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5 1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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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來,我縣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堅持以十重要精神為指導,從部門實際出發,認真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堅持培育發展與督促管理并重的原則,使民間組織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加強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
根據《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了相應的操作規程并進行公布,促進了登記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規范化。全年新增登記農村專業經濟協會1個、社團1個。繼續加大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力度。繼續執行以印民字〔20XX〕28號文件下發了《關于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律與誠信建設活動的意見》。
二、加大對社會團體的監管力度
對全縣56個社團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做好清理社團組織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全縣民間組織均無違法活動,評比出三個民間組織單位在會上進行經驗交流發言。加強民間組織日常管理工作,規范民間組織檔案管理,堅持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和信息上報制度等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對民間組織管理體制。
三、認真開展民間組織年檢工作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和地區民政局關于開展今年度民間組織年度檢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縣今年度民間組織年度檢查工作,以印民字〔2013〕37號文件對全縣的民間組織年度檢查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對時間、步驟等相關問題作了明確。到6月底年檢工作全面結束。全縣共有民間組織56個,其中社會團體20個、農村專業經濟協會23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3個。年度檢查工作中,嚴格按照年檢的要求和標準逐條對照檢查,年檢合格率達100%。
四、存在問題
1、社會組織扶持政策不夠完善。目前,我市沒有一套完整的對社會組織扶持優惠的政策文件,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阻礙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財政資助、人事管理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規定。社區民間組織一般是由社區居委會來牽頭開展活動,沒有政策扶持,很能調動社區創辦民間組織的積極性。
2、登記管理工作越來越重,今年開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不再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這就大大增加了民間組織管理的工作量,我局現民間組織機構、編制、經費都沒有保障,現民間組織管理人員還要兼任其他工作。
3、社區民間組織缺乏統一規劃,發展不平衡。現有社區民間組織缺乏統一規劃,設置布局不盡合理,發展也不平衡。據調查,有的民間組織是自上而下,或是有關政府部門為將職能延伸而在社區掛牌成立的,(如計生協會、殘疾人協會等),這些組織其實都是與社區居委會一套班子多塊牌子。由于社區與社區之間存在基礎、設施、地理區劃、居民素質等差異,導致社區民間組織的發展無序、不平衡。目前,我區教育類的民間組織所占比例較大,其中90%為民辦幼兒園,而家政和公益性民間組織所占比例偏低,影響民間組織在社區建設中整體效應的發揮。
一、非政府組織的界定、范圍和法律地位
(一)非政府組織的界定
關于非政府組織的界定,美國霍普金斯大學的M?Salamon霍普曼教授認為具有以下五個屬性的組織即非政府組織,即組織性、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就是指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性機構以外的一切社會組織的總和,包括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群團、各類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和各種民辦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將事業單位列入非政府組織的范疇,似乎不太符合國際上的非政府組織“民間性”的特點。從中國目前的有關規定來看,中國非政府組織的定義與國際上的定義基本內涵一致,中國的非政府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中國的非政府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種形式。
(二)非政府組織的的法律地位
目前,普遍認為非政府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三種法律地位和身份。行政主體。對一部分具有依法管理公共事物的非政府組而言,他們依法進行某些社會事物的公共管理時,就具有行政主體的身分,但必須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或經批準的章程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就非政府組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日常管理和監督機關檢查而言,非政府組織可以作為行政相對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民事主體。從其民事活動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竟核準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是法人,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法獨立享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二、非政府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公共事務特別是行業性、專業性事務,逐步轉移、交給或還給某些非政府組織管理或參與管理。同有的西方國家所認同的一樣,在我國,公共行政可以分為政儲的公共行政和社會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管理公共事物;社會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組織,對一定范圍內的公共事物所進行的管理。非政府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文件或有關行政機關的委托或經批準的章程的規定,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職能,非政府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主要包括: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是非政府組織的主要職能。
三、非政府組織的行政法規制
(一)立法規制
我國涉及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我國關于非府組織的立法已經初步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統領,以《中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民辦非企業單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為主體,以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為輔助,一般法與特別法相結合的法律規范體系。
(二)行政規制
對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非政府組織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這是非政府組得到國家認可,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條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子》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登記管理機關。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根據我國《社替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政府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
(三)司法規制
“有權力就應當有救濟”是行政法中應有之意。非政府組織在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時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侵犯自已合法權益,可否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是當前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和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據此,當非政府組處于公共管理主體地位的時候,應當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并應當具有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接到關于對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清理行政監管事項的通知以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按照《關于對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清理行政監管事項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對我局2008年以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監管事項中有關社會組織的事項認真進行了梳理和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如果是商業盈利性經濟組織,到向工商部門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如果是社會團體性質,到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社團法人登記。盡管不是贏利性的組織,但是也是一個關乎行業秩序的非盈利組織,所以得報當地政府。
成立民間協會之類的組織團體需要到各級民政部門登記,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一)認真做好登記注冊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全區共有社會組織337家,其中: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131家;民辦非企業單位206家。2013年上半年社團新增2家、變更0家、延續7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新增5家、變更6家、延續11家。從登記入手,嚴把質量關,堅持依法登記管理,注重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并重的原則,在全區范圍內基本達到了建立協會登記無空的要求,使社會組織登記的范圍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
(二)圓滿完成了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工作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市局對年檢工作的要求,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要求,對全區18家社會團體和4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了年度檢查,年檢合格率達到100%。通過檢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能夠按章程積極開展活動,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夠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重大活動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請示。
