案;撤訴結案等。其中,判決結案的是少數,絕大多數是以調解、認可、撤訴等方式結案的。
三、對我們的啟示
1、現代社會保障行政的高度專業化呼喚專業化裁決機構的出現。
政府在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時做出的決定,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審理速度影響到相對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真正的維護,行政管理的特性也要求行政糾紛能夠高效解決。而行政裁決機構的人員,必須以很高的的專業性、靈活的程序性,迅速、高效地解決糾紛,才能夠滿足人們對政府的利益訴求。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正在不斷發展,但問題也在不斷地增多。在涉及受益人根本利益的問題上,現行制度規定對程序的設計無疑是有意義的,但在實踐中,對形式化程序的關注程度顯然高于對實質意義程序的審查。正如對低保申請人的審查,材料的提供與審查程序是齊備的,但申請人的實際生活狀況與規則設計的原有目的本身的差異,無疑使程序審查的實質意義受到了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更加專業化的裁判機構的出現,對于克服受益人因形式程序的瑕疵而導致實質利益受損、不應受益人僅因形式程序完備而得到不當利益等情況的出現,是有著積極的意義的。
2、法律救濟制度的完善,是健全社會保障行政法律制度的內在要求。
我國的社會保障行政,在操作層面上體現為村委會、居委會的初審和縣級政府部門的再審,對于爭議的解決,現行法律規定的重點在行政內部的復議制度和行政外部的司法救濟制度。但在實際的制度運作過程中,前者的行政化程度讓人質疑,而后者的成本代價又讓人望而卻步。而具有司法化特征的行政裁判制度與具有行政色彩的社會法院制度,對于避免出現上述兩種極端情況,有著制度上的規范價值,同時,這種制度的借鑒與比較,對于解決社會保障專業性強、消除早期處理階段的不公正問題,強化社會保障行政的行政正義,緩解司法審查的壓力,節約行政成本等,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3、社會保障利益的實現,不僅在于利益的設定與給予,更在于一種救濟機會的保障。
我省(或稱廣東省)自開展“三打兩建”工作以來,在“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商業賄賂”以及“打擊欺行霸市”等領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三打”成就如此可喜,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也反映了制假售假、商業賄賂和欺行霸市等行為的廣泛存在與影響惡劣。不論是制假售假,還是商業賄賂或是欺行霸市,其所反應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市場誠實信用”的缺失。制假售假是直接對誠信的挑戰,而商業賄賂與欺行霸市,也是通過暗中交易和非法控制,損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誠信已成為牽動社會的中樞神經。
從“三打”取得的成就來看,社會上存在著嚴重的誠信問題。但社會的誠信問題的影響業已波及社會生活、政治領域等各個方面。“毒膠囊”“皮革制奶”事件。窺一斑而知全豹,可見市場領域存在著嚴重的誠信缺失問題。
誠信的缺失,會帶來嚴重的危害。誠信問題不僅是簡單的道德建設問題,更不是簡單的經濟運行的環境問題,它的重要意義在于關乎著一個國家精神文明建設、關乎著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建設,更重要的是關乎著社會主義的聲譽前途問題。
根據民眾的一般意識,誠信是一個道德領域的概念;而在法學研究者、經濟學研究者以及決策者的頭腦中,不僅視誠信為道德概念,更視其為法律概念,誠實信用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因此,建設誠信社會,要從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設兩個方面來進行。此部分內容,主要解決的是“怎么立”的問題。
一、通過道德教化,提高人們的誠信意識與水平
(一)開發傳統的誠信文化
中國歷史上,有著豐富的誠信文化資源。不論是從古時的“民無信不立”到后來的“誠信為人之本”再到當代的“明禮誠信”,不論是儒家的“養心莫善于誠”、還是法家的“巧詐不如拙誠”,“誠信”二字,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在進行誠信教化時,可以充分開發我國傳統的誠信文化資源,善加利用,借其中與當代價值取向較為吻合的部分,提高人們個人的誠信修養和為人處世的水平。
(二)借鑒國外的誠信經驗
我國是一個對外開放的國家。隨著與世界各國交流的廣度的擴大與深度的增加,我國文化受到外國文化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對于一個聰明的運動員來說,與對手較量,了解對手,分析對手之長處,并從對手那里學習其所長,才能讓自己強壯與進步。對于其他國家優秀的誠信文化與經驗,我國也可以以寬闊的胸襟與其交流,并加以借鑒、吸收,以為我國的誠信建設服務。
(三)把誠信的法律屬性寓于誠信教育之中
既然在民眾的眼中,誠信只是道德問題,覺得失信不過是帶來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為此付出實質的后果或是受到現實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時,有必要將誠信的法律屬性向其做出闡釋。民眾在得知誠信的法律屬性后,才能真正意識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對的不止是道德評價的降低,還將受到“不利益”的制裁。只有通過這樣的途徑,才能改變民眾對誠信的單純道德看法,而把誠信與法律相聯系。這樣才能在依法進行誠信社會的建設時,調動民眾的法律情感,遵守誠信法則。
二、用法律制度規范、保障誠信體系的建設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關鍵之處,還需要大力進行法治建設,完善我國法律制度,以保障誠信社會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目標的最終實現。
(一)法律制度對建立誠信社會的作用
1.彌補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彌補,也就意味著需要以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并且具有實質懲罰內容的某種東西來彌補道德教化之不足。而具有這些特性的“某種東西”,當首推法律。要用懲戒機制來規制“誠信”行為,就需要把這一道德調整的內容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法律剛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見,法律是以補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調整“誠信”行為的舞臺的。但是,其登上舞臺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戲,注定要由法律來唱主角。
2.法治對建設誠信社會的價值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不論是從市場經濟的主體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來看,還是市場經濟的生產、加工、建設、交易、服務、投資、收益等過程來看,處處需要法律的規范與調整。同時,市場經濟也是誠信經濟。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動進行的前提,人們往往也是因為基于“信任”而進行民商事活動。這種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對交易相對人的信任。另一方面,這種信任是基于對市場的信任。人們的初次選擇,往往是“盲目”的,無法評價選擇對象的優劣。然而,基于對市場的信任,人們在心理會認為:既然在市場出現,就應該是安全的。人們之所以會被其信賴的產品所害,本質上也是由于對市場的信任。相信市場,也就是相信國家的法治。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治所確定的行為規則的穩定性與確定性是法律能夠提供給社會的最大的誠信。
3.法律制度在建設誠信社會中的作用
如果說“誠信與法治的結合是社會和諧的基石”,那么,就應當“讓誠信生長在法治的陽光下”。建設誠信社會也需要依法進行。依法進行誠信社會建設的前提,需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確保可以依法進行誠信社會的建設。
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規范,而誠信在人們心目中是“道德規范”,會認為對自己沒有強制約束力。如果是這樣,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強制規范下,誠實守信的道德自律約束力會越來越強,社會的外在他律會逐漸變成內在的道德自律,從而使誠信原則植根于人們心中,植根于市場經濟之中。這也不失為是法律制度對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誠信社會建設目標的實現
“三打”工作進行的同時,便應當著手進行“兩建”的工作。本次“三打”運動的主要領域涉及市場領域的一些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這為“兩建”工作提供了一個“端口”:建立誠信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可以先由此“插入”。當雜草被清理干凈了,種子更容易播種,生長的障礙也減少了。從這里插入,繼而推動其他領域的信用體系的建設,把“誠信”這一指令向各個領域傳輸,最終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進行“兩建”工作,可以分為兩步來進行:
