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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圍: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承包造價: 元(大寫: )。
二、工程期限
根據本工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總工期 天。(雨天及人力不可抗拒特殊情況需經甲方代表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開工日期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總工期 天。
三、本工程竣工質量為一次性合格工程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程施工和標準進行施工;四、工程價款支付及結算
本工程按進度付款,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為準。
五、其它約定
1:甲方承擔的安全責任、權利
(一)甲方負責制訂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安全 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熟練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三)甲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乙方人員違章作業,并按規定給予處罰;
(四)甲方有權對安全意識差、不聽安全生產指揮的乙方人員責令退場。 2:乙方的責任、權利
(一)乙方施工時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有關安 全生產的規定、制度;
(二)乙方負責為所有乙方安裝施工人員辦理醫療及工傷社會保險,并根 據需要為從事高度危險工作的人員購買適當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的違章作業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負責;
(三)乙方應對現場安裝施工的行為完全負責,乙方安裝施工人員不得違 章作業,不得冒險作業,不能疲勞作業,并按規定做好防護工作;
(四)乙方在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有配備齊全的安全防護用品,不能滿足安 全施工需要時,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六、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承包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產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JZ安許可證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八、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發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 戶 銀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承包方關于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2.1.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適用標準、規范
本合同文件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2019)、《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19)。
若上述標準、規范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
若雙方認為,合同文件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范,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后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分擔,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圖紙
3.1.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方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
4.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總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方批準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征得發包方批準。
4.3.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4.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發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發包方代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2.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5.3.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須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4.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發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亦可更換發包方代表。如需更換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項目經理
6.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6.3.項目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7.發包方工作
7.1.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的障礙物,使施工場地具備全面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夜間施工(如有時)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進行現場交驗;
(7)協調承包方與工地其它施工單位的關系。
(8)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10)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2.發包方可以將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7.3.發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方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使用,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工程范圍內的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方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以及綠化苗木的養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發包方拒絕驗收或拒絕移交,相應責任和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養護措施的苗木種植工程,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要求、技術措施和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方損失的,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進度計劃
9.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發包方代表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9.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3.承包方必須按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開工及延期開工
10.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方。發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順延。
10.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1.暫停施工
11.1.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發包方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復工。
11.2.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工期延誤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因發包方或當地政府職能部門(非因承包方的過失或在本合同內另外說明的除外)通知緩期執行、停工或間斷施工;
(8)由發包方雇用但非執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單位的阻礙;
(9)按本合同第16條對任何已掩蓋的工程執行挖開檢查或對任何工作或物料執行試驗(包括查驗后的修補),除非該等查驗顯示有關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專用條款中約定或發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2.3.合同訂立后,若根據承包方施工計劃,綠化種植工程本可于種植季節內施工,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暫停施工或工期延誤,使得綠化種植工程延誤至非種植季節施工,發包方應承擔增加的施工措施費。措施費額度由雙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13.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本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有其他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上海市園林綠化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或雙方選定的其他機構裁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4.3.本園林綠化工程種植施工過程中,若承包方認為本工程場地現有的土壤達不到綠化種植要求,可提議發包方對土壤進行改良。若發包方同意承包方進行土壤改良,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土壤改良建議,承包方可提議發包方安排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土壤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種植土壤的質量要求,檢測費用由承包方承擔。檢測的土壤不符要求,檢測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同時須進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安排土壤檢測,或者在土壤檢測質量不符要求時拒絕支付土壤改良費用,則承包方不承擔綠化種植的質量責任。
15.檢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種植的綠化苗木,其規格、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時,須在種植季節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5.3.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5.4.因發包方代表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發包方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6.2.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代表應承認驗收記錄。
16.3.經發包方代表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7.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8.工程試車
18.1.對于本園林綠化工程,若包含有機電設備、噴灌、庭園燈光等安裝項目,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方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8.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根據承包方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3.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8.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方采購的,由承包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方采購的,發包方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方承擔。
