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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活動,是指為房地產開發、買賣、租賃、抵押、置(互)換、評估、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作和房屋維修服務等房地產流通領域的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行紀、等中介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審批成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房地產經紀人的注冊登記;
(二)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
(三)依照法律規定,對房地產經紀合同進行監督管理;
(四)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導房地產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
(五)協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人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房地產經紀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房地產經紀人資格;
(三)負責房地產經紀人的專業培訓;
(四)指導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協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經營。
第四條、經紀人依照本辦法進行的經紀活動受法律保護。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房地產經紀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申辦條件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經過考試合格并取得省建委、省工商局核發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組織或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
《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申請辦理《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兩年以上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實際工作經驗,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房地產專業知識;
(四)前3年內沒有犯罪或經濟違法行為。
國家和省規定不允許兼職的人員不得申請《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第八條、設立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注冊資本或登記資金數額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三)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機構、章程和財務制度;
(五)合伙人之間有書面合伙協議。
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可以從事除包銷房地產以外的各項房地產經紀人業務。
第九條、設立房地產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經紀公司從事房地產包銷業務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第十條、個體房地產經紀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三)登記資金數額不少于人民幣3萬元。
個體房地產經紀人只能從事房地產居間、經紀業務。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申請在其營業范圍中增加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報原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紀管理
第十二條、申辦房地產經紀人事務所或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應持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辦理注冊登記。房地產經紀組織在領取到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個人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持證人必須于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到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由省建委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從業情況登記表》,按有關要求如實填寫,并由其所在的房地產經紀組織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省建委(或其授權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建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其換發新證,未換發新證的,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在外省已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來我省依托房地產經紀組織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必須到省建委、省工商局辦理備案手續;要獨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收集、利用房地產商業信息;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實的相關材料;
(三)完成經紀業務后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獲取傭金或者要求支付經紀活動經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職業道德;
(三)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如實介紹房地產交易有關情況;
(五)按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六)按規定收取費用;
(七)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人為當事人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當使用經紀合同示范文本,應在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30天內,將合同副本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監督管理。
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經紀事項;
(二)提供經紀服務的要求或者標準;
(三)收費標準、數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四)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經紀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服務,或者利用業務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紀人組織執業;
(四)與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五)為權屬不清的房地產和按規定不準買賣或交換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
(六)兼職房地產經紀人接受與所在單位有競爭關系的當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的服務未能達到合同中經紀事項的要求和標準,應不收取或減少費用,但由委托人自身的責任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開展經紀活動,必須公正、誠實,嚴禁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違反合同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除償付違約金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經紀人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的監督管理,房地產經紀人應當接受監督檢查,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帳簿、報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活動的費用按閩價〔1997〕房字41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四條、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應設立財務帳簿,載明開展業務所支出的費用、收取的服務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收費應開具國家統一的收費票據,經營所得應依法納稅。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人(含兼營房地產經紀的開發企業)歇業或因其他原因停止經紀活動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歇業或注銷登記手續,并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凡本局正式職工(含長期合同工,下同)均屬建立住房公積金范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標準價優惠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上年月均工資總額乘以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同等金額。
