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2:3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人數]
第五條各單位交納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稅務部門按屬地原則征收。
第六條每年1月31日前,各單位到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各納稅單位的名單和相關情況。
每年3月31日前,各單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職工編制統計年報表或統計年報102表、殘疾人證、勞動部門鑒證章的勞動合同書(或殘疾人就業證)及法人簽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到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確定本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未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年審手續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計算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由地方稅務部門按規定時間足額征收。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和數額。應繳納保障金的各單位必須在當年7至9月的稅收征期內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申報交納保障金。
第七條保障金征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專用票據,由地稅部門逐級發放。
第八條對因為特殊原因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須在每年1月底前憑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批準后,予以減緩。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憑該證明向地方稅務部門辦理減緩手續。
第九條除經批準予以減緩的單位外,對其他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由地方稅務部門通知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每年9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定后,將繳款通知書送達該單位,并抄送地方稅務部門,與保障金一并征收。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年以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以補繳,補繳金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并通知地方稅務部門征收。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律就地繳入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劃解省國庫省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資金科目。由地方稅務部門填寫保障金征收進度年報表,地方稅務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逐級上報,于當年9月30日前,以設區市為單位,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疾人聯合會。
每年10月30日前,省殘疾人聯合會對全省年度保障金進行核算,由省財政部門將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預算,其中將可供支出的80%按屬地原則撥付設區市,20%留省專項用于殘聯管理支出,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按照有關規定調配使用。設區市殘疾人聯合會應于每年11月底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所轄縣(市、區)撥付保障金。
第十三條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將保障金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并會同財政、殘疾人聯合會、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金征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各有關單位要如實向征收機關提供資料、報表等材料,各征收單位應認真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違規操作等行為,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保障金按基金預算資金進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按編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預算撥入殘疾人聯合會賬戶,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和特困殘疾人補助;
(三)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五)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就業是民生之本,擴大就業是我國當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期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我省頒布的《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X.X%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由于各種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措施,是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正、公平的具體體現。我區有X.X萬殘疾人,安排他們就業的任務非常繁重。在國家、社會、家庭的扶助下,采取多種形式,使殘疾人由救濟供養對象變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不僅能夠從根本上改變殘疾人的生活狀況和社會地位,而且能夠解除部分家庭的后顧之憂。如果有相當一部分殘疾人不能安居樂業、擺脫貧困,不僅會增加其家庭負擔,而且會影響社會穩定,還有損人民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意義,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履行職責,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落到實處。
從近幾年我區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看,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殘聯屬群團組織,成立晚、人手少、收繳手段落后,執法力度不夠,征收面窄、效率低,盡管每年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其次是宣傳力度不夠,還沒有像稅收工作那樣深入人心。地稅部門機構健全,征收手段先進,征收網絡完善。從外地已實行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看,實行地稅代收的效果十分明顯,不僅加大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力度,而且促進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為搞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工作,區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是為促進我區殘疾人就業作出的一項重要舉措。地稅部門和殘聯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切實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收盡收,力爭使全區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加大力度,強化措施,確保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落實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XX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及《XX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為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證。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開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傳。要通過電視、宣傳車等形式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和意義,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殘疾人就業和自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濃厚氛圍,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的社會責任感,推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新形勢下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新探索,對地稅部門特別是殘聯而言是一項新舉措。地稅和殘聯要按照要求,搞好業務培訓,提高征收人員的業務素質,盡快適應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嚴格依法征收。要認真做好用工單位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確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核定、減免管理、違章處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復征收。對那些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態度蠻橫,妨礙征收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扶持殘疾人就業、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專項資金,它的設立,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懷和對殘疾人事業的重視。各級殘聯要嚴格按照第XXX號省政府令規定的范圍使用保障金,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在資金使用上,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質和參與就業的能力;要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創業和合伙經辦企業,鼓勵更多的殘疾人自謀職業;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或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要給予大張旗鼓的表彰、獎勵。