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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文案匯總十篇

時間:2022-04-16 17:38:1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婚禮文案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婚禮文案

篇(1)

時間

地點

鏡頭內容內容

備注

新娘家

1、新娘最后一天的一系列活動的場面以及小時候的有意義的照片作為歷史的記錄;

2、新娘在鏡子前面化妝、做頭發,梳洗;

3、現年在賓客的幫助下換衣服;

4、拍攝新年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5、新娘出嫁前家人為她做的活動(如:陪嫁品……)

新郎家

1、拍攝喜房全景;

2、新郎化妝; 3、拍攝去相親前的準備工作和喜慶氣氛(鑼鼓或者樂隊);

4、特寫花車和手捧花;

5、拍攝娶親隊伍的出門到上車的情景,主持人同期解說;

6、放鞭炮和奏樂。 娶親路上

1、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2、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3、新郎在新娘家下車特寫,娶親隊伍進新娘家的系列鏡頭。

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

新娘家

1、新郎在新娘家過“難關”(新郎發紅包、發喜煙喜糖);

2、新郎向新娘獻花并拍攝新娘的繡房;

3、戴胸花儀式;

4、新郎新娘認父母,向父母敬瑭或者獻茶;

5、新郎對岳父岳母的承諾以及感謝;

6、新郎、新娘認親以及合親朋好友合影;

7、新郎和新娘與父母以及親朋好友話別。

8、大家簇擁著新娘離開家走向彩車的時候回頭望上一眼。

娶親路上

1、新郎抱著或者背著新娘出門;

2、新娘上花車;

3、迎、娶親的人出門以及上車鏡頭,放鞭炮和奏樂;

4、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5、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6、新娘在新郎家下車特寫,娶親送親隊伍回家的系列鏡頭,放鞭炮和奏樂。

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攝像車要求先到。

新郎家

1、新郎抱著或者背著新娘下車,同時拋灑鮮花花瓣和彩紙屑;

2、送親人進家門;

3、拍攝攔門鏡頭;

4、掀蓋頭;

5、互敬糖水;

6、新娘洗梳;

7、開鏡儀式;

8、拍攝洞房全景以及家里的布置;

9、新娘參拜父母,以及向父母敬茶或者敬糖;

10、新郎新娘同家中的親朋好友認親及合影。

飯店

1、飯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進飯店鏡頭,奏樂;

3、接待處鏡頭;

4、賓客就座全景;

5、司儀宣布婚禮開始,奏《婚禮進新曲》;

6、主持人講話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場;

7、證婚人講話,并宣讀結婚證書;(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8、新親代表講話;(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9、主婚人講話;(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10、新郎新娘簡單介紹戀愛經過,并交換信物;

11、結婚誓言,喝交杯酒;

12、新郎新娘致答謝詞,新郎新娘三鞠躬。

13、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開始;

飯店

1、拍攝參加喜筵的全體人員;

2、拍攝新郎新娘敬酒;

3、拍攝主婚人敬酒;

4、對親朋好友的送行。

洞房

1、親朋好友參觀新房和二位新任交談;

2、入洞房。

說明:整個流程一直由伴郎和伴娘陪伴。

回門拍攝鏡頭

時間

地點

鏡頭內容內容

備注

洞房

1、拍攝新人甜蜜狀;

2、新娘和新郎共同收拾洞房;

3、新娘、新郎在鏡子前面化妝、做頭發,梳洗;

4、拍攝新人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在拍攝洞房場面時,把燃著的香煙放到鏡頭前,可產生一定的煙霧效果;讓新娘和新郎拉手轉圈等鏡頭。

新郎家

1、拍攝出門前的準備工作和喜慶氣氛(鑼鼓或者樂隊);

2、特寫花車和手捧花;

3、放鞭炮和奏樂。 回門路上

1、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2、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3、新人在新娘家下車特寫,回門隊伍進新娘家的系列鏡頭。

4、放鞭炮和奏樂;

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

新娘家

1、新娘向父母訴說在婆家的感受等;

2、新郎新娘向父母敬瑭或者獻茶;

3、新郎對岳父岳母的感謝;

4、新娘梳洗化妝;

5、新郎和岳父岳母交談;

6、新郎吃餃子;

7、新郎和親朋好友的交談;

8、新郎接新娘出閨房;

9、新郎新娘同家中的親朋好友認親及合影。

飯店

1、飯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進飯店鏡頭,奏樂;

3、接待處鏡頭;

4、賓客就座全景;

5、司儀宣布婚禮開始;

6、主持人講話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場;

7、新親代表講話;(同時新郎新娘鞠躬)

8、喝香檳酒;

9、新郎新娘致答謝詞,新郎新娘三鞠躬。

10、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開始;

飯店

1、拍攝參加喜筵的全體人員;

2、拍攝新郎新娘敬酒;

3、拍攝父母敬酒;

4、對親朋好友的送行。

婚禮賀詞

這是一個浪漫的季節

新郎,新娘擁有一個溫馨怡人的愛之甜夢

這是一個醉人的時刻

新郎,新娘開始一個幸福熱烈的愛之春天

為了這一季節

鮮花含笑更美

為了這一時刻

今夜星光燦爛

因為你的到來

寂寞孤獨悄然離去

因為你的到來

充實歡樂驟然而至

愿你們互相珍惜,同心永結

用幽深的明眸去讀無垠,高原,青春的天

用輕盈的腳步去趟綠美麗生活的芳草園

用辟浪的英姿去搏擊人生路上的煩惱

篇(2)

3、告訴春天,桃花不用開了,我等的人已經來了。

4、我要的不再是感天動地的情話,不再是浪跡天涯的浪漫故事,只是一個安穩的家,一個你一直在的地方。

5、我是個固執的人,從不愿挪動原則半分,可你來了之后,我的原則就成了你。

6、喜歡一個人是藏不住的,即使嘴巴不說,也會從眼睛里跑出來。我喜歡你,認真且慫,從一而終。

7、遇到你之后,我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努力把我愛的人,變成我的愛人。

8、這世上有千百種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喜好,只要用心留意,你總會碰到一心待你、愛你愛到無法自拔的人。

