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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一、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二、撤回(2013)法司鑒委字第355號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并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2013年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鑒定機構鑒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書。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準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鑒定,后該隊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不是單方委托鑒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托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鑒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3、填寫理賠申請資料,包括:理賠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如有代辦)、委托銀行轉賬申請書;
4、被保險人在醫院門診或住院期間發生的治療費用收據原件及收據對應的清單;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醫院或相關機構確定申請人的營養費、護理費和后續醫療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X交通事故索賠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已受理。申請人為治療事故造成的傷害,花費了大量的費用,至今還經常感到胸悶、頭暈,需要進一步的治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醫院或相關機構確定申請人的營養費、護理費和后續醫療費。
此致
XXX市X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重新鑒定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李__,男,漢,住_縣_村_社。
申請人:胡__,女,漢族,住_縣_鎮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務所律師。
楊__訴申請人財產損害糾紛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__房屋損害原因及解決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申請人認為該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請重新進行鑒定。
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如下:
1、依據鑒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得出其鑒定結果,明顯自相矛盾。該鑒定書第二頁上:楊__房屋為剛性條石基礎,基礎底寬0.8至0.9M,埋深約1.2M(排水溝頂標高為標準);排水溝底為條石,計四層約1.2M(與楊__房基底同一標高). 接著在分析楊__房屋受原因中稱:由于申請人 2019年建房施工條石排水溝時,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即基底附加壓力)。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申請人修的排水溝的底基和楊__的房屋底基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現溝底條石部分直接壓在楊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礎荷載這種可能性呢?這充分表明了結論和事實不相符。
2.該鑒定書缺乏客觀公正性和完整性。因為房屋發生傾斜、沉降除了與地基有關外,與房屋自身的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有十分重要的聯系,而該鑒定書,對原告楊__的房屋的建筑質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與其自己的房屋發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問題卻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楊__房屋整體剛度較差,對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一言帶過。而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出具的:《關于楊__房屋的安全鑒定意見》中對原告楊__的房屋所發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確指出:1.該房屋結構不符合規范要求;2.基礎主體施工質量較差。由此可見該鑒定書的結論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該鑒定書應當是以__市中級人民法院科學技術鑒定所的名義制發,卻在鑒定書的頭上用:__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無法定的鑒定資格)的名義發出,所以,該鑒定書的制作程序不當,有誤導之嫌。
綜上所述,由于__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出具的《技術鑒定書》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且鑒定結論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所涉損失的原因重新進行鑒定。
傷殘等級鑒定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xxx 性別:xx 出生年月:x 年 x 月 x 日 民族:xxx 住址:xxx
請求事項:
請求對右手骨折構成的殘疾等級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訴 xx等因故意傷害一案,已經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為準確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數額,特申請人民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傷情進行鑒定。
此致
申請事項:傷殘等級鑒定
事實與理由:
貴院依法受理的申請人與×××、×××等糾紛一案,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申請貴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賠償指數)進行鑒定。
此致
受托人 身份號碼
現全權授權受托人處理 欠款債務人的調查與催款的相關事宜。債務人還款直接匯入我指定銀行賬戶或者收取現金,受托人不接受債務人還款事項。
特此委托
授權人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委托書(一)
XXX分行:
鑒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請金額為 萬元的授信(貸款、承兌、貼現、信用證)業務,由提供擔保或由授權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擔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查詢用途,自本授權書簽發之日起至上述申請業務終結(包括業務申請被駁回或根據該申請發放的信貸業務全部結清)之日止,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查詢本人的個人信用報告,并將本人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業務和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等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信用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本次業務的申請書和合同書中有關征信條款所言的“有關征信機構”、“征信系統”等均指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特此授權
授權人(借款人):
授權人(擔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簽發日期:
個人委托書(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單位)與_______因(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委托人。
人_______的權限為:(代為申請工傷認定事宜;代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事宜;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人_______的權限為:(代為申請工傷認定事宜;代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事宜;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增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仲裁。
本會不受理因下列糾紛和爭議提出的仲裁申請: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本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第四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的意思表示;
第五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效力。
第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前提出。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本會的受理范圍。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申請書副本。
第九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條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一條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要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本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受到本會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及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被申請人在提出反申請的同時,應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仲裁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五條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其它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十六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譯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席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應當在本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擇。