第一步: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這一步可以走成“一條線”,即以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為出發點,最后在市場領域將這兩個點連成一條線,完成第一步的工作。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規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個法治完備的國家,政策的施行、決策的改變,往往要“立法先行”。市場經濟與法治精神高度統一,因此,市場信用體系和監督體系的建立,也應該“立法先行”。立法可以確保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與監管體系的建設有法可依。可以在法律中規定信用體系與監督體系的標準;同時,這樣的體系的建設是否符合法律標準,是否能夠取得法律所欲達到的效果,以及對于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信用標準,都可以由法律來進行評價。這可以視為法律制度對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的規范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規范作用外,還具有強制作用。而且,法的強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實現的保障。在法律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來之后,接下來的就是要發揮法律制度的作用了。但是,如果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保障,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以及監管體系是難以建立起來的;縱然可以把它寫出來、說出來,也難以真正用來指揮排兵布陣。
1、中國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特點
在新農村建設中,中國農民養老保障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家庭養老,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血緣動力為基礎構建價值觀動力的,許多農民依靠家庭養老;第二,土地保障,這也是傳統養老方式;第三,農村社區養老,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行,主要方式是提供養老金和建立敬老院等:第四,商業養老保障,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戶中存在;第五,“五保戶”制度,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實行費改稅以后將由政府負擔,這在中國不宜普及;第六,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于1992年1月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大部分縣鄉建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養老金賬戶。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根據自身特點魚待解決的問題有:(1)集體保障功能嚴重弱化。(2)家庭結構變化,且人口老齡化態勢明顯。(3)農民家庭收入具有不確定性。(4)傳統的家庭觀念逐漸發生變化。(5)年輕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6)農村耕地減少,甚至宅基地也被征收。(7)農村消費市場一蹂不振。
2改革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措施和思路
針對中國農村特點,分類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對策:
2.1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2.2農才賣養老救助制度
主要是指: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制度;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不能一嗽而就,應根據農村自身的特點和今后農村經濟的發展從局部入手,逐步推進,走“漸進式“發展的路子。
(1)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哄起”;(2)堅持“國家政策弓!導,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3)堅持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保障管理一體化的方向,盡可能將農民組織起來,參加社會保障;(4)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5)建立個人帳戶,確保墓金保值增值;(6)建立全省統一的、權威的社會保障機構。
3完獸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體制度
3.1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存在間題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同其他國家一樣存在共性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農村養老保障的標準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執法機關不明確;農村養老保障在養老金籌集和支付的操作上缺乏法律制約;農村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方面缺少法律規制。
3.2完善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目前理論界對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必要性認識方面的理論探討主要是從人權角度、工業經濟反哺農業角度、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解決具體問題的角度。本文主要從法律角度來探討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豁要確立法律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運做機制開要具有法定性。
第三,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需要依法建立監督和制約機制。
第四,運用法律手段迅速理順管理體系,解決目前體制變更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依法保障社會成員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權利。
3.3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的主要內容
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來看,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存在幾個需要解決的問風制定(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勢在必行,本法應解決:
3.3.1農村社會養老保降的徽費貴任與社會保降的行為主體問題乞無論是根據國際經驗還是根據中國城鎮養老保障的做法,社會保障的行為主體都是國家、企業(集體或組織)和個人。個人應該繳費是毫無疑問的,但如果它只是惟一的繳費形式的話,社會保障就失去了相對于商業保障,甚至區別于儲蓄的明顯優勢。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必須盡快從真正意義上納入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中來。
3.3.2依法規制農民養老保障,搞好農民養老保障,讓現在外出務工的無地農民、未婚男子老有所養、老有所幸,有利于社會的德定,有利于建立箱諳社會。
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是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在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而不致產生一些社會問題。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史證明,社會保障與法治建設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發達國家社會的保障制度都是立法先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來的,時至今日,已成為當代各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很重視社會保障法治建設。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的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值得研究,并需要采取一定的對策。
