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6 0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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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我國的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
稅法與財務會計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體現解決的是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問題,具有強制和無償性。而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所以,相關與可靠是會計制度規范的目標。因此,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
3.制定機構
雖然會計制度和稅法都主要由財政部門來負責制定,但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制度和稅法受目標的影響,在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指導思想也有所不同。由于資本市場快速發展,會計制度的建設進展迅速,而稅收法規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放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調。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
1.會計原則與稅收制應
會計的基本原則是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要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13條會計核算原則,具體包括衡量會計信息質量的一般原則(相關性、一貫性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如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則(如謹慎性、重要性原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
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稅法原則與會計核算原則的不同:
(1)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權責發生制的應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所得稅會計上,稅法要求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這與會計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其進項稅金抵扣時采取購進扣除法。例如,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只有在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而商業企業則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申報抵扣進項稅款。因此,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2)謹慎性原則。新的會計制度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但稅收制度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對壞賬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允許稅前列支,而對其他7項減值準備卻不允許稅前列支,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而且,會計制度與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會計制度對謹慎性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3)確定性原則。確定性原則是指在所得稅會計處理過程中,按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納稅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上應具有確定性的性質。例如在所得稅的“遞延法”處理上,當初所得稅的稅率必須是可確證的,遞延所得稅是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歷史交易事項造成的結果。按照交易發生時的稅率報告遞延所得稅,符合會計以歷史成本基礎報告絕大部分經濟事項的特點,體現了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另外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式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分配處理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當年實現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稅法上確認所得的時間應該在第二年。會計制度則要求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不存在確定性原則。
(4)重要性原則。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制度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上則要求必須嚴格按稅法規定辦事,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5)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會計制度增加了一條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2.會計計量和稅收制度
會計計量主要包括兩大部分:資產計價和收益決定。資產計價是反映經濟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決定。所以我們主要就資產計價來討論會計計量和稅收制度的關系。為了提供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夯實企業資產,擠掉資產泡沫,各國紛紛要求企業確保其資產按不超過可收回價值(RecoverableAmount)的金額進行計量。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通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該資產就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出現這種情況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我國也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引進資產減值這一穩健做法,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會計制度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3.會計政策和稅收制度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購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新會計制度在折舊、存貨的計價方法上給企業留下的選擇余地越來越大,企業選擇的空間也越來越大。例如,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日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日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關于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舊稅發(2000)118號佛一條第三款。《企業會計制度》第5l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必須進行納稅調整。此外,在存貸計價政策的選擇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上,都可以發現會計政策的選擇對稅收的影響是比較大的。
4.會計實務和稅收制度
(1)收入確認。新會計制度和稅法對收入確認在時間上的規定差異較大。新會計制度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發出,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對單個企業來說收入可段還末實現)。這一點從稅法對視同銷售、售后回購的規定可以看出。
(2)成本確認。所得稅法中關于銷售(營業)成本的概念與企業會計制度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的計算口徑存在一定的差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廢料、廢舊物資等人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因此銷售(營業)成本歸集的內容不僅包括主營業務成本,還包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3)關聯方交易。會計制度對關聯方交易主要是從關聯方關系的形式、交易的類型、以及相關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規范,目的是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稅法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關聯方關系避稅,而針對關聯方交易專門制定其稅務處理的原則和規則。會計上對關聯方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要求按公平價格調整賬務,而稅法則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4)債務重組。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通過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應全額確認為當期應稅所得。