公積金交存率,可由各單位根據各自情況,在3%至10%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八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達到不低于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
四、住房公積金來源
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職工每月所發工資中代扣;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合發(1992)京房改辦字第92號文件、35號文件規定辦理。
五、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
1.家庭購、建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超過家庭工資總額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或對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后,支取人持該申請書到“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市局分中心”)支取。因住房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總額5%,而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由承租人所在單位依據該承租戶上年家庭工資總額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過5%的數額,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職工分攤。由分攤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單,到所在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于每年三、四月份到“市局分中心”支取。
分攤人中的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房租補貼,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家庭同住職工平均分攤的數額。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經市人民銀行批準不受支票起點100元限制),送交“市局分中心”,由“市局分中心”記入單位中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2.職工當年度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下年度起轉按整存整取一年期蓄存款利率計息。
承租單元式公有住宅樓房的職工(不含兩戶合租一套單元樓房的),在住房租金提到至成本租金以前,其承租人夫婦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情況變動時,其工作單位應于十五日內向“市局分中心”通報。
3.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市局分中心”辦理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轉移手續。
4.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市局分中心”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
5.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市局分中心”支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交存部分)全部本息余額。
6.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到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市局分中心”辦理支取。
1.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房地產行業也在不斷興起,各種房地產工程如雨后春筍般的不斷拔地而起。建筑的質量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因此施工現場的管理也尤為重要。筆者將結合自身相關經驗,來談一談如何管理好施工現場優化的途徑和方法。
2.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應按照既定質量目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家現行規范、強制性條文、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要求認真組織施工。施工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控制措施,并報監理、工程部確認后執行。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員工的質量教育,牢固樹立創優意識;并定期組織技術及質量人員、工人進行規范、標準、操作的培訓學習,監理單位督促執行。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所制定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正常,所制定的保證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執行到位。任何分項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單位必須對作業人員作書面的技術及質量標準的交底,監理單位檢查后備案。監理單位應經常檢查施工單位操作工人對質量驗收規范、操作工藝流程情況的掌握情況,對達不到要求敦促整改,視情節輕重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清退出場。
施工單位的質檢員必須認真做好質量檢查驗收工作,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評定工作,真正做到現場實測實量,避免因自檢不合格就報驗收的現象。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理人員要求,恪守監理職業道德,杜絕向施工單位“吃、拿、卡、要”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扣除監理費用,仍不改正的予以清退出場。監理單位應加強平行檢查、巡視檢查,認真做好抽檢、驗收和旁站工作。在驗收以前對施工單位所存在的問題及時告知、敦促改正,爭取做到施工單位報驗時一次通過。監理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到現場24h施工的報驗工作。上道工序未經監理驗收簽字認可,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對于隱蔽部位的分項、分部工程,報于監理的同時,必須報業主項目部工程人員參加驗收。未經報驗通過,私自進行隱蔽的,對施工單位予以經濟處罰,并進行返修,通報批評。
在需要監理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關鍵工藝,監理單位應書面提交監理旁站記錄,并于旁站前通知施工單位。在旁站過程中,如發現相關人員有脫崗現象的,施工單位人員脫崗的扣除質量處罰金,監理單位脫崗的扣除200元的監理費用,并通報批評。質量驗收程序遵循:“三檢制”、“監理驗收”、“建設單位”驗收”。首先施工單位要作內部的自檢、互檢、交接檢,并確保真實性,嚴格執行“三檢制”。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施工單位填寫質量驗收報驗單,報監理單位驗收。如遇施工單位報驗資料不齊或不組織人員參加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拒絕參加驗收。隱蔽工程及重點部位、關鍵部位的施工在報監理單位驗收的同時,必須報工程部驗收確認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控制施工過程質量,不得隱瞞施工質量問題,所出現質量問題必須及時向監理單位、工程部報告,不得私自進行處理。否則一次扣除質量處罰金。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監理單位和工程部提出后,施工單位應立即組織整改或回復,嚴重的質量問題,由工程部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后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在本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必須堅持以樣板引路的原則,任何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先做好樣板,經監理單位和工程部驗收批準后,方可大面積施工。各種施工報驗資料必須做到與施工同步進行,不得后補。施工單位必須做好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質量驗收工作,在施工單位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監理單位亦應做好材料、設備、構配件、成品和半成品進場的檢驗、驗收、見證取樣工作。對于不合格的材料嚴禁用于施工并應立即退場。