第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十九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厲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三)中“其它關系”是指:
(一)對手承辦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一)因出差、出國不能承辦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應當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職責的情形。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決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二十五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它資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應當在首次提交答辯書期滿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會在仲裁庭開庭十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以后的開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已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并做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第三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體溫。
第三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互相質證。
第三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仲裁庭不予補正時,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緩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愿意接受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或意見,作為其答辯、反請求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經仲裁員簽名后,應當加蓋本會的印章。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對裁決書中的問題,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漏裁的,仲裁庭應當做出補充裁決。
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請求仲裁庭補充裁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或者補充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本會不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
為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旅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凡爭議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仲裁案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由本會征得另一方面當事人同意的或本會認為可通過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適用本簡易程序。
第五十二條 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時,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自最后一方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沒有就選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五十四條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七日,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也以內感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書的期限為五日。
第五十五條 仲裁庭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
第五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在進行簡易程序過程中,任何一當事人未遵守本簡易程序,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請求的變更和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與本暫行規則第五十一條有抵觸的,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暫行規則其它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時,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以電報、傳真方式送達。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留置、公告等送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議,選定或者依有關規定,由蘭州市范圍內原各仲裁機構仲裁但其所在地依法不能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可以向本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 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蘭州仲裁委員會的,本會可以依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
第六十八條 仲裁員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時間、難易程序、爭議大小等情況確定。
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民事活動中的房產糾紛案件仲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產糾紛仲裁機關是市、縣(市)、區設立的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五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遵循公正、及時和便民原則,實行合議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仲裁機關根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在糾紛發生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房產糾紛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提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申請仲裁和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仲裁機關管轄因房產產權權屬、買賣、租賃、借用、贈與、分割、交換、典當、抵押、侵權及其他房產事宜發生的民事糾紛。
第九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法律和法規規定由政府部門受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結的;
(三)違反房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作行政處理的;
(四)因繼承、離婚和家庭析產而引起的;
(五)房地產管理部門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
(六)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生爭議的;
(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分房和駐軍內部房屋發生糾紛的。
第十條 一般房產糾紛案件,由爭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的仲裁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機關管轄:
(一)市轄區爭議房屋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涉外房產糾紛的;
(三)省(部)屬單位為糾紛一方當事人的;
(四)全市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 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上一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職和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與專職仲裁員同等的權利。
仲栽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仲裁員應由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按省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經同級仲裁委員會考核合格,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雙方各自推選一名仲裁員或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員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十六條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或由其指定專職仲裁員擔任。
第十七條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八條 仲裁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裁決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對回避作出的決定,應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要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條 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仲裁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提出答辯書的,仲裁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參加仲裁;委托他人代為參加仲裁,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具體范圍和方法由市仲裁機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糾紛案件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通知他參加仲裁。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當出具證明;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仲裁機關進行現場勘查,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鑒定的人員簽字蓋章。