(5)非貨幣易。非貨幣易在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非貨幣易雙方均要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換出資產的不同類別計算應交流轉稅,同時按照公允市價(計稅價)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所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問題與解決的思路
由于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過程缺乏溝通與協調,導致上述我們討論的許多差異。而且,因為資本市場發展對會計制度制定的促進作用,使得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這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暫時性差異項目眾多,使得企業納稅調整非常復雜,不利于稅款的征收。隨著會計改革的深化,兩者之間的差異在不斷擴大,這意味著鋼鐵調整項目的增多。另外,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容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爭議,因為我們是成文法國家,如果規章制度本身存在差異的話,爭議則不可避免,而且難以仲裁。
根據上述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由于規范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存在無法消除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是必要的,而且這也不會導致我們上面談到的問題,關鍵是對兩者不協調導致的問題應及時加以解決,解決的途徑就是制度安排一一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性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舉措。它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前提,從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部門等有關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出發,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工作在確認、計量和報告方面的行為,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能與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相關,從而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和未來情況做出客觀的評價或預測。同時會計準則體系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增強了會計準則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國融入國際市場經濟體系。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過程是圍繞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的利益博弈的過程。在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過程中協調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對立的價值追求和利益主張,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達和展示了權利主張,從而實現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與協調,進而真正實現了企業所得稅立法的公平與正當,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遵從度。實現公平稅負,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目標。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存在的原因
(一)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目的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兩者差異的根本原因。
企業會計準則目標是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制定稅法的總目標是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
由于會計與稅法的目的不同,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會作出不同的規范要求,例如所得稅法規定:對廣告費用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以內稅前扣除,國庫券利息不納入計稅所得等;而會計上則需據實計算損益。兩者所要實現的目的不同導致了兩者的差異。
(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主體不同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它規范了會計工作的空間范圍。在會計主體前提下,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自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為會計人員在日常的會計核算中對各項交易和事項做出準確判斷、對會計處理辦法和程序做出正確選擇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會計主體主要是要將其與所有者的活動區分開,不同于法律主體。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的主體不同,也會導致兩者之間產生差異。
(三)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遵循的原則不同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會計重視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的運用,稅法突出強調確定性原則、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原則。因此,會計準則對于收入的確認側重收入的實質性實現,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很大程度依靠會計人員主觀估計,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側重于經濟業務社會價值的實現,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估計。在企業會計準則下,這些原則的運用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從而導致了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產生了差異。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具體表現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準則、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標準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影響其他會計報告期,也不在以后會計期間予以轉回。
永久性差異可分為以下三類:
可免稅收入。一些項目的收入,會計上列為收入,納入利潤總額,但稅法規定免稅。
不可扣除的費用或損失。有些支出在會計上應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上不予認定。
非會計收入而稅法規定作為收入征稅。有些項目,在會計上并非收入,但稅法則作為收入征稅。
永久性差異不會在將來產生應課稅金額或可扣除金額,故不存在跨期分攤問題,它只影響當期的應稅利潤。因而,永久性差異不必作賬務處理,只需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直接調整稅前會計利潤。
(二)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的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上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轉回時才交納稅款,在權責發生制下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處理差異時,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在其產生當年多交稅款,當以后年度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表現為所得稅支付額減少而使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從而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差異時,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小于其稅基時: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資本公積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如表1所示(單位:萬元),除所列項目外,其他資產、負債項目不存在會計和稅收的差異。所得稅稅率為25%。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00×25%=100(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40×25%=3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35-100=-65(萬元)
應交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50-65=18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85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350000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研究