同時,要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并將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嚴禁貪污浪費和挪作他用,發現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總之,要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取之社會,用之于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發揮出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強化領導,密切配合,推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加強領導,搞好部門之間的協調。有關部門要按照部門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地稅部門要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時足額征繳入庫。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嚴格入庫和支付制度,確保這一專項資金用于殘疾人事業。殘聯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履行統一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職責,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盡快適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代收后發生的新變化,按照新的業務要求,積極主動搞好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同時要認真研究解決好有關遺留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的宣傳,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對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重要性的認識,推進代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屬于地方財政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征收范圍。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須按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及時、足額繳納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按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保障金。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殘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按(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上年度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征收方式。保障金的征收實行財政代扣,地稅代征方式征收。本年度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
1、財政代扣:財政全額撥款的縣、鄉(鎮)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非企業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核定后,由縣財政局負責全額代扣。
財政代扣從20*年正式啟動,今年仍由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直接征收,各繳款單位應按上級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本單位保障金。
2、地稅代征:財政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民辦非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在縣內的中央、省、州屬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核定后,從20*年起統一委托縣地稅局負責足額征收。
二、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一)國家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在部門公用經費中列支。
(二)社會團體、實行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收入和行政經費中列支。
(三)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三、保障金的審核、信息傳遞
(一)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15日前將本單位《年度勞動統計基層年報表》(附件1)、《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表》(附件2)、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就業體檢表、基本養老保險證、勞動用工合同書以及工資領取單等相關資料原件報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年審)確認。未按時間和要求報送相關申報資料和未參加年審的單位,按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認定。
(二)縣地稅局每年4月15日前向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提供《納稅人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3)。縣勞動、人事、財政、統計和編辦等部門應當準確提供各自掌握的用人單位情況和本縣在職在編職工人數,為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提供有效依據。
(三)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依法對各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情況和保障金的應繳納數額進行審查核定。每年6月15日前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根據審查核定情況,向用人單位制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同時將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名單、應繳納金額等相關信息進行匯總,并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匯總表》(附件4),分別送達縣財政局和縣地稅局作為代扣、代征依據。屬地稅代征范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由地稅機關送達用人單位。
四、保障金的繳納
(一)地稅代征范圍的用人單位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15日內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二)地稅機關應將已劃入國庫的保障金數額及時建立保障金收入臺帳,按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完成情況匯總表》(附件5)傳遞給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
(三)財政部門代扣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每年9月底前,由財政部門根據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提供的扣繳依據從該單位公用經費中一次性予以扣繳。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五)企業因嚴重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原因,需要減免保障金的,須在每年6月15日以前,將書面申請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送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報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批準后,酌情予以減免。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向殘疾人聯合會和地稅機關申請同意后,可以緩繳保障金;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后須如數補繳。
五、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一)保障金5%為省級收入,95%為縣級財政收入,由人民銀行國庫股就地劃解入庫。保障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7類“其他部門基金收入”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二)保障金用于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保障金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殘疾人事業,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用。
(三)保障金實行預算審批制度。縣殘疾人聯合會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和州殘疾人聯合會備案。財政部門撥付保障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7類“其他部門基金支出”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六、組織領導
(一)各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積極支持保障金征收工作。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經常性協調工作。縣財政、殘聯、地稅和人民銀行要依照有關法規,切實加強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財政部門要牽頭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保障金征收工作專項檢查。
(二)縣財政部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和地稅機關應切實加強征收保障金的核算和管理。對違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規定,隨意少核、少扣、少征保障金,或弄虛作假、、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三)縣財政局、縣殘聯、縣地稅局要將保障金征收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進行考核。