(5)發包方代表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與檢查
19.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19.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上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海市范圍內提倡和鼓勵文明標化工地的建設,發包方需落實文明標化工地措施費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應做到措施經費專款專用。
20.安全防護
20.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1.事故處理
21.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1.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合同價款及調整
22.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2.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采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采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范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范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3)其他計價方式。
22.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3.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4.工程量的確認
24.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方接到報告后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報告后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方不予計量。
24.4.對于24.1、24.2條規定的時限,若雙方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另行協商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5.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5.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5.2.本通用條款第22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0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5.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5.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和苗木供應
26.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
26.1.實行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6.2.發包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共同清點。
26.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發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點,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設備、苗木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方負責。
26.4.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苗木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方承擔有關責任。發包方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和苗木的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方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苗木的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方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方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6.5.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6.6.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承包方采購材料、設備和苗木
承包方負責采購材料、設備和苗木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和苗木的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材料、設備和苗木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方代表清點。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和苗木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發包方發現承包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和苗木時,應要求承包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八、工程變更
28.工程設計變更
28.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按實結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和苗木的換用,須經發包方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發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方、承包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0.確定變更價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于本通用條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執行。
30.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發包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0.3.發包方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者邀請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14天內不確認也不予協商,經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內,仍不予確認或協商的,視為承包方遞交的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0.4.發包方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1.竣工驗收
31.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1.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1.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1.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方代表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修改后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31.5.前款確定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養護期的起始之日。
31.6.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養護期亦從該日起計。
31.7.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1.1款至31.4款辦理。
31.8.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發包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2.竣工結算
32.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2.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可以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除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外,審查時限如下:
上述審查時限包含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審價時間。除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外,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方催告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方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方自負。
32.1.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2.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未能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應當交付;發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擔保管責任。
32.3.發包方、承包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3.質量保修和養護
33.1.質量保修
(1)承包方承擔的園林小品建筑、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及除苗木種植之外的其他工程,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質量保修年限,質量保修的責任,質量保修金的支付辦法。
(3)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內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雙方在專用條款內另有約定外,應在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2.2.苗木養護
(1)苗木免費養護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園林工程預算定額(2019)》規定的養護期限執行。若發包方提出超過規定期限的養護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養護時間、養護措施和養護費用。發包方不支付延時養護期間的養護費用,承包方有權拒絕延時養護。
(2)綠化種植工程在養護期內應達到《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19)的基本標準。
(3)養護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4)養護期內,綠化苗木種植工地現場發生的養護工作所需的水電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發包方承擔。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4.違約
34.1.發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3條提到的發包方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5.4款提到的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2.3款提到的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4.2.承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
34.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5.索賠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己方過失,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5.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發包方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發包方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可按35.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36.爭議