(一)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可行性
1.會計準則與稅法是相輔相成的。會計和稅收是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他們是緊密聯系的。首先,稅收制度的產生發展均是建立在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發展的基礎上的。如果沒有會計假設、沒有會計收益的確認與計量、沒有完善的會計賬簿體系,那么現代稅收制度(包括所得稅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就無據可依。會計理論的逐漸成熟也為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提供了計算的基礎。從會計與稅收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會計與稅收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稅收的內容與要求促進會計方法的完善與嚴密,嚴密與日趨完善的會計方法又為稅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條件。
2.會計準則與稅法的服務對象本質上是一致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實際上都是為會計利潤服務的,實質都是剩余價值,是將全部預付資本視為剩余價值來源的產物,而政府征稅也不能傷及稅本,對所得征稅只能以新創造的價值為課稅依據,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
3.會計準則與稅法已實現一部分的協調與接軌。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均進一步強調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雖然稅法在執行范圍比會計準則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上會計準則和稅法都要求具有這兩點特征: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稅法規定)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可見兩者對于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相同。因此,會計準則與稅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達成協調與一致的。
(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協調思路
1.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制定部門應加強合作。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制訂分別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由于這兩個政府部門的具體目標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出現差異在所難免,但兩個部門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所以在準則與法規制定的過程中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也會減輕企業與國家在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2.會計準則應增加涉稅信息披露。目前,從財務報表來看,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僅體現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從而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稅務人員對納稅申報表中涉及納稅調整事項的核查數據需要從大量會計資料中找出該業務發生時的原始憑證,這樣既費時又費力。而且會計準則中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主要是所得稅)信息比較少,不僅使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方面發生困難。而且由于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全面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為了增加涉稅信息披露,本文認為應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以確保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
3.改進和完善差異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對差異的會計處理以賬外調整為主,在納稅報表中體現,無法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也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為了完整系統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情況,企業應當增設必要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對差異的調整情況,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例如可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項目之間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其調整金額根據有關明細賬和備查賬的記錄分析計算填列,以反映差異調整的全貌。
綜上,文章承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對此進行協調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協調的過程中應該相互借助,取長避短,即要從會計準則角度主動變革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不一致的地方,又要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角度主動與會計準則相協調,將兩者的差異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從而實現會計核算和稅收征管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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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入確認條件方面的差異
(1)是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2)是所得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以及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有差異。現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作為參照來進行分析。
二、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是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是“狹義”上的收入。只是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在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也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2)是所得稅收入的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入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包括會計收入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3)是國家出于鼓勵納稅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或者避免因征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等目的,在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免稅的會計收入。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上述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上述收入屬于會計收入中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所以上述免稅收入項目形成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范圍上的暫時性差異項目。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即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四、在收入確認金額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必然導致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入與按稅法計算的所得稅應稅收入結果不一定相同。針對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的差異,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會計收入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
五、結束語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收入確認金額的規定大致相同。為了防止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按照規定,如果關聯方交易中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使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這也會產生會計收入和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
參考文獻:
會計與稅法屬于不同的領域,雖然從細節問題上,比如租賃的分類標準、壞賬的計提范圍等,二者可以做到盡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標和服務對象不同,必然存在著分歧與差異。而會計與稅法的協調直接影響著國家稅收的征管,對我國的財政收入有重要的影響,所以,作為從企業角度出發的會計界人士,應當將如何洞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分歧,如何促進兩者的協作,進而實現兩者共同發展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會計與稅收的基本關系
會計和稅收作為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場經濟領域中既緊密相關又存在區別的兩大工具,共同服務并作用于現代市場經濟。相比而言,會計立足于微觀層次而又影響到宏觀領域,而稅收立足于宏觀層次而作用于微觀領域;會計直接面向企業但也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相連,而稅收首先基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而對具體的企業實施征收管理;而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稅收的目標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關系的發展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只需對政府負責。因此,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不是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而是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關系(稅會關系)也由計劃經濟下的高度統一轉變為按照各自的目標和方向不斷進行改革調整。1993年的“兩則、兩制”出臺意味著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徹底分離,2001年起實施的《 企業 會計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項減值和損失準備計提,使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開始擴大。這些差異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如果兩者關系“過度”分離,必然使稅收和會計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實現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會計與稅法的主要差異
1.會計與稅收在原則上的差異
(1)對于謹慎性原則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會計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減少稅收收入流失現象的發生。其次,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但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做了規定,而沒有對其它七項減值準備做出相應的規定。總之,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謹慎原則已成為所得稅差異產生的一個重要根源。
(2)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理解不同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承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如果稅法承認巨額壞賬準備,將會嚴重損壞所得稅稅基,因此稅法一般不接受會計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對于權責發生制原則認識不同
新會計準則認為會計核算的基礎是權責發生制,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來計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稅法在收入的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在費用的扣除方面則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增加了會計估計的數量,稅法會采取措施防范現象的發生。
(4)對可靠性原則的重視程度不同
會計在一些情況下會放棄歷史成本原則,為確保會計信息是相關的,公允價值倍受關注,越來越多地被引入會計準則,已經成為一種潮流、一種趨勢;稅法始終堅持歷史成本原則的運用,因為征稅屬于法律行為,其合法性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做支撐,與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的相關性較弱,但可靠性很強,在涉稅訴訟中能夠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因此,稅法對歷史成本最為肯定。二者對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不同觀點、不同態度,必然會帶來大量的差異,進而要進行大量的納稅調整工作。
2.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方面一直存在差異,新會計準則施行后,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進一步擴大,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首先表現在對取得固定資產的計量方面,會計對固定資產進行入賬時依據的是其取得時的成本,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并沒有作理論性的規定。新會計準則施行后,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 另外,損益計量方面產生了一些新的差異,如新會計準則規定對合同或協議銷售商品后獲得的價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而稅法仍利用銷售商品的名義價格來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應該繳納的稅金。
三、如何對會計與稅法進行協調與應用
對于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我們既不能一味強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離,在不損害會計體系完整和稅法原則準確的基礎上對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關系進行充分地協調,應用于實踐是我們必然選擇。
1.會計與稅法應主動互動,相互協調
(1)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會計應主動與稅法協調。因為如果稅收政策不變,不論會計準則發生什么變化,納稅人還是按照會計從稅的原則納稅,因此,應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進行規范,減少會計方法的種類,簡化稅款計算方法。另外,對會計處理還不規范、甚至存在規制空白點的業務類型,要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同時考慮與稅收的協作問題。
(2)稅法也應該與會計主動地協調
①積極推進增值稅的轉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它使得企業在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增加對高新技術投資的增值稅負稅較高,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因此,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②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和延遲納稅,可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
我們無論是制定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還是稅收制度及其他相關經濟制度,都應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開展相關課題的研究,廣泛吸收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集思廣義、反復論證,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使它們更加科學、合理、可行,減少相互間的矛盾。這樣兩者才會更好的結合起來并應用到實踐中去。
2.企業應根據新會計準則選擇較為合理的稅收籌劃空間
稅務籌劃是應納稅企業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的行為。合理的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以及新業務的籌劃空間是新會計準則下稅收籌劃的主要三大空間。
(1)在各種稅收籌劃中,會計政策的影響是最為明顯的。企業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可以達到遞延納稅,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效果;可以縮小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納稅的目的。新會計準則較原來的準則有了更多的會計政策,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政策的稅收傾向不同,為實現籌劃節稅需要合理的選擇會計政策,因此,企業在納稅時,應對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考慮,然后選擇出有益于節稅和納稅的會計政策。
(2)在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內,企業資產、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受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影響,而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的。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對稅收籌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3)在新業務的籌劃空間內,現行稅收并未明確對新的準則規范的新業務的相關稅務處理,因此在這些領域,稅收籌劃存在著很多新的空間來供企業選擇。