9、我的嘴巴里有情話,身上有陽光,腦子里有愛情,靈魂中有慌亂,而心里有個你。

10、這么多年來,我一直在尋找理想的愛情,但沒有一個人能像你那樣在最初的時刻打動了我,而且越來越深沉的打動。

篇(3)

關鍵詞:過錯方;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產生的一種社會現象,普遍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可以說每個人都與婚姻家庭有一定的聯系,婚姻與家庭是不可分割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婚姻就沒有家庭,家庭是婚姻締結的結果。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人們在思想認識上有了較大的飛躍,從而使得那種原始的、純粹的婚姻情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反映在婚姻立法上則表現為1980年修改舊婚姻法時所確立的離婚法定條件的提出,它是在我國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所做出的一次質的飛躍。它的提出符合當時社會的現狀,受到人們的關注,進而推動了婚姻制度的變革,加速了婚姻立法的進程。為《新婚姻法》中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奠定了基礎。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婚姻關系的一方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害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給予婚姻當中的無過錯方以經濟補償,他堅持了“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把包括精神賠償在內的損害賠償圈定在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內,所謂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過錯方實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而給無過錯方的精神帶來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適應我國新形式下調整離婚關系新情況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有利于維護合法婚姻關系,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不近完善的地方,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問題上,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難知曉,也就很難舉出切實有效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從而使自己處在不利的地位。同時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認定和數額的確定上也存在著相當的困難,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他的確定較之物質損害賠償難得多,他除考慮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外,還要綜合考慮其他外部因素,以達到對無過錯方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之目的。因此,我們應該加大這方面的立法,把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進而從法律的角度加以重視和解決。從而使我國的婚姻法更趨完善,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條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這一權利有利于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責任,但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是有條件的: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也就是說,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為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過錯方

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履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還應包括“第三人”或者僅指“第三人”,當然,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是違背立法本意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立法和司法狀況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把賠償義務人的范圍圈定的過大,就不利于我們查清事實,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審理工作的進行。因此,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響自己權利的行使。

(三)離婚損害賠償要在規定的期間內提出

對于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時間,法律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當然,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前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經告知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以后其也喪失了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其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③如果其在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時提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二、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證據問題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賠償。就此規定而言,若進入司法程序,無過錯方即負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指控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舉證責任。從實踐中看,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是一個較為困難和復雜的問題,特別是在無過錯方以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等事由請求賠償問題上,其舉證將會更困難。這是由于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基本上都是秘密的,無過錯方既不知曉又很難發現,有的只能聽到風言風語,很難取得有效的證據。即使通過跟蹤、拍照、錄音、等方法掌握一些證據和線索,親朋好友提供證言,但往往因其合法性等原因而難以被法庭認定和采納,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舉證問題上我們不應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要求的過于苛刻,否則就會在客觀上極大的削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積極作用,背離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為此,我們認為,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適當放寬條件,或者在特定的情況下適當舉證責任倒置。例如無過錯方通過跟蹤、拍照、錄音、等方法取得的線索,雖然有的線索的取得是不合法的,但根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應以這些線索,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在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權的情況下,要求過錯方對其否定主張負舉證責任,要求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指向的“第三人”到庭對無過錯方提供、照片、錄音等證據到庭進行質證,以明是非。無過錯方提供的一些線索,由于當事人很難取到有效證據,當當事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應進行調查取證,不要只強調當事人調查取證。無過錯方提供的一些間接證據,過錯方應負舉證責任,如:對無正當理由長期夜不歸宿、大額經濟開支、長時間外出不歸等。證據中的書證、物證、加害者的承認、知情人的證言等,均可作為無過錯方舉證的依據,以解決其舉證難的問題。另外,因為實施“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發展到離婚請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決不是偶然發生的。同時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

應當予以勸阻、調節。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節。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隨著新《婚姻法》的宣傳貫徹不斷深入,將會有更多的無過錯方主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在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請救助,所以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等都會有所知情,所以,可以把一些救助措施納入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中來,立法部門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時,應參照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過錯方實施“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請求,知情的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等應給予證明。在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應聽取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派出所等意見,多掌握一些情況,更有利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對于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的人身傷害,無過錯方主張的傷害現實,以及醫療單位的病歷、治療記錄等都是一個有力的證據,我們應予以認真對待,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和無過錯方的傷害事實有直接關系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應予采納。

(二)損害的認定問題

根據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害賠償是以受害人在實際上所遭受的損害為前提的,無損害就無賠償。損害的認定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復雜。這是因為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害不僅有直接的和間接的物質損害,還有精神損害。

直接物質損害在一般情況下是有形的物質損害,是指因過錯方實施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一方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以及因為損害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養義務,造成無過錯方現有財產利益的損失或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上的傷害所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都屬于損害賠償的范圍。

間接物質損害,也就是預期物質之喪失是否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之內,應區別對待。屬于過錯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可預期利益的喪失,應包括在離婚財產損害的范圍內。但配偶繼承權等期待權的喪失,則不應列入賠償的范圍。因為配偶繼承權的實現,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為前提外,還需同時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遺產、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繼承權等。也就是說,配偶繼承權將來實現與否尚不能確定,保險受益權亦如此,故均不應包括在內。至于夫妻扶養請求權是否應列入賠償范圍?亦應區別處理:無過錯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已經具備受扶養現實或條件,實施法定行為的過錯配偶卻不予以扶養的,由此造成無過錯配偶應得的扶養費損失,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尚未具備扶養條件的,不宜列入賠償范圍。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因過錯方實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精神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人們長說的“青春費”不應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精神痛苦是指無過錯方因人身權遭受過錯方侵害后產生的諸如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憂郁、絕望等不良情緒的概括。人類活動可分為物質性和精神性兩方面,在以往法學中,精神活動未得到合理說明。近現代隨著物質文明的突飛猛進,反映在法律上則是有關人格利益保護的法律崛起。侵權行為侵害民事主體的人身權,造成民事主體精神損害的表現形式之一就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有兩個來源。一是過錯方侵害無過錯方人體的生理損害。當過錯方侵權行為侵害了無過錯方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即侵害了無過錯方的物質人格權時,會給無過錯方在生理上造成損害,使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二是過錯方侵害無過錯方人體的心理損害,即當過錯方侵害無過錯方的名譽、榮譽、人格尊嚴等精神性人格時,侵害了無過錯方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活動,導致無過錯方上述精神活動的障礙,使無過錯方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傷、抑郁、絕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精神損害是無形損害,無法用金錢恒量。因此精神損害的認定相比財產損害就顯得十分困難。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如果一概不予以賠償,不僅不利于無過錯方,而且有違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們既要正視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又要看到其認定方面的困難。只要過錯方實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痛苦的事實存在,就應給予賠償。