36.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方式解決。
36.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方造成其他損失,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37.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方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發包方代表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發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方承擔;
(2)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方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方應發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9.保險
39.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9.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方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39.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39.4.承包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9.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9.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0.擔保
40.1.發包方、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0.2.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0.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1.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1.1.發包方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發包方認可,承包方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1.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2.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上述情況出現后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2.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方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3.合同解除
43.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5.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或超過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的時限,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3.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7.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3.5.一方依據43.2、43.3、4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和苗木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和苗木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3.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4.合同生效與終止
44.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條款第33條外,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4.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5.合同份數
45.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保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6.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__________承擔。
3.圖紙
3.1 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對圖紙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
4.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方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
4.4 發包方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7.發包方工作
7.1 發包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發包方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雙方約定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發包方委托承包方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方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包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方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進度計劃
9.1 承包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代表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期延誤
12.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4.工程質量
14.1 雙方對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的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______________機構裁定。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工程試車
18.5 試車費用的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與檢查
19.3 文明施工措施及相應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合同價款及調整
22.2 本合同價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合同單價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其他計價方式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工程預付款
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預付款的時間、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量確認
24.1 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24.4 雙方對于工程量確認時間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設備和苗木供應
26.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
26.4 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苗木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方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苗木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設備、苗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6 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苗木的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承包方采購材料、設備和苗木
27.1 承包方采購材料、設備、苗木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變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1.竣工驗收
3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7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竣工結算
32.2 雙方對竣工結算時限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質量保修和養護
33.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________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搶修。
33.2 (1)苗木養護時間、養護措施和養護費用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養護期內,綠化苗木種植工地現場發生的養護工作所需的水電費用由_____________承擔。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后)。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范: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圖紙
4.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______
4.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制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社會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并將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7.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7.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____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協
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________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三十二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對施工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8.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8.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
8.7 施工現場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造成工期延誤,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2.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限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12.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3.1 按本協議條款1.4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___天,比本協議條款1.3定額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3.2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3.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付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