3.企業會計和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溝通,并完善稅收監管體制中的漏洞
(1)我國會計制度建設加快針對宏觀管理目標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設,使會計信息得到全面、充分、準確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會計不能為稅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稅收也不可能及時地將信息需求反饋到會計信息系統, 這樣無疑加大稅務部門的信息獲取成本, 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也使稅會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進一步的探索尤顯艱難,應利用數據分析優勢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研究進一步深入。這就要求稅收監管部門對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和總結,尋找一個能夠滿足供需雙方需求的信息披露體系,全面準確的披露會計信息,保證為稅收監管部門提供的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現實中稅收監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且稅收監管制度存在漏洞,為納稅主體逃避納稅提供了空間,新會計準則施行后,稅務部門更應該完善監管體制的漏洞,稅收管理的精細化勢在必行,對會計行為的稅務監督必將加強,會計信息的質量就有了更堅實強大的外部監督機制。
會計與稅法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新會計準則的實行擴大了這種差異。為同時發揮會計與稅法的作用,必須合理分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之間差異,并且結合我國自身國情選擇最可行的協調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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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1]。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為此,財政部也專門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來規范企業固定資產的核算,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對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二者的立足點不同,使得會計和稅務處理上產生了差異,為了進一步探討二者之間的差異,為財務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本文對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處置方面的差異進行系統的分析會計處理,先總結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指出固定資產是指滿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資產且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同時應當滿足下列條件:①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②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此外,準則中還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才能夠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的損益。《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同時明確的指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雖然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都應當作為固定資產[2]。
兩者的區別在于,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和界定標準較為明確、具體,但會計準則則較為模糊。
二、固定資產的計量
1.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在會計處理上,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其中包括以下情況:①企業外購的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的實際價格,相關稅費,還包括使該項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支出的運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的服務費等;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計量;③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合同約定的價值確定,但資產不公允的部分除外;④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棄置費用,企業必須預計該筆支出并計入資產的初始價值[3]。
在稅務處理上,針對以上四種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①外購的固定資產,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而運輸費、安裝費則作為當期損益;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前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③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中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中孰低價格入賬,包括在簽訂合同中發生的相關費用;④稅法明確規定除特殊行業的棄置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外,一般企業則不允許預計棄置費用在稅前扣除。
2.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在會計處理上,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的都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若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會計處理,則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4]。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企業改變房屋、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以外,應當增加該固定資產原值,其中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一定比例以上: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一定年限以上;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生產成本顯著降低: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可見,稅法與會計準則關于修理費用的處理是不同的小論文。
三、固定資產的處置
在會計處理上,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5]。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業務核算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作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出售、轉讓固定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確認為轉讓財產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企業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債務重組、分配股利和捐贈等,都要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6]。此外,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會計處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四、總結
除此之外,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式取得的同定資產,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不同,也會使同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產生差異[7]。在實際工作中,對于一項固定資產而言,上述情形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發生。財務人員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分析,正確地進行納稅調整,準確地計算出企業各期的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8]。綜上所述,由于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分屬不同的領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務于不同的對象,因此兩者在固定資產的核算處理上存在差異是必然的。在會計核算中,我們應根據差異的性質將其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采用一定的方法對應納稅所得額作出相應調整,從而使財務會計核算既能客觀、真實地提供財務信息,又能使稅法制度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確保稅收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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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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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原因