監理單位應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熟悉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及有關施工驗收規范,在檢查驗收時做到心中有數,并認真執行。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規范檢查進場混凝土的現場坍落度,不得隨意改變混凝土的配合比,如私自加水或用其他方式處理。混凝土澆筑前,施工單位必須報監理單位和工程部簽認混凝土澆筑令后方可進行混凝土的澆筑。模板支撐拆除之前,施工單位必須通知監理單位、工程部核定確認。下達模板拆除令后方可拆除。拆模后,施工單位必須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工程部進行驗收。對混凝土存在質量問題的處理:發現一處混凝土漏振、爛根,扣除施工單位質量處罰金,如再次出現,加倍進行扣除。所有試驗必須與施工同步,按國家現行規范要求進行見證取樣工作,不得缺項漏做,弄虛作假。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安裝專業和土建專業的配合,做好預埋、預留工作,監理單位認真驗收檢查。如因預留預埋錯誤,造成在結構墻板開洞、鑿槽,每處對施工單位扣除質量處罰金,對監理單位扣除監理費用。由監理單位組織,建立施工現場周質量檢查制度,多方聯檢,形成檢查紀要,發送各單位。對現場檢查存在的質量問題,由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逐項整改落實。
3.進度管理
施工單位應按照工期目標要求,制定相應完成工期目標措施。合理組織使用人、機、物料,合理組織施工,避免造成人力物力浪費。施工單位在質量、安全、文明方面應加強管理,避免由此造成整改或返工,而影響工程進度。施工單位應制定工期總計劃、月計劃、周計劃,監理單位認真審核,并對其提出合理化意見。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計劃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和工程部對施工單位的進度計劃按月定期進行考核。施工單位應保證現場24h不間斷施工,確保工程進度。施工單位應認真做好冬期、雨期、農忙季節、節假日期間等的施工措施,制定相應的確保工期的措施。
4.安全管理
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責任目標的要求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落實到人,配備專職安全員,對項目經理部各級領導、各部門、各類人員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任的制度。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主要有17個方面的內容,如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起重設備滑落、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措施。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建立安全培訓制度,把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作為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等,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危險因素有計劃地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監理單位指派專人對施工現場安全進行監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敦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監理單位對現場發現的安全問題,除口頭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還應下發書面監理通知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抄送工程部。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和工程部提出的安全問題,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整改。由監理單位組織,建立項目周安全檢查制度,并形成檢查紀要,發送各單位,監理單位對現場檢查存在的安全問題監督落實。
5.文明施工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省級文明工地、標準化工地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安全文明建設工作。施工現場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組織。分包單位服從總包單位的文明施工管理統一規定,并接受監督檢查。加強文明施工的宣傳和教育,專業管理人員應熟悉掌握文明施工的規定。加強落實現場文明檢查,檢查內容應全面周到,包括生產區、生活區、場區場貌、環境文明及制度落實等內容。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在對現場進行周檢查的同時,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并形成紀要,對存在的問題,由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落實。承包單位要在現場臨時用電、用水管理線做明示標志,并對日常的用水及用電進行有效的管理以保證施工的連續,如發生因自身操作失當而造成的停工斷電、斷水所引起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自身承擔外,還要自行修復所破壞的管線,當由相應單位進行維修時,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6.結語
為了有效的管理好房地產開發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各類應急預案,以各事件發生時的緊急起動,監理負責檢查,如發現未制定應急預案,或制定應急預案不符合要求時,應予以處罰,并有權要求施工單位繼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為止。施工承包單位也應必須積極、配合并協助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相關問題的溝通,并尋找有效的方式方法。如此,才能較好的對房地產的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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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認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會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執業前的培訓考試和資格認定工作。對符合資格的人員核發由兩局共同制定的資格證書,發證人員資料由兩局分別保存。有關新的《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的發證、換證等具體事宜,由兩局通過聯席會議方式定期協商處理。1998年度工商年檢時,房地產經紀公司持證人員數量不足5名以上的,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市、區、縣房地局主管部門對1998年1月1日起已領取營業執照、但持證人員數量不足5名的房地產經紀公司不予受理備案、注記和評定資信等級。
二、房地產經紀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取得營業執照后的房地產經紀組織備案、注記等日常行業管理工作,發生持證人員在多個經紀組織注記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處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房地產經紀組織的工商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及日常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注冊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的資格證書加注印記,以防持證人員重復使用證書。
房地產經紀服務業作為房地產業的下游產業,是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的必需配套行業,成熟規范、良性發展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對促進房地產業的市場流通、加強市場自我調控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然而,在看到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積極作用的同時,這一行業在客觀上暴露出來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經營行為不規范、從業人員素質低下等一系列問題,嚴重阻礙了行業發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規章旨在從制度層面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為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各級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內涵