15.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____。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的費用支付:_____________。
15.2 違約責任: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15.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范圍確定)
17.1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
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3 雙方責任:
由于設計原因(包括設備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設備由甲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設備由乙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預付工程款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20.1 在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0.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2.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發生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后支付。
22.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文件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甲方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3.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乙方派人參加驗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供應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設備經試車后)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24.1 乙方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4.2 違約責任:
對乙方采購材料設備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設備經試車后)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4.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并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26.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后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6.2 甲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
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甲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及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后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8.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撥付工程尾款。
28.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8.5 由于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后,將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抵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
雙方約定按第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9.1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9.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
能按所簽合同履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40.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41.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41.2 本合同副本____份。
發包人:
承包方: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工程具體實際情況,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工程概況
(一)名稱:綠城翡翠湖玫瑰園3#樓鋼結構梁柱工程
(二)工程地點: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工程形式及內容:
工程形式:地下室至17層所有鋼結構堅心梁柱
第二、工程合同范圍
(一)工程合同范圍:
鋼結構梁柱的制作、運輸、安裝、檢測,以及預埋件的制作安裝等工程。
(二)本合同不包括內容:
1、照明設施,水、電、暖氣、通風、土建工程;
2、鋼結構防火涂料及施工。
第三、施工準備
(一)發包方:
1、本合同簽訂后,如果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由發包方負責;
2、負責對基礎、預埋件埋設工程的施工及質量的驗收工作,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接通施工現場的施工用水源,電源、變壓器,應滿足施工用水,用電量的需要。做好施工場地構件運輸進場的平整,拆遷障礙物,便于承包方進場施工; 現場的垂直運輸塔吊費用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要合理調配好塔吊,配合好承包方的現場施工。
(二)承包方:
1、組織現場施工人員熟悉圖紙,察看工地,編制鋼結構部分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文明教育,進行施工技術、工程圖紙交底;
4、協助發包方做好施工場地周圍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的保護,費用由發包方負責。
第四、材料、設備供應:
(一)本工程合同范圍內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鋼構配件、設備等物資的供應,均由承包方采供;
(二)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設備應附有合格證,嚴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
備、鋼構配件等,用于本工程。否則,造成一切后果及經濟責任,均由承包方承擔。
第五、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合同工期為 按照土建進度要求工期同步進行 。
(二)開工前七天,發包方向承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方收到開工通知書六天后進入施工現場。
(三)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現場施工。
2、不屬于系數范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設計方案改變或由于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3、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邊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4、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工程進度款影響施工。
5、如遇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災害等)而延誤工期。
第六、工程質量及驗收
(一)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及國家頒發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的監督檢查。
(二)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主體竣工驗收通知書及驗收資料,發包方應在十五日內組織驗收,如十五日內不組織驗收或進入下道工序施工視為合格。
(三)發包方按施工圖及說明和國家的有關規范和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交工驗收證書,承包方提供質保單。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投入使用視為合格工程。
(四)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內發包方正常使用若出現質量問題,承包方為發包方修理,修理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如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損壞,發包方應承擔材料及人工費用。
第七、工程造價
(一)本工程為包工包料,鋼構部分按照每噸鋼結構綜合單價8096元/噸結算。 全部工程總造價為暫定人民幣3500000.00 元整(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采用固定綜合單價結算,工程量按圖紙及現場簽證部分實際發生量進行理論計算決算(綜合單價包括材料費、制作費、運輸費、安裝費、檢測費、圖紙深化費)。
(二)該工程開具的發票,70%為材料發票,30%為人工勞務費。
(三)發包方不得向承包方收取現場施工配套費及其他管理費用。
(四)現場水電由發包方向承包無償提供使用。
第八、風險責任
(一)本工程承包方從原材料、運輸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即施工中的安全責任,均由承包方承擔。
(二)在施工當中,由于施工不當或質量缺陷等承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負責。
(三)承包方負責圖紙深化設計,深化設計費用包含在綜合單價內,承包方對其所深化設計的圖紙負全責。
第九、付款及結算方式:
(一) 合同簽定后三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總額40﹪的工程預付款。
(二)鋼結構進場施工時且主構件制作完成50%時,付合同價款的30%。
(三)全部構件制作完成付合同價款的15%,)。
(四)全部安裝完成7日內付至決算價款的95%,
(五)發包方預留決算后總額的3%為質保金,此款在主體結構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付清。
發包方:承包方: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鋼結構建筑施工合同范文二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承攬 鋼結構項目,委托乙方進行本項目成套鋼結構安裝。為明確雙方職責,緊密配合,共同完成安裝任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范圍:
二、開竣工時間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2、竣工日期:以建設單位合同為準,在天氣等自然條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施工,經建設方代表簽證認可,工期順延。
3、本工程總工期為 天。
三、工程內容:
四、合同價款及結算方式:
合同價款為:
1、鋼構件進場三天內,支取合同總額的 ,計:(¥: 元)。
2、主鋼構件吊裝完畢,支取合同總額的 ,計:(¥: 元)。
3、屋面板安裝完畢,支取合同總額的 ,計:(¥: 元)。
4、完成總工作量的100%時,通過甲方或業主驗收簽字后(完工二個月如不驗收,甲方應視為驗收合格),支取合同總額的 ,計:(¥: 元)。
5、余款3%作為保修金,質保期為完工后一年,期滿一次性付清。
五、物資供應:
甲方:負責提供主構件和次構件、標準件、油漆、并準時運輸到施工現場。 乙方:
1、設備構件到施工現場,乙方應按標準驗收,遇有缺陷、缺件、損壞應及時和甲方取得聯系,由甲方進行協調解決。
2、安裝過程使用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給予配備,甲方只負責所有施工所需材料的及時配備。
六、安全
甲方:
1、負責安全監督檢查、考核,發現問題填寫問題通知單,督促乙方整改。 乙方:
1、必須做到文明施工(含工作服、安全帽統一),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2、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認真遵守公司制訂安全生產施工紀律,嚴格按施工安全措施進行施工。
3、乙方施工人員進場時必須給安裝工人辦工傷保險。
七、質量等級為合格:
甲方:
1、提供本工程的質量等級要求。
2、提供本工程相關的質檢資料,對施工過程進行全方面監督。并及時反饋給乙方,提出整改意見。
乙方:
1、嚴格按圖施工,嚴格按質量等級的要求,及鋼結構工程施工驗收規范(GB50205—20xx)精工細作,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如確需變更得征得甲方同意,工程變更應先辦理簽證后再施工,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工程質保期內,發現安裝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兩日內無條件維修,逾期或不處理,甲方派人處理所有一切費用均在其質保金中扣除。