一、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意義分析
現代法治國家的社會保障措施都已被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中一種保護和救濟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是社會現代化和文明化的重要表現。社會保障制度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較好作用,是一種“社會穩定器”。比如,建立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70%的國家來說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農村各項改革的深入,農民生活中的風險因素隨之增加,從個人切身利益角度,人們也希望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一定的社會保障也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及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可以說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面寬量大,前景廣闊,有著完全現實的社會基礎和必要性。
社會保障法律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意義與社會意義。這是因為社會保障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獨特的性質與廣泛的領域。對于社會保障關系主體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他法律制度可能有所涉及,但始終不能取代社會保障法而調整這種社會關系。在我國,1954年的憲法將社會保障的權利確認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必須有一部專門規定具體社會保障權利的《社會保障法》來具體調節人們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同時,社會保障法應與各類相關的法律實現契合與互補。這樣,才能使憲法中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得以真正的落實,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得以切實的維護。社會保障法治不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標。只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才能真正實現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問題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制定了養老保險等關于社會保障具體內容的一些法律制度,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但從整體來看,社會保障立法的法制化程度尚低,國家尚不能對社會保障面臨的眾多現實復雜性的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從而在客觀上也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具體問題主要有:
1.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尚不完備
社會保障立法應該是一個內容豐富的完備體系,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在憲法中僅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內容則并不豐滿,從立法現狀看,我國暫時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憲法性原則中對于社會保障中尤為重要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貧困者救助等問題尚未規定,現有的法律條例對需要調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涵蓋不全。此外,行政法規之間的銜接不緊密,臨時性、變動性強,忽略了全局的協調統一,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同時,社會保障立法內容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各單項社會保障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社會保障法功能的發揮。
2.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不統一
首先,社會保障法的表現形式不規范。實際中許多非法律規則包括政策、文件,甚至通知、意見等代替法律規范起著法律調整的作用,缺乏法律規范在形式上應有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其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相關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不統一,有的限于固定工,有的限于合同工等等。同時,問題還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不統一。目前,社會保障立法進展緩慢且修改工作不及時,加之各級各類管理機構“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導致同樣的社會保障事務由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從而造成混亂局面。
3.社會保障實施機制較弱
社會保障的實施機制包括行政執法、司法、爭議解決的仲裁以及法律監督等。目前,由于我國社會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確的責任規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使得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無法得到真正的實施,達不到有效的調整目的,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以社會保險基金為例,我國刑法暫時沒有將其列入調整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力的保護,被拖欠、擠占、挪用和截留的現象嚴重。越來越多的企業拖欠社會保險基金,還有一些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從而無力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現行刑法缺乏保護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定,相關的違法行為也得不到有力的懲罰與制裁,從而造成的后果也越來越嚴重。
三、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對策探析
1.確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構建,都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以這些基本原則為基石,來進行具體的立法和實施,并通過基本制度體現基本原則,它們是一個法律體系的靈魂和精髓所在。當前,我國經濟結構進入重大調整的關鍵時期,既要注重效率,鼓勵競爭,又要兼顧公平,追求穩定。因此,社會保障法律構建必須采取公平與效率兼顧,社會競爭與穩定相結合的原則。應該看到,公平、效率與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內容。為此,只有建立有充分保障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創造良好的經濟競爭環境。為此,應采用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國目前確立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則體現了保險費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原則,為保障指明了基本方向,同時體現了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具有中國特色。為此,應及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明確界定參與社會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兩方全面、可持續發展。
2.逐步提高對社會保障立法的認識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保障的支持與完善。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就難以實施。目前,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我們應當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加快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因此,一要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社會保障法。二要通過加快社會保障項目的單項法規建設來完善相關法律,逐步制定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法律。