(三)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

賠償數額的確定是損害賠償的核心,也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最急需解決的問題。對此,新《婚姻法》未予明確規定。依我之見,損害賠償的功能之一是通過損害賠償,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因此,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應予以賠償。

一般而言,對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應當遵循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即離婚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損害多少就賠償多少。財產損害賠償的這一原則,是由財產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直接物質損失部分以實際損失來界定賠償數額。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受到傷害,應當按照民法通則并參照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傷殘情況和賠償標準執行。但在賠償數額上,可以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適當調整賠償標準;造成夫妻共有財產損害的賠償的方面,可以根據損害的具體情況而定,在離婚分割財產后,無過錯方所有的財產中,因過錯方的違反行為造成的損失部分,由過錯方負責賠償;賠償數額以恢復原狀或能正常使用所需費用為限;過錯方實施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違法行為,造成夫妻共有財產明顯減少,如:長時間個人收入不歸家庭生活開支,不盡扶養義務,無理由大額經濟開支等,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由過錯方負責賠償,賠償數額可根據過錯方正常收入情況、扶養義務、挪用款項的數額來確定;無過錯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已經具備受扶養條件,過錯方實施違法行為不予扶養的,

可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計算賠償,五十歲以下的按二十年計算,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低于十年;七十歲以上按五年計算。如果原來有扶養協議,按扶養協議約定的扶養標準計算賠償,時間可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果在離婚訴訟前應扶養而不扶養的,造成無過錯方這部分損失,屬于直接損失部分,應按實際損失情況理賠,也就是應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扶養協議約定,根據實際拖欠扶養費的時間確定理賠數額。可預見利益的喪失方面,應根據離婚訴訟前三年已得利益的平均數,按無過錯方實際損失份額計算賠償數額,一般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標準計算,如果還未得到收益,可以進行評估或其他可行性辦法進行預測(當地同行標準、部門標準、國家標準等)計算賠償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大。我們認為,在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等確定。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的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惡劣,持續時間長,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失大就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原因。如過錯方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上,對于離婚損害精神賠償,我們有必要根據其不同情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制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和標準,以達到其對無過錯方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之目的,而不宜采取過于簡單和原則的規定,以利于司法實踐中操作。一般情況下可按以下標準執行:(1)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特別嚴重的,如重婚時間達三年以上,并養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五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身體重傷以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手段殘暴惡劣的。可以以當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五年以上標準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一般最高不超過10萬元;(2)過錯方的過錯行為比較嚴重的,如:重婚時間達三年以下,并養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兩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身體重傷以下至輕傷以上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時間較長。可以以當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五年以下、兩年以上標準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3)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嚴重。如:重婚時間達一年以上至兩年以下的,但未養育有子女的;非法同居兩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造成無過錯方人身傷害多次,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多次的。可以以當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兩年以下標準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一般最低不低于1000元,欠發達的農村地區最低不低于500元。

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的運行千姿百態,能夠引起離婚的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但無論是哪種原因導致的離婚,只要當事人實施了危害另一方的行為,他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在這一方面我國《新婚姻法》給予了受害者法律上的保護,他具體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但在一些具體環節上,沒有給予明確的立法規定,但我們應當看到,作為新世紀初出臺的這部婚姻法的代表性和感召力,他是符合我們這個時代的要求的,他雖不盡完善,但他畢竟是改革開放20年后在婚姻立法上的一次質的飛躍,他給了人民新的啟迪和希望。我堅信,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將會更加產生成熟、更加完善。

注釋: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起草說明2001年12月17日

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13頁

高祥陽陳宇,《婚姻財產•離婚制度•家庭維權》完全手冊,中國城市出版社,2003年三月第一次印刷

楊立新秦季敏,《中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83-484頁

參考文獻: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起草說明2001年12月17日

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篇(4)

婚宴地點:*************

婚禮要求:

1、 簡約而浪漫、莊重而神圣的感覺

2、 突出喜慶、浪漫、溫馨的時尚婚禮氛圍

3、 結合新人的實際情況增添符合兩人個性及情感需求的創意兩點

4、 婚禮上會有很多的長輩和領導,這是表現新人對其尊敬的一個機會

5、 雅俗共賞,注重愛情、親情、友情的互動交流

6、 儀式開始時間11:00準時開始

婚禮儀式流程

前臺督導:張三

前臺督導到達酒店之后,需落實準備以下物品

從總管處領取并核對以下物品:

“結婚證書”、“漫畫”、“兩束康乃馨”、“戒指”、“手表”、“蛋糕”、“愛情手印泥”、“飲料可樂”、“交杯酒杯及發光冰塊”、“點燭器”、“中國節”、“火柴”、“水晶球”

酒店準備:禮儀小姐、托盤(帶紅蓋布)

后臺催場:李四

安排好相關人員時間、順序

天使翅膀、服裝、箱子、紅氣球、花童籃、禮賓花分發

燈籠墻(充氣喜字)、四幅大幅照片、氣球拱門(宴會廳門口)、氣球花、梯子、路引花、冷焰火、金地毯(別針)、追光燈

張二、李五負責:

開場前四十分鐘,將氦氣球充好氣,將禮品箱封好

開場前十五分鐘,把手印泥準備到位

開場前五分鐘,把大廳每個桌子上放五個浮蠟

婚禮前五分鐘,點燃浮蠟

嘉賓團臺前就座

儀式部分

一. 司儀致開場白

二. 入場儀式

1、 新郎手拿手捧花入場,在典禮臺口處等候(曲目一:入場曲)

后臺催場

2、 新郎與全場來賓一起到計時,迎接新娘入場——神圣婚典到計時(追光燈)

3、 新郎將手捧花遞給新娘,兩人一同走上典禮臺(曲目二:婚禮進行曲)

后臺催場

紅地毯兩邊的親朋好友熱情的將花瓣拋向新人、釋放禮賓花

司儀進行適度的語言煽情渲染

新人步履穩重、緩慢.......