仲裁機關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仲裁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二十五條 仲裁期間,停止辦理爭議產權、使用權的轉移、變更手續。當事人應保持爭議房屋現狀。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可以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七條 仲裁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仲裁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二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第三十條 仲費庭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和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一方經一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到庭情況,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庭審調查;
(三)雙方當事人辯論;
(四)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可以再行調解;
(五)評議和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栽決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及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仲裁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仲裁結果及仲裁費用的承擔;
(五)不服仲裁的起訴期限;
(六)仲裁員、書記員的署名和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第三十三條 仲裁機關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市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載明仲裁終局的,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重新裁決時,應另行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已送達的調解書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待繼承人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需確定法定人的;
(三)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申請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個月,沒有繼承人參加仲裁活動的;
(三)當事人雙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請的;
(四)超過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應退還仲裁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當事人應繳納仲裁費;仲裁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經裁決處理終結的案件,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農業部行政管轄內諸類科技成果的鑒定。
二、承擔由農業部下達科研、推廣項目的其它部門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
三、申報農業部部級各種獎勵的其它部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礎理論成果和部分應用基礎理論成果。
二、應用技術成果。
三、軟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各級農業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機構的職能是:
一、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
1.負責全國農業系統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訂部門的管理辦法、規定、細則并協調檢查其執行情況和成果鑒定的匯總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關主持農業系統或由農業部下達任務其它部門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3.作為農業部科技成果的組織鑒定單位,對主持鑒定單位完成的成果鑒定進行審核并對鑒定證書審核蓋章。
4.主持鑒定單位申請由部直接主持鑒定的會簽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漁、農牧、農林、畜牧、水產、農墾、農機化、鄉鎮企業)廳(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
1.受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的委托,負責本部門下達課題的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鑒定或委托主持鑒定工作。
2.主持本部門自選課題的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審查本部門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總結。
5.鑒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三、農業部各司(局)、直屬科研院(所)、部屬高等農業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職責:
1.受部成果管理機構委托,負責由本部門、本單位下達的科研、推廣課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鑒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門下達課題的成果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審查本部門本單位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5.鑒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畜牧、農墾、農機、水產)科學院、高等農業院校成果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1.負責本單位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機構的委托主持本單位下達課題及自選課題的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審查本單位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報送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5.鑒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第六條根據實事求是、嚴格把關、精簡節約的原則,視不同情況采用以下鑒定形式:
一、檢測鑒定:經省(部、委)以下法定的專門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有關的技術指標,進行檢測、測試并出示證明其技術水平及成熟度的評語,并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蓋章。
二、驗收鑒定:適用于推廣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由驗收單位組織專家,根據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指標,進行現場測試、評價,出具驗收結論,并由驗收人員簽字。參加驗收人員必須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專家評議:
1.通信鑒定:凡不需要現場考查,不需測試,根據研究報告和試驗資料即可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鑒定單位匯總專家意見并寫出評語,并附專家書面評語的復印件同時說明發出和收到函件份數。
2.會議鑒定:對國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選課意義比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請科研、教學、生產、管理部門同行專家召開會議按規定進行鑒定作出結論。
檢測鑒定、驗收鑒定、專家評議的鑒定證書均需經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四、視同鑒定: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并經部(省)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均視已通過鑒定,與其它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連續三年在生產中推廣應用,證明技術上成熟,已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蓋章。
2.經法定的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已按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在生產實踐中已取得經濟、社會效益,并由當事人出具證明的。
3.農作物、家畜、家禽、蜂、蠶經國家或省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并出具評語證明的,但只通過審核名錄而無評語證明者無效。
4.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后已取得經濟效益,并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視同鑒定必須填寫視同鑒定證書并附有關技術文件,報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七條鑒定委員會
一、對于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鑒定單位或委托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組成。人數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三人。報部以上申請獎勵的成果其鑒定委員會正、副主任須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鑒定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1.一切被邀請參加鑒定委員會的專家權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完成人員的影響,獨立進行鑒定,可根據規定充分發表意見,有權要求完成人解答問題,可保留個人意見。
2.鑒定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少數服從多數,超過半數方可通過鑒定。
3.根據規定取得咨詢費。
4.對被鑒定的成果負有法律、道義的責任,有保密的義務,更不得把成果竊為己有。
三、鑒定委員會應包括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部門的專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條件是:
1.在該行業或領域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2.具有較好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及管理經驗。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參加鑒定委員會的人數不得超過鑒定委員會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一切參加課題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鑒定,也不得以檢驗者、證明者身份出現。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鑒定,然后作為一個項目的完成人共同報獎。
第八條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鑒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組織實施單位和人員。在成果鑒定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各種準備。在鑒定時應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地向鑒定委員會做技術報告,并認真回答鑒定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不得弄虛作假、夸大事實。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向鑒定委員會主任或上級主管部門、成果管理機構提出。
第九條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題目:一切要鑒定的科技成果題目必須準確,和該項目主要技術核心相一致。題目與內容不符者,應重新確定正確題目或推遲鑒定。
二、理論及應用理論成果:研究論文須在國際或全國性學術刊物上發表一年以上或在國際學術會議及全國一級學術會議全體會議上公開發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內容鑒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發表后被引用情況的資料。
2.對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的評價。
3.論點、論據是否明確,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4.該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學科比較,其成果的創新點、學術意義及所達到的國內外的實際水平。
5.存在的缺點及改進建議。
6.科學理論成果采取函審方式評議時,須將專家評審表附在鑒定證書之后。
7.應用理論研究成果應補充經過實踐檢驗的效果、應用范圍及對可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分析報告。
三、應用技術成果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鑒定所需技術資料、文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
3.有關技術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圖表是否準確、完整。
4.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其特點、獨創性及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查新檢索。
5.實踐檢驗的效果、應用范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6.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計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四、軟科學成果按下列內容組織鑒定:
1.鑒定所需文件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課題要求的標準和目的。
3.應用情況和實踐檢驗的效果。
4.成果所達到的實際水平。
5.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第十條凡執行國家及部(省)下達的科研推廣計劃、申報部(省)以上獎勵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選課題中意義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須進行鑒定。
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請進行科技成果鑒定:
1.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2.學術或技術資料必須齊全,并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后被引用情況報告等。
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設計書、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試驗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情況對照材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軟科學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或計劃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對照材料等。
3.應用技術成果應經過實踐證明其成熟,并具備應用推廣的條件。對高技術研究中難度較大、周期較長的,組織鑒定單位可酌情組織階段成果鑒定。
4.軟科學成果需經有關單位采納和應用一年后方可組織鑒定。
5.完成單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協調好。
6.必須使用國家科委統一制定的鑒定證書格式。
以下成果(項目)可以不進行鑒定:
1.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鑒別即可確定其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會公認、并有確切證明的科技成果。
3.自選課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意義不大,經濟、社會效益不明顯的項目。
4.技術上嚴格保密,無法進行鑒定的科技項目。
5.中外合作完成,無法進行鑒定的項目。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鑒定的程序如下:
一、農業科技成果鑒定實行由下達課題計劃或任務的單位負責審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鑒定,由組織鑒定單位(部成果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二、凡根據計劃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負責,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備齊材料,并使用國家科委統一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申請書”,通過歸口單位審查后,向下達計劃(或合同)單位提出申請鑒定報告。
自選課題意義比較重大的,向完成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成果管理機構提出鑒定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按本辦法進行鑒定。
三、完成單位及完成人須于鑒定會前一個月以上向主持鑒定單位提交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鑒定單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后,必須逐項認真核實,并在半個月內就下列問題給予明確答復:
1.是否同意鑒定。
2.鑒定的形式。
3.鑒定委員會名單。
五、主持鑒定、委托主持鑒定單位經審查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如發現未完成計劃、數據資料不全、爭議未解決可拒絕鑒定或延期鑒定。
六、鑒定委員會主任由主持鑒定單位協商后指定并主持鑒定會,同時向鑒定委員宣布有關鑒定辦法的規定。
七、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必須在會上由鑒定委員會親自起草、討論,在會上形成并由全體鑒定委員簽字。有不同意見的委員可以不簽字或注明意見。
八、完成人在鑒定委員會討論鑒定結論時要回避,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可向主持鑒定單位或上級成果管理機構提出。
九、組織鑒定單位、主持鑒定單位在鑒定完成后,如發現鑒定報告有重大缺陷,可責成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如發現鑒定報告弄虛作假或搞形式主義,有權駁回報告,另行組織鑒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鑒定。
十、鑒定證書經組織鑒定單位(部成果管理機構)蓋章后有效。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房產糾紛的仲裁。
第三條 市、縣(市)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種裁委員會),為本轄區城鎮房產糾紛的種裁機關,按分工負責房產糾紛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產糾紛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仲裁。
第五條 房產糾紛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六條 仲裁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仲裁組織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房產管理部門。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專職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把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履行仲 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第九條 房產糾紛案件,一般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審理裁決;簡單的由仲裁員一人調解或仲裁;重大、疑難、復雜的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條 仲裁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回避的決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市仲裁委員會有權對縣(市)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受案范圍與管轄
第十三條 仲裁機關受理因房屋的產權、使用、買賣、租賃、交換、分割、侵占、抵押、典當、附屬設施使用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四條 下列房產糾紛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
(二)涉及離婚、繼承的;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發生的;
(四)其他有權管轄的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經公證機關公證的;