七、其它有關事項
(一)殘疾職工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及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中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用工合同、安排適應的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
(二)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不包括離(退)休、退職人員。納稅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參照其計稅工資人數核定;其它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可參照縣勞動、人事、財政、統計等部門的有關數據核定。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16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17- 0024- 02
1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規定
由于殘疾人在勞動就業方面處于弱勢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來保障。《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全額計算繳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一般來說,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規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2 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國家出臺了多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國稅發[2007]67號《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92號《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0號《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以及財稅[2010]121號《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等。
2.1 對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
2.1.1 增值稅和營業稅
對于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數≥10人)的單位,收入達到規定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安置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
2.1.2 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于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條件的的單位,由財稅主管部門確定,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于筆者所在的集團各企業安置的比例未達標,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對以上兩條優惠政策不展開細述。
2.1.3 企業所得稅
(1)單位安置殘疾人員的,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次稅務籌劃主要是圍繞這一項優惠政策而展開。
(2)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2 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殘疾人個人免征營業稅、增值稅,按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等。由于本次稅務籌劃不涉及此業務,所以僅提及,而不詳細展開。
3 稅務籌劃的意義
3.1 社會效益
殘疾人是社會中一個特殊的人群,由于先天不足或飛來橫禍等種種原因,導致其肢體或身體官能缺失,給他們以及他們的家庭帶來巨大的遺憾。據報道,目前,我國殘疾人已達8 300萬。殘疾人要工作、要生活,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
其實,殘疾人也和正常人一樣,是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生力軍,在各個領域默默奉獻著自己的光和熱。他們倍加珍惜每一個工作機會,甚至有些工作做得比正常人更用心,絲毫不遜色于正常人。
作為一家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摒棄陳舊的觀念,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力所能及地安置殘疾人、扶持殘疾人就業,構建和諧社會,是一項利國利民利企的大好事。筆者所在的集團在全國多地設有企業,在落實開展這一工作時,每當去當地殘聯聯系安置事宜,非常受歡迎,更是讓我們深感這項工作的意義重大。
3.2 經濟效益
前已述及,安置殘疾人,除了可以少繳或免繳保障金外,還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多重稅收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切實的經濟效益。
4 稅務籌劃需考慮的因素以及具體實踐
4.1 需考慮的因素
4.1.1 可提供安置的工種、崗位等
企業需先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梳理各崗位的具體要求,考慮可提供安置的工種和崗位等。比如部分食堂、衛生等后勤崗位,接線員等客服崗位,可以考慮安置一定比例的殘疾人。
4.1.2 經濟因素
假設某公司所在當地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為15 000元/年,公司合計按工資標準的30%計繳五險一金。當地繳納保障金的基數按25 000元計算,當年所得稅率為25%。我們通過建立一個簡單的模型,計算得出,當安置殘疾人需支付的年工資低于62 500元時,安置相應數量的殘疾人,可使公司稅后收益最大化。
(X+X×30%)×(1-25%)-25%X
X
所以,對于一些繳納保障金所用的社會平均工資基數比較高的企業,籌劃安置相應比例的殘疾人是有正向經濟效益的。
4.1.3 工傷人員
由于集團下屬企業均屬于生產銷售貨物的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大型生產設備,偶有工傷的情況發生。企業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在報工傷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同時,積極向殘聯申請相關的備案手續,若符合條件,則屬于安置殘疾人,可享受相應的優惠。
4.1.4 額外安置
積極與當地殘聯等部門聯系,綜合判斷考慮。
4.2 在本企業的具體實踐
由于意識到安置殘疾人的各種積極意義,在財務總部的積極引導下,2012年集團開展并落實了該項工作,不僅節約了保障金,還節約了所得稅。
一、收繳“保障金”的會計分錄
(一)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核收街道、鄉(鎮)上繳的“保障金”會計分錄
收:暫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將“保障金”60%上繳市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匯總上繳市財政局;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將“保障金”40%上繳區、縣財政局的會計分錄
付:暫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財政局和區、縣財政局,批準轉回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年度工作經費的會計分錄
收:預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時,在預算外支出總科目下設五個明細科目:
1.培訓費;
2.獎勵費;
3.扶持費;
4.機構經費;
5.其他費用。
(一)使用“保障金”為殘疾人舉辦各種就業培訓班或購置器材、書本等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培訓費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獎勵費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扶持費
付:其他存款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使用“保障金”補助殘疾人就業機構經費開支時,一律使用預算內經費支出的12個“目”級科目,如: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人民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其他費用、差額補助費、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工資
??補助工資
??職工福利費等
付:現金
(五)培訓費、獎勵費、扶持費、機構經費等4個明細科目中沒有涉及到的費用支出,全部放在“其它費用”中列支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其它費用
付:其他存款
三、對逾期不交“保障金”的單位按日加收5‰滯納金的會計分錄
收:預算外收入??滯納金
收:其他存款
四、“保障金”的存款利息的會計分錄
收:預算外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利息
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中央部門所屬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函
(財綜〔2001〕16號2001年3月20日)
全文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殘疾人聯合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系指持有《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生活能夠自理并具有勞動能力或部分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組織、管理。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計劃、勞動、人事、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采取分散按比例安排與國家和社會興辦福利事業集中安排相結合的方針。
鼓勵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從事個體經營。
第六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應堅持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提高殘疾人的勞動素質,增強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競爭力。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殘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受國家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對符合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并應根據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特長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