4、 新人在典禮臺面向來賓

三. 司儀介紹前排就座嘉賓成員

四. 有請證婚人(單位領導)頒結婚證書并致證婚詞

禮儀小姐送上“結婚證書”

五. 向來賓介紹“媒人”(體現傳統的明媒正娶....)

媒人講話(同時向大家展示兩人的愛情漫畫)

禮儀小姐送上愛情漫畫

六. 新人面對雙方父母改口、三鞠躬(贈送兩束康乃馨,祝父母健康快樂….)(曲目三:懂你)

禮儀小姐送上康乃馨

七. 雙方父母代表致辭

八. 新人交換結婚信物

1、(主持手機鈴聲響起)快遞公司送上快遞郵件,請新郎簽收...

新郎緩緩打開,呈現在賓客面前的是送給新郎的新婚禮物——手表

主持人請新娘講明送給新郎手表的意義(曲目四:浪漫鋼琴曲)

禮儀小姐接過新娘的手捧花

2、主持人請“愛情小天使”送上另一份飽含愛意的禮物(紅色包裝盒)

(曲目五:背景兒童音“我是愛得小天使,今天我將要把一份愛得禮物傳遞給普天下最幸福、美麗的新娘!你瞧,她就在那兒...”)(泡泡機)

新人共同打開,懸掛著新婚戒指的小氦氣球緩緩升起

禮儀小姐接過新娘的手捧花

3、新郎取下戒指,給新娘戴上;新郎擁吻新娘(曲目六:月亮代表我的心[聲音漸強漸弱])  禮儀小姐遞上剪刀

4、 藏字謎語(旭日東升、心照不宣)引出新人定情地點——日照(主持人請新人或臺下的來賓猜均可);來賓共同分享新人的愛情點滴、甜蜜心情(對對方的第一印象,戀愛經歷)

(曲目七:緣分的天空[聲音漸強漸弱])(泡泡機)

5、 水晶球測試新郎愛情信心

說明:主持人可請新郎雙手放到水晶球上,閉上眼睛許下愛的心愿,如果新郎心意誠,水晶球上則可顯示新郎的愛情心語…

告訴新郎如何調控水晶球

6、 主持人請一對新人印下“心心相印”愛情手印(曲目八:我愿意[聲音漸強/漸弱])  禮儀小姐送上愛情手印

九. 交杯酒儀式(曲目八:我愿意[聲音漸強/漸弱])

(新人共同飲用交杯美酒,共同品味人生的酸、甜、苦、辣…)

禮儀小姐送上交杯酒

十. 點燭儀式(曲目九:點大燭)

小天使送上愛的火種…

新人引燃點燭器,四手合一共同點燃象征美好愛情的一帆風順大蠟燭  禮儀小姐送上點燭器

十一、切蛋糕儀式(曲目十:浪漫鋼琴曲)(泡泡機)

禮儀小姐將“愛情紀念日”主題蛋糕送上(05.07.31)

蛋糕煙花燃放…

禮儀小姐點燃蛋糕焰火、送上新婚蛋糕

篇(5)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越來越大,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情況較多,一些離婚案件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故公告送達在離婚案件送達方式中存有一定比例。

    公告送達,顧名思義,通過公示的方式來告訴有關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訴訟權利與履行一定的訴訟義務。但是,公示與告知并不能混為一談,公示不能等于告知。目前,在報紙上登載公告信息是當前離婚案件公告的主要方式,但從公示效果來看,沒有得到較好的告知效果。報紙發行范圍有限,被公告送達人無法通過報紙公示的方式獲悉被起訴離婚的事實,等到發現已被法院判決離婚時,其往往對判決離婚事實扣上“被離婚”字眼。

    實踐中,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率較非公告送達案件可能高于百分之三十左右。筆者認為,產生該現象主要有以下幾大原因:一是經公告送達后的案件,若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未到法院行使訴訟權利與履行訴訟義務,對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事實與提供的證據,被告未提出任何異議,故對此事實法院一般予以認定。二是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離率相對較高,有的訴訟人為幫助委托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告知委托人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避免被告訴纏且可快速離婚。三是村委會或居委會等組織在出具下落不明證明時,因對下落不明證明審查、把關不嚴,當事人獲得此類證明較為容易,給有的當事人提供虛假下落不明證明提供可乘之機,以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率較高,在程序與實體上并無任何與法律相違背之處,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可能產生“被離婚”現象。被起訴離婚方因公告送達傳達范圍有限無法獲悉起訴離婚事實,而法院已按原告一方提供的證據與事實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可能存在被告在未獲得訴求表達的情況下“被離婚”。二是無法就生效離婚判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就離婚事實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及子女問題申請再審,被告無法通過法律程序申請法院對判決離婚事實申請再審。三是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判離概率較高,使部分當事人產生一種錯覺,認為只要公告送達就能達到離婚目的,可能產生離婚案件中濫用公告送達現象。

    離婚案件中,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通過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告送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缺乏雙方對抗的情況下,判決離婚率較高亦無可厚非,但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規范,以解決其弊端:一是除對于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審查外,還要到被告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其親屬了解情況,盡量查明下落不明證明的真實性。二是在審理公告送達離婚案件時,把握夫妻感情破裂尺度,在無證人證言、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判決離婚應予慎重。三是建立公告送達多元化機制,改變單一的報紙登載公告方式、探尋網絡、公告張貼送達,以便相關當事人能夠及時獲得訴訟信息,并可與公安等部門信息建立共享機制,利用其信息多、快、全的特點,盡量將有關訴訟文書送達至當事人,真正做到公示且告之。