與此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一是在以社會保障法為基本法的基礎之上建立與完善其他相關單項法律。二是要注意社會保障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立法的銜接。在法律責任方面與行政處罰法、刑法等相銜接,以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同時,要避免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沖突。為此,要盡快起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并在此基礎上完善配套的細則,便于實際操作。這樣,在統一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對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多方面涉及廣大城鄉范圍內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給予普遍的法律保護,這將是一個龐大而系統的工程,也將是一項艱巨而長遠的任務,需要相關人士加以推進,從而把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推上一個新臺階。
3.加快制定社會保險相關法律的步伐
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從我國現實需要來看,目前社會保險領域問題嚴重,首先迫切需要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安全問題,從而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真正能夠幫助勞動者實現自身的合法權利,使其能夠專心投入到社會主義建設當中。如果沒有關于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在發生糾紛后司法難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法真正的得到滿意的解決,所以,必須盡快制定并完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社會保險制度也應體現積少成多、共同分擔的保險精神,在勞動者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生育、傷害、疾痛、殘廢、死亡等事項時,可以依法收取保險金。為此,要保證社會保險工作有條件、有步驟地進行。以我國農村為例,由于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給當地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增加了許多客觀的難度,如保險給付標準的設置、保險金的籌措等,都會因地域的不同而有很大區別。所以,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循序漸進,針對亟需開展的項目,國家可以制定一些法規、條例或出臺相應的政策來解決當前問題,并樹立長效機制。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體制
首先,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完善其工作職能,并賦予其行政執法權。在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運用及發放等方面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對社會保障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職能在保證社會保障法律的實施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其次,要完善社會保障的司法體制。要加強對社會保障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人民法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的案件,以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利不受侵犯,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5.重視勞動保障信息網絡建設
網絡建設在現代信息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工作和生活中的另一重要平臺。以中心城市為單位建設社會保障數據庫,并在此基礎上實行全國聯網,是全國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網絡的基本模式。為此,要大力推進“金保工程”,逐步形成以部、省、市三級網絡為依托,所有城市全部建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盡快形成和完善工作網絡。支持勞動保障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和決策支持等核心應用,提升勞動保障政務和服務的信息化水準,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切實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全部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價值主線和靈魂所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法作為規范農村特殊社會關系的法律,應該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一方面應有區別于其它法律規范的特點,體現出農村社會保障法自身的價值取向與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必須得以貫徹的基本原則,有著獨立的社會價值。對此,有關學者提出了農村社會保障法應該貫徹普遍性原則,社會化原則以及集約立法原則等。應當說這些原則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法中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還不是很確切和科學,也不很全面。筆者認為應該分別從統籌城鄉發展、突顯農村特色、確保農民生存權等方面加以歸納。
一、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原則
科學發展觀強調了"五個統籌"的發展思路,而統籌城鄉發展被立為"五個統籌"之首,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因為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8億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實現全面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國的現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必須突破現有城鄉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輕農村觀念的束縛、突破各級財政只管城市社會保障不管農村社會保障的做法。要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形式明示:農民和市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和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
統籌城鄉發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需要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農村社保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國家要從戰略的高度上統籌安排、科學規劃、穩步推進。目前,與城市社會保障立法相比,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后,因此,在總的立法原則上,農村社會保障應與城鎮社會保障有所區別,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顧此失彼。目前,城鄉兩種社會保障制度應并行不悖,雙軌運行,但是社會保障理論體系應一脈相承,社會保障項目要基本一致,資金管理原則要基本一致,規定互相銜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快在農村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農村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設,憑借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吸引和激勵廣大農民積極參加養老、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充分保證農村特困群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斷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率,最終達到“全民皆保”的目標,力爭到2020年實現城鄉社會保障的基本接軌,最終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二、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和應保盡保原則