(六)超過訴訟時效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房產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第十五條 房產糾紛案件的仲裁,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 房產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請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按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十八條 仲裁機關接到仲裁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七日內立案,并向被訴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十九條 已經受理的案件,如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而被訴人又無異議的,仲裁機關應準許撤回申請,如被訴人提出異議的,應繼續仲裁。
第二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參加仲裁活動,也可委托人參加仲裁,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并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仲裁機關有權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的原始憑證。
仲裁機關進行現場勘查或技術鑒定,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單位派人協助。
勘查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并由參加勘查、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仲裁機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托單位應按委托的項目、標準等要求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影響仲裁執行的案件,仲裁機關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涉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做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提出保全申請時,必須提供經濟擔保,拒絕提供經濟擔保的,仲裁機關可駁回其保全申請。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敗訴人承擔。
第五章 裁決與執行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蓋章,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機關應進行仲裁。
第二十四條 仲裁機關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在開庭前三日內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申請人經仲裁機關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機關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請處理。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五條 審理房產糾紛案件,應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之當事人的權利,并按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進行庭審調查,核對事實,出示和鑒別有關證據,并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答辯和辯論。
雙方辯論結束后,仲載庭可再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進行評議作出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人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第二十七條 仲裁機關應對裁決的案件制作仲裁決定書。
仲裁決定書應寫明申請人、被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及其人的姓名、職務;申請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仲裁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仲裁結果和仲裁費用的承擔;不服裁決起放的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后,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生效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重新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對已生效的仲裁決定書,當事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可憑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書或調解書及當事人的申請,按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案件,當事人應向仲裁機關交納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費由申請人預交,結案后由敗訴方承擔,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三條 仲裁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樺甸市和蛟河市城區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各級質監站根據專業結構合理,配套的原則,按工程監督范圍,并征求上級質監站意見后,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確定質量監督人員數量,質監人員的崗位資格分為監督工程師和監督員,各級質監站和質監人員必須經上一級質監部門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
二、明確了監督人員職責和權限
質量監督人員明確了自己的權利和必須具備的道德素質。質量監督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閱監督工程的技術資料,參加有關工作技術方面的會議,對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發出通知書并責成返工或修補;有權對施工和檢測單位的任何人員就工程質量情況進行調查談話,有關單位應為進入施工現場的質量監督人員創造條件,提供方便。對于阻撓質量監督人員,質量監督人員有權強求建設單位將其撤出工地。主管站質監站對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給予限期整改,停工整頓,通報批評,責令退廠,以至建議有關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三、有力的保證監督程序的合理與實施
交通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社會監理招標制度,各地市社會質監招標結果報主管質監站審批,省質監站負責交通基本建設監理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批復后,提出申請《開工報告》之前,必須填寫《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到主管質監站申請辦理監督手續。對于未按時申請辦理監督手續的,由主管質監站向建設單位發出《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手續催辦單》,限期申請辦理監督手續。
省質監站應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監督手續之后,提出申請《開工報告》之前,對受委托的或組建的項目社會監理單位的機構及人員進行審批;各地、市質監站對受委托的項目社會監理機構及人員初審同意后,轉報主管質監站審批。同時,項目社會監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攜帶有關資料到主管質監站匯報監理工作方案,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與監理單位鑒定《監理服務合同》。
主管質監站在收到《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兩周內對第二十條所述文件資料及現場進行核實,確定該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計劃,發出《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送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抄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質監站。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基建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質量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后,均應填寫《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表》,所提的各種意見、文字及檢查記錄等文書資料,均應存入工程項目監督檔案保存,并作為交工工程質量鑒定的依據。
工程完工后,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按有關規定整理竣工資料,并寫出總結報告。建設單位填寫《交通基本建設工程交工質量鑒定申請書》,同時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總結報告,到主管質監站申請辦理交工質量鑒定手續。主管質監站在收到申請后三十天內,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簽發《交通基本建設工程交工質量鑒定意見書》。
工程責任期過后,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按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寫出總結報告。建設單位填寫《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竣工質量鑒定申請書》,到主管質監站申請簽發《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竣工質量鑒定意見書》。對未按規定送交資料的工程主管質監站有權拒絕交工、竣工質量鑒定。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主管質監站簽發《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鑒定證書》。
四、更加優化了管理和經費問題
各級質監站應加強省外和非交通系統社會監理單位進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市場的管理。對經質監站審查同意準入的社會監理單位,發給《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社會監理準入許可證》后,才能承擔監理業務。
各級質監站的年度監督計劃,年度工作總結及工程項目的監督情況,應及時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質監站。
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質監站要嚴懲分明,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省、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門計劃列項受監督工程的監督費,由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專項安排,直接劃撥給質監站。其他的監督工程,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主管質監站繳納質量監督費并一次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