房地產經紀是由房地產經紀人(個人或機構,統稱經紀人)完成的促進房地產市場交易順利實現一系列居間、、行紀等經紀活動,是以提取傭金為經營特征,為房地產買賣、交換、租賃、置換等提供信息及信托勞務工作的經紀服務。
二、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現狀分析
1997年直轄以來,伴隨著重慶市城市化水平高速發展,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其交易形式仍主要采用房地產經紀組織“居間”交易模式,這種相對落后的交易模式存在許多問題。
(一)經紀機構準入門檻低,良莠不齊。因工商注冊不以辦理相關資質為前提,造成規模小、執業風險意識不強、服務質量低的經紀機構大量存在,甚至出現1人公司。在國家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政策作用下,引發一批小規模的經紀機構迅速關門,遺留問題無人解決,易引發社會矛盾。
(二)經紀機構惡性競爭,缺乏誠信,甚至采取欺詐等手段促成交易。例如《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規范房產經營收費的通知》(渝價[2000]358號)規定,房屋買賣收費,按不超過成交價的2%計收。而有一些大型經紀機構收費高達3%4%,又有小型經紀機構迫于市場競爭壓力,收費打折到0.5%至1%,造成了同行業不正當競爭;交易活動中還存在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偷吃“差價”、簽訂“陰陽合同”、“一房二賣”糊弄人現象,嚴重擾亂了房地產經紀行業市場秩序。
(三)經紀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故意或無意間造成交易糾紛
1.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房產進行公開掛牌銷售。一些中小型經紀機構的員工在促成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履行合理審查房產證件和賣方授權的義務,利用買賣雙方對房地產買賣流程的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情況,以欺詐或隱瞞的手段促成房地產交易。導致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效,從而損害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引發糾紛。
2.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販賣客戶資料獲取利益。
(四)部分經紀機構內部管理混亂
1.招聘人員素質標準不一。多數房地產經紀機構招聘經紀人員時,對經紀人員沒有資質和學歷的要求,又缺乏系統的培訓,導致大多經紀人員缺乏從業責任心和法律知識,致使不少房地產經紀合同因經紀人員的疏忽不能履行或無效,從而引發糾紛。
2.經紀機構合同往往不合規范。
(五)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加大了此類糾紛事件的處置難度
重慶國土資源房屋評估與經紀協會于2005年制定了《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然而,隨著房地產市場不斷發展,由于房地產商品內在的特殊性和經紀服務的無形性所引起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復雜內涵,以及其業務范圍均早已超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由于行業標準不明晰或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的制度缺失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重慶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規范重慶市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對策建議
借簽國內外房地產經紀服務業的先進發展經驗,結合重慶實際情況,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以“五個重慶”、“民生十條”建設為契機,從制度層面著力推進重慶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主管部門及經紀機構方面。進一步明確重慶國土資源房屋評估與經紀協會的職責,落實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條件、程序以及經紀機構年檢年審制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提高經紀機構違規成本,從源頭上規范經紀機構誠信、合法經營。建議引入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監督模式和經紀市場競爭對手監督模式,作為政府監督的輔助手段。
(二)職業資格方面。房地產經紀主管部門可借鑒美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嚴格的執業牌照管理制度與教育訓練制度,規定經紀機構的每項成交業務必須由取得資格的經紀人代表公司與客戶簽定成交合同,并且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實行終身負責制,即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并將成交業務量作為各經紀人(協理)執業業績,終身備案登記(經紀人(協理)更換執業機構可據此作為業績證明),從而為規避房地產經紀糾紛從制度上提供可能。
(三)成交合同方面。取消現狀下各經紀機構各自采用自己訂立合同的現狀,由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規范的格式合同,并且統一編號,由經紀機構統一到房地產經紀人協會處集中采購(或無償領取)。合同從成交價款、標的、經紀費用取得等重要要素等方面進行統一,從而從合同上規避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行業交易秩序混亂現象,提高行業形象,為房地產經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提供保證。
(四)客戶宣傳方面。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提高購房客戶的法律意識。很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只是聽取房屋經紀的一面之辭,對房地產買賣交易流程缺乏認識。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利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包括報紙、廣播、網絡等傳統方式,結合要求經紀機構門店張貼政府統一派發的流程圖和注意事項的行政手段,提高購房客戶的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
參考文獻:
這樣的問題其實不是第一次有會員向筆者提出,不過這次我沒有直接回答,而是講了一個前幾天剛剛發生的故事。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在成立三年之后開始申請4A級社會團體,前幾天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認證專家到協會實地考察,在聽取了協會的匯報之后,認證專家說:“你們協會先后出臺了《廣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執業規范》、《廣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行業不良行為管理辦法》等多項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并結合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場實際情況,推出了《二手房買賣重點事項告知書》、《看樓協議書》等指引性文件,還通過舉辦房地產中介行業、房地產按揭服務行業自律簽約大會、組織全體會員單位共同開展‘誠信Logo標貼’等活動,在會員中倡導誠信經營、守法自律。這樣市民就會信任協會會員,將協會會員與非會員加以區分。”
當時這番話對筆者的觸動很大,因為自從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成立以來,一直把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作為協會工作的中心,而事實上組織會員加強行業自律也是協會向會員提供的一種服務,自律和服務在這一點上得到了完美的結合。
我把這個故事說給這位經紀公司的高管聽,并且借用這個故事來回答他的疑問,雖然看上去他并未能完全被這個故事說服,但他還是表示看到了未來發展的方向。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咨詢、經紀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的中介服務活動,適用《海南經濟特區城市房地產價格評估管理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經紀和價格評估等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咨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咨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組織行業協會,對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進行自律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