(一)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目標不同導致二者沖突
稅務籌劃的目標簡單來講就是實現“經濟納稅”,即實現稅負最小化和企業利益最大化。由于企業的行業特征、組織形式、管理方式、規模大小等不同,每個企業所制定的稅務籌劃的具體目標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認定稅務籌劃的最終目標應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即企業價值最大化,這樣不僅考慮到企業的短期利潤,也考慮到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避免了以稅收最小化為目標的絕對化的局限性。稅務籌劃要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首先從實現稅收利益開始,其具體表現一般都是報告較低水平的應稅收入、繳納較低額度的稅款。
企業對外報出的財務報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報出的財務報告,都希望向投資者報告出較高水平的會計收入,以及各種分析比率達到最優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從而達到其最大融資的目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就必然會出現“經濟稅收收益”與企業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二)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二者沖突
現代企業理論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后,出現了委托關系,職業經理人也在此時誕生。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其發展的必然性,但也帶來一些新的矛盾。企業的投資者更關注于企業的價值,具體到稅收上,其更傾向于通過稅務籌劃盡量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達到節稅目的;而在委托關系下,企業的管理者及職業經理人的報酬是與其為企業創造的財富即收入有關,而收入的高低通過財務報告的形式體現。因此,企業的管理者在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可能會采取放棄納稅籌劃的機會,使會計收入并不明顯的低于應稅收入。一方面體現出其自身的經營業績,另一方面也避免稅務機關的更多關注。財產權與經營權分離造成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意向差異,也造成了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三)稅法與會計確認原則的差異導致二者沖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稅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臺,隨著稅法和會計制度的不斷完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也越來越大。稅法的制定是以國家利益為導向,以增加政府稅收為目的,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對收入與費用的確認原則也不盡相同。企業按照稅法的要求計算應稅所得,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的確認原則出具企業的財務報告,二者之間的差異造成企業存在稅務籌劃的可能性,這樣勢必會造成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報出的內容產生差異與沖突。
二、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表現
(一)資本弱化影響資產負債表
資本弱化是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避稅的一種方法。企業資本包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兩部分。企業生產經營所用的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業的資本結構。企業出于減輕稅收負擔的動機,就可能操縱融資方式,更多采用債務籌資的方式。因為債務人支付的利息屬于財務費用,一般情況下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則不能稅前扣除。企業為了加大稅前扣除額度,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籌資時多采用債權而不是股權的方式。大多數國家都把規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則作為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的標準,經濟合作組織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債務資本大于權益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但是這一固定比率在國與國之間有所差異,法國和美國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亞為2:1,南非、新西蘭、韓國、西班牙為3:1。①我國對資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頒布的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的扣除問題: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各國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資本弱化,其原因主要還是資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種“稅收擋板”效應。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它能夠幫助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所掌握的各種經濟來源,以及這些資源的分布與結構。資產負債表把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分類列示,通過對資產負債表的對比和分析,不僅可以了解企業的財務實力、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預測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變動趨勢。
企業如果過多的以借款方式籌集資金來達到更大的稅收優化效應,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的份額顯然會增加,報表使用者在分析報表時就會更加關注到企業的償債能力以及資金風險,投資者對于將要進行的投資就會更加謹慎。通過報表得出的資產負債率也會明顯升高,資產負債率是衡量企業負債水平及風險程度的重要指標。資產負債率越高,表明企業通過借債籌資的資產越多,風險越大。此時企業通過資本弱化來進行稅務籌劃就影響到了資產負債表報出的財務信息,因此,資產負債率應該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則資產負債率所衡量的償債能力將有所下降。
(二)降低應稅收益影響利潤表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除了在籌資過程中增大負債外,還可以降低應稅收益,但在降低應稅收益的同時,有時也會導致體現在利潤表上的會計收益降低,這與期望向報表使用者報告較高的會計收益的目的相沖突。
假設企業購入一項資產價值100萬元,會計上折舊年限為4年,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5年,第二年年末,企業資產賬面價值為50萬元,按稅法的折舊年限核算出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0萬元,此時市場價值為40萬。企業若把資產出售,則在稅法上會產生20萬元的損失,能夠減少應納稅額,但在利潤表中也會產生10萬元的損失,降低應稅收益的同時,也降低了會計收益,造成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相反作用。
三、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的協調
(一)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意義
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的沖突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存在的,這種沖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業認識到二者沖突的存在,就會不斷地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在協調二者沖突的過程中,不僅使企業的利益得到優化,同時也達到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即企業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得稅務籌劃不僅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從國家、政府、企業各方面考慮,都有其積極的作用。
(二)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協調對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是盡量減少稅收負擔,但在籌劃過程中也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即在稅務籌劃實施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隱性成本則為由于企業稅務籌劃對財務報告等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以及由此而產生的附帶成本。企業應該比較稅務籌劃所帶來的稅收收益與所產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做出正確的抉擇,協調好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沖突。