篇(6)

一、活動時間

擬定于2021年8月12日-16日,共5天時間。

二、活動地點

縣人民廣場主席臺

三、活動內容

1.啟動儀式:8月12日(19:00-19:30)

2.青年集體婚禮:8月12日(19:30-20:00)

3.婚嫁服務團隊展示及文藝演出:8月12日(20:30-22:00)

4.“悠悠千古情”朝 花瓣雨:8月14日(19:07)

7.“星耀華亭”松塔紅色音樂節:8月14日(19:30-21:30)

8.“童心向黨慶百年”少兒晚會:8月15日(19:00-21:00)

9.地方名優企業公益晚會:8月16日(19:00-21:00)

10.優秀婚嫁服務企業品牌展銷:8月12日-16日

四、組織籌備

主辦單位:共青團華亭市委華亭市文明辦

華亭市民政局華亭市婦女聯合會

承辦單位: 華亭市婚介協會華亭市星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華亭市上美商業廣場甘肅印畫廣告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 市衛健局

市執法局市文旅局 市融媒體中心

五、預計參與人數

200人左右

六、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分工及識別標示

星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員20人:負責舞臺監督、音響、燈光設備操作及保護、參賽選手組織;

公安部門安保警力:擬申請警力6人;

醫療保障人員:安就近原則派駐醫療機構救護車一輛、醫生1名、護士各2名;

志愿者20人:協助活動承辦方和公安部門做好現場秩序維持;

除警務人員著警服以外,星耀文化傳媒公司人員著定制文化衫,志愿者著紅色志愿者T恤衫;

七、活動現場安全隱患分析

本次活動因為場地設在露天,人流量較大區域,且對現場觀眾沒有采取售票、查驗身份信息等準入措施,經綜合分析以往各種大型群眾性集會活動發生的安全問題,結合本次活動實際情況,現將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分析如下:

1.現場觀眾不文明行為,如喝倒彩、起哄、向舞臺扔易拉罐等行為;

2.現場觀眾出現突發疾病(癲癇發作、心臟病、暈厥等)

3.因觀眾之間的無意推搡和擁擠造成的辱罵和打架事件;

4.因觀眾吸煙、人為放火或線路短路打火引起的火災;

5.踩踏事件;

八、突發安全事件處置措施

通過對以上安全隱患的分析,并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要求,現就活動安全事件處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成立活動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本次活動承辦方華亭星耀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本著“責任重于泰山 安全大于一切”的根本宗旨,認真組織好本次活動,將按照活動組委會和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做好每一個細節,嚴把活動安全關,全力配合做好活動安全工作;

(二)召開活動安全工作調度會

活動開始前,要召開活動安全工作調度會,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受到委托的副組長對活動安全保衛工作進行分工安排,并強調協作關系和注意事項,避免自亂陣腳。

(三)具體措施

在整個活動開始之前,由主持人通過麥克風提示現場觀眾文明觀看、盡量少吸煙或亂扔煙頭、注意保護觀眾中的弱勢群體、為每一位參賽選手掌聲鼓勵或喝彩。

1.現場觀眾不文明行為,如喝倒彩、起哄、向舞臺扔易

拉罐等行為。

處置措施:如發生,按照就近原則,由臨近安保人員對擾亂者進行勸阻,如果態度蠻橫,勸離活動現場,如出現襲警等惡劣行為,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2.現場觀眾出現突發疾病(癲癇發作、心臟病、暈厥等)

處置措施:由安保人員聯系現場擔任醫療保障的醫護人員、在實施簡單救護措施后,抬離現場,如果病情較重,在實施救護措施的同時,由救護車直接送至中醫醫院或縣人民醫院進行急救;

3.因觀眾之間的無意推搡和擁擠造成的辱罵和打架事件;

處置措施:如發生,按照就近原則,由臨近安保人員對矛盾雙方或多方進行勸阻并勸離活動現場,對不配合安保人員勸解執意妄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4.因觀眾吸煙、點火或線路短路打火引起的火災等消防安全事件;

處置措施:現場配備滅火器10個,活動前對相應人員進行培訓,如果發生火情,主持人通過麥克風提示現場觀眾不要恐慌、按照安保人員指揮及時撤離到安全區域、工作人員及時切斷問題線路的電源,避免發生次生隱患,操作滅火器人員及時使用滅火器滅火,如果火情不能有效控制,及時撥打119進行救援。

篇(7)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了一個新時代,人們的思想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同程度的發生了變化。在新的形式下給我們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離婚案件一直是我們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普遍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其中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這難點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判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分析:

一、法條間的沖突原因。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1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

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如果是發生了一個債務的轉讓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債務轉讓的程序。這個債務轉讓有論文提要:結婚是人生大事,離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為一個家庭的解體,由此而帶來的經濟上的問題顯然是無法回避的,人們在爭著對于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絞盡腦汁的同時,不要忽視對應承擔的債務加以重視,否則會遇到更多的麻煩。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假借離婚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通過制造虛假債務,多占財產、化解個人債務,侵害婚姻無過錯方利益等情況卻屢見不鮮。對于離婚案件中債務的處理,一直以來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這難題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的難度也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分明是幫助離婚當事人銷售舊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通過迫賣、變賣程序,訴訟成本將加大。“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這些都是難題。本文試圖對離婚案件當中關于債務問題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的分析。

關鍵詞:離婚案件債務處理難危害對策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正快速進入了一個新時代,人們的思想也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同程度的發生了變化。在新的形式下給我們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離婚案件一直是我們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普遍問題也是重點問題,其中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點。這難點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判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對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分析:

一、法條間的沖突原因。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第2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1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即債權人雖然有到期主張債權的權力,債務人亦有在債務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力。

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

如果是發生了一個債務的轉讓的話,那么必須要符合債務轉讓的程序。這個債務轉讓有

的嚴肅性何在?司法權威何在?就以上觀點作以下祥細論述:

(一)在程序上違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在審判實踐當中離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存在,只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雙方婚姻關系是否存在,雙方對該類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這類債務仍屬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既然如此,根據民事訴訟法,有權對此債務提出清償要求的只有債權人。在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法院應是無權啟動程序的。而且,在離婚訴訟中,即使離婚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來處理,其請求一般也僅限于對該筆的債務份額承擔問題。我國民事訴訟不承認債權人等第三人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地位,無論是有獨立第三人還是無獨立第三人都不承認。只是在審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分割財產案中,認可有婚姻關系的另一方參與直接參與到此類訴訟中。但是,這實際上不屬于離婚訴訟的范疇。所以,在此情況下,在債權人最多只能作為證人的情況下,卻做出與債權人有關的判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且判決中的債務何時清償不明確,根本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對于債權人沒有意義。而且對于夫妻雙方意義也很有限。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審理夫妻共同債務,不僅要有個認定問題,還有個審查問題,大量的調查、舉證、審查會使離婚訴訟久拖不決。因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單單是以一張借條形式表現的。像這類案件,法院應一律由債權人另案。在另案中,對于連帶及內部追償做出判決或調解。「4既提高了離婚訴訟的效率,也使案件清晰簡單明了。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不可執行性對民事調解、裁定、判決的嚴肅性、權威性的損害。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判決中一般在分份額之后,為保“萬無一失”再加上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清償等等。這樣的判決邏輯上混亂,法理上糊涂。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應該不分份額地清償。既然法院判決已經將連帶責任分成了按份責任,對于一切人當然都具有既判力,包括債權人。為了自圓其說,有些提出這個判決在責任上是對內對外兩個部分,這些都是說不通的。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權問題是另一個問題,在根本未對債權人實際清償的情況下,不應該存在內部求償分份額的問題。對于內部求償是一般地等分責任還是分份額承擔責任,也都應該是另訴中才能解決的問題。

(三)離婚案件當中債務的審理不符合訴的合并理論。

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身份關系訴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院僅應當處理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附帶處理子女撫養與夫妻財產分割問題。而處理夫妻債務問題時,必然涉及債權人的利益,法院的裁判不應當影響案外人的權利。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乃訴的合并,其合并于離婚之訴,且從屬于離婚之訴。如果將夫妻共同債務一并處理,將不屬于訴的合并,因為其依據的是債權人與離婚夫妻之間的債的法律關系,乃不同主體間的另一法律關系,若強行處理,不僅有違私法自治原則,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法上的訴的合并理論。

(四)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違反了期限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違背了有關債務清償的理論,筆者認為侵犯了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雙方的權益。該條分為兩段,前段規定了離婚夫婦對原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清償時間,即離婚時應當清償。后段規定了離婚夫婦對共同債務的清償辦法,即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首先協議清償;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然而,前段規定債務的清償時間,有違背債務清償期限的理論之嫌。根據債務清償的原理,債務的清償時間主要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約定,當還債的期限沒有到

來時,債務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還債的請求,可以說期限是債務人的權利,被稱為期限的利益。除非債務人主動放棄這種權利,提前還債,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此乃期限利益的放棄。另一方面,在債務人喪失信用的某種事實發生的情況下,債務人則不得主張自己所擁有的期限的利益,應當立刻清償債務,此乃期限利益的喪失。法院未爭求任何人的意見主觀地判決離婚雙方清償債務,侵害了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利益。「5

(五)、法條規定可操作性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1、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2、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這個在審判實踐當中就更難操作了,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債權人是否同意,其做法如債權人不同意即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3、“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4、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相悖。在離婚時協商將債務由另一方還,或法院判決由另一方還,是否征得了債權人同意?若沒征得債權人同意,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債務轉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首先,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自愿達成債務轉移合同或協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書。其二,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而不是債權人之外的人的隨意協定。其三,必須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不是無中生有的偽造的債務,更不是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其四,所承擔的債務依法可以轉移。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就不能轉移給他人,必須由原債務人履行。這四個條件是債務轉移的必備條件,若按這些要求轉移債務,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就難以運作。不但離婚雙方當事人無權協議分攤債務,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審判權迫使離婚雙方債務轉移。

四、由于以上原因對審判實踐產生的危害。

1、當事人雙方不舉債,法官就不審。本著民事審判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導致漏判情況的發生。2、當事人不舉債或認為無債,應加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的法官認為不加判該項內容,當事人上訴再舉債就可能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債權人申訴時就會引起離婚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因此,加判該項內容,意在能保證“萬無一失”。使法官無依據加判項。3、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無法取得,尤其小額負債更無法查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離婚時,夫妻矛盾已到韁化狀態,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更難以置信。因此使法官在判決上難以把握,導致按事實裁判的少而按證據裁判的多的后果。4、不管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一方個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認為,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移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債務分給另一方承擔,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大

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財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債往往由掌管家庭財政的人多次經辦,債權人也憑著他(她)有一定信譽,才借給他(她)的。離婚時,一旦把債務分給另一方,就可能出現債權落空。即使把財產抵作清償債務分割給另一方,誰來保證這些財產就能用于還債。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變賣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變賣后資金揮霍,窮困無比。而當初的借債人憑自己的專長、職業、經濟收入,完全有能力還債,卻被法院判決只償還部分債務。另外,有的離婚當事人舉債無證據,怎么能認定是否負債?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債權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審判權駁奪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5、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常常會以欠自己近親屬的債來編造債務,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惡化而拒不認債。法官對這些債務也無法查實。因此,處理時以不支持為上策,仍然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6、離婚判決未對債務進行處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有的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就財產部分進行再審。認為,原判對債務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其它財產分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7、從實務的角度看,離婚訴訟中,夫妻債務的種類、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較為復雜,債權債務數量也往往較多,若有爭議,法院要查清當事人所負的真正債務難度較大。這樣,就會耽誤對離婚請求的處理,本應當及時解除的死亡婚姻,會因法院對夫妻債務的調查和處理而拖延下來。同時,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為了早日擺脫痛苦的婚姻而遷就另一方當事人,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承諾不該承擔的債務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這不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且也對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造成了損害。