八、施工管理:
1、甲方提供施工圖紙,負責外協事宜。
2、乙方施工隊應按照合同,按期進入承包項目工地進行施工。
3、加強工作中聯系,使工程順利進行,乙方應做到通訊暢通無阻。
4、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須承擔圖紙以外的增加部分和設計變更的各項額外工程的施工費用。
5、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現場工程師的合理安排,如不服從將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九、竣工驗收
工程完工后,乙方協助甲方整理好竣工驗收資料,直至驗收完畢。
十、其他
11.1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交工驗收合格、結清工程款,保修期滿后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給當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應。
甲 方: 簽約日期:
乙 方: 簽約日期:
鋼結構建筑施工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和地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分包工程范圍及工程量
工程主體工程驗收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所有工程(包含設計變更)。
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原材料的卸車及整齊堆放;
2、施工機具的安裝;
3、施工現場勞務施工必要的硬化;
4、施工工棚的搭設;
5、施工現場由于乙方造成的責任乙方進行清理;
6、現場施工材料必要的倒運;
7、鋼結構工程的制作安裝;水、電、暖、衛、消防制作安裝等;
8、在所承包范圍內的工程不在出現零工;
9、合同中未約定,但施工中必須要做的工作;
10、施工中使用的小型材料(氧氣乙炔、電焊條、油漆等輔材);
四、分包工程期限20xx年9月1日開工,20xx年7月30日竣工。
第二條 工程結算
每年收麥、中秋、春節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5%撥付工程款,平時工人借支生活費。
第三條 工程質量
甲方根據國家質量驗收規范和評定標準進行技術交底和組織驗收,乙方按照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要求,精心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如質量不合標準,必須返工修理,其工料費損失,由乙方承擔;如工程質量低劣又無法挽救的,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全部工料損失。
工程質量目標:合格
第四條 安全生產
一、甲方對乙方承擔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并進行監督檢查,乙方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提供的安全生產設施,乙方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傷亡事故,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二、勞動保護用品等由乙方自行解決。
三、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因違反消防條例和法規造成的火災事故,由乙方負責。
四、在施工過程中,如有上級單位對工程進行檢查,甲方在提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必須按照規范規定對所施工的工程進行施工,甲方并不增加費用。如乙方未按照規范規定進行施工,甲方有權代替乙方進行施工,所花費的費用按照實際花費費用的1.2倍,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五、安全事故處理:
1、出現安全事故,雙方共同配合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費用分擔:
(1),5000元以內,乙方承擔全部費用。
(2),5000元(含)以上至30000元以內,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費用。
(3),30000元(含)以上,甲方承擔70%的費用,乙方承擔30%的費用。
(4),以上費用包括醫療,善后以及外部罰款等。
第五條 生活管理
乙方工人進場后,甲方提供食堂,乙方生活費自理。小型零星用具乙方自備,生活用煤由乙方提供。
第六條 分包工程人工費單價
一、工程中全部鋼結構工程按1300元/噸(甲方提供汽車吊)、水、電、暖、衛、消防等結算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大合同,甲方提25%管理費。其他項目另定。
二、零工每工日為80元。
第七條 材料供應管理
乙方所使用材料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大型材料或者施工當地買不到的材料,要提前15天進行上報施工計劃,甲方安排人員進行購置。小型材料乙方需要提前3天上報計劃,甲方安排現場材料員進行購置。由于乙方材料計劃上報遲緩,導致材料未能及時供應,一切損失乙方負責。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費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額部分,由乙方負擔。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凈,保持現場整潔。
由于甲方材料供應不及時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負責。
第八條 施工機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負責,保證正常使用需要。
二、手工操作工具及三級盤以下的小型施工機械,由乙方負責(固定現場不動的機械,甲方提供;現場移動使用的機械乙方自行解決)。乙方提供機修電工一名,負責現場設備等的維修。
三、對甲方負責供應的機具,乙方應認真保管愛護,如有故意損壞,乙方負責賠償。
四、施工中需用的機械,由甲方按施工方案配備,保證乙方正常施工,乙方不準擅自更改設備。
五、乙方自行購買機械的電纜等由乙方負責解決。
六、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施工現場其他施工班組必要的使用垂直運輸機械。
第九條 現場管理
一、甲、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現場各項管理制度,在甲方現場負責人統一領導下組織施工,有關計劃、進度、材料供應等工作雙方應密切配合,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二、乙方應對施工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愛護財產的教育,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保衛工作,嚴禁偷拿現場用料,如有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不法行為,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三、分包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出入施工現場要佩戴工作標志,不準合同外人員出入現場和住宿。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項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過程中經檢驗達不到國家驗收規范規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損失,乙方應予賠償;
二、合同簽訂后,在正常施工的前提下,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時,應由乙方賠償甲方因影響施工計劃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完成,否則每逾期三天,應償付給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費萬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四、乙方必須服從業主及甲方的工期管理,按照甲方的月計劃、周計劃、日計劃進行施工,并承擔業主的工期、質量罰款。
五、如在施工過程中,如甲方發現乙方的施工進度明顯慢于正常施工進度或者施工質量出現嚴重缺陷,甲方有權接觸解除合同,乙方在此之前完成的工程量,經核定后,按照核定總價的80%進行支付。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解決不了的,可按以下第(2)項解決:
(1)向工程所在地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總承包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在我國,由政府頒發的企業資質充當了工程總承包的第三方認證,它是對企業能力的認證書,建設市場的準入證,同時又是規范建設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工程總承包和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在全國推行至今已經20多年了,為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期間經歷了多次變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國內外建設市場對我國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制度適應新時期的變革。
工程總承包的界定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具體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在國際上,并不是任何一種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兩個以上的階段交給一個組織承擔的方式都是工程總承包,如,美國的設計建造協會(DBIA)對總承包的定義為: 設計-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簡稱為DB) 模式, 也稱為設計-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單一責任主體(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這種模式下, 集設計與施工方式于一體, 由一個實體按照一份總承包合同承擔全部的設計和施工任務。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總承包模式。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xxxxxxx的住宅樓主體工程建筑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乙方施工。
一、甲方工作責任:
1、趕在乙方施工以前做好“三通一平”及運料到工地,及關系協調。
2、負責調直鋼筋及大鋼筋變勾(由鋼材店負責)。
3、負責鐵釘、鐵絲及搭工棚用的水泥瓦、水管。
二、乙方工作責任:
1、按甲方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天面平滑、墻面平整、順直、水平、砌磚密實、樓梯步級均等)服從甲方指導、檢查、檢驗,確保工程質量好。
2、工程技術質量如有不合格,需要返工,所返工料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3、施工安全由乙方全權負責。
4、工程承包內容主體工程從0.00以至天面斜蓋頂為主體工程。
5、包工價格按每層樓投影面積每平方米玖拾捌元(98元/㎡)計算。封閉欄桿同樣按平方計價。基礎地梁每米長按60元計算,鋪地臺每平方米12元,不包回填土。化糞池1000元,樓上水池1200元,以上工程乙方自帶施工工具(如模板、頂木、機械、鐵鏟、漿桶等)。
6、乙方按圖施工完成后,甲方指揮失誤,或不如意,須變更的甲方另付工錢。
7、乙方不得任意浪費甲方材料,不準有盜竊甲方材料行為,一經發現按偷一罰十處理。
8、主體工程完成后,乙方負責清理房內所有雜物。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一、概況
1.甲方裝飾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為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經市建委有關部門審定具有民用裝飾《資質證書》的企業法人。
2.裝飾施工地點: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____弄(村)____號___樓____室。
3.住房結構:____________房型______房_____廳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4.裝飾施工內容:詳見附件一《裝飾施工內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材料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工費: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計費:_____________________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稅金(3.41%):____________
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7.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天。
二、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詳見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設備表》。