(三)有法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應當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證并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有3 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3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八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應當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固定服務場所,并有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者1名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和2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機構章程和主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
(四)機構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任職文件;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注冊證、勞動合同等。
第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終止或變更本辦法第九條涉及的事項,應當自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申請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備案證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咨詢人員、經紀人、經紀人協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取得房地產咨詢資格、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注冊。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從業資格注冊期滿的,持證者應當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在應聘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無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有職業資格證書未注冊的人員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禁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
第三章 中介服務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二)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姓名、照片、注冊證號;
(四)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五)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對象;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七)投訴方式和途徑;
(八)行業組織推薦使用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符合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中介服務: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的;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屋轉讓、抵押、出租的;
(三)銷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銷售其他條件的;
(四)違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或者代管房產無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授權的;
(六)租賃雙方當事人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提供中介服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承辦該項業務的執業房地產咨詢人員、經紀人或者經紀人協理應當在合同上簽署姓名并注明其注冊證編號。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名稱、房地產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使用限制;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務費數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委托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轉讓房地產的,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所委托轉讓房地產的所有權、建筑面積、抵押、使用現狀等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所委托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查看和依法查閱有關資料,委托人應當予以配合。
委托人簽訂合同后違約不轉讓房地產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轉讓房地產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方可對外相關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虛假、未經核實的信息。
執業經紀人或經紀人協理憑中介服務機構介紹信、中介服務合同和本人身份證及執業注冊證書可以到有關部門或機構查詢受委托事項的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或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委托的,應當通過海口市存量房管理系統如實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狀況和相關權屬狀況;
(二)房地產交易條件;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主辦經紀人員;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特殊說明事項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銀行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交易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通過專用帳戶劃轉交易資金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專用帳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存量房經紀合同一致。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通過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資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的房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行明碼標價,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設立業務臺帳,做好業務記錄。業務臺帳和業務記錄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內容。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業務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
(四)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六)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中介服務人員的信譽和權益;
(七)未通知抵押權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提供轉讓中介服務;
(八)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促成交易;
(九)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十)隱瞞價格信息,從中賺取差價;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中介服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和交易網絡信息管理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信息、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及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并錄入信用檔案。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進行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舉報信箱。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投訴者。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強對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制定和推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監督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執行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實施監管,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罰款:
(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規定備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發生變更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備案的,處4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二)指派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但未辦理注冊從事房地產中介咨詢、經紀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咨詢、經紀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涂改、轉讓、轉借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的,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以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注冊機構注銷注冊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中介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虛假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存量房交易資金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禁止性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有關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的。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因違法從業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中介服務人員追償。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及土地、工商、稅務、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不按時發放備案證明的;
(二)違反本辦法未公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人員信用檔案的;
(三)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違法經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處罰的;
(四)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檢查、投訴處理等監管職責的;
(五)妨礙房地產中介機構及人員正常的經營活動,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辦理備案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不符合設立條件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應當按照本辦法調整規范;逾期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房地產中介從業條件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是指隸屬于中介服務機構而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包括房地產咨詢業務員、價格評估師(員)以及房地產經紀人。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專業化、規范化,目前我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采取統一考試、職業資格認證和登記的管理辦法。
(1)房地產咨詢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2)房地產價格評估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2001年12月18日國家人事部、建設部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標志著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正式確立并起動。這項制度實施以來,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監管、提高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職業水平,對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進行制度的修訂和完善、解決制度實施中反映出的各種問題。
一、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來看,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存在的問題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1.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執行不到位
(1)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執行不到位。《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前者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自2002年12月首次組織考試以來,每年舉行一次,已正常化。而后者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自2003年以來,只有為數不多的省份(如浙江、安徽、上海、湖北、四川等)陸續開始舉行當地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相當多的省份至今仍未啟動當地的協理級資格考試,其中部分省或市有自行組織的相當于協理級的資格考試,但沒有采用由建設部擬定、由人事部審定的全國統一的協理資格考試大綱,且各地所發資格證書的名稱也不盡相同,如《房地產經紀人崗位證書》、《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等。不少地方長期沒有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考試,未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的人員素質低,所提供的服務質量不高。
(2)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注冊制度執行不到位。按《暫行規定》,取得房地產經紀人或協理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受聘時,應當申請辦理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或從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注冊者,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現時情況是:許多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受聘時未及時辦理注冊手續,未取得《注冊證》而從事經紀業務;變更執業或從業機構者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不規范,參加人數少,尤其是協理級的繼續教育工作在多數地方還未開展起來。
(3)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使用制度執行不到位。按《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6年1月18日建設部令第50號),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嚴禁轉讓《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但由于近年來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十分繁榮,房地產經紀機構迅速擴張,并爭相開設分行、連鎖店,產生了對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大量需求,從而出現了出租、轉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交易市場。
2.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不完善
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不完善表現在如下方面:
(1)考試次數少。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舉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的省份一般也是每年舉行一次。由于考試次數少,有志于從事房地產經紀行業的人士不便于靈活地安排時間參加考前培訓和考試,也不能滿足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對受過專業培訓并持證的、具有較高房地產經紀專業水平人員的大量需求。同時這也是造成現實中不少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個原因。