五、因此我們在處理離婚債務時應采用以下對策:

(一)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后,方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當債務清償終了后,履行清償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償義務少的一方進行分責追償。法院在審理追償之訴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時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離婚后經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情況,注重調解,適度判決。

(二)一方不認同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確認是否是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時,由債權人主張。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是離婚雙方共同債務或一方債務,離婚雙方或一方反對時,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也不致無辜地加重離婚當事人一方的負擔,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離婚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向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的,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離婚前實現債權,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已訴一方債務,但在離婚時仍未償還的,已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償還,不再參與分割。

(五)對當事人之間的債務負擔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處理依據,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則可在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中載明,以便為當事人留下行使追償權的證據。但這種協商一致的內容不能對抗債權人,但當事人對于債務負擔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并不應主動確認其共同債務的數額,甚至還對債務負擔進行份額分配,而應當留待債權人自己主張時再行解決。調解、裁定、判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應當記錄在生效的法律文書上,但不在主文上體現,即不可在判項上體現。但可在查明事實部分載明,以便日后作為依據

(六)對雙方均不舉債的。要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夫妻雙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記機關協商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婚姻登記機關與法院首先都應該查明他們離婚的目的。特別是婚姻登記機關更應查明夫妻離婚的目的。因為,法律規定在婚姻登記機關,夫妻雙方只要自愿離婚,并協商好了對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問題,便可領到離婚證。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查明夫妻雙方離婚的內在目的,這很容易讓那些有心借離婚逃避債務的人鉆空子。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離婚雙方不是為逃債而離婚,且符合離婚的其他條件,才可發給離婚證。這些證據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自行去調查、訪問離婚雙方所在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和其他熟悉情況的人,由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證明。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或無法證明不是為逃債而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堅持要離婚,又未申報債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責令他們提供債務擔保人(債務擔保人應有一定財產且必須出具書面擔保書)。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后,發現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負有債務或存在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債權要求他們償還時,而離婚夫妻因離婚原因無法償還,擔保人對該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查明離婚雙方的確是為逃避債務而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不予辦理離婚手續。人民法院則應判決不準離婚,并給予民事制裁。

(七)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將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所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或轉移單方債務時,應通知債權人到場,征詢他們的意見。這樣對離婚后債權人向法院要求債務承擔人清償債務時,可以減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六、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司法救助有:

(一)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解釋清楚地說明,人民法院對夫妻財產所作的分割處理,不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對夫妻債務作出處理是否影響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就沒有明確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或妻有將財產約定之內容告知債權人的義務,否則其債務仍及于夫妻二人。這樣規定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精神是一致的,體現了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既能保護夫妻的合法財產權益,又能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同時留給我們一些遺憾,如: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中,對于夫妻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及債務清償責任等可否約定未予明確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往往有可能侵害夫妻一方本人或該方的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夫妻共同生活,彼此之間互有日常家事權,故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也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未規定責任形式。實務上僅是依據民法上的理論而進行的推導,從而認為夫妻應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卻并無婚姻法上的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原理,離婚時夫妻對共同債務協議分別負擔的,也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成了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審理共同債務的依據。但是,筆者認為在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情況下,結合司法實踐,目前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是不適當的,見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進行修改。針對離婚案件的主體而言,離婚案件的主體是相對特定的,即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即離婚訴訟與他人(即第三人)無直接利害關系。但是,從大多數離婚訴訟案件可以看到,其所需要解決的客體方面,就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否,同時也直接涉及到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債權所負的債務,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有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這就涉及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的處分問題。如離婚訴訟前系男方向第三人出具借款手續,而離婚時經男女雙方協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由女方負責歸還,他們手中所持有的是經法院裁判的生效法律文書。這樣,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能提出的證據只能是男方(或女方)出具的原始借據,而由于債權人沒有參與訴訟而沒有取得債務轉移的法律上的依據(即法律文書)而向男方(或女方)追索債權,或債權人初衷是基于對男方的信任而出借,訴訟后未經其同意將其債務轉移至他人,對于債務人而言,承擔債務具有法律所確定的義務,而對于債權人卻難免有強人所難之嫌。又如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男女雙方除處分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無干涉外,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則不僅僅是男女雙方可以作出最終處分的,而其他財產所有人對自己份額部份財產所有權的處分也應當由自己主張。也就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均應由相對的權利人提出主張最終作出處分,而不應該由離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進行自由協商或人民法院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而居中裁判。反之,則明顯侵害了其他相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悖于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勢必造成一些離婚當事人規避法律,混淆視聽的行為發生。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許多的弊端。

「1肖燕《債權法》浙江大學出版社

「2王利明《合同法》總則適用若干問題(三)

篇(8)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判決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是否考慮子女的意見?

    不完全考慮。分三種情況:

    ( 1)對 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 2)對 2周歲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3)對 10周歲以上的子女,在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相等的情況下,主要考慮孩子的意見。

篇(9)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將婚姻劃分為三大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離婚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婚姻的有效性,無效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在審查時沒有多大難處,而對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離婚案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審查時只能以結婚證的持有與否作為依據。這也是區分合法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分水嶺。所以,在受理案件時,要嚴格審查原告方提交的結婚證這一證據。另提醒一點,在審判實踐中,對案件受理后判決前是否收回結婚證,做法不一。筆者認為,結婚證對當事人一般有著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決之前,法院只應在形式上審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為定案由的依據,不應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決之后,根據判決結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決定。

二、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所謂公告離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查,一方確下落不明滿兩年,通過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決準予離婚的離婚案件。它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是審理公告離婚案件的條件。這個條件有二層含義:1、當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2、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滿二年。從這個條件可以看出,被告應同時具備這兩層含義,不完全具備的,不為公告離婚案件的被告,審理時不能適用公告形式審理。對不具備兩層含義的被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如被告外出音訊全無,卻未滿二年,可依訴訟法規定作出中止審理,以待被告出現或期限屆滿;對于被告外出滿二年卻有明確的地址的,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通知其應訴、出庭。