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乙方應辦理驗收手續。如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抵現場后,經乙方驗收,由乙方負責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價款保管費,費率由雙方約定,由于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乙方提供的材料:詳見附件三《主材料報價單》。
3.乙方對甲方采購的裝飾材料、設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應按挪用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
4.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系偽劣商品,應按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
三、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2.本工程由_________方設計,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5.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系,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詳見附件四)后,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影響竣工日期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6.工程驗收: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預約規定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事后,若甲方要求復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復驗,若復驗合格,其復驗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
7.工程竣工:乙方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自接到通知三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詳見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須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如通過竣工驗收,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線路、煤氣管道、自來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和賠償;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
五、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
2.工程結算:詳見附件六《工程結算單》。
3.工程保修期壹年。須工程款全部結清,甲、乙雙方方能簽訂《工程保修單》(詳見附件七),保修期從竣工驗收簽章之日起算。
4.雙方款項往來,均應出具收據,施工結束須開具發票。
付款時間付款百分比金額
對預算設計認可簽訂合同之日1000元,第二次付款時扣除
合同簽訂后開工后二到五天65%元
施工過程中工期進度過半30%元
竣工驗收當天5%元
增加工程項目簽訂項目變更表100%元
注:裝飾工程有形市場另有規定的,亦可按市場規定辦理。
六、其它事項
1.甲方工作:
1)甲方應在開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等應采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電等必備條件,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做好施工中因臨時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產生影響鄰里關系等的協調工作。
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計管線,負責到所在地房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2.乙方工作:
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的現場交底。
2)指派______________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對其行為乙方應予認可。如更換人員,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3)未經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業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及各種共用設備管線。七、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強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及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責任。
八、糾紛處理方式:
1.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憑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可向市建筑裝飾協會家庭裝飾委員會商請調解,也可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拆。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雙方簽字(在有形市場簽訂的合同須經市場管理部門蓋章見證)生效后,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要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約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委托人:
住址: 委托人:
第一條 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
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文件。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范圍、權限、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料并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稱簡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
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
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筑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
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
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設備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設備或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
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印、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
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瀑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
等。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監理合同;
6.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7.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8.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雙方協商解釋,協商不成時,按協議條款第35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規范時,有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行業標準、規范;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使用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和設計單位批準后執行。
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含地方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規章。
第四條 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7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需要超過協議條款雙方約定的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使用國外或境外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后不予答復,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加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委托監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監理,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協議條款內明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應履行的職責。本合同中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的職責不能相互交叉。
非經甲方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作出公正的處理。
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
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后應同時通知乙方,后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
經批準。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應按甲
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天
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7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二條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
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可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
復。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
方,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
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工期延誤。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程未按時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7天
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可視為延期及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
準。甲方應在7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追加合同價款和承擔;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質量與檢驗
第十五條 工程樣板。按照協議條款規定,乙方制作的樣板間,經甲方代表檢驗合格后,由甲乙雙方封存。樣板間作為甲方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制作樣板間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設計和樣板間標準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的順延。
第十八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
第十九條 重新檢驗。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或修復后隱蔽。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三十五條 爭議
35.1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
員會仲裁(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違約