據香港地產監管局網站(省略.hk),2008年香港地產資格(相當于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簡稱E牌考試)安排4次(2月、4月、8月、12月);營業員資格(相當于協理資格)考試(簡稱S牌考試)安排6次(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這兩種考試香港在2007年3月、6月、9月及12月都舉行了4次。
(2)沒有對特殊人員豁免資格考試的規定。香港對資深從業人員、新加坡對高校相關專業畢業生,都是豁免其資格考試而由管理機構直接認定其執業資格。我國每年都有一大批房地產類專業的大專、本科畢業生涌向就業市場,他們若要直接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也首先必須與非房地產類專業的畢業生,甚至與高中畢業生一樣參加培訓、考試以取得資格證。而培訓和考試的內容基本上又是他們在高校中學過并考過的,只是炒一次冷飯,造成他們的時間、精力、金錢等的浪費,加大了他們的就業成本。同時也顯現出我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才培養的低效率。
(3)沒有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終止的規定。在國外及我國港臺地區,暫停或吊銷職業資格,作為對職業資格持有者違法違規的處罰。如美國商業職業法典10176項和10177項中列舉了各種有關房地產經紀人和銷售員(相當于我國的協理級)執照暫停或吊銷的規定,主要情形包括:不實的陳述、虛假的承諾、不實的廣告、混淆公私款項、多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執照、違反道德規范、隱瞞真實利潤、瀆職、未負起監督責任等。其中“未負起監督責任”是指經紀人對其屬下的銷售員負有監督的責任,如果因為監督不嚴而導致客戶受到嚴重損失時,則經紀人負有連帶責任,經紀人可能會因此而被暫停甚至吊銷執照(作為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的證明)。而我國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人有權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但沒有相應的罰則條款。
二、對健全和完善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建議
筆者對上述我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
1.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監管法律制度建設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監管制度,與考試制度、注冊制度、證書使用制度等構成完整的職業資格制度。而監管制度又是其他各項子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證。美國有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的法律,即各州的執照法,且是規范經紀業最嚴密的法令。該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定發給經紀人執照所需符合的標準與所需具備的資格,來維護房地產經紀業的一定的專業服務水準,從而使消費者免受不良經紀人之害,同時也保護持照經紀人免受不正當的競爭。又如香港的《地產條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臺灣也于1999年2月頒布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都對本地區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的監管起到很好的作用。
目前,我國涉及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監管方面的立法,有建設部制定頒布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頒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地方性的法規、規章雖然部分省、市都有,但各地不統一。這樣,一方面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另一方面各地的法規、規章又缺乏權威性,全國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的混亂無序狀況無法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因此,必須加快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監管法律制度建設。筆者建議我國制定房地產經紀專門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管理法》或《房地產經紀管理條例》(由國務院頒發)。立法中要把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的監管作為重點和核心內容,改變過去側重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監管的做法。
2.全面落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考試、注冊制度
協理級層次的人員數量比經紀人層次的多得多,能解決大量人口的就業問題,但也不能因為職業素質差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必須切實提高這部分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建議國務院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級資格考試的最遲開始時間。建議除統一大綱外,材,因為部分省份并不具備教材編寫力量,同時便于保持全國各地的水平基本一致。
嚴格執行注冊制度,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名義開展經紀業務。再次注冊者,必須提交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應向他們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如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學術講座、網絡在線課程等。要量化繼續教育條件,建議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用學時數或參加學術活動的小時數來衡量。協理級資格注冊的有效期,有的地方規定為3年,有的為1年,建議2年為宜,因為協理級人員的職業變動性較大,有效期太長不利于強化管理,太短又會增加注冊換證的工作量。
3.增加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次數
為解決持證人數少和加快房地產經紀專業人才的培養,建議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改為每年兩次(即增加一次),分春季考試和秋季考試,具體考試時間由建設部、人事部在每年初提前預公告。建議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定為每年2~4次,各省份根據當地房地產經紀服務市場對人才的需求情況靈活調整考試次數,具體考試時間由各省份建設部門、人事部門在每年初提前預公告。
4.增加對高校房地產類專業畢業生豁免資格考試的規定
為培養專家型的房地產經紀人才,提高人才培養的效率,建議規定:對房地產類專業的畢業生,如《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專業(專科)、《房地產經營管理》專業(本科)、《工程管理》專業房地產方向(本科)、《工商管理》專業房地產方向(本科)等畢業生可以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在房地產經紀機構見習滿一年后即可向管理部門申領協理級資格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專科)或2年(本科),并能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可直接向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后領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而對各專業的房地產研究方向的碩士、博士,規定其在房地產經紀機構見習滿半年后即可向管理部門申領協理級資格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即可直接向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5.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終止的情形
法律法規要明確規定暫停使用資格證書(即職業資格的暫時終止)或吊銷資格證書(即職業資格的永久終止)的具體情形,以便各監管部門依法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處罰。建議暫停使用資格證書的暫停時間視情節輕重可分為三個月、半年、一年三種情形。
加大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建議有關法律法規增加房地產經紀人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違法負有連帶責任的條款,建立房地產經紀人負責制度。這樣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就必須接受來自政府的監管和來自所在經紀機構的房地產經紀人的監管,這種分層次的監管方式,既保證了政府對市場的有效監管,又減少了政府的管理負擔。對參與出租、轉借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堅決給予吊銷資格證書的處罰,并記錄在案。