第九條 殘疾人一經錄用,用人單位應依法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由有關部門辦理錄用登記、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
第十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報《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如實填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所在市、縣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十二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各單位填報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應繳納的數額,經本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十三條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按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帳戶、繳款數額和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除限期繳納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經費困難或虧損等原因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須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單位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寫出申請報告,經所在地的縣以上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可以給予辦理緩繳或減免手續。
第十六條 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省屬單位、中央駐鄂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組織運籌省屬單位、中央駐鄂單位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地(市、州)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地(市、州)屬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組織運籌地(市、州)屬單位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上述單位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以及組織運籌本行政區域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取、使用和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接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的領導。
地(市、州)、縣所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總額的5%上繳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調劑使用,主要用于全省殘疾人就業培訓工作、扶持貧困地區殘疾人就業工作和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費用的補貼;
(二)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置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八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及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人數或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提出批評、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補交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分級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咨詢、指導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計劃、統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委托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及中直單位,均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本單位直屬福利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可計入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數內。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等方面的照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會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招收。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職稱評定、生活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縣(市、區)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中企業、經費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收繳。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當在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逾期不報的單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帳戶、應繳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給予減免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第四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市本級和金渭兩區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保障金。
應繳納保障金=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度末在職職工人數×1.%-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人數]。
第五條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由地稅部門代收;市級財政撥款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局代收,縣區財政撥款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由縣區財政局代收;市區中、省屬駐寶事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的保障金由市殘疾人勞服機構收繳;垂直管理單位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繳。
第六條每年月1日前,在市地稅局直屬征收稅務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稅分局、車輛稅收管理分局納稅的單位和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在縣區地稅部門納稅的單位和縣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到縣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市和縣區地稅、財政部門分別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納稅人單位名單、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名單和相關情況。
每年月1日前,各單位到指定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年審認定,未進行年審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計算繳納保障金數額,由地稅和財政部門按規定時間收繳。各單位年審時須持上一年度干部職工編制統計年報表或統計年報102表,勞動部門鑒證章的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書,殘疾人證、殘疾人就業證,殘疾職工失業、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清單和法人代表簽章的《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財政撥款單位除上述資料外同時須持單位編制本辦理年審手續。未辦理殘疾職工失業、養老、醫療保險的,視為未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每年月20日前,向同級地稅、財政部門提供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和數額,并向各單位發出繳款通知。應繳納保障金的各單位必須在當年7月至9月底到主管地方稅務和財政部門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省殘疾人聯合會印章。
第八條對因特殊原因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須在每年1月底前憑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書面申請,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批準后,予以減緩。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出具證明,向地稅和財政部門辦理減緩手續。