36.1 違約的處理:
36.2 違約金的數額:
36.3 損失的計算方法:
36.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
第三十七條 索賠
第三十八條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條 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
第四十條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
第四十一條 保險
第四十二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四十三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 合同份數
44.1 合同副本份數: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
44.3 合同制訂費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人: 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鑒(公)證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日歷天數_______天;
2.主要節點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
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標文件;
4.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標準規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標準規范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2.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工作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3.根據工程情況要求乙方增減施工人數,滿足施工生產需要。對施工質量底劣、技術差、不服從指揮、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予以清退。
4.及時提供由甲方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
5.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6.統籌安排、協調解決乙方施工人員生活臨時設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費用:
7.協助乙方辦理現場施工人員出入證件,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和甲方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勞動保護等工作。
2.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本合同勞務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根據業主或甲方的計劃要求(包括調整后的計劃),合理組織,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返修、工期拖延損失及各種罰款。
3.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和承諾的管理人員、安全員(持證)保質保量到位。技術工人必須按國家規定持上崗,技工必須有職業技能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特殊工種必須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
4.服從甲方和業主的監督、檢查、管理;接受甲方和業主有關人員對質量、進度、技術、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5.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應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6.按甲方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7.按國家政策規定與每個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務工人員工資每月造冊備案),承擔因此項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糾紛或當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及責任后果;
8.為其施工人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關的防護用品);
9.進場施工人員要求具備思想素質好、身體健康、技術熟練等條件;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歲以上的老人及體弱病殘人員;禁止使用不法人員,乙方應承擔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員而引起的責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資金暫時不到位,業主未能按時拔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施工,不
得聚眾鬧事,做到對甲方的諒解。
第九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應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監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
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施工作業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十條 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節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一條 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及單價
2.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
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乙方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小型機具費用;各類材料的場內二次倒運;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周轉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勞動保護用品費用(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安全網、防護欄桿、防護棚等);文明施工費用(包括上級部門對現場的各類檢查所發生的臨時用工);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配合測量放線、材料試驗、電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配合用工;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費用;
3.本合同單價為一次包死價格,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其它因素變化而調整變動。
第十二條 結算辦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進度節點)結算勞務承包費,5日按合同價款結算完畢,交甲方財務部門作為支付勞務承包費用的依據。
2.甲方不預付乙方生活費用,勞務承包費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進度節點),付款時間為業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結算款的_______%.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結算款的_______%,余款_______%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結算款支付額以扣除勞務管理費后的數額為基數)
3.在每月的承包費結算中,應扣除乙方向甲方勞務公司應繳納_______%的勞務管理費。
第十三條 施工驗收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組織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畢,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自檢報告,通知驗收;甲方應當及時對乙方施工成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道工序施工作業;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甲方的相關損失。
竣工驗收時,業主、監理等相關方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乙方應無償維修,并承擔由此導致甲方相關損失,不因先期已經甲方驗收而減輕乙方責任。
2.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的初步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費用另外協商)
第十四條 工程保修
1.保修范圍、期限: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內容和時間派人維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保險
1.乙方負責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保險事故發生時,甲、乙雙方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六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否則,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解決。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2.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2.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七條 合同履約保證金
1.乙方向甲方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_______元。
2.合同履約保證金所含內容應包括本合同內所定的各項批標及投標文件內的承諾條件,如:工期、質量、安全、環境保護、文
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員數,農忙季節的人員數量,支付農民工資,遵紀守法等。若達不到以上內容所規定的要求,則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額;若發生嚴重違約或給甲方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沒收全部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內容完成,經有關部門驗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則甲方在一月內返還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標準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當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沒有相應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項目經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誤的工作時間相就順延。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業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業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
第二十條 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業成果,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未發生質量問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二十一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 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二條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后生效。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天。
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
(大寫):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條。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于 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