生存權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物質享受權等內容,是基本人權之一。社會保障法的宗旨在于當社會成員遇到生存困難時,國家和社會有義務對其進行物質幫助。因此,生存權的保障是農村社會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最早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生存權的是德國的《魏瑪憲法》。該憲法賦予生存權以具體的內涵,即生存權不僅僅是活下去的權利,而且是能夠體現人的價值和人的尊嚴地生活下去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而,作為憲法中的一項基本的權利,生存權保障成為現代社會保障立法的起點和歸宿。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必須以滿足農民基本的生存需要為起點和歸宿,這當然是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評價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成敗得失的基本標準。不管從宏觀的法律制度設置,還是具體的法律實施,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立法應明確農村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明確國家和社會的法律責任,賦予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二是立法應該考慮廣大農民的各項社會保障權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脅時,能借助社會保障法提供切實保護。三是立法要明確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救濟程序,并引導廣大社會力量包括新聞媒體參與和監督等。四是立法要考慮到盡可能地滿足廣大農民自我發展的權利需求。
為了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農村低保制度以全體農村絕對貧困居民為保障對象,確定保障對象的唯一根據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當地農村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根據社會保障理論,國際上通常將一定區域內人口的5%確定為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時,要面向全體貧困對象,做到“一個不漏,應保盡保”。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我國由城鎮低保發展到農村低保,實施全民普遍享有社會保障權和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利益必將逐步成為現實。
三、突顯農村特色與因時因地制宜原則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有高有低,參差不齊,而且這種態勢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不可能根本改變。因此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時就應該考慮到這種差異,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須從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穩步實施。
從地域上講,經濟發達地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規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蓋面廣、保障項目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經濟中等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應當重點抓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以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開;經濟欠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條件還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農民還沒有完全解決溫飽問題,農民籌資非常困難,地方財政也力不從心。因而對于欠發達的農村地區,應本著急用先立的原則,從農民最急需的保障項目入手,先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規,確保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并實行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的立法試點。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保障;經濟法;法律制度
我國在全面深化社會主義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取得的成果不計其數,我國的農民工仍然是我國從業人員中的一個重要人群,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深化改革仍然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革的重點,從立法層面對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相應的改革,減少農民工在醫療、工傷、失業等方面的社會保險風險,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與幸福度,構建一個更加公平和諧的社會。建立健全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所遵從的首要原則就是公平,保護社會中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將資源進行第二次分配,促進更加公平的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這一理論與傳統的經濟學中所提倡的效率第一、兼顧公平的理論看似有著根本的區別,可是從構建整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加合理公平的分配勞動資源角度考慮其是共通的。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缺失
由于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剛開始設立的時候并沒有充分將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群體完全考慮在內,所以,直至現在,我國的社會保險中的失業保險根本就不將農民工這一群體包括在內,這是一個嚴重的缺口,在其他幾個險種上面,由于農民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其是一個流動性非常大的群體,而我國目前的險種當中,只有養老保險能夠進行跨區域的流動,其他的險種,只要農民工一移動,那么以前所繳納的費用都歸零,這對農民工自身是非常不公平的。再加上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要求繳納的保險費用較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普遍不高,與用工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的人群非常少,這一筆高昂的社保費用,他們根本承受不起。