二、社會組織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社會團體管理工作:
1、為促使社會團體工作正常開展,強化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力度,指導全區社會團體召開年會,通過開年會使之組織健全,活動經常,行為規范。
2、按照省、市評選先進社會團體的標準,積極培育和發展先進社會團體。在全區社會團體中開展評比先進社會團體的活動,待時機成熟后發展和推廣先進社會團體的經驗,并組織交流和總結先進經驗。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今年我們結合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工作,匯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了檢查,并發放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使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的發展。
商會的性質。國外的商會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種是私法型,又稱英美型,以英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在這些國家,商會和行業協會都是非官方的獨立的民間組織,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動。外部規范對商會的制約相對寬松,沒有規定其性質、設立和宗旨、組織行為等,商會的成立只要向政府備案即可。另一種是公法型,又稱為大陸型,以法德等大陸系國家為代表。大陸型商會是一個既有工商業者的公共代表機構性質的,又帶有工商行政輔助管理機構性質的組織。如法國1858年頒布的《商會法》規定,商會是政府部門中代表各自管轄區工商界利益的機構,是公立公益組織。德國在1956年頒布的《工商會法》規定,工商會是公法團體。還有一種是介于上述兩種類型之間的商會,以日本和韓國為代表。日韓商會吸收了英美私法商會和法德公法商會的優點和成功經驗。如日本在入會問題上同英美一樣,實現自由自愿入會原則,但同時又仿照法德公法商會的做法,要求特定工商業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會議所年檢,即“特定工商業者”制度。
商會的設立模式。不同模式國家的商會設立原則是不同的。在大陸型國家,商會呈傘狀分布,一般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設立。如西歐許多國家就規定一地只能建立一個商會,它享有向政府咨詢的正式地位。“一地一會”有利于商會的獨立性和其財政的基礎保證,更有利于工商會提高整體代表性,盡量客觀、現實、合理地反映意見。但是,“一地一會”只是一個原則,并非絕對化。比如在德國,除了工商大會是法定機構,企業必須加入以外,還有其他的全國性商會和協會,他們都由企業自愿選擇是否加入。而英美等國家就不是按照“一地一會”的原則來設立商會,商會是自發組織起來的,不分地域和行業,因此,它們不受這些原則限制。
商會的職能。在國外,無論是大陸型商會還是英美型商會,或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日韓商會,商會的職能都比較廣泛。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法定職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確授予。如法國商會法規定:商會可就國家商業和工業利益問題與其他商會管轄區內的行政部門直接對話。俄羅斯工商會法規定,商會有按照國際慣例出具商品原產地證明書以及與對外經貿活動有關的文件;組織國際展覽,保障俄羅斯商品展覽會在國外的籌備和舉辦。二是委托職能。即這些職能原本是屬于政府的,由政府委托商會來行使。如日本《商工會議所》法規定:商工會議所(即商會)可以承辦行政廳委托的事務。三是約定職能。即這些權利是企業的,由于加入商會,企業自愿將作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的一部分權利,交給了商會統一占有、使用和處分。如在實踐中商會幫助企業進行反傾銷訴訟等。
我國商會發展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和優待。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社會團體從事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事務。
第五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領有《暫住證》并已居住1年以上;單位會員的住所地應當在本省。
第七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當不少于5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于3個;個人和單位混合發起的,總數不得少于5個。
第八條發起人應當自收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逾期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經業務主管單位重新簽署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相一致;
(二)與已登記的社會團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使用被撤銷的社會團體或者被取締組織的名稱;
(四)符合《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條例》規定的各有關事項,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刻制印章、申領有關證照、開立銀行賬戶、辦理有關行政登記事項。社會團體從事上述活動以及其他需要證明身份的活動,應當出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登記的,應當發給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申請在其住所地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時應當征求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需變更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的,應當自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擬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在其住所地外設立、變更或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在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成立后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其辦事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其業務主管單位、開戶銀行和稅務、工商等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后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處理;因章程規定不明確或章程規定的接受對象、用途范圍等情況發生變化而難以執行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決定,用于資助業務主管單位主管的其他社會團體,或用于資助其他公益性事業。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分、揮霍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舉辦涉外活動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并提前7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和活動舉辦地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活動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業務活動。社會團體一年中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員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支出,如無特殊原因,應當低于全年支出總額的50%。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聘用專職工作人員,雙方應當依法訂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監督。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會員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舉辦有關活動前未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
(二)使用活動資金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公開財務收支情況的;
(四)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活動1至6個月,并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非法刻制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超出業務范圍活動的。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第四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涉及兩個以上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的非法民間組織的取締,由它們的共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非法民間組織,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取締,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第五條對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出具偽證。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調查非法民間組織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非法民間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需要銷毀的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
(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第四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涉及兩個以上同級登記管理機關的非法民間組織的取締,由它們的共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的非法民間組織,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取締,或者指定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第五條對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涉及有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能拒絕、隱瞞、出具偽證。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調查非法民間組織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非法民間組織被取締后,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對被取締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印章、標識、資料、財務憑證等,并登記造冊。
需要銷毀的印章、資料等,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填寫銷毀清單。
兩新是指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新經濟組織,是指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個體工商戶、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等各類非國有集體獨資的經濟組織。
社會團體,指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等。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