2.協調管理者與投資人之間的關系
針對管理者和投資者所關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業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可能產生的沖突,企業要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企業的所有者應該建立合理的獎勵機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與企業的總體利益相關,而不是只與報表數據相關。這樣,企業的經管人員就會把自身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相結合,充分運用合理的稅務籌劃,達到企業總體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導向
企業要充分認清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之間的差異,在二者產生沖突時,應以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最終目標,衡量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與對財務報告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最終做出能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決策。
企業在進行資本弱化的稅務籌劃過程中要關注到資產負債表中所體現的資產負債率,要以行業、地區等因素下正常的資產負債率為依據,當資產負債率超出其范圍時就要考慮資本弱化帶來稅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時,要從企業整體角度出發,不僅考慮稅收的減少,更要考慮由于資產負債比率變化而帶來的各方面的影響,再加入時間價值的因素,從企業價值最大化出發,尋求更為合理的稅務籌劃的方法。
企業出售賬面價值大于市場價值的資產時,要同時考慮出售資產所帶來的節稅收益與企業低價出售資產所產生的成本,若企業的節稅收益低于出售時所產生的成本,則企業在稅務籌劃時還是要以使企業價值最大化,而不是單純的以降低企業稅收收益為目的。
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稅務籌劃的導向是本文重點提出的協調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方法,企業只有放遠眼光,整體籌劃才能實現其稅務籌劃的目標。因此,企業應該在衡量稅務籌劃與財務報告沖突的同時,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和籌劃,真正做到“陽光納稅”,以達到優化社會整體資源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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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產生于客觀經濟環境,其存在和發展有著自身規律,不能強行消除,應當承認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客觀性。但是,過度的差異會造成許多負面影響,比如會不必要地增加企業納稅成本,加大稅務機關的征收難度,降低會計信息質量等等。我們以資產方面的“差異”為例,希望通過對企業會計的調查以及對稅務部門的采訪,了解到這些與“會稅”差異相關人士對這些差異的看法,再從我們——大學生的視角展望未來“會稅”差異的變化趨勢。
二、“會稅”差異在資產方面的表現
通過對資料的歸納和總結我們發現,資產的差異在存貨、無形資產、生物資產這些方面表現明顯。
(1)存貨
在稅法中存貨的計稅基礎是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準則則是公允價;會計在發出存貨的工程中計提跌價準備,但是稅法不能計提等
(2)生物資產
我國會計準則將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三大類。生物資產處理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初始計量和折舊方法的選擇上,“會稅”具體差異特點如表1所示。
表1生物資產差異分析表
初始計量折舊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按相關規定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可采用多種折舊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公允價值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只能用直線法
(3)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理解為專利權、商標權等。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對無形資產處理的差異體現在折舊時間和折舊方法上,它們的差異如表2所示。
表2無形資產的處理差異表
折舊時間折舊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同時,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
三、問卷分析
(一) 對“會稅”差異的認識的程度
1.對“會稅”差異的了解程度
超過70%的人對“會稅”差異的了解還是不夠的,樣本中,很了解的只有26人,占總數的26.80%,不太了解的最多占62.89%。
企業會計對“會稅”差異認識仍需加強,可見企業在工作中對這方面的重視不夠。
2. “會稅”差異對工作造成的干擾程度和調整的必要性程度
通過調查可知,大多數人(約99%)認為“會稅”差異會對工作造成影響,其中認為干擾不大,可以克服的占78.76%,認為沒有干擾的只有1.01%。由圖3可見認為“會稅”差異有調節必要的占72.03%
為了讓企業工作更好的發展,調節“會稅”差異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雖然受企業規模及業務的限制,工作中涉及“會稅”差異也許不多,產生的影響不大,但是從企業未來的發展來看,“會稅”差異需要調節。
3. 政府和企業對“會稅”差異重視程度
調查結果顯示政府和企業對“會稅”差異非常重視的占2.25%,比較重視的占43.21%,占總數的一半左右。總體來看政府和企業對“會稅差異”的重視程度不算高。
通過對企業會計的問卷調查,我們發現目前“會稅”差異對會計人員工作影響不大,但是大多數人依然認為“會稅”差異需要進行調節,同時,政府和企業對“會稅”差異的重視程度不高。
四、差異對資產稅務處理的影響
(一) 固定資產
1.差異調整的難易程度
在固定資產的會稅差異的主要科目中,認為在減值準備的計提差異方面的調整最難的占到了47.42%(46人),其次在預計凈殘值方面的差異為34.02%。這兩個方面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時最讓會計人員頭疼。
如果能減少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和預計凈殘值的計算方面的“會稅”差異,會計人員在進行納稅調整時的工作量將大大減少。
2.方法的選擇
在眾多受訪者中,大家一致偏向改進會計準則,在97人中占到了54.64%。其次是認為兩者都要調整的,占樣本總量的36.08%。
由此可見對于“會稅”差異的調整方向,大多數會計人員傾向會計準則,認為二者均需調整的占一部分。
3“會稅”差異對會計人員工作的影響程度
由圖8和圖9可以看出,在接受采訪的97名會計人員中,認為這些差異帶來的影響有一點的占到了53.61%,為52人,其次是認為影響程度為一般,為25人,占25.77%。
4.會計人員認為需要“會稅”差異需要改進的方面
73.96%的會計人員認為初始計量需要改進。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是核算計稅的基礎,可是初始計量上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差異較大,不利于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
通過對企業會計人員的調查,我們發現在固定資產方面最難處理的表現在減值準備和預計凈殘值的計算方法上,會計人員認為需要改進的方面表現在初始計量方面,且總體上看,他們認為改進的方向傾向于稅法向會計準則靠近,或者二者都要改進已達到協調。
(二) 生物資產
1. 差異因素中初始計量和資產折舊在納稅調整時的處理難度情況
對生物資產進行納稅調整處理時,70%的人認為資產折舊方面的處理難度最大,其原因大致是由于資產折舊方法相對初始計量較為復雜,變動時影響因素較多,所需花費的時間,人力,物力都相對較多,同時資產折舊相對于初始計量而言,其本身的案例和事項較多,容易發生特殊狀況,更難以在會稅差異的基礎上加以處理。
2.面對差異會計人員傾向的處理方法
通過調查,83.33%企業會計人員更傾向于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通過訪談調查,會計準則的發展更為成熟,具有特有的權威性和普遍性,所以在工作處理上大多數會計人員偏向與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
3.會稅差異對納稅調整的影響程度
對于生物資產而言,大部分相關人員都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響,14.5%的人認為影響十分嚴重,沒有影響的只有5.16%,可見對會稅差異的調整亟待解決。
小結:在生物資產在納稅調整中,會稅差異造成困擾需要重視,資產折舊方面的處理難度最大,面對差異大多數會計人員更傾向選擇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
(三)無形資產
1. 差異因素中初始計量和資產折舊在納稅調整時的處理難度情況
就無形資產方面而言,會稅差異在納稅調整時所帶來的主要難度來源于資產折舊,在初始計量方面,雖然在會稅方面有著一系列的差異,但其初始計量處理方法,原理和公式基本固定統一,所以即使在會稅上出現一定的差異,其在納稅調整時的調整也不是十分困難和麻煩,而對于資產折舊方面而言,其涉及到更多的計量方式和處理辦法,所以每當會稅差異導致納稅需要調整時,往往需要進行全方面的分析和調整。總而言之,資產折舊在有用會稅差異導致納稅需要調整時的難度相對更大一些。
2.“會稅”差異中需要改進方面
根據在前次統計分析中所得,93%的人認為無形資產初始計量的方法差異給納稅調整帶來的難度較大,亟需改進。
(四)存貨
1. 在納稅調整時最難處理的“會稅”差異及需要需要改進的方面
受訪者中認為存貨最難處理的“會稅”差異是計提跌價準備,占到了98.75%。而初始計量所占比例比較小。而94.26%的人認為初始計量需要改進。
在存貨的納稅調整方面,會計人員認為最難處理的是存貨跌價準備方面的差異,面對差異,會計人員更傾向的是會計準則的處理方法。
五、總結及建議