(二)農民工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國的射虎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兩個方面的內容,可是在現階段,我國更加側重的是在社會保險方面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在社會救濟方面很少涉及。即使是2014年最新頒布的我國第一部《社會救濟法》,它所要救濟的對象也是農村五保制度、自然災害救濟制度和社會最低保障制度,對于社會中農民工這一特殊的主體,卻沒有得到特殊的保護與救濟。《社會救濟法》中關于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和農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法規也存在很大的差別,且明顯可以看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適用的相關規范的效力大于農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適用的文件的效力,這種差別的社會救濟制度的存在將極大地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契約,它對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能夠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的農民工還不到所務工農民工的一半。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我國農民工的法律法規意識普遍比較淡薄,再加上用人單位明顯的優勢地位,基本上不愿意與農民工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第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對農民工簽訂合同并沒有詳細且明確的細則予以規定,用人單位即使不與農民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受到的處罰也較輕,即上企業的違法成本低。再加上,我國政府相關部門缺乏對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農民工很難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
二、經濟法理念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從經濟法理念的角度分析,其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公平競爭理念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經濟法遵循的是公平競爭理念,它倡導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無差別的市場準入,而無關進入市場的主體的實際的能力強弱。給每個進入市場競爭的公民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最終達到利益的均衡分配,為了能夠達到以上目的,在經濟法制度下對農民工這一特殊主體利益進行法律法規的制度建設,能夠更好地體現公平、公正的經濟法理論的實質精神。
(二)可持續發展理念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可持續發展理念就是促進人、自然與社會的和諧統一,達到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的目的。而經濟法作為調整與有效干預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最基本的一般性法律,通過指定一系列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于調整資源的合理配置,營造良好且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而農民工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成員,通過經濟立法,為其社會保障提供良好的法律后盾,保障其就業、養老、醫療的方面的合法權益,既符合經濟法的理論宗旨,同時對于我國社會主義的可持續發展之路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有序競爭理念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
有序競爭理念也是經濟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它提倡每個公民在公平的市場經濟市場氛圍中,發揮各自的優勢,營造一個和諧且理性的發展空間,所以為了能夠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使得每個進入市場主體的權益最大化,就需要在經濟立法上對處于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而對于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的權利提供實質意義上保護,而社會保障制度對其的傾斜性保護就是最有利的保護[2]。
三、塑造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一)加強農民工社會福利立法體系建設
如果我國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制度的話,農民工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必不可少,現階段,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所涉及的人員包括老弱病殘集體,而對于農民工這一特殊主體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所以,我國應該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現階段,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新一輪的入戶、入學制度對流動性極強的農民工是極其不利的,所以要想城鎮戶口的居民和農民工的待遇真正實現無差別化,必須進一步的戶籍制度改革。其次,要加強立法,在用人單位,增選農民工作為企業工會組織的一員,擴大農民工的話語權,將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護,用白紙黑字予以切實保護,這對于農民工進行自身權利的維護具有積極作用,從而提高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力度和社會福利程度作用明顯。
(二)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
新生代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道路所不得不面臨的問題。我國應予以足夠的重視。而現階段農民工作為社會當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很容易也最為普遍的遭受了不應有的損害,所以,有必要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給予應有的關注,從而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首先,對于現階段立法還沒有進行規定的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我國可以借鑒外國成熟的經驗,將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對于雖有相關規定但不能隨時進行跨區域流動的除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也應該得到相應的改善,農民工與其他穩定性較強的工作人員不一樣,應該得到特殊的保護;其次,應該降低現階段的社會保險制度繳費率,讓政府、企業分擔一些農民工的社會保險費,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個人三者一體的繳費模式,
(三)完善農民工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加強立法建設,對農民工合同簽訂立法進行比較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并且要加強勞動合同簽訂的監督管理建設,對那些不愿意與農民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企業進行嚴厲的打擊,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督促其與農民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因為老勞動合同是保護農民工利益最后的屏障與救濟[3]。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視野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需要從經濟法律制度著手,建立一整套適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法律意識。同時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方面,政府與企業應當為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繳納提供一定的幫助,減輕農民工的經濟壓力,提高其幸福度,營造有序、公平且合理的經濟競爭環境,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健全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張士紅 單位:河南質量工程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⑤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第2部分第六版第25次修訂
⑥任蓉我國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問題初探[J]南昌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1).
⑦王鳳珍完善我國通用航空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考[J]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學報,20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