第九條除經批準予以減緩的單位外,對其他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由地稅和財政部門通知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從每年10月1日起,按日收取‰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定后,將繳款通知送達該單位,并抄送地稅和財政部門,與保障金一并收繳。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對以前年度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予以補繳,補繳金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并通知地方稅務部門收繳。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或收支結余中列支,企業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地稅部門代收的保障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一律就地繳入國庫,由各級國庫逐級劃解省國庫省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資金科目。由地稅、財政部門填寫保障金收繳進度年報表,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逐級上報,于當年12月0日前,以縣、區為單位,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殘疾人聯合會。
市殘疾人聯合會對全市年度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預算,市財政局按照現行的財稅管理體制,將省財政下撥保障金及時向市、縣殘疾人聯合會撥付。
第十三條市和縣區地方稅務部門將保障金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并會同財政、殘疾人聯合會、審計等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金收繳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各用人單位要如實向保障金收繳機關提供資料、報表等材料,各收繳單位應認真做好保障金的收繳工作,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違規操作等行為,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保障金按基金預算資金進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按照保障金的規定用途,編制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按編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預算撥入殘疾人聯合會賬戶,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六條市和縣區殘疾人聯合會必須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
(二)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和特困殘疾人補助;
(三)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
第三條殘疾人保障金收繳管理和使用,要堅持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為基本原則,以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出發點,以強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殘疾人共享改革開放、富裕文明和諧成果,感受社會主義大家庭溫暖為目標要求。
第四條州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進行收繳管理。州財政局、殘聯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工作,各縣財政局、殘聯負責本縣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工作,并實行分級全額管理和使用。
各企業就業保障金收繳,按照州殘聯、州地稅局《關于明確地稅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五條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范圍是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分別與州縣財政有預算撥款關系的州縣全額行政事業單位。
第六條殘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均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殘疾人保障金收繳數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人數)×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依州縣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已安排就業殘疾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人事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第七條殘疾人保障金劃撥程序和辦法。
(一)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有月1日至月20日期間,攜帶《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單位職工花名冊、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書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分別到州縣殘聯辦理年審手續。
(二)每年月5日前,州縣殘聯根據各單位年審情況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對按時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書》,確定各單位年審的殘疾人職工數和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對未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告知書》,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定繳納金額。各單位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進行復核確認,并及時向州縣殘聯反饋復核意見。不按時反饋復核意見的,視作認可。
(三)州縣殘聯在每年月5日前,將州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殘疾人保障金代扣數額提供給州縣財政局;州縣級各單位在上報第三季度公用經費用款計劃時將代扣的殘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報。
(四)殘疾人保障金劃撥賬務處理。各預算單位根據州縣殘聯發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和州縣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錄入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將扣繳的殘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縣財政局的非稅收專戶中(開戶銀行、帳號等信息與州縣財政、殘聯聯系)。
(五)州縣殘聯在非稅收入專戶開戶到帳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分單位開具“非稅收一般繳款書”并交付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以保證收入及時準確入庫。
(六)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州縣殘聯開具的“非稅收一般繳款書”第四聯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經費支出(事業支出)——社會保障繳費
貸: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
第八條州縣殘聯具體負責保障金的收繳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單位上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和在崗殘疾工人數的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匯總州縣上報年審情況等工作。
第九條州縣殘聯在每年按比例就業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瞞報、虛報錄用殘疾職工數或拒絕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單位,由同級財政、殘聯責令其足額上繳保證金,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十一條殘疾人保障金原則上不予繳納或減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報同級財政和殘聯審批。
第十二條殘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參加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旅游業及多種經營。
(四)補貼殘疾人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于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
(六)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費用。
(七)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及有關就業服務費用補貼。
(八)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
(九)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
(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支出。
殘疾人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三條殘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殘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改善殘疾人就業環境、促進殘疾人就業、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殘疾人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在預算上單獨編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州縣財政和殘聯要建立健全殘疾人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保障金收支管理。州縣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內資金管理的要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草案,由財政部門劃撥到殘聯使用。對預算外專項用款,經財政部門重新審核批準后,方可劃撥。
(三)殘疾人保障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與標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縣財政、殘聯應及時將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應繳納保障金審核情況,報州財政、殘聯。
(五)州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殘疾人保障金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