通過對會計人員的問卷調查,我們知道企業對“會稅”差異的重視程度不高,“會稅”差異雖然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影響不大,但是卻不能忽視。在固定資產方面,最難處理的差異表現為減值準備和預計凈殘值的計算方法選擇上;在生物資產方面,最難處理的差異表現為資產折舊方面;在無形資產方面,最難處理的差異表現在初始計量計算方法選擇上;在存貨方面最難處理的則為跌價準備的計提。總體來看,面對差異,會計人員傾向于選擇會計準則的方法。通過對企業財務經理的訪問和對稅務局的采訪我們了解到,他們認為“會稅”差異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并且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是顯著的(加大企業和稅務部門的財務成本)。
我們建議“會稅”差異帶來的差異需要盡快解決,處理方式向會計準則靠近,但是我們相信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所得稅法,在不斷改變的國際大環境下,都需要進行合理長足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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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修訂的39項會計準則中,就包括所得稅這一準則,現就新準則的運用作一點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一、概 述
舊制度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為收益表債務法。新準則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
收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可計算當期的影響,不能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不能處理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暫時性差異,可直接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可處理所有的暫時性差異。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如果是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那么與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相關的項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會計期間直接計入權益,因此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也應當直接入人權益。
企業首次采用本準則時,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要求,重新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對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事項不進行追溯調整,而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二、會計處理
(一)關于科目設置
新準則下要設置的新科目:
1.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按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反映確認的各類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反映當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情況發生回轉時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額以及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反映尚未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企業應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應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反映確認的各類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反映當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稅暫時性差異情況發生回轉時轉回的所得稅影響額以及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整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反映尚未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增設“營業外支出一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科目。企業應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企業未來期間不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營業外支出一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由于永久性差異不影響其他會計期間,其處理相對較簡單,在這里只介紹幾種常見的暫時性差異的處理。
對暫時性差異采用跨期攤配法進行處理。其基本程序為:
1.確定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
2.確定各年的暫時性差異;
3.確定該項差異對納稅的影響;
4.確定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加減納稅影響等于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金額。 在采用資產負債表核算遞延所得稅時,如果預計轉回期的稅率能夠合理確定,發生時按預計轉回期的稅率核算。另外,不論發生或是轉銷期間,如果稅率變動,均應按其進行調整。
例題一
2000年12月31日購入價值5000元的設備,預計使用期5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允許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未扣折舊前的利潤總額為11000元,適用稅率為15%。
步驟一,確定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設備折舊。
步驟二/三,確定各年的暫時性差異及該項差異對納稅的影響。
步驟四,確定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加減納稅影響等于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金額。
例題二
2000年12月31日購入價值5000元的設備,預計使用期5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允許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未扣折舊前的利潤總額為11000元,適用稅率為15%,第三年起適用稅率調整為20%。
步驟一,確定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設備折舊。
步驟二/三,確定各年的暫時性差異及該項差異對納稅的影響。
步驟四,確定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加減納稅影響等于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金額。
例題三
甲公司2003年12月購入管理用設備,原價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2004年起,甲公司每年利潤總額均為50萬元。假定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均與稅法相同,并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假設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未來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可以扣除。2005年末,假定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50萬元。2006年末,假定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38萬元。2007年末,該固定資產出售,取得收入16萬元,未發生清理費用,不考慮相關稅費。
步驟一,確定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步驟二/三,確定各年的暫時性差異及該項差異對納稅的影響。
步驟四,確定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加減納稅影響等于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金額。
(三)虧損彌補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向后遞延彌補五年,舊制度關于所得稅處理規定中對可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
新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一般稱之為當期確認法,即后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使用該方法,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
例題四
企業在2001年至2004年間每年應稅收益分別為:-100萬、40萬、20萬、50萬元,適用稅率始終為25%,假設無其他暫時性差異。
1.現行做法
(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無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2)2004年
借:所得稅費用 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
2.新準則要求采用當期確認法
2001年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貸:所得稅費用-補虧減稅 25
2002年
借:所得稅費用 1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
2003年
借:所得稅費用 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