三、財產的處理認定

公告離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對于財產的認定一般不易區分,由此帶來財產分割的困難,財產無法分割又帶來對第三人(一般為債權人或債務人)、子女的侵害。審判實踐中,對財產的處理有二種做法:一種是將財產全部判給原告方;一種是按原告方的舉證責任以作劃分。筆者認為,二種做法均有不妥。第一種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財產所有權;第二種做法夸大了原告方的誠信度,也違背了訴訟證明材料只有經雙方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原則。結合以上兩種做法,筆者認為,對于財產的認定及處理,可暫時不予考慮,即暫不分割,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時配以財產登記制度,限制原告方對財產處理的濫用權利,以避免事后糾紛的發生。

四、子女的撫養

失敗的婚姻,導致了子女直接撫養人的單一。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撫養人原則上應當然歸于原告,但在現實中,常出現被告方的直系親屬要求撫養并且私藏、隱匿子女的現象。法院審判時,大多根據原告方的意愿作出處理。這就強調了原告的權益,而沒有注意到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筆者以為,對于子女的撫養,如果子女已滿10周歲,下落不明方的直系親屬堅決要求撫養的,又無法達成協議的,可根據親密關系,生活時間等具體情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作出由被告方撫養、被告方直系親屬監護的判決。當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被告方直系親屬又不具備撫養條件的,法院可采取強制措施對私藏、隱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親屬作出處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執行性。談到這里,不妨建議擴大探望權的主體,即建議探望權的主體不應僅僅為父或母,也可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被告方的直系親屬上;在訴訟程序上允許擴大的探望權主體單獨提出訴訟,也可列為第三人。

篇(10)

案由的確定,應稱為解除同居關系,而不應稱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非法同居的提法有了重大變化,同居不存在合法和非法之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體現了較為寬容的態度,明確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告知雙方先去辦理結婚登記,否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同居關系不是一律要解除,當事人可以和解而撤訴。體現了婚姻法作為主要調節人身關系的法律,更加尊重當事人自行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2正確區分事實婚姻與同成關系

新《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實質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事實婚姻的認可。認可的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與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精神相銜接,即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在此之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均達法定婚齡的,以事實婚姻論,不必補辦登記;在此之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以同居關系論。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在處理結果上的區別:一是案由不同,前者為離婚糾紛,后者為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二是處理程序不同。事實婚姻訴請離婚的,法院應當主持雙方調解,調解和好的,發給調解書確認婚姻關系有效。調解無效的,判決雙方離婚。解除同居關系糾紛,訴至法院的,不作調解,當事人不撤訴的,應當判決解除同居關系;三是財產范圍不同。事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一方或雙方繼承的遺產及其他共同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均分割。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一方創造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四是事實婚姻關系,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其配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同居關系解除時,無過錯方無權向對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五是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有權向對方主張困難幫助,幫助包括金錢、房屋的居住權甚至所有權。同居關系解除時,一方無權向對方主張生活困難幫助,更不能主張房屋居住權及所有權。

二、婚姻登記存在瑕疵,婚姻并不當然無效

例如王某與張某1995年未辦結婚登記按民間習俗舉行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生育兩個子女,1999年在政府號召補辦結婚登記的活動中,在女方未到場的情況下,補辦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后女方張某生病,2000年男方王某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女方以重婚罪對王某提起刑事自訴。王某以婚姻登記程序違法對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確認其與張某的婚姻無效。對此應如何處理﹖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搞清楚:一是僅因婚姻登記程序違法,是否可以撤銷被訴行政行為﹖行政訴訟以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內容,包括程序和實體。被訴行政行為如果存在程序和實體上的違法事由,原則上應被撤銷。但是,存在一些特殊事由的,也可以不撤銷,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將會給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將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可在判決撤銷的同時,責令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行政行為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被撤銷后,將會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且不具有可補救性,如何處理,《解釋》未作規定。本案中結婚證書被撤銷后,將會對王某與張某的婚姻效力認定帶來障礙,并會侵害張女的合法權益,況且結婚證被撤銷后行政機關沒有任何措施可以補救。對此,筆者認為應參照《解釋》第五十八條的精神執行。即依據《婚姻法》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1雙方自愿;2符合法定婚齡;3不是近親和不存在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如果當事人符合實質要件,僅在結婚登記時未遵守法定程序或登記機關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應認定雙方的婚姻關系有效。這樣可以很好地保護無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一方存在惡意的情況下,如婚姻中一方移情別戀,為逃避重婚帶來的懲罰時,很容易選擇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結婚證書,等于是幫助當事人規避了法律。二是行政訴訟如果撤銷了婚姻登記,是否意味著婚姻無效。婚姻無效與婚姻登記無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記是一種確認行為,它不過是對已有法律關系或事實的認可,不同于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許可。這里關鍵是看事實是否存在,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只是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要求結婚的請求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只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可成立。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無效婚姻只包括重婚、近親結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達法定婚齡四種情形。本案婚姻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雙方即符合實質要件,又具備形式要件,即領取了結婚證,應認定婚姻有效。

三、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過錯賠償的責任認定

新《婚姻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對于構成損害賠償的前提必須是導致離婚,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實施的侵權的方式只能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需要提出的是,不屬于上述四種情況,但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情形,如發現婚生子女與其無血源關系,系妻子與他人通奸所生;丈夫有第三者或多次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但未形成同居關系;婚前隱瞞重大遺傳病史及其他重大劣跡,婚后一方不原諒對方,要求離婚的,無過錯方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這些情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不能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立法本意在于,夫妻關系是人身關系,感情因素占有主要成份,有效控制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便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但筆者以為,對于類似情形,盡管不允許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參照過去司法解釋,關于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或多分。這樣可以彌補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不足。

這里還應注意的是,無過錯是相對的,即只要不構成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就屬于無過錯,如丈夫重婚,妻子為報復丈夫與他人通奸,在離婚時妻子仍應認為屬于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在處理時應減輕過錯方的賠償責任。過錯是絕對的,即必須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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