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對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重要思想和
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堅持深化改革和加
強法治并舉,堅持整頓規范和促進健康發展并重,不斷加大對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努力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二、切實加大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房產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條件,嚴格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房產管理部門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公開曝光,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二)加強對商品房預(銷)售活動的動態監管。市房產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系統和房地產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等預(銷)售信息應及時、全面、準確的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對房地產企業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或者房產企業縱容、雇傭工作人員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房產、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按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嚴禁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房產管理部門要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有關規定,加強對商品房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對違規從事商品房活動的單位和人員,要從嚴處理。
(三)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單位要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杜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價格、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告法》、《價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發改委令第15號)、《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71號)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四)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加強對房地產展
銷活動的管理,嚴格展銷許可的審查和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審查展銷活動主辦方資格,房產管理部門要審查參展企業的信用情況和參展房地產項目的合規情況。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
(五)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統一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監制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房產管理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對房地產銷售過程中實施合同欺詐,利用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房產管理部門可暫停辦理其商品房網上簽約、合同登記備案等房產交易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六)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一個月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房地產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應當采用房產、工商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由房產、價格、工商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或聯合予以查處。
三、認真落實各項措施,深入開展整頓活動
(一)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從9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活動。各地和市房產、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認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要求,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對專項整治工作中查出的問題,要積極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二)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市房產、價格、工商管理部門要通過開設專項整治熱線電話等方式,方便群眾投訴,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干預房地產交易活動。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直管房屋等所有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關于房管部門直管房屋的登記:
1.現由房管一公司、修建一公司受托管理的中央各單位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于中央各委托單位的、由中央各單位進行登記。
2.現由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房管二公司管理的中央各單位統建和購置的房屋,凡是整幢或整門樓房屬于一個單位,單位主張產權并按規定向房管部門補交管理、維修費用的,可由統建和購買房屋的單位進行登記,單位不主張產權或不同意補交管理維修費用以及不夠整門的零散樓房,均由房管部門進行登記。
3.現由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管二公司、修建一公司管理的市級公產房屋,分別由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公司進行登記。
4.現由房管部門管理的原會館房屋,除經市政府批準已發還者外,均按市級公產進行登記。
二、房管系統各單位自籌資金購置或建造的房屋,凡是由各單位自行管理的,依房屋所有權性質分別按全民產、集體產進行登記。
三、關于宗教團體房屋的登記:
1.對原納入國家經租的宗教團體房屋,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188號》文件規定,應發還給宗教團體所有,由宗教團體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對房屋原狀已發生變化的,由宗教團體與房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協商確定產權歸屬后,再進行登記。
2.對國家經租以前、根據有關規定已由房管部門接管的原宗教團體房屋,由目前的管理單位按市級公產進行登記。
四、關于撥用房屋的登記。撥用房屋系指房管部門接管房屋產權后無償撥給單位使用并由使用單位自管自修的房屋。北京解放以后,由房管部門撥給中央或市屬各單位使用的房屋,均由現管理單位進行登記。
五、關于已移交給有關單位管理房屋的登記。經市政府批準,已由房管部門移交給商業、飲食業、服務業及中小學校等單位管理的房屋,均由現管理單位進行登記。
六、關于開發公司所管房屋的登記:
1.現由各開發公司受托管理的單位所有的房屋,由產權單位進行登記。
2.現由各開發公司管理的市政拆遷用房、落實私房政策用房,以及小區鍋爐房等,均由各開發公司進行登記。
3.各開發公司已出售給各單位的房屋,凡是買房單位主張所有權并按規定補交管理維修費用的,均由買房單位登記;買房單位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僅保留分配使用權并出具證明的,可由開發公司進行登記。
4.各開發公司已無償移交給商業、服務業等各單位管理的配套房屋,由現管理單位進行登記。
七、關于征而未拆房屋的登記。根據《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京政發(1982)144號文〕關于“已經收購但暫時不需拆除的房屋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的規定,對單位征而未拆的房屋,應移交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接管并進行登記。
八、關于承租單位在直管公房院內自建房屋的登記:
1.承租單位用市財政撥款在直管公房院內增建、擴建、翻建的房屋,由房管部門統一進行登記。